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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办法

时间:2023-06-01 09:32: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征管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第二条不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未依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代为征收。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份按2倍征收。往年违法生育未接受处罚的,计征基数统一按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计征社会扶养费。

第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裁量

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当事人是国家干部职工以及县直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由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完结后报县纪委和县计生局。

2.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当事人是流动人口的,按照《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3.征收裁量:按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县社会抚养费计征倍数的通知》执行。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分期缴纳,经批准的,分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社会抚养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上缴县财政,实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征收单位应当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分户台帐。

第九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管理: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领取《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健全票据的领用、保管、缴销等管理制度。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逾期不交的,给予通报批评;遗失、销毁专用收据的,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征收社会抚养费所需工作费用纳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年度综合预算,由县财政部门核定安排。

第十一条社会抚养费支出范围:主要用于补充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经费及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开支。

第十二条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社会抚养费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对社会扶养费征收中出现的举报、投诉等,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查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对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确定管辖权。

第十四条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循私舞弊的;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无关的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相关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纳入非税收入计划管理的各执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考核奖惩。

第三条各执收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和分月征收计划,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均衡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确保完成收入任务。

第四条对政策性增收,因漏报、瞒报等原因导致收入计划编报明显偏低形成的超收,以及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执法检查时责令补收或追缴形成的超收,不作为单位超收,在计算奖励时予以剔除。对检查中发现截留、坐支非税收入的单位,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处罚要求及时补缴收入的,从其单位经费中扣回。

第五条各执收单位(不含各类学校)因非政策性原因超收的,综合考虑各个收入项目的不同性质、类别及征收难易程度等因素,相应采取不同的奖励政策。

(一)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超收的,全部由县政府统筹使用。

(二)各类公益服务性收入等与单位主观努力关系较大的非税收入超收,超出年初征收计划10%以内的部分,县政府按75%奖励执收单位,超出年初征收计划20%以上的部分,按超收额的50%奖励执收单位。

(三)主要依靠行政审批职能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超收,按超收额的20%奖励执收单位。

(四)房屋出租收入及场地租赁使用费收入,年终对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提高房屋(或场地)出租价格超收的,按超收额的70%奖励执收单位;新增加出租房屋及场地面积超收的,按超收额的50%奖励执收单位。

(五)特殊情况下,根据各执收单位当年非税收入实际完成情况,适当调整奖励政策。

第六条对各类学校的超收奖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普通高中按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收入及按“三限”政策收取的择校费收入,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培训班培训费收入,以及上述各类学校在合作办学过程中取得的学费等超收的,超收资金全部返给学校,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其他非税收入项目超收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奖励各单位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单位事业发展和补充经费不足,由单位申报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后按程序拨付。

第八条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超收的非税收入,全额没收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九条非税收入征收考核奖励工作要与各单位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执收单位有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奖励。

第十条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短收、完不成全年收入计划、影响部门预算执行的,将视单位短收情况,相应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一)各执收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应与单位非税收入完成进度相衔接,对于通过单位非税收入安排的征收成本,将根据单位非税收入分月计划完成进度拨付资金。年末完不成收入任务的相应扣减单位经费,当年扣减不足部分,从下年度单位经费或项目支出中扣减。

(二)属于政策性原因造成单位短收的,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按程序批准后,调减单位收入计划,不再扣减单位日常公用经费。

(三)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随意减免而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除相应扣减单位的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外,还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将非税收入当作单位往来款缴存财政专户,逃避监管的,一经查实,全额扣回,当年扣减不足部分,从下年度单位经费或项目支出中扣减。

第3篇

    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法规定,为保证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在征纳过程中所进行的组织、服务、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是整个税务管理活动的核心部分。实践证明,严密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对于实现税收的分配、监督和调节职能,对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当前在我国的税收征管方面还存在问题,亟需完善。本文将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第三,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而这些原因造成征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登记率不完全真实。二是申报率不准,这有计算机软件本身的问题,也有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题。三是申报准确率难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实到位,管理人员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能对其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判断,偷逃税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由于管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中,同样存在监控不力,税款流失现象。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情况,客观上让一些企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费不缴不行,而税款可缓,能缓就缓。五是依法治税难,在征管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些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难以实行,或是相关部门不配合,或是存在来自各方的干预。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第一,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纳税人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组织方式日趋复杂,能否有效地对纳税户和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只有打牢这个基础,才能真正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真正做到底数清,税源明,所以应该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落实分类管理应做到:(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把推行分类管理看作是加强征管的基础和关键,是创收的保证。要正确认识分类管理的含义及其内容。(2)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行分类管理,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把职责明确到人,落实到户。(3)把分类管理、征管质量(十率)考核,征管软件的运用、征管档案的管理四项工作有机结合进行,分类管理中包含了后三项工作的大部分,分类管理搞好了,其他三项基本就能水到渠成了。

    第二,完善税收征管的考核。分类管理实行后,其征管质量和效率能否得到提高,还要通过考核才能证明。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实行奖惩分明是推动分类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最大动力。因此,各单位应根据《税收征收分类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分类管理质量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即建立监督和考核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考核办法、制度、施及量化标准,保证管理落到实处,保证征管质量和效率真正得到提高。

    第三,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实行分类管理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职责分解到人,落实到户后业务能力就是质量和效率的保证。因此,必须加强征管业务的培训,努力提高税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才能规范征管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4篇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行业 征管问题

一、前言

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已有近20年的历史。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土地增值收益越来越大,对其征税,对实现土地所有者权益、建立地方主体税源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随着房地产业迅猛发展与土地增值税征管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征管已成为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二、在房地产行业中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在房地产行业中开征土地增值税,主要目的如下:

(1) 对不规范的炒买炒卖房地产现象进行规范和调控;

(2)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维护国家权益。 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及土地周边环境的主要投入者,理应参与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这也正是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理论基础。

(3)增加财政收入,为国家进行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这是所有税种都有的共同目的。但对于土地增值税来讲,财政收入目的并非是主要目的或第一目的。第一目的即调节房地产市场才是主要目的。

三、目前土地增值税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首先,房地产企业自身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造成了隐患。从征地、开发、建筑、销售等环节走来,周期较长;各个企业开发的形式也不一样,有的是对单位开发的,有的是自己直接开发的,建筑方掌握开发商急于承包的心理,由开发商垫钱开发,使工程款迟迟要不下;自己盲目开发,房屋销售不了,使项目竣工但工程款不能结算,有的长达数年;有的开发商工程结算后卷款溜走或长期拖欠工程款使之亏损,使之税款流失。

(2)缺乏规范的征管办法。在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申报、交纳、清算、稽查等环节上,调查研究还不够,尤其是一线征收、管理、稽查人员,在具体工作的落实上,缺乏规范的征管办法作指导,工作存在盲目性。

(3)税务机关与政府职能部门缺乏协调配合。国有土地有偿转让、房产及地上附着物随土地一起转让在纳税人没有开据税务机关监制发票的情况下,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和房产产权转移手续,其后果导致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造成税务机关对此类纳税人的事后管理、检查难度加大。

四、如何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加强自身规范,自觉地、如实地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每个项目从开发到竣工,从销售到预缴税款的进度,配合税务机关结清税款;同时,当地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税务机关的清算工作。税务工作是一个行政执法单位,也生活在社会里,也有亲人熟人,本身工作就不好干,要多关心和支持理解他们,不要过多的干预他们正常工作。并加大监督他们的行政行为的力度,使他们正确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和自身素质的提高。

(2)搞好培训,尽快提高征纳双方征纳意识

针对征纳双方征纳税款意识淡漠这一问题,首先要加大对税务干部的培训。一是学习税收政策;二是学习相关的征管办法;三是通过考试验收促进全员的学习积极性。其次,搞好会计人员的培训,重点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交纳、记账等基础性知识的培训;第三、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印发传单,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纳税人广泛宣传。使纳税人进一步了解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意义、计税方法、申报程序,消除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争得纳税人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办法

