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9:33: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维修基金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维修基金;管理;新模式;
中图分类号: TF57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的建设越来越快,在这种背景下,各种新的小区层出不穷,而维修基金对于小区运营而言异常重要,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管理方法存在着较大,因此当前主要的管理模式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2、维修基金概述
所谓维修基金主要是指伟业管理中大修更新储备基金,这一基金主要用在住宅共用设施保修期之后的维修中,具体来说,这包括了日常运行维修养护以外的改造、更新、中修以及大修工程。
一般来看,维修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业主以及开发商所缴纳的维修基金、物业出售者所缴纳的维修基金以及国家及地方财政所缴纳的维修基金。至于维修基金的适用范围则主要包括:小区道路、园林绿化地、文化体育场所、地下排水管、路灯、停车场、房屋结构部位、墙面、楼梯间、门厅、公共屋面、公共通道、电梯、本体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公共天线以及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等。由此可见,维修基金和百姓的生活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而做好其管理工作也具有其重要性。
3、维修基金管理模式现状
确保维修基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客观来看,维修基金的收取以及使用却属于我们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针对这一情况,我国财政部以及建设部也曾颁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规范。另外不同的地区也针对本地的情况,结合这一《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法,比如《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等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但是总体来说,不同地区的实施方法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
以当前的现状来看,《管理办法》已经在一些新销售商品住宅中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但是针对一些比较老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收取则比较滞后。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当前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维修基金的交纳及购房者办理产权进行了捆绑,也就是说购房者必须要进行维修基金的交纳才能够准许进行产权证明的办理。
对于新商品房来说,一般维修基金能够占到购房款的2%到3%,对于一些高档的、大型的小区来说,维修基金是非常巨大的,如何对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维修基金进行合理使用已经成为研究的重点。以《管理方法》中的规定来看,在购房者进行房屋权属证书办理的过程中,销售单位将对维修基金进行代收并将其移交至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则由业主委员会对维修基金进行管理。
但是,在维修基金的管理过程中,以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则因具体实施方法的不同导致了存在着三种管理模式: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以及由业主委员会代管。但这三种模式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以下将对着三种模式的缺点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新的管理模式。
4、维修基金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新模式探讨
4.1维修基金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1)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首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属于维修基金的真正产权人,在这种背景下,其对非常庞大的资金进行管理本身就是一件值得商议的事情,毕竟名正才能言顺。
其次,对于一个城市来说,住宅项目的数量是比较多的,这就导致了如果采取这种模式,那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面对很大的工作压力,难以有效地、及时的对维修基金进行划拨。虽然目前维修基金归集状况有一定好转,但是其使用报批却“形同虚设”,导致维修基金难以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维修基金的数额是比较大的,因此存在部分人员逃避交纳维修基金的情况,而且未来这种行为将会更加普遍,但是由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本身能力有限,很难对其进行催收,这也成为了一个很大的问题。
第四,维修基金的安全非常重要,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做好这一点往往会将其放置于维修基金专账,这就是其很容易成为死钱或者呆钱,而放眼整个国家来看,这种行为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
最后,由于当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维修基金进行代管,因此尚存在着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2)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它本身就属于维修基金的使用者,因此对其进行代管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另外,由于一般物业管理公司的经济实力及信誉都是不错的,因此在管理维修基金方面将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但是,也正是由于物业公司属于维修基金的实际使用者,因此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时候,很容易出现维修基金被侵占或者被挪用的现象。
(3)由业主委员会代管。
客观来看,业主委员会能够代表全体的业主,对维修基金进行监管本身就是非常合理的。但在实际的操作中,业主委员会并不属于独立法人组织,因此缺乏必要的财产保障,导致问题出现后责任的承担成为了一个难点。另外,由于维修基金的数额比较巨大,因此在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具有加强的专业性,而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却难以满足这一点。第三,对于业主委员会成员来说,他们往往都属于兼职,因此能力及道德品质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维修基金交予道德较低的成员管理将使其产生很大的安全风险。
4.2维修基金管理新模式分析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会发现以上模式中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难以满足维修基金管理的需求。因此,根据笔者的经验及实践来看,可以通过以下模式来改善这一情况: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实行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共管模式。具体的操作为:
首先,在银行对维修基金进行专户存储的开设,户名可以是项目名+维修基金,比如某某基金维修基金。
其次,于维修基金专户存储银行印鉴卡上进行三个公章加盖,也就是业主委员会公章、物业管理公司法人私章以及物业管理公司财务专用章。在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对维修基金的银行转账支票进行管理。
第三,只有三章都备齐了之后,银行才可以进行转账,这就对风险进行了有效的规避。另外,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则只能够进行转账,却不得进行取现金的操作,着可以使其得到更好的监控。最后,为避免业主委员会成员对维修基金进行侵占,业主委员会既不能进行取现,也不能进行转账。
第四,物业管理公司要想将基金转至其基本户上,必须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审批,然后委员会在转账支票上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这种模式整体来看具有以下优点:首先,此模式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原则。其次,此模式能够有效监管管理公司的行为,防止其出现资金挪用等行为。第三,这一模式杜绝了业主委员会个别人侵贪维修基金的可能性。第四,通过这一模式能够有效、及时的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资金的划拨,使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第五,整体非常方便,而且操作较为简单,已经在某些地区使用而且获得了不错的效果,非常值得推广。
5、结语
本文关于维修基金管理新模式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但是限于篇幅,很多地方难以进行深入的探讨,加之社会形势在不断的变化,因此也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基于此,还希望各位同行能够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和探索,共同为做好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而努力。
参考文献
[1]程鸿群,张玉峰;物业管理中维修基金的分析与探讨[J];城市开发;2009年05期
[2]林凤祥;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共产品的生产――社区公共产品系列研究之一[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9年01期
一、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概况
1.收缴依据
杭州市萧山区的物业维修基金从1993年开始收缴,当时根据《萧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在公房出售时,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10%缴交,个人按购房款的1%缴交。2001年12月1日后公房出售时,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20%缴交,个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而商品房的物业维修基金收缴是从1997年12月1日开始,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7年12月1日至2001年11月30日,根据《萧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15元/平方米缴费,购房人在办理房产证时再缴交房价款的1%;第二阶段是2001年12月1日后新建的住宅小区,根据萧财综〔2001〕247号、萧价〔2001〕161号、萧建设房〔2001〕238号的规定,统一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预缴。收缴的标准为多层30元/平方米,高层、别墅为60元/平方米;第三阶段是2008年1月1日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不再预缴物业维修基金,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由建设单位向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预缴,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
2.收缴情况
多年来,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物业维修基金归集到位。至2015年底,全区共有500余个住宅小区缴交物业维修基金,累计缴交物业维修基金本金12亿元,增值收入1.6亿元,增值部分支取共计6500万元。物业维修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无截留、挪用、侵占物业维修基金现象。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途径及缴交标准
1.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途径
新建住宅物业,由建设单位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前,向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预缴,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公有住房出售时,由售房单位向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缴交;分户对外销售的公寓式办公楼等非住宅类物业维修基金比照商品住宅标准执行;对以前按规定应缴而未缴的房屋,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向物业所有权人收取。
2.物业维修基金的缴交标准
现行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缴交标准及政策依据(见表1)。
三、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强化信息管理,促进公开透明
一是已实现物业维修基金的年度自动计息。当年缴存物业维修基金以缴存次日为结息起始日,以每年12月31日为结息终止日。当年缴存或使用的部分按结息起始日对应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缴存和使用部分以外的物业维修基金,每年按一年期定期存款计息,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为准。
二是已实现物业维修基金的实时查询。业主凭产权证明及身份证明可电话或书面查询个人基金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查询小区物业维修基金信息。
三是采用媒体公告和进小区公告两种形式,公开物业维修基金信息。每年的物业维修基金的收缴、使用等信息以小区为单位在相应小区开展公告工作,同时在《萧山日报》和杭州市萧山区政府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情况,以更多渠道落实业主的知情权,进一步增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工作透明度。
2.完善内控机制,保障资金安全
