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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营企业税收政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民营企业 科技创新 财税政策 优化思路
当前,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2012年全国非公企业的利润总额达到1.82万亿,五年来,每年平均增长速度是21.6%。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贡献超过了50%,GDP所占比重超过60%,就业贡献超过80%。新增就业的贡献达到了90%。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广东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据统计,2012年,广东全省生产总值达5.7万亿元,较上年增长8.2%,其中民营经济生产总值达2.93万亿元,较上年增长9.1%,占半壁江山。在广东的1.47万亿元财政总收入中,有6467.82亿元是由民营经济贡献的。广东民间投资总量突破万亿,达1.018万亿元,占投资总额的53.5%,增长22.5%,比整体投资增速快7个百分点;民营经济单位数逾500万个,其中私营企业超过125万个。但由于普遍缺乏核心技术,广东民营企业普遍发展水平不高,创新能力不强,没有自己的品牌和信誉,专业化分工不明显,本地民营大型骨干企业数量少,与规模实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参与国际竞争、保持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领先地位的要求极不适应。2012年我国的500强企业当中,广东37家,江苏51家;民营企业500强中,广东23家,江苏118家,广东仅相当于江苏的1/5。同年,广东省155家年收入超100亿元的企业中,民营企业42家,仅占27.1%。由于没有掌握关键的核心技术,科技自主创新的力量不足,导致广东民营企业产业附加值减少,竞争能力低下。广东民营企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党的十报告强调,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将意味着民营经济必将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更加公正、公平的生存与发展环境,为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另外随着国家发改委颁布并实施《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国家将细化相关措施,更加具体地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发展中高端制造业。这一举措,充分说明了民营经济的科技创新已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针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政府需要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尤其是财政和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促进和引导企业科技创新。
税收政策对企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财税政策对企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主要通过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体现出来的,税收优惠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给予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以优惠待遇的条款。由于科技创新活动具有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的特点,以此造成了企业创新收益不确定性和不连续性,从而抑制了企业创新的欲望。税收政策可通过税收优惠支出分担创新主体即企业一部分风险成本,增加企业科技创新的收益预期,从而为企业创新活动注入新的活力。资本成本是在投资项目风险水平可确定的前提下,企业筹集和使用资本的机会成本,税收政策的变动会影响到企业应缴税款的增减,即对资本成本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科技创新的投资决策和水平。资本成本与投资意愿和水平成反比。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资本成本的决定式是 :c=p(r+θ) (1)
在考虑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假设税收对损失与利得同等待遇:
c-p(r+θ)-[c-p(r+θ)(m+n)]I=0 (2)
其中,c资本成本,p资本品价格,r市场利率,θ实际折旧率,I企业所得税率,m为1元资本的将来折旧扣除现值,n为1元资本的利息扣除现值。于是,资本成本的决定式为:
c=p(r+θ)(1-Im-In)/(1-I ) (3)
如果(1-Im-In)>(1-I ),(2)资本成本大于等于(1)资本成本,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就产生了抑制效应。在投资支出一发生就作为费用扣除而没有利息扣除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被看作是中性的,资本成本式为(1)。在允许按比率θ折旧的情况下,1元资本的折旧现值是m=∑(1+r)-1θ(1+θ)-1=θ/(r+θ),同时也允许利息扣除,1元资本的利息扣除现值:
n=∑(1+r)-1r(1+θ)-1=r/(r+θ) (4)
因此,(m+n)=(r+θ)/(r+θ)=1,资本成本减少到p(r+θ)。在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的折旧率μ低于实际折旧率θ的情况下,价值1元初始投资的折旧扣除现值将是:
m=∑(1+r)-1μ(1+μ)-1=μ/(r+μ) (5)
在按资本存量全部价值计算的利息扣除n与等式(4)所表明的相同的情况下,把等式(5)和(4)的m和n代入(3)中,资本成本式就为:
c=p(r+θ)+[prI(θ-μ)/(1-I )(r+μ)]
可见,在θ>μ的情况下,实际折旧率大于税法允许的折旧率,资本成本就会增大,投资意愿和水平就会下降:相反,在税法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即μ>θ的情况下,税法允许的折旧率大于实际折旧率,资本成本就会减少,投资意愿和水平就会上涨。在税收法规允许企业直接按投资支出比例B扣除,剩余部分再按照正常折旧率扣除的情况下,1元资本支出的折旧现值为:m=B+(1-B)θ/(r+θ),此时的m>实际折旧的m,所以资本成本下降。
因此,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科技创新收益的影响可表现为企业所得税税率提高将会使企业科技创新投资的风险下降,有利于企业提高创新的投资水平,但也会提高企业创新投资的资本成本,会降低企业投资的意愿,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则会产生相反的效果。在宏观经济无通胀且利率和税收政策稳定的情况下,税收优惠可降低企业科技创新投资的资本成本。由此可得,税收政策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主要是通过改变创新后产品价格,最终引起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即税收优惠从本质上讲是政府放弃了一部分税收收入,让渡给企业。如果让渡的这部分政府收入发生在科技创新的过程中,它将体现为科技创新活动成本的减少;如果让渡的这部分政府收入体现在科技创新活动的结果中,它必然会增加科技创新活动带来的收益。
优化广东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思路
(一)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优化原则
有利于推动创新机制的产生和发展。税收优惠要帮助民营企业通过创新活动获得超额利润,还应推动企业形成健康、稳定的科技创新机制,在成功的创新与增加研发投入之间形成一个 "有效的"自我强化循环系统,保持民营企业创新的活力和动力。有利于发挥导向作用。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体现政府对某些产业、某个领域和区域的经济发展的支持,从而对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过程产生影响,促使资源向政府政策方向流动。有利于对创新成本和收益发挥调控效应。税收优惠政策从本质上说是政府将一部分应得的税收收入让渡给了纳税人—企业。从民营企业来看,表现为成本的节省和收益的增加,这成为了税收政策发挥作用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有利于降低创新风险。企业自主创新活动投资大,周期长,企业面临的风险高。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少企业占用资金和盈利方面的风险,同时,减少企业科技创新支出的风险,增强企业抵御自主创新风险的能力。
(二)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优化思路
建立引导型税收支持体系。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具有前期投资多,利润少的特点,为确保企业在研发阶段能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应积极建立引导型税收支持体系,完善并合理使用税收抵扣、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结转等多种间接优惠方式,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逐步形成政策激励企业创新。
调整税收优惠政策重点,运用多种政策手段。税收优惠政策的优越性在于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作用较为直接,调整优惠政策的重点是要做出正确的目标取向,突出在重点支持高新技术民营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基础研究及自行开发方面,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的风险,加速广东经济的发展。另外,为适应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的手段应该多样化,可以采用税收抵免、税收豁免、起征点、免征额、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以及加速折旧的手段,加大对企业创新力度的支持,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完善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制度。完善增值税税制体系。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考虑年度销售额标准,不分企业的类型与大小,只要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提供税务机关所需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资料,就可以将该企业设立为一般纳税人,这样,更多的小型民营企业将能够成为一般纳税人,购进先进设备所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也将能够得到抵扣,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外,考虑到鼓励民营企业加快技术进步、促进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利用,可以对高新技术民营企业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降低1至2个百分点,解决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以促进科技型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针对民营企业的特点,以创新项目、创新投入为切入点制定政策,对其技术开发、先进设备运用、再投资项目等环节加以扶持,对民营企业投资者提供技术创新取得的收入可以减征所得税;对创新型民营企业购买新设备发生的资本,可以按一定比例减征应纳税额,同时对购进的固定资产等实行加速折旧和快速摊销;另外,制定技术开发准备金、实行再投资退税及风险投资制度;对企业技术开发成果收入实行免税政策,激励成果应用。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体系。对参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取得收入的人员,应该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参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研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一定比例的减征,并扩大技术成果奖励的优惠范围;加大对企业科研技术人员自身教育投入的税前扣除比例;对个人向教育科研机构进行的捐赠以及科技风险投资准予全额税前扣除。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提高科技开发人员参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财政支持
