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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教育政策与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作者简介]沈跃珊(1967- ),男,黑龙江林口人,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授,研究方向为学前教育。(黑龙江 牡丹江 157011)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1年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一般项目“幼专学前教育专业《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55121)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33-0150-02
一、改革“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的必要性
专科层次的幼儿教师是介于本科以上层次的研究型与中等专业层次的技能型教师之间,兼具研究能力与较强从教技能的幼儿园教师。而培养专科层次幼儿教师的学校大多又是近几年在原有的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基础上升格而成的,这些院校在课程建设上还不够成熟,学科建设还不够完整。在已开设的各门课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作为专科学前教育专业中的“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也应该重新审视,加以完善。对“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建设与改革的理由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1.当前课程建设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包括课程选择内容相对滞后、课程实施方法缺少创新、课程评价方式单一等诸多问题。目前,课程教学的普遍情况是:遵循着固定的教材和确定的教学内容,难以让学生在第一时间了解最新的相关政策法规;学校一般都将其作为典型的理论课进行组织教学;课时分配相对较少;评价方式或采用笔答考试,或采用简单的考查方式,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2.提高幼儿园教师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水平是《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的要求。国家制定的幼儿教师62条专业标准中,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就有2条,它们分别是:《专业标准》第二部分基本内容“职业理解与认识”领域中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幼儿发展知识”领域中的“了解关于幼儿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幼儿园教师的政策法规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漠导致幼儿教育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因幼儿园教师法律意识的淡漠导致教师暴力对待幼儿事件屡次发生;因教师政策法规水平低和自身业务素质差导致对幼儿教育政策的基本思想理解偏颇,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严重,甚至于教育活动不仅不利于幼儿的发展,却是有害于其健康发展。
基于以上三个理由,对现行的“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必须从课程目标的确定、课程内容的选择、课程实施的模式、课程效果的评价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改革,将其建设成目标更准确、内容更全新、方法更科学、评价更有效的一门课程。
二、课程目标的确定:彰显培养法治意识与对未来工作的指导性
课程目标要体现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的要求,针对学生的特点与个性发展、社会需求、科学发展而制定。新课程改革又将课程目标确定为“三维目标”。第一维目标(知识与技能)意指人类生存所不可或缺的核心知识和基本技能;第二维目标(过程与方法)的“过程”指应答性学习环境与交往体验,“方法”指基本学习方式和生活方式;第三维目标(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指学习兴趣、学习态度、人生态度以及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学前专业课程采用以上三个维度确定课程目标,对于学生未来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更好地把握三个维度目标具有前瞻与引导意义。
“幼儿园政策法规”是一门帮助学生形成依法治教意识和指导学生未来工作的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课程。课程具体目标确定为:(1)知识与技能目标:使学生了解与掌握有关幼儿园的举办、工作人员、经费、教育、卫生保健、园舍与设备、家庭与社区工作、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律与法规方面的知识。能运用国家的政策、法律与法规指导自己的幼儿教育工作,运用相关知识正确处理幼儿园出现的有关教育、安全、健康、经费、用人、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问题。(2)过程与方法目标:正确理解幼儿园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典型案例,并学会通过合作、研讨等方式,运用幼儿园政策法规知识去分析、解决案例中的问题;善于多渠道收集有关幼儿园的政策法规。(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学习国家政策、法规习惯的养成;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幼儿教师。
三、课程内容的选择:突出实用与适时更新的特点
经验中心课程理论认为课程内容应该以学生的兴趣和需要为基础编制,课程的核心不应是学科内容和结构,而应体现学生的发展;课程的内容不应是完全预定的,而应随着学生变化而改变。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的核心是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政策意识和法律观念,掌握有利于指导未来幼儿教育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知识,使学生发展成为政策水平高、法律意识强、依法施教的幼儿教师。依据这一核心思想,该课程内容的选择,应突出如下特点:
1.选择对未来工作最具指导性的内容。我国当前乃至今后更长一段时间内,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办幼儿教育的形势不会改变,因此,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培养出来的幼儿教师必将会成为社会力量办园的主力军。本课程内容的选择是把学生放在未来普通幼儿教师和幼儿园举办者双重位置上来考虑的,为了让学生将来能够依政策、按法律要求去做好幼儿教师、办好幼儿园,课程相关政策法规知识的选择更加突出对未来工作的指导性,主要选择幼儿园的举办、工作人员、经费与资产、教育工作、卫生保健工作、园舍与设备、家庭与社区工作、管理工作等多方面内容。
2.设置开放性的课程内容体系架构。从上面选择的基本内容可以看出,课程不是以某一部或某几部、或全部政策法规文件为课程内容,而是将幼儿园的举办、工作人员、经费与资产、教育工作、卫生保健工作、园舍与设备、家庭与社区工作、管理工作这八个方面作为基本的知识架构。具体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内容可根据知识架构的需要作必要的充实与删减,不追求每部政策法规文件的完整性。
3.适时更新课程内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建立是一个动态的、变化与发展的过程,新的内容不断出台,按照政策法规课程开放的知识体系架构可适时将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内容补充进来。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最新出台的政策、法规都可以及时补充到课程之中。
四、课程实施的模式:体现知识运用、探究与合作学习的理念
本课程采用课上课下相结合、突出运用与探究的“六步合作学习模式”。
1.典型案例引入。教师根据教学内容选择具有典型意义幼儿园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案例,设计能够突出本教学内容的认知、应用与探究的问题,指导学生本堂课学习活动。通过典型案例的选择、恰当问题的设计指导学生学习,来体现教师与全体学生的首次合作。
2.提供学习材料或材料获取途径。教师通过与学生的首次合作,让学生了解学习任务,明确将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为了帮助学生顺利解决问题,完成学习任务,教师要通过指明本堂课学习的教材内容或讲义内容,为学生提供较完整的学习材料,亦或提供能够获取相关内容的网络环境、图书资料等途径,实现与全体学生的第二次合作。
3.阅读、分析学习材料,解决案例中的问题。学生通过小组合作的方式对教师提供的学习材料进行分工阅读(为提高学习效率),通过讨论分析找出能够解决案例中问题的答案,解决问题。教师在此环节要深入各小组中,做个别指导,来体现教师与个别学生的合作学习。
4.交流、评价、考核。各小组指定发言人代表小组汇报学习成果,其他小组成员对汇报的答案进行评价,指出优缺点,并做考核评分。教师在学生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问题解决的具体情况,给予指导,并作评价与考核。
5.新案例分析。教师给学生提供更多案例,学生利用教师提供的学习材料去分析案例,促进知识进一步的运用,以巩固知识,发展能力。
6.课下形成案例分析材料。学生利用业余时间,结合本堂课学习的政策法规知识,深入地讨论、分析案例,撰写出案例分析材料,为课程结业考核做好准备。
五、课程评价的方法:凸显过程性与多元化结合的特征
“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的主要教育目的是让学生能够运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指导今后的学前教育工作,依法正确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教学中要在“运用”上下功夫。评价方法是教师教育目的的直接反映,采用过程性评价和多元评价的方式是促进学生运用政策法规的重要手段。
1.教师评价与学生评价相结合。课堂上,各学习小组通过阅读学习材料、研究讨论等形式对教师提供的案例进行分析,并派专人汇报,其他小组成员对该组的汇报进行评价,指出优点和不足。教师对各小组汇报情况给予口头评价并记分;部分考核形式,各小组可参与评分,如模拟法庭。
2.课上评价与作业评价相结合。教师可通过对各小组或每个学生在课堂上的学习表现进行考核,给予一定分值的考核评价成绩。作业成绩是教师平时成绩最重要的一部分,教师通过检查学生的案例分析作业,采集平时成绩。
3.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由于本门课程强调政策法规知识的运用,因此,应重视日常学习中的考核评价,使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的比例各占50%。
4.考核形式的多样化。一是要组织多次考试。因为“幼儿园政策法规”课程中的八个方面的内容都是相对独立的,有些内容彼此联系不大,所以在不同内容结束后进行一次考核比较合适。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的考核。例如,以小组为单位的“模拟法庭”:小组成员扮演原告、被告、辩护律师、法官、证人等,模拟审理有关幼儿园的案件;用案例分析题编制试卷考试;编写幼儿园的申办报告;给幼儿园绘制一个室外环境规划图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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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外部动力
外部动力因素虽然不能对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但是作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作用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限于所能查到的数据有限,本论文从定性的角度分析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外部动力之间的关系,进而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1 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外部动力因素
1.1 政策法规因素不健全
我国目前针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体系形成了以《职业教育法》为基础,《教育法》、《劳动法》为补充,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策为配套的格局。很多条纹已经不适合当前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制约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同时,由于政策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很多新方面、新领域的管理或法制化,未能纳入到政策法规之内,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使得利益受损者无法维权,严重影响了中等职业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1.2 社会公众对中等职业教育认可度不高
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社会公众更加认可传统教育体制,绝大多数家长认为孩子的成才之路只能按照传统教育的模式进行,选择中等职业教育,孩子便没有前途和希望。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一方面,公众对中等职业教育缺乏全面了解,认识有所片面和狭隘,中等职业教育在发达国家的重要程度不亚于传统教育,而且为社会发展做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另一方面,中等职业教育自身的形象有待进一步提高,进入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往往被公众认为学习差,这也带来公众对这部分学生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全面否定,这些学生不仅学习差,而且在思想道德等方面也存在问题,宁愿找关系让孩子继续传统教育,也不远让孩子去读职业教育。
