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9:31: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三包服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1责任主体的责任不到位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这就意味着农机产品的三包责任应由销售商承担。而现在的农机销售市场还比较活跃,经销商队伍也是日趋庞大,鱼龙混杂,有的生产厂家为了抢占市场,多设销售网点,有的维修人员在经济实力、技术实力等条件都不成熟的情况下,实行混合经销、维修,造成经销商三包责任难以到位的局面,由此某些农机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例如:某一老牌收割机产品,在外省由一个省级商直接通过一个维修人员进行销售,发生三包责任问题后,农机用户与维修人员多次协调解决未果,而找到省级商则是“神龙不见首尾”,最后连维修人员也玩起了失踪,农机用户向工商、质检、农机等各部门反应,甚至诉诸法院,最后还是不了了之,而该产品在该地区也就丧失了基本信誉和市场。
1.2三包服务质量仍需提高 农机产品的“三包”服务重点应该是农机产品的维修。而农机产品的维修服务质量的好坏,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是否合理配置了三包人员队伍;第二,三包人员队伍的技术素质高低。而目前的现实是这两个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三包人员的配置难以实现科学合理。有很多经销商的三包人员都是产品生产厂家安排的维修人员,而厂家安排维修人员,又必须根据地区的市场情况来安排,有时甚至出现某一产品在一个县、几个县仅有一个三包人员的情况,有时还有跨省调集三包人员的现象,农忙季节,机具三包不能及时到位。其次是三包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良莠不齐。三包人员队伍,除生产厂家提供的有限的专业技术人员之外,很大一部分就是经销商或是一些集摩托维修、机电维修、农机维修于一体的农村“多功能”维修人员,这些人面对着不断更新发展的农业机械,很难保证维修质量。鉴于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农机三包服务质量亟需提高。
1.3跨区作业形式下,网点服务范围之外的三包责任无有效解决办法 《规定》明确,“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协商”(第33条)。随着农机装备水平的提升,受土地流转、“绿色”通道等惠农政策的影响,农机具作业功能呈多样化发展趋势(如稻麦联合收割机、稻油联合收割机、多功能农田作业机械等),其资源流动性不断增加,跨区作业就是国家鼓励的最基本的表现。而这个跨区作业一般都在服务网点之外,并且都是农忙季节,一旦出现故障,只好由在服务网点范围之外的农机用户与在服务网点范围之内的销售者进行“跨区协商”,而这种“跨区协商”除使有关部门摆脱责任之外,一般协商不出什么结果。因此,跨区作业的三包服务是一个大问题。
1.4依法诉求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农机用户在农忙季节操作使用农机具发生三包责任事故,在无法与经销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依法诉求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原由有三:第一,处理争议的主管部门多元化。《规定》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不履行义务分别由质监、工商、农机部门予以处理,而往往发生三包责任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这样就有可能出现“踢皮球”的情况。第二,三包责任问题农机用户举证难。三包责任问题一般都是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发生的,由于农机作业的特殊性(农机作业是一个动态过程),所以要提供专业的、有力的证据比较困难。第三,得不偿失。且不说依法诉求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且各种程序较多,仅农忙季节影响生产带来的效益损失,就足以使农机户对走程序化的诉求渠道丧失信心。因此,农机用户依法诉求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
2.建议
2.1强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 无论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维修者,都应积极主动承担起三包责任。应从为农业生产提供先进、优质的农机产品与服务的角度出发,共同维护农机用户的合法权益,满足农机用户的合理合法诉求,相关的职能部门应积极作为,主动督查,在职责范围之内督促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履行责任义务,确保农机产品发挥出最大的效率,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2提升三包服务质量 抓住三包服务的重点环节——维修。加强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与管理。生产厂家在农忙季节提供维修人员的同时,应在农闲季节与经销商、农机主管部门一起共同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农机维修人员的农机维修技术培训(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培训虽然是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职能,但在实际当中,由于维修人员的“多功能”化,农机维修技术的培训实际上仍是“短脚”),强化农机维修人员的责任与服务意识,提升农机三包服务的技术素质和服务质量,为农机产品用户提供满意的三包服务。
2.3科学设置三包服务网络 针对跨区作业等作业形式的不断发展,三包服务也应积极跟进。应该建立以销售商为主体,生产厂家积极响应的三包责任问题处置机制。对于跨区作业的农机产品,销售商与生产厂家应积极配合与沟通,建立健全便民服务措施,使跨区作业的农机用户在销售商的服务网点范围之外,仍然能够享受到生产厂家提供的优质三包服务。同时,对于大规模的跨区作业,销售商和生产厂家也可以派出流动三包人员,承担三包责任,实行跟踪服务,以确保三包责任问题得到有效及时的处置。
2.4职能部门加强监管 针对农机生产、销售、维修作业市场的不同特点,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与协调,加强监管。同时,根据职责所在,积极作为,做好本职工作,能使农机产品的三包责任真正地落到实处。
小家电技术含量不高,投几十万块钱,建工厂、注册商标就能生产。作为经销商,董向前总结出了一套经验:产品质量大体差不多,要想赚钱,必须找售后服务好的厂家。
董向前的经验不是什么秘密。为了博得消费者和经销商对自己产品的青睐,厂家也是千方百计强化售后服务。有些厂家纷纷把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放宽,推出了“保修若干年”或“终身维修”等诸多服务承诺。有的承诺要远远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标准。例如:国家规定燃气热水器的“三包”期限是1年,而小鸭燃气热水器“三包”期是5年;大拇指牌电热水器承诺热水器内胆保修10年……
“三包”时间长,能从侧面说明产品质量好、厂家有实力。很多顾客在买电器时,专门比较“三包”期限。董向前自然是按照顾客的意思办事,专门挑选“三包”期限长的厂家。
这天,一个顾客找上门:“我家热水器坏了,帮我修一下吧!你们承诺三包期限是3年,我买了2年,刚好在三包期内。”说着,这个顾客把发票、信誉卡都拿了出来。董向前一看,果然是自己单位开的发票和信誉卡。他立刻派了维修人员,跟顾客回去修理。过了一会儿,维修人员打电话回来:“热水器的内胆坏了,需要更换。”这下,董向前可有点挠头:自己和这个厂家去年就终止合作了,自己手里根本没有配件。董向前向顾客解释:“现在没有这个配件,我们需要和厂家联系,尽快给您修理好。”和厂家一联系,董向前傻了:电话是空号,厂家黄了。顾客再找上门来,董向前两手一摊:我也没辙,厂家黄了。“三包”的承诺是他们做的,和我没关系。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是1年,你都买了2年了。顾客恼了:“你当初卖的时候怎么不这么说?”吵了半天,也没个结果,顾客甩袖子走了。
没多大一会儿,工商局的人就上门了。面对工商局的询问,董向前还是老说法。工商局可不吃这套,当即责令董向前按照“三包”规定,把顾客的热水器给退了,并且开了罚款单。董向前也急了:“为啥啊?”
工商局的解释是:
一、“过度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国家部分商品“三包”责任规定,商品的“三包”期限一般为1-3年。生产者、销售者将商品的保修期限承诺延长为5-10年等,这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一种明示担保,属于“过度承诺”。“过度承诺”虽然高于国家的相关规定,但从法律角度来衡量是有效的。国家规定的“三包”有效期只是最低线,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做出的承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承诺就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二、谁经销谁负责是法律原则。对厂家“过度承诺”的商品,商家应当按约定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根据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该责任在理论上属于产品质量担保责任。虽然保修5-10年等“过度承诺”是厂家提出,表面看似乎没有商家的责任,但实质上,商家应当在销售前对产品进行筛选和质量检测、对有关厂家的信誉进行了解,对信誉差和售后服务环节欠缺的产品应拒绝进场销售。厂家对产品的“过度承诺”需通过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示,这种“过度承诺”在客观上使商品成为“卖点”,刺激了消费者购买欲,增加了商品销量并扩大了营业额,商家和厂家都能从中受益。因此,只要商家认可并销售了“过度承诺”的商品,就应当按照“过度承诺”的保修期限,与厂家共同对消费者承担起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按照国家规定,生产企业倒闭后,相关产品的“三包”责任应当由承继的民事主体承担,如没有承继者,相关的“三包”责任也不能免除,而应当由产品的销售者承担。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因生产者倒闭而不能追偿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关风险。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和《微型计算机商品管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 元的电脑,其配置标准、单价、总价等见下表:
第二条 定货、交货及验收
1、定货日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
2、交货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包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付:
(1)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预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款条款)
6、验收方式:甲方向乙方说明电脑的配置,核对电脑配件品牌、型号和编号,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配置和产品的质量状况,经乙方确认,当面向乙方交验商品,并介绍产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明示三包有效期,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产品(选配件)合格证和使用说明。
第三条 质保规定
1、甲方对其所配置的电脑产品各选配件,按生产商提供的质保期为准,向乙方提供质保服务。
