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9:32: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7)189-0036-02
安全播出,指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过程中的节目完整、信号安全和技术安全。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播出的重要任务,其目标包括安全要求,更侧重于质量要求,是一个综合性的目标。
1 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安全播出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安全播出是一个综合目标管理系统,包括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其研究方法包括系统论、组织论和过程控制、动态控制理论。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62号令)共分8章45条,涉及总则、基本保障、日常管理、重保期管理、应急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是安播工作的指导性纲领。结合不同专业,又细化为广播电视中心、卫星地面站、有线电视、无线发射等类别的实施细则,是对62号令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则侧重于技术配置和技术管理两个方面。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是安全播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2 技术系统配置
实施细则详细明确了技术系统的配置要求,以无线发射台站为例,包括供配电、信号源、发射系统、自台监控、台站环境、维护器材、灾备和应急播出等内容。
系统设施的安全性,主要靠设备质量的可靠性和安全保障实现,需要提供设备、设施的冗余备份。外部电源宜接入两路外电,并配置自备电源;输出回路应采用独立低压回路,UPS不间断电源应满足负荷工作30min以上。信号源应具备两路以上,并配置切换分配设备、应急跳线,切换设备应具有断电直通功能。发射机应按1+1或N+1方式配置;应配备自台监测系统。
台站的环境,包括机房环境、防雷接地、外部环境等,应符合规范要求。机房应做到设备整齐清洁,线缆整理规范、标识清晰,机房内无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通讯设施应有保障; 维护器材满足要求。
3 安全技术管理
3.1 组织
影响一个系统目标实现的因素包括组织、人、方法与工具,按照组织论的观点,系统的目标决定了系统的组织,组织是实现目标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结构模式,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建立安全播出责任制,是安全播出工作的首要措施。
管理工作和技术工作,都应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应建立规范有序的工作流程,包括管理流程、操作流程和信息处理流程。
3.2 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是完成工作的基础性保证。安全播出应建立并完善各项制度,包括机房管理、值班及交接班、安全、供配电管理、维护检修、技术档案管理、事故报告等方面的制度。应加强管理,有效监督,严肃奖惩,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确保安播工作。
3.3 规程规范
技术维护工作专业性强,涉及不同工种,应制订操作维护规程、规范和流程,包括用电安全操作、高空操作、设备安装调试、测试检修、信号切换流程等。对于专业性强、危险性高的工作,如电工、高空作业,应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3.4 方案措施
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分为破坏侵扰事件、自然灾害事件、技术安全事件、其他事件四类,应制订相应的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协调、突发事件应对、故障处置的预案。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切合实际,针对性强,应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现场处置方案应简单明了,切实可行。
3.5 技术标准和指标
标准和指标是质量评价和质量控制的依据。以发射台为例,天馈线的指标有驻波比、阻抗、天线增益、俯仰角;发射机的指标有输出功率、频率、非线性失真指标、带外抑制;机房环境条件包括温度、湿度、洁净度、接地电阻等指标。
应按照标准规范施工,严格工艺管理,如实记录设备运行参数,健全设备运行技术档案。
4 实际工作中的认识
4.1 分析方法
在广播电视系统中对安全播出性能进行评估和检查,常用的方法有因素分析法、过程检查法、模拟故障法、指标测试法等。
因素分析法,是把与安全播出有关的因素集中起来,进行逐项检查分析,可以采用列表法或因果分析图。列表法是最常用的方法,广泛用于安全播出自检自查和上级部门的督查中。
因果分析图法通过对产生事故的原因进行逐层深入的分析,找出主要原因,便于针对性处理。我们把广电安全播出相关因素归纳为“人、机、信、法、环”五大类,分别指人员、设备设施、信号源、技术和方法、环境条件,这里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机房环境、供电条件等相关因素和条件。图1是采用因果分析图法对节目事故的分析示
意图。
4.2 拓扑结构设计
广电技术系统由制作、播出、传输、发射、监测与接收五个环节组成。从信号走向看,可以分为链形、星形、矩阵复合形几类。链形是基本的拓扑结构,它的结构简单,但是可靠性随着节点增加而下降。星形可以看成是链形的变体,在中心节点处存在风险因素。例如卫星信号传输可看成是一个星形结构,对星形结构来说,特别要确保中心节点的可靠性,增加冗余备份。矩阵复合形采用多信源、多节点、多流程的结构,增设了备用通道、切换矩阵、应急跳线等控制节点,可靠性、安全性都有较高的保障。在拓扑设计中,总的思路是在保证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减少串联节点的数量以降低故障率,增加并联节点的数量提高安全系数。系统设计应简洁,方便管理、识别和操作。
4.3 PDCA过程管理
安播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管理,应遵循PDCA的管理模式,采用“计划、实施、检查、处置”的闭合环路,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4.4 风险管理,预防为主
安全播出事故作为风险,应得到有效控制。风险管理包括了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响应和风险控制。宜采取主动控制和事前控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应加强自检自查和督查,查找隐患,进行整改。
要制订好突况的应急预案,定期演练。通过演练,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实际修改和完善预案。
应准备好备品备件、维修器材、工具、仪表和技术资料及信息,便于在紧急情况下从容应对。应建立好外部技术支撑网络,以专业技术力量作为后备保障。
4.5 切实加强技术维护工作
行胜于言,安全播出工作需要真抓实干。做好平时的技术维护工作,包括每天的值机、抄表、记录、处理,以及周检、年检、专项检测。这些工作看起来平常,甚至于枯燥乏味,但正是这些平常事,是安播工作的基础。应本着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踏踏实实做好安全播出工作。
参考文献
[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Z].2009-12-16.
