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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四害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01 09:49:38

除四害实施方案

第1篇

一、活动范围

全县粮食行业。

活动时间

2020年7月25日至2020年10月31日

三、活动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25日-7月27日)

各单位要利用网络、微信、板报、宣传栏等媒介,广泛宣传“四害”防治知识,动员广大干职工积极投入到统一除“四害”活动中去。

(二)环境整治阶段(7月28日-7月31日)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结合巩固省级卫生县城成果、汛期防病防疫和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组织开展以扫垃圾、整沟渠、除积水、清蟑迹为重点的环境整治活动,对辖区内的卫生进行全面清扫整治,做到仓内“五面光”(走廊、墙体、房柱、窗门、倒顶),仓外“三不留”(杂草、垃圾、积水),彻底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

(三)药物准备阶段(8月1日前)

按照“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的原则,集中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各单位在8月1日前做好灭“四害”药物消杀准备工作,根据实际选购卫生、低毒、高效药品。要规范安全施药,确保施药安全。

(四)集中施药阶段(8月2日-8月8日)

1、仓(室)内集中施药。8月2日至8月8日,开展仓(室)内集中施药,确保室内“四害”病媒生物杀灭,其他时间根据室内病媒生物活动精准施药。

2、外环境施药:8月2日至8月8日各库区做好环境滞留喷洒,投放“四害”药物,重点是水渠周边、井盖、花圃草丛、垃圾箱等部位。集中施药阶段后,喷频率原则要求每周覆盖一次,今年8月开始,到10月底结束。

(五)自查整改阶段(8月8日至10月31日)

各单位要按规定对灭“四害”工作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本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第2篇

一、任务目标

坚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从群众最需要解决的小事办起、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小处做起,以打开路、综合施策,严厉打击整治一批从事制假售假、收赃销赃、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依法打击惩处一批组织经营“四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严重危害百姓财产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诚信的违法犯罪分子,集中整治一批“四黑四害”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部位,以保民平安、为民除害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在集中打击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实有人口、房屋管理和重点场所、行业治安管理等基础工作,切实提升社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现和打击能力。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着力搭建各部门密切合作、日常监管责任落实,预防犯罪关口前移的基层管理平台,并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四黑四害”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根本上、基础上解决这一管理难题,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整治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黑作坊”。打击整治的重点是:使用劣质原材料或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假冒伪劣鲜乳及乳制品、鲜肉及肉制品、食用油、调味品、保健品、中低档酒类等有毒有害食品的小作坊和“黑心”工厂;生产假冒伪劣药品和血液制品、疫苗等的小作坊和“黑心”工厂;以及利用互联网等媒体虚假广告、通过邮寄和快递等渠道销售假药、非法收购药品重新包装销售的违法犯罪团伙和网络。

(二)严厉打击整治制售假冒伪劣生产生活资料的“黑工厂”。打击整治的重点是: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和钢材、水泥、人造板、电线、电缆等建材产品的“黑心”工厂;非法制售超标、伪劣烟花爆竹和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加工厂点;非法制贩假印章、假文凭、假证书、假车牌、假居民身份证的加工厂点。

(三)严厉打击整治收赃销赃的“黑市场”。打击整治的重点是:非法收购和贩卖被盗自行车、电瓶车、轻便摩托车、手机等群众日常用品的地下交易市场;非法收购和贩卖电线、电缆、路面井盖、钢材构件等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和铁路、市政等基础公共设施器材设备的站点。

(四)严厉打击整治涉黄涉赌涉毒的“黑窝点”。打击整治的重点是:存在、表演、吸贩、聚众赌博、私彩赌博、网络赌博、利用互联网和手机传播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歌舞娱乐、桑拿按摩、电子游戏、“黑网吧”等场所和窝点。

对“四黑四害”违法犯罪活动,要注重深挖幕后,依法严惩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坚决摧毁违法犯罪团伙、网络,坚决铲除盘踞其中的黑恶势力;发现有幕后“保护伞”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查处。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摸排线索。要主动采取措施,全面深入排查辖区内涉嫌“四黑四害”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一是要走访摸排侦查线索。“四黑四害”违法犯罪活动的落脚点离不开社区、乡村。要以派出所辖区为单位,组织广大民警特别是社区和驻村民警走街串巷、进村入户,深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重点区域,深入厂房车间、建筑工地、废旧仓库、出租房屋等重点部位,深入集贸市场、娱乐服务场所、宾馆旅店、刻字印刷店、典当行、废品收购站点、二手自行车和手机交易市场、网吧等重点行业场所,全面进行“地毯式”排查,特别是对那些昼伏夜出、行踪诡秘的可疑人员和搬进搬出、用水用电反常等可疑情况,要跟踪调查,发现蛛丝马迹绝不放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四黑”线索排查纳入社区民警“十项任务”中,相应建立责任倒查机制,狠抓落实。要组织治安行动队深入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开展暗访侦查,获取一批深层次、高质量的案件线索,实施深度打击。二是要发动群众举报线索。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采取悬挂横幅、标语和张贴告示、出动宣传车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四黑四害”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要设立专用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县(市)级公安机关和市区派出所要依托110报警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要及时兑现奖励。三是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提供线索。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安全监管、城管等有关部门的情况沟通,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涉及“四黑四害”的相关线索,必要时共同开展调查。

(二)加强案件侦办。要坚持严打方针,切实解决以往清查多、查处少、处理轻的问题,对涉嫌“四黑四害”违法犯罪的案件要逐案盯办、逐案查处。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治安行动队要立即进入实战状态,全面发挥职能作用,确保迅速取得重大突破。一要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对掌握的线索,要逐一登记在册,逐一进行核查,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需要通报有关部门核查的,要及时通报,尽可能早发现、早检测、早查处,防止形成现实危害。对“四黑四害”团伙、流窜、系列案件,要成立专案组,明确办案单位、办案责任人和办案时限及要求,开展专案侦办;对案情特别重大和跨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特别是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必要时由上级机关直接协调有关地方实施统一行动或异地办案。对有影响的重点案件,要逐级报公安部挂牌督办。二要加大源头深挖力度。要坚持把破大案、打团伙、追逃犯、端窝点、捣网络、除源头作为主攻方向,对重大违法犯罪线索紧紧抓住不放,循线深挖、追根溯源,坚决挖出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坚决掐断“四黑四害”违法犯罪活动的利益链条。要把“打四黑除四害”同深化打黑除恶斗争相结合,深挖细查、坚决铲除盘踞在“四黑”中的黑恶势力,发现为“四黑四害”充当“保护伞”的,要积极会同纪检等部门坚决依法查处。三要加大依法惩处力度。对“四黑”中涉嫌犯罪的个人和企业,要坚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人员,该劳教的劳教、该拘留的拘留;对企业该吊销证照的要依法吊销证照,该取缔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该行政处罚的要依法行政处罚。绝不允许以罚代刑、以罚代拘、降格处理。

(三)严密治安管控。对“四黑四害”问题,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有针对性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探索从源头、根本上、基础上解决问题的长效之策。一要立足社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大力推进城乡社区警务建设,全面推行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提高对社区内“四黑四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现、防范、打击能力。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集贸市场、繁华街区以及车站、剧院、体育场馆、宾馆旅店、医院、校园周边等重点部位,要会同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开展检查、清理,防止“四黑四害”违法犯罪活动在这些地方屡禁不止。二要全面加强“四黑四害”重点人员动态管控。对涉及“四黑四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危人员、前科人员和嫌疑人员,要进行全面梳理,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定期见面谈话,加强法制教育,掌握活动情况,落实动态管控措施。三要积极创新行业场所管理。对容易滋生“四黑四害”问题的行业、场所,要定期公开检查,制定治安状况评估标准,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对经营者、从业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部门合作平台和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挤压“四黑四害”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

四、步骤安排

这次专项行动初步分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从年8月下旬开始到年年底,集中侦破一批“四黑四害”案件,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四黑四害”违法犯罪并积累经验,努力探索在基层搭建合作平台、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第二阶段从年开始,将在认真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专题部署,坚持不懈、深入持久地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并建立健全防范打击“四黑四害”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一个阶段的工作分三步进行:

(一)排查摸底(8月下旬至9月上旬)。各地要层层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四黑四害”线索排查工作,并对掌握的案件线索逐一研究侦办措施、落实侦办责任。具体实施方案要逐级上报备案、逐级盯办落实。

(二)集中整治(9月中旬至11月底)。各地要对排查掌握的“四黑四害”违法犯罪案件线索逐一进行侦办查处,对重点案件全面开展破案攻坚,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集中组织开展打击整治。

(三)总结评估(12月)。各地要对“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查漏补缺。市公安局将组织各地进行交叉检查,综合评估专项行动成效,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构建基层管理合作平台,巩固重点打击整治成果。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做到边部署、边排查、边打击、边整治、边深化、边巩固。要及时将各阶段工作情况报市公安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作为惠及民生的民心工程来抓。专项行动期间,市政府成立全市“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宋德益任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武军亮任副组长,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安全监管等部门的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武军亮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支队长郭新华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地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广泛发动群众。要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和取得的战果,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专项行动。要建立健全“四黑”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要继续开展“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虚心接受评议。要及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作为反面教材,教育群众,震慑犯罪。要委托有关统计调查机构开展群众满意度专项调查,把群众评价作为此次专项行动成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三)把握政策界限。要坚持服务群众、服务发展,坚持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打击违法,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严格区分一般性违规问题与严重违法犯罪,严格区分一般从业人员与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严格区分被动盲从与主观恶意行为,坚持依法打击孤立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突出打击重点、突出打击效果,特别要把打击矛头对准那些利欲熏心、伤天害理,为牟取不义之财不惜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打准打狠、打出实效。

