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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1 09:49: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广告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广告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下称广告客户)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

第四条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

第六条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疾病名称以国际疾病分类第九版(ICD—9)中三位数类目表和全国医学高等院校材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诊疗方法以医药学理论及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广告客户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式样略),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广告客户申请办理《医疗广告证明》,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三)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诊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第十条县(区)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提交的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

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医疗广告,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

第十三条户外医疗广告,必须持《医疗广告证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

第十五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三款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医疗广告证明》,责令停止广告。

第十六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九)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出证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其中吊销《医疗广告证明》的决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对停止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第2篇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从明年起就要正式施行了,电视媒体尤其是地市级电视媒体如何应对,下面是我的思考。

《办法》规定很严格,要求很全面,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它的颁布及实施,有利于指导和帮助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品牌和形象,进一步赢得广告主的欢迎,也会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广告的含金量。

新办法的冲击

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肯定了它的积极作用,并不意味着它对广告经营没有消极的影响,我们还应深刻地看到由于人们的承受力,由于广告市场的承受力,《办法》对地方电视台的冲击还是不容忽视的,主要表现在:1、传统的模式被打破。几年来约定俗成的模式将被重新组合,节目安排、广告制作都被重新组合。2、广告收入锐减,广播电视媒体经营压力增大。尤其是一些地方广播电视媒体从体制上早已与财政脱钩,广告收入是媒体生存、发展的重要渠道和可靠保障,《办法》的实施将增大广播电视媒体经营创收的压力。3、引起广告市场的“”。广电媒体的广告经营将会被迫发生根本性的变革,经营创新将成为广电媒体广告经营的热点。

地方台的应对

《办法》颁布实施预示着广播电视广告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那些杂乱无章、内容低俗、粗制滥造的广告将再无藏身之地。对地方广播电视机构而言,困难与机遇同在,挑战和希望并存,关键在于如何趋利避害,如何化害为利。我认为:1、要努力寻找《办法》与实际情况的结合点。不断拓宽地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空间,努力构筑地方广播电视自由自主自我发展的“平台”,视不利为机遇,变不利为有利,以不变应万变,有个良好的心态。2、要提高广告质量,增加广告“含金量”,这点是最重要、最关键、最有效的措施。广告时间短,必然要求广告要精,安排要科学,收费要高。这对地方电视台来讲,既是一个压力,也是一个机遇。客观地讲,内容低俗、粗制滥造、性病满天飞、虚假广告时有发生等等情况,已像一种顽症,影响着广播电视广告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这是一种普遍现象,谁也不愿率先垂范施以“大手术” 、“大动作”,因为谁先行一步,谁就会被视为异类分子。《办法》正是及时雨,对广电媒体广告经营的长远发展有利。

我认为地方广播电视台尤其要从以下四方面把握,一是把握住“精”字。要求内容要精细,制作要精致,播出的是精华。二是把握住“活”字。内容要活,形式要活,节目要活。三是把握住“巧”字。表现技巧和表现手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变“声嘶力竭”的吆喝声为声情并茂的倾诉;变“拾人牙慧”的鹦鹉为唱出新声的夜莺;变名人效应式的简单演绎为普通人式的真情关怀;变哗众取宠的噱头为叫人忍俊不禁的幽默。以表现技巧促进广告质量的提高。四是把握住“新”字。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是广告发展的不竭动力。体制要创新,经营思路要创新,广告内容也要创新。《办法》实施后的广告播出,一切都应去掉老面孔,以新的姿态新的举措新的成效,创造新的业绩。

第3篇

央视有关人员对此解释是:限制白酒广告是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

央视终于在15年之后的今天,对“12”这一数据有了明确的解释。《酒类广告管理办法》早在1996年1月1日就已开始实施,而且对大众传媒媒介酒类广告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九条关于大众传媒媒介酒类广告的规定中指出,电视每套节目每日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不超过2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10条,全天合计12条。10多年来,从各种媒体上的酒类广告情况看,违反这些规定酒类广告的又何止央视一家?各类电视、广播、报纸、期刊违反《酒类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限播规定的,已是司空见惯。

我们应该承认,央视此次对自身酒类广告播出数量按照有关规定做出限制是值得称道的。但是,除了央视以外其它的大众媒介该做如何反应呢?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迅猛发展的形势下,1996年出台的《酒类广告管理办法》还能适应新的管理要求么?

