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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管理

时间:2023-06-01 09:32: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电子税务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电子税务管理

第1篇

[关键词]会计信息系统;电子税务;稽查

一、ERP概述

ERP是Enterprise Resources Planning(企业资源计划)的缩写,最初是美国的Gartner Group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是指将企业的各方面资源充分调配和平衡,为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水平,建立高效率供销链,减少库存,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客户服务水平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工具,同时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经营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有效地提高盈利水平,最终全面建立企业竞争优势,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ERP强调的是人、财、物、产、供、销全面结合,全面受控,实时反馈,动态协调,以销定产,以产求供,效益最佳,成本最低,流程式管理,扁平化结构,体现了最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理念,作为一种管理工具,同时又是一种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ERP在管理上是信息化的管理,管理跨越时空,信息共享,决策敏捷准确,能快速响应客户的需求,适时生产市场所急需的产品。在业务管理上,能做到企业内部业务的协同与管理,企业之间的业务也能实现协同与管理。

二、ERP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21世纪,人类全面进入了信息社会,网络化、数字化、电子化等现代科技的发展,带来了管理手段的革命。电子商务、网络经济、ERP管理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企业应用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进行会计核算工作,这一方面为税收征管管理创造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也为税务稽查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ERP对税务稽查有以下影响:

(一)ERP对税务稽查数据来源的影响

企业采用ERP管理,运行ERP软件以后,数据存储方式发生了变化,企业的会计系统由手工会计工作中的纸介质,转变成电算化信息系统下的磁介质。传统的手工会计核算的会计信息是以纸质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为直接载体,其特点是直观,税务人员可以直接查看纸质的信息,进行会计核算,及对会计数据的稽查工作。实行ERP管理软件后,财务信息以数据的形式存放在电脑软件中,通过计算机程序集中化、自动化处理。如果税务人员对企业财务软件和会计核算程序的了解有限,会对企业会计核算及税务稽查工作带来错误判断。

(二)ERP核算程序和方法对稽查的影响

1.ERP账务程序电子化。ERP是一种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在计算机上操作使用的管理软件,这表现在数据存储电子化。财务数据增加、修改、删除都是在计算机上操作,操作可以不留痕迹,给纳税检查带来诸多不便。

2.计算机做账,使企业可以设置多套账。手工会计操作过程中,都是存储在纸介质上的会计内容,企业如果使用ERP管理软件,ERP管理软件可以建立999套账套,财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多个账套,可以有内部管理使用,也可有对外部报送使用,账套与账套之间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填写不同的数据。在手工记账情况下,是需要做两倍的工作量,但采用计算机记账,就变得十分容易。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对以前的账簿或修改、删除、添加财务数据后的账簿进行备份保存,企业建立多套账,给税务稽查工作带来困难。

3.多台计算机建立账套。ERP管理软件的实施,既可以在局域网运行又可以进行单机运行,有些企业会在局域网之外,单独设立计算机独立运行财务软件,进行财务核算,逃避税务稽查人员稽查,从而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

4.多人员操作不同账套。ERP管理软件强调的是人、财、物、产、供、销全面结合,会有相应的模块全面综合操作,也会有相应的权限人员进入不同的模块操作。比如系统管理员对ERP管理软件进行系统管理,财务主管对总账模块操作,仓库主管对存货模块操作等,因为是计算机操作,会导致~人身兼数职,人员分工不明确,违反财务规定,影响税务稽查工作。

(三)ERP对税务稽查技术的影响

21世纪,是信息化社会,我国目前太中型企业基本实现了电算化,相当数量的小型企业也使用了财务软件,更有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由于其经济和财务的信息量和业务量相当大,传统的稽查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或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税务部门的税务检查要适应高科技发展的要求,将传统的税务稽查方法与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相结合,开发出先进的税务稽查账务系统,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ERP对税务稽查人员的影响

电算化税务稽查是对会计、税务、稽查、信息技术与计算机应用相结合的综合,为了应对信息化下管理企业的税务稽查,税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需求必须做适当调整,税务稽查人员不但要具有丰富的会计、财务、税务稽查知识和技能,熟悉财务、税务法律、法规,而且应该熟练掌握计算机知识及应用技术,掌握数据处理和管理技术,掌握财务会计软件的核算程序、核算方法和操作要点。

三、推动ERP管理环境下电子税务稽查的对策及建议

(一)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制度

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会计数据过程中,如果对ERP管理软件核算程序不清楚,对ERP软件不会操作,对企业的财务会计稽查数据就会不真实,就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济情况。税务部门的税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将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即在企业基本信息中增加是否实行会计电算化,加强对会计电算化纳税人的管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办事,大力宣传有关法规规定,检查监督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及时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ERP管理环境下人工和计算机相结合的稽查方法

1.对会计电算化应用系统的检查。在对ERP管理环境下的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首先要对会计电算化应用系统进行检查。稽查人员要向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了解各项应用程序的处理原则;向被稽查企业的计算机管理部门取得上述有关被稽查程序的计算机文档资料:对被稽查企业的会计电算化的应用系统进行可靠性分析;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应用系统进行测试。

2.对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的检查。税务稽查人员在对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进行检查时,要对会计电算化应用程序内部控制系统的检查。会计电算化应用程序内部控制系统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采用ERP管理软件的企业,这种管理软件可以建立999个账套,账套的名称一般为“XXXX年”,在税务稽查时,可以查看企业的账套名称,看在管理软件中是否存在设立两个以上

的账套,如企业在账套管理中设置了2010年001,2010年002,这表明企业设置了两套账,此时应将企业会计报表,纳税资料与两个账套核对,税务稽查人员应对这两套账进行对比分析,采用科学的稽查方法,查找两套账的差异点和原因,看企业是否隐瞒真实的核算情况。

其二,ERP管理软件的实施,既可以在局域网运行又可以进行单机运行,有些企业会在局域网之外,单独设立计算机独立运行财务软件,进行财务核算,逃避税务稽查人员稽查。企业给税务人员看的财务数据都是企业认为没有问题并放在局域网上,不想让税务人员看的内容往往在单独设立的计算机上,这对税务稽查人员检查难度较大,这台计算机可能被隐藏,不在财务室中。对此,稽查人员应仔细查看。税务人员还可以对销售部门、仓库库存的人员及相关部门核对,看是否与财务记录不一致的数据资料。

其三,ERP管理模块之间的数据是否一致。ERP管理软件有很多模块,如负责财务的总账模块,负责仓库的存货模块,负责销售的销售模块,负责供应的供应模块,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要仔细核对销售、供应、存货的数据是否与财务核算的数据~致,并与账簿核对。

