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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管理条例

时间:2023-06-01 09:46: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工程勘察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建设工程勘察管理条例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第八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第九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十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十五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工程勘察企业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发现勘察质量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企业资质年检管理挂钩,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工程勘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检举、投诉工程勘察质量、安全问题。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工程勘察企业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第二十六条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撤销委托。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第3篇

论文摘要:在边坡治理工程中,由于国家建设部和重庆市目前都没有针对“动态设计法、信a.施工法’,的明确规定,因此出现主管部门监份管理依据不充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无幸可循的现象。本文根据多年的工作经脸,提出重庆市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设想,希望起到规范参建各方的行为,使各工作环节有序,工程质圣、进度、安全有保津,投资有控制的目的。

重庆是座山城,工程建设中有大里的边坡需要治理。重庆市建委对边坡工程历来都十分重视,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以及招投标等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从执行情况看,反映良好,对提高边坡工程质f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目前边坡工程普遍采用“动态设计法、信息施工法,在(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中以强制性条文的方式执行,与一般建设工程的工作程序有很大的区别。其中设计的主要依据—地质结论、岩土物理力学参数都需要在施工监测和试验中加以验证、调整,其显著特点是:由于地质环境复杂性,工程勘察、边坡试验提供的设计参数不可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工程地质实际情况,只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来加以验证、调整,从而修正治理方案。不可避免地产生勘察、设计、施工组织和工艺变更。这要求参建各方密切配合,才能有效地保证边坡工程的质t、进度和安全。实践证明,它是最切合边坡工程实际的勘察设计、施工方法。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无论是建设部还是重庆市目前都没有针对‘,动态设计法、信息施工法,的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变更情况,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也无章可循。

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遇到业主、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各方为质里事故资任相互推语的问题。多数情况下,变更设计是由于地质环境变化造成的,非勘察设计的资任。变更设计后一般要突破原概算,产生包括工程投资、勘察、设计、审查等费用由谁支付,以及支付的程序等问题。因此需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来规范各方的责任,协调参建各方责、权、利,是重庆市建委鱼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另一方面,虽然重庆市绝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都积极配合施工,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但经常是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交付业主后,业主不知道这些变更需要哪一级审查,特别是边坡工程,变更设计较频繁,如果无论大小都交与建委审查,既不合适也不必要;一律由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对于涉及安全、规划等问题的重大变更,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似乎也不合适。因此应结合重庆市边坡工程的特点,制定“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边坡工程治理过程中变更设计的种类、审批程序。作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争,对如何加强边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管理,规范、协调各参建单位的行为,确保边坡工程质f}提出一点浅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目前国内有关工程变更设计方面有系统文件的,有铁道部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交通部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地方有常州市建设局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前两个文件有明显的行业特点,专业性强,不能完全适应重庆市的建筑边坡工程行业管理。常州市建设局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与重庆市的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具有可比性。建设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第28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6B50319-2000 2001.5.1)第6.2.1条对原则性的问题作了相关规定,应当作为f庆市编制有关文件的依据;(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0.3.31)第28条和第30条可以作为参考。

重庆市的边坡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1)勘察设计、施工变更分类:一般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2)审批权限:明确各类变更的审批权限。建议对于涉及规划、方案、投资和控制性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应由业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对较大变更,建议由原施工图审变单位审查并报建委备案后实施;一般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资组织审查后实施。

(3)变更的工作程序:问题的提出—确认—勘察设计变更—报批(报审)—变更实施。一般根据施工反馈的信息,由施工单位、业主或试验单位提出问题(变更原因)、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惫后交业主,由业主委托变更单位完成变更设计。变更设计原则上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经原工程设计单位书面同惫,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出具变更文件的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资任。变更设计文件送交业主,业主根据变更的类型,组织有关部门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审变惫见修改变更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变更。常州市的(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值得很好借鉴。

(4)变更的资任:应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第28条的有关规定。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t要求的以及由于勘察设计方案原因造成的变更,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修改,费用应有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资,造成工程质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如果是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设计要求的规定造成的变更,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6850319-20002001.5.1)造成的变更,由监理单位承担;除以上原因,由于地质、环境、规划等原因或业主要求的变更应由业主负资。

第4篇

第一条**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省质监中心)是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省局委托依法实施**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参与全省通信建设市场管理。

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网络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并依照本实施细则接受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条省质监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结合**省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办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质量监督申请申报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具体负责省内和进入**省从事通信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审查、年检、备案的初审等工作。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概预算员)、评标专家等执业资格进行培训、认证、咨询服务和日常管理。

(四)监督和检查在我省境内通信工程参建各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标准、规范和定额等情况,监督检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在工程中使用的器材设备质量及进网许可证的核验,指导省内通信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开展通信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五)组织省级优质工程、优秀设计和优秀施工评审。参加在本省行政区实施的国家及省级重点通信工程验收、质量评定等会议,依法行使工程质量否决权。

(六)参与监督和检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和招、投标工作。负责自行招标单位和招投标机构的资格初审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参与**省内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查处在**省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质监中心根据**省通信行业实际情况和需要可在省内主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

第六条省质监中心的监督方式重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参建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和资格、执行工程标准等情况的监督。工程实体的监督,主要委派相关分支机构和人员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质监中心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或违反通信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公布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从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的专(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按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7日以前向省质监中心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通信工程,可由省级电信运营企业在年内分两次集中申报。在本省境内实施的跨省通信工程,在向部质监中心申报的同时,必须抄报省质监中心。

所有通信工程都必须在规定时效内申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省质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用,其计费标准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准文件执行,质量监督费由建设单位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报出30日之内缴纳(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取),对内部质监机构健全的电信运营企业,将按其应缴纳质监费的适当比例留给企业开展质监工作,专款专用。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省质监中心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工程开工报告;