各种传统大众媒介违规酒类广告还没有得到有效治理,新兴媒体的酒类广告早已蜂拥而上,户外、车体、路牌、网络等媒介的酒类广告随处可见,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指出:为了加强对酒类广告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办法。其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应该是制定这一办法的目的。

然而,这种初衷在各种媒介的熟视无睹和有关执法部门的不作为的双重作用下,显得非常苍白。

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向中国政府发出关于《西太平洋地区减少酒精危害计划》的报告,报告将中国列为世界酒精“重灾区”,由酒精引起的死亡率和各种疾病的发病率均高于吸烟。报告同时指出,个人、社会对酒精伤害者的救治成本,已经远远高于酿酒行业产销给国家带来的经济效应。

2008年由中国保健协会、中华医学会等多家单位联合的《中国民众健康饮酒状况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男女饮酒比率分别高达84.1%和29.3%,让人堪忧的是,饮酒人群中65%是不健康饮酒。其中,不健康饮酒的主要问题是饮酒过量。由于饮酒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和对人们健康的影响已不用再过多赘述。为此,减少酒精危害和理性饮酒呼声渐浓,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最有效的方法是提高酒税和限制酒类广告。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对酒类广告都做了极为严格的限制。在法国,《埃万法》规定,酒类广告不能上电影、电视和电台,因为这类媒体覆盖面广;酒精类饮品广告的载体只有平面媒体、街头张贴或手工散发;所有酒类广告必须以醒目字体标明“过量饮酒有害健康”;不允许请知名人物为酒类产品做宣传或代言。在立陶宛,《控制酒精类饮料法》修正案规定,每天6时至23时禁止播出任何酒类电视广告。

2010年,中国规模以上酒类企业的产值为4700亿元,而2007年美国酒类行业的产值达到了3800多亿美元,可见,美国的酒类行业比中国要大得多。不过,根据尼尔森调查公司的统计,美国广告投放额的排名中根本找不到酒类广告的影子。因为在美国,酒类广告的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第4篇

户外广告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城市发展的窗口,是一个城市文化内涵和文明程度的反映,同时也是一个城市科学管理水平和综合经济实力的缩影。因此,户外广告管理的好差,直接影响到一个城市的市容市貌。

一、近几年户外广告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乏规划编制: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随意设置和乱设置的户外广告比较多,造成现在难以清理和规范。二是管理部门多:由于审批部门不一,权力分散是导致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混乱的重要原因。三是法规执行难:2000年出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办法涉及工商、城建、公安、交通等多个部门,而办法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只有一个广告联席会议,彼此间都在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这种部门之间的博弈使得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的监管不力。

二、城管审批户外广告的历史由来

1999年,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主要实施城市管理的职能。市政府为配合当时创建国家级文明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建设局部分审批权划给城管办,其中之一是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2000年8月,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这是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市城建监察大队(隶书于市城管办)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形式进行审批和监督。这为城管办在户外广告设置提供了审批的法律依据。

20098年12月,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主要负责实施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等七项职能。2009年7月,《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2010年7月,区政府印发萧政发(2010)154号文件,明确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管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城管执法局实施。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城管执法局实施5大类12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包括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含设置公益宣传广告)。

三、城管执法局审批户外广告的可行性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户外广告设置,完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依据,2011年由执法局负责编制了《区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并通过区政府评审,形成了萧政纪(2011)29号会议纪要,明确今后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将以市心路、金城路的广告专项规划为城区广告设置标准。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涉及部门要严格按规划要求执行,严格审批。凡户外广告设置需要办理临时建设许可证的,规划审批部门应征求区城管执法局的意见,审批后由区城管执法局依法统一管理。为此:区政府为配合城市管理工作先后划定<<区城市化管理区域>>,萧政办发(2012)111号,文件对26个镇(街)、场、园区进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进行了划分,并明确区域外的城市市政道路、城镇道路及道路两侧征地范围列入城市化管理区域,解决了我们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上的法律问题。

在《区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的基础上,我局还会同区技术监督局出台了《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明确了户外广告审批的技术标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出台,不仅对户外广告在总量控制、地域设置等宏观方面进行原则指导,而且对户外广告的位置、大小、色彩等微观方面进行细化,使我区户外广告在审批方面跨出了一大步,从审批的源头上控制了户外广告随意乱设置的现象。

从上述分析,户外广告集中于一个部门审批是解决户外广告管理混乱的前提条件。根据即将出实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化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集中于城管主管部门审批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可行的。

