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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退税

时间:2023-06-01 09:31: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所得税退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这几天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话题热度非常高,网上有不少网友晒出自己的退税申请。也有人问个人所得税撤销退税可以几次?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填写过程中资料错过的,这时候如果申请撤销还能再次申报退税吗?下面来看下关于个人所得税撤销退税次数介绍。

个人所得税撤销退税可以几次

可以申请一次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办理时间:

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年度汇算。如果有下列情形,还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时间点:

①如果需要所在单位代办去年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需在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书面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则需在6月30日前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②如果去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在6万元以下但被预扣过税款,可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网络以简易方式申请退税;此时,您只需简单填写或确认您已预缴税额、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快捷申请退税。

③如果是无住所居民个人,并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6月30日之前离境的,您也可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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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怎么看自己是退税还是补税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计算结果有三种:

①结果=0,无应退或应补税额;

②结果大于0,有应补税额;

③结果0,有应退税额。

简单来说,就是涉及到退税或者补税的人,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如果不想申请退税,就可以不用进行年度汇算。

如果涉及到要补税,有两种情况是可以豁免申报的。

①收入≤12万,无论你的应补税额是多少,都不用申报;

②收入12万,但应补税额≤400元,也可以豁免申报。

但是,如果你在取得综合所得收入时,扣缴义务人没有帮你预缴税款时,则不适用于以上两种豁免情况。

第3篇

在支付宝上申请退个人所得税的操作流程是点击城市服务的项目,在城市服务当中找到税务大厅,找到税务大厅以后进去实名注册,等实名注册成功了直接点击纳税申报,按照弹出来的这些信息如实填写就行了,不过退税申请是需要审查的。支付宝退个人所得税办理流程如下:

1、打开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城市服务”。

2、找到“税务大厅”,如果没有,可以用搜索栏搜索。

3、弹出服务授权点击“确定”,然后再填写好基本资料后点击“注册”。

4、登录上去之后点击“申报管理”。

5、然后按照提示一步步操作即可。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2022退税截止到什么时候

预计和去年一样,在6月30日截止。

个人所得税退税条件:

1、年综合收入6万元以下,但平时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2、当年符合享受条件但预缴税款时不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

3、因年终入职、离职或部分月无收入,前后税收优惠政策不同

4、劳动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仅由没有就业的用人单位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经年度终算在各项税前扣除

5、年度中间劳动报酬、稿件报酬、版税的预提税率高于综合所得年度适用税率

6、预缴税款,享受或不享受综合所得税优惠待遇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费用,但预付时不扣税

个人所得税退税每年都有吗

个人所得税最终结算后,每年进行一次。每年都会有退税/补税,但是要清楚不是每个人都可以退税,很多人都需要交税。很多人对此都有一些误解。不要总想着给国家发红包。

退税的原因有很多,但总之,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比最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要多,所以需要退税。因为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计算方式不同,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收入时代扣代缴。年度终结时,将四项收入合并,统一计算全年应纳税额总额,与上次预付款相比,多退少补。

不仅如此,由于还涉及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捐赠费用、税收减免等其他扣除项目,这些在中间预扣预缴时可能不申报或不全额申报。所以最终结算时的补充申报也可能产生退税。

个人退税是退到公司还是个人

个人。

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制度。这种已缴个人所得税的实质是企业为扣缴个人所得而缴纳的税款,实质上是个人所得的一部分。因此,在个人所得税的最终结算时,我们会看到个人所得税最终征收的账户一般是个人自己的银行账户。因此,个人所得税退税退给个人,而不是企业。

个人所得税是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缴纳和管理过程中,调整税务机关与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5篇

关于新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退税已经可以开始申报了,用户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去申请退税或者补税。个人所得税系统繁忙怎么办?有不少网友表示现在进入个人所得税app一直卡住,平台数据出不来,下面来看下关于个人所得税系统繁忙的解决办法介绍。

个人所得税系统繁忙怎么办

1、先去检查手机的网络。

2、在状态栏查看网络和网速是否正常。

3、遇到无法登录或系统繁忙,可以稍等一会再继续操作。

4、我们可以选择重新登录,点击打开个人中心。

5、如果是高峰期,可以避开,找个空闲的时间再登录使用。

6、有可能是当前访问人数过多,造成系统崩溃了。建议你错峰访问,选择人少的时候多登录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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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

新加坡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相比较,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其各项收入分项扣除后的余额汇总后,还需进行综合扣除,对残疾或老年纳税人的扣除比一般的纳税人要高。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率变化是档次增加,纳税人税负普遍减轻。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制所得税制,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较重。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给我们的启示是中国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有较大的降低空间。

[关键词]

新加坡;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

从税制模式上说,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制所得税制。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来说,中国行使范围小于新加坡。中国采取分项扣除费用的方法,生计费用的扣除统一为每月3500元;新加坡分项扣除后的余额汇总后,还需进行综合扣除,对残疾或老年纳税人的扣除比一般的纳税人要高。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最新变化是档次减少,纳税人税负有增有减;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率变化是档次增加,纳税人税负普遍减轻。从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可以给我们以下启示:中国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有较大的降低空间;税制是否简明,不在于累进税率档次的多少;建议近期可对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征收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的扣除标准调整为每月6000元;建议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要扩大级距,特别是第一、二、三级的级距,取消45%这档税率,定最高边际税率为35%,使纳税人工薪所得的实际税负不超过30%。

一、两国个人所得税模式的比较

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计算出纳税的总的纯所得后,扣除一定的生计费用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税制显得比较简洁。在中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收入项目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扣除方法和不同的税率,征税主要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并辅以自行申报纳税。税制显得比较复杂。

二、两国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标准的比较

新加坡和中国都同时行使居民和地域两种税收管辖权。两国判定税收居民身份标准的不同点主要是时间标准不同:新加坡的时间标准是183天,可以是跨年度;中国的时间标准是365天,而且是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跨年度达到或超过365天,都不是税收居民。如:一个第三国的公民,在新加坡跨年度停留达到183天,就被判定为新加坡的居民纳税人;一个第三国的公民,从某年的2月1日到第二年的11月30日都在中国居住,居住时间达到了768天,仍不能被判定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由此可知,新加坡的税收居民身份的时间判定标准比中国的时间标准短,且限定条件少。这样,能使更多的自然人能成为新加坡的税收居民,所以,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新加坡要比中国大得多。