(三)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和全套预算表;

(四)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实施监理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工程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六)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

外埠、境外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在**省承包工程的,还须提供市场准入(备案)审批文件。

第十二条省质监中心受理申报后,及时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将《**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附表二)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省质监中心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建设项目审批及质监手续齐全,已确定工程项目编号,无肢解工程及招标中的违规行为,使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符合国家资质管理的规定,并有合法的经济合同;

2.按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已经按合法程序实行了招标,无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及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3.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4.按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合法委托了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不干扰监理单位和人员的正常业务;

5.使用的通信设备、器材和备品备件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标志,需要进网许可的必须有进网许可证;

6.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按期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对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办理工程验收及竣工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决算和工程消号,档案部门不得接收工程档案资料。

(二)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单位资质及承包的工程范围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有完整的承包手续及合法的承包合同;

2.认真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的各项管理规定,无违法分包和转包的行为;

3.施工管理机构人员配套齐全,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落实,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4.具有规范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部颁规范、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技术交底,做到按图施工等;

5.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进行进场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进入现场机器具的性能、状态良好,严禁把功能失常的机器具运入施工现场;

6.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检验项目的原始记录,且记录真实、齐全;

7.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操作规范;

8.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做到数据准确、竣工资料齐全、图实相符;

9.参与工程初验和竣工验收,认真处理工程返修或遗留问题。

(三)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已建立、质量责任制已落实;

3.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应与承担任务相符;

4.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齐全;

5.是否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6.除有特殊要求的例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工程用材料、设备的供应商;

7.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勘察设计的行为;

8.是否认真做好施工图交底和技术规范书的编制等工作。

(四)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合法、完整、齐全的监理手续及合同;

2.工程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质量责任制落实,认真执行质量例会制度;

3.有规范的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合同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不与任何单位和个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4.现场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5.无非法指定通信产品生产厂家及供应商的行为。严格执行材料、半成品,设备和备品备件等进场的检验、验收制度及见证取样制度。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和设备及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6.配合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7.核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质检员、试验员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

8.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十四条在工程中对涉及通信网络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相关实体质量,省质监中心可以进行强制性检查、抽查,内容包括:

(一)涉及网络运行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重要项目;

(二)可能影响通信质量、使用寿命和设备安全的薄弱环节;

(三)工程中使用的重要机、线、设备和器材,包括核查相关的出厂合格证件、技术文件和进网许可证等。

第十五条国家及省级重点通信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7日,书面报告省质监中心,省质监中心将依法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监督。

其他通信工程的竣工验收,省质监中心可以委派相应分支机构或人员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省质监中心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填写《**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令其改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提交《**省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四)和工程验收证书等资料,到省质监中心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省质监中心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后15日内向省局报送《**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评定意见》(见附表五),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报告中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对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结论意见以及该工程是否具备备案条件等内容。

第十九条省局依据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评定意见,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在收到备案材料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也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评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24小时以内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省局和省质监中心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可以根据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监理,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一)无证设计、施工或监理;

(二)超业务范围设计、施工及建设监理;

(三)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

(四)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等;

(五)利用行贿,给予回扣等手段承揽工程任务,或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六)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只收费不监理,或委托建设单位代行的;

(七)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手续不全无法受理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四)建设项目应该招标而未实行招标或明招暗定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选择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承担通信建设项目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通信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通信工程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通信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通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通信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生重大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省质监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三十四条抢险救灾通信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5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按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五)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六)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第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

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受理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的时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6篇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规范本省的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产品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进行建筑产品交易的活动及其场所。本条例所称建筑产品,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和施工、竣工验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构配件和其他设施。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中介服务、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交易各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从事建筑产品的交易活动,应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应当使用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受理检举的部门应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市场。

第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二)对建筑市场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方进行资质管理;

(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

(四)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五)建筑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

(六)监督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活动。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

第十条 建筑市场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提高效率,搞好服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不得利用职权索贿受贿。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二)建筑施工;

(三)建设工程监理;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资质证书定期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吊销。逾期不接受审验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的,必须到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重新办理资质手续或注销登记。

禁止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注册地在省外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来陕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其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向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二)注册建造师;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咨询工程师。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从事质检、安全、资料管理等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 发包承包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政府投资或者其他公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持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或者与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三)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手续完备;

(四)具有地形图、水文和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除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来源已经落实,到位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三)拆迁进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发包给一个单位进行总承包,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或群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开发包给承包单位。

实行设计总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设计进行专业分包。

实行施工总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开发包。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倒手转包。

总承包的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总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但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总承包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承担总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范围及方式,依照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办理规划定点、征地拆迁手续和有关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包揽工程;不得在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中行贿受贿。

第五章 造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办法执行。

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设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的定额以及计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材料的价格以及人工、机械费用的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建设工程的价格预测系数、价格结算系数、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规定放开价格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实行市场价格。

第二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程合同中的工程造价必须与中标价格一致。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有权制止违反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必须遵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

建筑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建筑产品的审查、供应单位应对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条 发包单位未经施工承包单位同意,不得超越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设计单位未经发包单位同意,不得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下列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行使质量安全监督权: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二)省行业主管部门设置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省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三) 国务院各部门设置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承包单位必须承担保修责任,保修费用和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毁损。

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建设、劳动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中介服务

第三十七条 从事建设监理、工程咨询、招标、设备材料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受委托单位委托,依法进行中介服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建设监理: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等进行监理。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委托方负责。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实行建设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监理人、监理内容、所授予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提供技术、经济资料。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受委托单位委托,按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提供资料信息和咨询意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单位委托,依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建设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

