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9:46:3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建设监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实现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对按规定应实行监理而未监理的工程项目,各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投标、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不得评定为各级优质工程。
第二条严格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监理单位必须按资源共享质等级及核准的监理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于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监理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按《河北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监理业务,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等专业工程中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监理,其专业工程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其条件应以监理单位的整体实力
、监理手段、监理业绩、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条件、市场信誉为主要内容,不得以随意压低监理费用为优选条件。
第五条禁止“同体监理”行为。任何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其股东单位有股份或资
产关系的建设工程,也不得监理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单位的建设工程。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设计或施工单位)以及地产开发、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隶属同一管理单位,也不得与其有股份等利益关系。
第六条加强住宅工程监理,凡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应一律实行监
监理,并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
第七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委托与总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或无利益关系并具有相应资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八条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按“公司法”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
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新设立和原设立监理单位经建设部定点院校培训人员的比例,一律应达到50%以上,监理单位自批准成立起3年内中级以上职称监理人员必须达到全员培训。
设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均必须由取得建设部监理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担任。
第十条新设立的监理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因人员或资金未到位而未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要求的,将取消其监理所单位的资质。
第十二条由设计院发起或控股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股份应设置的优先股,设计单位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监理单位的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
第十三条建立全省监理人员年度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制度,全面规范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任职资格和行为。建立各级人员的考试题库,对已取得总监
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实行每两年一次分级别、分专业的考试。考试
结果作为考核人员资格的标准。
第十四条实行合作或联合监理的,监理单位的资质按低资质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及监理范围核定,并由主监理方出任总监。主监理方派驻现场机构人员事少于现场总人数
的二分之一。严禁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与监理单位进行联合或合作监理。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等级有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确需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应经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委初审、报省建委审批。
申请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监理单位自取得资质证书起满一年以上;
(二)在核准的范围内监理过拟承担上一等级工程的同类型工程;
(三)有与拟承揽工程相配套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有与拟承揽工程等极及专业相符的总监理工程师;
(五)监理机构人员总数符合要求;
(六)上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合格。
同一个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申请单项审批的工程个数总量;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
不超过5项,工业项目不超过2项。
丙级资质监理单位不得申请承揽一等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法人必须把工程投资、进度和工程质量全部委托给监理单位监理,不得进行单一目标的委托。未经监理单位总监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的有关规定,严禁随意压级压价等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监理取费依据建设部的规定一律按工程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入法计算,并不得低于规定幅度的下限。对违反规定的监理合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备案,不得核发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许可证。
严禁监理单位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
第十八条实行挂牌监理制度。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均实行挂牌监理,建设项目有多个监理单位监理时,各监理单位应分别独立挂牌。标牌由河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管理。项目监理实行人员之定岗、持证上岗和总监负责制度。
监理单位应派驻以项目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监理机构,且专业人员配套,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实行监理人员应当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相符。监理人员名单应上墙公布。
每一个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程造价(万元)人数
500以上≥3人
500—1000≥4人
1000—3000≥5人
3000—5000≥7人
5000—10000≥10人
10000以上≥13人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监理许可制度。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办理监理合同审查备案和监理许可证时,应填写监理工程报审表,并附监理单位资质副本及复印件,总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监理工程报审表应包括:监理工程概况、监理单位概况、拟进驻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概况等。监理工程报审表由省建委统一式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核发监理许可证书,未取得监理许可证书,不得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理监理实施前,监理单位必须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项目竣工后应写出监理总结,以上资料作为对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质量考核与年检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监理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填报监理制式表格,未按规定表格填写的,质量监督部门应不予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第二十三条严格监理单位建筑市场行为,实行监理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的,可视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1、监理单位设置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2、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3、转包或分包监理工程任务的;
4、监理单位与工企业、房地产开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的。
5、严重违反建设监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调整技术经济人员,应在任命(调、聘)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省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外埠进冀监理单位应在正式签定监理合同之前,向省建委办理进冀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进场监理。
外埠进冀监理单位一律实行单项工程监理审批制度,并必须由本单位的监理人员监理,不得在冀招聘监理人员,不得在冀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第二十六条对取得监理资质证书满一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由省建委重新核定其营业范围;满二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加强建筑市场稽查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稽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 公正
中图分类号: U4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面的、与国际接轨的监理制度以来已近二十年了。有目共睹的实际效果,让大家对工程建设监理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事实证明: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很有必要。
一 监理方必须公正
讨论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对监理方有一个明确的定位。监理单位是接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利益而进行项目管理的单位,因此也可以说监理方的项目管理是代表业主方利益的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它以实现项目的目标为目的,对建设项目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与控制。但是,
监理方与业主方只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而并非隶属关系,监理方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因此,要想搞好工程项目的监理,监理方必须公正。
之所以这么强调,就是要让监理方明白:你既要代表业主方的利益进行项目管理,但你又不能把自己当成了业主。监理方应该非常清楚自己与承包商(包括指定分包商或其他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等)的关系也并非隶属关系而只仅仅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故监理方在履行其监理职责时,绝对不可以有凌驾于人之上的行为,但又要按照监理委托合同的要求很好地履行监理职责。欲达此任,监理方办事必须公正。
我们强调的“公正”,很重要一点是监理单位的所有人员“其身必正”。这里说的“正”,是指监理单位的任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操守,恪尽职责,正派做人,公正办事。试想,若监理人员其身不正,何来公正办事?!