ERP管理环境下,内部控制非常重要,税务稽查人员除了对应用程序内部控制各级组织检查之外,还要对会计电算化系统岗位责任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检查。这主要表现在人员上,ERP管理软件强调的是人、财、物:产、供、销全面结合,会有相应的模块全面综合操作,也会有相应的权限人员进入不同的模块操作。比如系统管理员对ERP管理软件进行系统管理,财务主管对总账模块操作,仓库主管对存货模块操作等,因为是计算机操作,会导致一人身兼数职,人员分工不明确,违反财务规定,影响税务稽查工作。在ERP管理软件中,有个系统管理的模块,在这里可以看到企业账套所有人员,也能看到所有人员的权限。税务稽查人员可以根据人员及权限,检查是否有违反财务规定,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做多套账。

3.对电算化会计数据进行检测。税务稽查人员在对电算化会计数据进行检测时,要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凭证顺序号是否正确;企业内、外数据是否相符等。

(三)强制规范会计软件,推行通用数据接口

所谓软件规范,就是对软件的基本功能、数据输入输出和处理、数据库结构、运行环境等进行规范性要求。所谓通用数据接口,就是要求各种通用软件和定制开发的软件,必须有一个统一数据结构、统一输入输出要求,相互之间可以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虽然财政部和相关行业协会已有一些规定,但缺乏具体实施的措施,其约束力较低。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颁布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增加有关软件规范和数据接口的具体要求,并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保证其得到贯彻执行;对于已有的不符合规范的会计软件系统,要求其限期改进,保证税务稽查数据的顺利取得。

(四)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专业培训

在ERP管理软件环境下的税务稽查,有必要对税务稽查人员的知识结构进行有针对性的更新和完善。一是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一线税务稽查人员计算机操作水平和应用能力的培训,使广大税务稽查人员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会计核算软件和稽查软件的操作和使用,能够及时调取被查对象的电子账证资料开展检查,能够对稽查软件进行基本的参数设置和日常维护,有效开展电子稽查工作;二是税务部门要提供人才支持,选配有较强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干部到稽查岗位,并对他们进行会计、税收和稽查等综合业务知识的培训,使他们成为开展电子税务稽查工作的中坚力量;三是税务稽查人员应该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掌握和运用会计电算化技能,并在税务稽查的工作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以应对新形势下税务稽查的复杂局面,检查和督促各企业照章纳税。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 征管 对策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这部法律是在1992年制定,历经1995年第一次修改和2001年第二次修改,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此部法律对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收入、改善征管环境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现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工信部数据表明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整体市场交易额突破3.4万亿,较2008年增长40%以上,未来10年中国将有70%的贸易通过电子商务来完成,可见电子商务时代即将到来。寻求有效的税收征管方法既能够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能解决税收流失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一)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 对税务登记的影响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之后必须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税源进行监控的基础,税务机关以此确定纳税人以及对纳税人进行监管。而我国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是电子商务交易范围具有虚拟性和无限性,交易主体具有流动性和隐匿性,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批准,因此传统的税务登记管理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采用加密、授权等方式掩藏其交易信息,使得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及交易信息的难度加大,不利于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有效监控。

2 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以审查企业的各种票证和账册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依据,而电子商务交易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信息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而且电子数据具有随时被修改且不留痕迹的可能,这就使得税务征管中失去了最直接可靠的实物性凭据,税务部门难以利用传统的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的着手点。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传统贸易方式下,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真实的合同、发票、凭证等进行审核,而电子商务方式下,没有发票、账簿等作为检查依据,以网页形式存在的财务信息可以轻易变动,这就为交易价格的认证带来困难,特别是在C2C领域,买卖双方几乎都形成了不要发票的共识,以降低各自成本,这种无账可查的状况,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同时,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以及联机银行的充分使用,使得网络交易无法追踪,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控的难度。另外电子商务的交易环节减少,很多中间环节被省略,这就使得传统的交易方之间代扣代缴更为困难,代扣代缴所发挥的避免偷逃税款的作用也大大削弱,为税务稽查增加了难度。

二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改善现行税收政策和法规

我国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因此针对电子商务衍生的税收问题,对现行税法条款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首先,传统交易方式下的一些基本概念需要修订,比如“居民”、“常设机构”、“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需要进行准确界定,以便于明确电子商务的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等要素,从而有利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其次,需要明确界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所得类型,明确不同类型应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在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主要税法中增加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规定,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切实纳入税收征管体系中。最后,从长远来看,对电子商务交易还应开征新的税种,如对电子商务以字节数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等,否则势必造成对某些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或漏征的情况,税收的中性原则、公平税负原则也不能得到体现。总之,通过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和法规,使税收工作做到有据可依,有理可循,减少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不必要的分歧与矛盾,使得税收工作规范化,也将有利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

1 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

一方面,税务部门应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条款。联合信息产业部门共同建立电子商务登记制度,规定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为以后的交易纳税活动提供相关材料。纳税人应填报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网银账号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同时税务机关对填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另一方面,作为税务机关,也要做好纳税人信息的保密工作,设计税务登记密钥管理系统,保障纳税人的重要信息不外泄,不遗漏,最大范围地将网上交易纳入税收管理中。

2 研制开发电子发票

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的特点,因此传统的发票、凭证只有实现电子数据化,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可以考虑研制开发电子发票,每一笔交易达成后,必须开具电子专用发票,通过网络发给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如同传统发票一样,电子发票的发行权应掌握在税务部门手中,为保证其存在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须对电子发票进行数字加密。纳税人可以在其硬盘上保存电子发票,作为完税凭证。这样,每一笔交易都有处可循,电子发票的牵制作用才能有效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效率。

第3篇

相比传统贸易方式,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模糊性和数字化特点,这容易造成课税对象性质模糊及纳税时间和地点的不确定,也使得现行税收要素对其约束和控制降低,在一定程度上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主要具体表现在:

1.1电子商务交易基本不受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监管

工商登记是税务登记的基础,然而长期以来电子商务经营者只需缴纳注册费(获得自己专用域名)即可从事网络交易。虽然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者实行了实名制,但此规定中的“实名制”是指电子商务交易经营者向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无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实名制登记,因此所谓的工商登记实名制规定形同虚设,进一步造成税务机关无从办理相关税务登记,使得税收漏管漏征。这种“示范”作用吸引着更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入到这一“避税天堂”,形成更多的税源失控。现行的税务登记方法缺乏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制度安排,实名制不能代替电子商务的工商、税务登记,工商、税务登记制度是国家相关机关行使权力的制度安排,其代表了国家公权力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规范。

