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09:49: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提出建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我来小荷白云飘飘网已经快半年了,我发现小荷的很多地方需要改善,下面我就来讲讲自己的看法。
作文本
小荷上每个人的作文本的模板都是一样的,没有什么特别之处,所以我建议小荷多出写作文本的封皮,这样的话会让我们的作文本更加漂亮,更加个性,更加让人喜欢!
聊天室
大家学习累了,就可以来聊天室歇歇。可是聊天的时候不能直接知道对方是男生还是女生,所以我建议小荷在每个人的名字前面,女生有一个女孩子的小图案,男生有一个小男孩的小图案。还有就是建议在聊天的时候有一个秀秀我的作文本,这个可以让大家看到你的作文本。这就是我对聊天室提出的建议。
作文
大家可以设置各自关注的作文,比如“童年”,就会显示出你关注的作文,如果这样就好了!
这就是我对小荷白云飘飘网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高校;教育改革;建议
1前言
青年是国家复兴的希望,是国家兴盛的栋梁,培养优秀一代青年是教育最迫切的任务。如何进行教育改革需要高校急需建立一个符合国家发展、受同学欢迎的高等教师队伍。在这个队伍中,大学生能够受到优等的教育,培养自身的人文素质,更加注重相关学术的发展。
2壮大师资队伍,提高教师素质
2.1派遣教师留学,广纳人才
作为一个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发源地,通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水平,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改革的重要问题。只有保持这种意识,才能在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珍惜人才的良好氛围。通过吸引,培养人才,提高教师素养,形成合理的教学人员结构,学习风格,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使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高尚的道德,良好的教学方式和专业精神。
2.2增强教师能力,培养高素质教师
高质量的高等教育需要一流的教师队伍,教师不断完善自我素养,将研究重心放在教育研究方面,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建立以教师为导向的服务理念,教育规划应以教师为导向。因此,要不定时对教师进行专业培训,时刻提升教师综合素质。
2.3明细教师份内工作
教师教育质量是衡量学校教育有效性的重要标准,不同的工作岗位应该分配不同的工作人员,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教书育人,教师应注重研究性教学,积极进行教育和研究,以取得成果。不断改进教学,需要合理分工,确保教师更好地完成教学。
3完善教学体系,提高教学质量
3.1培养学生人文素质
现代教育非常重视为学生提供专业知识,强调学生的普通教育,提供人道主义培训,并培养人道主义素质。但是,目前中国的大学仍然受旧教育观念的影响,只强调专业教育,忽视普通教育。在中国的许多高校中,有些课程只谈简短理论而不解决特定问题,但能真正培养能力想到学生,创新和培养能力。人文课程太少,无法提高毕业后所需的人际交往和实际操作技能。这不仅导致中国大学普遍存在高分和低能耗,而且对许多大学的学习方式和学校精神产生了严重影响。长期发展不会促进全能型高素质学生的发展。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从中学习,注重人文教育。
3.2结合课本,注重实践经验
国外的高等教育对于培养实践能力至关重要,教科书可以清楚地解释这一点。外国教科书有两个非常鲜明的特点。每一章都将提供一些相关的参考学习案例。学生受到不同的教学内容的影响,以这种方式教授的知识更加真实,更有说服力,也更容易让学生理解和记忆。在每章的最后,准备了一些实际的应用问题,使学生能够统一获得新的知识,测试他们的学习水平。此外,外国课堂也为学生提供了许多实践机会,进一步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4引进先进教学设备
目前,中国大学的办公基础设施与发达国家的办公基础设施差别不大,但利用效率不高。转变传统的教育管理模式,发展高校数字化管理体制是科学和现代管理的特殊要求,更加节省时间,加快教育管理工作。实验室的建设直接显示了高校人才的教学和培养水平,高校需要加大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和对学校外教学和训练场地的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育体系,使教学仪器设备的价值达到教育评估的优秀标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同时,有必要对实验室进行资源信息管理,确保实验室管理安全有序。建立实验中心网络管理系统,学生可以用来实现师生之间的在线互动,在线预约,它极大地促进了师生的教学和研究,实现了资源共享和仪器的广泛使用,有效地提高了仪器的使用率。
(一)北部湾经济加工贸易发展迅速北部湾经济区加工贸易主要集中在以计算机及配件加工、手机生产测试、激光头组装加工为代表的电子产品类;以水(海)产品精深加工、蔗糖加工、蚕丝加工、茶叶生产加工为代表的农业加工类;以毛织、毛纺、印染、丝绸、西装、休闲裤为代表的服装加工类;还有药品加工、工艺品加工、木地板加工、纸制品加工等。2010年,出口36.3亿美元,同比增长4.4%,进口41.5亿美元,同比增长33.3%,进出口总额为77.8亿美元,同比增长17.2%。
(二)东部产业转移承接地成为广西北部湾加工贸易发展主导力量北海成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2008年以来,北海市的加工贸易总量一直名列广西第一,目前已占全区加工贸易总量的40.8%,其中,电子信息产品占90%。形成了以电子信息、机电和皮革制品三大特色优势产品为主的加工贸易产业群。
(三)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初步形成并逐步升级产业集群不仅会带来产业的自然优势而且会带来技术溢出等外在优势,对加工贸易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北部湾经济区加工贸易项目主要集中在北海出口加工区、合浦工业园区、钦州市十里工业园区和南宁市芦圩工业集中区等,在园区一些项目已初步形成产业集群。
(四)加工贸易企业规模小,技术附加值低广西区内相当一部分加工贸易企业总体规模小,技术水平落后,加工贸易的结构层次较低,深加工能力不足,产业链条短,配套企业少,带动区域经济增长的作用小。
二、广西泛北部湾加工贸易升级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一)产业结构因素
1、北部湾临海产业集群正在加速形成。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地理位置优越,区位优势突出,资源环境承载力较强,已形成具有一定基础和竞争优势的加工制造业,拥有国家级北海出口加工区和钦州保税港区,具有建成中国—东盟开放合作加工制造基地的优越条件。
2、第二产业实力不强,存在产业结构虚高现象。广西的三次产业比为20.90:40.70:38.4,全国三次产业比值为11.3:48.6:40.1。与全国来比,第一产业比重偏大,第二产业比重偏小,表明目前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第二产业发展还较为薄弱,经济发展主要靠第三产业来拉动。
3、优势产业不突出,未能形成富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虽然广西北部湾地区立足资源优势,形成了制糖、有色金属冶炼等比较优势产业,但资源优势并未转化为竞争优势。该区域的许多产业虽然与自身相比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广西北部湾地区产业发展水平和经营层次、经营效率、经营效益仍然比较低。现有产业规模仍较小,产业链还不够长,对周边地区产业发展的吸纳、辐射作用不够大,产业竞争力亟待提高。
(二)物流因素现代化的物流是加工贸易发展升级的重要因素,目前广西北部湾的物流建设集中在建设现代化的港口上,但广西北部湾港口发展遇到不少问题:第一、北钦防港口在环北部湾区域面临的激烈竞争。当前,由于地域相近,干线相同,腹地叠加,加上地方利益的驱使,导致了北部湾港口之间已经上演了恶性竞争。第二、港口与黄金水道建设的矛盾。目前,广西已全面启动亿吨西江黄金水道建设,对广西境内西江流域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产业带进行新的产业规划布局。这不仅对港口建设的政府投入产生一定的影响,也对今后港口的物流产生竞争性的压力。第三、港口集疏瓶颈问题依然严重。北钦防三大港口的物流集疏瓶颈问题依然很严重。北部湾三大港口的货源主要依靠云、贵、川的大型企业,运输方式包括铁路和公路。当前,北部湾的铁路输送能力已成为制约港口发展的瓶颈。
(三)人力资源因素广西作为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人力资源总量偏小,人才偏少;人才的行业分布不均,差异悬殊;年龄段分布不均,结构老化显现;总体学历偏低,人才质量不高: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差异显著,高级技术工人奇缺等。另外,人才结构不合理,一批在经济和科研领域起主导作用的拔尖人才和领军人才严重缺乏,同时人才流失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四)政策因素广西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十二个省(区)之一,北部湾经济区享有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规定的五大类十九条具体优惠政策措施,尤其是在加工贸易发展上,可以发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北部湾经济区加工贸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此外,政府还《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外贸发展资金重点向加工贸易企业倾斜,对新设立在经济区的加工贸易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的新办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
(五)资金因素资金需求矛盾十分突出。整个广西的港口、内水、公路、铁路、机场等建设都将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如何解决融资问题将成为北部湾大港口建设无法回避的严峻问题,这对扩大加工贸易区项目造成严重的障碍,制约了加工贸易的升级。
三、促进广西泛北部湾加工贸易升级的相关建议
(一)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把重点发展的加工产业、产品列入各级科技计划。比如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绿色食品加工研究等项目。建立相关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开发、服务机构。
(二)加快区内中西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发展积极争取广西电子口岸沿江物流服务平台项目,落户梧州等口岸,此类项目的开发建设,将充分发挥区内口岸基础优势,极大地促进桂东南地区口岸物流加速发展,打造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基地;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顺畅的通关环境;提高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的现代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推动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寻求更广阔的国际市场。
(三)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加快园区建设,促使产业升级出口加工区的设立为地方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营造高效的招商载体,要真正形成“布局合理、产业集聚、企业集群、配套完善、特色鲜明”的格局,每个县(市、区)都有特色产业,有1个以上特色产业集聚的园区。