1.3 企业与中等职业教育之前缺乏有效的积极互动
教育最终的目的是要为社会创造价值,要将培养出的人才输送的工作岗位上。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的学生,除了少部分继续考学深造外,大部分都步入了社会岗位。但是由于企业与中等职业教育两个环节的衔接存在问题,未能将两者创造的效益最大化。原因如下:一方面,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的技能型人才是要进入企业的工作岗位便能创造社会价值的,而实际的情况是好多学生进入工作岗位再学习很长一段时间后才能得到企业认可,职业教育开设怎样的专业和课程未能了解到市场企业的需求。另一方面,企业也未能够积极地参与到职业教育的教学活动中,将自己所需的人才在职业教育中进行培养和锻炼。企业对技术型人才的培养理念落后,直到确实需要人才时,才从社会中寻找所需人才,大大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
2 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对策建议
2.1 加快完善职业教育政策法规体系
做好职业教育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是顶层设计的前提和基础,使中等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和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对已经不符合当前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予以调整或撤销,对内容重复的政策法规予以整合,通过不断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水平。
2.2 加强中等职业教育道德建设,提高社会公众的认可
中等职业教育除了完成对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教育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有其自身的特点,也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教育水平,为社会输送的技能型人才不仅要有才,更要有德。以向社会输送的人才的综合素质和水平,来树立中等职业教育的良好形象。在提高社会公众对中等职业教育认可的同时,也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中等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愿意将自己的孩子送的中等职业教育,增加了生源。
2.3 加强校企互动,科学设置专业
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最终要送入社会,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和市场需求培养相应的人才,也要考虑到地区人才结构调整的需求,同时,也要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这就需要学校开设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从而提高学生的就业率,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近年来学生就业难的压力,也能够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劳动技术性人才。通过创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参与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中来,使企业成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参与者,对中等职业教育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从而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在学校中培养相应的技术性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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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姜大源.职业教育学研究新论[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
一、强化组织领导,普法依法治理实现“四个落实”
(一)普法机构落实。我局高度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立了由局长李军任组长,副局长熊信艳、纪检组长笪邦祥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苏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办检查。“六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局党组每年都要召开2-3次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民族宗教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普法规划落实。制定了《荆门市民族宗教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和各个年度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将民族宗教“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内容,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督办、同考核,切实做到了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从而使民族宗教“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序开展并落到实处。
(三)保障措施落实。我局建立和完善了民族宗教“六五”普法依法治理组织领导机制、目标责任机制、评估考核机制、奖惩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局机关每年安排1万元经费用于法制宣传教育,确保了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信息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落实。工作中,我们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民族宗教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信息,积极在新闻媒体上宣传报道工作中的工作动态和先进典型。如:《荆门市积极创新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形式》在2012年分别被中国普法网、中国民主与法制网、湖北法治网等媒体网站采用。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单位普法依法治理档案齐全、管理规范、工作轨迹清晰。
二、突出工作重点,普法依法治理坚持“四个面向”
(一)坚持面向党政领导干部开展普法教育。近年来,我市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进党校、进机关实现了常态化,有力扩大了民族宗教工作影响。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民族工作法律法规知识问答》纳入了我市“六五”普法学习资料。市民宗局编印发放《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读本》1000本。2012、2013连续两年,市民宗局局长李军走进课堂和会堂,为市委党校“年轻干部成长工程”培训班学员、市县两级人大政协领导干部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讲授了我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及基本知识。
(二)坚持面向机关干部开展普法教育。局机关建立有学习制度,征订了“六五”普法教材,坚持每月15日集中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班子成员每年集体学法都在2次以上,机关干部认真撰写学法心得体会并开展交流活动。近两年,我局先后3批16人次参加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办组织的各类法制教育培训活动,通过教育培训,提高了民族宗教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树立了民族宗教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坚持面向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群众开展普法教育。民族方面,我们确定每年的10月为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在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群众中广泛开展普法教育。2012年,我们组织荆门日报、荆门电视台、荆门广播电台等主流媒体,多视角、深层次宣传我市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荆门日报》开设专栏,大篇幅宣传民族工作“三个条例”知识。各主流媒体分别以《土家族的新变迁》、《企业里的“民族大家庭”》、《“牛倌”引领致富路》、《民族和睦的“亲善大使”》为题,对我市民族团结进步的5个先进典型事迹进行了宣传报道。
(四)坚持面向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开展普法教育。为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近年来我们多形式开展了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出台文件指导。印发《关于在全市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等文件,就“六五”普法期间及年度的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作出系统安排部署,指导各地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二是开展培训辅导。2012年3月26日,我局举办宗教政策法规培训班,全市宗教干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25人参训。重点学习了《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就 “宗教三项重点工作”、“同心建农谷,同行促跨越”主题实践活动、以“安全年”为主题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进行了探讨交流。三是入寺(观、教堂)宣传引导。组织全市宗教干部进寺观教堂,面对面宣讲宗教政策法规知识,现场解答宗教界人士提出的各种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辑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口号50条、宗教必读书目15篇,发给寺观教堂,引导他们采取组办专栏、悬挂标语、学好用好宗教必读书籍等形式,营造学习宣传氛围,提升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素质和宗教素养。为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宗教事务条例执法检查,2013年6月,我们在荆门日报头版开设了《宗教政策法规知识问答》,全面宣传宗教政策理论和法律法规知识。
纪委教育研究工作20__年度总结
今年以来,在纪委常委会正确领导下,我们按照上级有关部署和要求,立足实际,抓住关键,集中用力,认真谋划、扎实推进纪检监察教育研究工作,宣传教育、调查研究、政策法规等工作在继承中发展、在创新中提高。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文秘站:)
一、宣传教育工作
㈠扎实开展了“加强作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主题教育活动。立足实际,在党员领导干部中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了“加强作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主题教育活动。一是基础工作扎实到位。因地制宜地制发了《关于在全县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加强作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对主题教育活动作出了具体安排和部署。二是组织领导坚强有力。为确保主题教育活动有序有效开展,把教育活动纳入党的思想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同时,各单位按照教育活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了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三是保障机制务实高效。注重发挥“大宣教”格局的作用,把整合各方面力量贯穿于主题教育活动,基本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纪委和组织、宣传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的教育活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四是方式方法求真务实。坚持自我教育、正面教育为主,合理确定教育形式、培植教育载体,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㈡加强和改进了反腐倡廉宣传工作及阵地建设。一是适时更新“廉政在线”网站,加大《纪检监察信息》宣传深度,形成了一网一刊、相辅相成的宣传阵地。两媒体按照“服务大局、贴近实际、推进工作”的方针,及时反映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情况、新动态、新举措、新成效和新经验。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使反腐倡廉宣传更加深入具体、更加贴近发展。三是注重把宣传与教育有机结合。有效引导各单位总结和宣传作风优良的基层领导干部先进典型,通过举办报告会、演讲会和运用新闻媒体等形式,弘扬新风正气,树立学习榜样,使党员领导巩固和提升了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