一是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在公共财政视角下,政府应制定一个长期惠及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财政政策,并加大相应的财政支持。政府对民营企业的财政扶持,包括财政补助、财政担保、政府采购等措施。加大财政投入是政府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最有效的激励措施之一。二是要规范税费分配,加快费改税的改革。当前,广东省财政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创新资金支持方式、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措施,帮助中小民营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2012年省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亿元,重点支持中小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投入,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省财政在当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带动全省各级财政投入约4亿元,支持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三是省财政安排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资助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会等。另外,在税费改革方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优化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免征2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十会议精神,利用税收激励政策促进与引导广东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构建并优化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企业科技创新的内在动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十二五”期间,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一项重大使命,也是广东经济工作中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参考文献:
1.广东省政府出台《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广州日报,2012.2.3
2.刘宇飞.当代西方财政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2013年广东民营经济总量近三万亿简述.中国行业研究网,2013.4.13
一是民营经济总量偏低,民营经济“小而散”。据调查,园区民营企业注册资金超亿元的只有2家,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有37家,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只有41家,2006年税收超过100万元的仅有3家,缺少民营经济的龙头企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本身经济总量偏低,园区民营经济呈现小而散的特征,从整体上看,企业关联性低,技术含量不高,缺乏高新尖产品,园区内只有7家上市公司的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设立科研机构的企业也只有3家,且尚未真正运行。
二是两大支柱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制药还未形成产业链。园区内现有电子信息企业35家,主要以通讯、光纤光缆、集成电路、移动电话、发光二极管等产品为重点。2007年1-8月,电子信息企业总产值13.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3.8亿元,利税总额1.44亿元,分别占园区总量的38.8%、39%和36.6%;园区内现有生物制药企业18家,依托生态资源和中药材加工优势,突出发展医药、生物胶、生物源农药等产品,医药行业主攻中成药、发展生物医药、重振原料药、培植化学制剂、拓展药包材和医疗器械。2007年1-8月,生物制药企业实现总产值8.7亿元,主营业务收入9亿元,利税总额1亿元,分别占园区总量的25%、25.7%和27.8%。这些产业的存在对推动园区经济的发展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园区内虽然已初步形成了电子信息、生物制药两大支柱产业,但还未培育出一批主业集中、品牌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骨干企业和规模企业,产业链还未真正形成,配套的产前、产后链条还未集成,生产成本还没有充分优势,集成不了产业群和产业链。
三是园区少数民营企业信用缺失,发展存在“瓶颈”。从高新区民营企业发展实际情况来看,缺失信用导致企业难以持续健康发展的企业不在少数,有的甚至起步三四年即面临倒闭;在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中发现,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账务不规范、纳税不正常的问题,在省地税局和国税局A级信用等级企业的评选中,高新园区内也没有企业入选。使民营企业得不到金融业的支持和帮扶,造成民营企业贷款难、资金周转困难的“瓶颈”。
四是地税部门在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进。首先现行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城镇待业人员再就业、福利企业、校办工厂的优惠,更多的是将税收优惠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手段。其次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实行梯级的税收优惠政策,不适应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发展要求。且现行税收优惠方式简单,我国有关税收优惠规定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直接优惠形式,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做法,对促进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效用不明显。内资企业折旧制度限定过死,特别是对高新园区内的生物制药企业、中小民营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药物腐蚀大、磨损快,费用列支却得不到照顾。没有直接减免税的做法也造成收入绝对额的减少和优惠对象范围狭窄,无法适应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再次对民营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受益面过狭,现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主要涉及地税部门管理的一些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未涉及增值税等主体税种,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降低企业负担等方面的政策,不利于吸引民间投资进行扩大再生产。
针对园区内民营经济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地方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经济执法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一、树立科学的税收发展观,做大做强园区民营经济蛋糕
一是树立科学的税收发展观,处理好税收和经济的关系。在具体工作中要重点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经济发展与地税收入增长的关系;加强征管与涵养税源的关系。要坚决摈弃收过头税、乱征滥罚,甚至涸泽而渔的做法。税务部门既要加强征管,依法治税,又要兼顾长远,扶持发展,做大做强园区内民营经济这块蛋糕。
二、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培植和壮大民营经济税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减税让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不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和市场经济的公平法治原则。地税部门发挥好税收的经济职能,必须不折不扣全面落实《省支持全民创业措施100条》,用足用活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支持民营资本、企业改制和改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按规定落实有关地方税费优惠政策,尤其是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照顾。用活《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对高新园区内企业的未使用的荒山荒坡的认定,园区内大都是新成立的企业,费用性税金的负担比较重,依照此规定可减轻企业的费用性税金的负担。借土地使用税标准变更之机,尽量降低高新区的土地使用税的标准,使市高新园区的发展储备具有更多的税收优势。
二是鼓励高科技民营企业发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加计扣除费用支出。对园区内的生物制药企业加快申报为高新技术企业。配合高新区管委会,做好园区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认定,从获利年度开始,第1—2年免征、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的所得税。
三是积极落实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定额每人每年减免4800元税额。园区的民营企业大部分已招聘下岗再就业人员,但很少有企业对招用的下岗再就业人员进行认定而享受这一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坚持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要坚决杜绝干扰民营经济发展的不规范行为,在机制、环境上营造扶助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税收氛围,发挥税收的监督作用。具体来说,要健全四个机制:一是公开透明的政策宣传机制。大力开展税收法规和政策宣传,把税收政策送到民营企业主手中,对园区内的两大支柱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制药)专门收集编制优惠政策集。深化税务公开,实行“阳光办税”,增加执法透明度。二是规范有序的执法检查机制。进一步推行税收检查计划制度,加强“五率”考核,规范税务检查行为,严禁交叉重复检查。除上级交办、举报等专案稽查案件外,对新办企业在开业当年内,原则上免于检查。对被评为A类纳税信誉等级的个体工商户,2年内免予实地检查。三是高效廉洁的税务审批机制。提高税务行政审批效率,对民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购买发票等涉税事项要从速从快,实行“一窗式”办税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提高服务水平。规范税务行政收费行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使高新区真正成为全市的“无费区”。四是严格公正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建立税企定期座谈制度、执法结果反馈制度,聘请社会义务监察员等方式,广泛持续开展“纳税人评地税管理员活动”,将税收执法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促进地税人员的执法水平的提高。
四、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联系面广、信息量大、熟悉经济运行各环节的职业优势,为民营经济发展助一臂之力。
一是积极主动为民营经济发展献计献策。税务部门要把税收工作放到民营经济建设的大局中去筹划,主动参与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重点工作,当好政府的“智囊”和“高参”,把《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措施100条》贯彻落实到位。拓宽园区内民营经济税源分析深度和广度,细化园区税源分析指标,为高新区和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利用税务部门熟悉政策的特点,参与对民营企业经营、改革过程,为政府制定调整民营经济政策当好参谋。对园区内的生物制药民营企业加快对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步伐,使其能更好地适应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对生产符合国家产业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的园区电子信息等民营企业,加快对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做强此类骨干民营企业;对园区内的支柱产业生物制药,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所得税抵免。
二是宣传好运用好各项税收政策。对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认真的梳理,把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发放到位,宣传到位,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民营企业按照税收政策的调控取向调整结构、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同时及时了解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动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税务筹划有广义和狭义理解之分,广义的看法有,人大张中秀教授认为税务筹划指一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策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主要包括非违法的避税筹划、合法的节税筹划与运用价格手段转移税负的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狭义的税务筹划指企业合法的节税筹划。税务筹划有助于企业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助于企业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助于企业纳税意识的增强;税务筹划有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
二、民营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1.会计人员专业水平低下,不适应税务筹划的要求