2、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在 日内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故障,甲方负责在 日内免费修理或免费更换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3、自售出之日起7天内,售出的计算机整机或配件出现性能故障时,乙方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乙方要求退货时,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4、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售出的计算机整机或配件出现性能故障时,乙方可选择换货或修理。乙方要求换货时,甲方负责 日内为乙方调换新的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停产时,负责调换新的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部件差价由乙方负担。
5、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记录,甲方负责在 日内免费为乙方调换新的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停产的,调换新的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若甲方既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又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的,乙方要求退货时,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6、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性能故障,符合上述换货条件的,乙方若不愿意换货而要求退货的,甲方负责退货,并按日折旧率0.25%的标准收取折旧费。
7、在三包有效期内,选购件出现性能故障,甲方负责在 日内为乙方免费调换新的选购件。选购件更好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8、在三包有效期内,乙方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乙方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甲方负责修理、更换。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实行三包:
1、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2、未按三包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3、非承担三包的一方拆动造成损坏的;
4、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5、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6、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7、使用盗版软件造成损坏的;
8、使用过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损坏的;
9、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
10、因不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五条 在接受硬件维护前,乙方自行备份保存在硬盘中的主要数据资料,否则在硬件维护中因此而导致的数据丢失,甲方不负有责任。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自售机之日起 年内城区用户免费上门硬件维修服务,实行 小时内响应,乙方如需软件上门服务,按每台 元/次收取服务费,软件由乙方提供。
第七条 质保期外,甲方提供有偿跟踪服务,服务费按每台机 元/次收取。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时交货,则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付款逾期,则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修理、更换或退货,应付 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乙双方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相关理由。
第十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解除,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或解除,对方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变更、修改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其在法律上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
甲方 乙方
家电行业的三包政策已经实施多年,汽车三包政策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从2001年就开始起草,其间数易其稿,2006年暂停,2010年再次启动,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50号局长令签署公布。
汽车三包政策对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义务做了具体规定,如对于生产者来说,首先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此外,政策还列出了履行三包责任以及免除责任的各自具体情形以及争议的处理办法。
有了汽车三包政策,消费者买到不合格的汽车终于有望更换了。政策明确表示: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同时,政策还对汽车“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做了明确界定。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
政策出台之后,如何鉴定、如何执行将是未来汽车三包能否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关键。权威的第三方鉴定人的作用将很重要,国家质检总局将牵头各省单独成立汽车三包专家库,专门鉴定三包责任等相关问题。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主办的“中国汽车三包网”已经正式上线。该网站主要承担汽车生产者三包信息备案、信息公开以及信息查询检索,还开通了汽车三包专家管理系统,符合条件的专家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申报。
鉴于汽车三包政策广受各方关注,国内部分车企早就提前实施了三包政策。北汽乘用车在2012年6月就开始实施三包,从今年9月开始,奔驰、上汽集团、大众汽车等多个汽车集团与品牌也宣布提前实施三包。从各个车企执行的标准来看,大部分的保修期均高于汽车三包政策的相关规定,部分车企甚至达到4年10万公里。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司长王晋杰近日接受采访时表示,自10月1日汽车三包实施以来,接到了很多消费者投诉,其中主要集中在汽车质量问题与经营者没有按照三包政策执行两大方面。
汽车三包政策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个大好事,给消费者吃了一颗定心丸,至少自己的车子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就有法可依了。在一则网上调查中,45.45%的被调查者认为汽车三包政策出台能很好地保障车主利益。
汽车三包政策的实施也将促使厂家更加重视汽车产品的质量,经销商更加重视售后服务,不管对于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是一种有效约束。也许为此企业会提高成本,但长远来看,对于行业发展会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卖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微型计算机商品管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的电脑,其配置标准、单价、总价等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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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号 │名称│品牌及│出厂编号│产地│数量│单价│价格│质保期限│
│ ││型号 │或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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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CP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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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主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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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内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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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硬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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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显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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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声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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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光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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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软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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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显示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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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机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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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音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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