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9:32: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项目立项申请,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省国土资源厅20XX—5批次,批准我镇实施的矿山机械交易市场项目用地1。1657公顷,经公开挂牌出让了1。1045公顷,剩余0。0612公顷(宽6米,长102米)。土地因坐标点偏移等原因未能供出。该土地位于万安机械交易市场与规划加油站之间,受地块限制不易挂牌出让,为此,经20XX年7月15日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向县政府申请将此0。0612公顷划拨给冯井镇人民政府,用于修建市政道路,总投资约10万元,现恳请给予立项。
特此请示。
冯井镇人民政府
20XX年7月31日
上余镇洞塘山小区国有土地1#—10#楼已于前期陆续拍卖,房屋现已全部建好,前期排污、排水工程也已完成道路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范文道路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范文。为完善基础配套建设工作,上余镇拟对该区块进行道路硬化。项目立项请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江山市上余镇洞塘山道路硬化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址:江山市上余镇洞塘山
三、项目业主:上余镇人民政府
四、用地、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实施范围面积约4000平方米,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道路硬化、停车场场地硬化。
五、项目建设周期:20XX年4月至6月。
六、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总投资估算为65万元,建设所需资金由上余镇人民政府筹措解决。恳请贵局及时立项为盼。
特此请示,请批复
上余镇人民政府
XXXX年XX月XX日
道路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长葛市发改委:
石固镇王庄至大马道路全长5500米,贯穿王庄、花园、祥符梁、合寨李、南张庄、朝阳、大马等七个行政村,直接服务人口120xx口人,是石固境内一条重要的乡道,对石固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该道路已不能满足人们通行的需要,道路坑槽遍布宽度也不够道路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范文申请书。
为了促进石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石固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我镇决定对该路进行升级改造,升级为县道,标准:7米宽,20公分厚的混凝土路面,路两侧各两米宽的绿化带,其中原有行车道改造费用187万元(原有行车道改造面积220xx平方米,造价85元每平方米),新加宽行车道223万元(新加宽行车道面积16500平方米,造价135元每平方米),边沟、绿化带工程(不含绿化)66万元,总投资529万元。该工程为我镇投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当否,请批复。
目前,项目管理已经是企业现代化管理过程中的关键内容,由于项目管理具有复杂性,要求管理过程科学合理,因此越来越多的项目管理公司利用项目管理软件对项目进行科学的管理。企业对于项目管理软件的需求促进了项目管理软件的设计与开发,项目管理也逐渐变成信息化的管理。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在以框架设计为主的基础之上,依照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业务,对核心业务模块进行开发设计,对业务流程进行科学合理的梳理,其中物资采购管理、项目立项管理、施工管理、合同资金管理等都是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所具有的功能模块。当前,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也有了较好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通信工程项目的信息保存方式不够先进、管理边界不够清晰、信息的收集汇总不够及时、项目信息的加工使用相对滞后、管理体制相对落后、各个建设环节人员之间没有通畅的信息交流、信息管理软件的推广普及滞后、各个信息管理系统之间的对接缺乏有效性等。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依据企业的实际发展需求,开展对通信工程管理系统的优化设计。
2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的优化设计方案
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主要包括8个子功能,分别是物资采购管理、项目立项管理、施工管理、审计管理、合同资金管理、用户管理、工程管理、系统设置管理,本文主要介绍以下5个子功能的优化设计。
2.1项目立项管理的优化设计方案
项目立项管理是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中最为基础的一个模块,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其内容主要是该部门主管依照上一个流程部门所提供的工程立项申请书开展严密的审核工作,第一步就是项目资金的分类整理,其中资金高于二十万元的项目要走严密的高级审核方式,资金小于等于二十万元的项目可以由经理或部门主管审核完毕之后进行立项。项目立项管理模块功能的设计,需要依据流程化的方式与思路来开展,同时要利用网络审核的手段对其进行审核。第一,初次审核,即审核已收到的工程项目立项申请书,依照项目资金额度是否超过二十万元实施分类处理;第二,依照资金分类开展对项目的立项审核,此工作由相关部门的经理或主任来完成。需要对立项申请书进行审核的内容包括:审阅相关设计文件及工程图纸,发表审核意见,主管签字批复,其中审核未通过、通过是对项目立项申请书批复的两种主要状态。项目立项申请通过审核之后,审核部门要给施工建设部门发送其编写的项目立项任务书,给采购管理部门发送其编写的材料采购表。
2.2物资采购管理的优化设计方案
物资采购管理在通信工程项目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主要工作任务是保障物资采购能够以较高的效率、较好的秩序来完成。物资采购管理的优化设计,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采购任务管理模块的设计,需要具备编制采购计划、接收采购需求、审核采购需求的功能;二是工程用料招投标管理模块的设计,需要具备编写材料采购清单、招标、应标、评标、定标等功能,满足施工单位的用料需求;三是工程用料变更通知管理模块的设计,需要具备的功能是当库存量较少,不能满足施工需求,不能在规定期限采购的时候,采购管理部门可以利用这个模块向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提出改变用料的建议及备用料的清单计划。物资采购管理模块的优化设计通过对物资采购流程的优化梳理,可以大大地提高物资采购的效率,扩大物资采购过程中所传递的信息量,缩短物资采购过程中信息传递的时间。
2.3合同资金管理的优化设计方案
合同资金管理作为通信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模块,其主要内容是依照工程管理部门呈交的工程通知对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资金进行相应的管理。首先,对所有工程的财务进行相应的编码工作,这样才能在需要的时候便捷的查询每个工程的资金管理情况,在资金出现变动的时候也可以便捷的进行操作,能够实现对所有工程资金的良好管理;其次,工程款支付凭证的生成,要依照工程合同的条款如实填写,其中支付凭证能够依照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具有效力的票据图片,用于资金审核的使用,“另存为”、“打印”是支付凭证页面会自动出现的两个选项,其中“另存为”用于电子凭证的生成,能够自动保存在硬盘之中,“打印”用于纸质凭证的生成,由打印机输出相应纸质票据,纸质凭证和电子凭证都需要进行良好的保管,用于今后财务资金的审核与验证;最后,拨付合同资金,也就是依照凭证把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
2.4施工管理的优化设计方案
施工管理模块作为通信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模块,需要具备工期调整通知、停工申请、工程变更等功能。首先是工期调整通知的功能,也就是当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天气原因、材料短缺、人为因素等阻碍不能顺利开展施工,并且在短期内这些问题不能被解决时,就需要利用工期调整这个模块来提出合理的停工申请。其次是停工申请的功能,也就是在出现某些影响施工顺利开展的状况且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时,就需要提出停工申请的要求,工程管理部门需要对提交的停工申请进行合理的受理,部门主管对停工状况进行审核,若是符合停工的要求,就审批同意停工,若是不符合停工的要求,就审批不同意停工。停工申请的主要工作流程是:施工单位根据表单的要求正确填写相应内容,提出停工申请;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停工申请表进行仔细的审核,依照实际情况给予不同意停工或同意停工的批示;施工单位依据工程管理部门给予的批复意见进行施工管理。最后是工程变更的功能,由于施工过程需要面对复杂的自然环境,需要应对复杂的人为因素,因此,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会经常面临着工期调整或工程变更,需要设计相应的模块来满足施工单位的这个需求。工程项目变更功能的设计,能够把施工单位遇到的各种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所带来的项目变更及时呈送给工程管理部门,以设计方案变更的情况为例来说明此功能模块的工作流程,当设计方案出现变动的时候,施工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需要进入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的后台,寻找工程变更模块,填写相应的工程变更申请,然后这个变更申请会被呈送至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审批,若是审批意见是同意,经过审批的变更申请会被呈送至设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若是审核意见是同意,最后会被送至工程建设部门主管进行可否执行的审批。
2.5工程管理的优化设计方案
