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9:45: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村经营承包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立本合同的背景:
______年,由______镇农工商总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上由乙方承包经营,并且得到了发包方及其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同时也取得了______镇人民政府的批准。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所有的土地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标的、数量及四至范围
乙方承包的土地为甲方拥有的______亩土地,其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______年,但因乙方已于______年实际上已承包了本合同项下土地,故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用于种植葡萄、水果、种苗、绿化苗木等其他农作物。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义务
(1)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合同;
(2)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自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4)依据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乙方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法流转。
2.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六、承包金的数量及其支付期限
承包金为每年______万元,在每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付清。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否则,乙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的投入和违约金______万元。
2.乙方如违反了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并要求乙方赔偿给土地造成的损失;乙方超出合同规定付款期限的,则按每天万分之二支付未付部分的违约金。
八、其他约定
1.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严重毁损承包地的,在取得甲方、甲方村民代表及______镇人民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甲方同意对乙方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或按毁损土地面积在承包金中予以扣减,直至土地恢复种植能力;
2.甲方保证甲方村民不得在合同承包期内无故干扰、侵犯乙方的自主经营活动,如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必须予以赔偿。
3.承包期内,乙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乙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强迫乙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也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截留,且必须配合乙方土地流转事项,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
6.承包期内若遇政府征用,则除土地补偿金归甲方外,其余款项一律归乙方所有,未征用部分则继续承包,承包金也按比例调整。
九、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有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
十、本合同一式柒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壹份用于向有关部门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另贰份分别报南浔镇人民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特别条款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有充分理由相信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发包已取得了甲方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已报请南浔镇人民政府批准。如甲方未履行以上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效,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投入和违约金______万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农村承包权不能继承的观点及理由
在20世纪80年代,不少研究继承法的学者认为农村承包权不能继承。主要理由是:
1.农村承包权的标的即农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所以不发生继承问题。
2.承包合同关系是不能继承的。在农村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人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因当事人的一方(如承包方)死亡而终止,根本就不发生继承。
3.承包权不能继承。因为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利,不属于财产继承的范围,故此种权利不能继承。
4.农村承包绝大多数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家庭中的个别成员(多为长辈)死亡,其他家庭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发包方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发包方撕毁合同,承包方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从而维护承包制的稳定性。因此,那种只有承认承包权的继承才能稳定承包制的观点不成立。
(二)农村承包权可以继承的观点及理由
1.理论依据。(1)农村承包权是物权。按照现在比较通行的观点,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农村承包经营关系中:第一,承包地具有特定性。在农村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土质都是特定的,甲的承包地与乙的承包地是绝对不相同的。由此可见,承包地具有特定性。第二,承包人享有对承包土地的直接支配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即对承包土地享有直接的管理、占有、使用的权利。承包人对承包土地享有的直接支配权,是任何第三人,包括土地所有人都不享有的。任何人,包括土地所有人都无权干涉承包人对承包地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否则即为违法。第三,收益归承包人享有。依照现行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地上耕作、养殖、放牧等取得的收益,在交纳承包费用后的其余部分,全部归承包人享有。可见,农村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的全部特征,属物权的范畴。(2)农村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农村承包经营权是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的物权,即是他物权;并且,是以对承包地的管理、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故是一种用益物权。
我们知道,物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既然农村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是财产权利,那么,当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死亡后,承包权理所当然地成为遗产,成为继承的标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承包权的。
2.法律依据。1985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简称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虽然通常以户为单位签订,但农户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承包人,而且,每一个承包人承包的土地面积,应交纳的承包费完全相同。因此可以说,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实质上是个人承包。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只要法律明文规定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权就允许由继承人继承。可见,我国继承法并不排除承包权的继承,只是设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法律明文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1993年7月2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简称农业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此条规定,满足了继承法第4条关于“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条件。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从1993年7月2日起,即享有了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权。
(三)驳论
1.承包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承包人对承包地不享有所有权是事实。但承包人的继承人在承包人死亡后,继承的不是承包地的所有权,继承的是设定在承包地上的承包权即用益物权。所以承包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并不影响承包人的继承人继承承包权。
2.合同关系不能继承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承包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不是合同关系,而是农地承包权。因此,以合同关系不能继承为因,推定农地承包权不能继承是毫无道理的。
