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9:46: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养老保险制度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一、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介绍
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主要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成,分别对应着不同的人群。事业单位按经费来源可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类,不少地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已经按照企业的方式进行管理,加入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但大部分由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比如高校,则与机关退休养老制度基本一致,退休金由国家统包,列入财政预算,实行现收现付,没有基金积累制度,未来退休金以其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资额为主要依据。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办法不同,企业采取的是另一种模式。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颁发,要求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行以后,建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初步建立起基本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则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相比于逐渐趋于成熟稳定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一)基本制度不同。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障完全由国家负担,个人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费,也无需承担养老责任;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则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及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为补充的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二)资金来源方式不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根据实际支出的退休费由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则遵循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出资”的原则。其中,企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进行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平均工资的8%进行缴费,当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则由国家财政资金负责补贴。(三)在养老金待遇计发方式不同。事业单位人员其养老金待遇不与缴费挂钩,而与工作年限挂钩,以退休时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基数挂钩。缴费年限越长,基数越高,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就越高,反之则低。此外两种制度在参保条件和调整机制方面也各有不同。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
事业单位是中国特有的一个称谓,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
关于这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因,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一是认为事业单位养老的财政负担过重,国家需要减负。目前,全国事业单位人员近4000万人,126万个单位,是国家公务员的4倍还多,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近80%,事业单位退休费总额也远远超过千亿元,国家财政不堪重负;二是认为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待遇差距太大,待遇不公引起社会不满,根据全国政协委员李永梅调研的一组权威数据表明,1990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人均退休工资分别为1715元、1771元和1607元,差距并不大;2005年分别为17633元、16147元和8565元,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均退休工资已达到企业的2倍有余,国务院从2005年开始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连续7年平均每年涨10%左右。可这些年公务员的退休工资也在涨,但是从2005年后,就查不到公务员退休金增长情况的同口径数据,现在究竟比例关系如何不得而知。唯一能够确定的是两者之间的差距是非常大的。
三是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某种程度上阻隔了人才流动,影响了人力资源市场。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诸多方面完全不同于企业职业养老保险,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在待遇上存在差别对待,导致很大的经济利益的不平衡,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养老保障上存在着双重管理,这些制度都阻碍了劳动力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正常流动,使得人力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
其实,这次改革并不是事业单位的第一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曾施行过类似的改革措施。1992 年,原人事部就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1994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退休金的计发基数、比例标准做了详细规定。1994 年开始,在云南、江苏、福建、山东、辽宁、山西等省开始局部试点工作。改革试点曾取得一定的成绩,据原人事部的相关资料,截至1997 年,全国28 个省(区、市)的1 700 多个地市、县开展了试点,其中19 个省(区、市)政府出台省级方案,全国参保人数超过1 000 万人,约占机关、事业单位人数的1/3,但是各地试点适用范围差别较大,实施细节也各不相同。最终由于各地试点步调不一致, 一直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全面改革方案等原因,改革以失败告终。
三、改革试点的现状
根据《改革试点方案》的内容,此次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人员也要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统筹交纳养老保险,即单位缴20%,员工缴8%;二是养老金发放办法也基本一致,但以改革正式实施时间为界,即所谓“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三是事业单位养老金也要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四是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最后是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形成基本退休金之外的养老保险第二支柱。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消息一出,可以说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界竞相发表自己的观点。少数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官员,极少数专家学者表示赞成。主要观点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大势所趋,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缩小收入差距,提高事业单位的效益,增强职工的活力。绝大大部分研究单位、学者和一部分政府官员,都不赞成该项改革方案。其主要观点是: 这次的改革试点只针对事业单位的职工,而改革的发起者公务员却不在改革之列,改革后相关人员的福利将会下降,这必定会引起绝大多数事业单位职工的不满和担心,并且造成社会就业秩序的混乱。另外一些温和的研究学者则持中立态度。理由是:事业单位的养老体制改革不可避免。但在形成正式的方案之前,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否则必将引起巨大的反弹,并有可能因为阻力太大而中途夭折。因此,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定要慎之又慎。
那么,各改革试点地区的进展又是怎样呢, 根据记者对相关地区的实地采访了解的情况来看,目前5试点省市在实施过程中普遍出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推进难”现象,多数省市仍在进行方案的调研、论证。目前尚没有一个没有正式发文件、出台具体方案、进入实施阶段的省市,也没有得到哪个事业单位真正启动“试点”的“正式消息”。其实,各地都在犹豫与观望,看其他地方试点的情况和效果如何,再决定本地区是否“跟进”。结果导致各地“改革试点”都谨小慎微,进展迟缓。广东改革推进情况:具体改革实施方案尚未出台。浙江改革推进状况: 目前没有启动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试点, 也没有出台任何相关政策或方案,有许多方案仍在研究与论证之中,等待省政府决策。上海改革推进状况:改革方案制定中,目前还没有公布具体的政策文件与实施方案。重庆改革推进状况:目前改革试点还没有启动,有关改革方案正在论证和调研中。山西改革推进状:改革还没见动静,在等待部里的指示,还停留在调研阶段,也在留意其他省市试点的情况.
虽然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尚未有实质性的进展,但改革试点所带来的影响已经开始显现。据了解,目前,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是按照退休前工资的80%或90%领取退休金。而改革之后,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的收入将大幅降低。因此,一些试点地区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为了避免改革后退休金待遇大幅下降而提前退休。
四、基本评述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试点,现在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再次提上工作议程,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应当说经历了一段非常漫长的历程。但迄今为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仍处在一种零碎和不完整的状态。从长远来看,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必然的。而从社会各界的反应来看,社会大众包括事业单位职工本身都并不排斥改革,或者说已经有一定的准备,但就具体的改革方案与步骤,例如改革时机、缴费比例、待遇等方面则存在很大的分歧。最具争议的是公务员不应该被排斥在改革之外,改革的目的是要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遗留难题,促进和谐而不是制造矛盾。
就目前的试点情况看,各地尚处于试点准备阶段,相互观望而无实质进展。从各地的实地调研看,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各地的基本措施也不统一存在很大差异。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大势所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应当推行,但应在原有制度基础上, 不断修正完善, 循序渐进、稳步的推进。
参考文献:
[1]董力.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新审视[J].学术界,2010(02).
[2]汪孝宗,韩文.曾娟.难改的事业单位养老[J].中国经济周刊,2009(41).
