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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分析,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3-0051-03
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时期,能源消耗大,能源利用率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呈现双高态势。从行业层面看,我国能源利用效率要低于国际先进水平10%以上;从单位产品能耗看,钢铁、水泥和冶金等高能耗行业的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这既是粗放式发展方式存在的问题,也是“转方式、调结构”,发展节能产业的战略机会。根据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2008~2010),2008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增长417.3亿元,2009年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增加到588亿元,同比增幅40.9%。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从2008年的117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195亿元,同比增长67%。2009年合同能源管理(EPC)项目形成年节能能力1757.9万吨标准煤(2008年节能能力为569.27万吨标准煤),年减排1133.85万吨二氧化碳(2008年减排二氧化碳367.18万吨)。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约502家,共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个,总投资280亿元,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由2008年底的6.5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11.3万人,增幅达74%。2010年节能服务产业产值预计达800亿,增速有望保持30%~40%。目前,节能服务业的发展目前主要集中在工业和建筑两大能源消耗产业,EMCA协会估计节能服务产业规模潜力约有4000亿元,摩根士丹利的估计预测比较乐观,认为中国潜在的节能市场规模可达到8000亿元。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历程
20世纪70年代中期,“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亦被称之为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简称EMC)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培育和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是指专业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与具有节能意愿的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培训、运行维护、节能量监测和能源效率审计等综合服务,而且专业节能公司常常垫付服务所需资金,并通过合同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段,从能源费用的节约中逐渐收回投资并获得一定利润。传统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节能投资的实施企业来承担;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下,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
1998年我国政府引入国际上先进及成熟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实施“世行一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在北京、辽宁和山东三省市成立3个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利用世行贷款探索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运作。当然,仅靠三家示范公司,仅靠世行的贷款是远不能满足节能市场发展的需要。2003年国家发改委与世界银行启动二期合作。节能市场的发展需要企业拥有自有资金,还需要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但是刚成立的节能服务公司一般贷款担保能力比较差,项目二期设计了专项贷款担保资金模式。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世行项目部为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的难题,并专门成立了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世行提供2200万美元作为担保资金帮助合适的企业获取银行贷款发展节能市场。2009年我国政府与世行启动了中国节能融资项目的三期合作,该项目通过中国进出口银行、华夏银行和民生银行这三家转贷银行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向国内重点用能工业领域大中型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贷款,解决大中型耗能企业节能改造资金短缺的问题。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
商业模式概念最早出现在信息管理领域。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兴起以后,商业模式成为企业界的时髦术语,并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其内涵也扩大到企业管理领域的广阔空间。合同能源管理也存在着商业模式问题,主要有如下四种方式。
(一)节能量保证型
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服务合同中承诺最低节能指标(如节能量、节能率),合同期内一般由客户归还节能改造所需的贷款。如果合同期内节能收益没有达到承诺的最低指标,节能服务公司需要补差给客户;如果节能效果达到承诺最低指标,节能服务公司可以获得合同规定的服务费用;如果节能收益超出合同规定,双方可按合同事先商定的比例分享受超额收益。
(二)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工程的改造投资可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与客户共同分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按比例分享节能项目运行后的收益。一般来说,节能服务公司前几年的分成比例会比较高,以使其能尽快回收投资,获得合理利润。
(三)节能费用托管型
