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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

时间:2023-06-01 09:32: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股权投资与债券投资

第1篇

一、统一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资产存在发生减值的迹象,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资产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当小企业资产确实发生损失时,要确定参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有关认定标准,标准如下:小企业发生下列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等等。以固定资产损失为例:(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被盗损失时,报经批准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已经批准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残料价值)、其他应收款(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营业外支出;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出售、对外投资损失时,报经批准前,按固定资产清理会计处理方法处理。已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小企业法则下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固定资产不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实发生亏损等损失时,直接做亏损的账务处理。因此,少了一道账务处理程序,简化了会计核算工作。

二、统一采用直线法摊销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

在长期债券投资(或持有至到期投资)中的债券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债券摊销的实际利率法是指各期的利息费用以实际利率乘以期初应付债券账面价值而得。由于债券的账面价值逐期不同,因而计算出来的利息费用也就逐期不同。在溢价发行的情况下,债券账面价值逐期减少,利息费用也就随之逐期减少;反之,在折价发行的情况下,债券账面价值逐期增加,利息费用因而也逐期增加。当期入账的利息费用与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的差额,即为该期应摊销的债券溢价或折价。而直线法是指将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平均分摊于各期的一种摊销方法。这种方法简单方便,又便于理解。

三、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要求小企业统一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时,就要判断是否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具体方法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这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差额)。持有期时,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或亏损,投资单位都要作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调整。盈利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亏损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长期股权股资科目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还需承担的投资损失,应将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应收款等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时,也要作账务处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相反的分录)。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股利(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贷记银行存款。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从以上账务处理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比权益法的会计核算简单得多。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时,就要根据初始投资成本和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来判断分别做不同的账务处理;而成本法下,账务处理单一。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变动,投资单位都要做账务处理;而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变动,不需做账务处理。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小企业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简化了账务处理,简化了会计核算。综上,小企业会计准则更立足于我国小企业发展的实际,简化了会计核算要求,又与我国税法保持协调,体现了极其鲜明的特色,是一部为我国小企业“量身定做”的企业会计标准。

作者:张瑞梅 单位: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第2篇

大力推动民间投资、把民间资金引导到转型升级的关键领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核心和关键。当前,宁波民间投资稳步推进,但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还有大量民间投资不愿意投、不知怎么投、不知投向什么地方,因此,创新民间投资路径,让不同规模的资金都有合适的投资渠道,对推动民间投资至关重要。结合投融资改革和民间投资的实践,民间投资除了直接投资成立经济主体或扩大生产规模之外,还有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归纳起来,当前普遍采用的共有八种方式。

(1)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的具体方式很多,有民营企业直接参与股权投资,有社会资金通过股权交易市场实现股权投资,也有通过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途径进行股权投资,这里主要介绍两种股权投资形式。

产业投资基金,国外又称为风险投资基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对于被参股的企业来讲,在具有企业管理经验的产业基金的投资参股下,也会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通过产业投资基金,民间资金直接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企业的转型升级。从操作实践来看,一般政府会成立引导基金,通过政府引导,吸引股权投资基金和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宁波已经成立了市创投引导基金,是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首期2?郾5亿元,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投企业,引导社会资金对初创企业和高新企业进行投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模式运作,目前已经与7个创司签约,主要投向重点新兴产业和重点优势项目。除了市创投引导基金外,近年来宁波市各县(市)区也相继成立了引导基金,投入资金超过10亿元。

私募股权投资(PE)。私募股权投资是民间资本的重要投资渠道。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既可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有风险辨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主要投向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宁波PE发端于1995年,并在2008年以后进入集聚发展的新阶段,以宁波东元创投为代表的政府背景的PE、以杉杉创投为代表的大型民营企业举办的本土PE和以新以创投为代表的合资PE在近几年纷纷成立。同时,以深创投、天堂硅谷、中欧基金为代表的外地PE也积极进入宁波市场。但总体来看,宁波的PE发展步伐与天津、深圳、苏州、杭州等城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从政府角度看,要通过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吸引民间资本的进入,活跃宁波PE市场。在政策、项目等方面给予本地企业一定的支持和风险补偿,降低企业成本,鼓励现有企业利用富余资金设立PE,对其投向宁波初创型企业的资金实行奖励和一定程度的风险补偿。在适当的时候要建立宁波本土PE的集聚区,以发挥规模效应。要积极建立更方便的退出市场,PE退出时需要在证券市场或股权交易市场出售股份,需要尽快培育成熟的股权市场,尤其是非上市股权的交易市场,对股权转让和退出形成有效支撑。

(2)参与企业债券投资。企业债券是债券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是企业融资的重要路径,包括企业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等,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债券市场,推动民间资金参与债券投资也是推动民间投资的重要路径。雅戈尔集团、宁波港集团、宁波海运、宁波电力、宁波交投、原水集团等企业都累计发行了期数不少的短期融资券。如宁波原水集团发行、浙商银行宁波分行承销的2010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发行金额4亿元。今年3月,宁波市第一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由两个以上、10个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由国家开发银行宁波市分行主承销,宁波新福钛白粉有限公司、宁波德泰化学有限公司、宁波太平洋海运有限公司等3家中小企业为融资主体,三家企业通过“抱团”联合发债的方式,筹集资金1?郾8亿元。目前温州已经在考虑推出投资门槛约在10万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收益率在10%左右,是中小企业可接受的融资成本,又叫“中小企业高收益债”,投资者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这种创新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企业债存在的门槛高、收益相对偏低的问题,吸引规模约在10万元的民间资金来投资。宁波也可以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类似的金融创新,吸引单体规模较小、但总量可观的民间资金参与。

(3)进入小贷公司、村镇银行等地方金融领域。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方便、快捷、灵活”的特点,放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业务周期短、周转快,贷款资金以流向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为主,是“草根”金融组织。村镇银行是由银行为发起人,广泛吸引民间资金的金融机构。小贷公司和村镇银行是民间投资的重要途径。随着国家扶持小微企业、推进民间投资政策的细化和温州金融改革试验的推进,小微金融扶持体系将会迎来一个良好的发展机遇,小贷公司和村镇银行等民营金融机构将成为民间投资的重要领域。国务院关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意见指出,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进一步优化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政策体制环境。到2012年3月末,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总额已达30家,其中开业的27家,贷款余额达到74?郾92亿元,累计发达贷款558?郾24亿元。村镇银行已达11家,合计贷款余额26?郾45亿元。