㈢有重点地开展了干部教育教训工作。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调训安排,较好地完成了学员选调任务。
二、调查研究工作
一是反腐倡廉理论研究不断深化。按照形势任务的要求和领导决策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拓展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加强农村基层反腐倡廉工作、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开展了“加强作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理论研讨活动。二是专题调研工作深入进行。围绕反腐倡廉工作需要,抓住本地具有鲜明特点的经验做法,积极主动地开展调查研究,取得了新的理论成果。重点就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谐社会建设”、“村账镇管”进行了调研并形成了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三是调研信息和网络评论工作取得新进展。把报送调研信息作为调查研究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报送程序,调研信息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把网络评论工作摆上调研工作的重要位置,取得了较好成绩。
三、政策法规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制定了便于操作的工作计划,把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来抓。在具体工作中,把政策法规工作与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在内容上紧紧围绕上级部署的工作要点,在形式上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运用廉政专题知识竞答等群众易于参加、易于接受的形式,把政策法规宣传到机关、学校、家庭、社区、企业和农村,使各项政策法规和制度知识在全社会得到普及。二是深入调查研究,努力推进法规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县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实际需要,认真做好政策法规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各项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为领导决策和法规制度建设提供了基础依据。重点对《实施纲要》的落实情况、《行政监察法》的贯彻执行情况等课题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并及时上报调研情况。
三是与时俱进,扎实推进法规制度建设。根据年初工作计划,在以往狠抓制度落实的基础上,继续抓好有关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使原有法规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发展和完善,进一步形成了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有效机制。目前,我县已基本建成了具有本地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今年以来,我县纪检监察教育研究工作虽然比过去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从总体上讲,工作创新力度还不够大,过分注重“规定动作”,“自选动作”抓得少,工作缺乏特色和亮点。从具体工作上讲,在上级专业报刊上发稿率低。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发扬成绩、改进不足,努力把纪检监察教育研究工作提高到新水平:一是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的优势,在提高“自选动作”的水平上求突破,推动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工作开创新局面;二是将廉政文化建设扩大到全社会,在提高全社会的廉政意识和水平上求突破,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继续深入;三是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着重围绕“勤政廉政”、“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有的放矢地搞好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和政策法规工作,在提高教育研究工作对反腐倡廉、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上求突破,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5-0167-02
一、引言
我国大陆现行教育法律包括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但是,并未有单独的全国性的成人教育立法,而成人教育法律法规是规范成人教育行为和规划成人教育发展方向的重要依据。相对大陆而言,台湾地区更积极构建成人教育的相关法律体系,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推动了台湾成人教育事业的稳步、有序发展。本文就台湾地区成人教育主要立法情况以及立法特点进行简述,并探讨其对我国大陆构建成人教育法律法规的借鉴意义。
二、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的主要立法情况
台湾地区主要的成人教育立法有《成人教育法》和《终身学习法》,他们的成人教育立法相对比较完善,适应了社会发展对各方面实用人才培养的需求和成人教育发展的需要,对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1.《成人教育法》。台湾地区的《成人教育法》于1997年正式制定,是当地较为完善的成人教育相关法律文件,这对于发展当地的成人教育事业有重要意义。该文件还引入了终身教育理念,完善了终身教育发展的保障机制,有效推动了台湾地区终身教育事业向前迈进。这部法案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成人参与成人教育、终身学习的权利,并强调了对于弱势群体学习权利的保障,切实保证了台湾地区各成人群体接受应有的教育,提高了该地区成人的受教育水平。该法律对实施成人教育的机构进行明确的规定以及性质划分,规定了对这些机构的奖惩措施、税收制度以及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些都对规范该地区成人教育事业的经营行为起到非常有效的规范作用,保证了该地区成人教育活动的持续和有序进行。
2.《终身学习法》。继台湾地区《成人教育法》正式制定之后,该地区的《终身学习法》(2002年)也随之正式公布实施,这对于进一步推动当地成人教育发展具有锦上添花的作用。随着该法律文件的实施,台湾地区各级教育部对终身教育活动的投资大幅度提升,加快了整个台湾终身教育、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前进步伐。该法律的特色是把如何促成大学生终身学习,作为大学教育水平的一项评估内容,将终身教育的推行与传统高等教育结合起来,有效利用传统高等教育的优势资源、人力物力,切实保障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的主要特点
总的来说,台湾地区注重成人教育的法制化及系统化,成人教育机构办学思想明确并能关切到成人学习的个性化需求,公正对待通过各种途径取得学习成果的成人学员,这些对大陆的成人教育立法工作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1.注重成人教育法制化及系统化。以往成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发展由于缺乏系统的规划存在一定的混乱,这造成了教育资源大量浪费。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的实施,突破了过去相关成人教育法规相互割裂的局限,成人教育法制化和系统化进程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有效地促进了当地成人教育法制的不断完善。
2.办学思想明确。台湾地区的成人教育立法明文规定,凡是年龄不超过45岁的,没有完成国民教育的成人,都必须参加成人基本教育。这就明确了接受成人教育的人群,保证了成人接受成人教育的义务和权利。因此,成人教育机构具有更明确的办学思想,能够在更大范围内满足成人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实现对广大成人的教育和培养,更加切合终身教育的发展理念。
3.关注成人个性化需求。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更加注重保障成人教育个性化的需求。该地区成人教育法律法规整合各类成人教育机构资源,并鼓励社会及民间办学形式兴办成人教育机构,充分调动各个地方、各类政府、团体机构依据当地的发展实际以及文化传统举办各具特色的教育机构。这更大程度地满足了成人对于个性化教育的需求,有力地提高成人学员的学习积极性,扩大了成人教育教学活动的覆盖范围和实际效果,同时也提高成人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实际收益。
4.对各种途径成人学习形式均公正对待。台湾地区的成人教育立法,切实解决了成人参与不同种类成人教育机构、不同学习形式的后顾之忧,它通过建立公正、合理的学习成果认定制度,保障学生通过不同学习途径获得的学习成果是受认可的。这就有力地促进了该地区成人学员积极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以及职业发展需要选择适合的成人教育机构,相应的,各级各类成人教育机构也由于成人在学习途径上选择权的增多而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良性竞争。这就从整体上促进了该地区成人教育向更自由、开放的方向发展,并且根据需要不断将各级各类教学机构予以整合优化,形成了一股发展终身教育的合力。
四、对大陆成人教育立法的启示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这说明未来世界的教育将是终身教育,成人教育将朝着社会化、国际化、法制化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完善的成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不可或缺的。台湾地区在成人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上做得比较突出,收到了很大的成效,值得大陆地区借鉴,根据大陆的实际情况形成适合我国大陆成人教育发展需要的较为完善的成人教育立法。
1.重视终身教育理念的推广和普及。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构建国民教育体系的目标,不过,直到今天,当人们听到终身教育、成人教育的时候,也仅有浅显的理解,甚至是闻所未闻,终身教育理念并未深入人心,所以也并没有形成一种强大的需求,致使终身教育、成人教育在我国的发展速度缓慢且收效不大。大陆应借鉴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推广普及终身教育思想,尽快出台适合大陆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社会中树立起终身学习的观念,推进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
2.加快制定全国范围的成人教育法。到目前为止并未有全国性质的成人教育立法,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文件中提及的有关成人教育的条款少之又少,并且由于重视程度不足等原因,这些条款更是流于抽象,缺少实际可操作的内容,对于成人教育活动的开展指导意义不大。因此,时代的发展呼唤全国范围的成人教育立法的制定和实施,以保证成人教育活动有理、有序地进行。
3.明确成人教育立法的定位。成人教育的地位是以法律法规来保障的,而法律又赋予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权利与义务,通过强有力的政府行为来推行和实施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法是教育法的子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要体现我国的教育方针。在政策方面,要有利于促进成人教育的健康发展,要以国家现行的成人教育政策,尤其是以《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政策基础,体现其基本精神,丰富相关的内容。
4.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成人教育立法。当前,我国仅福建、北京、上海三地制定了地方性的成人教育法规,我国大陆可借鉴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关于推动各地方建设成人教育法律法规的政策,不断鼓励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宏观的教育政策法规,制定地方性成人教育法规,切实推动地方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并有助于不断形成全国性的成人教育法规,从而真正从法律上保障成人教育教育活动的实施,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和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
五、结语
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的制定和完善,对推广终身教育思想和台湾成人教育事业,起到重要的作用。成人教育立法明确了成人教育机构的办学思路,使各成人教育机构办学进入正轨,同时又通过立法切实保障了成人参与各类成人教育机构、选择适合的成人学习途径的权利,提高成人参与的热情,促进成人教育机构的规模不断扩大、形式不断丰富,形成了良性循环。除此之外,台湾地区成人教育法律法规具有系统性,从整体上规划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发展。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在微观层面及宏观层面都得到较好的执行,我国大陆应当积极借鉴台湾地区在成人教育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不断吸收该地区制定成人教育法律法规的优秀成果,加快构建我国大陆整体的成人教育立法,逐步形成完善的成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推动我国大陆成人教育事业向前发展,不断提高整体国民素质。
参考文献:
[1]刘同战.台、港、澳成人教育立法初探[J].继续教育研究,2008,(3).