二 监理方与业主方工作意见不同时应有的公正
实践证明:监理方在工作中最容易与业主方发生矛盾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对监理委托合同中“业主授权”这方面。毋庸讳言,有些业主往往会把监理方理解为一个业主方的纯人的角色。业主方有时会认为你是我花钱请来为我办事的,我说怎么做你就应当怎么做,这种观念有失偏颇。因为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监理有明确的定位。为什么会出现业主方与监理方意见相左呢?主要有下列几条:
1 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思想认识上存有误区。其主要表现为: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或拨付工程款,对监理行使工程监控的职责、权利、范围、作用认识不清,对监理工作干预过多;
2 监理范围和内容及监理制度存有局限性;
3 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少数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
当出现上述问题时,监理方不能简单敷衍业主,反而正确的作法是一个秉承公正的态度来对待事件。监理方应公正地评价事件,表明己方的看法,适时地提出正确的意见。同时,监理人员都应该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针对该项目编制的《工程项目监理细则》条文办事。在合适的时候,找机会好好和业主方人员认真沟通。
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与建设单位的信任和支持有着直接关系。建设单位充分授权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管,而监理单位要合理、充分地行使建设单位所授的权力,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建设单位的意见。
监理方应认真听取委托方的有益意见,多点反省自己的不足,随时纠正错误。以 “公平、公正、科学、自主”的原则做好自己的监理职责,尤其要做到对任何事情都坚持“公正”的态度。不论是与建设单位、承包商政府建设工程的相关管理单位等,都应该注意搞好关系,一切以确保完成项目为己任。
三共同努力让监理工作更趋完善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作用就是组织协调。通过监理的组织协调,使项目参与各方彼此沟通,促进相互了解和理解,在项目总目标和各分目标之间寻求平衡,达到统一思想与行动,使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通过业主和监理的总体协调作用,联合各参与单位的力量,实现项目总体目标。换言之,就是通过业主与监理的组织协调作用,提高项目参与各方之间的“配合度”,从而提高项目的绩效。
尽管目前我国工程项目监理制度在执行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监理人员的职能还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但将项目监理只视为质量监督的情况是不当的.就目前我国项目运作状况来看,工程项目监理在发挥其协调作用上还是应该有所作为的。同时,项目参与各方也应认识到相互配合的重要性,并在法规及合同中给予必要的约束。就监理单位来说,应该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通过工作实践的例子,加强对各级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借此大大提高各级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而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该不断完善相关的法规修正和适时地制定出一套与我国工程项目监理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若此,我国的工程项目监理就一定做得更好。
四监理工作展望
除了前述有关监理工作必须公正意外,针对自对建设工程实行监理以来出现的种种问题,很有必要反思。例如:监理的酬金收取标准就是一个大问题。虽然国家相关部门曾为此出笼过许多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大打折扣。仅就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监理取费标准大大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事例就屡见不鲜——在佛山市往往高层建筑的住宅小区是按照每平方米才十多元(比较好的每平方米也不会上二十元)来取费。显然,就目前的生活指数,监理企业很难取得其应有的合理利润 。随之出现的是监理服务质量大大下降,具体表现在监理单位不按监理细则要求派出驻监理项目的合格专业监理人员,出现了派出较低层次的监理人员滥芋充数地走上其根本无法胜任的监理岗位或一个监理人员身兼数职,没有按照监理细则的要求根据项目实施阶段派驻相应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去从事正常的专业监理工作。要想今后的监理工作得到质的提升,除了考虑如何让监理企业取得它应得的合理监理酬金以外(这样有助监理企业自身发展壮大、不断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大有卑益)同时也应下力气加强对监理企业的监管力度 。近年来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如对监理机构的“飞行检查 ” 及多种措施的、经常性的抽查监理人员的上岗证书和是否按要求在位等等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既然参与建设各方逐步懂得了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建设监理的重要性,那么,政府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就应该推波助澜,规范建设项目各参与方的行为或者授权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监管、指引。
【关键词】 工程建设监理;现状;项目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16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1)04-148-02
工程建设监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它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日益显现它的巨大作用,也逐渐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可以说,我国建设监理的形势,总体上是积极的、蓬勃向上的;但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断增加和修订,工程建设监理发展的日益艰辛起来,工程监理已从当初的“三控两管一协调”发展到工程现场什么都要管,只要出现问题监理都有责任;如这几年陆续增加了安全监理、节能监理、旁站监理及住宅工作的分户验收等工作,至今仍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1 工程建设监理的局限性
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很大程度仍停留在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的监理不只是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监理工作的职责一般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向建设单位提供决策建议,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生产设备和工程施工的招标,管理工程设计、生产设备供应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投资支出和合理支付工程各类款项等。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是对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三大目标实施有效的控制,而要真正实现对三大目标的控制,势必要求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给监理工程师充分的权力。但目前很多工程中,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很多建设单位不给监理工程师签证付款权.也不让监理工程师有投资控制权,而只让监理工程师管好进度、质量和安全,从而极大地削弱了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背离了工程监理的目标。还有监理人员接受工程监理委托后,工程马上就开工,从而也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这些问题很大程度地制约了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 现场监理人员专业专业技能和素质较低
由于薪资水平总体偏低,当前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一些学历较高、技术管理能力较强的人员流向了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为节约用人成本,一些中小企业大量雇用退休老同志和刚毕业大学生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现场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只能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到施工现场隐蔽抽检、巡查时,经常可以听到现场监理人员的回答:“施工单位还没有报验”,一些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监管不力,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咎其责任主要应由施工方承担,但与监理业务能力不强或监督管理不到位有着较大的关系。
3 监理工程师工作职责认识之误区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工程建设中有一种说法,“工程中有事情找监理”;工程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这种认识未免偏颇。监理是按照业主的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的质量责任可以理解为,在设计阶段有设计质量问题的,设计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施工阶段,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论监理是否检查到和发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监理应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免除建设单位和承包商的责任。
4 对建设单位的行为无有效制约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其实,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业主不规范,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有强烈的责任心,熟悉监理委托合同,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顾客第一,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以利监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业主的行为,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通过把工程项目经济效益与业主利益直接挂钩。或对业主招投标或业主招投标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将招投标制真正做到法律化、合同化.保证招投标的公正性。
5 监理取费较低、竞争激烈
建筑产品是承包商生产出来的,监理业绩和信誉是靠规范操作建立起来的。市场竞争激烈,每一项工程都会有四五家甚至更多的单位竞相投标,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有的单位为了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采用一些不规范不正当的手段来提高竞争力,排挤别人,当前最突出的方式是主动压低取费标准。这种行为,虽能揽到监理业务,但却给工程监理的实际操作留下隐患;监理费用费用是完成监理工作的保证,我国目前的监理还不完全规范,监理费用标准也是比较低的,但多数建设单位还不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付费,存在“阴阳合同”等不规范现象;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这样就很难提高监理工作的积极性,难以保证监理职责的全面完成,也难以保证工程质量.限制了监理事业的发展。
6 工程项目管理是监理企业发展的方向
工程项目管理是建筑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因为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建筑市场的规范也得到大大提升,目前从理论上讲,业主方可以自行完成项目管理中的部分任务,但是从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上,业主的能力是与专业机构的能力无法对比的,对投资方的业主而言要配建各专业齐全的基建班子,是人力、物力所不允许的,而且是十分困难的事情,正因为这样,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则为投资方业主提供了可以解决这些困难的途径,这也是工程项目管理得以发展的基础,而一个以质量监督为主要职能的工程监理企业,就势必要向工程项目管理转型和发展。
关键词:建筑工程; 建设监理 ; 监理质量
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它能够提高工程质量,控制项目投资,预防和遏制建筑工程中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文章从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特点入手,分析了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最后文章还就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提出了建议。
