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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建议

时间:2023-06-01 09:46: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全生产法建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安全生产法建议

第1篇

Abstract: Production insecurity has become a prominent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ssues. In view of the safety control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关键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对策

Key words: production safety; effective system;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X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9-0186-01

0引言

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突出的问题。近十几年来,我国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都在10万左右。近年来,重特大事故的数量虽然有所减少,但总死亡人数仍然居高不下,甚至呈现上升的趋势。由此可见,安全生产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颗毒瘤,对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而言,这一问题的解决已显迫在眉睫。

造成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十分复杂,除了生产力总体水平较低,监察体制不够完善、法制不够健全和国家企业安全投入强度较低之外,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后也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长期以来,国家和企业在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方面投入严重不足,安全欠账太多,尤其是像煤炭等重要的基础工业问题更为突出。由于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一些重大危险源得不到有效治理,形成了特大事故隐患,时时威胁着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已成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瓶颈。安全技术装备改造问题如不能及时解决,企业本质安全现状无法改变,安全生产条件很难保障,也不利于尽快扭转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不利局面。

1中国安全生产管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统计,我国自建国以来颁布并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同时国家还制订、颁布了100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法规和标准。此外,各地区、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管制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并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伤亡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种体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也日益显现。

1.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时间较短,虽然国家颁布的法律基本覆盖了安全生产的所有层面,但仍存在较大的缺陷。我国专业立法发展缓慢,直至2002年才颁布建国以来第一部安全生产管制工作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立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多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差;各单项法规标准各自为政、单兵作战,有些法规还存在着重复和交叉;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也不健全。此外,执法过程中存在比较普遍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使得安全生产的法制效果大打折扣。

1.2 政府安全生产管制机构力量薄弱长期以来,我国实施计划经济体制,安全监察机构、监督管理模式变化比较频繁,造成我国政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我国缺乏安全管制权威机构。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集立法、执法、技术管理于一体,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而我国,政府机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来管理安全生产,许多措施无法落实。其次,安全生产管制职能分散。我国的职业安全监察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几个部门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这就造成安全生产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程序不规范,多头管理、多头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

1.3 安全监察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目前我国安全监察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安全生产信息、宣传、培训、应急救援等体系极不健全,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和鉴定、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等尚未在全国各行业普遍、有效地推行,安全生产监察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2完善中国安全生产管制的对策和建议

2.1 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我国虽然实施了《安全生产法》,但目前我国法律还未形成以其为核心的体系。因此,在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时,应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其他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为骨架,形成多层次的、专门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确保法制的统一性、完整性和权威性。同时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尽量与国际劳动公约接轨,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2.2 设立权威的国家安全生产核心机构、完善安全生产机构体系安全机构涉及到多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首先要建立一个权威的核心机构,如美国的OSHA,能够立法、执法、管理于一体,从而协调各部门运作,明确各部门职责,改变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存在的职能交叉、职责重叠、多重多头执法、权威性差的状况,解决安全管理与安全监察不分和机制不顺的问题,做到既不脱离我国的实际,又能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有效进行。建议设立直属国务院的权威、高效的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实行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两级监察,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责任区、省以下垂直监察的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2.3 加大国家和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国外发达国家重视生产安全,每年都投入大量的经费,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局的经费预算一般都超过五亿美元。2002年美国联邦政府预算中直接分配给国家职业安全研究院和事故伤害控制中心的经费为4.1亿美元,而我国每年直接用于安全科研和事故预防的经费不足2000万元,约为美国的二百分之一。多年来投入资金不够,使我国的安全生产在整体水平上和重大关键技术方面远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工作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大安全生产管制投入力度,并像我国环保治理那样列为中央预算。

第2篇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该规定回答了以往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问题,但同时也向各地乡镇安全生产监管一线提出了如何落实的新难题。其之所以难,是我们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中看到,乡镇普遍存在以下现状:

一是乡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毫无安全生产专业常识,到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查不出什么隐患。二是乡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流动性较大,对安监业务还没有熟练,就或升职或调整到其他岗位了。三是乡镇干部人员少、事情多,县委县政府几十个部门的业务都能对应到乡镇政府一级,一人身兼数职,哪个部门盯得紧就给哪个部门干活,或者哪个部门的工作有利可图就给哪个部门干。四是平时不干工作,年终大张旗鼓造假补资料,应付综合考核。总之,责任不明,不知谁来干,不知干什么;业务能力低,不会管,管不好;责任心差,不想干,不愿干;无绩效考评,干好干坏一个样。

要想彻底扭转当前这种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混乱局面,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以法治思维综合治理乡镇安全生产监管乱象。建议即将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对新《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制定出配套实施的、既定性又定量的、有可操作性的相应条款。建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在《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出台之后,就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条款进一步出台配套实施的操作性更强的相应具体规章,使得乡镇安全生产监管真正有法可依,杜绝基层推诿扯皮、职责不清的混乱局面。