(四)提高加工能力和加工水平,争创A类企业A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可最大限度的缓解企业的资金状况。一方面,在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的前提下,争创A类企业,另一方面,要积极加强与海关的联系,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放宽管理标准,提高类别对待,努力增加A类企业数量,以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状况,增强其开展加工贸易的积极性。
(五)强化监管措施,提高审批时效严把审关,防止利用假单据或借加工贸易之名进行走私、逃套汇和骗退税等行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努力改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支持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争做A类企业。同时坚持公开、公正和方便企业的原则,增加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严格履行承诺,提高办事效率,对手续齐全、守法经营的企业随来随办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委组织的调研组来宜,对宜宾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召开了研讨会。我作为人大代表全程参加了调研。
现根据参加本次调研了解的情况,并结合我们向全省“两代表一委员”等律师群体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就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当事人申请民事执行立案时,取消提交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要求。因为,在法院执行工作已实现信息互联的情况下,法院通过网络核查法律文书生效信息,要比申请人和律师取得生效证明方便、快捷。取消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已成为一个趋势,未来全国各地都可能陆续取消这一要求。据了解,江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发文通知不再要求提交,这一做法值得借鉴推广。
二、案件执行过程中,有些当事人和律师未能及时了解案件进程,应加强执行法官与当事人、律师的沟通,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当事人及律师;建议充分开发和利用法院办案软件的网络功能,通过网络将工作进程通知到当事人和律师。办公软件应具备类似于“12123”交通违法处罚平台的沟通交流功能,便于反馈办案信息,提升办案效率。
三、加大对当事人申请调查令的支持力度,更多、更及时地签发调查令。
四、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前,尽量穷尽执行措施,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及律师,征求意见;在“终本”后,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条件的,及时恢复。
五、健全保理机制,进一步推广在执行程序中引入保理机构的模式,进一步拓宽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的渠道和方式。
关键词:设备安装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造价影响分析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造价虽占总造价的比例不高,但安装工程的系统多,主要有给排水、消防喷淋、照明动力、通风空调、计算机网络、弱电工程等,技术含量高,涉及的管理部门多,安装造价往往很难控制。因此如何做好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造价管理是整个建设项目总投资控制的难度所在。
1、当前安装工程造价管理现状
1.1安装工程设计不规范
影响安装工程造价的首要因素就是设计,受当下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一些设计人员单纯追逐经济利益,忽视了安装工程设计质量,为了赶时间、抢任务,导致不断缩短设计工期,出现了漏洞百出、前后矛盾的现象。作为施工单位而言,依照设计图纸施工盲目施工,这就导致了设计上的不合理直接影响到整个施工过程造价的无法控制。
1.2 安装产品以次充好
目前,随着新型建筑安装产品的不断出现,造价人员也不可能了解所有安装产品的价格。因此出现施工单位以次充好,使用低性能的材料, 结算高性能材料的现象屡见不鲜,安装产品定价偏高,严重影响了工程造价。例如笔者曾经接触过一家施工单位实际用的是价钱相对便宜的马铁铜芯阀,但结算时按高价格的全铜阀结算。还有的施工单位在采用乱开发票,真实性大打折扣,有些发票上的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很远,造价管理人员由于信息不对称,很难挨个核实购货发票价格的真实性。
1.3合同管理漏洞
施工单位作为盈利性单位,处于经济人身份考虑,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方法来获利。合同本来应是很严肃的法律文件,但是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时,对施工条件、索赔条件、安全措施、技术标准、合同价格等方面语焉不详,使得合同出现了不应有的疏漏,合同条款欠缺细致,给施工单位留下很多空间,例如把本来属预算内应考虑的项目列入变更的工作内容,重复计取工程造价,导致工程造价偏高。
2、工程概况
该项目于杭州滨江高新产业园区, 距钱塘江南岸约1000m,周边有六和塔、九溪等著名风景区。所涉及到的安装单位工程有: 室内给排水系统、防排烟系统、电气系统、燃气、消防系统、弱电系统6部分。总建筑面积590535m2,安装总投资估算3837万。
3、各阶段对设备安装工程造价的影响分析
对设备工程造价控制主要是通过项目的决策、设计、招投标、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等阶段,把建设项目预算造价控制在一定的限额内,纠正投资偏差,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得以实现。强化设备工程前期造价预控来严格控制投资,是提高建设投资收益率,减少建设投资浪费的重要手段。
根据设备安装各阶段工程造价影响因素分析可以看出,造成设备安装工程造价失控的主要原因在于设计和实施过程中控制管理措施不到位,人为影响因素较大等,因此,加强设备安装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实施动态控制,将工程造价始终控制在预算或者合理的范围之内。
4、制定合理造价控制目标
开工前应充分阅读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造价管理人员咨询核对合同中是否有活口的条款,针对各种内外部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先进合理的安装工程造价控制目标,找出投资控制的关键点,并准备对应的防范措施。
5、设计阶段
该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投入了大量的精力, 在源头上对开发成本进行控制。包括举行设计方案竞赛,运用价值工程原理进行设计方案的选择。 通过设计招标, 选择有实力、有信誉、配合意识强的设计单位。制定设计标准,要求设计单位根据设计标准进行限额设计。编制设计概算, 使设计方案的成本指标更能直观得到体现;在设计过程中密切加强与设计人员的沟通和协调, 统筹考虑各专业的综合成本, 力求总成本最小化。
6、招标阶段
造价工程师协助业主单位采取了邀请招标方式。从技术规范的响应性、商务报价的高低水平、付款方式的优惠程度、售后服务等文献角度优选施工单位。由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通过综合评议法或最低投标价法进行比选,并对供货商或生产商加以考察,主要考察其生产或供货能力、生产周期、产品质量、工程业绩,在此基础上选择符合要求的合格供货商或生产商。通过集中招投标采购安装设备,可使业主获得有竞争性的价格。
7、施工阶段
由于安装工程中管线布置较密,难免会有打架情况,造价师工程应参与施工图纸交底会审工作,对施工单位提出问题的进行合理性、经济性审查。若在图纸会审过程中发现各专业间图纸出现矛盾,则尽早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以免出现返工现象,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浪费。在施工及预算的执行过程中,必须以批准的施工图预算作为标准,核实各阶段施工单位所报进度量,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有关材料设备供应方式、现场签证办法、进度结算制度等执行,各专业部门必须按基建程序起到层层把关的作用,力求实现预算造价。
1)有效控制设计变更。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但要进行有效的控制,从而减小损失。为防止在施工图设计中产生漏洞,除在审核时严格把关外,还应在甲乙方的图纸会审、设计院的技术咨询中消除,总 之,应将漏洞消灭在开工之前。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为此,必须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初期,尤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采用合理的方法使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2)严格现场管理。现场签证是工程建设中经常性的工作,若管理不到位,就可能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在施工过程中驻地监理及建设单位代表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认真做好施工现场记录,同时常到工地做到“随做随签”。签证的同时也要达到量化的要求,如计日工的签证,对于一些不易用工日计量的工作,则采用包干的方式确定,避免定性化和含糊不清的签证。对现场签证进行严格的管理,并按照事先制订好的现场签证管理程序执行,也是控制工程不合理支出的有效手段,杜绝工程建设过程中敞口花钱的思想和做法。
8、竣工结算阶段
该阶段是成本控制工作的最后阶段。根据合同、竣工资料、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法规, 认真审核工程款。以原始资料为依据, 对送审的竣工决算进行核实工程量, 落实联系单签证费用, 使审核后的结算真正体现工程实际造价。
对该项目竣工结算价进行三级审核。首先是监理工程师对现场计量部分进行工程量的审核。主要审核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洽商是否属实,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并根据现场情况审核工程量及工程内容的真实性。其次是建设单位工程预算部门进行审核,自己管理的工程,不能由自己审核,而是分派他人代为审核,管理者只需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最后是我造价事务所对其结算内容进行的全面审核。
该项目安装工程(包括给排水、电气、消防、弱电、通风、燃气)送审价4308. 9万元,核减金额905万元,最后审定金额3404.3万元。
9、结束语
设备安装工程造价的控制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过程,市场条件的变化,使得工程造价的控制管理变得更为复杂,这就需要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既要全面又要有侧重点。只有将每个环节、每个细节都时刻控制在所制定的每个分项目标范围内,才能保证整个安装工程造价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邵春宏.试论建筑工程造价的控制.中国科技信息.2007(9).