工程管理模块的主要内容包括受理项目任务,编制工程要求,下达施工任务。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若是有不好的突况发生,就需要对工程进行延期或停工的处理,这些处理需要专门的管理人员在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后台进行操作。其中所有有关项目的工程款的结算是工程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传统的结算方式是工程管理部门人工填报相应纸质材料,然后以任务书的形式向施工部门传送施工命令,若是工程出现延期与停工,就需要利用纸质的方式进行人工汇报、审核、签发,这种传统的工作方式既浪费时间,也浪费人力。因此需要设计工程管理模块对工程实现科学的管理,其中,高效率、信息化、无纸化是工程管理模块必须达到的需求,因此就必须包括受理项目任务、下发施工任务、结算工程款、工程延期、工程停工等子功能模块,实现工程管理的电子化操作,优化工程管理的信息传递流程,提高工程管理的科学性及效率。
3结语
一、立项管理
(一)项目主体。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单位为垦造耕地项目的申请主体。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立项前的初审工作。
(二)立项时间。垦造耕地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1次。当年度月日前完成立项申请,月底前完成项目确认,月底前完成项目组件上报。立项时间以市国土资源局批复时间为准,立项结果以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确认后为准。对于未经确认的项目不得自行组织实施。
(三)立项原则。项目立项必须符合如下原则:①总项目资金不超出年度财政垦造项目专项资金预算;②申请单位无已借启动资金但未实质开工项目;③符合项目立项条件(土层和坡度);④项目区群众有积极性。
项目实施可行性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可研论证后确定。
(四)立项要求。项目立项应符合图、数、实地一致要求,即项目实测地形图上标注为建设用地的部分在相应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上必须已确认为建设用地地类,并与实地相一致,否则视为土地开发。对于现状确认为建设用地而变更调查图斑中未反映的,申请项目立项前项目单位应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及时申请变更图斑手续。
矿山复垦项目自年起必须实行熟土回填以确保垦造耕地质量(粘土类矿山除外)。项目在申报时应落实占用耕地的具体建设项目。
垦造耕地项目范围内涉及林地、园地的在立项前应分别由林业、农业部门出具可否开发意见。
二、项目实施管理
(一)规划设计管理。规划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水利基础设施配套、土壤肥力保持或改良、耕作条件改善等因素,确保必要的工程资金投入。规划设计必须经过项目所在地权属单位、项目主体、设计单位、国土资源局联合会审,并形成会审纪要。经确认的规划设计条件不得在招投标或工程施工时自行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在招投标工作组织前申请变更;项目实施时因客观条件影响需调整项目区范围和规划设计的,应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变更,并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规划变更手续。未办理规划设计变更手续的,竣工后项目不予验收。
(二)招投标管理。垦造耕地项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经确认的规划设计条件,实行招投标制度。在招投标时项目主体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执行,不得擅减工程量。在组织招投标时应有工程设计单位、国土部门参与。项目招投标结束后,项目业主应在15日内将招投标资料和中标结果向县国土资源局备案。未实行招投标或未经备案的,项目竣工后不予验收。
(三)项目质量管理。项目质量具体要求为:①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必须全部拆除,项目区内碎石必须清除完毕。②同一地块内应保持基本平整,四周应设置一定高度土埂;与农田相邻的地块,路、沟、渠应相应配套。土壤有效耕作层不小于30厘米(矿山复垦不小于50厘米),适合农作物耕种要求。③坡度大于15度的,必须设置成水平梯地(田);不同水平梯地(田)间高差在1米以上必须设置石砌田坎。④0.5公顷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土地,0.5-1公顷的要有生产道(路面宽度不小于1.5米),1公顷以上的应设置田间道(路面宽度在1.5米至2.5米之间),道路布局合理畅通,斜坡路及4米以上道路外侧石砌,路面夯实。⑤进排水设施合理,0.5公顷以上的应布置排水沟,无水源保证的地方必须按需建造灌溉蓄水池。
(四)工程监理。垦造耕地项目应按照有关工程管理的规定,由项目主体确定工程质量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确保工程质量。未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项目,竣工后项目不予验收。
(五)拆迁安置管理。对需拆迁的项目,安置地选择应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对于集中安置的,安置地应安排在中心村;对于未进中心村安置或零星安置占用耕地的,核算指标时扣除相应占用耕地面积。对进入中心村安置的,按安置户数每户补助0.5万元;对实行集中安置的,按安置规模专项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为:20至30户的,补助20万元;30至50户的,补助40万元;50户以上的,补助60万元。
三、项目验收管理
垦造耕地项目实行省、市、县三级验收制度(其中土地开发由县、市两级验收)。县级初验由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每年2次,即6月份和10月份各1次。县级初验前,项目业主单位应组织项目区权属单位进行自验并通过后方可申请初验。
项目验收时按照实测竣工图和规划设计图进行认定,凡发现有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施工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按不合格处理。对纳入新增耕地面积的不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路面宽度大于3米以上的道路;二是大于15度的斜坡面;三是不符合种植条件的其他土地。
对复垦并结合复绿的项目,在申请复垦验收时必须按复绿方案要求完成全部基础工程。
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考核评比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优良项目按验收项目数10%的原则确定,对评为优良项目的补助在相应标准上上浮10%。对评为合格项目但工程质量相对较差的,其补助在相应标准上下浮10%。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不合格的乡镇,停止对项目进行资金补助,并复垦直至合格。
四、项目补助资金管理
垦造耕地项目补助资金设立专门帐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移用和截留。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主体单位可申请拨付预算总额30%的启动资金,申请拨付启动资金时应提供项目区拆迁协议和青苗赔偿协议,否则不予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省级最终认定指标进行资金补助。资金结算时应当扣留项目结算资金总额的9%,其中2%为项目质量保证金,5%为耕作责任保证金(土地开发项目不低于1000元/亩),2%为项目后续维护资金。保证金自项目竣工验收批复下达1年后经认定符合要求的予以返还;项目后续维护资金,纳入全县项目统筹管理;耕作责任保证金在项目主体组织耕种并经认定后分3年返还,返还比例分别为40%、30%、30%。
五、指标管理
对于取得的复垦指标,其中70%由县政府统筹使用,其余30%以乡镇为单位可以申请自用或由县政府收购。对于自用的指标,申报农转项目时所使用的等量指标不再缴纳指标使用费。乡镇使用复垦指标的农转建设项目,除政府计划安排外应由乡镇实施复垦项目自行解决。乡镇自用指标实行台帐管理,对于自用指标乡镇可以申请相互调剂使用。
六、补助标准
项目竣工验收考评后,县政府按省复核认定的复垦指标实行补助,每亩补助标准为:宅基地复垦(含墓葬用地)8万元;废弃矿山、工厂、医院、学校等复垦4万元(废弃矿山复垦含复绿的项目,按5万元补助;实行熟土回填的矿山复垦项目按产生的复垦指标面积追加1万元/亩专项补助资金);砖瓦窑、交通、水利设施复垦3.5万元。
土地开发项目,按新增耕地面积补助每亩1万元。土地整理项目补助每亩3000元。
年月日前立项垦造耕地项目补助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做好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美丽乡村建设结合工作
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1号)和《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湖委办〔〕7号)相关要求,围绕“农业资源向现代经营主体集中、农村工业向开发区和功能区集中、农民居住向城镇和农村新社区集中”总体目标,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结合土地开发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全力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经济发展创造新空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相关政策另行公布。
各乡镇在项目组织实施中,应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与建设中国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工作,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来推动中国美丽乡村建设。在立项中优先考虑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的整治、开发项目。重点实施38个平原土斗区村整治、开发项目,并在资金补助政策上予以相应倾斜。
八、其他
第二条项目评估,是指省科技厅计划成果处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项目评审,是指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下同)、项目检查、项目验收、评奖、入股投资的评估等方面的评估和评审活动。规范的对象含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包括投标人和项目责任人,下同)。