民营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低下,是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这在税务筹划方面也很突出,许多会计人员往往对税务知识缺乏足够了解,具有填写报表的基本技能,但不具备对报表分析的能力。比如,企业拥有延期纳税权,每一个纳税人有最多三个月的延期纳税权,如果申报纳税,又申报延期纳税权就可以获得这种权利,申请这种权利,可以使很多企业获得大量收益。
2.民营企业部门缺少沟通,影响了企业的税务筹划的效果
税收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所以税务筹划涉及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各个经营环节。企业要想成功进行税务筹划,要求财务部门在经济行为发生前,与其它相关部门沟通、商讨,设计出一个既符合企业实际,又有利于企业节税的方案,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3.筹划过程中缺乏战略眼光,侧重战术筹划
多数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没有整体的筹划思路和方案,仅仅就单个项目、单个税种或单个环节进行筹划,结果往往顾此失彼,无法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
4.缺乏前瞻性眼光,倾向于进行事后补漏性筹划
企业往往是遭受损失后,才想到税收筹划,这时筹划活动只是亡羊补牢,这种“临时抱佛脚”的做法效果不佳。
5.重视外来专业人员筹划,对内部员工的筹划缺乏信心
民营企业大多缺少专业人才,较多借用外部人员,看重外聘税务顾问的咨询意见,而忽视了内部管理人员的意见,这样做的结果是外部的专长与内部的经验无法有机结合,导致看起来很理想的筹划方案,往往难以实施,同时不利内部人才的培养。
三、民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问题的对策
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影响民营企业有效开展税务筹划的上述问题:
1.积极培养高水平的财务人才
针对民营企业人员素质低下,会计人员对税务知识缺乏足够了解,具有填写报表的基本技能,但不具备对报表分析能力的现状,企业应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吸收水平更高的专业人员。效仿一些发达国家企业,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安排专职的人员实施税务筹划,同时加强对非财务部门人员的税务筹划理念的灌输,实施全员税务筹划战略。
2.改革企业治理结构,加强部门间的沟通
介于税务筹划涉及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各个经营环节的业务特点,为成功设计出一个既符合企业实际,又有利于企业节税的方案,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财务部门应与其他部门,特别是销售部门之间在业务流程上加强沟通,事实上税务筹划方案的执行多数是由非财务人员完成的,财务人员不可能与其他部门人员一起投入一线工作。
3.在筹划中应有高屋建瓴的操作思想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有整体的筹划思路和方案,“不计一城一地之得失”,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对个别项目、个别税种或个别环节应有所舍弃,统筹兼顾,谋求税后利益最大化。
4.加强事前筹划,强化事中控制,避免事后补救
基于税务筹划的业务特点,筹划方案必须是事先进行详尽而完善的安排,不能就事论事,亡羊补牢,在损失已经形成后,再考虑税务筹划; 同时应考虑方案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方案的设计往往有理想化、模型化的倾向,会由于业务的复杂和条件的变化使方案失去应用的空间。
5.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培养
民营企业借助外部人员,重视外聘税务顾问的咨询意见,提高了税务筹划方案的专业化程度和安全性,方案的执行者是本企业内部人员,必须使他们也理解、认可,才能保证方案的实施。因此,在税务筹划设计时应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将外部的专长与内部的经验有机结合,同时也有利于内部人才的培养。
6.注意防范税务筹划的风险
税务筹划的固有特点是经常在税收法规规定性的边缘操作,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就是帮助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这就必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为此,必须注意防范税务筹划的风险。
(1)树立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立足于事先防范。进行税务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树立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要注意相关政策的综合运用,从多方位、多视角对所筹划的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企业的综合效益进行充分论证,随时随地注意税务筹划的风险防范。
(2)及时地、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为了能够及时调节经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税务筹划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
(3)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进行税务筹划,由于许多活动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本来就很模糊,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从事税务筹划的企业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
(4)聘请税务筹划专家,提高税务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其专业性相当强,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专家来操作。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务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筹划.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
(一)高素质财务管理人员缺乏
高素质财务管理人员缺乏是影响企业财务核心作用难以很好发挥的主要问题。民营企业普遍注重对科研技术人员的培养,而对财务管理素质的提高重视不够。家族式管理是民营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民营企业财务人员尤其是出纳人员一般由其亲属担任,这些人大多没有系统地学习过会计知识,这些人员对财经法规制度了解,更难以对企业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
(二)企业管理者财务管理理念落后
由于长期以来在思想上受到旧的财务制度的约束,企业管理人员的观念比较滞后。多数民营企业家只注重生产和技术尚未建立起诸如时间价值、风险价值、机会成本等科学管理的概念。这一切反映在财务管理目标上,就是未能确立起成本控制与资源优化配置的思想;反映在财务管理实践中,便是滋生了许多不科学的做法。许多管理者缺乏管理经验,只注重眼前利益,经常会决策错误,造成盲目投资。
(三)财务管理制度欠缺
多数民营企业没有建立严格的财务核算制度,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值得怀疑,账实核对、账证核对、账账核对在内的会计核算程序并不能得到保证,从而严重影响到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而使财务信息失去应有的经济价值;企业账面存在大量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据有关调查显示,民营企业财务上的内部控制要么形同虚设,要么就根本没有设置。对会计职责的分工不明确,没有严格的内部控制和审核程序,就容易造成资产的内部盗用和流失。
(四)税收筹划意识淡薄
无论是管理者,还是会计人员不能很好地领会国家的各种税收政策,从而不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更有少数企业领导者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以达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考虑从税收筹划角度进行合理避税。
二、完善民营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改善融资环境
(1)借助于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地方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中小企业债券市场和地方性风险投资公司等地方性的金融机构拥有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同时,积极发展非国有和中小金融机构,还可以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打破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促进建立银行之间的良性竞争机制。
(2)对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为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同时运行负荷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二)提高财务人员管理水平
企业财务管理的关键岗位要积极从采取优厚的条件吸引人才,并加强对现有财务人员的培训,鼓励他们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实施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划分收入、成本及费用中心,同时企业要实行会计电算化,把重复的、繁杂的计算交给计算机来处理,让财务人员从繁重的核算中解脱出来,进而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三)企业管理者更新财务管理观念
伴随新经济时代的到来,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客观上要求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树立全新的理财观念,这是民营企业顺利而有效地开展财务活动,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根本保证。
(1)以人为本观念企业财务活动的成效如何最终取决于人的知识和智慧以及人的努力程度.因此,重视人的作用与人的发展,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要求,更是新经济时代的必然要求。民营企业财务管理只有以人为本,将各项财务活动“人格化”,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财务运行机制,强化对人的激励,实行民主式和参与式财务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员工在不断的学习与知识积累中,实现个人潜力的外化,才可能使个人、企业和社会都获得自我实现和发展。
(2)现金流量观念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应从获利性经营中获取现金的可能性、企业内部产生现金能力的大小和企业外部获取现金的相对可靠性等方面来评价企业的生存能力。如果没有现金流量,企业的资金周转必然受阻,企业就难以生存下去。不管企业的盈利能力如何,会计账面利润有多大,企业要生存下去,就必须从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取现金,保持财务生存能力,这也是民营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前提。
(四)建立严密的财务管理制度
(1)加强库存管理,实行定期盘点和对账制度。规定各项财产物资的购入、收发、销售、盘盈、盘亏、毁损的有关手续和管理制度及定期财产盘存制度。
(2)强化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除加强收账的日常管理外,将工作细化,针对不同账龄应收账款采用不同的收账方法,制定可行的收账政策,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提前准备,充分估计其对损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为课后建立信用档案,凭此档案给不同的信用待遇。
(3)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防范机制民营企业在资金、人才和管理方面都相对薄弱,七财务风险防范难度较大,要从技术和制度方面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开展措施,用制度来规范限制企业个人行为,防止企业管理者个人说了算的弊端,来达到防范财务风险的目的。
(五)利用税收筹划行驶合法权益
(1)选择恰当的经营组织形式减少纳税次数。我国税法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企业作了不同的纳税规定,如对公司制企业需要征纳两次所得税.一次为企业所得税,另一次为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而对合伙企业只需就各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纳一次个人所得税。不同的经营组织方式带来的企业税后净收益亦不同,对其选择是民营企业税收筹划不可忽视的方面。
(2)选择合适的会计核算方法,合法减少计税基数。税收与会计是紧密相连的,企业在处理同一经济业务时有时有几种会计核算方法,不同的核算方法涉及到的税收是不同的。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如成本核算、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都规定了具有一定弹性和灵活性的核算方法,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就有不同的选择方法,企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利用选择性条款,将费用充分列支但不要超过限额,通过对成本内容的计算和组合,使得企业当期组合成本最大,计税基数合法减少,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三、结语