第5篇

一、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1、依法执业监管:重点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及无处方权开处方;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超登记范围行医及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并建立健全分户档案,对医疗机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2、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打击非法行医,具体内容详见《县2012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3、医疗广告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电视(台)、报纸(今日)、户外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2012年每月上旬集中监测,其它时间为不定期监测(监管计划见附件4)。

4、采供血机构执法检查:加强对县同路单采血浆站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监管计划见附件3)。

5、放射卫生监管: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许可和对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日常监督,重点抓好人员资质管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放射卫生监督覆盖率100%,放射诊疗防护监测率100%(监管计划见附件1)。

二、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

1、重点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加强冬春季节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及夏季肠道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主要对各级各类的医疗、疾病控制机构疫情报告(监管计划见附件2)、感染科(组织)的设置、实验室生物安全、医疗废物及候诊室等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传染病防治情况综合执法检查:制定传染病防治综合执法检查方案,今年4月—9月主要对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同路单采血浆站及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医疗废物、消毒产品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3、实验室生物安全:重点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制度建设及落实、工作人员培训防护及医疗废物的管理。检查对象是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机构、同路单采血浆站。检查时间安排在2012年4月—9月。

4、疫情报告:2012年5月—10月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诊治、转诊、报告进行执法检查;对疾病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网络管理、报告审核、疫情分析等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对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同路单采血浆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

5、医疗废物:4月—9月主要对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同路单采血浆站及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人员防护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6、医院消毒:重点对一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消毒供应室、手术室及口腔科(诊所)、血透室的消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消毒产品:重点对消毒产品的经营销售及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经营销售及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的索证、消毒产品的标识等,检查对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店、商场超市。

8、疫苗流通领域:对疾病控制中心及预防接种门诊的规范管理及疫苗流通领域进行监督检查。

第6篇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几种实践中常见的购房合同欺诈情形:

1、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开发商虚假的广告信息,无疑是以虚假信息诱使对方作出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

2、商品房开发证照不全且没有告知消费者商品房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各项批准证书后才能开工建设销售,证照不全的建设项目因其不合法,通常不能为购房者办理权属证书,不仅直接导致购房者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

3、房屋面积缩水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复杂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设定的3%的误差允许值,对于短少面积超过允许值范围的,应当认定为构成欺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2012年,市城市管理局计划投资75988万元(含燃气热力7430万元),重点抓好燃气热力普及工作,让市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实施绿化、净化、亮化、美化工程,营造“绿色浓、灯光明、墙面新、地面净、设施美、空气清、广告规范、色彩靓丽”的城市环境;加大市容秩序治理力度,有效解决摊点乱摆、车辆乱停等问题;充分发挥数字城市综合管理平台作用,提高管理效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搭建良好平台。

一、燃气热力二、城市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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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卫生

计划投资2400万元,重点做好六项工作。一是编制专业规划。完成全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工作。二是扩大保洁面积。将新石铁路以北、台湾路以西、兰州路以东、北外环路以南区域纳入环卫统一管理,新增保洁面积500万平方米。三是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建设环卫作业车辆停车场,购置环卫清扫、洒水车5台,渣土运输车10辆,推行“机械清扫、人力保洁”新模式,增加机扫面积900万平方米,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以上。四是建设便民公厕。目前,市区有130座公厕,明年计划新建、改建高标准公厕10座,满足市民需求。五是蚊蝇消杀。新增消杀面积100万平方米,大环境消杀面积达到650万平方米;科学消杀,确保大环境蚊蝇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六是结合物价部门出台三个行业管理办法。出台《菏泽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菏泽市建筑渣土管理办法》,选址建设建筑渣土填埋场,统一管理市区建筑渣土,实行统管统运;出台《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选址建设餐厨垃圾处理场,提高餐厨垃圾处理管理水平。

四、景观亮化和设施美化五、市容市貌

计划投资4005万元,重点做好四项工作。一是提升改造墙体外立面。对东方红大街、大学路、双河路等9条老城区街道墙体外立面进行美化改造。二是治理老城区户外广告。加大治理力度,依法拆违老城区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城市容貌的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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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秩序治理七、数字化城管