第四条项目评估或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省科技厅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即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省科技厅直属事业单位有资质证的评估机构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工作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对于评估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必须在报批时予以说明。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九)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第六条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三)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四)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第七条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按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项目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第八条项目推荐者,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以及与项目申请者的关系、对项目申请者的了解程度。
项目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对项目申请者实行不公正对待,有意压制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第九条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并确保其真实、有效。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开发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三)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四)不得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推荐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五)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中伤、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或者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十条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计划成果处、条件财务处和驻省科技厅监察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应当采取专项性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二条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评估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
(二)查阅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
(三)参加与评估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评估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评估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四条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或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厅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或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五条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厅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六条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厅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科技厅进行举报和投诉。驻科技厅监察室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
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项目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部分项目采取备案核准制方式立项;符合招标条件的,可采用招标方式立项,并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按照全省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建议,计划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年度计划建议,提出年度科技计划议案,报厅长会议审定后,对外年度科技计划申报要求。
第六条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符合省科技计划申报要求;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所申报计划对申请者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相关附件。
第九条项目按申请单位的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向其科技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和推荐。科技主管部门包括各州(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科技管理部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等。中央驻滇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项目申报由省科技厅受理或委托有关管理机构受理。
第十条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负责项目初审,筛选提出初审推荐项目建议,送计划综合管理部门;
(二)省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终审,统筹提出年度项目立项综合议案,终审可采取咨询、评审等方式;
(三)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立项综合议案。
第十一条备案核准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推荐项目意见,报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
(二)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牵头提出备案核准意见,送计划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纳入年度项目立项综合议案;
(三)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立项综合议案。
第十二条厅长会议审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完成会签或报批等程序,正式下达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批复,并对外公布立项情况。
第十三条对立项项目,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四条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项目,先签订3年期的项目任务书,任务书期限届满并经评估后,再确定后续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实行备选项目制度。在遴选项目的过程中,除正式立项项目外,储备一批备选项目,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支持。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乙方的科技主管部门。
(一)甲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拨付或商请省财政部门拨付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乙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4.接受甲方、丙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5.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三)丙方的职责是:
1.匹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科技经费;
2.督促乙方组织实施项目和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协助甲方协调项目执行的有关问题;
4.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查,省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项目任务书或订立补充项目任务书。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采取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一)申报评审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负责,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组织中期检查评估。
(二)备案核准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分管计划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中期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在研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和计划综合管理部门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提交半年度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专项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应及时退回省科技厅。