针对缺乏规范的征管办法这一问题,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申报、稽查等各个环节的研究和探讨。当前,应当对已经具备清算条件的开发项目作详细的统计,选择一两个项目做试点,进行纳税清算,找规律、定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比较规范的土地增值税征管办法,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管行为。清算办法的内容应当包括:清算的条件、清算的时间、清算的提出、清算表的设置、清算的主体、预征税款的管理、管理部门的审核程序、稽查部门检查的时机以及对查出税款的定性等,以增强清算办法的可操作性、科学性、规范性。

(4)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参考文献:

[1]季勇.不动产税制的国际借鉴与我国的改革[D].中国农业大学,2004

[2]张新华.耕地保护政策的制度经济学分析[D].新疆农业大学,2005

[3]青宇波.我国有关耕地保护的税收制度研究[D].四川大学.2006

[4]王丽娟.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06

第5篇

一、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必须强化执行力

强化执行力是确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位的关键。执行力是管理的核心环节,只有强有力的执行,才能确保决策目标实现。执行力是创新的动力,只有执行才有创新的基础和前提。执行力已成为当前影响征管质量效率的关键问题,有章不循,有规不行,有文不办的现象在有的地方较为突出,提高执行力应当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必须强化执行力,才能保证会议精神的全面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重点是认真学习领会好崇明局长的主题报告,也就是要以分类构建征管格局为抓手,全面贯彻落实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要用分类构建征管工作格局的进程和成果检验各单位的执行力。

分类构建征管格局必须强调规范、统一。分类构建征管工作格局试点已取得成功,方向已经明确,必须按照省局的统一规范要求全面实施,大力推进。但是,当前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理解不准确。有部分单位和领导把分类构建征管工作格局简单理解为就是规范机构名称或“洗脸工程”,有的把分类构建格局认为仅是撤并机构,有的单位虽然上报了分类构建征管格局的方案,也只是一个机构设置方案。二是一些地方行动不够积极。省局在[20**]04号通知要求:各市、州局应在省局分类构建税收征管工作格局的规划设计框架内,实事求是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经省局批准后执行。个别条件不具备的,可暂缓实施。但仍有部分单位还没有认真研究分类构建征管工作格局问题,有的还在观望等待,有的有畏难情绪。

分类构建征管工作格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因地制宜”和“积极稳妥”的原则。“因地制宜”是要在省局的总体架构下去细化,去充实,去完善,去发展,而不是自行其事,各搞一套;“积极稳妥”是要坚持改革方向,积极推行,但在方法和措施上要“稳妥”。而不能表面赞同,实际上按兵不动。绝不能以“因地制宜”、“积极稳妥”作为不执行上级规定的借口、推卸责任的理由。

为此,希望各单位一定准确把握分类构建征管格局的内容和要求,坚定信心,加快进程,全面实施。还没有实施分类构建征管格局的单位,要组织人力,抓紧时间搞好调查研究,制定上报实施方案。已经实施了分类构建征管格局的单位要按照规范、精细、科学的要求,在建立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上下功夫,在巩固、完善上下功夫,并创造更多的经验,为其他全面实施分类构建征管格局提供有益的借鉴。我们一定要按照崇明局长的要求,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此项工作。

省局在上半年已出台了一些分类构建征管工作格局的措施和办法,各单位也要富有创造性认真贯彻执行。如省局关于印发《规范办税服务厅“一站式”服务的意见(试行)》和《明确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业务边界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20**〕39号),省局关于印发《**省国税系统纳税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20**〕55号)。各单位要结合全面实施分类构建征管工作格局,进一步贯彻执行。今后,省局到各地调查研究,首先要检查省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贯彻会议精神必须坚持开拓创新

创新是执行力的体现,只有创新才能把会议精神真正贯彻落实到位。崇明局长在主题报告中提出要树立创新理念,必须旗帜鲜明地鼓励基层用改革创新的办法解决税收征管工作的一切困难和问题。创新是现代税收征管的特征,也是现代税收征管的动力和活力。第二届全省国税系统优秀创新项目评选和这次大会交流和经验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现代税收征管必须与时俱进,只有与时俱进,税收征管才具有活力,才能跃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税收征管要与时俱进,就必须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富有创造性,就是要遵循和把握税征管工作的内在规律,建立与客观经济形态相适应征管制度、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发展。

基层是创新的源泉,许多好的征管办法措施都来自基层,来自征管一线,省局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是对基层创新的指导、总结与推广。当前基层的征管工作承担的任务繁重,面临的困难很多,我们只有通过改革创新去解决面临的困难与问题,才能推动各项工作的发展。创新不是一句口号,创新要真抓实干,关键在于推进观念、管理、手段、制度的创新。就是要破除自满自足、自我感觉良好的思想,树立差距意识和忧患意识,始终保持谦虚谨慎、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状态;就是要以追求科学、效率的管理为目的,用科学的管理制度、先进的管理手段、规范的工作秩序、严格的监督体系,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去推进税收征管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实现提高征管质量效率的目标。

三、贯彻会议精神需要提醒注意的几个问题

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的任务是繁重的,崇明局长归结的六项工作任务,每一项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做的工作很多,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崇明局长主题报告和讲话中确定工作任务,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真抓实干的作风,一项一项的抓落实,抓出成效。下面,我强调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要高度重视个体零散税收征管的一些敏感问题

近年来,我们在突破城区税收和重点税源管理方面作了大量而富有成效的探索,取得明显成效。这次会议,也提交了加强重点税源管理的办法,也介绍了一些加强重点税源管理的经验。在此,我结合省局赴各地调研和情况,提醒大家一定重视个体零散税收征管中的一些敏感问题。

1、认真做好起征点调整后的税收征管。对不达起征管业户的管理要体现国家调整起征点政策的目的,让经营规模小的个体工商户真正得到实惠。现在的矛盾焦点是对不达起征点的业户的确定和申报管理上。省局重申两点:第一,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双定管理”的规定程序对不起征点业户进行确认;第二,本着法制、效率的原则,对不达起征点的“双定”业户实行简并征期、简易申报的办法。

2、确保涉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省局下发了《**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希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从思想认识、方案措施、政策执行、配合协作等方面狠抓落实,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执行到位,确保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3、正确把握个体业户建帐的重点。个体工商业户建账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一些地方引起了强烈反响。要正确、全面、准确地理解新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对建账工作的规定。在现阶段或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定期定额管理仍然是个体税收征管的一个主要方式。当前,个体建账工作要抓经营大户,抓重点行业,同时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如果简单地把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双定”业户和下岗再就业职工纳入个体建账范畴,或者由税务机构代为建账,必然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其结果与党和国家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初衷相悖,必然引起纳税人的不满。这一点务必高度重视。

(二)严格执行委托代征的管理规定

委托代征是当前税收征管的热点问题,这也成为近年来监察、检察、审计查处的重点。为认真贯彻执行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加强委托代征管理,省局在去年下发了《**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发〔2005〕151号),提出了严格委托代征审批权限,严格控制委托代征范围,严格受托单位条件审核,切实加强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等要求,尤其是从严限定了委托代征“单位和人员”、“零星分散税收”、“异地缴纳税收”的范围。有的单位以对限定有不同理解为由,不执行省局的规定,对委托代征中存在的问题不认可、不纠正、不查处。希望各单位要从已经发生和问题中吸取教训,从严、从紧规范委托代征工作。我在此强调,执行上级机关的政策性规定,不允许讨价还价。