一是建立联系单制度。为了加强物业维修基金缴交工作,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管理中心与杭州市萧山区房产登记管理中心、测绘所之间建立了物业维修基金缴交联系单,新建商品房必须在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后才能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确保了及时、足额缴交。
二是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令第209号)第十条的规定是,物业维修基金闲置期间,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将其存放于银行,严禁挪作他用。杭州市审计局和杭州市萧山区审计局多次对萧山区的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肯定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规范,符合相关规定。
3.业主决策,建立监督网络
本着“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对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审批物业维修基金要明确“本次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为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已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未建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原则上不动用物业维修基金,如确实需要动用,则由物业项目所持投票权2/3以上的业主签署书面同意意见(书面同意意见上要明确表示维修内容和动用物业维修基金数额),并经属地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
房改房和零星商品房的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由相应业主或所属社区提出申请,并在小区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最后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在业主决策基础上,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监督,切实维护住宅区业主合法权益,使用好物业维修基金。
四、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率偏低
虽然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的相关材料均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审核盖章,尤其是业主意见是否过双2/3是由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审核同意后提出申请时,虽然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在申请表上已书面承诺“征求业主意见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书面征求业主意见仍存在业主身份难以确认、参与投票意愿低、表决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耗费比较大等问题,极大地制约了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效率。
2.物业维修基金续筹工作难度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物业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续筹。业主委员会在资金续筹过程中困难较大,很难续筹成功。资金续筹不到位,势必会影响后续维修费用的申请。
五、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工作的建议
1.加强宣传,普及物业维修基金知识
物业维修基金是小区业主的一个物权,业主作为决策者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杭州市萧山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编制了大量的《基金知识问答》小册子印发至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业主委员会,开展政策解读、业务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宣传物业维修基金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让广大业主进一步了解小区的物业状况,自主地参与到小区的物业管理中去,推动了小区的物业管理更上一个新台阶。
2.扩大公告范围,增加物业维修基金管理透明度
为了增进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在《萧山日报》和区政府网站上公布基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萧山区各小区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向小区业主委员会邮寄送达物业维修基金年度帐单,并以电话回访的形式,了解收集业主委员会、业主对邮寄帐单送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落实业主的知情权。
3.优化审批流程,提高物业维修基金申领服务效率
进一步优化维修基金使用流程,即服务前移至征求业主意见之前,提前察看现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填写申请材料,提前审核要件,避免申请单位多次返往,提高申领业务的服务效率。
4.启动物业维修基金简易申请程序,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新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五十六条规定,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可以按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物业服务企业只要持质监或消防部门的确认书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等资料,即可申请物业维修基金,无需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维修基金简易申请程序,将最大限度地方便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申领物业维修基金,提高使用效率。
1、房屋维修基金包含了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实行钱随人走的原则。
2、但房屋维修基金一般是不可以退还的,但根据我国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理的相关规定的,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将返还业主;若房屋转让,维修基金账户余额也会随之转让给新的产权所有人。
3、如果是公共维修基金的话,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但是不能退给个人。
(来源:文章屋网 )
房屋维修基金是一次性缴纳的,不是每年都交的。
【法律依据】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来源:文章屋网 )
明确使用范围
当房屋保修期满之后,我国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明文的规定,其中包括共用设施设备和住宅共用部位,前者主要是指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后者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房管部门应该增强教职工对维修资金维修范围与概念的了解,采用校内有线电视宣讲、出简报、开讲座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最终达到提高教职工关注维修资金使用的热情和缴纳维修资金的积极性的目的,加强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
尽快建立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
为了保障住房区内业主的安全,很大一部分公有住房的小区都已经建立物业管理公司,特别是我国高校出售的共有住房建设时间较早,公共设施很大一部分都已经老化,在这种情况下,急需专门负责维修的管理部门,管理维修资金,健全组织机构。但是从目前的状况来看,高校物业尚未完全社会化,应该设立专门的维修资金管理科室,坚持国家、省市规定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按照楼幢、单元、房号作为个人账户建账单位进行清晰透明的管理,定期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以及业主的回馈的信息,建立与产权多元化格局相衔接、相配套的高校维修资金管理模式,全面建设小区的和谐建设。
培养优秀的专业人才
在我国高校已售出公有住房专项维修的基金使用中,所涉及的方面主要有缴交、储存、使用分摊,会计核算,投资管理等一些比较复杂的工作,所以对于基金的使用,就需要一批具有良好思维同时还要懂得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这样就可以提高我国高校已售出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还可以降低管理的成本。
加强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的规范化
高校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全体教职工所共有的,虽然这项基金必须使用到每一个教职工身上,但是并不代表教职工可以随意支配这项基金。为了全体教职工的共同利益,学校制定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这一制度,但是使用的账户都需要符合国家的规定,在对已售出的公有住房维修基金进行使用时,需要得到2/3的教职工并且有学校一些领导进行监督。在使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时,首先要转变之前的一些旧观念,同时还要加强日常的管理;第二就是对住房的信息化建设以及教职工的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要做好日常管理的维修记录,方便日后的查证;第三要根据高校教职工房屋的历史维修记录,制定出详细的维修计划,这样提前准备可以保证资金可以快速的筹集,方便有条不紊的进行房屋的维修工作;最后就是需要施工单位进行公平的竞争,这就需要利用市场手段,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
作者:吴桃仙单位:武汉大学后勤保障部
2016年物业办公室主任述职报告范文【1】
小区的主要工作是为住户提供各种常规服务,通过历任领导和小区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小区的各项工作已基本成形。但为了迎接下一步物业收费所带来的挑战,就必须使小区的各项工作在原来的基础上,更上一个台阶,提前做好各项准备。伴着学院迎评促建的春风,我首先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出发,先后制定了《小区员工岗位规范》、《小区保安管理办法》、《小区应急处理程序》、《保安执勤文明用语》、《小区食堂管理实施细则》及《小区物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在小区内利用宣传栏进行迎评促建宣传,力争从工作实际出发,细化和规范各块管理。其次是狠抓细节管理:
一、组织办公室人员和保安对小区内前期遗留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治:
1、 对小区内遗留的建筑垃圾进行了全面清理;
2、 对与变电站交界围墙上的攀爬植物及排水沟进行了全面清理,同时对东大门及其它一些卫生死角也进行了全面清理,保证小区内无死角或盲区;
3、 对所有路灯进行了清洗,全面清除灯罩内外的污染物;
4、 对所有消防及供水阀门、健身器械进行了加油防护,避免了生锈腐蚀所造成的不安全因素;
5、 对所有球场及游乐场长条凳进行加固处理,并重新粉刷油漆,保证住户有一个舒适、安全的休闲场所。
二、由于小区的四周都是开放式的围栏,给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所以我一直将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作为重点来抓。首先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保安仪容仪表、值班巡逻、交接班仪式、文明用语,到宿舍的清洁卫生等,都作了细致的规定,并由办公室人员监督落实。其次针对夜班的重要性,专门安排由保安队长带队,我也不定期参与夜间巡逻;再次是在中心领导的关心下,在暑假期间投资八千多元,在小区内的一些死角地带安装了铁丝网,并添置了保安器材。同时,为了解决小区围墙死角照明不足带来的安全隐患,又投资四千多元,安装了八盏射灯。在不断完善内部管理的基础上,我也注意加大和派出所民警、社区,以及友邻单位的沟通协调,力求通过将内外部相结合,来为小区住户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三、完善水电管理,尽力做到住户有所呼,水电有所应,小问题及时解决,大问题争取在12小时内完成。对无力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或商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同时加大公共路灯的修理维护力度,并根据气候变化,及时对路灯数量和照明时间作出相应调整,既保证小区内有足够的照明,又最大限度的节约电能损耗。
四、 在对小区绿化做好日常管理维护的同时,组织绿化人员积极开展育苗补种工作,同时加大修剪、除草和病虫害防治等的力度,提前做好防冻防霜措施,保证小区花木的正常生长和绿化景观的协调统一;同时监督绿化人员利用二次用水浇灌东大门和南大门周围的绿化带,最大限度节约水资源。并在年末组织办公室人员和绿化组人员,利用化粪池内的肥料,对小区内的灌木进行根部施肥,既清理了化粪池,又为灌木生长提供了充足的养分。
五、在总结日常管理经验和听取保洁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小区保洁制度》,细化保洁员工作流程和监督程序,将每人每天的工作量明细化,做到工作到哪里,就监督到哪里,同时加大了对室外球场、消防栓箱、垃圾小屋、休闲走廊、公共卫生间、信服箱、房顶等的清洁力度,使小区的保洁工作得到了极大提升。
六、制定了《小区食堂管理细则》,对食品采购、饭菜售卖等进行严格监督,同时积极帮助食堂主任解决一些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保证小区住户有一个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
七、在增收节支方面,除了大力开展水电节约管理外,我们对外单位在小区内的用电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通过多方联系协调,并经双方确认,追回电信局在小区内设置小灵通机站的电费15386元,但由于电信局年终结算,所以该笔费用推至XX年1月份支付。另外在中心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投资39000多元对小区食堂进行了改造,力图将其作为小区创收的一个增长点,但由于我个人的经营能力有限,未能实现这一愿望。
2016年物业办公室主任述职报告范文【2】