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键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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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鼠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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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MODE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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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网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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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交换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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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打印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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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打印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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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U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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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网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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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扫描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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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CPU风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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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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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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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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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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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定货、交货及验收
1、定货日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
2、交货日期_________;
3、交货地点_________;
4、包装方式_________;
5、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付:
(1)定金_________元;
(2)预付款_________元。
(3)_________
6、验收方式:甲、乙双方合验。甲方向乙方说明商品的配置,核对商品品牌、型号和编号,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明示的配置和产品的质量状况,经乙方确认,当面向乙方交验商品,并介绍产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明示三包有效期,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产品(选配件)合格证和使用说明。
第三条 质保规定
1、甲方对其所配置的电脑产品各选配件按生产商提供的质保期为准,并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乙方提供质保服务。
2、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在_________日内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故障,甲方负责在_________日内免费修理或免费更换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3、自售出之日起7天内,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性能故障时,乙方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乙方要求退货时,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4、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性能故障时,乙方可选择换货或修理。乙方要求换货时,甲方负责_________日内为乙方调换新的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停产时,负责调换新的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部件差价由
(1)甲方负担;
(2)乙方负担;
(3)_________。
5、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记录,甲方负责在_________日内免费为乙方调换新的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停产的,调换新的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若甲方既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又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的,乙方要求退货时,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6、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性能故障,符合上述换货条件的,乙方若不愿意换货而要求退货的,甲方负责退货,并按日折旧率0.25%的标准收取折旧费。
7、在三包有效期内,选购件出现性能故障,甲方负责在_________日内为乙方免费调换新的选购件。选购件更好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8、在三包有效期内,乙方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乙方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甲方负责修理、更换。(以上质保规定仅适用于微型计算机硬件设备。)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实行三包:
1、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2、未按三包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3、非承担三包的一方拆动造成损坏的;
4、无有效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能够证明该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5、擅自涂改三包凭证的;
6、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型号或编号与商品实物不相符合的;
7、使用盗版软件造成损坏的;
8、使用过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损坏的;
9、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的;
10、因不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五条 在接受硬件维护前,乙方自行备份保存在硬盘中的主要数据资料,否则在硬件维护中因此而导致的数据丢失,甲方不负有责任。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自售机之日起_________年内城区用户免费上门硬件维修服务,实行_________小时内响应,乙方如需软件上门服务,按每台_________元/次收取服务费,软件由乙方提供。
第七条 质保期外,甲方提供有偿跟踪服务,服务费按每台机_________元/次收取。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时交货,则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付款逾期,则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修理、更换或退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乙双方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相关理由。
第十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解除,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或解除,对方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变更、修改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其在法律上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乙方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虽说电视机买了一年多,但开封使用也就5天,电视机主板便坏了,还需要付费维修,提起这一问题,罗先生心里难免有点不平衡。
2012年4月,深圳的罗先生在京东商城购买了一台创维47E92RD智能电视机。这是专为新居买的电视,因新房迟迟未交付使用,此电视机一直保持密封状态放置家中,未做任何移动。2013年10月5日,罗先生拨打创维服务热线,要求派人上门安装电视。当天,创维工程师上门服务,现场开箱安装并通电试机。
5天后,即10月10日,电视机打开时电源指示灯正常,但屏幕无任何显示。10月13日,罗先生向创维售后报修,维修工程师上门检测后称主板坏了,按购机时间,目前已超过一年的三包有效期,维修主板需要付费480元(含检测费和设备维修费)。对此,罗先生并不接受,新机使用不到一周即出现问题,他认为属于质量问题,不应由用户承担。
随后,罗先生又联系了创维客服人员,对方的解释是:“电视机买回家后虽然一直未使用,但放的时间超过一年,所以导致配件损坏。”对此解释,罗先生也有疑惑:“如果按此说法,创维的产品放着不动都会坏,那是什么样的质量?那商场库存积压一年的产品怎么办?我觉得这种说法有点牵强,我们作为用户如何能够信赖它?”