1.2电子化交易使得传统的财务账簿、凭证管理失效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化的数字信息代替了传统纸质的账簿、凭证,如以网上订单的形式签订购销合同,传统纸质发票的缺失给税务机关审查企业财务账簿和凭证带来困难,“以票控税”无法有效实施。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修改和删除也使得税收审计无法追踪查询这些信息的来龙去脉,借助电子加密技术可以轻易修改电子凭证使其变得完全没有可信度,纳税人利用用户名和密码双重保护来隐藏相关信息也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得准确的交易信息和凭证。事实证明,目前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对电子交易信息即缺乏有效管理手段,也没有足够能力来审核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这些都造成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管理时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1.3征税对象性质难以判定

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对象被转化为数字讯号在国内或国际间传递,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混淆在一起,导致税务机关对其适用税种和税率无法准确判定,造成税收征管混乱。对于一些新式商品,如游戏装备、网络货币等,现有税法没有相关规定,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1.4难以界定电子化交易中的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在税收方面的体现,具体分为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大多数国家在具体实践中都同时行使这两种管辖权,但涉及电子商务征税时却常常存在这两种管辖权的冲突。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交易行为具有流动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使得纳税主体国际化、复杂化和虚拟化,这些都对纳税人身份和纳税地点判定造成困难,给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困难。

1.5传统的税款代缴征收方式难以有效实施

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供货商可以撇开批发商、商、零售商等中介直接向购货方配送,使得传统的建立在中介基础之上的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征收机制被破坏,增加了税务机关征税的复杂性。具体实践中税务机关常常需要向大量分散的潜在纳税人征收税款,加大了征税行政成本,导致税收征管效率降低。

1.6电子商务纳税时间、期限难以确定

现行税制按具体的交易方式,主要根据相关纸质凭证收款日期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而电子商务依托于互联网的在线交易,无纸化交易使得现有税收政策中纳税义务确定时间的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现行税法规定无法有效实施。

1.7涉税日常监管困难重重

在税收日常检查时,税务管理部门是以纳税人的各种原始真实凭证为基础进行监督检查。在电子商务中,首先无店铺经营使得税务人员很难准确、快速地找到稽查对象。其次通过网络传送交易信息、进行货款支付,给税务机关监控交易过程、掌握价格和交易量等信息带来困难。最后电子商务的实时性特点,使得被检查对象有可能在税务部门介入前就篡改交易信息,导致税务部门检查的时效性难以得到保证。

2逐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近年来虽然发展很快,但还有很大差距,电子商务的税收相关研究也十分匮乏。随着国际国内信息技术和电子化交易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措施的缺失将导致大量财政收入流失,也不利于税收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同时若我国不尽早参与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则可能会在今后的国际经济往来中置我国于十分被动的地位,甚至或不得不受不合理的国际规则制约。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相关规则制定,即是理论研究需要,更是客观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

2.1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税法基本上无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为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需要,也为了在税务机关征税时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修改完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是首要前提。第一,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相关原始凭证的法律意义。立法以明确电子发票和电子账簿等电子凭证的法律效力,逐步规范它们的格式和操作规范,保确交易记录完整和法律效力。第二,规范相关税法适用范围。首先通过使用规范的文字符号,来确定网络域名的注册,确保合法的纳税人身份。其次税务机关应通过电子税务介入企业财务软件应用,对企业财务实施监控和跟踪管理,同时也要规范财务软件帐务的修改和保存。最后应立法以明确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税收监管的权利及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纳税上应尽的义务,从而使尽快结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无序状态。第三,明确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随着电子商务伴随国际经济交往的快速发展,在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税时,我国应结合国内国际的实际情况,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同时也绝不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以维保我国征税权益,防止税收流失。

2.2研制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技术

第一,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扣缴制度。税务部门应联合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凡开设电子商务业务的经营户必须先要结合银行电子账户进行电子税务登记,同时给每个电子商务纳税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唯一的税务识别码,并将这些信息与银行、电子商务网站、信息产业部门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共享(形成监督纳税的网络)。电子商务纳税人在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给税务机关并经审核后,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系统进行纳税申报,也可由电子商务运营商、第三方支付平台或代收货款的物流公司实行代扣代缴,提高税款征收的效率。第二,研制适用于电子商务纳税监督的软件。对于提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的运营商和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网上平台,可研制能加装在其服务器上,并有具体电子商务业务适用税法识别、计算税额和纳税监督功能的软件。加装该软件的服务器链入目前我国正在建立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该系统对纳税人的涉税情况进行核査。第三,研制电子商务专用电子发票。凡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须使用由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商务专用电子发票和电子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这种电子发票须有统一格式和每张发票独一无二的防伪编码。只有在卖方将交易的电子发票信息发往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并将信息存储以备日后查验后,才能进行款项结算。

2.3创新电子商务征税稽查模式

在电子商务日常货款交付时,基本采用第三方支付或货到付款完成,所以对电子商务纳税状况的稽查应着重监控电子支付过程及金额,可以定期结合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的纳税资料进行核对,有效整合工商、海关、审计和金融机构提供的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电子商务偷漏税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这样既能普及税法知识,又能提高企业纳税意识。

2.4加强国际及国内区域间电子商务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活动的高速流动性、隐匿性、无纸化和无国界性,打破了空间、时间的制约,给税务机关及时全面掌握其真实交易信息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提高反避税工作绩效,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和各国税务机关的税收协调和情报交换,同时也须强化国内各区域间的税务信息协作,深入交换了解电子商务纳税人的境内外信息,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收流失。我国应以避免双重征税为出发点,积极倡导并参与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税收协议的制定,在制定共同遵守的国际税收原则、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完善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等方面同各国加强合作,从而协调各国之间税收利益分配,构造符合电子商务长远健康发展要求的新型国际税收体系。

3结束语

第4篇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很快,但与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研究明显滞后,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上有很大的空间。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一)建立完备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

要明确电子商务与税法体系中的一些法律格式、法律概念,如电子数据、电子账簿、电子发票等。这些内容是顺利完成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不可或缺的东西,同时也为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时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目前通过立法对含有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纳税凭证做出法律效力规定的欧美等国已经做出了表率。应重新解释和修订一些税收概念,明确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纳税地点和纳税税种等。应通过立法来明确税务机关在电子税务监管方面的权利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税务登记上应尽的义务,从而使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无序状态得到根本改变。

(二)加强电子商务征税的登记与管理

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制度,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具体细致的审核,而在可以正式进行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该提供计算机的密码备份资料,以免其对电子账簿随意进行修改。纳税人在完成上网交易手续后,应开具专用电子发票,并将该发票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往银行,从而完成电子结算,同时纳税人还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做到详细的资料统计,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和管理工作,以便随时查询他们的资料,掌握这些网络贸易纳税人具体活动的情况以及详细记录。

