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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工程合理化建议

时间:2023-06-01 09:47: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排水工程合理化建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排水工程合理化建议

第1篇

关键词:建筑给排水;质量问题;施工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9.116

0 前言

建筑给排水系统是建筑功能性的重要体现,其施工质量直接影响着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解决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中的常规问题是保证整体工程质量的重要条件。根据建筑工程实践发现,在给排水施工过程中管道施工人员以及水质污染方面均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而通过加强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加强施工人员专业素质培养以及全面调控二次供水质量对保证工程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1 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中常规质量问题

1.1 管道问题

在建筑给排水施工过程中,管道渗漏是较为常见的问题,而导致该问题发生的原因具有一定复杂性,其中主要由于以下原因:首先,管材质量不符合工程标准,使用管材存在裂痕、锈蚀以及接口处不严密等问题;其次,管材设计缺乏合理性,无法与管材使用环境相匹配,例如,在承插热熔的永久性连接时,通常会选择PPR管材,而这种管材属于塑料制品,稳定性不高,受外力影响会产生伸缩变形的问题,最终致使管道连接处出现渗透点,影响工程质量[1];最后,施工程序与工程标准不符,在管道安装过程中并未严格按照常规施工流程进行,导致渗漏,影响整体建筑工程质量。同时由于在安装过程中,施工工人未能严格遵守施工要求,忽视了废物清理的重要性,外加管道设计管径较小,致使污水排放不畅,导致管道堵塞现象频繁发生。

1.2 人员问题

施工人员是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的主要实施者,施工者综合素质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其中体现在常规质量问题中的人员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建筑给排水施工过程中,部分施工人员缺乏责任意识,工作态度较为消极,在未能全面了解工程要求和工程图纸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这种现象直接增加了给排水工程的安全隐患;二是,部分施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缺乏计划性,盲目施工、随意施工问题严重,在未能全面掌握管道地形情况下根据自身意愿进行施工,漠视图纸施工细节和施工要领,对工程质量造成不利影响;三是施工人员专业技能不到位,施工技能娴熟度不高,对施工工序没有明确的规划,从而影响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2]。

1.3 污染问题

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中的水管道需要通过二次供水箱来达到一定压力指数,保证供水过程的稳定性和供水质量。然而实际上,部分供水设备存在二次污染严重问题,造成水污染,这种现象导致水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这与建筑工程中节能环保原则相悖。

2 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中常规质量问题应对策略

2.1 周密进行施工准备工作

周密进行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能够有效减少影响工程质量因素,其中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认真分析施工图纸,对其中各项施工环节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和确认,并通过审查设计问题和施工详图手段检测施工图纸和实际条件是否匹配,设计深度与施工要求是否吻合,杜绝图纸审阅疏忽引发工程质量问题[3];其次,全面分析管道施工要点和规范程序,对安装各项细节进行认真分析与解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周密、可行的施工组织方案,同时加强施工监理,严格控制施工过程质量;最后,加强施工材料质量监管,并针对材料保管制定调控工作细则,保证职工材料质量,从根本上遏制建筑给排水工程源头性问题。在此基础上,还应要求施工人员在安装阶段对管材进行细致检查,全面查看管道是否存在裂痕与砂眼等问题,并根据建筑给排水工程要求,重点检查管材接口处密封情况和管道规格,通过强化二次管控减少渗透问题。同时为防止管道在温度影响下出现变形情况,施工人员可采取预防措施,利用滑动接头来取代固定接头,并结合自由臂方式为温度影响下的管道提供热涨和伸缩的空间,从而提升管道的稳定性,保证建筑给排水工程质量。

2.2 提升施工人员综合素质

对于提升施工人员综合素质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人员选用阶段,针对工人专业技能和素质水平制定严格的选用标准,并在此基础上重视工人职业道德素养,保证工人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二是加强施工人员专业培训,结合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常规问题,制定培训课程定其开展培训活动,并制定考核机制,强化施工工人专业技能,全面提升施工人员技能能力,为工程质量提供可靠保障;三是施工人员对自身进行严格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提升自身责任感,在实践过程中学习施工现今技术,强化自身图纸分析能力,不仅提升自身能力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保证现代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的基础条件。

2.3 调控二次供水水质

调控二次供水水质是解决排水管道二次污染问题的有效途径,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其一,在二次供水水池与水箱底层增加符合容量规格的不锈钢水相,并选择双路供水结合恒压变频供水设备的方式实现分区减压供水,从而解决供水稳定性问题[4];其二,加强引进无负压供水技术,促使原自来水市政官网压力得到充分利用,与自来水管网进行直接连接,二次供水水相步骤被省略,合理解决二次供水污染问题;其三,增设水质消毒设备和净化设备,从而保证供水水质。

3 结语

综上所述,为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应全面审查给排水工程中的常规性质量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优化设计,从而实现给排水工程质量目标。在此过程中应加强施工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升施工技术水平,充分保证建筑给排水工程的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竺子华.论建筑工程给排水施工常见问题与优化对策[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12(12):214.

[2]刘延智.建筑给排水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防治措施[J].住宅与房地产,2016(18):126.

[3]丹.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中的常见问题及应对措施[J].建材与装饰,2016(22):29-30.

第2篇

【关键词】柔性地连墙;某核电厂;抛石防波堤

1.工程概况

某核电厂拟建6台AP1000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夏季取、排水量为402m3/s(包括常规岛辅机冷却水量和核岛厂用水量)。核电厂自东南方向取水,由厂区的西北部排水。

取水工程防波堤根据核电厂隔热、截渗及取水工程施工围堰的止水要求,为取水泵房及取水明渠爆破炸岩提供干施工作业条件,南防波堤和取水明渠临时施工围堰及其与厂区连接处均设置截渗结构。排水工程的截渗结构为临时施工围堰、南北护岸及厂区内截渗结构。截渗结构由柔性地连墙及高压帷幕灌浆组成。

2.结构设计标准

防波堤断面内设0.8m厚柔性地连墙,顶标高为4.0m,地连墙进入风化岩面以下2.50m,柔性地连墙下为高压帷幕灌浆,其底部至岩体透水率10Lu位置处。

3.柔性地连墙设计参数

地连墙的施工按《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4—96)执行,地连墙主体采用膨润土-水泥浆构成。

墙体材料配合比:水泥:粉煤灰:膨润土:黏土:风化砂:水=1:0.5:0.3:4.0:4.1:3.5。

墙体材料的物理力学指标满足以下要求:

容重:r=20KN/m3;弹性模量:E=250~300Mpa;抗压强度P≥1.0Mpa;抗拉强度PL≥0.3Mpa;在平均围压0.3Mpa情况下,极限应变≥3%;内摩擦角Φ≥32°,内聚力C≥0.27Mpa;渗透系数:K≤1x10-7cm/s。

4.地形地貌及工程地质条件

4.1地形地貌

工程区域的地貌类型主要为平缓的剥蚀夷平台地,近海受海浪的冲蚀作用,多形成海蚀陡崖,崖下为海滩,向海微斜。陡崖的坡面多为地层层面或与层面近乎正交的裂隙面组成。崖下地面标高与水位大致相当。崖下附近局部堆积有宽约10~40m,厚约0~3m的碎石与砂,分布于水位附近,经常受海浪的冲刷。海岸堆积物以外为400~500m宽的潮间带,由于受潮水和海浪冲刷,潮间带大部分场地岩层清晰,涨潮时被水所覆盖,局部基岩分布较深,表层岩石一般为中等风化岩,沿岸多见礁石。

4.2工程地质条件

工程区域土层分布较有规律,在勘察深度范围内,土层自上而下主要分为:海相沉积的①淤泥;陆相沉积的②粗砂;白垩系莱阳组(K1l)的③1强风化岩、③2中风化岩、③3微风化岩。

取水区截渗结构位于厂区南护堤外侧,离护堤约200m处且走向大体与之平行,为潮间带岩石海岸地段,低潮时岩石直接,地形开阔,产状平缓。

5.工程特点、难点

(1)工程区域为抛石斜坡式防波堤。在堤心石拋填过程中,石料大部分为200~300kg的块石,个别石料达到1t,特别是受重力分选的作用,大块石多集中在底部。由于块石架构作用,形成较大空隙,这为后期造孔施工带来难题:

块石过大,钻孔施工过程中,锤头很难将块石破碎或挤压到孔外。

大块孤石突出与孔内易造成卡锤现象。

大块石架空形成的空隙在造孔过程中易造成漏浆和坍孔现象。

(2)本工程柔性地连墙的主要作用是截水防渗,创造干施工条件。因此在围堰内外受潮汐的影响形成一定的压差,很难形成泥浆护壁层,坍孔漏浆问题很难控制。

(3)海域施工,作业环境艰苦,致使施工作业人员工作效率低。

6.主要施工工艺措施

施工过程中为保证施工质量,克服施工困难,确保节点工期,经多次专家评审和专题会讨论,最终确认了采用钢导墙、毛石混凝土高导墙、钢筋混凝土导墙冲击钻成槽施工和干施工等多种施工工艺。因地制宜,分段同时施工的方式展开作业。下面主要介绍施工工艺最复杂且在工程中采用最多的毛石混凝土导墙冲击钻成槽施工工艺。

