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9:33: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本利得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资本 资本利得 资本利得税
一、资本利得和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是指对纳税人出售或转让资本性资产而实现的收益额课征的税,常见的资本利得如买卖股票、债券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但在日本主要是指对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收益所征收的税。从税种性质看,因其课税对象为收益额,它是所得额的一种形式,所以国际上仍然将资本利得税归入所得税类。因此,该税种的目的除了筹集财政收入以外,还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多得者多纳税。资本利得税可以针对所有企业与个人设计,如美国,英国等,也可以并入个人所得税系中,如澳大利亚。
中国个人所得税中的财产转让税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公司所得税中也规定了对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的条例。因此,财产转让税实际上相当于资本利得税。在中国,资本利得税并不是一个新税种。
在新一轮的以简化税制,降低税率,扩宽税基为核心的税制改革中,各国纷纷降低了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与累进档次,其中资本利得税的改革也集中体现了这一趋势。在2006年,最大资本利得税为5%,15%, 25% 或28%。
二、关于是否降低资本利得税的争议
然而目前,国际上对是否降低资本利得税存在广泛争议。全球首席经济学家dri/mc graw和allen sinai认为资本利得税是不公平的,意味着勤俭储蓄的人比挥霍无度的人承担更高的费用。这些经济学家认为:降低资本利得税能够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更加有益于中产阶级,通常能够鼓励企业家的积极性,带来技术突破,鼓励储蓄和投资等。然而,其他的经济学家则认为资本利得税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作用,同时能自发调节市场起落,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运行也有一定的效果。这种观点认为降低资本利得税将降低税收收益,并导致资产大量出售,造成股票市场价格的下降。同时会造成财政预算赤字以及联邦储蓄与投资的减少。经济的问题是缺少消费,并非缺少投资。因而降低资本利得税并不能带来经济的增长。
尽管如此,绝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资本利得税的改革绝对是税制大范围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对资本利得的征税还未进行多大的改革与变化。
三、关于中外资本利得税制的分析
1.目前,国际上比较多的采用分税位。对不同收入的群体,不同投资期限的资产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美国从2003年起,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税为15%(对于归入最低和次低所得税缴纳人群的两类人,资本利得税为5%。短期投资的资本利得税率较高,最高为28%。
在中国个人财产转让统一按20%的比例征收,公司财产转让所得按一般公司所得税税率计算。可见我国对资产转让所得实行一刀切的税率,不同的收入者负担相同的税率,同时对不同投资期限的资产使用统一税率,不利于资本利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以及对国内投资的调控。因此,从纵向公平角度和调控长短期投资上看,中国对资本利得征税存在缺陷。
2.在中国,对于企业,所有的资本利得总额都被并入到企业应交所得税计算总额中计算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资本利得税将被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最后一项来确定税率。在个人资本利得方面,对于资本利得税的主要来源股票转让收益,鉴于目前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我国对个人股票转让收益暂不征税。
3.各国对资本利得税设计了各种的优惠措施,来加强本国资本利税的竞争性,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惠条件。这些优惠措施中最具特色的是各种豁免,减免与抵扣。
(1)各国都有各种资本利得抵扣措施,在美国如果投资损失超过了投资收益,净损失可以被利用在一般所得税的减免中。每年每个个人可以申报3000美元的净投资损失,用来减免一般所得税。剩余的投资损失还可以归入下一年继续用来计算下一年的资本利得净值。企业还被允许将本年度的投资净损失抵消上一年度投资收益,从而获得一定的退税。相比较而言,中国的资本损失不能抵扣其他的一般所得税,增加了实际税负。
(2)年减免额的规定;每年个人在出售资产时所获得中有部分数额是可以免税的。这一数额每年都有些变化,并不断扩大。英国2003年个人的年免征额是£7900,而企业则不能获得此减免。而在中国仅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住房并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国的资本利得减免只针对群体狭小,不具有一般的代表意义。
(3)各国政府均设计了各种减免措施,并允许企业与个人根据自身需要来组合各项减免政策,降低实际税负。如为防止因通货膨胀的指数减免措施;企业换购新的经营用资产时,可将出售的资产利得从新购置的资产原价中扣除,从而延缓当期缴税的滚动减免措施。
中国资本利得在设计上缺乏有效的优惠措施,如在固定资产转让上,资本利得税就不能发挥促进技术设备更新的作用,并使得目前中国通货膨胀情况下,企业和个人实际负税升高。
四、结语
在全球资本利得税改革的浪潮下,为了增强我国的税收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个人收入的调节,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中国的资本利得税都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国际的资本利得税的设计也给我们一些思考与借鉴。
参考文献:
[1]the impact of capital gains tax reductions on the u.s. economy march,1997.
关键词:资本利得;资本利得税;证券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7-0118-01
证券资本利得是有价证券通过转让或在二级市场上销售所实现的增值额,我国《税法》规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股票资本利得不收个人所得税。而当收到上市公司派发的股利时,减按50%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20%。根据税差理论,在股票发生增值时,投资者只需要支付交易费(印花税、过户费和佣金),就可以将股票转让,而不需要缴纳任何资本利得税,即使所持有股票的上市公司业绩优秀,大部分投资者也不会长期持有。这样会导致证券市场上投机氛围浓重,不利于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证券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国际上的做法大不相同。
一、各国证券资本利得税概述
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政府以一年为限将资本利得区分为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仅对扣除通货膨胀影响后的净资本利得按金额的大小征收资本利得税。在税收优惠上,对投资于中小企业证券的资本利得给予优惠,引导资金流向中小企业。区分了金额大小和持有期间的长短进行征税,能够对大资金操控市场等不规范行为进行抑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约束短期投机行为,能够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值得借鉴。
英国对扣除通胀后的净资本利得征税,适用税率为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按持有期长短规定了不同的逐级免税率,也有针对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加拿大政府对证券资本利得,规定了个人资本利得税累积免征额,再将资本利得减半后并入一般所得征税;澳大利亚的证券资本利得税和英国大致相似,在计算逐级免税率后,对中小企业投资优惠方面规定了50%的资本利得扣除额,对15年交易利得免税,更大程度地鼓励了长期投资和中小企业投资。
综上所述,欧美发达国家资本利得税的征收主要着眼于抑制投机、抑制大资金操纵市场、鼓励长期投资和向中小企业投资,而我国证券市场上则没有有效的税收调控机制。
二、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的意义
我国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主要手段包括:央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松动或紧缩银根,调整印花税税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是通过政府的干预来调整证券市场,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自我调节。历史上对印花税的调整都伴随着股市的大幅波动,印花税如此,证券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必然存在很多争议。实则不然,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日趋成熟,资本利得税可以代替政府干预成为调控证券市场的积极手段,通过证券市场的力量实现证券价格的公平合理和证券交易的公正透明,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对于稳定证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一)遏制证券市场的投机交易
我国对证券市场采用的税收调控手段主要是印花税,提高印花税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遏制投机行为,但也普遍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增加系统性风险。我国印花税征收没有起征点,不区分交易金额的大小和持有时间的长短,统一征税,很难对大资金操纵市场进行控制,不能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挫伤了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资本利得税对投机者和投资者区分征税,可以遏制投机行为。
(二)发挥证券市场的自动调节功能
证券市场低迷时,累进的资本利得税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空方抛售股票,使市场尽快走出低迷。在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征收资本利得税能够发挥证券市场的自动调节功能。
(三)缩小贫富差距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3500元,对于劳动者来说,工资收入在3500元以上的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收入是资本性收入而非劳动收入,资本利得税开征以后,可以将现有的个税的起征点提高,区分劳动收入和资本性收入征税,能够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
(四)优化资源配置
资本是非常重要的经济资源,资本的合理运用会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投机氛围浓重的资本市场,证券资本利得并不是实体经济增长的体现,而是证券市场上多方和空方厮杀的结果,资本利得税能够引导投资方式多样化发展,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
三、开征证券资本利得税的建议