3.如前所述,农地承包权具有物权的全部特征,是一种他物权。具体地讲,是一种用益物权。既然农地承包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当然也就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依法可以继承的。所以,那种认为承包权是非财产权,不属于继承范围,不能继承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
4.否认农地承包权可以继承的第4条理由可概括为:“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个别家庭成员死亡,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发包方也必须按约定履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的观点。首先,此种观点无法律和政策依据。我国有关农村承包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中,从来没有此种规定。其次,此种观点没有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因为,从理论上讲,该观点是建立在农村承包户中每一个家庭成员均享有家庭承包权的全部权利,承担交纳全部承包费义务基础上的简言之,是建立在家庭整体承包基础上的。当然,我国农村承包的实际情况是,在以家庭的名义进行的农地承包中,并非每一个家庭(不管人口的多少)承包土地的面积、交纳的承包费都相同。承包地的面积和交纳承包费的多少是按人头确定的。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每一个集体组织的成员(即每一个人)承包土地的面积和应交纳承包费的数额都是明确的、相同的。家庭人口多的,承包土地的面积大,交纳的承包费也多;家庭人口少的,承包土地的面积小,交纳的承包费也少。每一个集体组织的成员承包的那一份土地,是其基本的经济来源和生活的基本保障。由此可见,农村承包实质上是个人承包,并非家庭整体承包。将我国农村承包视为家庭整体承包的观点是缺乏事实依据和理论基础的,因此也是不能成立的。
农村承包权的继承人范围、继承原则及继承的方式方法
(一)农村承包权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在解决农村承包权的继承问题时,考虑防止农地零碎化、防止农地荒芜、防止农村集体经济受损失三个方面的因素无疑是应当的、正确的。但是,为达到防止农地荒芜、防止农地零碎化、不使农村集体经济受损失这三个目的,就以剥夺多数继承人对农村承包权的继承权为代价是得不偿失的,会极大地影响农村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
我认为,农村承包权继承人的范围,应依照继承法有关继承人范围的规定确定,不受其他任何限制。具体地讲,继承人的范围包括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当然,只有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实际继承农村承包权。以现行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为农村承包权继承人的范围,可以通过灵活的继承方式来解决防止土地荒芜,防止土地零碎化,防止集体经济受损失的问题。
(二)农村承包权继承的原则
从性质上讲,农村承包权的继承是一种物权继承。因此,必然无条件地遵循继承法规定的继承的一般原则。又由于农村承包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与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继承比较起来,有显著的区别。故对农村承包权这种特殊的物权继承,还必须遵循若干特殊的继承原则。
1.一般原则。包括:(1)男女平等原则。在继承问题上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均有继承权利;在分割遗产时,不因性别的不同而多分或少分。若分割遗产的其他法定因素相同,仅是继承人的性别不同,那么,原则上不同性别的继承人应当分得数量相同的遗产。(2)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权利义务一致是指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多少,原则上应当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义务的多少相一致。在均有条件和能力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谁对被继承人尽的赡养义务多,就应多分遗产;谁尽的赡养义务少,就应少分遗产;谁没有尽赡养义务,法院就可以判决不分给他遗产。(3)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实行特殊保护。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多分遗产;在遗嘱继承的情形下,如果遗嘱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将全部遗产用遗嘱的方式指定其他继承人继承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后,其余的遗产才依遗嘱继承人继承。
在解决农村承包权的继承问题上,坚持上述三个一般原则,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确定继承人的范围;二是当继承人为2人以上时,确定各继承人实际应当继承的农村承包权的多少和有无。
2.特殊原则。(1)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即在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确定继承人均享有对农村承包权的继承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承包权的客观状况和继承人的实际情况,灵活机动地确定承包权的继承方式、方法,不能照搬财产所有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继承的方式、方法,力争农村承包权继承的最佳社会效果。(2)有利于发挥农地经济效益的原则。此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基层组织)在处理(调解)农村承包权继承纠纷的过程中,要以此作为衡量调解或判决方案是否恰当的标准。(3)有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防止土地进一步零碎化原则。农地实行规模化经营,才能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农地的过份零碎化,不仅不利于生产经营,而且也必然影响农地经济效益的发挥。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农村承包权继承纠纷的过程中,在提出、设计继承农村承包权的判决或调解方案时,在确定农村承包权的继承方式时,必须坚持有利于农地规模经营、防止土地零碎化的原则。违背此原则的继承方式、方法和判决、调解方案,都是不科学、不可承的。(4)尊重承包人的财产权利原则。因为承包人享有的农村承包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尊重和保护承包人对承包土地享有的物权权利是我国法律的基本要求。坚持此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工作中,一是切实保护继承人对农村承包权的继承权,若遇组织或公民侵犯他人对农村承包权的继承权时,应排除防害,制裁侵权行为;二是有遗嘱继承时,在遗嘱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应保护遗嘱继承人对农村承包权的继承权。上述四个特殊原则,适用于根据一般原则对农村承包权的继承问题进行衡量后,承包权的继承人仍有2人以上的情形。也就是说,特殊原则适用于承包权的共同继承中,具体地确定农村承包权的继承人,以及各继承人继承承包权的方式、方法。
(三)农村承包权继承的方式方法
根据农村承包权继承的特点,在不违背前述农村承包权继承的特殊原则的基础上,当农村承包权的实际继承人为2人以上时,可采用如下继承的方法:
1.共同继承。此种方式主要适用于:(1)继承人所继承的农村承包权不宜分割,如果强行分割,会导致土地零碎化,或大大影响所继承农地经济效益发挥的情况。(2)继承人愿意共同继承。共同继承的具体方法又可分为两种:一是数个继承人共同承包、共同投入、共同经营、共同承担承包费,定期分配承包收益。此种共同继承的方法,从继承的标的看,适合于耕地、水面、荒地、林地、果园等承包权的继承;从继承的主体看,适合于各继承人生活在同一经济组织(如继承人都生活在同一村、同一社的)或各继承人居住地距继承的承包地较近的情况。因为各继承人居住地距继承的承包地较近,才便于继承人共同承包经营,发挥承包地的经济效益。二是由继承人轮流承包。此种继承方法是指各继承人轮流承包一定的时间,承包期内的收益归承包者,承包费亦由承包者交纳。轮流承包的期限可长可短,但最短不得短于一年。耕地、渔塘等每年收获一次的承包权的继承,可以采用此种共同继承的方法。
2.分别继承。此种继承方式是指各继承人分别继承一部分承包权。分别继承只能适用于所继承的承包权分割后不会使农地零碎化,不影响其经济效益的发挥,且各继承人又不愿共同继承的情形。具体地讲,对荒地、林地、果园承包权的继承,一般可采用分别继承的方式;所继承耕地面积比较大的,也可以采用此种继承方式。
第一条保护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使用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
第四条区农工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管理,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的合同签订,负责流转合同的鉴证工作。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五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必须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六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第八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九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第十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一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愿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互换时,当事人应当签订流转合同。
第十二条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转让。
第十三条承包方以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在发包方和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成立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的其章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报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区委农工委备案,还应向区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应向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四章流转管理