计划投资1353万元,重点做好系统运行、拓展和规范管理等工作,力争获得住建部科技创新奖(等同鲁班奖)。一是配套硬件建设。新建90处视频监控点,配置移动指挥车1辆、视频单兵系统4套,增加GPS设备50套、城管通70部,达到主要区域监控全覆盖,应急指挥可视化。二是深化软件开发。对60平方公里管控区进行三维建模,展示城市立体形象,提高服务水平。三是完善管理体制。推进两区二级平台建设,完善“一级监督,二级指挥”管理体制。四是拓宽便民服务渠道。明年4月份对接市纪委联网审批系统平台,向社会化综合服务延伸。五是做好县区平台对接工作。积极做好县区(单县、巨野平台已建成)管理平台对接工作,整合城市管理信息化资源,建立上下联动的管理体系。六是提高科技水平。依托四省交界云计算中心,探索云计算在数字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应用。

第8篇

关键词:保健行业;市场消费;营销模式

一、国内外保健品市场发展情况

保健行业是指事前对人群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让他们更健康、健美,并延缓老化现象或防患疾病于未然的产业。保健行业是全球性的朝阳产业,市场增长迅速。研究有效的保健食品,通过食品预防疾病、调节人体功能,可以减少社会巨大的医药费用,是利国利民的有效办法。

在全世界范围内,据不完全统计,全球保健食品已占整个食品销售的5,达上千亿美元,而且每年都以相当速度增长。其中,近20年来,美国的保健品销售额增长了36倍,目前年销售额达750亿美元,占食品销售额的1/3;日本增长了32倍,近两年的保健品销售额为15000亿日元,年产保健品3000多种;欧共体各国的保健品销售额则每年以17的速度增长。

我国自古就有药食同源的养生文化,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药补不如食补”。作为一个亟须培育的行业,保健品市场的需求潜力之大实在诱人。

中国保健行业协会的统计资料表明,国内整体的保健品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处于高速增长的态势,年均增长率在15-30,远远高出发达国家平均13的增长率。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保健品生产企业就多达3000多家,品种4000多个,年销售额一度突破300亿大关。

但受保健品市场混乱的秩序影响,保健品功效的公信力逐渐下降,1999年国家开始出台各项政策整顿市场,从2001开始保健品市场呈现下滑趋势,但受2003年非典的影响,公众对保健的重视空前提高。

惠聪集团的保健品市场调研报告显示,到2004年全国保健品的市场容量恢复到了400亿左右的规模。近几年市场上新兴产品不断涌现,丰富了保健品市场,一大批品种受到消费者的欢迎。目前我国保健品年消费支出已突破500亿元,成为新世纪我国工业的新兴增长点之一。可见,我国保健品市场潜力是巨大的,预计2010年将达1000亿元。

随着城乡居民的生活基本达到小康水平,也随着保健品市场规范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外国保健品大举进军我国,保健品必将成为不可逆转的健康消费新潮流。

二、国家对保健品市场的产业政策发展

我国保健品行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1995年是保健品行业的第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由于保健品行业的高额利润和相对较低的政策壁垒与技术壁垒、涌现出了大小3000多家保健品生产企业。

为了规范保健品市场,1996年以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保健品行业的制度规定。当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保健食品的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管等各方面进行了规范。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出台,再加上20世纪90年代后几年的清理整顿,使保健产品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有了规范的标准,并迎来了行业的新发展。近几年市场上新兴产品不断涌现,丰富了保健品市场,一大批品种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是,保健品市场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说保健行业居高不下的暴利、夸大其词的广告等现象非常普遍。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于2005年7月新出台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要严格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新的保健食品如果不能提供详细科研报告,将不能被最终审批,同时生产时必须符合GMP(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这将迫使生产企业下血本在产品本身的质量和技术含量上。《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还首次取消了保健食品注册终身制,开始实行五年一审批的动态管理,这不仅将提高新进者的门槛,还将改变目前“只进不出”的局面,对现有批号产品加强审核。

为了对广告中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进行打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7月同时还出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在之前必须通过审查。该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保健食品广告的工作程序和对广告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制定了完善统一的审查标准。这份法规规定,今后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的内容宣传再也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能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能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夸大保健食品的功能或者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及容易混淆的专业术语,将保健食品的功能神秘化。《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作为目前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最全面的规定,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纳入了国家行政审批范围,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管理,有利于保健食品广告的逐步规范和完善。