二是推进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2014年4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2014年11月在石家庄市栾城召开了河北省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现场会,总结推广了栾城“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模式”经验,首先在全省48个重点乡镇重点培育创建,然后向全省所有乡镇推广。2015年5月底,河北省又在正定县召开现场会,目的就是尽快将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即从建立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固定监管人员、保障安监经费等入手,解决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执法车辆等硬件设备设施,建立规章制度、工作台账,编写监管指南,完善责任制度等软件资料,形成一套程序化的监管模式。这些需要县财政、县组织人事部门等的大力支持,县安委办的业务指导和乡镇领导的高度重视。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执法装备及执法车辆等到位后,解决了“靠什么管、管什么”的问题,其余的就按照《监管指南》和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所谓规范化运行,就是什么时间干什么、谁来干、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等问题,落实到位,实时形成记录,整理资料归档。规范化运行,是落实乡镇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关键所在,如培训、演练、会议、隐患排查等工作,必须实打实地干,及时如实记录、填写、汇总、归档,来不得半点虚假。

三是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五级五覆盖”责任体系。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脱离落实责任的任何安全生产工作都是无稽之谈。乡镇、村(街道、居委会)最接地气,是责任体系的神经末梢,最了解基层企业的情况,具有任何监管部门不可替代的区位优势。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解到乡镇机关及站、所的每一位干部职工,分解到每一个村委会,做到监管全覆盖,责任无盲区;做到事事有人干,人人肩上有责任。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基层安监人员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是我国安全发展战略的根本原则,是各级干部落实监管责任的灵魂,是我们履职尽责的基本要求。落实责任决不可打折,不能因乡镇工作繁杂而牢骚满腹、“安全监管工作不是我的事情”常挂嘴边,思想上存在问题就是最大的隐患,应从根本上解决“不愿管、不想管”的问题。

四是加强培训,定期考核,县安委办搞好“传帮带”。提高安监人员综合监管能力,是我们的终极目标。业务培训是提高安监人员能力的必由之路,通过对乡镇安监人员的定期培训,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传播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传授安全生产技术知识,进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拓宽安全生产知识面。县安委办建立业务、业绩考核制度,每半年对基层安监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结果公布于众,并与年终综合考核挂钩,促使基层安监人员形成爱学习、乐钻研、善总结的良好习惯,逐步提升安监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县安委办人员到企业执法检查或业务监管时,让所在地乡镇安监人员,或具有相同监管行业的乡镇安监员一同参加,共同观摩监管执法,一线现场传授监管执法“经验”,现场指导业务,手把手搞好“传帮带”,突出解决基层安监员“不会管”的问题。

五是建立并完善委托执法机制。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目前尚存在一定的麻烦,还存在“执法就是罚款”的误区。孰不知,执法还包括罚款以外的很多内容;还存在履行简易程序进行小额罚款,难找法律依据的问题;以及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可能出现安监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等问题。如果不委托执法,基层安监人员进企业检查,仅凭一张熟脸或自我介绍,名不正言不顺、不严肃,更不符合执法程序,如企业较起真来,拒绝检查就显得十分尴尬。实行委托执法后,严格培训,持证上岗,按照受委托事项规范执法检查,强化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做到自我约束。职责之内能管的事情要管好,管不了的事情履行上报或移交程序,做到履职不缺位;职责之外的事不强行执法,做到尽责不越位,避免导致不必要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严格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程序,重点解决基层安监人员“名不正、不好管、管不好”的问题。

六是县级监管层面建立月督查、月调度、季考核机制。县安委办建立月督查工作制度,由县政府督查室和安委办人员组成督导小组,对乡镇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和安全专项活动进行督导,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督导情况形成报告,通报全县。实行月调度会议制度,每月对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度,由安委办主任组织,乡镇主管安全生产副职参加,汇报本月工作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提出当前难以解决的问题;会议进行综合点评,表扬先进,批评落后;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安排近期重点工作。实行季度考核制度,根据季节不同特点,制定季度考核细则,由县安委办对乡镇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年终综合考核体系。把指导督促考核工作做实做细,做在平时,避免年终忙忙碌碌“后补”资料应付考核,同时也能解决“管好管不好一个样”的问题。

综上,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但乡镇安全生产工作任重道远,只有通过法治手段齐抓共管,形成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才能有效发挥基层监管力量。乡镇人员只有明责、知责才能尽责,只有增强业务能力才知管什么、怎样管,才能将乡镇安全监管职责真正落在实处。

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警示,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示采取约见警示、新闻媒体曝光和网上公示三种形式。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执法监察。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见警示:

(一)因安全管理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事故或者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重伤事故的;