三、两国征税对象的比较

新加坡和中国都在各自的税法中列举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同点是新加坡列举了征税的5大类所得项目后,第6类是“性质无法归属于上述几类的任何所得”。而中国列举了征税的10类所得项目后,第11类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也即新加坡将个人的所有所得项目都作为了个人所得部的征税对象,而中国只将10类常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其他所得项目需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才能征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比新加坡窄了许多。

四、费用扣除范围及标准的比较

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出纳税人的总纯所得后,可扣除的主要是纳税人本人的生计费用和被抚养人的费用及其他一些扣除。其特别之处是纳税人本人的生计费用区别纳税人年龄的不同及是否残疾,而不同,按年龄分三个档次,年龄越大扣除越多,2013财年及以后:一般情况下,55岁以下的纳税人可扣除1000新元,55~59岁的纳税人可扣除6000新元,60岁以上的纳税人可扣除8000新元。如果纳税人有残疾,在前述扣除的基础上,再增加扣除额,55岁以下的纳税人增加3000新元的扣除,55岁及以上的纳税人增加4000新元的扣除。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方法,显得有些复杂。但如果对其进行归纳一下,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计算纯所得所需要的扣除,第二类是生计费用的扣除,第三类是其他扣除。据实扣除费用的项目,实际相当于计算该项目的纯所得;定额扣除费用实际相当于纳税人的生计扣除,如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3500元,对外籍人员增加1300元附加减除费用;对生产经营所得的业主费用,每月减除费用3500元;定率扣除费用兼有生计扣除和费用扣除两种性质。与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政策相比较,计算纯所得所需要的扣除中,据实扣除的部分没有什么不同,但我国为了简化征管,部分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费用扣除。生计费用扣除新加坡的规定比我国规定的更详细、更多地考虑了纳税人家庭的不同情况。中国采取分项扣除费用的方法,生计费用的扣除统一为每月3500元;新加坡分项扣除后的余额汇总后,还需进行综合扣除,对残疾或老年纳税人的扣除比一般纳税人提高了许多。其他项目的扣除,表面上看中国只有公益捐赠扣除,但实际上纳税人的“五险一金”等也被扣除了,只不过税法规定的是免税项目。两国对于捐赠扣除的规定差别较大。新加坡规定,公益捐赠可以2.5倍扣除,而中国规定,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可以扣除。即在中国的公益捐赠只能在某一单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扣除,两者对公益捐赠的鼓励力度有着天攘之别,很明显新加坡的规定对公益捐赠有更强的鼓励作用。

五、税率的比较

(一)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①2012财年,新加坡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了调整,最高税率仍仅为20%,应纳税所得额的免征额仍为2万新元,但税率档次增加、税收负担普遍降低。新加坡在2013财年②,一个居民纳税人可以获最高额度为1500新元的退税,退税率根据纳税人的年龄确定,在2012年12月31日年龄不足60岁的,退税率为30%,年龄达到60岁或60岁以上的,退税率为50%。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部分所得适用比例税率,部分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名义上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有加成征收,加成后,其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2)。工薪所得适用的税率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3);各种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为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4)。

(三)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变化的合理性分析中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不同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税率显得特别复杂。相比较而言,新加坡个人所得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虽然超额累进税率的档次稍多,但税率仍然显得简单明了。1.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减少,纳税人税负有增有减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新变化,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各种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有变化。各种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税率档次没有变化,只是各级距扩大了,纳税人的总体税收负担是减轻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税率档次减少了两档,纳税人不同的所得适用的税率有增有减,纳税人的税负也是有增有减的,变化比较复杂。从表5可以看出,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其税率降了2个或7个百分点,税负是减轻的;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元至4500元的部分,其税负也是减轻的,税率降了5个百分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至5000元的部分、超过9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超过35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超过55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和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都增加了5个百分点。中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税率档次的减少,不是简单的级距合并,而是互相穿插的级距变化,税收负担的增减,不能简单明确地看出来的,需要通过计算才能够清楚。表6是不同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人的税负变化。由表6可以看出,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在9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某一值会相等。通过计算可以得出: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在12600元时,按照新、旧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是相等的。也即: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小于12600元时,税负比原来是降低了,但降低的幅度,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是不一致的。而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2600元时,税负比原来是增加的,随着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则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得更多,最高增加额是1870元。2.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增加,纳税人税负普遍减轻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新税率表与旧税率表相比较,税率档次增加了两档,见表4。从表4可以明显看出,纳税人的应税所得12万新元及以下时,按新税率计算纳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应纳税额)绝对是减少的。虽然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超过12万新元不超过16万新元的部分、超过20万新元不超过32万新元的部分从税率表上看税率增加了1个百分点,但由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中前12万新元中有10万新元的所得的税率减少了1.5、2和2.5个百分点,所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按新税率计算纳税,绝对是减少的。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在扣除纳税人本人的生计扣除、抚养人的费用等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还有20000新元适用0税率,而且其最高边际税率才为20%,所以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一定低于20%。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调整,使得所有纳税人的税负都普遍下降了。而中国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最新调整,降低中低收入者工资薪金的税负水平是好的,但增加了较高工资薪金者的税负水平,打击了这部分人的工作积极性,也不利于吸引和留住各种高级人才。

六、外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比较

新加坡仅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新加坡国内的收入征税。新加坡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1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或按居民纳税人适用的税率计算税额,按两者中较高的数额征税。对非居民纳税人所有的其他所得都按20%的税率(相当于居民纳税人的最高边际税率)征税。③这样,对于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来说,作为非居民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当其雇佣所得按15%征收所得税时)比作为居民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要重,或者相当(当其雇佣所得按居民纳税人适用的税率计算税额征收所得税时)。而在中国,中国公民(居民)纳税人和外籍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都适用同样的计算方法和税率,因为对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增加了附加减除费用④,另外,对外籍人员还额外规定了许多免征所得税的项目,所以对于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来说,在中国作为外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必定轻于中国公民(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七、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从总体上看,新加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最新变化主要有两点:一是55岁以上的纳税人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翻倍了;二是税率档次增加,纳税人的税负降低明显;三是由于纳税人的税负降得幅度比较大,纳税人可以获得的退税的比率提高,但最高退税额降低了。我在新加坡访学时,在和新加坡公民的交流中能很明显地感觉出他们的自豪感———他们的政府很清廉,他们负担的税很低。他们认为中国的工薪阶层负担的税太重了。从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变化中,可以给我们以下启示。