工艺流程:测量放线沟槽开挖模板支设导墙浇筑修筑施工平台确定桩位槽孔建造清孔换浆及验槽墙体浇筑。

(1)测量放线:在开工前,通过厂区控制网,设置基准控制点,确定轴线位置。

(2)沟槽开挖:沿柔性地下连续墙轴线位置在防波堤上开挖5m深的沟槽,靠海侧自然放坡,在明渠侧修筑临时施工道路。

(3)模板支设和导墙浇筑:导墙高度5m,模板高度为2.5m,长4m,模板采用侧向支撑和U型内支撑进行加固。导墙分两次浇筑,每次浇筑2.5m。采用C35毛石混凝土。

(4)修筑施工平台和确定桩位:在明渠侧修筑施工平台,通过测量放线确定桩位之后冲击钻机就位。

(5)槽孔建造:槽段长4.8m,槽宽0.8m,每个槽段设置3个主孔和2个副孔,主孔长0.8m,副孔长1.2m,槽段之间相邻布置,两相邻槽段完成后,在两槽段相邻处重新钻孔形成一接头孔,确保槽段衔接质量。

(6)清孔换浆及验槽:清孔方式为反循环清孔,在槽孔附近设置泥浆池与槽段上口相连接,施工泥浆泵将泥浆池中的泥浆泵入槽孔底部,泥浆把槽孔底部的石渣带出通过槽孔上口流入泥浆池,通过反复的泥浆循环最终将槽孔内石渣清理干净。清孔过程中,通过向泥浆池中添加黄土及水的方法来随时增加或减小泥浆比重。应达到的清孔要求:

槽内泥浆比重≤1.2g/cm3,粘度≤30S,含砂量≤10%;孔底淤积厚度不大于10cm。

(7)墙体浇注:清孔合格后4h内,应开始浇注混凝土。工程中采用下设导管的方式浇筑混凝土,导管为内径30cm的钢管,钢管采用螺纹连接,上口设置漏斗方便浇筑混凝土。导管底口距槽底距离控制在15~25cm范围内。开始浇筑时,先将漏斗倒满混凝土,再将盖板拔起,混凝土流至槽孔内,使导管底部插入已浇注的混凝土中。随着混凝土面的不断上升,导管相应提升,拆管后继续浇注。

7.施工图设计方面的一点探讨

7.1地连墙深度

查阅有关资料,现在对地连墙的设计主要还是凭以往经验。对于较重要的工程,当前习惯做法是将地连墙深入到基岩一定深度(0.3~1.0m)。本工程施工图中,柔性地连墙进入风化岩面以下2.5m。参照类似工程经验和现场地质条件,建议地连墙进入风化岩0.5m。地连墙施工后,其下基岩仍可通过高压帷幕灌浆达到截渗要求。这样,可减少地连墙成槽深度,节省工程费用。

7.2截渗结构长度

截渗结构的平面布置长度和走向直接关系到截渗结构使用功能和工程造价,应认真研究工程地质勘察资料、附近地形地貌和防渗标准等因素,尽量将天然岩盘作为止水、截渗结构,避免为了防止或弥补施工质量不足而采取保守的设计措施。

在排水口截渗结构施工过程中,根据前期工程止水情况和临近排水沟道基槽开挖情况,分析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水文资料,认为现已施工的截渗结构可满足排水口干施工需要,可取消未施工的截渗结构,并提出了《取消排水口厂区内及部分护岸内截渗结构的合理化建议》。2012年3月,排水口构筑物和排水沟道干施工作业已完成。现场已施工的截渗止水结构保证了排水口干施工需要。

第3篇

关键词:轨道交通;给排水;轻型化;改造措施

城市交通拥挤制约了人员及车辆的流通性,不利于区域交通运输流程的持续进行。给排水系统是轨道交通尤为关键的构成,其负责了轨道内供输水的调控作业,具有疏通水流及安全消防等作用。基于社会可持续发展思想,轨道给排水系统应朝着“轻型化”方向转变,这是新型城市交通系统改革的主要对象。

一、轨道给排水的重要性

相比于地面交通,轨道交通在结构布局上有其特殊性,地下轨道与地面垂直距离可达30m-100m,完全处于地下空间完成交通系统作业。因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轨道交通建造需解决的问题也不一样。给排水系统是轨道工程施工需重点控制的,这是由于给排水具有输水、消防等两大功能。

1、排水。城市轨道设置于地下,与地表面有一定的深度距离,地下水供输操作的难度较大。建造给排水系统可以在各个车站执行水调度方案,把交通工作人员及乘车人员产生的污水及时输送至轨道区之外。另一外,给排水系统也能及时地向轨道车站内提供饮用水,并且同步检测水量、水温、水压等指标。

2、消防。轨道交通凭借其快速、安全、高效、环保等特点,逐渐变为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设施,帮助地区城市解决地面交通运行压力。因车站是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注重车站消防系统改造也是很重要的。给排水系统可快速地调度水资源,及时提供消防用水作为补助,减小了灾情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

二、轨道给排水轻型化改造措施的应用

给排水系统是用于排除轨道交通营运期间产生的污水,并且根据实际需要供应饮用水,具有双向选择的水调度功能。为了配合新城市轨道系统的改造要求,轨道交通给排水系统需坚持“轻型化”改造标准,全面发挥出给排水系统的应用价值。

1、轻型化概念

“轻型化”是节能改造里的一个概念,与城市生态化建设理念相互对应,在城市轨交系统改造中具有指导作用。传统给排水系统改造功能不全,降低了轨道交通污水排放的效率,也影响了使用净水的输送质量,浪费了大量给排水改造物资。对于轨道交通给排水系统而言,其轻型化着重与“节能、降耗、优质”等标准,如图2。

2、改造措施

轨道交通给排水轻型化改造主要包括:管道的材料、安装工艺、给排水方式,这些都与新城市轨交建设密切相关的。实际改造工作中,要结合轨道交通轨道线路、位置、行程等综合改进,如图3,确保给排水系统发挥出最优的供输水作用。

(1)系统设计。轨道交通给水设计必须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对水量、水压和水质的要求。我国现在水资源缺乏,轨道交通的各项用水必须厉行节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及废水必须处理[1]。例如,循环水系统应用于轨道交通车站,对可利用的应尽量重复利用,减小了供输水的消耗量。

(2)给排方式。轨道交通的排水除厕所粪便污水应单独排放外,其他废水及雨水均可按合流制排放。如果城市有污水排水系统,而且有污水处理厂时,轨道交通内的厕所粪便污水可和当地排水及环保部门协商,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系统,不需要设化粪池,进而简化了轨道交通站内的给排水流程。

(3)安装工艺。管道安装工艺对供输水效率有直接影响,一般情况下,轨道交通车站内的镀锌钢管及给水铸铁管,应考虑热胀冷缩的影响,穿过结构沉降缝时,应采取防止伸缩及沉降措施。为防止球墨铸铁管由于轨交长期运营振动造成给水管偏移,所以必须和主体结构或道床固定,这是安装工艺必须考虑的问题。

(4)管道材料。敷设在站台板下及区间隧道的消防给水管采用球墨铸铁给水管和胶圈接口,主要优点是寿命长(50年以上),防杂散电[2]。而车站吊顶内的消防给水管道,为了施工及维修的方便以及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合理选用管材也是关键的改造措施。

结论

当前,轨道交通是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先进措施,是新城市公共交通的主流趋势。考虑到轨道交通的综合价值,建造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应当坚持“轻型化”改造,从系统设计、材料工艺、给排方式等优化改进,这些都是现代化轨道交通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中有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工程项目变更。它对于工程项目整体质量的提高有深远的意义。由于工程变更会使很多方面包括资金、工期、人员调动、材料等出现数量上的浮动,因此,项目变更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变更过程必须满足发承包双方利益点,避免由于争议条款而出现双方不满意的情况,这样才能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1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的影响因素

施工阶段少量的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为了更好地符合本阶段的建设成本,安全技术性能等,合理范围内的变更对于工程是十分有利的,可以减少资金投入,优化资源配置等。总结了几个导致施工变更的原因如下:(1)修改工艺技术,包括设备的改变。工艺造型是多变项目之一,施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工艺设计的变更。任何建筑施工过程都难以保证不做任何变动,因为建筑是为了满足工艺要求以及使用等多方面要求的,会根据施工现场情况随时调整细节上的工艺风格变化。(2)增减工程内容。由于初期造价或预算等方面造成的工程无法按原计划施工就会造成一些工程的增减情况,也可能是业主有了新的想法而原来的设计。(3)改变使用功能。业主的想法或心思的转变很容易造成重新设计方案,由于早期业主对设计案只是片面的了解,一旦基础建筑做好以后又会出现新的想法,可能因为原来的设计不能满足某种要求,或者在建造出来之后发现跟想象的不一样,不能发挥其该有的功能,因此,这也是施工变更的一项。(4)合理化建议。建设方,施工方以及业主都想尽全力把项目做好,因此在建设过程中,都会根据情况给出合理化建议,使项目完成的更加完美,使项目的性价比达到最优,因此各方面的合理化意见也会造成施工变更。(5)施工中产生错误。有些施工方会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错误,这是很多施工者都无法避免的,如果出现错误,那么工程变更是必然的。

2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管理措施

2.1加强图纸会审

图纸是施工的重要依据,在施工之前,需要建设单位对图纸进行会审工作,这样能有效加强施工者的心理预期,将施工单位和监察单位组织过来,仔细审核图纸,审核内容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切实可行性,是否是最优化的设计。每个工程项目都有自己的特点,因此要根据每一个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细节探讨,将项目定位和需求都制定出最佳方案。同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各施工方充分协调。