(三)积极推行纳税人电子档案“一户式”管理

目前,全省国税共有9个单位实现了电子纳税档案的“一户式”。其中6个应用总局综合征管系统(原CTAIS)和3个使用省推征管软件的市、州局。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单位主要是从总局网站下载有关补丁,于5月21日全部顺利完成“一户式”管理。为解决适用省推征管软件单位的“一户式”管理,省局针对省推征管软件的主要功能缺陷,本着“因地制宜,事实求是”的原则和“规范、统一、精简、效率”的要求,选择在遂宁、广安、广元三个单位进行适用省推征管软件的“一户式”管理系统试点。经过试点的共同努力,在税务监控系统现有功能基础上,通过开发新增查询功能模块,实现了“一户式”管理。试点运行情况良好,在全省推广应用的条件已经成熟,省局将于会后在全省适用省推征管软件的单位全面推广应用,希望各单位要做好基础资料和数据的清理和准备,加快纳税电子档案“一户式”管理的步伐。

(四)加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

总局把加强和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作为今年征管工作的重点。各地也作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由于经济技术等条件的制约和影响,实施方式各异,整体进展不理想。

**市在7月1日,开通了12366税收服务热线。该系统可以提供涉税咨询,包括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办税程序、税收热点问题及其他涉税咨询,接受涉税投诉和举报,收集意见建议。该系统采取了人工服务与电脑值班相结合的方式,正常工作时间为人工服务,休息时间转为电脑值班,确保该热线24小时为纳税人服务。目前,该局服务热线设置了5条人工坐席专线,专门组织12366服务人员接听纳税人来电,及时为纳税人答疑解惑,记录纳税人投诉举报事项。对不能即时作答的,接听人员会请纳税人留下联系电话,并明确告知电话回复时限。

**市局立足现有条件,开通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该热线采取在电信租用12366语音系统平台,实行由**市局按市话计费的方式,纳税人免费拨打热线电话,12366热线提供人工服务和自动接收两种方式,系统平台不设立人工坐席,人工服务方式由语音平台自动循环转移到市局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统一受理或处理,对能当场答复的在线答复,对不能在线答复的,纳税人只需留下电话号码,由经手人找相关部门或人员答复后及时予以电话回复。

**的做法投资不大,技术要求不高,其他市州局可以借鉴。省局要求,各市州局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年底要基本到位。

(五)积极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这是今年的重点工作。全省国税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起步良好。泸州、广元等地在今年四月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向获得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企业颁发了由省国税、地税共同监制的等级证书,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有的地方纳税人向省局要求当地国税机关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此,省局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试行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国税局、地税局要联合进行评定管理工作。总局将适时组成督查组赴各地了解和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6篇

一、我市征管面临的难题

(一)征管考核内容过于繁杂,实践工作中很难执行到位。目前,根据总局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对基层征管实施“七率”考核,多年的实践表明,这种考核办法尚有待完善。一方面,“七率”中的税务登记率、申报率存在着计算依据不准、考核与实际脱节等问题;另一方面,按季考核工作量大,采用普查方法必然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得不偿失,采用抽查方法必然导致结果有失真实,效果不佳,因此在征管信息尚未完全电子化的情况下,按季考核难以实现。

(二)征收力量配置难以平衡。目前从总体上说,我市征管力量相对不足,相对而言,机关人员偏多,一线征管人员不足;城区征管人员偏多,农村征管人员偏少。就税收收入而论,城区重点税源征管力量少但效率高,农村农村零散税源征管人员多但效率低。在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没有完全到位、征管力量普遍反映紧缺的情况下,既要保证重点税源的征管监控力度,又不能放弃对零散税源的管理主权,因而征收力量配备很难平衡。

(三)征管责任追究难以到位。一方面,大部分地方政府财政以支定收,对税收计划的行政干预造成了税收任务连年高居不下,偏离了经济税收的航道,征管责任不合理导致难以追究;另一方面,个别税干在地方政府的强烈要求下违反发票管理、转引买卖税款,有税不收或者收过头税,导致征管责任难以追究。

(四)征管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一方面,两级稽查的同时并存,既与国家税务总局“不许重复多头检查”

的规定相违背,又削弱了稽查队伍的力度,影响税收执法刚性,而且存在城市分局检查科室与稽查局“争权夺利”的现象,加剧双方的矛盾和磨擦;另一方面,在城市分局的内设机构不合理,造成了管理权限的分散和管理责任的淡化,主要表现在办税服务大厅行使了部分管理权限,在信息沟通渠道不畅的情况下,与管理科所工作脱节。

二、我市加强征管应对措施

(一)强化了征管基础工作。我市从规范管理入手,首先是健全了征管制度,抓好了征管基础建设。对内重点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认真落实征管责任追究制度。对外按照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研究完善了登记制度、申报管理制度、分类管理制度、违规处理制度和征管操作程序。二是确定了科学的管理方式,按照“分工、协作、高效”的原则来对所有人员进行合理分工。三是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各项税收业务的透明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采取了多种措施规范发票管理。一是建立了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二是把好了发票的发售关、审核关、检查关。三是严格了内部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发售,开具发票的责任人严厉追究。四是对发票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坚持内外一事同罚的原则。特别是从严打击了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还严格查禁了各单位接收报销非正式发票。

(三)理顺了征管与稽查的关系,强化税务稽查。新的征管模式是以查促管,进而提高征管质量。一是抓计划。以稽查计划明确了稽查部门的查户任务,确定了检查面,并设立了稽查积分制度进行考核。二是采取了有力措施和手段,提高查处税款和滞纳金入库率。三是抓处罚。加大了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避免以补代罚,提高了稽查部门威信。

(四)高度重视和加强了征管信息化建设。一是加强了对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二是坚持了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建立了全市税务机关的广域网。三是既注重税收信息技术的开放性和技术的先进性,又考虑税收征管和行政管理对信息技术的需求。兼顾本地区信息化现状,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现有设备资源和信息资源。四是组织了计算机人员方面的培训,同时选派专业人员到学校深造,每个基层单位至少配备了1-2名专业技术人才,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能够正常的运转。

(五)切实解决了基层征管中的难点。一是加强了税法宣传,提高全民纳税意识。二是建立健全了代扣代征管理制度,明确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组织了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培训。三是强化了征收管理,完善征管办法,搜索新的征管办法。四是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充分发挥和运用了社会力量协税、护税,改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环境,全面促进地方税收工作快速发展。

三、征管改革建议

(一)建议规范机构及名称

建议将征收分局的名称统一变更为税务所。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只有以上税务机关(包括稽查局)才具备税收执法主体资格,行使税收执法主体的职能。农村征收分局作为县级地税机关下设的征收机构,虽然经过省局的批准设立,征管范围比以前的税务所要大,也能行使税收执法主体的职能,但并非《征管法》所列示的税务机关,因此不能作为一级执法机构对外承担执法主体的职能,一旦与纳税人发生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我们将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如果变更名称后,将使得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合理。

(二)建议优化机构设置

就我市现状而言,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存在着征管机构数量过多,设置方式纵横交错,内设机构不规范的局面。内设外勤机构科、所并存,分局的结算与稽查的检查同时并存,农村征收分局数量过多,直接导致税收固定成本过高。 【1】

建议将城市分局定位为一级管理机构。城市分局与县以下的征收分局性质不同,它对应城市的区级政府,是县区一级政府的法定职能部门,承担县局机构同样的职责,因而不应作为市局派出的征收机构,只能作为一级管理机构存在。

建议调整农村税务所(征收分局)设置,取消驻乡专管员制度,实行集中巡回征收。驻乡专管员模式已经实行几十年,但在农村税干人手不足、税源零星分散、交通发达,信息畅通的情况下,显露出诸多的弊端,越来越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要求。单人驻乡,势孤力薄,难以执法,难以考核,而且造成城区重点税源征管力量不足。新的《征管法》实施后,对税务机关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送达税务文书、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都要求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实施,从法律上否定了单人驻乡的旧模式。解决办法:一是适当合并税源少的征收分局,改设成大的税务所;二是取消驻乡专管员制度;三、设立巡回征收组,每个组配备2-3人,由中心税务所管理。

