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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评审意见

时间:2023-06-01 09:31: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单位评审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单位评审意见

第1篇

第二条凡从事和参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第四条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一)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二)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

(三)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报告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六条需水利部审定的报告书,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代部审查。

水规总院应按本规定组织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审查修改后的报告书及时报部审定。

第七条从事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规总院(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应严格依据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按照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报告书审查工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向具有报告书审查权的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申请时应附具以下材料:

(一)报告书一式二十份;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三)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按照第四条规定应当由水利部审定的报告书,业主单位直接向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第九条审查机关应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的,审查机关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并通报有关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向业主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报告书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

对取水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审查会的,可采取书面函审方式,由审查机关书面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审查机关应结合地区和专业审查工作的需要选聘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并指定专家评审组组长。

专家评审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名。其中从水利部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审查机关应距审查会召开10日前将报告书送交专家和有关单位审阅。

第十三条报告书审查工作采取回避制度。参与报告书编制咨询工作的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专家不得参加审查活动。

第十四条审查机关应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确定审点。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提出署名的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组应出具由组长署名的专家评审组意见。

审查机关应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和有关单位代表的意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其中报告书经评审需要修改的,业主单位应补充修改。审查机关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审查机关认为必要,可组织现场查勘,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应提出专门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和单位代表应维护业主单位和报告书编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有关技术资料。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退回审查机关。

第十八条审查机关应自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逾期不能完成的,须说明理由,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对取水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报告书审查时限,经报请水利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于审查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审查机关的审查意见;

(二)专家评审组意见;

(三)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四)经审定的报告书(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

(五)与审查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审查机关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具体情况组织复审。

(一)业主单位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

(二)项目取水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且第三方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

(三)其他单位或组织对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

第二十一条水规总院在审查水利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时,对流域管理机构审查的报告书有不同意见,且未能协商一致的,应当提请水利部复审。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关违反本规定组织审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禁止审查机关越权审查,越权审查的报告书审查意见无效;从事越权审查的审查机关应当对越权审查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报告书审查工作的评审专家,弄虚作假,的,由审查机关停止其审查活动。其中属于水利部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水利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业主单位提供审查的资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业主单位负责。

第2篇

征求意见的函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科技奖励提名工作,围绕《河北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重点任务,针对我省2020年度科技奖励工作需要完善的重点问题,现就2021年度省科技奖励提名工作向有关单位和科技人员征求意见。鉴于目前疫情防控特殊情况,本次征求意见采取网上方式进行。

提名工作改进措施涉及到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请你们结合实际,按照提纲(见附件)内容反馈意见和建议。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征求本单位科技人员意见,汇总提炼后的反馈应体现出多数人的意愿。请于2021年2月10日前将反馈意见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名称:“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科技奖励提名反馈意见”。

 

 

 

联系人:科技奖励与成果转化处 潘艳蕾 

电话:0311-85816252    13832189786

电子邮箱:kjtpyl@163.com

 

附件:2021年度科技奖励提名工作征求意见提纲

    

 

 

                     河北省科技厅科技奖励与成果转化处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2021年度科技奖励提名工作

征求意见提纲

 

一、加强科技奖励诚信管理和监督惩戒力度

将知情同意证明没有做到存档备查情况、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等情况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加大科技奖励惩处力度,对报奖项目在评审前全部进行科研诚信审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对评审专家在评审前全部进行科研诚信审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实施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绩效管理,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目标定位、奖种设置、组织实施、奖励效果等开展绩效评价。

对以上规则有什么意见和建议?针对科技奖励诚信管理有什么其他好的建议?

二、优化科技奖励项目

与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进一步明确评审标准,强调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注重基础研究成果,获奖项目比例向省自然科学奖获奖倾斜,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可申报省自然科学奖。完善评审程序,新增交叉学科“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减少重复利用同一科研项目报奖现象,涉及国外专利的要提供其专利有效状态的佐证材料。

对以上规则有什么意见和建议?针对优化科技奖励项目有什么其他好的建议?