2.2完善变更审核

变更是建筑工程重要的一环,只有对工程变更有严格的审核,才能使工程变更更加顺利。同时变更要符合安全有效的原则,不仅为建设单位杜绝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还使施工方得到最优化的建设。除此之外,工程变更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如气候条件,工人条件和其他外部因素,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要充分安排进度,合理控制工期和资源分配,避免不必要拆修和建设,从而从根本上节省工期。

2.3招投标阶段的准备工作

施工过程是核心程序,很多纠纷都发生在这一阶段,为了避免后期的合同纠纷等,也为了可以使工程变更更加公平稳妥,发包人下招标阶段就要做很多准备:(1)工程变更内容和变更方法都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在这基础上还要根据变更程度和变更施工方案进行合理报价,同时将报价的合理范围进行规范;(2)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编制,投标人有义务对工程中的各个项目进行更加细致的分化,并根据细化的项目作出解释说明;(3)做到事无巨细,对工程量清单中每一项支出和每一项的价格都进行细致核对,同时做出分析报告。以确保后期单价变更的合理性,杜绝乱报价现象;(4)评议标的阶段,由于投标人杂乱,可能会出现不平衡的报价或可疑报价,遇到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要求对方改正或澄清,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改正,那么一定要商讨并确定出日后工程变更的议价原则,细化投标人文件中的资金总支出和各款项支出。

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工程变更价款一般由承包方提出,建设单位审核,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进行计算。一般来说工程变更价款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的合同价款;(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由造价工程师审核并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执行。对于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的情况,一般来说在目前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下,多采用按照预算定额和相关的计价文件及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主要材料价格信息进行计算。若甲乙双方就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到工程所在地的造价工程师协会或造价管理站申请调解;若调解不成功,双方亦可提请合同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4提高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管理的建议

4.1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工程项目虽然是施工项目,但是对人员及专业要求相当严格,如果员工专业技术不过关就很难胜任这项工作。施工者不仅需要过硬的专业技术,还需要具备更专业的管理能力,法律常识以及各种综合性建筑知识,尤其是管理层人员,更要将各部分的特点以及项目等都了如指掌,才能合理进行人员分配。

4.2重视变更资料的收集管理

变更资料管理是后续环节中的重要一环,这就要求建立非常专业的答案好变更台账。根绝变更台账的要求进行录入信息,将变更项目的原因、施工时间、所需资金、审批金额等都记录下来。同时将其他影像或书面资料进行统一归档,加强档案管理。4.3做好变更文件编制做变更文件时要通晓《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计量与支付规则,比如像排水工程中基础垫层、填缝材料、及因加固铺砌而扩挖等内容不另行计量;防护工程中基础开挖、嵌缝材料、砂浆勾缝等都作为承包商应做的附属工程,不予计量;作为固定、架立、定位等的钢筋也不予计量。因此在变更的计价项目中不予以计量的要避免出现,在单价中要综合考虑。

5结束语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管理看似简单,其实并不简单,整个控制过程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变更管理的重要性,合理确定管理目标,采用科学的方法,切实从具体工作做起,做到事前控制,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吴怀文 单位:阿拉尔市西北兴业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王艺凌.浅谈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及控制措施[J].企业导报,2012(15).

第5篇

一、使用存在问题

过去南京市很少使用拉森钢板桩。2011年南京市雨污分流工程开始大量使用拉森钢板桩。三年以来,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1.拉森钢板桩打拔过程中产生震动较大,甚至造成附近居民住宅房屋开裂,引发市民上访索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不必要地增加施工成本。

2.拉森钢板桩使用范围过滥,先主要用于顶管施工工作井防水支护,后扩大为污水管道施工开挖沟槽支护,大幅度增加污水管道建设造价及施工成本。有的总造价几千万元的项目,拉森钢板桩费用占比极高。

3.拉森钢板桩造价失控。本地市政工程建设定额中没有拉森钢板桩内容。当年施工单位付费委托本市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当时本市市场情况(仅1~2家施工单位)测算的拉森钢板桩指导价,高于目前工程招投标施工单位一般报价的2倍,而指导价一直未调整。拉森钢板桩测算价高主要在其摊销次数竟低于普通钢板桩。静压拉森钢板桩的造价问题尤其严重。

4.由于项目施工监管不到位,一些项目打下的作为临时支护措施的钢板桩不再拔出,施工单位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同时,使城市道路遗留地下没有标注在管线图上的障碍,给今后市政及管线工程施工带来不便甚至风险。

二、对策思考

1.编制全市雨污分流详细规划,并定期修编。首先,实现污水专业规划全覆盖:专业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与相关专业规划相互衔接。其次,提高规划的前瞻性。精心编制富有指导价值的规划图则体系,规划不仅定性,而且定量,即有刚性,也有柔性,有可操作性,远、中、近期规划相结合。三是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保证规划经得起实践和时间的考验。放开规划设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在优劣比较中,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四是提高规划的民主性。坚持开门做规划,严格公开透明的规划制定和修编的法定程序,完善听证和专家论证制度,注重听取专家意见,吸引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五是超前储备技术项目,分步实施统一的规划,形成“规划一批、储备一批、设计一批、施工一批、投用一批”的良性循环。六是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规划全面实施。加强规划控制,保证新区建设和小区开发同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七是注重城市排水工程基础研究,为规划、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2.科学统筹安排进度。一是根据编制的污水专业规划,按照先下游后上游、先干管后支管、先支管后片区的顺序,统筹全市计划,集中力量,迅速成片成网。二是在计划安排上,加强衔接,消除道路反复开挖现象。三是以雨污分流工程为龙头,先地下后地上,先干道后街巷,合理衔接各类管线、道路整治各专项内容,减少道路重复开挖和重复施工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四是高度重视主干管网贯通的问题,保证做一片、成一片,发挥系统作用。五是合理确定项目空间布局,保证城市路网的基本通行能力。六是将道路雨污分流与道路整治两个项目合并立项,统一安排施工时序,使道路雨污分流与道路整治两个项目同时实施,避免道路重复开挖和工程量重复计算。七是科学编制施工方案、组织计划,优化实施时序安排,合理确定工期目标,实现施工精细化。七是抓住重点,加快推进。

3.切实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方案设计水平。全市城市设计和项目前期工作会议要求全面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整体提升项目建设质量,推动南京城建从大开大阖走向精雕细琢。坚持做到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充分吸收采纳部门和单位的合理化建议;管线施工尽可能采用非开挖技术和快速回填材料,减小施工面,降低道路施工作业的影响时间;根据不同路段和项目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路面恢复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既满足质量要求,又合理控制造价,用好纳税人的钱。

4.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最大限度降低施工对城市交通和市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落实建设单位的组织责任、施工单位的实施责任、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严格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严格实施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确保各项文明施工措施落到实处。首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与管线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和通信联系网络。建设单位要加强对管线施工的监管,杜绝出现施工损坏管线的现象。其次,在开工前要准确查明地下管线情况,在施工中要统一协调管线施工,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雨污分流改造拉管施工尤其要注意保护其它管线。再次,管线单位要主动加强巡查,及时处理问题,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迅速抢修,同时提供准确绘制的管线竣工图,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强化责任分解落实。

第6篇

关键词:控制房地产工程造价;有效措施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如雨后春笋般开展建设工作。本文从房地产造价和房地产总投资考虑,分析影响这两个方面的因素,从而控制好房价,让百姓买得起房。施工阶段工程项目由图纸转变为实物的过程,是项目建设资金投入最大的阶段,加强施工控制,就是加强履约行为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施工过程和行为是确保房地产企业实现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及实现预期收益的关键工作。

一、在设计阶段,有效控制房地产工程造价

1.综合比较多种设计方案

通过对项目多种设计方案比较、筛选,对各项造价指标、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判断,选择技术上可行性、施工上可能性、经济上合理性的设计方案。通过这些工作,能动地影响设计、优化设计,以保证有效地控制投资。设计阶段是项目成本控制的主要阶段,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可70%以上,设计成果及设计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建设费用控制工作,合理利一学设计成果可达到技术、经济协调的最佳设计配合。设计不精、深度不够对工程造价控制极其不利,极容易造成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工作难度大大增加。良好的设计成果是控制设计变更最为有效的手段。

2.选择优秀设计单位

通过设计招标来选择优秀的设计单位,从而保证设计的先进性、合理性、准确性,避免因设计质量问题,出现工程变更,增加工程成本,同时也能避免因建筑产品设计落后,影响销售,造成资金长期得不到回收,经济效益无法保证。

3.审查设计图纸

在设计阶段,克服设计方的不足或缺陷,所花费的代价最小,能取得最好的效果,重点是对图纸技术上的合理性、施工上的可能性、工程造价上的经济性进行审查,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设计文件进行全而审核管理工作,以求提高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部门考虑不周或失误给施工时带来的困难与麻烦,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与不必要的浪费。

4.推行限额设计

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健全设计经济责任制。设计人员应熟悉掌握建筑工程特点和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然后按项目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再用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及概算。因此,各专业在保证功能及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必须制定双赢策略,合理分解和使用投资限额,融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为一体,把技术和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以保证投资限额不轻易突破。

5.做好设计监理工作

建设单位可以在设计阶段引进设计监理,特别是规模较大项目,能够通过优化设计,挖掘节省投资的潜力。对于较小规模的项目,也可通过监理单位在设计阶段介入,查看图纸,查找可优化的部位。协助建设单位配合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优化,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样可在很大程度上节省投资。