第四章项目验收及问效
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四)相关附件。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评审制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查后,由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验收,或者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验收。
备案核准制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审查,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核并组织验收,或者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验收。
(二)组织验收机构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5~9人的单数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发给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五条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超过项目任务书原定完成时间3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六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中(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在此后2年内不得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七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成效,特别是知识产权目标进行追踪问效。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项目科技档案管理制度,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应将已验收(或终止)项目的相关文档整理归档,并及时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验收证书;
(三)其他验收材料。
第二十九条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1、第一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阶段的法律程序
2、内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准备、申请资质等级审批、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
3、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办理企业名称登记、送审合资或合作合同、章程、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企业登记
4、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阶段的相关税费,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费、企业法人年度检验费、补、换、领证照费
5、第二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法律程序,选定项目,签定合作意向书、初步确定开发方案、申报规划要点、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相关税费,可行性研究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
7、第三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
8、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阶段的法律程序,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申报选址定点、申报规划设计条件、委托作出规划设计方案、办理人防审核、办理消防审核、审定规划设计方案、住宅设计方案的专家组审查、落实环保“三废”治理方案、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委托地质勘探、委托初步设计、申报、审定初步设计
(来源:文章屋网 )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年)》(以下简称《纲要》),保证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是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统筹高技术的集成和应用,引领未来新兴产业发展的计划,主要支持《纲要》提出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
第三条**按照研究开发任务的性质,选择若干高技术领域作为发展重点,领域内设置专题和项目,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专题以前沿技术研究为导向,以提高原始性创新能力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项目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以提高集成创新能力和形成战略产品原型或技术系统为目标。
第四条科技部、总装备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牵头负责,并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实施。计划分年度落实各领域的战略目标、任务和经费。**的管理原则为: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鼓励自主创新,力争重点突破。
(二)明确权责,规范管理。**实行政府决策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立项制度,建立健全评审专家遴选制度、问责制度、回避制度、信用制度和公告制度,保证项目立项的科学、公正与公平。
(三)统筹协调,联合推进。**的实施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和各方面专家的作用,并统筹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
(四)定期评估,注重绩效。**定期对领域、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研究内容和经费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科技部和总装备部是**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计划发展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
(二)确定技术领域及领域内任务设置;
(三)组建**专家委员会和领域专家组;
(四)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批复立项;
(五)编制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
(六)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组织实施部门设立**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办”)。联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二)编制年度计划;
(三)协调计划进度;
(四)组织对计划执行的评估工作;
(五)组织协调跨领域活动;
(六)综合管理计划专家库和基地。
联办设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领域设立领域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域办”),负责本领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领域办设在组织实施部门。民口各领域办吸纳国务院主要相关部门参加。领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本领域的战略目标和发展重点;
(二)研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置和项目立项建议;
(三)编制本领域年度计划;
(四)审核项目和专题课题申请指南(标书);
(五)批准专题课题立项,审核项目课题立项建议;
(六)提出重大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总体专家组人员组成建议,组织对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
(七)组织对项目、专题的评估和验收;
(八)签订或委托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
第九条**设立计划专家委员会,对计划的战略决策和实施进行咨询与监督。计划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组织实施部门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最多担任两届。计划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计划发展战略和计划目标、战略任务和部署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条各领域设立领域专家组,为本领域的战略决策和组织实施提供咨询与技术指导。领域专家组由部门和地方推荐,组织实施部门选聘,计划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参加领域专家组。领域专家组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最多担任三届。领域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领域技术发展战略与预测研究,对领域的目标和任务提供决策咨询;
(二)参与编制项目和专题课题申请指南(标书);
(三)审议专题课题和项目立项建议;
(四)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