(一)中国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有较大的下调空间新加坡的一个公民如果只有工薪收入,没有其他需要其抚养的人,如果年收入21000新元,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当于取得人民币年收入95942.7元,⑤即平均每月7995.23元工资收入,不用缴税。超出21000新元后的10000新元只需按2%的税率缴税,缴200新元的税,即年收入31000新元,缴税200新元,其相当于取得人民币年收入141629.7元,即平均每月11802.48元工资收入,全年只需缴913.74元的税。如果新加坡公民有其他需要抚养的人,将有更多的税前扣除额,其应缴纳的税会更少。中国对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征税的,且由于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核等因素,各月的工资发放不均衡,纳税人在收入低的月份固然少缴些税,但某个月收入多了,税负一下就涨了上去,从一年来看,同样的收入,收入不均衡的纳税人的税负要比收入均衡的纳税人税负重得多。如果中国公民每月取得11802.48元工资收入,即全年共取得收入141629.7元。则该中国公民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1802.48-3500=8302.48(元),每月应纳税额=8302.48×20%-555=1105.50(元),全年应纳税额=1105.50×12=13266(元)。同样的收入中国公民纳税是新加坡公民纳税的14.52倍。如果中国公民不是每月都取得11802.48元工资收入,而是有些月份高、有些月份低,虽然同样全年共取得收入141629.7元,但纳税肯定更多。以上比较虽然有些粗糙,但还是能说明中国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有较大下调的空间。

(二)税制是否简明,不在于累进税率档次的多少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增加,纳税人肯定没有意见,因为所有的纳税人的税负都得以减轻了。纳税人计算税额也没有增加难度。我国个人所得税2011年进行的政策调整,虽然对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来说,税负有所降低,但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降幅也不算大。而对收入较高的工薪阶层来说,税收负担有所增加。如果再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税收负担增加更多,对这部分工薪阶层的工作积极性是一种打击。

(三)对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征收所得税笔者一直认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应采用交叉型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⑥。但如果国家还不能很快实行这一税制模式,退而求其次,我认为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方法可以先行一步进行改革。目前对工资薪金征税的特殊政策繁多,主要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⑦、“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存在着缺陷,造成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负担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笔者对此曾进行过探讨。⑧笔者认为“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这一政策,比较科学,这一计征方法可以推广到所有行业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包括公务员的工资薪金。同时取消“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等政策,以使税制更简明、税负更公平。

(四)对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征收所得税的政策设计建议考虑到上次调整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已经过去四年了,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又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建议新一轮的调整,工资薪金费用的扣除标准调整为6000元。考虑到原“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允许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来确定税率,为了不使该政策调整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建议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要扩大级距,特别是第一、二、三级的级距,取消45%这档税率,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为35%。纳税人工资薪金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没有超过4867200元(也即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405600元),两个人所得税率表是完全等价的。但由于工资薪金发放在一年中可能存在不均衡,到年终有可能需要退税,但退税额一般不会很大,虽然增加了税务机关一些工作量,但在目前计算技术十分发达的情况下,这些工作量是可以承受的,而且相对于纳税人税负公平的重要性,这点儿工作可以说微不足道的。纳税人工资薪金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超过4867200元(也即每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05600元),后表表示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实际税负为30%,工资薪金再怎么增加税负都不会再提高了,对工薪阶层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是一种极大的保护,也对吸引全球各行各业的高级人才起到一定的作用。同时,简化了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7篇

综观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其在税制上有这样的特点:90%以上的财政收入来源于税收,中央财政收入要占到整个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个人所得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最大来源。香港学者薛天栋20年前对这一特点作过理论解释。他认为,与间接税相比,直接税不可转嫁,更能反映税之本质;与其他直接税相比,个人所得税更能兼顾公平与效率,“最值得推举”(薛天栋,现代西方财政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P73—P78,P116—P120)。

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今我国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明显偏低(2001年1.5万多亿元税收中个人所得税估计不到1千亿元)。因此,在今后5至10年中我们应逐步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使个人所得税逐步成为主体税种。具体建议如下:

1、把个人所得税真正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本文完稿之时已得知,国务院已决定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其中个人所得税2002年由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2003年由中央与地方分成,2004年及以后另定),逐步使大多数人都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这是主体税种的两个基本特点。可采取如下操作措施。

①把个人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后,把由地税机关征收改为由地税与国税共同征收或逐步由国税单独征收。这样,对防止逃税漏税作用巨大。因为由地税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公民的跨区流动,其往往鞭长莫及。而由国税介入,则极易查征。这也说明:把房产税列入地方税,而把个人所得税归入中央税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

②为逐步使多数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就必须要降低税率,既要降低最低税率,又要降低最高税率。这已为历史经验与发展趋向所证明。降低最低税率就可以取消所谓的800元或过高的起征点,不再纠缠于起征点高低的无谓争论。这并不是说没有起征点,只是不要僵化的或过高的起征点,而是以必要的扣除即最低收入(生计费用、社保费用)作为起征点。当今世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均是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而不是平均收入水平上。我国800元起征点多年前是一个高收入水平,今日仍是一个中等收入,显然偏高,也许再过5年它是合适的。

实际征收个人所得税,首先要除去失业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他所有人的收入则须扣除社会保障等免税支出,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其最低税率可设为2%(应税所得低于1000元者,2%是一个完全可承受的税率,今后也可提高至5%),当应税所得为1001元至2500元时,边际税率可为6%,2500元至5000元时,边际税率可为10%;5001元至1万元,边际税率可为15%;1万元以上可为20%。这样的税率水平比现行水平要低50%以上。如此,可以逐步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减弱高收入者逃税的动力,减少化整为零的避税。在具体操作上可首先抓住重点人群,如企业家、律师、会计师、明星、高级职称者、科级以上干部等,之后逐步扩大到一般员工。为了稳妥,可以先从大中城市开始,之后推广到县城、镇、发达的乡村。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面逐步扩大同时,可相机降低增值税率。比如由17%逐步降到5%。增值税率降低必然会增加个人所得,并且可大大减少增值税征收中的偷税、逃税等现象。如此,税收总额不会减少。目前我国每年征收增值税4千多亿元,相当于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千多元,人口在3.5亿左右),因此实现税种结构的逐步优化是可能的。

在笔者草就此文过程中,有报刊发表有关官员的意见,认为个人所得税的800元起征点不仅不取消,而且还要提高。笔者认为,第一,即使目前正在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提高起征点,并不意味着不可以讨论了,更不意味着今后长期如此;第二,800元起征点不仅不应提高还应降低,理由已如上所述。

2、尽可能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免征减征项目,争取收入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公平纳税。

