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9:32: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风险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税收管理员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我们在税收风险管理的探索和实践中发现,传统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开展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
一是基层税收征管力量相对薄弱和税收管理员职能设置宽泛之间存在矛盾。税收管理员人均管户数量较多,每月既要确保纳税人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又要完成新办企业的户籍调查、一般纳税人认定等事务性工作,还要承担上级部门临时布置的工作事项。时间、精力远远不够。
二是税源管理工作重点事项不突出和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目标之间存在差距。税收管理员制度是以科学的管理理念为基础,以加强税源控管、提高纳税遵从度为目标的税收管理手段。但现在的税收管理员往往忙于应付大量的事务性和突击性工作,对深层次的税源分析、税源预测、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工作无暇进行。制约着基层税源管理质量和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是税收管理员能力差别与税源管理要求之间存在矛盾。一方面,基层税收管理员的知识层次、年龄结构、工作能力存在较大差异,部分管理员已无法适应重点税源个性化管理、中小企业行业化管理的税源管理要求。
四是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与开展税收风险管理的要求之间存在矛盾。传统制度下的税收管理员的职能偏重执法,对风险应对的职责划分不清,风险识别、评估、防范的手段普遍不足,征纳双方涉税风险居高不下。
二、税收管理员制度创新的具体措施
(一)有效配置征管人力资源,合理分解税收管理职能
按管户、管事适当分离的原则,科学整合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分局根据岗位要求,把现有税收管理员按年龄、知识结构划分为税源管理员和责任区管理员两类,并赋予不同职责,将日常的责任区管理与风险识别、应对等职能分离。注重挑选学历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担任税源管理员,主要负责辖区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提醒等工作。责任区管理员主要负责实地调查、数据维护、核查、执行等工作。
(二)设立两级税源管理岗,实现联动管理模式转变
为了更好地推动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创新,节省制度转换成本,分局在不打破原有科室、岗位格局的基础上,采用科室内岗位职责“内分离”的方法,在职能科室专设一个“税源管理综合岗”;在各管理科增设“税源管理员”,并分别明确相应的工作责职,使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风险管理职能,从责任区税收管理中真正分离出来。
分局税源管理综合岗是分局开展风险管理的“发动机”和“整合器”,侧重依据上级风险管理要求,对重点行业及系统数据进行宏观分析,并指导管理科税源管理员开展工作;管理科税源管理员是分局开展风险管理的“中转站”,侧重在日常管理中主动对辖管企业开展典型剖析,对零散风险信息进行归集提炼,并指导责任区管理员开展工作。
(三)以基层管理平台为依托,优化税收风险应对流程
分局积极依托省局基层管理平台、市局联动信息平台、网上办税厅,加强对上级各类预警、风险信息的比对、筛选、过滤,注重拓宽两级税源管理员职能范围,强化其直接应对职能,从而来优化税收风险的应对流程。
1、有效过滤重复风险信息。对上级各类风险信息统一由分局税源管理综合岗接收,结合已完成的风险应对结果,筛选、过滤以前已处理过的重复风险信息,由分局税源管理综合岗直接应对,不再向管理科税源管理员或责任区管理员进行任务派送,减少了管理科税源管理员和责任区管理员的重复识别、应对环节,提高了流转速度。
2、高效应对一级风险信息。对于经评定为一级的风险信息,由税源管理综合岗制作《案头分析工作底稿》,注明分析情况,提出处理建议,经科室和分局审批后,以发送提醒单为主要手段作直接应对处理,并完成基层管理平台、市局联动信息平台的反馈操作。同时,为提高直接应对一级风险信息的效率,我们构建了“网上办税服务厅低等级风险应对模块”,专门用于批量发送纳税提醒单。而纳税人也可以通过该模块回复整改、自查结果。责任区管理员则可以通过该模块查询风险信息应对结果以及纳税人的查看和回复情况,结合日常工作加强后续管理。
3、强化二级以上风险信息应对。对于确定的二级以上风险信息,我们注重细化风险识别、分析、应对、处理等环节各类人员的职能,着力提高二级以上风险信息的应对质量。一是由分局税源管理综合岗对二、三级风险信息,标注科室、管理员及其他相关信息,以方便甄别。同时分类别、分科室制作《业务传递单》,向各科税源管理员进行派送。二是管理科税源管理员接收分局税源管理综合岗下发的风险信息后,对其进行案头分析,经分析确定属于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信息,由本岗位做直接应对处理;经分析无法排除风险的,制作《案头分析工作底稿》,注明分析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后,向责任区管理员传递;经分析需调高风险等级的,向分局税源管理综合岗反馈。三是责任区管理员接到税源管理员的《案头分析工作底稿》,按照所注要求采取约谈、督促纳税人自查或 实地核查等防范性应对措施。四是分局评估员接到分局税源管理综合岗传递的由两级税源管理员评定为四级的风险信息后,按评估流程做应对处理。
(四)充分发挥税源管理员作用,提升基层税收风险联动管理效能
合理明确税源管理员职能,加强深度税源管理,以提高税源管理的效率是我们这次创新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核心环节。
1、注重发挥税源管理员的分析识别职能。在确定重点风险行业,制定分局行业税收风险管理计划时,各管理科税源管理员加强案头分析,对辖区内的行业有重点地进行风险认别和排序,分局则根据管理科税源管理员的分析结果,结合上级税收风险管理要求,借鉴其他单位的税收风险管理经验,选择特点最明显、风险最突出、问题最集中的重点行业或重大税务事项,来启动行业风险管理计划。
2、注重发挥税源管理员的归集提炼职能。在日管中,税源管理员在做好行业税收风险信息分析识别的同时,充分利用自身在层级税源管理联动模式中的岗位优势,对责任区管理员在日常巡查、评估中所反映的异常情况,结合省、市局下发的法定风险信息源和公开的第三方风险信息,灵活运用多种分析方法对所获信息进行归集提炼。对于具有代表性并能够形成风险信息源的,形成《案头分析工作底稿》,建议将其归入分局风险信息特征库。对于不能形成风险信息源但有助于规范行业管理的风险信息,在分局税源管理综合岗的协助下进行典型案例的分析,寻找此类企业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提出建立行业管理办法的建议,提高了分局行业管理、重点税源管理、重大税收事项管理的针对性。
3、注重发挥税源管理员的指导监督职能。我们在创新管理手段,建立税企联防排除涉税风险长效机制的同时,注重发挥税源管理员在行业风险管理过程中的指导监督职能,对已经形成的行业税收风险管理办法中涉及的风险指标,做到定时检查、分析、复核,适时提醒责任区管理员开展涉税风险调查、发出纳税风险提醒,从而确保分局行业税收风险管理长效机制落到实处。
三、税收管理员制度创新取得的成效
通过近一年来的创新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实践,分局提高了税收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行业税收风险也得到了有效防范:
首先,制度创新后,由于设置了两类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和人员配置变得更为合理,基层税源监控分析、提醒服务等工作内容得到重视和加强,基层税收风险管理的关键点和着力点更加明确。同时责任区管理员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加强深度税源管理,提高了征管资源利用率和税源监控的针对性、有效性。
第二,将税源管理的重点事项与一般事项进行分离,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分局内部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解决传统制度下的税收管理员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尽可能减少执法风险和控制不廉行为的发生。
第三,两级税源管理岗的设立,形成了“分局税源管理综合岗——管理科税源管理员——责任区管理员”的层级税源管理联动模式,特别是管理科税源管理岗的设立,使分局层面的税收联动管理机制得到了有效的衔接,增强了科室、岗位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提升了税源联动管理效能。
一、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职能和明晰岗责
1、建立税源管理权力清单制,全面梳理税源管理事项,取消不适应税收改革和发展要求的管理事项。
2、明确各税源管理事项的管理方式,建立基础事项和风险事项的划分标准。
3、按照完善纳税服务、税源管理、政策支持、服务保障四大系列的职能分工,重置岗责体系,尤其是机关职能分工和管理定位。
二、强基固本,全面提升征管基础
4、不断完善《征管基础工作后续管理办法》,查找征管“盲点”,逐步增加纳入征管基础管理的事项。
5、按季开展税源和征管状况分析监控,着力提高专业化管理在分类分级税源及其主要税源管理事项方面的作用,为各级深化征管改革提供决策依据。
6、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征管基础事项风险监控指标并加强基础工作达标考核。
三、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理念,扩大风险应对效能
7、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好《风险应对管理办法》,分类分级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及时总结风险应对工作经验,对风险应对系统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
8、规范和明确纳入风险管理方式的税源管理事项,建立公平、规范、效能的下户核查(实)制度。
四、贯彻分级分类要求,深化大企业、行业和个体管理
9、总结专业化改革以来的行业管理经验,建立建筑业、银行业基础管理手册和风险防范指引。
10、贯彻省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办法》,建立大企业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和税收风险内控体系。
11、深入研究集团企业内部管理涉税指标,选择1-2个集团公司,集中开展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12、规范个体管理,完善个体零散税收管理体系。实现个体共管户、门临代开以及营改增代开票纳税人全面委托国税代征。认真组织直管户典型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用于定额指标体系的维护完善。
五、全面实施发票改革,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13、全面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网络税控机发票和电子发票,全面取消20元以上定额发票。
14、实行新的有奖发票模式,建立引导发票受票方主动查询(反馈)发票信息的激励机制。
15、加强发票风险管理,建立发票风险模型,定期对发票风险户开展实地核查,确保发票使用安全。
六、规范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运维效率
16、规范招投标和采购程序,加强对招标文件与商务合同的合规性审查。
一、国外税源管理的经验
1.科学配置机构,降低税收成本。
国际上,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完全按照行政区划进行,通常根据经济区域范围、税源集中和分散程度、纳税大户的分布情况、纳税人的分类情况,设置区域性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若干税收征收(服务)中心。新加坡设立常规的税源评估部门,有对个人评估的纳税人服务部、对公司法人评估的公司服务部、对重大税案调查的税务调查部等,是按照纳税人对象来设置机构。阿根廷国家税务局下辖24个分局,其中在税源集中、经济发达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省设9个,依据税源分布跨省设15个,其设置税务机构的根据就是税源分布和经济区域来划分。
2.对纳税人分类管理、提高税收效率。很多国家为提高税收管理效率,通常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的类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澳大利亚税务局按照规模将公司分为三类(大企业、中小企业、更小企业)进行监控。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大型企业进行管理,一方面为这些大公司提供优质的纳税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增强对其监控的力度。荷兰把纳税人分为个人、中小公司、大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等四种类型,并分别设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使管理更有针对性,强化了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阿根廷是将纳税人按大、中、小户归类,侧重抓好年纳税额占全国税收总额过半的大户,不仅成本低而且效果好。