(四)密切协作配合。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与相关部门加强执法协作,建立完善联合排查、案件移交、联合整治等工作机制,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安全监管、城管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切实畅通日常联系、信息交流、情况通报、鉴定检测、案件移送等合作渠道,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公安机关要与检察院、法院加强司法会商,特别是对疑难复杂的“四黑四害”案件,要积极提请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统一办案思想,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改进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打击惩处效果。要切实加强公安机关各警种间、区域间的警务合作。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要实施整体作战、合成作战。特别是对“四黑四害”团伙、流窜、系列案件,公安机关治安系统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协调配合刑侦、经侦、网安、技侦等警种联合成立专案组,集中力量共同办案。要充分发挥区域警务合作机制的作用,对跨区域“四黑四害”案件线索,各涉案地要立足本地,积极主动地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整体打击合力。

(五)注意工作方法。在排查整治过程中,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积极依靠基层组织、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对“四黑四害”违法犯罪活动准确定位、精确打击,避免大清查、大夜查等运动式做法,防止扰民。要高度关注舆情,及时妥善应对,防止炒作。

第3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领导,全民参与,统筹规划,层层落实,城乡联动”的工作思路,坚持依法创建、科学创建、人人创建、和谐创建的基本原则,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以综合治理四害孳生栖息场所为重点,以环境防治为手段,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采取群防、群治、突击与经常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对“四害”孳生栖息地进行全面治理与环境改造,杜绝其孳生栖息源头,把“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以内。

二、职责分工与工作任务

除“四害”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片包干、单位负责的原则。为了确保“四害”工作达标,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除“四害”项目要求,熟悉标准,明确任务,履行职责,抓好落实。

(一)各单位病媒生物防制组织网络健全,完善除“四害”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除“四害”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有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专(兼)职人员,配备的专业防制人员、数量和素质满足工作需要,对除“四害”专(兼)职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完整的除“四害”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工作总结,做好本单位病媒生物防制资料收集工作。(病媒生物防制年度计划安排、检查评比、总结及消杀用药记录,要求原始记录齐全,资料完整)。

(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资金落实到位,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三)要组织开展“四害”孳生地的生态环境调查和四害密度监测,定期监测“四害”密度并记录工作情况;对四害孳生地进行综合治理,分类制定治理措施,完善垃圾处理,孳生地处理率达到95%以上,治理后合格率达到80%以上,各类场所环境治理设施完善,防护设施的合格率95%以上。

(四)坚持每年春秋两季开展除“四害”集中消杀活动,通过综合防制,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搞好灭前、灭后的“四害”密度监测和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五)坚持科学、合理用药,全面开展以治理孳生地为主的灭蚊蝇活动,以环境治理和化学防治并重的灭鼠、灭蟑螂综合防治措施落实、有成效。重点单位除“四害”工作要突出外部环境的治理,以预防为主,在硬件设施的改造上下功夫,在防治措施上作文章。消杀工作要利用现代新技术,采取科学新方法,达到杀灭“四害”的目的。防止病媒生物杀灭药剂污染食品,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六)室内垃圾盛装容器蝇蚴虫及蛹的检出率不超过2%,蟑螂防治措施到位,有成效;室内外存水容器、积水中蚊蚴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用采集法检查,50勺中蚊蚴及蛹阳性率不超过3只。

(七)单位食堂、房间有防蝇设施(纱窗、门、风帘、灭蝇灯),有蝇房间不超过1%,平均阳性房间中密度不超过3只;冷荤间和熟食操作间、熟食橱柜等加工生产、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场所不得有蝇;防蝇设施不合格率不超过3%。

(八)有蟑螂阳性房间不超过3%,侵害率不超过3%,有活卵鞘房间不超过2%,阳性房间平均活卵鞘不超过4只。

(九)组织开展环境整治,清理卫生死角,铲除“四害”孳生栖息场所。坚持防灭结合,配备防鼠、防蚊蝇设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与措施。

(十)建立严格的卫生管理岗位责任制,对工作场所、食品加工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垃圾和泔水桶要加盖密闭,垃圾要日产日清,不留死角,防止蚊、蝇、蟑螂孳生,诱发鼠害。

(十一)要加强单位内部重点部位的防鼠、防蚊、蝇、灭蟑的设施维修改造。厨房门下缝隙不得超过6毫米并要安装防鼠板,窗户、下水道出入口要有防鼠网,天窗、通风口要有防鼠、防蝇沙网。现场检查食品加工场所不能有鼠迹、蚊蝇和蟑螂孵鞘,重点场所(门窗、下水道、地沟、通风口)的防鼠措施到位,有鼠迹房间不超过2%,重点场所防鼠设施不合格率不超过5%。

三、专项任务(疾控中心负责)

(一)认真做好全区“四害”密度监测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有记录、总结。

(二)对城区监测点逐月进行“四害”密度监测,及时汇总、上报监测结果。做好集中消杀前、消杀后的“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三)做好消杀药械的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全区消杀工作顺利进行。

(四)定期开展卫生杀虫剂抗药性监测和实际应用效果评价,掌握本地区杀虫剂抗药水平和药物使用现状,为科学合理用药提供技术支持和依据。

四、组织领导及工作措施

(一)认清形势,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我们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双创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认真安排,全面部署,建立健全制度,落实各项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顺利进行,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验收。

(二)科学管理,严格监督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紧抓住现代xx建设的重要时机,进一步巩固“十五”期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取得的成果,为“十一五”开好头、起好步。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创卫工作的落实,为我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城市环境。版权所有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迎接第七次全省城市卫生检查的准备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全局创卫工作,调整充实xx区工商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xx(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xx(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xx(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xx(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xx(市管科科长)

xx(办公室主任)

xx(人教科科长)

xx(监察室主任)

xx(法制科科长)

xx(商广科科长)

xx(登记科科长)

xx(公平交易科科长)

xx(个私协秘书长)

xx(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场监督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督管理科科长邹虎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迎接第七次全省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活动的组织、检查、协调等相关事宜。

三、具体任务

第七次全省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活动是按照新颁发的《xx省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对我区的爱卫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疾病预防与控制、城区除“四害”、窗口单位卫生、单位和居民区卫生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考核。此次检查标准新、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我局根据xx市xx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安排,作为市容环境卫生组、食品卫生组、城区除“四害”组、窗口单位卫生组以及单位和居民区卫生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创卫”工作

此次“创卫”专项整治工作,要把爱国卫生运动与建设现代新昆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等工作相结合;专项整治与综合整治相结合;日常工作与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对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检查出的问题(如:证照不齐、食品卫生等问题),要认真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进行整改。同时,要认真落实“创卫”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做到责任清,职责明,使“创卫”工作深入人心,为xx区的协调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城市环境。

局属各分局和机关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创卫”工作负总责,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确保“创卫”工作顺利开展。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创卫”工作不达标的,将追究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创卫”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分局和机关各部门要按照局党组的统一部署,一手抓好“创卫”整治工作,一手抓好日常业务工作,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保证每天有领导亲自抓,保证“创卫”整治工作部署和突况能及时上传下达。同时,要加大对集贸市场的检查力度,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做好“创卫”整治工作。

三、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明确“创卫”整治职责

各分局及个私协对“创卫”工作要加强宣传、动员,采取召开市场开办单位、经营者会议和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迎接全省第七次卫生城市检查整治工作的意义。动员、发动广大经营人员充分发挥“三自”作用,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形成全社会参与,人人动手,共创国家卫生城市,共同参与管理春城的良好氛围,使“创卫”工作深入人心。同时,各分局要与市场开办单位签订“创卫”整治工作责任书,并督促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经营户签订“创卫”整治工作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创卫”工作的各项任务,确保“创卫”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创卫”工作的整治重点

按照xx区政府和区创卫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我局整治任务为集贸市场和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创卫的系列工作。按工作职责划分整治重点有以下8个方面,具体安排如下:

1、负责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使市场环境卫生达到“创卫”标准的要求。

各分局针对辖区市场的情况,对市场设施进行检查。对创卫指挥部所列的必检、备检市场和一环路内的市场,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必须达到“创卫”的标准。对二环路内的市场,通过检查、整改能达到“创卫”标准的市场,必须达到“创卫”标准,对不能达到“创卫”标准的市场,必须写出整改方案或说明情况上报局创卫办。对三环路内、外的市场,通过检查、整改能达到“创卫”标准的市场,也要达到“创卫”标准,不能达到标准的,请说明原因。同时在检查中发现市场内有已破烂和损坏的市场设施,提出整改意见,责成市场主办单位限期改进,做好备案,督促市场开办单位落实,以促进市场设施的完善、美观整洁。