(三)加强国际间的电子商务税收协调

由于电子商务本身具有无纸化、无国界性、虚拟性等特性,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税务机关能够独自掌握纳税人所有的交易信息。为了给各国实施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提供支持,应在互惠互利、维护税收的前提下,加强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协调。一方面,各国尽量保持在税收制度上同其他国家的协调一致,加强在关税、所得税以及对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方面的合作;另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以及其他国家银行、商户等全面链接,从而建立一个全球性的电子稽查系统。

(四)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税务机关应继续积极推行税收管理“电子化”的发展。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建立沟通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网络与上述部门之间的联系,特别是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另一方面,因电子商务的贸易过程包含许多环节,税务机关在加大研究开发高水平的应用软件以及加强在线监控方面就势在必行。税务机关只有在网络建设、微机配置等方面提供硬件支持,才能为开展网上办税、推行网上申报纳税、实现网上划转税款和电子税务稽查奠定基础。此外,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税务部门需要获取一些特殊的检查权,特别是在网络检查方面赋予新的税收检查权,为打击电子商务偷税、欠税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

第5篇

一、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挑战

(一)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只需在避税地申请服务器并建立网站就可以在避税地设立公司,大量的专业人员则散布于世界各地,通过网络为公司服务,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事物,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尚未统一,导致企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从事电子商务产生的税负也可能不同,从而违背了现行税收公平原则。

(二)给现行税收体制造成冲击。

(1)纳税义务人识别困难。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是在网上进行的,交易双方由于各种原因往往隐匿其身份地址和交易行为而不进行税务登记,也不签订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也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更为困难,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有效征收。

(2)课税对象性质较模糊。占电子商务绝大多数份额的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如书籍、报纸、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点而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以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提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利于税务机关管理。

(三)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1)对税务登记的影响。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2)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电子商务的无形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种票证和账簿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交易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而且这种电子数据又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致使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税务部门难以以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着手点。

(3)对申报纳税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滞后,使得依法治税变得很困难。从当前情况来看,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使得对应申报税种、纳税地点等税收要素的确定变得无从入手了。

(4)对税务稽查的影响。传统贸易方式下,税务机关都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来征税的。而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交易双方可匿名交易,导致网上交易身份模糊,税务部门即使要追查供货渠道和货款来源都很困难。还有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提高,更是加大了税务部门收集资料的难度。特别在C2C领域,买卖双方几乎都形成了这样的共识:不要发票,以降低各自成本。这样,在无账可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的稽核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四)加剧了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

一方面,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来势迅猛,发展极快,以致于相应的税收立法、税收政策都来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这样就极其容易形成电子商务领域里的“征税盲区”,使本来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使得避税问题更加突出,纳税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税国(地)或低税国(地)设立一个站点并借此进行商务活动,将国内企业作为一个仓库或配送中心,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且,网络技术的应用使一些跨国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他们能够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移定价以逃避税收,使原本较为复杂的转让定价问题变得更为复杂,由此引起的国际避税和反避税斗争将更趋于激烈。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一)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还没有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而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对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二)改革现行税制。

(1)扩大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对于在线交易,即数字化产品(如无形资产、软件、图书、音像制品、图像)的提供应区别对待,对于非版权转让的数字化产品销售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对销售软件版权则不按货物的提供处理,而视同特许权转让征收营业税。对于提供远程劳务,则按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视提供软件的纳税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属于居民纳税人,征税对象为营业利得;若提供者属非居民纳税人,则可以将收入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于离线交易仍然依照现行税制征收增值税。

(2)对现行税收要素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扩大纳税义务人的适用范围,明确对电子商务课税对象性质的认定,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对电子商务纳税环节的确定,应与支付体系联系起来。

(3)逐步从现在的双主体税制结构转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首先要完善公司所得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调节;其次应该开征资本所得税,对资本利得进行调节。其作用:一是由于电子商务下的网上交易极易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而这两项措施可弥补税款流失;二是通过开征资本利得税可以对网上避税而成为暴发户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调节。

(三)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税务机关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严格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2)建立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按期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传输形式直接将各类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机关,并接收回执和通知。税务机关收到申报资料后,经过电子审核、计税、划款、入库并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建立电子账本,纳税人保留接收的电子订单、信用卡与发货记录等,对其网络交易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考虑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4)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量的不断扩大,给税务稽查带来的困难也越来越大。目前的税务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纸质账簿、发票等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5)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开发相关软件,设计计算机税收监控系统,自动搜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按照税务稽查的需要进行归类整理和储存,对纳税人进行信誉等级评级。

(四)加强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

产生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上经济活动的高度流动性与各个国家之间信息不对称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今后的国际税收协调应不局限于消除关税壁垒和对跨国公司的重复课税,而且应当要求各国税务当局在有关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应寻求在总体税制上包括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的国际协调一致。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在进行国际税收协调过程中,应坚持国家税收并尊重他国税收,坚持世界各国共同享有对互联网贸易平等课税的权利,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和权益的前提下,谋求能被有关方面接受的税收对策。

(五)形成协税护税网络,加强队伍建设。

第6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724.6;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291-02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便捷实惠的网上购物已逐渐成为我国大中城市消费者主流的消费方式。根据《2013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0.2万亿,同比增长29.9%。这个庞大的市场不仅对传统贸易形成了巨大冲击,对建立在传统贸易基础上的税收征管体系也产生了重大影响,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从实际征管情况来看,税务机关面临的挑战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

税制要素是指构成税收制度的基本因素,说明的是谁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如何征收等基本问题,主要包括课税主体、课税客体和税率等三大要素。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开放性、可数字化打破了传统的有关于税收要素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现在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销售商的注册、登记的强制要求,也不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导致很多人根本就不去登记,隐匿姓名。税务部门在征税时,无法查证纳税人到底为何人,身份无法确定。

2.纳税对象不明确。在电子商务中存在很多虚拟的商品,例如通过互联网下载的收费软件等虚拟产品,并且这些产品都很容易互相传递,产品无形化,适用税种不明,税务部门对商品的本质难以确定,不易为其划分分类,分类都无法进行,更别说考虑其应该征收哪个税种。

3.纳税期限、纳税地点无法确定。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是以传统支付方式、销售货物发票的开具时间来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在线交易,既没有纸质发票又没有现金、支票流动,使现行税法规定无法生效。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流程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税务登记的影响。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其前提条件是工商管理登记。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纳税人不需要经过工商部门批准,企业只要按照网站要求进行了注册,就可以在网上从事商品交易,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如何在网上进行税务登记、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税务登记有明确规定,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发现通过电子商务进行贸易活动的应税行为。

2-电子商务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纸质凭证(如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单据等)为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所取代,账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和保存。电子凭证因为可以轻易修改变得缺少可信度,并且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便于利用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致使税务机关难以获得有关纳税人全面准确的交易信息和交易凭证,导致税收征管没有确切可靠的凭证。