①省部军级以上及外国机构颁发的奖金(包括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既不与国际接轨,又不符合情理。据笔者了解,世界最高的科学奖��诺贝尔奖金的获得者,只要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均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名星在国外所得到的奖金也均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没有免税特权。退一步讲,以奖金级别高来划分是否免税则明显水对低级别奖金的歧视。从税理(累进税率)上讲,级别越高数额越大的奖金越应纳税,因为一则奖金额高,纳一点也并不见其少,二则对国家更应贡献大。不能把纳税看成是一种惩罚。此外,外国机构颁发的奖金不纳税则明显是对国外机构的超国民待遇,是对国内机构的歧视,与WTO的平等原则相背离。

②对存款利息、股票分红、企业债券利息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财政部发行的债券与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也是一种不平等做法,影响了税制的统一性。以笔者之见,如果免税目的是为了鼓励个人购买,不妨采取这样的做法:让利率高一些,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此个人不增加负担。这样做不仅是形式变化,更是实质变化,即不同收入之间是平等的,不应有贵贱之分,这就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干部职工的安家费也应同样处理。

③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包含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薪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目前相当一部分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远超过社会平均水平,也超过800元起征点,因此,不征是不合理的。其次,这部分高收入的退休离休干部职工往往在离退休后仍从事有报酬的活动,他们是双份工资。如高级工程师、教授、一级演员、干部等。再次,这部分高收入的离退休者往往负担很轻,既无老人需要赡养,也无子女需要培养,并且他们的身体往往较好,医疗负担也很轻,因此,他们的收入相对于其他老人要高很多。最后,如果所有离退休者均不交纳个人所得税,则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提前退休的增加,我国不纳税的人将越来越多。据1990年人口普查统计,我国处于劳动年龄的人口与男60岁、女55岁以上的人口之比不到6比1,即我国成人人口中至少15%是不纳税者(工薪所得税)。如果再考虑到失业者,最低生活保障者、农民、残疾人等,则我国纳税人口比例是相当低的。因此,笔者建议,不管是否退休,其收入均应归入应纳税所得。考虑到尽管今后普及社会保障,但老人毕竟有特别医疗需要,可以针对老人的不同情况,实行全额征缴部分返回的方法。即使不考虑利息收入、资金占用,这样做也绝不是多此一举。

④对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与应聘在我国境内单位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计算其应缴纳税所得额时,不仅按月减除800元费用,还附加减除3200元费用;对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房补、洗衣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来自国际组织的外籍专家免征个人所得税。笔者以为这些规定都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笔者不知道,减除费用3200元有何依据?既然在中国拿工资,又在中国生活,为何要减除3200元?减除3200元又能减多少所得税?入乡就应随俗。笔者猜测,在美国办企业的中国人大概是不会扣除3200元以后再征税的。实际上,即使我们鼓励外国人到中国办企业,也不必非拿税收优惠作条件。据笔者了解,这种优惠有时并不能得到外国人的领情,外人往往认为,中国的税收法律如此的不严格、不统一,其制度质量可能不高,结果反而不一定放心地来投资。平等与法制是最重要的。例外与人治是不可取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拿法律作优惠是不合适的。

3、简化并优化个人所得税制,降低征税成本,协调各方利益。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设有11个,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笔者以为上述内容需要作如下简化修正。

①除去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承包经营所得以外的各项收入基本上都按20%的单一税率进行一刀切式的征收是不公平的,还是应按累进税率处理比较合适。即归并所得项目,可把前8类统一按工薪所得征税。最低税率可设计为2%(月所得低于1000元者),其余边际税率依次为6%(1001元至2500元)、10%(2501元至5000元)、15%(5001元至1万元)、20%(1万元以上)。这样做可避免纳税人化整为零,同时与工薪所得税率相统一。因为,这些收入项目中,有不少与工薪收入本质相当,比如设计、医疗、法律、经纪、稿酬等大都是职业性收入,与偶然所得具有本质的不同。根据目前的征收力量,对重点人群可要求其合并收入累计申报纳税,对非重点人群则主要依靠代扣代缴分次征收,也可实行抽查申报。

②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缺乏依据,建议基本取消。因为财产转让是公民财产形态的变化,不存在所得(赚取利润)问题。比如某人有一处房产,其价值在转让前与转让后并不发生变化。这与一般商品的买卖是一样的,即或者得钱失货,或者得货失钱。对财产转让征税反而抑制了商品的流动。现在不转让不交税、一转让就交税,个人岂不是净损失?

财产转让如果要征税就应该采用托宾税原则(反投机)征收托宾税。比如对营利性的不动产转让(如一个月内转让房产一次以上)、股票交易、外汇交易、债券交易、期权期货交易、邮品文物交易等动产交易可以征税。其税率不是按个人所得税率确定,而应按经济稳定状态随机确定。

第8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监督机制;起征点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

一、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对国家的经济、财政有着重要意义。

1、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过程中,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在一定时期的扩大是不可避免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收入差距不断增大。因此,有必要对个人收入进行适当的税收调节。在保证人们正常生活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本着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在不损害效率的前提下,有利于体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

2、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个人所得税产生的初衷是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的。从财税史上看,个人所得税开始于1799年的英国。当时,英国由于与法国交战致使财政吃紧,而作为当时主要税收来源的消费税和关税都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于是有人提议向高收入者征收所得税,国家的安全利益战胜了金钱的利益,个人所得税就被通过了。在我国,1994年征收72.7亿元,到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达3,186亿元。1994~200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不断提高,由1994年的1.71%增加到2007年的近7%。2001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超过消费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成为第五大税种。由此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现在已经成为我国财政收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中的主要问题

从1980年开始到2008年这28年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历程中,现行税制对我国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当前伴随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税收方面的问题也让我们要提高注意力。根据美国《福布斯》杂志前不久发表的2007“全球税负痛苦指数”称,中国税负仅次于法国、比利时,名列世界第三。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的税负痛苦指数超过了许多发达国家,这值得我们深刻思考并认真审视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税负不公平。中国财政部2008年3月5日的2007年财政收入增长结构分析显示:2007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完成3,186亿元,同比增长29.8%,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其中,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749亿元,增长38.4%,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为55%。

从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意义角度说,掌握社会财富较多的人,应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然而,我国的现状却是: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中间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55%。高收入群体,如企业老板、歌星、影星、球星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一小部分。个人所得税已经违背了它的初衷,出现了税负不公平的现象。