(五)参与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六)承担领域重要技术发展问题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设立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的实施,发挥同行评议的作用。专家库中的专家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推荐,由组织实施部门核准后统一入库。专家库中的专家根据需要可参加以下工作:
(一)课题的评议和评审工作;
(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三)对计划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组织实施部门所属的相关中心(以下简称“相关中心”)接受组织实施部门的委托,在领域办的指导下,承担**的过程管理和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
(一)承担专题课题申请指南的组织编制工作;
(二)承担专题和项目课题申请书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
(三)承担专题课题评议、评审的组织工作,提出立项建议;
(四)承担项目课题评审或评标的组织工作,提出立项建议;
(五)承担课题任务合同书的审核工作;
(六)承担课题检查和验收的组织工作;
(七)承担项目和专题的信息与文档的管理工作,每年向领域办报告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
(八)承担领域专家组的支撑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专题管理
第十三条各领域下设若干专题,专题以前沿技术的研究开发为主。领域办组织研究提出本领域专题设置、专题目标和主要任务等建议,经联办组织综合审议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专题下设课题,课题原则上不设子课题。课题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确定,主要程序如下:
(一)公开课题申请指南;
(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三)同行专家会议评审;
(四)领域办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领域年度计划和专题战略目标,相关中心每年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同行专家研究编制课题申请指南,由领域办审核。
第十六条相关中心从计划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专家对课题申请进行通讯评议或会议评审。
第十七条相关中心根据评议评审结果提出课题立项建议,领域专家组对立项建议进行审议,领域办批准。
第十八条为了鼓励创新,各领域可安排适当比例的非共识课题。对于在评议过程中出现的非共识课题,由领域专家组成员署名推荐,直接列入课题立项建议,报领域办批准。
第十九条课题责任人填报课题任务合同书,相关中心负责审核,领域办与课题责任人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
第二十条课题立项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被批准的课题申请,由相关中心向课题申请者做出书面通知。
第二十一条相关中心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库中的专家,对课题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课题调整建议,经领域专家组审议后,报领域办批准。
第二十二条相关中心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库中的专家,对课题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
课题形成的国家秘密技术,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要终止或调整的课题,由课题责任人向相关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域专家组审核后,报领域办批准。
第二十四条领域办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专题实施情况进行独立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专题调整建议,经联办会签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专题任务结束后,领域办组织对专题进行总结,并进行绩效考评。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领域的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重大项目以形成原型样机或重大技术系统为目标,重点项目以突破核心技术、开发单项战略产品原型或解决中试中的重要工艺问题为目标。项目一般下设课题,课题由法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根据部门、地方提出的重大科技需求,结合本领域技术发展趋势,以及专题课题成果,领域办组织研究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立项建议主要包括:项目的目标和具体指标要求、主要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重大项目应同时提出主要承担单位建议。
第二十七条重大项目立项建议由联办组织进行综合审议,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重点项目立项建议经联办会签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重大项目的任务落实:
(一)项目主要课题承担单位推荐总体专家组人选,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总体专家组负责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建议、项目的总体集成和技术协调,参加项目课题的验收。
(二)总体专家组根据批准的重大项目立项建议,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建议。实施方案应包括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进度计划及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等内容。
(三)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专家库中的专家和相关产业界专家对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实施方案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四)项目课题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由总体专家组负责编制课题指南或标书,由领域办审核后。
(五)相关中心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的招标或择优评审,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建议,在征求总体专家组意见后报领域办审核,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重点项目的任务落实:
(一)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库中的专家编制重点项目指南或标书,经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后,由领域办。
(二)相关中心组织重点项目的评审或评标,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建议。
(三)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对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建议进行咨询审议,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第三十条领域办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保密课题应同时签订保密协定,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非保密课题的立项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相关中心组织专家库中的专家对项目课题的实施进行检查,提出课题调整建议,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终止的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向相关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对与部门、行业及地方关联度大、示范性强的项目,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领域办根据项目特点,提出项目主持单位建议,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项目主持单位是项目的责任主体。
(一)项目主持单位组织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经领域办组织论证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二)项目主持单位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三)项目主持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报领域办备案。
(四)项目主持单位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和其它配套条件,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五)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督促、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并向领域办提交项目年度执行和进展情况报告。
(六)项目主持单位根据课题执行情况对课题进行调整,报领域办备案。
(七)项目主持单位组织课题验收,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和向领域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领域办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工程性项目进行全程监理。根据评估结论和监理意见,领域办提出项目调整建议,经联办会签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课题由相关中心或项目主持单位组织验收;项目由领域办组织验收,并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形成的国家秘密技术,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基地管理