三、加强科技奖励专家库建设

保障省科技奖励评审的专业性、权威性,加强省科技奖励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完善科技奖励综合业务平台专家库,组织征集符合条件的新专家入库,更新专家库已有专家相关信息。明确评审专家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对库内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新增专家评审学术水平、专家诚信等信息标注。

对以上规则有什么意见和建议?针对科技奖励专家库建设有什么其他好的建议?

四、延长报奖间隔年限

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对主要完成人报奖间隔年限由一年延长为两年,即:2019年度、2020年度三大奖奖获奖项目的前三完成人,不能作为2021年度三大奖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对以上规则有什么意见和建议?针对报奖间隔年限有什么其他好的建议?

五、继续加强制度体系建设

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河北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完成《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工作,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改革任务。依据新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着手修订或制定我省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做到河北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上下统一,并体现各自的功能定位。

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配套性文件的制定或修订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问题

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反馈意见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第3篇

一、建立职称社会化评价组织体系

我市职称社会化评审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政府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与协调。除中小学教师系列外,原委托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全部由洛阳市职称评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按社会化评审的要求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必须引入社会化评价机制,逐步向社会化评审过渡。

二、创新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方式

根据职称社会化评审工作要求,打破评审委员会按行业、部门组建的模式,在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授权下,由评价中心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设置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在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中选聘并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一支专业性强、学术技术水平高、办事公道的评审专家队伍。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学科)组成员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产生。行政领导不再担任主任(副主任)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在抽取的专家中选举产生。

三、拓宽职称评审服务范围

凡在洛阳市工作,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档案、身份和单位性质限制,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和有关要求,不受单位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均可自主申报参加社会化职称评审和考试,使在各种所有制单位中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管理水平和能力业绩得到公正评价和社会认可。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社会化评审获得多种专业技术资格,企业单位可自主聘任,事业单位按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择优聘任。

四、规范职称社会化评审工作程序

制定简便易行、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社会化职称评审程序,初级职称实行随时申报、相对集中评审(认定),中、高级职称按省统一安排申报和评审。逐步推行职称评审软件,提高职称评审的现代化水平。公开申报条件和程序,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维护和提高我市职称评审的诚信度。

五、创新人才评价方式

建立以考察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主的科学、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标准。采用笔试、人机对话、答辩等多种手段及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审工作,使评价方法更加科学,评价标准更加统一。

六、加强对职称社会化评审工作的领导

第4篇

环境工程评估工作的开展主要是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下面我简单对环境工程的评估工作程序加以介绍。

1.1受理受理工作主要是受理相关的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的评估文件、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文件或者是验收资料,填写相应环境工程评估申请表。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认真受理所评估的文件资料,给出准确的评估回复。

1.2组织专家评审按照相关环境工程评估审核规定,选择相关环境评估项目的专家组成专业的评估小组,在评审时,由专家小组讨论,最终给出相关的评审意见。

1.3出具评估意见在专家小组给予相关的评审意见以后,需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审意见的审核,将评审意见逐层递交,等待审核通过。

1.4发送评估文件经过意见审批以后,收集相关的小组评审意见、相关的信息资料等作为环保主管行政部门审批的依据及时送往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2环境工程评估开展的重要措施

2.1加强业务培训在环境工程评估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需要相关业务部门对于参与评估工作的技术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比如定期地参加国家、省市级举办的评估培训,评估参与人员不断地提高自己的评估业务能力,加强对当地环境保护、环境污染实际情况的了解,提高评审的准确性。

2.2完善组织结构在不断地发展过程中,需要对原有的综合管理部门、建设项目评估部门、污染治理项目评估部门等进一步完善其财务、档案资料体系的组织结构构建。

2.3扩大评估专家库要想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扩大评估专家库,那么就需要不断地加强对我国相关环境保护评估工作建设事业的支持,通过对原有的评估专家人员加强再培训和教育,同时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扩招和管理,不断地扩大评估专家库。

2.4建立项目退回制度在环境工程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指导原则等一些重要的项目做好实地考察,确保其是按照提送的项目计划中开展相应的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和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进行筛选,进行项目退回。

