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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力量

时间:2023-06-01 09:31: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道德的力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道德的力量

第1篇

作为普通人,在这里提起“道德”二字,似乎有些不适当,但实际情况却是,我们的民族对于道德宣传切已深入人心,包括象我这样的普通人;再者,道德的约束力对任何人都是存在的。

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道德典范,说起来真是如数家珍,各个方面的都有,有崇尚节操的,有勤劳刻苦的,有勇于创造的,有俭约朴素的,有雪中送炭的,有不耻下问的,有助人为乐的,有尊老爱幼的,有相敬如宾的,有相濡以沫的,等等等等,比比皆是,不一而足,其人物古有大禹和孔融等,近有雷锋和等。

英籍作家韩素音曾说过:“现在全世界最大的毛病是什么?是没有道德。”她在几十年前就这样说这个世界了,现在的时代背景等等方面都与那个年代不一样了,其道德的规范会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不会变的,那就是只要过于注重强调个人的利益而损害别人的利益,这就是不道德的。现在又有几个人不象她说的那样都自以为很聪明呢?只知道钱,只知道惟利是图,为了一己之利,可以不择手段,甚至不惜害人性命,这是何等的不道德!

我为我们的国民感到羞耻的是,在国外,人家只要法制健全,法律和制度完善就行了,一切的一切都只要靠法律来规范就可以了。而我们国家呢,却要法德并举。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有多少人只顾在经济大潮中作泳,也不顾别人的死活呢?大人物为大物的利,小人物为小人物的私,各为己利,各为己私,管它什么几千年来的美好传统呢,都统统见鬼去吧。你说,象这样的民族再好又能好到哪儿去?细想一下,真是让人吓掉魂一半。可喜的是,代表时代主流者,却于百乱中窥得仔细,于是及时加以影响,提倡美德,传颂美好,提出法德并举,提出“八荣八耻”,真是值得庆幸的时代转折。

其实,要想护善趋良,说起来,还真不算难,只要我们每个人处在事端的关键时刻,能多问一个问题就行了,如问“我这样做道德吗?”,能做到时时处处都想着别人,那就是最好不过的了。

要举起道德的例子,恐怕古今中外实在太多了,不胜枚举,而且一说到这些,无数人的脑子里就会呈现出无数的例子来,特别是有现达的媒体更是有家喻户晓的感人事迹,这里实在就不用多说了。

总之,要想语言和行为都道德,首先就要从个人做起,从细处做起,从点滴做起,遇到关键时刻多问个为什么就行了。

希望时代主流提出的“八荣八耻”不是“时代造就人才”而让某些顺竿爬,吹牛拍马者得逞,也不是流于形式,而是希望真正能够落在每个人的心里面,发挥起真正的作用,影响着时代里的每一个人。

道德的力量是无穷的

第2篇

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我们播下一个动作,便收获一个习惯;播下一个习惯,便收获一个品格;道德已被人们放在心里的一个重要位置,时时刻刻在与道德交谈,千万不要把文明行为习惯看作小事。每个人的举手投足之间都传递着丰富的文明信息,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

其实,文明离我们很近很近,近得触手可既。比如,关上水龙头。扶盲人过马路等等……都是一个又一个文明的体现。文明很小很小,但是只要每一个人都做一件文明的好事,就能使社会迈出一大步,一件小事很小很小,但是用处却很大很大。每一份文明就是一份力量,无数文明在一起就会产生一种无与伦比的力量,这种力量如破土的小苗,在每一个人的心里萌发。

一份文明好像一滴水,许多文明就是一片海;一份文明好像一盏灯,照亮一个热情;一份文明好像星星之火,许多文明可成燎原之势;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请相信我,你可以做的很好。

中华上下五千年以来,道德一直是我们华夏儿女的宝藏。孔子则是道德优质的代表,他不贪图受利,一心为人民、民族效力。李世民终世以德为政,从不暴力迫害,以江山社稷,人民平安为己任。孔融4岁让梨,尊敬兄长,礼貌待人,是孩子学习的榜样。司马光砸缸,救得伙伴,他的善良,机智,令人佩服!

那些历史人物为我们铺垫起一条通往道德的路,他们是我们的老师,我们的榜样!对于现在,社会混乱,人与人之间交往总是居心不良,而我觉得我们华夏儿女都是有品德,有道德的人。如果没有道德,他们就不会在发生雪灾时,为南方捐衣捐物,用他们的心紧紧与南方相接,用那炽热的心,去温暖每一个人。如果没有道德,他们就不会在份子面前细心劝阻,从不殴打,粗暴,用他们的语言,传递每一片关怀。如果没有道德,他们就不会在发生地震时,积极的参当志愿者,用他们的双手从废墟中挖出一个个脆弱的生命,用他们的行动,去证明我们是伟大的中国人。华夏儿女的心,语言,行动代表着我们拥有的善良,坚强,勇敢,这一条条事例,足以证明我们都是一个个有道德的人,中国是个道德之国。

道德汇成的一个个心灵,它们照亮起未来迷茫的路,未来属于我们,所以我们一定要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有道德的中国人。

第3篇

Abstract: Legal and moral is the dominant force for th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mutually interrelated. The historical process in our country, legal and moral each other in economic and political basis of the history about the direction. Legal and moral reality of the fierce conflict, which prompted us to look at this old, from ancient times to deal with the legal and moral relations to seek ways of solving practical problems.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Key words: Law Moral The rule of law

作者简介:张俊卫,河南新郑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 如“,刑也,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管理者 德治理念

“以德治业”,既能够给一个组织团体带来精神面貌的变化,也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特别在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者加强德治,发挥道德的社会力量,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管理者德治理念的内涵

管理者的德治理念,就是突出道德教化在治理活动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调“以德治业”。注重德治、强调道德的社会作用,是相对于重法制、重人治、轻德治的观念而言的。管理者在管理活动过程中,不仅需要坚持法治,而且也需要与德治相统一,使德治与法制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从而达到使组织管理活动兴旺发达的目的。