委托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共同委托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测。

第四十四条 招标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主持招标,对委托单位负责,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招标单位不得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经营性业务关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而从事建筑产品交易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实行建设监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转让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给予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具备发包条件自行发包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倒手转包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可以并处整体或者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视其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工程承包发包中行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五十条 在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妨碍建筑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职权中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筑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市场的主要内容是指建筑商品交换的场所,并体现建筑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整个市场系统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

其分类方式有如下几种:

1.按其交换范围或地理场所可分为国际建筑市场(亦称海外承包市场)和国内市场,国内市场又可分为城市、农村、部门、地区等建筑市场,或分为宏观建筑市场与微观建筑市场。

第7篇

关键词:深基坑;边坡支护;技术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 A

一、深基坑边坡支护的设计

当前我国的城镇化建设正日益增加,对土地的利用率也在不断的增加,新建工程之间或在建工程与已建工程之间的距离也特别近,所以在对深基坑的边坡支护时,必须要考虑到许多的可能影响施工的因素,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出最理想的举措。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工程的质地报告,还要与现场的地勘报告相结合,参考相关的文件。首先在施工之前,必须要对周边的建筑类型进行有效的了解,对建筑的分布大致的了解,对地面的设施进行了解的远远不够的。同时要对既有的地下的管道的交错及设置进行查明,在保证施工完成的条件下,还要对场地的土样进行分析,再设计相应的图纸。对相关的技术人员,进行组织,对设计的图纸有大致的了解。其次要对基坑的边坡的高度、土体及岩层的特性,地下水位的影响进行分析,对其安定性和经济因素都要全面考虑,然后再制定具体措施,有针对性的进行该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通常在第一阶段按照钢管桩进行施工,其次是现场土方按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机械挖土方和人工修整,喷锚支护,达到稳固基坑护壁的设计要求。在其中可以穿插使用的是喷锚支护和挖土方,而开挖的土方要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因为土方开挖的多少是可以直接影响到喷锚的。在施工的过程中,如果遇到较好的土质,可以直接跳过。喷锚也是个技术活,其施工马上在开挖的任务后,保持坑壁的原样,减少外界影响的因素,为了保证对施工的管理,要随时对工地的情况进行监控和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也要随时对土层及深水位进行监控,对出现的变化进行有效的处理并做备案记录。

二、深基坑支护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措施

1、严格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作为工程地基基础分部的一部分。某建设管理条例就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因此,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必须随同主体工程一起发包,在办理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规划放线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或边坡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的工程和地下水位在基坑坑底以上的工程。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土方挖填、基坑监测和基坑四周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监测等内容。

2、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

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可以由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直接实施,也可以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总承包工程中的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分包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超过规定规模的要依法招投标)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3、加强工程勘察管理

建设企业需要为勘察单位提供相邻构筑物、建筑物、道路和地下通道的相关资料。勘察单位需要设计要求、依据规范和工况实际制定勘察计划,并且通过单位技术负责人检验后才能实施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区实施勘察时,其勘察深度、勘察范围、勘探点之间的距离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勘探工作。深基坑围护结构设计企业认为勘察报告不能够符合设计要求时,需要提供补充勘察报告。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勘察人员需要作好配合工作。勘察报告一定要经图纸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如何加强工程设计管理

1、设计资质

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岩土工程相关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一定要由岩土工程相关专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企业实施;设计单位的核心设计人一定要具有国家认可的土木(岩土)工程师资格,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一定要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和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资格证。当支护结构作为核心结构的一部分时,设计文件应该经负责主要结构设计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检验并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

2、设计文件编制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合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设计方案。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围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和支护设计的有效时限,明确提出防范安全隐患的指导意见。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工程结构性损坏。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设计图纸审查

建设企业需要委托有经验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设计图纸实施检验。深基坑设计企业需要依据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对设计方案实施优化、修改,设计出正式施工图纸。设计企业需要依据建设单位和工程具体情况在设计文件中表明边坡与基坑支护设计的有效期限。施工图纸通过审查合格后,才能够交付使用。

四、如何加强工程施工管理

1、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深基坑工程施工企业需要依据通过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根据工程具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计划除需要拥有常规的内容外,还需要包含执行规程、规范、设计中所制定的施工方案的技术方案;土方开挖及传送方案;防止地面地表水、堆载、地下水的方案;对附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市政道路的保护方案、监控方案;应急抢险方案等内容。

2、专项施工方案审批

专项施工的具体方案应该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员进行审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详细的审查。同时,建设单位也要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来进行评审,并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备案。经过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任何的单位以及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若施工企业发现在专项施工方案中存在某些施工安全方面的问题,应该及时的召集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的研究讨论并处理。确定需要对整个设计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变更的部分,进行重新的审查变更。

3、工程实施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等应当加强对整个工程中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并且系统的督促、检查基坑施工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工作,强烈要求不具备符合国家安全条例的安全生产条件,强令禁止施工单位违章作业以及盲目施工。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额外的制定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计划,宏观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要将其纳入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程序,以加大整个单位对深基坑和边坡支护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深基坑坑顶周围、在基坑深度两倍距离的范围内,严禁设置任何塔吊等大型设备以及搭设职工宿舍等临时建筑。如果在深基坑周边的2倍距离范围内,必需搭设办公用房、堆放料具时,就须经过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验算设计,并给出具体的书面同意意见之后才可以实施,此外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也应该对基坑整体进行具体而特殊的加固处理,当然其加固方案也必须要经原专家组的评审。

4、施工期间安全监测

监测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监测资质。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要求、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等,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深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各责任单位要24小时设专人监测基坑和边坡安全情况,并做好监测记录。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并迅速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结束语

总而言之,各参建单位要有全部责任心地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各参建单位自身的检查工作。各参建单位要做好互相监督的第三者工作,这样,严格按建设基本程序执行,不断自我完善,起到良性循环作用,目的是能保证新建工程目标的完美实现。保证新建工程自身安保体系和质保体系的健全,防患于未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监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标准,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切实加大对深基坑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加强工地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工程从严查处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1]张瑜伽.关于建筑工程中深基坑施工技术管理对策的探讨[J].装备制造,2014,S1:164-165.