(4)参与产业创新联盟。民间资本在新兴产业发展中,由于个体规模实力小等因素,需要关联行业、企业共同面对困境,研发共用技术,企业间结成创新联盟,参与产业创新,在此过程中形成有效合作机制、利益共享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产业创新联盟是围绕技术进步推进创业创新的方式。从全球经验来看,走联盟之路已经成为全球催生产业技术创新所广泛采用的有效举措。同时,从发展实践看,推动民营经济组建产业创新联盟,是加快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民间投资的重要路径。宁波产业创新联盟已经起步,如奉化气动工业协会与国家气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及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十余所高校,联合成立了宁波气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企业与高校联手加快对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核心技术的研发,以及对上、中、下游产业和应用终端等各个环节上的技术突破,塑造完善且核心技术国际领先的气动上下游产业链。再如宁波装备制造业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由装备制造生产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组成战略合作共同体,旨在推进宁波装备制造业的关键技术和重大产品创新,但是作为既能推进民间投资又能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产业创新联盟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需要政府鼓励推进。

第3篇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税费形成计税基础。两者之间的差异作为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差异 一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差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合并发生的审计费、评估费、法律服务费等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合并发行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合并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一律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包括支付的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支付的相关税费;同时规定,在纳税合并情况下,应将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两者之间的差异中,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作为暂时性差异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非现金资产的减值准备,作为前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生的审计费、评估费、法律服务费等直接相关费用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它差异因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也未计入当期损益,所以不能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差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1)一次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向交易成本之和;(3)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审计费、评估费、法律服务费等)也应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的处理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相同;(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同时规定,应将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一律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其历史成本与统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相同。因此在纳税合并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两者之间的差异因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也未计入当期损益,所以不能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减值准备,作为前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为免税合并,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非暂时性差异,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是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的差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账面价值计量,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基础来确定。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一律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这里的历史成本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为基础来确定的。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应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换出资产的计税基础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两者之间的差异作为暂时性差异,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初始成本时的差异。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小于投资时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享有的份额,应按其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仍然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不作调整。两者之间的差异作为暂时性差异,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外投资持有期间的差异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差异 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其持有期间,仍然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不作调整。两者之间的差异作为暂时性差异,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差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计入资本公积,并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其持有期间,仍然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不作调整。两者之间的差异因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也未计入当期损益,所以不能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应作为暂时性差异,调整资本公积。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确认利息收入产生的差异 一是国债利息收入产生的差异:国债利息收入应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增加利润总额。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不包含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两者之间的差异作为非暂时性差异,调整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利息产生的差异:在持有期间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应将债券投资的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债券投资的利息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认为当期的纳税所得额,即债券到期时,将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利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两者之间的差异作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调整减少持有期间每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收益产生的差异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应包含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两者之间的差异作为非暂时性差异,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五)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反映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产生的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 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 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不应包含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 , 其计税基础仍为历史成本。所确认的投资损益, 作为非暂时性差异, 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因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也未计入当期损益, 所以不能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六)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反映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产生的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其计税基础仍为历史成本。两者之间的差异因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也未计入当期损益,所以不能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应作为暂时性差异,调整资本公积。

(七)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 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在活跃市场中有公开报价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的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予以转回。其中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减值准备通过损益转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通过权益转回。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不确认减值损失,其计税基础是历史成本,不会发生增减变动。因此当期计提的减值准备,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整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通过损益转回的减值准备,作为可抵扣暂暂时性差异转回,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当期通过权益转回的减值准备,不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作为暂时性差异,调整资本公积。

三、对外投资处置时的差异

(一)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异 对外投资处置时,其实际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外投资处置时,其实际收入扣除计税基础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两者之间的差异中,持有期间确认为暂时性差异的,作为暂时性差异的转回,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确认为暂时性差异的,作为非暂时性差异,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结转持有期间计入资本公积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产生的差异 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将持有期间计入资本公积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结转入当期投资收益。但根据《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这部分金额不得转出。两者之间的差异,作为非暂时性差异,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4篇

【关键词】投资分类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19-0186-01

一 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1.投资的概念及分类

投资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理解,广义的投资包括对外的权益性投资、债券性投资、期货投资等。狭义的投资一般仅指对外的权益性投资、债券性投资等。在会计核算中的投资为狭义的投资。在新会计准则下,短期投资同价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长期股权投资概念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准备产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包括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3.长期股权投资目的

为了从事多元化经营以分散经营风险,为了积累整笔资金以供特定用途;为了对受资单位的经营决策、财务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二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1.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成本的确定

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以非货币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3)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以偿还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4)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处理

在旧会计准则下,为了核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设有“长期股权投资”账户。

例如:林杰公司于2003年5月1日,以银行存款180000元对维明公司进行投资,占维明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5%,另支付相关税费1400元。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维明公司 181400

贷:银行存款 181400

于2003年8月5日,以银行存款250000元认购黄山公司股票20000股,占黄山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0%,并准备长期持有,每股价格12.5元,其中0.3元为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另支付相关税费1500元。公司作如下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黄山公司 245500

应收股利——黄山公司 6000

贷:银行存款 251500

于2003年9月10日,以公司生产的机器设备20台对泰华公司进行投资,占泰华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25%,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泰华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相等。该批产品的生产成本为700000元,已提存货跌价准备50000元,不含税市场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相关税费。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泰华公司 820000

存货跌价准备 50000

贷:库存商品——机器设备 7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70000

3.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处理

例如:B公司与C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2008年4月1日,B公司以银行存款取得C公司所有者权益的80%,同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B公司应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8000000

贷:银行存款 70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000000(按照成本与出资额确定借方、贷方)

当资本公积不足冲减,应冲减留存收益。上述例题若以发行普通股对C公司进行投资时,B公司在做账面处理时贷方应冲减股本。

通过上述在新旧会计准则下,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可以明显看出现行的会计准则结合不同企业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对会计账务处理要求更为详尽,这样企业管理者在多方面财务管理上提供了方便,也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了清楚明了的会计信息。

参考文献

[1]管一民.财务会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贾莉莉.财务会计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

第5篇

一、概念上的比较

1.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长期股权投资是一种权益性投资,分两个方面,一方面,长期股权投资是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并且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或社会组织,持有的对其子公司、合作管理的企业或者是联合营运的一系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另一方面,按照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20%以下的为权益性投资。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概念。作为会计学2007年新增加的会计科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济活动并且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或社会组织,由于最近一段时间销售而享有的,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也为适应现代瞬息万变的市场交易,从二级市场买来的取代原先短期投资的基金、债券和股票这样的投资业务。原先的短期投资与之类似,又存有些许差异,各有侧重点,各有内涵。