一、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特点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中心任务是要实现对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控制,它具有与一般监督管理工作不同的特点,总的来说,这些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科学性。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监理人员掌握丰富的科学知识,掌握相关设计图纸、规程规范,熟悉施工方案,具有丰富的施工知识和管理经验。
2、复杂性。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往往涉及各个专业,如建筑、结构、装饰装修、给排水、消防、电气、智能化等。也往往涉及问题的方方面面,如技术、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协调等。
3、全面性。正因为监理工作具有科学性和复杂性,因此,它就要求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掌握的知识比较全面,不但要精通本专业的知识,还要了解其它专业知识。不但要懂得技术知识,还要懂得管理知识。这样才能胜任监理工作。
4、灵活性。监理工作具有灵活性,要适应各种条件的变化,并能够持续发挥作用。一方面,监理工作本身是变化的,监理执行标准依据、监理人员是不断变化的;另一方面,建筑工程的施工情况是不断变化的,监理工作要能够适应这些变化,具有灵活性。
5、及时性。及时性要求监理工作能够迅速的了解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能够及时了解信息、收集信息、传递信息和处理信息。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将会受到影响。
6、确定性。确定性是针对监理工作的目标而言的。监理工作的目标是明确的,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而为了完成这些目标,监理工作需要采取各项措施,在事前、事中、事后都需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定适用于本工程的有关规章制度,确定监理程序和计划,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对原材料进行控制等。
二、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监理工作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而,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大发展、大繁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这也暴露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总的来说,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有关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建筑工程监理是对建设项目整个过程的监理,包括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尽管我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然而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建筑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行监理制度,仅仅规定了在施工阶段实行监理制度。因此监理单位往往不得不听命于建设投资方,受建设投资方的种种制约,往往不能独立、自主的开展监理工作。
2、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首先,在监理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往往有暗箱操作、串标、虚假招投标等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现在往往存在自身无资质或资质低的个人或监理企业而以其它较高资质的监理企业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另外,目前监理企业多,竟争大,承揽监理业务时互相压价,特别针对私营业主投资的非公开投标而是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工程,监理费严重低于国家有关最低标准的规定,因此造成监理企业利润不足,监理从业人员待遇普遍低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影响了监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3、监理单位风险承担能力不足。建筑业的不断发展,监理业务的不断扩大,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监理的责任也日益增加,监理单位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4、监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的监理人员素质差、水平低,缺乏责任心,使得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应有的作用未能发挥。
三、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也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只有这样,各项工作才能有法可依。目前,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比如,在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必须贯穿于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结算的各个阶段,为实现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规范各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各项工作按照法律的规定有序的进行。
2、加强培训工作,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员工素质会对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产生直接的影响,要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很有必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工作,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推动监理人员的素质和监理工作相适应。一方面,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建筑工程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也在不断的变化,这就要求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业务素质,不断学习新知识来充实自己,提高业务的熟练程度,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另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工作,培养他们爱岗敬业、勤劳奉献的工作作风和态度,使他们乐于奉献到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来,为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3、转换经营机制,优化监理企业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使监理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监理企业需要对自己进行明确的定位,明确自己的技术、设备、实力等,全方位考虑市场的需求,对建筑工程的监理进行恰当的选择,根据自身的实力和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全方位、全过程监理,或者选择对某一阶段的监理。监理单位需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重视引进和培养技术型咨询人员和管理型咨询人员,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实行监理责任保险制度,适当转移责任风险。
4、树立监理工作的原则,保证监理质量。一方面,要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把关,根据合同中有关监理工作的目标,严格执行监理标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正确处理质量、进度和效益之间的关系,保证进度,突出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另一方面,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动态跟踪和控制,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理。发现违规违约的现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理。
5、建立监理交底工作制度。监理交底工作包括内部交底和外部交底两个部分。前者是指除了收集资料,制定监理计划之外,还需要亲自编写交底大纲,当全部的监理人员确定后,需要将监理交底交给本项目的全体监理人员。后者是指在项目工程施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这项工作需要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写监理交底大纲,使总监对监理项目有个全面仔细的了解,以便编写监理规划更加全面,更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此外,监理交底也是一个大家学习和交流的过程,通过这个环节的交流和学习,监理人员能够进一步明确监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职责,为做好监理工作奠定基础。
结束语:总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是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重要手段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文章主要分析了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就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策略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引起人们的进一步关注,能够对实践发挥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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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余颂歌.浅析如何做好监理工作[j].科技信息,2008(24)
[3]黄俊,王鹏,张雪飞.浅析做好工程监理工作的具体策略[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资质,是指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监理业绩等。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设立监理单位或者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一)、(二)、(三)项中的1—3目标准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核定其临时的管理业务范围(资质等级),并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的单位,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六条设立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
(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业务跨部门的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监理业务跨部门的监理单位的设立,应当按隶属关系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的再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
(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草案);
(五)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六)注册资金数额;
(七)业务范围。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监理业务范围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各级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1、有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建筑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一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一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二)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二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一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三)丙级
1、有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三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一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定级实行分级审批。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乙、丙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乙、丙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第十条监理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年内暂不核定资质等级;满二年后向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定级申请书;