3.强调纳税风险评估和分析。纳税风险评估被作为新加坡税务局的税源管理核心工作,贯穿于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等各环节,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最有效手段。澳大利亚国税局认为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审核后,效率提高的同时风险也增大了,因此必须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进行纳税风险评估,评估人员将来自税务当局数据信息库、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的内、外部信息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得出分析结论。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主要是自我管理、自行申报、自行审核的策略,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而对于抵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管理具有强制性。
4.多渠道交换信息,重视税源管理信息化。澳大利亚不但在全国税务机关内部全面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纳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处理公文流转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实现了全国联网,而且与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海关、保险、金融及大企业实现了互联,为其有效实施税源管理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审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美国税源管理智能化程度比较高,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由东海岸国家计算中心和按地区设立的十个税务征收中心组成,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输入电脑后,电脑会自动进行逻辑审核,并以此估算其税款,自动进行评估,旨在追求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5.加强宣传、实现纳税服务经常化与多元化。为纳税人提供广泛、周到、多元化的税法宣传和优质纳税服务,为税源管理创造条件,提高纳税遵从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常用的做法。除传统宣传方式以外,税法宣传广泛运用高科技手段,如多媒体、FLASH、DVD软件、网络等,还注重个性化的宣传。在澳大利亚,税务机关每年都会派出高级官员与前三十名的集团公司进行沟通,讨论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及税收遵从问题。税务机关还定期邀请行业和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税源管理工作,使税务官员们更好地了解大公司在经营中所处的经济和行业环境,以增强税务官员的管理能力。
德国成立了纳税人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并建立了专业数据库,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为会员提供税务信息服务。
二、对中国税源管理的启示
1.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合理配置机构和资源。税收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以纳税遵从最大化为目标,科学实施风险目标规划、识别排序、应对处理和绩效考评,力求最具效率地运用有限征管资源不断降低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的过程。结合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程度、经营者素质、企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高风险税源点的区域、行业、企业。分行业、分税种、分区域进行横向纵向比较,确认为税源管理风险点。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通过建立风险特征指标和风险特征库,对风险数据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筛选,找出遵从风险易发生的领域、环节和纳税人群体。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建立起适应风险管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在合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的基础上,建立纵向互动、横向联动、内外协作、运行顺畅的立体化运行机制,实现有限征管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配置。以是否有助于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是否有利于最具效率地降低纳税风险、促进纳税遵从来规划和展开,并以此作为衡量、检验资源整合配置、流程改造是否成功的标准。
2.加强税源信息交换,实现信息来源多元化。与纳税人税源相关的信息多种多样,由许多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以及相关部门掌握的,涉及到工商、海关、财政、统计、土管等行政部门以及银行、电力、审计、评估等机构和企业的数据。因此,加强税源管理必须保证相关部门所掌握信息的有效交换传递。目前,中国税务部门已着手于税源管理手段的信息化进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金税工程、评估系统、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等。但是,由于中国税源管理信息化工程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现有税源管理采集数据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税源管理信息分析应用水平较低、对数据的挖掘利用程度不高。为了更好地应用信息化手段对税源管理进行强化,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快网络社会化进程。网络社会化,就是使计算机网络从税务部门向社会各部门延伸,实现各部门的数据共享,使税务机关充分了解纳税人的各项纳税资料。(2)建立税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税源信息采集、加工、利用(包括税收风险评估分析)为主线的税源管理信息系统,以增强税务部门的信息采集、利用、管理能力,加强税收风险的分析和评估。(3)建立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建立起功能齐备、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充分利用采集、整理的数据资料,向决策层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信息。
3.专业化的分类管理。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税收风险、纳税遵从的不同进行税源分类,进行分类管理,将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将税源管理指向由管理所有纳税人转为管理有风险的纳税人,将有限的税收管理资源由用于管好所有纳税人转为优先用于遵从风险较高的纳税群体和领域,可加强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针对不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进行不同的税收监控和审计措施。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采取宽松措施,由纳税人进行自我管理、自行评估,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对税收风险高、纳税遵从度低的纳税人采取严厉措施,实行全程监控、全面跟踪、全面审计。针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设计不同的税源监控、管理方案。将大型企业集团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管理,对他们实行税务审计为主的管理措施。对中、小型企业实行以纳税风险评估为主的税源监控办法,对这些企业仍然采用属地管理办法。
关键词:一带一路 境外税务 问题
一、引言
在2013年,提出共建“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并明确了以对外开放与周边外交助力中国及周边国家经济发展的新战略,该战略被称为“一带一路”。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企业进一步“走出去”提供了更坚实有力的支持,为企业带来了更大的市场潜能。
当然,“一带一路”战略给企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也是并存的,企业在得到极大的发展机遇时,也面临着政治安全、国际税制以及法律保障等问题。其中税收作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更需要为企业“走出去”提供较好的保障,以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税务问题,将项目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提升其盈利能力(本文所提到的企业均为“走出去”企业)。
二、当前企业境外税务问题
(一)企业对境外税收风险认识不清
当前由于部分企业急于做大做强,对国际税务制度及规则执行方面的理解存在偏差,对“一带一路”背景下的企业发展战略制定并不清晰,也没有重视国内的税收优惠和国际的税务风险规避,不能重视税收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二)税务风险把控应对能力不足
面对海外业务中存在税务风险,企业“走出去”后获取信息较为有限且针对性不强、信息的内容比较狭窄,对项目所在国的涉税风险认识不清。整体来说,大部分企业对项目所在国的安全审查、税务制度以及外汇制度等认识不深,没有制定系统、全面、有效的税务风险防范应对措施,导致企业对境外税务风险不能准确把控、不能较好应对。
(三)国家对企业税务支持效果不明显
虽然近年来我国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国家税务机关在税法宣传以及税务服务上不断的提升质量。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国家现行税制对于企业的支持力度仍较为薄弱,税收优惠政策也较为有限。另外,还有部分企业由于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有限,不能较好的应对税务风险。
三、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境外税务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企业要充分了解重视境外税务风险
在当前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下,企业“走出去”面临着更多的机遇与挑战。企业不仅要思考怎样应对国际市场的挑战以及税收风险问题,还要突出自身发展的优势。
首先,企业要明确了解所在国的税收制度、劳工制度、外汇问题以及审批程序等相关信息,尤其要重视境外税务风险问题。企业要树立较强的风险意识与风险把控理念,提高税收遵从意识、法治意识以及诚信意识,为企业“走出去”做好充分的准备。
其次,企业也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与国际市场的特点、规律,制定相的税收风险防控机制。面对各国越来越严格的税收监管制度,企业要做好全方位的分析与判断,全面掌控税务风险。企业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的调整海外业务的经营架构,针对自身的薄弱环节进行有计划的加强,以免出现盲目扩大经营或在境外开展恶性竞争的状况。
(二)企业要健全涉税风险防控能力
一方面,企业在遇到享受境外税收待遇受阻、遭遇税收歧视、重复征税、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查等涉税风险问题时,要及时的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中介机构,也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另外,企业应设置专门的涉税风险管理部门,对企业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涉税风险做好全面的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以便于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走出去”企业的国家化经营管理,需要高能力、高素质的综合型人才,企业管理人员不仅要具备法律、金融、财务、营销等方面的知识技能,还要熟悉涉税风险、具备税收战略思想与风险应对能力。企业可在高层管理岗位积极引进熟悉国际规则和海外市场的综合型人才,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三)国家要完善企业境外税务支持系统
一方面,国家要加快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进程,完善对税收协定体系等法律法规。对于“走出去”企业境内外所得的计征办法、亏损的弥补办法和税收抵免的管理办法,细化纳税人境外所得的种类、成本费用扣除标准等政策规定。企业也要时刻关注国家对“走出去”企业的鼓励优惠政策,全面了解并利用国内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思考合同如何报价,解决合同的税务条款如何签订,以及由什么样的主体来签订合同等问题。