二、在招标阶段,有效控制房地产工程造价

工程的招投标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定对方,促进工程成本有效降低。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标书条款应严谨、准确和合理,涉及到有关工程造价及相关费用的应尽量包死,尽量做到少留或不留活口。工程标底要保证质量,造价水平要合理,把工程标底控制在投资范围内。如:在金域华府项目中的消防报警、电气照明等工程、给排水工程中通过招投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的报价比标底价平均下降约9%左右,公司的投资成本也大为降低。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并充分考虑施工企业造价管理能力。合理低价者中标,以避免投标单位以低十成本价恶意竞争。所谓合理低价,是在保证质量、工期前提下的合理低价。工程招标投标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和施工招投标两个方而,通过招投标开发商选择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这对项目投资乃至质量、进度的控制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造价管理人员应收集、积累、筛选、分析和总结各类有价值的数据、资料,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进行鉴别、预测、分析、评价。应按合同内容明确协议条款,对合同中涉及费用的如工期、价款的结算方式、违约争议处理等,都应有明确的约定。同时,正确预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对索赔要有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此外,应争取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使风险得到适当转移、有效分散和合理规避,提高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是减少工程风险损失和赔偿纠纷的有效措施。

三、在审核阶段,有效控制房地产工程造价

该阶段是成本控制工作的最后阶段。根据合同计价条款、招投标资料、竣工资料、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法规等,认真审核工程款。以政策为依据,对送审的竣工结算进行核实工程量,落实联系单签证费用,使审核后的结算真正体现工程实际造价。目前大部分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严格规定除暂定材料单价外,中标单价在结算时不得调整,因此暂定单价材料、暂定金额、指定金额部分的方案设计优化审核、设计变更审核及现场签证审核是建安工程投资控制的重点所在。具体措施如下:在设备材料审核程序中,做好材料性价比比选工作。一是对设计变更造价的控制:在施工实施过程中对可能的重大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上报此变更可能引起的成本增减报投资监理审核,然后报业主及设计单位预先报告因任何设计修改而可能引起的成本增减,并定期(设计变更发生时或付款时)将因工程修改所导致的造价增减向业主通报,对工程造价进行事前控制,而并非对既定方案进行事后的评估,现场签证的管理。施工现场签证发生后,报相关单位核实工程量的同时附带签证所发生的费用,相关单位签证工程量确认后报投资监理单位审核、业主进行签证价格复核,以便全过程总价控制。二是注意收集工程施工有关资料,了解施工工程情况,强调办理工程签证的及时性,对签证的描述要求客观、准确,签证发生后应根据合同规定及时处理,要加强预见性,尽量减少签证发生。每月进行投资实际支出值与总控制目标值的比较,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偏差原因,及时采取纠偏措施。三是做好合同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充分认识到合同文本条款的重要性,在合同签订前,由投资监理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结算依据和索赔方式等计价条款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既实施合同的动态管理,又信守合同,严格履约,创造条件尽可能实行闭口合同,以最合理的合同价获得最好的技术方案和最强的工程保障能力;提供工程合同结构和承包模式的专业建议;参与商务谈判、协助业主签订各类工程合同和供货合同;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汇总,为正确处理可能发生的工程索赔提供依据,合理处理索赔事宜。

总之,投资控制工作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并不是独立存在的;造价控制工作与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控制工作存在即对立又统一的关系,需要这几方而的控制工作整体策划和全盘考虑,才能做到直接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项目造价,从而达到房地产项目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严玲,王飞,盖秋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方案对措施项目的影响研究[J]. 工程管理学报. 2014(05)

第7篇

关键词:预决算风险;大型综合体;机电安装工程

中图分类号:TU85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随着政府部门关于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规划研究的提出,越来越多的机电安装方面的施工单位在预决算方便更加严谨,虽然可能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在不断的克服中,也会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二、项目投资开发可行性研究的原则

1、坚持与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总体目标相一致的原则。要在规划指导下,树立开发、参与大项目,进入大市场的发展观,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项目开发。要通过资产重组和项目开发解决小、散、弱问题,实现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2、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符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必须有利于推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产品的优化升级。

3、坚持依法办事、合法经营的原则。企业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按照规范的方式进行运作,使企业项目的研发与经营逐步走向正轨。

4、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把投资决策和规避投资风险有机地统一起来。为此,必须坚持按程序决策,确保实现投资回报,防范投资风险,防止投资失误。

5、坚持集中力量在优势产业中培育核心企业的原则。投资流向应定位在核心业务,突出主营项目或相关行业。

6、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在进行投资过程中,新的项目要用新的体制、新的机制来做。要广开社会融资渠道,运用股份制、联营等方式投资入股;要通过招商、经贸洽谈等方式广泛吸引外资,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其中,以非货币形式的投资必须要进行资产评估。

三、项目设计沟通有道

1、由于这个项目的规模较大、功能多样,在设计阶段由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多家单位共同参与,并且由建筑、结构、机电、交通、景观、室内等多个专业的众多人员合作设计,为了使这个系统中的所有参与者能够高效工作、项目能够顺利运行,就需要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与整合。网络及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为项目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工具。

2、我们可以远程处理大量信息,并可轻易地通过电子邮件或网络技术来发送信息。团队成员可以通过视频会议进行面对面的对话和互动来沟通。另外保证有效交流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举办会议。因为拥有不同工作的人必须进行合作和沟通,以完成任务。会议能够提供让人们面对面的讨论问题并达成相互理解的机会,互动有助于合作者们把事情做好。会议除了能促进信息交流和制定决策,还能用于控制进度、协调工作分工、解决存在的问题与分歧、评价工作成果及增进团队关系。沟通的有效性是一个项目圆满完成的重要因素。最后是提早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及审批单位进行设计沟通,汇报方案,听取意见,以保证按时完成各项审批,项目计划顺利进行。

3、因为虽然政府部门与设计单位执行的都是同一标准规范,但是解释权在各级政府部门,同时法规与技术标准也赋予各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类型的设计方案,不同时期,不同审批人,不同业主,审批尺度掌握都有细小而微妙的差别。因此,业主完成报批方案初稿后,不能等到窗口正式受理再报建,应调动社会资源提前组织设计单位与政府部门沟通。主要听取消防、人防意见,以确保实现总体规划、单体建筑方案的完整性和原创构思。这样既节约了时间,又保证后续设计质量,不因审查修改而设计返工。这是整个项目进程中不可忽略的一项。

四、事前控制

1、适合总价包干的项目

根据长期全过程造价控制经验,一般把外电工程、燃气接人工程、电信接人工程等设置为总价包干,因为这些项目需要由指定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一旦施IT过程中发生变更,造价比较难确认及审定。发电机及环保工程、虹吸雨水收集系统、气体灭火工程、弱电智能化及大空间灭火系统一般也采用总价包干的形式,这些项目需要专业公司进行深化设计,材料种类比较繁多,计价也比较复杂,施工过程调整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但是造价的变化相对较小,所以适合总价包干。总价包干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应明文规定需要实现哪些功能,招标清单有缺漏的地方投标单位自行添加。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能因为投标清单没有的项目而提出增加造价的要求。

2、不适合总价包干的项目及特殊材料变更处理

常规的项目如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等等,由于工程量显著易计,材料设备市场供应充足,竞争充分,这些项目适合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部分材料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是相当大可能会发生变更的,比如配电箱、洁具等。施工过程中经常因为线路优化或者照明控制模块集成到电箱等原因会导致配电箱内部开关元件增加或者减少,甚至箱体更换。这种情况的处理办法是让投标单位在投标期间做好配电箱内部元件、箱体(按展开面积计算价格如250元/平方)及组装费用(按组件百分比计算价格)价格表,发生变更时按元器件增减加组装费来计算变更造价。沽具由于设计方无法定样定板而由业主方施工时现场定板,导致招标时无法确认该部分造价,后期变更造价幅度较大。根据长期招标经验,沽具这一块应该在招标时规定档次及限定品牌,比如挑3-5个品牌规定档次为中高档,让投标单位充分考虑风险自行报价,后期业主定板时不予变更造价。

五、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即为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一般表现为图纸变更、材料变更等,需要业主或者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造价工程师在这个过程中进行造价控制,提出变更的合理化建议。机电安装工程事中控制需要严格把控的也是材料品牌问题。一个有经验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师,应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强图纸会审,提早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把签证变更提前出具,防止窝工返工现象发生,减少工程废耗。对现场的安装条件应该相当熟悉,如果因为安装位置不够导致采购回来的大型设备不能使用而折价卖回给厂家或者移交业主就会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失。当然,也可以对全过程造价公司或者人员也可以实行奖励制度,提高造价人员的积极性。

六、施工安装总体布置、预定计划应主次分明

1、在机电安装工程的劳动力分配上,必须坚持以定向输出、统一分配为工作原则。避免在施工中由于劳动力不足或分配的不合理,导致出现工期延误的情况。施工图纸的保护和归档工作也是十分重要,施工中所需的机械设备尽量选择高效、足量和先进的设备,这也是确保工程期限和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的基础。经过多方的综合考虑,科学有效地对每项机电设备进行有序的安装。不允许随便的对安装顺序进行改变,以免影响到工程的连续性。在开工前的准备阶段,应对机电安装的主要设备例如压风机、变电所等做充足的准备,以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2、工程安装的总体布局应进行统一的安排,对于大型的安装工程,由于工程的安装步骤和设备较多,所以在每项的安装过程中都必须进行总体布局。在施工中必须有一个进行协调处理的机电队长,对需要安装的步骤和下一环节需要做什么都要了如指掌。

3、施工中设备的安装都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要求进行安装,这样才能有效的节约材料的损耗和时间的浪费。设备的基础是由设计部门经过精确的计算而设计出来的,只有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施工,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七、结束语

综上所述,就安装施工单位中预决算风险中的要点这方面而言,在大型综合体项目中机电安装工程预决算是至关重要的。可能在预决算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施工单位为了能更好的把机电安装这项工程完成,会考虑所有风险因素,也会更加谨慎施工和管理预算。

参考文献

[1]许卫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与管理措施分析[J].探讨中外建筑,2009(4):88-90.