第三十六条**统筹考虑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在通过项目(课题)对创新人才和团队持续支持的同时,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研究开发基地。**研究开发基地是承担**研发任务中取得突出成绩、拥有优秀创新团队和较强研发实力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通过项目(课题)对**研究开发基地优先和持续支持,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研究开发人才队伍,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机制,实现研究开发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共享,为我国高技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十八条联办负责组织基地的认定工作。在领域办推荐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组织申报的基础上,联办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基地的认定建议,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基地实行期限制,进行动态管理。联办组织对基地的评估和考核工作。组织实施部门根据评估和考核结果,对基地进行动态调整。联办负责基地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并委托部门或地方对基地进行具体管理。
第六章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管理机构、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严格执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使用和管理按照《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30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项目(课题)有关科研资料和数据。
**项目(课题)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资助”。
第四十二条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课题依托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用**经费购置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评估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组织实施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定期对**领域、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领域、专题和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经费进行调整以及改进和完善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在项目(课题)立项、检查、验收等环节中,对涉及到组织管理者、专家自身及单位利益的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科学记录、管理和使用信用信息。
(一)对项目(课题)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二)对课题负责人、课题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主体在项目(课题)执行和验收过程中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三)对专家参与项目(课题)评议、评审、评估、检查和验收等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第四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对在**研究开发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
第四十八条对于在申请、评议、评审、评估、检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并造成重大损失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情节较轻的,公开通报直接责任者,终止相关项目(课题)合同,清理账目与资产;情节较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直接责任者承担**任务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关键词】工程前期;配网;管理
0 引言
随着近几年来配网工程资金的逐年增多,配网工程前期管理在规划、立项、方案审批等方面管理粗放,需要采用科学合理的立项方法。针对工程建设类别的不同,引进配网工程管理精益化,及时有效的梳理相关工程。使得配网工程改造具有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保证配网资金投入能够产生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
1 当前配网工程前期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规划草率,缺乏远景与整体协调
规划方面主要体现是在未对相关项目进行大量充分必要的调查,未进行可行性研究与必要性的分析论证。特别是在某些重大项目上,既无中长期规划也无针对电网实际情况的滚动修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盲目上马。对工程实施的外部环境、实施条件、相关政策准入、负荷需求不清楚、不了解,或对地方经济发展前景判断失误,项目还没有实施或者项目进行当中,发现项目实施地方政策、施工条件已发生变化,或者已经没有电力需求,项目实施已经没有必要,或有了出现了替代方案。
1.2 项目审批把关不严
方案未经相关职能部门(运行、技术、设计部门等)的会审就急于求成、组织实施。这种造成审批不严、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主要是主管部门在立项前未弄清楚项目立项的总体目标是什么,需要达到的效果是什么,目前掌握的资源配置情况是什么,可以利用哪些现有的东西,费用的控制是多少,实施需要时间是多少,存在的风险是什么等问题。就同意立项、投资。这样的盲目性导致日后问题产生太多。也直接导致我们配网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没有或不显著。
1.3 初步设计和概算粗糙,甚至没有
论证一个项目是否可行,不仅仅是对对项目是否存在需求,同时在项目具体实施前应该有一个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确定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配电网项目和输变电项目相互比较,存在项目小、分散、突发性强,实施存在不可预控性,所以做好项目立项初步设计预算编制更加重要,而目前普遍的做法是配网项目个体小,一般以打包形式下达概算,具体项目的预算和初步设计较粗糙或者未编制立项设计概预算,造成工程立项申请没有统一的书面资料,甚至没有相关的支撑资料。往往将项目的设计和预算编制直接在施工阶段完成,使得在规范的工程管理当中缺少了重要一环。在实际当中,正是由于这样原因,导致项目实施超概,无法控制投资盘子,一些项目没有初步设计,在施工设计阶段往往因为种种原因无法顺利实施,成为了尾巴工程,导致迟迟不能投产。所以在取得项目意向后,应该及时跟进配套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要求、依据等,来科学预测和测算数据,避免遇到项目上马时无切实可行的预算设计方案,导致项目实施阶段,存在大量难以解决的问题。
1.4 既要注重社会效益,也要注重经济效益
电力既是基础产业,也是社会公共事业,企业在运营上作出的投资的出发点是获利,是无可厚非的,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产生社会效益。所以在对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除了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出的同时,也要衡量此项目实施是否产生效益,给企业经营带来效益。但是从目前电网企业在近几年的电网建设投资当中看,社会效益放在了第一位,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被放大了,在保供电,保障优质供电的前提下,忽视产生的经济效益。如一些配变建设,一个项目投入十几万元,但台区用户的年用电量很少,不过几百度电,投入和产出差距太大,而电力企业在电网改造后还要承担还本付息的任务,而电价同时又受到国家管制,导致电力企业在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创造社会效益的同时,企业的经营风险凸显,而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不明显。
2 加强配网工程前期管理的几个措施
以我县为例,配网工程建设正在如火如荼的建设当中,但不利于配网工程项目立项的消极因素仍然在继续增加,必须要尽快完善管理措施,尽快解决项目前期的消极因素。
2.1 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
做好项目立项前的调研工作,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达到也就是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佳效益。配网工程项目存在项目分散、实施范围广、实施条件复杂,与负荷增长和客户需求密切联系等特点,所以实施当中风险大,因此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就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配电工程管理者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拿出切合实际的立项依据和方案。
项目立项的规划应该注重协同和衔接。做好配网工程的立项工作,需要根据电力企业配网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和电力企业近期下达的有关指导性计划指标编制项目立项规划。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包含:项目立项前的调研、立项的目的、任务及工程项目的资源总体评价,工程内容、投资估算、工作部署与措施、经济效益分析等重要内容。
可行研究应当充分了解建设环境和地方土地、规划、城建政策要求,在需求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电力企业的实际情况充分反映其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提出项目目标管理。