第十五条社区(村)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员,定期搜集农村土地流转供需信息,并及时将所搜集、汇总的流转信息上报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将信息筛选分类后挂牌,同时上传到江宁区农业信息网。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对自己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负责。
第十六条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就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统一与受让方进行协商。
第十七条流转合同签订前,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应对受让方情况进行审查(同村同组承包户相互间转包、租赁、互换土地的不审查)流转面积100亩以下的由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查,其中单宗15亩以上的报区农工委登记备案;100亩以上的由区农工委会同街道组织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履约能力以及土地流转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区位总体规划要求和项目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等。
第十八条发包方或中介组织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订立合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必须包含流转的面积、位置、期限、价位以及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要素,当事人还可约定其他内容。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的剩余期限,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
第十九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因承包合同签订不当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纠纷,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之后,鼓励流转当事人到发包方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经其办理鉴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办理鉴证后一个月内,可以派员回访当事人一次,以了解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农村土地流转地价评估应依据流转地块的流转方式、使用年限、地质、利用率、区位、农业基础设施状况、获利能力等情况确定。不得损害农民经济收入权益。
第二十一条本区区域内,实行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土地流转指导价根据区位差异分为三类:一类片区通常不低于700元/亩;二类片区通常不低于600元/亩;三类片区通常不低于500元/亩(均不含二次分红,对以前生效的土地流转合同,属于流转期限长、价格显失公平的约定,流转双方可从实际出发,共同协商,签订相应价格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档案,主要包括农村土地资源信息库电子档案、土地流转状况电子档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当事人申请、委托流转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评估报告、流转合同以及流转合同纠纷调处(仲裁书)等文书档案。应以年度为顺序,按村组类别、流转五种形式进行立卷。对流转面积15亩以上的实行大户登记备案制度,报区委农工委汇总、备案。
第五章纠纷调处与仲裁
第二十三条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职能。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其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纠纷调处工作。
第二十四条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本着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调解可以简化程序,尽快疏导解决纠纷;仲裁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确保仲裁依法、公正、合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适用本办法调解、仲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入股)流转过程中,其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等事项发生的争议。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流转合同依据《合同法》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认定合同无效,变更或撤销流转合同:
(一)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流转的
(二)依法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擅自流转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损害对方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
(六)没有取得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流转合同的
(七)强迫承包方进行流转的
(八)擅自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的
第二十七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责任:
(一)借流转之机收回、调整承包土地的
(二)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三)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四)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违法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物权属性
自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以来,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就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焦点,并形成了债权说、物权说、双重性质说等观点。在国家层面,虽然长期以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众多的部门法和政策中表现出极强的物权特征,但直到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才将其明确定性为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
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利用其使用价值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除具有物权的一般特点,如对物的支配性、排他性、对世性以及绝对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用益物权以在法律设定的范围内对物的使用价值的利用为内容;第二,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为限;第三,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即其设定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享有其他权利为前提;第四,用益物权的实现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比照用益物权的特征,可以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对承包地的支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置是为了使土地作为不动产所具有的在生产和生活方面的使用价值能得以充分发挥。承包人占有承包地、自主决定从事何种农业生产、完全享有生产所带来的收益,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将承包权进行流转;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即在同一块土地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承包经营权或和已设定的承包经营权相抵触的其他权利,否则就构成了对承包经营权的侵犯,权利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排除;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世性和绝对性。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定,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成为义务人,除有法律规定外不得妨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现不需不特定义务人的积极作为,只要求他们履行不得侵犯的消极义务;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不以承包人对土地存在其他权利为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国家法律设定,其取得虽以农民集体成员资格为前提,但是资格只是一种身份状态。资格尽管往往会引起某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本身却不包含任何权利义务内容。
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限制
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的必要限制主要体现在承包人在利用承包地时应尽的义务上。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维护土地农业用途的义务