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机关要完善当前的涉税风险预警信息体系,启动分国别、分地区、分行业涉税风险预警机制,依托各级税务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微信群等现代化信息传播平台上的“一带一路”专栏,及时有关企业“走出去”的涉税政策和风险资讯,及时为企业解读和预警境外税收风险,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国际贸易往来、跨国兼并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涉税风险,指导纳税人做好海外贸易经营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四、结束语
在当前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下,企业要时刻关注国际经济市场规则变化,明确海外贸易目的国的税收政策与税收协定,全面了解当前的涉税风险问题,有效的把控和减少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税务问题,促进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孔丹阳,李倩,张剀.服务“走出去”企业,这些数据值得关注[N].中国税务报. 2014 (B02)
关键词:海外工程财务管理财务风险防范措施
论文结合笔者自身近些年来在公司海外石油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教训,阐述了海外工程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分析了其所面临的重大风险,最后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财务管理重点环节
(一)以资金管理为中心
在海外石油工程项目中,对于财务管理一定要对资金管理高度重视,并以资金管理为核心。当前在海外项目中,通常会出现流动资金非常紧张、资金较为分散以及管理人员缺乏对资金成本的意识。要想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必须同时做好资金管理集中化和资金使用高效化两个方面。
(二)加强项目成本费用控制
通过加大项目成本的控制力度,可以大大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关于项目成本的控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设备、材料采购成本控制;油、材料消耗成本控制;人工成本控制以及其他成本控制。
(三)加强外账和税收管理
1、做好外账管理工作
一般情况下,为较好应对所在国不定期的财税检查,企业会选择招聘一些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同时有良好的英文水平当地会计师专门处理外帐。同时还要与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必要的服务协议,在保证做好外帐审计和纳税申报工作的基础上,绝对不能因为财务人员自身的低级工作失误而给企业带来高额的罚款。另外,中方的财务人员首先要对当地的会计和税收政策有较深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具备良好的外文沟通表达能力,做到与外方财务人员及时有效沟通,实现外帐工作高效可控管理。
2、充分研究税收政策
海外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制定的相关税收规定,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同时为了能够及时准确的熟悉该国的税种、税率大小、征税的方式以及税收的相关优惠政策,选择各种合法避税和抵免税收的途径和措施,正确解读合同中的纳税条款,可以聘请当地具有雄厚实力的税务咨询机构。以笔者所在公司的某一海外项目为例,当地税法规定,从国外永久性进口生产性的固定资产,进口增值税能够直接抵减企业应缴所得税额;当地直接购买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的40%,可以抵减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此政策为本海外项目带来了近1000万美元的税收优惠。
二、财务风险及防范措施
在海外石油工程项目中,由于其客观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其他不可控制因素,企业的财务风险也是始终存在并处于连续变化状态中。
根据在海外项目多年的工作经历,现将财务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总结列示如下:
(一)资金风险及防范
1、资金回收风险
大部分的海外石油工程项目,通常会出现资金结算延迟的现象,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回收风险。一些业主由于资信不佳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成为坏账,虽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仍可能会陷入“赢了官司却要不回钱”的尴尬境地。
因此,公司在招投标环节应加强对业主的信誉、能力、资本等条件评估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坏账损失发生的风险。
2、资金安全风险
海外石油工程项目所在国大多是不发达的第三世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外汇政策等不稳定性增加了项目资金的安全风险。
因此,在海外施工过程中,在保证项目向前推进的原则下,尽可能的降低库存资金,选择将大部分的资金储存到信誉度高的外资银行中。通过安全的渠道,将多余的资金及时汇回国内,尽力保证资金的安全。
(二)汇率风险及防范
在国际石油工程项目结算时,通常以美元或者所在国家币种进行资金结算,所带来的汇率风险也增加了财务风险。
因此,企业应根据对美元和当地货币汇率走势的预测,适当调整美元在整个结算价款中所占的比例,在合同中适当加列保值条款,能更好地补偿汇率风险带来的损失。
(三)成本管理风险及防范
因为海外石油工程项目周期较长,其外部成本也会受所在国社会环境、材料价格、物流运输以及汇率等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极易造成项目管理偏差,直接对项目的成本控制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先收取分包商一定的履约保证金、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要求分包商预先垫付一定比例资金等措施,降低成本管理风险。
(四)税收管理风险及防范
海外石油工程项目执行时,国际化经营管理经验的欠缺、缺少系统税收风险管理办法、对项目所在国家的税收制度不够熟悉等,都会大大增加税收管理带来的风险。从项目最初招投标,到中期项目谈判,再到谈判成功后的启动运营,都始终伴随着税收管理的风险。
因此,海外项目人员应积极地分析项目各阶段所涉及的税种、税率,对各种可能的融资模式的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合理筹划,实现企业税负的最优化,同时应设置税务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有效地进行税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海外石油项目的开展对企业来说机遇与风险并存,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者的能力和智慧有着更高的要求。我们也相信,只要理解并运用好国际通用的基本模式,加上丰富的财务管理手段,最大程度发挥企业的优势,必定会创造更多的财富,走出一条快速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一、建立国有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机制的原因
(一)财务风险意识薄弱。我国国有企业脱胎于计划经济,普遍缺乏风险意识,这已成为大多数人的认知。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对企业财务风险的客观性和严重性明显认识不足,单纯以为只要做好账、管好钱,就没有财务风险,政策推行中“求稳”意识强,墨守成规厌恶风险,无视“以变求存”的市场规则,在资金、债权债务、投资等企业各项财务管理活动中处处存在变数和风险的今天,这种风险意识先天不足,直接导致国企自身生存能力的欠缺。
(二)内部治理结构还不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的特征和要求,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由于管理链条长,审批层级多,监控难度大而且成本高,造成各级单位的风险不能有效得到梳理和监控,比如在众多国有企业中监事会形同虚设,相关负责人大多是兼职,监督作用发挥受到局限,同样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
(三)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我国国有企业大都缺乏完整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财务管理系统中也存在着弱化监督的缺陷,普遍对内部审计重视不够,自查自纠能力欠缺,自身免疫系统缺陷,从而造成国有企业自身财务风险较多。
(四)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机制的可行性较差。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尚没有形成一套成熟有效又简便易行的风险预警机制,现有的各类风险预警模式不是浮于理论探索或形式操作,就是实施成本过高,或者不适合于国有企业自身特点,可行性较差,不宜推行,最终导致企业在面对财务风险时手足无措,最终造成严重后果。
(五)国际市场竞争对风险管理的客观要求。国有企业要走向世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就必须熟悉和遵从国际社会的风险管理模式和规定,如101条风险管理准则、ISO风险管理准则等。究其原因,一方面,大型跨国企业都以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作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前提,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要走向世界,将面临更多风险与挑战,尤其是财务风险,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出口海外企业每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就高达上千亿美元,可见,国有企业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是多么的紧迫。
二、建立国有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机制的基本原则
(一)简便易行。要充分考虑财务管理人员的普遍素质与能力。财务风险来自于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预警机制也应融入到日常活动中,便于操作与执行。首先,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应该适应国企自身特点,由一般财务人员依据财务基础知识便可初步实施。其次,企业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要依据自身财务特点,充分利用现有财务数据,强化日常监督,避免增加财务人员负担和工作压力。
(二)成本效益。因为财务风险预警机制本身不易进行考核量化,因而易形成只增加额外成本不产生效益的顾虑,导致实施有难度。因而,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应作为改善企业财务基础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来考量,尽量减少专业化实施成本(如专设岗位、专业培训等),以前置化财务监督的方式,促进企业夯实财务基础工作,防范风险,改善管理,提高效益。
(三)重点全面。财务风险预警机制要自成体系且有重点,预警模块和预警指标的设置必须科学合理,预警体系与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应有机结合。如商贸企业的预警机制应集中于资金、往来账、存货等监控;房地产企业则应更多考虑投资、融资等预警。同时,财务风险预警体系应考虑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只要存在财务风险的领域都应建立预警机制,以便对企业财务风险提供整体评价。
(四)激励约束。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应与年度考核指标相结合,并包含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以促进有效实施。风险预警不是目的,采取措施,改善管理,规避风险,提高效益才是初衷,因此,完整的预警机制应包含相应的整改要求和奖惩措施,企业一旦建立预警机制,就应该通过固化的流程制度来实施和考核。
三、国有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与实施
(一)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建议明确财务风险预警机制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审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经办人员可以是从事企业日常预算管理、核算或统计等相关业务人员,无须专设部门和人员。目的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节约成本。财务负责人要作为财务风险预警机制的第一负责人。
(二)建立跟踪监控的指标体系。相关财务人员要重新梳理已有的财务数据,结合以往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通过敏感性分析测算,关注对企业财务数据比较敏感的指标和项目,建立一套跟踪监控的指标体系,同时,设计一套跟踪监控表格,为预测预警提供依据,如期间费用预警监控表,可以按月跟踪,也可以按项目周期跟踪,定期测算成本费用完成率,探索设定预警级别和不同预警值。
(三)制定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管理办法和步骤。在前期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制定《X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管理办法》,对管理部门、人员、职责,预警管理的原则,预警方式方法,汇报、整改、奖惩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通过制度化流程化,推动财务风险预警机制的有效实施。