第8篇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和整顿建筑市场的工作,使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建筑市场秩序有所改善。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还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建筑市场监督机制,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才能取得实质性成果。

一、建筑市场管理基本情况

(一)建筑业地方立法较早,有一定的法制基础,但法规配套尚不完善,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从浙江省的情况看,1994年11月,浙江省人大颁布实施了浙江省第一个建筑业地方法规《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随后浙江省人大连续颁布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同时,浙江省政府颁布了《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处分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基本形成了工程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框架,为建筑市场的依法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管理、工程监理等方面制订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使之更好的贯彻执行建筑法律法规,努力使建筑市场的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行政。尽管地方性建筑法律法规较多,但法规配套尚不完善。尤其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后,与这些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法规、政策尚不完善,有的已陆续出台、有的还处在调查研究中。

(二)各地认真学习贯彻建筑法律法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较严重近年来,浙江省各地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建筑法律法规,将建筑法律法规列入“三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有关领导广播电视讲话、组织知识竞赛、开展法律咨询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建筑法制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建筑法制意识和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尤其在2001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建筑法》执法检查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中,又一次掀起学习贯彻建筑法律法规,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尽管全省各地在学习贯彻建筑法律法规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建筑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事件时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也依然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弄虚作假的现象多有发生,“三无工程”时有发现。有的搞明招暗定,台前在演戏,后台早已内定;有的搞阴阳合同,弄虚作假;有的竞相压低标价,拉拢陪标,搞不正当竞争;有的未招标已施工,甚至有的未办理任何手续就擅自开工。二是承包单位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屡禁不止。一级企业中标,二级企业分包,三级企业施工的现象还不少,有些现场实际管理人员是无上岗证的劳务工。三是不严格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不断,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特别是农村建筑市场的管理较为薄弱,不少地方实际上是放任不管,导致了村镇建房和乡镇工业园区的工程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四是建筑市场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尚未完全形成。五是执法力度尚不到位,执法体制亟待理顺。有的问题早就发现,政府及有关部门也研究过多次,但一直悬而未决。有一些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多年,却至今尚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也无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六是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一再发生。个别工程发生的窝案、串案现象触目惊心,工程腐败问题已经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已初步形成网络,但规避招标、场外交易等仍然存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建设工程交易的固定场所,是在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推进建设领域反腐败斗争的过程中,探索并总结出来的新生事物,是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重要载体,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现象的一项有效措施。建立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这几年都列入了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要内容。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工作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到目前,全省已建有形建筑市场66个,基本形成了全省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网络。建立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既促进了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又推进了招投标方式方法的改革,提高了交易管理的公开性和科学性。尽管大多数地方已建立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率也较高,但规避招标、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现象仍多有发生,表面文章、形式主义、暗箱操作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合法程序掩盖着不正当的手段。有形建筑市场的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有形建筑市场受相关部门监督,但自律机制还不够,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工作人员的素质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四)工程建设领域经济案件高发势头得到一定的遏制,但招投标环节仍是腐败蔓延的重灾区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使建设工程承发包从无序到有序,从隐蔽到公开,从无形到有形,促进了工程建设水平提高和建筑业健康发展,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高发势头,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得到了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视关心。从总的趋势看,通过有形建设市场实行招标投标,使工程建设领域的发案率逐步下降,违法违纪得到了一定的遏制,领导干部插手建设工程的行为大大减少,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效是主要的。尽管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但招投标环节仍然是重灾区,涉案人员也有新的变化。从一些案例分析,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前,涉案人员主要是建设单位领导和基建部门负责人。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之后,招标办、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和评委已成为不法分子进攻的重点,出现收受钱物、评标委员会不依法评标等问题,评标专家的素质、水平、职业道德等急需提高。一些不法分子拉拢建设单位、投标单位握有实权的人员,企图操纵招投标。在形式主义的招投标后面,还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等问题。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筑市场的执法监督有一定的特殊性,建筑法律法规专业性很强,部分干部群众不熟悉;建筑业战线长、范围广,建筑执法程序多、环节多,有一环疏忽,就可能发生问题;建筑法制不够完备,执法体系有待理顺,执法监督的环境需要改善。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尚未形成健全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

二、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督机制的努力方向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更重要的是必须要有完善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机制,要有配套的规范管理措施,建立长效管理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寻找各项治本的措施,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加以防范。

(一)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各项建筑法律法规制度从浙江省的情况看,要按照浙江省人大常委《关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决定》,强化建筑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协调好建设部门与其他专业工程主管部门的关系,处理好开发区自我管理与统一执法的关系,分工协作,形成合力。修改完善招投标管理规定和评标定标办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对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7部委联合部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现行的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评标、定标办法等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凡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条款,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抓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并尽快解决其编制、经费和必要的装备等。为保证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机构应当逐步纳入行政编制序列或由财政全额拨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于执法犯法或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