摘 要 2009年初启动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展缓慢,究其原因主要有:改革时机不恰当;改革降低了事业单位的福利标准;改革仅涉及事业单位,有失公平;法律和相关政策不健全;人员众多,单位结构复杂等。要采取切实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好养老保险的宣传普及工作;划分步骤,循序渐进;尊重公众意愿,消除分歧;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同时改革,构建公平有序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规范事业单位分类,推进改革配套举措;建立职业年金,提高退休收入水平。
关键词 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改革试点
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同时启动了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个省市的试点工作。方案受到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但实际推进十分缓慢,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截至2009年底,五个省市有的在开会,有的在调研,没有一个真正启动了试点,没有正式文件,没有具体方案,各地都在担忧后果,不敢贸然动作。是什么原因制约了方案的推行,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行缓慢的原因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在争议中开始的,笔者认为阻碍改革进程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第一,改革时机不恰当。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依然凶险,国内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现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会给在职劳动者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增加改革的难度。另外,2009年初各地在进行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所冲突,而且人力物力也难以兼顾试点工作。
第二,改革降低了事业单位的福利标准。试点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水平调整到与企业基本一致,这意味着事业单位人员未来的养老金将大幅降低。而事实证明,福利是刚性的,只能增加而很难减少,因此减少福利的改革是很难成功的。
第三,改革仅涉及事业单位,有失公平。公务员与事业单位人员同样从事国家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但近些年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远低于公务员,这次改革仅涉及事业单位,而公务员的高薪高福利完全不受影响,这显然有失公平。
第四,法律和相关政策不健全。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没有建立起系统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并不健全,试点改革也没有提出具体要求,因此在改革推行的过程中是难以规范的。
第五,人员众多,单位结构复杂。全国各类事业单位涉及多个领域,百万多个单位,几千万工作人员,涉及广泛,标准有差异,想要统一起来难度很大。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行缓慢的对策
针对以上阻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的原因,笔者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如下:
第一,做好养老保险的宣传普及工作。养老不只是国家的义务,更是个人的责任。要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认知度,让劳动者明白养老保险需要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并且鼓励事业单位人员支持改革,积极参与补充养老保险,增强个人对养老保险的自我责任意识。
第二,划分步骤,循序渐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个系统工程,具体操作需要分部有序的进行。首先,建立覆盖全民的安全底线,保证每一个公民都不会受到生存威胁;其次,清偿养老保险的社会债务,降低基本养老制度缴费率;然后,建立完善的个人账户管理机制,实行公共监管、私人运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益率;另外,扩大补充养老保险覆盖面,给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提供政策支持;最后,在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周全考虑工作人员的接受能力的基础上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建立新制度,创立新机制,争取最佳运行效果。
第三,尊重公众意愿,消除分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并没有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布时引发了事业单位人员的广泛担忧,甚至争先提前退休,因此征求公众意见、吸收民意民智是减少改革阻力的先决条件。参与意见的群众应包括主要决策人员,更应该包括利益相关的事业单位人员,这是他们的权利所在。要积极发挥人大立法机关的作用,设置严格、规范的立法程序,消除相关人员的疑虑和不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体现社会主义政治开明。
第四,公务员、事业单位、企业同时改革,构建公平有序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将公务员纳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积极的带头效果,既可以减少其他单位的阻力,也方便以后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设计和规范运行。
第五,规范事业单位分类,推进改革配套举措。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明确的分类,不同性质的单位采取不同的待遇,类似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益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待遇,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开展不同性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配套进行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简化事业单位结构。
第六,建立职业年金,提高退休收入水平。在事业单位广泛建立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使退休人员收入来源多元化,提高退休收入的稳定性。市场化运作养老基金,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既可以减轻财政压力,还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当前任务就要设计出台适合不同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产品,以满足不同职工的需求。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牵涉甚广,要实现改革的顺利完成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参考文献:
[1]朴曙光.对深化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考.东北师范大学.2008.
对于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而言,2007年1月1日是一个值得记录的日子。从这一天起,这些事业单位将一一为其员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将他们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宣布这一决定的法规,是去年底由合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2006年市政府124号令――《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其实早在1998年,合肥市就已初步建立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当时只限于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根据此124号令,合肥市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也必须参加养老保险。这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当地开始全面实施。
在中国,事业单位按经费来源可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类。就养老保险改革而言,合肥此举,显然比国务院有关文件“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往前更进了一步。
“这只是合肥市政府自己搞的试点。”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告诉《财经》记者。
其实,在全国范围内,这并不是个案。类似由地方政府主导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早在1992年便陆续展开。目前,除吉林、宁夏、,这样的试点已经遍及全国28个省(区、市),覆盖面呈现扩大的趋势,改革的内容也逐步深化。部分省市甚至已将公务员纳入养老保险范畴。
两条轨道
从时间上看,较之1991年便开始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其实已大大滞后。
中国自1958年起便实行干部和工人统一的退休退职制度,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退休制度并无本质差异。两者均实行单位统筹下的现收现付制,由单位直接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用,退休后的待遇差别也微乎其微。
1991年,国务院33号文,启动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此,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驶向了两个截然不同的轨道。
一个方向――企业初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框架。过去数年间,企业职工社保系统每年扩大覆盖率6%,每年递增缴费金额20%,年收支已逾2万亿元,至今发展为覆盖1.75亿人的庞大体系。
另一方向――绝大部分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仍在原地徘徊。用一位业内资深专家的话说,“现在的事业单位就是以前的企业。”
企业实行养老制度改革前,退休费负担沉重。此外,新老企业之间退休费负担不均衡,矛盾相当突出。一些严重亏损的企业往往无力支付退休费,不得不减发停发养老金,退休人员上访频繁。随着企业养老制度不断完善,这些已成往事的历史镜头,如今却在事业单位频频上演。
一位地方社保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事业单位人员定岗定编,在职人员规模相对稳定,退休人员却越来越多。”这显然增加了财政或单位的负担。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资料,1990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总额仅为59.5亿元,目前已经远远超过千亿元,增加了20多倍,导致财政和用人单位负担成倍增加。
此外,由于单位统筹模式下的余缺无法调剂,单位之间负担苦乐不均,“贫富差距”扩大。效益不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常常难以保证养老金发放。相当数量的离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到退休金,上访告状时有发生。在个别地区,离退休人员甚至还将当地社保机构推上了被告席。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滞后,还妨碍了人员的正常流动,为事业单位的改制分流设置了巨大的障碍。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各项改革不断深化,有的单位已开始实行全员聘任制,但现有的退休制度成为制约这些政策落实的瓶颈。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一负责人对记者说:“你不能给人退休后保障,就打不了人家的饭碗。”
社会保障专家焦凯平还指出一个问题,“现在最敏感的事情,是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退休待遇悬殊。”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数据,1993年时,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差距仅为40元,目前大约在600元上下。有关官员估算,总体上看,全国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大约相差一倍。这引起了极大的社会不平衡情绪。