2、市场卫生管理制度上宣传栏,并做到商户人手一份,各市场要定期召开全体经营户参加的专题会,落实市场卫生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要求。

各分局和个私协要定期召开经营户的动员会议,开展《食品卫生法》、“创建卫生城市”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动员工作,要求各经营户确保市场和摊前卫生,落实门前(摊前)“三包”责任制和食品卫生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做到摊前(摊内)、门前(门内)卫生整洁,从事食品人员证卡相符,穿戴整齐,个人卫生好。

3、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熟食品加罩加盖。

各分局应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做好市场的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的工作,对市场内出现的乱设摊点情况,要及时向市场开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好备案。对市场内经营熟食品(包括腌、腊制品)的经营户,要认真履行工商职责,加强监管力度,要求经营熟食(卤味及腌、腊制品)摊点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经营人员必须持《卫生许可证》、佩戴健康证、穿戴工作衣帽方可入场经营。

4、完善市场内的给水、排水、环卫设施。

各分局要督促、指导市场主办单位不断增设和完善市场内的给、排水设施和环卫设施。做到给排水通畅,垃圾收集间整洁美观,垃圾桶套袋完好且分布合理。

5、落实厕所卫生、垃圾管理和食品卫生措施,确保市场清洁卫生和食品安全。

各分局要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落实市场厕所和垃圾管理制度,做到有专人管理,无滞留垃圾。并加强对市场内食品经营户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销售“三无”、假冒、劣质和过期食品的版权所有检查力度,严格按照“关口前移”的工作要求督促经营户落实“四索”制度,对经销“三无”、假冒、劣质和过期食品的,依法从严处罚,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

6、做好市场内的灭防设施建设和除“四害”达标工作。

各分局要认真指导、督促市场开办单位认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和除“四害”工作,加强对市场内灭“四害”设施的检查,对除“四害”设施不全的或需要完善的,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及时更换、修缮和做好堵洞、抹缝工作,确保市场除“四害”设施的规范完善。同时,还要督促市场开办单位按“创卫”标准,采取“喷(喷灭蚊蝇药)、投(投灭鼠药)、挂(挂灭蚊蝇条)、划(划灭蟑螂笔)、打(打灭蟑螂炮)”等除“四害”的灭防措施,以防为主,严格把“四害”密度控制在“创卫”标准之内。以整洁的市场容貌、完备的除“四害”设施,迎接全省对盘龙区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的检查验收。

7、规范管理家禽和鲜活商品,做到“鸡进笼、鱼入池、菜上架”,不得有粪便、血迹及污物污染路面和环境等。

各分局要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对市场上销售家禽和鲜活商品的管理,并开展对销售家禽和鲜活商品经营户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求经营户遵守市场管理规定,对不遵守规定的,依照市场管理的有关法规依法从严处理,保证市场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

8、做好办公场所和出租房的灭防设施建设和除“四害”达标工作。

局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要做好地下停车场、自行车保管站、机关办公楼(含机关大院和分局办公区域)以及出租铺面的环境卫生整治和除“四害”工作,做到有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工作落实到位。对除“四害”设施不全或需要完善的,应及时更换、修缮和做好堵洞、抹缝工作,确保除“四害”设施的规范完善。

此外,各分局应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做好“创卫”资料的准备工作,以备抽查。

五、工作步骤

1、第一阶段(8月14日至8月17日)组织动员宣传动员阶段。

局属各部门按局方案要求,拟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做好“创卫”整治的各项准备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本部门的“创卫”整治工作。认真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户进行自检自查,并配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

2、第二阶段(8月18日到8月26日组织实施阶段。

主要是全面发动辖区经营主体开展环境综合治理,各分局要加大对集贸市场的检查治理力度,对无证、照经营的食品店(摊),要坚决予以取缔,并要求经营者做到持证、亮照经营;对市场环境卫生、市场设施、除“四害”灭防措施、市场范围公厕等重点问题要督促市场开办单位进行整治。同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城中村、“五小”、背街小巷、城郊结合部等问题突出地段的占道摊点、自发市场、绿化美化、小广告问题的监管,要抓重点、抓薄弱环节、全面清理整治。

3、第三阶段(8月27日到8月31日)自检自查巩固提高阶段。

局属各分局和机关部门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查缺补漏;局督查组对全局创卫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创卫工作成果。同时迎接区四套班子组成的检查组,按《xx省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对我局创卫工作的检查。

第5篇

第一条为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森林资源和造林绿化成果,及时控制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防范灾情扩散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促进森林资源的健康安全,根据《森林病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木预案所称林业有害生物包括对林木生长发育引起不良影响和造成严重损失的病原微生物、昆虫、线虫、蜱螨、鼠、兔和植物等。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从境(省)外新传入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事件、国家级、省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事件以及本地短期内突然暴发成灾,对林木造成严重危害,连片成灾面积500公顷以上的本土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国有林、集体林和私有林。

第四条坚持以人为本,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坚持科学发展观,采取以生态控制为主的治理措施;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预测预报;实行群防群治,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一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林业重大和特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山市林业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邮政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第六条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的职责及分工:

林业部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信息收集、报告、反馈、督促协调落实指挥部决定的重要事项,制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技术方案,依法实施检疫措施,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全面、有效地开展防治工作,督促落实各项预防和防治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防治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财政部门:负责突发性森林病、虫害预防和除治经费的落实。

交通部门:负责防治区应急车辆的管理,保证防治药械的及时到位。

农牧部门:负责林缘区农牧业生产的安全,与农业有关联的病、虫害的预防和除治措施,动员和发动群众积极配合和支持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防治队员的医疗救护,防治区群众的健康调查、治疗等。

工商部门:负责农药、器械市场的监管,防治假冒伪劣药械流入市场,防止哄抬药价扰乱市场。

邮政部门:负责防治区通信联络工作,确保防治区灾情信息的畅通。

气象部门:负责灾情发生区的气象信息服务和天气预报。

民政部门:负责防治区特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因防治用药造成的意外损害的救济,安排好困难群众生活。

环保部门:负责防治区用药的监督,对重大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预防水系污染。

第七条设立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事务,收集信息,上传下达,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全面、及时、有效地开展预防和除治工作。

第八条成立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专家组,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应急指挥部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第九条成立应急实施机构,保证应急事件得到及时处置。在办公室下设专业防治队、监测调查队、药械管理办、后勤保障办。应急实施机构应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在人员、信息、药械及后勤保障上做到责任到人,人事清楚。必要时可经指挥部同意每年举办1—2次演练,以提高应急能力。

第十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岷江林业总场、康南林业总场要相应成立本级林业有害省物灾害应急机构,负责本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解决相关乡(镇)和林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章预测、预警

第十一条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包括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体系。对可能发生的森林病虫鼠害及危害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并提出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第十二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做到详实可靠。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库,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灾药剂和药械等的储备。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相应的除治建议。

第十六条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县(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十七条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外来有害生物,根据实际需要和危害程度、流行强度或扩散速度等实际情况,逐级报请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补充为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对象。

第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救灾设备、药剂、药械及其他物资的生产、供应。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

第十九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依法对疫区实行隔离,设立检疫检查站。必要时有权紧急封锁疫区,禁止任何可能传播有害生物的媒介材料出入。

第二十一条对新传入境的危险或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有关部门、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封锁、早拔除,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三章疫情报告与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林业主管部门应正在接到报告2个工作日内,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1、未发生区(保护区)新传冬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包括松材线虫病、红脂大小蠹、光肩星天牛、美国白蛾等。

2、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突发成灾,连片发生面积500公顷以上,危害程度中等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50%。

3、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暴发成灾,发生面积达1000公顷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60%林业鼠(兔)害连片发生面积达2000公顷,被害株率10%以上,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40%。

第二十三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有本预案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有害生物防治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有害生物防治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五条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毗邻地区须密切关注其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报告突发事件可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明传电报等方式,随后以书面报告专题上报,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危害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必要的图片、录象光盘等基础材料。

第二十八条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信息。同时也可以授权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突发事件处理,实行“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遵循“谁受益、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必要时可采取限期除治。

第三十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应对突发事件的治理方案。从省外传入的外来有害生物,必须送省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鉴定和确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应向市政府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对于本土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深入研究,摸清其发生规律,制定出最佳除治方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森林病虫害监测调查队,应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时进行调查、采样、分析和检验,并适当保存样本或图象资料,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发生地应及时依法划定疫区,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禁止调运任何可能传播有害生物的媒介材料。交通、铁路、邮政、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实施紧急措施时,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物资调运和储备工作,药械管理办应保证救灾设备、药剂、药械、油料等物资的供应。后勤保障办应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治队员的生活用品。

第三十五条灾害发生后,专业防治队应按照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及时制定防治工作方案和防治作业设计,报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严格按设计实施防治,及时组织防治效果调查,并随时上报指挥部。

第三十六条灾(疫)情暴发、扩散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群众宣传相关防控知识、政策、法规,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防控。同时要保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正常开展。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欢迎各种新闻媒体对事件现状、进展、措施、效果进行如实报道,加强人民群众对事件的了解、关心与支持。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三十八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林业上管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市、县财政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支出的费用给子保证。