数据表明,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税收收入由1994年的17.52亿元,至2006年已经达到3495.21亿元,2006年是1994年的199.5倍。非公有制企业税收收入增长率除2006年低于30%外,大部分年份均高于40%以上,最高的1995年达到103%。从非公有制企业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看,从1994年至2000年基本保持在4%以下,而且处于上下波动状态。2001年以后上述比重则不断提高,由2001年的4.4%,上升到2006年的9.3%。非公企业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相比较,弹性系数都在2或2以上,最高达到11。形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当然是非公经济在规模、总量和效益方面的大幅提高,但也提示我们应当注意调整把握好税收政策和力度,尽量做到“放水养鱼”、避免“竭泽而渔”。
目前,我国在税收方面也还存在一些制约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因素:除投资体制、金融体制、财税体制的因素外,还包括现行税制的因素,存在着非公有制企业与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相比所得税率偏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税前扣除不统一等情况。虽然这一情况在政府的重视下已有所改善,但是非公有制企业税费过重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据有关专家测算,中国增值税如换算成“消费型”,其基本税率相当于23%,国外一般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1月1日后为25%),美国实行15%至33%的4级超额累进税率,即使按最高税率计算,由于美国的税前扣除项目多,税基相对较小,实际税负也比中国低得多。另外,中国企业的经济效益总体水平不高,利润率比经济发达国家低得多,即使税率相同,企业税负也比经济发达国家高。此外,非公有制企业负担的各种税费不但多,而且滥。医疗保险、意外保险等收费尚能为人们理解,但像粮食风险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防洪保安基金等让非公有制企业缴纳,就有些不尽合理。有的民营企业经营者每天要面对各种检查、摊派、罚款。不少企业认为收费文件不透明,收费标准弹性大。企业对于哪些该罚、哪些不该罚,执法部门很少预先告知。许多文件缺乏实施细则,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
目前,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大多数属于中小型企业,盈利能力相对较低,为鼓励这些企业的发展,我们建议:
1、进一步降低小型微利非公有制企业的所得税缴付比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相应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已实施,在所制定的征收标准中,最重要的是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新规定将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以30万元为界限,30万元以下属小型微利企业按20%、30万元以上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大多数属于小型微利的非公有制企业而言,20%的所得税率还是很高的,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发展,因而应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对小型微利企业进一步区别对待,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10万―20万元的征收10%的所得税,20万―30万元的征收20%的所得税,以鼓励更多个人创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2、放开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凡是允许外资企业进入的领域,非公有制企业都应当允许进入,一些规定外资企业不能进入的领域应视情况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以有效防止假外资或假合资问题的发生,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壮大创造条件。
3、不能对非公有制企业予以税收歧视。对非公有制企业从事节能、降耗以及国家鼓励替代技术的产品生产应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并在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内与其它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不得搞税收歧视。
4、为非公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各级税务机构应全面加强自身的法制建设,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履行好税收执法的职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各级税务机构还应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纳税项目,搞好纳税服务工作。大力推行税务公开,并加强对纳税人的咨询辅导,为非公有制企业纳税人提供方便服务。
5、促进非公有制企业降低税收运行成本。应采取国税、地税对同一纳税人只发一本税务登记证的方法,将办证的各项费用减少,应允许原纳税人重新换证时重复利用原有的证框和封皮,尽可能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运行费用。
关键词:资金流 资本结构 预警机制 动态监控
民营企业集团是民间资产的投资主题,是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当民营企业一旦规模增大之后,财务风险也加大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的概率就会增加了。而且,在我国的制度背景下,与国有企业不同,民营企业还缺乏救助和保护商业利益的保障机制,那么在资金流存在较大风险的前提下,民营企业如何实现自救,进而做大做强呢?这种资金流风险在房地产行业表现尤为明显,因此本文以房地产行业为例来进行说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房地产行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但近期,根据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报告,2008年房地产行业资金缺口达7100亿元,相当于行业最高峰的2007年新增房地产中长期贷款的2倍。平均下来,每家内资开发商资金缺口达1201万元。在房地产行业导致民营企业集团资金流风险主要表现在:房地产价格过高,一旦跌落会导致房地产企业现金流入减少;房地产资产负债率高,一旦负债偿还出现困难,就会存在倒闭的风险;地产企业的过度扩展,圈地太多,高成本意味着经营风险的增大。
一、资金流风险的原因分析
所谓资金流,是指维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资金流风险是指导致企业资金流断裂的可能性。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比较单一,因此控制资金流风险十分重要。
(一)融资难
民营企业的融资,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成为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个“瓶颈”。民营企业的融资难度较大且融资成本较高,原因在于:一是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够规范,使得融资成本增加,二是直接融资的银行信贷和间接融资的证券市场都主要是为国有企业和上市的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的,这些导致了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三是银行和一些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借贷存在“心理障碍”,不能快速借款或者不愿意借款,使得中小企业陷入无法借款的困境,无奈之下进而寻求高利率的民间融资。
(二)资金流管控的失效
民营企业资金流的管理和控制,实质是围绕企业生产和投资流程中所发生的资金流入和流出的管理,可以通过合理的资本运营有效规避资金流管控的失效。资本运营是以经营方式和经营战略的多样化为手段,以企业并购、股份制改造、无形资产运营、强强联合及战略联盟等为使用方式,是中小民营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实现规模经济、推进组织和制度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可以说,民营企业资金流管控的失效的症结不仅在于融资的难易程度,还在于资本的运营和投资。房地产作为具有金融投资属性的特殊产品,具有资金量巨大、投资周期长以及市场流动性差的特点,我们认为,一般来说,在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过程中,需要把资金合理配置、资金效率以及资金的安全作为房地产企业管理的核心问题。为了严格控制资金运用的方向,需事前编制全面的收入预算及支出预算,加强预算约束意识,对超支的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强化成本管理意识,在确保质量、工期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项目的开发成本。
(三)发展现状的缺陷
我国大部分中小民营企业集团是在创业过程中资金不够雄厚,底子较薄,造成市场竞争能力较低,抵御来自诸如1998和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之类的破产风险的能力相应较差;一般而言,民营企业的信用管理能力较差,具有资金的需要不大、需求频繁以及随机性强的特点,使得融资的复杂性和融资成本的增加;我国民营企业现阶段的公司财务治理结构大部份不尽完善,财务报表不规范,不能及时给企业提供各种反映企业资金的流动性、盈利性和安全性的具体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过于冲动可能导致资金压力重现,银行借款和民间融资等使得房地产普遍资产负债较高,企业资金风险较大。对于房地产,来自国家政策层面的影响也能成为导致该类民营企业破产的一个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金融货币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在金融货币政策上,比如,2003年出台“121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申请国家贷款,自有资金不得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2004年这一比率增加到了35%。在税收政策上,比如2012年我国在重庆和上海进行了房产税的试点,并逐渐推向全国,这类税收政策从房地产的短期效益而言,是非常不利,它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降低销售量,因此可能会带来房地产市场的紧缩状态,从而造成部分民营集团企业出现资金流的短缺,甚至倒闭。
二、资金流风险的对策分析
(一)良好的资本结构
民营企业资本结构,在资金流风险控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资本运营的重要性相当,原因在于民营企业的资本结构不仅能影响到到该企业的财务风险,还能影响到该企业的筹资活动。如果企业资本结构中的负债比率越高,则财务风险越高,当企业遭遇金融危机等原因导致经济状况变差的时期,便容易导致企业出现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另外,负债比率的增加,必然会导致企业新的筹资能力减弱,在银行等融资机构进行审核时难以通过或者增加融资成本。因此民营企业应当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一方面,民营企业在资金实力有限的情况下,应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合理地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使得企业的发展战略与资本结构相匹配。查看企业的资产负债表,除了检查资产负债的比率,还应关注短期资产、负债以及长期资产、负债的比率,相得益彰才好,避免因资金能力和公司发展规模不相匹配,从而导致企业负债的增多和资金流风险的增大。另一方面,实施稳健股利分配政策,即在实施股利分配政策时,更偏向于将企业的税后利润多留少分,增加企业的资金量。在企业盈利能力弱、业务不稳定的情况下,保持较多的企业自有资产可以增强举债等的融资能力,在盈利能力较强、业务稳定的情况下,适度举债并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降低资金成本。
(二)建立资金流风险预警机制
资金流风险导致企业破产的资金流风险不可能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具有长期的潜伏期。我们说需要建立一个资金流风险防范的预警系统,用于对企业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资金流断裂的风险进行实时的监控。民营房地产企业应以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为依据,结合国家出台的相关的土地政策、金融货币政策、税收政策、市场环境以及金融市场的特点等,利用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以及短期负债、长期负债等指标,结合房地产公司的建造进度、开工面积、保守的房屋销售率等实际情况,对处于警戒区的业务实施重点监控,预计该业务需要的资金数量和资金的时间安排,做出合理安排,一旦发现某些异兆,要采取积极的应变措施,以避免和减少因资金流不足引起的风险和损失,比如为防止资金流不足,提前与银行等融资机构签订一定限额借款的承诺书等。