2.5建立有效地考核制度对于环境工程项目评估的持证单位必须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对需要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大纲等有专家根据具体的考核制度给予评分,出具相关意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持证单位工作内容和管理制度提出意见,进一步加强对环境工程项目评估的持证单位的考核和管理。

2.6增强服务意识在进行环境工程项目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环境工程项目评估的持证单位作为评估单位,必须要增强和提高其服务意识,仔细地听取被评审单位的意见和想法建议,从而在工作过程中不断地改进自己的服务内容,确保工作的高效率开展。

2.7坚持与时俱进在环境工程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地突破目前的经济体积和束缚,在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进行大胆地创新和改革,加强在评估过程中的创新意识,在工作过程中,不要为了评估而评估,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制度改革和创新,从而切实做好环境评估和保护工作。

2.8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估原则在开展环境工程评估工作过程中,需要坚持公正、公平的评估原则。评价单位和评估小组在进行相关的建设项目评估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其对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带来的影响,对于其积极的影响和消极的影响进行充分的列示,对其项目建设的带来了影响一定要进行综合考察,在评估过程中,评估单位、评估小组甚至是评估个人都必须要保证客观、公平、公正的态度,积极有效地开展环境工程评估工作。

3结语

第5篇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和接受业务培训的权利;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的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款第四条内容);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客观、公正地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六)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四)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五)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采购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五、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人声明:已完全理解以上条款,承诺所填写、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自愿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如违反,愿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与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由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评审专家实行分级管理,由资深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组成。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各级预算单位。

本办法所称采购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和各甲(乙)级政府采购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分级使用、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本市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招聘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入选专家库,并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条评审专家名单定期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和"*财税网"、"*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和咨询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七)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可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凡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且年龄不超过63周岁(含63周岁)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均可向市财政局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荐或推荐时应填写《*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并交验以下材料:

(一)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

(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只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还应同时提供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的评荐意见,或者两名以上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以及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制造等)。

第八条评审专家的招聘采取随时申报、定期审批的方法。凡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可随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定期组织审批。

第九条凡经市财政局审批通过,获得*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发给《*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在聘用的评审专家中,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院士等技术职称(或称号)并有承担重大项目工程的经历和实绩的各类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认定为资深评审专家。

资深评审专家的名单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检验复审通过的可以续聘,并换发新的《*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年龄达到65周岁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再续聘;年龄达到70周岁的资深评审专家,一律不再续聘。

第十二条对评审专家资格的检验复审以平时的考评记录为主。包括本人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和咨询能力、对商品市场的熟悉程度以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

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为资格复验不合格:

(一)私下接触竞标供应商的;

(二)在项目评审和咨询中显失公正的;

(三)在项目评审和咨询中未按规定回避的;

(四)一年内参加评审和咨询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以及累计2次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的;

(五)因身体状况及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和咨询工作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检验复审的。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和咨询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和咨询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市财政局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和咨询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邀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和咨询工作。

(二)回避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审和咨询活动。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竞标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竞标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当被聘为某一采购项目评审(咨询)成员时,如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主动提出回避或应采购人、采购机构的请求进行回避:

1.是该采购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2.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咨询工作;

3.在竞标供应商中任职、兼职、担任顾问或者持有股份的;

4.近亲属在竞标供应商中担任领导职务的;

5.与竞标供应商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三)廉洁自律,不得私下接触竞标供应商,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方案咨询情况和对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按时参加项目评审或咨询。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或咨询时,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五)保持评审或咨询现场的安静,禁止喧哗和随意走动。

(六)关闭自身所有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在评审或咨询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与外界联系。

(七)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1.因对竞标供应商的个人成见而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评审公正性。

2.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3.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竞标供应商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为借口,表达与其原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

4.以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作为评审的依据。

5.不发表独立的评审意见;或者发表与个人书面评审意见相反的言论。

6.不按照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客观明确的评审意见。

(八)在咨询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认真听取咨询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无倾向性和排斥性的咨询方案,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九)发现竞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采购人、采购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十)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等事宜。