点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产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委员会主任
杜立元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于2011年2月17日的《关于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调整范围的公告》,平板电视机商品的整机和显示屏等主要部件纳入实施三包的商品范围,实施三包的平板电视机包括等离子电视机和液晶电视机。其中液晶电视机整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显示屏、驱动组件、逻辑组件、高频调谐器等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为三年。罗先生所购买的液晶电视主板损坏,主板不属于规定的主要部件范围,故应当适用一年的保修期限。
另外,根据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于2011年8月18日施行的《平板电视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暂行)》,消费者购机后需要安装服务的,安装、调试应该在七日内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消费者原因不能在购机后7日内完成安装的,三包有效期起始时间按购机发票上的日期计算。罗先生于2012年4月购买液晶电视,但2013年10月5日才联系厂家上门安装调试。由于其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在购机后7日内完成安装,其所购电视的三包有效期应当自购机发票的日期计算,故罗先生难以再要求厂家免费维修。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罗先生认为所购液晶电视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可先与厂家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若双方对电视主板损坏的原因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质量情况进行鉴定。
对于此类案例,由于已超出规定的保修期,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就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电子产品,应当事先关注经营者出具的三包承诺条款,了解拟购买产品的三包具体规定,明确享有的三包权利以及权利限制情况。在购买产品后,对于经营者提供安装服务的产品,应当及时要求经营者上门安装调试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保留好安装调试凭证,以作为三包有效期的计算依据;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要求经营者予以更换。
年节期间,不少商家为吸引消费者,推出电器“大清仓、大甩卖”。价格的确实惠,可背后往往隐藏着消费陷阱。杨先生于2005年5月13日购买比德斯牌热水器,当时承诺三年之内出现故障可以换货(三包卡上有注明)。不久前,热水器出现故障,杨先生才发现生产厂家已倒闭退市,经销商推脱维修责任,“三年承诺”成为空头支票。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电器品牌逐渐被淘汰退市,导致相关售后服务形同虚设。
退市电器售后主要存在以下三大陷阱。
陷阱一:三包卡上的维修点失效。企业自营的售后服务中心往往随着企业退市一夜之间人去楼空;而特约维修服务点是依据未退市前企业与其签订的维修合同提供服务的,一旦企业退市,维修合同也就终止。即使退市产品仍在三包期内,也无法享受此类“特约”维修点的免费服务。
陷阱二:找不到配套零部件。热水器、电视机、空调等电器的某些零部件通用性不强,一旦该产品退市,就很难找到配套零部件。
陷阱三:不出具维修记录凭证。消费者索要维修凭证时,修理方往往找出各种理由加以回避和拒绝。
如果您碰到这类事情,可从五个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国家有关三包规定,虽然某种品牌某一型号的电器已不再生产,只要该生产企业仍在经营,消费者在三包期内发现产品的质量问题,就可以先联系该产品的生产厂家或者其指定的特约维修点进行维修。
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的“经销商先行负责”原则,不论退市电器的生产厂家是否存续经营,经销商都应当承担退市电器三包期限内的售后服务责任。
三、消费者应当索要并保留维修记录凭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四、对因为配套零部件缺乏而无法维修的三包期内的退市电器,消费者有权要求经销商“以旧换新”(折价购买新机)或直接给予相应的补偿。
五、消费者在购买电器时,应选择主流品牌和有实力的经销商,对低价销售的清仓电器理性对待,以免购买即将退市的电器。
答: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三包期会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具体利益造成不同的影响。实践中,一种情况是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消费者付了购车款、经营者开具了购车发票,消费者当日就提走车辆,双方交易完成,这种情况下从开具购车发票起计算三包期一般不会有任何争议。
第二种情况是由于经营者原因消费者当日不能提走车辆,双方交易实际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还从开具购车发票起计算三包期消费者的权益就可能受损,经营者就应当以让消费者实际提车日计算三包期,而不能再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借口推卸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当日不能提走车辆,双方交易实际也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从开具购车发票起计算三包期可以看作是消费者主动放弃权利,当然经营者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主动承担义务,顺延三包期。建议消费者理性购车,尽量购买即开票即提走的车辆,或者在买卖合同中对不能即买即提的三包期作出明确约定。
2.家用汽车三包期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换车。5次维修才可换车是否次数太多?