这项义务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中,要求承包人在经营承包地时应符合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的用途,不得随便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的改变分三种情况,不应一概而论,要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况下,承包地的全部被用于非农用途,如改耕地为工业用地或者住宅用地,对此,若无合法审批手续,则应予以绝对禁止;第二种情况下,承包地的部分改变了农业用途,如承包人为了农业生产管理的方便在承包地上建设房屋的行为。对此要分析部分承包地用途的改变是否为农业生产所必需以及被改变用途的承包地的面积是否限定在合理的界限内,如果上述两个条件具备则不宜做禁止性处理;第三种情况则相对比较复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农业应做广义的理解,即农业除种植业外还包括林、牧、副、渔业。由于《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确认了对耕地的特别保护,当承包人未经法定程序将耕地改为其他农业用途时,应定性为未履行维护土地农业用途义务的行为。问题是,在林、牧、副、渔业之间是否允许土地用途的随意改变以及林、牧、副、渔业用地能否随意改做耕地呢?对此,我们要从所涉及的承包地的历史用途、国家的土地规划、当地的农业结构以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等多发面予以考虑,在对各种因素做出整体的综合判断后,才能确认承包地用途的改变是否合法。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合理利用义务
此项义务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可分解为地力维持义务和不得抛荒的义务。地力维持义务要求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至少要保持承包地原有的肥沃程度,至少要维持承包地原有的产出能力,因为即使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过度使用土地而不维持土地肥力同样是对农业资源的破坏。地力维持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该履行的一项合理义务,但是由于影响地力维持的不仅有承包人的主观意志,还有承包人的经济能力、维持地力的经验技术、承包地的周边环境(有无污染源等)、国家的技术支持等诸多因素,仅仅由承包人来承担这项义务显然有失妥当,应由国家、集体和承包人共同负责。
土地不得抛荒义务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在权利存续期间应在承包地上进行耕种、经营等农业生产活动,不得废弃对承包地的使用。造成农民抛荒的有经济的、自然的、社会的、政策的以及制度的原因,但是原则上可以归结为较低的农业收入以及农民无力从事农业生产。避免农民抛荒土地,单凭一项法律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应从多方面着眼,完善农业生产配套措施,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建立承包土地的合作经营机制、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以及稳定、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等等,从根源上使农民善待土地。
(三)关于土地承包费的收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费是承包方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方交纳的款项、实物或者应当履行的劳务。与承包经营权人维护承包地农业用途的义务和土地合理利用的义务不同,承包费涉及的是基于承包合同而产生的给付义务,而不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本身进行的限制。尽管如此,由于土地承包费的问题不论在法理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有着不应该忽视的意义,故于此一并探讨。
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费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对于四荒土地的承包明确规定了承包费的收取,而对于家庭承包则未置可否。从法理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而产生的用益物权,虽然具有其独立性,但在实质上仍可以理解为“是所有权人为更好地发挥所有权的作用而使非所有人行使其对所有物的权利”。承包人虽为农民集体的成员,但是两者毕竟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有着各自独立的利益,因此完全可以将承包费理解成在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民集体为实现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权能而收取的对价。从现实看,2006年农业税的取消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切断了集体的一个重要收入来源。虽然理论上集体可以通过四荒地的发包、发展集体企业等形式实现公共积累,但毕竟各地的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集体的财政状况也因此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就必然导致一些集体无法为成员提供必需的公共产品、生活保障设施。
虽然从法理上和现实需要上看,承包费的收取都有其合理性。但问题是承包费会增加农民的负担,使国家废除农业税的政策变得没有意义。产生这种顾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历史上曾独立存在过的承包费被归到了其他涉农税费的名目下,从而具有了行政收费的性质。在本质上,税费和承包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应混淆。税费是国家调节不同阶层收入、对利益进行再分配以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手段。由于农业本身就是一个弱质产业,且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居民的收入远远落后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再征收农业税非但不能实现社会公平,反而加大了农民负担,使贫者愈贫,因此国家才做出了取消农业税的正确决定。承包费虽然也要求一定的利益支出,却不具备调节收入进行利益再分配的功能,它是用益物权人为取得用益物权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的对价,反映的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且这种关系发生在有天然联系的农民和农民集体之间,具有封闭性,不存在第三者来分享农业收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承包费说到底还是用来服务于农民个人的。有学者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在村财务公开和民主决定集体经费使用的前提下,大部分农民还是支持交纳一定费用的。
综上,法律可以考虑明确集体可以收取承包费,但是否收取、承包费的数额、形式等具体问题则可以交由农民集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民主讨论予以确定。同时规定两项基本原则,第一,承包费必须用于集体的福利;第二,承包费的交纳与否不能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得失挂钩,这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身份性的物权的特征决定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与承包土地的经营方式
《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强化了承包地的经济价值;另外,《物权法》延续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关承包地调整的规定,等于承认了承包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并规定了承包人维护土地农业用途和土地合理利用义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合理限制。这种立法模式,在尊重我国国情的同时,考虑到了社会的发展,应予以充分肯定。在考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与承包土地经营方式的关系时,也应兼顾《物权法》这两方面的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内在地要求作为承包经营权客体的土地的经济价值最大化,否则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用益物权要么毫无意义,要么就是一种剥夺。要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价值,必须要对土地进行合理配置和利用。而土地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不能通过行政命令和政治运动的方式来实现,而应该让农民自己选择和创造能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让农民的自我选择和自我创造成为可能,因为与债权不同,物权的实现不依赖于任何人的积极作为,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定,承包人即享有了在法定范围内对承包地进行支配的自由,并可以排除来自包括土地所有人在内的一切不法干涉。在这个意义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为承包土地经营方式的多样性提供了法理基础和强有力的保护。
从另一个角度出发,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所到的合理限制同样为不同的承包土地经营方式划出了一条不能逾越的底限:第一,不能以创新承包土地经营机制为借口,非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第二,不得改变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本身,即在任何经营方式下都应保留农民自己经营自己承包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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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承包;农村政策;问题调查;承包纠纷;承包制度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06-0008-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0433
201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搞活承包经营权权能的意见”文件的出台,明确提出了要求“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增进农民利益,以确权登记为基础,以赋权活权为重点,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创新管理机制,实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要求。为保证这项政策更好地落实,针对近几年来我们镇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逐渐增多、矛盾日渐突出的现状,落实省办意见,妥善解决各类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就平湖市新埭镇进行调查的情况和思考:
1 土地承包基本情况
平湖市新埭镇1983年实行土地承包,第一轮土地承包期为15年。1998年国家出台了新的土地承包政策,延长了土地承包期限30年,为此和全国各地一样,直接在一轮的基础上,延长了二轮土地承包,核发了二轮土地承包权证。至2004年为止又完善了二轮土地承包。承包土地面积为55618亩。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万多亩,占全镇承包面积的59.3%。
通过调查表明,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和农民负担的减轻,农户经营承包土地的积极性逐年提高。特别是近几年各级惠农、扶农政策的出台和逐步落实以及土地流转费用政策的落实,以农户“要承包权、要土地流转费用”为主要特征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正在逐步升级,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引发的上访、群访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不稳定的因素,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共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已经成为目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务之急。
2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在调查中发现,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表现为三类:一是要求回归土地承包权,引发纠纷。由于受惠农政策和土地流转效益利益的驱动,原来部分农村劳力和家庭外出务工经商收入不理想,过去因撂荒或者土地平整时自愿提出退包的土地承包权以及因其全家户口迁至城市户口退包的土地承包权,要求收回土地承包权利;一部分现有承包户受土地流转费效益驱动或其他原因,不愿放弃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形成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二是要求承包土地收益分配权利,引发纠纷。如一个村土地整村流转后,由于流转政策与镇确定的政策不一,为此在土地整村流转后因土地流转收益分配问题带来个别农户直接到省办越级上访。除了土地流转村外,其他涉及的5个村中也有此类问题。三是要求解决遗留问题,引发纠纷。对二轮承包以前就存在的历史纠纷或其他问题。
通过调查认为,诱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承包权的自动放弃。2004年前,由于土地耕作已不再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唯一渠道,农民进城打工、做生意等获得的非农收入占农户全年总收入的比重逐年攀升以及承包田交款负担比较重。部分农民自动放弃承包权,弃田撂荒,举家外出或主要劳力外出,多年杳无音讯,不迁户口,不交税费。为了不让税费悬空,村集体想了多种办法来解决这个难题,并且在2004年完善二轮承包时与涉及的农民签订了土地变更合同,部分农民退出了部分承包权。但随着惠农扶农政策的出台落实和土地流转收益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引力的增加,部分过去自动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农民纷纷“解甲”归田,要求耕种原承包地。二是承包权利的随意转移。在完善二轮承包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基本处于无序的农民自发流转阶段。流转的基本形式是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委托代种等。但无论哪种形式的土地流转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仅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口头协议,就草率地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地进行转让或互换。这些承包土地的随意转移,从转移之日起就深埋隐患。三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遗留问题多。一些村在二轮承包以前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占用承包耕地栽种经济林、开挖渔塘等,在二轮承包时,没有对土地进行适当调整,为土地承包经营埋下了隐患。部分农民要求对过去结构调整已形成的多种经营基地退林还田,退渔还耕,要求划分到户,分户承包经营,因而引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调查认为,上述三大诱因是引发当前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症结所在。究其深层原因:一是认识上的缺位。部分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重要性的认识不够,考虑眼前多,考虑长远少。二是落实承包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不到位,留下了隐患。调查中发现,当时大多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视作可有可无,无关紧要。三是政策法规的执行缺位。与《农村土地承包法》配套的权证管理、流转规则、仲裁规范、执行不到位,基层对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的难度高和随意性加大,缺乏权威性和说服力。四是基层经营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严重不适应。在2006年县乡机构改革中,经营管理机构形式多样,职能弱化,人心涣散,难以承担繁重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3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建议
3.1 进一步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
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进一步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础上,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目前政府要求对第二轮承包土地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
3.2 加大协商和调解力度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调解达成协议,应当要求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应当帮助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3.3 认真、慎重地解决具体问题
对于农村产业结构村留下的遗留问题要认真慎重地解决。已成片开发、形成规模、效益较好的经济林、水产基地等,由村集体进行招标承包,所获承包收入用于化解村级债务和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对土地分配不公或人地矛盾突出的现象,在大多数群众同意情况下,利用机动地适当进行调整。对于“弓口”悬殊问题(人多田少,田多人少),原则上维持现状。
3.4 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村镇、市(县)、市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
建议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充分考虑现阶段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保留专门工作机构,安排必要的经费,以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人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人调解。市要定期组织对基层专职人员进行培训和交流,以促进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的逐步规范。
参考文献
一、指导思想
农村有线电视网络是把县委、县政府方针政策传送到农村的一条重要渠道,也是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的重要平台。切实维护和保障这个网络的稳定、高质量运营,既是一项政府的德政工程、民生工程,也是实现城乡统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
按照“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采取“资源国有化、投资多元化、管理标准化、网络一体化”的方式,实现对我县农村广播电视网络的集中管理。
三、职责分工
目前,我县农村有线电视县乡联网工作和“十一五”村村通工程已完成,在此基础上实施全县农村有线电视网络集中管理,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必须明确职责、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稳步实施。
1、县政府办职责:负责做好集中管理上下协调和督办工作。
2、各乡镇政府职责:负责将所辖范围内有线电视网络管理权移交给农网中心,并时协调解决集中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县文广新局职责:负责组织实施集中管理工作和十二五“村村通”工程,编制规划,制订方案。负责建设、管理农村有线电视网络中心,负责集中管理后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把高质量信号传送到农户家中。
4、安广网络祁门分公司职责:负责无偿提供有关电视节目信号源。
5、电信分公司职责:负责将广播电视信号传送到各乡镇,到农网中心自行架设光纤到乡镇时止,并为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的拓展提供方便。
6、移动分公司职责:负责为农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方便。
7、供电公司职责:负责执行广播电视“村村通”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
8、地税局职责:负责执行国家对农村有线电视经营单位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政策扶持。
9、财政局职责:负责对广播电视网络集中管理予以资金支持。公安、人社、工商、法制等部门配合做好集中管理实施中的相关工作,确保集中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各乡镇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有线电视网络集中管理的重大意义,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要深入做好宣传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成立国有祁门县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管理中心,与县“村村通”工程办公室合署办公,由文广新局负责人兼任中心的法人代表,负责统一管理全县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的运营。