自发试点和全国性方案搁置
据《财经》记者了解,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计划在国内选取数个有代表性的省市区,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家试点,但至今未能取得进展。
决策层的改革决心其实早已有之。1991年国务院33号文,便最早传递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的信号。这份文件除明确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还特别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在此份文件之后,最初的试点从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开始。这是因为,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既不享受财政拨款,也不被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退休后的保障几乎完全系于脆弱的单位承诺,因此,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更为迫切。
1993年前后,云南、江苏、福建、山东、辽宁、山西等省以政府名义,下发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文件,开始了局部试点。随后,河南、广西、河北、杭州等也展开相关工作。人事部有关资料显示,至1997年,全国28个省(区、市)的1700多个地市县开展了试点,其中19个省(区、市)政府出台省一级方案,全国参保人数超过1000万人,约占机关事业单位人数的三分之一。据不完全统计,当时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滚存积累额达78亿元,一些地区的基金积累可保证三至六个月的支付。
全国性的总体改革方案也提上了制订的日程。1997年1月28日,由人事部、财政部起草的《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向国务院呈报。
和各地自发的试点相比较,这显然是一个更为完备的方案。从人事部有关资料的介绍可见,这一方案延续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的思路,适用范围则涵盖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
该方案初步统一了各地的缴费比例,为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账户按11%的比例做实。
重要的是,方案改革了上个世纪70年代末延续至今的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使之与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相衔接。关于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方案将养老金结构分为两块,一是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的基本养老金,养老金水平和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保持一致;另一块是专门针对事业单位增发的退休津贴。
据了解,当时企业和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的差距并“没有现在这样大”。一位曾参与方案制订的专家分析,根据方案的设计,企业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完全可以衔接。但这一方案最终未能获准执行。
此后,整体改革长期搁置,各地试点亦少有实质性进展。2000年,国务院42号文,指出全部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由财政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另行制定――这后来成为目前各地方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节奏的主要依据之一。
“步调不一”隐忧
在一些社保专家看来,由于缺乏全局考虑,各地自行设计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天然的缺陷,应及早修正。
从形式上看,这些试点大多体现为统账结合,但适用范围差别很大,实施细节千差万别。如,一些地方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一些地方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同等考虑;还有一些地方甚至将公务员也纳入改革范畴。如此步调不一,非但不能有助于人员的流动,也为日后全国性的总体改革埋下隐患。
缴费基数确定也存在多种安排。有的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实行双基数,即把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同步考虑。统筹账户缴费比率一般从15%至30%高低不等。个人账户的建立时间也不同步,有的地区为空账运行,有的为实账。
从管理体制看,一些地区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交给社保机构管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采取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的办法;也有不少地区设立单独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专门进行管理。
差距如此之大,如果未来改革实行全国统一方案,各地必然面临再次选择和调整。
尽管实施方案千差万别,但各地都不约而同地保留了改革前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不但令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养老金差距继续增大,也导致养老金计发与个人缴费情况不挂钩,不利于调动参保人员积极性,令今后改革的难度增加。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完全积累个人帐户公营管理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90年代以后各转轨国家也各自推出了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些改革措施或思路都借鉴了现代经济学的新的发展成果,大多数在本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它们的经验无疑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要点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20世纪的一大社会进步。然而,经过几十年的运行,这一制度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对本国经济增长的负面作用和社保机构自身的财务危机上。20世纪70年代,各国已经开始酝酿要改革这一制度。
(一)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具体的行动可以认为始于1981年的智利改革。当时智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以现收现付制为基础,广泛地覆盖了养老金、抚恤金、疾病补助和津贴。随着人口老龄化阶段的到来,加上原有体制存在的不公平所导致的效率低下,社保机构的财务状况呈不断恶化之势,到20世纪70年代已经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政府决心对原有制度进行彻底改革。经过政府的努力,1980年智利通过改革法案,1981年新体制正式实施。其具体内容包括: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每人每月将不少于工资10%的资金存入自己的个人帐户,形成养老基金;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只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而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是法定的经营管理者。基金所有者有权选择和更换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这迫使各个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在价格和服务方面展开竞争。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功。
(二)转轨国家养老金改革方案实施
许多转轨国家认为,智利的完全基金化的强制性定额缴款体制对于它们并不合适,因为这一体制存在两个缺陷:该体制没有真正分散风险,比如,一旦出现持续的恶性通货膨胀,或者资本市场出现大的波动,完全积累的基金制将可能破产。更何况转轨国家的资本市场还不完善;由于存在转轨成本,智利模式难以在具有庞大的现收现付体制的国家内实施。
1994年,世界银行关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个“三支柱”方案。这一方案对于转轨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建产生了决定性影响。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养老金的来源应该多元化,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现收现付支柱、强制性基金化支柱和自愿的辅支柱(即个人的商业保险部分)这三个支柱来保障个人未来得到稳定的养老金。赞成该方案的人士认为,由于该体系的每一个支柱分别是通过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来组织和运行,因此是暴露在不同类型的风险之下,这样,体系内总的风险得到了有效的分散。
从1998年开始,转轨国家开始纷纷按照三支柱方案来设计本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尽管各国在具体的操作方案和制度的侧重点上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别。这些转轨国家养老金改革方案的基本特征是引入基金化支柱,该支柱将与经过改革的现收现付支柱并存。它们力求形成一种包含了代际联系的优点和强制性长期个人储蓄的优点的混合制度。
我国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紧迫性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紧迫性来自以下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阶段的迅速来到。由于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特殊的人口政策,2030年我国的退休人员将达到高峰期,根据估算,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将比世界上其他大国来得都要快;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期,城市人口的增加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会非常迅速,而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的是城市人口,这意味着加入到这一制度中的人口会越来越多;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目前许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还多少依赖于原来所在的国有企业,这加重了国有企业的负担,不利于下一步国有企业的彻底改革;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向
本文以养老资金的财务机制和养老基金的管理方式两个方面讨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取向
(一)养老资金的财务机制
对于我国养老资金的财务机制,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主张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认为该制度管理成本低,互济色彩鲜明;主张部分积累制,实际就是统帐结合,该制度与世界银行的“三支柱”方案本质上是相同的;主张完全积累制,即社会统筹的部分也要进入到个人帐户。对于第一种观点,除了前面讲到的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原因使之不可行外,还有一个微观层面的问题,即如果提高缴费率来缓解支付压力的话,无疑要增加企业的成本,最终导致国内企业的亏损面大大提高。
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是部分积累制,根据这一观点,社会统筹部分通过现收现付制来提供最低养老保障,而个人帐户方面通过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基金积累则既有利于提高社会储蓄率,又有利于激励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因此,该观点似乎最为合理。但是,国内外学者中对此都有不同看法。费尔德斯坦认为,考虑到我国目前实际上资本的边际产出大于工资总额的增长率,因此,将现收现付制部分改为基金制,将大大降低政府的财政负担。郭树清则是国内强烈主张完全积累制的代表人物,其理由是:完全的个人帐户制使得养老保险的享用与贡献完全挂钩,可以彻底打破“福利大锅饭”;完整的个人帐户打消了人们的其他幻想,有利于缴费的顺利进行;政府难以挤占;制度透明度高,管理成本低;可以取得最好的积累和增值效果;由于城市化进程加速,不搞个人帐户,政府的养老保险负债会越背越大。他认为,为了体现基本养老金的互济性,可以拿出统筹部分缴费的30%-50%平均化后再记入个人帐户。