关键词 :电能计量 ;智能电网 ;智能化
中图分类号:U665.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电能计量在智能电网下的变革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电能计量工作在我国电力管理及电网完善过程中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电能计量是国家电力能源领域的一项重要技术和基础管理,它不仅是电力行业正式运行的先行官,而且是电力行业及与电力相关的民生建设项目正式运转的技术基础。
然而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电力行业的工作方式以及人民的生活方式都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与发展对电能计量提出了新的要求。需量电价和分时电价的实施,电能质量监控和无功计量的应用,预付费、网上处理电费、接电和断电等电子商务模式在电力生活中的发展,使得传统感应式电能表和管理模式难以满足要求,一个高度智能化、信息化的智能电网的构建已成为电力改革的当务之急。而智能电能计量系统作为智能电网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成为电能计量未来发展和改革的趋势。
在智能电网建设的大背景下,电能计量技术进步和设备更新的步伐也将会大大加快,一批采用智能技术的电能计量产品将会产生,旧有的电能计量装置和检定设备将逐渐被淘汰。长期以来存在的技术问题和产品缺陷会因此得到解决,电能计量的准确性、可靠性以及检定技术水平将会大幅提高。此外,电能计量室内检定、现场检验、量值传递、实验室管理、资产物流及计量器具管理的全过程也将实现电子化、智能化,形成智能检定系统和智能管理系统,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了由于人工管理和手工操作可能产生的偏差和漏洞,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智能电能计量系统的特点及带来的影响
1. 智能电网下电能计量系统带来的影响
智能电能计量系统实现了全封闭自动化的室内检定,将电能表的现场检验实现远程化、自动化控制实验室环境,并且使得资产管理、物资配送和标准设备的管理更加规范和精细。这些作用从根本上改变了人工管理和操作存在的弊病,将可能出现的质量漏洞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智能电网的不断升级及新技术的诞生,加快了电能计量系统的技术改进和装备更新。电能计量系统的不断发展变革,使一批新颖的计量产品应运而生,老旧的电能计量设备不断被淘汰,一些长期存在的技术问题和缺陷在升级过程中得到完善解决,最终会使计量的准确性、可靠性以及检定技术水平得到提高。电能计量的智能化实现远程自动抄表和设备实时监测,从根本上解决了传统人工抄表模式的问题,使电能计量设备得到全方位改善。
2. 智能电网下电能计量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特点
电能计量智能化的核心思想,就是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现代管理思想,构建起一套以数字信号传输、高度信息化、操控智能化为特点的智能化系统,实现从数据采集到数据分析存储,再到信息反馈的全过程数字化和自动化。该系统将主要由智能电能表、智能互感器、高速通信网络、信息分析处理中心以及相应的智能检定、管理系统组成。智能电能表、互感器用以采集数字化计量信息,并将这些信息通过高速通信网络上传至信息分析处理中心,信息分析中心对接收的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再将之传送给供电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和用电客户,并自动生成电量电费清单、故障处理指令以及各种统计分析报告。
智能电能计量系统实现了从数据采集到数据分析存储,再到信息反馈的全过程的数字化和自动化,也就为实现智能电网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提供强有力的数据和智能支撑。它通过安全智能的信息采集和测量技术,为智能电网提供准确实时、翔实可靠的数字化测量数据信息,同时可通过高度信息化的智能电能计量系统,搭建起一个连接用电客户与供电公司交流的平台,并从遍布整个电网系统的各个计量节点处获取计量信息,有助于管理电网中数量众多的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和配变台区,并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电力使用过程中的问题,提升供电公司的服务质量,实现电网安全、高质量地运行。
三、智能电能计量发展变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1. 智能电能计量系统变革存在的问题
1.1 电能计量智能化技术不成熟,缺少使用和维护的经验
由于操作人员对于电能计量的使用缺少必要的培训,对于技术的生疏经常会导致电能计量的失准,这其中测量准确度的温度漂移和在长期运行过程中可靠性比较差的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计量人员的技能素养和管理能力必须得到相应的提高,及时进行操作人员培训不可或缺,计量人员要能够轻松胜任智能电能计量系统的操作和维护。
1.2 新型智能计量设备使用全新的检定技术方法和新的改进标准
相应的全套改进案也要同步进行,智能化电能计量设备的制造标准和功能等都力求设备的完善和统一。此外,如何处理由于智能电网的建设大批更换下来的老旧计量设备,避免资源浪费,也是必须要重视的问题。
2. 智能电能计量系统变革的改进
2.1关口计量的改进
关口计量要实现设备的生命周期全管理,并及时传递和反馈监督信息。这一改进有利于实现动态监督管理,从而促进关口计量监督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子系统实现关口计量设备的流程化、网络化和信息化,其主要有流程管理、运行监督、库存处理、查询统计等功能。
2.2 注重计量人员培养
培养计量人员是不可或缺的,这就要求对计量人员的培训、考试以及成绩等进行统计和比对,将计量人员的考核结果与年终评比结合起来,以对计量人员做出综合评估。利用电能计量系统,可以轻松地实现对计量人员的统计,计量人员的各类信息都可以在信息管理中体现出来,这在监督的过程中也有利于对人员的培养。
2.3 质量监管
首先,现场检校。现场检校包括电能表和互感器的现场检校。在实际工作中,对于高中电能计量设备的检校相当重要,这样有利于提高电能计量的质量。其次,将信息管理实现标准化。标准设备资产管理用于登记所属设备的资产,包括各种参数和技术数据及标准化设备的历史记录等。最后,监管统计报表。这项监管工作主要是针对电能计量装备的统计数据、标准清单、流转登记表、分类账目等进行的全局管理。当然,这其中还包括很多年度、季度清单,工作流程计划表等,从而进一步实现信息管理。
2.4 不断完善标准装备器
电能计量装备器是指包括电能表、TA、TV及计量箱等在内的电能计量设备。其审批和考核都要一定的流程,要实现电能计量装备资产的动态管理,也就是对各种计量器具装备进行专业的台账管理,装备的编写、修改、查询、删除都要有具体功能体现。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高速发展,小城镇建设的步伐越来越快,其面貌发生很大的变化。为减少和预防城市火灾,部分小城镇编制了小城镇消防规划,但是也应该看到,小城镇随着建设迅速发展,城镇规模逐年扩大,油、气、电、化工原料及其产品的生产和广泛运用等的日益普及,火灾发生频率增高,火灾的经济损失不断加剧,小城镇消防规划远远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因此,笔者结合自贡市小城镇消防规划,浅要提出小城镇消防规划中的几点意见。
一、基本现状
当前全国许多小城镇没有制定消防规划,普遍存在消防站数量不够;市政消火栓数量少,消防管网压力不足;消防通讯落后;消防装备差,且数量少;消防道路不畅,断头路较多等问题。
自贡市小城镇区建设规模普遍小,人口少,发展不平衡,消防规划和消防设施基础欠帐较大。全市共有小城镇(乡镇96个,镇区人口2万人以上的只有两县县城驻地镇,即富顺富世镇和荣县旭阳镇)。除此之外,镇区人口均在1万人以下。现已编制有城镇总体规划的30余个乡镇,已完成消防规划编制的只有大安区大山铺镇,仅有46个小城镇安装有消火栓,未通自来水的乡镇达10个。
针对小城镇消防规划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结合小城镇建设实际,自贡市因地制宜制定了全市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的具体目标任务,从两县驻地镇、国家省级试点镇,分别确定了时间表、以保障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对全市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也制定了相应目标任务,逐年增设安装城镇消火栓,购置消防手抬机动泵等,保障到2005年,全市通自来水的小城镇普及安装消火栓,未通自来水的全部配置消防手抬机动泵,切实提高小城镇自防自救能力。
二、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的几点意见
(一)要加强对消防规划的领导,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的认识。一方面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更好地编制出高质量的消防规划创造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消防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要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这样,才能赢得政府和人民对消防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圆满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应建立保障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正常渠道。当前,经济建设发展较快,许多小城镇的工农业总产值已经大幅增长,而消防经费却仍是多少年一贯制的局面,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器材装备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很显然,这种落后的消防态势已不能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了。因此,笔者认为各地政府应当采取并制定相应比例的办法,把消防经费纳入城市消防整体规划之中,使城市建设和消防市政建设同步进行,逐步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抓好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小城镇消防规划是加强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为此各地要结合小城镇建设规模、功能、人口等具体实际,切实按照《消防法》、《四川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办法》等法规、文件要求,将小城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道路、消防水源等进行统一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专门实施,组织专门人员,成立专门机构具体抓,消防内容要具体、实用,具有可操作性。
(四)抓好小城镇镇区内可利用自然、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建设。对镇区内可利用的水池、水塘、河流等,要因地制宜修建一些供消防车、消防泵用的取水井、取水口、取水码头等,提高灭火救灾利用率。
(五)加强小城镇消防基本装备的配备。加强小城镇防灾救灾队伍建设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消防水带、水枪、消防手抬泵等基本消防装备配备,并开展经常性训练、演练,使火灾时能因地制宜,自防自救。
[论文摘要]司法实践中开展量刑建议工作虽晚,时间也较短,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文章提出该制度存在有关问题及完善对策。
[论文关键词]量刑建议;公诉;畸轻畸重
所谓量刑建议,是指各级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应适用刑罚的种类、幅度等内容向同级法院提出的建议,它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制约量刑裁量权,加强审判监督,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诉讼结构,提高诉讼效率,以及提高公诉人员的素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采取面谈、调查以及数据分析等方法,对乐清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量刑建议工作的基本概况
早在2002年,上海、北京等地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已经就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进行了试点工作,相对来讲,该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始于2010年下半年,时间较晚。该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虽晚,时间也较短,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