答:这个规定是一个折中的产物。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觉得花这么多钱买的车修 5 次不好才能换,次数太多了,站在企业的角度,汽车这么复杂的东西,修两次不好就换也难以承受。其实不同价值的车规定同一个次数也不一定就合理,但既然是规定,总得有一个最多次数的限制。现在规定已经出了,我们寄希望于厂家能根据实际情况对自己的产品有足够的信心,做出比国家规定更严的承诺,让利于消费者,提高市场竞争力。
3.更换高于原车配置的汽车产品的差价由谁支付?
答:如果是厂家主动给的高配置的车就不应再让消费者补差价,如果消费者还想要更高配置的车就可以和厂家协商补适当差价,尽量做到公平合理、协商一致。
4.三包规定后,如何处理汽车的退、换问题?
答:汽车三包规定中对汽车质量问题的处理提出了修理、更换、退货三种方式,并根据我国汽车行业的总体水平和汽车结构特点,参照国外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应的质量担保期及退、换车条件。需要指出的是,汽车产品虽然价值高、结构复杂,但是各类故障基本上都有相应的维修措施,即都能“修得好” ,一般的质量问题没有必要进行整车更换或退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经济损失。因此,汽车三包规定的立法思想强调质量问题的处理“以修为主”,严重的质量问题才进行退车或换车这一原则。
上述原则与发达国家的做法也是一致的。所以,消费者在遇到质量问题后,应当首先与修理者联系,尽快检查、诊断、修复车辆。如果出现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多次维修还不能解决等符合三包规定中退、换车条件的情况,才应当考虑退、换车辆。
5.汽车退货购置税怎么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的规定,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6.由于配件、维修站技术等原因进口汽车难以满足35日维修时间时该怎么办?
答:汽车三包规定明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 35 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 5 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7.消费者与经营者如在汽车三包方面出现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汽车三包方面出现争议,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来解决:
(1)协商。对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争议,消费者应优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争议双方直接面对面地友好协商是解决三包争议最经济、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2)调解。对于汽车三包争议,消费者可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这里,“依法”主要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主要是指各省市县的消协。
(3)申诉。对于汽车产品的三包争议,消费者或经营者也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工商、交通等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对于提交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申诉案件,依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4)仲裁或诉讼。如果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8.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后是否需要建立第三方鉴定机构来确定汽车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答:质量鉴定与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汽车三包的质量争议问题,应当通过技术专家参与的质量争议处理程序完成,而不是鉴定。只有需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才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9.二手车是否享受汽车三包政策?
答: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七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可以看出,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如果车辆作为二手车出售或者转让给他人,该车仍然适用于三包规定相关要求,三包凭证应当随车移交给新的用户。
10.企业用车、公务车、营运车如何三包?
答:每一部法律法规规章都有其调整范围,三包规定从法律责任上属民事法律范畴,调整的是不对等的法律主体的法律关系。目前国家各种产品三包规定调整的范围都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保持一致,目的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机管理部门建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还没有摆在应有的地位,县、乡两级农机管理部门基础设施差、办公简陋、办公经费难以保障,有的地方甚至没有电脑和交通工具,特别是在一些城郊结合部的乡镇,农机管理部门根本就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部门,想要开展农机服务工作有一定难度。
(2)农机维修行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低、知识陈旧,经营管理水平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机维修行业的发展。
(3)农机维修行业还没有形成规模,数量少,农机维修服务网点、维修服务能力还跟不上农机装备迅速增加的需要,尤其在农忙季节根本不能满足农田作业机具维修的需要。
(4)农机维修服务网点设备简陋、规模小、维修厂点急需升级改造,不能从事大型农业机械的大修保养,只能以换件维修为主,浪费巨大。