笔者认为,完全积累制应该是兼顾公正与效率的最好制度。特别是,转轨国家所担心的完全积累制不能分散风险的担忧,可以通过现代金融工程来设计收益和风险水平固定的金融产品来化解。
(二)养老基金的管理方式
不管是部分积累制还是完全积累制,都面临个人帐户中积累的资金如何管理的问题。世界上实行个人帐户制的国家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前面讲过的智利的私营管理模式,一是新加坡的公营管理模式。对于智利的私营管理模式的具体运做方式及优点,前文已经提及,但是,斯蒂格利茨对私人管理个人帐户提出了两点疑虑:私人管理基金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要求较高,而许多国家都满足不了这一条件,即使资本市场状况良好,也会存在管理成本过高的问题;不能为个人提供充分的保险以避免通货膨胀这种风险,而定额给付制可能更好。
新加坡的公营管理模式具体为:所有雇员和雇主每月按雇员薪金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到中央公积金局设立的个人帐户,基金由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按政府规定的利率付给利息,基本上相当于其国内主要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或略高。长期以来,新加坡的个人公积金管理一直非常成功。但是对于这一公营模式也存在诟病,包括:中央公积金局将该笔巨额资金交给新加坡财政部,由财政部进行投资,政府投资难免会降低投资效率;政府掌握这笔资金的使用权进行公共项目投资,这有悖于自由市场经济的原则。
客观地讲,两种模式的优劣很难区别,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尚不完善,而且私人投资管理水平和私人信用尚有欠缺,因此,至少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选择公营模式可能更符合国内的情形。当然,对于具体负责运营的公共投资管理机构,政府应该通过立法来保证其经营的独立性,同时对于其权限和责任,包括投资领域给予明确化。
除了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改革之外,配套政策的实施也是非常重要的。简言之,这些政策应该包括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同步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的改革、修改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条款,以及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
关于体制转轨而发生的隐性债务问题,最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已经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其补偿问题的解决。总体上看,减持国有股权和出售其他国有资产,或者直接划拨国有股权应该是进行债务补偿的最有效的、也是最合理的筹资渠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期。通过借鉴国外的改革经验和考虑国内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完全积累型的个人帐户制,社会统筹和企业与个人缴纳的资金都应该进入到个人帐户,同时,现阶段应该选择公营管理模式来对积累的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当然,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我国在今后20年的战略机遇期内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一定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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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河北;制度
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特殊情况以及人们思想观念上的认识不同,到目前为止,河北省乃至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还没有形成一个成型并比较完善的制度,绝大部分农村地区面临的养老保障形势依然严峻,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养老社会保险势在必行。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及河北的特点
为了更好地解决好农民养老问题,中国政府从1987年开始探索,并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到1991年,民政部在国内调查的基础上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工作的正式开启。同年,在山东牟平县组织试点,随后在全国逐渐推广,但效果并不理想。河北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在《方案》下发后的一段时间内曾取得较大进展,但自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规范整顿,并停止开展一切新业务后,又一度趋于停顿,致使一些投保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失去信心,并在很多地方出现了农民大规模退保现象。此后,全省一定层面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及相应的改革探索虽然一直没有停止,并在部分地区和一些局部领域逐步走向深化,但总体进展缓慢,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还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制度。
从整体上说,农村老年人投保意识淡薄,在投保问题上顾虑重重,怕政策不稳。1992年颁布的《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要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一政策一直延续至今。在这一规定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基金积累式个人账户模式。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属个人所有。养老保险主要由农民个人缴纳,有条件的集体虽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但实际上因为我国农村普遍贫穷,享受这一待遇的农民很少。农民在达到一定年龄(一般为60周岁)时,可以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根据个人账户积累额和市场预期寿命来确定。1998年向5.98万参保人发放养老金,人均42元,月均3.5元。显然,这样的保障没有多大意义。
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特别是小农意识的制约,当前,农民对加入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等社会保障在认识上还存在偏差。据笔者在河北省部分县市农村访谈发现,被调查老年人只有少数人投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有20%的老年人比较了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只有10%的农村老年人投过人寿或其他方面的商业保险。
就河北而言,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农村地区开展的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农民自愿参加,筹资主要依靠甚至完全依靠农民个人缴纳,所采取的个人账户模式实际上是个人储蓄,缺乏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互济,这与社会保险应具有的强制性、互济性相违背,因此,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2)基金管理水平低,缺乏可操作性,县级主管投资空间小、收益差,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难以保值增值。违规投入非银行运营机构,挪用、占用农村养老基金的案例比比皆是。(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人群的实际政策指向存在偏差。从一般意义上讲,越是贫穷、年龄越大的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要越强烈。但是,目前的政策恰好相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走得是一条“保富不保贫”的路子。另外,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积累式个人账户模式,只能解决“未来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对目前已进入老年和即将进入老年的农民来说,没有任何意义。(4)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主要依据民政部下发的《方案》和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业务指导性文件,虽然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明确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权威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操作办法和规定仍未出台。
二、建立符合实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体系
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养老保险的发展都有完备的法律保障。考虑到我国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险的复杂性,在目前构建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体系的同时,必须迅速制定相关配套的法律。法律的制定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和谐的立法价值选择,确定国家和政府的责任,明确农村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此外,还应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规章,并将这一层次的规章作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体系的主体。具体可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农村养老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条例;农村养老基金税收减免办法等。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地区差距而造成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状况应尽快得到扭转和协调。
为了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稳步发展,实现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目标,必须采取以下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
首先,加强各级政府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一次重大变革,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中,作为变迁主体的农民并不具备创新主体的资格。我国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为目标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上就是政府主导的结果。政府主体利用其政治上的力量拥有资源配置的绝对权利,其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决定着制度变迁的方向、深度、广度和具体形式。从河北省来讲,除了力争尽快出台一套较完备统一的基本法规之外,必须加强省级统一规划,实行强制为主并与一定政策条件下的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提高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强制程度。为此,有关部门应在缜密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摸清各地各类农民的经济条件,制定统一规划和适合不同收入层次的养老保险政策和实施方案。达到一定人均收入的地区,必须强制实施一定保险水平的社会养老保险。未达到规定人均收入水平的地区实行群众自愿,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一旦达到规定的人均收入水平,就必须进入强制实施社会养老保险的行列。另外,在强制实施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下,对部分确实困难而不具备负担能力的农民可以实行减免政策。