3.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的影响

电子商务税务稽查是保障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然而,电子商务“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的特点无疑给税收稽查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无纸化”增加了税收稽查的检查难度;“无址化”使原有的所得来源确认标准难以适用;“无形化”使稽查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难以确定。

三、借鉴国际经验

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快速增长,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我们要对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进行分析,借鉴国际经验。

(一)美国

美国始终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的政策。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展最陕、应用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主张电子商务无国界、无限制,并且提倡对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免税的优惠政策。美国电子商务的成功很大一部分取决于政府的鼓励和支持,实用的政策和政府的支持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因素。

(二)欧盟

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美国恰恰相反,支持电子商务的征税,其原因主要是充分考虑了税收公平原则,认为凡是属于税收范围内的都应该一视同仁,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也就是说新兴贸易与传统贸易的差别不应该成为其免税的理由。电子商务只是新型贸易,但是也是贸易活动的范畴,理应征税。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健全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界定,对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二)设计一套科学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

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除了健全完善现行税收法律体系,还需要设计一套科学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以及其他技术层面的支持。

1.建立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

各级政府部门应联合建立“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明确用户、商家等交易主体只有在“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进行登记,才能向服务商申请域名、开展网上交易。“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不但要作为用户、商家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统一平台,还将与税务、海关、工商、财政部门、国际互联网、银行、第三方支付、网络交易平台及网上商业用户的网络全面连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真正实现电子商务税收的电子化。

2.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系统

(1)在电子商务统一登记平台登记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实际居住地、网址、数字认证证书、资金支付方式及相关银行账号或信用卡号等。纳税人应以法人代码或个人居民身份证注册从事网络经营,并设置唯一的网上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将其网址和电子账号记入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在网站主页上标明,供税务机关和交易客户监督。

(2)对于税务机关,应加快其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上税务系统,将传统的各项税收业务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发票认证等。要实现这一目标除了税务部门应根据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对纳税人确认后,明确电子商务企业资料备案制度。纳税人在办理完上网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提供域名或网址及用于交易的服务器所在的地理位置、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经营范围等信息。税务机关应根据网络者资信状况核发税务登记号,

第7篇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1.电商规模迅速扩张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在短短的6年内,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由2010年的4.5亿万元增长至2015年的18.3亿万元,整整翻了4倍,其发展势头越来越好。另外,据中国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其中,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4.6亿,较2014年增加8000万人,增长率为21%,网络购物的比例从58.6%提升至66.8%。这说明中国经济发展“电商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基于传统交易确立的税收征管模式显然已不能适用现有的需求,进而带来一系列的税收征管问题。

2.网店数量逐步稳定

2009年个人网店数量为1040万家,2011年上升到1620万家,2012年和2013年个人网店数量均呈下降趋势,2013年有1122万家。随着网络购物市场的日益发展和用户对网购要求的日益提高,个人网店也不断提高对自身要求,以应对强大的市场竞争。个人网店的淘汰还在继续,将在不断规范中健康发展,因而呈现出先增多后减少的趋势,这将有利于对电商征税的展开。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

1.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1)法律规范尚待完善

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十九条中明确“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在第三十三条中强调“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2015年5月6日,税务总局出台了“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意见强调要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特点,积极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要严格落实好税收扶持政策。

(2)税负失衡现象明显

目前,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并不明确,国家对于C2C电子商务征税政策相对宽松模糊,绝大部分C2C电子商务仍处于实际免税状态,造成电子商务与传统实体企业之间的税负失衡,对传统实业的发展产生一定冲击。

(3)税款流失规模不断扩大

2015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38285亿元,相比2014年的28211亿元,同比增长35.7%。2015年B2C市场交易规模占51.6%,较2014年的45.7%,增加了5.9%;C2C市场交易规模占48.4%,较2014年54.3%,减少了5.9%。也就是说,2014年C2C交易规模为15318.573亿元,2015年为18529.94亿元,如果以小规模纳税人征收3%的增值税考虑,2014年该领域税款流失约459.55719亿元,2015年流失约555.8982亿元。随着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款流失也将不断扩大。另外一些实体店和网络零售店兼有的企业,将营业额转移到网络零售店,利用政策的不完善谋取利益。

2.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困难分析

(1)纳税主体难以确认

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由于缺少必要的强制及处罚措施,多数电子商务经营者并不去办理,使得电子商务工商登记政策几乎是一纸空文,难以真正实行,真正的纳税主体很难确定。

(2)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以企业或自然人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纳税人应向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然而电子商务的注册地可以变更,并且其背后的实际经营者或许并不是注册人,增加了对纳税地点和纳税人确定的难度。

(3)税务稽查管理困难

传统的税务稽查以检查企业纸质记录的财务数据为主,而电子商务环境下,纸质记录消失,取代的是无形的电子交易记录,这些记录有可能被删除或篡改,给税务检查带来难度。除此之外,由于传统的税务稽查人员可能并不具备相关的计算机技术,因而并不能识别,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1.完善电商纳税人登记注册制度

加强对C2C电子商务的征管工作,首先要做好征管的基础工作,即和税务登记。按照电子商务的特征,要求所有C2C一律实行电子税务登记,要在一定期限内到主管部门办理电子税务登记,获取唯一的电子税务登记标识。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税务机关应采集纳税人的网址、网上商品种类、品名,以及用于交易的结算方法、网络银行账户等信息,建立企业电子商务信息库。为了达到效果,同时必须配备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样电子登记注册制度才能真正落实。

2.提高电子发票普及率

电子发票信息化程度高,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系统可以查询开具发票的信息数据,实时了解和查询纳税人的真实交易信息,所以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电子发票。将电子发票和电子支付联系起来,税务机关借助银行记录,监控纳税人的交易行为,完善税收征管。

第8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收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01

网购正在逐步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从以前尝鲜变成了一种必需的生活方式。随着商品交易的逐步网络化,交易信息确认、数据加工处理和纳税控制都发生了相应的改变,而每一环节的改变都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新的影响和挑战。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种认定问题多

(1)营业税、增值税难界定。传统商务中销售产品、无形资产,提供劳务及特许权使用费等行为已难以区分,电子商务情形下更是无所适从。

(2)税率征收不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公司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税,实践中多按“其他服务业”的税率对电子商务公司征收营业税。

2.税务管理环节困难

(1)纳税人身份认定困难。电子商务交易主要使用电子支付,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其真实交易额,也就无法准确划分其管理种类。

(2)协护税网络薄弱。目前我国协护税网络较为薄弱,加之缺少必要的制度约束,使电子商务形成了税款无处征收的尴尬境地。

(3)财政收入划分无据。电子商务下货物和服务因网络极大降低了物理位置存在的必要性,从而形成纳税地点不明,财政收入划分缺少依据。

(4)发票使用难管理。B2C电子商务直接面对消费者,鲜有开具发票的;C2C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多卖家连税务登记都未办理,发票更是难觅踪迹。