在XX年的工作中,我办严格执行了物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同时按照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总体工作部暑,结合珲春实际情况,对全市的物业进行了规范的管理工作。具体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单位的制度建设
今年我办进一步加强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考勤制度,每周都抽出半个工作日进行学习各项业务知识,要求每位单位职工都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同时也要求记好个人工作日的工作情况。另一方面在廉政建设方面,我办严格杜绝因工作方面的原因发生的吃、拿、卡、要、报等情况,从提高个人的自身素质建设出发,真正地发挥领导和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使之在工作中都要从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切实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从而表现出党员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建立、建全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为保存好我办的相关档案资料,实行档案统一管理。今年我办按排一名专职人员到党校学习了档案管理,同时对近年的档案进行了有序整理及分类备档,即:(1)开发建设单位确保自管的房屋;(2)使用房屋进行抵顶维修基金的房屋;(3)欠缴维修基金的房屋;(4)维修基金缴纳比较齐全的房屋;为今后工作查找资料时能够做到及时便捷,大大地增加了工作速度和工作效率。
三、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1)、为进一步确保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杜绝维修基金漏缴现象及开发建设单位用房屋抵交维修基金的发生,今年我办与房产局通过业务上的沟通,制定了严禁的收缴维修基金程序,即:维修基金必须由物业买受人自已到我单位缴纳,同时凭借维修基金收据到房产局办理产权手续,房产局并将维修基金收据做为要件存档。取消了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维修基金的资格。
(2)、为了更好地建立维修基金账户明细,细化维修基金账户管理,今年,我办由会计及业务管理员一起到延吉、汪清学习了维修基金管理经验。同时结合珲春实际情况,将维修基金账户以栋分设账户,有的并以户分设账户明细。从而为今后使用维修基金准备了有效的基础材料。
(3)、催缴维修基金的工作:今年,在州领导进行对全州各县市收缴维修基金情况的检查中,对珲春使用房屋进行抵缴维修基金情况指出了不符合规定,要求整改。为此,我办积极地向上级领导做出了汇报,经研究决定,市政府向我市开发单位以通告的形式告知了整改方案。现正在实施当中。
四、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为便于住宅小区的管理,充分体现业主自制原则,今年我办又将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即成立了靖源小区业主委员会、金台花园业主委员会、国联花园业主委员会,同时又重新审批了海关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并选聘了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入海关住宅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
五、基金的使用情况
一、继续大力推进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
(一)1999年12月31日前已租住的旧公有住房可按2000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居民。
1、2000年各类旧公有住房成本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 框 架 │ 砖 混 一 等 │ 砖 混 二 等 │ 砖 木 │ 高 层 │
├──────┼───────┼───────┼──────┼──────┤
│ 1319 │ 1208 │ 1123 │ 1079 │ 2512 │
──────┴───────┴───────┴──────┴──────
2、单位成套可售旧公有住房应向职工、居民出售,满足职工、居民的购房要求。
3、2000年 旧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的执行期从2000年7月1日到2001年6月30日止。
4、售房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府[1999]综094号《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执行。
(二)2000年元月1日以后单位分配的新旧公有住房实行新房新制度。
1、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按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
2、尚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企业,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2000年框架、砖混一等住房出售价格分别不得低于1585元/平方米、1450元/平方米。超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计价。属商品房的,原商品房购房单价超出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的部分应由个人承担。
3、上述公有住房出售的审批程序、其他出售办法及售房资金管理办法仍按原房改规定执行。
二、提高公有住房租金。
2000年7月1日起可售成套独立单元住房租金提高15%,达到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70元。按政策规定不可出售的成套独立单元住房及不成套住房租金暂不调整。租金提高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居民、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优抚对象等,可按《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申请减免。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
2000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提高到8%。省、部属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含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经主管部门同意,市房改办批准后可提高到10%。单位和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均不得低于32元,不设上限。
四、加快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的实施。
(一)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各项政策,加快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
1、2000年7月1日起,停止向机关、事业单位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2、符合申领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均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所在单位应在2000年8月31日前到市房改办和财政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企业按照“统一政策、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工资水平、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对从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住房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住房货币化分配可采用按月补贴、一次性补贴或提高住房公积金等多种形式。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须经职代会通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房改办审批。
五、完善住房二级市场配套政策,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一)规范中介服务市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坚持房地产经纪人的培训制度,持证上岗,严格资质管理。
(二)加强房屋置换服务管理。建立房屋买卖、置换信息网络。为购买房改房的职工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不断促进二级市场的发展。
(三)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制度。
六、适度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出台实施《厦门市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向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住房社会保障,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七、加强住房资金管理。
(一)将住房公积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至今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承办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住房信贷部建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并按时为已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建立住房公积金或不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为保证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推行,单位售房款专户内的资金应全部转化为住房货币化分配资金。
(三)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保证维修基金合理、有效使用,保护住房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修基金的使用安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于2000年8月31日前将维修基金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专户分离出来,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维修基金专户,并按幢号建立维修基金明细账。维修基金未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专户分离出来或未足额提取的,均按售房款的20%提取。
八、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一)在新建住宅区强化推行物业管理的基础上,对旧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进行分类指导,逐步将其纳入物业管理的轨道。
(二)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实现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收费的合理化。
(三)各售房单位应牵头组建业主委员会(或小组),尽可能为业主委员会(或小组)提供需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并将各幢号业主委员会(或小组)的组建情况,书面报市房改办备案。 业主委员会(或小组)对本幢号住房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附件一:厦门市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商品房租金指导价
(一)厦门市商品房指导价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鼓 区 A │ 老市区B │ 新 区 C │ 东 区 D │ 湖 里 E │
│ 单地用途价段 ├──┬──┼──┬──┼──┬──┼──┬──┼──┬──┤
│ │A1 │A2 │B1 │B2 │C1 │C2 │D1 │D2 │E1 │E2 │
├──┬────┼──┼──┼──┼──┼──┼──┼──┼──┼──┼──┤
│ │砖混二等│2700│2600│2600│2400│2500│2300│2400│2200│2300│2100│
│多层├────┼──┼──┼──┼──┼──┼──┼──┼──┼──┼──┤
│ │砖混一等│2800│2700│2700│2500│2600│2400│2500│2300│2400│2200│
│公寓├────┼──┼──┼──┼──┼──┼──┼──┼──┼──┼──┤
│ │ 框 架 │2900│2800│2800│2600│2700│2500│2600│2400│2500│2300│
├──┼────┼──┼──┼──┼──┼──┼──┼──┼──┼──┼──┤
│ │ 小高层 │ │ │3000│2800│2900│2700│2800│2600│2700│2500│
│高层├────┼──┼──┼──┼──┼──┼──┼──┼──┼──┼──┤
│ │ 中高层 │ │ │3100│2900│3000│2800│2900│2700│2800│2600│
│公寓├────┼──┴──┴──┴──┴──┴──┴──┴──┴──┴──┤
│ │八层以上│ 每 层 单 价 增 加 30 │
──┴────┴─────────────────────────────
───────┬─────┬─────┬─────
│ │ 集 美 H │ 杏 林 I │ 同 安 J │
│ 单地用途价段 ├──┬──┼──┬──┼──┬──┤
│ │H1 │H2 │I1 │I2 │J1 │J2 │
├──┬────┼──┼──┼──┼──┼──┼──┤
│ │砖混二等│1200│1100│1300│1200│ 800│ 700│
│多层├────┼──┼──┼──┼──┼──┼──┤
│ │砖混一等│1300│1200│1400│1300│ 900│ 800│
│公寓├────┼──┼──┼──┼──┼──┼──┤
│ │ 框 架 │1400│1300│1500│1400│1000│ 900│
├──┼────┼──┼──┼──┼──┼──┼──┤
│ │ 小高层 │ │ │1700│1600│1200│1100│
│高层├────┼──┼──┼──┼──┼──┼──┤
│ │ 中高层 │ │ │1800│1700│1300│1200│
│公寓├────┼──┴──┴──┴──┴──┴──┤
│ │八层以上│ 每 层 单 价 增 加 30 │
──┴────┴─────────────────
说明:
⒈带电梯多层公寓或跃层公寓单价套用高层公寓,八层以上不带电梯套用多层公寓。
⒉多层公寓系指八层以下,小高层公寓系指十五层以下,十五层以上属中高层公寓。
(二)厦门市商品房租金指导价
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
│ │ 鼓 区 A │ 老 市 区 B │ 新 区 C │ 东 区 D │
│单地用途价段├───┬───┼───┬───┼───┬───┼───┬───┤
│ │ A1 │ A2 │ B1 │ B2 │ C1 │ C2 │ D1 │ D2 │
├─┬────┼───┼───┼───┼───┼───┼───┼───┼───┤