(二)强化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机制,优化建筑企业结构建筑市场供求关系的失衡,勘察、设计、施工的生产能力的过剩,是引发建筑市场过度竞争,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企业效益低下、工程质量不高的基础性原因。按照建设部新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要求,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进行重新核定就位,调控规模,优化结构,推动企业的改组和改造,逐步形成勘察设计综合类、行业类、专项类以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分)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的行业结构,扶优扶强发展一批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其产业集中度和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中小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同时,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规范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更好地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清出机制,清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建筑企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建筑企业素质,解决建筑市场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等突出问题,遏制建筑领域的腐败现象。凡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作出严厉处罚外,在资质年检时要按照规定列为结论不合格,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还必须执行好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两项制度,切实把住工程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除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所有工程都必须依法实施施工许可管理。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招标或公开招标、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不依法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必须依法做出严肃处罚。同时,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完善社会中介服务机制,规范建设单位行为把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环节来抓,必须从认识上、从工作责任心上以及管理程序和机制上予以改进和提高。针对建设单位这一特殊的主体,各有关单位、部门,要真正体现政府机关“管理、指导、监督、服务”的职能,尤其是服务的职能。要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从解决认识问题入手,使工作对象能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法定建设程序办事,从项目的审批、规划的“一书两证”、建设资金的落实,到设计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要环环相扣,一步一个脚印,上道程序未履行不允许进入下道程序。积极培育和发展招标、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努力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为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制度,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于委托招标的工程有规避招标或招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招标机构的责任。通过依法严肃追究招标机构的责任,达到规范业主招标投标活动的目的。

(四)建立以工程担保、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研究解决建筑市场中的深层次问题用工程担保、保险等经济手段,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合同的履行,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们目前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尽管已开始应用法律的手段,但往往更习惯使用的还是行政手段,特别是不会也不善于运用经济的手段管理建筑市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将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除了要运用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外,更多的还是要借助于经济手段,而这恰恰是我们当前很大的一个弱点。建立以工程担保、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很可能会使一些多年来的“老大难”问题得到解决或缓解。如拖欠工程款问题,过去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帮助企业清理欠款,结果是“前清后欠”,效果极为有限。《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但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不完善,至今还很少由几家企业敢于运用这个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在我国建立并实行了业主支付担保制度,再辅之予施工许可管理作保障,就很有可能会使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试点推行阶段,但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是一种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参与工程各方守信履约,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风险管理机制。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是深化建设市场运行机制改革,加强工程建设的风险管理,建立新型的工程质量保证监督机制,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使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内容。近期努力在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履约担保”方面争取有所突破,在有条件的市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在总体上积极推进,以此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契约关系,运用经济的手段、市场的力量来规范约束建筑市场中的经济活动。

第9篇

造价工程师:studyez.com/zaojiashi/mnst/

监理工程师: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a.合同管理

 

b.施工技术交底

 

c.质量的预控

 

d.质量的检验

 

答案:d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 )。

 

a.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b.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各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c.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d.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e.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答案:abde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 )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a.巡视b.工地例会

 

c.设计与技术交底

 

d.平行检验

 

e.旁站

 

答案:ade

田碧君,成都首位专业殡葬司仪。两年多来,她已声名远播。“我是这一行的‘祖师爷’,出名不稀奇!”她这样评价自己。主持了14年、达2万多场的遗体告别仪式,深厚的临场经验、丰富的感情细胞,使她的眼泪可以“收放自如”。“眼泪”已成为她的成名招牌。

 

田碧君不是浪得虚名。10秒钟前,她还笑得一脸灿烂;10秒钟后,她已是神情凄然,泪水涟涟。

眼前,对于这行的“祖师爷”,有两件事情一喜一忧。喜的是自己的儿子也开始从事殡葬司仪,并且“小有成就”:忧的是,自己在成都的三名徒弟中,有一位违反行规,被她开除了。

 

现场演练 一上午主持13场葬礼

前日清晨5时过,田碧君就起床了,当天上午,她要主持13场葬礼。“每一场,都需要我的精心主持。”田碧君说。

第一场是在8时开始的,死者是一名七旬老人,因病而逝。安排好现场秩序后,田碧君一脸肃穆地站在死者亲朋好友面前。低回的哀乐声中,田碧君低沉、伤感的嗓音在人群中响起“今天,我们怀着悲痛的心情,含泪送别……”仅仅过了一分钟,田碧君已经进入状态:神情凄然,嘴角微颤,泪水涟涟并开始抽泣,现场气氛被迅速调动起来,几名家属克制不住,竟当场失声痛哭

 

从一脸平静到泪流满面,田碧君说,这过程只需不到10秒钟。

为了证实自己此言不虚,田碧君当场“表演”了一次。果然,在10秒钟前,她还有说有笑的;10秒钟后,她已双眼泛泪,神情悲戚。眼泪汹涌时,田碧君“见好就收”,脸上再次浮现出笑容……

 

阅历丰富练就一身招牌绝技

“我是一个感情特丰富的人,经历过风风雨雨,无数坎坷。”田碧君说,她从事过服务、市场管理、工程建筑、橡胶制品等多种行业,“这些苦难,后来就成了我宝贵的财富。”

 

14年前,她发现殡葬司仪是一块空白,于是在1993年进入重庆一家殡仪馆做殡葬司仪。

14年来,她已经主持了至少2万场遗体告别仪式。据她自己透露,每天的哭泣少则七八次,多则十五六次,平均一个月达到200次。

“主持葬礼时必须全身心投入,一旦动了感情,就会很快进入角色,泪水就可招之即来。”田碧君说。如今,她已经“操练”到在葬礼上10秒钟之内想哭就哭、收放自如的地步,“比电影里的那些演员还厉害”。

 