2、偷逃税款问题依然突出。从1998年的歌唱演员毛阿敏巨额偷税案,到近期报道的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偷逃巨额税款事件。十年间,偷逃个人所得税事件一直屡禁不止,并且愈演愈烈,数额已达亿元之巨。偷逃税款的方法很多,对于企业,主要采取分别制作、报送内外两套工资清册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即向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和地税机关报送虚增了职工人数的假会计资料作为工资报表,分解和降低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数,从而达到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偷逃应纳税款的目的;对个人,主要是少报收入以达到少缴纳税款。而宗庆后的“灰色避税”事件,又让我们对境外所得偷逃税款加以关注。

三、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1、调整我国各项税收所占比重。据统计,2007年我国财政总收入累计完成51,304.03亿元,其中税收收入增收额占财政收入增收额的91.6%。根据财政部对收入增长结构的分析,国内增值税扣除出口退税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1.6%;国内消费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4.8%;营业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43%;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9.2%;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29.8%,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6.6%。据上述资料,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收入上涨很快,但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只有7%。另外,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及关税的比例加起来占税收总收入的57.43%。

有人认为,中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7%和美国个税所占比重45.6%相比,认为我国个税的比例可以再增大些。但是,笔者认为,不能只比较个人所得税,应该全面衡量各税种的比例。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比美国要小。但是,我国主要流转税加起来占税收总收入的57.43%。而这些税也间接加在工薪族身上。这样,工薪族的税负明显过重。应当加大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但同时减少流转税所占的比重。也就是增加直接调节收入的力度而减少间接调节,以使个人所得税真正从根本上达到调节收入分配不均的社会现象。

2、以家庭为单位征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以家庭为单位纳税比较合理。基于对基本人权的重视,个人生存权保障的优先性需要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得以贯彻,纳税人的家庭抚养义务应优先于其纳税义务。保障生存权的支出应在所得总额中扣除,以确保个人及子女的生存权。另外,还应扣除纳税人给付自己父母的赡养费用。

对于确实有困难的家庭,应加大退税和困难补助的力度。据统计,全国共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约4,500多万户,全国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77元/月。由政府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物质帮助,解决其温饱问题。虽然,目前的这项制度已取得较大成果,然而随着CPI指数的不断走高,显然我们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显得有些苍白无力。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应当充分体现纳税的公民不但有纳税义务,还有纳税人的权利,那就是要求福利的回馈。

3、完善监督机制。众所周知,对于高收入者而言,工资并非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因而工资之外的收入才是征税的重点。而我国对于高收入群体尚没有建立一个可记录、可计算的社会监控体系,而完全依靠高收入群体的“自觉申报”,因此偷逃个人所得税变得相对容易,所得税款的流失也成为必然的结果。当然,也就出现了以中间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比高收入群体缴税还多的严重“结构性不公”现象。

要建立有效监督机制,掌握高收入者所有来源的收入,有很大困难。那么,可以换种思路,转向控制支出,以控制他们的收入。给每位公民建立一个唯一的消费支出号码,与公民的每笔消费相联系,税务部门通过监控消费支出,以保证个人所得税的足额征收。这个号码也可以与其他信息相联系,比如信誉记录。另外,对重点高收入人群和信誉记录较差的个人应该进行重点监控。努力建设社会化监控体系,使税收管理延伸到社会经济的每一个角落,税收管理不再是税务部门一家的责任,而将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义务。

4、提高起征点。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时个税起征点是800元,而当时居民人均月收入为40元,前者是后者的20倍。2008年3月1日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月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而1980年的起征点与人均月收入与2008年的比例相比,不难发现前者是远远高于后者。这几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远远快于GDP增长速度,抛开经济增长因素,也不难看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是:对财政贡献明显,但调节收入功能相对较差。笔者认为,我国是一个正在快速发展中的国家,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人们的收入增长也将更快。而经济发展决定着相关制度的协调,所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经济形势有着直接的关联。因此,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尽快适应每年经济的发展脚步。每年的变动幅度应主要是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经济形势调整。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仅真实地反映了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变化,也使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的功能更好地发挥出来,使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趋于公平合理。

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随着解决不断出现的各种问题而不断完善。对于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不仅要考虑个人国内的收入还要考虑到国外收入;要考虑工资薪金收入还是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要考虑个人所得税制内部比率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应该改革其他税种比率问题。这是一个复杂和系统的、艰巨而又意义重大的工程。它肩负着既要保证财政需要又要创造和谐社会的职责。如何正视这种公众期待背后的正当理由,应该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有的态度。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孙凯.美国联邦税收制度[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

第9篇

1、没有影响。退个人所得税是国家为了更好地照顾低收入人群而设立的一种福利政策,简单地说等于国家把你预缴多出来的钱退还给你,如果不申请退税,就等于放弃了预缴多出来的钱,对个人来说不会有什么大影响,除非你预缴多出来的钱数额比较大,那对个人收入来说是有一点影响。

2、不申请退税没什么关系,但如果不申报个人所得税,影响就大了。不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如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文章屋网 )

第10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税率级次;税制设置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次改革主要是提高了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七级。虽然此次改革对我国的经济增长,拉动内需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分类所得税制的缺陷。税负减轻只是暂时的,随着经济增长、物价上涨等原因,个税税负仍会不断加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目前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实行,这种个税制度是要建立在纳税人个税申报的基础上,对税收征管的要求较高。我国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就提出,而目前这一改革目标仍停留于研究层面,未获得实质性进展,税收征管环境和条件的制约是主要障碍。本人对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思考。

一、对划分综合计征与分类计征范围的思考

许多国家在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时,基本上是按照除一部分特殊收入项目分类计税,其余的收入项目都加总求和一并计税。在我国对特殊项目划分的讨论比较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将个人收入按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性质来划分,对前者实行综合计征,对后者实行分类计征;另一种观点是按照经常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性质进行划分,同样也是对前者实行综合计征,对后者实行分类计征。本人认为应该将现有个人所得税的11个项目分为两类:一是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作为一类,称之为“经常所得”;二是将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划分为第二类,称之为“非经常所得”;对于“经常所得”按综合所得计税,对“非经常所得”按类计税。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可参考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计税。

二、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思考

(一)“经常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对于“经常所得”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根据中国国情,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每年加计总和进行综合计征税额。按年进行费用扣除时应考虑以下四个方面:首先,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支出结构的差别,如家庭生活费用支出、子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个人职业发展费用、老人赡养费等开支对纳税人生活费用支出的影响;其次,考虑物价指数的波动情况,从而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第三,取消中国雇员和外国雇员适用完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实现税收面前人人平等。第四,通过以上扣除后,再按净收入实行比例扣除法,如按年净收入扣除20%作为所得额。这样既考虑了个人收入和生活成本差异,从而照顾到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平衡。