四、实例分析
例:某国有企业X主要业务为商业贸易,建立了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年度考核指标是利润实现1 000万元、成本费用控制率100%、库销比小于3、坏账率小于5%等指标,已经连续经营3年以上。试对该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建立方法和步骤进行阐述。
分析:
第一步,X企业经理层在办公会中一致同意由财务审计部作为财务风险预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管理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并由企业总会计师担任第一负责人,主要考虑是便于推动财务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同时增强总会计师的风险责任意识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利于企业发展,另外,也便于总会计师统筹考核财务审计工作内容和工作量。
第二步,X企业财务审计部接到工作安排后,指定预算室负责具体实施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1.预算室结合人员工作量和工作内容,指定负责预算分析岗人员根据以往预算执行情况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分析和测算企业财务数据中对考核指标比较敏感的财务指标,由统计分析岗根据企业历史财务数据分析企业财务风险主要集中区域。结论是,企业财务风险主要集中于管理费用、应收款和税务,对于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预算完成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较为敏感。
2.预算室将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预算完成率、净资产收益率列为公司预警监控指标体系,同时,建立营业收入、管理费用、应收款、库销比、税务风险等跟踪监控表格,设定“黄橙红”三色预警方式,并规定不同的预警值,如管理费用及明细使用达到预算值的70%时为黄色预警,采取措施是向总会计师通报,加强费用控制;使用率达到80%时为橙色预警,采取措施是向总会计师通报,控制费用支出,改善财务状况,使用率达到90%时为红色预警,由总会计师向经理层通报,原则上不再发生费用支出,特殊费用按照预算外管理办法执行。
3.对于税务风险,由财务审计部负责人牵头税务会计配合预算室,梳理企业日常经营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影响金额以及相关税法规定,定性定量相结合,形成X企业税收政策跟踪表,根据税法规定的纳税时间、金额、处罚措施等测算出企业税收风险的紧迫度、重要性及金额大小,设立高、较高、中等、较小等不同风险预警级别,根据实际情况,对达到高、较高风险级别的事项及时向总会计师通报,对中等、较小风险级别的事项要持续跟踪监控。
研发费加计扣除作用
研发费加计扣除,对于高新企业来讲,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施行加计扣除政策,原本可享有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即在纳税之前扣除150%,到了2017年为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将高新技术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从原有的50%增加到了75%,同时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进一步促进了政策的落地,更是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优势。这两种优惠同时使用,加上政府后续仍旧有可能继续加大优惠政策,十分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过程中进一步降低税收负担;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将节约的资金用于加强公司的发展,不仅可以提升公司竞争力和整体形象,还能够为企业培养出优秀的技术团队,加强科研的技术力量。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
研发费用归集风险
在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发期间,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遵循《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来执行,但是,高新企业在发发展中,同时要遵循《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指导》作为指导来开展日常研发工作,而两个文件,对于高新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规定有所不同,这就为高新企业带来了核算和税收判断的风险,高新企业如果未按税法规定对税会差异进行调整,就会造成企业面临巨额罚款、加收滞纳金,甚至是刑罚处罚,并伴随着企业名誉损坏的风险,严重情况下,会影响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审核。企业加计扣除政策理解不到位形成的风险企业财务人员对加计扣除政策理解不到位,造成从研发费用归集时形成的会计差错,导致加计扣除未能进行剔除从而给企业造成的税收稽查风险。
有效防范研发费加计扣除税务风险的途径
企业层面风险防范
健全会计核算与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要明确研发费用核算科目的具体内容,从企业会计基础制度上进行要求,按科目设置,分研发项目独立核算,并对各项费用支出准确、合理的进行归集,使企业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意识: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过程中,要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强化税务风险管理意识,首先从企业的管理层面入手,加强与政府方面加强沟通,定期与政府税收部门进行企业纳税的相关信息交流,聘请政府税务管理人员到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税收政策宣传、税收筹划培训,以确保高新企业在开展研发费加计扣除期间,明确各项政策内容,例如哪些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哪些费用不能够加计扣除,进而能够准确的遵循政府相关政策进行合法纳税,进一步提高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意识,避免出现漏税行为。
明确划分加计扣除范围
在进行加计扣除核算阶段,企业会计人员需要熟知国家税收政策,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费用阶段可纳入加计扣除的范围,避免错将不该加计的费用纳入到加计扣除范围,严格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范围。第一是人员人工费用,指在研发过程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薪金,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与住房公积金,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实际工时占比为依据进行分配后的费用;二是研发阶段直接投入的费用,即燃料、材料、动力费用,要依据实际工时占比进行分配,才可进行加计扣除,同时强调研发活动产出的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对外销售的,其研发费用中的对应材料费用不可列入加计扣除;三是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费用,其折旧费需要依据实际工时占比分配到研发、生产费用中,才可进行加计扣除;第四是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即研发活动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摊销费用,需要依据实际工时占比进行分配,才可进行加计扣除,无形资产要求符合税法规定,并且缩短摊销年限的资产,可以将税前摊销部分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第五是高新技术研发的新产品工艺规程制定、设计、临床试验以及勘探费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用等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如专家咨询,资料翻译、研发成果的分析、评议、检定、论审、知识产权申请等费用,上述范围的费用可纳入到加计扣除范围,但是不得超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并且要特意强调是按单个项目判断10%后再加计汇总。与此同时,企业管理者需要加强对企业税务缴纳相关文件执行的力度,或是企业聘请税务事务所专业人员对企业加计扣除的监督,确保在无税务风险的基础上享受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
严格遵循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高新企业在申报加计扣除期间,需要严格遵循加计扣除申报对原始材料的要求,从而顺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以下文件可作为参考整理备案:加计扣除立项材料清单:①总经理、董事会针对研究项目的决议文件*2;②地区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1;③项目立项计划书*2;④研究开发项目经费预算报告*2;⑤项目组人员名单与编制情况*2;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3(同时提交电子档);⑦鉴定申请表;⑧研发项目效用说明书*1;⑨立项等级客户端电子文档;⑩商请函*2;研发费用专账管理承诺书*1。在高新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阶段,在收集原始凭证方面,为了避免因凭证效力不足,使企业无法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可遵循下述要求:①针对研发人员工资的凭证,需要以职能部门,按月度单独编制工资清单,并将其作为有效凭证;②企业在研发期间的燃料、动力等间接费用,需要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③企业在研发期间的租赁费用,以发票、租赁合同、分配表作有效凭证;④企业在研发项目中直接消耗的材料,需要以注明领用项目的领料单作为有效凭证;⑤企业研发期间发生的折旧费,需要以分配表作为有凭证,摊销费需要以摊销表作为有效凭证;⑦企业开展的其他项目,需要以实际情况为基准,凭借相关的有效凭证进行归集。
一、经济合同涵义及其涉税问题
经济合同涵义及其涉税问题主要定义及表现是:
(一)合同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 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行为而起。(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3)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对应。(4)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称之为合同条款,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目的和要求,确定了双方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应承担的民事义务。因此,合同条款是合同的核心,没有条款就不能称其为合同。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
(二)经济合同的涵义
经济合同是相对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而言的一种新型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的订立、履行和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三)经济合同涉税问题
经济活动决定税收,经济合同记载和确认经济活动。整个营销过程涉及合同的签订、发票的开具和取得、销售收入和应付账款实现的时间确定、税款缴纳和抵扣时间的确定以及收款和货款支付方式及时间等,这一系列活动都是围绕合同进行。
经济合同涉税管理是达到经济目的所需要付出税收成本的当事人纳税义务负担的约定与明确。企业一定要关注承载企业经营业务的合同,在签订合同甚至合同谈判时就应当对合同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考虑,而不要总是在缴税时才想起,这样易使企业出现缴税不当、缴糊涂税的情况,导致企业承担额外的法律或税务风险。
很多企业聘请了法律顾问,负责对业务部门签订合同进行审核,以实现通过合同的签订来避免经营风险。合同是经济事项的源头,从合同设计、签定方面入手,通过事先规划,将规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因此,分析经济合同中的财税风险,有助于企业合理制定防范措施,减少企业运营风险。
二、经济合同中的财税风险分析
经济合同中的税务风险主要是表现以下五方面:纳税义务的风险(税负转嫁)、纳税时间的风险(递延纳税)、税收发票的风险(合法凭证)、关联交易的风险(转移利润)和税收成本的风险(多纳税)。
(一)企业投资和设立时的合同财税风险