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直销方式也逐渐收到一些保健品生产企业的青睐,按我国入世承诺,我国应在入世三周年时开放直销领域,因此,国务院于2005年9月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公布后,首先规范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正规企业的合法利益,也清理了目的不纯的企业,为保健品直销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能。其次,由于从此直销有规可循,也维护和保障了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利益。”《直销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保健食品市场监管日趋成熟。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和《直销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相继出台,使得我国保健品法规得以完善,市场也逐渐趋于规范化、法制化,新型的保健产业正在稳健地形成,我国保健品行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时期。

三、我国保健品市场消费对象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生活的改善,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保健意识日趋加强,对保健品需求持续增强,我国保健品市场发展前景喜人。保健品的消费区域已由城市扩大到广阔的农村,保健品的消费对象也由过去的老年、儿童及患病后康复为主,扩大到妇女、中年和少年。具体来说,保健品的消费对象包括:

(一)老年人

老年人由于生理方面的原因,对于保健的需求尤为突出,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全世界5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发病率为50,55岁以上为80,其中健忘、失眠、高血压、高血脂、骨质疏松等疾病比较常见。随着“老年化社会”的到来,也随着生活水平以及保健理念的提高,为了抵抗衰老,老年人对保健品的消费需求也会逐步增加并且,“银发族”对保健品的需求非常旺盛,购买力非常强。

(二)中年人

中年人处于家庭、事业双重压力下。近年来,由于饮食过度和过量的脂肪摄入,肥胖症、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及癌症等慢性病在中年人群中逐年上升,有利于预防和改善这些疾病的功能性营养食品受到了中年消费者的欢迎。另外,近年来,美容保健、滋阴壮阳类保健品大有后来居上的势头,已成为拉动保健品成长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中年人保健品市场也是一个庞大的消费市场。

(三)少年儿童

据统计,我国85万所中、小学校中的1.76亿在校学生中,其蛋白质、钙、锌、维生素A、维生素B的摄取普遍不足,缺铁性贫血比例高达30-40。另外,少年儿童对健脑益智的需求也很大,因此,另一类不可忽视的保健品是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补充元素。

四、我国保健品市场的发展特点

目前我国生产的保健品中90以上属于第一代、第二代产品,且产品功能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减肥美容、免疫调节、抗疲劳、调节血脂、改善骨质疏松、改善胃肠道功能、延缓衰老、营养补剂(补充维生素)等功能板块上。在卫生部准予申报的22项保健功能中,具有免疫调节、调节血脂和抗疲劳3项功能的产品占全部产品的2/3。由产品功能分布可见我国保健品行业的产品结构不合理,低水平重复现象屡有发生。而从市场反馈的信息来看,纯天然、绿色环保型保健品具有更大市场空间,将成为未来保健品消费的主流。据预测,未来中国市场保健品的发展,产品功能将逐步分散,产品结构趋向合理。具体来讲,我国保健品行业的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目前保健品企业二元化结构明显

目前,我国共有保健品企业3000多家,年产值500多亿元。其中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只占1.45,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中型企业占38,投资不足10万元的作坊式企业占12.5。这表明,我国保健品生产企业中,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成规模的企业仍旧较少。在目前市场上除无锡健特生物有限公司、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老山牌蜂王浆有限公司、南京中脉科技集团公司、大连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几家大的企业,其他更多的是规模不大、专业化程度不高的企业,甚至多数企业缺乏自身的生产能力,仅以委托加工、销售为主,并且这些企业大部分出于维持生存状态。

(二)产品同质同类化现象严重

在目前的保健品市场中知名品牌少,产品同质同类化现象严重。在目前的保健品企业中,除部分品牌企业是自我研发、自我生产外,绝大多数中小(约占95以上)企业走的都是产品或自行设计商标委托代加工的运行模式。故大部分企业产品质量差,品牌式规划发展少。

(三)产品的销售区域性特征明显

企业在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中,弱化全国性开发运营,而利用区域优势,集中人、财、物优势,做深、做透区域市场的运营模式非常明显。近年来在区域的运作中,几家大的区域性知名企业的业绩都不错。例如昂立在上海的年销售额在2.3-2.5亿,青春宝在浙江省的年销售额在4亿,老山牌蜂王浆在南京的销售额在8000万,九块九牌减肥茶在江苏的年销售额8000多万。这些企业几乎都是凭借产品在区域的优势公共关系、渠道网络、媒体等地区的资源优势,精耕细作、做深、做细区域市场。除“黄金搭档”凭借脑白金强大的广告和品牌影响及网络优势强行铺开的全国市场之外,很少再出现全国性的产品。