第7篇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规范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减轻纳税人负担,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间,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样的报表只报送一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部门采集录入,实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不得要求纳税人按税种或者在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取得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保密,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二章 报 表 报 送

第七条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第十条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报送事项。

第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报送凭据。邮寄报送的,以寄出日的邮戳日期为实际报送日期。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以磁盘、IC卡、U盘等电子介质(以下简称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数据接口。凡使用总局软件的,数据接口格式标准由总局公布;未使用总局软件的,也必须按总局标准对自行开发软件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在此之前,纳税人以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相应报送纸质报表。

第三章 接 收 处 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以下简称办税厅)负责受理、审核、录入和归档;以电子介质报送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由办税厅负责接收、读入、审核和存储;以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通过系统接收、读入、校验。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形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分别审核校验:

(一)办税厅对于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通过后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作报送记录。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办税厅对于电子介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安全过滤并进行系统校验性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通过网络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必须实施安全过滤后实时进行系统性校验。凡符合规定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报送。

第十七条 办税厅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各项数据,准确、完整地采集和录入。

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对于纳税人当期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应当按照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统一存储,数据共享,并负责数据安全和数据备份。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将各自采集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交换和比对,以提高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届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生成的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清单分送纳税人所辖税务机关,由所辖税务机关负责督促税收管理员逐户催报。

第二十条 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归档和销毁。

第四章 数 据 维 护

第二十一条 总局对各地反馈上报要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增加的数据需求,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规定,由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下简称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进行分析、确认,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报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批准后,方可增加。涉及软件修改的,由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业务需求。

第二十二条 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征管司组织相关司局编制的业务需求,负责进行需求分析,提出技术要求并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及税务机关的业务内容变化,直接安排修改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同时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下发未使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关自行修改软件。

(二)涉及纳税人的业务变化,将需要修改的内容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软件接口标准,以便商用软件开发商修改软件,及时为纳税人更新申报软件版本。

第二十三条 使用自行开发软件地区需要进行数据维护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总局临时性需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调查表、统计表,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指标的,由征管司确认,凡可从已有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共信息中提取,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采集。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致使纳税人已报送的纸质或电子财务会计报表遗失或残缺,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道歉,并由纳税人重新报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报送。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

报表的概念是什么简单的说:报表就是用表格、图表等格式来动态显示数据,可以用公式表示为:报表 = 多样的格式 + 动态的数据。 在没有计算机以前,人们利用纸和笔来记录数据,比如:民间常常说的豆腐帐,就是卖豆腐的每天把自己的卖出的豆腐记在一个本子上,然后每月都要汇总算算。这种情况下,报表数据和报表格式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都在同一个本子上。数据也只能有一种几乎只有记帐的人才能理解的表现形式,且这种形式难于修改。

当计算机出现之后,人们利用计算机处理数据和界面设计的功能来生成、展示报表。计算机上的报表的主要特点是数据动态化,格式多样化,并且实现报表数据和报表格式的完全分离,用户可以只修改数据,或者只修改格式。报表分类EXCEL、WORD等编辑软件:它们可以做出很复杂的报表格式,但是由于它们没有定义专门的报表结构来动态的加载报表数据,所有这类软件中的数据都是已经定义好的,静态的,不能动态变化的。它们没有办法实现报表软件的数据动态化特性。

第8篇

一、发票管理。一是完善发票管理软件的功能,完善发票管理和发票的查询、刮奖管理功能,发票使用量不断增加,至20*年6月到20*年6月全市兑付刮刮奖奖金865130元。二是抓好发票缴销工作,明确专管员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局长,科所长的检查制度。开发出发票审核、缴销管理模块,并进行了全市索“以票管税、源头控税”的新途径。为了认真落实长地税发20*[*]文件精神,根据局领导要求市局于四月二十一日,抽调稽查局有关人员和市局有关处室组成六个检查组,对全市市内分局三月二十日至四月十九日服务业、娱乐业发票的收旧、审核情况进行了检查。各分局采取措施,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了发票审核工作的办法和措施,成立了该项工作的领导小组,并以责任制形式落实到了科、所、税收管理员。

1、在系统正式运行前利用休息时间组织了全局干部的全员培训,并于三月二十日开始全面实行了发票的收旧审核工作。

2、各分局基本都做到了按要求收缴和审核。审核工作大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任务。

3、对今年以来单位自印发票按规定保管,按月领用,收旧审核,有效地解决了单位自印发票的管理问题。部分分局较好地解决了发票后续管理的难点问题。一分局对二年以上未缴销的纳税户115户单位进行了缴销和补税,对空壳、关停及非正常户117户单位进行了缴销及签定科、所长具体意见,将责任明确到了科、所和专管员。五分局在这次清理未缴销发票的工作中,和纳税人签定“购领地税发票责任书”,同时责任书中不但是留下了联系方法,身份证复印件,而且还留下了户口本复印件。这样在出现需要追缴发票的情况时,可以根据户口本记载的地址通过当地派出所找到责任人。我们认为这个办法值得在全市范围内总结、推广。四分局在落实五号文件时,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把发票审核的时间上溯到20*、20*两个年度,要求每个科所对上两年发放的发票清理情况每十天汇总上报一次,加强了发票管理的深度。通过清理二年的发票共补税573794.33元。

二、行业管理。加强建安税收的管理工作,录入建安项目4389户。今年市局6号文件,重点加强建安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征管、税政、信息中心的人员,抽调分局部分人员集中时间地点,在现有的征管信息系统开发了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的模块,将全市建安项目逐一登记,实现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全市对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建立健全了建安发票开票制度和审核、缴销制度和办法、严格按项目管理、做到谁征管、谁负责,实行终身责任追究的办法。坚决杜绝转引、买卖税款。

1、对移进的在建项目的清理及已交税金的核实工作,要求专管员、科所、主管局长逐一签字,采取责任制,同时对已交税款相互确认后,由项目所在地分局报市局征管处予以录入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效地开展。市局录入准确无误。对在本分局之间相互转移的,必须由分局提供已征凭据,再由市局录入信息系统。

2、加强系统运行过程中的整理和收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征管、信息中心反馈。

3、对欠税由核算地进行管理,凡20*年1月14日以前已完工程并交付使用发生的欠税,已开票未征税的,原则上由核算地予以结算。

4、截止5月6日共录入建安项目4648个,征收金额4.14亿。

三、网上申报。搞好网上申报的推行和运用截止5月底,全市共签约22451户,通过认证19819户,申报税款3.95亿元,扣缴税款3.82亿元,由于前期个别银行在试行网点申报时,系统存在一定的问题,给我局网上申报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通过几次协调会议,取得了一些的改观,预期6月份网上申报会有一个大的突破。全市网上申报的企业将达到全市企业的70%以上。

四、信用等级评定。抓好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省国、地税联合文件,对20*年—20*年纳税信誉A级单位要进行全面验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取消A级信誉等级资格,根据今年的评定办法,对A级B、C、D级均要按规定上报,严格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纳入评定之中,时间要求在4月12日之前上报市局,再由市国、地税共同评定上报省局。

五、纳税评估。抓好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广应用。按照省、市局对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员工作要求整合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和完善“机构合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流程优化、科学先进”的税收征管组织体系,形成征收、管理、稽查相互协调、配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市局在4月20日以后,按照年初工作安排,以征管处、信息中心各业务处室为主的纳税评估业务整合系统,以有专业技术支撑为主,采取核算的形式,在6月份之前初步形成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员平台为主的纳税评估体系,结合全省和的实际,在二分局业务工作平台的基础上,建立“立足全省”的税收管理员平台。

六、衔接关系。抓好征管科与大厅业务工作的衔接与指导。市局下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征管科纳税服务厅工作职责的通知》明确了征管与大厅工作关系,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纳税大厅与征管之间的相互衔接制度包括发票的交换手续,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收取的各项工本费的交换各项日常业务的职责划分,各司其职。

七、个体税收。加强电脑定税,强化个体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遏制人情税、关系税,建立健全一个法制的、规范的税收管理秩序,全市电脑定税三个月来有12683户个体户已下发电脑定税通知单,核定税额比上年同期增加1380万元,增长21.20%。对以票管税核定营业额的纳税户以及超过电脑定税核定营业额20%的个体户,仍按发票金额上浮30%核定征收营业额。

八、12366热线。20*年1月1日至4月31日,12366热线回复网站留言273条,12366热线共处理话务28317个。其中坐席员直接接听话务9184件,所有话务均已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处理答复或转交相关部门办理;热线系统自动处理19133件,包括:语音留言、纳税人收听语音咨询。特别是4月7日省局局长卿渐伟及省局业务处室处长、市局局长周纯良到市局参加接听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纳税人答疑解难活动,一个上午接听12366热线100多个,卿局长用六个字高度赞扬了12366服务热线“好,很好,非常好!”