(三)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民营企业集团,尤其是房地产公司,它的投资受本国乃至世界经济状况、国家宏观政策法规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的影响,资金流的断裂容易发生且可能危害巨大。因此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是控制资金流风险重要工具,这主要包括加强资金来源的管理、对资金实施动态监控以及对资金集中的管理。对资金来源的管理,需要选择适当的筹资时机和确定合理的筹资结构;资金动态的监控,需要定期收集各个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表,严格对项目资金的领用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在制度上对各个环节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和资金拨付程序;资金集中的管理,主要是应当调查客户的资信记录,保证按揭贷款能及时收回,对于回笼的资金,除了用于日常开支和支付项目款外,都应集中在企业总部以便集中管理。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务风险;化解及防范
中小企业税务风险通常指民营企业未能遵守国家税务法律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受损的可能性,企业应纳税而没有纳税,将来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甚至遭到刑事处罚,企业利益受损、社会形象受损;企业适用法律不当,企业没有用足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企业利益受损。防范和化解税务风险是中小企业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利益,企业与社会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随着国家近期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政策的密集出台,中小企业面临较好的发展机遇,在这种情况下,更要关注、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
一、中小企业的税务风险
1.中小企业故意违反税法产生的税务风险。有些民营企业所有者及其管理者纳税意识不强,片面强调少缴税款,打国家税款的“主意”,授意或唆使会计人员通过非法手段,如:编造虚假资料获取国家税收优惠、骗取国家退税,采取少报收入、加大成本等办法达到减少公司税负的目的,这些行为一旦被国家税务机关查实后果将非常严重,罚款、加收滞纳金、无限期追缴,甚至是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998年1月7日,影响深远,引起中外广泛关注的四川省恩威集团涉税案经过税务机关调查,最后由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结论:这个集团的两个中外合资企业享受了不该享受的优惠政策,已减免的税款应补缴、以前年度的欠税予以追缴,对偷税的部分,除追缴税款外,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1-3倍罚款,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合计为1.08亿元。
2.民营企业非故意违反税法产生的税务风险。民营企业最经常、最大量的税收风险均属于此类。有些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认为:只要企业不搞歪门邪道、成心偷税,企业就与税收风险无缘。然而,实际情况远非如此。企业老总读EMBA学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老总和会计都认为老总读EMBA学费属于职工教育支出,能够税前扣除,且已经在税前扣除,而水务局工作人员却认为不能够税前扣除,必须补税、调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明确划定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种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出培训,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11项支出。同时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学费由个人负担。因此企业老总读EMBA学费税前就不能够税前扣除,像类似这样,因税法理解差异而产生的税收风险在实际工作中司空见惯。
国家相关法律之间的“打架”造成民营企业无法适从,从而产生税务风险。对高科技企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的扣除标准,会计适用《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而税法则适用《企
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而税法的口径小于会计口径,形成企业的税收风险,轻则补税、重则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而由于会计人员素质较低,没有及时申报、没有领购发票等给企业带来的税收风险,更是不胜枚举。
3.税收政策调整或主管税务机关责任带来的税收风险。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以及产业政策调整而适时做出调整,税收项目的开征与取消、税率与退税率的升降、出口退税项目与退税率的高低,甚至是征管方式的变化都会给中小企业带来重大影响,处理不当就会产生税收风险。
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都需要各级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来落实,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税法解释权,税务部门的权威性不容置疑。加之征纳双方税务信息方面的严重不对称,中小企业不得不依靠、服从、执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决定,税务机关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给企业造成税务风险。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即使企业根据企业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在与税务部门争议过程中“全面取胜”、“大获全胜”,企业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
4.企业税收筹划带来的风险。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纳税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筹资等经济活动,谋求最大经济利益的行为。通过税收筹划可以降低税收成本,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税收筹划是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的,但这种筹划必须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由于税收筹划的超前性、国家政策依据的多变性、复杂性,以及人们对税法认识理解不同,可能导致征纳双方对同一问题的处理不同,为此产生税收筹划的风险,即被税务部门认定为恶意偷税而遭受处罚。企业不仅要支付税收筹划的成本,还要支付税收筹划失败的处罚成本,税收风险无疑被放大。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各级税务机关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税收征收任务,税务机关可能采取提前或推后、加大或缩小征收任务的措施以调节当年的税收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再科学、再严密的税收筹划都变得无济于事,同时也为以后埋下了“后患”。
二、防范和化解税务风险的举措
1.牢固树立税务风险意识。西方有句谚语“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税务风险伴随中小企业的一生,只要其存续,税务风险就存在、无法避免。根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应倡导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税务风险管理理念,增强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并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从企业老板到普通员工必须树立税务风险意识,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抓起,对照税法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纳税责任,尽量降低税务风险。
2.提高涉税人员的业务素质。中小企业受家族管理、福利待遇问题的制约,涉税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大企业比较起来更要提高。根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应配备合格的人员负责涉税业务,负责涉税业务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规定企业应定期对负责涉税业务的员工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公司的涉税人员不仅包括财务人员,还包括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采购人员、销售人员等,公司应鼓励这些员工学习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利用法律知识,维护企业利益,规避税务风险。
位于文安黄埔农场的某民营企业,自2005年至2007年,当地地税部门一直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根据2004年《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安县五个农场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该公司属于免征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2008年该公司会计人员通过学习该项税法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维护了企业的正当权益。
中小企业资金瓶颈问题是世界性的课题,从世界各国的经验做法来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有利于中小企业自有资金的积累,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主要措施有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税收起征点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等;财政补贴主要用于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鼓励中小企业出口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把财政税收优惠作为主要援助手段的国家主要是德国和法国,其中,德国侧重于税收优惠政策,而法国则侧重于财政补贴政策。德国目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企业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营业税起点从2.5万欧元提高到3.25万欧元;提高中小企业设备折旧率,从10%提高到20%;所得税下限降到19%;对周转额不超过2.5万欧元的小企业免征周转税。法国财政补贴的主要做法有:中小企业每新增一个就业机会,政府给予2-4万欧元的财政补贴;对3年内新增6名员工以上的中小企业,每名新增加员工由地方领土整治部门补贴1.2-1.5万欧元;对每个雇佣学徒提供1.6万欧元的补贴经费;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可补贴其投资的25%;对节能企业,每节约1吨石油补贴400欧元。
2、贷款援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在贷款上给予适当优惠,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数量;二是对中小企业贷款加以指导,使贷款能够得到合理的使用,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日本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方面的援助很具代表性。1949年设立了“国民金融公库”,1953年设立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1963年设立了“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1967年成立了“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这些金融机构成为中小企业筹措资金的主要来源。英国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援助的方式是设备租赁、风险资本贷款。为了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放款,使资金更快流向没有经营资历的企业家和不愿或无提供个人担保的创业者,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贷款保证计划,规定政府对贷款担保80%,借方最多可借75000英镑,并对政府所作的贷款担保支付3%的贴水,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3、信用保证制度。金融机构一般认为向中小企业放贷有较大的风险,要消除金融机构的顾虑,就必须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能力。国外目前主要采取投资担保公司、信用担保基金和互助基金等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是由政府直接出资成立信用保证机构——信用保证协会,为了进一步提高贷款担保能力,政府还全额出资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保证协会进行再保险。当中小企业因某种原因届时无力偿还时,保证协会可以从保险公库领取相当于偿还全额70%-80%的保险金,代替中小企业偿还。当保证协会从中小企业收回欠款后,再将其中的70%-80%归还给保险人。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主要是以担保人身份出现,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