最多的一天,田碧君主持了30多场仪式,哭了30多次。现在,她平均每天要主持10多场葬礼,几乎每场都要哭。这样哭会不会伤身体?哪儿有那么多眼泪?田碧君笑称自己有“绝招”,因此不会伤身体。至于流那么多眼泪,只要多喝一点水就行了。

 

田碧君说,逝者亲属在承受失去亲人的悲痛之时还要料理后事,很多人往往手足无措。这个时候他们最需要的是关心和帮助,而她做的就是这份工低。

对于很多人认为她的职业哭属于假哭时,田碧君很反对,“假哭打动不了人,一定要哭得真真切切。我每次都是用心在哭。”想要有真情,则要把每一个逝者当成自己的亲人。“年长者视其如父母,年龄相仿者视其为兄弟姐妹,年幼者视为儿女……”

 

职业道德“不争气”徒弟被开除

为了传承这门“艺术”,田碧君几年前收下三个徒弟,如今早已出师,有两个分别供职于东郊和崇州殡仪馆。两年前,她还特意把儿子儿媳从重庆叫到成都来,手把手地教他们做殡葬司仪。

 

现在,儿子已逐渐上手,让她感到很欣慰。“他现在就是在哭这方面有点为难。”

但另一个徒弟,则让田碧君很气愤。“工作没做出来,光知道向上级要待遇。而待遇没有得到圆满解答,竟然耍赖,答应主持葬礼却不去。”田碧君说,由于是她的徒弟,这家单位向她说明了情况,并将其开除。

 

“完全不守规矩,不配做我的徒弟,我也不再认她做徒弟了……”昨日,田碧君说,这位被她开除的徒弟,现在很后悔。“几次找我谈心,想重新再来。我还在考虑……”

特殊人才坦言月收入挺“不错”

作为一位颇有名气的葬礼司仪,田碧君是被成都市殡仪馆作为人才以高价挖过来的。至于“转会费”是多少,殡仪馆方面表示涉及商业机密不便透露,田碧君对自己每月的收入也只是说“挺不错”。

 

她说平均每月主持200场葬礼,每次收费60-80元不等。这笔钱她还要向殡仪馆上缴部分。但以她每场次收40元计算,一个月收入有近万元。

田碧君坦言,自己平时既要抽烟也要喝酒,还喜欢打打麻将。田碧君告诉记者,平时工作完成时,准有牌友打电话来催。有次单位出去搞活动,田碧君三天三夜都没有睡觉,连打了九场麻将。

 

花絮 也曾怕过冰冷尸体

作为一位长期从事殡葬主持的司仪,田碧君也曾很害怕尸体。

那是她才做司仪的前两年,有一次,专门料理遗体的工作人员很忙,没来得及给逝者搭被子,逝者的家属要求她帮忙时,她无意中碰到了逝者冰冷的手,顿时手脚麻木……

但这样的经历,反而让田碧君变得勇敢起来。去年,在为一位车祸遇难的男子主持葬礼时,逝者的妻子要求田碧君帮她将逝者的眼睛和嘴巴合拢,田碧君毫不犹豫地做了。她的举动让这位妇女感激不已,竟跪在地上向田碧君致谢。

 

田碧君说,自己主持葬礼以来,从来都是先主持,后收费。如果家属不满意她的主持,完全可以不给钱,但的确有过“意外”。

有一次,田碧君声情并茂地说“死者生前和妻子为家庭操劳一生……”结果逝者家属却告诉她,这逝者是后妈,根本没有为家庭作出贡献,他们都不喜欢这位后妈。

第10篇

关键词:设计变更, 原因分析, 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E6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Abstract: For the construction stage design change the status quo, combination the more long-term project management experience, from reason analyses for a design change, proposed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a design change.

Key words: Design change, Reason analyses, Management measures

1 前言

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施工阶段设计变更的数量在下降,变更金额也基本控制在了工程决算5%以内。但由于工程建设涉及到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环节,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多,设计变更难以避免。在施工阶段分析发生设计变更的原因,并对设计变更进行预控,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的控制成效。

2 设计变更的含义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文件因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或其它原因所进行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原设计的技术文件,以设计图纸、设计联系单等形式发出,按照变更的程度和金额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类。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现了“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筑法》第5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都明文规定:设计单位必须对设计质量负责。同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不得修改设计文件。因此,设计变更的责任主体是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修改。这一点与国际通行的FIDIC合同条件51.1条款“工程师有权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的原则是不同的。

3 设计变更的原因分析

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是将设计图纸转化为工程实体的阶段,也是设计变更数量发生最多的阶段。与初步设计阶段发生的技术方案调整、结构形式等方面的重大设计不同,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多是一般设计变更。产生设计变更的原因涉及到设计、环境条件变化、以及工程项目管理要求变化等方方面面,原则上分为设计原因和非设计原因,施工阶段发生设计变更的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⑴现场地质状况与勘察技术文件不符,或地下阻碍物没有勘察查明;

⑵设计单位没有严格按勘察技术文件进行设计;

⑶设计各专业“三级会审会签制度”不落实,各专业设计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导致各专业设计相矛盾,图纸上“缺、漏、碰、错”较多;

⑷因设计时间短或设计人员投入不够,设计内容不足,设计深度不够,出现了实际上的“边施工边设计”,从而导致大量的设计变更;

⑸设计降低标准,没有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⑹因材料制造或采购困难等原因发生了材料代用,从而引起的结构和尺寸的改变;

⑺从生产工艺、使用功能、操作方便及安全生产等角度提出的设计合理优化;

⑻设计与施工脱节,如设计标准太高而目前施工技术难以做到;

⑼环境条件发生变化,需调整原设计工艺参数及材料,比如:在天气极其寒冷条件下赶工期,通常采用的提高混凝土标号措施;