(1)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相当于逾期未到位投资资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所谓的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是指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评估作价投资到别的企业,从而形成被投资企业股东的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 号)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在投资实践中,一些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等动产进行投资,并没有把投资的设备和存货视同销售并进行一定的税务处理,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没有给被投资企业开具发票进行入账,而被投资企业收到投资者作价投资的设备和存货,往往以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作为入账价值,从而对该投资的设备进行计提累计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3)虚假注资和抽逃出资。虚假注册资本罪和抽逃注册资金罪二者都存在虚假的行为,除存在法律风险外,还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因为企业虚假出资后,马上进行撤资,在公司账上一般挂在其他应收款某某股东上,产生一种跨年度的无偿借款行为,存在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风险。(4)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涉税风险管理控制。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是指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在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存在三方面的涉税风险:一是营业税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 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该规定,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要享受不征营业税的优惠,必须有个前提条件,即投资者与接受投资方,在投资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双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否则不可以享受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土地增值税风险。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并非所有这样的投资都能免征,这仅限于投资双方都是非房地产公司时,投资方才可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三是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基于此规定,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由于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属必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名下,因此,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必须要按照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购销合同的财税风险
(1)低价无票采购风险。企业采购时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如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不符等,都会造成企业的损失。从财务角度看,没有发票意味着不能进成本,就不能税前扣除。因此,采购方要为没有发票而多负担25% 的企业所得税;如果采购方未索取发票,采购方不能抵扣17%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在采购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索取合法的发票。(2)发票是否含税风险。在实务中,许多不懂税务管理的采购人员只注意合同中写明价钱的高低,却很少关注合同里面的价格是否包含增值税。因为价格是否含税将直接影响企业缴纳税额或抵扣额的大小。因此,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要明确价格中是否包含增值税。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如明确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问题时,供应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得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行政损失。(3)结算方式与增值税延期纳税。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尽量地延缓纳税,从而获得节税利益。根据现有增值税管理规定,增值税纳税期限最长只有一个月,在纳税期限方面很难进行纳税筹划。要想实现延期纳税的目的,只有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采取何种结算方式。
(三)借款合同的风险
在借款合同中,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主要有:与个人借款须签订借款合同,利息支出才能在税前扣除;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利息支出发票是否能够取得,影响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代开发票时贷款方须缴纳5% 的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垫付的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合同不须缴纳印花税。
(四)租赁合同涉税风险
当前有不少出租人在出租各种设备和厂房时,往往不承担与租赁有关的税费,为了更好地进行账务处理,承租人一般会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但到税务局代开租赁发票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即企业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租赁业营业税及其他税费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使企业既承担了代扣税费的成本支付,又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代替出租人扣缴的各种税费,使企业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三、经济合同中财税风险的防范
企业应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因合同签署而可能产生的税费进行分析评估,包括涉及的税种、税负等,选择最优方案,从而减少因合同带来的损失。
(一)合同签订管理
绝大多数企业认为,所谓的税务管理是财务安排,理所当然安排给企业财务部、财务总监去把关。业务做完后,突然发现税交多了,然后在财务安排上下工夫,做假账,找假凭证,给企业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企业应加大对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培训,让谈合同、签合同和审合同的人能有效识别并防范经济合同中的税务风险。同时,财务人员应多学习经济法知识,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改革趋势和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制定的动向,参与合同谈判过程。
(二)合同条款控制
合同中必须明确基本条款,尤其是质量、价格、收付款方式、时间、交货地点。如在订立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时,应尽可能将价格描述清楚,如含税或不含税、出厂价或目的地价、离岸价或到岸价等。这是因为价格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不同的价格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关注价格的表述。
(三)发票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基于此规定,企业向供应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发票类型的要求以及发票不符合规定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四)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涉税风险控制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时,必须采取以下税收风险管控策略:
(1)投资者在签订投资合同时,必须在投资合同中明确注明投资方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字样,而且投资方不能以投资入股进行买卖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2)投资者是非房地产公司,无论以土地或房屋投资到房地产公司还是非房地公司,都要依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不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必须投资到非房地产公司名下。(3)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必须要按照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购销过程中财税风险防范
(1)避免采购合同的税收陷阱。在采购合同中要避免出现如下合同条款:全部款项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发票。因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产品质量、标准等方面原因,采购方往往不会支付全款,而根据合同条款采购方可能会无法取得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因此,需要将合同条款改为根据采购方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开具发票,这样就不会出现不能取得发票这样的问题。(2)合理确定采购合同的价款。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在价格中明确款项总额、具体结算方式、税款的负担等。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时,因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外),企业就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可以通过谈判将购货的价格压低,以补偿无法取得发票带来的税收损失。(3)明确合同中违约金条款。采购方在签定采购合同时,对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
(六)租赁合同涉税风险防范
为了控制租赁合同税收风险,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约定租金为税前租金以及承租人代替出租人缴纳租赁有关的各种税费。假设税前租金为x,税后租金为y,到租赁物所在地的地税局去代开发票需要承担的综合税率为r,则简单的等式为y=x(1-r),x=y/(1-r)。在租赁合同中应签定的租金为x=y/(1-r), 而不是y=x(1-r),企业应以x=y/(1-r) 进成本入账,这样就包括了承租人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综合税。
一、税收收入实现“双过半”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坚持组织收入原则,深化“4+2”税源联动管理,进一步提高了税收分析、计划指导的科学性,千方百计挖潜堵漏增收。
上半年,全市国税部门组织考核收入102.42亿元,同比增长28.53%。
二、税收征管效能提升
在巩固“4+2”税源联动管理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了部门间管理联动意识,整合了内外联动管理资源,初步形成了多部门协作联动、多税种综合控管的联动格局,有效提高了税源控管整体效能。
进一步形成税源管理联动合力。市局出台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源管理联动机制的工作意见》,从人员调整、业务部门的整合、联动各环节整合和联动的保障四方面进行了规范。
进一步健全三级税收分析体制。通过健全三级税收分析机制,即健全市、辖市区局(或市区分局)、农村分局(或税源管理科)的三级税收分析机制,实现由上而下指导、监督,由下而上执行、反馈的税收分析层级管理体系,从而充分发挥税收分析在税源联动管理中的首发环节和基础性作用;通过有效整合数据资源,深化税源联动管理,增强税收分析在促查、促评、促管的指导作用。在日前结束的全省税收经济形势分析会上,我局上半年收入分析报告被评为第一名。
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防范税收风险。以税收分析和数据增值应用为抓手,积极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和服务性调研工作,进一步提高了税源监控力度和监控能力。特别是在税源管理中引入了风险管理理念,建立完整的风险指标,突出税收风险的控制。