(四)保健品营销模式发生明显变化

我国保健品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在罗氏、惠氏、安利等国际知名企业的带动下,保健品营销模式已从发展初期的单纯概念营销模式发展到目前的传统广告、终端营销、会议营销、与客户面对面的直复营销等多种营销方式并存的营销模式。保健品企业已从针对消费者简单的广告推广教育模式发展到针对消费者长久的养生教育和对消费者进行长期的跟踪服务。而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也十分关注产品的保健功能和品牌信誉。知名品牌的产品销路明显比一般品牌的品种热俏。国内市场中,不到20%的名牌品种占据了50%的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1、李广森,雷振刚.保健品行业再陷诚信危机[J].检察风云,2007(17).

第9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场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

第四条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划、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市政、交通运输、公路、广电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或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控制地带内的;

(六)在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第八条禁止在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本办法前已办理相关手续的立柱式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设置人未自行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九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对利用路牌、公交站牌、道路两侧的数字城市指南便民查询设施、垃圾箱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公益性、便民性户外广告的,可以不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地使用权,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收费。

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取得。

第十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纳入政府资源运营范围,其场地使用权由区政府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招标、拍卖所得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改善广告基础设施。获得广告使用权的用户,凭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目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开展运营的,应当按照合同继续经营,合同期满后,收回运营权,纳入政府资源统一运营,并通过公开招标和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公共场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拥有市政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广告,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擅自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广告设置的位置、期限、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区城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要求,对户外广告是否符合设置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后,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其中大型户外广告、涉及城市规划、利用市政工程设施、占用绿地、占用风景名胜区控制地带、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先经规划、市政、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公路路政等管理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广告牌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为大型广告。

(二)申请设置显示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视频及字幕信息功能的户外LED显示屏,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外,还须到区广电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经区广电部门审查具备安全播出条件后依法设置,并由区广电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三)区城管部门应当在自接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经区城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经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进行户外广告登记,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①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②户外广告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以及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③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或者与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④户外广告平面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

⑤广告内容以及广告设计样稿;

⑥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人利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广告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设置人未予拆除的,产权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未及时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强风暴雨等其他恶劣天气,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4月1日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区城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区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城管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区城管部门按照《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国家广电总局于9月10日正式出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第61号令),并同步下发《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加强对电视购物行业的监管。据了解,针对目前群众投诉较多的一些虚假违法广播电视广告,特别是一些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中故意误导消费者的问题,两个文件都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自2010年1月1日起,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将纳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范围。虚假违法、庸俗夸张、欺骗消费者等不良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将被驱逐出电视荧屏。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据广电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61号令是在《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第17号令)执行五年,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广泛听取业内外专家意见后,重新修订的。调整的重点是细化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内容标准,强化了播出机构播放广告的责任。其中,对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的时间和次数作了细化,并要求今后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的时长应该提示,剧场、栏目冠名应与节目内容相和谐。这些都体现了尊重观众、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之前,广电总局网络视听管理司副司长任谦曾表示,广电总局各部门将加强监管,从根本上杜绝各地方台滥播滥插的电视虚假广告。有关部门也会继续严查各类恶俗节目,并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我们正在修改广电总局17号令,将对广告做进一步的规范。同时,我们也准备出台一个有关电视购物的管理意见,对现在的电视购物状况进行整顿。熟悉电视节目的观众都知道,在非黄金时段,比如白天和深夜,很多电视台都被大量粗制滥造的电视购物节目占据了,其中不乏非常低俗的内容,广电总局会针对此类节目进行分类管理。”

广电总局把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管理纳入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中。着重解决了树立电视购物行业的商业诚信问题。要求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必须标明商业销售企业名称,公布“无条件退货”和“验货付款”的承诺。同时对在电视台投放购物短片广告的电视购物企业,从注册资本金、企业规模、售后服务、产业诚信等方面设立了准入门槛。通知还特别强调,播出机构如果审查不严,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据国家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介绍,在今天下发到各地广电机构的一个配套通知里,已经明确把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作为广告来管理,在时长、播出时段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特别强调,专门的新闻频道、国际频道和居家购物频道不能播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能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18点到24点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广告。在内容方面,除了再次明确,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减肥、增高等产品的广告和节目严禁播出外,另外,严禁在广告和节目中采用虚构断货、抢货、甩货等情形夸大或夸张的宣传推销商品,误导消费。新规定还对在电视台投放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设定了准入门槛,要求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不少于100个坐席的呼叫系统等等。