│多│砖混二等│ 18.90│ 18.20│ 18.20│ 16.80│ 17.50│ 16.10│ 16.80│ 15.40│
│层├────┼───┼───┼───┼───┼───┼───┼───┼───┤
│公│砖混一等│ 19.60│ 18.90│ 18.90│ 17.50│ 18.20│ 16.80│ 17.50│ 16.10│
│寓├────┼───┼───┼───┼───┼───┼───┼───┼───┤
│ │ 框 架 │ 20.30│ 19.60│ 19.60│ 18.20│ 18.90│ 17.50│ 18.20│ 16.80│
├─┼────┼───┼───┼───┼───┼───┼───┼───┼───┤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新体制,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附属场地等。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所进行的养护、维修管理和为业主、房屋使用人提供的服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城市新建住宅区和达到一定规模且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等配套比较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该住宅区原开发建设等单位进行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第五条扬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的有关措施;
(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三)监督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
(四)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属第三产业(居民服务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规划、城管、市政、绿化、环卫、公安、邮电、供电、供水、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会议与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住宅区入住率或者房屋出售率达到60%以上时,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使用人代表召开首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后的业主会议由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十条业主会议,可以由住宅区每幢房屋推举若干名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业主会议决定事项,以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业主会议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审议、修改、通过住宅区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审定住宅区内有关业主和使用人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经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登记确认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可以依据住宅区规模,在9至15名的范围内确定。必要时,经业主会议决定可以适当增减,但最低不得少于5名。业主委员会可设主任、副主任、委员,一般为兼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开会时,可以邀请住宅区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议的执行机构,向业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批准的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会议;
(二)按照规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三)主持制定住宅区业主公约,并提交业主会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管理计划及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住宅区业主、使用人的意见、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二)接受住宅区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业主会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本住宅区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四)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服务措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决议事项以过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以物业管理、为居民服务为主的经济实体。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自管、托管房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三)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职称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结合住宅区实际,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二)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物业管理收费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三)制止违反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工作;
(五)按照企业经营范围开展多种经营;
(六)敦请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依法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二)接受业主委员会、住宅区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积极开发多种形式、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活动,丰富住宅区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章物业管理委托
第二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必须选聘好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住宅区房屋建成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物业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续聘或重新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业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工程建设技术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该资料资料复印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妥善保管,由物业管理企业使用。
第二十四条住宅区房屋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购房者在房屋销(预)售合同中订立有关售后物业管理条款,并向购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约和住户手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入住管理公约和住户手册,是房屋销(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同一住宅区只能由一家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及地址;
(二)管理服务项目和内容;
(三)管理服务标准;
(四)管理服务权限;
(五)管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法;
(六)合同期限;
(七)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报住宅区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满,或者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未达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标准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委托合同,但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时,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接到终止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有关房屋、工程建设技术资料、帐册及其他物品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板、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户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共用存车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落水管、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地、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车库、游泳池、公厕、垃圾筒、垃圾箱等。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是指按规定建立的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维修基金的筹集
(一)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在销售时,购房者按房价基数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房价基数由物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维修基金作为商品房为成本,列入商品房价格。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业主所有,不列入商品房销售收入。售房单位应将维修基金统一交房改部门列入维修基金专户。
(二)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单位应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1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20%提取维修基金。同房改部门统一收取后,列入维修基金专户。
(三)未参加房改的公房、私房及开发建设单位出租或自用的房屋维修基金,按物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产权人收取后,列入维修基金专户。
由开发建设单位出租或自用的房屋,出售时应补足维修基金差额部分。
(四)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拆迁安置房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1998年12月31日以前的拆迁安置房按本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五)已列入商品房价格成本的公建配套用房,其经营收入基本租金部分应列入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专户。
(六)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由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续筹。
第三十二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维修基金按照统一管理、权属不变、保值增值、包干统筹的原则,分区立帐、分幢核算、明细到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报告及维修预算,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维修基金利息部分内划转使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编制维修基金使用预算,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批后划转。当维修基金利息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经业主大会批准可适当动用维修基金本金。
(三)业主委员会定期公布维修基金收支情况,接受房产、财政、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
(四)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五)未按规定交纳维修基金或户下维修基金余额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业主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分摊交纳。
(六)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帐户后,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管理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维修基金的增益中支付。
(七)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八)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基金的帐面余额退还基金所有人。
(九)未足额缴纳维修基金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核发房屋权属证书,不予办理房屋交易签证、租赁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住宅区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四条在规划设计住宅区时要充分考虑物业管理的需要。住宅区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住宅区综合验收。住宅区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竣工综合验收,并就住宅区物业管理相关内容签署验收意见。
第三十五条住宅区竣工综合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向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技术资料:
(一)住宅区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三)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五)住宅区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业主和使用人在使用房屋和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院墙、护栏、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车库(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四)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五)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七)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八)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九)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十)随意停放车辆;
(十一)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三)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房屋室内自用部分,由业主和使用人自行维修;
(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住宅区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定期养护、维修;
(三)属于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住宅区内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有关专业部门委托,对住宅区的水、电、煤气、路灯等管线、设施进行维修养护。
第三十九条住宅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增强自主意识,严格遵守住宅区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参与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延长住宅区的使用寿命,使住宅区成为文明的居所。
第七章物业管理收费与物业管理用房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科学合理、成本核算、质价相符,并与社会经济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物业管理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代收代办费和特约服务费。
对物业管理收费,应当区别服务性质,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管理办法,由市物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主要用途:
(一)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照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绿化管理费;
(三)清洁卫生费;
(四)保安费;
(五)办公费;
(六)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七)法定税费。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清洁卫生费收取,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的收取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开支方向应当定期定点公布,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按照期额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专业部门收取水、电、气费,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代收代办服务费。业主需求的特约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收费,使用物业管理专用发票。
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对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费用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在住宅区整体移交时,一并移交给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属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依法发给房屋共有权证,不得转让。
第四十六条原有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未建物业管理用房和公建配套用房的,应按规划要求进行补建。由街道办、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使用的公建配套用房产权属政府所有,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租赁使用,其经营收入部分用于弥补物业管理经费缺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资质审查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对住宅区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修、养护不善或者不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义务的,业主和使用人有权投诉,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所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业主和使用人不遵守住宅区业主公约和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业主和使用人未按照规定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约定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业主或使用人不服物业管理企业作出的物业管理决定的,可依法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人民法院;不服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裁决的,可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条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履行提供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
一、2005年面临的形势
刚刚闭幕的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确定了今年全市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市委工作要点中有多处涉及我局直接和间接承担的工作,是历年来最多的一次。这既是压力和挑战,更是房地产管理工作在已有的台阶和水平上求得更快发展的难得机遇。2005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核心,“适应新形势、抓住新机遇、再上新水平”。结合房管工作实际,如何赋予“三新”更丰富的内容、更高的标准、更新的追求,是我们深入落实全会精神,推动房管工作全面上水平的关键,是房管系统在新形势、新台阶上肩负的重大历史责任。
在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形势带动下,近年来,房地产管理工作呈现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具备了追求更高水平、实现更大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但是,越是形势喜人,越要认清形势逼人的压力;越是加快发展,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使我们的工作方向、思路、招法随形势而变、随发展而动。“适应新形势”,就是需要我们站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既要适应新机遇,也要适应新挑战;既要发挥好新优势,更要应对面临的新困难。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分享改革开放成果需求的增强,对政务公开公正、市场信息了解、便民高效服务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用以往一般化的工作方式方法去处理当前的新情况,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随着房地产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交易量连续攀升,我们面临着工作量加大和政府行政降费带来的行政收费下降的新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各项管理服务水平不降低,是对我们各级工作人员的严峻挑战;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不断显现,反映在房地产行政管理上尤其突出,如历史遗留涉及12万户群众的房产证问题,商品房建设质量、配套等给当前物业管理带来的新问题,公房管理中低租金运行、租不养房问题,中低收入、特别是双困家庭的经常性住房保障问题等等。无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是过去的,还是现在的,都需要我们在位的房管人从政治的高度去处理好这些矛盾。所以说,统一对当前形势的认识,是实现房管工作上水平的基础,是我们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全会精神的重要前提和保证。“抓住新机遇”,需要我们以清醒的头脑判断形势,以清醒的头脑审视自己,以清晰的思路谋划全局,在房地产管理工作中发现机遇、利用机遇。培养、锻炼抓机遇的意识和能力没有特殊的捷径,只有靠我们坚持不懈的学习,不断提升适应形势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解决复杂矛盾问题的能力。我们这一代房管人要珍惜每一个历史机遇,放过机遇就是放弃发展,就是最大的失职。
“再上新水平”,就是坚持“高水平是财富、低水平是包袱”,实现我们的各项行政管理、各项窗口服务、各项自身发展高水平。这个新水平就是与历史比应该是最好的,与同行比应该是最优的,让人民群众评价应该是满意的,让市委、市政府考核应该是放心的。
可以说,完成好2005年工作,极不容易、更不平凡。我们一定要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以清醒的头脑查找不足、挖掘潜力,以清醒的头脑抓住机遇、赢得挑战。
二、总体思路
2005年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加强六种能力建设落实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即:提高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能力,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提高培育、规范房屋交易市场能力,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运行;提高服务和参与城市建设能力,促进城市环境和文化品位全面提升;提高法规制度执行和贯彻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再上新水平;提高科技创新和应用能力,促进管理手段和方式实现新突破;提高自我约束和发展能力,促进管理效能迈上新台阶。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推动房地产管理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三、重点工作
按照今年房管工作的总体思路,全局上下要在提高六种能力,实现六个促进上抓落实、见成效。
(一)提高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能力,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
房管系统作为直接为社会和群众服务的政府管理部门,肩负着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协调发展的重要使命。群众的要求和呼声,就是我们工作的第一信号。要尽心竭力地搞好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各项工作,不断满足群众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的迫切需求。
1、加快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建设。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创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分层次、多形式的思路,抓好三条住房保障线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一是多渠道解决双困户住房问题。加快联建里、唐口新村19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建设,确保年底竣工。完成瑞景、丽苑居住区功能设施配套。全年提供2000套廉租住房,向拆迁双困户配租。开展向最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加快制订政策和操作规程,创造条件适时启动,使更多的双困户享受到住房补贴。二是通过多种筹集渠道,向低收入拆迁居民提供4000套经济租赁房,精心做好配租工作。三是做好2万套经济适用房销售管理工作。按照《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行房源信息公开,严格控制销售对象,加强监督核查。加快由市房产总公司承担的瑞景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发挥示范作用。
2、加大解决产权办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力度。要以《天津市房屋权属管理条例》出台为契机,深化房屋权属管理,在产权办证方面解决一批群众关心的难点问题。一是基本完成1999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房屋产权遗留问题的补登。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市共有历史遗留未登记房屋近400万平方米。要提前搞好调研摸底、方案准备,分类研究具体解决措施。二是理顺全市房屋登记发证管理体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各区、县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切实提高登记发证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深化房屋档案管理和利用。开展房屋权属档案电子版扫描工作,今年要完成40%,为三年全部实现档案电子版管理创造条件。房屋登记信息公开查询服务要由市内六区推广到全市范围,方便群众。四是提高房产测绘水平。完成甲级测绘资质报批工作。加强对郊县局房产测绘指导,整合资源,提升测绘水平。