进一步细化纳税评估项目化管理。市局出台了《纳税评估项目化管理实施意见》,包括项目化管理目标、项目化管理原则、组织机构、项目化管理实施、项目化管理考核等,促进行业评估规范化,程序化。同时通过深化联动评估机制、借鉴第三方信息、建立统一的纳税评估参数指标分析数据库等措施,纳税评估取得了明显成效。
进一步深化征退联动、查管互动。征退联动方面:我局进一步深化政策、管理、信息三方面联动为内容的征退联动管理模式。围绕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了补充意见及细化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加强征退税衔接;通过对外贸企业的相关调研,进一步探索和建立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模式;通过完善退税责任区制度、对全市外贸企业建立户管档案、加强对新办外贸企业上门辅导力度,有效防范退税管理风险。查管互动方面:市局召开了由市局各职能处室、征管、稽查部门参加的“查管互动,内外联动”专题联动联席会议,以部门间、上下间整合联动为目的,对查管互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剖析。
三、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
一是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制定了《**市国家税务局数据质量管理制度》(试行),对税收征管业务数据的采集、应用、、维护进行了规范,对数据质量考核内容和标准作了明确。并分部门扎口负责各类征管数据的质量监控,形成了数据监控机制。特别是对《税收监控决策系统》中税源监控、数据审核、考核评价三大模块中的387个指标明确了规范化管理要求,同时按月、按季、按年对相关数据质量指标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六月份已对五月份数据质量情况作了首次考评和通报。
二是深化应用系统软件。不断深化、优化应用CTAIS2.0江苏优化版、省局“税收监控决策系统”及市局自行开发的“数据应用辅助系统”,顺利上线运行“税收管理员平台”中的“定额管理”模块。特别是2月下旬我局举办了应用“税收监控决策系统”为主的操作培训,采用内容讲解和系统演示同步进行的方式,对税收监控决策系统中的业务功能模块进行了详细讲解和演示,进一步提高了干部对系统软件的熟悉程度和操作能力。
三是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全面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信息化安全的各项规定,建立了适应我局实际、更具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通过全面安装VRV桌面管理系统、定期信息安全通报等措施,有效解决了内外网连接多、隔离操作不规范等带来的安全隐患,确保了各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税收执法质量不断提高
以“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上线为契机,通过梳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召开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指标分析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完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措施,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操作,减少了执法过错,降低了执法风险;积极开展案件检查,进一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在查处总局督办的“边城税案”中,我局的做法及取得成果均得到了上级国税机关的肯定。
五、队伍作风建设取得丰硕成果
领导班子切实加强。认真贯彻执行总局下发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执行党组(班子)议事规则,完善了各级民主生活会制度。以迎接省局对市局的巡视考核为契机,对巡视的各项工作进行了梳理、完善和补充,进一步规范了各级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工作程序。继续坚持一年一度的中层干部学习工作讲评制。市局领导班子被市委授予“2007年度‘团结廉洁开拓’好班子”荣誉称号。
作风建设全面优化。春节刚过,即召开了全系统加强作风建设动员大会,要求全市国税干部在转变作风、提升效能、优化服务、树立形象上有新的突破。一是抓教育,树理念。在全系统开展了“四德五珍惜”的主题教育活动,在统一思想基础上,进一步筑牢了思想廉政防线。二是抓作风,树形象。认真执行省局“六条禁令”和市局“两项规定”,加大了明察暗访的频率和深度以及办理、案件查办力度,严格执行考廉日和勤廉双述双评等制度,树立起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国税形象。三是抓品牌,促服务。今年4月,我局借税宣月契机,在全市正式推出了**国税“服务易佳捷”品牌,并提出了“打造三大平台,优化八项举措”的纳税服务新承诺。日前,“服务易佳捷”品牌被市文明委确定为**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创新成果之一,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宣传。四是抓督查,促长效。建立了察访工作机制,做到“察访、反馈、促改、处理”四落实。
教育培训全员参与。上半年度重点组织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全员培训,按照“覆盖全体干部、突出重点岗位、培养骨干队伍”的要求,举办了五期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班,市区600多名干部参加了培训,各辖市(区)局也组织了全员培训,并建立了网上题库供干部在线学习。同时按照省局要求,部署征收、管理、稽查、所得税、50岁以上干部计算机操作等五个类别的“专业培训、技能练兵、业务达标、能手竞赛”活动。经过广泛动员和精心组织,全系统1277名干部报名参与。:
作者简介:石也凡(1988-),女,北京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相继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的颁布实施,给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如何加强资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使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是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由于在资金的筹集、核算、管理中的各个环节,法律风险也存在其中,因此,财务人员如何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建立健全各项防范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一、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法律风险
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负责资金的筹集、人员经费、专项经费、课题经费的核算,以及经费的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非税收入的管理、上缴国家税款等等。财务人员法律风险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法律风险、收支管理法律风险、税务法律风险等等。
二、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来源
(一)财务人员迫于压力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前,有些事业单位存在单位领导为了博得职工的拥护,为职工谋取福利,财务人员配合运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008年至2010年,某部4家所属单位采取虚列支出等方式套取资金395.43万元,其中:某研究所66.66万元;某杂志社47.8万元;某协会72.15万元;某协会208.82万元。上述资金主要发放职工津贴、购买购物卡等。2006年至2008年,某部下属单位以编造虚假人员名单等方式虚列支出,套取财政专项资金56.14万元,用于发放劳务费等(其中2008年为34.74万元)。以上行为财务人员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不仅会影响到单位,也会影响到财务人员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处罚规定,单位需要面临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回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财务人员有意而产生的法律风险财务人员有意而产生的法律风险是挪用公款。财务人员有可能长期在某一个工作岗位上从事工作,对业务很熟悉,利用职务之便而从中获利。绍兴市某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奕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土地承包款共计5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奕某用自己个人银行卡作为承包款收缴的中转平台,因个人银行卡与炒股用的股票账户是同一张卡,奕某便利用收齐承包款上缴所需3-4个月的时间差,“截留”部分承包款进行炒股盈利。奕某采用快进快出炒股法,还是亏损了40多万。奕某的公款私占行为在离任审计时被发现,因挪用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因奕某系主动投案,并在案发前归还全部挪用款项,法庭酌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奕某当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诉。从奕某的案例中不难发现,虽然单位的财务制度存在漏洞,对收缴过程缺乏监督机制,但是作为财务人员“知法”却“犯法”才是构成犯罪的主要因素。
(三)财务人员无意而产生的法律风险财务人员无意而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财务人员自身的专业知识不足、业务不熟练、对工作中需掌握的相关政策理解不透彻。税务法律风险是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普遍面临的风险。
1.“营改增”纳税风险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首先进行“营改增”试点,到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事业单位在这期间也陆续加入到“营改增”的行列。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较,申报体制、发票体制、征管模式都存在较大不同,给财务人员在开票系统、报税系统、认证抵扣、税款缴纳等操作方面带来一系列新问题,在工作中账务处理稍有不慎、发票使用不当等都会产生税收风险。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主要体现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基数上,如工资薪金所得额的计税基数、支付专家劳务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对年终奖金等一次性收入及补发工资等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就会导致多缴或少缴税款,产生纳税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被税务机关发现,税务机关会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票据来源合法、合规的纳税风险
事业单位的日常经济活动中,财务人员频繁接触各种版本的税务发票。一些客商为逃避税收,有的用旧版过期税票,有的借他人税票,有的甚至用假发票。如果在报销过程中,财务人员没有辨别发票的真伪,不慎将假发票入账,将会对单位及个人产生经济上的损失。如果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会存在补缴税款的法律风险。
三、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法律风险防范的途径
(一)推动事业单位建立保护财务人员的管理制度通过建立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可以对各项工作进行相互制约,使不相容的职务相分离。财务部门建立轮岗制,每名财务人员不能长期在一个工作岗位上工作,定期进行调换(时间可为1-2年)。轮岗制制约着财务人员的行为,避免一些存在侥幸心理的财务人员在本岗位上钻空子,伺机捞到好处。如果发生违法行为,一旦离开工作岗位,会被别人及时发现,因此,财务人员便会收起侥幸心理,远离违法行为。轮岗制在很大程度上对贪污舞弊的犯罪行为起到了遏制作用,有效避免单位遭受经济损失。
(二)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增长财务人员的法律知识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来从事财务工作的。在工作中,也会遇到与业务紧密相连的政策法规。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在掌握专业技术的同时,要加强学习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贯彻执行和遵守经济法、会计法、税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强化法律意识,理解政策透彻,工作才能有序顺利的开展,避面因无意而产生的风险。
关键词:基金股权收益;税收政策;高管激励;风险管理;法律
中图分类号:F8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5-0047-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5.10