(5)《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明确了农机维修主管部门对农机维修企业的行政许可,但不允许收取管理费、证照费等费用。据我们估算,行政许可一个维修网点从申报到批准开业,要多次到维修企业认证,检查是否符合开业条件,组织维修人员培训上岗、考试、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各种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培训费、油料费、交通费、资料费、办公经费等合计约1200元/人左右,地方财政没有这部分专项经费,农机管理部门难以承受,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6)三包期内的维修由农机生产厂家负责,但由于生产企业很多,三包维修站一般设在市一级农机销售单位,而县(区)乡两级一般没有三包维修站,每逢春耕生产、三夏、三秋农忙季节,农机维修难尤为突出。由于时间紧,作业期短,维修站距离三包维修位置一般距离较远,企业三包服务人员大多数没有专用的交通工具,不能及时维修,农民需等待很长时间,特别是大型动力机械的三包维修只有一两个三包维修人员是根本解决不了的,必须借助于先进的农机维修设备进行检测。为修理农机,有时农民不得不付出很大的精力、财力,把机械拖到三包维修站去修理。不仅浪费巨大,而且往往会激化与生产厂家、经销商之间的矛盾,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三包期以后的农机维修问题表现更为突出。由于农机具品牌和配件品种多,更新换代速度快,而现有农机维修网点规模小,设备简陋,专业维修设备少,大多数农机维修以换件维修、手工维修、露天维修为主,维修浪费严重,维修质量得不到保证,修理时间较长,农机大修更是无力承担,使购机者的作业时间缩短,减少了作业收入。
二、加强农机维修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保持作业中的农业机械技术状态的完好是提高农机作业质量的首要条件和重要保证,农业机械只有在技术状态完好的条件下投入到农业生产中,才能够保证作业质量达到农艺要求。保持农业机械技术状态完好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作业前按要求对投入作业的拖拉机及配套农机具要进行彻底检修,做到需修的必修,该换的必换,不留任何故障隐患,保证拖拉机及农具技术状态完好。二是按要求对农机具进行技术保养,其目的是清除隐患,避免故障,保证机具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以提高作业质量。三是按要求操作。无论是拖拉机还是配套农机具,在使用时都必须按照所要求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这是保证农机具技术状态完好和延长使用寿命的最基本常识。
如何使这些机械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发挥正常的作用,解决农机修理难,是值得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研究的问题。因此建议:
(1)加快发展农机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步伐,按着"重点扶持县级、逐步健全乡级、积极扩大发展农机维修网点、大力扶持不同形式、不同级别的农机维修网点,按区域优化发展建设一批功能齐全、设备先进、有一定维修能力的高新农机具维修区域中心"的要求,以推进农机维修服务体系社会化、专业化、产业化为目标,使农机维修服务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新增长点。
(2)呼吁各级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农机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在农机化事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真正从思想上重视、行动上关心和支持农机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3)加强基层农机维修服务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农机维修服务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现代化设备和技术,只有具有现代知识的人使用、管理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和提高效率。同样,农机维修服务水平的提高,亦有一支高素质的服务队伍。因此,按着"科教兴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农机维修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造就一支技术精通又善于经营管理的农机维修服务队伍,使农机维修服务工作步入健康和持续发展的道路。
(4)制订具体的政策性规定,确保县级农机维修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办公经费,确保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稳定,适应农机维修行业日益壮大的需要,满足县级对农机维修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需求。
三星手机的保修卡就是三包凭证,用于手机售后保修服务,行货手机整机全国保修1年,需要用户携带购机发票,三包凭证和手机。
手机退换机条件:1、手机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了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当消费者选择退货或者换货时,务必提供相关三包凭证才可办理,并由维修站开据检测单,联系经销商处进行退换机业务。2、手机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出现了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当消费者选择换货时,务必提供相关三包凭证才可办理,并由维修站开据检测单,联系经销商处进行换机业务。
(来源:文章屋网 )
产销量第一并不代表质量第一。在一跃成为全球汽车产销量第一的同时,中国汽车产业有关质量问题的投诉亦不断增多。
2010年中国汽车业创下了两个新高:一是产销量超1800万辆,连续两年成为全球第一;二是消费者对汽车投诉增多,也创下了历史新高。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负责人介绍,2010年投诉量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商品就是汽车,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汽车投诉20405件,同比增长51.1%,创历史新高。在汽车投诉中,因为汽车质量问题产生的投诉占5成,而且频频出现汽车召回事件。
事实上,相关规定对消费者的权益做了清晰的界定。比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了对于某些商品连续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应该遵循三包规定,但是为何一直迟迟没有落实到汽车行业中?为何从家电到各类生活用品,再到摩托车都具有产品三包规定而唯独汽车行业缺失?这成为了横亘在消费者心中的一道坎。
规则复杂各自为政修车维权难于青天