我国证券市场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已经具有历史可行性。由于开征资本利得税具有短期的负面效应,在征税的设计上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
(一)规定起征点
规定证券资本利得税的全年累积免征额,即起征点,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印花税直至取消,避免重复征税。
(二)选择合适的税率
对持有期长短不同的资本利得规定不同的免税率,长期适用较低税率,短期适用较高税率,并实行累进税率,抑制投机行为和大资金操纵市场。对企业取得的证券资本利得采取混合征税的方法,对个人证券资本利得采取分离征税的方法,引导企业将资金投入实体经济。针对不同类型的证券循序渐进地开征,税率可以由低税率逐步过渡到和欧美发达国家相当的水平。
(三)选择合适的开征时间
资本利得税的开征会对经济和证券市场产生短期的负面效应,在开征时间的选择上,选择宏观经济复苏期、繁荣期和股市牛市时期开征。
(四)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实现资本优化配置,对中小企业股票、高新技术产业公司股票、国债等的资本利得给予优惠,引导资本流向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国民经济领域。
参考文献: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损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开国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损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开国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关键词】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印花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
一、美国证券市场税制概述
美国现行证券税收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除这两种税收外,还包括遗产税、赠与税以及社会保障税。美国实行的是以这五种税收组成的直接税收体系。其中,美国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课税原则,因而公民和法人所得不分来源综合计算纳税所得。
(一)流转环节
美国现在于流转环节不征收税,但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征收了证券交易税。主要原因是在证券市场建立初期,证券市场投机性强,证券交易获利多,对其征收一定的税收既不会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还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在证券市场交易过度的情况下,通过对证券流转环节征税,可以稳定证券市场。
(二)收益环节
1.证券交易所得税。美国证券市场为了减少市场的投机性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证券交易所得税属于资本利得税,指在证券转让过程中,扣除原值以后的减价收益为税基。美国的资本利得税按时间不同分为长期资本利得税和短期资本利得税,为了抑制证券市场投机行为,对于短期投机行为按照全额所得课税,对于长期持有证券的投资者给予税收优惠。
2.证券投资所得税。证券的投资所得是指,证券投资者持有证券一段时间以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利息或股息。许多国家都将所得税列入课税范围,按照个人和公司分别征收红利、股息和利息。美国对非居民投资者不征收股息税,对居民投资者按持股时间长短区分股息税率0%~35%,对居民企业股息税税率为0%~20%。
(三)遗赠环节
证券遗赠环节,包括证券继承和证券赠与等行为。证券具有相应的市场价格,通常被视为是财产,若证券持有者死亡,就要对证券所有权转移征收遗产税。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即先税后分,也就是先对遗产总额进行征税,征完税以后再将剩余财产分给继承人。
二、美国证券市场税制的特点
美国证券税收制度将个人在证券市场的所得与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所得分开进行有区别的征税,虽然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原则,有利于按照联邦与地方各自税收管辖权进行征收管理,但是也严重地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无疑加重了投资者的负担。为了补救重复征税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美国税收管理部门又进一步采取了在投资所得中扣减已经缴纳的所得税额的政策,以此来尽可能地避免对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收益重复征税。
三、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存在问题
(一)缺乏完整、系统的证券税收体制
我国现行的各种税种对证券市场的调节,大多是对我国证券市场运行中暴露的各种问题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我国证券市场施行的印花税,其目的就是为了调节市场,如果股票市场运行过热就要提高印花税税率,但同时为了鼓励股票投资保留着对股票转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这些做法,很容易造成各种政策间的不协调甚至矛盾,而且难以达到规范股票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目的。
(二)我国现行税种设置不合理
税种设置不合理,影响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影响效率。单一的印花税为主的流转税不能对证券市场资源配置起调整作用,而以现有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证券市场进行征收,不能针对证券市场本身的特点进行调节,都对证券市场的效率造成了影响。
四、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建议
(一)调整流转环节的印花税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名不副实,具有很强的临时性,并且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也仅仅是针对上市交易的股票征税,征收范围窄,不利于税收公平原则。我国证券市场规模逐渐扩大,急需建立一个完整、系统的税收制度[2]。证券交易税应扩大征税范围、降低税率,且改为仅对卖方征收,使证券交易税的变动不会对市场影响过大,建立一个以市场为主导的健康的证券市场。
(二)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
在美国,不征收印花税,而征收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一般是获利多的多缴税,获利少的少缴税,它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较大的增幅,从而成交火热的证券市场起到持续“抽血”作用,有利于证券市场维持平衡[3];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的数量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的获利空间、减轻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重新振作。总之,资本利得税的自发调节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因此,开征资本利得税,有利于证券市场税负公平、调节收入分配、稳定市场发展。
(三)开证遗赠税
证券遗赠税,是指证券作为一种财产,在涉及转赠或遗产的时候,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遗赠税。我国证券市场开征遗赠税,是为了防止有人恶意避税[4]。而且对遗赠环节征税,体现了社会个体在竞争中的“起点公平”,对调节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税源流失。随着我国沪港通与深港通的开通,外国公民在我国可以进行大量的证券市场投资,我国公民在国外也拥有越来越多的财产,全球经济趋于一体化。如果我国没有证券遗赠税,在我国公民去世以后,其遗产被国外亲属继承,相应税收由亲属所在国家征收,导致我国税款大量流失我国财政收入损失[5]。所以,开征证券遗赠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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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国华.中国证券市场问题报告[M].中国发展出版社,2012.
[4]高小萍.税收对金融市场效率的作用分析,税务研究,20014年第6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日前在上海举行的“2007招商证券论坛”上指出,为解决资本市场结构性问题,迫切需要建立监管协调风险应对的机制。祁斌表示,目前资本市场的结构性失衡问题比较突出,新股发行速度尤其是绩优大蓝筹股的规模偏小,仍然满足不了投资者的需求,因此需要采取多方面措施发展资本市场。祁斌还表示,影响资本市场运行的外部因素正在增加,随着大盘蓝筹股的上市,资本市场对宏观经济的反应更明显。市场同时面临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与国际金融市场关联度增加,迫切需要建立监管协调风险应对的机制。(摘自:《证券时报》2008年1月14日)
二、巴曙松:2008年股市有结构性投资机会可挖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日前表示,虽然中国股市比绝大部分国家20来年的估值水平要高,但比日本泡沫经济时期60-70倍的市盈率低很多。所以,中国企业的盈利增长还处于合理的区间内。对此,巴曙松表示,去年利润增长较快的行业已经在今年第一季度股价有所表现,这种情况将给市场提供结构性的投资机会。对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他指出,今年市场波动最根本的决定因素不是任何一个人的讲话,而是靠投资者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判断。他说,虽然2008年市场结构性的机会不少,但指望股市像过去两年一样出现大增长已经不现实了。不过,中国投资者给了中国企业成长的溢价,而这个成长的溢价将持续到企业不能成长为止。(摘自:《新快报》2008年1月14日)
三、吴晓求:资本利得税“杀伤力”将远超印花税
在2008年度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表示,在相当长的时期里,绝对不可以通过开征资本利得税来抑制人们的投资行为,而只能通过结构性金融政策去疏导。
吴晓求表示,在资本市场上,如果频繁运用税收政策来影响人们的投资行为,以达到调控的目的,那是对发展资本市场战略意义认识不清的典型表现,对市场的正常发展会带来全面的负面影响,也会人为地加剧市场波动。吴晓求认为,资本利得税的“杀伤力”远大于印花税。印花税短期内具有类似市场“清醒剂”的作用,而资本利得税则是从根本上改变市场的收益与风险结构。从已有的实践来看,开征资本利得税势必严重阻碍资本市场发展,甚至会引发市场危机。(摘自:《北京晨报》2008年1月14日)
四、华生:应考虑对创始股东征收资本利得税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日前建议,从2008年开始应该分步对资本收益征收税收。他同时强调,目前我国印花税税率很高,所以现在对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条件还不够成熟,但是可以考虑对创始股东征收资本利得税,即原始股股东在公司上市时征税。他强调,因为印花税很高,所以现在对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条件还不够成熟,但是对于那些创始股东,他们当时不是在二级市场买入的,而是在公司未上市前作为股权投入的,在上市的时候应该征税。(摘自:新华网2008年1月14日)
五、刘纪鹏:奥运前推出创业板最合适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刘纪鹏在“2008中国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展望”报告会上表示,奥运前推出创业板最合适。