道德是制约人的行为的一种内在的自律,而法律是一种外在的他律。当不能自律的时候,需要他律来制约。然而,一个优秀的管理者、一个理想的管理者,他的主要、经常、大量的行为,是通过自律来调整的。这就需要提升组织管理活动中管理者自身内在的道德素质和修养。因此,对于管理者的管理活动,我们强调法律和道德;他们既要依法治业、更要以德治业。进入新的世纪,人类开始呼唤道德重建。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管理者对于确立德治理念、对于道德的价值有了新的认同。

二、管理者德治理念的价值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经济是道德的基础,经济环境决定道德观念,而道德对于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及其健康发展也有着极大的影响。道德的社会价值,不仅是对人的一种行为规范,而且是一种社会建设的力量,它会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社会祥和稳定,经济良性运行。

管理者德治理念的核心,就是强调道德的社会力量,突出管理教化在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管理者具有德治理念,就能够注重在管理工作实践中强化道德建设的作用和意义。突出“以德治业”的管理功能。这不但能够给一个组织团体带来精神面貌的变化,也会促进其经济效益的发展。我们都知道,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的本质是利他的。道德非利己,利己非道德。道德的这个特质,使其在一些经济领域或经营管理中,像一只看不见的手,或多或少地给他人给自身带来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有德则有才”。

一段时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道德建设的价值被淡化了。在管理工作中,有些管理者认为,只要有了经济实力,组织、团体的稳定与发展就有了保证,道德及其教育的功能就可以被忽略了;甚至有些人认为:伦理道德是组织、团体发展的精神阻力,只有以牺牲道德为代价,才能实现单位集团的利益最大化,结果导致其所在企业单位员工思想道德素质的全面滑坡。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许多优秀的管理者在思想观念上逐步确立了:人无诚不立、业无义不兴的道德规范。只有树立“以德治业”的理念,才能迎接未来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

三、管理者职业道德滑坡的原因

从管理职业固有的社会地位和性质来说,各种管理职业和管理职务都集中体现着社会关系的三大要素――责、权、利。从中国的现状来看,管理者在处理管理职业的责、权、利三者关系上,恰恰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无论在何种管理职业群体中,不少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管理职业责任,对管理职业的“权”和“利”倒是有特别强烈的欲望。许多管理者获得财富不是依靠履行其管理职业责任,而是依仗管理职权,破坏其管理职业的基本道德准则得以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分配的砝码自然是朝个人利益和行业集体利益倾斜,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成了牺牲品。

目前,少数管理者的这种职业道德滑坡有其深刻的主客观原因。从客观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使人们的道德观念发生了积极的变化。传统的义利观、效率观中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受到挑战,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道德观念开始逐步确立。追求个人正当利益、重视个人价值、讲求效率、开拓创新、平等竞争、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和人才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情况下,一些人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思想得以滋生和膨胀。这些负面影响也必然会对各级管理者的思想产生强烈的冲击,使一些意志薄弱的管理者灵魂受到腐蚀、道德品质逐渐衰败。

从主观上,一些管理者对个人最重要的道德基础“责任感”完全丧失,对自己的职业不能很好地尽忠守职。责任感是源于管理者对自己行为一切后果负责的道德意识。没有基于道德感基础上的责任感,任何管理者都将失去他的社会价值。

四、管理者职业道德滑坡的挽救对策

针对管理者职业道德滑坡的严重问题,一定要突出“德治理念”。我们倡导的新型“德治”,是在继承和弘扬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优良成分、抛弃其“糟粕”的基础上,突出社会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思想,重视道德教化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强调选拔干部必须德才兼备的重要性,以及管理者和公务员应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等。具体包括:

第一、要求国家的管理人员,无论通过何种方式遴选和任命的,都必须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就是注意“修身”,随时随地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

第二、要求管理者对“道德”必须身体力行,即以自己的榜样和模范行动,来影响广大的下属和员工。

第三、要求把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互结合起来,统一发挥作用。依靠权威性和强制性的法律,可以使管理者在法律监督的范围内,不做违法的事。除此之外,还应十分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增强管理者的道德责任感。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压力,给他的内心以祛恶从善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尹明涛, 王巍. 论先秦德治理念及其现实意义,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6期

第5篇

1.思想道德推动人的全面发展

社会主义制度为人的物质生活创造了条件,但人的精神风貌不能自动提高,生产力作为人在改造自然的物质活动中所呈现出的人自身的本质力量,是人类历史发展和进步的决定性力量,同时也是“自由个性”的现实基础。自由个性的发展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共同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三军不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这个“志”就是要激励人们下定决心要品德高尚的人,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就是人的全面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人作为道德主体,自身思想道德的提高,不断的推动着自身的发展,在人的全面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做到“德、智、体”三个不同层次的进步。德是其他两个方面的基础,没有思想道德的支撑,再好的智力和体魄也将一事无成,甚至危害社会的正常发展。全面发展的人首先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能够正确地认识和处理个人与社会、与他人的关系,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道德的力量推动着人向着自由美好的一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也是社会思想道德发展的最终目标。思想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保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注入鲜活力量。道德是人与人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剂,道德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只有大家都按一定的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整个社会才会有良好的秩序和风气。国家的建设和人际关系的建设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处处洋溢着美好道德的国家,处处充满真善美道德的人际关系是我们当前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倡导“八荣八耻”的思想道德根本在于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衡量社会发展和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标志,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思想道德水准的提高,是人的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例如在学校的教育过程中,表彰的重点是强调学生的积极性,强调在校学生的各方面的发展,借以刺激人的尊重感、荣誉感、使命感、成就感,从而调动其他学生自身全面发展的创造力和动力。说“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2]必须同发展先进生产力和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结合起来,着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公民,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3]