九、岗位设置。优化征管信息系统、岗位设置,随着征管工作不断完善、加强,通过广泛调查了解,在征管信息原有的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更新岗位的设置,达到税收管理员准确定位、定岗,更大程度地使用操作征管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十、其他工作。抓好税务登记换证和税控收款机推广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省局该两项工作的要求,如何做到工作的有效开展,市局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按照省局的统一布署,抓好税务登记换证的相互衔接,信息共享工作,特别是对国税、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信息衔接问题,今年税务登记采取新的换证办法,如何将信息交换,数据对比,税务登记证代码的一致性等均是我们工作的重点。

在税控收款机方面主要是做为分局前台和后台数据的对接,如何将税控信息利用到我局征管信息系统之中的问题。

十一、存在问题。

1、发票缴销工作各分局在审核发票时的进度不一,有的税务所,税收管理员审核率达到了百分之百,有的只达到30%至40%,有一个科只达到16%,科所长复审,主管局长复审也存在同样情况。

2、分局库房建设好坏不一,搞得好的库房建设井然有序,四防措施落实到位。而搞得差的仓库,资料放置零乱,乱堆乱放严重,管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还有在单位自印发票收归税务机关保管后,发票仓库普遍不够,仓库的布局也不理想,税务所的发票保管普遍存在地方不足的矛盾。

3、审核的发票纳税大厅没有及时传递至各科、税收管理员的现象仍然存在。

4、个体税收管理难。个体税收点多、面广、线长,征收难度大,加上下岗优惠和提高起征点的政策影响,其情况更加复杂,征管难度更大。个体税收管理突出问题,漏征漏管现象严重,征管死角较多。定额税负严重偏低,优惠政策难以落到实处。

5、征管责任追究难。税收征管是解决“如何做”的问题,而征管责任追究是解决“做不好,怎么办”的问题。目前,“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6、欠税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特别是欠税企业被公告后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后续管理办法,延期的税款未按规定上报。

7、征管信息系统数据存在录入不完整、不规范、不准确、不及时,建安项目税收的录入还要完善。

第9篇

一、“两税”一体化征管模式

(一)总体设想:在完善以流程为导向的征管和源税联动管理机制的基础上,通过有效整合与配置征管资源,以信息化管税为支撑,实行税源专业化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税、依法征收,建立健全横向互动、上下联动、内外协作的运行机制,全面提高“两税”整体征管效能。

(二)管理目标:以“两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强化以票管税,实现专业化管税与部门协税有机结合。

(三)主要内容:具体概括为一办法、二图、二台帐、二表、三单。

1、一办法:由县局结合“两税”征管和特点,制定和完善一个行之有效的“两税”征管办法。

2、二图:一是土地规划图,由土管部门提供并录入系统;二是税源分布图,由属地分局根据年初税源调查和预测情况制作并录入系统。

3、二台帐:一是户籍管理台帐,由属地分局按纳税人分级分户建立并录入系统;二是税源监控台帐,由属地分局按税源分类分户建立并录入系统。

4、二表:一份为纳税申报表,适用所有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一份为减免税申请表,适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纳税人按规定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后,方可减免相关的地方税收。

5、三单:一是已税证明单,凭此单可到房管、土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登记;二是“两税”完税证或减免税证明单,凭此单可到房管、土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权证登记;三是行政事项审批单(简称一单清),凡涉税事项需审批(核)的,均使用行政事项审批“一单清”。

(四)“两税”征管一体化管理流程化。

纳税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申报审批手续时,按照主管地税机关制定的“两税”征管一体化流程图办理申报、核实、审批、发证手续。

(五)健全协调机制:分内部、外部二个方面。

1、内部征管协调,是指征收、管理、稽查三个部门在日管工作中,存在交叉且相互难以协调的问题时,先由征管股收集汇总征、管、查三个部门存在的焦点问题与具体建议,再由县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征、管、查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提出可行的征管协调措施,会后以便函在内网下发执行。在重大事项上仍存在争议,则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后以纪要在内网下发执行。

2、外部征管协调,是指税务部门在日管工作中,在接受建设、房产、土管部门等涉税信息以及需要相关部门协助解决存在问题,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在每季度召开一次房地产征管联席会议,通过情况反馈后,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政府办形成税收征管协调函抄送相关部门执行,同时报送税收联防领导小组备案。对于协调会上部门之间难以协商解决的问题,则由税务部门汇集整理,以书面形式按期上报税收联防领导小组,在房地产联席会上一并商议解决,会后由县政府办下发文件执行。

二、操作运行

(一)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信息化管税。

1、县政府成立房地产税收征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任组长,财政、国税、地税局长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正职为成员,并由若干联席会成员单位组成,下设税收联席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政府办副主任任主任,负责牵头定期召开税收联席例会。

2、制定税收联席工作实施办法,具体掌握涉及税收事项信息,由各联席会成员单位指定信息交换员,分别在每月上旬末、下旬末汇总(分单位、个人),并通过政务网传送至税务部门信息中心,由其分发给征管股经筛选后,再按征管范围从征管系统下传属地分局。

3、税收联席会领导小组每季后召开一次例会,先由税务部门通报本季各联席会成员单位交换信息质量情况与存在问题,以及在外部征管协调会上有争议的问题,一并提出需改进或完善的建议;再由与会人员针对存在的问题等事项进行商议解决,达成共识;最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作会议小结,会后形成纪要下发执行。

(二)加强两税控管,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

1、建立网上税源分布图与监控台帐。一是由土管部门将当地政府近二十年土地规划图(含各乡镇)拷录到征管系统,掌握全县土地基本状况及态势变化;二是将土管部门传送的土地征用信息(如拍卖、转让、收购等)及时在税源分布图上反映;三是将建设部门传送的项目规划信息(如经营用房、商品房、新农村建设等)及时在税源监控台帐登记;四是将房管部门传送的建房进度信息(如在建、停建、竣工等)及时在税源监控台帐登记;五是将房管、土管部门传送的房产、土地变化信息(如转让、拍卖、收购、出售等)及时在税源监控台帐登记。

2、实行与规范分类分级标准化管理。一是将税源分为三类:重点税源为一类、一般税源为二类、小型税源为三类;二是将纳税人分为四级:年纳地方税收在500万元以上为A级,年纳地方税收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为B级,年纳地方税收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为C级,年纳地方税收在20万元以下为D级;三是属地分局根据税收管理员素质差异,有效配置征管力量,设立多个管理小组:重点税源管理小组(分管A、B级纳税人)、一般税源管理小组(分管C级纳税人)、小型税源管理小组(含个体、零散税收,分管D级纳税人);四是按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分为三类:查账征收户为一类,实行自行核算、自行申报、自行缴库,并可申请开具房地产发票,每半年上户进行核查;核定征收户为二类,应先自行申报、自行缴库、报送审核后,方可申请开具房地产发票;临商征收户为三类,应先将纳税资料与相关证件报送审核后,再办理纳税申报缴库,方可申请开具房地产发票。