3.二者概念上的区别 。虽然二者都被划分为资产类科目,其收益都归在“投资收益”一类里,但是区别如下:从目的看,交易性金融资产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长期股权投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投资利益。从途径看,交易性金融资产通常是通过对股票、债券、基金等的近期出售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则是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取得。从活跃性看,交易性金融资产具有活跃市场价格,相对固定报价;长期股权投资具有活跃市场价格,还包括没有活跃市场价格的权益投资。

二、特点上的比较

1.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长期股权投资是通过长期持有投资实体的股票,通过对被投资单位持股,实现其所制定的规则、施加巨大的影响或改善加强贸易关系;长期股权投资相当于长期债务投资,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风险,即利险并存;除了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在任何时间出售,即禁止出售。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点。 企业的目的是短期的,即其控股公司是为了短期利润而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一般期限不应超过一年;该资产具有活跃市场,可以由此来获取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它在会计工作进行的持有期间里,不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3.二者特点上的区别。前者为非流动资产,后者则是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是对权益类投资对象的投资,而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债券。不同的会计原则:长期股权投资是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来计算,交易性金融资产则是运用公允价值。不同的入账价值:前者不包含税收的费用,直接是买价,以成本法来算,其税费归到投资收益里;后者主要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这两个方法,成本按购买价加上税费的总价格来算,采用被投资企业投资的公允价值资产份额的总成本,以权益法入账。

三、账务处理上的比较

1.取得方面。当股票的成本大于公允价值和持股比例的积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作如下处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贷记“银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是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成本(价格),投资收入(税收),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贷方则相应的是:“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金额),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从证券公司购买)”。当成本小于公允价值和持股比例的积时,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下作如下处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应收股利(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贷记“银行存款”。同时,长期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的比例),银行存款(相关的税收和费用的实际支付),营业收入(不包括税费和之间的总差异率的公允价值)”,贷方不变。这种情况下,交易性金融资产没有会计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关税费予以费用化,不计入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税费予以资本化,计入成本;当使用权益法时,记录成本小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而且在投资成本低于其主体下账面价值份额的公允价值时,才计入“营业外收入”。

2.宣告发放利息或现金股利方面。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借记“应收股利(投资者分配利润×股权)”,贷记“投资收益”;在权益法下,借记“应收股利(投资者分配利润×股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之相似,即借记“应收利息(证券应收股利的票面息率)”,贷记“投资收益”。持有期时,二者处理相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计入“应收股利”账户,股票股利不作会计处理。但是在非持有期,应用成本法时,二者都算在“投资收益”里,而权益法之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会被调整。

3.收到利息或现金股利方面。长期股权投资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利润分配股权投资者)”。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利息(证券应收股利的票面息率)”,贷方同上。二者的账务处理的方法相同。

4.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方面。在净利润方面,长期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和损失调整(投资收益×股份净利润)”,贷记“投资收益”。净亏损的问题上,长期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借记“投资收益(净损失――投资者的持股报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是相似的会计处理。与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同的是,在采用权益法的时候,长期股权投资会调整其账面价值,再计入相应项目的损益调整里面。

5.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权益变动方面。所有者权益增加时,长期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所增加的公允价值×持股比例)”,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当减少时,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所减少的公允价值×持股比例)”。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发生任何改变。当用权益法的时候,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将它计入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里。

6.资产负债表日的期末计量方面。当公允价值比账面价值大时,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如下: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当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不变。交易性金融资产则是借方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方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二者做相应的会计处理,虽然都要调整账面价值,但交易性金融资产没有资产减值。

四、长期股权投资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互转化

1.交易性金融资产转化为长期股权投资。(1)由于公允价值不能再可靠计量,从而进行二者之间的转换。当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特别少或者不再能够被计量,导致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再适用于公允价值计量,这时候企业就能用长期股权投资来计量原先的这项资产,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来转化之前的这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随着会计工作的进行,在之后的会计期间里,当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时候,把原本直接列入到所有者权益项里面的相关损失或利得,进行转出,归入到当期损益里面。当它被处置时就转出,列到会计分录“当期损益”里面。此外,同这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关联的,原先直接算到所有者权益中的损失或者利得,不发生改变,还是应该保存在所有者权益当中。(2)由于追加投资,从而进行二者之间的转换。企业购买股权的时候,这项投资满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不过,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经营办法的变化,增加股权投份的比例,被投资单位对企业本身实施操控、共同操控、或者产生很大作用的时候,交易性金融资产就能转化为长期股权投资 。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在企业追加股份的投资比例之前,这项投资要在活跃市场里,拥有报价并能可靠地计量公允价值。

第6篇

新准则将企业合并区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每一种合并类型下又有三种合并方式,即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能够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只是控股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方式或者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或者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合并方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均不得计入初始投资成本: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发行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手续费,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例1】 大华集团内的广东木业公司以原价1500万元,已提折旧6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取得同一集团内的江西木业公司70%的股权,广东木业公司因此发生的审计和评估两项费用合计5万元,合并日江西木业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为1200万元。广东木业公司账面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有贷方余额80万元,盈余公积贷方余额200万元,则合并方的会计处理为

借:累计折旧 6000000

固定资产清理 9000000

贷:固定资产15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江西木业 84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6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00000

借:管理费用――审计评估费用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例2】例1中如果作为对价的不是固定资产,而是发行面值1000万元、票面利率为5%(发行时的市场利率为4%)、每届满1年时支付利息、到期还本、为期3年的债券,为此支付佣金、手续费用等发行费用1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应付债券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经计算后可知为10177550元,则应付债券的初始计量金额为10277550元。

合并方的会计分录变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江西木业 84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800000

盈余公积 1077550

贷:应付债券10277550

【例3】假定例1中广东木业公司以发行5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作为对价,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12万元,则合并方应作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江西木业 8400000

贷:股本 5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280000

(8400000-5000000-120000)

银行存款120000

2.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初始投资成本即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之和,但不包括发行债券、承担其他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也不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对方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此外,对未来事项作出约定且购买日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将该预计负债计入初始投资成本。如果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简称借方差额),购买方的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差额不作商誉处理,但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确认商誉,即调表不调账。如果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简称贷方差额),在经过复核后计入合并当期的合并利润表中,也不影响购买方的个别利润表。也就是说,无论是借方差额还是贷方差额都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这与产生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权益法核算)的处理明显不同,产生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如果出现贷方差额,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既调表也调账。

【例4】湖湘人造板股份有限公司以账面价值500万元、公允价值560万元的原材料一批收购人和租赁公司70%的股份,收购日人和租赁公司账面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1000万元,湖湘公司适用17%的增值税率,购买前双方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则购买方应作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人和公司 655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52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0