第8篇

关键词:水资源; 规划; 给水排水; 循环利用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the urban water demand is keeping increasing, meanwhile water pollution becomes more serious. Now there's more and more water resource or water quality-induced water shortage , therefore the traditional or present concept on urban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planning could not satisfy the demand to protect the urban water resource and regional natural water environment. In the paper the new concept on urban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planning is proposed so as to set up the modern urban water and water drainage planning concept and make the basis for realization of energy-saving and emission-reduc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resource-saving and environmental-friendly city.

Keywords:water resource; plann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中图分类号:TU984.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08)06-0081-04

随着全球城市化的进程,城市需水量日渐增加,水污染状况有增无减,水量性缺水也逐渐向资源性与水质性缺水转变。本文提出城市流域水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规划概念,主要是基于对目前现行的城市给水排水专业规划在规划理念上一种转变的探讨。

传统的或现行的城市给水排水专业规划的基本要求是:如何满足城市生产与生活用水的需求和保证排水快速安全;而城市流域水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规划概念是:除保证城市生产与生活用水的需求和安全外,是将一个城市或一个区域的供水或污水废水都把它看成是一种资源,而对这种资源进行系统的规划,使之合理的进行处理与循环利用,达到本区域或本流域的水环境平衡,保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

1水资源循环概念

水是循环性资源,亦是可以再生的资源。根据其客观规律和循环的方式,我们可以把它分为自然循环与社会循环。

1.1自然水循环

水在自然界中以固态、液态、气态三种方式存在,在水圈、大气圈、岩石圈、生物圈范围内处于往复不停的循环运动状态中。在太阳辐射和地心引力的作用下,水从海洋蒸发变成云(水汽),又以雨、雪等方式降落到地面,部分蒸发,部分渗入地下或汇成地下径流和地表径流,最终又回归大海。水的这种周而复始的循环运动称为水的自然循环。

自然水循环的特点:①自然水循环是一个相对稳定的、而又错综复杂的动态系统,不论是大循环还是小循环,都和气候、土壤、地质地貌和植被条件等自然因素有关。还受到山塘、水库等人为因素影响。水资源的质与量及其分布状况是自然历史发展的产物;②在水的自然循环中,不但存在水量的平衡关系,而且还存在着水质的动态平衡关系,即水质的可再生性。

在大自然循环条件下,全球的水量循环是平衡的。据近期资料报道,全球的循环水量为496000Km3。其中,海洋蒸发水量425000 Km3,陆地(包括陆地水面以及土地)蒸发水量71000 Km3;全球水分蒸发水量496000 Km3;海面降雨量385000 Km3,陆地降雨量111000 Km3,全球水分总降雨水量496000 Km3。总降雨水量与总蒸发水量是平衡的。另外,在海域与陆地水量平衡方面,陆地降雨量比陆地蒸发量多40000 Km3,这部分水量即为入海径流量。海域水面蒸发量比海域水面降雨量多40000 Km3,所损失的水量由入海径流量补充,同样形成水量平衡。

根据海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储水量及其循环水量,我们不难估算出各种水体的水量循环关系及其全部交换一次的平均循环周期时间。一般情况下,大气中的储水以及河流水是交换最为活跃的水体,平均交换周期分别为10d和11d。而冰帽和冰川的平均交换周期最为漫长,达8000年/次。

1.2社会水循环

水的社会循环是指在水的自然循环中,人类不断地利用其中的地下径流或地表径流满足生活与生产活动之需。循环系统主要由给水系统、用水系统、排水系统3个子系统组成。给水系统与排水系统好比是一个城市或区域的动脉和静脉,两者不可偏废任何一方。给水系统中若过度取水,河流生态需水量就不能满足,或者用后的污、废水不经处理或处理不到位都会影响自然水循环。

1.3社会水循环与自然水循环的关系

社会水循环是自然水循环的一个附加组成部分,对自然水循环产生强烈的相互交流作用,不同程度地改变世界上水的循环运动。开发利用水资源是人类对水资源时空分布进行干预的直接方式,在人类大兴水利带来巨大生产效益和能源效益的同时,社会水循环对自然水循环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水循环的途径被改变(时空变化),人工水库、人工运河、大坝、长距离跨流域引水等水利工程都大规模地截流水量,改变水循环的途径,使下游河段过水量减少,甚至干涸,导致河流对地下水补给量锐减。跨流域的调水,会加大地表水分支流域,水流的分散性增强,有可能影响地表水的更新周期和运动节律;②水循环量发生变化。人类提取的径流量每年达到全球可更新水资源量的10%左右,显著地改变了地表河流的入海量,使得不同层次区域上水循环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③水质的变化,水体经过人类用水循环的干扰后,在水中化学物质的种类和数量上都有了极大的增加。污染源包括未处理的污水、化学排放物以及农田中冲刷的和渗入地下的农用化学品。

2我国社会水循环现状与传统城市给排水规划观念的反思

目前,我国总体上来看,社会水循环仍是一种粗放式、单向流的循环机制。即从流域上游或地下水含水层取水,经过用户一次利用之后,大部分排放至下游水体中。在整个水循环过程中,水只是一次性得到利用,并没有形成负反馈机制。全国可开采水资源总量的58%已经被使用,工农业发展和生活用水的增长全部依靠增加水资源的开采量来得到满足。但是,这些用于农业,农灌尾水和农田径流挟带着大量的化肥、农药回归水体,城市用户产生的大量污水大部分直接排放,不断地加大了对自然水循环的干扰,从而造成了两者之间的尖锐矛盾。

据预测,全国可开采利用的水资源,不考虑从西南调水,扣除生态环境用水后约为8000~9500X108m3,到2050年,全国需水量可能达到7000~8000X108m3,届时将接近可开采量的极限。到21世纪中叶,预计我国城市污水仍有较大增长,见表1,其中生活污水增长量占据了总增长量的较大份额。

从表1可以看出,全国未来城市污(废)水排放量将继续增加,届时城市污水排放的污染物负荷将对城市排水设施提出严峻的挑战。如果不能达到污水处理设施的快速普及和提高处理率、深度及超深度污水处理率、再生回用水应用率,未来水循环状况将更加严峻。据此,传统的城市给水排水规划观念已不能满足社会水循环的要求,必须从城市流域水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重新思考城市给排水专业的规划理念。

就传统的城市给水规划而言,给水规划是以满足城市用水量要求,保证供水水质为最终目的,常把重点放在寻找水源上。但由于区域水资源受到污染,或暂时受到污染,水源水质不能满足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标准要求,在一时难以选择到理想的水源时,许多城市不是如何想办法治理和防止区域流域污染,而仍是从源头、上游取水。总的来看,城镇发展取水用水一直沿用这样一种线性思维:从近处取水不足时从上游或周围地区调水,用后排放、废弃;水资源仍不足时,考虑从更远一些的地方去调水。这种思维方式的流行,促使很多地方建设的引水工程其规模越来越大,距离越来越远,而把城市河流变成了天然下水道。这种用水策略越来越依赖城市内陆腹地河流上游地区水源的可用性。但这种可用性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尤其是河流上游地区的用水增加,而下游地区可利用水资源量不断下降,同时水质也在不断恶化。

这种传统用水模式的弊端是:①大量的长距离调水工程,带来日益增长的巨额费用,造成越来越重的财政负担和水价的上涨;②可供用水量会日益衰减,水质安全问题难以保证;③河流生命将逐步丧失,景观和地貌会加速改变;④城市和地区之间的冲突和潜在纠纷会日益增加。

在传统的排水模式方面,城市排水则是以防止雨洪内涝、排除和处理城市污水、保护城市公共环境和本区域流域水质为目的,普遍认为污水是有害的,应尽快排除到城市下游。这种观念导致的结果往往是保护了局部的生活环境,危害了广大流域地区。这种传统排水模式的弊端是:①对城市排水规划理念的认识不明确,内容过于粗糙,排水规划只是简单地根据用地规划和城市道路规划划分排水区域,确定排水体制,大致勾勒出排水主干线和污水处理厂的位置,没有进行必要的区域水资源方案论证和综合协调,缺乏科学合理的方案比较;②传统城市排水规划只局限于单一的排放而不具备水资源循环利用与持续发展的观念,没有确立雨水、污水亦是一种资源以及要优先利用然后再排放的思想;③局限于本城市或本区域的排水规划,缺乏流域综合开发与利用的观念;④城市排水规划与市政污水与雨水处理设施建设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⑤缺少雨水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技术配套措施。