3、加速推进住房货币分配。以全面启动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建立“新人新制度”为重点,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区和企事业单位实施住房货币分配,带动全市住房货币分配取得新进展。全年为“老职工”发放住房补贴8亿元,为1.5万名“新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促进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统一增、存量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政策,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保值增值。
关键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困境,解决对策
1908 年成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物业管理行业性组织——国际建筑物业主和管理人员协会(BOMAI),它标志着物业管理进入法制化,现代化时代。自我国首家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于1993年3月成立以来,我国的物业管理已风风雨雨地走过十一年,物业管理行业已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态势,但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起步晚,业主和相关当事人法制差,法制的不完善,我国的物业管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业主大会不能按时成立或职权不明,业主被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商侵权而法律无法予以有效地保护,专项维修基金使用不规范,去向不明等,上述问题在诸如南宁市文华园小区、三元物业小区、聚宝苑小区、恒大新城小区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笔者拟从物业管理在实践中遇到的困境提出以下几点对策,与各位同仁商榷。
一、物业管理在实践中遇到的困境
2003 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会议通过《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物管条例),同年9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共七章70条,涉及业主、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与物业使用等内容,可以说物管条例的内容在理论上是比较完善的,然而在实践中施行起来,却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困境:
1、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物管条例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这一规定从立法上说似乎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却有不少困难,学术界和法律界对其法律地位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有人则认为,业主委员会既不属于法人,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它根本无诉讼主体资格。就拿众所周知的福州海景花园的业主委员会告物管公司一案来说,因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致使一案一输一赢。其具体案情如下:福州海景花园的业主委员会在去年下半年因物业管理纠纷,把原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于去年11月底判决,明确了业主委员会作为该案的主体,判决原物业管理公司退出海景花园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然而, 3个月之后,法院对于他们因架空层车位权属之争而状告房地产管理局和房地产开发商的案件,经过三天的开庭审理,却认为业主委员会只负有代表和维护业主物业管理方面利益的权利,而无代表和维护业主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不享有参加该案诉权,从而做出了驳回原告海景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一位网友甚至十分激动地写道:“惊闻以业主委员会无诉主体驳回诉讼,让全国业主心寒。如果业委会不能代表广大业主,谁能代表?不要让法律的某些环节成为现今极个别腐败分子可钻之处。呼吁相关部门还民一片天,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业主委员会处于尴尬的处境,也不利于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2、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责权利不对等。物管条例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地开发商自行组建物业管理企业,并将其建设中的质量、服务承诺推到物业管理企业头上,使其成为“替罪羊”。比如业主按规定交 2%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商收取后即自行挪作它用,并未按规定转到物业管理企业帐上。据广州市政府估计,广州各住宅小区建立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理论计算”数额应达30亿元,但这笔资金到2003年6月底只筹集到2亿多元,其中按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开设专户的只有5000多万元,其余的很可能已被开发商截留挪用,造成物业应维修时因资金问题无法维修的矛盾。物管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物业时,开发商应当向其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及相关材料,但由于物业管理企业是开发商自行组建的,所以,开发商便省了这一环节,将建设过程中的隐患推到物业公司头上,而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费首先来源于开发商,它不得不听从其安排,否则就只有走人。比如在南宁市文华园小区中,文华园物业公司就是开发商——国凯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组建,其人事权、财权均在国凯公司,当有业主因房屋建设质量问题而要求物业公司解决时,它便向国凯公司请示并按其要求执行。假如开发商不负责任,造成问题久拖不决,而业主只能认为是物业公司的责任,便采取不交物业管理费等措施来应对,物业公司收不上费用只能少服务或不服务,如此一来,便会形成恶性循环,对小区的治安、公共环境设施的维护极为不利。
3、业主大会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地位不平等,易引起双方的矛盾冲突。按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是业余的松散的没有法律地位的非赢利组织,而业主委员会只是其执行机构,法无明文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却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商业性组织,这种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必然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称,如建设单位能自行决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决定提高物业管理费,自行出卖或出租公共停车场等。当业主想按法律规定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就会发生新旧保安齐上阵的景观,殴打业主委员会成员,其后果可想而知。在广州市就曾发生过几起此类案件。
4、房管部门有权利、义务却无处罚责任,导致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无法及时成立,业主与物业公司(开发商)发生矛盾时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物管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10条明确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此可知,地方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大会成立有监管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的召开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召开的。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困难极大。一是房管局作为传统体制下的国家管理部门,却在原有基础上无故增加其负担,而得不到相应报酬,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难以调动其积极性的;二是业主大会早已被看成是物业公司的“对手”,如果其按时成立又有相应地物业所有权权利,物业公司(开发商)即有被监督的可能,再加上政府部门的监督,物业公司想投机更是难上加难,只好循规蹈矩,其所得好处便大打折扣了,所以他们是极不愿意成立业主大会的。在此情况下,如业主大会遭遇阻挠时,地方房管部门应当如何做,如地方房管部门未尽其职时,又应当如何承担失职责任?这些问题由于物管条例未曾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房管部门几乎都不管。
二、解决对策
前面已经提到,我国物业管理在立法与实践中的困境极不利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完善我国现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是解决上述困境必须着力解决的一项问题。有鉴于此,特提出以下对策:
1、立法上明确划分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前期物业管理)。首先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建设单位对开发完毕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小区住宅必须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其组成应由建设单位在当地房管部门指导下进行。规定入住率达到一定比例(如30%——50%)或首次交付使用达到一定期限,房管部门必须组织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如果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企业阻挠业主大会成立的,一定比例(如10——15%)的业主可向房管部门申请强制成立业主大会,房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否则,业主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诉讼,状告房管部门“不作为”。
业主大会成立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在一定期限内(如6个月)应当做出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在选聘新物业公司期间,建设单位必须将物管条例第29条规定的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说明文件等移交业主委员会保管,由业主大会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在房管部门的指导和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定聘后,业主委员会再将上述物业资料转交物业管理企业保管。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对业主委员会负责,最终对业主大会负责。以此杜绝“老子”遗祸“儿子”担罪现象发生,对现有建设单位已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限期分离办法解决,使建设单位逐步淡出物业管理行业。
2、立法应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建立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三者互相平衡制约、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体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通过建立团体关系、维护共同性物业权益的强烈愿望。它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对公共物业财产的管理权利,来自于区域内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以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授权的方式所做的委托,双方之间产生的是一种类似于信托性质的民事关系。可以说,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样的法律主体,是所有权人行使公寓化建筑物所有权的一种新的法律形式。但正如胡杰丰律师所说,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关系就如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关系,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一个内部机关,而不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它并不具备任何法律主体资格!这对于当事人的诉讼、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以及对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都将带来很大的困难和压力,它既不符合司法效率的原则,也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也使物业管理在立法与实践中脱节,并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可在依法成立并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业主委员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它负责实施其决议,代表业主大会对物业进行有效管理。这有利于改变业主与物业公司权责不对称的状况,从而有效地缓解矛盾,并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发生。