刘纪鹏表示,今年投资者的投资,不能只盯住打新股或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也要考虑投资一些有很好成长潜力的即将上市的公司的股票,这就需要尽快推出创业板。他说,创业板的推出可以稍微提到股指期货之前,在奥运会之前推出是最适合的时机。
刘纪鹏指出,由于中国内地股市发展的特殊性,创业板不能照搬香港模式。在标准上,登陆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必须过了创业期这个风险最好的时期,盈利时间在两年和一年之间做选择。对于两年盈利的上市公司,两年的盈利能力至少要在1000万以上;对于一年盈利的上市公司,最好是“五新三高”类的公司,每年的盈利标准也需要在500万-600万之间。
他说,从规模上看,一年至少要让500家企业登陆创业板,每一家融资额在1-2亿之间,总融资额在700亿-800亿之间。“这个规模不仅不会冲击主板市场,反而对抑制主板风险有好处。”(摘自:《财经内参》2008年1月14日)
六、谢国忠:中国式基金正在毁灭价值
前大摩亚太区首席经济分析师谢国忠指出,中国现在火爆的基金行情极不正常,中国式基金正在毁灭价值,亿万基民或将在未来为此付出惨痛代价。
谢国忠指出,只有在中国大陆这个市场,新基金发行居然引发投资者排队申购,这是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在一个成熟的市场中,投资者往往对那些在过去很多年中表现突出、收益稳定的基金情有独衷,而对新基金并不看好。基金发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虽然违背市场规律,但在客观意义上说,却成为中国监管部门管理当下股市的一个非常有效的工具。谢国忠说,判断基金在未来的表现最普遍的标准就是当下股市的价值,而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标准就是市净率。市净率越低虽然现在行情不好,但长期会向好,相反的话,市净率越高则意味着长期表现会越差。当下A股市场的平均市净率大约是欧美市场的四倍,中国A股仍然是全球最“贵”的股票。谢国忠说,现在很多全球知名的基金管理公司都在中国大陆市场中淘金,这些违背市场规律的公司未来将在中国名声扫地,并为此付出沉重代价。(摘自:《第一财经日报》2008年1月14日)
七、李康:压制股市不如扩大供给
光大证券公司研究所所长李康日前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的“第12届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表示,面对高涨的股指,过去往往从抑制需求的角度入手“压制市场”,但效果流于短期,而供给管理则会为市场健康发展提供长效,同时,优化供给管理,能够形成通过供给创造需求的自我完善机制。 在李康看来,创造需求的路径,包括优质企业的回归,国有股上市比例提高,大力发展公司债等产品。同时,他认为,股指期货等产品的推出,则可以通过供给创造需求。(摘自:《上海证券报》2008年1月14日)
关键词:证券交易所得 资本利得税 海外比较
一、证券交易所得环节课税的理论依据
证券交易所得税是以买卖证券资产产生的增值所得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种税,属于资本利得税的范畴。长期以来,经济学家和立法者就资本利得税制争论不休,焦点在于资本利得是否为所得,如为所得是否实行特殊税收待遇,是轻税、免税还是重税。
(一)主张对资本利得不征税 所持理由是:(1)根据“所得源泉说”的立法思想,所谓所得是指在来源上具有连续性和规律性的收入,而那些一次性或偶发性的收入因其既不能长久又无规律性则不能列为所得,证券资本利得就是其中的一种。弗里茨・纽马克将其表述为,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根据这一学说,资本利得本身价值的增值是偶发性、不规则的收入,不具有循环发生的源泉性质,是一种不能预期的意外收益,不应作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同时资本转让过程中的损失也不能扣减其他应税所得。(2)投资者所持有的资产之所以增值乃至产生利得,大多是通货膨胀的结果,对由此而产生的证券转让收益征税,将会导致对资本的侵蚀,不利于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3)交易所得因其没有规律性,往往需要冒较大风险才能获得收益,盈亏难以预测与把握,因此可以将其视为风险收入。若对证券转让收益征税,而对亏损又不予退税,结果会导致投资风险的进一步扩大,从而阻止了资本的流动,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主张对资本利得征税 其主要依据是:(1)根据“净资产增加说”的立法思想,所得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如一年)投资者净资产的增加额,而不论其来源是否具有连续性和规律性。美国经济学家黑格和西蒙斯将所得定义为,一个人的消费加上或减去其财产价值的增减额。因此,所得包括已实现和未实现的资本性资产收益。资本利得与普通所得相比,并无任何实质性的差异,因为两者都会使投资者的净资产增加,如果对资本利得不征税,显然是厚此薄彼,有失公平。(2)资本利得属于非劳动所得,劳动所得一般都要纳税,非劳动所得更应纳入课税范围之内。(3)证券利得税的征收可以调节某些证券投资者的巨额利润,缓解社会分配不公。
主张对资本利得征税的观点中,还存在着具体税制设计上的分歧。(1)关于资本利得计税依据的分歧。按照“净资产增加说”理论,对证券资本利得应该征税,但净资产增加的形式有两种。因此,在关于资本利得税计税依据的选择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设计方法:一是以增值表现为基础的计税依据。所谓增值表现,是仅在账面上看到了净资产数值的增加,但该部分价值并未实现,即“虚拟利得”。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以增值表现为计税依据的理论认为,资本一旦产生,无论其价值是否已经实现,都表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经济生产能力或经济购买能力。因此,只要资本利得发生,就应当被确认并予以课税。二是以增值实现为基础的计税依据。所谓增值实现,即由于资产的出售或转让所得使净资产增值。建立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的以增值实现为计税依据的理论认为,资产在尚未出售之前,账面上所反映出来的资产增值只是潜在的“虚拟利得”,需要投资者另外拿出一笔钱来交税,甚至有可能迫使投资者提前出售有价证券来筹集税款,从而改变投资结构影响资本构成。再者对尚未实现的资本增值进行测算和评估也是件不容易的事,费时费力,其结果也不一定准确。因此,只有当资产被售出或转让,账面增值已经成为现实增值时,才能对其资本利得部分征收利得税。(2)关于资本利得税负担轻重的分歧。关于资本利得税的税负轻重问题上,存在相反的两种看法:第一,主张对资本利得采取轻税政策。持此观点的依据在于,对资本利得不征税有违税负公平原则,但又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实行轻税政策。一是资本利得与其他所得不完全等同,它是“纸上利润”(Paper Profit),通常会再投资于其他证券,而不纳入正常家庭预算之内用于消费,即取之于投资,用之于投资。二是税负聚集的考虑。通常情况下,资本利得是多年积累形成的,若在其实现时一次按较高的累进税率课税。则其税负要比将资本利得按分期等量实现时的税负重的多。这将造成课税制度上的不公平,不利于从事长期投资。三是通货膨胀的因素。部分资本利得是通货膨胀的一种反映,这种名义所得的增加,并没有增加投资者的实际购买力,假如课以重税,则无异于没收其部分资本。四是紧锁效应的考虑。在实现基础上,资产出售即发生利得税负,如果采用高税政策投资者为了节税或避税,可能不愿出售或延迟出售其资本资产,从而阻碍资产的正常流通,产生投资“锁定效应”。五是对风险性投资诱因的考虑。资本利得是一种风险较大的投资收益,盈利与风险并存。若对盈利征税而对亏损不予退税,会导致投资风险的进一步扩大。为促使投资人从事收益高但风险大的产业给予优惠的税收,有利于发展风险投资,从而提高经济增长率。第二,主张对资本利得采取重税政策。主张对资本利得课重税的理由是:一是不劳性。资本利得是因资产增值而发生的所得,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所得,而不劳所得应课以较辛勤劳动所得较重的税率。二是高所得阶层所占比例大。通常资本利得在高所得阶层所占的比例较高,如课轻税,无异于是对富人的所得课轻税,有损于税收的累进程度,从而使贫富更加悬殊。三是避免逃税。如对资本利得采取较一般所得较轻的课税措施,将可能诱使其他所得有意地转变为资本利得形式,以逃避税负。因此,是否对资本利得课税以及如何课税,见仁见智,各国一般是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权衡利弊,从而决定各自的税收政策和相应的税收制度。
二、证券交易所得环节课税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证券交易所得环节的课税通过增减证券投资者的可支配收入,从规模和结构两方面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
(一)影响证券市场规模的“收入效应” 在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开征累进的证券交易所得税,具有自动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价格涨跌的“自动稳定器”功能。如果证券价格上涨,投资者交易所得上升,随之而来的证券交易所得税负的上升使得投资者税负加重,从而导致证券市场规模缩小,抑制了证券价格的进一步上涨。反之亦然,因此,在成熟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所得税是调节证券市场供求关系,平抑证券市场起落的有效杠杆。而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会减少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收益,有抑制证券市场上涨或促使证券市场下挫的紧缩效应。国际上有些地区曾因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的消息而引起证券市场狂跌。因此,何时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必须根据本国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状况来决定,不能盲目征收,否则必然会引起证券市场的动荡。
(二)影响证券市场结构的“替代效应” 首先,证券交易所得税能够影响证券投资的时期结构。若对证券持有期的长短不同的
所得课以不同的税负,如对持有期较长的证券交易所得课以较低的税或免税,而对持有期较短的所得课以较高的税,则能改变投资者持有证券时间的长短,起到抑制投机行为,鼓励人们从事长期投资的作用。其次,证券交易所得税能够影响证券投资的种类结构。根据投资收益取得的风险程度的不同,实行允许资本损失从增益中抵消的税收政策,则会起到鼓励风险性投资的作用。最后,证券交易所得税具有“投资锁定”效应。对证券交易所得征税,尤其是在适用高税政策时,投资者着眼于减轻或规避税负的考虑,可能会选择持有证券,而不是出售,这就把投资者锁定在现有的投资组合中,导致“投资锁定”效应的发生,不利于投资者依据经济情况变动来重新安排最优的投资组合,在客观上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
三、海外证券交易所得环节课税的比较
证券交易所得是各国资本利得课税的重要对象。对证券交易所得课税,不仅涉及股票、债券等一般有价证券,有的国家还对认股证书(如日本)、投资股权(如西班牙)及其他证券财产权利的交易所得课税。伴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海外许多国家(地区)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和证券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的国家(地区),在证券交易所得税方面进行了多方面富有成效的探索。本文对海外交易所得课税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