客户委托节能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在合同期内根据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
(四)设备融资租赁型
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购置和安装节能设备,在设备租赁期内用户向节能服务公司分期支付租赁费用后,期满后设备归用户所有。
目前,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主要在建筑领域,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与节能设备融资租赁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场等商业领域。笔者运用JamesRichardson(2005)的框架分析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见表-1)。目前,节能服务产业需要结合具体需求企业所在产业的特性和企业特质设计具有复合型商业模式,比如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租赁业务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商业模式。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机制
(一)节能服务企业融资能力与节能前期投资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合同能源管理一般需要节能服务公司先期提供启动资金、设备和安装调试以及维修保养等一揽子服务,后期逐渐回收收益。合同能源管理的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本、银行商业贷款、政府贴息的节能专项贷款、设备供应商允许的分期支付、电力公司的能源需求方管理(DSM)基金、专业债券和国际资本融资等。美国的节能服务公司主要是靠政府基金,而韩国是由政府委托商业银行进行贷款,日本则主要采用通过大财团加上市融资
的模式。国内EMC的资金渠道相对匮乏,大部分企业都依赖银行贷款。但是,节能服务企业注册资本少、资质低,能效工程又常常是非资产性投资,节能设备的抵押价值不高,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质押贷款申请程序和监管复杂,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回报率也存在延迟性和不确定性,这些因素都使节能服务企业很难通过银行的贷款审查,获得贷款支持难度很大。
(二)节能服务公司自身实力与政府补贴要求之间存在差距
2010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决定2010年安排20亿元,用于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工业、建筑和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实行节能改造。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其他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量下限放宽到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此次补贴具有力度大、范围广等特点,补贴力度粗略的计算相当于标准煤煤价(960元)的30%,补贴范围也非常广。但是,申请奖励的前提是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具有50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目前,多数节能服务公司自身实力不足,80%的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500万,多数企业还不具备先期投入70%的实力。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回报与合同双方之间履约信用之间存在缺陷
国外的能源合同管理期限一般都是10-15年,合同双方会在法律的框架下以及诸多能源政策、税收政策和环保政策规定下规范运作。由于能耗单位经营状况存在不确定,合同双方亦存在是否违约的博弈,节能服务公司面临节能整改费用可能难以回收的风险。合同履约风险的存在,使得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管理期限呈现短期化的趋势。虽然世行项目中试点的3家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回报率可以处于30%左右的水平,但是国内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回报率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以建筑行业的节能空调制造企业的10年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为例,设备利润所占比重为30%,财政补贴所占比重为20%。不计入设备后期的调试管理费和维修保养费,设备投入的利润率约为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要对空调系统各部分运行能耗指标进行精确计量,需要增加控制系统和计费系统,约增加设备投入成本20%~30%。空调设备制造商在权衡成本收益之后,会发现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投人大、回报低”,不如直接销售设备产品收益高。
(四)客户单位的管理体制与节能收益的分配机制之间存在错位
不少能耗单位在节能理念方面仍然存在认识误区,一些大型能源类垄断企业,尽管节能潜力很大,但是对能源费用支出表现为“无所谓、不差钱”的态度,而且不愿意与能源服务企业分享节省下来的水电费用。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能耗企业在比较“合同能源管理”与“技术改造”的方案之后,常常更愿意企业自己实际操作技术改造的投入,独自享受节能的全部收益。国有企业的任期制和预算管理制度都可能会影响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进。在国有大型企业中,节能改造的初期投资大,成本回收时间较长,具有“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性质,有些企业负责人不愿意在有限任期内在节能改造方面进行投入。
再比如,美国联邦政府是全美最大的能源用户,联邦政府机构约占能源服务产业收入的22%,但合同能源管理对于中国政府的具体机构来说还存在节能收益的分配问题。现有体制下,政府采购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后,节能收益都归国库所有,这是制约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一大因素。河北省已经开始了有益的探索,该省规定凡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的,节约资金的10%可以用作行政经费。
四、合同能源管理亟需基于价值网络的商业模式创新
商业模式的创新除了价值链的分工以外,还包括重组价值链和构造独特的价值活动体系的内容。构造独特价值活动体系的目的是使得合作联盟寻找到竞争优势,获得持续的价值。
(一)客户真正获得节能价值是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设计的关键