3、扎实有效地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一是制定纳税人分类、分行业、分税种管理指南,完善遵从引导和遵从管控机制,帮助纳税人自觉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二是实行“一岗双责”,将税源管理进行科学分解、合理分工、细化到人,强化分类监控管理;三是积极创新税源管理方式,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逐步提高税收管理员税收执法、税源管理、纳税服务、廉能管理综合技能和水平。

(三)抓好户籍管理,力求监控常态化。

1、建立网上户籍管理台帐。对全县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户进行调查摸底,按管理行业、注册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经营状况,分户在网上户籍管理台帐登记。

2、实行三级巡查巡管制度。为了及时全面掌握纳税人经营动态,使户籍台帐真实可靠,管理落到实处,须实行三级巡查巡管制度:属地分局税源管理小组上户核查为一级巡查巡管;属地分局组成巡查组上户核查为二级巡查巡管;县地税局组成巡查组上户核查为三级巡查巡管。

3、加强户籍台帐信息管理。一是登记管理,纳税人开业、变更、停业、注销,应按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的手续,税收管理员要按规定与程序办理,并按期登记或更新户籍台帐信息;二是日常管理,一级巡查巡管发现的问题与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由税源管理小组组长拟定处理意见,报送分局负责人审核后,按期更新户籍台帐信息。二级巡查巡管发现的问题或其它情况,或经核查一级巡查巡管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则提交分局集体研究,再按决定的处理意见按期更新户籍台帐信息。三级巡查巡管发现的问题或其它情况,或经核查二级巡查巡管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先由征管股拟定处理意见,再报送县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按期更新户籍台帐信息;如还有争议,则提交县局局务会研究,应按决定的处理意见按期更新户籍台帐信息。

(四)强化征管措施,提升质量和效率。

1、大力强化和创新征管措施。地税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借鉴财政部门及周边好的做法与经验,根据现行的“两税”管理办法,切实制定出流程简化、操作可行、执法规范、办事高效的征管措施,及时在媒体或办税场所予以公示,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尽快建立分工明晰、职责明确、运行高效、协调有序的标准化的税收管理体系。

2、调整与简化涉税业务流程。本着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办税效率的原则,征收部门要因地制宜调整与简化涉税业务流程,真正发挥“高效、准确、文明、规范”的功能。尽量把需审批(核)的行政事项在“一单清”上办结;除单位按批或多项需要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单位单项或个人的可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3、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在夯实征管基础、强化征管措施的前提下,关键是如何把税源最大程度地转化为税收,管理部门要勇于创新征管办法,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分析应用工作,查找和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税源监控能力,规范税收日常管理执法行为,有效推进征管标准化,力求“两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4、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在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下,大力推行“阳光稽查”,稽查部门应加强纳税信息比对、分析,根据“两税”征管差异,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采取分级分类稽查方式,重点查处税收违法案例,提高稽查信息化水平,及时加强稽查与征管的衔接,充分发挥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

5、构建新型的综合治税环境。一是建立和健全县、乡(镇)、村三级护税协税网络,县一级护税协税网络覆盖县城区、郊区、工业园;乡(镇)二级护税协税网络覆盖乡、镇政府行政规划区内;村三级护税协税网络覆盖本行政村、自然村。二是构建信息共享机制,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发建立集采集、交换、分析、处理为一体的网络平台,成员单位可凭密码登陆网站了解政策动态,及时更新和报送信息。三是积极开展和科学指导护税协税工作,税务部门应定期进行业务辅导,并加强税收代征工作日常监管,使综合治税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

(五)大力宣传税法,增强纳税遵从度。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税务管理个体税收管理发票管理以票管税

近年来,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非常重视个体税收的“以票管税”工作,认为这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个好办法。“以票管税”在实施初期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随着“以票管税”的进一步实施,出现了纳税人想尽一切办法拒绝提供发票的现象,消费者索取发票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以票管税”的做法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关于核定征收税款的规定,而且影响了个体税收的征管工作,给纳税人以可乘之机,致使个体税收收入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仅以虞城县地方税务局所管理的饮食业、旅店业个体税收为例,2007年入该局库个体饮食业、旅店业税收收入为97万元,2008年下降到83万元。通过调查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以票管税”走入了“唯票定税”的误区,使发票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也严重偏离了对个体税收实行核定征收的轨道。

一、个体税收“以票管税”的现状

多年来,为了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税收公平,税务部门在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采取了多种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使个体税收征管实现查账征收,多年来税务部门一直在推行个体户的建账工作。但是,由于纳税人规模、从业人员素质、税务机关征管手段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个体工商业户没有建立账簿。对这类纳税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当然,税务机关所核定的计税依据越接近纳税人实际的生产经营额(营业额)越合理。但是,由于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核定税款,其工作量很大,税务部门对具体纳税人核定税款时往往难以取得确凿、直接的依据,核定的税款也往往缺乏准确性。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发现,一些规模较大的宾馆、酒店等公务消费较为集中、消费者索要发票比重较大的服务行业,其发票的使用量与营业额规模较为接近,便以发票载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提出了“以票管税”的办法(后来又针对实践中存在少数消费者不要发票的情况提出了核定不开票率等措施)。经过不断总结、推广,到目前,税务部门已经在多种行业、多数纳税人中推行了“以票管税”办法。

实施“以票管税”的初期,税务部门把发票作为核定税款的一个参考工具和辅助手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税款核定的准确性,促进了税收的规范化管理和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随着该办法的全面推行,一些税务机关在核定税款时采取了只靠发票管税的极端做法,“以票管税”已经步入了“唯票管税”的误区,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要求。

二、“以票管税”的弊端

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了如下几种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额的核定方法:“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当前,基层税务机关征管力量薄弱,加之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源零星分散,难以管理,更是增加了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难度。因此,部分税务机关为了减少核定税款的难度和核定税款的工作量,就对那些没有建账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额采取了“唯票管税”的核定方法。这种核定税款的做法严重背离了《征管法》关于核定税款的具体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也给纳税人偷税以可乘之机。

发票用票户数急剧减少。部分税务机关对那些没有建账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额采取了“唯票管税”的核定方法,直接造成了发票用票户数的急剧减少。依据商丘市地方税务局的资料统计,2004年全面推行“以票管税”前,全市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有4500户,而2007年8月只有2987户,减少了30%以上。2006年商丘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和税源普查工作,共清理出漏征漏管个体工商业户4365户,这些户数基本上是没有使用发票的业户。

消费者索要发票难。实行“以票管税”之前,纳税人很少有拒开发票的行为,所以发票的使用量对于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额的确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是在税务部门以发票为主要的征税参考的情况下,纳税人尽量少开发票、不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也就成了他们少缴税款的直接选择。纳税人常常以各种借口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或者以打折、赠物等为诱饵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也导致税务机关利用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量来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额的做法失去了它应有的参考价值。

假发票增多。实施“以票管税”,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供应发票,发票金额的税负达到了6%~10%。以面额100元的定额发票为例,纳税人到税务部门申购一本发票要缴纳600元一1000元的税,而假发票一般每本不足100元就可买到,使用假发票可以节省一笔不小的开支。与巨大的收益相比,使用假发票的风险成本却不高。一方面,普通发票对印刷的技术设备水平要求较低,制假分子能够很轻易地印制出足以乱真的假发票,使消费者和税务机关无法直观地鉴别出真假;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贩卖假发票者,要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假发票者,仅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假发票的风险成本较低造成了假发票的泛滥。这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税款流失。