(一)证券利得的课税方式与税率的比较 从各国(地区)课税情况看,证券交易所得的税务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免税。有三种选择:一是对一般利得都免税,因而证券利得也不征税。如香港税法规定对资本利得一般不征税,但如果投资者在短期内频繁炒作而获利,其所得可被香港税务当局裁定为经营性所得,并入其他所得计征薪俸税。二是对其他利得课税,但对证券利得免税。如我国台湾所得税法规定对证券交易所得免征所得税,但对证券交易损失也不允许从其他所得中扣除。三是对部分证券利得免税。如瑞士对个人从事期汇交易和金融期货实现的资本利得和出售或使用期权实现的利得是免税的。第二,作为普通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课税。多数国家将证券买卖的价差收益视同普通所得,根据投资者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将其证券利得并入个人或公司综合所得中一起课征所得税。实行这种课税方式的国家主要是那些不区分利得与所得而同等课税的国家,如埃及、冰岛、印度尼西亚、挪威、俄罗斯、瑞典等。美国从一开始就对股票投资的资本利得征税,并且从1921年开始,它们就适用于优惠的低税率。但考虑到所得税税率的大幅度降低和课税级距数的简化,美国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删除了资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别,将过去资本利得的各项优惠予以取消,从1988年开始,所有变现的资本利得都视为普通所得纳税,最高税率定在28%。第三,对证券利得实行单独课税。即将证券交易所得从公司或个人所得中分离出来,不再计入综合课税所得而单独依率计征。有的适用特别税率(一般都是比例税率),如巴西(15%)、法国(19.9%)、葡萄牙(10%)等;有的采用简易办法征税,即按出让价格的一定比例计征。例如,意大利对出让超过总股本一定比例的推定利得,按出让价格的1.05%课税(其他证券利得按净利得适用25%税率课税)。又如日本对于上市股票,把转让股票总价额的5%视为推定所得,对于可转换债券、认股证书,把售价的2.5%视为推定所得,分别按10%和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实际相当于转让总价的0.5%)进行源泉扣税。从税负看,除爱尔兰利得课税统一实行40%的高税率以外,其他国家对证券利得单独课税的一般都适用较低的税率。
(二)长期证券利得与短期证券利得的比较 区分长短期利得是资本利得不同于所得课税的重要表现之一,许多国家对资本资产拥有时间长的,实行低税甚至免税,相反则实行高税,以达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线投机。如德国规定对投机性的资本利得扣除一定免征额后全部课税,对长期性资本利得免税。法国对公司资本利得分短期(两年以内)和长期(两年以上),前者按33%征税。后者按15%征税。瑞典对长期证券利得超过免征额部分的60%给予免税,而对短期证券利得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全额课税。当然,也有国家不考虑证券持有期的长短,统一实行比例税率。如美国个人所得税对长短期证券交易利得实行最高税率为28%的同等税收待遇。区分证券长短期利得的界线为1年的比较普遍,即持有证券1年以上的为长期利得,不足1年的为短期利得,如澳大利亚、奥地利、印度、土耳其、葡萄牙等。但区分界线也有长于1年的,如西班牙、法国、瑞典、挪威(同为2年);丹麦(3年);芬兰(5年)等。也有短于1年的,如德国、卢森堡(同为6个月)等。
(三)计税依据的比较 从各国(地区)课税情况看,证券交易所得的计税依据并不相同。第一,资本损失冲抵和结转的比较。基于证券投资的高风险性,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和鼓励投资,各国根据其自身特点,在对证券利得征税的同时,分别规定了证券交易亏损的弥补政策,允许证券利亏在证券利得范围内冲抵和结转,因而各国的计税依据也不尽相同。英国对于资本损失只能在资本利得范围内扣除,可无限期后转。加拿大资本净损失的50%可从课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以2000加元为限,不足抵扣者可前转一年和无限期后转。美国联邦税法对个人股票买卖的资本损失是否能一次性从资本利得中扣除有具体规定:投资者的资本损失(长期和短期)可从资本利得中扣除,并规定短期资本损失先扣除,长期资本损失后扣除。如资本损失超过资本利得,还可以投资者的通常收人(如工资收入)相抵,但不得超过3000美元,其余的资本损失则可带到下一年度再申报。也就是说,美国只对股票交易者的净利得征税。至于公司的资本损失,可以用资本利得冲抵,当年未冲减完的,可前转三年或后转五年冲减,如还不能冲减完了,则不得再冲减。第二,确定免征额。为了鼓励中小投资者,照顾低收入阶层,许多国家在对证券利得征税时做了关于免征额的规定。如法国对个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利得课税仅限于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加拿大规定公司的资本利得在并入一般所得课税时,可以先扣除50%,即减半征收。个人的资本利得在减半征收之前,可以先扣除每人的累积免征额10万加元。第三,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证券交易所得一般包括有通货膨胀的因素。因此,出售证券利得应区分名义所得和实际所得分别课税。为了使证券交易所得税更加合理,在课税时需要将名义所得按通货膨胀率调整为实际所得,大多采用指数化的调整方法,这就消除了因物价上涨而造成的虚假收益。如澳大利亚对居民不超过一年的股票收益,并入综合收入课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一年的,则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通货膨胀指数调整计税额。美国考虑通货膨胀对交易利得的影响,采用“指数法”,以售价扣除通货膨胀调整后的历史成本作为计税依据。如出售一项长期证券,售价为150万美元,原始买价为100万美元,持有期5年,同期平均通货膨胀率为8%,其应税利得为3.07万美元[150-100×(1+8%)5]。
(四)不同证券利得课税的区别对待 证券利得除经常按持有期限区分长短期利得分别课税以外,通常还有以下几种区别对待的课税类型:第一,“控股”程度。许多国家对达到一定控股程度的公司股票出让所实现的利得实行特别课税。达到规定控股比例的股票或股份,通常称之为“重要股权”。作这种区分可能主要出于防范避税的考虑,因为达到一定控股比例的投资者对公司的重要决策(如股息分配决策等)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有些国家往往对达到一定控股程序的股票利得予以特别课税规定。如法国、德国、荷兰、奥地利、卢森堡等对有关股票利得一般不征税,但对拥有重要股权的股票利得则征税。具体而言,法国对出售股份占某一公司股份25%以上者取得的股票利得课税。荷兰规定只对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33.3%以上者所取得的利得征收资本利得税。第二,证券是否上市。即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在税收处理上有所区别:有些国家对上市证券课以轻税,如丹麦、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意大利等。上市证券税负轻可能是考虑到其交易透明度高,便于管理,因此菲律宾、意大利等国甚至将“上市”条件延伸到要求在本国交易所交易。但也有些国家对非上市证券课税相对优惠。如韩国对上市证券交易所得按普通所得税税率课税而对非上市证券另征轻税,则可能是认为上市证券交易方便、频繁,更接近于经营所得。基于同样的理由,有的国家规定证券交易限额,对在一定期限内交易规模超过规定限额的征税或征高税,如丹麦、意大利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表面上,西方国家的名义税率很高,但由于很多纳税标的都可以用成本以及已纳税税额进行抵扣,因此其实际税率相对较低。此外,西方国家鼓励居民和企业进行慈善捐赠,如果企业和个人进行慈善捐赠之后,也可以获得相应的税收减免,对于艺术品来说也同样如此。
新加坡
新加坡是著名的国际贸易港和离岸金融中心,较低的税率一直是其参与国际竞争的优势之一。对于艺术品税收来说,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 对于艺术品进口来说,如果入关之后没有发生实质易,可免征进口关税;如果艺术品入关之后,在本国境内被转手卖出,则需缴纳7%的进口关税。
2. 对于经营艺术品的公司来说只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自2010年估税年度起所得税税率调为17%,且所有企业可享受前30万新元应税所得的部分免税待遇;一般企业前1万新元所得免征75%,后29万新元所得免征50%,符合条件的起步企业前10万新元所得全部免税,后20万新元所得免征50%。应纳税收入(净利润) 新成立公司(首三年) 应征税收入 现有税率 首1万新元 无 首1万新元 4.25% 10万新元到30万新元 8.5% 10万新元到30万新元 8.5% 30万新元以上 17% 30万新元以上 17%3. 如果在新加坡以个人名义进行艺术品交易的,需按20%的税率增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成本和已纳税税额可进行抵扣。
3.新加坡的消费税,即货物和劳务税(Goods?and?Services?Tax),是对进口货物和所有在新提供货物和劳务服务征收的一种税,相当于一些国家的增值税,税负由最终的消费者负担。从事提供货物和劳务服务且年营业额在100万新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登记。进行了消费税登记的纳税人,其消费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购进货物或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自2007年7月1日之后,新加坡消费税的税率为7%。住宅财产的销售和出租以及大部分金融服务可免征消费税。出口货物和服务的消费税税率为零。
香港
1. 香港作为国际著名的自由贸易港和离岸金融中心,香港不对艺术品进口征收任何形式的税率。
2. 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在香港经营艺术品只需缴纳利得税。其中,个人利得税税率为15%,机构得利得税税率为16.5%,相关成本和已纳税税额可进行抵扣。
3. 香港可以通过个人捐赠来减免相应的税收。香港的个人或机构只要向以经营非盈利项目为目的的基金会捐赠的年度总和在100港元以上,即可获得相应的税收减免,扣除额限于应评税入息的?25%。
台湾
1. 台湾地区对于艺术品的进口采取零关税,但是,如果以交易为目的从海外购入艺术品的,需缴纳5%的营业税。
2. 在台湾经营艺术品的单位均需按出售艺术品的件数来征收5%的营业税,但是可以用已纳税额进行抵扣。
3. 除了营业税外,在台湾经营艺术品的机构还需缴纳利得税,其利得税的征收方式采取累进制,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净利润在12万台币以下免征利得税;
b.?企业净利润在12万到18.1818万台币之间的,(本年净利润-12万)×1/2*17%
c.?企业净利润在18.1818万台币以上的,按?17%征收。
4.?如果是个人从事艺术品经营的,需要按照作品总销售价的15%进行征收。
英国
1. 英国对于艺术品的进口采取零关税政策,但需要增收5%的进口增值税,以非盈利为目的的艺术品进口免征增值税。如果艺术品入关之后再转手卖出的,需再缴纳17.5%的国内增值税。
2. 公司税,也叫企业所得税。在英国,艺术投资基金、经营艺术品的私人公司均需缴纳公司税。英国的公司税一般按公司可征税的年利润量分三段征税。1)利润不超过1万英镑,为零税率;2)利润在5万至30万英镑之间,税率为19%;3)利润超过50万英镑,税率为28%。此外,如果非经营艺术品的公司以收藏为目的购入艺术品,可计入成本进行抵扣。如果该公司在一年之后将藏品出售则需缴纳18%的资本利得税。
3. 英国公司还必须登记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对消费者增收。英国VAT标准税率是17.5%,艺术品按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但艺术品交易经营者只需缴纳作品出售的增值税,作品购入的增值税可免除。
4. 如果是个人藏家将自己的藏品进行出售,征收18%的资本利得税。
5. 如果藏家在短时间之内将藏品进行出售,按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进行艺术品销售按个税进行征收,税率为50%。个人画商从事艺术品交易所获得的收入也按照50%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
美国
1. 在美国,艺术品被作为资产看待,因此,在美国境内经营艺术品主要缴纳的是资本利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对于发生在美国境内的艺术品交易,美国国税局将交易对象分为画商、投资人和藏家。其中,画商是以艺术品的买卖为主营业务的,其主要直接将艺术品销售给终端客户,其税率为净利润的35%;投资人,包括艺术基金公司,或者是从事艺术品交易的自然人,其购买艺术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投资,而不是以个人享乐为目的,其适用税率为净利润的28%;藏家购买艺术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愉悦,一般情况下,其出售藏品不享受税务减免,如果其藏品的持有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内应缴纳35%的税金,一年以上应缴纳28%的税金。
2. 除了资本利得税以外,根据美国各个洲的税率情况,艺术品的购买者还需缴纳4%到11%不等的消费税。由于画商购买作品的目的是为了转售,因此,画商购买作品的消费税可以免除。