3.电子商务状态下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效率降低

(1)税收违法手段多样。电子商务纳税人偷漏税行为更加隐蔽,而且手段也呈多样化发展。如今电子商务交易种类繁多,交易流程全部实现信息化流转,加之资金结算方式多样、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频繁、现金交易等,传统的稽查手段及方式难以间效。

(2)金融机构管控不严。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对纳税人多头开户、现金使用泛滥监管难,同时各种银行信用卡的出现,也为纳税人隐匿收入提供了便利。相对而言税务机关无法准确获知纳税人账户数量,跨省交易查询更是困难重重;同时银行的交易信息中常常夹杂着很多个人消费记录,逐一甄别难以达到。

(3)证据取得难度大。EDI技术的运用,使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而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特征,利用现有征管资源,分别采取以下可行的措施:

1.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与相关部门合作,实施多方监控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兴的网络贸易的约束已显得力不从心,应及时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实时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应联合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律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解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可控性处理,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2.建立网上交易经营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制度

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应增加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了网上交易申请、登记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固定的网上税务登记号,所有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凡建有固定网站的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经营内容等资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码和税务主管机关必须明显展示在其网站首页上。

3.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

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适合建立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即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中的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和稽查的重要环节。在确认交易完成并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给卖方货款时,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货款包含的应纳税款,并由运营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时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4.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投入力度,培养面向“网络税收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较量。电子商务本身就是一门前沿学科,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也在不断发展,而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更缺乏相关的电子商务知识。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利用高科技手段来鉴定网上交易的真实性,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从而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1]丁涛.电子商务征税——增值税机制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商贸,2010(10).

[2]王腾宇.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及对策[J].中国商贸,2012(12) .

[3]梅新育.电子商务征税时机已到[J].商周刊,2013(6).

第9篇

[论文摘要]网络交易本质上是销售行为,应该依法纳税,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的税收难题。

[论文关键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税收监控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现状

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中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这种交易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企业网络交易对于传统商务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据IT市场研究公司(IDC)的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民人数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国:预计到2012年将增至3.75亿。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通过B2B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额达到21239亿元,较上年增长65.g%:据2008年3月我国商务部编写出版的《中国电子商务报(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国19267家大中型企业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达到5928.6亿元,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达到7210.5亿元。据此估算,200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5000亿元。2009年全球的企业网络交易总额有望突破900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其实,网络交易的电子形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特性,其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但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规章尚未对企业网络交易这个新兴事物如何计税、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成了税收的真空地带,网上交易的税收损失逐年扩大,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网络交易本质上仍然是销售行为,如果它没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网络交易就应该依法缴税。如何针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办法,已成为国内外税收中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8月7日,我国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一场影响着全国4000万网络贸易用户的研讨会,会议的议题为是否应向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进行征税,大多数专家认为不能因为税收问题把电子商务行业毁掉。在2008年“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网络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原则、政策、法规、征管和企业如何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合法、高效纳税等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难题。

二、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在企业网络交易行为中,通常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往往被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以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在网络交易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无从下手,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无纸化的网络交易却不能适应传统的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制度,为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环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二)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供求双方在网上直接见面,网上看样品、谈价签合同、支付货款,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各种电子凭证,无纸化的网络交易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网络交易对象均被化威“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电子凭证可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据2007年10月18日河南财经报道,网上交易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数据、账簿、凭证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且纳税人可以运用加密技术隐藏相关信息。而目前的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为主,对网上交易相关资料的收集十分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网上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归属于增值税当中。纳税人应该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不清晰、征税对象不明确、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环节将改变、法律责任难定性。企业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网上身份认证制度,税务机关没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交易的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不清楚,无法在线核查和监控。随着企业网络交易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企业网络交易利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与企业网络交易相配套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税收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建立专门的企业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使用企业网络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明确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因为如果没有相关登记,税务部门根本无从查起。同时我国应加快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

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能够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良性的竞争市场,使其健康地发展起来。

(二)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和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连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建立一个统一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该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而纳税人则不出门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报税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

税务部门应当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通过该中心,反馈信息给买方,保障买方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能令卖方(网络交易企业)顺利完成电子票据的生成,以此无纸凭证进行缴税。税务部门通过在互联网上的税收监控中心,提供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掌握网络交易卖方进货渠道、进货量、进货价格等信息。这样,税务部门联合物流公司、仓库、银行等各个环节通过交易平台的税控装置,获得了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就可以监控网络交易的应纳税额,实现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征税管理。

(四)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交易税务管理平台

由于企业网络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纳税申报等过程无需人员干预,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因此,它要求税务、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第10篇

[论文摘要]网络交易本质上是销售行为,应该依法纳税,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的税收难题。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现状

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中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这种交易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企业网络交易对于传统商务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据IT市场研究公司(IDC)的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民人数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国:预计到2012年将增至3.75亿。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通过B2B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额达到21239亿元,较上年增长65.g%:据2008年3月我国商务部编写出版的《中国电子商务报(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国19267家大中型企业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达到5928.6亿元,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达到7210.5亿元。据此估算,200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5000亿元。2009年全球的企业网络交易总额有望突破900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其实,网络交易的电子形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特性,其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但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规章尚未对企业网络交易这个新兴事物如何计税、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成了税收的真空地带,网上交易的税收损失逐年扩大,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网络交易本质上仍然是销售行为,如果它没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网络交易就应该依法缴税。如何针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办法,已成为国内外税收中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8月7日,我国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一场影响着全国4000万网络贸易用户的研讨会,会议的议题为是否应向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进行征税,大多数专家认为不能因为税收问题把电子商务行业毁掉。在2008年“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网络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原则、政策、法规、征管和企业如何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合法、高效纳税等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难题。

二、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在企业网络交易行为中,通常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往往被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以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在网络交易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无从下手,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无纸化的网络交易却不能适应传统的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制度,为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环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二)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供求双方在网上直接见面,网上看样品、谈价签合同、支付货款,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各种电子凭证,无纸化的网络交易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网络交易对象均被化威“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电子凭证可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据2007年10月18日河南财经报道,网上交易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数据、账簿、凭证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且纳税人可以运用加密技术隐藏相关信息。而目前的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为主,对网上交易相关资料的收集十分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网上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归属于增值税当中。纳税人应该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不清晰、征税对象不明确、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环节将改变、法律责任难定性。企业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网上身份认证制度,税务机关没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交易的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不清楚,无法在线核查和监控。随着企业网络交易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企业网络交易利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与企业网络交易相配套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税收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建立专门的企业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使用企业网络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明确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因为如果没有相关登记,税务部门根本无从查起。同时我国应加快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

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能够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良性的竞争市场,使其健康地发展起来。

(二)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和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连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建立一个统一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该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而纳税人则不出门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报税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

税务部门应当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通过该中心,反馈信息给买方,保障买方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能令卖方(网络交易企业)顺利完成电子票据的生成,以此无纸凭证进行缴税。税务部门通过在互联网上的税收监控中心,提供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掌握网络交易卖方进货渠道、进货量、进货价格等信息。这样,税务部门联合物流公司、仓库、银行等各个环节通过交易平台的税控装置,获得了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就可以监控网络交易的应纳税额,实现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征税管理。

(四)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交易税务管理平台

由于企业网络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纳税申报等过程无需人员干预,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因此,它要求税务、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第11篇

电子商务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文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隐蔽性.