2.人的全面发展为人的思想道德的发展起到环境支持作用

“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自芳;与恶人居,汝入鲍鱼之肆,久而臭之。”说的是好的环境能够促使人向好的方向发展,在不好的环境中久了,人就会变坏,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者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发展不断进行着,单个人的历史决不能脱离他以前或者同时代的个人历史,而是由这种历史决定的。[4]人的全面发展是各项的发展,对人的思想道德的发展起着环境支持作用,对整个社会风气起着推波助澜作用,我们要实现发展,社会环境的影响是不能缺少的一部分,优秀的社会道德环境陶冶个人的高尚情操,在个人利益与集体中结合,促进人的发展,提升人的思想道德水平。相反,如果这个人的生活条件使他只能牺牲其他一切特性而单方面的发展某一特性,如果生活条件只提供给他发展这个特性材料和时间,那么这个人就不能超出单方面的、畸形的发展,任何道德说教在这里都不能有所帮助。[5]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什么样,人也就是什么样,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同他直接接触或者间接交往的其他人的发展,社会关系既是人们接触的环境,决定着一个人的发展能达到什么程度。这个“人”所接触的到的人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那么这个人也将是自己的思想道德不断提高。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理想,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建设好了就会使人在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中自觉进步,在懂得道德的真善美过程中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3.总结

人的全面发展是思想道德素质的提升,学识的增长,品味的提升与内在修养的提高。思想道德首先是综合素质的一部分,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时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环节,人的全面发展也为思想道德的发展起着环境支撑作用。

作者:李豪单位:山东理工大学学院

第6篇

作为教师,都愿意与有道德的人接近和交往,当然也愿意接近有道德的学生。学生也愿意与有道德的人接近和交往,当然也愿意接近有道德的教师。所以,要做一个让教师和学生都愿意接近的教师,本身就应当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学生在学校里学习,既受同学的影响也受教师的影响,而主要是受教师的影响、学生愿意接近的教师,比学生不愿意接近的教师,对学生的影响要大。

由此可知,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你要将学生培养成大家都愿意接近的人,你就要注意培养学生的道德,而你要使学生成为有道德的人,就要让学生愿意和你接近,以便对学生施加大的影响。因此,你自己就首先要成为有道德的人。

学识只能满足学生一时的求知愿望,真正打动学生内心的,是人格和道德的力量。这力量才是长久的,它将影响学生的一生,是学生未来的立身之本。因此,就对学生一生的影响来讲,学识、权力、外表等加在一起,也远不如道德重要。一个教师当已失去对学生构成影响的所有因素,其在学生心目中的真实情感才会真实地显露出来,对其师德师风的评价才最可信。就这一点而言,在三百六十行中,只有教师职业才可以用“蜡烛”来加以形容,道理就在于此。这也正是这个职业的崇高之处。

好的师德师风的一个具体表现,就是师生之间要保持一种人格上的平等。相互学习、相互尊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告诫教师:一是即使只当了一天的教师,对学生也要负责任。既然为“父”,就要遵循“子不教,父之过”的古训。二是当学生有了成绩或成了气候,不要借“父”名抬高自己或去借学生的“光”。三是当学生犯了错,应主动承担起“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之责任。做到了这三条,才是理解了“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真正的含义,也才算具有师德。 文章由www.diyifanwen.com(第。一范文§ 网)整理。

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各有其自身的特殊要求,但也有很多共性的方面。其中一个共性的要求就是,无论从事何种职业的人在单位里、家庭中或是社会上碰到什么不顺心的事,绝对不能把这种事所造成的不良情绪转移到你服务的对象上。比如你的钱包在上班的路上被人偷了,你昨晚同家人吵架了,或者你的职称职务没有顺利提升,由此产生了气愤、懊恼、悲伤和烦躁,这是人之常情。但是当教师站在讲台上,面对学生时,你的角色就要转移到教师这里来,而不能停留在马路、家庭或者领导那里。做到这一点很不容易,这应是师德和职业道德中比较高的要求,是一种境界。达到了这一境界,其师德二字之后才配得上加“高尚”二字。

良好的师德师风的形成,绝非一朝一夕,在制度约束的基础上,也需要广大教师提高自律意识,自觉改正自己生活、工作中的不良习惯,在学生中树立起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7篇

【关键词】宗教;道德;道德建设

现代社会是一个理性社会,人们在理性观念的指引下,将包括道德在内的一切置于理性的从属地位。人们关注的是自身的欲望,服从的是自我价值的价值标准和评价体系。尽管人可以运用自己的理性设计出种种道德规范,但是不能否认的是现代社会正在经历一场严峻的道德危机。与人类传统的道德相比,现代人类的道德意识结构呈现的是一种不稳定和紊乱的结构,没有在完整的世界观和社会历史观指导下的现代人类道德意识缺乏的是信仰,缺乏的是“终极关怀”。缺乏信仰的社会又是一个追求个人利益的社会,这样道德危机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人类道德意识中信仰的缺位,是与理性主义的“祛魅”有关的。

启蒙运动以来,理性高扬并且逐渐走向泛滥,道德与宗教逐渐走向分离甚至呈现一种对抗状态。马克思・韦伯“我们的时代,是一个理性化、理智化, 总之是世界祛除巫魅的时代;这个时代的命运, 是一切终极而最崇高的价值从公众生活中隐退――或者遁入神秘生活的超越领域, 或者流于直接人际关系的博爱。”理性在破除道德身上“巫魅”的同时,也使世界成为了一个技术化、世俗化的社会,道德失去了身上的崇高、神圣和超越性,由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自律”转化为依靠外在规范的“他律”。道德危机正是在这样一种道德合理性根基丧失,人们价值混乱的背景下产生的。为摆脱当下的伦理道德困境,为道德寻求一种精神力量,人们逐渐将目光转向宗教,期望通过发掘宗教资源建立道德的稳固基础。宗教能否在当今道德建设中发挥作用,我们首先应当理清二者之间的联系。