对于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应在合并利润表中确认营业外收入448000元(10000000×70%-6552000)。

【例5】如果例4中收购日人和租赁公司的账面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不是1000万元而是800万元,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即合并成本仍然是6552000元,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5600000元(8000000×70%)的差额,应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商誉952000元。

【例6】2006年4月1日湖湘人造板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普通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公允价值2元)收购人和租赁公司80%的股权,发行过程中向证券承销机构支付佣金和手续费80万元。除发行股份外,还在协议中约定,如人和租赁公司在合并后的两年内年均实现净利润超过400万元,湖湘人造板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原购买出价的基础上另付100万元(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给人和公司(在购买日估计实现的可能性为70%)。取得投资时人和公司股东大会已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分派现金股利250万元。人和公司在合并日账面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购买之前双方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借:长期股权投资――人和公司39000000

应收股利――人和公司 2000000

贷:股本20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9200000

银行存款800000

预计负债 1000000

说明:应收股利应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剔除;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应从股本溢价中扣减;很可能实现的未来事项应确认预计负债;母公司在个别报表中不确认商誉,但在合并报表中应按合并成本3900万元与所占人和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3200万元(40000000×80%)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700万元。

3.因追加投资由原来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变为控股合并

因追加投资由原来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变为控股合并,必然导致由权益法向成本法的转换。当实现的是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时,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日的初始投资成本仍然是享有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的份额,该份额与原账面余额加上合并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当实现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时,购买日应首先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追溯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初始投资成本为最初取得成本加上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被追溯部分相应调整留存收益。

二、债务重组

对于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首先应当根据债权人在债务重组后对债务人产生的影响分为控股合并和非控股合并两大类情形;在控股合并情形下又要再区分为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两种情形;在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债权人应以享有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日账面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债权人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在非控股合并情形下,也要区分债务重组日后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产生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和重组后实现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两种情形,在前一种情形下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以享有债务人股份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后一种情形下还需要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债务人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调增初始投资成本,同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例7】 长江公司欠黄河公司货款12000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财务困难已无法偿还,经协商,黄河公司同意长江公司以1200万股普通股偿债,该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价10元,占长江公司50%的股份。黄河公司已就此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1404000元。长江公司在债务重组日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5000万元,公允价值为28000万元,黄河公司账面股本溢价2000万元。印花税率3‰,黄河公司增值税税率17%。

(1)假定债务重组协议中规定黄河公司有权控制长江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且在重组之前就存在关联方关系。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收账款应以账面价值结转。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江公司 125000000 (250000000×50%)

坏账准备 1404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3996000

贷:应收账款――长江公司 140400000

(120000000+120000000×17%)

借:管理费用360000 (10×12000000×3‰)

贷:银行存款360000

(2)假定债务重组协议中规定黄河公司有权控制长江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但在重组之前双方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收账款应以公允价值结转至初始投资成本。

借:坏账准备 1404000

贷:管理费用 1404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江公司140760000

贷:应收账款――长江公司 140400000

银行存款360000

由于初始投资成本140760000元(140400000+360000)大于黄河公司投资时应享有长江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40000000元(280000000×50%),在合并报表中应确认商誉760000元。

(3)如果黄河公司对长江公司不产生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初始投资成本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即按照享有债务人股份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江公司120360000 (10×12000000+360000)

坏账准备1404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8996000

贷:应收账款――长江公司 140400000

银行存款360000

(4)如果黄河公司对长江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初始投资成本120360000元小于黄河公司投资时应享有长江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40000000元,因此黄河公司还应在第3种情形所做分录的基础上再作如下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江公司(投资成本)19640000 (140000000-120360000)

贷:营业外收入19640000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与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大体上是一样的,但前者也其独特的地方,就是在后者区分两大类四种情形的基础上还要在非控股合并类下增加一个判断条件:该交换是否具备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由此衍生出两大类六种情形,在控股合并类下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在非控股合并类下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例8】 黄河公司2006年1月1日以一项账面价值400万元,公允价值为500万元的无形资产取得长江公司45%的股份,发生相关费用2万元。长江公司2006年1月1日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1200万元,公允价值1000万元。

(1)如果黄河公司通过协议能够实施对长江公司的控制且此前就已存在关联方关系。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江公司5400000(12000000×45%)

贷:无形资产 4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400000

借:管理费用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如果黄河公司通过协议能够实施对长江公司的控制但此前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江公司 5020000

贷:无形资产 4000000

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1000000

银行存款 20000

由于合并成本5020000>4500000(10000000×45%),合并报表中应确认商誉520000元。

(3)如果黄河公司对长江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则属于非企业合并情形,首先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①如果该交换具备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初始投资成本等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再加上相关税费;

②如果该交换不具备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则初始投资成本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再加上相关税费;

③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调增初始投资成本,如果确定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无需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

现假定交换不具备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则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江公司(投资成本) 4020000

贷:无形资产 4000000

银行存款 20000

由于黄河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4020000<4500000,应按差额调增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江公司(投资成本)480000

(4500000-4020000)

贷:营业外收入 480000

第7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PPP;介入途径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8107

随着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尤其在国务院2014年第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后,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从2014年10月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积极推广PPP模式,到近半年来中央部委大量密集出台PPP相关操作指南和指导意见,都体现了中央“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产业与金融深度结合”的改革思路。

1金融机构参与PPP模式有利于延伸产品服务链条

PPP模式在我国的正式名称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即由政府和私人部门合作来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和基础设施。广义的PPP被界定为特许经营类项目融资模式,即私人部门通过与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而获准在一定特许经营期内进行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同时取得投资回报,特许经营期满再将项目资产无偿交还给政府部门[ZW(]广义PPP概念来自国家发改委2014年12月的《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中所规定:政府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模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ZW)]。狭义的PP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针对特定项目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到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终结并将项目移交给政府[ZW(]狭义PPP概念来自国务院2014年9月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所规定: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者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ZW)],详见图1。

资料来源:根据2014年9月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整理。

在PPP模式中,金融机构由于其强大的融资和财务能力,成为了“私人部门”的主要代表。此外,具有产业背景的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单位也成为“私人部门”的重要组成。目前,中信集团、五矿信托、中再资产、中铁建、中交集团等央企及下属企业已经走在了探索参与PPP模式的前列。