(二)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的;

(三)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网上公示:

(一)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者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死亡事故的;

(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未改正,情节较为严重的;

(四)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或者收到约见警示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七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对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的直接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约见警示;对有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直接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市级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在*安全生产信息网给予公示。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安监局)对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约见警示;对有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区、县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在区、县安全生产信息网给予公示。

第八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本办法第五、第六条情形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应当附有对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者行政执法的材料。

区、县安监局拟给予约见警示的,应当经负责人审查决定;区、县安监局拟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网上公示的,应当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拟给予约见警示的,应当由相关处室报局领导审查决定;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拟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网上公示的,由相关处室报局领导审查决定。

第九条市和区、县安监局给予约见警示的,应当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见警示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制作笔录。约见完毕,应当出具安全生产警示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接受约见警示;有正当理由无法前来的,应当及时与市或区、县安监局联系。

第十条区、县安监局认为需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通过市级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网上公示的,应当报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核。

上报材料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拟被警示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安全检查或行政执法材料(含照片等)。

第十一条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在收到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和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情况,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统一提供市级新闻媒体或者在*安全生产信息网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警示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邮编、地址、电话;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

(三)拟作出的警示形式、理由和依据;

(四)申请部门的名称、日期和印章。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安全生产警示替代行政处罚。

第4篇

21.伤亡事故调查结束后,如何进行责任分析?为什么要进行责任分析?

答:伤亡事故调查结束后进行责任分析时,要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原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进行责任分析的目的是分清事故发生过程中所有责任者应负的责任,进行责任分析才能正确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2.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23.在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方面,〈安全生产法〉有哪些具体规定?见〈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24.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遵守哪些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3)应当设置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对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5)必须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规定;

6)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作业标准,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8)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

9)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1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护畅通的出口。

11)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2)应当教育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为他们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佩带;

13)两个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交叉经营,作业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管理监督,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14)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15)发生生产重大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16)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职责及其法律责任是什么?见〈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八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①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未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与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6.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权利:(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做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得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义务:(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过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载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责任

①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②〈刑法〉第13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方面应遵守哪些规定?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见〈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九条

28.注册安全主任(工程师)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注册安全主任(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注册安全主任(工程师)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3)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4)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5)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6)参与编制安全规则、规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安全主任(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8)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9)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10)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5篇

二、活动主题: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三、组织机构:设立经贸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局长蒋国平任组长,尹绍荣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为成员,具体负责指导活动开展。办公室设企业与安全生产管理科。

四、活动时间:20*年6月1日—6月30日

五、活动内容:密切结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突出主题,创新形式,丰富内容,讲求

效。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1、环境布置。从6月1日开始,各企业在厂区主要通道、建筑物等人员密集场所悬挂安全生产横幅,张贴标语和主题宣传画,设置公共宣传栏,宣传画廊,在厂区主要道路醒目位置设立安全生产永久性广

告牌。利用厂内食堂电子显示屏重复显示“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和宣传口号。

2、媒体宣传。主要以厂内广播、报纸、安全生产宣传画册为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安全生产宣传月”宣传。厂内广播要利用三餐吃饭时间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急措施,逃生自救等知识

。报纸主要以刊登安全月主题公益广告和开辟安全生产专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访谈等形式开展宣传。重点报道全区“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安全生产*行”、

安全生产咨询、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以及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情况、突出的事故隐患整改和典型案例。

3、重视教育。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夯实安全生产的基础。在此次活动中,企业要广泛发动和组织员工查找事故隐患,鼓励企业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发动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努力提高安全自觉性。同时,进一步完善企业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要在开展全员培训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形式,切实提高企业主和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4、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根据*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加强领导,有力推进。

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排查事故隐患确保安全。

5、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主要演练内容为。

(1)应急指挥机构建立;

(2)模拟事故应急处置;

(3)人员伤亡医疗救护;

(4)紧急安全疏散。

六、活动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利用“安全生

产月”活动有利时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精心组织,力求实效,开展好各项活动。

2、突出重点,形式多样。各企业要紧紧围绕“安全发展”这条主线,突出“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活动主题,进一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安全

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紧扣“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主旋律。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宣传栏、文化橱窗等阵地,刊登公益广告,开展演讲比赛、安全知识和技能竞赛、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等多种员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传播安全知识,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在时间、内容、效果等各个方面都落到实处。

3、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6篇

“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简称《修正案》),把冶金行业纳入到高危行业进行安全管理,不论是从管理层面还是技术层面,都很有必要。”针对《修正案》中的重要变化内容,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安环部副部长吴启兵首先表明了态度。

吴启兵认为,冶金企业生产中危险因素较多,工艺流程也较长,存在风险也很大,涉及高炉、转炉、液态金属(如钢水、铁水)、有毒有害气体(如煤气)等,特别是液态金属、有毒有害气体容易引发重大事故,应当加强安全监管。