一、宗教与道德之间的联系

1、宗教与道德在调节对象与目的上的一致性

道德主要是对主体的规范,调整的是现实社会,是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道德形成以后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来调节人们的社会关系。道德的逻辑起点是社会分工,只有当社会分工出现,对社会提出了解决个体与群体间调节彼此间关系的要求,才出现了最早的道德观念。与道德的概念相比,宗教的概念则有着各种各样的定义。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倾向于把宗教看作是一个抽象的观念、含义,这种抽象的观念是基于自身文化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则认为宗教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宗教本质上是一种“颠倒的世界观”,是由对神灵的信仰和崇拜来支配人们命运的一种意识形式。从其产生根源看,宗教是自然压迫和社会压迫的产物。宗教的主要特征是对某种神明的信仰和崇拜。宗教调节的对象主要是神与人、人与人、人与自身的关系。宗教通过信仰与崇拜调节这三对关系的目的是对生存“总秩序”及其模式的的认知追求,追求的是完善,趋善避恶,化育心灵。道德规范的对象也正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道德用伦理准则和行为规范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使之与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和需要相符合。宗教则用神的意志和天命的安排来神化以现存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与社会关系。二者都是基于社会本质的共同性要求,源于同样的根源、意志。而且随着宗教改革及社会文明的进步,宗教的阶级压迫功能在弱化,体现的更多是调节人际关系、修炼人生和慰藉心灵等积极功能。从调节对象与目的这点来说,宗教与道德都是通过一定的手段实现人与社会的完满与至善。宗教更多的是通过崇拜与信仰,以“自律”的方式实现的,而道德则是通过外在的制约,“他律”实现的。

2、道德伦理是宗教的核心内容

“每一种宗教的基本特性实质上就是在于它构成了一套道德规范。”世界各大宗教基本都有一套完备的理论体系,这套体系是以理论化、系统化的教义教规为基本条件的。在这套系统化、理论化的理论体系中,道德被抬高为宗教的教义、信条、诫命和律法,将恪守关于道德的诫命作为取得神宠和进入来世天国的标准。在将道德吸纳为宗教教义的同时,宗教同样也将自身的某些教义和信条利用神的力量以道德诫命的形式强加于整个社会体系,成为一切社会行为当与不当,德与不德,善与不善的普遍准则。因而道德伦理是各大宗教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宗教构成的必备要素,是宗教的基本特征。从善除恶,做有道德的人既是一种道德规范,同时也是宗教教义的要求。综观世界宗教史,道德在构成宗教教义的同时,宗教也构成了道德法则和惯例的丰富源泉。《旧约》中的“摩西十诫”从第四条开始基本都是伦理道德准则,如: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不可偷盗。这些基本的人世间道德准则在吸纳为基督教经典教义后成为了由上帝创造的世界最高的善,人的理性和意志所追求的最后的目的就是最高的善, 这种对善的欲望和追求产生了人的道德活动和道德行为。基督教精神如: 关爱人、爱上帝、爱人如己, 甚至爱你的仇敌。这种博爱的思想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协调人际关系的作用, 而且体现了对于人性的尊重和拯救。如果没有了伦理道德内容,无论是基督教、佛教还是伊斯兰教都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立足点。正是有了伦理道德作为其核心内容才使宗教具有了持久、强大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才使宗教能够为人们所接受,能够在物质至上、全面功利化的现代社会继续存在并发挥其应有的调节社会关系作用。

3、宗教为道德提供保证

道德和宗教都是一种社会意识,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以特定的方式反映了人们的社会生活,并被实体化而成为一种社会体系和生活方式。在社会文化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反观道德,道德意识形成后通过成员的自觉遵守来调节人们的社会关系。与宗教相比,道德只提供了一种价值判断标准,作用的发挥仅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缺乏宗教意识行为化那样的多重保证。道德的维系,道德作用的发挥从根本上说需要内在的信仰的支撑,缺失信仰的道德只能是短暂的、表面的、不确定的。“道德信仰是道德世界与道德生活的最后支撑力量,它在深层上维系着个体的道德生活与社会的伦理秩序。” ①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标准,人们行为是否合乎道德,与生活幸福与否并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违道德准则而没有受到惩罚, 却仍然要求人们讲道德, 就会造成个人道德与社会伦理的悖论,成为“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 必然会造成社会道德信仰危机。道德要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发挥作用就要依附于其他的社会意识行为。而宗教正是道德能够发挥作用所依附的最佳对象,是道德法则的守护者。宗教能够为道德提供一种信仰, 提供一种终极价值追求。宗教的善恶因果报应说迎合了人们的要求, 消除了人们对于现实的种种不平感, 给遵守道德的人以希望和慰藉。俄国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曾说:“若上帝不存在, 什么行为都是合法的。”宗教作为一种道德仰维系着个人的道德信念与社会伦理道德秩序。

宗教伦理强调对人的心灵、精神的终极关怀,世俗道德强调的是社会存在、发展的和谐性、有序性,两者是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的。在历史上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宗教与道德合二为一,一直共同维系着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的善与和谐状态。但是随着“上帝死了”的呼声,理性主义盛行,多元价值取向横冲直撞,人们不再相信有“上帝”的道德,期望建立一种现代伦理道德体系。但是现代道德体系因缺少某种崇高神圣的精神而难以达到独立自足, 仅凭科学理性精神和人道主义的价值理念系统难以为现代人提供充分有效的安身立命的场所。人们面临着精神生活秩序与道德生活秩序的混乱,信仰危机,世风日下已是现实社会真实的写照。结合我们在前面对宗教和道德联系的分析,在当前社会背景下, 宗教对于道德伦理秩序的支撑与维系, 对道德境界的提升具有现实意义。宗教所提供的精神依托、至善理想满足了人性最深层的需要。社会道德危机的解决,道德规范和信仰的重建都离不开宗教的作用。

二、宗教对道德建设的启示

通过考察宗教与道德联系,我们发现当前的道德伦理建设能够从宗教中获得有益的帮助。而且在当前道德伦理困境的背景下,回归宗教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是我们应该明白回归宗教的目的是恢复道德应有的神圣性,重塑道德信仰,推进道德的信仰化和神圣化,而不是重建传统的道德体系。重塑道德伦理体系,建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道德信仰化、神圣化