[2]张峰,徐建国.台湾《终身学习法》立法评析[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0(11).
[3]孙学华.成人高等教育立法的构想[J].中国成人教育,2003,(10).
摘要: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不能适应现代内部审计发展的需要,因此,对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后续教育。但要保证后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必须科学安排教育内容,灵活选择教育方式,并强化其领导和管理。
关键词: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内容方式管理
后续教育,又叫“继续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不断进行知识、技能的更新和补充,以拓展和提高其创造、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职业道德水平,完善其知识结构的教育。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五条指出:“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后续教育制度”。这无疑将促进内审人员素质和内审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但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科学安排后续教育的内容
内审人员后续教育的内容,是内审人员进行学习的客体,是其丰富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的主要信息来源和实现学习目标的基本保证,其安排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教育效果的好坏。在确定内审人员后续教育内容时,首先要考虑内审人员的职业特性,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明确内审人员需要学习什么。其次要考虑内容的实用性,保证学有所用,学能以用。第三要考虑不同内审人员的理论和业务水平、工作经验、所在行业或单位的特点等,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阅历、不同行业的内审人员安排不同的教学内容,采用不同的后续教育方式。只有这样,才能使后续教育产生广泛的认同感和强烈的号召力,才能保证后续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从总体上来讲,目前的后续教育内容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计算机知识的教育。目前在国际内部审计工作各个环节,已经普遍运用了计算机审计手段,并将一些审计软件、计算机测试技术运用到审计实务中。但在我国仍有很多内审人员不熟悉计算机的应用,能利用审计软件开展审计工作的人就更少了。因此,应加强对内审人员进行计算机知识的培训,让他们熟练掌握计算机的一般知识和会计电算化软件的操作,掌握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和借助计算机审计软件来开展内审工作。通过培训,造就一批能运用计算机审计的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使内审工作跟上时代步伐,以提高内审工作效率和质量。
2.审计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随着改革开放和内审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对内审的要求越来越高。内审的作用从局限于监督与评价逐步向风险管理和促进单位发展转移,审计范围不断扩大,审计方法不断创新。内审人员只有不断更新审计理论和实务知识,掌握先进的审计方法,并及时运用于内审实践,才能适应时展和内审要求的需要。
3.相关政策法规的教育。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越发展,法制就越健全;而审计工作本身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非常强的业务工作。如果内审人员不能及时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不仅不能有效地保证审计质量,而且还会增加审计风险,影响内审工作地位的提高和内审作用的发挥。因此,内审人员必须及时掌握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切实保证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内审人员应熟悉掌握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审计法规、会计法规、税收法规、财政金融法规等。
4.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育。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指出:“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中国内审协会也颁布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但在内审实际工作中,内审人员不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不坚持原则,随意泄漏所知悉的资料,甚至、等,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严重地影响着内审工作的质量。因此,在后续教育中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内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是非常必要的。
5.相关管理知识的教育。现代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侧重于促进加强管理、提高效益。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求内审人员掌握现代管理的相关知识,也只有这样,内审工作才能够上台阶、上层次。内审人员应掌握的相关管理知识主要包括会计知识、战略管理知识、财务管理知识、市场营销知识等。
总之,后续教育的内容应突出两个字:“新”和“实”,必须内容新颖和实用,内审人员应做到自己缺什么就去学什么,学了什么就要能够在工作中用什么,充分保证后续教育的有效性。
二、灵活选择后续教育的方式
后续教育方式的选择是否灵活、合理,直接关系到后续教育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也直接影响到教育效果。选择教育方式,既要考虑其对内审工作本身的冲击,单位经费的保障程度,还要考虑内审人员的素质高低,单位领导对内审工作的重视程度等因素,不能盲目地搞一刀切。笔者认为,为保证后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除采用传统的集中统一培训上课这种模式外,还可采用以下方式:
1.由内审协会或审计学会牵头举办研讨会,针对改革中的审计理论和实务问题,组织同行业和同学科中理论基础好、学术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内审骨干力量进行深入探讨,并将成熟的讨论结果采用合适的途径传播。
2.组织内审人员到内审工作有特色的地区或单位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也可出国考察,以不断借鉴吸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
3.请有关专家学者到本行业或本地区举行报告会或专题讲座,介绍审计理论、审计实务或审计法规的最新动态和发展前景。
4.充分发挥网络快速传递信息的优势,努力办好内审网站。
5.办好内审刊物,鼓励内审人员积极参与课题研究,撰写学术论文。
6.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内审人员参加各类资格考试。
近年来,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民族宗教工作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有重点、有针对性的方法和措施,把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由干部拓宽到各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由乡村干部拓宽到阿訇、乡佬和场所负责人,由成人拓宽到青少年,并将学习政策法律法规与开展教育活动相结合,在全社会形成了一个学习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一是把民族宗教工作内容列入县委党校定期举办的科级干部培训班教学课程。每年举办一至两次全县乡(镇)、村民族宗教干部培训班,使基层干部全面掌握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会处理涉及民族宗教的矛盾和纠纷。
二是协助县伊协连续20年每年举办一期全县清真寺阿訇、寺管会主任培训班。邀请县、乡(镇)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关部门领导或专职人员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前形势政策;基督教、佛道教则采取定期培训或以会代训的方式,引导教育本教骨干信徒学习宗教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相互交流思想,沟通情况,,达成共识。基督教每年定期召开全县传道员学习培训班,佛、道教每双月召开一次场所负责人和教务主持人培训例会。
强化制度建设 健全完善民族宗教工作的长效机制
我们始终把民族宗教工作制度化建设作为一件大事常抓不懈,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民族宗教工作制度。如对民族宗教上层人士的培训制度、不安定因素排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县领导与民族宗教上层人士交友联系制度、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制度、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例会等10多项工作制度。
从20__年起,叶县实行了民族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县政府都与各乡(镇)签订“民族宗教工作目标责任书”,把民族宗教工作任务具体到各个乡(镇),明确属地管理责任。
20__年,叶县又进一步把民族宗教工作列入“20__年度社会事业及社会稳定目标”;始终把稳定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建立了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和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坚持周排查和月汇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深入现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各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为准确掌握突发事件的全面情况,印制了《民族宗教工作不稳定因素排查表》,通过排查,切实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以开展大型活动为载体,营造民族宗教良好工作格局
为切实提高全县宗教工作干部、宗教界人士及广大信教群众的政策理论素质、法制观念、科技水平和形象意识,自20__年以来,我们在宗教界深入开展了“三学一树”(学政策、学法律、学科技、树立新形象)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信教群众消除了思想上存在的“只管信教修行,不涉俗世”的糊涂认识,思想觉悟明显提高,进一步知法、懂法、用法,形成了一种比学习、比致富、比守法、比贡献的良好社会风气,涌现出了一大批勤劳致富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先进典型,达到了信教群众思想受教育、经济得实惠、社会保稳定的目的。
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为契机,在全县深入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五比五争”活动,即:比协作服务,争做支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比稳定发展,争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乡(镇);比团结合作,争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比文明守法,争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家庭;比互助友爱,争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通过活动的开展,增强了全县各级各部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民族团结意识,形成了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良好民族工作格局。
