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9:33: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律师事务所实习小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我所在的律所坐落于厦门市的商业中心,在一栋48层的写字楼内。根据国际惯例,此处隐去此所名称,姑且叫做T律所吧。这个律所大概有60多名律师,并且还有泉州,上海分所,这样算来,整个所至少有上百人。据调查:中国所有律所中,拥有专职律师过百的不足20家。所以,这个所的规模应该是比较大了,这个律所的律师群体现状应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据我观察了解,律师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1,忙,工作压力大。
我进律所的第一感觉就是忙碌,最具有代表性的应该就是电话铃声了。我的责任律师有三个电话:一个小灵通,一个手机,一个座机。据我统计:他的座机每一个小时响一次,小灵通每二十分钟响一次,手机半小时左右响一次,这还不包括他主动打出去的电话。往往这边正和一个王总聊合同纠纷,那边座机响了,当事人又向他咨询案件的进展情况,角色变化之快,令人叹为观止。
与忙相关的就是工作压力,律所一般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都很自由。但实际上,加班也都是司空见惯,每次晚上6点多了,还有人在电脑前忙碌,整理材料,研读卷宗,很是辛苦。
2,知识更新快,知识面很广。
中国的法规更新很快,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必须要与时俱进,运用最新的法规处理案件。记得一个合伙人做过房地产纠纷案件,关于二手房交易税率问题,原来规定是5%左右,可国家正好与8月1号出台新规定,为打击炒房,把税率提高到近四倍。假如律师不能及时掌握最新法规,在诉讼中就会面临败诉的危险。
同时,律师实际工作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案件,而这些案件中所牵涉到的知识都是你上课所不可能接触到的。比如你若对房地产不了解,你就不会知道房屋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的区别。就不会知道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居住面积的区别。所以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有很广的知识面,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
3,律师不一定要是一个辩论高手,但要是一个沟通高手。
在学校参加过很多辩论赛,演讲赛,曾经也天真的认为:作一名律师一定要伶牙俐齿,口若悬河。进入律所后才发现,这种想法其实是很幼稚的。
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的确是很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沟通能力才是更重要的,法庭上法官不喜欢你在那里滔滔不绝,罗罗嗦嗦,而是希望你能言简意赅的把你的观点恰如其分的表达出来。当事人也不需要你在那引经据典,而是需要你能了解他,想他之所想,言他之所言。这就需要一种沟通能力,这可能也是一种口才,但这种要求比所谓的辩论口才要求高多了,培养起来也是很不容易的,需要你的知识,阅历,涵养
4,律师是一种职业,仅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已。
其实,律师仅仅是一种普通的职业,一种养家糊口的手段。社会赋予了律师太多的角色,比如维持正义,追求民主之类的。好像律师很崇高,很伟大似的,其实不然,律师也是普通人,也要吃饭,他们付出了自己的劳动,理应得到报酬,这就是一个简单的逻辑。当然,律师职业有他的特殊性,律师是联系普通人和国家机器的纽带,是公众的代言人。社会上不乏有象康健,王选这样的杰出的,有良知的优秀律师,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律师还是以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形象出现的,我们不应该把这个职业神圣化,也不应该对他们寄予过高的期望。
5,律师收入不均衡,20/80定律表现较突出。
关于律师收入问题,大家似乎都很感兴趣。在普通人眼里,律师是所谓的金领,是社会上的高收入阶层。的确,律师中有很多富豪,当律师也可能会成为富豪,但这个前提是你是合伙人,并且要有足够的案源。
关键词 律师助理 法科生 就业难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A
律师助理,是指未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与律师事务所建立专职聘用关系,辅助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律师助理职位长期存在,但却一直未被作为行业来管理,除少数省市司法部门的管理规定中能找到律师助理行业的依据外,目前没有法律条文对这一行业进行规制。然而律师助理职位设置却对法科生就业起着重大的作用。
一、法科生的就业现状
1、应届毕业生数量庞大。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披露:截止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30年来增长105. 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多年来法学类招生略有波动,但一直保持在基数大、人数居高不下的状态。
2、整体就业率低。根据第三方教育咨询研究机构麦可恩研究院的《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2010届法学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为86.7%,远低于当年本科毕业生91.2%的平均就业率,在所有专业中名列倒数第一。高职高专就业率中法律大类79.1%的百分比排在最低,同时33%的专业对口率位列末位。这还是官方的统计数据,实际数据估计远远达不到这个比例。
二、造成法科生就业难的主要因素
法科毕业生就业不理想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法科毕业生自身的因素,也有法学教育制度上的缺陷。