信仰在人类精神活动领域中占据核心地位,是人对世界的一种能动的把握,是对人生最高价值和社会最高理想的反映。信仰是个人行为的支柱,是道德的源泉与归宿。道德需要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才能发挥作用,这种自觉遵守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自律”。但是这种单纯的道德自律并不具有太大的权威性与约束性,只是一种短暂的、不稳定的状态。道德规范的保持、传承和严格遵守,从根本上说需要内在的信仰支撑。道德信仰化意味着,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将恪守道德准则的行为,从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状态,内化到道德觉醒,道德自律的信仰层面。要实现道德信仰化,一方面我们应当加强道德教育,发挥道德模范的楷模作用。道德教育不能采用一味灌输的方式进行,而应结合现实背景进行相关的道德伦理教育。道德模范的树立,遵守道德准则的宣传,能够使人们将学习得来的道德伦理知识在日常生活中加以运用。另一方面,将道德与幸福相联系,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法律建设,将伦理道德规范纳入到制度和法律的层面上来,赋予道德以神圣性。道德的神圣性在于不可侵犯,一旦违反相关的社会道德准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人们在追求自我幸福的同时能够重视道德的作用,自觉遵守相关的道德伦理准则。

2、吸纳与时代相符的宗教教义以完善道德伦理规范体系

历史上,宗教在吸收道德准则为教义的同时,利用自身的地位及神的力量将某些教义和信条以道德诫命的形式强加于整个社会体系,扩充完善了社会的道德伦理体系。虽然经过理性主义的祛魅,宗教失去了神性光辉,宗教教义的吸引力也在减弱,但是现代社会的道德伦理规范与宗教教义还是存在某种共同性,如宗教提倡的节俭、尊重人、爱人等也都是现代道德规范所要求的。而且宗教教义保存了众多为现代社会所抛弃的伦理道德思想,如万物平等,尊重生命和自然物的环境伦理思想。这些教义在当代社会还是有其现实的意义的,是需要我们的道德规范加以吸收利用的。

尽管宗教教义对许多现代社会的人不再具有吸引力,但是许多民族仍然虔诚地信仰宗教,而且这些民族的道德伦理精神价值体系是奠定于宗教基础之上并靠宗教来建立和维系。对于多民族的统一国家来说,应当充分关注宗教教义对广大信徒的影响,充分关注宗教教义对道德建设的影响。因势利导,积极吸收与社会共同道德相一致的教义,努力运用宗教教义中的积极因素为共同体的道德建设服务。

宗教与现行的道德伦理规范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在当下要建设有约束力的社会道德伦理规范,离不开宗教的作用。从宗教中发掘有益于道德伦理建设的积极因素,吸取宗教中的合理成分,才能更好地建构当前道德伦理结构,才能更好地实现道德的社会调节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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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筠.道德教育何以需要宗教――试从宗教与道德的关系看道德教育的宗教化诉求[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6(5):5-7.

[3]黄明理.宗教的道德信仰资源探析――由宗教道德擢升为道德宗教[J].学术月刊,2004(9):17-22.

[4]刘泽亮.宗教伦理与世俗道德[J].道德与文明,1999(2):43-44.

第8篇

 

关键词:伦理道德;刑法学;见危不救 

 

1 见危不救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见危不救,泛指一切在他人处于危难时或公共利益处于危难之时而漠然处之,不予救助的行为。根据国内外的立法与实践,见危不救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1 不报告他人危难 这种情形是指:见他人处于危难状态时,能报告治安、医疗或其他有关部门唤起救助而故意不报告的行为。 

1.2 不救助他人危难 见他人处于危难之时,能救助而不救助的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见危不救的最普遍的情形。 

1.3 不应公务员请求协助救难 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当有危险灾难发生时,若负责救助的公务员发出要求,请求协助 

救难时,公民不予协助救难的行为。 

 

2 对见危不救行为入刑的考证 

 

1975年在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是我国目前所发现的最早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处罚措施:“贼人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该篇还记载:“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从这两段秦简的内容来看,秦代对见危不救的处规定十分严格,凡邻里遇盗请求救助而未救者,要依法论罪;凡有盗贼在大道上杀伤人,在路旁百步以内的行人未出手援助者,罚交战甲二件。从我国古代社会和国外的情况来看,把见危不救行为人刑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道德刑法化的过程,众所周知,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重要的行为规范,二者都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但是由于道德的规范作用主要是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来维持,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因此,道德在发挥作用时就具有局限性,它对那些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进行舆论的遣责而不进行实质的制裁。对于那些不知廉耻的人来说,道德的遣责在他们身上几乎不会发挥任何作用。然而法律则不同,虽然其规定的范围有限,但是它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它可以规定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它是以国家强制力——法庭、警察、监狱为后盾,它既有引导、推动、教育的作用,更有惩戒、防范的作用。较之道德,法律对人们有着更强的制约作用。 

 

3 对我国设立见危不救的可行性论证 

 

在今天道德日渐滑坡的情况下,把见危不救排除在刑法的高速范畴之外显然是不合时宜的。笔者建议把见危不救行为入刑,设立见危不救罪,这是因为: 

3.1 从我国古代社会和国外在“见危不救”问题基本上采取相同的立场来看,这种立法选择有着超越阶级和制度的文明属性 资本主义道德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权利至上为旨,二者有根本的矛盾但都不约而同的“强人所难”,逼人见义勇为,严惩见危不救的行为。这说明,法律上的这一选择与特定的阶级、制度没有多大关系,而与各国面对的共同庆社会问题(道德滑坡相关)。我们国家既然存在着同样的社会问题,就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社会主义本来就是比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更强调社会公德的社会,我们没有理由对国民的道德要求更低,没有理由不立法“逼”人们见义勇为。 

3.2 设立见危不救罪,其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也就是必须将原本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 换句话说,就是在法律和道德的标尺上,用指针将见危不救划在法律义务的一侧。我们认为这种划分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也是必需的。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律对道德领域的干预程度应依时而定。当道德的力量本身足以保证道德规范得以实施时,法律自不必“多管闲事”。但当道德的力量已经不足以使道德规范得到实施,而该规范对于社会来说又至关重要时,就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以强化和巩固该规范,否则,听任道德规范的滑坡,直至最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那时再想通过立法来扭转局面,也只怕是“法不责众”、为时已晚了。另一方面,刑法本来就渗透一定的道德,同时又是巩固道德的武器,而道德是刑法的重要精神支柱,如果对见危不救这种严惩违反传统伦理道德的行为的处罚还只是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上,是难以遏制这种现象蔓延的。将见危不救规定为犯罪是社会的需要,这一点是不容忽视与否认的。所以,“将本来属于道德层面的要求部分变成法律规范,变成人们的强制义务,这是提高国民精神文明的一种途径。” 