第四十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应继续加强对有害生物的监测和研究,随时掌握动态,防上再度暴发。

第四十一条对于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做出重大贡献和表现优良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伤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四十二条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突发事件中不履行职责和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市、县森防部门应不断完善网络联系报告制度,保持畅通的网络、通讯联络,按时上报月报、季报。

第四十四条各级政府财政要将各级森防部门防治、检疫、测报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列入预算,以提高御灾、控灾能力。

第6篇

【关键词·委托辩护】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三十八条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关键词·伪造证据】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关键词·自证其罪】

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关键词·刑讯逼供】

关于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增加五条,作为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四条内容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意见、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关键词·监视居住】

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关键词·拘留传唤】

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关键词·技术侦查】

在第二编第二章第七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八节(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为: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关键词·死刑复核】

增加两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7篇

为贯彻落实全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省级小城镇建设,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彻底整治农村“脏、乱、差”现象,全面提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着力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的幸福指数。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邵政发[年]1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年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和城乡卫生环境卫生清洁春季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全市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动员会议》精神,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长效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动手、条块结合、镇村主抓全面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洁行动,进一步改善我镇农村环境卫生面貌,提高群众文明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我镇建设省级小城镇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二、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环境卫生,宣传健康环境理念,增强广大群众的卫生意识,加强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推动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三、整治内容及其要求

1、主要整治内容:清除主干道及各村居的卫生死角,整治沿富屯溪两岸随意倾倒生活垃圾行为;组织清理房前屋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家禽家畜实行圈养,污水粪便统一排放;及时清理垃圾积存,疏通沟渠,清理坑塘及室内外环境卫生;组织力量,集中清理影响辖区环境卫生的重点地段,如镇村结合公路、内河沿线及各向外出口周边环境卫生;清理镇区所有公厕,做到坑位清洁、无污水横流、清除“四害”、环境整洁。

2、进一步完善环卫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评比,责任到人,完善保洁网络,做到保洁区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存,及时清除卫生死角。

3、加大宣传力度,发放《门前三包》及《致镇广大村(居)民的一封信》等宣传品,做到家喻户晓,努力营造人人爱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4、镇区成立环卫队伍,配备环卫运输车辆和保洁人员,负责将所清理的垃圾全部分类回收到垃圾焚烧厂,严禁辖区内单位、个人向沟渠和沿溪两岸倾倒垃圾。

四、行动内容安排

第一阶段(年.3.15-年.4.15)

(一)目标:健全机构、组织发动、清除垃圾污水、清洁公厕使各村环境卫生得到明显改善。

(二)做法:

1、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全面协调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村(社区)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综合整治方案,议定具体措施。

2、召开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动员大会,传达贯彻上级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动员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各村(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3、搞好宣传动员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4、镇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并带领机关、企事业干部、村(居)群众、学校师生开展一次环境卫生大整治活动,全面抓好镇、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5、各村(居)挂点领导和挂村干部要认真督促各村做好环境卫生的整治工作。镇区主干道环境卫生由镇建设站负责整治;次干道及巷道由所属村(居)负责整治。

6、健全机构、配齐环卫工作人员。按要求组建镇区环卫队伍和庄上新村保洁员。

7、完善设施。在4月10日前按任务要求完成垃圾围的建设,并购置垃圾桶、果皮箱。

8、落实环境保洁。各保洁区域有专人、分片、分段、包干负责。

9、镇区公厕有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做到无臭、粪坑不溢满,地面、坑位清洁、无污水横流。

10、常年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评比活动。

第二阶段(年.4.15-年.4.30)

(一)目标:广泛动员群众在房前屋后、庭院内外翻盆倒罐,清除容器积水、卫生死角,填堵漏洞、抹平缝隙,彻底清除“四害”孳生地。以各村(居)为单位扎实开展以灭鼠为主的除“四害”药物防制活动,有效降低“四害”密度。

(二)做法:

1、充分协调各村(居)、各职能单位发动群众,落实除“四害”工作人员和经费的问题。

2、实行辖区和单位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学校都要有一位领导来抓除“四害”工作,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3、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行动、统一时间、统一药物、统一方法”五统一的要求,清除“四害”,不留死角。

4、各村(居)、单位按照要求配齐除“四害”管理人员,负责落实除“四害”工作。

第三阶段(年.4.30-年.5.31)

(一)目标:设施完善、保洁到位、制度健全、成果巩固、卫生监督评比使全镇环境卫生面貌得以持续改善。

(二)做法:

1、各村(居)要按每百人建设一个垃圾围(桶)的配置标准建设垃圾围并投入使用,镇区和朱坊村新建两座公共厕所,5月20日前完成改厕任务,在镇区、村(居)显眼处设置宣传栏和广告牌。

2、各村(居)每千人配置一个专职保洁员,每天按规定的路线、地段、时段进行环境保洁,做到垃圾及时清运、垃圾围(桶)不溢满,保持基本无蝇、无鼠。

3、制定清扫保洁制度,卫生管理制度,按“门前三包”的要求督促群众做好卫生保洁工作,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督查小组不定时对各村(居)的生活区、沟渠河道、背街小巷、道路进行随机抽查、拍照曝光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4、全镇开展“保洁先进单位”和“卫生之家”评比活动,形成一批“保洁先进单位”、“卫生之家”,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卫生后进的村(居)给予通报批评。

5、适时进行群众满意度调查,及时协调解决各辖区内环境卫生整治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五、保障措施

1、强化领导,精心组织。整治农村环境卫生是镇党委、镇政府为扎实推动省级小城镇建设、全面提升对外新形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村(居)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解指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2、广泛宣传,提高农民环境意识。在抓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同时,要重视教育村民、培训村民,既要通过宣传让村民充分认识搞好环境的重要性和环境污染的危害性,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营造人人讲究卫生,人人维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8篇

集镇建成区内的社区(镇郊村)、住宅小区、公共地带和所有机关事业单位。

三、职责分工

(一)镇爱卫办

负责全镇除四害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

(二)镇集镇建成区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居委会、镇郊村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集镇建成区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居委会、镇郊村负责本辖区的除四害工作。包括:辖区四害孳生场所调查;除四害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办;除四害活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各机关事业单位、居委会、镇郊村要在集镇建成区设置灭鼠毒饵站。集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每个村(社区)设置灭鼠毒饵站暂定300-400个(视面积大小),具体数量由各村(社区)、单位按附件1、附件2的要求调查摸底,最后以勘测设计和实际安装的数量为准;公共地带灭鼠毒饵站设置数量由镇村镇办调查摸底,最后以勘测设计和实际安装的数量为准。各单位毒饵站安装分布图留档并上报镇爱卫办,镇爱卫办汇总后上报市爱卫办。

(三)镇直主要职能部门

按照行业管理原则,承担相关职能。镇村镇办负责镇区建筑工地、公园、广场和主次干道雨水管网、绿化带、镇区垃圾箱(场、中转站)、公共厕所等场所的环境整治和除四害工作,确保上述场地四害密度达标,三防设施落实;负责督促物业管理型居民小区做好环境整治和除四害工作。镇中心学校负责镇区所有学校、幼儿园的环境整治和除四害工作,确保校园四害密度达标,三防设施落实。镇工商所负责集贸市场及市场经营户的环境整治和除四害工作,确保市场及经营户四害密度达标,三防设施落实。镇动物检验检疫站负责督促食品公司做好环境整治和除四害工作,确保四害必须达标,三防设施落实。镇食药监管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企业(经营户)的环境整治和除四害工作,确保其四害密度达标,三防设施落实。镇卫生院防疫站负责对镇区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做好环境整治和除四害工作,确保其四害密度达标。负责除四害活动的技术指导、培训、杀灭前后的密度监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负责督导镇区经营性公共场所和供水(含二次供水)单位做好环境整治和除四害工作,确保上述场所和单位四害密度达标,三防设施落实。

(一)整治环境卫生

1.搞好环境卫生。清理室内外杂物,清除院内外杂草,堵塞鼠洞,用水泥封堵抹平建筑物孔洞和缝隙,减少老鼠蟑螂隐蔽场所。

2.清除垃圾、改造旱厕。垃圾、粪便是蝇类孳生的理想场所。环卫部门要及时清运垃圾,定期冲洗垃圾箱内壁(角),做好垃圾箱、厕所周围的地面硬化。对公共旱厕和居民户旱厕进行改造。

3.消除各类积水。积水是蚊虫孳生的必要条件,外环境要做好翻缸倒灌、平洼填坑、清除废弃器皿等相关工作;在建筑工地、地下室等处要及时排除各类无用积水;及时疏通下水道、沟渠、河道,保持水流畅通。

(二)完善防害设施

1.防鼠设施。(1)外环境设置毒饵站。(2)室内重点部位(通风口、下水道口)设防鼠网,网眼小于6×6mm;粮库、副食超市货物进出口、饭店、食品加工企业原材料仓库等应设高度不低于60厘米的挡鼠板;食品加工经营、餐饮业操作间、原材料仓库、单位食堂,医院、卫生室(所)的中药房以及幼儿园、农贸市场等重点单位、场所设鼠夹、粘鼠板等。