电子商务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60年代,90年后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黄金阶段,由于计算机的性能越来越好,价格越来越低,加上国际互联网的兴起和广泛应用,个人消费者可以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与商家随时直接交换需求信息,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省时省力省钱又省心.中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据统计日前全国已有4万家商业网站从事电子商务交易,20__年大陆网上交易额达到4000万美元,预计20__年将达到38亿美元.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电子商务的出现及兴起,为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财富的同时,也给税收的立法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

按照电子商务的性质,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国际互联网作为交易媒体的有形商品的交易(称为间接电子商务),这类商务活动在本质上和传统商务没有什幺区别,只不过交易的隐蔽性和快捷性增加日常税牧征管的难度;而另一类是利用Internet进行无形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的行为(称为直接电子商务)如购电子报刊,网上娱乐消费,下载MP3音乐.图片等,这些无形商品及服务形式是将其内容数字化,直接在网上以数字信息形式传送给顾客.这一类对以有形商品为征税对象的现行税收征管体制提出了较大的挑战.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地方税制的影响

现行地方税制是以属地为原则建立在有形商品交易的基础上,税收的日管是以行政区域划分管理权限,征收对象是有形的标的物,征管方式是对固定场所、固定业户依据帐薄或实物进行查帐或核定征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现行税制的存在基础,使现行税制的一些缺点充分曝露出来,导致国家税收收入大量流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税收征管秩序.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的影响

基于间接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影响不大,在此主要讨论直接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的影响.根据直接电子商务的特点,主要对现行税制的以下几个方面有较大影响.

1、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纳税人的性质难以界定。现行税制的纳税人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确定经济性质,再办理税务登记,据此分税种征税。而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任何人只要有一台计算机、调制解调器和一根电话线,就可通过国际互联网入口参与电子商务,提供销售服务,逃避工商部门的监督。不确定身份性质,对其取得的所得是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更无法确定.

2、电子商务的发展对课税对象的影响.直接电子商务是以数字化信息流作为存在形式在网上流通的,税务机关很难在其流通过程中确定其性质到底是销售商品,特让无形资产还是特许权,如购买电子书刊,消费者只有在付费后才能得到密码和说明,利用此才能进入目的网站进行下载阅读,对卖方收取的费用是该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对其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还是以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清楚,出现征税依据不充分等问题.

3、电子商务对纳税地点的影响.现行税制强调的是在劳务发生地纳税,企业商贸活动在固定场所交易完成,而直接电子商务所依赖的是虚拟的社区,虚拟的地址,利用一间小屋一台计算机,仅凭借一个网址、一个电子信箱通过服务器即可完成较大数额的商业交易,从根本上打破了现实地域的限制,使应纳税地点模糊化.

4、电子商务时税收管辖权的影响。现行税制依据住所和时间两个标准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仅承担来源于国内所得部分的纳税义务.国际互联网打破了地域的限制,纽约的商人根本无需踏入中国大地,仅通过internet就可与境内消费者完成整个商业交易,对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征税,是按居民还是按非居民征税,现行税制对其解释都比较苍白.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仅对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征收,而电于商务的出现促进了国际贸易一体化,打破了以注册地或总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的税收征管体制,“虚拟企业”“网上商店、’存在的基础仅是Internet网络和执行互联网协议即可,这种不存在于任何国家的“网上飞企业”,利用现行税制对其征税会无从下手,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也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征管模式的影响

1、电予商务的隐蔽性对税款征收带来了挑战。任何人只要拥有计算机等硬件设施,再申请一个帐号就可以进入国际互联网,也就可从事电子商务贸易活动,而这一切全都可以在税务机关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即使税务机关控制了I服务商,知道有谁上了Internet,但上网同从事电子商务又没有必然的联系,茫茫网海,几亿网民,仅靠税务机关有限人员根本不会查清谁是从事电子商务的,谁又是纯粹在网上闲逛与税款征收不粘边的;同时,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摆脱了普通商务的繁杂过程,一切都在网上悄悄地进行,非常隐蔽,非常快捷,现行的征管体制对这种隐蔽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无法准确及时地计算应征税款,电子商务纳税人的隐蔽性和交易过 程的隐蔽性会对现行征管模式产生较大的冲击。

2、电子商务的流动性加大了征管难度。由于电子商务纳税人无地域性的特点,使电子商务公司可以方便转移、搬迁、变更、注销,流动性极大,税务机关仅凭借现有的征管手段各很难控管。

3、电子商务的无纸化对征管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战。现行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报表、凭证等纳税资料基础上,通过对其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的审核,达到促进征收管理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凭证、涉税资料都是以数字化电子凭证出现和传递的,而且可以人为地随意修改、删除且不留任何痕迹和线索,纳税人完全可以根据不同对象不同需求随时很方便地制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涉税资料.现行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追踪管理的基础。

4、电子商务使得国际间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的流动性、无纸化使得各公司可以方便地利用国与国之间税负的差距合理避税,可以方便地根据需要把公司设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上或根据自己经营需要设立关联企业或下属子公司,轻易达到避税目的,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对此却无办法。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措施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正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尽管电子商务在我国仍处在起步阶段,但它蕴含着无限的商机和巨大的税源,作为税务机关一定要采取积极措施来应付它带来的一系列挑战。笔者认为当前我们可以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加强网上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积极纳税的自觉性。

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在目前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还不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尤其是要进行网上税法宣传。税务机关首先要积极响应“政府上网”号召,设立自己的网站,在自己的主页上设立税收新闻、税收政策公告、税收栏、网上咨询台、网上有奖问答等内容,拓宽网上税法宣传信息渠道,使税法宣传不留死角,切实促使纳税人积极自觉纳税。同时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电子信箱,调动大多数网民协护税积极性,全方位多渠道监控电子商务,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

2、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施源泉控管。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掌握税收来源,加强监督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必要手段,也是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基本措施,在电子商务时代,更应该将其强化而不能弱化.应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规定服务商在接到建立新网站申请时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而涉及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在准备建网站时将电子商务的内容、业务开展方式、结算形式、人员构成、运行环境程序及各种密码钥匙等涉税资料上报税务机关备案备查,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码,I服务商只有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根据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号码准其上网建站,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纳税人在电子商务交易结束后要立即在网上进行纳税申报,并及时缴纳税款。强化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税务机关随时可以了解到税源变化状况,加强了税收管理.