(二)“非经常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对“非经常所得”,即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进行分类征税,可按净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如,稿酬可扣除版税等支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扣除在转让特许权时的相关税费支出;财产租赁和财产转让仍按现行的扣除方法,将租赁过程或转让过程中的税费扣除等。

三、税率级次问题的思考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核心之一是大幅降低个税税率和减少税率级次。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税率级次分3-5级,平均约为4级,而我国这次改革后的个税税率级次仍为7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就这个问题向我国提出两套政策建议,第一套方案是实行两档税率,分别是10%和25%;第二套方案是实行三档税率,分别是10%、20%和30%。本人认为对于“经常所得”和“非经常所得”均适用10%、20%、30%、40%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级次可按以下级次划分:年所得额为36000元以下,税率为10%;所得额为36000-120000元,税率为20%;所得额为120000-360000元,税率为30%;所得额超过360000元,税率为40%。这样最高税率相当于现行所得税中劳务报酬的最高税率,对低收入者来说,可以减少税负,而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即使高一些,也不会影响他们的生活,达到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实现税负公平。

四、税收征管问题的思考

我国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目标仍停留于研究层面,未获得实质性进展,主要体现在征管难度较大、征收成本高昂、个人纳税意识尚不强等方面。本人认为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关键是完善税收征收和退税制度,激励公民主动履行其纳税责任。可以考虑从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实行税号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监管

让所有的公民有一个纳税证号码,对有收入的公民必须通过身份证领取纳税证号码,纳税证号码终生不变。实行税号制度,可使纳税人在投资或受雇的时候必须提交税号,如果交不出税号,被投资单位分红或雇主在发工资或支付利息时,按照最高税率对其扣税,纳税人必须通过申请才能领回多扣的税款。纳税人进行消费时,也应该提供税号,从而对纳税人的各项支出情况,税务机关也通过相关网络完全掌握。要求所有纳税人都应该进行纳税申报,这样从纳税人方面进行控制,从而避免偷漏税情况的发生。

(二)扩大税务信息网络覆盖面,加强单位支出监管

扩大税务信息网络覆盖面,使税务、工商、海关、银行、证券、政府机关与企业等单位之间要形成网络体系。通过税务征收系统与所有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网,做到信息共享。纳税人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不可能离开上述单位,对于所有单位对个人的支出以及个人的消费情况,通过网洛全面掌握,从而监督纳税人进行真实的纳税申报。

(三)增强税收法制观念,树立诚信纳税意识

西方不少国家,纳税人自主申报工作做得很好,就是因为这些国家的个税申报制度是建立在完善的个人信用机制、完善的社会福利机制的基础上的。纳税人如果不能及时如实申报个税,将会带来一系列相关信用、权利等问题。我国应建立在完善的个人信用机制,加强税收法制宣传,使每一个纳税人都应当把诚信纳税作为其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树立起良好的诚信纳税意识。

(四)加大惩罚力度,杜绝偷逃税行为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对偷逃税者的处罚力度过轻,实际工作中以补代罚的现象比较普遍,使得偷逃税的违约成本大大降低,更加助长了偷逃税行为的发生。应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要求所有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上个纳税年度的有关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要受到严重的处罚,并使其个人信用受到严重影响,从而使纳税人偷税行为的成本加大,杜绝偷逃税行为。

(五)建立个人所得税退税制度,调动纳税人纳税的积极性

个人所得税退税制度,在发达国家执行的非常好,纳税人在年中或年末,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退税申请。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时也应该考虑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退还纳税人部分或全部税款,使纳税人体会到合法纳税的好处,从而调动纳税人主动纳税的积极性。如纳税人遭遇重大意外事故而出现个人财政危机时,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其已经交纳的部分或全部税款退还;当经济增长出现衰退为了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政府在对低收入人群实施消费补贴的同时对普通工薪阶层退税;当物价指数上涨超过一定幅度,通过个人所得税的退税制度,以减少物价上涨对个人生活水平造成的影响等。个人所得税退税制度符合公平原则,充分体现了政府对纳税人的关怀,对鼓励公民诚信纳税起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熊鹭.个税草案应思考的四个问题[N].第一财经,2011-6-1.

第11篇

(一)从严控制减免税,净化税基

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以外,其它所得一律要征税。配套条件成熟时,还应将居民银行存款利息纳入征税范围。

(二)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

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需要改进,这一点已成共识。但对应选择哪种模式却存在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综合制模式、混合制模式和改进后的分类制模式3种。笔者认为,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应在以下基础上进行:一是从理论上比较3种模式的优劣;二是从国内外的实践中借鉴经验;三是分析我国的具体国情。综合分析以上因素,我认为目前以采用混合型的结构模式为宜。

1.分类所得税制具有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待遇的优点,但不能很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综合所得税制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对不同性质的所得不能实行差别待遇,且征税成本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稽查水平要求高,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能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兼收并蓄,既坚持量能负担的原则,又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是一种较为理想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

2.考察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分类制较早实行,以后在某些国家演进为综合制,更多的则发展为分类综合制。目前世界上实行单一的分类制或单一的综合制的国家为数不多,发达国家多采用综合制,发展中国家除扎伊尔、也门、约旦等少数国家采用分类制以外,大多数国家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制模式。

3.混合型的结构模式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美国是采用彻底综合型个人所得税制的代表国家,这与它拥有先进的现代化征管手段,对个人的主要收入能实行有效监控,并且拥有发达的信用、交通、通讯手段相适应。同美国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征管手段还较落后,电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而且没有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对纳税人的收入缺乏有效监控,因此选择综合所得税制不符合我国目前国情。有的学者认为,实行混合所得税制的征税成本、对征管水平的要求并不比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低,主张选择综合制模式,那么,实行混合制模式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何优势呢?在采用混合制模式的情况下,对于某些应税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可以按比例税率征收,不必实行年度综合申报纳税。另外,对于工薪所得可采用预扣代缴的征收方式。除少数工薪收入特别高的纳税人外,大多数可只进行年末调整,而不必申报纳税,这样可大大减少申报纳税人数,日本的做法就证明了这一点。在日本4300多万纳税人中,申报纳税的只有1800多万人,只占应纳税人数的40%多;而美国尽管有88%的纳税人是实行预扣代缴的,每年纳税申报人数仍达1亿多人。可见,实行混合制能减少纳税申报人数,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简化征管的目的。

(三)改革现行的税率结构

对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的劳动所得实行同等课税,避免对同性质所得实行税率上的税收歧视;顺应世界性税制改革的趋势,缩减累进税率的级次,并使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持平。