3. 对于艺术品的进口,美国采取零关税政策。但是对国外卖方需征收相当于作品申报价值0.21%的海关使用费,其缴纳下限为25美元,上限为485美元。此外,对于价值在1250美元以上的货物,美国海关还要征收一个债券费,其费用为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五之间,实际征收的费用取决于作品的入关价值、潜在风险以及潜在关税,其实质是一种保证金,并会在1年之后返还给进口商。
(一)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中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
激励对象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一般不发生纳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行权日,即以行权价购买本公司股票的当天,如果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2.纳税内容
对于股票期权来说,激励对象在行权时需以当日的市价跟行权价之间的差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激励对象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激励拥有的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激励对象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价差收益暂免征税。对于股票增值权来说,激励对象在行权时需以行权日与授权日的股票收益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对于限制性股票来说,应当在解锁时对解锁的股票进行征税。
3.征税税率
股权激励的所得在12个月内分摊,我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相关规定,最高税率可达到45%,税负相对较高。
(二)我国主要的三种股权激励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我国目前明确的工资薪金所得股权激励形式有三种: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有关的税收方面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这三种股权激励方式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权激励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工资薪金形式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股票期权(财税[2005]35号)(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股票增值权(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授权日二级市场股价)×授权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国税函[2009]461号)(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对上述公式需作如下解释:
1.激励对象为获得股权激励所支付的款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应纳税额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因为年度业绩考核的需要和现有对禁售期、解禁期最低期限的强制性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年。
3.因一次收入较多,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为缴纳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的,其出售时间、价格不影响上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税额。其出售股票的行为应视为股票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的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政策的中美比较
(一)美国的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在美国,存在两种股票期权:法定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者的税收处理方法迥异。两类期权关键区别在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同,法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得低于授予日股票的市场公允价值,而非法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并无此规定,其行权价可以低至授予日股票公允价值的一半,所以其激励性远不如法定股票期权。
1.法定股票期权
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时和行权时均不发生应税行为。当经理人卖出执行期权所得的股票时,如果卖出行为构成合格卖出,则对股票的售出价和期权执行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征收15%资本利得税。如果出现“在股票期权行权后一年内卖出行权所得股票或在股票期权授予日起2年内卖出行权所得股票”的情况,均视为不合格卖出,被定为不合格卖出的,行权时股票市价同行权价格的差值部分按照一般性薪酬收入征收35%的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股票时的股票市价同行权时的股票市价之间的差额征收15%的资本利得税。
2.非法定股票期权
非法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时不发生应税行为。当激励对象行权时发生应税行为,按行权时股票公允市价同执行价格的差值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一般工资薪酬的边际税率。如果激励对象将行权所得股票在行权后一年内卖出,则按35%的最高工资薪酬边际税率征收。如果在行权一年后卖出的,则出售股票的收益按照15%的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
(二)中美两国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比较分析相对于美国而言,我国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日同一征税,而且只是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税,税率较高,激励对象在行权时的成本太高,担负的风险较大;另外,没有相关的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长期激励目的的实现。
三、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我国纳税义务产生的时点过早
我国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会使激励对象在行权时的成本过高。在行权时征税,激励对象就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费用和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费用,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会大大增加行权的成本,可能会使许多人无力支付,打击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不利于股权激励的顺利实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虽然为解决行权时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行权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我国缺少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是无论激励对象持股时间长与短,在行权时均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行权后激励对象出售股票时暂不发生应税义务,这样会导致激励对象再行权后无任何后顾之忧,可以随时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而不是长期持有,因此就达不到股权激励的长期性目的。而美国、英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均包含了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公司进行长期的股权激励,真正达到了长期激励的效果。当激励对象享有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时,为减少所持股票的税收成本,他们会选择长期持股。
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对较高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3%~45%的7级累进税率,边际税率高达45%,而美国的最高边际税率为35%,两者相差10%,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较重,行权时的成本较高,减少了激励对象的收益。而我国又没有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持股的税收成本过高,会打击激励对象长期持股的积极性,无法实现激励目的。
4.我国在股权激励中采用的税种过于单一
我国对于这三种股权激励方式的所得额均按照“工资、薪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尚未开设个人的资本利得税,在股票出售时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有些企业就可以通过股权激励将法人股个人化,将股份从应缴企业所得税的法人企业名下转到免征资本利得税的自然人名下,从而在二级市场上套现,以达到帮助股东逃避税收的目的。可见,行权所得的股票在出售时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或是个人所得税,不仅达不到长期激励的效果,而且很容易被人利用操纵以此来避税,损害国家利益。
四、改进建议
1.合理确定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时点:在股票出售日征收。合理的纳税时点对于股权激励的效用来说是很重要的,过早的纳税会打击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使得股权激励的效用不高。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现状,合理设置纳税时点,建议在行权后出售股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激励对象行权时的成本,有利于股权激励的实施,而且可以降低激励对象在持股期间由于股票价值下跌而担负的风险,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2.适当增加长期持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可以参照美国,按照持股时间的长短,制定不同等级的征税税率,降低长期持有股票的税率,鼓励长期持股,充分发挥长期激励的目的。另外,由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者一般由国家委任,经理人的上任和离任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因此针对此种情况,建议对经理人提前离任、但符合行权条件并提前行权的股票期权可以重税。
关键词:封闭式基金;折价;投资价值
1 文献综述
1.1 传统金融理论解释
对封闭式基金折价现象的传统金融理论解释主要建立在市场有效性假设的基础之上。如果市场是有效的, 那么基金的内在价值应该等于单位份额基金的资产净值, 基金交易的价格也应该与其单位净值基本一致。
(1)成本理论。