(二)《监理申请批准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资质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对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三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单位,由原资质管理部门予以降级。
第十二条核定资质等级时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监理单位必须向资质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质升级申请书;
(二)原《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资质管理部门对资质升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
(一)甲级监理单位可以跨地区、跨部门监理一、二、三等的工程;
(二)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二、三等的工程;
(三)丙级监理单位只能监理本地区、本部门三等的工程。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后不满三年的期限内,其实际资质已达到上一资质等级1—3目标准的,可以申请承担上一资质等级规定的监理业务;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资质管理部门根据其资质条件、实际业绩和监理需要予以审批。
第四章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中方合营或者中方合作者在正式向有关审批机构报送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合同、章程之前,应当按隶属关系先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一)、(二)、(三)项中的1—3目标准的,由资质管理部门发给《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批准书》。
《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批准书》是有关审批机构批准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必备文件。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除必须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报送外方合营者或者外方合作者的以下资料:
(一)原所在国有关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情况;
(三)承担监理业务的资历与业绩。
第十八条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经批准设立后,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持《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批准书》、《中外合营企业批准书》或者《中外合作企业批准书》及《营业执照》,向原发给《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批准书》的资质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监理许可证书》。
第十九条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在中国的有关银行开立帐户,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歇业、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向原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其资质管理的其它事项,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时,应当持《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以及《监理业务手册》,向监理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监理申请批准书》、《监理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开展监理业务的需要,资质管理部门可以向监理单位核发《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若干份。
核发《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副本,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遗失《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必须建立《监理业务手册》。《监理业务手册》的内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监理业务手册》是核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在必要的情况下,资质管理部门可以随时通知有关的监理单位送验。
第六章监理单位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先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与其营业范围相当的地区或者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资质或者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原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收回其《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应当向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一)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
(四)、损害委托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利益的;
(五)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
一、在建筑工程施工建设中,要重视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的主要成果之一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监理文件资料,做好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工作是监理工程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整理、保存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特别是自己在现场独立采集的工程监理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是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监理活动,根据业主的委托,既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各个阶段,也可以是工程建设的某个阶段。不论是参与哪个阶段的工程监理,建设监理单位都要确立地位、摆正位置,有效地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因此,工程建设监理具有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
二、在建筑工程施工建设中,要熟悉隐蔽工程验收程序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及相关要求,隐蔽工程验收程序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申请―监理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检查、随机巡查或不检查。其中前五项为隐蔽工程验收的基本程序,第六项为法定程序,第七项由监督人员根据隐蔽部位的重要性、施工质量情况,采用现场检查或随机巡查等方式检查施工质量,并视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监督抽查的同时还要抽查监理的旁站记录。所以,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除了要按照基本程序,完成隐蔽前的质量检查外,还要监督施工单位完成法定程序的工作,同时做好各个程序监理记录。
一要赢得信任,充分行使监理职权。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的实施过程中,要通过自己的努力,通过监理的业绩,充分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才能合理、充分地行使业主所授予的权利。
二要严格内部管理。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素质建设是赢得业主信任的基础。监理机构内部要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来指导工作、规范行为、明确职责,同时加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项目监理部在开展监理工作的同时,要建立和健全项目监理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及工作标准,形成工作例会制度、对外行文审批制度、监理资料及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监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的学习制度、绩效考核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生活管理制度等。
三、在建筑工程施工建设中,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
一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①建立各级负责人的连带责任制度。公司领导对总监,总监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一般监理人员,不仅要负技术的连带责任,也要负管理连带责任,这样将责任层层分解,各级有份,对避免出现违规行为有较好的作用。②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由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反馈表格,取得甲、乙双方对监理人员的监督。还可以建立巡视督查机制,设置专人对各项目、各工地监理人员进行随机巡查,如此既可提高业主和施工方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又可约束监理人员守法从业。③建立考核制度。制定对每位项目监理人员的考核目标,量化考核内容,依据目标完成情况,实施以项目为单位的奖惩,增强监理人员的责任心。建立完善这些制度和机制,可以挖掘潜力,激发从业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其竞争意识,有利于监理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
二要强化监理深度和力度,力争控制目标的实现是赢得业主信任的保障。要及时、适时做好施工图的熟悉、审阅工作。监理单位在收到全套施工图纸后,要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阅图纸,领会设计意图,熟悉图纸细节,明确工程监理的关键部位,对控制目标进行分解,编制分项工程、关键部位监理旁站规划及实施细则。施工图审点是:施工图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要求;图纸是否符合现场和施工的实际条件;深度是否达到施工和安装的要求;是否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对选型、选材、造型、尺寸、关系、节点等图纸自身的质量要求的审查。
质量是工程项目的核心,质量控制是监理工作的重心。应该从提高工作质量入手做好质量控制。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对材料的控制,坚持会同业主、承包方共同考察,优选供货厂家,主要材料进场要具备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同时原材料要求按规范规定严格取样,送检不合格的材料不得进场。对于混凝土配比要求严格计量,采用现场搅拌时,要注意抽检塌落度是否符合配合比设计的要求,注意观察混凝土外观质量。
三要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赢得业主的信任。工期紧、投资大是一些大工程项目的特点,在不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如果能通过向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无疑会带给业主更大的惊喜。为此,应该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设计、施工中不合理的部位与各方协商。
四、在建筑工程施工建设中,要有效履行监理职责
一要加强人员培训和交流,提高监理队伍素质,这是提高监理质量的有效途径。要想适应监理工作,非下功夫努力学习不可。首先要向书本学习,尽快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经济合同和相近相邻专业的基础知识,拓宽知识面,掌握从业的基本技能。同时也要时刻关注建筑市场的发展,对新材料和新技术的运用做到事前掌握、了解。其次要在工作实践中做有心人,以人为师,以事为师,加强自我锻炼,注意摸索积累经验,使从业能力逐步提高,打牢从业的基础。
二要适时做好从业人员的不定期培训。当国家对建筑业有新的法规、政策出台时,当某种现象已经成为行业的通病或顽疾时,当某工程质量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影响极大时,当国家对建筑材料的使用、推广应用新操作技术,对规范、图集作较大调整时,适时对从业人员进行短期的强化培训,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三要严格要求,把好资料真实关。工程质量等级的评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资料记录,同时存档的原始资料是以后工程质量查证的主要依据。把好资料真实关,实际上就是要严把质量关。只要坚持规范操作,漏洞一般都可堵死,如对进场材料的摆放要求规范,悬挂标示牌,不试验的坚决不准用,不合格的坚决清除出场,不听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单方面理由;对材料、试件资料的真实性严格考察,必要时亲自取件检验;对报验的工程及时索要资料,核对后填写认可通知。