(四)通过科学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扣除费用应该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如差旅费、维修费等,这部分费用可采取据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办法进行扣除;另一部分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生计费”,这部分费用应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等进行扣除。

二、采取有效措施,力促隐形收入公开化

个人收入隐形化是困扰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大难题,能否实现隐形收入显形化是个人所得税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西方国家的实践普遍证明,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是切实可行的最有效的收入来源控管办法。储蓄存款实名制是指金融机构必须根据储户本人的真实姓名和有效证件办理储蓄业务,税务机关可以借助计算机联网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和支出情况,为税收征管提供可靠的依据,从根本上解决由于多头开户、化名存款、收入来源不实等所造成的个人所得税严重流失的问题。此外,还应通过推行“金卡工程”等措施,逐步缩小现金支付的范围,使所有的收支状况尽可能地置于税银联网的监控下。

三、采用以源泉扣缴为主和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相结台的征管方式

源泉扣缴制是指在取得收入的环节按一定标准进行扣缴,一般扣缴的税款应高于实际应该缴纳的税款,这样有利于督促纳税人年度终了后主动申报以获得退税。纳税申报制是指按规定需要进行申报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一定时期内将上一年度的各种所得进行申报,并将扣除项目、已预缴税款等一并列出,税务机关核实后计算应纳(应退)税款。预扣代缴方式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大多数国家为了实现对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控管,都将源泉扣缴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管方式,甚至在实行普遍申报纳税制度的美国,全部纳税人中也有88%的纳税人的税款是采用预扣代缴方式征收入库的。我国也将源泉扣缴作为主要征管方式,但效果一直不佳,应该尽快建立起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制度,使税务机关可以在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之间进行有效的交叉稽核。此外,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和申报缴纳税款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的,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惩处办法,以使源泉扣缴的征管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主要参考资料:

(1)刘佐《关于中国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的思考》(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报告》1997年7月)。

(2)易运和《根据我国具体国情选择适当的税制结构模式》(《中国税务报》1995年8月1日)。

第12篇

同年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国务院规定数额”为年所得12万元,年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日施行)明确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获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代为扣税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等五类纳税人,需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年收入等信息。年日是纳税人按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的申报期。然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截止日,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人数仅137.5万人,实际申报人数仅占专家估计的应申报人数的1/5。个人所得税申报结果不尽人意,申报制度遇冷,暴露出了我们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少问题。以此为契机反思我们的税收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

一、个税自行申报遇冷暴露出来的问题

(一)个税申报制度权利义务配置失衡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说,法律规则下的行为人时刻都在进行得与失、利与害的比较分析,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方案加以符合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这就要求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上,合理配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妥善安排守法利益与违法成本。而个税申报制度的设计只对征税机关有利而纳税人享受不到任何直接好处:自行申报只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补税的可能,而无税务机关退还税款的可能,同时我国尚未明确规定纳税人计算其税收收入出错时的申报修正制度,《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35条还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的调整权,仍体现了税务机关主导性的管理色彩。而且更为突出的是,缺乏相关的激励措施。在征管不严格,应该申报而事实上没有申报的纳税人比较多的情况下,诚实的纳税人如实申报,计算并补交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款,而不诚实的纳税人既不申报也不补交个人所得税,不利于激发纳税人的申报热情,反而影响更多的人不主动申报纳税。

个人纳税申报制度权利义务配置的失衡折射出了我国长期受“国家本位”思想的影响,始终没有摆脱浓烈的政治色彩和功利特征,过多关注国库的利益,关注公共财产的取得,漠视纳税人权益的维护。在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上更多的是规定纳税人的义务,而对基本权利的规定相当不足。由此产生的是税收立法的失范和失序以及财税执法的随意和恣意,造成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同感低,税法意识淡薄,自行纳税申报积极性不高。

(二)“一刀切”规定申报起点过于僵化,有违量能负税原则之嫌

从个人申报制度的设计看,“一刀切”地事先设置一个年收入12万元以上必须申报的“门槛”,其科学性值得推敲。一方面,未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差异较大的现实情况;另一方面,其不问纳税人的家庭结构、婚姻状况,家庭的教育成本、医疗成本以及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的成本等家庭情况,这样,很可能使收入不同、负担各异的人站在同一个缴税水平上,难以体现个税调节收入的实际效率,更不助于纳税人积极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合理,阻碍主动申报制度的实施

自行申报改革推进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税收体制上的问题。首先,综合申报挑战现行个人分类所得所得税制。分类所得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按来源划分成若干类别,对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计算应征所得税。这种模式固然便于征管,但也宜为某些人化整为零偷税漏税打开方便之门,同时,不用纳税却要申报反映了综合申报与分类计征所得模式之间的冲突。当今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中大都是综合所得税制或分类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以个人申报制度为基础,建立综合所得税制是大势所趋。其次,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不合理影响纳税申报的积极性。现行制度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扣除两种办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每月扣除2000元,对劳务报酬、稿酬所得,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定额扣除2000元,每月收入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这种扣除办法,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费用扣除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充分,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婚否、教育子女以及赡养老人的多寡都是影响家庭税收负担能力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显然,现行税制并没有充分考虑每个人所面临的各种负担,自然也就不能将不反映税收负担能力的部分进行合理的扣除,因而也不能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更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妨碍自行申报的全面推进。

(四)征管沉疴难除,申报制度面临征管的制度瓶颈

根据相关报道,个税申报仍然由工薪阶层“唱主角”,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申报者偏少。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大量地游离在监管之外,造成“老实人吃亏”的纳税心理。真正的高收入人群成为“漏网鱼群”,暴露出“鱼网”亟待缝补,解决其制度瓶颈。现行征管水平和配套措施很难掌握每个人的收入情况,特别是灰色收入。归因于现行制度不能消弭监管部门与纳税人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分配领域存在个人收入隐性化、多元化现象,并且收入货币程度和经济活动信用化程度较低,加之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现金形式实现;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可以轻易地规避申报义务,继而逃避纳税义务。

(五)纳税服务意识差,官僚作风遗风不减

个税自行申报在我国是第一次,很多人对12万元所得的构成有很多的疑问,比如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后是否都要纳缴等问题迫切需要税收部门主动利用各种途径详加解答,深入浅出普及税法常识,以便弥补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缺陷,保证《办法》顺利实施。而我国纳税实践中,工作流程不规范,申报纳税过程中存在程序繁琐、手续繁琐、票表过多的问题,税收服务概念模糊,存在形式主义倾向。在纳税申报遇冷之后,税务部门不断声明:日后,将对应办理而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进行严厉惩处。这样做,政府征税行为的至上性和崇尚权力的心理依赖一览无遗,“衙门”作风不减,有暴力滥用之嫌。