“当高危企业来管”

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中,未将冶金行业列为高危行业进行重点监管,对此,吴启兵说:“武钢一直把自己当作高危企业,没有放松安全要求。2002年《安全生产法》出台后,武钢结合其中相关的制度要求,对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的漏洞或欠缺之处进行系统地修订,共完善包括事故预防、过程控制、应急处置等30项管理制度。”

吴启兵介绍,武钢在机构、人员、设施、投入、教育培训、责任追究等方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后,重点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主要采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风险抵押承包管理的方式,即每年年初,武钢集团全员自上到下按安全责任的大小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年底考核通过后,按1:1~1:4的比例进行安全奖励。比如,党政主要领导负责人年初交安全风险抵押金6000元,班组长交2000元,普通职工交500元。在一年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率、千人负伤率、危险源控制、过程控制等方面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获得安全风险抵押金4倍的安全奖励,年初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也可全部收回。如果安全考核结果为良好、合格等,安全奖励的比例会相应降低。吴启兵继续介绍说,武钢集团每年拿出500万元,股份公司每年拿出650万元,二级单位每年拿出工资总额的3%,用于保障安全奖励资金的到位,也用于日常安全活动的开展。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风险抵押承包管理带来最直接的收益是,事故和千人负伤率逐年降低。吴启兵分析说,2003年,武钢一年有负伤职工60~70人,而2012年1-8月,这一数字下降到7人,千人负伤率为0.081,确实取得一定的成效。

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的基础上,武钢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广应用促进本质安全的新技术。吴启兵介绍说,冶金行业在2002年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中未划入高危行业,因此,国家没有强制要求冶金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但是,武钢参照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武钢内部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生产总额的0.5‰提取,每年的安全费用为2.5亿~3亿元,用于现场的隐患整改以及安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这对提高现场本质化安全生产水平发挥了很大作用。”吴启兵举例说,武钢在吊运液态金属的大型吊车上安装了安全监控系统(冶金天车安全运行网络监控管理系统),实现对吊车的动态监控,如吊梁的疲劳程度、轨道振动情况、电流电压情况等,防止过载、碰撞等事故发生。吴启兵介绍说:“这项技术在2011年还被工信部评为首批两化融合(工业化和信息化)促进安全生产的重点推进项目。”

同时,武钢还加强作业过程的安全控制。吴启兵介绍说,在这方面,武钢出台了《职工违章分级控制管理办法》和《危险作业分级控制管理办法》。尤其是将危险作业如煤气系统检修、高炉转炉检修、高空作业、带电带气作业、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复杂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等10类分为公司级、厂级、车间级3个级别,每个级别的危险作业要有相应的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带班,以实现风险管控。此外,武钢还规定了其他5种领导现场带班情况(发生重伤事故;节假日技改、检修作业;16h以上的设备检修;中夜班、双休日主体设备4h以上检修;“五一”“十一”、大风大雨等特殊时段),这样规定是为了发挥领导在现场的控制、管理、协调作用。

“武钢还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此作为加强作业过程安全控制的另一手段。”吴启兵介绍说,到2011年底,武钢集团下属的23家以钢铁为主业的企业全部达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其他相关产业将在2012年底实现达标。

“办事有依据”

武钢集团把冶金生产当作高危行业强化安全管理,但并不表示所有的冶金企业都能按高危行业的标准进行安全生产或安全管理。“把冶金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纳入到‘三同时’管理中,相当于从源头抓安全,从本质上提升安全水平,很有意义也很有必要。”吴启兵说道。

吴启兵指出,冶金项目的建设、施工过程中,危险因素较多,安全要求较高,在《修正案》以前没有明确要求冶金项目进行前期的安全预评价时,部分冶金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主张对冶金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时,其他项目管理部门往往认为多此一举,增加行政审批的麻烦,因为国家没有强制要求,可以不做。这就给大家造成一种错觉,好像安全不如环保重要,因为新、改、扩建冶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若不过关,这个项目就不可能通过审批;而安全预评价不做,项目也可以通过审批,这就使安全管理部门处于被动地位。

“这次《修正案》把冶金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的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全部纳入法律范畴,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企业如果不照做,就是违法,这让安全管理部门办事有了依据。”吴启兵说,过去对冶金企业的安全要求仅限于部门的规章制度,这次从法律角度进行规范要求,体现出安全预防的思想,一方面使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在制定产业政策、项目审批时,对涉及到安全管理的内容时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使冶金企业的领导更加重视安全生产。

“解决企业实际操作问题”

《修正案》中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条款规定得更明确,提高了企业执行条款的可操作性。但吴启兵结合企业生产实际,还进一步提出3条建议。