(一)量刑建议工作全面铺开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主要就公诉工作中常见盗窃、抢劫等十五个罪名提出了量刑规范化的工作要求,而该院开展的量刑建议工作已不再局限于上述十五个罪名。自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该院公诉部门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案件数和涉案被告人,均分别占到同期公诉案件总数的95%以上,其中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已达100%。
(二)量刑建议内容多样
所谓的量刑建议的内容,是指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并结合其认罪态度,建议法院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就刑罚种类来讲,以相对确定型为主,即在法定刑范围内提出一定的适用幅度,比如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以绝对确定型为辅,如对情节轻微的犯罪人员建议单处罚金。此外,还兼采原则概括型,即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仅在起诉书中提出被告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性意见,这种情况在该院比较少见,主要适用于一些疑难复杂和较为敏感的案件。就刑罚幅度来讲,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的,刑罚幅度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原则上不超过二年,数罪并罚可适当延长。
(三)量刑建议提出的时机不一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提出量刑建议的时机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做法不一,有庭前提出,有当庭提出,还有庭后提出;有单单提出书面建议的,有单单提出口头建议的,还有书面建议和口头建议相结合。该院量刑建议提出的时机有两种:一是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在案件起诉时提出书面量刑建议;二是普通程序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在案件起诉时也提出书面量刑建议,并由公诉人在庭审中结合具体的庭审情况作出口头补充、更正。
(四)程序比较完善
在量刑建议的审批程序上,该院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即先由案件经办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再由主诉检察官进行审批,之后由科长进行把关,这种情况占案件总数的97%以上。对于案件重大复杂,或者经办人与主诉检察官或者科长对量刑意见分歧较大,则由分管检察长进行最后审批。
二、存在的几个问题和不足之处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工作起步较晚,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一)公检法三机关对量刑建议重要性的共识不足
在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对量刑建议重要性的共识明显不足。一方面是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量刑工作,从先期的组织论证,到试点开展,再到全面铺开,各级检察机关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另一方面是公安机关对量刑建议工作配合和法院对量刑建议工作支持不够。如公安机关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尚未予以足够重视,甚至将逮捕条件等同于起诉标准,导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缺乏事实和证据基础,直接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审判机关的规范量刑缺少有效衔接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仍然是一头热的局面,与法院的规范量刑尚缺少有效衔接,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进行合并审理,没有相对独立的庭审程序,使得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表人在程序上就丧失了专门就量刑问题进行辩护和控诉的权力,大大影响了量刑的公开和公正。二是法院尚未就采纳量刑建议与否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的说明。量刑建议工作开展以来,法院对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只在裁判文书上作采纳、不予采纳的表述,尤其在不采纳该院量刑建议时,只是表述该院量刑建议不当,从未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论证。三是对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缺乏监督机制。如李某交通肇事案,该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发生肇事后逃逸,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供述对其定罪有着关键性的作用,李某虽然未及时、足额进行赔偿,但也是由于其家庭经济困难所致,而且考虑到本案系过失型犯罪,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小,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三年有期徒刑。但法院并未采纳该院的量刑建议,判处李某交通肇事罪四年有期徒刑。该院量刑建议未被法院采纳的案件中,绝大多数属于此类案件。而此种情形系对刑罚适用的认识问题,不属于检察机关抗诉的畸轻、畸重范围,无法抗诉,即使抗诉,成功的把握也不大。
(三)变更和审批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规定,提出量刑建议要制作量刑建议书,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在庭审中公诉人发现拟定建议不当需要调整的,根据授权进行调整。但是关于授权的主体、程序和范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为了保障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权利,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也只能以口头形式提出,在口头的量刑建议与书面的量刑建议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究竟以哪一份为准就存在争议,这样做还存在公诉人滥用权力的风险。此外,《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需要报检察长决定调整的,应当依法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后报检察长调整,但这样做无疑拖延了案件的审理,降低刑事诉讼效率,不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三、完善措施
笔者认为,在公诉环节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量刑建议工作进行完善:
(一)从制度上规范量刑建议工作
量刑建议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一整套制度的建立,可以从量刑建议的程序和内容两方面着手。在程序上来讲,不但要明确界定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统一量刑建议提出的时机,建立完备的量刑建议审批程序,还要加强对法院判决的审查监督。所谓量刑建议的范围,主要是指哪一类案件要提量刑建议,对哪一类案件可以不提量刑建议,关于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量刑建议文件并未作出明文规定,但原则上应以提量刑建议为主,以不提量刑建议为例外。所谓完备的量刑建议审批程序,是要建立在经办人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以及敏感与否等进行区别对待,比如部分复杂和敏感的案件,必须由科长或者分管检察长最后审批。此外,完善庭审时的变更和审批程序也非常关键。在内容上来讲,要合理确定量刑建议的内容,对部分一人一事等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提出幅度较小的相对确定型量刑建议。加强对量刑裁判的审查监督。对于量刑建议纳入庭审后,审判机关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不符的,检察机关要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对量刑畸轻畸重的要依法及时提起抗诉予以纠正;对量刑失衡、偏差较大的,虽不属畸轻畸重,但也可采取检察意见函等方式进行监督。
(二)重视量刑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工作
一是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强化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意识,既要重视定罪事实和证据,也要重视量刑事实和证据;既要收集被告人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也要重视收集被告人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比如可以与本地的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对量刑事实和证据调查取证的共同文件,就量刑事实的范围和证据要求、或者更具体的被告人的年龄、是否具有特定从重处罚身份、自首、立功、累犯、从犯、前科劣迹、有无积极退赃退赔以及犯罪的动机等进行调查取证,还可就相关证明材料的制作进行规范。二是在审查起诉环节,加强案件经办人员量刑证据的质量意识,主动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准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可以明确引导的原则、范围、途径和方式,建立引导侦查量刑事实的工作机制,收集被告人的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证据。
一、性质 一、性质
个人或团体,就整体发展或某项工作,向机构提出针对性的具体建议。个人或团体,就整体发展或某项工作,向机构提出针对性的具体建议。
二、结构 二、结构
上款: 上款: 由三部分组成:收件人机构、姓名及身分(如翰林中学中文学会顾问何十老师);若不清楚收件人的姓名,可用「执事先生(意即负责人); 由三部分组成:收件人机构、姓名及身分(如翰林中学中文学会顾问何十老师);若不清楚收件人的姓名,可用「执事先生(意即负责人); 若建议书属公开发表,可省略此部分; 若建议书属公开发表,可省略此部分; 顶格书写,后面加上冒号(:)。 顶格书写,后面加上冒号(:)。
标题:须标示建议的主题及加上「建议书三字(如「绿化校园建议书); 标题:须标示建议的主题及加上「建议书三字(如「绿化校园建议书);
前言:着重分析现有情况,说明提出建议的背景及原因。 前言:着重分析现有情况,说明提出建议的背景及原因。
正文: 正文: 回应前言所提出的背景及实况,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回应前言所提出的背景及实况,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可分点列写,每点写一项建议;可分点列写,每点写一项建议; 建议要具体,每项建议必须包括主张、具体施行方法(负责人、施行时间、人力财务资源、施行步骤)及预期效果;建议要具体,每项建议必须包括主张、具体施行方法(负责人、施行时间、人力财务资源、施行步骤)及预期效果; 可加上小标题;可加上小标题; 宜按逻辑顺序铺排次序。宜按逻辑顺序铺排次序。 结语:促请受文机构採纳及实施上文提出的建议。 结语:促请受文机构采纳及实施上文提出的建议。
署名:由三部分组成:撰写人机构、职衔及姓名,不必加启告语。 署名:由三部分组成:撰写人机构、职衔及姓名,不必加启告语。
日期:必须包括年、月、日,开新行顶格书写。 日期:必须包括年、月、日,开新行顶格书写。
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主动将审判行为向案外延伸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发挥法院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遵守法律,堵塞制度和管理漏洞,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就实际操作过程来看,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存在着许多缺失与不足,直接导致了实然与应然的背离,影响了其功效的发挥。