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__〕5号)、《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__〕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__〕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范围
凡在本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规定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包括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
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原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则是:属地参保、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基金现收现付、以收定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待遇与现行《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试行)》(安署发〔1999〕23号)等政策相衔接,缴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聘用5人以上农民工的,要为其参加当地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每月4元标准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后农民工可享受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建立个人账户和计算缴费年限,不享受门诊大型检查、治疗及门诊特种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聘用4人以下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按照《安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安劳社发〔20__〕50号)为农民工缴纳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可按半年、全年缴纳;也可按合同期、工期一次性缴纳。具体缴费方式由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人单位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1日起,农民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缴费期满为止。
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其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等管理工作。
五、相关规定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农民工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或者单位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为农民工参保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务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或未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医疗待遇争议的,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各统筹地区要注意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衔接。
六、工作要求
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__〕5号)的具体体现,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参保、就医、结算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政策,规范服务,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确保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营造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1总则:工艺文件是用于指导生产作业,识别工艺流程,规定作业方法,明确作业参数的技术文件。工艺文件包括:工艺流程图、工艺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
工艺文件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发放,质量负责人负责批准。其文件控制应按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1.1生产技术科负责制定各根据各加工工序特点,制定《胶合板生产工艺规程》,及相应操作规程及作业指导书,并发放各工序,对各工序人员进行培训,必要时生产技术科对操作进行指导后方可进行加工。
1.2 各工序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要求操作,不得违章操作。
1.3 工序负责人对本工序加工操作过程工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4车间主任对本车间工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5在生产过程中生产技术科、质检科都有责任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并保留检查结果。
1.6 在必要时,生产技术科组织质检科及生产车间,对生产工艺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对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实施监控。
1.7生产技术科应在生产过程中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变被动指导为主动指导,并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1.8 质检科应对整个生产过程加工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制定相应的质量检验制度与规范,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和检验数据,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1.9 生产技术科应对生产设备、工装等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及时
1.10 在生产过程中,销售公司应及时为生产技术科提供市场调查信息和用户意见,为生产过程的调整提供依据。
2 考核
2.1为提高工艺文件执行的严肃性,保证生产作业的工序质量,生产技术科制定《工艺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车间负责人及生产技术科对工艺执行进行检查。
2.1.1车间检查:
车间负责人按《工艺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对工艺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点内容:关键工序控制点控制参数及加工质量,对违反工艺规定及产品加工质量问题,按《工艺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进行罚款。
2.1.2生产技术科对工艺纪律进行检查。
检查频次:正常情况下每月检查一次,生产过程不稳定或发生质量事故时,质量负责人决定增加检查频次。
2.2 生产技术科制定各工序违反工艺及制度的处罚规定,各检查责任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责令采取改正、整改外,根据罚则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2.3生产技术科、质检科对检查结果汇总总结,并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3 相关文件: 《胶合板生产工艺规程》、《工艺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4相关记录: 《工艺管理考核记录》
工艺管理制度
版本:A
受控文件
文件编号:CYZD-09
文件分发号:
编制:
审核:
批准:
为了加强井下斜巷矿车运输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的安全隐患,促进我矿加快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根据《某某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暂行)通知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的依据为《某某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暂行)。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井下所有斜巷轨道运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矿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对全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各井机电井长负责本井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并对本井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生产部(生产办)运输组是矿(井)运输职能管理科室,由一名副部长(副主任)专门负责矿(井)斜巷运输管理工作,对矿(井)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运(搬)输工区的区长,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采掘及其他辅助单位应明确一名副区长,分管本单位的运输工作,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运输职能管理科室职责范围:
一、制定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斜巷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二、负责会同财资部培训组对电绞司机、挂钩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财资部要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三、负责对当班电绞司机、挂钩工、信号工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四、负责对全矿斜巷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用车辆完好状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不符合运行标准的要摘除其运行许可证。
五、负责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造型设计审查和安装验收工作。
六、负责矿井斜巷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
第八条 安全监察部门运输专管人员职责范围:
一、制定运行许可证发放及收回标准并建立运行许可证制度。
二、负责组织对全矿斜巷运输系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斜巷提升绞车、轨道和安全设施等运行前的验收工作,符合“运行标准”的发给运行许可证;负责对在用斜巷提升系统进行安全监察工作,不符合标准的摘除运行许可证。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小电绞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电绞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对做不到的责任单位,每一项罚单位100~1000元,罚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并停止运行限期整改。
第十条 小电绞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对做不到“六不开” 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某某矿发[2005]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现场改正。
第十一条 挂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行措施不挂、物料装的不稳固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电绞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对做不到“六不挂” 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某某矿发[2005]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现场改正。
第十二条 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并打定钟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斜巷走钩时,绳道内禁止有人。违反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矿发[2005]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绞车运行时禁止在斜巷内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违反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并责令进入安全地点。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车辆禁止在斜巷内悬钩。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罚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者1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按矿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一、运送“四超”车辆,每钩只准挂一车。
二、专用车辆必须达完好标准。