3、用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服务与被服务、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业主大会与政府的关系,它们之间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互相协助的关系。这一规定能更有针对性地解决物业管理纠纷,以南宁市澳洲丽园物业管理为例,物业管理公司就明确了本身的权利义务和地位,对于业主投诉的问题都能及时有效地以解决。这种到位的服务深受业主欢迎。业主就更加支持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形成良性循环。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应指导业主大会开展工作,两者相互配合,互相支持,互相协助,共同搞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卫生、交通、绿化等工作。
4、明确地方房管部门的失职责任,把物业管理的监督权授予广大业主。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起草行政法规,应当符合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物管条例应当补充规定地方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业主大会成立遭遇阻挠应承担的责任及其失职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广大业主也可以行使监督权,只有如此,才能够确保物业公司管理的规范化。
5、建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管理、使用、续筹与监督等均应明确到位,建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其使用情况、利息情况定期予以公布。从实际情况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一般有三种途径,第一是开发商售房时按房款2%收取,然后转给物业公司保管。第二是业主购房时不交专项维修基金,待用时再以业主大会决议形式筹集。第三是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中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平时物业管理支出,另一部分为专项维修资金。至于采取哪种方式续筹专项维修基金,也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 以上通过。
[参考文献]
1、夏善胜。物业管理法[M].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2、《物业管理条例》[N].法制日报,2003年6月20日第3版。
3、胡杰丰。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困境与解决思路 [J].《现代物业》2004年第3期。
4、戴世锋 .王一玫。福州物管新规亟待明确3项权利,[N].中国地产报。2004年5月22日。
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会议通过《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物管条例),同年9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共七章70条,涉及业主、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与物业使用等内容,可以说物管条例的内容在理论上是比较完善的,然而在实践中施行起来,却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困境:
1、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物管条例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这一规定从立法上说似乎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却有不少困难,学术界和法律界对其法律地位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有人则认为,业主委员会既不属于法人,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它根本无诉讼主体资格。就拿众所周知的福州海景花园的业主委员会告物管公司一案来说,因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致使一案一输一赢。其具体案情如下:福州海景花园的业主委员会在去年下半年因物业管理纠纷,把原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于去年11月底判决,明确了业主委员会作为该案的主体,判决原物业管理公司退出海景花园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然而,3个月之后,法院对于他们因架空层车位权属之争而状告房地产管理局和房地产开发商的案件,经过三天的开庭审理,却认为业主委员会只负有代表和维护业主物业管理方面利益的权利,而无代表和维护业主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不享有参加该案诉权,从而做出了驳回原告海景花园业主委员会的。一位网友甚至十分激动地写道:“惊闻以业主委员会无诉主体驳回诉讼,让全国业主心寒。如果业委会不能代表广大业主,谁能代表?不要让法律的某些环节成为现今极个别腐败分子可钻之处。呼吁相关部门还民一片天,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业主委员会处于尴尬的处境,也不利于保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2、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责权利不对等。物管条例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地开发商自行组建物业管理企业,并将其建设中的质量、服务承诺推到物业管理企业头上,使其成为“替罪羊”。比如业主按规定交2%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商收取后即自行挪作它用,并未按规定转到物业管理企业帐上。据广州市政府估计,广州各住宅小区建立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理论计算”数额应达30亿元,但这笔资金到2003年6月底只筹集到2亿多元,其中按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开设专户的只有5000多万元,其余的很可能已被开发商截留挪用,造成物业应维修时因资金问题无法维修的矛盾。物管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物业时,开发商应当向其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及相关材料,但由于物业管理企业是开发商自行组建的,所以,开发商便省了这一环节,将建设过程中的隐患推到物业公司头上,而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费首先来源于开发商,它不得不听从其安排,否则就只有走人。比如在南宁市文华园小区中,文华园物业公司就是开发商——国凯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组建,其人事权、财权均在国凯公司,当有业主因房屋建设质量问题而要求物业公司解决时,它便向国凯公司请示并按其要求执行。假如开发商不负责任,造成问题久拖不决,而业主只能认为是物业公司的责任,便采取不交物业管理费等措施来应对,物业公司收不上费用只能少服务或不服务,如此一来,便会形成恶性循环,对小区的治安、公共环境设施的维护极为不利。
3、业主大会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地位不平等,易引起双方的矛盾冲突。按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是业余的松散的没有法律地位的非赢利组织,而业主委员会只是其执行机构,法无明文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却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商业性组织,这种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必然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称,如建设单位能自行决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决定提高物业管理费,自行出卖或出租公共停车场等。当业主想按法律规定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就会发生新旧保安齐上阵的景观,殴打业主委员会成员,其后果可想而知。在广州市就曾发生过几起此类案件。
4、房管部门有权利、义务却无处罚责任,导致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无法及时成立,业主与物业公司(开发商)发生矛盾时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物管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10条明确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此可知,地方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和业主大会成立有监管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的召开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召开的。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困难极大。一是房管局作为传统体制下的国家管理部门,却在原有基础上无故增加其负担,而得不到相应报酬,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难以调动其积极性的;二是业主大会早已被看成是物业公司的“对手”,如果其按时成立又有相应地物业所有权权利,物业公司(开发商)即有被监督的可能,再加上政府部门的监督,物业公司想投机更是难上加难,只好循规蹈矩,其所得好处便大打折扣了,所以他们是极不愿意成立业主大会的。在此情况下,如业主大会遭遇阻挠时,地方房管部门应当如何做,如地方房管部门未尽其职时,又应当如何承担失职责任?这些问题由于物管条例未曾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房管部门几乎都不管。
二、解决对策
前面已经提到,我国物业管理在立法与实践中的困境极不利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完善我国现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是
解决上述困境必须着力解决的一项问题。有鉴于此,特提出以下对策:
1、立法上明确划分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前期物业管理)。首先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建设单位对开发完毕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小区住宅必须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其组成应由建设单位在当地房管部门指导下进行。规定入住率达到一定比例(如30%——50%)或首次交付使用达到一定期限,房管部门必须组织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如果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企业阻挠业主大会成立的,一定比例(如10——15%)的业主可向房管部门申请强制成立业主大会,房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否则,业主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诉讼,状告房管部门“不作为”。
业主大会成立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在一定期限内(如6个月)应当做出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在选聘新物业公司期间,建设单位必须将物管条例第29条规定的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说明文件等移交业主委员会保管,由业主大会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在房管部门的指导和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定聘后,业主委员会再将上述物业资料转交物业管理企业保管。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对业主委员会负责,最终对业主大会负责。以此杜绝“老子”遗祸“儿子”担罪现象发生,对现有建设单位已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限期分离办法解决,使建设单位逐步淡出物业管理行业。
2、立法应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建立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三者互相平衡制约、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体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通过建立团体关系、维护共同性物业权益的强烈愿望。它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对公共物业财产的管理权利,来自于区域内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以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授权的方式所做的委托,双方之间产生的是一种类似于信托性质的民事关系。可以说,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样的法律主体,是所有权人行使公寓化建筑物所有权的一种新的法律形式。但正如胡杰丰律师所说,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关系就如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关系,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一个内部机关,而不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它并不具备任何法律主体资格!这对于当事人的诉讼、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以及对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都将带来很大的困难和压力,它既不符合司法效率的原则,也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也使物业管理在立法与实践中脱节,并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可在依法成立并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业主委员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它负责实施其决议,代表业主大会对物业进行有效管理。这有利于改变业主与物业公司权责不对称的状况,从而有效地缓解矛盾,并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发生。