充分发挥民族界上层人士的作用 妥善处理民族纠纷事件
县伊协成员、清真寺阿訇、乡佬及回族知名人士在回族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具有强大的号召力,他们的言行,直接影响着回族群众,在引导教育回族群众、处理涉及民族纠纷等问题时方法灵活,措施得当,能够起到党委、政府和穆斯林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更是我们民族工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因此,我们平时注重加强与他们的联系与沟通,每逢春节、节假日和回族群众的节日,都会到他们那里表示祝贺,向他们宣传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时刻关心他们的工作、生产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政治上给荣誉(如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树立先进典型等),经济上给实惠,使他们经常能够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一旦党和政府需要他们的时候,他们就会利用自己在回族群众中的影响力、感召力,愿意站出来为党委、政府说话。比如对突发事件的处理,他们往往能够发挥出党和政府有时难以替代的作用。
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规范化管理,依法抵御宗教渗透
叶县五大宗教俱全,除天主教信教群众较少无固定活动场所外,其余四教共有活动场所96处。信教群众来源复杂,基础较差,活动场所点多、面广、线宽,管理困难。面对这种状况,我们在借鉴外地和其他行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创出了宗教活动场所“四管五统一”模式。即:管人、管财、管物、管活动。“管人”是对宗教活动场所教务人员的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思想培训、教务监督和年度考核。“管财”是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推行“两公开”和“五统一”制度。“两公开”即财务制度上墙公开,财务收支上墙公开;“五统一”即统一账本、统一票据、统一记账方式、统一审账时间
、统一账册保管。“管物”是对宗教活动场所建筑设施的管理。“管活动”是对活动场所的外出宗教活动和日常重大宗教活动的管理。
关键词: 会计人员 能力构成 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人员是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参与决策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不仅为内部管理当局所重视,而且为广大的政府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所关注。而作为会计信息提供者的会计人员的素质对企事业单位尤为重要。会计工作的性质,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与会计工作职责相适应的能力结构与会计职业道德。
一、会计人员应具备的能力构成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
相对于其他一般职业来说,政治素质对会计人员尤为重要。坚定的政治立场和强烈的爱国热情,可以激励会计人员尽心尽力地做好本职工作;深刻领会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是更好地组织日常财务管理的向导;熟练掌握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之间的关系;一身正气的品格,有利于预防单位违法乱纪问题的发生;严谨的工作作风和严格的自律要求,又是会计人员保持一生廉洁节操的法宝。
良好的政治素质主要表现在: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强烈的爱国心;坚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献身的精神;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严格执行《会计法》及相关的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作风严谨,严于律己;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对工作兢兢业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等等。
(二)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水平。
会计是一个庞大的学科体系,对该职业的从业人员有特殊的能力要求。不具备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和相应的业务能力水平,是无法胜任会计工作的。
会计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主要有:与履行职责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基础,它包括会计理论基础、税收法规知识、财务管理知识、业务管理知识、企业管理知识等;处理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如会计制度的适用性设计能力,组织日常会计核算的能力,奖金筹集、运用和分配的能力,设计并监管内部控制的能力,文字及语言表达能力、珠算及计算机操作能力,等等。
(三)一定的实践经验。
会计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无论是对会计事项的认定,还是日常经济关系的处理,理财或实施内部控制,许多知识都是无法从书本直接学到的。一般的会计理论和具体单位的业务实践之间始终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会计人员在掌握了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具备了基本能力之后,还应在实践中认真地、坚持不懈地学习,总结和完善实践经验。一般来说,受过会计专业教育的人员,至少要经过半年的实践,才能胜任某一方面的会计工作,至少要经过二年以上的实践,才能形成比较完整的会计工作实践能力。
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实践经验主要包括: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和具体单位的业务实际,设计并实施适用的会计制度的经验;根据各种利益矛盾的特点和法律制度规定,正确处理国家与单位内部各种利益关系的经验;根据单位的经营目标和财力渠道,合理筹集、运用、分配资金的经验;根据单位实际及管理要求,设计并组织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经验;根据单位的特定环境和人员构成情况,正确协调和组织会计工作的经验,等等。
(四)熟悉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制度。
会计工作政策性很强,规范性很强。任何一项业务处理都有着严格的政策界限或法律、法规、制度要求。若不掌握这些政策界限,不熟悉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就会给会计工作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因此,会计人员应当成为一个单位的有关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及法律、法规、制度方面的行家里手。
会计人员应掌握和熟悉的国家财经法规、政策主要有国家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司法、破产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从不同方面对会计工作进行了规范,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五)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会计是一种管理工作,而且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会计工作经常面临着两难的问题,这就需要较强的组织能力来协调。
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组织能力:组织协调单位与国家及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能力;组织协调单位内部各层次、各部门,以及单位与员工利益关系的能力;组织实施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能力;组织筹集、运用、分配资金的能力。
除了以上五个方面的能力之外,会计人员还需具备的、在能力结构中占重要地位的能力结构之一就是会计职业道德。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会计职业的人在会计工作中所应遵循的,与会计职业活动相适应的行为规范。根据我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完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重要方面,是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修养和素质,具有现实意义。而要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其主要工作在于会计职业道德的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从目前加状况来看,我国的会计教育仍未把职业道德教育摆在应有的位置,它严重削弱了会计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从而大大影响了会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修养,使会计人员的执业水平与职业道德水平出现下降的趋势。许多会计人员的业务知识与技能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会计在企业中的作用得不到发挥。有部分会计人员甚至丧失基本的职业道德修养,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假帐、错帐层出不穷。这种现象与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加强法制的发展战略是格格不入的。美国著名会计学家贝尔考依在其《会计职业道德》一书的序言中写道:“会计职业包括会计信息的产生与鉴别过程,它有助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制订和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以及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一般公众对会计信息的使用,源于他们对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持有的高度道德水平的信赖。因此,会计职业技术教育道德是会计从业者维护其职业技术教育威信和高度正直观的关键因素。”由此可见,把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列入会计教学内容已成为当务之急。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指为了使会计学生在毕业以后履行会计职业道德义务,遵守会计职业技术道德规范,而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教育活动。一般地说,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主要包以下几点:
1.思想品德教育。在企事业单位中,会计工作虽然重要,并需要经常接触金钱等财产物资,但具体工作却十分平凡、琐碎。因此,职业道德教育旨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职业观,并具有好的思想品德。具体地说,首先思想品德教育主要帮助学生正确认识会计工作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会计工作的艰巨性,热爱会计事业,把个人的理想同会计职业发展结合起来,培养吃苦耐劳,脚踏实地、精益求精的精神。会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尽职尽责”。其次,思想品德教育要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公与私、个人与集体、奉献与索取之间的关系,提倡先公后私、重贡献轻索取。最后,会计工作触及许多方面的不同利益,会计人员经常会遇到矛盾,甚至会遭受挫折和打击,因此必须培养学生的原则性、坚韧性和战胜困难的勇气。