11从需求出发,我国公共产品服务与基础设施投资市场空间广阔

我国新型城镇化刚刚起步,《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于2014年11月出台,过去的城镇化是以土地为中心的城镇化,是“挣钱的城镇化”;而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中心的城镇化,是“花钱的城镇化”。根据《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规划2011―2020年》,预计未来十年将有4亿~5亿农业人口进入城镇,按人均带动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计算,未来十年城镇化将带动40万~50万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尤其,随着“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发展战略实施,将产生大量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工程建设、环境工程、医疗养老等共同产品和服务的投资机会。

12从供给而论,金融机构参与PPP有利于延伸产品服务链条

在当前地方政府融资受限和偿还能力饱受质疑的形势下,如果金融机构继续保持传统投融资思维和风控文化,将会失去一个广阔的基础设施投资市场。为此,金融机构需要加大全产业链产品的开发,不断提供客户各个阶段所需要的产品。其中一个重要的创新突破口是,使现有的产品和盈利点向业务链上游延伸,与客户共担风险、共同成长、共享收益。这正与PPP模式强调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精髓不谋而合。

2不同类型PPP项目的典型设计方案

PPP模式的兴起与43号文出台密不可分。2014年9月,国务院43号文提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不再新增政府债务。同时PPP模式开始得到大力推广,在此背景下,PPP模式具有三大特征:一是融资方式从债务性融资变成权益性融资,降低政府负债率;二是偿还方式从“统借统还”变成主要依靠项目自身现金流还款;三是风险主体从融资平台变成项目公司,政府对项目公司没有偿债责任,投资方需对项目本身、而不是政府或融资平台进行风险收益筛选。关于PPP模式的分工,一般情况下,PPP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需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督。

21超大型准经营性项目PPP样本:复合PPP模式

超大型准经营性项目(总投资100亿元以上)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为例,其特点是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限长、无法通过票款收入收回全部投资并实现盈利。此类项目适合将项目有效分割并组合,采取“复合PPP模式”。下面以北京地铁16号线为例,说明复合PPP模式的方案设计。

北京地铁16号线由北京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京司)承担项目规划建设,其 PPP模式首先对项目总体进行拆分,分为A部分――投资建设、B部分――运营管理。A部分引入“中再资产”,B部分引入“京港地铁”。总体而言,京司用32亿元资本金撬动社会资本270亿元,交易结构如图2所示。

由北京地铁16号线PPP模式可见,一是超大型准经营性项目可拆分设计成不同组成部分,采取“PPP+PPP”、“PPP+BT(投融资建设)”或“PPP+BTR(土地联动)”等复合PPP模式。项目拆分的依据是现金流全覆盖的部分、现金流部分覆盖的部分、不产生现金流部分,再根据拆分情况设计不同融资结构。项目拆分比例可根据收费状况进行调整;二是准经营性项目需要“项目收费+政府补偿机制”共同构成对私人机构的股权回购款来源;三是保险资管投资PPP特定项目公司,基本上都是“明股实债”形式,名义上是项目公司的大股东,但较少参与项目设计与工程建设,本质上还是财务投资;四是保险资管的资金体量大、使用期限长、年化收益率较低,在PPP财务投资方面具有较强竞争优势。

22垄断性经营项目PPP样本:金融机构放弃抵质押增信措施

垄断性经营项目的基础资产一般具有较强的收费机制,属于稀缺性项目资源。以湖北省随州市殡仪馆项目为例,该项目资金规模只有9000万元,但受国务院43号文影响,本来是由随州市城司单独出资建设,但因城司举借新债存在问题,不得已寻求PPP融资模式。该PPP项目由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100%出资的“随州市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银行、天风证券合作,采取了契约型基金融资方式,具体方案如图3所示。

由湖北省随州市殡仪馆PPP模式可见,一是湖北银行采取投资“私募专项投资基金”形式实现对项目公司的间接投资,以项目公司股权回购、基金强制分红形式确保投资固定收益,实质上还是“明股实债”式投资;二是由于项目自身属于垄断性经营项目,项目现金流可预测性较高,再加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用评级较好,因此该项目只采用了资金账户监管,而未使用土地抵押作为增信措施。

23公益性项目PPP样本:城市公园的捆绑式资源补偿模式

公益性PPP项目是指项目本身没有收费权,也称非经营性或非自偿性项目,例如城市公园、城市道路等。由于项目本身没有未来现金流,大多采用特许经营转移式的资源补偿型模式,即选择一种可能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源项目去补偿不能产生现金流的PPP项目。一般情况下,可选的补偿方案有建设用地资源、旅游资源、矿产资源等。

下面以中南地区某城市湿地公园的PPP捆绑补偿模式为例具体说明。该地方政府采用近湿地公园的一块建设用地作为补偿资源,在此过程中,受到我国对土地出让方式的法律限制,一般可通过三种方式使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合法化:捆绑招标、土地出让金补偿、土地作价入股。捆绑招标可以提高投标人准入标准,发挥投资方优势,但是需要面临复杂的法律冲突,且风险利益分担不易平衡;土地出让金补偿简单易操作,但是政府对PPP项目公司失去控制能力;与此同时,土地作价入股的法律风险较低,且使得地方政府对PPP项目公司有一定的控制力。本案例中,地方政府采取了以“A地块”作价入股PPP项目公司的方式,将A地块的建设、销售、物业、配套以排他性特许经营方式授予PPP项目公司,在协议生效期内,A地块房地产、配套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销售权由PPP项目公司排他性享有。投资者采用假设开发法、现金流折算法、市场比较法对A地块价值进行估算,测算土地价值为17亿元,而建设湿地公园的预测开发成本费用是15亿元,因此可供投资方收回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为确保湿地公园按期开发验收,PPP项目公司在湿地公园验收合格之前,不得申请验收A地块,在湿地公园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其所有权和经营权交由地方政府所有,详见图4。

图4中南地区某城市湿地公园PPP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公益性PPP项目在采取捆绑式资源补偿模式时,当补偿资源为土地时,投资方一定要关注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合法性;由于PPP项目本身没有任何收益,投资方要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完全取决于补偿资源的价值,所以投资方对补偿资源的正确估值能力显得十分重要。

3各类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的介入途径

31银行参与PPP项目:债权投资、股权投资、项目收益债和资产证券化受益人

商业银行参与PPP项目,可以通过发放贷款成为PPP项目公司的债权人,也可凭投行资金以股权投资形式直接介入PPP项目公司。在债权投资方面,商业银行可提供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并购贷款,其中既可提供无追索权贷款、也可提供有限追索权贷款,一般而言,银行贷款期限较长、利率较低;在股权投资方面,商业银行投行部往往需要借道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等通道实现直接投资PPP项目公司,也可投资于专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先级,再由该基金投资PPP项目公司;此外,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专户等通道以理财资金购买PPP项目公司发行的项目收益债[ZW(]2014年7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2014〕10号),正式推出项目收益票据,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指引规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ZW)]、公司债、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成为债券和证券化产品的受益人,详见图5。