3、用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服务与被服务、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业主大会与政府的关系,它们之间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互相协助的关系。这一规定能更有针对性地解决物业管理纠纷,以南宁市澳洲丽园物业管理为例,物业管理公司就明确了本身的权利义务和地位,对于业主投诉的问题都能及时有效地以解决。这种到位的服务深受业主欢迎。业主就更加支持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形成良性循环。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应指导业主大会开展工作,两者相互配合,互相支持,互相协助,共同搞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卫生、交通、绿化等工作。
4、明确地方房管部门的失职责任,把物业管理的监督权授予广大业主。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起草行政法规,应当符合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物管条例应当补充规定地方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业主大会成立遭遇阻挠应承担的责任及其失职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广大业主也可以行使监督权,只有如此,才能够确保物业公司管理的规范化。
5、建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管理、使用、续筹与监督等均应明确到位,建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其使用情况、利息情况定期予以公布。从实际情况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一般有三种途径,第一是开发商售房时按房款2%收取,然后转给物业公司保管。第二是业主购房时不交专项维修基金,待用时再以业主大会决议形式筹集。第三是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中分两部分,一部分为平时物业管理支出,另一部分为专项维修资金。至于采取哪种方式续筹专项维修基金,也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参考文献]
1、夏善胜。物业管理法[M].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2、《物业管理条例》[N].法制日报,2003年6月20日第3版。
3、胡杰丰。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困境与解决思路[J].《现代物业》2004年第3期。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从而使物业发挥其使用价值,并使物业尽可能地保值、增值。物业管理的对象是物业,服务对象是人,是集管理、经营、服务为一体的有偿劳动。
二、物业管理市场现状
物业服务企业是按照市场化运作产生的,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提供有偿服务获取合理利润。现在大家都认为物业服务行业是朝阳行业,属国家大力扶持和鼓励的行业,要使其日益成长壮大,首要问题是保证其不能亏本运行,否则谁也不愿从事这个行业。而目前的实际现状是普通住宅楼(特别是老旧小区)各物管企业兴趣不大,写字楼、高档公寓大家争着干。其根本原因就是普通住宅楼收费标准低,居民的消费能力也低,而矛盾特别多,物业服务企业只能保本甚至亏损。
下面主要针对普通住宅楼(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研讨
1、无物业管理老旧小区问题多多
上世纪九十年代前建成的住宅小区,大多是单位福利房、拆迁安置房等普通住宅。房改后,房屋产权性质发生了变化,由业主个人和未参加房改的公房原产权单位混合而成的开放式小区(如上海路菜场片区,有单位购买的商品房分给职工和拆迁安置房),实际形成了无管理的状况:居住环境差、安全隐患多,偷窃事件常有发生,却无人管理;屋面漏水、墙面渗水、管道堵塞、化粪池漫溢、电线老化、楼道灯损坏等房屋公共设施无人维修。
由于老旧小区无人管理,住户就像一盘散沙,遇到问题大家都只能干瞪眼,“脏、乱、差”几乎成为这些老旧小区的代名词。
2、有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司运行不堪重负
在实行房屋货币拆迁前,城市拆迁是实行实物拆迁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前大多是多层安置房,九十年代初起,陆续出现了高层拆迁安置房。而高层住宅的配套设备远远多于多层住宅,主要是电梯、水泵、消防设备、配电房等,没有人管理是不行的。当时这种高层安置房建成后都是由开发商的物业管理公司接管的,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也是最低的。
以我公司的项目为例。是我公司10年前交付使用主要安置拆迁户的高层楼房,由我公司下属的物业服务公司接管其物业管理。十年前批准的物业费标准是0.3元/M2•月,十多年后的今天仍然是0.3元/M2•月。现将其物业管理费用作如下分析:如果仅仅考虑住宅部分的物业收入,十年前基本能够支付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而在今天,物管费标准至少需增加0.4~0.6元/M2•月,才能够满足工资开销。由于我们这两处含有裙房非住宅物业,所以才使得工资支付亏损有所减少。但从整个物业管理成本来看,这两处就使得物业公司亏损近20万元/年。
再加上电梯、水泵等公共设施经过10年的运行,已到更换期。每年物业公司需倒贴几十万元的各种维护、保养费用,物业服务公司早已不堪重负。这种模式如果再运作下去,一旦物业管理企业自身支撑不下去,唯一的选择就是离开。
依照现行的相关规定及市场运行机制,我们完全可以选择退出,以减少企业的亏损。但是我们没有,我们坚持了十年。其根本原因就是我们没有忘记企业的社会责任,没有忘记群众的根本利益。一个企业如果没有社会责任感,是不会得到社会的认可,也不可能长久的、可持续的发展壮大;一个企业如果没有社会责任感,就像一个人忘记了含辛茹苦的抚养了自己的父母,是会遭到人们的唾弃。与此同时,一个企业要想回报社会,对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仅靠社会责任感是远远不够的,要具备一定的能力。这个能力要在发展壮大中增强。只有在适度盈利的条件下,才能挑起回报社会的担子。一个没有盈利能力的企业不能称其为好企业,也根本谈不上回报社会。
简而言之,亏本经营物业管理,是管不好物业的,最终受害的只能是住户。
3、老旧小区出新后面临的新问题
老旧小区出新工程是区委、区政府落实“以人为本”发展理念,改善城区老旧小区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区品位的办实事工程,但出新后出现了新问题。
(1)物业管理没有跟进,公共设施运行无资金保障
在早期的小区出新工作中,由于没有落实出新后的长效管理,物业管理没有跟进,造成“一年出新;二年回潮;三年脏、乱、差、损;四年再出新”的现象,以至于三度出新、四度出新。,由于无人管理,很快就被破坏殆尽,又需重新出新。
楼道亮化也是出新的亮点。可我们经常看到亮化不久后,楼道又失去了光明。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电费无法解决。有些地方靠发动党员“认领”,这也不是长久之计。其实,在实施亮化工程时,也应融入“低碳”概念,可以采用新光源(如太阳能)。现在市有些小区准备试点了。如果能结合小区出新,采用“低碳”亮化,无疑对巩固出新成果大有帮助。
出新前考虑后期管理之便,出新后引入物业公司,加强长效管理,才能有效防止陷入“出新-回潮-再出新”的怪圈。
(2)物业费标准过低,物业公司无法正常运转
这种情况和前面的第2种(有物管的高层拆迁安置房)类似。
为了保持小区出新的成果,曾经也有物业公司参与了出新小区后的管理。但由于这些老旧小区的居民普遍收入偏低,“花钱买服务”的物业意识淡薄,物业费收缴缺口大。从调查情况看,和两年出新的21个小区中,15个小区有六家物业公司进驻,其中三家比较大,1个小区由原物业公司管理,但因无法收取物管费而退出。据了解,三家较大的物业公司皆亏损10多万元/年,其他小企业情况更糟糕。
据调查,上述15个小区共托管面积65.91万m2,物业费标准0.25~0.35元/㎡•月,亏损158.61万元,人员工资支出占大头。如年出新的钟阜路2号小区,出新前是出了名的脏、乱、差,出新后,引进了商厦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管服务也得到了广大业主的好评。但是,该小区总建筑面积99100m2,物业收费标准为0.25元,全年应收29.73万元(100%收缴),年调查小区的物业费收缴率只有49.8%,一年约14.8万元。物业公司为了管理好小区,按照标准配备了20名工作人员,工资支出32.28万元/年,不计算公司其他运营成本及营业税,年亏损17.48万元。这样必定造成物业公司无法正常运行,只能撤出。
(3)虽有物业管理企业介入,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大型维修无法实施
一般老旧小区(包括高层拆迁安置房)都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如果遇上需要维修或更换与业主生活、安全息息相关的大型设备(如水泵、电梯、消防设备等),经费就无处着落。于是业主“病急乱投医”,去找原房屋开发商,或向部门投诉。其实他们不知道,房屋、设备、管线等都是有保修期的,超过保修期的维修,不应由开发商承担。《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8号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都有明确规定,物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但前提是要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才能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否则要维修、更新大型设备,几乎是不可能的。
三、探索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新模式
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普遍认识到住宅小区有无物业管理,直接关系到生活质量的高低。同时,房屋的保值、增值也与是否有物业管理以及物管水平的高低密切相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方面迫切要求物业服务,另一方面又面临消费能力不足的问题。
鉴于以上的调研分析,我们大胆地提出了“属地管理、专业服务、政策扶持、业主自助、门栋自治、三位一体”的物业管理新模式。
1、实施属地管理
这一点其实有关部门已经在试行了。街道成立了“两站一中心”即“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站”,“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站”,“物业服务中心”,全面接管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只是试点地区有的落实不到位。
年12月3日,在住宅区物业管理体制创新工作现场推进会上,市房管局局长陆春林表示,在年12月底前,全市的各个街道将成立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到2010年3月,各街道都将成立“两站一中心”,同时,市也相应制定了街道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主要内容是:街道物业服务中心为暂不具备市场化物业管理条件或无人管理的住宅区提供物业基本服务,属于社区公益服务性质,实行政府补贴、有偿服务、合理收益、收支平衡或保本微利的原则。街道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物业基本服务主要包括公共秩序维护、清扫保洁、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下水道疏通、化粪池清理等,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是:多层住宅0.2~0.4元/㎡•月,高层及小高层住宅为0.4~0.6元/㎡•月
市物业管理部门自去年上半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挑选了10个街道,进行了物业体制创新试点,设置了“两站一中心”。据秦淮区房管分局相关人士表示,他们区的5个试点街道,物业管理补贴达到了150万元,对一直无人管理的老旧小区,则由街道收费管理。交由街道托管的老旧小区物业费收缴率达到了70%,半数以上的小区收缴率超过90%。
不过据我们所知,有些试点街道落实的不理想。比如区的试点街道中央门街道,其所管辖的三牌楼地区,这里的住宅大多是十多年前的拆迁安置房,没有物业管理,也没有收物业管理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理应由实行试点的中央门街道物业服务中心进行管理。可是,前不久这里的设备出现问题,街道居然找到原开发企业,这是没有道理的。试想一下,如果是外地的开发企业,他们可能早就离开了,还能找到他们吗?再说,房屋保修期都是有规定的,设备只能保两年。而且,作为试点的街道,政府都是给予补贴的。所以,作为街道的物业服务中心,应端正思想,真正管理好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敢于承担责任,为民服务,做到管理到位。
2、引进专业服务
试点时毕竟“点少面窄”,人员管理分配跟得上。而一旦推广起来,特别是我们区,老旧小区多,管理人员和精力显然严重不足。同时也为了能规范化长效管理,物业服务逐步过渡到市场化管理,可以吸收正规物业管理企业参与老旧小区的管理,由街道牵头成立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但要保证物业服务企业不能亏损经营,要保本微利,否则,物业管理是不会长久的。
3、加大政策扶持
主要是从两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一方面是针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规定,建立规范的物业管理经费不足的补贴机制,对参与老旧小区管理的物业公司,按照管理面积给予补贴,适当减免物业管理企业的税费。
从前面的分析不难看出,要维持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常运行,住宅物业管理费多层至少要达到0.6~0.8元/㎡•月,高层0.8~1.0元/㎡•月,这与市里制定的街道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相差甚多。相差部分就要靠政府给予补贴(事实上在试点小区,政府都进行了经济补贴)。如果以多层来测算,向居民收取0.3元/㎡•月,收缴率预计70%,(相当于收缴率按100%时,物业费0.2元/㎡•月),而多层物业管理成本实际至少需要0.6元/㎡•月。区老旧小区面积约500万㎡,若按0.4元/㎡•月补贴,政府每年需支出约2000万元作为后期物业管理的费用。
另一方面是针对低收入住户。政府应当提前考虑到这些低收入人群的民生问题。许多地方已经采取对普通小区实行财政补贴的方式,就像政府对经济困难的人群在无力购房的情况下,根据不同情况可以申购经济适用房、承租廉租房,以使这部分人群也能改善居住条件。同样对低收入人群采取物业服务费补贴政策,建立完善的低保户物业管理费补贴申请、审核、进入和退出机制。可以采取“先交后返”的物业费收取办法。努力做到低收入居民也能交得起物业费,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4、探索业主自助
鼓励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低收入者“以工代费”,通过应聘到物业公司从事清扫、门卫等服务工作,抵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5、推行门栋自治
建立以门栋为单位的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维修责任分担的物业管理模式。同一门栋的住户相互比较了解,也容易沟通。由于超过保修期的设施设备只能由业主自己解决维修和保养费用,所以,他们自己管理共有设施设备会更可靠,维修更及时。
6、实现“三位一体”
建立社区托管中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互动的物业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