三、运送“四超”车辆的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必须明确: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捆绑稳固;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摘挂钩;由专人负责发信号;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途经斜巷安全设施的操作;由专人负责在“四超”车辆途经斜巷上下滑板及各甩道设置警戒。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停止运送。并对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单位主管罚50元;责任人罚50元。
第十五条 矿井和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建立格式统一的斜巷管理台账,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斜巷管理台账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建立,台账的内容要完整齐全,数据准确,与现场实际相符,并按时报送矿(井)运输组以便汇总。对敷衍应付、不负责以及不按时报送的,一次罚50元。
第十六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斜巷积极推广使用连续牵引车、架空乘人装置和助行器。
第四章 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
第十七条 斜巷巷道、各车场、甩道 及峒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斜巷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设有躲避室。躲避室内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设备等。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的1.5倍。
二、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三、上车场不得有向斜巷的倾斜度,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四、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车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轨道半径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驶一吨矿车时,应安设2#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4m。
二、机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机组时,应安设4#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12m。
施工单位要按设计要求对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道进行施工,并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现场检查,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不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需要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一)独立学院生师比普遍较大
教育部对于教师指导人数仅提出指导性意见:“要统筹教师队伍在毕业论文工作中的指导作用,确保指导教师数量的足额到位”。但在很多独立学院在热门专业中,招生数量大,即使临时聘请大量兼职外聘教师,每个教师指导学生数量也会突破10名学生,很难保证论文质量。
(二)论文指导教师两级化明显
独立学院的专任教师来源一般为高校退休教师和应届毕业生,在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上两极化非常明显。年龄大的教授指导经验丰富,要求严格,但是与学生沟通和交流少;年龄偏轻的青年教师指导经验少,但是与学生沟通无障碍。
(三)大量的兼职外聘教师
由于独立学院专任教师少,独立学院不得不聘请大量的兼职教师。选择外聘指导教师的,学生在毕业论文选题和写作过程中有距离感,很难与教师沟通和交流;外聘指导教师又对关于毕业论文的管理规定不熟悉或者在执行上力度不够,造成毕业论文过程管理粗放,毕业论文质量较差。
(四)毕业论文管理工作流于形式
很多独立院校都设立关于毕业论文管理工作的一系列管理规定,但是在执行中仅仅注重形式而达不到设定效果。比如论文题目审核,应该由相关专家进行严格审核,在执行中,相关专家对于提出意见极为保守;教师指导记录表,为了应付检查,指导教师会授意学生根据学校的最低要求酌情填写。
二、毕业论文过程管理的关键环节控制
(一)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准确定位
为毕业论文工作开展指明方向母校培养目标为研究型人才,而独立学院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因此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的会计学专业在学院发展的总体部署下,突出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为“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的应用型、复合型的卓越会计师人才”。在这培养目标下,毕业论文的工作注重应用研究、社会实践等方向。
(二)规范毕业论文管理规定
落实毕业论文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根据学院培养目标,制定了符合学院发展的毕业论文管理规定,详细规定关于毕业论文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同时,规定在第七学期成立以院长为组长毕业论文领导小组和以系主任为组长毕业论文工作小组,在第十周前各专业学院提交毕业论文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为毕业论文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三)及时召开毕业论文动员大会和指导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培训会
严肃纪律和要求毕业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落实后,各系召开毕业论文动员大会,向学生阐述开展毕业论文的意义、毕业论文流程、毕业论文的管理要求以及注意事项,明确毕业论文工作的主体是学生;同时召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培训会,主要向指导教师阐明关于毕业论文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毕业论文的流程、指导教师如何在系统中录入题目以及如何对学生进行管理等重要问题。通过“学生-指导教师”两条线在分别明确学生和指导教师的责任和要求,使学生和指导教师在相关规定上达成一致。
(四)查阅资料
充分论证,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认真选题开题毕业论文动员大会后,选题工作正式开始。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会计系选题近些年来一直采用双向选择,学生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和指导教师擅长的研究领域,选择指导教师。指导关系确立后,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确定研究题目,题目可以教师提出,也可以学生提出教师审核。院系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题目审核把关,题目确定后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填写开题报告。
(五)指导过程做好指导记录
确保指导工作留有痕迹毕业论文指导工作是毕业论文质量提升的关键环节。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最少“三稿三审”,按月填写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情况,并保留至少3份有批改痕迹的毕业论文初稿备查。在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开展院系两级中期检查,对于指导不负责的老师和学生进行督促和批评,确保指导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为了杜绝学生抄袭情况,要求学生提供毕业论文报告。
(六)发挥评阅环节的监督检查作用
充分准备进行答辩在评阅环节增设教师评阅反馈意见表,如果评阅老师确实认为学生论文质量较差,有较大的改进空间的或者不能达到参加毕业论文答辩要求的,填写评阅反馈意见表,对学生的毕业论文提出修改意见。在进行评阅分组和答辩分组的环节,均是在保证完全回避原则的前提下,把一个指导教师指导的同组学生,分配到不同的评阅小组和答辩小组,避免某评阅小组和答辩小组标准过严或者过松的情况。
三、结束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15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一年来,根据《规定》要求,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核的人员进行了培训,对中介服务工作进行了规范,对境外就业中介市场进行了整顿。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与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了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细则。目前已有22个省份正式颁布实施细则。同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要求,对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机构履行申报手续,并对《规定》颁布前成立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进行了重新登记和报批。截至6月底,已有124家企业获得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成为合法的介绍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的中介机构。
《规定》的颁布实施对理顺我国境外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境外就业中介市场运营机制、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切实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的规划、中介机构的审批和监管。从事介绍中国公民出境就业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程序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申办,获得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介活动。中介机构要依法为中国公民出境就业提供咨询、培训、办理出境手续、代办社会保险、协助劳动争议处理等服务。有出境就业意愿的公民应该通过已领取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这样才能降低受骗上当的风险,减少个人及家庭损失,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可在劳动保障部的政府网站(molss.gov.cn)上查询(查询请点击“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公民对中介机构服务存有疑问,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如中介机构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向有关部门举报。
《规定》实施一年来,境外就业中介市场发展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起步。随着中介市场行为的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的人数会不断增多,出境就业人员的权益也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第一条为加强塘坝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依照国家、水利部有关规程规定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水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等,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塘坝整治办负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乡(镇)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三条塘坝工程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1、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2、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按各自参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现场人员负具体责任
第四条塘坝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县塘坝整治办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五条参与塘坝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教育,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建立和完善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机制,设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的设备与材料必须使用国家的合格产品,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重要隐蔽工程以及关健隐蔽部位的工程质量,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程施工。