(十一)当工作单位、技术职务聘任资格、通讯联络以及本条第二款所指的利害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十二)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资深评审专家主要参加对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复评以及后评估等工作。

前款所称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是指货物单项(个,件)金额或一次批量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工程单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服务单项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市、区(县)的重点政府采购项目等。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本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应通过财政部门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

采购人和采购机构不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的;或者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聘请专家库中的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小组的,评审无效,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相对分离。市财政局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的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专职的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负责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对所掌握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有关信息负有长期保密责任,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业务单位泄露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人员名单、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甲(乙)级采购机构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和市级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所需评审和咨询专家的选取和管理工作。

区县财政局负责区县政府采购中心、各甲(乙)级采购机构的区县政府采购项目和区县级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项目所需评审和咨询专家的选取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的选取以随机抽取为主。对专业人员较少的领域,或者不具备随机抽取条件的,可采取直接确定的方式。

抽取评审专家时,由财政部门的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因行业和产品特殊,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无论抽取还是直接确定评审专家,与采购人、竞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均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小组;且应尽可能避免同一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应根据采购金额大小、项目复杂程度以及竞标供应商的多少合理安排所需评审专家人数和评审时间,并做好项目评审或咨询的组织工作。

对于因特殊原因而无法保证所需评审专家人数的,采购人、采购机构应调整评审或咨询的时间。

项目评审或咨询结束后,采购人、采购机构的项目经办人员应将对评审专家的考评意见反馈至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采购项目评审或咨询开始后如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的情况,采购人、采购机构应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如有两名(含两名)以上评审专家缺席;或资深评审专家缺席,项目评审或咨询应改期进行。

(二)如有一名评审专家缺席,采购人、采购机构应提请财政部门安排替补评审专家。财政部门无法安排替补评审专家或时间不允许的,项目评审或咨询应改期进行。

在场的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以及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能代替缺席的评审专家参加项目的咨询或评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诚信记录、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的;

(二)私下接触竞标供应商并收受其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在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或咨询中未按规定回避的;

(四)在参加项目咨询或评审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五)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或咨询结果的;

(六)违反规定泄露采购项目的评审或咨询情况的;

(七)一年内参加评审或咨询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以及累计2次答应参加而无故缺席的;

(八)故意隐瞒与从事政府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信息的;

(九)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

(十)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检验复审的。

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或咨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宣布评审或咨询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拨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不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选取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的;

(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从专家库中指定项目评审专家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参加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名单的;

(四)组织监督不力,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五)、(六)、(七)所禁止的情况,致使评审或咨询结果有违公平和公正原则而引起投诉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采购项目的评审或咨询情况的;

(六)未按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反馈的。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入政府采购市场、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及侵权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评审专家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出于不正当目的申请评审专家回避的;

(三)对评审专家进行恶意投诉的。

第7篇

一、项目投资计划审核

各平台(公司)及使用政府投融资资金的单位,应于上年拟定下一年度投融资计划(包括中长期投融资计划),并填制政府投融资计划审批表(见附件1),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就投融资计划的可行性、资金筹集渠道、资金收支平衡计划、项目开发建设收益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投融资领导小组批准,并经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财政局、政府分管领导、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执行。

二、项目申报

各平台(公司)及使用政府投融资资金的单位应将项目建设单位提报的项目立项批复、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监理合同及监理公司下达的付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三、项目概算投资评审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会同投资评审科对项目单位提报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预算控制价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安排项目预算和实施工程招投标的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重点核实工程量及投资完成情况,及时出具建设工程资金拨付评审意见,为资金拨付做好服务。

四、项目资金支付管理

各平台(公司)及使用政府投融资资金的单位提报的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组织实施后,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各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使用政府投融资资金的单位进行资金支付管理并填制项目资金使用审批表(见附件2),按照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财政局、政府分管领导、政府主要领导签批的意见、监理部门审定支付进度办理支付。

五、项目投资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各平台(公司)及使用政府投融资资金的单位或承担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决算)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及投资评审科,作为项目单位办理竣工决算和转增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8篇