其次,加强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力度,健全基金管理体系。资金筹集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核心,纵观国外,日本和德国对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都在1/3以上。事实证明,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发挥政府在资金筹集中的支持和利益诱导作用,是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北京市大兴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就是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加大了政府的财力支持,建立了个人账户与储备调剂金相结合的新制度模式。另外,国家还应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让税政策,并承担养老基金运行的管理经费。在政府加大对财政投入的同时,面对庞大的养老基金,基金管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一个完备的基金管理体系应涵盖政策制定、基金监督和基金经办三个层面。基金管理政策的制定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金监督体系由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部分构成,外部监督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内部监督分为行政监督和内部审计稽核;基金经办职能由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履行。为防止基金被挪用,基金收支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再次,应着眼统筹发展全局,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相关制度建设之间的协调工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广大农民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除此之外,还有农村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险和农村社会救助等。养老保险的功能在于解决农民生活上的“远虑”,而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险的功能则主要是解除农民生活的“近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后者在保险农民生活安全上相互统一,相辅相成,但又存在着财力资源上的矛盾。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应纳入整个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局,与其他保险项目统一考虑,统一规划。对大部分农村地区而言,先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险制度与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目前比较理想的选择。另外,城乡统筹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首要之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还应着眼城乡统筹发展的全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除农村务农的农民之外,还应包括被征地后失去土地的农民、外出务工者、个体从业者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覆盖的人员。在目前的情况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尽可能实现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调衔接。
最后,除上述制度方面的建设之外,还应该大力培育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意识,提高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同程度。这对于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总之,农村养老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村秩序的稳定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不断深化,构建和完善农村养老法律体系,确定国家和政府的主体责任地位,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不断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已是大势所趋。认真研究我国和各省农村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国情和省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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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理论内涵
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按照劳动人员的自身体质以及劳动资源的具体情况而划定的一个年龄界限,让劳动人员年龄达到这一界限之后,作为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通过国家和政府给予他们物质方面的补助,从而确保他们晚年有足够的生活保障,让其老有所养的社会制度。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农村地区的年老农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凭借自身来获得经济收入的一部分人群,给予他们基本生活所需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同时也是整个社会保障系统中的重要部分,他属于低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为没有个人经济收入的农民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一切物质需求。当前时期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其本质的目标是为了降低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所产生的养老压力,从而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要更好的处理三农问题,其关键之处就在于保证农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解决农民群众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安心的投身到农业建设中去。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老龄化不断加剧,城市农村人口的流动量也开始增加,土地养老保障功能日益弱化,现阶段人们的道德思想观念转变速度日益加快,很多农村地区过去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所以,必须要建立一种与我国实际情况相适应养老保险制度,从本质上来处理好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现阶段我国所推行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其中的本质便是个人缴费加集体补足加政府补助,以多种不同方式来建立一种农民群众参与保险补贴制度。我国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渐建立起了缴费补贴等不同形式的参保补贴方案,逐渐形成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多种筹资方式。县级财政部门以及村委集体逐渐提升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以及支持力度,同时建立起农民群众参保补贴制度,定期拨付专项资金对参与保险的农民进行补助,同时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具有一定推广性的弹性制度。新的农村养老保险模式是通过过去的完全个人账户模式创新之后产生的一种个人账户和调剂账户结合的模式,逐渐建立一种调剂金账户,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水平不断提升,让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更好的衔接起来。
(二)“新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于1992年1月份我国民政部门把《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下发到全国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在这一试行方案之中明确提出了必须以县级为单位来进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1995年到1997年的三年时间之中,我国全国范围内一共有2900个县其中的2123个县已经加入了这一制度,农村农户参保率达到了9.47%,1988年我国正处在政策调整阶段,对于整个保险业进行了一定的整顿,这一时期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停滞阶段。农村社会保险是我国确保农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保障制度,是我国政府重要的社会政策。要想建立起一种科学有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应该从我国农村的实际环境条件出发,联系我国农村发展实际,做好全面的调查,以确保农村老年农民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在资金筹措方面严格根据相关政策执行,坚持农户个人参保为主、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补贴为辅;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的原则;必须坚持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多种养老保障方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把眼光放在覆盖各种农村农民的范围中,从点到面的来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我国在1992年出台实施的旧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具有更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009年,我国开始在全国农村范围内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简称为新农保。我国国务院于2009年9月4日出台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在意见中确定了在全国选择一些不同特点的县来进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次选择之后的试点县大约占了全国的10%,在今后将继续扩大其覆盖范围,直到在全国范围内都进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意见中指出,截止到2020年之前要全面实现我国农村地区老年群众的养老保险工作,同时也明确的提出了县级财政部门对于新农保的补助标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农业税取消、新型农村医疗制度等一系列惠民制度出台之后的又一项惠民措施。在新农保制度中明确的规定了,我国农村居民在年满60周岁之后可以免费享受国家养老保障,直接到相关部门领取养老金。在养老金和其他各项经费的筹措方面依旧是坚持个人保险费用、集体补助以及政府部门补贴这种多方出资原则,其中中央财政部门会对地方上的参保农户直接补贴,更加简化了中间流程。新农保在支付结构方面也可以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是参保农户和集体补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另一方面是通过国家财政部门完全补助的基础养老金。