我国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在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方面。虽然出台了一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但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而且主要是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覆盖面不大,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平税赋、平等竞争的原则。所以,现行的中小民营企业财政支持政策与其他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是政策分散、政策之间缺乏衔接、未成体系,甚至相互冲突,而且专门性财政支持政策较少,多包括在一般性财政税收政策之中。另外,国家最近几年也建立了一些以中小企业为资助对象的政府基金,其中规模较大的基金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深圳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肥市高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等,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相对于我国数以千万计的中小企业来说,现有的政府投资基金规模还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要,现有的政府投资基金大多以科技型企业为扶持对象,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难以得到资助。此外,在基金的运作上,由于缺乏必要的保证制度和充分的运作经验,运作体系和流程还不成熟,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浪费的现象。
2、在贷款援助方面。一方面,我国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片面强调“抓大”,中小企业很难或根本得不到政策上的扶持。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部分都是民营企业,而我国政府对民营企业一直关注程度不够,使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上加难。有的地方政府虽然关注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甚至迫使银行放贷支持其发展,但由于忽略了经济制度环境的建设,也没有积极维护银行债权,反而恶化了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破坏了银企长期合作的基础。另一方面,国有大中型银行不能很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银行从经济性原则出发,不愿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贷款,同时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使国有大银行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信息成本较高。因此,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行来说,确实不愿与中小民营企业打交道。此外,中小金融机构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有限。我国的中小金融服务机构多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1993年以前发展起来的,1993年以后国家不再重视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甚至不允许其存在,中小金融机构不仅经营混乱,其机构数量和资金规模也有限,所以它没有能力满足大量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3、在信用担保体系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虽然前几年也有政府出面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但是由于体制和机制存在缺陷,国有担保公司的代偿率一直居高不下,而民间担保机构虽然发展状况要稍好于国有担保机构,但是要使其能真正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还需要很长的时间进行发展和完善。我国基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发育缓慢,具体运作、管理方式又存在缺陷,全国或区域性的再担保机构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难以有效分散和化解,同时,担保机构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运作方式,实际上对改变信息不对称问题所起的作用不大,对真正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的作用还需进一步发展。
在2007年以来的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的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受到很大的威胁,而我国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存在问题也是造成中小企业发展困难的原因之一,接下来主要是从金融支持组织体系、金融支持保证体系和金融支持法律体系三个方面来说明我国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机构规范与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根本出路。目前,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导银行是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生银行。据推算这三家金融机构的资产占全部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比重约为15%,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总额的比重为16%左右,其实力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是较弱的。近年来,尽管国家开始重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不少银行也都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但收效不大,主要原因是由于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小,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并且往往缺乏足够的固定资产,使得大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时“成本高、抵押难、风险大”的矛盾日益突出,从而使得大银行不愿意向中小企业贷款。首先,中小企业贷款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具有时间紧、次数多、额度小、风险高的特点,贷款的周转期难以准确测算,逾期的可能性相对较高,国有商业银行缺乏面对中小企业信贷特点的灵活制度。其次,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银行要对其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确认、登记,中间手续麻烦,环节较多。再次,目前许多银行普遍实行了贷款第一责任制和贷款责任终身制,对出现风险的责任人实行严厉的惩罚措施,由于信贷人员的风险承担与利益回报不相称,致使信贷人员缺乏放贷的积极性。最后,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数量少、实力相对较弱。虽然我国已有遍及城乡的农村信用社以及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88家城市商业银行,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其数量仍然偏少,而且它们没有得到政策性融资权。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规避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职能部门,明确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民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对象是中小企业,同时考虑在适当时机组建中小企业银行。
(二)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生命周期较短、抗风险能力较弱等原因,融资的风险比较高,而自身对此又无能为力,只能寻求政府的援助。虽然在政府的努力下,各地纷纷成立了以政府为背景的中小企业融资专业担保公司,但是政府消减风险的功能远远发挥得不够。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全国性的担保公司,各地的担保公司都独立运作,注册资本一般为几亿元,超过10亿元的甚少,因此信用担保基金的担保总额偏少,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融资的担保力度受到限制。同时由于担保额度小、担保期短,只能为中小企业提供临时周转资金担保,不能解决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融资问题。虽然小部分民营中小企业自己组建了担保公司,但由于资本小,同时缺乏法规及有效的担保机制,流动资金贷款远没有满足中小企业迅速增长的资金需要,很难获得银行的认同,这也使这些担保公司自身的发展受到了影响。
(三)法律政策体系不全目前,我国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现行的财税、金融政策没有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有力的帮助。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需要良好的法律和经营环境,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需要公平、合理的政策保障。而我国尚未出台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法,相关法规也不配套,政府有关部门在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中形不成共识,扶持力度也不同,工作不到位,政策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调控作用没有落实。特别是现行的税收政策存在不利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因素。税收制度是影响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竞争力增强的重要因素,而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是政府用税收手段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一种特殊激励政策,旨在为企业自主创新营造良好的微观税收环境。但目前的税收政策在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设计上缺乏系统性,一些税收政策更多地表现为各项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部分税收法规因临时性需要而仓促出台,不具系统性、规范性和指导性。这使得税收优惠效应大打折扣,政策性的弱化直接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发挥。
二、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完善对策
(一)加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要高度重视中小金融机构的定位问题。要充分认识到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对国有银行和包括民营机构在内的中小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出于保护国有商业银行、抑制中小金融机构目的的政策必须修正。要减少对中小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使它们能够依法自主经营。可以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小型企业的信贷管理工作,在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权要适当下放,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对中小企业的小额流动资金贷款权限应下放到县支行。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对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应当积极推广授信额度的方式,对其中优质的中小企业,要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可以尝试对一部分中小企业(如低风险和无风险业务)进行封闭贷款,由银行信贷人员参与贷款企业的财务管理,对贷款资金的发放、使用、回收等进行全程跟踪和监控测,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回流。在完善国有商业银行体系的同时,应大力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比如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地方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中小企业债券市场和地方性风险投资公司等。