另外,新的政策特别强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对所播出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进行审查,对居家购物节目(也就是购物频道)内容负责。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副司长任谦表示:“过去播出机构对广告承担的是形式审查的责任,只要相关的资质材料齐全,都可以播出。结果发现一些播出机构光收钱,不审查片子。现在我们提出,如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了我们广电行政部门要给予行政处理之外,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了解,有关承担法律责任的提法这还是第一次。

第11篇

一、大竹县气象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拟定本县气象工作思路和长远规划,承担政府赋予的气象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气象观测环境的保护。

(二)参于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县市、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防,组织指导防御雷电、大雾、暴雨、寒潮、洪涝等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归口管理防雷安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和氢气球安全施放管理工作。

(三)气象行业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气象警报系统、气象探测以及气象信息网络,主管气象基础设施、气象技术装备的发展和布局。

(四)管理全县气象预报警报、短期气候预测、城乡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组织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有关建设规划项目气象资料的审核。

(五)组织气象科研攻关和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县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意识。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资料的收集和防震设施管理及灾害评估。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机构政务(服务)公开内容

(一)天气预报、警报、专题和中长期预报的

1、审核全县广播、电视、报刊、手机上的天气预报产品;

2、负责公众天气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提供气象灾害鉴定证明、环境气象预报和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紧急警报;

3、组织实施气象灾害跨县市、跨地区联防,为政府及时提供气象防灾减灾决策依据;

4、负责电视气象节目、12121气象咨询台、天气警报系统、气象信息网络等气象服务产品的制作。

(二)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公开

1、负责全县建设项目防雷工程图纸审核、依据防雷技术规范,签发《防雷设计审核意见书》;

2、承担全县防雷安全管理和年检以及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质量跟踪检查、竣工验收;

3、负责计算机电子系统防雷工程技术管理,检测验收;

4、负责全县防雷设施年检,对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设施,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加强监督检查,签发《防雷设施检测报告》。

(三)气象观测与探测环境保护制度公开

1、承担地面气象要素的观测、统计、上报、水情、雨情、旱情等气象情报;

2、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3、组织实施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有关建设项目气象环境条件论证。

(四)氢气球施放安全管理制度公开

1、从事经营性施放各类广告气球、飞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技术资格认定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手续;

2、从事经营性广告气球灌气、施放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组织的岗前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取得《上岗证》方能上岗作业;

3、必须具备和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

4、技术资格认定按《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五)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制度公开

1、全县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县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2、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必须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3、每次作业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作业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4、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三、大竹县气象局行政执法公开

(一)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1、主管气象预报、灾害性气象警报的统一工作;

2、主管气象基础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3、主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和鉴定;

4、负责防雷安全管理,对国家规定需要防雷的设施、场所、建筑等的防雷设计、安装、施工、检查实施监督管理和验收;

5、对违反气象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调查取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四川省气象管理办法》、《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四川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和传播规定》、《达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

四、大竹县气象局政务(服务)承诺制度

第12篇

笔者:侵犯“五常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具体有什么样的表现形式?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张显丰:从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看,假冒“五常大米”,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侵犯“五常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未经“五常大米”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五常大米”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五常大米”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五常大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五常大米”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五常大米”注册商标标识的等等。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商标许可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对被许可人未在许可使用的“五常大米”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地理标志商标证明所有人因对其会员的商标使用管理不到位出现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如果证明商标注册人五常大米协会没有对“五常大米”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五常大米”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可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是“五常大米”商标印制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商标印制单位印制“五常大米”商标时,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出示的《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进行核查,所印制的商标样稿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有不相同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笔者:对“五常大米”宣传过程中发牛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应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张显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对“五常大米”宣传过程中,如果有上述行为的,依据《广告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笔者:工商部门对网上销售“五常大米”的行为有哪些监管内容,对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张显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销售“五常大米”的监管主要有三项内容。

一是网络交易平台存在销售假冒“五常大米”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要求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若平台未采取相应措施将被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网络交易平台存在的销售假冒“五常大米”违法行为时,交易平台经营者隐瞒平台内涉嫌违法行为人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的真实情况,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平台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网店经营者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并定期核实更新或未核发证明网店经营者真实合法的标记并加载在其网店醒目位置的,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平台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笔者:在打击假冒五常大米专项整治中,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如何处罚?

张显丰:对上述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在打击假冒“五常大米”专项整治行动中,还有哪些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