吴启兵说,目前职业病的预防、监督划归安监部门管理,在《安全生产法》修订中可否考虑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衔接、联系。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时,既要做安全生产的预评价、“三同时”管理,也要做职业危害防治预评价、“三同时”管理,对于企业来说,一个项目要做两次预评价,然而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预评价中,有些危险有害因素(高温、粉尘、噪声等)和现场监督管理措施是交叉、重复的,能否将这两个预评价合二为一,提高企业执行法律要求的效率。

第7篇

【本刊讯】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获悉:《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已正式出台,这是我国第一个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规划》参照一些发达国家安全指标量化的做法,规定了三个总体量化指标:到2010年,亿元GDP事故死亡率要比2005年下降35%以上;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5%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比2005年下降20%以上。

《规划》对“十一五”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十项主要任务,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位居首位。

这些任务包括: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事故多发、管理水平低等突出问题;深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专项整治与监督管理;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构建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严格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开展职业危害登记,加大职业危害事故查处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

这些任务还包括: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及成果推广应用,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培训,重点抓好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等行业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机制,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强安全生产中介组织建设。

为实现《规划》,我国将实施包括煤矿事故预防与主要灾害治理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在内的九项重点工程。

这九项重点工程包括:煤矿事故预防与主要灾害治理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重大危险源普查及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程,重点技术支撑中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设施及装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科技创新和技术示范工程,法规、标准及安全文化建设工程。

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要通过建立企业投入为主、地方政府支持、国家引导的共同投人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以重点工程的实施带动《规划》全面实施。

据安监总局初步估算,实施这九项重点工程共需投资4674亿元,其中中央投资390亿元,地方政府投资930亿元,企业投资3354亿元。

为“十一五”开好头、起好步,安监总局建议,首先启动煤矿事故预防与主要灾害治理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工程、安全科技创新和技术示范工程,并列人今明两年国家投资计划中。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联社、县联社的办事机构以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县联社、县联社的办事机构以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或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县联社及所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行业(企业)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行业(企业)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组织和领导本行业(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明确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六)本行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启动本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第五条县联社及所属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的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行业(企业)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科(股)、室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四)督促、指导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本行业(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联社及企业分管其它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县联社和企业的安保股长及不设股的安保干部,是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的第三责任人,具体负责办理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是:

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及本级第一、第二责任人的有关指示;对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并组织实施;及时提出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解决办法;主办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县联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向分管领导负责,搞好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一般办事人员,应搞好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各级的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条坚持重特大安全事故述职检查制度。凡年度内发生1次死亡1人以上的较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向县联社写出书面检查并到县联社述职,县联社主要负责人应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到县政府述职。

第9篇

作为一名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安监人员,我要为《安全生产法》的这次大修大声叫好!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有着许多鲜明的亮点。但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地方,我认为还是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全面加大了事故预防的措施;二是全面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这两大着力点明显是国家上层针对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十分薄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乱象祭出的新的强大“杀器”。可以预见,这两大“武器”及随后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必将使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乱象快速实现由“乱”到“治”,进而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好转。

一、强化源头预防,引导企业主动防“患”

新《安全生产法》在强化源头预防方面做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有很多是在原法律规定里既有的。比如新法第18-48条始终在明确一件事,那就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几项重要内容——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并不得随意更换;保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上岗;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履行“三同时”职责;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等等。

这些规定无一不是为了落实新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惟其“安全生产条件”合格了,一个单位才可以正常存在,才会有发展和壮大的机会。笔者以为,这是本法自始至终都在强调的最重要的“源头预防”思想的切实体现。

再比如新法第20条也沿袭了XX版《安全生产法》原有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正常生存和发展,而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的唯一手段,就是需要大量投资去建造或购买大量安全设施,投资去培训合格的员工,投资去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这是确保“源头预防”思想得到贯彻执行的基本保障。因为只有投入大量资金,才能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才能使职工处于安全的生产和经营环境中,才能将各级政府的要求和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新法在源头预防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违法信息公告制度。如新法第2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应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企业范畴。这类企业一旦配备了注册安全师,就能充分发挥注安师的管理知识和智力优势,帮助这些企业克服安全管理能力过于薄弱的不足,迅速显着提升重点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从而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可靠的智力和技术支持。新法38条则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了规定,这条规定是将行政规定上升为法律的明显体现,该规定源于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意志后的新法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这项规定旨在通过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终让企业都能学会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定期发现和清除隐患。只要企业学会并做到了自我管理,其在防范事故方面的作用远比监管管理部门一年定期几次的监督执法有效得多。这才是源头预防的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新法的创新远不止这些。比如为了防止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时由于缺乏安全技术而引发事故,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就在第25条中明确要求“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项规定只要能真正应用于实践中,就能有效避免实习学生由于技术水平和防范技能过差而引发安全事故,从而起到保护实习学生和其他职工的目的。