为促进投资基金业发展,同时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国外普遍结合投资基金特点,制定特别税收规则。我国有关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仍停留于简单比照个人投资者或者居民企业相关政策的层面,导致一方面有些投资基金面临双重征税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相当多的投资基金处于税收征管盲区。其结果是既扰乱税收秩序,又不利于投资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急需通过顶层设计,重构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体系。下面,笔者就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及收益风险控制,法律评判等问题提出系统探讨。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与分类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各个阶段的权益类投资,企业创业初期的股权投资例如天使基金(Angel Fund),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较为后期包括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私募投资(Private Equity)等。甚至还包括企业上市后的一系列股权投资。欧美等国在股权投资基金已有多年的发展经验,产生出一批一流的大型公司。如贝恩资本、黑石集团、凯雷投资等,他们在中国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收益率逐年上升,且现金流稳定,引入PE的资金多为企业上市做准备,在我国通常所说的PE多指为狭义的私募投资。
此外,需表明本文所阐述的私募股权投资(PE)与私募基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发行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管理的基金,其投资范围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证券。私募基金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之内。
在私募股权投资(PE)中,搭建组织架构,筹划税收方案是投资人必须考虑的问题,并会对投资决策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对于投资者、投资管理者,投资收益最大化并及时兑现是终级目标,而寻求上市,做大投资基金规模;或在规模既定前提下,节省成本税费、达到收益最大、模式最优是成功路径的选择;同时还要做好风险评估、合规合法性判别等。
二、IPO过程中股权投资基金的风险识别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企业上市要进行三年的业绩考核及合规性审核,其中税务风险的可控是重中之重,同时上市主体应主营业务突出,这就会涉及业务重组、改制、资产注入、引入战略投资者(合伙人)、吸引人才实施高管股权激励、净资产折股等一系列业务筹划和税收测算分析。
上市前公司股权架构的搭建也是IPO税务管理的重要方面,尤其是涉及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合伙人)或者非居民企业的情况,如何使未来退出及分配利润时的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最低是值得研究的(见图1)。
可见在IPO进程中,业务操作风险因素很多,其中最复杂、最关键的操作环节是业务重组。下面笔者仅对公司上市过程中三大考量因素所涉税务风险进行剖析。
三、引进战略投资者溢价投资的收益筹划及政策风险
(一)投资收益的概念
根据我国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二十七条之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其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一般由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构成。
即: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投资者(股东)可以对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但对不同会计科目,法人和自然人(合伙人)的权益分配所执行的所得税政策是不同的。
(二)投资收益的分类与性质
分类:资本公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资本(股本、股票)溢价的资本公积;二是除资本(股本、股票)溢价外的其他资本公积。
性质:资本(股本)溢价的资本公积,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股票(股权)溢价的资本公积,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两者有区别。
对象:对法人与自然人(合伙人)分配对象不同,所得税政策也不同。法人所得税政策是非常明确的,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投资方的计税基础不得增加,尚存争议的是个人(合伙人)所得税问题[1]。
就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了三个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其基本精神是: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现行政策计征个人所得税[2]。这里需强调的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原来的自然人(合伙人)股东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税收政策剖析
第一,《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即这个科目主要核算的是投资者的投入以及一些尚未真正实现的收益,而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主要是投资者的投入。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所得,而所得至少应该体现为经济力量的增加。用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只是转股行为,其净资产并没有增加,或者说只是会计核算科目的变化。从这个角度说,个人股东并没有取得实质上的所得,因此,不应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第二,如果对于这种转股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作为股息红利项目征税,其前提是企业必须产生税后利润,只有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性质的所得才能够称其为股息红利。而资本(股本)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东(合伙人)注册资本,企业并没有取得经营性收益,故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如果对转股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从本质上是属于对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征税,资本金并不属于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资本金是产生所得的基础,对资本金征税是严重违背基本的所得税征收规则的,换个角度说是在抑制投资。这一点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法规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属于所得税的范畴,其基本的征收机理应该是一致的,企业所得税对于这种转股行为是不征税的,那么个人所得税亦不应该征收。
第四,目前这种行为主要存在于成长型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居多,主要是自然人利用一些高新技术进行创业的风险企业,未来上市大部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板。这些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能够掌握的资金等社会资源有限,为了上市谋求更好地发展,很多都是要引进风险投资或者私募投资的(即VC或者PE),有了专业投资机构的帮助,这些企业的上市之路才能够走得稍微顺畅[3]。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能够上市成功的企业是少数,如果在企业转股之时就要求这些企业创始人先拿出一部分现金去缴税,这可能会让这些创业者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未来上市前途未卜,如果上市失败,将股权转让、减资撤资及企业清算,对于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还能及时退还吗?从这个角度来说,在转股之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严重地抑制了创业热情[4],与我国政府正在大力倡导的科技创新、调整经济结构、改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宏观政策是背道而驰的。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转股行为,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应该比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处理,即转股时不征税,但计税基础不增加。但在未来转让股权(票)取得收益时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既促进了投资创业,又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
四、公司上市前对高管股权激励的税收风险与处置
企业上市成为公众公司,稳中求进,人才是关键。上市前企业按照惯例,一般采用高管股权激励优惠。即原有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票无偿划转给公司现役的高管,激励其为上市目标更加努力工作。这里会涉及原有自然人股东(以下称“原股东”)捐赠股份与接受股权的高管(以下称“高管”)无偿接受股权捐赠的个人所得税问题[5]。
(一)原股东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是对所得征税,未取得所得不征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对于所得做出了界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原股东没有取得任何的经济利益,不应该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在签订无偿转让协议前,原股东(或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并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股权交易的初始成本,索取无偿捐赠免税证明,有效降低税务风险并完成工商变更事项。
(二)高管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
高管无偿取得股权,按法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的“性质”如何判别:一是认为属于其他所得范畴;二是认为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畴;三是认为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由于所得性质的判别直接决定税率标准的确认,从而影响税款的多少和征收方式。风险级别极高,务必防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其他所得应该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从惯例上说,如果一项所得作为其他所得缴纳个税,需要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给予明确规定。因此,在确认其他所得时,税务机关要特别慎重,应遵循“不列举不纳税”的原则。纳税人也应维护自身的权益。
1.高管取得股权所得时的税务风险处置
高管从原股东无偿取得股权,是属什么性质的收入?如何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曾对类似问题作出规定,雇员从其雇主以低于市场价取得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可以分六个月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6]。
现实征管中,如何核算税基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员工以特定价格取得公司的股票期权,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税,按12月分摊,并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8号]文件明确了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7]。股权激励员工的收入可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这就从对应关系上明确了上市公司高管无偿(或低价)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是属工资薪金所得。那么,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属于什么性质的收入,仍未解决!