3.3 “见危不救”行为的实质属性决定了它应当定为刑事犯罪 “见危不救”之行为,实质属性有两方面:一方面,能救助或能唤起救助而故意不为,实为坐视、纵容他人生命、健康等重大损害的发生,说明这种损害结果并不违背其内心意图,这与加害人或造成危害之人的心理状态没有本质区别,是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另一方面,“见危不救”行为常常成为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若无此一条件,若“见危而救”,损害结果大多不会发生。这就是说,这种行为与他人损害之间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基于此种实质属性,我们能将其仅视为不道德行为吗?刑法既然追究造成严惩后果的过失犯罪的责任,也应该追究赞成严惩后果的过失犯罪的责任。因为见危不救者的主观过错或恶意(坐视、纵容)远比过失犯罪更严重、更可恶。见危不救行为直接赞成得人身、精神伤害,以及间接造成的社会影响都是十分恶劣的,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并不违反犯罪概念的构成理论,而且这样做也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的原则。 

 

4 设立见危不救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9篇

今天要讲的题目是:社会的公共道德。

社会公共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文明礼貌、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等。它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的主要作用,一是追求个人道德完善,一是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

说到公共道德,我想起了我们学校师生对乡中学的对口扶贫行动,资助贫困的同龄人完成学业,这不正是良好的社会公德的体现么?

再看一个外国的例子。

有一次,列宁同志下楼,在楼梯狭窄的过道上,正碰见一个女工端着一盆水上楼。那女工一看是列宁,就要退回去给让路。列宁阻止她说:“不必这样,你端着东西已走了半截,而我现在空着手,请你先过去吧!”他把“请”字说得很响亮,很亲切。然后自己紧靠着墙,让女工上楼了,他才下楼。这不也是良好社会公德的体现么?

我这里不想过多地举伟人的例子,因为这很容易令大家产生一种错觉:认为道德只是伟人、名人才具备,那么我们将无需为自己或多或少的不道德言行而愧疚;或者认为即使践行了道德的要求,也并不因之成为伟人、名人。我们不但要有讲道德的大人物,我们更需要一群有道德的民众。

一个社会的公共道德水平,可以折射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一个人如果不遵守社会道德,小的会影响自身形象,大的会影响国家声誉。在清朝的时候,清朝大臣李鸿章出使俄国,在一公开场合,恶习发作,随地吐了一口痰,被外国记者大加渲染、嘲弄,丢尽了中国人的脸。这是一个不遵守社会公德的历史教训。

公共道德是社会意识的一种体现,而公共道德又建立在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之上。试想一下,如果有人不注重自身的道德修养,他会有良好的公共道德吗?不会!个人道德修养是根、是本。人要有良好的公共道德,必先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所以鲁迅先生说:“中国欲存争于天下,其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举。”“立人”的意思便是要完善人的思想和道德修养。人的道德修养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靠后天不断完善的。要完善个人修养,首先要致力于读书求学,完善自身的认知水平;认知到达一定水平,就有了明辨是非的能力;有了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就要端正自身的心态,不违背自己的良知,努力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符合道德的标准,自己的修养便得到完善。这就是古人所说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完善个人道德修养,便有了推进社会公共道德的基础。

而一个社会的道德氛围对他的民众亦有莫大的影响。为什么这么讲呢?相信有的同学去过欧洲或日本,就很有亲身体会。大的不说,只看看过马路这样的小事。只要亮起红灯,纵使马路一辆车都没有,外国人绝不过马路。他们认为这是必须遵守的公共道德。试问,在如此的氛围中,有谁会肆无忌惮地冲红灯呢?这就是社会氛围的力量所在。但再想一想,如果我们不是从自身做起,这社会氛围又从何而来呢?

有记者访问一个获得诺贝尔奖的科学家,“教授,您人生最重要的东西是在哪儿学到的呢?”,“在幼儿园。在那里,我学到了令我终身受益的东西,比如说,有好东西要与朋友分享、要谦让、吃饭前要洗手……”我们完善自己的道德修养也是一样,并非一定要有什么了不起的举措,而是要从身边吃饭、洗手这些小事做起。养成文明的习惯,使文明的观念从意识层次进入无意识层次,使文明贯穿我们的一举一动。

我们从小接受社会公共道德的教育,很多同学都可以滔滔不绝地大谈社会公德。可是看见校园中随处丢弃的饭盒、饮料瓶,听着某些同学口中吐出的脏话,怎能不教人痛心疾首呢!难道我们都是“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子”么?明代大学者王守仁说“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知和行是一个本体、一个功夫。知而不行,只是未知。”我们接受社会公共道德教育,自己却吝于履行、甚至反其道而行之,这跟从来没有接受社会公共道德教育有什么区别!所以我们要实践社会公共道德,就要从这“知行合一”上下功夫、从自己的坐言起行上下功夫,就要告别不文明的行为。

第10篇

1人才选拔标准对教育的导向作用以及对学生心理的影响

“自有人生,便有教育”。教育行为由来已久,毫无疑问,教育行为的产生要优先于人才选拔标准。原始社会的教育行为对于人类知识的积累和认识的发展有很大帮助,知识与认识发展到一定阶段、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统治阶级就会考虑,要组建什么样的社会秩序来维护统治;哪种类型的人才有利于组建这样的社会秩序,继而就会制定人才选拔制度。人才选拔制度与教育之间呈现着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自先秦的养士、选士制起,依次出现了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等人才选拔制度。不同时代选拔人才的标准不一样,统治者会根据自身的需要来制定人才标准。但是,无论是在古代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从个体自身来说,想要谋得更好的发展,就得向选拔人才的标准靠拢,做一个符合人才选拔标准的人,不管这个标准合理不合理;从学校来说,所教授的内容也会与硬性的、在实际上起作用的人才选拔标准密切联系。人才选拔标准从时序上看后于教育行为产生,但产生之后就会对教育有很大影响,反作用于教育。