显然,“博弈”是汽车“三包”一个最重要的关键词。媒体对汽车售后市场方面的报道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词汇就是“博弈”:政府部门与汽车厂商的博弈,消费者与4S店的博弈,汽车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博弈,甚至是汽车厂商之间的博弈。在国家质检总局的一纸汽车“三包”意见稿政策出台之后,这场混乱的博弈之战愈演愈烈。
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消费国,但汽车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却并不给力。消费者购车后遇到质量问题,经销商和厂商的解决方法多是“只修不换”,其理由就是汽车没有“三包”规定,导致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汽车投诉逐年上升。
“修的次数太多了,自从买了这辆车之后,他们那的经理被我‘熬’走了三个,4S店都快成我的娘家了!他们现在还在给我修。”家住北京南三环的索先生,在北三环一家4S店购车。自从2008年5月买了一辆小排量进口车之后,他就频繁奔走于公司家和4S店之间,几年下来,仅为了修理空调,去4S店少说也有十几趟了。
据索先生介绍,他这辆车的质保期已经被商家延长到了2013年。买车代步本是一件高兴事,可是现在看来,索先生被这辆进口车折腾得够呛。也想过要和商家交涉换车或者退车,可是说换就换在索先生和4S店看来都不现实。
三年多来,索先生一直不敢把车开到其他修理厂修理,就是担心到其他地方修车,4S店不再担保修车。买了这辆车之后,他经常往返于4S店与公司之间,油费少说也花了几千块,可是面对这些他只能自掏腰包。即使这样一辆多灾多难的车,他居然硬是凑合着开了3年。
索先生一边撩开车内的脚垫一边对记者说:“里面还有一些霉斑,汽车下面的防护层漆面几乎已经脱落,都是让水泡的。”看着他熟练的动作,可想而知索先生已经对自己这辆汽车的诟病清二楚。
和索先生有相同遭遇的车主不在少数,从外地来京打工的小马自从2010年12月买了一辆合资品牌的三厢轿车后,烦心事就一直没有消停过。据小马介绍,这辆车购买一段时间之后,发现油门踏板出现严重抖动的情况,坐在后排的人甚至会感觉车身抖动。
小马无奈地表示,“抖得我腿都麻了!可是直到现在4S店的销售人员一直在推脱、敷衍。我只想讨一个说法,他们这种态度和处理方法我接受不了。”一个为车维权了3年多,一个则是现在几乎不用车了,当然比他们“更受伤”的还大有人在。
在维权不行之后,很多消费者奇招百出。有一怒之下砸毁车辆的,有牵着几头毛驴拉着汽车游街示众的,更严重的情况,2009年北京大兴区一位车主在京石高速公路上刹车失灵,导致车辆侧翻酿成惨剧。
无论是砸车、游街示众,甚至是血的教训,让人无奈的是,当车辆出现问题时,消费者不但找不到索赔的标准,想要退车,也是索赔无门。索赔维权有多难?以上的实例可见一般。如果汽车市场继续如此发展,那么只能导致市场的恶性循环和不断萎缩。
在记者走访的诸多经销商之中,可以发现经销商其实对修车并不反感,难点在于退车。从汽车产业的角度来看,经销商处于市场的弱势地位:如果厂商愿意退车,经销商也认为无可厚非,但是复杂的手续和产生费用应该由谁来负担了厂商当然勉为其难。
规范汽车销售市场质保的法律法规六年“难产”,如今,终于让消费者看到了一些苗头。
消费者消费能力的提升使得汽车产业越来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经历过“井喷式”的发展过后遗留了很多“疑难杂症”,那时候国家政策主要体现在规范整个汽车产业,并没有细致到消费者具体的消费潜力。
著名消费维权律师邱宝昌指出,这次的汽车“三包”可以说是姗姗来迟。汽车纠纷往往很难解决,但它作为商品就应该受到产品质量法的约束,“三包”规定须尽快出台。
千呼万唤始出来《意见稿》犹抱琵琶半遮面
“等了6年多了,(汽车三包政策)终于露面了!”一边摩挲着自己的下巴,一边打趣地和记者调侃,“我那时候本想汽车三包一天不解决,就一天不刮胡子。那时候要一直留下去,现在胡子也要比头发长了。”某汽车杂志的资深主编一句玩笑话不知触动了多少人最敏感的神经。
汽车市场中消费者维权的最大阻力来自哪里?实际上还是由于相关的法规政策不够完善,执行力度不够大。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院长王忠敏对此就表示过自己的忧虑。
“在加快发展服务业、使其尽快成为国民经济主导产业的当前形势下。作为服务业的一个重要门类和分支的汽车售后服务行业却没有一套用以规范行业发展的完善标准体系,这与国家高度重视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现状有着很大的反差。”
因此,尽快填补这一服务领域标准化的空白,是带动并促进整个服务业发展的当务之急。事实上,早在2004年12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就曾将当时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对外征集意见,但是此后再无下文。
就在业界都以为沉寂了6年多仍处于“难产”期的汽车“三包”可能无果而终时,似乎又出现了一丝转机。9月底,记者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上发现,《家用汽车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进行了,并拟于10月下旬举行听证会。
《意见稿》在三包责任细则中指出,家用汽车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4万公里,主要总成和系统,如发动机,车身、转向系统等质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其中,此次《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就要数汽车出现问题可以退货――即在规定的时限内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可以退货。
此次《意见稿》有一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化解一些矛盾,一些变化也反映了消费者和经销商之间的博弈。其中,在修理超过多长时间提供备用车上,以前规定超过2日,现在改为超过5日。邱宝昌建议,还应
延用以前的规定,因为修理时间过长,不仅耽误消费者使用,也说明该问题可能很严重。
《意见稿》甫一出台,一时间惹来了不少消费者的关注和担心。一位网名叫做“幸运胖疯子”的网友在微博上就表示,“这个规定还是没有明确,严重的质量问题是什么问题,怎么判定严重不严重?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有没有规定经销商必须接受退货呢?修理两次怎么算?我送去了,4S店不给修那怎么办?”
这连珠炮似的发问确实道出了不少消费者的心声,他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一位刚刚购车的消费者孙先生也表示质疑,“政策出来之后谁来认定?认定之后,经销商或厂商会买账吗?”
著名汽车评论员李光昱分析,最终鉴定不太可能由国家的相关主管机构来做,更可能会有第三方鉴定机构介入。问题随之而来,如果设立第三方鉴定机构,那么成员构成也往往会来自汽车厂商和一些具有汽车专业背景的人。不容置疑,这些人员与汽车厂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这种联系会不会影响鉴定的公正性?