新《安全生产法》的源头预防作用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只有将这些规定切实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建立起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群众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新机制,才能起到引导企业主动防范先天事故隐患的目的。

二、提高违法成本,重拳推动企业除“患”

面对《安全生产法》实施XX年来安全生产基础基层仍然薄弱的现状,新版《安全生产法》全面体现了乱象须用重典的立法思路。根据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粗略统计,新版《安全生产法》用了19条的篇幅(占全部法条总篇幅的16.7%)阐述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应受的处罚,比旧版法律增加达7条之多。而非新增部分除多数规定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隐患时即“可以”直接处以大额罚款(一般为5万元或10万元以下)外,还全部提高了针对逾期未改正隐患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普遍提高1倍以上,有的条款提高的幅度甚至更高。不仅如此,为防止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安全监察部门的整改指令,新版法 律扩大了处罚对象的范围。这一变化明确体现在新法的第94、95、96、98、100、101、102和105条,这些条款体现了“双罚制”的思想,即如因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各类隐患或问题,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款甚至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外,还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1-2万元或者2-5万元的罚款),这种“双罚制”的规定对各类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绝对是一把利剑,将有效推动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主动除“患”。

当然,罚款只是行政处罚中的经济手段,针对那些以各种理由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老赖”行为,新版《安全生产法》还有更绝的手段——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新法75条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这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而出台的针对性法律规定。如果这些企业仍象以前一样拒不整改重大违法行为,一旦登上了安监部门的“黑名单”,国土、投资、证券监管等单位就可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逼着企业正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条规定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的失信惩戒机制,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面对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只要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硬起来、严起来,将这些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可以想见,过去那种各类单位将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或将整改要求极尽拖拉之能事消极对待的现象必将消于无形。这种严惩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做法,必将有效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进而逼迫企业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创造无“患”安全企业。

三、强化责任追究,逼迫企业不敢“出事” 新版《安全生产法》显着加重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和追究力度。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面对事故采取何种措施进行了有效约束

新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否则就将面临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将接受安监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逃匿的将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处罚就到位了。如果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或者逃跑的,只要贻误事故抢救,拘留甚至判刑不说,还要从经济上制裁你!这就是处以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的60—100%的罚款。

(二)显着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和责任追究力度。

新法第109条明确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罚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处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则处罚500万元至1000万元;而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XX万元。这个处罚额度在现行的社会法系里,绝对是罚款额度相当大的法律规定之一。

更为值得一提的是,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单位和个人执行的是“双罚制”。即不仅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罚款,还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新法91条就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给予撤职处分”,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这种针对主要负责人的严厉处罚——限制其终身任职的规定可以说以前是绝无仅有,其严厉程度不可谓不重。当然,因为不履职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经济处罚也是必然选项,本法第92条就按照事故级别明确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的经济处罚的幅度——分别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80%的罚款。这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双罚制”在我国其他法律中并不多见,可以称得上是严之又严。

上述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惩处性法律规定只要落实到位,单单是罚款就足以使一个中、小企业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自行灭亡(对大型国企也会起到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更遑论还有针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了。这些规定从法律保障上逼迫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应想千方设百计地去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保证企业生命的正常延续和发展,并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历程甚至是人身自由不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影响。

总之,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完全不同于XX年那次细枝末节的缝缝补补,而是在从安全生产方针到机制、从源头防范、事故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的一次彻底的大修,这种大修是XX年来安全生产实践的重要体现,也是期待未来安全生产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美好愿景。相信随着“安全发展”战略的深入人心,随着大修后《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实践,多年来持续紧张的安全生产形势必然得到有效缓解,并将最终根本好转,从而为保障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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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今天我们专门召开这次安全生产会,目的是总结去年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我镇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统一思想,明确今后工作任务和重点,切实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全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镇委、镇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结合本镇实际,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每年都与各村街和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责任。去年,我镇召开了多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与各村街、镇直机关单位、各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镇政府还组织了相关所站工作人员对全镇大部分村街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进行了重点摸排。对于查出的违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人员分别给予了严肃处理。通过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我镇去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以保证,得到了县委、县政府及基层干部群众的认可。虽然,我镇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平稳,但是,全镇还存在一定的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基础还比较薄弱;部分村街和企业安全意识还不强。因此,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做到“两个务必”,即:务必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务必把安全生产工作当作大事抓紧抓好。一句话,就是既要保证认识到位,还要保证工作落实到位。

下面我就全镇安全生产工作提一些具体建议和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和奋斗目标

1、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身就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措施,也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同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要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就必须付出持续不懈的努力。各村街、企业要统一思想,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理解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2、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按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真正履行好政府的管理和监督职能,镇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督导指挥,各单位必须支持配合安委会的工作,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安委会的意见建议必须坚决执行,不准打折扣,哪个部门,哪个同志在工作中出现问题,党委、政府将一追到底,决不姑息迁就。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极研究、探索和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努力完成全镇安全生产各项任务。