那么,当前我们选拔人才的标准是什么?众所周知,答案是智识。我国教育体系受前苏联影响较大,智力知识成为衡量一个人是否是人才的最重要标准。我们国家最重要的选拔性质的考试—高考,考查内容全部是学科知识。虽然政治这门学科也涉及到道德,但考查的也只是作为纯粹道德知识的“关于道德的观念”,而“关于道德的观念,关于诚实、纯洁或仁慈的见解,在性质上是不能自动地使这些观念变为好的品性或好的行为的。”道德不仅是知识,还是情感、意志与行动。所以单单考查道德知识是不够的,不用说道德知识在所有学科知识当中所占的比重还很小,更不用说学生还不重视课时不多的德育课。由于高考指挥棒的影响,学校、家庭、社会三种教育力量都有重知识、倾道德的倾向。受整个社会大氛围的影响,学生认识进入误区,认为知识是最重要的,只要成绩好,自己的行为道德与否都会得到老师、家长、社会的认可。学生会误认为一个人优秀与否,取决于他有无知识,道德只是锦上添花的东西。殊不知,知识只是衡量一个人是否优秀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道德也是成为一个优秀人才的必要条件。智力知识这一选拔人才的标准,对世风日下、德育低效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2道德教育与人才选拔标准的“各行其道”

我国古代封建统治者重视道德教化,虽然那种道德教化是为巩固封建制度服务的,需辩正看待,但是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道德和道德教育是任何社会所不可缺少的。教育不仅要教会人做事,更要教会人做人。做人的核心就是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既然道德和道德教育如此重要,那么,就应该在人才选拔标准中有所体现。然而,当前的人才选拔标准很少有对道德的要求。正是因为很少有对道德的要求,才致使学校、家庭、社会不重视德育,学生自身也对道德教育不当回事、反应冷淡。学校德育课时少、内容在整个教授的内容中所占比重也很小,学生对德育课的积极性也不高,甚至有的学生把德育当成副课、睡觉课,德育与人才选拔标准本应紧密衔接但却“各行其道”、“各自为政”。这样做的后果就是,从学校、家庭、社会这些施教者来说,只会重视与选拔人才紧密联系的智育,不会太重视德育;从受教育者自身来说,即便学校、家庭、社会德育力度很大,受教育者也有可能不会重视,况且这三大教育力量也没有特别重视德育。有鉴于此,要在人才选拔标准中加入对道德的系统的、正式的考查。假如人才选拔标准里有对道德的硬性要求,那学生自身会形成这样一种认识:我们的社会是极其重视道德的,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应当是我们一生的追求,知识不是一个完满的人应该有的全部,道德品质也很宝贵,而学校、家庭、社会也会在育德方面下功夫。

3解决途径:将德育与人才选拔标准联系起来

上文论证了人才选拔标准对于道德教育的重要性,那么就要考虑如何恰当地在人才选拔标准中加入对道德的要求。仅仅是口头提倡道德是衡量人才的重要标准是起不到理想作用的,应该上升到制度层面。高考作为我国最重要的选拔性考试,在社会上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将道德与高考分数联系起来,在高考分数中加入德行分。具体做法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给每一位高中生设立德育电子档案,记录高中三年道德考核情况。考虑到从小学就开始考核不容易操作,而且由于小学生道德品行很不稳定,道德认识水平还很低,很多不好的行为不是“明知故犯”,所以,不宜从小学阶段开始实施。这一办法可以在高中开始使用,而且德行考核也应区分于纪律考核,二者有交叉,但不等同。高中生如果违反了普遍的道德原则,例如“作弊、打架斗殴、小偷小摸”(有些违纪行为不属于违反道德原则)就要扣分,并录入档案。把违反普遍道德原则的行为进行量化,所扣除的分数在应届高考总分里面直接扣除,但只影响应届高考。当然,还存在一个社会考生怎样考核的问题,本文暂不讨论。

为了避免腐败行为,不采取加分这一正强化手段,要采取扣分这一负强化手段;为了避免学校考虑到升学率,对不道德行为不进行扣分,监督职责主要应有地方教育局的督学负责。并可在各高中设置德行监督委员会。德行监督委员会委员由两名外校政教工作人员担任,监督委员会委员的人事关系依然在原学校,工资奖金也在原学校领取。为了避免出现两校互相包庇或互相报复的行为,不可以两所学校互相委派工作人员,应由当地教育局进行统一安排。教育局要采取随机分配的方法进行分配,如果随机分配中出现A校工作人员分配到B校、B校工作人员分配到A校的情况,即进行人为调整。各校的两名监督委员也不能来自同一学校。德行监督委员会委员可以一周在原单位工作三日,在委派学校工作两日,也可以在原单位工作两日,在委派学校工作三日,视具体情况而定。在考试这样的不道德行为有可能出现频繁的时期,德行监督委员最好一直在委派学校。

4总结

制定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让学生们意识到道德的重要性。学生看到德行与高考分数挂钩就会警醒起来,逐渐形成我们的社会很在乎一个人的道德修养这样的认识。以往学生们忽略道德是因为我们的社会大氛围给了他们一种感觉,即高考就是龙门,高考考得好就实现了鲤鱼跃龙门,只要学习好,社会就会认可。而当看到国家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支持德育,学生们就会发现道德也是国家非常看重的,道德也是成为一个完满的人的重要因素。将德育与高考制度联系起来,学校、家庭、社会作为教育者会加大力度进行德育,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也会重新认识重新看待德育,学生就会配合学校、家庭、社会的德育工作。

作者:张馨乐 单位:杭州师范大学

第11篇

我们的世界有邪恶的黑暗,也有正义的光明。因为有了道德,才使我们看到美丽的曙光,而违背道德只能看到一片黑暗。有的人说:“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它可以让你觉得快乐,让你受人敬重。”可有的人说:“道德,哼!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有什么用。这是那些庸俗又愚蠢的人才做的。”听到这句话,我就忍不住想说:“道德怎么没有用?它能使绝望的人看到希望;让无助的人得到帮助。如果没有道德,我们怎么会有这么一个充满快乐、和谐、温馨的家园?如果没有道德,我们就无法在地球上快乐的生活。如果没有道德,正义、帮助这些词汇会在我们的世界上永远消失!”