一、司法建议的性质界定及其价值定位
(一)司法建议的性质界定:“审判权的延伸和补充”
司法建议源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但与审判权有质的区别,表现在:1.审判权针对的是诉讼中的问题,而司法建议针对的是诉讼外的问题;2.审判权具有法律强制性,而司法建议权一般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它一般只具有建议、指导性;3.审判权是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行为的直接裁判,而司法建议是对有关单位存在问题一种间接的监督和纠正;4.审判权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处于司法权的控制之内,被告必须受人民法院的支配,而接受司法建议不受法院的支配,它只是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里独立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必然延伸和有益补充。因为只有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才有可能发现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它是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处理某些特殊情形的一种特殊职权。同时,司法建议是一项严肃的、不可忽视的司法活动。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也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职责,它不能凭主观意志放弃或处分。
(二)司法建议的价值定位:“司法能动地服务社会”
强调司法建议,就不能不讲能动司法。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动司法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法院不能拘泥于“裁判”这个狭隘的职能分工,只要是有助于预防、化解纠纷的工作,法院都要积极去做,包括积极开展调研、建立纠纷预警机制、提供司法建议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不能只做单纯适用规则的消极的裁判者,而要充当“社会工程师”角色。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重要切入点,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开展的司法建议活动,实质是被动司法向能动司法的转变,是法院以优质的司法服务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俗话讲,“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具体审理案件的法院往往最先聆听到利益诉求,最早发现问题,最早解析矛盾,特别是通常更能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各种现实问题,更能准确总结出引起纠纷的缘由和教训。提出健全措施或改进工作方式的建议,往往具有相当的针对性和建设性。司法建议获得认可,会促进相关机关或主动或被动的将司法建议作为制定该类政策的参考或依据,以调整或形成公共政策,因此司法建议有助于促使公共政策逐步形成,是司法能动的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二、司法建议工作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法官对司法建议工作重视不够
一方面,由于“案多人少”的压力大,法院和法官忙于应付审判和执行等业务工作,少有精力顾及司法建议等“案外”服务性工作。而司法建议书的书写要求高,占用时间较长,发送一条司法建议的时间有时可以审结一二个简易案件。
另一方面,我国自上世纪90年起引入了控辩制,即把之前完全由法院和检察院掌握的调查取证权放给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中国司法制度的运行由此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如此一来,法官在强调中立的模式下,职权主义荡然无存,司法由此变得消极与被动。尽管现在提倡和要求能动司法,但消极司法的阴影仍然存在,对法官的观念影响至深,法官对司法建议的功能和作用认识模糊甚至存在抵触思想,对司法建议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法院本质工作是抓审判,司法建议可提可不提。
(二)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内容及发送程序不规范
司法建议书本身形式与内容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些司法建议书格式不够规范、严谨,同一个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的格式都不统一。有些司法建议书未详细描述案情,或描述案情时遗漏关键情节,提出问题时说理不充分,或没有证据支持提出的论点。一些司法建议的内容空洞,只是空泛地建议某单位加强管理、加强对职工的学习和培训等等,未提出可执行、可操作的建议,对被建议单位没有什么帮助。
目前,法官选择什么样的问题,如何选择问题,比较随意。个别法官为了完成任务,尽挑一些与之联系较多、沟通容易的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内容空洞,并要求被建议单位也发出敷衍的复函。撰写出司法建议书后,一些法官未详细了解被建议单位的详细地址和具体负责部门就草率发出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可能就因此如石沉大海。发出司法建议后,一些法官自认为完成任务,对被建议单位的反映不闻不问。可见,目前法院发送司法建议的程序不严格、具有随意性,包括撰写司法建议书前的准备程序、司法建议书内容的审核程序、司法建议的发送程序和司法建议发送后的跟踪督促程序不规范。
(三)司法建议工作的实效性有待提高
司法建议的实际效果是司法建议能否有生命力的关键。从目前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回函情况来看,司法建议的反馈情况不
容乐观。一是司法建议的整体回复率较低,尤其是对社会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的回复率较低。 二是司法建议回复的形式化倾向严重。相当部分的司法建议存在应付法院催促整改的情况,不少司法建议回函仅用只言片语表示要加强管理而无具体方案。
造成目前司法建议反馈率低,作用发挥不足的原因除了上面分析的司法建议书本身质量不足外,还因为:司法建议对外发送后,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对于被建议单位的反馈意见及落实情况,法院及制作司法建议的法官都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追踪督促。司法建议的实际落实情况不明是目前司法建议工作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切实提高司法建议的实效性,应是司法建议改进工作的重中之重。
(四)司法建议工作开展不平衡
首先,从建议书的内容来看,以一案一建议的形式制作发送的个案建议居多,针对一段时期内审判活动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制作发送的类案建议,甚至针对社会全局的综合、宏观建议较少。其次,各部门结合各自审理的案件数量考虑,在发送司法建议的数量、质量不平衡,说明司法建议工作在各部门间开展不均衡的现象较为突出。再次,司法建议发送月份之间不平衡,往往在第四季度发送的数量远远超过前面三个季度,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部分法官有应付考核突击发送的倾向。
三、完善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一)调整观念与强化意识相结合,确保司法建议定位合理。
克服把司法建议看作“课外作业”的老思想,充分认识司法建议是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举措,是承担社会责任、延伸服务空间的重要形式。在审判实践中及时调整司法观念,强化司法能动性和司法社会责任意识,将司法建议工作定位于“服务社会发展大局”,以真心诚意的服务态度,注重建议的中肯合理,注意建议的语言艺术,考虑被建议单位的立场和感受,树立法院司法公信力,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办事,使审判工作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防范一方的作用。
(二)平衡数量与强调质量相结合,确保司法建议科学可行。
客观理性地看待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确定科学的考核指标,注重各庭室、各季度、各类型司法建议数量的合理平衡,引导干警在司法建议质量方面狠下功夫。司法建议的编发始终坚持三个点:一是要调查研究,在提出司法建议前,作专门的调查研究,掌握和积累充分的原始数据材料,做到让事实说话;二是要有针对性,所发的司法建议必须针对发现的问题而提出,在对问题进行具体、透彻的分析后提出建议,做到有的放矢;三是要有可行性,提出的建议要具体,措施要得当,对于所发现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并能被建议的单位所接受。
(三)个案建议与类案建议相结合,确保司法建议覆盖面广。
发送司法建议,既注重根据审理和执行个案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在规章制度、管理方式以及工作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从微观角度提出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方法、杜绝类似纠纷再次发生的司法建议;也注重以点带面,总结提炼,针对某一时期、某类案件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涉及全局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系统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做到司法建议既“对症下药”又“未雨绸缪”,争取“360度”全面覆盖无“死角”。
(四)事前沟通与事后跟踪相结合,确保司法建议落地有声。
在拟发送司法建议前,先行与被建议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在做好对司法建议发送理由及依据的解释工作的同时,征求对方意见,以保证司法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体现法院对被建议单位的尊重。司法建议发送后,通过电话、信函、座谈等方式与被建议单位保持有效联系,主动追踪求反馈。对于重点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法院再进行回访,了解司法建议发送的效果,了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交流经验,改进方法,完善相关办法,确保司法建议的实效。
[论文关键词]检察建议 运用实效 探讨
中央提出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后,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得以广泛运用和发展。在实践中,大部分检察建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但部分检察建议的运用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未能起到应有的监督实效。本文对如何提升检察建议运用实效的问题进行积极性的探讨。
一、检察建议运用实效弱化的成因
(一)检察建议权力的层级较低,催生弱势监督权的整体困境
1.检察建议权力的层级较低。从权力的层级上看,所谓建议权,也仅仅只是监督权的一种初始阶段,只能是监督启动阶段,所以受重视程度自然比较低。我国的法律监督权基本上可分为强势监督权与弱势监督权,检察建议则只能从属于弱势监督权。
2.检察建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目前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原则性规定,没有实质性的法律依据。此种情况下,检察建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没有人人必须遵守的执行力。检察机关不能直接依据检察建议强制发案单位落实建议措施,其实现依赖于发案单位对检察机关的信赖程度和对检察建议内容的认可程度。
(二)检察建议无法定程序保障,监督制度缺位引发法律效力不确定
1.回复制度有待完善。检察建议没有法定程序保障,它的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实践中,检察建议内容上往往没有明确发案单位落实或者提出异议的具体期限,在援引依据、回复时间、联系方式等表述不一。有的没有写明制发人的联系方式,有的提出整改回复期限使用“尽快”、“抓紧”、“相关规定的时间内”等模糊概念。这样造成发案单位相互推诿或久拖不决。