3、强化对货币支付系统的监控.

电子商务的两种交易形式直销和中介销售都离不开“银行”这个货币支付环节,强化对银行等支付系统的监管,会有效避免电子商务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带来的征管难度。

(1)实施银行存款实名制。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可以避免纳税人多头开设帐户,多方交易行为,实施税务系统与银行系统计算机联网工程,互通信息。税务人员可以随时调阅有关纳税人存款帐户的涉税资料,提高工作时效,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2)实行银行代扣代缴税款制度。对涉及流转税类计算较简单的电子商务税款征收可以委托银行在结算货款时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管,减少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4、强化发票管理制度,以票控税

加强对发票这种最基本的商事凭证的使用和管理,能有效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不论纳税人是传统产业还是从事电子商务只要开具发票发生应税行为就应积极缴税。而这对电子商务隐蔽性极强的交易形式有重要的制约作用。

5、加快提高税务系统计算机利用水平和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偷逃税与检查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到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较量。近几年国际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壮大,而税务机关的计算机应用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应加大科技投入,构建全国性的先进计算机网络,提高硬件的性能和软件的智能度,设计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管软件.实行网上征税,无纸化办公,适应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需要。同时要加大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投入,要有计划地培养既懂税收业务又懂电子商务网络知识,还对经济运行规律有所了解的复合型税务人才,只有真正解决了人的问题、人才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6,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法规.

(1)完善现行税制。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明确电子商务涉税政策,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要素于以明确或重新规定,以使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第12篇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的现状

上世纪90年代初期,电子商务进入了我国经济市场并迅速发展,改变了我国的经济结构。据有关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6亿,相比2010年同期增加了3000万人;2010年网络经济交易额高达104.5亿元,相比2010年上涨75.6%。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电子商务的理解越来越深刻,从我国电商第一家“淘宝”企业来看,2013年“双十一”仅是淘宝公司宣传的一个活动,在“双十一”活动的三天内,淘宝交易额便达到了359个亿。这也证明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贸易在逐渐扩大。

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属于发展中阶段,因此,在此时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作出调整比较有利。税收征管政策需要针对电子商务的独有特点。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电子商务模式税收法律不明确

传统的商务模式中,税收法定原则强调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必须进行法律上的规定。但是,电子商务模式中,对此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没有对此进行详细的说明。因此,电子商务模式对税收法律具有一定的影响性,甚至违背了税收法律的原则。

2.与传统商务之间税收不公平

税收公平是指在相同的经济情况下,不同的纳税人或纳税企业需要承担相同的税负,不同经济情况下承担不同的税负,这是传统商务税收公平的原则。

3.增加税收征管成本

税收效率是指利用税收能够对社会的经济进行调整,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能够使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因素降低,并且将税收工作的成本降低。因此,概括来讲,税收效率是在税收工作中进行成本节约,减少额外支出的产生,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4.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申报制度不完善

税收法中规定,纳税人需要在确定的申报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报告资料等。这对于传统商务模式来说,让企业纳税人十分清楚纳税的时间与额度,但对于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特点,纳税单位不进行纸质记录,而是将交易进行电子或网页形式进行保存,税务机关无法核实具体交易额,这对纳税申报具有一定的影响,纳税申报制度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5.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评估、审核、服务制度不完善

(1)对纳税评估、审核制度的影响

纳税评估是指纳税人或纳税企业在纳税过程中,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或纳税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纳税过程中,纳税机关如发现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或上报财务报表中不完整或有遗漏等不符合纳税法规定的地方予以处理。但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纳税申请和财务报表都不符合纳税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给税务机关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纳税评估和审核制度是为了防止纳税人虚假纳税和虚报纳税情况的一种管理方法,税务机关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特殊交易情况,很难掌控交易活动涉及范围及资金运转方向。传统的商务模式中,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信息获取,建立信息反馈,但是针对电子商务模式是在互联网中进行,纳税评估很难掌握相关信息,做不到如实反馈,不能将税收和审核结果通过纳税评估反馈到相关环节,使纳税评估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2)对纳税服务的影响

纳税服务是指纳税机关在针对纳税对象依法履行纳税职责义务的一种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便捷的纳税相关服务。纳税服务也包括纳税咨询、申报流程掌握和税后事项,相对个性化的服务为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方便。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服务很难开展,大多数电子商务企业和纳税人对纳税意识不强,甚至认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贸易往来不需要纳税,也对税收宣传和纳税咨询等方面的需求不大。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完善税收征管的对策

1.构建并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律体系

构建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确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需要以现行税收实体法为基础,进而补充一些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法律条款,对原有税收政策进行概念补充完善,使之能够运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中。新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中应该明确电子商务的销售额与营业额如何具体缴税,包括纳税时间、地点等。

2.保障电子商务税收公平原则

税务机关需要保证电子商务活动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实际的经营水平相当,保证每个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税负平衡[2]。电子商务的税收公平有两方面:横向公平需要对经营利润相当的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相同;纵向公平是相同行业的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相同。

3.提高税收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电子商务的税收效率,需要将税务机关的相关部门,如工商行政部门、海关、审计部门等进行联网,将传统商务模式在税务机关办税登记形式,转变到互联网中,使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网上申报缴税。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对纳税企业进行日常税务管理、网上稽查、网上咨询等,并通过互联网与各大银行的相连,针对电子商务的交易特点,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转账缴税。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进行税收宣传和咨询等服务,提高电子商务的税收效率,降低了税务机关的税收成本。

4.建立电子商务纳税申报以及扣缴制度

电子商务企业应该在交易过程中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将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传送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后进行纳税申报。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纳税机关应该积极建立起互联网模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的同时,也提高了税收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税务机关需要对电子商务企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扣缴制度需要建立在电子商务企业申报缴税登记的相关资料明确的基础之上,例如,电子商务企业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缴税人证件和相关信息进行申请缴税办理业务。税务机关制定的《申请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税务登记报告书》中,十分明确的列出相关信息,税务机关需要对相关信息的填写进行监督并审查,在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对纳税人出示审核结果。提高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工作的效率。

5.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评估、审核及服务制度

电子商务下的评估制度需要以电子账薄和电子凭证为基础,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文件中,应该规范电子商务企业在工作中认真做好电子账薄与电子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