发票违章举报查处难。随着纳税人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违章行为的增多,税务机关对发票违章的查处却显得力不从心。在一些基层单位看来,查处发票违法违章既费时又费力,处罚难,实际执行更难,也不会增加多少税收。在这种错误认识主导下,这些基层单位对举报的案件和其他违法违章行为查处不力,使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严重受挫,造成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违章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

三、走出“以票管税”的误区,回归发票凭证功能。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就必须走出“唯票管税”的误区。而走出该误区的关键在于回归发票的凭证功能,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非建账个体工商业户进行核定征收。强化对非建账个体工商业户的核定征收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回归发票凭证功能,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足量供应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发票作为我国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其主要的功能是在经济活动中发挥凭证作用。既然是商事凭证,就有使用的普遍性。如果作为“以票管税”的依据,则只能管住一部分应税收入。因为许多应税收入和支出都用不着发票。人们离开发票,购销行为照样能够实现。纳税人少缴税,可采取不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方法来达到目的。“以票管税”理想化地试图用发票链原理去安排社会的经济生活和人们的行为,人为设计发票“天网”意境。这种主观推理实际上难以达到管税的目标。大量不开发票、真票假开、开具假发票等行为的发生不仅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使发票失去了作为核定个体工商业户应纳税款的主要参考依据的意义,也严重扰乱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因此,税务机关要正确理解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凭证作用,走出“唯票管税”的误区,切实加强个体工商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加强发票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坚持日常发票管理与发票检查相结合,管理与检查并重。要通过发票检查来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进一步堵塞发票管理的漏洞。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利用发票偷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税法的尊严。税务机关应与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严格控制违规票据的入账;要与司法机关搞好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用票环境,以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款核定征收工作。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对未建账业户使用适当的方法核定税款,而不是仅凭用票量确定征税数额。发票使用量可以作为核定税款的直观参考,但不应该成为核定税款的唯一依据,特别是纳税人不开发票、少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现象的出现,使发票使用量已经失去了其作为核定纳税人税款的直接参考意义。《征管法》对核定税款的方法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在核定纳税人税款方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开展了有益的探索,也积累了大量关于核定税款的好的做法。例如,深入纳税户的具体生产经营场所蹲点守候,按照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核定税款,与纳税人座谈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开展典型调查、行业民主评议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不怕麻烦、不怕辛苦,开展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在核定税款时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法足额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堵塞跑、冒、滴、漏,做到应收尽收。如果能做到足额核定税款,应收尽收,纳税人的发票也就应该能够满足其需要。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杜绝纳税人不开发票、少开发票、开具假发票等现象的发生,才能够使发票回归它作为记载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凭证功能。

采用现代化的税源监控手段,加快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是记载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载体,更是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以后,消费者在餐饮、商场等消费场所付款后,无论是否索取发票,税控收款机都会自动打印出发票,便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同时,可以通过配套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平等竞争。

第11篇

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矛盾日益显现,相当多的实际问题羁拌着改革的进程。在此,笔者就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这些问题作一点粗浅探讨。

一、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要求,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现行征管运行机制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纳税申报管理上的问题

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目前纳税申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业务技能方面有一定差异,出现了纳税申报不真实的问题,突出反映在零申报、负申报现象增多等;二是内部纳税申报制度不尽完善,手续繁杂,环节较多,对纳税人监控不力。

(二)税务稽查的地位与作用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赋予税务稽查十分重要的职能,并强调了其“重中之重”的地位,但在实际运做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稽查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与作用并没有充分体现:一是稽查力量相对不足,财力投入较少,稽查手段和装备有待改善。二是实际工作中“重征收、轻稽查”的观念仍然存在,税务稽查的职能不够明确。只重视了税务稽查对纳税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而忽视了其对执法行为监督制约和对行政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能。三是税务稽查操作规范还不尽完善,稽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力度。目前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施税务稽查,在实际操作中还不够规范,某些环节(如稽查选案)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亟待提高,各环节的有序衔接制度要进一步健全,选案的随意性,检查的不规范性,审理依据的不确切性,执行的不彻底性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影响了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

(三)计算机开发应用上的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所谓现代化征管,计算机的开发应用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实施后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算机的核算功能,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体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技术浪费较大。三是内部计算机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计算机综合应用水平较低,部分干部的计算机水平较差,也制约了税收征管现代化步伐的加快。

(四)为纳税人服务上存在的问题

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建设全方位的为纳税人服务体系。要使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离不开良好的税收专业服务。但目前,这一服务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起来:一是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税务干部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二是税收宣传手段单一,社会效果不明显,需要探索更加符合纳税人需求的、更有效的税收宣传途径和办法。三是管事制实施后,纳税人办税环节多、手续繁等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税务部门内部各项办税程序、操作规程要进一步简化、规范、完善,真正把“文明办税,优质服务”的落脚点体现在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上。

(五)征管基础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但目前征管基础管理仍相对簿弱。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源控管上缺乏有效手段,管事制实施后,由于缺少了专管员,信息来源途径、税源变动情况、经济税源调查、重点税源户管理、漏管户的监控等问题成为管理上的难点。二是内部各项征管制度、征管程序和操作规程还不尽完善,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协调还不够紧密合拍。如部分岗位出现人少事多的现象,影响了征管效率与质量。三是征管资料管理不够规范、实用。近年来,在征管资料的建立与完善方面,各级税务部门投入了大量精力,推广了档案化管理,档案资料从账、表、单、册越来越齐全,程序、系统也越来越繁杂,但实际工作中资料的利用率却很低,实用性也不强,不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也使纳税人应接不暇,这与“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简化和减轻手工劳作、寓服务于征管的目的相悖。

二、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几点思考

针对上述征管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关键要在“转变观念,优化要素,强化职能,夯实基础,搞好配套”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求取得新的突破。

(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的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二)优化要素,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优化征管要素,即优化纳税主体、征收主体和服务主体,其实质就是健全税收服务体系,为征管改革的全面深化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一是积极改进税收宣传的途径和办法,优化纳税主体。建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除设立办税服务场所外,还要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收信息。因此当前加强和改进税收宣传,关键要健全和延伸税收公告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变更及时公告,促进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二是深化“文明办税,优质服务”活动,优化征税主体,明确服务主体。税务部门征税的对象是纳税人,服务对象也是纳税人。要在强化税务人员的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的同时,重点简化办税手续、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办税程序,养成文明、热情的办税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办税环境。通过快捷、准确、规范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事宜办理等服务工作,加深征纳之间的业务交流和情感交流,增强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另一方面,要适应改革需要,下大力气提高税务干部素质,突出稽核查帐技能、计算机应用能力、税收会计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强化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增强税收聚财职能和监控能力,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衡量征管改革的成败得失,也主要以能否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为标准。因此要以新的征管模式为依托,不断强化税收聚财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1、巩固和完善纳税申报管理机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一是要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简化申报手续,建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程序。归并统一申报表格式,设计简便易行、填写方便的申报表,方便纳税人。二是对外强化申报制约机制。试行分类管理的申报管理办法,把纳税人按申报情况分为A、B、C三类,与日常税务稽查工作相结合,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申报不正常的纳税人,加强日常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促其尽快走上正轨。同时,强化“以票管税”,对不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严格发票使用控管。三是提高申报准确性。加强对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申报现象的稽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四是积极推行电话申报、邮寄申报、远程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手段,方便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

2、建立严密科学的税务稽查体系,突出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税务稽查是组织收入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根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健全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二是坚持分类稽查制度,提高稽查的针对性。按重点稽查、日常稽查(调帐稽查和实地稽查)、专案稽查等方式实施税务稽查,加大申报稽核力度,增加调帐稽查的比例。三是科学地考核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成效。在考核查补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更加科学合理的质量指标的考核,如人机选案的准确率、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率、案件审理的规范率、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准确率、重大案件结案率等等,促进稽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四是继续充实稽查力量,改善稽查手段。充实稽查人员,并在财力上向税务稽查作必要的倾斜,尽快实现以计算机手段为基础,以快速便捷的交通、通信手段为支撑的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