(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有力的担保支持,因而应建立一种动态的、综合的担保体系来引入再担保从而达到分化风险的效果。现在我国的担保机构一般有三种模式:一是政府型信用担保模式,以政府出资为主,吸收企业投资;二是中小企业互助型担保模式,由中小企业作为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会员自愿组成并出资,以互助方式在会员中进行担保,目的是有效分散中小民营企业的风险;三是商业银行担保模式,以民营企业投资为主。应着手完善各种担保形式,建立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与防范体系,如通过设立风险准备金,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抵押制度,加强抵押物市场建设以解决中小企业抵押物变现难的问题,强化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登记制度,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手续,降低费率,坚持信用担保机构按市场化、规范化、系统化原则进行,不能使担保公司行为行政化。可以支持区域或行业投资机构与金融机构联合成立担保组织,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共同出资设立以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为主的服务机构,为区域内、行业内、群体内的民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担保。此外,银行也应在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够及时抓住稍纵即逝的发展机遇而得到迅速全面发展。包括为中小企业结算、汇兑转账和财务管理、清产核资等提供最大限度的支持,为中小企业提品、市场融资、新技术推广应用、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对一些规模相对较大、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可考虑建立主办银行制度,减少对客户的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或实行先贷后审制度,以适应中小企业资金“时间紧、频率高、额度小”的特点,及时满足其合理的资金需要。
(三)完善金融支持法律法规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也制定了一些法律,如有关城乡集体企业、私营和个体企业的专门立法以及涉及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法规,为中小企业的广泛建立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对中小企业建立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应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法规体系如“民间借贷法”、“商业信用法”等法规,以法律形式规范政府、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融资办法和保障措施,使中小企业融资需要得到有效保证。这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确保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有效解决的金融体制、贷款制度、财政投资等大量金融财政法规的建立和健全。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该考虑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优惠政策比如保持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份额,确保中小企业有充分的融资来源、通过实行诸如冲销坏账和补贴资本金以及扩大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浮动区间等措施,提高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修改国有商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为中小企业平等获得银行贷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等。通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法律形式规范各有关经济主体的责任范围、融资办法和保障措施,使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多样性融资需求能够得到有效满足。
一、改善税收环境,服务好纳税人
(一)营造高效便捷的服务环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职责定位由管理执法型向服务管理型转变,并把办税服务“零距离”、办税质量“零差错”、办税对象“零投诉”、办税程序“零障碍”列为办税服务标准,着力构建规范的税收服务机制。
逐步建立起规范统一、协调一致、多元有序、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体系。改善服务手段,逐步将信息技术手段运用到税收服务中,大力推行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和“一窗式”办理涉税服务事项。改善服务方式,把优质服务渗透到税收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每一个岗位,不断拓展税收服务的新领域。
(二)营造公开公平的办税环境。把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政策法规、工作规程、税务违章处罚标准、税务廉洁自律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发票领购办法、服务承诺等全部予以公开,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政策公示牌,公开个体工商业户税负,设置滚动式政策咨询触摸屏,方便纳税人查询各类税收政策,使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和执法行为都置于广大群众和纳税人的监督之下。对税收征管中反映和发现的涉及有关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的问题,做到“四个不放过”,即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不查实不放过,对查出的问题不分清是非不放过,对违纪人员不处理不放过,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
(三)营造诚实守信的纳税环境。开展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定A、B、C级纳税人。把纳税服务与纳税信用等级相结合,试行纳税人分类管理。根据纳税人的不同信用等级给予有针对性的激励(或限制)措施:鼓励和引导诚实守信行为。在执法上做到公开透明、平等对待。在服务上做到言出必行、信守承诺,积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征纳双方诚信互信机制,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优化发展环境,服务好企业发展
(一)重点企业挂点服务。选定重点企业为挂点服务对象,实行挂点服务,定期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帮助企业加强管理、牵线搭桥、提供信息、提合理化建议。定期举办“企业发展与税收服务”座谈会,广泛征询在优化税收环境、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给企业排忧解难,促进企业发展,为税收稳定增长提供可靠的源泉。版权所有
(二)招商引资企业跟踪服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对招商引资企业和重点引资项目实行全程服务,企业需要哪些服务,就服务到哪里,重点帮助企业解决好交通、质检、电力等诸多困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意识,加强对破坏投资发展环境的责任追究,努力实现服务执法“零投诉”。
(三)彭励发展企业政策服务。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效用,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法定减免税审批制度,简化纳税人减免税审批手续,缩短法定减免审批时间,实行减免税事项集体审批制度,杜绝各种自行减、免税行为。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检查,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用足用活税收政策,扶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三、营造和谐环境,服务好弱势群体
(一)开展致富帮扶。要积极参予开展农民致富奔小康帮扶活动,帮助调整农业结构、修路架桥、整修泵站、救济贫困户和失学儿童、兴建温馨家园、开通有限电视,实行扶贫和扶智相结合,提高驻点村人均纯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达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目标。
一:当前所得税管理的基本现状
目前所得税管理的基本现状:从制定和执行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上看有沿袭成规的也有适应市场而新制定的;从管理方式上看有据实申报征收也有核定征收、定率征收的;从所得税的税收收入看,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基本上是一年一个台阶,成为税收收入总量中不可缺少的税种,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执法、被执法者的社会反响看有严格执法守法的,也有人认为政策过多过杂不宜掌握不便操作、政策界限不严密、不切合实际致使避税逃税的等等。
二: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的所得税税收政策及相关办法,笔者认为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税收政策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目前税务机关执行的所得税税收政策除了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外,大都还是沿袭于计划经济时期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管理模样。例如税前扣除的计提费用比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计提拆旧的标准、人员工资的计提标准及其它管理范围等等;二是政策繁杂。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最多,形成了即管人又要管物、管税又要管费、管生产经营又要管销售收入的全管局面;三是税收政策中的弹性空间造成纳税人有意避税。如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的支出中要求是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任务、姓名等,因为这些项目的费用支出在税前没有支付限额和支出比例,在实际操作中就形成了其他费用科目的费用计提不用或少用而转嫁至无控制比例的费用科目中支出,既造成了费用科目的支出不实,又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且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提供上属“有效”依据及合法有效的凭证比较便利,有的企业把奖励职工外出旅游的费用以外出采购材料的费用支出;有的以会议费的名义支出招待费等等;四是政策界限不明,纳税人有意避税,税务机关难以定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上属规定中的“合理”、“确因工作需要”,合理、工作需要的标准是什么,什么形式的支出才算合理,怎样的工作才算工作需要,在目前都是一个模棱两可的概念。
2,所得税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手段跟不上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近年来,虽有一些新的办法出台,但还是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步伐,税务机关在例行税务检查时,时不时在被动的情况下出现一些尴尬局面,严格按照税收政策办,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摆在面前,在两难的交点上,税务执法人员选择了麻面无情, 但税企之间的融洽就不得不大打折扣,无形中给规范管理、建账建制的纳税人一个心理上的不平衡,从另一个角度看,企业账目不健全的,不仅占了便宜少缴税,在市场竞争上也占了上锋,同时税务机关对账目不建全的纳税人以核定方式征收税款一是不准确,二是违背了企业(个人)所得税税种的初衷,也与推行企业建账立制大相径庭。近些年来,国营企业大都改制、重组、破产为股份制、私营或个体,加之民营企业日趋增多,此类的问题更加突出;三是企业有意扩大成本、扩大折旧范围,降低利润避税。固定资产的管理就是例证,有企业把土地和在建工程也列入固定资产管理拆旧;还有企业将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列支的征地费及其他费用和在两年内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也转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费;再有企业不计固定资产直接记费用的等。法规规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物或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事实上相当一部分企业只将房屋计入固定资产,其他资产记入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等子目一次性进入了成本。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是有失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二是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到税收征管质量和税企之间的和谐关系。
三;税企双方履行法律义务的难点。