第八条在工程完工后要按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建设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或补修直至验收合格。否则,不予签证,工程项目部不予支付工程款和验收,施工单位不得离场或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九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县塘坝整治办申报开工报告,工程验收应当有县塘坝整治办出具的质量合格的评价意见和评定报告,否则,不得进行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章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
第十条工程项目部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核心,从工程开始到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工程项目部对工程负总责。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选定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参建各方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部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对工程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项目部要按照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月报,以文字形式如实反映工程形象进度、已完工程的合格率,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项目质量责任人要对报告的内容签字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部要按照国家档案法和有关行业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初验,评定质量等级;牵头组织参建单位整理各类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县塘坝整治办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设计、施工的质量管理按照《省水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附则
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依法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罚正确实施,维护社区矫正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社区矫正人员: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第三条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考核奖惩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核与动态评估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考核奖惩,主要考核奖惩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任务等情况。
第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享有的合法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
第六条 在实施考核奖惩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考 核
第八条 考核自社区矫正人员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报到之日起至社区矫正期满或终止之日止。
第九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遵守下列监督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
(一)矫正报到规定;
(二)定期报告规定;
(三)会客管理规定;
(四)外出管理规定;
(五)居住地变更管理规定;
(六)教育学习规定;
(七)社区服务规定;
(八)禁止令规定;
(九)信息化核查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对于被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监督考核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况,掌握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接收手续,并在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报到。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定期向司法所当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遵守向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报告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人员如有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接触对其矫正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等情形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司法所。
第十三条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状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复查情况报告或就医诊治病历等相关材料。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确因病情、治疗措施等特殊原因所限,无法到司法所报告的,经司法所同意,可委托家属、监护人或保证人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身体情况。病情复查情况报告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就医诊治病历等相关材料可由其家属、监护人或保证人送交司法所。
第十四条 宣告执行后的社区矫正人员确因下列原因不能到司法所当面报告的,经司法所同意后,可以委托其家属、监护人或保证人代为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司法所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一)患严重疾病正在治疗或行动不便的;
(二)怀孕且行动不便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年老体弱且行动不便的;
(五)符合《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条规定且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社会的。
上述社区矫正人员,经司法所审核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免除参加集中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不得威胁或骚扰被害人、控告人、举报人及他们的家人或亲属。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县。经批准离开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县,应当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请假、续假和销假等手续。返回居住地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司法所报告。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不得出国(境),不得申请办理出国(境)证照;持有出国(境)证照的,应当主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缴出国(境)证照。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二十一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规定,持有的定位手机不得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和欠费或交给他人使用等。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按月进行,月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考核结果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外,应当在司法所办公场所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当月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任务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社区矫正人员当月遵守法律法规,但违反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规定,未受到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社区矫正人员当月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规定,受到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考核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
管理等级分为严格管理和普通管理两类。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自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接受严格管理。
三个月期满后,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风险评估结果和监督管理期间考核情况,经合议后提出确定其管理等级的建议,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合议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小组等有关人员三人以上组成,人民检察院基层检察室等可派员列席,司法所合议意见应当保存。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连续三个月月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的,可以调整或维持为普通管理等级。
社区矫正人员经评估确认再犯罪风险较大的,或者三个月内月度考核结果出现两次基本合格的,或者一次不合格的,应当调整或维持为严格管理等级。
第二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处遇。
(一)严格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每半月当面报告一次,一般不得请假外出。
(二)普通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每半月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指定每次电话报告、当面报告的具体日期,并将报告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分类管理等级按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符合调整条件的,由司法所合议后提出调整等级建议,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实施;不符合调整条件,或者虽然符合调整条件但剩余矫正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原等级管理,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外,应当在司法所办公场所公示,接受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等级调整结果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奖励条件或具有处罚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证据材料包括予以奖励或处罚的事实材料、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证人证言和物证以及司法所合议意见等。
第三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奖励或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给予表扬或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评议审核人员,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社区矫正和法制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提请减刑或者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等案件的评议审核人员,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社区矫正和法制部门负责人、居住地司法所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居住地的基层检察室或同级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列席会议。
评议审核意见纳入给予社区矫正人员奖励或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范围,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留存。
第三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连续六个月月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表扬一次,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表扬名单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外,应当在司法所办公场所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执行期间获得的表扬,参照《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相关规定计算奖励分值,一次表扬计10分。