显然,网友和孙先生的担心是摆在消费者面前一个大大的问号。所以,谁来评估鉴定,成了蒙在《意见稿》之后的一道面纱。
有业内专家认为,《意见稿》的指导性较强,但一些具体的规定还需要细化。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总工程师魏俊强表示:“关于《意见稿》指的严重程度问题并没有指清楚,比如发动机活塞损坏是否包含在其中7何为核心部件?何为重大问题?解释权属于谁?我们还不清楚。”
其实,所谓的汽车“三包”,除了汽车修理和更换之外,退货是最引人关注的问题。考虑到汽车产品构造复杂,有些问题很难界定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还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产生的,所以这涉及汽车厂商、经销商和广大车主的权、责,利等多方面复杂因素。
几年前曾参与讨论的业内人士透露,当年的汽车“三包”未出台,主要是由于汽车厂商的阻力较大,认为汽车“三包”规定会伤害刚起步的汽车工业发展。
此次《意见稿》的细则规定,“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或又出现新的故障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而和6年前一样,意见稿仍规定”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而现在的汽车保修承诺,早已超过2年或4万公里,有的已经达到“5年或15万公里”的超长时限。
如此看来,这个迟来的“三包”《意见稿》还不能让人满意。虽然意见稿比6年前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但这个标准并不“与时俱进”,甚至有些落后。
另外,《意见稿》还指出,如果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未按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造成损坏,自行改装、调整、拆卸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证明不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不承担“三包”责任,但应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
国家质检总局1月15日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这个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明确,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但销售者可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依法追偿。
这表明,从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起草汽车三包草案开始,历经八年,几经反复,消费者期盼已久的“汽车三包”终于从纸面上走到现实中。
所谓三包,即“包退、包换、包修”,是消费领域人们耳熟能详的一个质保规定。鞋子、家电、电动车、电脑、手机……很多消费品能享受这种三包服务。但此前,动辄数万、数十万元的汽车却一直在中国享受不到这个待遇。因为国家没有“三包”规定,导致汽车消费纠纷连年上升。有人戏称,国内汽车消费现状是:买车难、修车烦、换车犹如上青天。
汽车三包终于出台,以“从无到有”的角度看,这是汽车业的一个进步,也是消费者的一个福音,从最低限度看,汽车三包规定为消费者维权、有关部门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至少是开了个好头。但仍应注意到,抛开以上因素,这次出台的汽车三包规定实在是存在太多可争议处。比如,三包责任主体仍主要是销售者,而非更应该的生产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才可以换车;质量问题主要由消费者举证;罚款最高不过3万元等,这些遗憾,使汽车三包规定对消费者的保护打了很大折扣,鉴定难、定损难、索赔难的三难现状仍难改观,实际可执行性遭到质疑。
打了折扣的消费者保护条款与多年难产的现实都表明,这次出台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一个多方长期博弈后妥协的产物,其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同时也大量体现了汽车业的利益主张。比如,第八章《罚则》中,对于企业最为严重的违规也仅仅进行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责令改正。对于营业额几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的汽车企业来说,这种罚则规定简直就像个玩笑。
客观说,汽车三包草案历经八年方出台有其合理之处。因为一辆汽车有几千上万个零件,非一般商品可比,消费者可以动辄退换货的话对厂商压力很大,更何况,中国的民族汽车业相对于国外厂商更弱小,需要更多的保护,更长的时间进行准备。
但即便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这次出台的汽车三包规定,对汽车业利益的倾斜还是过于明显了。汽车业利益集团的话语权过大,可能与中国汽车业的特色有关:世界上所有汽车制造大国几乎都没有政府控股的车企,所以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与车企利益纠纷时多充当消费者利益代言人,但中国则恰恰相反,汽车业国企势力庞大。一边是国有为主的民族汽车产业,一边是普通消费者,有关部门于是很为难。
民族工业当然要保护,但出台更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法规,是否就一定不利于民族工业的保护呢?其中是非有必要加以厘清。对消费者的无保护或者轻保护,实质上是通过消费者的利益割让来补贴厂商,在短期内,这确实有利于厂商的发展与壮大,但从长期看,作用却往往相反,被宽容的消费者或法律惯坏了民族工业,很难在世界级的竞争中胜出。
消费者不但是厂家的金主,而且还是义务纠错员,是厂家设计出完美产品的最终推动力。著名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在其名著《国家竞争力》中曾提到,一国的产品是否有竞争力,消费者监督是关键因素之一,越严格的消费者环境,其产品质量越高,越容易在全世界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一部更照顾厂商的法规,最终反而会破坏民族工业的竞争力。
中国已经连续数年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市场,民族车企的日子比八年前也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它们应该有实力承担更合理的售后支出,应该有气度把本属于消费者的权益还回去,应该有勇气接受国际同行的普遍消费者环境,应该有雄心发动消费者这一义务纠错群体去协助自己生产、研发世界第一流的汽车产品,与世界一流车企竞技。
希望未来汽车三包规定能进一步提高消费者保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