从有偿的角度分析,有人认为: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劳务所得,且是雇员在付出劳动后,在相对固定的时点上、以固定标准分期所得。而不是预先一次所得。
而未上市的公司,其高管无偿取得的股权是一次性所得,且是凭借个人的知识技能取得的(相当于知识产权的技术入股),从股票(上市)属于“金融产品”范畴看,它更多属于“财产性质”;那么,未上市的股票(权)属不属于“金融产品”?属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属不属于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所得?此属政策空白点,还有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下文明确。
2.高管取得股权后发生转让行为的税务风险处置
在股份公司IPO之前,如果高管发生股权转让,因为此时公司股票还不能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确切地讲还是公司股权,按现行税收政策,股权转让是不征营业税的,只征收所得税。同时,如认定高管无偿取得的股权激励是属工资薪金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不交营业税,只交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均规定,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但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属于金融商品?各方认识不一,笔者认为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不是可以随意流通的,不是在公开的交易平台上公开销售的,发生转让需要履行民法上的一系列要件,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中所称的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要注意政策实施的三个时间节点:(1)2009年1月1日之前,旧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只有金融企业转让金融产品才缴营业税。(2)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以前,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不仅是各类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要缴纳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8],且只能按金融产品大类核算分别缴纳,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各大类收支不能相互抵扣;(3)2013年12月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63号)《关于金融产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未来公司上市成功,高管持有公司的股权在解禁前属于限售股,目前税收政策对于转让限售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不是很明确。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9]。此规定并不包括转让限售股的情形。此政策风险点应特别注意。
在现实经济活动过程中,困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最大问题是:营业税是按买卖差价计征、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计征,那么限售股的原值如何去确定是关键。是无成本还是以取得限售股时的市场价格,或是按溢价投资实际取得价格作为限售股的原值,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特殊处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中作出规定,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10]。此政策风险是纳税义务人特别要注意的。
五、上市前改制净资产折股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2令)第八、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规定在主板上市折股股数不应少于3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1号)规定,在创业板上市折股股数不应少于2000万股。
企业上市前的整体改制,虽然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股份有限公司,但原来的会计主体和税收主体的资格还是继续延续的。
净资产是属企业所得,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折股业务的税收处理,现实征管上可以分两步处理,第一步视同股东对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进行清算,分回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出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即收回初始投资成本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留存收益;第二步是再投资业务,即股东将分回的净资产再投资到股份公司中去。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回收益,当然就要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了,视同取得了股息红利分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两步走的操作方式,是有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会有关规定作为支撑的,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缴。
对于净资产折股业务,除原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外,以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未分配利益和盈余公积等转股的,个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没有争议的。即净资产折股实质就是将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作为出资额发起成立了股份公司(视同分配)。股份公司出资额=∑各股东(原有限公司资本金+留存利润)。因此,无论在折股时具体折了多少股,均应该按照原来有限责任公司全部的留存收益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原有限公司资本金不能征税)。
虽然净资产折股个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没有争议的,但是由于这些个人股东尚未取得可供纳税的现金流,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去纳税,无疑会给这些个人股东造成很大的资金流压力,且这种净资产折股业务一般涉及的金额又比较大,这些个人股东如要及时完税必须另外筹措资金。一旦上市成功,股东们即使另外筹措的资金缴纳税金也能够通过限售股解禁后的抛售取得充裕的现金流得以弥补,但是,如果未来上市失败,被投资的股份公司贬值,或者未来以低价转让股权的,那么个人股东很可能会出现多缴税的情形,在当前的政策和税收实践环境下,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很难办理退税的[11]。由于这两种情况的出现,一些个人股东对净资产折股业务缴纳个人所得税产生了很大的畏难情绪,纷纷想办法缓缴个人所得税,各地政府为了支持上市工作,也出台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处理办法,总的来说就是净资产折股改制时暂不纳税。
各地政府与职能机构,为了加强金融服务,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对列入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这种地方性规定,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在财政部专员办的审计、国家税务总局的督查内审及稽查中,存在被查补税款的案例,企业收益风险仍不可忽视[12]。
在净资产折股业务中,如涉及红筹股在香港上市,根据香港证券业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把自然人(合伙人)股东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这时个人股权发生转让(由自然人个人有限公司),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税股东也缺乏现金流,这是现行税法盲点。现实征管中,各地执行各异。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收益风险、政策风险都很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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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11]汇衡律师事务所.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浅析[J].私募基金法律述评,2011(3).
一、坚持依法征税,为实施“八项工程”提供强大财力保障
税收是发展成果的真实体现,更是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物质基础。“财赋所出,江淮居多”。多年来江苏国税收入一直位于全国前列,“十一五”时期全省国税收入累计17480亿元,年均递增达20%,成为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重要保障。“十二五”期间“八项工程”的实施,离不开强大的财力支持。履行税收聚财职能是国税部门谋发展、促发展的重要使命。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把为国聚财、为民收税作为首要职责,尽责尽力为各级政府提高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提供强大财力保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切实解决部分地区攀比指标、抬高基数等问题,切实提高组织收入工作的法制化程度;坚持借鉴运用国际先进管理理论和成功经验,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运用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防范税收流失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坚持加强经济税收分析,密切关注经济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准确跟踪税源变动情况,牢牢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确保国税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
二、强化税收激励。为实施“八项工程”发挥税收杠杆效应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是政府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十一五”全省兑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超过7333亿元,占同期国税部门组织收入的41.9%,今年1-10月,各级国税机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2035亿元,同比增长23.6%,为支持企业发展,战胜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江苏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注入了强劲动力。当前,我们要更加自觉地运用好税收政策工具,把握税收杠杆的导向性和调控性,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和落实力度,放大税收政策对实现“八项工程”建设目标的激励效应。
一是围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用好税收政策。按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总体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与现代服务业提速、新兴产业倍增和传统产业升级“三大计划”高度耦合的税收政策服务体系。从税收视角密切关注经济转型升级的新进展和新情况,综合运用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形成税收激励合力,重点支持我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六大新兴产业跨越发展。特别是对我省选定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步伐的重要产业链、重要项目、重点企业加强跟踪服务,推动产业加快向价值链高端攀升。
二是围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用好税收政策。紧紧围绕创新驱动战略,认真贯彻全省企业创新大会精神,用足用好增值税转型、所得税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支持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龙头的各类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升企业生产技术水平。认真研究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投入,引导生产要素向创新企业集聚,推动产学研结合,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
三是围绕推动沿海开发和城乡协调发展用好税收政策。我们要紧紧围绕沿海开发五年推进计划,认真梳理有关税收政策,通过优惠政策集成叠加,形成《加快推进沿海开发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等具体文件,在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技术进步、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更大力度支持我省沿海地区发展。同时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苏北振兴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完善落实促进苏北发展的政策服务举措,综合运用结构性减税以及重点公共基础设施、创业投资股权优惠等政策,加快苏北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进一步用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我省城乡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四是围绕开放型经济升级发展用好税收政策。在当前市场要素供给偏紧、环境标准提高、商务成本上升的形势下,江苏深入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面临较大压力。我们要积极运用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和国际税收协定等政策工具,服务江苏更高水平“引进来”和更大步伐“走出去”的双向开放格局,增创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要强化多职能、多税种、多环节、多层级的跨国税源管理,努力提高全省国际税收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和税收利益,提升江苏参与国际分工地位和国际影响力。要多层面各国税收制度及税收协定,提醒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规避境外税收风险。要充分利用我省众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出口加工区以及开发园区的区位优势,发挥其作为产业集聚、资本集中和创新集群的主阵地作用,推动“二次创业”。要持续优化出口退税政策服务,继续完善落实支持外贸出口的“六条意见”、“四项措施”以及“八项承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提升我省经济国际化水平。
五是围绕推进创业就业用好税收政策。我们要紧贴“民生”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下岗职工、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弱势群体切身利益。充分运用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切实减轻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推进扩大创业就业。进一步落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等鼓励“三农”发展以及支持农产品种养殖和初加工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六是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用好税收政策。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工程的要求,围绕节约能源资源,进一步落实好发展循环经济和促进节能减排的各项税收政策,有效抑制“五小”企业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发展,促进构建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服务,购置符合国家规定专用设备的,依法给予投资抵免、暂免征收增值税以及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等优惠,形成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政策体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文明发展、绿色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