2.法制教育。法制是道德规范中带有强制性的部分或最基本的部分。法制教育是让学生知法守法,培养学生学习和执行有关法规政策的自觉性。由于会计工作涉及面广,法制教育的范围应尽可能广泛。具体地说,在会计教育中,必须尽快开设有关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课程,将相关法规知识渗透到有关会计课程中,把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纳入教与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在就业前就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会计职业道德。
3.专业及技能教育。会计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职业,会计职业技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成专业工作所需要的知识;二是完成专业工作所需要的技能和经验。精通专业知识与技能是会计职业道德得以存在的前提。对会计一知半解的人,根本不能胜任会计工作,至于是否遵循职业道德就意义不大了。因此,对会计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养教育,绝对不能放松。
目前,我国会计专业教育仍然过重注重知识灌输,课堂上的大部分时间“老师讲,学生听;老师写,学生抄”。整个教学过程过于注重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能力的培养、技能的训练,学生成为消极的信息接收者。在当今信息时代,许多知识与技术的有效期在日益缩短。因此,我们必须转变教育中心,从专业知识灌输转向综合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获得终身受益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意识,以便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会计教育有必要大力改革现有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一般地说,会计教育的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基础教育、基础会计教育、专业会计教育。在教学方法上,我们应大力提倡启发式,共同学习实例分析等方法,鼓励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把教学重点转到那些将来即使在某种知识过时以后也能有用的技能与价值观上,如交流技能、理解技能、分析技能、人际交往技能、创造性意识、合作意识、持续学习意识和职业道德观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培养出适应对世纪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会计人才。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作任务分析 职业能力 项目设计 课程改革
[作者简介]童丽(1979- ),女,湖南益阳人,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人力资源管理。(广东 广州 511483)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24-0128-03
一、课程项目化改革的现实背景
职业教育领域课程改革备受关注。关于项目课程改革的研究关注项目课程体系的宏观设计,在具体课程的项目化设计方面,从2010年出版的《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化课程设计选编》一书,我们可以看出,该书选择化工、材料、机械、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等专业的部分典型课程进行了项目化教学设计,其中90%以上的项目化课程改革都选择在理工科类的课程中进行,对于无具体产品形成的文科类课程涉及得非常少。
本文选择“劳动政策法规”这门文科类课程,它涉及大量的、枯燥乏味的法规条款,要求学生记忆、理解和运用,对此进行项目化课程开发确属首例;同时,“劳动政策法规”属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有就业岗位――劳动(员工)关系岗与之对应,对“劳动政策法规”课程进行项目化开发,利于职业能力的提升。
二、关于项目化课程的研究述评
目前,与“项目化”相关的研究主要包括三方面:**专业的项目化课程体系研究、具体一门课程的项目化开发以及项目化教学方法的研究。
(一)“项目”的内涵
克伯屈于1918年在哥伦比亚大学《师范学院学报》发表《项目(设计)教学法:在教育过程中有目的活动的应用》一文,首次提出了教学中的项目指:个体自己计划,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通过自己的操作,在具体的情景中解决实际问题。伯曼将课程中的“项目”分为:有结构的项目、与主题有关的项目、与体裁有关的项目、模板项目和开放性项目。徐国庆在《职业教育项目课程开发指南》一书中指出,职教课程中的“项目”可以理解为一件产品的设计与制作,或是一项服务的提供。赵志群指出,职业教育中“项目”是指完成一件工作或学习任务,这项工作或学习任务必须以生产出具体的、且具实际应用价值的产品为目的。郝超认为: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结合,职业技能与职业态度、情感综合的,其载体就是工作项目。
(二)对项目课程的界定
蒋庆斌认为,项目课程在组织课程内容时以岗位工作任务为中心来进行选择。项目课程的目的在于如何形成知识的有机组织,如何将职业能力具体化,如何让学生真正地做起来。
徐国庆在2008年发表的《学科课程、任务本位课程与项目课程》一文中提到:项目课程以任务为课程设置与内容选择的参照点,以项目为单位组织内容,并以项目活动为主要学习方式。
马成荣认为,项目课程中的项目是活动载体,项目可以围绕产品、设备的设计,问题的解决或服务的提供来展开,通过项目的开展,让学生完成项目中所包含的各项工作任务,并促进能力内化。
雷正光认为,项目课程关键在于具体项目的设计以及课程实施过程中的“教学做”一体化。
马军认为,项目课程的课程内容组织依照岗位工作任务要求,以学生自主完成工作任务为主要学习方式,以产品为目标,将学生的任务完成过程设计为教学过程的课程形式。
总的来讲:项目课程以岗位工作任务为参照,选择、组织课程内容;项目课程通过设计整体性工作任务,让学生尝试自己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学生所需的职业能力。
三、“劳动政策法规”项目课程的开发路径
(一)定位项目课程的培养目标
在企业用工法制化日趋完善的今天,“劳动政策法规”已成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核心技能课程。开设这门课程,我们培养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充分掌握国家与地方的劳动政策、法规,以及能够运用劳动政策法规解决用工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并且能掌握正确处理劳资关系的方法和技巧等。
高职教育课程培养的目标应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服务,而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重点放在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开发上。针对“劳动政策法规”这门课程,若沿用传统的学科课程模式,我们老师关键是做好劳动政策法规知识的传授;学生学习的关键是感知、注意、记忆以及理解。显然这种教学模式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不能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因此为实现高职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需要打破以劳动政策法规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转变为根据企业日常劳动关系管理工作流程来组织课程内容,通过岗位工作任务的完成达到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目标。
(二)分析岗位工作任务
在开发项目课程的过程中,如何准确地把握工作岗位的能力、素质要求是项目课程开发成功的首要条件,完成这项工作需要进行工作任务分析,工作任务分析若不到位,那么课程内容的选择也就缺乏依据。
工作任务分析是指针对某一具体工作岗位需要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梳理,目的是掌握该岗位完整的工作流程及具体的工作内容。
1.选定与“劳动政策法规”课程培养目标接近的工作岗位。结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定位的就业岗位:行政人事文员、人力资源助理、招聘专员、培训专员、绩效专员、薪酬专员、劳动(员工)关系专员,我们了解到:劳动(员工)关系专员的岗位工作任务与“劳动政策法规”课程培养目标高度一致。因此,针对劳动(员工)关系专员岗,进行工作任务分析,可以有效地梳理岗位典型工作任务,并依此编排课程内容。
2.有针对性地选择调研对象。要分析企业具体工作岗位的具体任务及对任职者的素质能力要求,首先要确定培养的学生一般在为哪类型企业服务,因此关键是根据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来确定我们进行工作任务分析的调研对象。
3.选择合适的调研方法。我们在进行工作任务分析时,主要采用会议研讨式任务分析法。会议研讨式任务分析法是指在任务分析专家的主持下,组织企业专家对特定岗位中的工作任务进行会议形式的研讨,并且制定出工作任务分析表。
会议研讨式任务分析法的质量取决于五大关键要素:第一,任务分析专家(即主持人)的选择;第二,企业专家的选择;第三,组织好专业教师;第四,选择好记录员;第五,物质环境(如研讨室、纸笔、电子设备等)及资料(工作任务分析表)的准备。
4.整理调研结果。通过会议研讨式任务分析法,整理与会企业专家的观点,通过分析专家的判断与整合,最终经过企业专家的修改和最终确认后,可以得出劳动关系专员岗(注:不同企业岗位名称可能存在不一致,可以整合类似或相近岗位)的工作任务。
(三)确定职业能力
高职教育在培养人才的过程中,关注学生的技能培养,容易忽视职业发展素质的培养,单纯地认为职业能力等同于专业技能。国外高职教育职业能力培养的主要模式CBE(competence based education)模式提出,职业能力主要包括态度、知识、经验和反馈。国内职业教育研究专家认为高等职业教育要重点开发学生的职业能力,包括专业能力(即基本的生存能力)、方法能力(即学会学习、学会工作的能力,属于基本发展能力范畴)和社会能力(即学会共处、学会做人的能力,属于基本发展能力范畴)。
经过岗位工作任务分析,我们将“劳动政策法规”课程按照劳动(员工)关系岗的典型工作任务将课程内容编排成新员工入职、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工作、离职员工管理、劳动争议处理等五大项目,并依此确定课程培养所能开发学生的关键职业能力。
专业能力培养:(1)运用《劳动合同法》,进行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及试用期考核转正工作;(2)运用《劳动合同法》,进行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3)运用《社会保险法》,进行社会保险工作的处理;(4)运用《劳动合同法》,进行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及离职沟通处理;(5)运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劳动争议处理。
方法能力培养:(1)团队开展项目计划、组织及协调的能力;(2)信息搜集及处理能力;(3)独立学习新技术的能力。
社会能力培养:(1)团队学习中的合作能力;(2)项目成果展示过程中的自信心及主动性;(3)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
(四)进行项目设计
项目设计是指在工作任务分析和职业能力定位的基础上,围绕着工作任务学习的需要,进一步进行活动载体的设计。
1.确定项目设计模式。按照项目与任务的关系来分,项目设计常见的模式有三种:循环式、分段式和对应式。
循环式项目设计是指按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的难度从简单到复杂,将课程内容设计成若干项目,每个项目都包括该门课程所对应岗位工作的典型任务,所有项目中所体现的工作过程基本一致。这样学生就能反复重演完整的工作过程,职业能力能得到不断提升。
分段式项目设计是指一门课程只选择一个大型的、完整的综合项目,这个综合项目包含整门课程所对应岗位工作的所有典型任务,按照工作流程,划分任务界限,每一项任务对应一个小项目,通过逐步完成所有小项目,最终完成这个综合项目。
对应式项目设计是指岗位工作任务之间相互并行,并不存在明显的相互依赖或明显的流程关系,并且其工作成果相对独立,针对每个任务进行独立的项目设计。
进行项目设计,首要是确定项目与工作任务之间的匹配模式,一般会根据具体岗位工作的性质,在上述三种项目设计模式中进行选择,也可以综合运用各类项目设计模式。
2.组织各项目的具体内容。首先需要从与培养目标接近的工作岗位出发,抓住实际工作任务和职责需求,把典型的岗位工作职责作为课程的主体内容;然后分析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将项目化课程的前置专业性基础课程,同步的专业课程的开设情况进行梳理;最后在课程教学内容编排与设计时,综合考虑与这些课程在知识、技能、现实工作流程上的配合问题,剔除课程交叉重叠的部分。
3.编制项目教学方案。项目教学方案的编制应着手解决两大工作:整门课程的项目设计以及具体每个项目的教学方案。