总之,在我国传统的城市给排水规划理念中,比较多地受到“改造自然”、“人定胜天”等思想的影响,没有把人类作为流域内生态系统的一部分来加以研究和考察,片面地强调满足人类社会发展的愿望,以致干扰甚至破坏了流域和区域生态系统的协调和均衡。

3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水循环理念

其实,在流域的城市群中,大多数城市都是临水而建,通过若干年的建设与发展,从城市功能上基本连成一体,一个城市的下游同时是另一个下游城市的上游。作为良好的水环境并不是局部地域而是整个流域。

在一座城市中,健康的水循环是要求城市具有完备的给水排水系统,既要有安全、可靠的供水系统,为居民提供洁净的饮用水,又要有污水收集、处理、深度净化、有效利用与排除系统。

如何建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水循环理念,在与传统的城市排水系统相比,至少在理念上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根本性变化。

3.1系统性理念

系统性本来是自然界中事物普遍具有的一种特性,以上讲的城市给排水工程,从取水、净化、到使用排放,其实就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如果我们用一种系统的思维模式和观点去重新审视我们的城市排水系统,也许会使我们更加接近掌握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某些客观规律,从而为解决目前城市发展中所面临的水危机提供一种更加综合、可行的策略。而城市流域水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规划概念就是将城市水系统作为一个统一的系统,从整体上来考虑城市需水、用水、再生循环、排水以及居民生活条件、食品供应等方面的问题,不再把这些城市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孤立和割裂开来,而是系统地考虑城市流域范围内的水资源流、营养物质流与能量流的合理分配和持续发展。

3.2资源的循环利用理念

自然界中没有废物,各种物质应该都能得到循环利用。在城市水系统工程中建立资源循环型是城市给排水系统的一种新的尝试和努力。它不是传统城市给排水概念上的一次性利用后排放的单向流,而是变成一种循环利用的闭环系统。即将首次利用之后的污水,收集起来进行处理,从而获取满足一定使用功能的再生水。这些再生水又通过专门的需配水系统,供给城市工业、市政等用水部门得到重复、循环地利用。

3.3内在的可持续性理念

20世纪,我们不断地修筑水坝,建设引水渠道,实施远距离输水工程,以寻求更多的新水源来满足城市扩张和人口增长的需要。使水环境越来越退化,水资源越来越短缺,致使城市发展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压力越来越大,社会水循环已经逐渐成为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沉重负担。可持续的水资源系统,它不仅要满足现代人的需求,而且要满足未来人的生存需求。它是一个哲学概念,而不是一个确切的存在状态。城市给排水系统的可持续性是现代城市用水系统的内在特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为社会用水健康循环所必需。

根据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水资源的利用将由过去的“取水―输水―用户―排放”的单向开放型流动,转变为“节制性取水―输水―节约地用水―再生水循环”的反馈式循环流程。

4现代城市流域水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规划理念

提出城市流域水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规划概念,主要是基于对目前现行的城市给水排水专业规划在规划理念上一种转变的探讨,是实现现代城市给排水规划概念的关键,城市给排水规划由传统观念向现念转变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从人对自然的索取向人与自然的协调共生、更有效地利用水资源可再生特性的观念转变;②从以需定供,向以供定需转变;③从以管理出厂水质为主,向管理用户水质转变;④从各自为政、各取所需,向资源共享、流域统筹管理转变;⑤从重常规处理工艺,向深度强化处理工艺转变;⑥从开源与节流并重,向以节流为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转变;⑦从重污水达标排放,向污水资源化利用转变;⑧从只注重终端处理,向既注重终端处理更注重始端管理转变;⑨从单纯的雨水防洪排涝,向水资源利用角度强化雨水的管理和利用转变;⑩从传统管理,向信息化管理,社会化服务,法制化监控,多元化投资转变。

在现代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与设计中,新的供水规划理念是:首先考虑的是任何保护本区域的流域水源,科学分析流域水源的水量与水环境容量,全面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在缺水城市和地区,要向当地政府和规划部门提出调整产业结构及控制用地规模,限制大耗水工业的发展,提高工业重复用水率;对与城市供水存在一定矛盾的上游农业区应积极发展节水农业,包括调整种植结构、产业结构使之与资源条件相匹配并推行节水灌溉,为下游城市提供丰裕的水资源环境;在城市用水规模预测中把工业节水指标考虑进去,并使工业复用水率这一主要节水控制指标落到实处;城市取水规划应立足于依靠本地区河流的水资源来解决,最大限度地控制远距离调水,在保证生态用水量的情况下控制取水规模。一般认为取水量不超过径流量的40%是较为合适的;在缺水严重的地区,在取水量不得已超过径流量40%时,必须根据河流生态需水的质和量要求,利用再生水补给,增加相应份额的生态用水量;上游城市的用水和排水不影响下游城市的用水,实现水资源共享,每个城市既需要限制取水的数量,也要控制排水的数量和质量,不至于污染下游河段,从而保证整条河流的水资源利用是可持续的。

这种新的供水规划理念的特点:①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统筹利用模式。以流域为单位进行管理符合水资源本身的自然属性和系统特性,这种新的取水模式强调在每个流域内的用水立足于本流域解决,流域范畴内的用水,做到统筹兼顾上下游城市、人类和河流生态系统的用水,更大程度地体现了流域水资源的公平性和共享性。②水资源的共享与循环利用。城市用水的主要水源要在本地区河流流域内解决,就要求改变一次性用水的直流模式,在城市流域范畴上实现水的利用、再生与循环;③经济、安全的供水系统。本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可以减轻对外流域水资源的依赖性,相应地也就提高了本地用水的可靠程度。同时,新的流域用水模式增强了城市用水的安全性,如果城市实现污水再生循环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突发性自然灾害事件所带来的危害。

在现代城市排水系统的规划与设计中,其功能应从以前的防涝减灾、防污减灾逐步转向污水和营养物质的再循环,从而恢复良好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收集、处理、再生和再循环利用中,既要强调循环利用物质的数量,也要重视这些再循环资源的质量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意识的增强,我国水污染控制经历了由单一污染源的治理、污水达标排放到区域综合防治、总量控制的两个阶段。但其中废水处理设备运行率、利用率、污染物去除率大部分不高,很多设备没有发挥作用。同时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重视也不够,尤其缺乏污水再生、再循环的理念。

在新的排水规划理念中,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如何保护本区域的流域水源,科学分析流域水源的水环境容量,根据地形与地貌,以流域来划分排水分区,确定排水体制,制定排放标准以及处理工艺路线,提出节能减排目标,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在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及时编制区域水资源规划。排水规划应改变以往总是服从于总体规划,被动地与城市总体布局相配套的工作观念和工作方式。应主动探索,为总体规划提出与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排水规划密切相关的合理化建议,例如,为满足区域水资源规划要求,在作总体规划时,明确提出需要保留的天然水系和满足排水要求的道路设计与高程设计等;要积极与水利、城市防洪等专业规划配合,合理利用水资源。要树立流域观念,打破行政区划,站在全流域的高度来考虑城市及区域排水规划;

为了适应现代排水系统功能的变革,现今的城市排水系统将由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再生系统、再生水供水系统和优质处理水排放系统所组成。与传统的排水系统相比,它增加了污水再生与回用的内容,提高了污水处理程度,由污水二级处理提高到污水深度处理甚至超深度处理,达到再生水的要求。应对整个城市的功能分区、工业分布、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现状等做周密调查,调查现有的和预测潜在的再生水用户的地理位置及水量与水质要求,并将这种结果反应到专项规划中。将污水处理厂视为再生水厂,改变将污水处理厂摆放在城市最下游进行高度集中处理的传统做法。

在规划污水处理厂时应注意:①要近远期综合考虑污水再生回用的需要,选择污水深度处理系统,预留污水深度处理发展用地,使污水处理、深度处理系统和回用系统的总投资之和为最小;②污水厂的选址和数目。按照传统规划方法,污水处理厂厂址要根据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城市布局、受纳水体功能及流量等因素来选择,一般尽可能地安放在河系下游、城市郊区。但是这种系统布局使污水处理厂远离再生水用户,需铺设的回用水管网费用相应增加,不利于污水的资源化。因此,在确定污水处理厂厂址时,还应对再生水用户进行调查分析,并根据再生水量的需求,在城市中适当位置设置若干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收集上游和附近区域的城市污水,根据回用水质要求加以处理之后就近回用,使得整个城市形成大、中、小,近、远期相结合的污水再生厂布局规划。这样,既有利于污水回用,又减轻了城市排水管网系统的负担,易于实现分期建设,符合我国国情。③在处理工艺选择方面,应根据污水水质和再生水用户水质的要求,对水处理单元进行多种组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来选择出经济可行、技术先进的污水处理流程。在满足出水水质要求各项指标前提下进行经济分析,除要考虑费用与技术等因素外,还应考虑该方案是否有利于实现污水再循环,即在原有技术和经济分析因子的基础上,增加“污水与物质再循环适应性”的比较因子。

传统的城市市政管理为了保证城市安全,都习惯于将雨水当作“洪水猛兽”,以“将地面降雨尽快排入城市雨水管道,快速排入河海”为首要原则,忽略了雨水亦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这种理念。其实,蓄存、调节是涵养地下水、补充地表枯水流量的水文循环规律。在现代城市中,除了散布在市区的公园绿地及天然水体外,整个市区几乎被一张不透水的大网所笼罩,阻隔了雨水向市区下部土壤的渗透,截断了地下水径流,严重影响了城区雨水的水文循环,造成雨季市区成灾,枯水期小河干枯的局面。目前,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雨水的收集与利用,在我国的缺水地区已开始考虑利用雨水,但还没有被人们普遍接受。合理地收集、蓄存、调节和利用,对改善市区的气候环境,削减城市流域洪峰,降低城市面污染对城市流域的影响都是十分有利的。充分利用雨水资源,主要应考虑以下内容:①要科学合理地推导适合城市发展的暴雨强度计算公式,采取合理的截留渗透措施,加大地下渗入量,减少地表排放量;②选择适当的排水标准,在保证城市防洪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③提高河道的除涝标准,确保雨水排入河道时不受顶托;④合理规划建造城市雨水蓄水和修复处理设施,将雨水收集与回用有机结合;⑤尽量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降低城市流域水体的污染。

5结束语

城市流域水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规划的研究,目的是在传统的城市给水排水专业规划的基础之上,提出一些新的城市给水排水规划理念。在当今人类面临越来越严重的水危机情况下,采取更多的城市流域水资源循环利用的措施,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打下良好基础,让人类和社会得以更好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西琴.河流生态需水理论、方法与应用.