(二)改造中心机房。鉴于下一步发展数字电视,避免重复投资,村村通广播电视传输中心机房设在安广网络祁门分公司,传送广播电视节目暂定35套(31套电视节目,4套广播节目)。
(三)回收经营管理权。从即日起,各乡镇不得与所辖区域内有线电视网络承包人员续签经营承包合同。原乡镇投资建设的有线电视网络和“十一五”国家投资建设的“村村通”工程网络,由各乡镇政府无偿回收并移交县农网中心;由个人投资建设的有线电视网络按照入户安装数量、工程质量、工程建设时间等相关内容,制定全县统一的自建网络收回补助标准,逐步回收经营权。
(四)网络升级改造。全县采用1550nm光传输设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2年网络升级改造总体任务
更新改造前端机房设备;为县城周边7个乡镇提供信号源。
该两项任务分三步实施:
1、4月底前完成机房设备、主干网络改造设备的招标采购。与电信和移动部门协调光缆通过管道出城以及附挂杆路路由,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安装协议。
2、5月份完成更换卫星接收天线、更换卫星接收机(部份)、增加电视节目(2套)、调整广播电视节目传输频道(部份)、增加UPS不间断电源等工作。
3、采取租用杆路附挂光缆的形式为祁山镇、金字牌镇、平里镇、小路口镇、柏溪乡、大坦乡、塔坊乡提供1550nm光信号源,施工工期为2012年5月至12月。
第二阶段:网络升级改造目标任务
完成凫峰镇、溶口乡、芦溪乡、祁红乡、历口镇、渚口乡、古溪乡、闪里镇、新安乡、箬坑乡、安凌镇、牯牛降观音堂风景区主干光缆线路附挂施工,年底前为上述12个点提供1550nm光信号源,停止1310nm信号传输。
10月底前解决金字牌至柏溪乡溶川村等部分采取租用电信网络覆盖的村组信号传输问题,避免造成停播事故。重点在县城周边村组,通过中心机房1550nm光信号直接覆盖县城周边村组,并对同轴电缆传输分配网进行升级改造,改造范围涉及城郊、胥岭、乔山、灯塔、路公桥、花桥工业园区等。
第三阶段:逐步以乡镇为单位,全面落实对原网络实行升级改造,使其达到传送数字电视信号标准。适时传送数字电视信号
五、措施保障
(一)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农村有线电视网络集中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文广新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财政、公安、工商、人社、广播电视台、电信、移动、供电、安广网络等单位负责人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指导县乡有线电视网络的集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新局,负责承办集中管理具体工作。
(二)资金筹措
一是县政府在“十二五”期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的建设、维护、经营权回收。二是争取“十二五”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项目资金。
第一条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农村宅基地、废弃工矿企业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的行为。
第二条为深入开展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5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1〕2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中心村镇建设、村庄整治及下山脱贫工作相结合,切实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居住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发展粮食生产能力。
第四条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当超前,科学编制村庄布局规划和乡镇、村庄建设规划,以规划统揽全局,指导和推进新农村建设,带动农村社区发展。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建设用地复垦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复垦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安排和项目立项报批、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筹措与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水利、农业、林业、财政、规划建设、统计、审计、监察、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提供优质服务。有关部门具体职责由市政府办公室另行发文确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实施建设用地复垦的主体,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复垦资源调查,项目所涉及的拆迁补偿与安置、土地调整、政策处理、工程招投标、工程现场管理与监督、调处。
第二章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必须在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禁止开垦区、城市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区实施。
第七条项目立项及实施程序
(一)书面申请。符合复垦项目立项条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立项申请。
(二)实地踏勘。市国土资源局受理项目立项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并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可否立项意见。
(三)申报立项。经实地踏勘认定可以立项的复垦项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反映项目区内地类、土地权属界线、界址的1:500~1000实测地形图、规划设计图,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及项目区现状照片。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浙江省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呈报表(单位面积统一使用公顷,要求准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4)项目区内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农户同意的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书面决议,农户户主签字同意率原则上要达到100%。
(5)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方案。
(四)立项报批。在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确认。
(五)工程招投标。经批准立项的复垦项目、集中安置点土地平整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工程,必须进入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公开对外招标发包,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六)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由市国土资源局与项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责任书应明确复垦的地点、范围、面积、工程建设内容、项目竣工时间等。
第八条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严格组织工程施工,加强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做好技术指导服务,严把质量关。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时提供有效的保障措施。
项目区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拆迁、清除,需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
第九条项目建设标准
(一)新增耕地图斑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全部拆除,项目区内碎石必须清除。
(二)土地、水利等条件符合垦造水田的不得垦造旱地。
(三)同一田块内田面应保持平整;与农田相邻的地块,如复垦成水田,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土壤耕作层不得少于30厘米,适合农作物耕种要求。
(四)坡度大于15度的,必须设置成水平梯田,不同水平梯田间高差在1米以上必须设置石砌田坎,并用砼压顶。
(五)7亩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土地,7—15亩的要有生产道,15亩以上的应设置田间道,道路布局合理畅通,斜坡路及4米以上道路外侧应当砌石,路面夯实。
(六)水利设施配套,7亩以上的应布置排水沟,复垦为水田的应有沟渠配套。无水源保证的地方,按需建造灌溉用的蓄水池。
(七)复垦后的耕地必须种上农作物。
第十条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经初验合格,由市国土资源局向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复验认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验收表(面积单位统一使用公顷,要求准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二)分村面积认定表(需加盖测量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公章)。
(三)复垦前后地类统计表(测绘单位公章)。
(四)农业部门认定(涉及新增耕地划为标准农田的,需加盖公章)。
(五)复垦前后土地权属认定(需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公章)。
(六)新增耕地图斑表(需加盖测量单位公章,合计面积需与竣工验收表中实际新增耕地面积一致)。
(七)如规划设计有调整,需立项批准单位出具项目调整说明。
(八)涉及河域滩涂的,需水利部门出具意见;涉及林地的,需林业部门出具意见。
(九)复垦后的耕地耕种承包合同或分户耕种清册。