1、目前还未确定时间。2019年1月30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省道S296(海鸥公路)扩建工程(一期)初步设计专家评审会议。经讨论,该项目初步设计顺利通过专家评审。

2、2019年4月3日至4月13日,番禺区交通运输局通过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S296(海鸥公路)扩建工程建设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期间没有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和建议。

3、2019年5月21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了省道S296线(海鸥公路)扩建工程(一期)施工图设计审查会议。与会专家、代表踏勘了现场并听取了设计单位、咨询单位的汇报,审查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形成了专家组意见。设计单位将根据专家组意见尽快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修编及报批。

(来源:文章屋网 )

第9篇

《设计招标的一般工作程序》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基本程序包括12个环节。

    

    (一) 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招标工作小组由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参加(一般由其担任组长); 

       (2) 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建设管理人员参加;

       (3) 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目前本市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实行“一事一批”制度。

    

    (二) 招标备案。

        招标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后,应到市招投标办领取《xxx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项目登记表》,填妥后随附满足设计招标条件所需的资料及拟邀请的投标单位名单(单位全称及资质)报送市招投标办备案。

        1、招标工程的必需资料是否齐全;

        2、建设单位所提出的拟招标方式是否合适,对招标工作的各种要求是否合理;

        3、拟邀请的投标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4、招标工作小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审核后全部满足要求的,即予办理同意登记的手续,工程进入招标阶段。

    

    (三) 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单位在确定招标方式后,即可自行或委托单位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单位编制完招标文件后应填写招标文件备案表,连同招标文件报送市招投标办备案。

    

    (四) 资格预审和接受投标申请。

        招标单位接到设计单位的投标申请,须对各投标申请者进行资质、信誉、业绩等方面的审查,审查合格的即作为正式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通知对方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确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领取招标文件,办理投标手续。

    

    (五) 领取招标文件。

        申请投标的设计单位在接到招标单位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去领取招标文件,办理投标手续。

    

    (六) 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招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统一组织投标单位到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踏勘。踏勘后,即组织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亦称澄清)会,由投标单位提出关于招标文件中的疑问,招标单位负责逐一解答。答疑会一般仅一次,投标单位有疑问应当不遗漏地当众提出,答疑会后,若再作提问,招标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拒绝单独回答,而必须根据需要作统一书面回答,以体现公平。

        答疑会后,招标单位应将会上对各疑问所作的答复整理成招标补充文件,报市招投标办备案,然后分发各投标单位同作编制投标标书的依据。

    

    (七) 组织评标委员会。

        招标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好评标委员会。评委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评委比例必须超过三分之二。

      以7人制为例,评标委员会具体成员组成为:招标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2名,规划部门1名,设计方面专家4名。设计方面的专家按专业需要由招标单位在市招投标办监督下,通过市交易中心管理的评委专家库中选取。选取专家评委名单后,招标单位即可正式邀请,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委名单不得公开。

        为了有利于保密,有利于公正地评标、定标,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时间应掌握在接近评审之前,不影响评委阅审的原则,具体时间的确定由招标单位和市招投标办商定。

    

    (八) 接受投标标书。

        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单位送达的密封的投标标书(包括模型,下同)和投标函。

    

    (九) 开标以及对投标标书保密处理。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各投标单位参加,市招投标办现场见证。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招标单位中的评委)不能参加开标。

        开标会议的主要任务为判定各家投标标书是否有效。开标会议的议程一般为10项。

        开标会后,由招标单位所指定的保密员,在市招投标办管理人员监督下,对投标标书和投标公函对应随机编号,编号后的各家投标公函集中封存,对应编号的投标标书则分送评标专家阅审。

    

    (十) 评标、定标。

        评标、定标会议一般有12项议程,由市招投标办管理人员全过程见证。会议正式开始前应由招标工作小组主持并介绍本次招标工作情况、宣布评委名单、与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推荐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评标、定标会议纪要起草人选。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产生后,评标、定标会议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评标、定标会议的主要任务:

        (1)按照评标、定标办法,负责评标,汇总评标结果,决定中标单位(或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单位名单);