⑽重大施工错误,如返工将造成工期重大延误及重大经济损失,为此而进行的设计调整和修改。

4 设计变更的管理和建议

设计变更的管理重在预控,预控的目的是尽可能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提出变更,此阶段只须修改图纸即可,几乎不发生损失,达到在实现设计变更的积极目的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设计变更给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带来的不利影响。施工阶段如确需设计变更,应综合分析评估变更的风险,重点在变更的内容、实施变更的时机及变更审查程序等方面加强管理,采取以下组织、技术经济等的有效措施将设计变更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⑴制定设计变更管理文件,对设计变更的提出、批准、形成变更文件、变更实施、文件存放归档等一系列工程流程进行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并写入合同文件,约束各相关方,尽可能杜绝变更内容和原因不明、或“锦上添花”式的盲目变更;

⑵建立和完善施工图纸审查和设计交底制度,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管理方面的资深专家、设计和施工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施工图纸审查小组,加大图纸审查力度,尤其是各专业之间交叉对照审查;

⑶结合施工现场条件及现阶段的施工技术水平、设备和材料制造水平,以及生产安全运行的可靠性,在技术经济上综合评估设计图纸的可实现性,及早提出设计优化;

⑷制定设计变更考核制度,客观分析发生设计变更的原因和责任单位,加大考核力度,奖惩到位。一方面加强设计人员的责任心,提高设计质量,尽可能避免设计漏项或错误、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符等低级设计变更;另一方面加强项目管理、施工等单位参建人员的责任心,尽可能避免原设计图纸实施后再发生设计变更,更应避免因施工错误或不规范导致的设计变更;

⑸分析评估设计变更的风险,加大设计变更的审查力度,将设计变更的风险降到可控或可接受的水平。如果设计变更风险难以评估和控制,应坚持拒绝变更的实施,对设计变更重新优化调整;

⑹制定设计变更的决算程序,并写入合同附件来约束各方。设计变更与原设计文件一起组成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是施工的依据,也是工程决算的依据,但设计变更的决算与原设计的决算又有不同。设计变更的决算涉及到原设计已实施部分的拆除费用,经常伴随着设计变更会出现施工人员的窝工、施工机械降效,从而导致工程索赔。当然,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也会导致工程反索赔;

⑺编制项目施工统筹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顺序和施工时间,加强参建各方的协商和沟通,避免因项目管理要求变化、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

5 结束语

工程项目建设具有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工艺结构设计复杂,施工环境条件影响因素多,设计变更的发生很常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增强各参建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各参建单位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使设计变更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有利于增大投资效益,是施工阶段设计变更管理的目的,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参考文献:

[1]吴涛,丛培经主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实施手册(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2]陈伟珂,何伟治编著,工程项目管理手册,天津大学出版社,2010.

[3] GB/T50326-200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第1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需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和涉及结构体系和荷载改变的装修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等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前款规定工程施工图未经审查以及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如农民自建房等),业主自愿报审的,各审查单位应积极支持,认真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在认定的范围内开展施工图审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但审查单位不得与被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应委托本市的审查单位,确需选择市外审查单位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委托市外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

第六条市外施工图审查单位在本市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的,须在本市设立常设机构,有满足开展业务的各专业审查人员、设备和场地,并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本市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该常设机构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并应按《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将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图审查时,应向审查单位提出审查要求,填写《送审表》,提供审查所需相关材料,并与审查单位签订《施工图审查专用合同书》。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并对送审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一)勘察、设计合同或委托协议书;

(二)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外市勘察、设计单位备案证明);

(三)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审批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附件;

(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五)四套或四套以上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性提供);

(六)各专业计算书、计算光盘;

(七)装修工程涉及使用功能更改、外观改变的,应附规划部门审批文件,涉及结构体系和荷载改变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具有与建设项目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复核;

(八)审查单位确认与审查工作相关的其它资料(例如复杂环境中周边建筑物、市政设施等资料)。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审查单位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勘察设计合同是否备案;

(四)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设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

(六)施工图是否符合规划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审查单位所审查的内容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内容重复或相交叉时,对人防、消防、防雷、抗震等工程均应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提出审查意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有关协调与衔接,确保审查成果质量。

第十二条审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核对《送审表》和送审材料,签订审查合同,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登记表》(审查单位自制);

(二)分专业进行审查,填写《专业审查记录表》;

(三)汇总专业审查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审查报告书》;

(四)确认“意见回复”是否满足审查要求并填写《审查报告书》中“审查人确认”栏,提出终审意见并填写“终审意见”栏,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

(五)在《审查合格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审查合格书》和《专业审查记录表》应具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亲笔签字;《审查报告书》需进行意见汇总,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可以打印,但必须与《专业审查记录表》上的签字一致;《审查报告书》经审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审查合格书》经法定代表人确认,均须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报告书》后,应联系勘察设计单位及时调整修改,书面回复审查单位,可采用修改联系单或直接更换施工图纸的方式,并在《审查报告书》的“意见回复”栏中注明“见***号修改联系单”或“已更换图纸,见***号”等字样。书面回复意见需加盖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公章,待审查单位确认。

第十四条审查不合格的,审查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审查不合格,审查单位应在审查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的;

(二)施工图设计深度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施工需求的;

(三)施工图存在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挂靠勘察设计或者违反资质、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的;

(五)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况。

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规划审批文件的,经审查单位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整改后符合有关标准、法规的,属审查合格。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收到审查单位退还的施工图后,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单位审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在项目审批条件内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条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交原审查单位重新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且《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重新备案后的施工图方可使用;未经原审查单位审查合格,竣工验收不得通过。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须将《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复印件以及修改联系单连同施工图一并发放至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在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施工图交底时必须就施工图审查情况及相关修改联系单进行交底,且须有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对审查单位提出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或审查意见书有重大分歧时,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审结论,复审费用由承担责任方支付。