整门课程的项目设计应包括课程项目、各项目任务安排以及学时分配等。
具体每个项目的教学方案应包括项目目标、具体工作任务(包括任务分解、材料与工具准备、注意事项等)、相关实践知识、相关理论知识、项目考核评价、拓展提高、思考练习及实践运用等栏目。为项目化教学的实施提供背景资料、操作规范说明和进程指导方案。
(五)实施保障
项目课程改革的实践过程中,有效实施的保障可能会面临困境。保障项目课程付诸实践,需要从项目课程开展所需教学资源的配套、校企合作开发机制以及学校政策支持等方面做足功夫。
1.教学资源方面的保障。教学资源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包括教学材料、教学设备、教学环境、教学手段等各方面。项目课程是着重解决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培养职业能力的课程模式,所以用于学生操作的教学资源尤为重要,如来自企业的真实项目(包括生产项目、服务项目等)。但是在高职教育实践中,我们在课堂时间内不太可能根据教学内容及进度的需要及时从企业获得足够的、合适的项目,因此为了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往往考虑设计模拟项目,但模拟项目的开展,需要专门建设等同于具体职业工作各种客观条件的教学环境,而这种仿真教学环境的设计,也需要多方力量的支持。
2.校企合作开发项目课程时的角色定位。校企合作开发项目课程,在这种合作机制中,我们应该明确企业专家和课程教师团队各自的角色。企业专家熟悉工作过程本身,但对于教育理念、对教学对象的认识都比较陌生,因此企业专家主要在岗位工作任务调研、岗位能力分析工作中发挥作用。
项目课程开发最终是由课程教师团队来完成,他们熟悉自己领域的专业知识,掌握职业教育规律,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无疑教师必须是项目课程开发的主体。
3.政策支持。学校应该从政策层面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目前学校层面的政策支持大致从课程建设专项经费、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企合作管理办法出台等方面展开。学校还应进一步探索支持方式和支持力度,比如优先资助项目化教材建设,对教学改革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对教师进企业深化职业技能给予制度支持等。
四、结语
课程实践者们请注意:我们能否将一门课程成功搭建成项目化课程,前提条件是一定要明确课程的培养目标,确定与课程培养目标高度相关的工作岗位。项目课程开发的核心环节是工作任务分析与项目设计,工作任务分析若不到位,那么课程内容的选择也就缺乏依据,没有项目设计,这种课程顶多只能算作任务课程;要使项目课程有效实施,必须要从教学资源、校企合作、政策支持等多方面予以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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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前 言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立法研究是当前职教界的热点问题。“大国工匠”的培养离不开企业深度参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集团化办学是创新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突破口,“十三五”规划建议“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共育人才,行业企业普遍积极性不高的老大难问题,各层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作出了具体安排。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遴选陕西省在?鹊?15个省市进行“探索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试点。以陕西省为例,历时3年,22所中高职院校参与试点,成立职教集团23家,吸纳职业院校332所、企业组织555家、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96个,基本覆盖陕西省主要产业领域。2015年,教育部又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但系列的改革措施并未真正激发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纠其根本原因,有的是因为行业企业办学主体地位长期以来被弱化和忽视;有的是因为人才市场供求不平衡,企业处于买方市场优势地位。就当下而言,最根本的原因是法规安排不科学、缺乏有效性,既不能以利诱之,也不能威慑之。因此,提升法律有效性,尽快制订出台高效管用的校企合作法规势在必行。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现状分析
国家层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尚付阙如,未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专门法律。涉及校企合作的法律主要有四部:《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这些法律不是针对校企合作的专门立法,仅在部分章节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表述简单,规定笼统,适用性不强。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法规有两部(《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和《邯郸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地方政府规章一部(《沈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地方规范性文件49个。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立法存在以下五点缺陷:一是柔性条款居多,倡导性大于强制性;二是政企职责内容笼统,操作性不强;三是优惠条款没有量化、吸引力不够;四是惩处条规少而模糊,震慑力不足;五是救济条款缺失,维权无门。加之,校企合作主管部门缺位,监督评价机制缺失,使法规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陕西省正在积极着手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立法研制工作。2012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明确将“陕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列为省政府“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时间已经过去几年,相关法规却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出台。2015年,陕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了《陕西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强调并提出行业企业在陕西省现代职教体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迫切需要加快立法机制研究。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性立法有效性的思考
综上所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立法应当在有效性上下工夫,通过科学设计与安排,切实制订出台高效能的地方法规,激励约束各方主体通力协作,保障校企合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基于此,提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立法有效性的八个特点。
1.吸引力
无利不起早。校企合作立法必须充分考虑行业企业的自利驱动决策这一本质,从“利”上下工夫,方式上可多样化。例如,完善已有的税收、奖励、补贴政策;或是结合正在开展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向行业企业购买学徒岗位;或是建立类似于职院院校生均经费制度,使行业企业在育人工作中,按人头比例得到固定补贴;或是给予企业师傅任教期间与职业院校教师无差别待遇等。多措并举,调动行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
2.强制性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给予企业适度利益的同时,要用好法律的强制性,明确企业校企合作的法定义务。对符合条件但不参与、不履行校企合作职责与义务的企业,应当给予严厉惩处,处罚方式可与行业主管部门等协商确定。总之,惩处办法和力度要有警示和震慑作用,以法律的强制力保证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3.操作性
德国“双元制”教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离不开其操作性强的配套立法,澳大利亚、美国等职业教育方面的立法也同样具备这一特点,我们应当予以借鉴。法规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具体和量化。例如,校企合作整个链条应当主体明确,责任清晰,环环相扣。谁来管、谁来做、怎么做、谁监督、谁协调、谁考核、标准是什么、如何惩处等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再如,上述提到的优惠政策,应当明确范围、额度、比例,让优惠成为实实在在的数字。
4.政府性
校企合作是一个横跨多领域、多层次、多部门的人才培养机制,放手就是一盘散沙、各自为政,要抓就只能是共同的上级政府部门统筹协调。2015年7月的一份“政府介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在线问卷调查显示:“政府政策与管理制度”“合作机构与平台”是影响校企合作的主要因素。政府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不能仅做“媒人”,出政策、牵线搭桥,而应当全过程深度参与,建议政府部门牵头组建专门的校企合作管理部门或服务机构,对校企合作事宜进行全面、全过程管理。
5.行业性
地方立法应凸显行业企业的主体办学地位,发挥其主体职能,特别是针对有关行业领域,应在法律条文中充分体现行业的主导作用。
6.地方性
校企合作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必须立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院校实际、产业特点进行量体裁衣,尤其在制订优惠政策时,要量力而行,制订各项标准时要结合地方实际。
7.长效性
在法规的安排上要充分考虑长效性,建立科学的责任分担机制、利益共享机制、考评联动机制。例如,联合科研攻关与技术转化、联合经验推广与知名度共建等,让校企双方在合作中产生“连体效应”,成为利益共同体,关系不断紧密、深化,甚至在各方自利决策时能自发考虑大局。长此,校企合作就不再是推着走,而是自己走。
8.监督评价
监督评价具有约束和激励双重作用。缺乏监督评价,就是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如此,会打击先进的积极性,也会助长落后的不良风气。校企合作必须进行过程监督和结果评价,查找问题、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后进。评价标准要合理、监督程序要合法。
对陕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思考与建议
遵循校企合作地方立法有效性的特点,笔者结合陕西省职业教育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几点对陕西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建议。
1.对框架设计与内容安排的建议
框架设计上要解决好全面性、体系化、逻辑性问题,内容安排上要全面细致、重点突出。总体架构应当包括:总则、主体、工作机制、运行机制、保障机制、监督评价机制、法律责任、救济程序、附则等板块;内容安排上应包括,工作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各主体(政府、学校、企业、行业、学生、教师等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工作运行机制、优惠政策等方面。
结合陕西省实际提出如下框架:第一章总则,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方针”等条款组成;第二章主体,由“管理主体”“合作主体”“协作主体”(人社、发展与改革、财政、国资、工信、农业等相关部门)“实习学生”“教师”等条款组成;第三章工作机制,由“校企合作管理平台”“职教集团”等条款组成;第四章运行机制,由“合作形式”“合作内容”“实习制度”(工资、保险、管理、培训等)“教师挂职”、“企业教师”(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企业人员到学校任教)等条款组成;第五章保障机制,由“专项投入”(将校企合作投入纳入财政预算,政府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给予合作企业优惠和特权安排;对到职业院校任教的企业人员设计职称评定和工资保障)“准入机制”等条款组成;第六章监督与评价,由“监督机构”“考核与评价”“表彰奖励”等条款组成;第七章法律责任,由各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其所担承的法律后果组成;第八章法律救济与维权;第九章附则。