2.防蚊、蝇设施。配齐重点单位、重点场所的纱门、纱窗、风帘及灭蚊蝇灯等防蚊蝇设施,出售熟食品摊点设防蝇罩。

3.防蟑螂。堵三眼,即用水泥、油灰等堵塞水管、煤气管道、暖气管道等通过的孔眼。封六缝,即用水泥、油灰等封闭墙缝、地板缝、门框、窗台、水池、炉台的所有可容蟑螂孳生的缝隙。

(三)搞好物理防制

1.灭鼠。可用粘鼠板、鼠夹。

2.灭蚊蝇。灭蚊蝇可安装使用灭蚊灯、灭蝇灯;还可用粘蝇纸、蝇条、蝇拍、捕蝇笼等方法灭蝇;入口处可设置纱门、纱窗、风帘、风幕。

3.灭蟑。将粘蟑纸板放在蟑螂经常活动的地方;还可用开水直接浇灌各处的缝洞和角落,烫杀隐藏在其中的蟑螂。

(四)实行化学杀灭

1.化学杀灭方法

(1)灭鼠。采用抗凝血剂湨敌隆毒饵,统一时间进行集中消灭。在专兼职灭鼠技术人员或投药员的指导下,每个毒饵站放置20-30g左右的毒饵,日投夜查,按照吃多少补多少,吃光加倍的投药方

法,每3天补投一次,确保毒饵站内毒饵足量。投放毒饵做到“四不漏”(即镇不漏单位和社区、单位和社区不漏居民户、居民户不漏房间、室外不漏空地),毒饵覆盖率、投药到位率和毒饵饱和率达到100%,切实保证灭鼠效果。 (2)灭蚊、蝇。灭蚊:水体杀蚊幼剂选用1%双硫磷杀虫颗粒剂;户外空间杀成蚊剂选用10%烯丙氯菊酯乳剂或毒死蜱乳油;家庭室内喷洒剂选用市售气雾剂。

灭蝇:垃圾类孳生地可选用毒死蜱乳油按1:100稀释后对墙面进行滞留喷洒,杀灭蝇蛆和成蝇。旱厕粪便类孳生地按每厕每次投灭蝇王20克的剂量,每隔20-30天投药一次,杀灭粪便中的蝇蛆。餐饮、农贸市场 、食品加工、酿造发酵、屠宰等重点场所外环境化学杀灭选用毒死蜱按1:100稀释,对以上重点场所周围50米内的墙面、绿化带每10天喷洒一次;室内可选用粘蝇纸或市售气雾剂灭蝇。

(3)灭蟑。使用灭蟑气雾剂或灭蟑胶饵等。

2.统一化学消杀时间

化学防制中要切实做到“四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行动,统一药物,统一方法)、“四不漏”(即镇不漏单位和社区、单位和社区不漏居民户、居民户不漏房间、室外不漏空地)和“两个确保”(即确保杀灭效果、确保人畜安全)。

(1)灭鼠。9月20日—25日镇区外环境统一投药,以后每3天补投1次,连续补投3次。毒饵站投饵率98%以上,残饵保持到10月30日。

(2)灭蚊蝇。镇区外环境集中喷药3次,具体时间为:9月30日、10月10日、10月20日,之后视密度情况再行喷药。

(3)灭蟑。9月25日—30日,镇区各社区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场所集中开展室内灭蟑统一行动。

(一)经费负担原则

按照有害生物防制“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和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执行。

物业小区除四害经费在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列支;公共地带(公园、绿地、公共厕所、垃圾场站、河道、农贸市场)由镇政府承担或聘请专业消杀公司实行有偿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各单位承担或聘请专业消杀公司实行有偿服务;个体经营户除四害经费由经营户负担,政府以奖代补。

(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1.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局文件(鄂价费规定[__]15号)执行。一般行业单位外环境灭鼠1.2元/m2/次(含药物和人工,首遍投药后,以后每3天补投一遍,残饵保持15天以上);一般行业单位外环境灭蚊量0.8元/m2/次(含药物和人工,喷药3遍,每遍间隔期10-15天)。

2.各单位向专业消杀公司购买药物的,原则按市场价执行,但不得超过进价的20%。

(三)专业消杀公司推荐

1.干河、工业园辖区:__市康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

2.龙华山、沙嘴辖区:__市安洁有害生物防治服务部(地址:)。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秋季除四害活动的领导,要层层组建专班,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把秋季除四害工作落到实处。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各部门、各单位及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除四害的意义、要求和方法,及时报道活动进展情况,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秋季除四害活动。

第9篇

关键词:公路;极端自然灾害;应对措施

地球及其地球周围环境(大气圈、水圈、岩石圈)运动、变化的本质规律及其人类社会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后所产生的灾害(人的生命及其技术和所创造的财富之不能承受的威胁),随时威胁着人类局部地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不论人类的科学技术如何发达,人类在一些极端自然灾害面前却显得无能为力(世界上因灾害遭毁灭的城市有53座,因地震而毁灭的为27座,另一半为水灾所致。地震造成死亡的人数占54%大多数是被震垮的房子压死的),但人类的技术和综合能力可以避免或减少极端自然灾害给人类带来的损失。

一、自然灾害的种类

我国地域、海疆辽阔,江河湖泊水系发达,山高盆低,地质构造复杂,气候变化异常,雨量不均,植被不匀,湿地减少,人口较多,各种复杂因素的构成和地球及其地球周围环境运动、变化的本质规律,其自然灾害的潜在与发生是客观存在的。

(一)原生自然灾害的种类

原生自然灾害的种类大致有:地震(特别是地表15公里以内的6级以上的强震)、火山喷发(伴有地震)、海啸(5米以上)、高海潮(5米以上)、大洪水、山洪暴发(强降水)、飓风、龙卷风、台风(12级以上)、砂尘暴、雹雨、暴雪、雷暴、自然森林火灾、沙漠化、泥石流、山体滑坡、大雪崩、连续的高温干旱、连续的低温冻雨等。

以上自然灾害的发生都将造成人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尤其是大地震,范围大、波及面广,对人的生命(动物)和财产损失最为严重。

(二)次生自然灾害的种类

次生自然灾害是原生自然灾害发生后所产生的另类自然灾害。同时也包括人类行为工程(采油、采矿、开山、围湖、改河、建筑、化工、战争等)后所导致的自然灾害。

次生自然灾害的种类大致有:地震时所造成的海啸、火灾、爆炸、堰塞湖;水灾和地震过后的疫情;环境污染(空气污染、水污染、金属污染、放射性污染、固体污染、液体污染、声污染、光污染、磁污染等);气候异变(气候变暖、冰雪消融、海平面升高)、悬河、悬湖、水库决口(堤);地面变形(地陷、地裂);地下水位下降;水土流失;山体失稳等。

二、自然灾害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各种自然灾害都会对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有的自然灾害虽然不是直接对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但是,它会恶化人类的生存条件,制约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极端自然灾害的发生,都将造成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不但打乱了人们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制约了人们的衣食住行,而且给减灾救灾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有的原生极端自然灾害发生后所产生的次生自然灾害,如不及时排除或处理不当,将会再次造成人的生命和财产的损失。比如说,发生原生自然灾害是“致命打击”,那么,次生自然灾害则会“产草除根”。

(一)地震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我国地域的地震大多属于地质构造性质的地震。浅地表强震(大于6级以上)往往造成桥梁倒塌,隧道、路面、路基开裂,设施倒塌,路基路面坍塌,山体塌方堵塞路面,电源、通信、交通运输中断。地震发生时,严重威胁着公路工程建设和公路运输过程中人员及其财产的安全。地震发生后,一段时间内还会存在震级不同的、彼此起伏的余震发生。

(二)海啸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海啸是沿海地区或海洋区域发生强烈地震所引发的自然灾害,海啸形成的海浪高度可达30多米,海啸能量推进可达数千海里,冲击海岸线陆地,对海岸陆地的生命财产将造成重大损失。海啸对沿海公路、桥梁及其设施将造成严重破坏。

(三)台风(飓风、龙卷风)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台风影响范围较大,台风经过的区域将对公路设施造成破坏。台风不但风力强劲,而且都伴带大量的降水,台风经过的局部区域将造成山洪暴发,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塌(坍)方,损坏公路绿化,冲毁或掩埋公路、桥涵及其设施,造成公路交通运输中断。

台风的形成时段如遇天文某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沿海区域将产生较大的风暴潮。飓风、龙卷风经过的区域,公路的设施及其桥梁的局部将遭受破坏,但对公路的影响面比较小。

(四)砂尘暴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砂尘暴是内陆地区某些特定地理环境(山口、风区、戈壁)和大气气流共同作用下所产生的自然灾害。发生砂尘暴时的风速可达14级,在风力作用下,刮起尘、砂、石。砂尘暴持续时间可长达28小时。发生砂尘暴时,大量的砂石会堆积公路局部路段,公路被砂石掩埋深度可达2.6米,交通运输被迫停止,砂尘暴对公路标志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严重创伤。