2.2 加强重点项目的审批和规范管理,确定配网工程项目立项标准
对配网建设立项的原因、改造重点,及达到的预期目的进行标准化管理。通过对立项原因的分类,如低电压整改、负荷增长等立项理由,针对不同情况,提出各类改造标准。立项申请应按统一的书面资料,明确项目提出单位、项目投费额,工程建设内容、工程关键点的控制时间等进行管理项目。同时统一编制工程编号,投资计划必须归口部门管理统一规划,按计划实施管理。
2.3 明确前期工作的管理流程,实现有效管理与监督
配电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年度投资总体规模,确定本年度的改造重点内容,同时开展年度储备项目的收集工作,滚动实施,然后开展项目立项审批,并让需求提出单位应该严格立项审批的要求规范填写。对建设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类别、建设内容均应该履行审批制度,能通过审查后,方能通过立项。
项目审查确定后,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公司进行设计。设计完成后组织项目需求提出单位、设计人员进行设计预(概)算审核。核应当注意方案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重要的设备、主材的漏项或者重复计项、是否超投资金额。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技创新贷款管理,根据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结合《市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区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设立科技创新贷款旨在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加大科技投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试行期间,暂定农村合作银行为科技创新贷款承办银行。试行期结束后,科技创新贷款承办银行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贷款程序
第四条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发科技创新贷款项目立项文件后,项目承担单位可向承办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区科技创新贷款推荐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确认的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等;
(三)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本年度截至上季末企业各季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申请贷款日上个月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知识产权证书、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文件、技术服务合同;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贷款承办银行应当在收到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
第六条承办银行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企业明确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并报区科技局备案。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贷款申请企业与区科技局说明理由。
第七条承办银行按普通贷款程序办理贷款发放、收回等手续。科技创新贷款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以专利权、机器设备、土地等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等进行抵(质)押方式,也可以采用企业联保方式或具有代偿能力的企业、个人进行担保等方式。
第八条承办银行以每年“一次授信、一次使用”的形式发放贷款,单个科技企业科技创新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00万元以内,承办银行对单个企业发放最低贷款额度应不低于匡算额的50%。
第九条科技创新贷款利率如需上浮的,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50%。
第十条科技创新贷款结息方式由承办银行确定。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贷款期限根据创新项目周期确定,一般为1年。贷款归还后,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继续申请贴息贷款,区科技局按本贷款管理办法决定是否再给予贴息,但连续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连续贷款期限超过2年的,区科技局不再给予贴息。
第十二条承办银行设立科技创新贷款风险金。科技创新贷款风险金的测算方法是:贴息贷款年贷款累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风险金最高为贷款累计额的2%;年贷款累计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风险金最高为贷款累计额的1%。在风险金最高限额范围内,区科技局和承办银行按实际发生不良贷款金额各承担50%的风险责任。
第十三条科技创新贷款的具体操作事项由区科技局与承办银行订立协议予以明确。
根据档案管理流程,可以按照管理过程将档案管理系统划分为文件整理过程,归档验收过程,档案管理过程,档案利用过程,系统管理工程等几个部分。
(一)文件整理过程。项目文档管理人员在获得的分配的项目后,即可进行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理工作,在本人负责的文件完成后即可交付档案部门归档验收。项目文件整理过程包括a、项目立项(包括项目申请、项目登记、项目计划、项目组成员等);b、项目文件的编辑、输入、整理、归档;c、对项目文件的生成、收集、积累、归档过程,系统监控。d、非项目文件的存档准备。
(二)归档文件验收过程。档案人员和文档人员归档文件验收过程是靠“归档申请单”和“验收通知单”进行联系的。文档人员在进行文件归档时应向系统发出“归档申请单”,档案管理员接到“归档申请单”后,便可根据其中所列目录调阅对应的文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成后,将符合归档要求的文件登记入库,同时向文档人员发出“验收通过通知”,否则,向系统发出“返回修改通知”。
(三)档案管理过程。档案管理过程包括以下几项工作:a、对库存档案进行整理编排组卷;b、档案目录及检索工具的维护管理;c、定制报表,生成报表数据;d、档案日常管理数据统计(包括库房温湿度记录,库房状况记录等);e、档案鉴定,档案移交;f、档案信息的。
(四)档案利用过程。系统应向用户提供电子档案的查询、阅览、在线档案的分级下载、实物档案的借阅、催还、归还管理,利用档案的分类统计,档案的修改与复制,对外发图管理。
(五)系统管理过程。系统管理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工作:a、用户管理;b、数据的导入导出管理;c、制作档案数据光盘;d、定义档案数据类型及数据结构;e、审批过程的管理。
系统共包括8个模块:项目管理、归档管理、验收管理、档案管理、利用管理、审批管理、统计管理、系统管理。
(一)项目管理功能模块对应现在文档组采用的项目管理软件,包括项目的立项、项目配置、项目进度、项目查询这四个功能
(二)归档管理功能模块包括:文件的输入,文件修改,文件导入,可连接扫描的PDF电子文件,可发送“归档申请单”,可查询“存档状态”。
(三)验收管理功能模块包括:项目验收与归档验收。项目验收主要是验收项目立项是否正确,数据是否正确齐全。归档验收主要功能是归档数据的验收、入库是否完备齐全,对验收结果评论,并发出“出错信息修改单”。
(四)档案管理功能模块包括:工程档案领号、档案整编管理、档案密级管理、档案鉴定管理、档案库房管理(包括排位图、库房温湿度记录)、档案维护管理(对已有的档案数据增减修改)。
(五)档案利用管理:利用管理分为两部分,1、电子档案的利用:包含电子档案的查询,电子档案的浏览复制打印管理。2、实体档案的利用:包括利用实体档案审批手续,实物档案条码管理,实物档案借阅归还记录。
(六)审批管理:包含档案利用审批申请,利用审批查询,审批权限管理等。
(七)档案统计管理:统计管理的主要功能是完成各种统计工作,包括项目统计,归档统计,利用统计,电子档案汇总统计,实物档案汇总统计等。
(八)档案系统管理:主要功能是完成系统的全部定制工作及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包含用户管理功能(建立部门、组、用户,定义角色、授权);在线监控功能:可查询所有登录过系统用户的详细信息,并禁止特定用户登录)日志管理功能,可按日志事件组合条件查询系统的使用日志,可将日志导入导出。
基础数据维护功能:可对档案系统的基础数据进行编辑,基础数据包括,档案分类码,档案密级、图纸设计阶段,归档整编数据修正。数据备份与修复功能,如遇异常情况数据系统遭到破坏,可及时恢复系统数据。
关键词: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实际应用
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促使企业在研发上不得不投入大量资金,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但研发费的投入无疑会加重企业经营负担,正是基于国家对企业研发新产品的扶持,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其中技术研发费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大多研发企业都适用。
一、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所谓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_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换言之就是企业在发展中针对新型技术、产品及工艺在开发及研究过程中所形成的费用,而且没有归纳到无形资产当期损益中的,在依据相关规定折扣之后的费用数量;如果形成了无形资产则要根据其比例的150%进行摊销。
为了能够激发企业开发各种全新事物及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的积极性,国家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及科技部等联合针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并已经在实际上得到贯彻。
二、企业开发费实际操作应用
(一)开发项目的立项工作