1;税前扣除费用的标准偏低和税收政策的老化,企业在经营中的费用支出管理上难以履行法律义务,致使企业把不足支出费用科目的费用张冠李戴东躲。如经营中的业务招待费,目前执行的政策是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的为5‰、超过1500万元的为3‰。随着日益增长的消费市场和消费水平,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越来越多,按照这个提取比例和扣除标准企业难以应付;账目健全的、生产效益一般的、坐行政班的企业职工心存怨气,那些灵活善变、有户口无账目的私营、个体业主以各种理由搪塞来达到少纳税之目的就成了心安理得之事,这种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不就成了打击账目健全的,支持不建账目的呢,照此也是捉到的鱼儿小跑了的鱼儿大,况且是捉到的鱼儿心里不平衡,跑了的鱼儿自得自乐;有企业人士直言不讳的道出:账目健全的不如没有账的,国营企业不如私营企业实惠,老实人是缴税难难缴税,法律法规制约了守法的放纵了投机的,诚实守信者吃亏,投机钻营者占便宜。由此,在国家利益、单位利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这些企业在执行法律法规时就难以到位或大打折扣。一些企业为了保证职工的既得利益和企业自身的利益达到少缴税之目的,就不得不把发给职工的现金改以劳保、取暖及降温费的形式发给职工实物;二是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按职工工资800元工资总额的1.5%计提列支,职工工资低于800元的按实发工资的1.5%计提。近年来,已是偏低的800元工资基数,在科技、信息飞速发展时期,再执行偏低的工资标准计提费用是否使企业显得更加捉襟见肘,不切合实际,三是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计提。大多数企业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上采用的是平均年限法,而企业在固定资产购置、竣工时间不同的情况下,又采取混提、重提折旧。例如某企业有三栋房产,分别是80年竣工(甲)100万、90年竣工(乙)180万、2000年竣工(丙)20万。80年投入使用的100万元房产到2000年已提折旧20年,且中途又未改造,应该是不能再提了,可该企业将三栋房产计入固定资产总额300万元,在2000年以后每年继续按总额300万元计提折旧费15万元。其次是企业扩大折旧范围。某单位将土地、在建工程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在征地后所支付的征地费及其他费用应该在在建工程科目中列支,而企业规定在建工程在2年内未竣工投入使用的一律转入固定资产,然而导致多提折旧,多列成本。再次是少记固定资产多记费用。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标准是: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物或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实际工作中,企业几乎只将房屋计入固定资产,其他都记入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等子目。以上一些企业在操作上虽有违背税收政策的行为,由于同在一个操作平台和一个买卖市场上的生产经营者因税收政策、税收环境的一些不合理性和纳税不公、相互间的自身利益悬殊过大的情况下,一次性将费用进入成本的做法,从现实的情况看是影响了当期或近期的损益,也与所得税的管理相背,且滞留了税款,但从税企的实际操作上就显得简便多了,即简化了税制,也放宽了税基,税收虽在短期内受到了一定影响,但从长远和总量上看是不会有影响的。例如目前有些高新技术产品技术含量高、价位高、使用寿命和使用周期短的产品等。这些产品如果不从税收政策上给以明确,那么纳税人规规矩矩从实执行税收政策的诚信度难免成了一个未知数,站在自身的利益上考虑,依法诚信纳税就要多付出,与他人相比就吃亏,这是个现实问题。一企业代表毫不隐晦的说:谁都知道生产经营者在税收政策上做文章打主意是下下策并非长远之举,但面对诚实守信者要多付出,致使家底薄、职工福利少,投机取巧者少缴税,大把大把的钞票装进小集团或个人的腰包,且又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况且他们时不时还装神弄鬼,视而就觉得心里窝火,严格按政策办相比之下在某种意上就亏了,不按政策办又违心愿,有时候的确有两难选择之困惑,偶尔违背政策也是环境所迫,同时也有一种侥幸心理,执法机关不问不查就沾点便宜,一端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就自认倒霉。
2;税收管理的难度加大。面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一些税收政策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的困难和矛盾,致使一线工作的税收管理人员不时出现执法难、执法到位更难的尴尬、同情、送情等睁一眼闭一眼的作法;二是民营企业的发展增多、财务核算不健全,税务管理人员难以确定应纳税额,造成税企磨擦和新的税收不公。日前民营企业的人员组成大都以家族为管理圈,为了控制行管人员,多数都是一人兼多职,财务实行胡子眉毛一锅煮的收入减支出等于利润(亏损)的一本账管理办法,账目不健全,没有分类账、明细账、更没有完整的核算办法,税收管理人员在税收清理检查时无从下手,在实操作中少不了受到障碍和阻力,同时也导致执行税收政策时既过不了沟又翻不了坎;三是税收政策不明确,税收执法难以到位。目前税收政策对账目健全企业、工薪层的计缴税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账目不健全企业(纳税人)的所得税计算缴纳就没有明确的界定,税收征收管理法虽然给税务机关规定了核定税款的权力,却在实践中很难达到接近实际的税收征管效果。如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采矿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等等。这些企业和经营者多以灵活的经营方式赚得大把大把的钞票,且在纳税上一旦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达到或接近应纳税的相当部分时,他们总会以各种理由讨价还价或者不予认可。由此造成很大的税收征管难度,带来更多的税收不公,同时也发挥不了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
四:解决难点及矛盾的应对措施
1;制定科学的法律法规。科学的税收法律法规是保证一线税收征管人员公正行政、为国聚财的依据和保证,是扼制税务执法人员随意执法、因人执法的有效基础;一部科学、完整、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法制健全程度和文明程度,也是密切执法与被执法者之间关系的有效途经和纽带;更是有效避免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有效扼制理解执法、分析执法、弹性执法的必备条件;一是制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维护国家、纳税人双方的利益出发,综合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基础、不同交通便利条件做出准确的规定;二是制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立足于科学严密。即要简便、直观、易行,又要最大限度的注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隶属关系,不能出现规范性文件与规章、规章与法律打架、碰车和弹性空间的现象;三是制定法律法规从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出发,约束力即针对被执法者同时对执法者也要有更大的约束,促使执法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办,法律法规没规定的就不能凭分析办、理解办,更不能让被执法者心存这条路不通走那条路的活动空间;
2;切实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工作,消除税收政策、税收知识的盲区。扎扎实实的把税收政策宣传到户、辅导到实际工作中,有效克服政策宣传顺路跑一阵风的形势主义,建立长效机制,达到税收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样即可增强税收政策的透明度,也可加大执行税收政策的监督力度和监督范围,提高公民纳税意识、提高执法者的执法水平、执法能力,致使行成良好的公德意识、法制意识,达到涌跃纳税扼制避税之目的。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 中小企业 税收优惠 政策
截至2008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可以说,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然而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订单减少、销售下降、效益下降、企业库存增加、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一大批中小企业不堪税收重负纷纷破产倒闭这一现象再次把中小企业税负过重的问题抛到了风口浪尖。除了较重的税收负担外,中小企业还承担了较多的非税负担及其他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税收负担较重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后金融危机时代,如何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关系到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顺利推进,更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专门性税收优惠政策缺失
目前我国出台的涉及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都分散在各种税收法规或文件规章中,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体系。虽然现行的税收政策中不乏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但是相关的税收政策目标不太明确,更缺乏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针对性强且较为系统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目标定位不准确,优惠措施缺乏针对性,法律法规实施效率不高等诸多问题,最终导致了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实际落实效果不理想。
(二)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缺陷重重
目前我国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零散,存在着以下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定位偏差,优惠的税种范围有限。当前我国制定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着眼于失业等社会问题的角度而制定,忽略了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特征以及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人口红利不断减少,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这一新的经济形势。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很少,而且属于产业激励方面的优惠较少,没有考虑对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育,没有把中小企业提升到是当今许多高新技术的发祥地、吸纳社会新生劳动力的主渠道等这样一种战略地位来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不强。其次,税收优惠方式简单低效。我国有关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仅仅局限于税收减免和优惠税率两种方式,与发达国家的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优惠手段相比,这种较为单一的政策手段不利于刺激投资政策调控目标的实现。最后,享受优惠的主体受限。
二、后危机时代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策
(一)制定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政府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是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也是企业自身长足发展的必有之路。
(二) 建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长效机制
长期以来,国企和外企都享受了较多的税收优惠特权,时值城镇化发展不断推进的今日,政府应积极建立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的长效机制。目前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已成功试点,但适用区域和行业仍十分有限,亟待扩大。在完善中小企业鼓励性税收政策的同时,大力推进“费改税”改革及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的非税负担。具体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取消非规范的制度外收费,如部门越权设置或凭借行政管理权、执法权强制收取的费项等。二是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费项,通过扩大现有税种税基或设置新税种的办法实施改税,以更为规范的税收形式来取代收费形式,确立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三是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并对收费标准、方法以及收入的用途予以公开,实行准税收管理。
(三)优化税收征管措施,完善税收服务体系
政府应积极推进税收征管规范化,主动适应中小企业规模数量、组织结构、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利益诉求的发展变化,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体系,大力加强税务登记、欠税公告、纳税评估、发票管理和防伪专用品管理等方面制度建设。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提升税收征管的质效。税务部门应努力提升信息技术应用的支撑,继续搭建税收管理无纸化工作的大平台,使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各环节的纸质资料最少化,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负担。探索建立多元化纳税申报体系,积极拓展纳税服务渠道和空间。有关部门还应大力扶持成熟专业的税收筹划中介机构的发展,以期帮助中小企业进行有效地税收筹划,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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