2.跟踪回访工作不到位。一些检察机关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往往以发出检察建议为终结,一些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也不重视,对其执行情况不闻不问,漠不关心。本来发案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检察机关。但是由于上述原因,发案单位收到不回,也不需要向上级报告,导致事情就此不了了之。
(三)检察官队伍素质的高低不一,检察建议内容空泛,针对性的缺失
部分检察官法学素养不高,语言文字表达功底不硬,综合分析能力不强,让其写出一份逻辑缜密、论证详尽、格式规范、语言精炼的检察法律文书存在一定难度。加上部分检察官仅注重办案,对检察法律文书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对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不够熟悉,此类检察人员制作的检察建议质量不高。实例调研发现相当部分检察建议内容上建议被建议单位改进措施不具体,使用“制度不健全”、“管理有漏洞”、“法律知识学习不够”,“党员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等共性问题的字眼,“请加强监管、教育”等无实质性内容的等空话、套话。这种建议趋向于模式化,套用大众化、公式化,缺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这种情况使得发案单位难以适从,对检察建议不予反馈,影响其整改的积极性。
(四)检察建议考核标准欠妥,落入“重数量轻成效”的误区
在实践中,由于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工作考核的唯一依据是有回复,而对于检察建议的质量没有明确的要求,部分领导对检察建议的运用范围及性质认知不足,忽视对检察建议的跟踪回访以及相应单位采用率的考核,导致各部门在实际操作时为单纯完成考核指标而降低检察建议的质量,落入“重数量轻成效”的误区。
(五)制发检察建议主观随意性较大,脱离法律监督的基本定位
部分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主观随意性较大,不能做到“该发则发,不该发不发” 、“宁缺勿滥,不随便发”,存在过多、过滥、有搞形式主义的倾向,脱离了法律监督这个检察建议的基本定位。在调研中发现某检察机关某处室对某一单位一年内制发检察建议书竟达37件。这种现象致使发案单位认为检察建议只是在挑刺、找麻烦,甚至对检察建议存在抵触情绪,可以想象这些检察建议取得的实际效果会是如何。
二、提升检察建议运用实效的几点建议
通过对检察建议的实际运用效果弱化的成因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来提升检察建议的运用实效。
(一)完善“法律监督权”的权力体系,通过立法确立检察建议法律地位
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将检察建议权纳入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之中,完善“法律监督权”的权力体系。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从基本法律制度上保障其具有约束力。在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建议提出后,发案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检察建议的内容进行落实,并书面告知检察机关以及不认真对待检察建议应受到的处罚等等,亦可借预防犯罪立法纳入专条。通过以上做法使社会各界信守有凭,检察机关操作有据,减少检察建议在实践当中可能存在的阻力,扩大在社会各界中的知晓度,提高检察建议的权威性。
(二)规范回复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检察建议程序保障
1.规范检察建议的回复制度。在检察建议中要求发案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检察机关。如果发案单位对检察建议的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将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检察机关。这样可使发案单位对整改活动有义务感、责任感、紧迫感,避免欠拖未果的现象。
2.引入检察建议全程介入机制。实行检察建议全程介入制,把主要精力放在督促建议的落实上,坚持做到,每向发案单位提出一份检察建议, 应有专人负责抓落实,定期回访考察,强化全程跟踪监督。其方式可以采用电话督促、专人联系、定期走访、催告落实等。
3.强化对检察建议的回访处理。检察机关收到发案单位的回复后,对于发案单位认为建议正确,愿意接受建议的,要积极协助其完善整改措施。对于收文后无动于衷的,要主动联系、走访,分析其原因,若是因为建议本身不妥的,要及时纠正。对未及时落实检察建议应整改而未整改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三)结合执法办案活动,注重调查研究,强化检察建议内容实用性
1.注重调查研究。提出检察建议要结合执法办案活动,立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办案和与发案单位领导、中层干部、一般职工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走访等方式,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让事实说话。对重要的或者有复杂背景的事项提出检察建议时,应附上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如判决书、调查报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2.建议举措具体可行。检察建议内容上要以“依据的事实具体充分,指出存在的问题切中要害,建议的举措切实可行”为标准。避免出现“建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健全和完善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章制度”,“望你们今后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等类似字眼。
(四)加强与发案单位交流沟通,注重协调配合,优化检察建议执行力
1.加强与发案单位交流沟通。在发出检察建议前,主动与发案单位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起座谈,相互交流看法,征求意见,帮助发案单位解决弱点、焦点、难点问题,使他们从内心感到检察机关是真心地帮助他们,从而发挥发案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注重与其它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检察建议的本质属性决定开展此项工作要注重协调与配合,离开了协调与配合,检察建议实施工作是做不好的。为此,要加大与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力度,主动与他们沟通情况,交换看法,在执法思想上。同时加强同公安、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的联系,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检察建议落到实处。
(五)善于借助外部监督机制,整合监督资源,扩大检察建议的社会影响
1.争取党委、纪检部门支持。对解决带有普遍性问题或者落实有困难的检察建议,可以向地方党委报告,争取党委的支持;或者向同级党委纪检监察部门报送检察建议,发挥其党内监督的刚性,使建议内容得以落实。
2.借助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职能。在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可以积极与人大常委会联络,建议人大常委会启动执法检查程序,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依靠国家权力机关的力量,增强检察建议的效力。也可通过个案汇报、依法备案、重大案件汇报、定期汇报检察建议实行情况等方式主动请人大监督,争取人大的强力支持。
3.借助人民群众舆论压力。通过检务公开的方式,将检察建议和有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动员人民群众予以关注,通过舆论的压力、人民群众的监督共同促使发案单位按照建议内容予以落实整改。这种让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的方式可以获得强制效果。
4.借助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影响力。发放检察建议的同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对此进行宣传报道,借助新闻媒体的辐射作用来扩大检察建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尤其是针对发案单位及时采纳并取得实效的典型事例,应进一步强化检察建议的后续报道工作。
(六)完善考评标准,借鉴创新思路,激发检察建议内在活力
1.完善检察建议的考评标准。摒弃将检察建议的发出数量作为考核唯一标准的做法,要考虑案件社会影响、被建议单位采纳程度等综合因素,将考核成绩的重点放在因检察建议取得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及发案单位通过积极整改取得的成效之上。
2.开展法律文书评比活动。通过定期组织检察建议的评比活动,评选出优秀检察建议,使干警学有样板,激发干警撰写优秀检察建议的积极性,并通过对优秀检察建议的深入调研,总结成功经验,提高检察建议的整体质量。
一、对我市开展量刑建议以来工作实效性的总体评价
20__年下半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向法院提起公诉387件634人,其中提出量刑建议215件377人,提建率72.52%,法院判决采纳量刑建议270人,采纳率72.47%。这说明量刑建议作为公诉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已在我市全面推行。详细情况见下表:
分类
院 名
提起公诉
件∕人
提出量
刑建议
件∕人
提
建
率
采
纳
人
采纳率
%
利通区院
145∕205
21∕39
15
39
100
青铜峡院
59∕110
51∕80
89.9
75
93.8
红寺堡院
32∕56
32∕56
100
38
67.9
同心院
60∕96
26∕49
43.3
9
31
盐池院
45∕74
45∕74
100
48
64.9
市 院
46∕93
40∕79
86.9
61
77.2
合 计
387∕634
215∕377
72.5(均值)
270
72.5(均值)
此外,调研组还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向基层法院领导和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以及比较有社会影响的律师事务所等征求了解各方对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态度和建议,并发放了124份问卷调查表,基本情况是:
份数/支持率
地区
检察院/
支持率%
法院/
支持率%
律师/
支持率%
利通区
8/100
7/14.3
5/80
青铜峡
18∕100
19∕26.3
11/100
红寺堡
8∕100
7∕42.9
3/100
同 心
8∕100
7∕14.3
3/100
盐 池
9∕100
6∕50
5/100
合 计
51∕100
46∕29.6(均值)
27/96(均值)
从数据分析和调研组掌握的情况看,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其具体表现:
1、多数院都能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在思想上明确认识量刑建议是通过判前矫正的方式依法促进量刑公开公正,是对判决结果监督职能的前移。在市院的《办法》下发后,有的基层院领导对外积极与人民法院联系沟通,进行工作衔接,对内合理调整办案力量,有效设置办案程序,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为此项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了组织保障。各院检委会委员和公诉人员均一致赞成支持开展量刑建议,并积极投身到理性探索和工作实践中去。
2、量刑建议的提起率较高,平均提建率达到了市院70%以上的规定指标。市院和青铜峡院的提建率都超过了80%,红寺堡和盐池两院的提建率达到了100%。说明各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积极性很高,市院倡导的执行力文化和细节文化建设已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3、量刑建议的判决采纳率超过预期目标。尤其是青铜峡院一枝独秀,判决采纳率超过90%,其他各院及市院的平均判决采纳率亦达72.5%,与上海市检察机关20__年以来平均70%的判决采纳率相较,高了2.5个百分点。反映出各院量刑建议的质量和准确性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使进一步深化此项工作机制有了可靠的信心支持和执行依据。