社区矫正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收监执行的,其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获得的表扬奖励分值不得作为今后提请减刑或假释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 对判处管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连续获得三次以上表扬、累计获得四次以上表扬且未受警告以上处罚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出减刑建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提出减刑建议。
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并依照《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拟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提请减刑的,应当依照《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村(居)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社区矫正人员的姓名;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矫正类别和矫正期限;
(三)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和依据;
(四)公示期限;
(五)意见反馈方式等。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司法所合议后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提交相关证据,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经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建议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当抄送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或原服刑监狱。
司法所合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减刑建议的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社区矫正人员本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裁定书后,应当将裁定书分别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当分送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或原服刑监狱。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裁定。
第四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所合议后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附相关证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以上的;
(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社区矫正人员或其家庭成员、监护人、保证人送达书面警告决定。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警告决定的,应当通报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合议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提交相关证据,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
(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处理结果作出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二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合议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提交相关证据,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上述第(三)、(四)项中仍不改正的,系指缓刑、假释社区矫正人员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三次警告后,再次出现可予以警告以上处罚的情形。
缓刑、假释社区矫正人员下落不明的,不影响撤销缓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其中,撤销假释的,还应将撤销假释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分送原服刑监狱。
第四十三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合议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提交相关证据,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或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上述第(三)、(四)项中仍不改正的,系指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两次警告后,再次出现可予以警告以上处罚的情形。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下落不明的,不影响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理。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收监执行的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通知提请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或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建议的,应当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减刑或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原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期间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证明社区矫正人员符合减刑条件,或构成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情形的证据;
(四)社区矫正人员月度考核表,减刑或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执行审批表;
(五)司法所合议和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意见;
(六)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要求移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收 监
第四十六条 对已被提请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监管。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监执行的裁定、决定送达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将罪犯送居住地看守所临时羁押,公安机关在抓捕、关押和押送等方面予以协助。
第四十八条 对收监执行的罪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交付手续:
(一)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公安机关在抓捕、关押和押送等方面予以协助。
(二)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监狱将罪犯收监执行。
(三)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第四十九条 被裁定或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
第五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因吸食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和第四十三条第(八)项规定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收监决定生效后,负责执行收监裁定、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与强制隔离戒毒的批准或者执行机关办理罪犯交接手续,将罪犯收监。
第五十一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脱离监管情形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被收监前一日止,不计入执行刑期。
第五十二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不计入刑期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监执行建议书中说明情况,并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决定予以收监的同时应当确定不计入刑期的期限。
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 所在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在罪犯被收监后及时上报决定机关审核,并向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对罪犯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期限作出审核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建议机关及罪犯本人,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被提请收监执行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原裁判人民法院及决定机关等相关单位,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四条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与法律和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浙司〔20xx〕204号)同时废止。
社区矫正的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上服刑的人员。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1、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关键词】 井控管理 井控安全 井控工作
1 强化井控管理,落实井控责任
(1)完善健全井控机制,明确职责:根据机构调整,人员变动、重新调整了采油厂井控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并制定了相应的井控职责,及时修订了井控管理制度及井控管理网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井控责任,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进行井控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井控规章制度,使井控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使井控工作时刻处于受控状态。
(2)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我们重点抓好钻井、试油、大修和措施作业井的开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作业井实行住井监督制度,同时加强巡回检查,及时消除井控安全隐患,对现场井控工作不达标,无井控措施的作业队,停工整改,有效的落实了属地管理职责。
2 严抓井控检查督导,夯实井控管理工作
钻井及井下作业管理人员不定期对施工现场的井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钻井队和作业队的井控基础资料,井控装备的配备、安装、使用以及执行井控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报给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每季度开展一次井控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三项设计是否突出井控要求,是否有针对性;检查现场监督人员井控工作执行工作是否到位;施工单位各种井控制度执行情况;井控装置是否灵活好用;井控组织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井控应急制度是否健全及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派出整改运行表限期整改,严格落实井控管理的消项制度。
3 加强设计管理,从源头做好井控工作
方案设计工作是井控管理的源头,抓好井控管理必须从源头做起。采油厂不断加强方案设计的管理,细化三项设计,突出井控要求。严把方案设计审批程序,确保方案设计的井控措施具体可行。地质设计应对施工井的地质风险和地面环境风险提示到位,工程(工艺)设计应根据施工井的工艺流程进行全面的工艺安全分析,识别风险并制定消减措施,施工设计应根据工程(工艺)设计进行风险二次识别,进一步细化施工方案,明确具体措施,有效消减风险,提高了施工设计的井控可操作性。
4 严格防喷装置强制校检制度,确保井控装置灵活可靠
强化防喷器的定期校检与保养工作,坚持做好井控装备的检修试压,确保井控装备完好。在管理上我们要求修井公司根据井况合理选用防喷器,防喷器要求每个季度检验一次,旋塞每月检验一次,并按规定出具试压合格证。防喷器在井口安装后,必须现场试压,并录像存档,以便检查时查阅,保证所有井控装置试压合格,现场监督员对此有资料记录。
5 定期召开井控例会,提高井控管理水平
根据《大港油田井下作业井控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厂每季度召开一次井控例会,会上通报井控检查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使井控管理工作得到修井分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同时有利于增强员工的井控安全意识,更好的落实井控岗位责任制,提高我厂井控管理水平。