即基金的折价是因为基金的管理费用过高或者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不善所引起的。基金的日常运作需要成本,如果基金的管理费用过高或者基金未来的管理业绩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那么基金的价格应当低于其单位净值。Boudreaux(1973)提出, 如果基金的管理费用太高, 或者投资者预期基金未来的管理业绩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那么就会导致基金的折价。Kumar和Noronha(1992)实证检验了管理费用与基金折价的关系, 也发现了管理费用和基金折价之间的显着关系。
(2)资本利得税理论。
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基金投资者在基金资产出售或基金分配已实现资本利得时必须缴纳资本利得税。Pratt(1966)最早指出,投资者需承担潜在的资本利得税, 但这些资本利得税并没有在基金的单位净资产价值中得到反映。当基金将来卖出相应资产, 实现这些资本升值时, 必须要支付资本利得税。因而, 未实现的资本利得税的存在造成基金折价, 而且基金的单位净资产价值中包含未实现的资本利得税越多, 基金的折价越大。
(3)流动性缺陷理论。
流动性观点认为,由于基金投资于一些流动性较差的股票, 当大量出售这种股票时, 会造成股票价格的大幅下跌, 因此,基金所实现的资产少于公布的资产净值,其价格会有一定程度的折价。Malkiel (1977) 与Lee 等人(1991) 的研究发现, 基金折价的大小与基金投资组合中所含流动性较差的股票数量的多少有显着关系。国内刘煜辉和熊鹏(2004) 、何小锋和程勇(2004) 认为资产流动性假说对中国封闭式基金折价之谜有较强的解释力。张俊喜(2002) 、杜书明(2003) 、顾娟(2001) 的观点却与之相反。
(4)业绩预期理论。
该理论认为,基金价格与其净资产价值的持续偏离是符合有效市场假说的,折价或溢价反映了对基金未来业绩的预期。Malkiel(1977)认为基金的折价反映了公众对基金业绩的预期,基金管理人管理能力作为一种资产, 其价值不尽相同。如果投资者认为基金管理人具备优秀的投资管理能力, 预期未来的基金业绩很好, 基金可溢价, 反之, 基金则应折价。而Lee 等人(1991)不赞同这一理论,他们发现,折价幅度较大的封闭式基金的资产表现反而优于幅度较小者。
1.2 行为金融学解释
在有效市场理论的框架下,传统金融理论没有很好地解释基金折价现象, 这使得有些学者对市场理性产生了质疑。20世纪90年代以来,行为金融学打破了理性金融学关于投资者理性的假设,发展了新的观点,对封闭式基金折价提出了新的解释。
(1)噪声理论。
DeLong、Shleifer、Summers、Waldmann (1990) 等人提出了“噪声交易者模型”, 即DSSW模型,认为噪声投资者交易的不可预测性阻碍了理性套利者的套利行为,结果使得价格严重与资产基本价值相偏离。该模型解释了为什么即使投资者并不悲观, 封闭式基金仍然会折价交易,同时使一些金融异常现象变得清晰起来, 包括资产价格的过度波动, 封闭式基金的折价, 以及股权溢价之谜等。薛刚(2000) 提出中国证券市场上的噪声问题具有普遍性,投资者持有封闭式基金需要承担较大的噪声交易者风险, 其资产净值中更含有较多“泡沫”,加大了流动性风险, 基金能够实现的价值就会低于其账面资产净值。
(2)投资者情绪理论。
Zweig (1973)最先提出,封闭式基金的折价可能反映了个体投资者预期的假说。他认为非信息交易者是封闭式基金的基本持有者,当非信息交易者乐观时,封闭式基金的折价幅度变小甚至出现溢价。Lee et al1 (1991)沿用DSSW的模型得出,封闭式基金的折价可能受到投资者情绪因素的影响而脱离基金净值呈现更大的波动性。Bodurtha 等(1995) 在国际证券市场上,也找到了支持投资者情绪理论的证据。黄少安和刘达(2005) 通过采用较大时间跨度的数据进行研究, 认为当前保险公司占据主体并采取被动投资策略的情况下, 个人投资者的情绪仍然会对基金折价产生重要的影响。
2 我国封闭式基金折价原因的阶段分析
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模式是先由封闭式基金开始, 逐渐引入开放式基金等其他形式的基金,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回顾我国封闭式基金走过的历程,可以发现其总体价格变化经历了3个不同的阶段。
(1)1998 年4 月到1999 年8 月。在这段期间内,封闭式基金总体处于溢价状态。当时我国封闭式基金处于兴起阶段,广大投资者对封闭式基金的市场价格定位认识不足,加上出台的新股配售等优惠政策,封闭式基金成为二级市场追捧与炒作的对象。
(2)1999 年11 月到2006 年10 月。在这段期间内,封闭式基金出现了折价的现象,在此阶段封闭式基金折价大,持续时间长。2005 年10 月21日,封闭式基金的价值加权平均折价率达到历史新低-43.84%。远高于国外发达证券市场中封闭式基金折价率。这种深幅度折价暴露出了种种问题。如①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噪声问题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与严重性。同时我国的证券市场尚在发展初期, 无论是在运行体制的完善程度、信息的披露、交易者的素质、市场规模以及立法、执法等方面都与西方相差甚远。②封闭式基金逐渐被边缘化。开放式基金大量发行, 使其逐渐成为基金业发展的主流, 吸引了大部分投资者的资金。③我国股本结构的特殊性。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占很大比例的国家股和法人股是不能流通的。这使基金管理公司完全有可能持有某上市公司流通股的30%以上,基金管理人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可能会重仓持有一些股票以便于拉抬股价,这使得基金的资产净值中含有较多的“泡沫”,基金能够实现的价值会低于甚至远低于其账面资产净值。④基金管理公司存在较大道德风险问题。由于投资者忧虑基金公司自身治理状况,而不愿介入封闭式基金投资,导致封闭式基金高折价。[JP]
(3)2006 年11 月到2008 年4 月。这个阶段封闭式基金出现了价值回归现象。自从2005年推行股权分置改革以来, 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重大转折, 在新的市场环境中, 影响封闭式基金价格的因素也正在发生变化, 封闭式基金折价率也从之前的40%左右下降到了目前的20%左右。一年多来的股权分置改革,改善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解决了各类股东权利对等,解决了制约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上市公司业绩提高使股价得到了回归,因而封闭式基金投资收益增加,折价率收窄。基金公司的治理也在改善,这对封闭式基金的业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3 我国封闭式基金投资价值分析
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和现状,可以发现我国的封闭式基金的投机机会如下。
(1)折价带来的投资机会。 折价率实际上是封闭式基金的“安全垫”,可增加持有封闭式到期的收益率,减轻净值损失的可能。封闭式基金高折价现象的存在是吸引很多投资者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投资者更加看好封闭式基金,认为这是一个相对更为安全的投资领域。同时,股指期货推出以后,部分投资者可以利用封闭式基金与股指期货进行无风险套利,这将促使封闭式基金消除折价率。
(2)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的投资机会。从理论上说, 以低于净值的价位买入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在其转为开放式基金时就会获得基金净值和基金买入市价之间的差价收益,由此就产生了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的套利机会。如果封闭式基金到期时,二级市场的价格与其净值依然相差很大,那么基金持有人就不会选择延期而会选择终止或者转为开放式基金。目前,实行封转开已经成为即将到期封闭式基金的一致选择,在实施封转开以前,一般都会有一个停牌复牌的过程,基金价格往往会上升以消除折价率。目前已经封转开的基金都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上涨,折价率也逐渐归零。
(3)封闭式基金分红的投资机会。如果投资者对封闭式基金未来分红预期强烈,这也有助于推动封闭式基金折价率降低,使得分红之后的折价率向一个稳定的水平回归(实证结果可以表明该假设的合理性) 。封闭式基金的分红存在以下两种套利模式: 第一,折价交易的封闭式基金分红之后,折价率会上升,这时,市场认为原来的折价率是合理的,就会要求使新的折现率有下降的要求,价格就会上升,可以利用这期间的价差进行套利。第二, 如果某只封闭式基金存在分红预期, 红利收益就会吸引投资者介入, 从而使其价格上升, 折价率下降, 在分红完成之后, 折价率又回归到稳定水平, 可以利用分红预期效应进行套利。
4 结论和建议
相对西方封闭式基金的历史,我国封闭式基金存在的历史不长,但随着我国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基金的折价现象成为众多学者和投资者很关注的问题之一,要弄清楚它的本质原因,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深入。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在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金融投资必将越来越流行,金融资产所得也将越来越普遍。无论从市场调节的角度来看,还是从财政收人的角度来考虑,对金融资产所得的征税都日益重要起来。美国作为世界上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对金融资产所得较为完善的课税体系。本文拟在介绍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的中长期建设思路。
一、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
在当前美国资本市场上,可供投资者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有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资产的投资所得主要为利息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分红收益)和资本利得所得(来源于所投资品种的价差收益)。在明确以上分类的基础上,下面分别对美国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的税收规定作一介绍。
(一)美国股票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针对买卖证券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均属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税收设置。这一税制的设置主要是为了调整证券市场资本的流动情况。美国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曾对股票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易税,但是近来考虑到证券交易税的征收不利于资本流动,于是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取消了该税种。
对于个人股票投资所获得的现金红利所得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个人所得税毛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即为投资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对个人股利所得的优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计列法”,允许股东收到股息的第一个200美元不列入总所得。对公司所获得的股利,美国将之作为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计列,计证公司所得税。
对于股票投资的资本利得所得,美国从一开始就对其征税。在美国变现的资本利得最初是作为普通所得来完税的,并且从1921年税法开始,它们就适用于优惠的低税率。从1942年至1986年,仅仅对持有期长于6个月或一年以上资产的资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为50%,1979—1986年为40%)计入应税所得。在此期间的大部分时间,这类资本利得税的税率被限制在25%以内。在1986年税改法案中删除了资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别,从1988年开始,全部变现的资本利得都将作为普通所得纳税,资本利得的最高税率定为28%.