4、有效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升。量刑建议工作机制引入公诉办案不仅仅只是约束和规范乃至监督审判机关的量刑裁决,更是有效促进公诉办案水平的有力措施。在听取汇报和查阅卷宗中,我们欣慰的发现许多公诉人的执法理念有了很大的转变,他们在审查案件时不仅注重关乎定性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更加注重详细审查关乎量刑的诸多法定和酌定情节要素。青铜峡、盐池两院的审查公诉案件报告中将量刑建议专做一节阐述分析;市院公诉处还将案件的量刑建议纳入处务会讨论,对量刑建议的客观性、准确性充分论证,为基层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5、出庭公诉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以往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更多的是分析证据的关联性排他性、事实的充分性确凿性、罪名的准确性公正性,而对出席法庭的终极目标即判决结果却缺乏关注,因此支持公诉的整个过程缺少完整性。而量刑建议工作机制的引入,直接把旁听群众尤其是诉讼参与人最关心的量刑问题以公诉意见的形式提交法庭,不但增强了法庭的焦点效应,而且还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使得对案件的分析论证更加客观公正。不仅如此,从案件的质量分析和管理的角度看,通过将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幅度和判决结果相比较,就可以从一个案件的量刑建议提出的是否准确,衡量出个案公诉出庭质量的高低,也为管理者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考评提供了新的参考。同时,量刑建议还使得普及法律、打击犯罪、教育群众的效果有了可信的论据,也使得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在法庭上得以充分体现。
6、对判决结果畸轻畸重的抗诉在准确性上得到增强。由于量刑建议是在庭审中提出,因此公诉人从一开始审查公诉案件时就必须将影响量刑的各个事实情节予以
综合分析考虑。可以说,量刑建议提出的过程也就是公诉人对判决结果的充分考量和预测的过程。当不公正的判决结果出现时,由于公诉人对案件量刑要素的熟知,就可以及时发现影响判决公正的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所在,那么提出抗诉的准确性也随之增强。可以说量刑建议工作就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具体化。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各基层院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看,对抗诉案件的事理分析和法理分析明显改善,虽然有的人身伤害案件或者侵财案件由于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市院没有支持抗诉,可是单就基层院在提出抗诉的法理分析上是有道理的,说明基层院抗诉的准确性的确有了明显提升。7、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具有广泛的群众和社会基础。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他们代表的是一方诉讼参与人的诉求,希望过去神秘的量刑过程受到监督。问卷调查表明:96%的律师对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表示欢迎和赞赏,绝大多数律师认为,检察机关依事实和法律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不仅对法官量刑公正具有积极的监督促进作用,而且为辩方和当事人参与量刑提供了机会和平台,这是检察机关“关注民生,走进群众”主题实践活动切实可行的具体表现。并建议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的客观公正尤其是准确性上多下功夫,以使这项创新工作取得扎实的成效。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量刑建议工作实施半年多来,全市两级检察院上下联动,积极推行,有效促进了法院审判环节上量刑的公开公正,在实现我市 “阳光司法”、“阳光检察”、“活力检察”的目标上迈进了一大步,推动了我市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应当说,我市的量刑建议工作进展顺利,成效初显。
二、在量刑建议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也凸显出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是:
1、少数院对量刑建议的积极作用和意义思想认识模糊,这是制约量刑建议工作深入推进的主要内因。
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而公正的量刑程序是量刑工作的前提和保障。量刑建议就是对判决结果是否公正的监督前移和矫正,以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判决衡平。但调研中发现,各院均不同程度存在对量刑建议工作的思想认识仅仅停留在完成一项附加性的工作和执行市院决定的层面上,少数院甚至在实际执行中有畏难情绪、消极应付、瞻前顾后、底气不足。
一是畏难应付。由于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量刑被认为是法院的专有领域,量刑成为法院的家务事。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也认为量刑属于法院的权力,反对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建议的尝试和改革。有的法官就明确表示检察官不要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即使提了也没用。个别法官对量刑建议的排斥、不重视,甚至当庭制止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的情形出现,使得一些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积极性受到打击,产生畏难心理。还有的公诉人认为量刑建议纯属“鸡肋”,既增加了工作负担,又会引起法院不满,故而消极应付式地执行市院《办法》。
二是“底气不足”。有的检察官认为公诉人的主要职责是把好案件的证据关和定性关,在法庭上可以就事实证据充分展开论证,因为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官这项权力。而量刑建议则于法无据,现行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量刑建议权纳入法律规范,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干涉。且量刑建议没有强制约束力,故有的公诉人在行使量刑建议权时觉着说了也白说,缺少“底气”。
三是“面子”问题。有的公诉人认为,判决结果若与量刑建议相符固然是好,但若不符则意味着不是法官错了就是公诉人错了,若提出抗诉既担心能否抗诉成功又怕影响与法院的关系,不抗诉则是承认自己错了,与其冒承受此两难境地的危险,不如不提量刑建议。
2、个别基层院存在检令不畅、执行不力的问题,这是影响量刑建议工作深入推进的内因之二。具体表现为:
一是认识不到位。有的院在接到市院下发的《办法》后,没有及时组织传达学习,只为个别负责人所知,导致有的办案人直到市院调研座谈时才首次见到相关的规定;有的院对《办法》规定的量刑建议程序不做深入研究,不提出要求,致使有的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仅在审查报告和公诉意见中一言带过,既不集体讨论也未分析阐述理由,量刑建议提的五花八门。
二是理解不到位。数据表明,虽然各院的平均提出量刑建议的比例达到70%以上,但两极分化严重,不均衡特点突出,有的院提建率仅为15%和43.3%,提建率明显不达标。红寺堡、盐池两院虽为100%的提建率,但也存在忽视了个案的特殊性和提建灵活性问题,量刑建议的幅度过于机械以致采纳率不高。
三是执行不到位。量刑建议的提出随意、不严肃,导致量刑建议的判决采纳率参差不齐,反映出各院量刑建议的质量和准确性亟待提高。有的院43.3%的提建率,判决采纳率仅为31%。另外,有的院看似100%的判决采纳率,但实际上是有选择地仅对15%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单一的轻微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极低的提建率不仅不能看出其办案能力水平的真实情况,反而反映出其敷衍塞责的执行态度。
3、各院在量刑建议的提出程序、提出的幅度以及灵活性与原则性把握上缺乏规范,这是影响和制约量刑建议深入推行的内因之三。具体表现为:
⑴提建程序不统一。市院《办法》明确规定“量刑建议由案件承办人提出,经公诉部门集体讨论后,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量刑建议“应阐述相应理由,明确写入《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的‘承办人审查意见’一栏”。调研中发现,有的院案件承办人提出量刑建议后不经集体讨论仅由主诉检察官审核签发就直接当庭提出;有的量刑建议不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提出,而是在提交科长、主管检察长审签的公诉案件审批表中提出;还有的院在科务会、检委会讨论笔录中根本没有反映量刑建议的讨论情形等等。
⑵提建幅度宽窄不一。有的院提出量刑建议幅度过宽,最上限和最下限之间的幅度超出了市院《办法》的规定,甚至还有将法定量刑幅度直接以量刑建议提出的情形,使量刑建议失去了实际意义;有的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过窄,甚或直接提出具体刑期,没有给法院留出适当的裁量空间。
⑶提建灵活性与原则性掌握不够。一是有的院忽视了市院《办法》对提出量刑建议案件条件的规定,不是只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提建,而是要么所有案件一律提建,即使对部分在事实证据认定和定性上有争议的案件也不做影响量刑诸情节的深入思考论证,导致判决采纳率低,要么应付工作式地选择部分简单案件提建,形成判决采纳率虚高的表面现象。二是对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现足以影响量刑的情况和因素时(如检举立功、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等),不能及时灵活地调整或变通原有量刑建议,降低了此类案件的判决采纳率。
⑷提建刑种过于单一。目前除市院外,大多数基层院量刑建议的刑种仅限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附加刑和缓刑执行方式的提建较少。
4、量刑建议准确度把握上的欠缺,是影响判决采纳率的最直接原因。
检察机关指控以往的侧重点是定性和依案件具体事实情节提出比较原则的刑罚幅度,一部分公诉人就案件事实情节从量刑角度去审查判断、分析的能力不够,尤其对法定刑罚幅度内的量刑标准以及从轻、减轻或从重量刑的“度”的把握判断上,缺乏经验。故提出量刑建议的理由阐述上简单、粗线条,甚至不说理由,只提具体的量刑幅度,造成量刑建议准确性差、质量不高、判决采纳率低。另外,也存在因对量刑标准掌握不一,同一类型、同一犯罪情节的案件,不同地区的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均衡的问题。
5、法官对量刑建议的抵触和异议是阻碍量刑建议深入推行的主要
外因之一。司法实践中,量刑被法官认为是法院的“专有领域”,量刑权是法院裁判权的专有权属。我市在推行量刑建议过程中也遇到这种认识的阻挠,问卷调查反映70.4%的法官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于法无据,干涉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担心因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出入太大而引发当事人不满上诉率增加和降低判决的公信力。个别法官甚至当庭制止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审理报告中对量刑建议只字不提,审委会讨论量刑时更是不涉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种狭隘的理解和本位主义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严肃性。
6、辩护人及被害人参与量刑的程度有限,量刑主张不具体,庭审不能与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充分论辩,降低了对法官量刑裁量的制约和影响。
根据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辩护方及被害人可以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发表关于量刑的意见,但其内容往往仅限于是否予以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等,量刑意见不具体,单纯涉及量刑的事实情节很难成为争论焦点。同时,因法官的排斥、干涉,控辩双方不能就量刑建议充分展开辩论,具体量刑幅度的争议不能形成实质性冲突,收不到庭审中有效影响和制约法官量刑裁量的效果。