二、落实政策规定,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1、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切实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做到人人讲安全,事事保安全。

2、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把建筑工地、道路和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储存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检查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持续不懈地抓下去。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实效。

三、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此项工作由镇安委会牵头,工商、

派出所、企管站、综治办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确保不出纰漏,不出问题。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村街和各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2、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企业是目前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要高度重视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决不能出现管理死角。要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逐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坚持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政策咨询等方面服务,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和帮助小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1、认真落实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村街和企业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就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体现之一,责任状不只是文字签约了事,主要是让我们的各级干部充分认识肩上的责任重于泰山,一旦出现工作疏漏或失误,造成一定后果的,党委、政府将按责任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强调的目的,是为了提醒同志们,不要把这项工作当儿戏,要切实重视起来,抓好工作的落实,大家齐心协力,维护我们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局面。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对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处理。

2、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积极鼓励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举报,扩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线索,掌握苗头,尽快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

第11篇

一、安全生产目标

1、 杜绝重伤以上伤亡事故;

2、 杜绝重大火灾、燃烧爆炸事故;

3、 杜绝急性中毒、职业病、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

4、 降低一般事故频率,一般人身伤害,轻伤事故频率季度不超过千分之四人次,本公司生产管理区内不发生交通事故。

5、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事故,努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1.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 应和相关管理人员共同自觉学习,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力,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3. 把安全生产实绩作为本部门与各管理人员工作和重要考核内容,实施安全工作考核并且奖惩分明。

4. 在工作中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审议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进行安全生产规划的具体实施。

5. 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运行情况,及时监督落实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解决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6. 做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设备维修人员联系进行维修处理,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及更新工作。

7. 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公司办公室)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方面的汇报,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应进行专题汇报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8. 组织所属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

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未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9. 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0. 及时进行建设项目的安全方案审查与实施,保证建设项目与安全设施同步进行。

11. 进行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编制,组织预案救灾演练,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12. 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思路,使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更加科学有效。

三、安全事故控制

1. 必须组织本部门员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强化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

3. 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公司安保科,保护好事故现场,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严肃查处事故责任。

4.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支持配合事故抢救,提供便利条件并保持正常生产。

四、安全工作报告与考核

1、 每月公司组织的经理会,各部门要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汇报内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上报本部门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年底12月30日前上报部门领导签名的安全生产履职报告书。内容为: ① 领导职责履行情况; ② 本部门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③ 对事故隐患或事故的处理情况; ④ 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⑤ 经验介绍和建议。

2、 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将根据本部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状况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汇报内容进行实绩考评,做为年终对部门负责人的考核依据。

3、 对于部门负责人失职造成的安全事故,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将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采取行政处罚及经济处罚,对于达到刑事诉讼条件的另有关部门处理。

五、附则

1、 本责任书自取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执行期为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

日。 2、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部门: 总经理: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12篇

公司从规章制度、安全检查、教育培训、隐患治理等多方面安排部署了此项工作,并对全省各级移动通信企业员工进行了广泛的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和教育,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知识竞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安全知识比赛活动工作汇报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企业安全知识比赛活动工作汇报一

为了全面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各级领导及广大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开展中国移动通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的通知》要求和安排,公司从规章制度、安全检查、教育培训、隐患治理等多方面安排部署了此项工作,并对全省各级移动通信企业员工进行了广泛的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和教育,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提高了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为进一步做好移动通信企业安全保卫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此次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开展中国移动通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的通知》精神,**移动通信公司成立了由人力资源部主任牵头、部室相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与预防常识》和《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等法规、常识,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做好准备。同时为更好的完成本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我们进行了周密的计划部署,要求各分公司和直属生产单位由主管领导牵头组成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小组,组织进行统一的培训宣传教育活动。

二、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移动通信企业安全生产意识。

各分公司和直属生产单位采取悬挂由安全知识竞赛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宣传条幅、安全挂图的方式,营造一个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安全生产氛围,同时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与事故预防常识》和《安全生产法问答》,统一观看安全生产教育录像和安全生产知识展览,并通过模拟消防演习和模拟事故应急处理演习等安全防范措施和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使广大员工进一步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准确掌握安全生产操作内容和流程,提高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意识,从而有效增强员工火灾自救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营业厅、网络管理机房、基站和交换机房等移动通信生产安全防范重点部位的安全。

三、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企业安全保卫工作基础建设。

针对个别单位、部门安全生产意识比较薄弱,安全生产管理力度不够和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的问题,安全工作知识竞赛领导小组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宣传方式,深入基层,跟踪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并采取有效措施,人盯人、点对点的解决安全隐患,把安全生产防范和宣传工作落到了实处,有效地保障了移动通信生产有序进行。