(二)基金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1.投资共同基金收入的纳税与投资其它证券收入的纳税方法一样。共同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并将获得的红利和利息转给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据收到的红利和利息进行报税。同样,共同基金的资本利得也以同样的方式转给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资本利得规定来报税。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据它收到的红利、利息以及实现的资本利得来缴税。
2.美国共同基金投资收益的三种计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资者卖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单位,从卖掉所有基金单位的资本利得或资本损失中减去成本就得到应税金额。如果投资者只卖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单位则比较难计算缴税的金额,因为很难判断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单位被卖掉了。美国联邦税务局因此也规定最先买进的股份最先卖掉,即通常所说的先进先出法则。如果投资者的基金单位价格上涨了,则先进先出法会产生较大的资本利得和较大的应缴税额。另外,基金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计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来计算资本利得或损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导致较大的资本利得和较高的赋税比率。还有一种更加复杂的方法是具体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卖掉了,这样投资者就可以卖掉最高成本的股份,从而导致最小的资本利得和最低的税率。
(三)债券投资的相关税收规定。
当前美国有一个发达的债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品种也相当多。从发行主体来看,有联邦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按发行方式来进行细分,有原始发行折扣债券、市价折扣债券等。不同类别的债券在税收处理时也稍有差别。
1.联邦政府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投资于美国联邦政府债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国联邦政府缴税,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缴税。因此持有美国国债会明显减少个人所得税。正因为投资国债可减少缴税和投资国债的安全性,国债的利率比企业债券要低。
2.地方政府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本利得的纳税办法同投资股票一样,但以溢价购买地方政府债券的投资损失则不能以资本利得或其它收入来冲抵。
3.原始发行折扣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原始发行折扣债券是指在首次发行时以面值的折扣价出售的债券,如果持有到期,则发行人一次性将等于面值的价值支付给投资者。此类债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将计算所得的利息作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来赋税,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赋税。对于1982年7月1日之后发行的此类企业债券,每年根据单利来计算所得利息。
美国联邦税务局还规定如果原始发行折扣债券以发行折扣价加上估计的利息来出售,则可认为无资本利得或损失,因此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但如果出售价超过发行折扣价加上估计的利息,则需要按照资本利得来赋税或按照普通个人所得来赋税。
4.市价折扣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市价折扣债券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以某一价格购买某债券,通常该债券的到期赎回价格会高于此购买价格,这两个价格之差即是市价折扣量。投资市价折扣债券的赋税与原始发行折扣债券赋税一样,都是将折扣部分当作普通利息收入来纳税。但是投资市价折扣债券在没有实现利润——市价折扣量前不需要赋税。如果市价折扣量小于市价折扣债券到期赎回价的0.25%,则不需要纳税,即该市价折扣量在报税时可当作零来处理。
5.可转换债券的税收处理措施。通常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同一发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缴税,但转换成不同发行人股票的交易则需要缴税。任何没有应计的原始发行折扣不再被确认,但在转换时的市价折扣需要在转换成的股票被处理(出售或赠与)后确认。
(四)资本损失弥补的相关规定。
美国联邦税法对资本损失是否能一次性从资本利得中扣除有具体规定。投资者的资本损失(长期和短期)可从资本利得中扣除,如资本损失超过资本利得,则还可以以投资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资收入)3000美元来相抵,但不得超过3000美元;即该投资者的通常收入的纳税额最多可减少3000美元,其余的资本损失则可带到下一年度再申报。
二、我国现行金融资产税收体系概况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无论从上市公司家数,还是从交易硬件设施建设来看,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证券市场上可供投资者投资的品种也日益多元化,投资者结构也日益优化。但由于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调整一直被认为实质性的“利好”或“利空”,从而使我国金融资产方面的税收体系建设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目前我国金融资产方面的税收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股票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向股票交易的买卖双方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没有关于资本损失扣除的相关规定。即无论投资者盈亏状况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须交纳印花税。在上市公司有分红时,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分红数额20%的个人所得税。
(二)共同基金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由于我国规范化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较短,管理层出于培育机构投资者的目的,对其发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税收方面的一些优惠措施。投资者在投资于共同基金时,可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收到基金的分红时,要交纳一分红数额20%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代缴。
(三)债券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上仍缺乏一完善的企业、个人信用系统建设和权威独立的债券评级机构,使得事实上我国的债券市场极不发达,目前可供投资者投资的债券品种仅限于中央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发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发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这样我国债券投资方面的税收规定就相对很简单。投资于中央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投资于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思路探讨
借鉴美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证券交易的硬件环境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我国金融资产税收体系的构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1.改变印花税的征收环节,放在发行环节征收。将现行的印花税并入到证券交易税存在的前提下单独设置项目。这样一可以还印花税的本来面目;二可以解决一级市场税收调控真空的问题;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复征税。
2.开征证券交易税。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运用证券交易税对于抑制市场过度投机,保证市场的平稳运行是很有必要的。结合我国现状,我国的证券交易税有必要仅对“卖方”征收,税率为4‰~6‰左右。在具体措施上要明确持股时间长短与税率差别的数量关系。这样一方面可以吸引资金,达到鼓励中长期投资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过度投机,达到稳定股市的目的。
3.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证券交易资本利得是投资者因买卖证券而取得的价差收入。我国现行税制对征券交易的价差收入缺乏应有的税收调节。尽管证券交易是一种风险性极强的投资行为,但这种行为毕竟引发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因此,我国应开征此税,对过高的价差收入作适当的调节。目前比较简单和可行的构想如下:(1)对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税,但被认定为营业易(投机)的证券利得予以课税。(2)对营业易的判定标准是:以一个股东帐户为基准,该帐户在一个公历年度交易次数超过30笔或转让股票票面总价值超过某个数量指标,即判定为营业易。同时结合不同的纳税人(投资基金、机构、自然人等)设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不同的证券持有期限规定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
(二)基金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从美国共同基金的税收规定来看,尽管美国共同基金的组织形态大多为公司型,但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双重征税,一般在基金环节都是免税的,共同基金将获得的红利和利息转给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时,由持有者根据收到的红利和利息进行报税。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和美国差别不大,但对于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是否免交证券交易印花税就值得探讨。在封闭式基金的情况下,基金单位的价格也是由二级市场基金单位的供求状况决定的,税收对基金单位交易的活跃程度影响并不是太大,而对交易基金单位不征收证券交易税,不符合税制建设的公平性原则。建议在这方面对投资者交易基金单位适用证券交易税,税率上可与股票交易的税率相当。对于投资者交易开放式基金单位而言,税率可适当调低一些。
(三)债券投资税收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而言极不发达,这种状况的出现与我国债券市场大发展的外部环境仍不成熟不无关系。但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其发展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尤其要大力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当然,债券市场大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于外部环境的创新,在相关税收政策选择上,可提供一定的扶持措施,目前可适当降低企业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所适用的税率。
(四)资本损失弥补的相关创新。
目前我国在资本损失弥补方面的制度设计尚是一片空白。在这方面的制度创新,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允许投资者的资本损失(长期和短期)从资本利得中扣除,以体现国家和投资者间“风险共担”的原则。如资本损失超过资本利得,则以投资者的经常性收入(如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相抵,但不得超过某一固定值。其余的资本损失则可递延到下一年度再抵免,但最长递延年限不可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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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制主要包括股票交易印花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营业税3种。
(一)股票交易印花税
股票交易印花税是对股票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征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证券转移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
我国最早于1990年7月在深圳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当时是出于稳定股市及适度抑制投机氛围的需要,其税率规定为对卖方征千分之六,当年的11月23日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千分之六,此后不久又因市场的变化调整为千分之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也于1991年开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定为千分之三。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转让的交易双方各征千分之三的印花税,由交割单位代扣代缴。1997年,为抑制投机、适当调节市场供求,国务院作出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决定,自5月10日起,将印花税税率调整为千分之五。1998年6月12日,国务院又作出决定,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为千分之四。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也就是资本利得税,但从一开始就开征了证券投资所得税。证券投资所得税是对从事证券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征税。按纳税人的不同,可分为对个人证券投资者征税和对企业证券投资者征税。
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征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计税依据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另外,对于投资国债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免征证券投资所得税。