四要加强工程建设信息管理。工程建设监理离不开工程信息,在工作过程中,要全面、准确、及时地整理、处理、存储、传递、应用收集到的信息,形成一个以监理为中心的信息网。对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四方会议达成的意见形成书面文字送交各方,及时解决设计、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月底以监理月报的形式向业主反映每月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五、在建筑工程施工建设中,要正确行使监理职能
监理方与承包商的关系既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同时也是合作关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服从监理方,一切施工资料、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都必须报监理方。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进度和投资的控制都是通过承包商的工作来实现的,要使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都能让承包商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让他们理解、支持监理工作,是监理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一,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规范、规程办理,讲究科学态度。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应强调各方利益的一致性和建设工程总目标;应鼓励承包商将建设工程实施状况、实施结果和遇到的困难和意见向他们汇报,以寻找对目标控制的干扰。双方了解得越多、越深刻,监理工作中的对抗和争执就越少。
第二,要经常召开沟通协调会,适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监理工程师要根据监理工作开展、进展的情况,经常召开例会,及时总结管理、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并将取得的严格、规范的工作成果向业主通报,使业主了解监、建双方的工作情况。
第三,要加强管理,严格验收程序。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单位的质检员,工程报检要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监理单位每次验收时,只要发现其不合格分项超出抽检允许数量,就不要继续往下进行验收,要求其先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验收。监理单位除验收首次发现不合格项的整改情况,对所报验收段重新全面抽检。
中图分类号: U4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工程建设实行监理的必要性
1.从管理的角度来看,过去几十年建设活动基本是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进行,如此运作,弊端很多,一部分人员刚熟悉项目管理业务,还没有巩固就又改行干别的,另一部分却又要从头学起,严重影响了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人才浪费和管理费用的浪费,管理人员的专业化不能配套。
2.从工程建设质量保障的需要。工程建设监理是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并要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合同管理及建筑安全等进行监管,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3.从适应市场经济、改变政府职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建设监理是从国外引进的,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成果,它虽然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但同样适用于我国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实行全面、全过程的专业化、专家化、职业化的监督管理是社会进步趋势。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1.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在制度方面存在诸多缺陷
近年来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但有了监理后,有些业主忽视了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多以挂靠形式出现,表面看资质等级符合要求,实际现场技术管理能力欠缺。目前监理单位的工作权限仅限于进度和质量的控制,但随着工程管理的综合程度越来越高,监理单位行使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往往处于有职无权的尴尬局面。
2.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主要反应在:一是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合理;二是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三是监理人员缺乏实践经验。
监理工程师是在具有一项专业技术知识和有一定实践经验基础上,增加管理和法律知识后复合型的管理人才。目前,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勘察设计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他们即使获得监理工程师注册,但由于缺乏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因而在监理工作中不能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的作用,难以取得监理成效。监理队伍中既有兼职也有专职;有经过监理培训的,也有未经培训;有取得监理上岗证的,也有未取得上岗证、更有没有通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有退休外聘人员、也有刚出校门的学生;甚至有些是单位下岗编外人员,经过短期监理培训就从事监理工作。从而使得监理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3.工程监理招标导致恶性低价竞争
自从工程监理招标实行最低价中标以来, 价格竞争似乎成了最重要的手段, 工程监理费的收取普遍低于收费标准。很多建设单位不是以考察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人员的素质作为优选条件, 而是以最低的工程监理费作为选择的唯一标准。部分监理单位为了能得到监理业务, 互相压价, 从而致使恶性低价竞争。 导致监理人员的素质普遍偏低, 服务质量普遍下降, 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的质量, 从而影响了整个监理行业的形象。对工程建设监理乃至整个建筑市场的规范化都非常地不利。
4.部分工程监理企业内外部形象差
有些监理人员急功冒进, 不认真分析工程施工现场的现象与本质, 能力不足以服众, 与施工单位发生抵触; 有些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哥哥弟弟一团和气, 不能体现工程监理的严肃性, 不能令行禁止; 有些监理人员奇装异服、散漫自由, “ 吃、拿、卡、要”。还有些监理企业现场和公司办公环境零乱, 资料不齐全,由施工单位代做监理资料等不规范行为。一个监理工程师体现着一个项目监理部的形象, 一个项目监理部的形象体现着一个监理企业的形象, 形象的缺失意味着企业无形资产和信任度的下降(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信任是委托的前提)。
三、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防治措施
1.建立健全监理组织体系。监理工作是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明确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每个工程项目都由副总监―项目监理―现场监理3级分工负责。项目落实到人,保持相对稳定。使监理单位形成了上下内外协调、高效率快节奏、有条不紊的运行机制。
2.加强培训工作, 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一方面, 从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的要求来看,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与之相适应, 迫切需要加以提高。另一方面, 由于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 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也不断更新, 信息技术日新月异, 这些都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必须与时俱进, 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这样才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3.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教育,维护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科学性
业主与监理人员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 监理人员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第三方的位置,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手软、不嘴短,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 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4.要吸引招标单位,力争中标。中标后企业要有合理的利润。报价过高过低都不好,报高了会降低中标概率,报低了企业利润就少了,因此必须寻找一个较为合理的报价。要做到这一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应确定一个投标小组,小组成员必须是懂技术、经营成本核算、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综合性人才。投标人员在报价前一定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图纸等,并深入调查工程所处的地理条件以及材料的来源和价额,并确立工程的重点难点,再确定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5.加强施工监督管理。在制定和审核施工方案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从技术、组织、管理、工艺、操作、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力求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工艺先进、措施得力、操作方便,有利于提高质量、加快速度、降低成本。施工质量控制与技术因素息息相关,技术除了人员的技术素质外,还包括装备、信息、检验和检测技术等。因此要重视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适用性。因此,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应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加控制,才能确保达到施工质量的目的。
【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问题;建议
工程建设监理在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可以说,目前我国建设监理的形势总体上是好的、是健康的,但是与先进国家工程监理的水平比较,我们的工程建设监理仍然处在初级阶段,还有不少问题需要不断总结、探索和解决。
一、目前工程监理的主要问题
1、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问题
目前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也造成了市场混乱的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
资质管理应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核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格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得进入,从而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2、关于监理服务取费低的问题
工程施工周期、监理取费费率以及监理人员的素质,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协调的。但自从工程施工招标最低价中标以来,监理招标、监理业务的承揽也实行最低价承包,在监理业务竞争时,很多建设单位不去考虑监理单位的资质、人员的素质,而是以最低的监理取费标准为选择的唯一标准。部分监理单位为了取得监理业务,也互相压价,以致个别工程的监理取费标准仅有8‰。低价承揽业务,造成很难有高素质监理人员到位或到位低。显而易见,监理取费低,低价抢标导致了一些弊端。
3、关于监理工作定位问题
作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监理单位应发挥重要的作用。
有些业主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令监理工作正常开展受到一定困扰。例如:某工程砼浇筑过程中,施工人员操作不善漏振,砼出现蜂窝、麻面现象,业主公然在承包商面前指责监理单位监理力度不到位,而不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4、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实行监理行业准入制度以来,我国监理队伍的相应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近年,部分省、市,经过主管部门考核,很多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获得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但是,从整体素质而言,仍然还不能适应监理市场的需要。
5、部分监理人员事前、事中控制的能力偏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理旁站到位不到点