图5商业银行参与PPP项目的介入途径

32信托参与PPP项目: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受托人、附担保公司信托债和融资担保信托

(1)股权投资。信托公司若以债权投资PPP项目公司,与银行、保险相比,由于资金成本较高,并没有竞争优势。与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类似,信托公司既可凭信托计划直接投资,也可以信托计划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优先级、再由私募基金出资设立PPP项目公司。但股权投资考验信托公司全面参与、深入合作的能力,需要较强产业背景,对信托公司而言挑战不小。

(2)附担保公司债信托、融资担保信托。信托公司凭借信托制度优势,可以为PPP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提供融资担保信托。PPP项目公司可发行项目收益债,为其投资运营的项目进行融资,信托公司可以在PPP项目收益债发行中设计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在此过程中,信托公司既可作为PPP项目公司的财务顾问,也可为其设计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方案,又可作为承销商、包销或代销公司债。同时,也可作为债券发行的受托人,就PPP项目收费权等特定财产设定担保权,为项目收益债或公司债实施担保,以担保权为信托财产,以公司债持有人为受益人,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受托人+投资银行”功能。关于担保权能否设立信托,目前在我国并未有明确规定。与此同时,日本、韩国等都出台了《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法》,因此信托公司能否以担保权人的身份参与PPP项目也充满了不确定性。

(3)资产证券化受托人。一般来说,PPP项目因其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等特点,比较适合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公司可担任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受托人,将PPP项目涉及的经营权、收费权等财产权进行信托登记,设计成信托财产再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但是,信托需要面临新型财产权能否实现信托登记以及基础资产能否真实转让与破产隔离的难题。资产证券化业务较为复杂,还面临着资产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印花税、资产证券化的现金流收益是否征收所得税的困惑。信托公司做PPP项目公司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受托人、为其发行项目收益债进行融资担保,是真正发挥信托制度的功能,回归信托本业。然而,一方面,信托公司已经习惯了模式较为简单且收益率较高的传统类信贷业务,如果再做业务复杂且收益率低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整体布局调整和战略转型;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为项目收益债充当融资担保,需要在PPP项目公司中占主导地位,与政府、联合投资方建立全面深入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才能超越银行、券商等竞争对手,详见图6。

33保险参与PPP项目:债权投资、直接股权投资、间接股权投资

近年来保险参与PPP项目的案例逐渐增多,体现出保险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价格低的优势。保险参与PPP项目,既可以债权投资、也可以股权投资,既可以直接股权投资、也可以间接股权投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PPP项目公司,大多采用“明股实债”模式。保险机构参与PPP时,受到银监会对非标产品投资认可比例的监管约束。所谓资产认可比例就是资管产品账面价值的认可比例,即“资产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认可比例”,认可比例也可理解为投资收益的认可比例。由于受保监会对各类资产认可比例的监管约束,保险机构更偏好于使用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融资主体AA级以上,认可比例为100%[ZW(]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划――问题解答第16号: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中规定。[ZW)])进行债权投资,或者以自身发起设立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间接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更偏好于“偏固定收益类(具有明确回报和本息收回条件)”的未上市股权投资(资产认可比例为90%[ZW(]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划――问题解答第10号: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新试点投资产品》中规定。[ZW)])。

34券商参与PPP项目:公司债、项目收益债、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和承销

PPP项目公司并非政府融资平台,可以作为公司债、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收益债的发行主体,券商可以作为PPP项目公司发行上述产品的设计者和承销商,以及进行外部增信。首先,对于公司债发行,新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于2015年1月,在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发行期限、流通场所等方面全面“松绑”,但将政府融资平台排除在外,把PPP项目公司列入鼓励发行机构[ZW(]国务院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到,鼓励承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企业积极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融资。[ZW)];其次,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证监会于2014年11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实施备案制,募集资金用途灵活,且不受净资产40%限制;最后,对于项目收益债[ZW(]项目收益债券是以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运营收入进入专户并专项用于债券本息支付的债券。与一般企业债券最大的区别是,项目收益债券的信用支持主要来自对项目本身未来稳定现金流收益的预期,而不主要取决于项目主体的资信水平。与传统企业债券相比较,项目收益债以具有稳定收入的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并实行严格的账户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现金流闭合运行,能够有效隔离了企业其他业务的风险传递。而风险隔离的使用,则意味着项目收益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摆脱企业其他资产和业务质量、信用条件的限制,从而降低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ZW)],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3月17日《项目收益债业务指引》,其本质还是秉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理念,与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竞争;项目收益债与企业资产证券化比较类似,只不过隶属监管部门不同,这两类产品都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未来现金流预测,二是破产隔离,这两个要素在我国实现难度都很大,详见图7。

35其他机构参与PPP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理融资、融资租赁

私募股权基金可直接股权投资PPP项目公司,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私募基金作为GP,可从多渠道募集资金,目前主要从保险、银行、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股权投资资管计划、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私募基金需要全面深入参与PPP项目公司招投标、财务安排、工程建设、运营维护、收费管理等环节,并确保各LP收益获取。

4结论

PPP在我国已经实践近30年,大量的外企、国企、民企参与PPP项目,那些各方权利和义务边界清晰、收益模式明确的项目已经得到实施,而剩下的项目大多需要比较复杂的产品设计才可成型。与此同时,PPP模式对项目收益性要求较高,同时项目投资期长、回报率不高、投资期内各种不确定因素很多,再加上很多政策尚未落实到位、相关的风险分担机制还不成熟,所以到目前为止,真正签约的PPP项目比例并不高。为此,寻找、梳理和设计合适的项目,成为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成败的关键。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由于强大的资金优势,更多倾向于以债权投资形式参与PPP项目,或者以银行理财资金购买PPP项目发行的标准化证券产品。信托、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发挥牌照优势,积极探索创新型产品和服务,证券公司可以为PPP项目公司设计和承销公司债、项目收益债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等产品,信托公司可以提供附担保公司债信托、融资担保信托等服务,或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受托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在与地方政府风险共担框架下,多渠道募集资金,以直接股权投资形式介入PPP项目公司,这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控制能力、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图7公司债、项目收益债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特点

参考文献:

[1]巴曙松,杨现领城镇化大转型的金融视角[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

[2]北京大岳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岳基础设施研究院中国PPP示范项目报道[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15

[3]袁永博,叶公伟,张明媛基础设施PPP模式融资结构优化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3)