那么,如何诠释道德?如何让“正义、帮助”围绕在我们身边?这不由让我想起了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我的脑海浮现出了那一幅幅震撼人心的画面,那无一不是道德的缩影,无一不是在展示着道德的力量。

我深深的记得,在灾情最严重的区域,有一个15岁的初三学生雷楚年,他徒手救出了7名学生。看到他沾满鲜血的双手,分不出五官的黑脸和被撕得破烂的衣裳,我哭了。在电视画面上,我看到记者叔叔问他:“你就没想过自己的生命安全?”他抖动着因久未喝水而干裂的嘴唇,拖着嘶哑的声音说:“没想过,只想救同学!”简短而朴实的话语,令千千万万的人感动。一个小小少年,凝聚了对同学真挚的爱,更是传承了几千年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还有一位老爷爷坚持三十年清理马路旁的小广告,起早摸黑,风雨无阻,无怨无悔。他们的英雄事迹让我真正感受到了什么是品德高尚,什么是道德修养。我们作为一个新世纪的小学生,要以道德为标杆,从小要懂得“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理。

暑假了,我把我家周围的广告纸撕掉丢进垃圾桶,王奶奶夸我是好孩子;学校里,我将小店垃圾桶旁的垃圾捡起来丢回垃圾桶,老师夸我是好学生;在家里,我帮奶奶扫地、洗碗,给爷爷脱鞋、倒茶,爷爷夸我懂事了……

一句句表扬,一种种赞许,让我感受到了快乐,体验到了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的幸福。

细节决定一个人的素质,点滴体现了一个人的修养。道德,让我感动,让我享受,更让我快乐而幸福。我们要捍卫道德,宣传道德,实践道德,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第12篇

杂文家许家祥先生从当今中国“最缺底线”说起,提出人和社会“都要有道德底线”之论,颇慰我心;再往下说就不爽了,他的一些论点亦不再令我信服。

譬如,“社会最大的危机是道德危机,国家最大的灾难是道德灾难”。似这般高腔倡道德,将道德的能量推向“大”之“最”级,合适吗?

又如,“‘银子’是道德的天敌,道德回归必须解决‘向钱看’问题”。金钱真的有原罪?解决了“向钱看”,国人和社会便守住了“道德底线”吗?

坦白说,我以为不合适,也不可行。请容我引经据典,略作申述。

认为,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的道德,“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恩格斯又指出,“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道德观念的现实’”;他还把费尔巴哈宣扬的“永恒不变的道德原则”,视作“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是不适用的”东西。道德对社会、对国家虽然具有一定的维系作用,但它绝不是关乎国家和社会存亡兴衰的根本因素。过分夸大道德的力量,把“道德危机”、“道德灾难”当成社会和国家的“最大的危机”、“最大的灾难”,那么道德就真成了国家和社会的生命线。这将置“现代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于何地?生产力、经济基础的作用又在哪里?“道德危机”真比经济危机还大?“道德灾难”真比政治灾难还大?我不信。许先生之说有些危言耸听,与历史唯物主义不相符,他似乎犯了与黑格尔、杜林一样的认知错误:“一切都被弄得头足倒置了,世界的现实联系完全被颠倒了。”

不妨再听听鲁迅的说法。他说:“决不能认为道德,当作法式。”谈及国人排斥外来学术和思想时,他又说,“现在没有皇帝了,却寻出一个‘道德’的大帽子,看他何等利害。”对那些以道德、风化为改良社会手段的政治家、道德家,鲁迅讥笑其“是坐了津浦车往奉天”,“什么保存国故,什么振兴道德,什么维持公理,什么整顿学风”之类,其实全是“做戏”。鲁迅还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人至今还有无数‘等’,还是依赖门第,还是倚仗祖宗。倘不改造,即永远有无声的或有声的‘国骂’。”鲁迅的看法表明,道德担负不了治国平天下的大任,道德的进步必须以社会的改革为前提,尤要改革旷日持久的、落后的门第等级制度。否则,中国就永远弥漫着“他妈的!”——即粗野的道德。可叹许先生对此充耳不闻,把“道德底线”当作国家和社会的七寸命门,充当起了当代中国的道德家!这是我所始料不及的。

所谓金钱是道德之“天敌”论,也不靠谱。作为货币形式的金钱,并无原罪。它是社会商品流通的必需,价值交换之必备。人们的生产、生活,都离不开。“向钱看”问题,错不在钱而在人;“道德回归”固然要反对拜金主义,但即使解决了“向钱看”问题,仍不能保证“道德回归”。这是因为,道德的真正“天敌”——拜权主义还在。集权自肥的拜权主义,无时无刻不在荼毒人的心灵,腐蚀人的道德。权力寻租与道德堕落、社会溃烂,互为因果,恶性循环。当下中国如真有“道德沙尘暴”的话,那么搅动、刮起这“沙尘暴”的,主要不在拜金主义的“向钱看”,而在拜权主义的“权力通吃”。为什么千万富豪甘愿放下身段,要去报考小公务员?为什么几十个教授都去争当处长?权力的诱惑、魅力太大了。金钱、资本,都只配做权力的奴仆。一个人只要有了权,想不发财都难!在过去的皇权官僚等级制度下,道德被强权挟制、无限放大,如为贞女烈妇树牌坊之类,其往往走向道德的反面,异化为不道德,甚至是恶。

社会转型期利益的复杂多变,注定了道德的焦虑、错乱和危机种种。假如道德“礼崩乐坏”好比压垮国家这头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那么我要说,它终究只是一根稻草,而绝非白素贞盗来救命的仙草!况且,愚笨如我者也懂得,真正压垮骆驼的,本是早就沉重不堪的超负荷。存亡兴衰凭何定,道德无能转乾坤。“道之不存,国破家亡”,许先生此说之“道”,确指道德;但在我看,此“道”被抬举过头,而实“道”外有道,始可成立。

(作者系著名杂文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