新农保和过去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比起来,新农保明显的体现出了以下几方面的优势,第一是新农保制度采取的是农户投保、集体补助以及政府部门补贴的多元化筹资模式,这就直接凸显出了当前时期政府部门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的责任;第二是新农保制度从体系上来看拥有促进农民参保积极性的优势,这是因为新农保中农户可以按照政府补贴金额的不同来确定参保农户缴费档次的水平;第三是新农保制度中非常清晰的确定了最低缴费标准,建立了非常全面系统的保险金领取机制,从而有效的解决了农村养老保障水平不足的问题;第四是新农保制度其覆盖范围更加广泛,与旧农保相比具备了更加广泛的社会福利性;第五是新农保制度中明确的提出了必须要很好的和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为未来建设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体系打下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因此从遂宁市开始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多的成果,这些成绩都从各个方面体现出了新农保制度的优越性。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
现阶段,事业单位中采用的养老保险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职工的退休养老由政府财政或者单位承担,这种制度能够有效稳定职工队伍,保障离退休职工的正常生活。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深化,其难以有效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亟需进行改革。从目前来看,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效,初步实现了多元的资金筹集机制,实现了养老机制的转换,不仅人们的自我保障意识大大增强,还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是不可否认,由于缺乏统一的政策支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始终无法与企业接轨,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缴费基数不统一,使得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二是缴费比例不统一,个人账户的建设存在严重的滞后性,阻碍了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制度的建立,参保职工面临的负担也不一致;三是管理体制问题,使得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开始呈现出下降的趋势。
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资金统筹
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资金统筹方式的改变是最为显著的特点。与传统养老保险金由政府财政或者单位负担不同,在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约在工资总额的20%以内,由地方政府部门确定。若单位需要超过20%,则应该上报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进行审批;个人缴费为工资的8%,由事业单位直接从工资中扣除。当个人工资水平超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以上时,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当个人工资水平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时,按这个数值对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计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起步比例一般为3%,只能用于本人养老而不得提前支取。
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本预算
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由于需要对以往制度下养老保险的账务进行偿还,因此会产生相应的转轨成本,在成本预算中需要重点考虑。如果没有关注转轨成本,导致其资金来源不足,则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如个人账户空账、社会统筹收不抵支等,影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在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全国选取多个城市进行了试行,但是一直到2013年,改革进展缓慢,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正式转轨成本,没有做好成本预算工作。因此,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应该从实际出发,做好成本预算工作,对制度的转轨成本进行有效解决。
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益估算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现了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制度的并轨,也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而为了配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同时下发了包括公务员基本工资调整、事业单位基本工资调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相关政策。实际上,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工资调整后,公务员的工资不降反增,收益有了一定的提高。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工资调整后,部级干部的月工资上涨2400元,局级干部为1800元,普通科员约在1000元左右,扣除养老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略有盈余,对于稳定职工队伍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五、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事业单位发展的影响
那么,养老金并轨最新进展如何呢?据了解,北京今年调研养老金并轨。
关于养老金双轨制,为配合完成此项改革任务,今年本市将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开展前期调研工作,了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情况,同时从制度完善、基金收支平衡、财政投入、经办能力建设等方面统筹研究,待国家颁布具体政策后,本市将按要求并结合实际进行落实。
此外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这意味着以延迟退休为突破口,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乃至社会保障制度将面临再次调整。延迟退休的事权在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进行顶层设计。本市将积极做好数据调查等基础工作,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制定本市的实施意见和落实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制度的最终统一,也就是“并轨”,这个大方向是明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抓紧研究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方案,将在适当的时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方案成熟后,所涉及的各项改革举措将逐步实施。
胡晓义说,目前,国家已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动养老“双轨制”所导致的不合理差距问题的解决。一是从XX年开始,连续9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二是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三是加快推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进一步提高职工在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相关链接
“双轨制”是怎么形成的
胡晓义介绍,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逐步推开的,伴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性质,企业职工是“单位人”,在职时的工资、退休后的养老,完全由单位负责。
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冲击了传统的劳动保险制度。为平衡不同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广东等地开始试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随着企业用工制度和工资福利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
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企业大规模覆盖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当时,我国国有企业普遍经营困难,许多企业发不出退休金。有的企业用卖不掉的产品抵退休金,有的干脆不给办退休。在此背景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扩面,并提出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任务目标,解决职工“领不到养老金”这个最突出的矛盾。企业职工养老从“单位保障”迈向了“社会保障”。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立法
我国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依法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的权利。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所谓社会保障,是指政府和社会为确保劳动者和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医疗等需要.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
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方面.是指劳动者在年老或者退休、患病、生育、伤残、失业等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中断劳动.本人及其供养家属因此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获得一定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根据人民的体质和劳动力资源情况,当劳动者达到某个年龄界限时解除其劳动义务,由同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正逐步建立.目前还存在许多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养老保险的国内外立法观察
长期一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以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为主导的,所以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是从“城市一农村”这个二元结构为基本划分的依据.即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划分为城市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的预期寿命也越来越长.并出现了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原有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失去了同有的根基,农村养老也逐渐走向社会化。
随着农村养老问题的社会化,一般的管理手段已经远远不能解决我国目前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运用法律的手段,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是必然的选择。
(一)国外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立法
为了了解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立法的相关问题。有必要先对国外的一些典型的农村养老保险立法的经验予以观察。对于农民这一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的立法,不同的国家根据各自国家不同的现实国情,有不同的规定。比如美国和英国等国家,将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与工业劳动者养老问题实行一体化的立法。日本和德国等则针对农民这个特殊的群体.采用了单独的立法。日本在1993年颁布了《农民年金基金法》,德国1957年颁布了《农民老年救济法》。