第十九条审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审查人员学习、交流计划,积极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加强自律,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各专业审查人员应做好审查记录,认真统计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并定期汇总。审查中凡全省统一格式的有关文本和施工图等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审查单位应建立施工图审查季报及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审查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季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项目及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审查单位对施工图审查工作承担审查责任。审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施工图审查应全面负责,审查人员对其审查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

审查人员在审查时,未能发现存在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不得继续从事审查工作,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审查单位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的,所颁发的审查合格书无效,由属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审查单位收回审查合格书,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审查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科研与技术攻关,做好典型工程案例、勘察设计质量通病总结、技术研讨与交流等方面工作,提高本地区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查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督促相关审查人员确保完成每年40学时的培训,对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考核未通过的审查人员依法暂停或取消其个人的审查资格。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审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对审查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骨干、场地、装备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六)施工图审查质量;

(七)审查人员的执业道德、培训情况;

(八)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与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审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监督其进行整改;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报请认定机关取消其审查资格。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活动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12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现状;政策

【分类号】:TV51

一、我国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特点

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审查机构及人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及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结构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的技术审查。与传统的房屋建筑工程相比,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范围包括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 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因此,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难度更大、专业性更强。从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的执行现状看,具有以下特点。

1、审查机构来源单一,审查员配备专业要求高

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多种所有制( 事业,企业,民办非企业) 并存不同,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一般为事业或企业性质,而且大多为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施工图审查机构需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2007 年修订)的要求配置规划、建筑、结构、地质、水土保持、移民、环境保护等多达 12 个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专业的主审查员要求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并具有10 年以上设计经历,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持过水利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

2、施工图审查方式多样化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一般由建设单位委托给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浙江、福建、河南省规定只采用委托审查方式。安徽省、江苏省规定项目法人可采用两种方式: 一是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二是聘用审查人员进行专家会审( 针对中小型工程项目) 。

3、分级管理,强调审查机构资质

一般由省水利厅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并接受水利部的指导、监督。各市、县( 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 SL 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主要对大中型水利工程施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小型水利项目根据情况参照执行。施工图审查机构一般分为甲、乙、丙三级,不同的资质等级承接业务范围不同。

二、我国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现状

1、审查制度建设亟待完善

设立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其目的是以行政和技术手段将事后的工程质量管理变为事前的监督管理,将勘察设计文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工程施工之前发现并及时纠正,排除质量安全隐患,达到三个确保: ①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②确保工程设计不损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③确保工程设计质量以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由于水利部未统一制定适用于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各省市按各自需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0]第 279 号令) 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0]第 293 号令) ,结合水利工程特点并参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2004]第 134 号令)制定相应的暂行办法。这些暂行办法在审查机构资质认定、业务范围、审查员资历、审查机构的责任、政府监督管理等多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别,如何设计出更科学合理,执行力强的施工图审查制度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2、审查机构赔付能力弱,抗风险能力差

以安徽省为例,其施工图审查暂行办法规定“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规范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项目造成损失的,被委托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取消会审专家组人员的审查资格”。然而审查机构的规模一般较小,甲级资质审查机构注册资金仅要求大于 100万元,一旦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其赔付能力弱,抗风险能力差。由于收取的施工图审查费相对于水利工程的巨大投资,即使免收审查费再加上 1 倍的罚款也远远无法弥补建设单位的损失。

3、施工图审查市场化程度高,易引发不正当竞争

原建设部[2004]第 134 号令规定: “施工图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而企业的定义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组织”。原建设部在宣传贯彻[2004]134 号令时指出,“审查工作是为了满足政府监管质量的需要由政府强制推行的,审查机构有准公共机构的色彩”。目前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大部分为企业单位,高度市场化易造成低价格的不正当竞争,同时加大了政府监管难度。

三、国外发达国家及地区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启示

1、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的、非营利、执行政府监管职能的施工图审查部门;

2、建立较完善的施工图审查管理法规,细致规定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3、规定施工图审核员的资格认证;

4、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员的质量责任,民事责任。

四、对我国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体制改革的建议

鉴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针对我国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借鉴经济发达国家及地区制度设计和实施经验,提出我国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1、水利部成立全国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领导小组,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由各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对全国的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2、建立全国或省市级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信息网,涵盖政策文件、办事指南、标准规范、工作动态、审查公示、统计分析等栏目,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流程,提升审查质量。推进审查员执业制度,建立审查机构和审查员诚信档案,研究开发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功能包括: 机构和审查员资质申请与核查、信用档案管理、工程项目备案管理、审批信息查询、审查信息统计。通过上述方法进一步提高水利部和各地政府对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行政约束力。

3、启动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技术规范编制工作。参考住建部编制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结合水利工程特点,组织全国知名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专家,开展施工图审查要点技术规范编制工作,同时申报国家级科技支撑计划。

4、启动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职业责任保险计划。按2003 年建设部颁布的《关于积极推进过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令第 218号)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已逐步开始购买设计保险。建议水利部与保监会协调,早日推出针对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职业责任保险险种,增强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五、结 语

总的来说,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我国政府监管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一项重要手段。本文通过论述我国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特点,以及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现状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当前我国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不过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本文的研究还不尽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仍然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

参考文献:

[1]徐峰,杨志刚,赵亮亮. 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初探[J]. 海河水利,2013,01:48-49+57.

[2]张宗升.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容易漏审的内容及预防措施[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36:294-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