6 加强井控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井控技能
(1)继续宣贯和推动井控安全工作。利用井控例会对职工进行井控知识培训,通过长庆油田“8.11”油气着火事故的通报,结合厂井控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夯实井控安全管理基础,提高了职工预防井喷、控制事故的能力与水平。
(2)是落实井控人员资质培训。按照2016年度井控培训计划,组织完成了2016年度井控培训合格证取换证工作,合格率100%,确保了关键岗位人员井控证持证率100%。
7 加强井控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由采油厂地质研究所、工艺研究所、修井管理中心联合采油队对辖区内所有长停井、报废井开展地毯式的排查,对存在问题的油水井进行了备案和施工整改。对不能施工整改的油水井,由采油班站定期巡查并有填写检查记录,若巡检中发现井口有溢流或其它情况时,及时上报生产科,采油厂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处理,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井控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8 加强承包商管理,进一步提升井控水平
(1)是严把资质准入关。按照大港油田公司外来承包商管理办法对所有在油区施工的队伍,必须经过甲方管理部门的审查与认可,杜绝资质不符和无资质施工作业队伍在我厂作业施工。
(2)是严把施工队伍与井控风险级别的配伍关。按照大港油田公司井控实施细则划分井控风险级别,根据井控风险级别选择施工队伍,确保人员、装备与作业对象相匹配。
9 做好井控工作的几点建议
(1)深入践行“积极井控”理念。采油厂贯彻“积极井控”理念,落实井控主管部门直线责任,推进属地管理,体现有感领导,将积极井控的理念落实到岗位和现场,使员工熟记于心。强化井控风险识别,使井控工作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从事后整改向设计把关转变。
(2)加强井控设计管理,进一步落实风险管理。一是要全力落实井控风险评估。工程、地质设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港油田钻井井控实施细则》和《大港油田井下作业井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井控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预防与消减措施。严格执行地质、工程(工艺)分级审核审批程序。二是进一步加强作业施工设计管理。针对作业施工队伍中存在的现场井控措施不足的问题,突出井控应急措施完善和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单井井控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指导现场安全施工。
第二条对需进行在建公示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金额县城200万元以上、乡镇8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河堤、桥梁、道路、医院和学校等公共安全项目)实行指纹机日常考勤签到制度。
第三条在投标文件中要有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造价员、施工员、材料员、专职安全员、质检员)的亲笔签名和手印(指纹)。在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合同之前,在行政监察机关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建设单位核对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的身份后,现场提取他们的手印(或指纹)资料,并交由行业监管部门保管。
第四条实行日常考勤情况公示制。
须进行在建公示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后一周内在施工工地树立公示牌,将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每日在岗情况、工作内容、上月现场工作时间及考核扣分情况进行公示。每日在岗情况、工作内容必须当天及时更新,上月现场工作时间及考核扣分情况必须每月更新一次。公示牌所公示的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出勤考核情况由建设(业主)单位派驻工地的管理人员负责填写,分管该项目的领导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0天。在施工阶段中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必须无条件在施工现场,不得请假,其余时间不在施工现场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但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得同时请假。“五大员”的请假须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监理单位审核、业主单位审批,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的请假须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业主单位审批。书面请假手续留存项目部备查的同时抄告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在监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例行检查时,项目部须当场出具请假条,否则不予认定为请假。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出现事先可预料情况可能导致停工的,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停工申请(需要明确停工具体时间),行业监管部门认定后可不记考勤;如出现无法预料、或不可抗因素导致停工的,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做出书面情况说明,报建设(业主)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是否作缺勤处理。
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至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期间,施工、监理单位可向建设(业主)单位提出对部分管理人员暂停日常考勤的书面申请,建设(业主)单位报请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后,暂停日常考勤,同时向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建设工期在半年以内的项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变更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与“五大员”、“监理人员”;工期在半年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上述人员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由变更单位向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建设(业主)单位与相关监管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同意变更的报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办理变更手续后,报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同时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将变更情况在施工现场公布,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第八条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行满分为22分的扣分管理监督机制。
建设(业主)单位要对施工、监理人员的每日到岗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并建立台账。要委派专人负责指纹打卡机签到的日常管理和考勤。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出勤情况均达到规定要求后当月记满勤、不扣分;在规定考勤时间内出现缺勤的,由建设(业主)单位在月底按缺勤天数最长的人员计算施工(监理)单位当月扣分情况,每缺勤一天扣0.5分。
行业监管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不在岗,每发现一次扣2分。
行政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不在岗,每发现一次扣3分。
第九条行业监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中实施扣分时,要以书面形式将扣分情况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抄送建设(业主)单位和行政监察机关(行业监管部门)。
第十条扣分情况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登记和汇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建设(业主)单位在每月月末统计好当月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日常考勤扣分情况,及当月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所扣分情况,经建设(业主)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于次月3日前报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在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建设(业主)单位要将整个工期的扣分汇总情况书面报告行业监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扣分值(累计扣分值,下同)达6分时,由建设(业主)单位向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在收到书面报告3天内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下发《预警通知书》;扣分值达10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15%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扣分值达16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3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等处理;扣分值达20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6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扣分值达22分后,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并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行业监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记不良记录一次,在两年内取消其进入本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资格,建设单位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将处理情况抄送行政监察机关,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没收应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在扣分值达到没收起始点之日起7个作日内未落实的,由行业监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未改正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可采取相应措施落实。
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按扣分比例没收后,执收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补收没收部分至初始金额。合同履约保证金执收单位因工作失职,致使应扣交、没收保证金而没有扣的,或应补收保证金没有按时补收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施工(监理)合同没有明确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按工程款或监理费的10%计抵合同履约保证金处理。
第十二条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抓好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考勤工作的落实,督促业主(建设)单位做好日常管理考勤。行业监管部门要对应实行双公示制的建设项目的扣分管理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并根据扣分情况及时对施工、监理单位采取监管处理措施,处理结果报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需实施双公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金额县城200万元以上、乡镇8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河堤、桥梁、道路、医院和学校等公共安全项目),要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周内(竣工验收前)在工程主置设立永久性竣工后公示牌。未建立竣工后公示牌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满勤的施工单位按照《市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双公示制及对施工、监理单位实行日常考勤扣分管理的相关内容要写进招标文件(承诺书)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和承诺。