(二)我国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还显得很单一。我国到目前不仅没有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法.而且也没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单独立法。现在各地农村推行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于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及以此为原则而制定的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法规。
民政部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先后制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号办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初步规范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财务、基金和档案管理。各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也制定了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一些具体管理规定,如上海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办法》、黑龙江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湖北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暂行办法》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暂时弥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空白的作用。
目前,制约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挥有效作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律,农民基本社会保障权利缺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针对农民这个特殊群体来制定的。在此意义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有着重要的意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立法的完善又是以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作为基础的,两者是整体和局部的关系。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上位概念。本身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合时宜和不合“地宜”之处.急需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来予以规范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一部专门的基本法律,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居民(包括农民)基本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缺乏统一的基本法律,这对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产生了根源性的影响。
第二,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层级不高.导致适用困难。从目前我国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现状而言。虽然国家民政部和各地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和规章。却没有一部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和农村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更没有一部关于农村养老问题的专门法律。我国目前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立法的层级总体不高,只有一部民政部1992年颁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起着有限的作用。
笔者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立法之所以存在以上问题,主要是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城乡二元结构有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建设,我国的经济已经有了跨越式的发展,但是发展中也拉大了东西部之间的差距以及城乡之间的差距目前这些差距已经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但如果不能科学地解决这些差距,将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就和国家的稳定产生重大的影响。
农村养老保险立法的不足还和我国几千年来传统的农耕文化有一定的关系。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一直在国家人口中占绝对多数。农民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如土地.所以一般都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而很少涉及社会保障的问题。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化和城镇化速度日益加快。传统的家庭保障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在农村发展的需要.必须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进行积极的变革。
二、解决农村养老保险法治困境的建议
摘 要 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全民福祉的必然要求;改革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由之路。因此,我国应采取一揽子和一次性改革策略,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走向统一,从而完成改革重任。
关键词 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改革 统一模式 职业年金
2009年1月2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下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决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5个试点省市启动这一改革。此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其改革要点和制度设计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几乎完全一致,换言之,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将大幅降低。
一年过去了,五省市事业单位改革试点阻力重重,毫无进展,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广东某些事业单位尤其是高校出现了骚动,一些高校教师开始申请提前退休,这说明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出现了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一、中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阻力――单兵突破的困难
五省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年来成为新一轮全社会议论的焦点。抛去社会保障制度“能上不能下”的“制度刚性”的基本特点,我们认为试点主要遇到了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公平问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中间层次,上有公务员下有企业,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事业单位当中产生不公平的原因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1)公务员退休金高于事业单位养老金,但此次改革试点却未被纳入其中,且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没有提上议事日程,这自然使事业单位职工深感不公;(2)企业属赢利性单位,工资与绩效挂钩,某些垄断性行业职工的退休金要远远高于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退休金只是处于社会平均水平,退休前不能向高收入企业看齐,退休后却要向低收入企业看齐;(3)此次改革范围是事业单位中的一部分,主体是医疗卫生部门和大学等,在这个“小群体”眼中,与整个事业单位那个“大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被放大了数倍,事业单位改革被人为的划成三六九等;(4)事业单位中的“小群体”又仅仅在五省市中进行试点改革,这必然引起遭遇改革的事业单位人员的不满。如果说前两个原因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普遍存在的问题的话,那么后两个原因就是五省市改革遇阻的直接原因。
二是改革方案的技术问题。由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无论是在缴费负担比例还是在待遇计发方式方面,都与企业养老保险无太大差异,因此,养老金水平下降不可避免,替代率可能从80%~90%下降到50%。然而,改革方案中并没有详细论述改革后养老金水平的变化范围,只涉及到建立职业年金的概念,使得改革范围之外的事业单位任意猜测, 参加改革的事业单位人心恐慌。
二、中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思路――统一模式的改革
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全民福祉的必然要求;改革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由之路。
郑秉文教授认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三个联动”和“大过渡”。
所谓“三个联动”,一是公务员退休金制度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一起改革,避免两个制度在待遇水平上的断层;二是所有性质的事业单位一起改革,避免养老保险制度在事业单位内部呈现“碎片化”特点;三是建立职业年金与事业单位改革同步推进,以弥补参加改革后养老金水平降低的那部分,维持生活水平的不降低,为所有人创造一个稳定的养老制度环境。
在“三个联动”中,改革要得到社会支持,关键在于设计合理的退休待遇水平的弥补机制。鉴于此,即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应首先制定出公共部门职业年金体系的基本框架,为建立职业年金提供政策支持。一方面,这有利于消除待遇差距,获得企业的认同,同时有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基础。《社会保险法》应明确公共部门职业年金体系的基本思路,即总体方案应与现行企业年金完全保持一致,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包括统一的缴费方案,统一的投资工具,统一的运营方式。
所谓“大过渡”,指老人中人采取老办法,新人采取新办法,即改革从新人开始,实现制度的平滑转型。这是减少社会震荡的最好方法,也是保证改革成功实施的最佳路径。然而,有一些学者和政策制定者认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4000万人要实现一次性过渡,会出现“双重支付”的问题:政府既要支付新人建立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又要支付老人中人退休金部分;造成财政当期负担过大,反而达不到改革的预期效果。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带有一定的片面性,没有对“统一模式”改革的投入或收益、长期或短期做一个权衡。
首先从职业年金的财政负担上来看。假定从2009年起为新人建立职业年金,个人和单位按4%缴费,其中单位缴费来自财政补贴,那么,在短期(2009-2013年)内,年均财政补贴均未超过GDP的0.02%,其中2009年仅为7亿元,2013年为63亿元;在中期(2009-2020年)内,年均财政补贴仍占GDP的0.02%,到2020年为154亿元;长期(2009-2070年)内,每5年以占GDP0.01%的幅度增加,到2050年达到峰值0.11%,此后一直保持在这个比例上。综上所述可看出,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对财政的压力非常小,财政完全有能力负担这个所谓的“双重支付”。
其次对改革前后的收益以进行对比,实际这是对短期与长期、当期与长远利益的取舍(参见表1)。如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改革采取“大过渡”的办法,那么,将于2049年首次出现收益拐点,改革效果开始显现,老人的数量以此为界逐年减少,到2070年仅为190万人,退休金占GDP的比例下降到0.12%。,但是,如果不改革,到2040年退休金占GDP的比例将比2006年高出1倍,到2070年退休人员总数将高达1512万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是短期和长期收益权衡问题,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财政是有承受能力的。