二、反思:观念转变与制度完善

(一)观念转变

观念是人的主观意识,人的主观意识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建立现代个税自行申报制度,要求人们必须对残存的旧观念、旧思想及陈腐的思维定式进行清除更新。

首先,在制度设计与实践过程中树立人本理念和人本税法观,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台湾学者杨奕华教授说:“法之生成与消亡,系于人,因于人,由于人,法律以人为本源。”人是法律之本,如果没有人,任何法律都无存在的必要,也无存在的可能。因此,在制度设计和实施中树立人本理念,“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权利为尺度,实现法律服务于整个社会和全体人们的宗旨。”具体到税法领域,纳税人是根本,在税收法治中有效地体现人本理念,注意纳税人权利保护,这样才有利于调动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

其次,税负公平概念的重申。自行申报须公民以纳税公平感为基础。个税申报制度遇冷,暴露出纳税人的税负公平感不足。税务公平是税收课征的重要原则,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税捐课征,着重公平,即对相同负担能力者课征相同税捐,对不同负担能力者应予合理之差别待遇,故应兼顾水平公平及垂直公平,至于衡量公平标准,则应依个人给付能力为之。”强调税负公平,不能着重政府支出需求,而忽略个人因素。就此,又有学者提出:“税法为了强制性对待给付,不能仅以有法律依据即有服从义务,因此可能有多数暴力或民主滥用事情,为保障少数人,税法应受严格平等原则之拘束……”法律的效力不止来自其强制力,更多来自大多数人的认可。纳税申报要获得纳税人的认可,除了具有程序合法性外,还须公平合理,这样才有生命力。人本税法观的匡正和税负公平观的重申,协调互动,有利于税收法治由肇始的随机无序状态逐渐实现逻辑的历史的统一而日渐成熟。

(二)制度完善

1、合理配置个税申报制度的权利义务

个税自行申报不能只是一个单行道,只有补税的可能,没有退税的可能。国际上个人所得税通常是采取先预征后汇算清缴再退还的方式,一般在纳税当年采取代扣代缴,但在第二年申报的时候对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扣除赡养纳税人及其生活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后,多退少补,往往可以给予缴纳人部分退税,而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则是“一刀切”的综合扣除方式,对纳税人来说,有高昂的纳税申报成本,却没有相应的退税激励,纳税人自然就不会有太高的积极性。

鉴于此,可考虑将纳税申报制度与退税制度以及相关的福利政策挂钩,对每个纳税人提出“正向激励”,提高这项制度的普遍可接受性,调动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的税务部门要返还代扣代缴单位相当于已缴税额2%的代办费用,公民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也应该享有这一政策。同时,可考虑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作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以法规形式将个人纳税信用作为个人申请注册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以及进入公共部门的必要条件。此外,由于任何一个纳税人都可能在计算其税收收益时出错,出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考虑,应当尽快完善纳税申报修正制度。

2、拓宽申报模式

按着量能负税原则,可考虑“允许省级税务机关针对各省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和征管水平,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同时,可借鉴美国的多种申报模式,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以及户主申报等5种形式之一种,不同的申报形式有不同的扣除额和宽免额。这样,既照顾到不同纳税人收入不同、负担各异的个体差异,又体现了人性化的制度设计,保障纳税调节收入差异的实际功效,也有利于推动申报模式有序发展,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

3、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要完善个税扣除制度。按照纯收入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最为显著的特征,因此,也就必须对有关的项目进行必要的扣除。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扣除制度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个人所得税法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世界各国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免税三部分内容。成本费用是指为了取得该项所得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扣除这些费用体现了“纯益”原则,其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际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方式。生存费用是指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生存所必须的最低费用,它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世界各国大多根据赡养人口、婚姻状况、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扣除。个人免除主要是为了体现量能公平的原则而设置的对某些所得给予照顾性的减免项目。我国年对工薪所得部分的起点做了调整,但却未从根本上系统地解决整个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问题。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可考虑将纳税人9项费用在法定限额内允许扣除。包括个人生活费、给付18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费、给付18-24周岁正接受大学全日制教育的子女的抚养费、给付其他没有独立所得来源的受扶养人的抚养费、给付自己父母的赡养费、在家庭与工作场所之间的交通费、为购买自住房发生的抵押贷款利息、给付与其共同生活的70岁以上老人的生活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税征收前扣除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税制困境,有利于调动个人所得税的积极性。

其次,改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的课税依据是人的总体负担能力。只有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后,才能够对应税所得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各国在个人所得税法发展初期一般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而在个人所得税发展成熟以后则转向综合所得税模式,但综合所得税模式也具有其自身缺陷,比如计算复杂,容易造成透漏税等,因此,很少有国家实行单纯的综合所得税模式,原则上是在采取综合所得模式的同时对个别所得采取分类所得税模式,也就是所谓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或混合所得税模式,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从长远看,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是较好的选择。结合国情,在具体改革的步骤上,我国应先推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4、完善税收征管相关辅助制度

首先,个税申报制度的全面推进,离不开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掌握,离不开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的监管。这就需要形成有效的税务机关、相关的公共管理部门(工商、海关、财政、劳动保障等社会各部门)和支付单位之间信息传递的协调配合联动机制,制定具体操作程序和细则,明确相关部门和组织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其次,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和全面推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辅以个人支票制度和完备的会计审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惩戒制度,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

再次,推进个人收入支付货币化、规范化和信用化。即个人所得,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收入,都应该尽量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支付,不使用现金。因此,应该修改《税收征管法》和《银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规范企业和个人的支付方式,以利于国家对个人所得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另外,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纳税号码,使之固定化、终身化,形成制度,同时推广应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财富代码制度,依法规定该代码在纳税、储蓄、保险、就业、救济金领取、领取奖金、出国购买大宗财产时强制性地使用,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保障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良好的外部环境。

此外,针对高收入下的“高逃税”现象,要对高收入者实施纳税重点监控。对演艺(体育)界明星、高级企业管理者、航空、电信、金融等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强化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管。

5、优化纳税服务并逐渐使之制度化

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购建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基础环节。优良的纳税服务对个税申报制度推进和税收征管的高效运作的作用不言而喻。要本着“纳税人至上”的原则,把纳税服务贯穿于纳税的整个过程,税前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助服务,税中为纳税人监督投诉、争议仲裁、损害赔偿提供渠道,优化纳税服务流程,使之逐步现代化,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纳税服务体系,最终确立纳税服务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