四、全员参与,切实落实,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工作。

各单位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与事故预防常识》和《安全生产法问答》,要求每个参与学习的员工汇报学习体会,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通过这些让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与决策的方式,不但增强了每一位员工的安全生产与防范意识,而且推动了公司安全管理规章与制度的完善,使安全生产管理与决策更具代表性和可行性。

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要求和规定,省公司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领导小组制定了严格的竞赛规则,领导小组成员深入现场组织考试,通过统一答题考试、统一查收试卷和统一阅卷的方式圆满完成了此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xx移动通信公司参加此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的有1320名员工,发放竞赛试卷1320份,收回有效试卷1317份,回收率为99.77%。通过抽样100份试卷来看:70分以下0人;70分-79分有2人,占总参加人员2%;80分-89分有6人,占总参加人员6%;90分-100分92人占总参加人员92%。

在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和广大员工的积极参与下,此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落到了实处,收到了实效,真正提高了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防范意识。活动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督促整改,严格明确安全责任制,确保xx移动通信公司网络畅通和生产安全。

企业安全知识比赛活动工作汇报二

为深入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强化广大矿工安全生产认识,提高广大矿工自我防护能力,促进安全文明生产及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我公司于6月17公司安全知识竞赛活动。以下是此次活动的相关总结:

一、赛前精心准备

自收到举行活动的通知之时,我公司便召开了会议,明确活动主题并成立了活动小组,对各方面工作做了详细的部署。通过赛前会议的召开,公司各部门认真落实自己的任务,迅速开展了相关的准备工作。从宣传号召全体矿工主动参加此次活动到邀请比赛嘉宾、准备竞赛考题、布置会场以及后勤工作准备,相关部门严抓各个工作环节,及时发现不足并改进,将工作开展进度第一时间汇报上级。经过短期精心的准备,比赛如期举行。

二、紧锣密鼓拉开比赛帷幕

活动举行当天,我公司负责人、副经理亲自到竞赛现场进行了观看,上级领导对此次活动给了广大矿工莫大的鼓励,更是调动了参赛选手的情绪,各个参赛选手都是意气风发、满怀信心。本次竞赛由各部门选出精英组成,竞赛分为必答题、抢答题,风险题、观众互动四个环节。竞赛试题从《安全知识题库》中精心筛选,题目涉及的范围广泛,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难易程度适中。在本次比赛过程中各支参赛队伍都表现出很高的水平,回答准确、迅速。在竞赛各环节,大家都表现出了极高的热度,在比赛过程中,通过与各个参赛队员自信流畅的回答可以看出,大家都对本次竞赛给予了高度重视,在赛前进行精心的准备。

三、巩固竞赛成果,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本次竞赛既巩固和加深了矿工对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也扩大了安全知识面,调动了大家学习安全知识的主动性,对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安全工作是我们公司管理中的重中之重,“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在以后工作中,应号召大家消灭一切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实现公司安全管理的新跨越。

企业安全知识比赛活动工作汇报三

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总结为了全面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各级领导及广大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根据远兴公司《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要求和安排,公司从规章制度、安全检查、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安全标准化等多方面安排部署了此项工作,并对各生产经营企业员工进行了广泛的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和教育,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提高了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为进一步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此次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根据远兴公司《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精神,各生产经营企业由安全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与预防常识》和《安全生产法知识问答》等法规、常识,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做好准备。同时为更好的完成本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我们进行了周密的计划部署,要求各生产单位由主管领导牵头组成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小组,组织进行统一的培训宣传教育活动。

二、全员参与,正确率高。

为实现“安全生产知识”竞赛人人皆知,人人参加竞赛活动的目标,公司于6月15—21日分别组织了煤炭企业、危化品企业、总部及服务业员工参与的三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为保证此次活动的效果,各企业前期组织内部选拔,成绩优异者参与远兴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此次活动共有160多名员工参加,合格率达到93%以上。

三、领导带头,表率明显。

领导带头是开展好活动的关键,在这次竞赛活动中,各生产经营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发挥表率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带头参与,为广大员工做出了表率。活动结束后,公司活动领导小组统一对试卷予以评阅,根据成绩评选出了一等奖6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21名、优秀组织将三个,并给予了相应的奖励。

通过开展本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不仅健全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了安全管理体系,而且让广大员工学习到生产过程中安全的重要性,掌握了安全生产知识,逐步从不懂安全到我懂安全、我管安全,由要我安全转变成我要安全、我保安全,提高了安全生产意识,在竞赛活动期间,加强了部室安全管理,加强了安全工作生产知识培训;提高了各部门管理者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了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