        (2) 起草并通过会议纪要。

        评标、定标过程的情况必须保密,不得外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市招投标办制定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注意事项》,认真负责地对待评标、定标工作。

    

    (十一) 签发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

        评标、定标结束后,招标单位根据确定的中标单位,填写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中选)通知书。市招投标办审核符合要求的加盖备案章,发还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应随即将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与未中标(中选)通知书同时分送中标单位和未中标单位。并通知未中标单位领回投标标书、投标保证金及领取投标标书编制补偿费。

    

    (十二) 签订委托承接包合同。

        招标单位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的30天内与中标单位签订设计委托承接合同,中标单位将合同报送xxx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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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icq    第2楼 

     

    

     

    《设计招标开标参考议程》

    

        按《xxx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设计开标须在市设招办,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并由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标书、投标单位名称及其印章进行编号和保密处理后,送交评标小组人员评审,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的规定,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议程大致如下:

    1、检查到会人员情况,有无评标小组成员参加。

    2、宣布开标会议议程,及到会代表姓名(包括招标单位、招标单位、主管单位、市招投标办……等各有关单位的代表)。

    3、招标单位简单介绍招投标工作情况。

    4、宣布标书检验人及启封验证监督人

    5、当众启封标书,检验标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按单位宣布检验情况和标书是否有效。

    6、开标见证发言。

    7、招标单位发言,并征询投标单位意见。

    8、有关单位发言。

    9、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结束。

    10、会后由招标单位保密员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对投标标书等进行保密处理。

    

    《工程设计招标评标会议参考议程》

    

    一、由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主持会议

    1、招标单位扼要介绍招投标工作情况。 

    2、招标单位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3、评标小组协商通过被推荐的评标小组组长及会议纪要起草人。 

    

    二、由评标小组组长主持会议

    1、市招投标办代表发言,宣布评标工作注意事项; 

    2、评委对每个方案进行讨论评议,分析优缺点,提出初步意见; 

    3、经过评审讨论后,评标小组成员进行表决,确定中标方案; 

    4、评委对中标方案进一步提出优化意见; 

    6、讨论并确定各方案补偿费金额; 

    7、招标工作小组保密员及市招投标办代表当众拆封信函,宣布投标单位名单及中标单位; 

    8、讨论修改会议纪要; 

    9、市招投标办代表发言,对会议结果提出见证意见; 

    10、通过会议纪要,评委在纪要上签名; 

    11、评标小组组长总结发言; 

    12、主管单位领导发言; 

    13、宣布会议结束,评委将标书及有关资料,个人书面意见退回给招标工作小组。

     

    三、会后招标工作小组将评委书面意见、评标会议表决资料、会议纪要(建设单位应盖章)等原始件及投标方案各一套送市招投标办存档,填写中标通知书后送市招投标办签发。

    

    《工程设计方案征集评选会议参考议程》

    

    一、由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主持会议

    1、征集单位扼要介绍开展设计方案征集的过程,并对评选工作提出初步要求; 

    2、宣读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3、评标小组协商通过被推荐的评标小组组长及会议纪要起草人。 

    

    二、由评标小组组长主持会议

    1、市招投标办代表发言; 

    2、评委对设计方案进行评议,分析方案缺点,提出各自的初步意见; 

    3、经过评议讨论后,评委按征集文件要求进行表决,确定各设计方案名次,或者评出优胜奖及鼓励奖,将优胜奖方案推荐给征集单位; 

    4、评委对优胜奖的设计方案进一步提出优化意见; 

    5、讨论修改会议纪要; 

    6、评选工作小组保密员及市招投标办代表当众拆封信函,宣布参赛单位名单; 

    7、市招投标办代表发言,对会议结果提出见证意见; 

    8、通过会议纪要,评委在纪要上签名; 

    9、评选小组组长作总结发言; 

    10、主管单位领导发言; 

    11、宣布会议结束,评委将工程设计方案征集文件及有关资料、个人书面意见退回给评选工作小组。 

    

    三、会后,评选工作小组将评委书面意见、评选表决资料、会议纪要(建设单位应盖章)等原始件以及应征方案各一套送市招投标办存档,在建设单位最终确定中选方案后填写中选通知书后送市招投标办签发。