[4]林竹新型城镇化:中信PPP商业模式探索[J].经济导刊,2014(8)

第8篇

当前,PE这个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人们视野中的金融词汇,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PE基金是市场化程度很高的行业,有效解决PE基金的委托问题,构建合理的PE基金激励与约束机制,就能从根本上促进PE基金的良性发展。因此,PE基金委托问题和由此引发的激励约束机制是我们研究PE基金的重点和热点。但是,从目前的理论研究看,对PE基金的研究还不成熟,一些针对PE基金委托关系的研究基本还处在起步阶段,主要集中在对概念的解释和情况的介绍,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还相当缺乏。最近,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解构私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托问题研究》一书则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该书在梳理和参考PE基金,委托关系的相关文献基础上,结合国内外PE基金的实际运行和操作案例,从PE基金的委托关系的视角出发,构建了PE基金委托关系的全程分析框架和局部的理论分析模型,以模型推导和案例分析相结合,探索适合PE基金运作及治理模式的激励约束机制,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该书作者研究了债权人对。E基金的委托问题,对全球PE基金中并购基金的发展和杠杆融资情况进行了介绍,指出最优资本结构是债权人对PE基金的一个重要激励因素,并以被并购企业的最优资本结构为目标函数建立债权人对PE基金的激励约束模型,探讨了各种情况下的激励约束策略。最优资本结构能带来什么?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向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使资金在银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之间达成资金分配的一种平衡,使银行信贷的债权融资与私募股权投资及股市的股权融资之间达成企业资本结构的一种平衡,使股市的流动性资金与私募股权投资的盈利性资金达成短期和长期的一种平衡,使银行信贷的私募债权与企业债券的公募债权在对国内企业的约束上达到一种平衡,使低风险低收益的企业债券市场和高风险高收益的股票市场在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中达成一种平衡,使私募的间接融资手段和公募的直接融资手段达成一种融资中介机构上的平衡,从而建立一个结构合理,制度设计完善的资本市场。

金融的民营化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和整个经济的协调发展。如果民营企业在私募债务和私募股权融资方面存在更多的渠道,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分别引进不同形式的债务资金或者股权资金,将极大地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并进而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第9篇

国寿撑起了A股大蓝筹的风帆,平安保险又整装待发,保险业开始在A股市场叱咤风云,中国资本市场新的巨型机构投资者横空出世。

中国保险业投资范围是进入21世纪后才逐步放开,特别是最近两年,保险资金运用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为保险资金分享国民经济增长的成果提供了特别的渠道。

可以说,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拓宽的历史,也是保险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的历史。

依《保险法》,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2003年6月,保监会公布了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险业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由只允许投资三峡、铁路、电力、移动通信等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自主选择购买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并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投资企业债券比例由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

2004年10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或者直接投资股票,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或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了,但投资股票的比例,按照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超过该公司上年末总资产规模的5%,则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2005年2月,保险资金可以独立席位直接进入股市,保险公司自此拿到了进入“资本市场”的门票。

自2005年9月起,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在境外运用,并可适量投资红筹股,保险公司从此横跨海内和海外两个市场,遍布金融和资本两个领域。去年4月,依据央行六项调整外汇管理政策,保险机构可以用人民币购汇投资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和投资货币市场工具。2006年底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全球成熟资本市场。

从去年3月起,保险公司可间接投资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按照规定,目前理论上将可以有700至800亿元左右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保险公司自此变身为“基础产业投资基金”。到了6月,“国十条”颁布,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投资比例,稳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支持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从此开始保险公司的投资领域已经横跨海内外的产业、金融和资本市场。

近几年,国寿投资布局从金融类企业向实业企业转变,投资布局从单一型向组合型转变,在金融资本及产业上的平衡投资,揭示了保险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去年底,国寿旗下的国寿集团斥资350亿元入股南方电网,持有约南方电网32%的股份,成为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一笔股权投资。国寿投资基础设施与寿险资金要求投资回报率高、投资方式稳健的特点十分契合。国寿集团公司还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和广东省政府签署了战略合作意向书,战略性介入两省区的金融、能源、交通和不动产等行业,并参与当地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和国有股减持、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可见,国寿已一改单一的财务投资者身份,在向财务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双重身份转变。

国寿成功入股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中信证券,分享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改制的“盛宴”后,锁定的新一轮商业银行投资目标是未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股权。国寿认购广东发展银行20%的股权,收购了安徽商业银行10%的股份,瞄准了珠海商业银行股权投资。随着中国入世过渡期的结束,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无政策障碍。WTO过渡期结束后,区域性城市商业银行为了应对外资银行的竞争,必然会扩充资本金,寻找新的战略投资者。国寿通过参股规模较小的城市商业银行,在重点城市取得区域的优势,依托这些城市商业银行,来整合地方金融的资源,以此作为混业经营的基础平台。

去年国寿集团全年保费收入2097亿元,较上年增长31%,其市场占有率亦由上年的44.1%升至51%,截至去年底总资产达9100亿元,较上年的5218亿元大升74.4%。国寿已晋身全球第三大保险公司,有了打造世界级的金融保险集团的资金基础。

目前,以超过127亿元直接投资5家上市公司股权的国寿,已经当仁不让地成为了A股市场最大的股权投资商,已是国内最大股权投资商和产业基金投资者。在未来的20年,预期国寿对股权投资的比例将提升至25%,与国际同业接近,而沪深股市则由此在强身健体的结构改造中跨上了新台阶。

第10篇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及其指南,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用公式表示:股权投资差额=投资成本-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股权投资差额的产生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从证券市场购入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购买价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

第二,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某非上市公司,投出资产的价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

第三,在会计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增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由于被投资单位历年累积盈亏等所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

会计准则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计入损益。对于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同时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财政部印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规定,母公司对于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销时发生的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

从性质上说,合并价差的范围要比股权投资差额大。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于长期投资中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消时发生的差额,也应当作为合并价差。但从层面上说,股权投资差额的范围要比合并价差大,因为在不纳入合并的情况下的那些股权投资差额是不能称为合并价差。这就是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购前利润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文《问题解答》中明确了股权购买的确认标准,即:(1)购买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2)购买公司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3)购买公司已支付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4)购买公司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显然,由此界定的股权购买日必定迟于收购资产评估基准日。有关文件还规定,收购企业对收购日前被收购企业的利润不能并计自身利润。但是,对被收购企业从资产评估基准日至购买日形成的老股东不再享有的损益(以下简称购前损益),收购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对此,实务界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这是收购企业从收购业务中获取的额外收入,应单独结算,收到这部分利润,作营业外收入;也有的认为,这是被收购企业对收购企业的一种捐赠,应列为资本公积;更多的同志认为应作股权投资差额。我们倾向第三种观点。