第十六条建设(业主)单位没有执行双公示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在建公示、竣工后公示和在建过程中没有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日常考勤管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建设(业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没有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在建公示、竣工后公示,或者在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日常考勤管理过程中,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日常考勤扣分情况的、疏于管理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向建设(业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建设(业主)单位驻工地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责任;建设(业主)单位人员在日常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伙同或协助施工、监理单位弄虚作假、篡改数据、欺上瞒下等行为的,将对相关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建设(业主)单位执行双公示制管理和对施工、监理单位日常考勤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不进行监督,对应实行双公示制的建设项目的扣分管理情况不进行台账管理,或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到岗履职问题不采取监管处理措施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行业监管部门人员与建设(业主)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对相关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及涉及公共安全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关键词:托管业务;商业银行;问题;建议
一、前言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理》(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下称“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 16号)下称“办法实施细则”,是人民银行对我国商业银行体系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使用等的基本准则。各家商业银行总行根据上述“办法”与“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各自商业银行内部的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为满足存款人利用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需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实际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账户开立时,因无相配套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的法规支持,在套用《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细则》时,却常常游走于“合规”与“非合规”之间。
然而,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投资者越来越多地委托具有专业资产管理能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资产投资。委托人与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资金及证券资产交付于专业管理人,并在合约期内丧失了对资产的处置权;具有良好信誉的商业银行同时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对管理人管理的财产进行保管并监督投资管理人的运作,由托管人负责基于托管合同的基础上对证券投资相关资金进行结算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如国内已经发展有十多年历史的证券投资基金,近些年出现的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都属于上述范畴。
为满足上述业务存在的资金结算需求,在相关市场投资准入的法规中规定了需要在托管人(有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处开立资金托管账户。但是,当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实际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账户开立时,因无相配套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的法规支持,在套用《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细则》时,却常常游走于“合规”与“非合规”之间。
二、增加建立信托关系的“账户存款人”,允许资金账户“名义持有人”
现有“办法”及“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在境内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的主体-存款人,包含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但对建立在信托关系或委托管理关系上的理财资金存款人没有相应的规定,涉及到的账户有:基金管理公司在托管人处申请开立的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专用账户;证券公司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资金账户;证券公司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资金账户;信托公司申请开立的信托产品专用资金账户;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的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资金账户;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申请开立的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资金账户(QFII账户)。
上述账户中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账户由人民银行与劳社部联合40号文《劳社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存款人、户名、提交文件作了相关规定,以及“办法”与“办法实施细则”中对QFII账户有规定外,其余都没有相应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的适用规定。于是,套用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填写单位人民币账户开户申请书对存款单位有采用托管人、管理人、受托机构、委托人等多种;资金账户户名采用委托人、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产品或管理人+托管人+产品等五花八门的各种做法。开户机构根据“办法”与“办法实施细则”,按一般意义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来审查存款单位背景资料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及身份证明等。开户时,该由谁来签署单位账户开户管理协议就会遇到诸多争议,存款人到底是谁?客户身份核实认证怎么做?往往这个时候,各家商业银行开户网点站在竞争存款业务面前,会所谓的“突破”或自行规定一套,仅在形式上满足“办法”与“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对该类账户开立的重要背景资料,如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复、产品说明书(如公开发行)、资产管理合同及托管合同等却可以不作要求,其实既不利于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也不利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部门对托管账户开户的管控。
实际上,在理解和厘清基于委托-关系或受托关系上产生的资产结算要求后,应当对此类人民币账户开户管理的制定要求,如是基于信托关系基础上资金,应当在信托法的框架下,允许以受托人名义存入资金,并在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时,就明确该账户的受托性质,注明资金实际持有人或委托人、受益人。这既有利于体现信托法中对于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固有财产得以区分,也可以对该类资金委托人因信托关系的设立而丧失了直接管理的权限,与非信托资金得以区分。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时就能对此类账户性质加以明确,也便于按照信托法的要求更好的维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能在受托机构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不会追偿到信托财产。
由于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都采取书面形式,银行在受理该类账户开户时,应要求出具相关合同,如果在设立基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计划有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复,可以视为以作了信托登记。
三、商业银行从“托管人”成为“托管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这是典型以信托关系为基础而设立的,相关法规明确具备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共同受托人,迄今为止启动十多年,资产总值就已经连年增加,很重要的原因它的运作因为有托管人的参与,具备一定的规范,从而易于将这种信托关系-委托理财的运用获得人们的信任。
鉴于资金的管理权、使用权已经由资产管理人所拥有,一般在资产管理合同或托管协议中约定客户向托管机构(有托管/保管资格的商业银行)预留授权有效签字(章)样本,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部门对经有效签字(章)的资金划付指令审核后办理资金划付。对于资产管理委托人及管理人来讲,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部门代表是银行,不仅提供证券交收、资产保管、投资监督、基金会计核算等服务更提供诸如资金汇划等基本服务。然而面对银行开户网点部门,行内托管业务部门只是替客户办理资金划付的,真正资金划付还是要按照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一套规定,如填写各类资金结算凭证,加盖开户时预留印鉴印章,预留印鉴印章:公章或同户名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人授权人名章等针对一般企业单位支付结算的管理规定。这就实际导致了关于该账户实际向银行(托管业务部门)预留资金划付有效签章与商业银行在实际受理托管账户资金划付认定的有效签章为2套,这种将商业银行承担托管人职责产生的支付结算要求与商业银行一般执行单位支付结算割裂开来,托管人不得不采用控制账户开立时的预留印章,要求客户移交全部或至少一枚开户时预留的有效印鉴章等做法,实务操作中托管人保管了大量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印鉴章,既加大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部门防范业务风险的难度,也加大了日常业务办理中的难度,资金业务处理流程繁复。
综合上述,人民银行对人民币结算账户一贯加强管理,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有效支撑,涉及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和银行所有网点。但是由于现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细则对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分类规定已经不能完全覆盖到经济金融改革对支付结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尤其是配合中国资本市场委托理财关系的资金账户管理体系的规定及配合证券市场结算而相关支付要求更是现阶段商业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上的一个空白点。伴随我国资本市场的的不断发展,投资品种的不断丰富, 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资产托管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商业银行只有选准定位、确定合适的托管业务管理模式,不断提高托管业务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水平,持续强化托管业务系统功能,逐步丰富托管服务内涵,才能在托管业务市场取得一席之地。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结算更符合国际上DVP交收要求即“钱券对付”的推进,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对资金的结算效率将越来越高,国际上著名的托管银行如纽约银行、JP摩根银行、花旗银行、道富银行对托管账户管理方式或许值得借鉴,以托管协议为主要开户依据,托管协议的签署方为开户单位,账户名称可以是以基金名称、组合单位、产品名称等凡需要独立保管或法规要求需要独立清算的产品名称。托管业务部门承担起托管银行职能,按托管协议,客户只留一套有效动用账户资金的签字(章)样本预留在托管(人)银行处,托管资产核心处理系统与商业银行核心资金处理记账系统直接相连,托管银行运营部门可以处理银行核心清算系统,如果商业银行内控管理要求下,资金清算运营部门与托管业务运营部门需要在人民币资金清算上进行业务隔离(如花旗银行),可采用托管银行运营部门向商业银行集中办理人民币资金清算的部门发送内部指令,跨部门完成业务办理托管账户资金清算。从而避免长期以来国内托管业务处理中对托管账户管理上,在托管人处预留一套有效签字样本,在开户网点预留印鉴印章,又将印鉴印章要求在托管人处保管使用等既繁复也低效的之举,从而使托管人更好履行“受人之托,保管资产”职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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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雪.我国基金托管制度分析[J].北方经济,2008,(8).
[4]王永贵.我国基金托管制度的缺陷及改进[J].山东社会科学,2008(4).