监理人员到施工现场隐蔽抽检,巡查时,经常可以听到现场监理人员的回答:“施工单位还没有报验”或在报验验收签认后,监督抽检发现并指出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质量问题时,如:KZ顶部锚固长度严重不足时,现场监理人员经常会“如梦初醒”,这些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之所以出现质量问题,咎其责任主要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但与监理旁站不到位或到位不到点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对监理行业发展建议
1、严格监理资质管理,保持建设监理市场良好秩序
当前监理单位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严禁在一个经营实体内和同一行政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另外,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给各地企业的流动,竞争带来了广阔的空间。但是外来企业名不副实的进入,反倒不会促进竞争,反而会影响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在对外地企业的监管上,一是严格准入备案制度,重点要看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执业注册人员是否一致。二是强化对监理执业人员现场到位、出勤率、业绩的管理。三是建立、健全连带责任制。
2、执行合理的监理收费标准,制止不正当竞争
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现行的监理取费办法标准已不适应建设监理的需要,随着监理工作内容不断增多,监理取费也应随监理工作内容的增多而提高。低收费,不利于留住和吸引素质较高的人才,不利于监理单位的自我发展,不利于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目前一些监理单位难以从母体中脱离出来,很大原因也在于收入不高。
3、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认真解决监理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首先要解决总监挂名的问题,对于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几个工程项目的情况,应严格在委托监理之前解决好实际承接的责任问题,同时还要杜绝工程项目将业主、设计、施工、行政管理的人员挂为“监理”人员,而实际监理工作并没有到位的情况。
4、加强监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监理人员的素质是监理企业形象的窗口,企业要重视、加强对新属人员的培训。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而且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管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不仅要有工程质量的控制能力,而且要熟练地使用经济控制手段、合同控制手段和法规控制手段,以适应全方位监理的需要。
5、落实旁站制度,保证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工程质量,严格验收程序监理工作的重点要放在事前控制,这是监理职能的要求。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隐蔽、施工,监理人员都要实行旁站、巡视或平行检查,因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一旦形成,轻则做返工处理(如:钢筋尚未隐蔽)影响工期,重则违反强制性条文,留下质量隐患或严重缺陷。一旦出现需要采取事后补救的情况,虽然主要责任在施工方,但也从侧面反映了监理的业务水平掌握的深度、事前控制等方面能力的不足。所以,制定针对性强,符合监理工程特点的监理旁站计划,并在施工监理活动中予以落实,才能更好地体现监理企业综合水平和现场监理人员管理良好素质。监理每次验收时,只要发现不合格分项超出抽检允许数量,就不要继续往下进行验收,要求其先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次验收,除了验收首次发现不合格项整改情况外,对所报验收段重新全面抽验。以此类推,直到抽验合格为止。这样就避免施工单位只改正监理提出部位,而对其他部位不预检验及整改的弊病。不能让施工企业的自检流于只作书面资料、不深入自检自检极不负责的形式,从而督促其质检员认真验收。
三、结束语
总之,工程监理制已经成为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应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体系化、流程化、协调化、信息化方向发展,继续深化对监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监理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地位,摆脱监理行业存在的困境,使建设管理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做到与国际接轨,使我国的监理行业能够在保证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下顺利的进行。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S)1998.
关键词:水利工程;工程监理;完善
1. 引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将水利工程的建设项目处在一个比较有效的监督制度之下,这样既能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有效加快工程的进度,还能提高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
我国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研究较其他国家要晚,从我国1988年7月开始正式推行工程监理开始,监理工作就在我国水利工程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在保证工程质量、有效地控制投资、缩短工期、提高效益等多方面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就目前的发展情况来说,在监理市场上仍存在些许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亟待我们的进一步解决。
2.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阐述
所谓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即指: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因受到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我国有关的水利工程建设法律和法规或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水利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所实行的管理行为。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它是一种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的管理行为,即负责实施监理的人员从旁督促、监视,也就是说这是一项非常有目的性和针对性的具体行为。
3. 当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问题
3.1 监理市场比较混乱
就目前来说,监理企业市场不规范、竞争过于激烈的问题比较突出,从而导致监理工作质量下降,不仅造成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乃至国家的利益的损害,也对监理行业的信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 出借、租赁、挂靠和买卖资质资格的情况普遍存在于监理市场中,有些甚至转让监理业务。但由于很难认定这些行为,对于处罚也缺乏依据,因而一直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
②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尚未形成,行业和地方保护现象存在于许多招标投标工作中,甚至还有低价竞标、暗箱操作等违规现象存在,中标单位也多集中在项目所在区域,并与主管单位或招标人存在着某些直接或间接关系。
③ 有待进一步拓展建设监理的覆盖面,勘察设计监理工作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④ 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与企业资质管理相脱节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企业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一些企业人证分离;更甚者是还有一些企业注册人员大量流出,但其资质却并未受到任何影响。
3.2 监理费用不足
监理取费标准偏低是长期困扰监理工作的主要问题之一,同期以来前期咨询、勘察设计等服务收费都进行了调整,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取费却依旧是1992年的定额标准。监理服务的收费水平仅占设计服务的三分之一左右,但监理责任和义务持续却不断地增加,使得部分监理单位中标后不得不降低人员层次、减少人员数量甚至减少监理工作程序,这其中存在着过多的短期行为。普遍存在中标报价比对应概算少的情况,甚至存在合同金额比中标报价低的现象。
3.3 监理工作受到监理环境严重制约。
当前工程建设中普遍遇到的一个问题即征地拆迁问题,由于征地拆迁工作做的还不到位,一些项目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场后,工程却仍旧是迟迟无法开工,或者是工程开工后又被迫停工,从而既增加了监理单位的资金投入有增加了其工作难度。
一些监管单位要么过分强调监理单位的责任,但又未能及时提供相应的办公及生活等条件;要么对监理的职责不够明晰、委托授权不够充分,将监理人员降低为一般施工监督员,从而过多干涉监理机构的正常工作,影响了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现在普遍存着在“大业主,小监理”的现象。
同时设计滞后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的同时,也给监理的进度控制带来困难,一些项目甚至还出现停工等图纸的现象。以及资料整理、技术标准选用和技术统计表格填报时现象混乱,这也增加了监理管理的难度。
4.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问题的相应措施
4.1 加强自身工作能力
作为一项极富挑战性的工作,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不仅具有很高的实践性,还有很强的政策性。这就要求从事监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完整的知识体系和作为一名合格的监理人所应具备的品质。知识上,不仅要关注知识的深度、广度,更应注重知识结构;品质上,在道德修养及思想素质上都应有比较高的追求。另外还要求他们具备一定的监理实践绘验和足够的有关管理知识,既要掌握相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知识,还要对国家这方面的政策有较好的领悟能力,且最好还能具备一定经济学知识的基础。
所以,我们应该加强对水利工城建设监理从业人员的培养,多关注这方面的人才专业培训,要求他们除了对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有很好地掌握外,还要涉足经济、管理、法律方面,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只有提高对自身的要求,才能更好的胜任并完成此项工作。
4.2 提高工程设计质量
水利工程质量设计是水利工程建设工程的灵魂,对整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影响。所以,对于负责设计的单位必须引起审视,提高对待这件事情的责任心,另外还要终常地加强对相关设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对设计质量引起高度的重视。对于承包项目的项目法人还应当严格地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设计把好质量关,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使工程设计的质量和单位的利益相挂钩,以督促设计单位自觉提高责任感和事业心。还有各级水利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不断加强检查、监督、指导,同时慢慢完善对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平台的管理,提供技术力量、受理的项目、审查结果、信用评价、设计单位资质等信息,用以督促水利工程建设中标的项目法人选择力量强、信誉好、符合要求酌没计单位来为设计质量提供保证。
4.3 净化监理环境
要想保证工程监理工作的正常实施还需要一个纯净的外部环境作为支持,这就需要各级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的整顿力度,还要严格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行业秩序,理解并支持我们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能够正确行使他们的监理职责.为调动各级工程监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创造出优良的外环境。
4.4 增强合同意识
任何的工作都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来作为保障,所以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过程中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尽量杜绝施工、设计、业主这三方为一体的违规现象发生,建立一个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招投标制度和健全的监管制度,还要加强在工程建设的实施过程中利益各方对履行合同的正确态度,规范各方的义务和权责,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正常、顺利地开展。
5. 结论
跟其他的建设工程相比,水利工程建设的外部环境显得更为复杂和影响因素更为广泛,因而工程所面对的问题也就加繁杂。这一系列的情况都需要我们专业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具备更强的应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这样就能有效减少洪水对水利工程施工的威胁,督促这些工程项日能够如期保质保量地完成。
参考文献:
[1]王韶华,韦志立,张国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体制改革的初步探讨[J].水利水电技术,2004,35(12):82-85.