3、适应征管改革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新的税收计划管理办法。在税收计划的编制中,应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比例,逐步淡化计划,使组织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力求改变以往那种基数加增长比例、按支出来定计划的做法,使税收计划管理更趋科学合理。

(四)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

夯实征管基础工作,是提高征管质量的基础,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1、以强化监控为重点,尽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体系。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是深化改革的先行条件。在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上,要坚持做到正确处理硬件投资与软件开发以及开发与使用的关系。一是要根据新机制的要求,加强计算机软件开发,确保统一、共享、正确的税收征管软件的正常运作。二是要突出监控重点,积极运用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真正体现计算机网络在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的依托作用,把计算机全方位应用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发票管理、会统核算、数据分析、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综合查询等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并依托计算机对其进行全程监控管理,体现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实效。三是要健全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制度,加快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计算机综合利用效率。

2、加强征管基础管理。内部进一步健全各项征管制度,规范征、管、查业务流程、工作程序和衔接、协调制度,提高征管各环节的整体效能,形成以效率为中心,网络为依托,稽查为重点,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和促进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对外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和制度,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加强对漏管户和重点税源户的管理,有效地控管税源。

3、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效率。当前要在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把工作转移到对档案资料的简化、规范、提高利用效率上,可按照“按岗收集,按类整理,按期归档”的原则,以计算机管理为主,部分手工为辅,减轻手工劳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搞好配套,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保障

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要继续深化两项配套改革:

1、深化机构改革,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征管机构体系。以“精简、效能”为原则,调整和理顺机构。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科学设置机构、岗位。在此基础上,健全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制度,明确职责,严格执行管理程序,使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第12篇

一、税源管理方面

*年组织收入工作目标:完成无锡市局下达国税收入增长15%的计划任务,确保全年一般预算收入在实现18.5%增幅的基础上,力争达到25%,即11.3亿元。牵头部门:计统科。责任部门:各分局、稽查局。完成时间:20*年底前。

1、继续完善税源联动管理工作制度。市局每季度将选择一个主题,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税源联动管理。各分局根据实际选择1-2个特色项目组织联动。年内将开展优秀项目评比活动。牵头部门:征管科。责任部门:联动各科室、各分局、稽查局。完成时间:特色项目二季度末组织交流推进活动,两类企业联动每月定期开展。

2、继续深化税收分析工作,逐步建立体现各税种、各专业管理要求的风险特征、预警参数库。牵头部门:计统科。责任部门:联动各科室、各分局。完成时间:20*年底。

3、按照重点税源专门管理、一般税源行业管理、零散税源社会管理的模式实行税源分级分类管理。牵头部门:征管科。责任部门:联动各科室、各分局。完成时间:20*年上半年。

4、实行分级专业化评估和多税种联评,建立完善并推广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继续开展优秀评估案例评选活动;各分局要建立一到两个有典型指导作用的行业分析或管理模型。牵头部门:税政科。责任部门:各分局。完成时间:20*年10月底前。

5、加强查管联动,认真落实稽查建议和案例分析制度,促进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牵头部门:征管科。责任部门:稽查局、各分局。完成时间:20*年底前。

6、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全面推开基层分局受理退税申报及初审事宜;完善征退税衔接下出口退税各岗位的职责,建立对基层分局征退衔接工作运转成效的考评制度。牵头部门:税政科。责任部门:各分局。完成时间:20*年6月底前。

二、所得税管理方面

1、做好所得税新税法的宣传培训工作。牵头部门:人教科。责任部门:税政科、稽查局、各分局。完成时间:*年上半年。

2、加强新旧税法的衔接工作。认真开展优惠政策清理,贯彻好各项过渡性政策,建好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国产设备、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管理台帐,防止管理脱节。牵头部门:税政科。责任部门:各分局。完成时间:20*年底。

3、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所得税工作要求,形成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机制和体制;逐步落实所得税的分类管理。牵头部门:税政科。责任部门:各分局。完成时间:20*年6月底前。

4、研究制定企业所得税行业利润率和税收负担率预警制度,并逐步试行。牵头部门:税政科。责任部门:各分局。完成时间:20*年6月底前。

5、抓好07年度所得税汇缴工作。把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引入汇算清缴工作;开展征收方式鉴定,适当调整核定征收范围。牵头部门:税政科。责任部门:各分局。完成时间:20*年5月底前。

6、继续深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全程管理,形成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性标准,强化房地产企业的专业化管理。牵头部门:税政科。责任部门:一分局、稽查局。完成时间:20*年9月底前。

三、信息化建设方面

1、认真抓好省局监控决策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征管科。责任部门:各科室、各分局。完成时间:20*年底前。

2、创建网上办税服务厅,逐步实现纳税人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税企交流、提醒预警、政务公开和投诉举报等各项功能。牵头部门:信息中心。责任部门:征管科、税政科、办公室、各分局。完成时间:20*年7月底前。

3、逐步推进涉税事务的“同城通办”,实现部分办税事项的跨分局就近办理。牵头部门:征管科。责任部门:各分局。完成时间:20*年6月底前。

4、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两个减负”工作。牵头部门:征管科。责任部门:各分局、业务科室。完成时间:20*年6月底前。20*年6月底前。

5、开发纳税人资料信息库。牵头部门:征管科。责任部门:各分局、信息中心。完成时间:20*年6月底前。

6、国税内外网站改版工作。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各单位。完成时间:20*年4月底前。

四、依法行政方面

1、认真推进执法管理信息系统2.0的全面上线运行。牵头部门:征管科。责任部门:各分局、征管科、信息中心。完成时间:20*年3月底前。

2、继续开展“规范执法示范单位”和“规范执法示范点”的创建工作。牵头部门:征管科。责任部门:有关分局。完成时间:20*年底前。

3、认真做好执法监察工作,拓宽税收执法监督范围,充分运用“两员述职述廉”、千人评议机关等形式,进一步增强税收执法监督力度。牵头部门:监察室。责任部门:各分局。完成时间:20*年底前。

4、针对两到三项重点工作开展全面执法检查。牵头部门:征管科。责任部门:各分局。完成时间:20*年底前。

5、积极开展稽查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推广和运用稽查软件,进一步规范稽查行为,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预防稽查失渎职行为的发生。牵头部门:稽查局。责任部门:各分局。完成时间:20*年底前。

6、认真组织开展省局、无锡市局布置的专项检查和税收整治。牵头部门:征管科。责任部门:稽查局、各分局。完成时间:20*年10月底前。

7、配合市政府开展好“三高两低”行业整治活动。牵头部门:征管科。责任部门:各分局、稽查局。完成时间:20*年底前。

8、对2--3个难点热点行业进行行业性重点稽查,对重要个案的稽查要形成精品案例剖析。牵头部门:稽查局。责任部门:稽查局。完成时间:20*年底前。

9、全面开展个体市场税收委托代征工作,加强与财政、地税及镇政府的协作,加快管理软件的开发、应用步伐,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及代征人员的培训,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牵头部门:征管科。责任部门:各分局、信息中心。完成时间:20*年9月底前。

五、队伍建设方面

1、制订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明确*年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广泛开展“大培训、大练兵、大竞赛、大提高”活动。牵头部门:人教科。责任部门:各分局、稽查局、机关各科室。完成时间:20*年底前。

2、完善各类学历、执业资格等奖励办法,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资格和外语、计算机技能考试以及省局专业等级考试。牵头部门:人教科。责任部门:各分局、稽查局、机关各科室。完成时间:20*年6月底前。

3、研究制定对基层分局长的工作效能评价办法。牵头部门:人教科。责任部门:人教科。完成时间:20*年10月底前。

4、开展多形式的廉政文化建设活动,标本兼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牵头部门:人教科。责任部门:各分局、稽查局、机关各科室。完成时间:20*年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