企业应当成立“技术开发中心”,主管企业新品的研发工作。所谓新品开发立项是指企业对具体开发的新产品所需的资金、人员、技术要求、开发方法、时间等要求进行设置、论证,并通过申请、审批等流程,建立一个合法、合规的开发项目。一般新品开发立项需要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提交企业主管技术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批。一般项目开发报企业技术中心立项,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重大项目需报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局、厅)审核备案。技术中心同时进行两个开发项目以上的要按类别分别立项。
(二)开发项目专利技术的申请
所谓专利技术,即一个企业对这一技术有专有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针对专利法进行了总结归纳,将其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科技成果的转化最终要形成产品,而新品最终要面向市场,为企业创造价值。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同类产品很快出现,所以企业在研发过程中,要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专利保护是开发新品的必要措施,特别是要取得高新技术企业就更加需要新型发明专利数量。
(三)研发经费的专项申请
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其中自有资金应该占到总投入资金的70%以上,其余部分可以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项补助,申请专项补助的企业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条件,在财务上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有完整的研发项目立项书
2)科技计划申报表(企业研发经费补助计划)
3)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四)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就是参与到实际研发活动中的人员所涉及到的工资酬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生育保险等等一系列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过程中所使用到的材料、燃料及动力费用等
(2)开展中间试验、产品试制所运用到模具、工艺的开发及研制费用。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测试所产生的费用,试制产品的检测费等。
(3)研发过程中使用到设施仪器的维修、管理、检验、调整等所形成的费用,及通过经营租赁形成获取的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仪器费用。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只要是在研发活动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及资料翻译费、技术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验、分析、评定、林正、审核、验收等形成的费用;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费、差旅及会议费。以上费用的总计额度不能超出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数量的百分之十。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一)账户设置
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按不同项目单独设置明细账,在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中核算,并按照开发费用的具体范围设置三级明细账,比如人员工资、材料、折旧等等三级科目。同时开发两个以上项目的,需按项目名称设置辅助核算,共同发生的费用按一定比例分摊。
(二)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加计扣除50%部分在核算时不做账务处理,应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表中体现。
(三)专项补助经费的会计核算
企业收到科技部门拨付的专项补助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专项补助金只能用于企业研发支出,并设置专项应付款收支台账,以备科技部门审查开支情况。
四、研发项目的税务备案工作
研发项目的税务备案是企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的必备条件,也是财务人员的一项非常重要工作,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文件公告作了详细的说明,这项工作一定要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完成,并取提税务机关同意备案的反馈意见。
五、申报材料的归档管理
企业研发费的所有材料均要装订成册,包括项目立项书、技术开发费明细账、税务备案表、相关技术合同等资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林业建设中的作用,尽快把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提高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的选题、立项,组织实施,验收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经省林业局审批立项的林业技术推广项目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选题、立项
第四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的选题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全省林业发展重点,优先安排生产中急需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成果。
(二)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三)对已推广的科技成果不能重复立项。
(四)生产中已普及的常规技术不再立项。
第五条承担单位申报项目时,需经有关专家论证,由主管部门把论证意见、审核意见填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一),于每年六月底前报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和综合平衡,报河北省林业局批准立项。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立项后,由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甲方)同主要承担单位(乙方)和主要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丙方),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签定"林业技术推广项目合同"(见附件二),各方按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组织实施。
第七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在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要于每年六月底前向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十二月底前上报年度总结及"推广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三)。
第八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经费的使用,分别实行无偿、部分有偿、有偿的办法,并逐步扩大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比例。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九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的任务后,要向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填写"林业技术推广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四)。
第十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验收,需申报以下材料:
(一)林业技术推广项目工作报告。
(二)林业技术推广项目技术报告。
(三)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方案。
(四)林业技术推广应用时间、范围、效益证明材料。
(五)林业技术推广项目验收申请书。
(六)林业技术推广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七)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经费决算表(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的验收经局审核,由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组织。验收人员名单,由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审查确定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参加验收的人数要根据推广项目的范围大小等因素确定,一般以7-11人为宜。验收组一般由同行专家、上级主管部门和生产单位的代表组成,承担项目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验收组。验收时要提前半个月将验收的有关材料送参加验收的人员审阅。
第十三条推广项目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五章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推广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书。
(二)审批文件。
(三)协议书、合同书。
(四)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五)实验、测试原始记录。
(六)图表、照片、录像带等声像资料。
(七)会议记录。
(八)阶段工作报告、专题总结。
(九)论文、专著。
(十)实物、样品标本的目录。
(十一)项目评价意见及有关验收材料。
(十二)应用报告、得奖材料。
(十三)推广项目经费予决算材料。
(十四)有关来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