企业投资获取的股息、利息及红利收入也采用比例税率,但其税率要高于个人投资所得税,为33%。对于外国企业,其取得的股息、利息及红利收入按30%(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税率纳税,并附征地方所得税。上述对外国企业的规定只限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对于那些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的外国企业,或虽设立机构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同时,还对下列所得免征所得税:(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及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
(三)征券营业税
证券营业税是指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营业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的营业税。按照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当时税率为5%,现已改为8%。我国证券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金融证券业的营业收入额,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法人。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证券营业税。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印花税名不副实
从理论上讲,印花税的课税依据应是各类书立的文书,而证券交易的过程是一种有价证券的转让行为。随着科技的发展,证券交易实现无纸化和电子化,每笔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均由证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统自动扣划,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又无印花税票,如果再适用这一税种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顺。
(二)税收负担过重
税收不仅是一国政府聚集财政收入的工具,同时也是政府行使其经济管理职能、调控宏观经济的一种手段。尤其是涉及到证券市场的税收,更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其税负的高低与轻重,不同的国家在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时,可能会有不同的考虑。但就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而言,税负显然重了一些。目前,我国沪深两市交易佣金率为0.35%,加上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为0.4%,B股为0.3%,而且两者均是双向征收,因此投资者承担的双边证券交易税费率(A股)达到了1.5%。这个水平。不用说与欧美发达国家比较,即使与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相比,也明显偏高。首先,以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与西方主要国家股票交易税作比较。荷兰的股票交易税税率为0.12%,日本的证券交易税税率最低为0.01%,最高为0.3%,均低于我国目前0.4%的水平。更有一些国家如美国等对证券交易实行免税。其次,再将西方主要国家股票交易所得税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进行比较。包括荷兰在内的许多国家只对出售股份超过公司股份较大比例者才予以征税,还有一些国家如瑞典等仅对出售持有时间少于固定年限的证券所取得的利得征税,更有一些国家如加拿大等允许将投资净损失在课税所得额中扣除,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如新西兰、南非、希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对证券投资所得实行免税政策。由此可见,从投资所得税这个角度来看,不同国家(地区)或者免税,或者给予各种优惠待遇。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却没有任何优惠可言。金融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的经验证明,对证券交易课以高税,从总体效果来看是不理想的。尤其是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税率过高,会抑制投资者进入市场的热情,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双向同率征收,造成调节不力
我国1990年在深圳开征此税时,只对卖方征收,后来改为对买卖双方实行双向同率征收。这种制度设计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不能有效利用税收杠杆抑制过度投机。因为只有在市场交易中买入成本较低,才可吸引大量资金进场;而卖出成本高,会使持仓的投资者产生惜售心理。二是没有考虑到交易额大小和证券持有期长短等因素,造成利润分配不公平现象。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对股票交易双方按交易金额0.4%的比例税率征收,且没有免税额规定。事实上,机构投资者、大户投资者往往因为具有资金雄厚、信息灵通等优势,其利润率一般都比中小投资者高。而实行比例税率就会导致两者税负水平不一样,中小投资者反而承担了更高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加剧了分配的不公平。同时,由于设计税率时没有考虑持有期长短,中长期投资者与短线投资者均按相同税率纳税,不利于抑制证券市场的投机行为。
(四)税负不公
1.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主要是对二级市场上的各种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而对其他金融商品的交易如国债等则不征收。这种做法的理由是希望通过征税来抑制股票市场上的过度投机,鼓励广大投资者购买国债。其实,无论进行哪种证券投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投机行为都是不可避免的。事实证明,若为抑制过度投机,仅仅对证券市场中某些品种如股票的交易征收印花税是远远不够的。在同一个证券市场中,对某些金融商品征税而对另一些不征税,会造成各种金融商品交易成本的差异,从而导致市场条件的不一致,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所得税税率不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而现实情况是,仅有少数隶属中央部委的上市公司按33%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税,大部分归属地方的上市公司实际执行的是15%的所得税税率,因为在这些上市公司向中央财政缴纳33%的所得税后,地方政府会给予它们17%的财政返还优惠。
3.上市公司之间及上市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税收权利不平等。无论从有利于公司平等竞争,还是从税法严肃性来看,对股份制企业都要统一税制。但各上市公司执行的所得税税率可谓五花八门,不仅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执行不同的税率,即使处于相同行业的公司,税率执行情况也不尽相同。同是汽车行业,北旅汽车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为33%,而松辽汽车为10%;同是玻璃行业,洛阳玻璃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却为10%。同时,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待遇也不一致: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胜利所得不征税,只对个人股征税,这种做法既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也不符合“同股同利”原则,不利于国有股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重复征税
股份公司派发给股东个人的红利股息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却规定,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这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形成了对股息红利收入的税收歧视,而且妨碍股东将分得股息收入投资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同时也诱使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而拉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建议
(一)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
鉴于目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已名不副实,可考虑逐步取消。2000年以来,各国交易所纷纷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或降低税率。先是新加坡在2000年度财政预算案中表示6月30日开始废除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税。最近,英国证券交易中心向英国财政部提交了一份报告,也要求政府取消现行0.5%(单边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我国可考虑先降低印花税税率,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取消。
(二)开征证券交易税
取消印花税和开征证券交易税要同时进行。也就是说,证券交易税不是在印花税基础上增加税负,而是以证券交易税取代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这种替代只是使名称更为准确,规则更为明确而已,不会引起股市的剧烈波动。因为这是国家规范股市的一个举措,对股市是长期利好;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并未增加,不仅不会引起股市下跌,反而会对我国股市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三)降低税率,公平税负
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如果其税负水平没有顾及到这种风险的特性,对于投资者而言是欠公平的。如果说高风险是证券市场固有的特性,那么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程度则更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投资队伍的不成熟决定了市场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证券市场的大起大落就是明证。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激发投资者的风险投资倾向,就需要有相应的补偿方式。对政府而言,减轻税负就是一种手段。应实行只对卖方课征制度,并适当降低证券交易税的整体负担。
同时,应调整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针对目前上市公司所得税政策执行中不一致的问题,应明确规定所有公司,无论是国内上市公司还是海外上市公司,无论是内地公司还是特区公司,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执行统一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有这样,才能严肃税法,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利于公司公平竞争。
(四)开征资本利得税
大部分国家对证券交易所得都课税,多数国家将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视同一般所得,或作为资本利得征税,或按普通所得征收所得税。我国也应考虑在时机成熟后,对买卖证券的差价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可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做法。比如,在税制设计上,视差价收益额的大小给予区别待遇。法国对个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利得课税仅限于超过233700法郎的部分,或出售股份占某一公司股份25%以上者,其税率为16%。荷兰规定只对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33.3%以上者所取得的利得征收资本利得税。考虑到证券投资的时间成本,各国一般根据投资者对某种证券持有期限的长短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法国对公司资本利得分短期(两年以内)和长期(两年以上)两种,前者按42%征税,后者按15%征税。澳大利亚则对居民持有不超过一年的股票收益,并入综合收入课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一年的,则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通货膨胀指数调整计税额。瑞典对出售持有时间少于两年的证券取得的利得按全额征税,并且每年给予3000克郎的扣除。这些做法我们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以鼓励长期投资。基于证券投资的高风险性,各国在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同时,也允许资本损失在资本利得范围内冲抵与结转。在加拿大,资本净损失的50%可从课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以2000元为限;不足抵扣者,可向前结转一年和无限期向后结转。我国在征收资本利得税时。这一点尤其需要借鉴,因为,对征收资本利得税,投资者最大的反应就是,“我赚钱了得缴税,那我赔钱怎么办?”若允许将损失扣除,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征收资本利得税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冲击。
(五)避免重复征税
对于这一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双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随着股份公司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我国消除重复课税的条件已日趋成熟。笔者认为,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为这样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复课税。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免税制虽然可以彻底消除重复课税问题,但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这在我国当前财力很困难的形势下不宜使用。
(六)加强对发行环节的征税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均设置了与证券发行环节相关的税种。如日本、荷兰对公司发行债券或股票都课征登记许可税;英国、爱尔兰、比利时、奥地利、丹麦在股票发行环节向发行公司课征资本税。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开征这方面的税种,依据如下:
1.在《证券法》颁布实施后,我国的发行制度已有所变化。因应市场的需要,已摒弃了原有的额度管理体制,实行成熟一家发行一家的新办法。在这种框架下,企业很容易产生发行股票、直接融资的冲动。而发行市场的高速扩张必然会影响到二级市场的稳定,影响到二级市场供需结构的均衡。在发行环节设置相应的税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发行证券的冲动,有助于保持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