2.对立法风格的建议
立法风格要“务实”“刚性”“量化”“兜底”避免“软”“大”“空”。“务实”即制订适于陕西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一味攀比。“详尽”就是将法条适用的情形进行详尽的说明和罗列。“刚性”就是要体现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尤其是在规定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时,避免“可以”“鼓励”等倡导性表述。“量化”就是用数字说话,尤其是关于人数、时间、比例、额度、工资、补贴、奖励等表述要明朗。“兜底”即给法律规定兜个底,给未能穷尽的情况及以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留出空间,保证法律的适用性。
综上所述,陕西省在进行校企合作地方立法时,要在框架体系设计、内容安排、立法风格上进行科学定位,确保法规实用性、有效性和吸引力。
校企深度合作是高职院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的根本之路。校企深度合作是企业全程参与式的校企合作,即企业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全程介入学校的专业建设,与校方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课程体系的构建、实训基地的建设、教材的编写、教学效果的评估等方面形成紧密型合作办学机制。校企深度合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达到学校、企业、社会的“互利多赢”。
近年来,各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面临着困扰校企深度合作的困难和问题,如缺乏校企深度合作长效机制,企业参与校企深度合作的驱动力不够等。为此,建议:
一、从政策法规上保障校企合作
(1)政策积极引导。各级政府应积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体系,通过政策导向,在财政、税收、信贷、奖励政策、知识产权等方面引导和激励校企合作,有效调动企业资源为学校教学服务。
(2)建立健全制度。政府应尽快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完善,制定出与法律法规配套、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法律执行和法制监督工作力度,从而为校企合作教育模式的运行营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社会环境。
(3)完善办学体制。政府应进一步明确“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校企合作办学体制,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大力支持行业、企业举办院校及民办院校,进行管理创新,着力解决好职业教育管理条块分割、证出多门的问题;理顺教育部门与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与分工。
(4)加大保障力度。政府应加大经费投入,根据不同区域发展需求适当提高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将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比例纳入行政领导工作目标考核中;应明确企业承担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实行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并确保专款专用;应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
二、从机制上保障校企深度合作
建立校企深度合作长效机制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政府应设立专门协调机构来调节、规范和推动校企合作。该机构应充当校企合作的推动者、协调者和监督者。另一个方面要成立“校企合作董事会”。董事会从政策上指导从制度上规范,帮助学校解决在校企合作项目上不能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加州伯克利大学 加州政府 政策支持
加州伯克利大学自1868年成立以来,致力于为加州和美国培养优秀的人才。本文选择加州伯克利大学作为大学政策研究的目标,原因有二:一是加州伯克利大学为美国的公立研究型大学;二是其建校时间短,而且只花了三十年左右的时间就进入了美国顶尖高校行列。[1]本文从加州政府的政策支持方面对伯克利大学的创建与成长做了初步的探讨,以期得出地方政府在政策支持上对我国高校创建的启示和借鉴。
一、加州伯克利大学获得的加州政策支持分析
1868年3月23日,加州伯克利大学正式成立。[2]鉴于其经历了创建、发展、崛起到成熟四个阶段,笔者将研究内容分为创建期的政策支持、发展期的政策支持、崛起期的政策支持和成熟期的政策支持,然后从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角度,来分别对加州伯克利大学在四个发展阶段中获得的主要政策进行分析。
(一)创建期的政策分析。
1856年加州学院理事会确定了加州大学现在的校址,即伯克利大学现在的位置,成立了加利福尼亚学院;1864年,加州政府利用《莫雷尔法案》的土地捐赠,建立起了农业、矿山与机械学院。两者于1868年成立了伯克利大学,在1873年,伯克利大学迁至加利福尼亚州伯克利市。
(二)发展期的政策分析。
19世纪末与20世纪初,是加州伯克利大学的全面发展时期。美国内战以后,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对教育的管理分别得到加强,越来越多的州开始设置州教育委员会和州教育厅,此后逐渐开始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分权制教的历史。
1.教育政策
1879年5月7日加州政府通过了《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多次修改后,截止到1980年11月4日,原有的三十四章内容还余二十章,第九章详细阐述了宪法对教育所做的规定,其中第九条“加利福尼亚大学”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大学为公共托管财产。”
2.财政政策
为解决加州大学的办学经费,1878年的加州宪法修正案中首次明确规定,加州大学的办学经费由州政府负责从税收中拨款。法案还规定了大学的拨款模式:“在每一百美元的州可征税中提取1美分作为大学的经费,1897年的州宪法修正案又规定,从一百美元的州可征税中提出2美分作为大学学术院系的经费。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包括伯克利大学在内的所有加州大学的办学经费。”[2]
1974年11月5日,加州宪法修改案第十六章“财政”中的又通过了第八条款,该条款规定:“应当从本州的全部财政收入中首先留出供本州用于资助公立学校系统和公立高等学校的费用。”[3]
(三)崛起期的政策分析。
经过了1946—1948年和1965—1968年两个时期的发展,伯克利大学跻身于世界一流大学行列。这一时期,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主要政策支持表现是制订了《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教育总体规划》。
1960年,克拉克·克尔主持制定了《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教育总体规划》(the California master plan for higher education),[4]其中与加州伯克利大学相关的内容有:明确了加州公立高等教各部分间的功能和加州大学的地位;加州大学系统和加州州立大学系统采取不同的录取标准,例如加州大学录取高中成绩在前12.5%的优秀学生,表现出了明显的选择性特点。这些内容从加州高等教育各系统的内容和任务出发,保证了包括伯克利大学在内的加州大学的办学水平。
该规划是加利福尼亚州和美国教育历史上公立高等教育发展的典范。1992年欧共体在加州伯克利大学召开会议,对《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教育总体规划》进行了讨论,肯定了其在加州伯克利大学成为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过程中发挥的作用。[5]
(四)成熟期的政策分析。
20世纪70年代早期美国国会就联邦政府再次确认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关于高等教育责任的划分,加州政府继续对伯克利大学的发展提供支持。此阶段,加州政府更多的是配合联邦政府的决策,为伯克利大学的发展与延续创造优良的环境。
二、加州政府对伯克利大学政策支持的特点分析
加州伯克利大学正是有了政府政策的支持,并配合其他因素,才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成长,晋升到世界一流大学的行列。对加州政府在制定政策过程中表现出的规律和特点,笔者尝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了一些总结。
(一)制定依据。
1.遵循社会的发展与变迁规律
美国由独立战争到内战,再到后来的社会发展,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过程。对于加利福尼亚州来说,也是经历了一个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发展过程。加州政府在制定与教育相关的各项政策时均考虑到了加州的实际情况,遵循了社会的发展与变迁规律。
2.切合大学职能的发展过程与规律
大学行使的是传播知识、培养人才的职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其服务社会、加强科学研究的职能出现。加州伯克利大学的发展过程正是遵循了这一规律,从知识传播,到为本地区的农业与工业生产服务,再到加强科学研究、提升国家的综合国力,加州政府在不同阶段制定与伯克利大学职能相匹配的政策,有效促进了加州伯克利大学的发展。
(二)制定方法。
1.专一化程度高
加州政府在制定相关的教育政策时注重方式和内容的专一化,充分考虑到了加州地区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多侧重于教育规划或者区域性的政策。
2.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美国联邦政府政策制定程序严格,大体分八个步骤:确定是否需要制定某项法规;对拟议法规进行必要的分析;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对拟议法规的草案进行审议;公布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起草最终法规;对最终法规进行审议;最终法规批准并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将最终法规提交国会。[6]整个过程翔实、严谨、精确。
(三)制定主体。
1.协同性
美国联邦政府在政策制定上更具有主导地位;而加州政府在伯克利大学的发展中偏向于教育政策的颁行,在伯克利大学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协同者的角色。
2.一致性
制定主体的一致性特点主要表现在政策目标的一致性。加州伯克利大学的快速发展就是建立在各项政策的共同目标之上,即为加州人民创建一所高水平的加州伯克利大学。
三、启示与借鉴
加州伯克利大学是一所公立性质的研究型大学,对政策支持进行研究,目的是为了对我们有所启示。
(一)因地制宜,制定有利于本地区大学发展的政策。
在我国,虽然有些大学不归地方政府管辖,但从地缘上说,它首先属于一个地区,大学的各项行为对所属地区或多或少产生着影响。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区、本大学发展的高教政策,从经济、文化、社会等不同方面来协调大学的发展。
(二)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
加州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区研究型大学的发展,在依靠本地区经济、社会等条件的基础上,大力引入加州地区以外的各项资源,来帮助发展本州的高等教育事业。我国的地方政府应该积极借鉴加州政府的经验,走出去寻求外部合作,引进来促成本地区大学的繁荣。
参考文献:
[1]http://berkeley.edu/about/hist/index.shtml.
[2]William Carey Jones ed,Illustrated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Revised Edition,Berkeley:Students’ Cooperative Society,1991:168.
[3]加利福尼亚州宪法[J].外国法译评,1995,(1).
[4]刘亮.美国人力资源政策对高等教育的影响及启示[J].教育探索,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