摘 要 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随着生产要素的多元化,投资的内涵变得越来越丰富,无论是投资的主体、对象,还是投资的工具、方式等都有了极大的变化。由于投资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非同寻常的影响,投资已经成为每一个企业力图做大做强,扩大规模、增强效益、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由于投资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效益,而且还关系到企业战略发展,所以受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共同重视。投资活动是企业的主要财务活动之一。本文主要对关于投资财务标准研究。
关键词 投资财务 标准 研究
一、投资财务标准的主要特点
1.加大了宏观调控力度。一些条款突出了主管部门在预算管理、项目管理与监督、项目隶属关系变化、建设资金落实、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尾工工程管理等方面的职责。重点明确了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工程财务管理上的具体职责。
2.财务管理结构更清晰。该规则共十一大项的内容,其中包括总则、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基本建设收入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决算管理、资产交付管理、结余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3.更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针对资金来源的不同和经营性质的不同进行项目区分管理,进一步明确财政性建设资金和非财政性建设资金的这两个概念,强化其的管理方式和账务处理。
4.实用性很高。就实际操作中来讲,更能解决一些突出的实际问题。明确代建管理费标准,重新合理界定摊投资开支范围以及摊销范围,对项目单位管理费专门制发管理办法,软件研发及购置、系统集成内容等需在其余投资支出中增加,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核算内容得到了规范。
二、投资财务标准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1.仅以合同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扣留基数不合理。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预留不低于合同总价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这项规定仅以合同额为标准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其方式并不合理,实际工作中,由于工程建设需要,工程中会出现设计变更、洽商变更及合同内容调整等情况,导致工程结算价款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甚至差别很大,受这些因素所影响,造成工程款超额支付,影响工程结算。建议将此条内容修改中“不低于合同总价5%”改成“不低于结算总价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2.合理规定财务决算编报期限。本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各种大中小型企业不段增多,特大型工程项目也随之增多,这些项目建设资金投资大、工程周期长,其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日趋繁重,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建议延长编制时间,保证报表编报质量,在编报期限上可有针对不同的工程性质进行调整。事实上,财务决算编报工作开始的两个首要条件是工程初步验收完成和结算工作的完成。由此,建议财务决算编制期限可以改为“竣工初步验收完成且结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重大项目6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超出规定时间的特大项目,可单独上报财政部门审批”。
3.扩大决算批复前不应调离人员的范围。本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调离”。财务决算报表是财务管理人员编制出来的,但由于受工程管理、技术主管人员和概(预)算主管人员等影响,财务决算编报有时也会出现问题,这与财务管理工作本身没有关系,这些问题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和概算编制人员处理,但在这条规定中在未经批复前,只限制了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不得调离,所以,为了更好的解决财务决算编报中的问题,工程技术人员和概算编制人员,也应属于在决算批复前不得调离的对象。
4.重视工程建设期间设备及材料处理问题。规则第四十三条对决算前设备、材料的处理做了相关规定,工程决算前的设备、材料处理存在很多问题。工程结束后,临时办公用房、临时变电站、临时热力站等临时设施需拆除,建设期间工程设计变更拆改也会产生一些需要处理的设备及材料,这些需要处理的设备及材料需进行公开变价处理。变价处理后的处置收入,在用于缴纳相关税费后,建议可冲减相应的工程成本。
5.工程建设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基本建设收入指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所取得的各项副产品收入。这些收入都是在建设项目尚未完成或移交生产的过程中形成的,包括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试运行收入以及索赔和违约金等其他收入。建议负荷试车净支出发生时应列入工程成本。企业因进行负荷联合试车而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其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的净损失在工程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计入工程成本;其税后净收入理应冲减工程成本。对于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税后净收入,如果不冲减工程成本,而是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容易虚增了工程建设成本和行政事业其他收入,工程建设经济业务的实质得不到真实反映,因此应作为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三、进一步统筹基本建设投资财务规则
1.制定实施细则应考虑的因素。侧重宏观项目管理和微观项目管理的分离。财政部制定的财务规则以及省级副省级单位应立足宏观,侧重于政策性、规范性的制定的实施细则;各部委、各行业的实施细则则应立足微观,结合自身行业特点,注重其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工业项目、基础设施与民用项目相分离。工业项目是指电厂(水电、火电、核电)、钢厂等工业建筑项目,机场、铁路、公路、地铁、桥梁等为基础设施,民用建筑是指办公楼、商厦等,在财务管理上由于它们的投资规模、投资支出的内容、施工特点的不同,相应来说其管理措施也应有所不同。明确四大投资和其他支出的具体内容。要进一步明确建安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分别以及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的范围、标准和内容,以便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理划分建设项目规模。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是相对的,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不能一概而论,仅以投资额来确定。为更高效,更快速的做好工程管理工作,应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部门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如同样是一亿元的投资,对办公楼而言无疑是大型项目,但对水电站而言则是小型项目或微型项目。
2.梳理有关工程财务管理规定。针对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有关工程财务管理规定,应进一步梳理,根据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特殊性、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制定规则,强化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等管理,以往制定的一些法规政策,因其时效性,造成在实际操作中的执行性降低,部分法规可进行修订。在“三算”管理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552号)可以继续执行,其他的则为了避免政策法规过多导致的无从适从,庆根据情况进行清理或废止。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容都在随之而改变,为适应新形势下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应对工程评审或审查内容进行调整,对《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和《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财建[2000]43号)可重新修订,有利于目前的经济发展需求。
3.适应工程核算新需要。《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已经执行10余年,10里,这项制度对规范基建项目会计核算起到了很大作用。基建投资财务管理规定由财建[1998]4号文到财建[2002]394号文,再到现在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在财务管理内容上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其中如待摊投资支出内容增减变化较大,分摊对象扩大;设备投资不再区分需安装设备和不需安装设备;递延资产内容取消;其他投资和待核销基本建设支出等也增加了新内容,四大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会计核算内容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出现的新的内容及特点,及时修订基建会计制度是有必要的。
四、结束语
综上,财政部在制定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规则时,要注意宏观调控,更具体的体现政策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面向具体建设项目的具体的实施细则要科学、详细,具备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