    

    《评审委员会成员注意事项》

    

    根据市府、市建委制定的管理办法,提出以下注意事项,请受聘参加工程评审人员,认真遵守。

    一、凡评审人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二、不打听投标单位,不与投标单位成员作有关评审工程的谈论,拒绝各方面的说情,不受外来的干扰与影响。

    三、接到标书后,仔细研阅,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要求、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标准规范,准备好各方案优劣的书面评审意见,并在评审结束后,交招标单位,以备查考。

    四、本着对国家、对建设单位及投标单位高度负责的原则,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科学的态度,推荐最佳方案。

第10篇

第二条  根据(89)建材人字203号文发下发的“国家建材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建材局工程技术评审委员会由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科技委)常委组成,科技委的正、副主任担任评委会的正、副主任。

第三条  评审范围

(一)局机关及未被授权评审高级工程师的国家建材局局属企、事业单位的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二)国家建材局局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除外)的行政正职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三)其它单位委托评审的有关建材及非金属矿专业的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一)各单位评审委员会已通过推荐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总表(含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文化程度、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及毕业学校等),并按符合聘任条件程度列出顺序。

(二)技术职务呈报表(二份)。

(三)业务考绩档案材料(一份)及外语考核证明材料。

(四)代表本人主要工作成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报告、工作总结及论著等。

上述申报材料必须按要求填写清楚、齐全,经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核准后于每年九月中旬统一送交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任何单位或个人直接送交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前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将申报材料分送两名评委作为主审人事前审阅。

(二)评审会议于每年九月下旬召开。

(三)评委会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开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评审时由主审人向全体评委介绍申报者的学历、资历、工作成绩、论文著作、外语水平及基层单位推荐意见等情况,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四)评委按申请人的任职条件,在充分酝酿、民主评议、综合衡量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数目超过评委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者视为通过。

(五)评审后,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将评委会通过名单及呈报材料退交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审批。

第六条  评审纪律

(一)全体评委必须严肃认真、大公无私、实事求是、坚持条件、确保评审质量。评委在评议时应勇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二)评委必须忠于职守、严守秘密,凡会上各评委的发言及讨论情况,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三)评委要保管好与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准让评委以外的人阅看。

(四)全体评委必须准时参加评审会议,若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七条  回避制度

(一)凡申请评议者涉及评委本人或其亲属必须回避。

(二)凡属回避的评委,不参加该申请者的评议讨论,投票时可视同该评委投赞成票,统计时,在该申请者的总票数中扣除。

第11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为主线,以着力抓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重点,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为依据,规范企业安全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安全保障。

二、实施范围

全县范围内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行业企业。

三、工作目标

(一)全面实现安全达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现“一年打基础、抓样板,两年全面启动,三年内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标,五年所有企业达标”的目标。1.2011年:我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广宣鞋业有限公司要完成“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2.2012年:各乡镇要全面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年底前规模以上工贸行业企业达标率不低于40%(其中二级以上标准化企业不低于40%)。启动规模以下企业达标。3.2013年:年底前全县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其中二级以上标准化企业不得低于40%,规模以下企业达标率不低于20%。4.2014年:规模以下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达到30%。5.2015年:全县所有企业全部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二)安全状况明显改善。一般事故隐患能够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整治或监控,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明显提高,“三违”现象得到坚决禁止,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得到改善,防范事故能力显著增强。

(三)各类事故明显下降。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伤亡事故,各类伤亡事故明显下降,2015年工贸企业事故总死亡人数、事故起数控制在市下达指标以内。