[2] 任伯帜等.水资源利用与保护.

第9篇

承包人(全称):    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四方区危桥加固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        青岛市四方区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施工图范围内的开平路桥、武林东桥、唐河路桥的加固改造。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青建城字【2011】28号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程内容:

1、土石方工程:土石方 基坑支护:                                    

2、地基与基础工程:                                                     

3、主体工程:                                                           

4、电气工程:                                                           

5、给排水工程:                                                         

6、采暖供热工程:                                                       

7、通风空调工程:                                                       

8、楼地面工程:                                                         

9、内墙抹灰工程:                                                       

10、外墙工程:                          

11、防水工程:                                                          

12、门窗工程:                                                         

13、消防工程:                                                         

14、室外管网工程:                                                     

15、室外环境工程:                                                      

16、玻璃幕墙工程:                                                     

17、网架工程:                                                         

18、装饰装修工程:                                                     

19、设备安装工程:                                                      

20、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21、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 √桥涵工程 隧道工程 给水工程 排水工程

      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 路灯工程                                    

22、园林绿化工程:                                                      

23、修缮工程:                                                         

24、其他:                                                             

以上未选择项中第         项工程内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1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20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                              

五、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叁佰捌拾肆万叁仟零肆拾捌元贰角整                                    

     (小写)¥:     3843048.20            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1  年   10月 17日

订立地点: 青岛市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由发包人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青岛市          住      所:青岛市鞍山路17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266033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83716962

 

传       真:                              传       真: 83716962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青岛银行敦化路支行

 

账       号:                              账       号: 802310200010270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价款: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估价、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2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

1.2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包括按第18.2款和第18.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25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28天。

1.26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2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9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30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1.31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32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3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1.34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5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6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9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按天计算时间的,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40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1.41 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二、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 适用标准、规范

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并报建设标准管理部门备案。

5 图纸和技术资料

5.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5.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5.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5.5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6 通知与送达

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以书面形式,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

6.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3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书面文书后拒绝签收,致使通知或书面文书送达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同时保存好送达证据。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 发包人

7.1发包人应当任命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7.2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资料和施工条件。

7.3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公共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工程项目由多家总承包单位同时施工时,负责协调处理各总承包单位的关系,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要求,对临时设施、施工道路等进行统筹、合理安排,并明确各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5)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6)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7)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组织进行现场交验;

(8)组织承包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0)发包人应办理的其他事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4 发包人可以将7.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5 发包人未能履行7.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8 承包人

8.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8.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

(3)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管理;

(4)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5)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7)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8)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 承包人为联合体的,专用条款明确的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工程师联系并组织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8.4承包人档案管理

承包人应当设置专人负责施工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档案管理工作。在开工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如果工程师对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有异议,承包人应当更换。承包人不得补做、伪造施工档案。施工档案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否则视为伪造档案。

承包人应负责收集、汇总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和(或)劳务分包人(如果有)形成的工程档案。由于专业工程分包人和(或)劳务分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档案存在缺陷儿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档案种类、数量、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5 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项工作,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9 工程师

9.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将工程师的姓名、职权通知承包人。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2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如果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权力与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9.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    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    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    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    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5)    提出或批准索赔;

(6)    签发支付证书;

(7)    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8)    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由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9.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任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9.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9.6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9.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8 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9 工程师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项时,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 项目经理

10.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其姓名、职务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承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

10.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0.3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项目经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

10.4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0.5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五、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与承包人分包

11 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

11.1 发包人将本工程中本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部分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称为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发包人进行专业工程发包,应将发包内容、需要承包人向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费用在专业条款中列明。对于招标工程,招标文件应明确发包人进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工程承包人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确定。

11.2 专业工程发包合同应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

11.3承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责任划分:

(1)专业工程发包合同中约定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对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能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任何由于专业工程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尽上述责任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

(2)对于因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未经承包人同意,专业工程承包人不得使用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

12 承包人分包

12.1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12.2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应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拟进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专业分包。

12.3 承包人没有能力承担本合同承包范围内某专业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根据11.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

12.4 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12.5 承包人按规定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解除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12.6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关资料。

12.7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过失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2.8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3 价款结算

13.1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价款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结算。

13.2 承包人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发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视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关系,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进行正常的结算。

六、施工准备工作

14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和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14.3 经工程修改确认后的单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涉及合同价款调整时,承包人应于收到修改意见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修改意见后7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修改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4.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4.5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赔款项。

14.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间隔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15 施工准备

15.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不对设计、标准/规范原因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

 

 

 

15.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

 

勘察资料

研究分析

 

15.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15.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15.5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不可抗力、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15.6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15.7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负责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15.8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9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10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6 开工及延期

16.1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16.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认,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16.3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7 暂停施工和复工

 

 

 

17.1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7.2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

(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17.3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4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56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17.5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发包。

 

 

 

17.6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18 工期及延误

 

 

 

18.1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必须按照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完成,或于根据18.2款和第18.4款约定的变更期限内完成。工期自开工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实际竣工日期应在交接证书中写明。

 

 

 

18.2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1)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发包人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延迟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图纸;

(6)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7)工程师未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

(8)遇不可抗力;

(9)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18.3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18.4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由于承包人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奖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

18.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18.6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19.2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9.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19.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时间或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相应顺延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9.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0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20.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3如承包人不执行20.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20.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20.5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20.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和工程师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1 材料设备的检验

21.1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1.2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21.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1.4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5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 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约定为止,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于返工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22.3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配备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2.5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22.6承包人按22.5款覆盖隐蔽工程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7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验,私自将工程隐蔽的,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剥离或开孔检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8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22.9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试车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2.10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23 安全文明施工

2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3.2 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3.3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3.4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23.5 承包人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随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该费用的投入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全部用于本工程施工生产。

23.6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3.7 在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应争取达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4 工程的保护

24.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及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需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24.2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破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4.3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负责人负责修复。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 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属于不可竞争性费用,任何一方不得压价或优惠。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5.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单价合同;

(2)固定总价合同;

(3)可调价格合同。

25.3.1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构成合同价款的综合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出现专用条款约定的调整因素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调整综合单价。

25.3.2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完备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出现专用条款约定的调整因素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5.3.3可调价格合同。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作调整。

25.4在基准日期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款可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作调整。

25.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多余项目或清单工程量有误,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确认后,合同价款可按第29.2款约定方法作调整。

25.6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可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5.7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名称及其暂估价。暂估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8列入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在明确后14天内,由承包人按专业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提报书面价格确认通知,发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该价格已认可。合同价款按照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暂估价的材料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须通过招标确定。

25.9列入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价款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专业工程价款。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须通过招标确定。

25.10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施工图纸以外零星项目或工作,计日工表未包括的,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单价等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或工程师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或工程师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5.11暂列金额于开工前估算,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25.12第25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26 工程量的确认

2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6.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结算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6.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26.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26.5 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26.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有效的。

(2)如工程师未在26.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工程师未按26.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26.6第26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27 工程款支付

27.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7.2工程预付款按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起扣点和方式扣回。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

2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因发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理期中结算导致竣工结算不能按期办理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理期中结算导致竣工结算不能按期办理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27.4承包人应按27.3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4)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

(5)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27.5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工程师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27.6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7.7第27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十一、工程变更

28 工程变更

28.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

(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3)本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本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的改变;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8.2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1)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2)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3)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

(4)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

28.3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

28.4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29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

28.5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

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6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9 变更价款确定

29.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9.2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1)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偏差,综合单价按专用条款约定进行调整。若专用条款未作约定,按以下方法调整: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如有),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因工程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该子目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按专用条款约定进行调整。若专用条款未作约定,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由于变更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措施项目以外的其他方面费用的变化,应按通用条款第33条关于索赔的约定处理。

29.3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不一致时,按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9.4工程变更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9.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造价签证,应由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书面资料,否则无效。

29.6第29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0 竣工验收

30.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21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

30.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承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

30.3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但在保修责任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保修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装备及临时工程。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

(1)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2)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30.4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30.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30.2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等。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重新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30.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

30.6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0.7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办理。

30.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1 竣工结算

31.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书面催促14天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31.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进行核对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核对,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1.3 在专用条款约定时限内,发包人不核对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同已认可。

31.4出现影响工程结算的各类纠纷,由发包人牵头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或存在其他争议为由,拖延和影响工程结算办理,或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承包人有权予以拒绝,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

31.5发包人按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7天内,工程师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该证书中应载明按照31.2款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的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31.6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按该证书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1.7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或者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1.8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够及时支付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协助办理竣工备案相关手续的,承包人不得以未结算为由拒绝;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1.9 发包人拒绝接收或者接收竣工结算书后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31.10 第31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2 违约

32.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17.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56天以上;

(2)通用条款27.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3)通用条款27.3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

(4)通用条款27.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5)通用条款31.4款所指发包人拖延、影响竣工结算办理或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

(6)通用条款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32.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

(2)通用条款22.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通用条款27.3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

(4)通用条款31.8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或不配合竣工结算审核.