[2]水利郝建设与管理司,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实施手册罔.北京:中国水剃水电出版社,2003.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监督管理
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监理单位大多都是股份制的民营企业。都是由内部人员组成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可以说是一个合作的关系。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现在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大多都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在监理制度当中这种利益问题是不应该存在的。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1 我国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监理单位体制问题
目前,我国监理单位基本上都为民营企业股份制的性质,是由单位内部人员组成的。在这种监理体制当中,除了单位营业相对稳定之外其他监理人员流动性很大,专业水平不是很高。
1.2 监理单位之间的不恰当竞争
监理与企业之间应该来说是委托关系,并不存在着利益问题。然而,自从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最低价中标以来,监理也开始实行招标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各个监理单位之间便开始了剧烈的竞争状态,部分单位开始实行最低价承包制。
1.3 监理人员的水平和素质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监理人员的素质仍不能适应当前监理市场的需求。由于监理制度起步晚的原因,使得大部分监理工程师都属于半路出家是从不同专业转换而来的。其中各个人员之间学历相差大,文化水平参差不齐。
2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的必要性
2.1 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在过去的建设活动中,监理问题一般都是由建设公司自己负责组织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弊端很多,一部分人员刚熟悉项目管理业务,还没有巩固就又改行干别的,另一部分却又要从头学起,严重影响了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人才浪费和管理费用的浪费,管理人员的专业化不能配套。
2.2 从工程建设质量保障的需要。随着建筑工程的不断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和矛盾日益激化。这种背景之下工程建设监理是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建设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并要对工程的投资、进度、合同管理及建筑安全等进行监管,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2.3 从适应市场经济、改变政府职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下,市场工作的不断细分化,建设工程也在不断的细化。建设监理是从国外引进的,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成果,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实行全面、全过程的专业化、专家化、职业化的监督管理是社会进步趋势。
3 加强监理管理
3.1 制定合理的监理制度
建筑工程中监理制度的比重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监理操作过程中的内同也逐渐变多,逐渐细化。原先的监理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如今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因此,定制合理的监理制度已经显得是刻不容缓。当前监理操作流程众多,因此要特别的重视规范监理费用标准。切合实际的监理收费标准是监理规范的基础前提,是监理制度的物质基础。
3.2 加强对执业人员的培训
监理人员的素质是监理企业的窗口和形象,重视监理人员的外在形象和施工过程中的专业形象是监理企业当前的重点。要注重监理人员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图标的认识和熟悉和对设计图的分析过程以及对材料的熟悉状况。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要对员工进行基础培训,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和新材料的不断产生,员工的定时培训就显得格外重要。
3.3 落实旁站制度
落实旁站制度是保证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顺利进行的前提。监理工作的重点是事前控制和对材料的控制。在监理过程中要对关键部位和关键程序的隐秘施工进行旁站的监控。
3.4 加强对监理企业的宏观调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监理企业队伍的不断壮大,监理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制约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在这种情形之下,国家应对监理企业警醒宏观调控,要通过重点对检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助理工程师人员是否一致,进行一定的备案。强化监理执业人员的管理制度,监理连带责任制。
4 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防治措施
4.1 建立健全监理组织体系。监理工作是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明确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项目落实到人,保持相对稳定。使监理单位形成了上下内外协调、高效率快节奏、有条不紊的运行机制。
4.2 加强培训工作, 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从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的要求来看,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与之相适应, 迫切需要加以提高。
4.3 加强对监理人员教育,维护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科学性
业主与监理人员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 监理人员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第三方的位置,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手软、不嘴短,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
4.4 要吸引招标单位,力争中标。中标后企业要有合理的利润。报价过高过低都不好,报高了会降低中标概率,报低了企业利润就少了,因此必须寻找一个较为合理的报价。要做到这一点,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应确定一个投标小组,小组成员必须是懂技术、经营成本核算、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综合性人才。投标人员在报价前一定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图纸等,并深入调查工程所处的地理条件以及材料的来源和价额,并确立工程的重点难点,再确定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4.5 加强施工监督管理。在制定和审核施工方案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从技术、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力求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工艺先进、措施得力、操作方便,有利于提高质量、加快速度、降低成本。
1.1监理人的权利
一是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勘察设计的建议权,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等。二是对于项目实施的质量、工期、投资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对承包人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征得委托人同意,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用于工程的材料和施工工程量进行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监理人的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三是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1.2监理人的义务
一是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履行委托合同,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的工作,公正的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合同履行期间应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并胜任监理业务工作。三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和竣工后合同终止,未经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四是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给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及物品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合同终止后均应完好交还。五是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能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被监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自身行为的公正性。六是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七是在监理过程申,不得泄露委托人声明的秘密,也不能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声明的秘密。八是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等。