首先,实践经验欠缺。我国的法学教育从大学本科就已开始,法学教师大部分毕生只从事某一个特定专业的教学和研究,知识面单一。 各法律院系的教师绝大多数都以理论知识见长,对法律的突际运用所知甚少,除了偶尔搞个模拟法庭,以及最后一年形式主义的实习外,学生基本接触不到实践的机会,法学教学脱离实际,使得绝大部分法学生从业之前没有实际处理过法律案件。
第二,司考难通过。司法考试是法科毕业生通往职业生涯的重要衡量基准,而其通过率一直是毕业生头疼的问题。2002年司法考试全国的通过率仅为6.68%,通过率逐年增长,到2007年以来才达到了20%左右。但即使是1/5的通过率,仍然让考生叫苦不迭。特别是司法系统举行的“内部司考”,让进入司法系统但尚未取得司法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名正言顺,更是减少了毕业生的职业竞争筹码。
第三,法学院校培养质量参差不齐。近年来,各大高校在大肆扩招时都对法学的招生趋之若鹜,因为比起理工科来,法学专业的建立无需实验设备,专业师资要求也偏低,扩招很容易。一些系统独立设置的特殊类型的院校也开设了法学专业,如某铁道医学院开设了法学院专业,对外宣称注重培养学生“解决铁道医院的医患纠纷” 。在缺乏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的情况下也开办法学院系或者法律专业,师生比例严重失衡,图书资料严重不足,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的政法名校毕业生的就业,大量的法科毕业生做了文秘等与法学无关的工作。法学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学科,也需要高度专业化的人才培养,而在功利性极强办学思维模式驱使下,法学教育陷入了不良循环。
三、律师助理职位设置对法科生就业的积极意义
在公务员招考、企业招聘普遍要求具备工作经验的大前提下,律师助理职位无可厚非地成为法科生就业的镀金石,成为大部分投路无门的法律学子步入职业生涯的第一步。
1、夯实专业基础。
法学专业知识博大精深、学术性与实用性并存,而目前我国的法学本科教学主要停留在“老师讲学生听”的状态,我们不得不承认四年本科所学的“法学专业课程”与毕业后所从事的法律工作存在较大脱节。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律师助理工作,通过帮助律师处理案件,把本科阶段所掌握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应用于实践,夯实专业基础,使得法科生在毕业后能尽快适应法律实务工作。
2、缓冲司考压力。
司法考试就宛如悬在头上的一把剑,令亟需解决就业问题的广大法科毕业生压力重重、苦不堪言。目前的司法资格考试只允许大学三年级学生参考,就是说,在大学毕业之前只有一次参考的机会,而众所周知的低通过率使大部分毕业生无法通过。很多学生一毕业就失去经济来源,迫切需要工作来养活自己。没有取得司法资格证,就等于在通往法律工作的道路上给应届生设置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而律师助理工作可以让末获取资格证的应届生通过一边工作一边备考的方式,获得生活必需的收入,缓解司考压力。
3、积累从业经验。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在于经验”。在越来越注重工作经验的就业大背景下,即使顺利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众多法科毕业生也无法如愿找到一份称心的工作,因为工作单位都不愿意耗材耗力来培训新人,他们所需要的是能够独当一面的法律工作人员。而律师助理是一个“宽进口”的工作,从事诸如整理材料、检索资料等简单的协助工作,并不要求具备多年的工作经验,反而是无任何实践经历的法科生积累从业经验的绝佳途径。
四、小结
律师助理职位设置对法科生的就业起着重大的作用,但是这一职位设置在我国却并没有十足的法律依据。如何使律师助理职位更加的规范化、合理化,从而更好地解决法科生就业,是我们亟需研究的课题。
(作者单位: 湘潭大学法学院09级诉讼法学专业)
动态人本构建就是经管类经济法教学要契合社会发展、为社会服务,要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服务。这是由教育教学规律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各国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虽各有侧重,但都十分重视结合社会需要对专业所需各种能力的培养,并强调对社会的贡献和责任。特别是随着建立在实用主义基础之上的威斯康星理念的提出,高等教育的职能从教学、科研扩展到社会服务。经济法学教育也肩负着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任。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固有功能。作为社会调节器,经济法与社会具有极强的共振性。经济法的内容、体系也会契合时代和社会而变化,经济法教学也随之动态转化和生成。这个动态转化生成过程要尊重和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不能让学生处于“上课记笔记、下课背笔记、考试考笔记”的被动状态[2]。正如著名教育学家谢菲尔德所指出的,讲授要“激励学生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积极的学习者。”因为人是教育的中心与目的,是教育的出发点与归宿,是教育的基础与根本[3]。根植于对学生的人文关怀,重构学生为主体和教师为主导的理想教育模式,使教育适合每一个学生发展的教育,践行教育家陶行知著名的“六大解放”理论。
二、重视心理契约
期望存在,心理契约就存在。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与学、教师与学生是紧密结合的,教师与学生都会有自己的角色知觉(自我期待)及对对方的角色期待(他人期待),这就是一种课堂教学心理契约。当二者的这种认知在课堂教学中能够实现,则师生配合默契,实现教与学的共同愿景。反之,心理契约的违背会导致学生“在其位不谋其政”。因为学生选择的往往是教师,而非知识,即亲其师,信其道。可见,师生心理契约的建构为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改善师生关系提供了新视角和新的支撑点。因此,教师有必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维护及巩固师生之间的心理契约。