32.3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3 索赔

33.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3.2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他提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

33.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4)的约定相同。

33.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当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4)约定相同。

33.5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33.3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

33.6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第33.4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

33.7第33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批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印章。

34 争议

34.1如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于本合同、或起因于本合同、或因本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指令或估价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将争议交付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第三人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4.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5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35.1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5.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达到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的延长缺陷责任期。但是任何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累计时间不能超过两年。

35.3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予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

35.4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工程的缺陷、损坏,修复的费用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和风险。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发包人应当承担修复的费用和风险,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35.5在缺陷责任期内,任何造成缺陷或损坏的原因都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检查核定。如果工程师与承包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核定,检测费用由造成缺陷或损坏的一方承担。

35.6承包人若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发包人通知的缺陷或损坏,发包人应确定一个日期,要求承包人到或不迟于该日期修复好缺陷或损坏。如承包人到该日期仍未修复好缺陷或损坏,则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如确应由承包人承担,则发包人可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

35.7在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重合的期间,由发包人选择适用缺陷责任条款或者本合同附件中《工程质量保修书》条款。

十五、不可抗力

36 不可抗力

36.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高温等自然灾害。

36.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6.3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

36.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6.5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

十六、保险和担保

37 工程保险

37.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本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7.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7.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险事项。

37.4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果损失继续发生,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37.5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明。

37.6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整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37.7如果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38 工程担保

38.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38.2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38.3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8.4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38.5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发包人。

38.6如果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38.7如果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在支付担保书的有效期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38.8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他事项,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七、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9.1 发包人要求实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39.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0.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0.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十九、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1 合同的生效、终止

41.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

41.2 除第35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41.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2 合同的解除

42.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2.2发生通用条款第11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2.4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据42.1、42.2、42.3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解除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2.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2.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3 合同份数

43.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3.2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保存单位,本合同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4 合同备案

44.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同及相关协议书备案。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4)  招标文件、答疑;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   中标通知书                                              

(7)  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8)工程量清单                     

(9)投标书及其附件;                                                                

(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 图纸;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省、市有关文件、法规等。                              

4 适用标准、规范

4.1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执行工程所在地行业管理部门的标准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     /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    /                                                           

5 图纸和技术资料

5.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陆 套,其中用于竣工图   肆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开工前      

5.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承包人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使用。  

6 通知与送达

6.2 承包人的地址:   青岛市鞍山路17号                              

6.3发包人的地址:     青岛市                             

工程师的地址:                          /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 发包人

7.1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7.3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联系接驳点,承包人负责接入并承担全部费用。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联系接驳点,承包人负责接入并承担全部费用。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 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开工前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7.4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及费用承担: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各项手续;负责协调施工区域周边企业和居民关系  

8 承包人

8.2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每月22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本月工程产值、进度、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及下月施工计划,24日前配合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警示标志,负责安全保卫;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   参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14-033-2005实施施工现场并符合其要求。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协商解决;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保护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及青岛市施工现场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双方协商。                   

8.3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牵头人为:                            

8.4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档案种类数量、时间的要求(可另附):             

四、工程管理人员

9 工程师

9.1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详见发包人在开工后的书面通知,负责本工程管理工作以及发包人根据工作需要书面委托的其他职权。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  详见发包人在开工后的书面通知,按发包人批准的本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负责本工程管理工作以及发包人根据工作需要书面委托的其他职权。                                                    

9.3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所有涉及工期、造价的签证 、文件等均需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0 项目经理

10.1项目经理的姓名:  吴庆生        ,资格:  项目经理         

五、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与承包人分包

11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

11.1 分包工程名称及内容:        /                

承包人向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收取费用:          /         

12承包人分包

12.1分包工程名称及内容:                  /                

六、施工准备

14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单项工程名称:               /                      

14.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在开工日期前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收到后  14  日内批复。

15 施工准备工作

15.8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        

15.10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8 工期及延误

18.1开工日期:  2011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日历天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                              

18.4 工期提前奖励方式:             /                             

18.5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            /                

19.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   __

采购保管费分摊办法:                /                           

20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在用于工程之前30天,将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名称、数量、价格、生产厂家、合格证、准用证、到货时间等报发包人审核确定,并向发包人提供封样样品,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采购。

21 材料设备的检验

21.3 检验实验费用的约定:

(1)承包人承担检验实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发包人承担检验试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由发包人自行负责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 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 本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22.2 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无                           

23 安全文明施工

23.7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参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14-033-2005实施施工现场并符合其要求。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 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本工程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叁佰捌拾肆万叁仟零肆拾捌元贰角整 

     (小写)¥:     3843048.20             元

项目综合单价及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其中人工单价:

(大写):                    /                             

(小写)¥:                    /                        

25.2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固定单价合同。          

25.3.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如下:

(1)双方约定由于各种原因引起下列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出约定幅度时,综合单价可作相应调整。

确定材料价格变化幅度:方法一,以施工当期当地造价部门的材料价格与投标报价同期当地造价部门的材料价格相比较。方法二,以施工当期批价与投标报价相比较。

双方约定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照方法二的方式调整                                             

(2)人工单价调整方式:             /                           

(3)其他 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根据投标人申请,招标人将给与调整。调价原则执行青建管字【2011】4号文。

25.3.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包干范围:   /   

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1)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减超出合同总价的 / %时,工程总价款可按下列方法予以调整:   /            

(2)因材料、设备价格异常变动导致合同总价变化幅度超出 /  %以上时,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方法:    /              

(3)其他:   /                    。

25.3.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          

25.7列入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名称及暂估价(可附表):  /

25.8材料暂估价的确定方法:   由发包人确定                   

25.9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定方法:           /                         

26 工程量确认

26.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其他    承包人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图纸计算,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审计和付款依据。

27 工程款支付

27.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  合同签订、施工许可证后14天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按工程中标价的30%拨付  

27.2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自进度款中按完成产值的30% 逐笔扣回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方式:              /                           

27.3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  ( 1)每月进度款结算根据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施工图纸、实际每月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         

(2)工程完工时付至中标价的70%,待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定结算后付至审定造价的95%,预留5%保修金。如发现施工质量部符合要求,不付款,待返修符合要求后付款。工程款不许挪作他用,必须专款专用。(3)增加及变更的工程量在竣工结算审计时一并计算。                           

27.5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      / 日内签发其中支付证书,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                           

27.6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  /  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

 

十一、工程变更

29 变更价款的确定

29.2(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变更幅度超过  /     且引起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     ,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按以下约定确定新的综合单价: /        

对应的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变化,不会影响措施项目费用或其他方面的费用。                 

29.2(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9.2(3)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调整方法: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0 竣工验收

30.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承包人在竣工15天内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初稿肆套,同时提交工程决算资料两套。                     

30.7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 /                                     

31 竣工结算

3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31.2工程结算审核时限约定:  政府审计完成并完成决算批复。    

31.6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时间:政府审计完成,市财政局批复项目财务决算,下达投资计划资金到位后14天                    

31.7本工程如发生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结算价款情况,则发包人承包人同意选择     (4)          方式进行处理:

(1)承包人按照双方另外签订合同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

(2)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

(3)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4)其他:  双方协商。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2 违约

32.1通用条款17.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56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27.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27.3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27.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31.4款所指发包人拖延、影响竣工结算办理或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双方协商。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双方协商。         /                      

32.2通用条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

通用条款22.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达不到合格罚工程造价的5%的违约金,并无偿修复至工程验收合格 。

通用条款27.3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通用条款31.8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或不配合竣工结算审核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                                                                         

34 争议

34.1解决争议的约定: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         /        调解,调解不成时,采用下列第 2 方式解决(在选中的项目前里面打ⅴ,并书写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两项同时选择无效):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是:

青岛仲裁委员会;

其他仲裁委员会                                  。

√(2)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不可抗力

36 不可抗力

36.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   7    级以上的地震;

(2)   12   级以上的大风;

(3)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 100 mm以上;

(4)  37  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5)其它:           /                         

十六、保险和担保

37 工程保险

37.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3)承包人投保内容: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8工程担保

38.3履约担保金额为:                  /                  

支付担保金额为:        /             

38.8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  

十九、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3 合同份数

43.2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副本陆份                 

合同副本保存单位:         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叁份。             

二十、补充条款(篇幅不够可加附页)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山东金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四方区危桥加固改造项目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内容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 年;

     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装饰装修工程为   /  年;

√  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市政工程保修期为两年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四、工程质量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具体为:

币种:  人民币         

    金额(大写): /     

        (小写): /    元

质量保证金(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六、工程质量保修金的预留

本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修金。

七、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满 24 个月后(一般不超过24个月),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修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修金申请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八、其他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                  

九、争议处理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