客户是否有节能的需求和动力是合同能源管理的关键。一家单位如果实行电费总额固定,节约的电费归自己支配的制度,这样的企业就有积极性参与到合同能源管理之中;如果一个单位采用电费实报实销,而投资节能改造则需要审批的制度,电费的节约和浪费与单位自身没有利益关系,而设备投资反而需要层层审批,这样的单位从事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就会打折扣。
再比如,电梯节能改造技术已经日臻完善,对电梯加装能量回馈装置可以达到节能40%的效果。电梯都有下降的势能,尤其是从高层向低层的运行过程中需要靠刹车来消除势能,但是刹车会浪费势能,而能量回馈技术可以让势能变成电能,实现并网节能。居民小区内的电梯节能改造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但目前面临现实的成本收益的分配问题。电梯作为公共电力设施,属于设备运行费,电梯电费是从物业管理费中扣除。对于物业公司而言,节能电梯属于改造项目而不是维修项目,无法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来进行节能改造。此外,安装节能设备受益者是小区物业公司。而购买节能设备的投资人却常常是社区业主,业主很难有积极性对电梯进行节能改造。如果物业公司直接投资改造节能电梯,一次性投资比较大,投资回收期和受益期比较长,物业公司本身的合同期也常常只有两年,物业公司会面临节能改造成功刚开始回收投资,物业管理合同就到期的问题,这会影响物业公司进行节能投资的积极性。
(二)从全产业链可持续发展的视角设计商业模式是破解难题的可选思路
关键词:绿色信贷;实践;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3)06-0071-03
一、银行业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引领。着力推动实施
(一)窗口指导,引导银行业机构树立绿色理念
在《内蒙古银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明确要求加大绿色信贷的投放力度。通过窗口指导,充分利用季度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等形式公布全区绿色信贷执行情况,明确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目标、原则、重点及措施,要求银行业对政府部门表彰、推荐、鼓励的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未获得环评审批的新建项目等实行信贷禁入。
(二)健全机制,保障绿色信贷政策深入实施
一是健全绿色信贷管理机制。把信贷支持节能减排纳入监管评级和监管问责,将评价结果与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审批相挂钩,对节能减排授信工作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二是完善绿色信贷传导机制。通过年度监管、走访调研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地评估各家机构的节能减排授信政策。同时,按年开展产业政策指导和行业风险提示,向银行业公布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从2008年起,每年对自治区公布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信贷情况逐户进行排查,指导银行业快速退出。三是建立绿色信贷共享机制。加强与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积极构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机制。
(三)定量监测,为绿色信贷跟踪评价奠定基础
为切实防范产业结构调整转型时期行业信贷风险,内蒙古银监局建立两项专项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分析和监测。一是节能减排专项统计监测制度。从2007年开始,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专项统计”和“两高一剩领域重点集团客户监测统计”,动态监测其授信运行变化,为银行业机构提供及时的政策指导和风险提示。二是重点行业信贷风险监测制度。结合全区经济特点和国家调控导向,每年都选取房地产、煤炭、钢铁、风电等作为当前重点监测行业,持续开展对重点行业的政策变化、运行特征和信贷风险的监测分析,及时发出风险提示,引领银行业认真落实相关的政策规定。
(四)战略相向,着力促进向绿色经济升级转型
配合把内蒙古建设成为现代煤化工示范基地、清洁能源输出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等新型产业基地和生态屏障的战略实施。内蒙古银监局加大对银行业落实《绿色信贷指引》和《绿色信贷工作意见》的督导,实现银行信贷结构调整与经济结构升级良性互动,促进内蒙古把得天独厚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升级转型的发展优势。截至2013年一季度末。内蒙古银行业发放用于支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和新兴产业的贷款余额已达1200亿元。如贷款300多亿元支持全区建成了1862万千瓦/年的风电规模,成为全国最大的风电基地,平均每年可节约150万吨标准煤能耗,对改善地区环境、促进节能减排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措施跟进。着力寻求突破
(一)公司治理架构体现绿色信贷理念
主要体现在地方法人机构加快绿色信贷战略转型步伐,将绿色信贷要求纳入公司治理结构。上升为公司发展战略。从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产品创新等方面规划绿色信贷的长远发展。如包商银行成立节能减排授信(绿色信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节能减排授信(绿色信贷)的推进工作。
(二)经营管理行为贯彻绿色信贷要求
银行业根据节能减排的要求和区域经济的特点,相继出台与之相关的信贷政策、授信细则、风险清单等,将环保信息纳入信贷管理全过程,同时运用贷款限额、风险权重以及经济资本等手段促进绿色信贷业务的发展,使辖区银行业信贷政策更趋理性,信贷操作保压鲜明。如工商银行建立了绿色信贷分类与企业评级和贷款质量分类的关联,实现环境与社会风险全流程管理;农业银行建立了两高行业信贷限额管理制度;股份制银行陆续出台了绿色信贷政策实施办法;各城商行明确提出逐步提高绿色信贷占比。
(三)考核问责机制彰显绿色信贷导向
据调查,辖区银行业普遍建立了绿色信贷考核机制和问责体系,例如农业银行对于突破“两高一剩”行业信贷限额的地区,双倍扣减信贷规模:建设银行对“两高一剩”行业的经济资本设置了较高系数,中国银行、内蒙古银行对“两高一剩”行业实施退出管理制度,落实退出责任;兴业银行秉持“赤道原则”,建立了绿色信贷管理团队,实行总、分行双线控制的考评奖惩机制。通过探索银行信贷引导资源配置,影响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选择。有效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四)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品种创新能力不断提升