四、评审标准、评审程序与评审工作管理

(一)评审标准鉴于2011年各行业评审标准将全部出台,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已的评定标准。国家已的行业评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焦化)》、《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铁合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轧钢)》、《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氧化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电解铝(含熔铸、碳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国家即将的行业评定标准。建筑卫生陶瓷、机械制造、家具、乳制品、食品、纺织、商业、商贸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二)评审程序1.准备阶段(企业自评)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成立以以厂长为这要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小组,进一步那些立健全机构,落实责任。(2)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认识,深刻理解安全生产标准化内涵和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步骤和程序。(3)精心研究制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方案。(4)认真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5)组织成立专业工作小组。(6)专业工作小组对照标准找差距、排查隐患。(7)以车间(分厂)为单位组织达标。(8)专业工作小组开展复查验收。(9)组织自评机构,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10)企业向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提交复评申请。2.申请评审(1)受理。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审核公告的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书面评审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经省安监局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向市安监局同意后,向省安监局申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向县(市、区)安监局同意后,向市级安监局申请。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接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评审组织单位。(2)初审。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受理的企业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织单位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内的评审单位名录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将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函告相关安全生产监管局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3.外部评审(1)文件评审。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和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审查后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2)现场评审。评审单位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由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3)企业整改。申请企业按照评审单位出具的现场评审结论进行对照整改,整改完成后再由评审单位进行现场复核,确认企业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4.评审审核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相关安全生产监管局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审评分表等材料。5.公告安全生产监管局接到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审核材料后,组织开展达标评审情况全面考核。对符合标准的申请企业通过本级安全信息网站进行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和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二级企业由省安监局公告,三级企业由设区市级安监局公告。公告时限为5个工作日。6.发证授牌审核公告期满后,市安监局将考核结果反馈评审组织单位,由评审组织单位向企业颁发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证书、牌匾采用国家规定的统一式样。

(三)评审工作管理1.评审组织单位的管理。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省安监局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三级以下)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设区市级安监局确定,并报省安监局备案。省安监局委托省安全生产协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工作。2.评审机构的管理。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考核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单位由省安监局审核确定。原则上具备工贸企业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认可后,即可以参加相应企业的考评审。3.评审人员的管理。评审人员即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评审人员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障措施

(一)加强学习,统一认识,切实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内涵和精神实质。各乡镇要把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求上来,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取得实效。安全生产标准化不是企业的选择项目,是国家的硬行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规范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状况不断好转的有力措施。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为主,政府布置推动。立足企业创建为主,加强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调动各级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安全达标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履行指导、督促责任,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年达标规划列入年终各乡镇工作考核内容。

第12篇

一、项目基本情况

省登记号(2)项目分组(3)农林牧√园艺水产其它

项目名称(4)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推荐部门(5)无锡市农林局

项目主题词(6)科研计划名称和编号(7)研制起止时间1996年1月—1997年12月

科研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和时间(8)推广计划名称和编号(9)s(01)6

推广起止时间推广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和时间(10)附件目录(11)1、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2、主要完成人员详细情况表;3、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其它有效证件;4、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不少于三份);5、推广技术总结和工作总结;6、计划任务书或合同;7、其他。

内容提要(12):(限800字)

二、详细内容

项目推广前的成果情况:(13)

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14)

项目推广和应用情况(14—2)

计划推广应用规模实际推广应用规模推广程度()

县[您阅读的文章来源ˇ文秘站 -文秘站 !注:]数(个)面积(万亩、万头等)县数(个)面积(万亩、万头等)

新增纯收益(元/亩、头或只)总经济效益(万元)推广应用详细情况(含推广的技术路线):

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14-3)

三、推广奖主要完成人情况简表(15)

申报项目名称:

名次姓名工作单位职称前十名本人签字名次姓名工作单位职称

四、推广奖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16)

申报项目名称:

序号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前五名单位加盖公章

五、申报、评审意见

完成单位申报意见(17)(建议申报等级)公章年月日

推荐单位意见(18)公章年月日

两项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公章年月日

附件4:

主要完成人详细情况表(根据所报级别的不同,可以填报5-15人)

姓名本人签名名次

性别出生年月职务、职称毕业学校专业文化程度学位参加本项目起止时间联系电话参加本项目时所在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邮政编码参加本项目的工作简历在项目中的具体作用和贡献

完成人在参加项目时所在单位意见公章年月日

注:本表请附在申报书之后,字要求清楚,无本人签字及单位公章无效。

附件5:

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单位通讯地址名次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电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