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借记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股权投资差额,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这里所谓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文《问题解答》要求,就是实现股权收购之日。因此,购前损益也就应当作一种所有者权益,从而构成股权投资差额的一个部分。

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有二:一是收购日往往不在月底或月初,月度中间又不产生报表,如何准确确定购前利润。从简计议,同时也便于实施,建议按就近原则以月初或月末确定收购日,从而便于确定购前利润。二是这部分利润形成收购企业的股权投资差额,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借方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贷方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这里的10年,收购当年可否不论月份,均作一年处理,抑或是从收购日之月起分10年摊销?显然前者操作简便,但后者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更严密。当然,如果收购之后不到10年又将此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出去,则应按实际持有期限摊销。

三、审计被收购企业的会计制度基准

第11篇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新准则”)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复函》、《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加深对新准则的理解和运用,现将有关变化探讨如下:

一、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

新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考虑本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其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新准则和旧规定比较,在合并范围上有两个方面的变化:

1.小规模子公司和特殊行业子公司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在财政部1996年《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中,依据重要性原则,对于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小于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相应指标合计数的10%时,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同时规定,对于银行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而新准则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强调控制原则,按照控制的标准,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只有这样,合并财务报表才能反映由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构成的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新准则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因为按照合同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新准则关于控制的定义。也就是说,按比例合并的这部分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损益和现金流量等,实际上母公司单方面是控制不了的,合并进来没有实际意义。因此,不应将这种联合控制主体按比例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旧规定中合并会计报表内容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合并利润分配表。新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内容上,新准则与旧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1.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列示内容发生了变化。

①确认商誉,取消合并价差。

我国关于合并报表的旧规定与国际上合并报表的有关规定之间存在着一个显著的区别,即不确认商誉,而以“合并价差”代替。如《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相抵消时发生的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其中“合并价差”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成本(或购买成本)与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它由三部分组成: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母公司投资成本超过所投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即合并商誉);企业集团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数额相互抵消的差额。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借方差额按一定摊销期限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投资收益,未摊销余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列作合并价差的组成部分,而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可见合并价差是报表项目,并非账户,因为它不代表任何经济含义。而股权投资差额是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时产生的,但又不作为报表项目(编制合并报表时未摊销余额进入合并价差项目)。这样在合并报表的编制中,实际上涉及到了三个概念,即合并商誉、股权投资差额、合并价差,而这三个概念内容相互交叉,同时并存,而且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都可能被作为合并价差处理,其包含的内容十分复杂,导致合并报表项目难以理解,分析起来十分困难,而且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国际会计准则一般将购买成本与取得该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它不包括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对于企业集团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数额相互抵消的差额,国际会计准则作为推定损益将其计入合并损益,在合并损益表中列示。

与此相适应的新准则规定“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而且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消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另外新投资准则规定“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由此可见本次准则修订对于我国合并报表中存在的问题非常重视。结合国际发展趋势,确认合并商誉,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和合并价差,使得前述三个概念并存的问题得以解决,并更加规范。

②对少数股东权益作为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列示。

旧规定对少数股东权益作为一项单独内容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既不属于负债,也不属于所有者权益,只是反映了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大小。新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新准则的做法更好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体现了所有者权益的全貌,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和运用。

2.增加了合并财务报表的内容。

第12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2号;长期股权投资;变化;优点

一、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投资的分类方式和计量标准不同

新会计准则对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重新分类,将原来的一个《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内容,分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两部分,同时将短期投资修改为交易性证券投资,长期债券投资修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均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非控制、非共同控制和非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规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归类方法,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采用权益法;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不同

新会计准则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形成方式,分别确定其初始计量方法。具体如下: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合并成本主要是指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该公允价值与其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

对其他方式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这与旧会计准则明显不同。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3)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即: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均使用公允价值。

(三)权益法核算具体账务处理不同

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实例分析新旧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差异

1.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新旧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差异如下:

【例1】甲公司20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2000万元购入乙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乙公司2007年1月1日所有者权益为4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500万元。假定乙公司的净资产全部为可辨认净资产,且甲公司能对乙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按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有关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20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4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4000000

而按新准则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2000万元)大于投资时应享有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例1】公允价值份额(1800万元),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因此有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18000000

商誉20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0

2.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因而对其差额不再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例2】假定例1中乙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5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按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有关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22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0

资本公积2000000

而按新准则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2000万元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400万元的差额400万元,应确认为当期损益。有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乙公司(投资成本) 24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0

投资收益4000000

三、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规定的优点

1.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

2003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中取消了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允许采用权益法,而改为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按权益法调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为此进行了重新规范。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能着重反映投资企业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这是真实的现金流入,是会计信息使用者较为关心的信息,具有很强的相关性。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的单独财务报表能够提供母公司自身的一些有价值、有意义的信息。同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按权益法进行调整,不仅可以全面反映母公司控制实质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且,也便于母子公司相关项目之间的抵销会计处理。通过这样的会计处理,可以增加财务报表的综合信息含量,更有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进行分析利用。

2.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更加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中投资企业法人符合法律上企业法人概念的要求,与被投资企业是两个法人实体,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实质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会体现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和权力,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直接影响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而权益法核算中的投资收益真正反映了投资企业真实的投资利益,随时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体现了投资企业实际所拥有的权利。同时,新准则不是简单的以投资份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划分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的标准,而更多的考虑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际权力的大小,公允价值的再次引入更能反映企业间的真实关系,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

3.细化了相关科目的规范对象

新会计准则是对原有会计准则的规范和完善,着重解决原有准则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努力与现行国际准则接轨。为了真实反映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在新准则中,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并对不同的金融工具进行了细化,分别制定相应的规则进行规范。对于企业为了套期保值或短期资产增值而用现金购买且在短期内出售一定的金融资产,新准则将其定义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对企业持有的长期债券投资定义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对企业为了控股或其他目的而持有的其他企业较大比例的股票定义为“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企业持有的目的和形式细化金融工具的目的就是更好的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目前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对象主要包括投资企业持有的权益性投资,明确的规范对象有利于企业会计核算信息更具可比性和实用性。

4.提高和保证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制定新会计准则的根本目标就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这也是衡量新会计准则是否成功重要标准。新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在科目设置和核算方法选择以及减值资产处理上都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

参考文献:

[1]黄燕铭.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J].财会月刊(会计),2007(6).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P88-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