经过比较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采取“三个联动”和“大过渡”的办法,在短期内在并没有对财政造成太大的负担,在长期内是利大于弊的,收益远远大于投入。因此,只有采取一揽子和一次性的改革策略,才是走向统一制度、完成改革重任的唯一成功之路。
三、中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对策――职业年金的建立
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统一纳入养老保险改革,关键在于为其建立第二支柱即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年金制度相对应,我们将其称为职业年金制度,用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下降所带来的养老金差异。所谓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费用由单位或单位和个人缴纳而建立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在这方面,美国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务员职业年金制度可提供一定的参考。
按照惯例,在实行统一模式的国家,一般都为公务员建立一个很好的自愿型职业年金,旨在补偿和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收入,稳定公务员队伍。美国的政府公务员建立第二支柱职业年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首先要加入基本保险即OASDI,再此基础上才可建立职业年金。美国联邦政府公务员职业年金被称为“TSP职业年金”,它由政府出面专门建立,由雇主和雇员协商建立并在市场上选择运营商,各州政府公务人员养老基金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作为受托人,基本进行集中投资管理,建立一个相对集中的资产池,实行完全的市场化投资策略,效益非常好,联邦政府在为其雇员建立的职业年金中,还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关照。美国联邦政府“TSP职业年金”是根据美国1986年制定的《联邦职员退休制度法案》专门为美国联邦政府的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设立的一种储蓄与投资型自愿性养老金计划,由独立的“联邦退休节约投资董事会(FRTIB)”统一管理。TSP职业年金的缴费公式很有特点,深受欢迎:当一个雇员踏进政府机关的大门,单位缴费就会自动为其拨入其工资1%;此后,为鼓励雇员建立职业年金,雇员每增加缴费1%,单位就配比追加缴费1%,一直到4%为止,即使雇员个人继续增加个人缴费,单位再也不为雇员缴费了。当然,个人缴费还可以继续增加下去。现假定,即使按10%缴费方案(雇主和雇员各5%)来计算,并按美国社会保障总署官方的7%回报率为基准来计算的话,对于一个年薪4万美元的普通文员来说,10年后个人的滚存余额将为5.78万美元,20年后市17.4万美元,30年后40.7万美元,40年后将高达87.6万美元。TSP的平均替代率高达110%,如果再加上基本养老保险(OASDI)42%的替代率,合计就高达142%,高于工作时的工资所得,就是说,如果他工作时年薪是5万美元的话,退休后的养老金(两项合计)将高达7.4万美元左右,反倒高于他在职时的工薪收入。美国政府官员廉洁、高效、勤勉、忠诚,与他们良好的退休预期有很大关系。
美国联邦政府的职业年金之所以回报率很高,是因为联邦政府提供了“政策帮助”:联邦政府为其建立了G、F、C、S和I五只基金,这五只基金被统称为“个人基金”,每只“个人基金”委托不同的公司管理,雇员可根据个人偏好进行资产配置与投资决策。此外,政府还提供了“生命周期基金”即L基金,以2008年10月为例,它有5个组合:L2040基金(适用于2040年以后退休的雇员,下面以此类推)、L2030、L2020、L2010和L Income(适用于已退休人员每月领取养老金),联邦雇员可根据自己的年龄和退休时间对这5个组合进行自选。根据以往的业绩,“个人基金”和L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在正常年份均高于前述假定的7%,7%只是一个参照系而已,例如,在过去的15年里,美国全国职业年金年均回报率高达10.6%,所以,美国联邦政府的TSP职业年金的替代率事实上比前述的110%还要高一些。
就我国而言,与目前企业年金制度模式相比,职业年金制度应采取信托模式,并且国家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可分别建立两个资产池,每个省份可以分别建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两个资产池,也可合二为一;每个资产池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采取独立封闭性运行方式,实行完全市场化运行规则。国家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为这些养老基金专门建立若干基金。
参考文献:
[1]郑秉文.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路在何方.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9.5.
[2]赵俊康.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供给能力区域比较分析.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2.
[3]臧宏.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路径与对策.东北师范大学学报.2008.6.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面临的困境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档案的管理,面临着许多问题,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相对应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还缺乏完整的管理途径和方式,重要的是突出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起点缺乏公正,制度保障的缺失和档案管理的资金缺失等问题。
(一)起点不公正致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缺乏应有的规范性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比较晚,相应的政策不能够全面的依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同样的相应的扶持政策也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农村社会保险的档案管理方案推行难度大。在1999年国务院整顿规范文件下发后,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按档管理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没有得到建设。由于,城乡发展的二元结构,严重的影响着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不能适应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明显的滞后于城市的发展,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也远远的滞后与城镇经济的发展,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档案管理的起点不公平,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档案管理缺乏规范性,损害着农民的根本利益,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发展,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资金供给不足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瓶颈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需要社会资金的支持,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比较晚,仅仅是靠提取3%管理费作为经办机构经费来源,不能满足档案管理的费用,由于缺少相应的保障资金,养老保险就不能有效的完成信息化的建设,不能有利于社会农村养老保险机制的开发与利用。由于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硬件和软件的建设不能满足档案管理的需求,也影响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途径
(一)齐抓共管,健全网络管理
针对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特点,需要相关的管理部门形成了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能够有效的促进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县档案局和社会保障局要负责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引导档案的有序管理,组织协调,抓好档案管理体系的建立,成立综合档案室和相关的管理工作人员,解决好档案管理的人、财、物问题,发挥中坚作用;总之,每个部门要各施其职,协同做农村养老保险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建章立制,依法治档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要求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的支持,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作保证,以方便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在农村养老保险档案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管理机制,从建立农村养老保险档案的意义、机构人员到档案的归档范围、案卷质量、保管利用和制度建设等相关的制度和工作过程要做出相应的管理规定,促进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稳定发展。
一、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将显性化。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重要任务。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是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
(二)土地养老模式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
(三)社会保险模式
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即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该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四)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含乡镇)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社区养老的实施范围比较窄,往往受制于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以《方案》为基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问题,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难题和困境。
(一)存在问题
《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在增加透明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促进农民储蓄意识、改变农民的家庭观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实质上“完全积累、自我平衡”式的商业储蓄保险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可见,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还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让农民感到后怕,积极性不高,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3、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一些地方此项费用财政也不负担),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度,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5、违规存放农保基金,造成巨额损失
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形成支付危机,参保的农民上访事件亦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