(五)洪水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大面积持续的强降水将导致洪水泛滥成灾,一般情况下,洪水持续的时间在3~6天,1998年的长江特大洪水持续了28天。洪水会淹没(冲毁)公路、桥涵及其设施;水面上的各类漂流物随着水的流速会撞击下游的各类桥梁,给桥梁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强降水还会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塌(坍)方,冲毁或掩埋公路、桥涵及其设施,造成公路交通运输中断。

地震时所造成的堰塞湖如不及时排除以及江河、水库决口(堤),同样会淹没(冲毁)公路、桥涵及其设施。

(六)高温干旱、低温冻雨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持续的高温(38℃以上)干旱会造成砂石路面结构松散,尘土飞扬,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块拱起,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层发软,强度降低,产生拥包、波浪、车辙等病害。持续的低温(-10℃以下)冻雨会造成公路路面严重结冰,路面打滑,车辆无法通行,还会造成电力设施倒塌,电源及通信信号中断。持续的低温天气也会产生大暴雪,导致公路交通运输中断。

(七)雪崩自然灾害发生时对公路及交通运输的危害

雪崩是常年积雪的高原地区的一种自然灾害。大雪崩所形成的“雪龙”速度可达97米/秒,对高原地区的公路作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大雪崩产生的大量积雪将会掩埋公路局部路段及其公路设施,导致公路交通运输中断。

三、公路安全应对自然灾害的原则及措施

极端自然灾害发生所产生的危害(破坏)大,波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其抗灾、救灾的工作任务单靠一个行业、一个部门是无法完成的,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多方面的配合与协作才能完成。

(一)应对自然灾害的指导思想

应对自然灾害的指导思想:应从社会全局角度出发,综合利用全社会的力量,建立与完善技术、监测、跟踪、预报、预案、制度、规章、法律、行政和科普为一体的防灾、避灾、减灾、救灾、赈灾工作体系。

运用科学技术,把水土保持、固沙育林、保护湿地、增加植被、江河治理、节制汲取等工作做好,努力创造人与自然和谐的环境。

加强调查研究,把地质、水文、气象、天文等因素相互作用所产生自然灾害的宏观、微观规律认识清楚,依靠现有技术与手段,认真做好自然灾害及次生自然灾害的监测、跟踪、预报工作,依照相关法律及时灾害信息,努力实施防灾、避灾、减灾、救灾的具体方案。

大力开展科普,把先进的思想、科学的技术、防灾的理念、救灾的原理、减灾的方法、成功的经验进行宣传与普及,努力提高民众自身防灾、避灾、减灾、救灾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二)行业、部门(实体、部落)应对自然灾害的思路

认清与把握行业、部门(实体、部落)自身所在地理位置的特征、特点,发生极端自然灾害对本行业、部门(实体、部落)所造成的破坏(危害)程度,以及自然灾害或本行业、部门(实体、部落)遭遇自然灾害所产生的次生自然灾害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发生极端自然灾害时,行业、部门(实体、部落)是遭遇自然灾害的第一人,也是第一见证人。因此,行业、部门(实体、部落)一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一切资源和科技手段,建立静态、动态预警机制和联防机制,并认真做好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防范措施。对可预见性的自然灾害,要做好相应的工作《预案》,对突发性(不可预见性)的自然灾害(事件),要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用自身的规章制度和工作任务保证《预案》、《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开展各种《预案》、《应急预案》演练,完善各类《预案》、《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水平,以达到避灾、减灾、救灾的目的。

(三)公路应对自然灾害的原则及措施

公路安全与畅通是减灾、救灾工作中的生命线。因此,保证公路的安全与畅通是交通公路部门的天职。公路在遭遇极端自然灾害时也将遭到严重破坏,为此,抢通公路就成为交通公路部门的首要任务。

1.针对不同地区、自然灾害的种类与特点,合理提高公路工程的技术设计标准,以增强公路工程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公路工程的技术设计要严格遵循自然环境自身运动规律,设计与工程施工都要尽最大努力减少对自然环境自身运动规律的破坏。

2.严格把好公路工程施工的质量关。同时,要努力保护公路沿线的地质、地貌、水流等自然环境;因公路工程建设需要而对公路沿线的地质、地貌、水流等自然环境所造成破坏的,要采取保护性技术措施,加以修复,确保地质、地貌、水流等自然环境的稳定。

3.加强公路安全、畅通的全面养护、巡查与管理,开展公路隐患的排查与整治。同时,要对公路沿线的地质、地貌、水流等自然环境的稳定性进行技术检测、监测,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交通运输的安全。

4.必须坚持重新设计和提高技术标准的原则。公路及公路设施遭受自然灾害破坏需要重新修复时,必须做好工程相关技术的调查分析,重新设计,以避免或减少同类自然灾害对公路造成新的破坏

5.根据行业、部门(实体、部落)应对自然灾害的思路,要以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指挥组织系统、人员力量调动、机械设备调配、通信联络手段、生命线路保障、抢救医疗安排、心理调节安抚、食品调集分发、资金物品管理、次生灾害处治、灾情技术监控、新闻报道主线、发动赈灾方法、恢复生产生活、灾后重建思路等方面的工作任务为模式,建立起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预案》和《应急预案》。

如:《地震公路抢通应急预案》(最高层次的应急预案)、《公路、桥梁、隧道突发性应急预案》、《砂尘暴公路应急预案》、《山洪暴发公路应急预案》、《泥石流、山体滑坡公路抢通应急预案》、《公路防汛、防洪工作预案》、《公路防台风(飓风、龙卷风)工作预案》、《公路防冻、防滑工作预案》、《公路防暴雪、防冻雨工作预案》、《公路春节运输保畅通工作预案》、《公路设施防雷暴工作预案》等。

6.开展各类《预案》的演练,验证《预案》的有效性,充实和完善《预案》,保证《预案》的科学性和存在的应有价值。

7.加强公路安全信息体系、应急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抢险队伍和应急指挥系统的综合建设,不断增强公路应急的总体水平。

8.加强公路应对自然灾害工作的立法和规章制度建设,把公路应对自然灾害的任务列入工作日程。

9.以人为本,加强公路应对自然灾害工作的宣传,大力普及自身防灾、避灾、减灾、救灾的科学技术和知识,不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认真研究和判断严重自然灾害后果的潜在危险的防范

极端自然灾害发生后,需要紧急调集大量的人力和各种资源,即时应急救援,同时还要认真应对和消除极端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各类次生灾害。

这里需要指出,极端自然灾害发生后,同时也产生各类次生灾害,当人们在一段时间内实施应急救援、消除各类次生灾害取得阶段性胜利的时候,我们还必须冷静地认真思考、分析、研究、评估、判断极端自然灾害发生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相对地域内存在的潜在危险。一是同类自然灾害的继续发生和各类次生灾害的再次产生,需要认真防范和再次消除。二是极端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原有地质构造的严重破坏,在严重破坏了的地质构造状态下,再加上气象环境各因素变化的作用下,将会发生另类极端自然灾害并产生各类次生灾害,同样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公路桥梁同样将会遭受再次破坏(2010年8月13日,四川遭受强降雨,汶川县城、映秀镇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的袭击,河道上形成了雍塞体、堰塞湖。8月19日,四川一天垮塌四座桥,宝成铁路广汉石亭铁路大桥、安县先林大桥、华阳通济古桥、崇洲怀远老定江大桥。此次降雨至22日)。

极端自然灾害发生后,抢险、抢修、抢通、临时建设是必须的,但在改建、新建、重建决策时,则要做好全地域范围内复杂多因素综合性的科学考查与论证,并就改建、新建、重建的时间段给出一个合理起建的时间表。

四、结语

第10篇

关键词: 建筑施工;建筑伤害;防护预案

1 建筑施工伤害类型分析

根据建筑施工工艺特点,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主要施工安全类型有以下几种:

(1)高处坠落。从脚手架或垂直运输设施坠落;从洞口、楼梯口、电梯口、天井口和坑口坠落;从楼面、屋顶、高台边缘坠落;从施工安装中的工程结构上坠落;从机械设备上坠落;其他原因滑跌、踩空、拖带、碰撞、翘翻、失衡等引起的坠落;(2)机械伤害。机械传动部分的绞入、碾压和拖带伤害;机械工作部分的钻、刨、削、锯、击、撞、挤、砸、轧等的伤害;滑入、误入机械容器和运转部分的伤害;机械部件的飞出伤害;机械失稳和倾覆事故的伤害;其黏因机械安全保护设施欠缺、失灵和违章操作所引起的伤害;(3) 起重伤害。起重机械设备的折臂、断绳、失稳、倾翻事故的伤害;吊物失衡、脱钩、倾翻、变形和折断事故的伤害;操作失控、违章操作和载人事故的伤害;加固、翻身、支撑、临时固定等措施不当事故的伤害;其它起重作业中出现的砸、碰、撞、挤、压、拖等作用的伤害;(4)物体打击。空中落物、崩块和滚动物体的砸伤;触及固定或运动中的硬物、反弹物的碰伤、撞伤;器具、硬物的击伤;碎屑、破片的飞溅伤害;(5)触电。起重机械臂杆或其黏导电物体搭碰高压线事故伤害;带电电线(缆)断头、破口的触电伤害;挖掘作业损坏埋地电缆的触电伤害;电动设备漏电伤害;雷击伤害;(6)坍塌。沟臂、坑臂、边坡、洞室等的土石方坍塌;因基础掏空、沉降、滑移或地基不牢等引起的其上墙体和建筑物的坍塌。建筑施工的不安全隐患多存在于高空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以及使用各种电气工具上,伤亡事故多发生于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和起重伤害、触电等四个方面。资料统计表明,每年建筑事故在这四方面发生的事故占总事故的70%以上,其中高处坠落事故占43. 1%左右,触电事故占10. 96%左右,物体打击事故占12. 49%左右,机械伤害事故占8. 77% 左右。如能采取措施消除这四大伤害,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将大幅度下降。所以,降低四大伤害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要解决。