三、应对措施
(一)必须充分认识量刑建议工作是当前人民群众对审判公正的迫切需要
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主要内容,就刑罚权的运作而言,包括制刑、求刑、量刑与行刑四个环节,其中量刑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是当事人最为关注的焦点。因为只有通过量刑,刑罚才能由静态转入动态,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司法最基本的特点是“两造参与,居间裁判”,即要求法院在多方主体参与下,充公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量刑作为刑事审判权的重要内容,应该符合司法权的运作要求。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量刑成为法院的家务事,成为法官手中的专属权,行政化色彩浓厚,控辩双方很少参与,导致同罪异罚,罪责不相适应。
一是法官闭门量刑。在控辩审职能划分上,认为检察机关的控诉权仅限于定罪权,控辩双方难以参与量刑过程,因而无法知晓量刑结论的产生过程,对于量刑结果也就难明就里。
二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受到制约较少。实践中,因为《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过宽,弹性过大,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如抢劫罪中的3至10年这一量刑档次,有7年的量刑幅度,如何量刑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职业操守和法律素养。作为量刑情节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等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理解不一,而对一个案件能否采用缓刑、数罪并罚刑期的确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评价也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很多上诉案件二审法官无正当理由即减刑改判,这体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有些罪名的刑种之间呈并列状态,如非法拘禁罪将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都规定在一个档次,造成实践中对于同一类型、同一犯罪情节的案件,判决失衡的现象。
正是基于我国现行量刑程序的不完备和弊端,兼之《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过宽,弹性大,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受到制约较少,容易产生自由裁量权滥用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量刑建议制度才应运而生。量刑建议制度的核心意义和作用就是在审判公开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使刑事案件的量刑裁判公开、透明,约束和监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法院量刑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促进和实现量刑公正、阳光司法,维护法律统一实施的严肃公正与衡平,是对我国现行量刑程序缺陷的有效补充和完善。
(二)必须充分认识量刑建议工作是立足于检察职权的应有之举。
1、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能之一。
首先,量刑建议权(又名求刑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完整的公诉权由两部分构成,即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故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内涵。
其次,量刑建议权并非于法无据。《刑事讼诉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等“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所谓案件情况既包括事实、证据,也当然包括案件如何适用刑罚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0条规定:“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意见》第七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量刑是辩论的重点,既然要展开辩论,公诉机关理当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见。从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看,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不仅是庭审程序的要求,更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履行的职责之一。量刑建议不仅“于法有据”,而且是庭审辩论中的重点。
2、量刑建议权是刑事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定位的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犯之罪提出量刑建议,既追求控诉目的的实现,同时也是通过控辩双方的量刑争议督促和提醒法院(法官)在量刑前充分考量,杜绝或降低量刑的随意性,监督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确保判决的公正、公平。因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隶属于法律监督属性,而且是对审判监督的程序性的前移,弥补了抗诉权监督滞后的不足,是检察机关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的又一种重要方式和手段。
3、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它不具有终局性和实际处罚性。
量刑建议只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具体量刑意见,无论是定罪请求权还是量刑建议权,都只具有程序性意义,并不等同于量刑裁判,对被告人确认有罪和判处刑罚的决定权在法官的手中。所以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并不是对法官量刑裁判权的侵犯。当然,正如任何一项新生事物的成长一样,它都有被质疑、争论和认可的过程。尤其是通过我市检察机关半年来的不懈努力和富有成效的工作,已经有近30%的法官赞同和支持量刑建议,认为量刑建议会对法院量刑的公开、公正起到积极的促进和监督作用,相较量刑建议推行之初不足10%的赞同率而言有了显著变化。并且绝大多数法官对检察机关在司法体制改革上能够大胆探索和尝试,表示了充分的认同。截止目前,我市已有部分案件的量刑建议被法院写入《审理报告》纳入到审判委员会讨论中,个别案件的量刑建议在庭审中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而被展开辩论,甚至还有个案的量刑建议被判决书明确表述并采纳。量刑建议工作已经在逐步彰显它的生机和活力。
(三)必须充分认识市院开展“执行力文化”、“细节文化”建设的积极意义,确保检令畅通。
市院制定的《量刑建议实施办法》是在考虑我市公诉办案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精神,在充分研讨论证的基础上,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下发执行的规范性文件。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和检察工作机制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定不移地在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推行。针对调研中发现的执行不力的情况,调研组已经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同心院针对指出的执行不力等问题,积极行动,完善措施。今年第一季度,该院的量刑建议采纳率已达86%,其中一案的量刑建议已经被法院判决书采纳并表述,取得实质性进展。市院在要求各基层院对量刑建议《办法》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的同时,还将通过大力开展检察文化建议,发挥其教育、引导、凝聚和塑造作用,着力培养和提升干警“执行力文化”素养与意识,强化各基层院的软实力,提高检察队伍、业务和机制建设的发展动力,确保检令通畅,执行有力。
(四)必须充分认识量刑建议深入推行的关键是建议权的质量
,要在建议权的准确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正如任何权力都具有双刃剑的效应一样,量刑建议权亦不例外。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各院普遍存在没有把量刑建议作为一项公诉权能来看待,更没有科学设置相应的提起、讨论和提出的程序性规范。应当看到,量刑建议权作为一项公权力必然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产生影响,一旦和不良法官勾结也会导致不公正判决出现。准确有效地行使量刑建议权,无疑有助于形成公正的刑事裁决,实现刑事诉讼追求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反之,一旦量刑建议的不当、不准,不仅会对检察机关的权威带来不利影响,更会使法院判决的公正受到质疑。因而,量刑建议质量的高低是深入推行量刑建议工作机制的关键,同时也是衡量公诉人审查案件能力的一个标尺。
1、要进一步修改《__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实施办法》,使之更趋完善、合理。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市院《办法》应作进一步修订,如在原有的相对和绝对量刑建议方式的基础上增加最高、最低量刑建议方式;对庭审中、庭审后出现的足以影响量刑的情况和因素(如认罪悔罪态度重大变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检举立功查证属实、定罪量刑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等等),可作出暂缓、变更、补充、追加、撤销量刑建议等恰当方式,增加量刑建议的灵活性与弹性设置。
2、进一步提升公诉人案件审查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庭审应变能力。要求公诉人必须深入了解案情,熟悉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全面分析判断法定、酌定情节,尤其要在易被忽视而又影响量刑的主观犯意、动机、目的、地位相同的同案犯之间行为的差别、前科劣迹、款物追缴退赔等细节问题上下功夫。在斟酌量刑建议时,既要维护量刑标准的统一性,又要体现量刑的个别化,力求精准。在加强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的同时,还要注重收集整理和摸索不同案件的量刑标准和量刑的一般规律。
四、几点建议
1、建议最高检和区检院会同法院等相关机构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南》,明确量刑标准。调研中发现,不同地区量刑标准不一、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客观存在。为此,建议确定我区量刑基准,对跨刑种犯罪中各种刑罚的适用,法定刑升格中的“情节严重”、“数额巨大”,跨度大的有期徒刑犯罪刑期的确定,数罪并罚刑期的确定等进行明确规范,以统一我区量刑标准,防止各地区量刑失衡,也使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更具针对性、准确性。
2、建议建立辩方量刑答辩制度。
调研中,众多律师对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初衷和目的表示了充分理解、赞同,并认为量刑建议的推行,使得辩方能够有机会在法庭上将支持自己量刑意见的理由和证据得以充分展示,提高了量刑程序的透明度和量刑的可预测性,拓展了辩护空间,刑事审判的抗辩性得到了加强。控辩双方在量刑问题上展开充分论辨,既有利于考验和锻炼公诉人提建的准确度和出庭能力,又能使被告人的量刑重点和细节公开、明了,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促使法官对与量刑有关的情节有一个更为全面的了解,兼听则明,更容易在此基础上找出一个合理的量刑界限,做出于法、于情、于理都适当的判决,法律的公正就会得到更为充分的体现。近期青铜峡院办理的一起贪污案件庭审中,曾与调研组座谈的一位律师担任被告人辩护人,当庭与公诉人就量刑建议展开了充分的辩论,收到了极佳的庭审效果。因此,建议有权机构建立辩方量刑答辩制度,以使辩方能更充分地参与量刑。
3、建议高检院适当调整放宽抗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