三、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本科经管类经济法课堂教学的构建
在应用型本科经管类经济法课堂教学重构探索时,秉持理念为先、应用为本,力求构建“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理论为依据,实践为主线,能力为本位”的课堂教学模式。
(一)通过实践教学育人
“仅有高尚品格以及对于正义的热诚态度还是不够的,学识必须具备,这要从教育而来,从适用和解释法律的技术而来,并从裁判技术的经验中来。品格、教育与经验是三项重要条件。”谨记庞德教导,采用与经济法理论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模式,构建多元实践教学平台,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深化实践教学方法改革。依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的规定,结合各本科高校实际,在应用型本科经管类经济法课堂教学中,可以采取的实践教学法有:
1.案例分析教学虽然案例分析无法了解案例背后的司法真实,但通过案例实证分析可以探究案例所蕴含的法理,可采取疑案抗辩式进行。当然,应该选取典型、适时的热点案例,若是会计专业,可选取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真题中的案例。既可以深化所学理论,又能与其资格考试密切结合,为将来考试、就业奠定初步基础。
2.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了一个集中的模拟法庭审判的场所和机会,充分调动与体现了学生的主体性,作为更直观、生动的法律职业训练,模拟法庭教学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学生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分配、分析案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总结评定、材料归档等环节,在模拟法庭实验室情景再现开庭审理阶段,深化理论的理解,并训练法言法语、法律思维、司法文书写作等基本专业技能。
3.讨论式教学在教师的引导下,作为讨论主体的学生针对有争议及可探讨性的某个知识点或案例,通过分组进行多角度分析和讨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自主学习与参与意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创新的能力。但分组不是学生的简单组合,而要形成有机整体,并自行确定组名和各组负责人。具体实施方案:方案一:每次提前告知案例,确定两组讨论案例,各组发言人由任课教师在课堂上随机确定,本组其他成员可以补充或表达少数不同意见,组外人员可以与之对抗,或者以组的名义组员分工配合集体进行展示,教师总结并纠正错误,这样课堂氛围良好,教学效果更明显。方案二:老师将探讨的题目、内容及要求提前交给发言组、点评组和讨论组,三组分别进行准备。上课时,由讨论组展开充分讨论,讨论后发言组做主题发言,点评组对讨论和发言进行点评,老师就讨论、发言与点评进行总结评定,并纠正错误、解疑答惑。
4.法律文书写作熟悉各类法律文书的格式及注意事项,主要是让学生直接面对真实案例起草民事合同、状、答辩状、词、判决书等文书或找出给定文书中的格式、法言法语、法律应用的错误,为将来企业管理、商务谈判、司法诉讼奠定文书写作基本技能。
5.情景式教学情景式教学法突破了传统唯智主义教学方法的框框,让学生身临其境,将言、行、情三者融为一体,实现教学的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比如,在讲《公司法》的时候,可以让学生开展公司创建与模拟实践,讲《合同法》的时候,让学生做合同当事人;讲《税法》的时候,让学生模拟纳税申报。
6.学生做教师提前一周告知一组做好充分准备,然后由教师指定或组内推荐发言人讲解知识点较简单的内容,教师补充漏点或纠正错误。这样既不耽误正常教学进度,又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通过角色知觉和角色期待的换位,增强师生之间彼此的相互理解,学生能更好地理解、配合老师,老师也会更多地关照学生的感受,多方面改进自己促进教学,改善师生关系,提升课堂教学效果。此外,可以配合课外进行法律诊所教学、法律实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实践教学,综合构建多元化实践教学模式,深入推进实践育人。
(二)因材施教,教书育人
经济法教学必须根据专业特点确定经济法教学内容,立足应用主旨构建知识体系,不断探索符合教学规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课堂理论教学模式。教师因材施教,学生因教而学。正如“一切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所倡导的,教育应当促进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展现学生的主体性、独立性和创新性。因此,在教学内容的安排,关照学生的多样性和异质性,针对不同的层次、年级、专业的教学对象,制定个性化教学方案,做到因专业、因专业方向、因人而异,因材施教,不实行整齐划一的教学,实现经济法与其专业、就业的紧密结合。以会计专业为例,在教学内容上,应注意引入或适当多讲些会计法、审计法等相关内容,并且注意应与会计专业相关资格考试相衔接。
(三)培植学生的主体地位
教与学是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师生共同参与、相互作用,创造性地实现教学目标的过程。经济法教师为践行孟子的“心之官则思,思之则得,不思则不得也”理论,要摒弃传统教学形式主义和以教为中心的教师本位理念,充当引导者,而非单纯的知识传授者,要坚定不移地培植学生的主体地位。为此,要让学生明确目标、讲解知识、评判教学、小结内容,在民主平等的氛围给予学生时间和空间参与教学,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独立性;通过成绩红包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四)完善教师的知识结构,提升教师的素质和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