2施工中的监理工作
2.1进度控制
工程的施工进度对于工程的经济效益有重要的影响,所以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理十分重要。在建设工程中,按照一定的依据,将项目的总进度进行分解,从大到小可以分为季度任务、月任务和周任务,在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任务目标。在施工的过程中,监理部门可以根据任务目标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对于进度的快慢进行合理的掌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果是因为承包方的原因而造成的工期滞后,要和建设方协商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处理。对于监理的过程要进行详细的记录,汇总成报表的形式总结成监理月报。
2.2质量控制
工程的质量是工程的基础要素,要对工程的质量进行合理的控制。在施工中,监理部门要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优质高效的完工。在质量监理工作中,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几方面:第一,对于施工原材料的质量进行控制,施工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所以在材料进场之前,要对其质量进行严格的把关。第二,对于施工工艺进行监督,在施工中,要严格要求施工人员按照施工规范执行,保证施工工艺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第三,对于施工中的各个工序进行监督管理,一切程序都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规定执行。第四,还有其他一些监理环节,比如质量验收标准、检测与评定方法等。
2.3竣工验收
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之前,要对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监理部门组织建设部门,施工企业三方到场同时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通知施工企业及时整改,直至合格。在整改的过程中,要按照整改通知单上的内容逐项进行。待全部验收合格后,进行验收单的签署,最后由项目总监和监理单位的负责人审核签字,验收工作结束。
3完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工程建设 监理工作 监理职能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逐步进入了深水区。增加内需是我国发展的方向,基础建设越来越重要,建筑质量虽然老生常谈,但也越显重要。随着建筑法律的逐渐完善,建设监理机制成为我国建设领域一项法定的基本制度,建筑大计,质量为本。监理在工程建设中举足轻重,如何通过有效完成项目监理任务,取得好的监理效果,为业主服务,事关监理单位的社会信誉和形象,是每个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都要认真关注和研究的课题。工程监理具有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理单位必须熟悉工程隐蔽验收的程序,正确履行监理监督职责,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及相关要求,工程的隐蔽程序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申请、监理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检查或随机巡查或不检查。其中前面五项为工程隐蔽的基本程序,第六项为法定程序,第七项由监督人员根据隐蔽部位的重要性、施工质量情况,采用现场检查或随机巡查等方式检查人员施工质量,并视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同时还要抽查监理的旁站记录。所以,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除了要按照基本程序、完成隐蔽的质量检查外,还要监督施工单位完成法定程序的工作,同时做好各个程序的监理记录等。
第二,强化监理深度,深刻领会设计意图,是实现建筑质量优质的保障。监理单位在收到全套施工图纸后,要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阅图纸,领会设计意图,熟悉图纸细节,明确工程监理的关键部位,对控制目标进行分解,编制分项工程、关键部位监理旁站规划及实施细则。施工图审点是:施工图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要求;图纸是否符合现场和施工的实际条件,深度是否达到施工和安装的要求,是否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对选型、选材、造型、尺寸、关系、节点等图纸自身的质量要求的审查。
工程监理企业要适应建设事业的飞速发展,必须加大力度,不断研究新情况,找出解决各种问题的新对策。
第三,提高项目监理人员素质是做好监理工作的基本前提。监理服务质量首先取决于项目监理班子成员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总监的素质)。根据工程项目复杂程度和监理深度,选好总监、搭配好监理成员是监理单位决策层的首要课题。已组建好的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则需要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在充分熟悉各类合同相关条款、熟悉设计文件的同时,加强各方面学习,在诚信、守法的基础上力求公正,并朝科学的方向努力,不断提高自身监理素质,真正实现“精技术、懂管理、知经济、晓法规”,以胜任项目监理工作。我们正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层出不穷,新法规陆续颁布,技术标准规范不断修订,工程项目实践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频频出现,监理人员要能不断更新知识,适应时展对监理人员提出的更高要求。监理人员只有通过不断学习,熟悉法规,熟练掌握相关专业最新理论知识和有关设计、施工、验收、材料、试验等一系列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才不会落伍于时代,才会在监理过程中执法有依据,体现出监理人员业务上的高水平,让施工方和业主信服,才会顺利开展工作。
第四,协助业主选好施工单位。作为工程监理企业,一旦建设单位确定其委托监理后,就应当介入施工招投标等工程前期工作,积极参与建设单位组织对施工单位真实情况的抽查摸底工作,主动交换平时所掌握的一些施工单位的资质与实力情况,切实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协助建设单位尽可能选择素质好、实力强的施工单位,并协同制订现场管理的一些特定办法,如“五大员”考勤制、书面通报,制订处罚条款等,全面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这既是工程监理应尽的义务,又是搞好工程质量控制的首要因素。
第五,工程监理人员不能仅停留于一般熟悉图纸,按图施工,还必须根据工程情况,了解与掌握在某些设计领域难以深化的内容,深刻领会设计意图,督促施工单位针对这一部位制订详细的施工预案,采取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认真监督把好质量关,力求达到最好的环境质量效果。
第六,认真实施监理规范。2001年5月1日实施的GB50319-2000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搞好工程监理的总纲。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毫无疑问地应当全面认真地贯彻实施,但是目前对该《规范》的认识与执行情况千差万别。有的以为《规范》束缚了手脚,工作不痛快,尤其对监理资料的整理感到劳师费事。有的在具体运作中抱着无所谓的态度,随意应付,马虎了事。因此,必须加强《规范》重要意义的宣传;举办对《规范》内容的学习培训;结合实际进行重点指导。以求从根本上提高《规范》执行的自觉性,力促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行为的规范化。“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我国工程建设的一贯方针。工程质量关系到生产、使用的效果,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确保工程质量是工程的重要环节。而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主要有:工程施工人员、材料及构配件、施工机械及环境因素,这就决定了监理人员必须设法使影响工程质量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处于全面受控状态,实现监理的质量控制目标,从而促使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落实旁站制度,保证关键部位质量。监理工作的重点要放在事前控制,这是监理职能要求。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监理人员要实行旁站、巡视或平行检查,不能等到既成事实,待施工质检报验后,才“秋后算账”。
总之,工程监理的完善还需要很多的探索和实践,寻求工程监理的科学发展应成为行业的共同课题。解决和克服这些存在的问题,需要企业的重视,执业人员的努力,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协调、管理和支持,更需要全行业共同营造和谐的监理氛围。
参考文献:
[1]谷学良,边喜龙.工程建筑监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今日科苑,2011(14):96-105.
[2]曾,苏雅莉.我国建设工程监理问题的法律探讨.重庆建筑,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