第十一条复垦耕地种植管理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市国土资源局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复垦耕地承包经营责任书,督促村队及时将复垦后的耕地对外发包,鼓励集中承包、规模经营,严禁抛荒。市国土资源局暂留30%的乡镇、街道复垦奖金作为新增耕地种植保证金。一年后通过种植复查合格的,保证金退还;种植复查不合格的,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实施拆迁补偿与安置,必须充分维护土地、房屋等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使拆迁户迁得出、安得住。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项目立项后,应认真做好项目区内人口、户数和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调查摸底,查清需拆迁安置的人数、户数,需拆迁建筑物、构筑物的类型、面积,以及需迁移、采伐、损毁的林木、青苗等的种类、数量,为补偿、安置提供准确的数据。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拆迁补偿范围:
(一)住宅:按结构分为砖混、砖木、泥木,按权属合法性分为村民合法住宅、应拆未拆住宅,未批先建住宅。
(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厕所(除生态性公共厕所按砖混结构住宅标准补偿外)、猪舍、牛舍、围墙、水泥晒场、水井、坟墓等。
(三)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前屋后的经济林、青苗等。
(四)通讯、广播电视、电力杆线明显影响工程施工和复垦后土地耕种的,应当迁移。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费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户造册,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补偿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下拨到乡镇、街道财政,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核准后的补偿额发放到户。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妥善做好复垦项目区拆迁户的安置,负责建房用地的调整、落实,鼓励拆迁户利用中心村、集镇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建房落户;新建的集中安置点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广泛征求拆迁户的意见,合理选址,科学规划,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安置拆迁户,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十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做好拆迁户安置宅基地用地报批手续的办理。分散安置的每户建筑用地面积按市政府统一规定大户125m2、中户110m2、小户90m2的标准申报;集中安置的每户建筑用地面积原则上统一按110m2标准设计户型,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审批。
第十八条坚持一户一宅。凡拆少建多的拆迁户,其差额部分宅基地,应缴纳100元/m2安置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配套成本;凡拆多建少的拆迁户,其差额部分宅基地(不含应拆未拆、未批先建的房屋),给予80元/㎡的标准补偿。世居非农业户口拆迁户,凡其房屋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农业户口拆迁户标准安排宅基地。房屋拆除后不申请安排宅基地的,按原土地使用权证的建筑占地面积80元/m2的标准补偿。
第十九条实行集中安置的新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无偿提供安置土地,平整和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资金纳入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成本。
第四章项目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来源:
(一)复耕指标使用收回的成本。
(二)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部分。
(三)造地改田资金专项用于耕地复垦部分。
(四)省补宅基地整理资金。
(五)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家、省返还部分。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一)勘察测绘费。
(二)规划设计费。
(三)拆迁评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
(四)林木、青苗补偿费。
(五)林木采伐报批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绿化费、水土保持费、地力培植费。
(六)复垦工程建设资金。
(七)集中安置土地报批费用及土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等资金。
(八)复垦工作业务费,乡镇、街道工作经费。
(九)项目会审、验收、奖励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投资控制标准: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宅基地整理项目,必须垦造水田,项目投资按经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投资预算控制,并按获取复垦指标给予乡镇、街道和村3000元/亩的奖励(含工作费);建设20户(含)以上集中安置点的,给予5000元/亩的奖励(含工作费)。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宅基地整理项目,垦造水田、旱地的分别按获取复耕指标2万元/亩、1.4万元/亩包干控制投资预算,其中奖励1400元/亩(含工作费)。
(三)废弃工矿企业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垦造水田、旱地的分别按获取复耕指标1万元/亩、0.4万元/亩包干控制投资预算,其中奖励1400元/亩(含工作费)。
第二十三条复垦项目投资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在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后,根据审核的规划设计方案、投资预算方案下达。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分期拨付。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独立核算、自求平衡。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对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论证,作出设计变更和投资预算调整方案,并经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审后方可准许。
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编制项目投资决算,自觉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的项目审计。
第二十八条复垦工作业务费按复耕指标收取投资成本总额的4%提取,其中0.5%—1%用于奖励相关有功人员。
第二十九条复垦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另行制订细则。
第五章土地权属管理
第三十条在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前,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应做好原有各类土地的权属调查,摸清各类土地的权利人及其合法性,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凡应当注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及时予以注销登记。
语文高考改错是着重考察语言运用的能力的命题。从近几年的命题看,几乎都是修改常见应用文的各种毛病的题目。那么接下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高三语文改错题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高三语文改错题技巧一、压缩法
一些结构复杂的长句,采用压缩法,删去枝节,留下主干,就会很快发现其中的问题。例如:他做事认真,待人诚挚,在生活和工作中,确实用自己的行动塑造了巨大的人格力量,感动和引导着周围的人们。
这个句子“塑造了巨大的人格力量”中“塑造人格力量”动宾搭配不当,应作修改。
二、化解法
对一些语句内在关系复杂的句子,可采用分解成小步聚的形式加以化解。例如:加快西部地区发展的步伐,除了要尽力争取国外投资外,努力发展高新科技产业、节约用水,也是能否发展西部经济的一条重要的路子。这个句子,我们可把“高新科技产业、节约用水”拆开来,再分别搭配,即为“努力发展高新科技产业”和“努力发展节约用水”,就比较容易看出后半句的搭配问题。
三、替换法
对于一些吃不准的结构或句子,我们可根据其结构,用自己熟悉的语词替换陌生的语词,从而很快作出判断。例如:教育部实施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即将推行,这将会给假文凭制造者以致命的一击。如果对句中“电子注册即将推行”的是否搭配吃不准,可以仿造一些句子,如,“课间做操即将推行”,“午间自修即将推行”,等等,这样一对比,我们马上会得出正确的结论。
四、反射法
在平时做题的时候,根据语病题中常出现的一些带有规律性的现象,建立起类似于生物学中“条件反射”般的反应。
高考语文高错题类型1、现象之一:顿号或并列词句
反射之一:并列不当,指的是有从属、交叉关系的概念不能并列。
例:我们的报刊、杂志、电视和一切出版物,更有责任作出表率,杜绝用字不规范的现象,增强使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意识。
分析:“报刊、杂志、电视和一切出版物”不能并列在一起,因为“一切出版物”显然包括了“报刊、杂志”,可将“一切出版物”改为“一切新闻机构”。
反射之二:照应不当。
例:电子工业能否迅速发展,并广泛渗透到各行各业中去,关键在于要加速训练井造就一批专门技术人才。
分析:句中的“加速训练并造就一批专门技术人才”,是“电子工业能迅速发展”的“关键”,如果“不迅速发展”,也就无所谓这个“关键”了。这犯了“两面对一面”的错误,前后缺少照应。
反射之三:搭配不当。
例:近年来,我国加快了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高校将进一步扩大招生,并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大学和学科。
分析:说“加快速度”可以,但不能说“加快规模”,可说“扩大规模”。
反射之四:逻辑不当。
例:许多海洋生物的药用价值正在被推广和发现,前途不可估量。
分析:“发现和推广”的关系就是先发现,后推广,这里前后应互换。
反射之五:有歧义。
例:近日新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违约经营的小张被判令赔偿原告好路缘商贸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费三千多余元。
分析:这里是诉讼费三千余元,还是经济损失和诉讼费总共三千余元,表达不清。
2、现象之二:否定词或反问句
反射之一:多重否定不当。
例:雷锋精神当然要赋予它新的内涵,但谁又能否认现在就不需要学习雷锋了呢?