内蒙古银行业将信贷资源与实体经济发展需求相结合,不断丰富绿色信贷产品。提升绿色信贷金融服务能力,如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推出小企业节能减排抵押授信业务,并与包头钢铁集团合作发放全区第一个合同能源管理贷款。包商银行与德国国际金融创新组织(CFIF)在能源效率贷款系列方面进行合作,设计专门产品用于更新设备、优化设计、能源回收利用领域。部分银行还先后探索开发碳排放置换权抵押、排污权抵押等新型的融资产品,以满足科技创新型和节能环保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支持和培育绿色产业,引导企业绿色发展,积极营造绿色金融与绿色经济共赢的发展局面。
三、绿色信贷现状:困难和障碍尚待破解
(一)对绿色信贷的标准认知尚不统一
、
尽管银监会已经了《绿色信贷指引》,但由于过于原则,对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行为指导性和约束性有限,各商业银行对绿色信贷的内涵、外延理解并不一致。绝大部分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制定各自的绿色信贷战略、政策制度、流程和相关产品。致使在推广绿色信贷工作层面缺少统一的执行标准和衡量尺度。监管部门也难以整齐划一评价、考核,亟待需要规范、可操作的制度建设。
(二)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尚存不足
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认识能力、管理能力和管理技术差别非常大,对银监会提出的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中环境和社会风险要求,还很难做到全面跟进落实。特别是部分中小法人银行机构承担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能力还比较弱。而“两高一剩”行业产生的环境和社会风险时刻伴随着银行业信贷风险而存在,国内外形势的不确定性或一个政策的变化都有可能导致此类企业关闭、甚至破产,进而可能导致某一商业银行面临不可承担的风险或不良贷款的急速反弹。
(三)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尚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监管部门间的协作尚不密切。承担项目审核和环保审批政府职能部门与属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还只是松散型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处于各取所需阶段。二是政府职能部门与银行间的信息尚不透明。银行业普遍认为,难以及时全面地掌握企业的环保及安全生产信息,只能要求贷款企业提供。从本地区情况来看,目前缺乏统一的环保政策、安全生产等信息机制,甚至从地方保护角度审慎提供部分环评信息,致使银行获取此方面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研判能力受到很大制约。因此,项目审批及环境主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银行业监管部门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间不能实现更为有效的联动配合,或成为制约绿色信贷发展的瓶颈。
(四)绿色信贷产品的创新与服务尚有待深度开发
绿色信贷产品的设计不仅要吸取传统信贷产品的成功经验,同时要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更要体现银行的环境与社会责任意识。目前银行业绿色信贷与服务产品绝大部分体现与环评结果直接挂钩上,绿色信贷创新上还显得迟缓,部分在发达地区创新推广的排污权抵押等一些绿色服务产品。在本地区还处于探索阶段,受制于区域经济、资源、技术和人才等因素的制约,还难以开发新的服务产品或借鉴先进地区成熟的产品,绿色信贷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如探索“碳金融”服务、开发能效贷款、设计与可持续金融产品挂购的理财产品等方面还只是初步尝试,均有待借鉴应用和深度研发。
(五)绿色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尚需寻求最佳结合点
由于各商业银行在实际执行中仍按照行业信贷政策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对于一些循环经济园区或循环经济类型企业的整体授信。在操作中还存在突破产业政策的困难。如内蒙古的部分重点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园区或循环经济类型企业,都是以煤炭一煤焦油为起始产业链,然后形成一个新型、节能环保的循环产业链,而银行在实际项目评估时,必须参考煤炭、煤焦油的信贷政策,而煤焦油又是受限的传统煤化工行业。所以银行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上需要与国家产业政策的有机结合。解决好相互挚肘的问题。
四、绿色信贷发展:重在确定现实战略和路径
(一)强化顶层战略设计,促进银行业向新型“绿色银行”转变
在进一步明确绿色信贷标准的基础上,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把发展绿色信贷、绿色金融提升为银行业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强化银行业法人机构顶层规划。促使分支机构积极实践。通过银行业资本配置、绩效目标和信贷产品的优化推动信贷结构的优化,进而发挥信贷杠杆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实现绿色信贷政策与打造绿色银行、助推绿色经济三者实现良好的契合,促进内蒙古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模式向“绿色”转变。
(二)强化政银协同联动,为推动绿色信贷提供支撑和保障
从对口角度,要积极向上级反映绿色信贷执行情况、面临的困难,需要各相关高层部门解决问题,提供可操作的配套政策支持。从区域角度,要加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及银行业的联动,联手定期制定绿色信贷指导目录,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的重要信息,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并推动绿色信贷企业信息库建设,形成管理、评价、贷款、监测一体的协同机制。从良性互动角度,要进一步加强相互间信息沟通,银监部门积极引导银行业定期绿色信贷政策信息,政府职能部门定期产业发展、环境评估等信息,及时通报违规违法企业信息,通过高效通畅的信息平台,全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及时有效。
(三)完善监测评价体系,实现绿色信贷制度化、规范化
尽快建立完善银行业统一适用的能够进行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价的统计监测体系:制定银行业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并开展试评价工作,使绿色信贷可量化、可考评、可报告。通过监测和评价,促使银行业不断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政策、制度、流程和相关信贷管理系统,形成既有利于绿色经济发展,又符合信贷基本原则和运行规律的绿色信贷制度,使得绿色信贷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