分析:这里有双重否定,还有反问句式,表达的意思是“每个人都认为现在就不需要学习雷锋了”,这就犯了否定不当的毛病。
反射之二:有歧义。
例:这一桩发生在普通家庭中的杀人悲剧在亲戚当中也有着不解和议论,要说小莉的妈妈不爱她家里人谁也不相信。
分析:句子停顿不同,可产生两种理解:一是“要说小莉的妈妈不爱她,家里人谁也不相信”,二是“要说小莉的妈妈不爱她家里人,谁也不相信”。
3、现象之三:数量词
反射之一:有歧义。
例:县里的通知说,让赵乡长本月15日前去汇报。
分析:这里有两种理解,一是“15日”去汇报,二是“15日以前”去汇报。
反射之二:数字用法有错。
例:小明的年龄刚好比他的哥哥小一倍。
分析:使用数字作倍数时,只能说张三比李四大几倍,而不能说张三比李四小几倍,故本句应改为“小明的年龄刚好是他哥哥的一半”。
4、现象之四:“的”字句
反射:有歧义。
例:数百位死难者的亲属出席了隆重的葬礼。
分析:“数百位”是修饰“死难者”还是“亲属”,不明确。
5、现象之五:判断句
反射:主语和宾语搭配不当。
例:青年学生是长身体、长知识,形成人生观、世界观的关键时期,因此我们必须对他们全面关心和严格要求。
分析:这句话的前半部分压缩后就是“青年学生是时期”,主语和宾语不搭配,应改为“学生的青年时期是长身体、长知识,形成人生观、世界观的关键时期”。
6、现象之六:介词
反射之一:介词搭配不当。
例:随着通讯日渐发达,手机几乎成为大家不可缺少的必需品,但使用量增加之后,关于手机质量的投诉也越来越多。
分析:这一句的后半句“关于”用得不当,可改为“对于手机质量的投诉……”或“手机质量方面的投诉……”。
反射之二:缺少主语。
例:观摩了这次关于农村经营承包合同法的庭审以后,对我们这些“村官”的法律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分析:虚词“对”的误用,淹没了主语,应去掉。
7、现象之七:关联词
反射:关联词误用。
例:我不但信任他,而且以前反对过他的人,现在也信任他了。
分析:句中前句主语是“我”,后句主语是“反对过他的人”,主语不一致,因此,关联词“不但”应放在“我”之前。
8、现象之八:谦敬词
反射:主客不当。
例:校长抛砖引玉的演讲,博得了全场的热烈掌声。
分析:“抛砖引玉”一词是谦词,比喻用自己粗浅的见解引出别人的高见。此词只能用于自己,不能用于他人。
9、现象之十:两面词
反射:前后照应不当。
例:文艺作品语言的好坏,不在于它用了一大堆华丽的词,用了某一行业的术语,而在于它的词语用得是地方。
分析:“文艺作品语言的好坏”有两面,“而在于它的词语用得是地方”等只涉及一面,可在“不在于它”与“而在于它的词语用得”后面分别加上“是否”与“是不是”。
高考语文作文题高分技巧1.作文阅卷细则
(1)整体要求:有字即不给0分;无标题扣2分;每缺50字(3行)扣1分;错别字每1个扣1分。
(2)审题:偏离题意的,如果能判断是完全离题的作文,给20分以下;如文章前后有适当点题的文字,在30分上下酌情给分,但不能超过36分。
(3)基准分:作文评分的基准分都定在42分。达到了基本要求,基本符合题意,语言也过得去,比较平一些的文章,就可以打42分。
(4)打分的程序:打分采取“综合判断,分等参照”的原则,首先应该从总体上综合打分,看它属于哪一档的文章。
(5)评分重点:评分标准中以题意、内容、语言和文体为重点。我们主张在这四项中,以内容和语言为重点。除了审题,文体也可以适当降低要求。这里的文体,不是指议论文、记叙文和说明文,而是指更广泛的文体概念。
(6)抄袭等情况的处理:
抄袭,原封不动或稍微改变了几个字的默写公开发表的文章。凡是抄袭的作文,只能在20分以下给分,抄袭作文必须给出证据,不能凭想当然办事。
套用,也可以称为改写。故事是别人的,但用自己的语言重新叙述,个别地方根据题目要求,作了一定的修改。这类作文,如果再创造的成分教多,且能判断该考生的确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可以在及格分以上给分,但不能超过40分。
仿写。模仿与套用卷相像,但不一样。模仿卷的再创造成分更多,所以,如果立意、语言等方面出色,这类卷子可以打二类分,但不得超过50分。
2.问题作文
若作文具备以下四点之一,则视为问题作文:内容上有严重政治倾向性错误;作文雷同;前后笔迹不一致;在文中有特殊标记。问题作文提交组长或阅卷大组处理。
3.阅卷教师的特点
(1)工作量大,易产生疲劳:不愿意仔细看,主题不清,立意不明的,直接打入低类。看得费力,主题句没找到或不好找到的,打低分;电脑阅卷,字迹模糊,扫描不清失信息,老师看得吃力影响分。
卷面“容颜”须装扮,要讨“考官”心喜欢。
必须用专用笔答题,浓淡适度;少涂抹、轻涂改,即使涂改,也要按规定(将所修改的内容用双横线划掉,然后在其上或下写上应改成的内容)轻轻地涂,清晰地改;字不要写得太大、太松散,有格的也不要写得太饱满,字体要端正,不要太歪斜(斜度大的扫描出来很朦胧,模糊不清),字距行距也不要太大。千万注意:模糊不清难以辨识的无论是简答题还是作文一律判零分。
(2)阅卷老师易产生主观性。我们必须想办法使阅卷老师的主观能动性向着有利于你的方面发展,否则便会造成直接排斥。
隔皮猜瓜原有“道”,作文写作有“诀窍”。
俗话说得好:“宁可丢了芝麻捡西瓜,不许捡了芝麻忘西瓜。”我们常常形象地把“作文”比作“西瓜”,因为它在150分的语文卷中占据了60分,比重之大显而易见。当然作文“网阅”的打分也就成了大家关照的重中之重。为公平、公正起见,各地招考委制定了作文“网阅”的新规则:两个阅卷老师打分差距超过7分(7分以内的取两人的平均分)以上,交由第三人批阅打分,如果第三人打分与前两人打分差距还是较大(不大的就取三个人的平均分)就交由第四人(终评人)批阅,并以第四人所打的分为终结分(一锤定音)。关注作文写作,重视作文训练,那种“作文实质上就是碰运气,不用做准备”的观点是极端错误的,应积极准备,科学系统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