2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策

(1)建筑物防护。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采用建筑物全封闭式防护,建筑物外脚手架立杆内侧设置密目网并随建筑物升高而升高,首层顶设平网。随作业层设一道平网,并每10m 加一道平网。防护架要高出作业面1. 5m。

(2)“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①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并应有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出厂口期;②所有预留孔、洞均需按规范要求进行安全防护,小于25cm 的孔要用坚实的盖板盖严;20 ~ 50cm 的洞口可用有固定其位置的竹、木盖板覆盖;50 ~150cm 及以上的洞口,应设钢管扣件且间距不大于20cm 的网格,盖铺竹蓖或脚手板150cm 及以上的洞应在四周设防护栏杆,且在洞口下方设安全平网;③通道口:通道口宽度大于建筑物的出入口,高度、长度均应大5m,顶部用脚手板铺满铺严,两侧用密目网封闭;④基坑周边应用1. 2m 双横栏杆进行防护,栏杆刷黄、黑间的安全色,立杆砸入地内50 -70cm,间距不大于3m;⑤卸料平台:除应设稳固的横向脚手板外,两侧应设1-1.2m高双横杆的护栏,并挂安全网,设置定型的防护门。

(3)施工用电方面,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必须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执行;施工现场必须采用TN-S二相五线制供电系统。主干线必须采用五线制,必须实行重复接地;施工现场应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按“二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布置配电箱;每台设备均要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配电箱、开关箱距地面高度应为1.3~1.5m,移动箱距地面垂直高度为0.6-1.5m。严禁采用“鸡爪式”接线等等。

(4)脚手架工程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脚手架搭拆应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脚手架的地基应按要求夯实平整,并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地基经平整后设置脚手架和底座,不得在未经处理的软硬不一和起伏不平的地面上搭设脚手架;脚手架搭设过程中要及时设置与建筑物的拉结点、剪刀撑,以免脚手架发生偏斜和倾倒。每一步架搭设完毕后,及时经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5)对于模板工程来说,模板工程必须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在安装过程中,必须有防倾倒的临时固定措施。2米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有满足作业要求的立足点。

(6)对于施工机具来说,应该进入施工现场的必须是完好的机具,经安装验收、报验后方可使用;机具用电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电保护;施工机具场地必须硬化并且略高于地面,利于排水,各种传动防护罩,工作保护必须齐全;操作人员作业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而将机械交给非操作人员操作,严禁酒后上班。

(7)对于高处作业来说,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时,除要有可靠的立足点外,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高血压、心脏病、癜痫病患者禁止作业;雨、雪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6级风以上、大雨、大雪天禁止进行高处作业;操作人员不得穿硬底鞋在高处作业,作业时要思想集中,防止踩空和踏上探头板;使用竹、木梯子时,梯子必须牢固,与地面夹角要适宜。

(8)对于基坑开挖和支护来说,挖掘机和运输机械必须经过验收和报验,挖掘机作业时不得有人进入半径范围内,两台挖掘机同时作业时,间距应大于10米;开挖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根据基坑深度、坑边荷载及土质情况等计算坑边荷载的安全距离、边坡稳定性,确定支护方式,进行设计计算。还应编制土方开挖和坑壁支护施工的安全措施和基坑排水措施,施工过程中对支护定期进行监测。

(9)对于塔吊作业来说,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第11篇

关键词:赔偿法不足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予以赔偿的。该法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并公布,自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家赔偿的专门法。它的实施,使我国国家赔偿法规构成了一个较完备的体系,为我国国家赔偿的具体实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第一部专门法,该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只有合理地解决这些不足,才能使我国的国家赔偿取得更大的发展。

一、国家赔偿法存在的主要不足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进入有法可依的实质性阶段,也是我国法制化进程的重要体现。但作为此领域的首个专门法,由于受当时各种条件的影响,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不足,其主要表现在:

(一)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未包含物质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我国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不包含物质赔偿。其不足之处有:

第一,损害除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外,精神损害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赔偿法》规定金钱赔偿为主要的赔偿方式,但却把精神损害排除在外,有失公允;第二,从司法实践上看,很多案件中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比重很大,甚至远远超过身体损害,但依照现行法律,受害人很难得到应有的物质赔偿;第三,该法立法的目的一方面是救济补偿受害人,另一方面是使施害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但现行法对精神损失比例所占较大案件的赔偿显然得不到后者的目的,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二)刑事赔偿的范围较小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关于对司法赔偿范围的规定为“(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上述规定表明了我国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从司法实践来看,此范围远远低于实际发生的违法损害,其具体表现在:

首先,现行法只对无罪被羁押者给予赔偿,而对轻罪重判、有罪的人超期羁押都不予赔偿。事实上,轻罪重判、有罪的人超期羁押都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严重侵犯,也都是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所造成的损害。其次,无罪错判成有罪和轻罪错判成重罪并无本质区别,在某种程度上,前者只是后者的一个特例。现行法将其排除在赔偿的范围之外,与其立法原则不符,也使该法受到的极大的局限性。再者说,轻罪重判和超期羁押中个体判例差别较大,不能一概而论。试想将两年有期徒刑错判成死刑和错判成三年等同起来均不能享受国家赔偿是不公平的,也是无法接受的。另外,诉讼中的许多错误活动造成的损害没有列入刑事赔偿范围。例如立案错误,刑事立案错误造成的损害和侦查、、审判错误造成的损害不是一回事,因为它们是不同的诉讼阶段的活动。执行错误:在判决无错的情况下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错误而造成损害,如对拘役、管制、缓刑的执行、监外执行等,对这些执行中发生的错误造成被执行人损害的,也没有列入赔偿范围,使刑事赔偿范围大大缩小。

(三)赔偿数额较低

我国赔偿法关于赔偿数额方面的条款共计三条,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第二十八条规定“(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上述规定虽然明确了赔偿的标准,但明显偏低,既不能和实际所受的损害相适应,也不能对施害者起到惩罚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明显偏低。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职工年平均工资16024元和[1996]法赔字第1号公布推荐的,200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63元。按此标准(历年最高)计算,无辜羁押15日只能获得945元的赔偿。这只能理解成国家补回了受害者的应得的工资,但由此造成的更大的直接损失得不到补偿,最普通的比如:丢掉工作、失去合作机会、自身和亲人的巨大精神痛苦和压力、为讨回公道的花费等等。可以看出,这一标准严重低于实际损失且不能根据实际情况有所浮动。第二,我国幅员辽阔,收入差别巨大,不宜按全国日平均工资作为赔偿基数。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东南沿海地区的收入和中西部差别巨大,若按现行法审理沿海地区的案件,则受害人损失更大。第三,关于我国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的标准,更是低的惊人。首先,错误的罚款、罚金和没收的财产还给受害人本是天经地义,就是不用规定,也应该还给受害人。问题是,国家的赔偿体现在哪里?就体现在归还本来就是人家的东西吗?所谓赔偿,是指补偿罚款、罚金以及财产物品在损失阶段的基本收益。而令人遗憾的事,本条未能体现。其次,第(六)条的规定值得推敲,现行法将停业期间的直接损失定义为必要的经常性的开支,那么营业损失和声誉损失难道不是停业直接造成的吗?事实上,后者才是停业损失的主流,法律如此规定,不仅有避重就轻之嫌,也是对企业权利和生存的漠视。再者也不能有效地对违法施害者加以惩戒,以减少或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四)关于疑罪涉及的刑事赔偿规定的不足

国家赔偿法制定实施时,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也没有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容,实行疑罪从无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就是说,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存疑不处理,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存疑无罪判决。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但是没有解决疑罪是否涉及刑事赔偿的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疑罪是否涉及刑事赔偿争议颇多。虽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04]10号)中明确了应予确认的若干条件,但仍未很好地解决上述疑罪确认的

详细要件。

(五)赔付程序不尽合理

国家赔偿法对赔偿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有些程序过于偏倚部门的权威性,人为的给赔偿设置了许多的不必要的障碍。以至于在司法的实践中,造成了确认难、赔偿难。具体表现在:

第一,对照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在刑事赔偿中,赔偿请求人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并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确认和先行处理后,方可进入实质性索赔程序。国家赔偿法事实上赋予了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对违法司法行为的终局确认权。确认程序,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一项独创,该法律明文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一个必须的前提条件是侵权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就是说,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不享有认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的权利。有法学专家笑言:这有点“与虎谋皮”的味道——在实践中表明,让赔偿义务机关主动承认并纠正自己的错误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司法赔偿,由于对确认主体的设定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所以确认结果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客观上也造成了程序上的索赔难。第二,请求人求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已是为了照顾赔偿义务机关的权威(面子)而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而强行设立。那么请求人不同意赔偿义务机关的赔付后,还必须向其上一级申请复议,方可对簿公堂,则显得无法理解。赔偿义务机关未能让请求人满意,是其自己浪费了法律赋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再由法律强制给施害者一个机会,这对于请求人(受害者)极不公平,也没有必要。当然复议本身并无问题,理应成为受害者的选择之一,但不能强制。第三,对于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答复的情况,法院要求请求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悖常理。逾期未答复是对申请人权利的蔑视,也是对法律强制程序环节立法思想的违背,对这种行为,法律应予严惩。

第四,我国缺少专门独立的国家赔偿裁判机构。我国是由一般法院审理。因此在司法赔偿的情况下,特别是当法院成为赔偿主体时,同样存在上述程序正义问题。再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公开审理案件(法发[1996]第14号第十三条),剥夺了赔偿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漠视了受害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对赔偿的公正性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二、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对策

我国赔偿法存在的关于实体和程序方面的不足,严重的制约了该法优越性的发挥。应该明确,我们制定的目的是让真正的受害者能方便地享受到国家的赔偿,如果受害人依法很难取得赔偿,或者取得的赔偿很低。那么我们的法律就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再者,随着我国的不断,国家对赔偿的承受力也大大增强,这也为我国赔偿法的修改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并不等于增加了国家经济的负担,真正使国家赔偿数额减少不在于范围和标准,而是在于司法机关非法侵害的次数和程度。因此通过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也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执法的水平。

(一)对精神损失的赔偿应增加物质赔偿

对精神损失的赔偿增加物质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极大慰籍,也是对施害者的惩戒。在解决中,应坚持物质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损失和赔偿相适应以及在保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尽量增加可操作性的原则,为此,笔者提出了以下的方案:

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名誉权、荣誉权受到非法损害的,请求人有权获得赔偿金;赔偿金按情节轻重给付,但最低为该省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最高为该省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有以下情况者,应视为情节较重,给付该省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10倍,第一,由于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确实给自己带来了较大的损失的;第二,该名誉权、荣誉权被侵权于公序良俗强烈谴责的范围内,且情节较重的;第三,该名誉权、荣誉权被侵权于个人极端隐私的部分,造成受害人遭受巨大精神痛苦的。

以上方案规定较为具体,既尽量对赔付标准数字化,以增加其可操作性;又对赔付标准给与适当的裁量空间,可供参考。

(二)增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增大刑事赔偿范围的核心是解决轻犯重判的赔偿事宜。轻犯重判本质上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审判有过失;第二是人身权遭受侵害。因此,此类案件给予赔偿的本意在于受害者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即遵循受害即补偿原则;在补偿的具体数额确定上,既要与所受侵害的时间和程度相适应,也要与我国的司法现状和国家财力相适应;另外,由于法律本身的特点及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现实,对于同一个犯罪事实的认定出现不同的意见和裁定也是正常的现象,在赔偿中也要给予考虑。依据上述原则,可供参考的具体方案如下:

第一,增加对轻犯重判的赔偿:即对原法第十五条的第二、三款修改为: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或其所犯事实不足以构成逮捕条件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该犯无罪或减刑,原判刑罚已执行或执行时间超出减刑后的刑期的。第二,在刑事赔偿方面,将司法机关在各诉讼阶段中的错误活动造成的损害均列入刑事赔偿范围。如立案错误,侦查错误、错误、审判错误以及执行错误等。

(三)适当提高赔偿数额

如果说赔偿是该制度的核心,那么数额就是该核心的灵魂,受害人实际需要的不是得到赔偿,而是得到合理的赔偿。如果赔偿的数额偏低,那么整个赔偿法的运作就不能称其为成功。当然,对于赔偿数额的提高也不能是无限的,既要保证实际受到的损失得到赔偿,也要考虑的承受能力。另外,对所损财务盈利率的确定是财产损失的重点,一是要坚持确定财务实际收益的原则,二是对于不能明显确定实际收益的,要按一般的资金收益率计算的原则。可供参考的具体方案如下:

第一,对原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该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1-5倍计算。”适当增加了赔偿的数额弹性,有利于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第二,将原法第二十七条中涉及到“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修改为“该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以减少由于地域差别造成的赔偿过低。第三,将原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除返还才财产外,日赔偿受害者金额为所返财产的10%--100%除以365天,财产难以估价的,参照现行新货所售价格和折旧计算。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除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外;还应每日给予财产额10%—100%除以365后所得金额的赔偿。另外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四)略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除给付拍卖所得价款外,还应按拍卖额的10%—50%倍进行赔偿。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所遭受的损失,日损失按停产停业前三个月平均日营业额的实际利润的50%—100%赔付,实际利润难以计算的,按营业额的5%—20%计算;带有明显周期性的行业,营

业额按营业周期的平均值计算。”

以上方案,着重体现了国家对损害方面的赔偿,在具体的标准上,对于不能准确确定损害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按损害的财产的一般盈利率计算,当然,可能会出现实际盈利率低于一般应利率的情况,这时,举证的责任在施害者,否则,就按上述规定施行。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不遭受非法的侵害。另外,国家对造成的损失要加强对失职部门或个人的索赔,以示震慑,最大限度的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四)按照“疑罪从无”的标准解决疑罪的赔偿

“疑罪从无”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立法思想,也是国际通用的准则,因此,国家赔偿法的赔偿确认也应与之保持一致。建议在具体的确认要件上,只要检察院决定不,法院认定无罪,不论是正常裁定还是证据不足均应作为国家赔偿的确认要件而加以确认。受害者也可有权依此确认获得国家赔偿,如果此后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受害者有罪,则法院可依法追回前期的国家赔偿款。

(五)修改赔付程序,使其更加简洁和合理

程序的设置是保证赔付顺利实现的保障,现行的赔付程序比较繁琐且对求偿人限制较多,不利于赔付的实施。因此,修改的基本方向主要是简化程序和合理设置。在两者的关系上,既要考虑简化的力度,同时也要注意其合理性,合理性是简化方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基于此,有以下的方案可供参考:

第一,设立专门的国家赔偿裁判机构。设置独立的,进行专门的违宪审查和国家赔偿审理,采用合议、上诉等形式,实行两审终审制。而且,此机构负责对赔偿要件的确认。另外,除涉及重要机密外和另有法律规定外,一律应公开审理。这样做的好处显而易见,首先,国家赔偿是由司法机关引起的,设立独立的审判机关,可以避免自己对自己的审理;其次,可以使受害人拥有公平的机会,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彰现了司法的公正性;再次,有独立法院对事实进行确认,避免了受害者受制于施害部门窘境,将会使赔偿的效率大大提高。第二,前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对赔偿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上诉法院。即取消强制复议的规定,变复议为可选项。第三,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赔偿请求人的赔偿方案。法院可据此直接裁定,除非赔偿义务机关提供了法律规定期限内做出裁定的证明材料。

参考:

1.刘嗣元、石佑启国家赔偿法要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第一版

2.莫洪宪刑事被害救济与务实[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

3.蔡箐行政侵权损害国家赔偿[M]群众出版社2006年1月第一版

4.李旭勇、李意行政诉讼于国家赔偿[M]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

第12篇

[关键词]钢轨病害;新型维护理念;钢轨维护策略;智能维护;模糊评价;专家系统

中图分类号:U23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6-0120-02

0.钢轨病害发展趋势及机理

钢轨病害是由于轮轨循环往复作用导致轮轨关系逐步恶化,使得钢轨表面材料塑性变形,造成钢轨表面产生硬化层。硬化层受列车滚动接触疲劳产生初期鱼鳞纹(裂纹萌芽及初期病害),初期鱼鳞纹逐步发展为钢轨轻度和中度病害、重度病害、断裂或断轨。

第一阶段为裂纹萌芽阶段,主要有钢轨表面硬化、初期微小疲劳裂纹等病害产生,应采用以HSG高速打磨车为代表的体现“小量多遍”的预防性维护。从示意图1中X、Y轴分析,由于消除病害维护量小,维护线角度小,维护次数偏多,同等维护量下的钢轨使用寿命最长;由于该阶段病害增长速度较慢,采用“小量多遍”的维护模式与病害发展机理匹配,使钢轨维护成本最低,维护经济效益最高。

第二阶段为早期裂纹生长阶段,会产生轻度、中度疲劳裂纹,以及轻度、中度钢轨波磨、侧磨、轨头剥离、肥边等病害。对钢轨维护而言,该阶段已错过预防性维护的最佳时机,应采用以GMC-96打磨车打磨为代表的病害消除量较大的修复性维护手段。从示意图1中X、Y轴分析,由于消除病害维护量较大,维护线角度较大,维护次数偏少,同等维护量下的钢轨维护寿命偏短。该阶段病害增长速度加快,维护周期缩短,使钢轨维护成本较高,维护经济效益偏低。

第三阶段为裂纹生长阶段,钢轨病害由轻度、中度快速发展成重度,钢轨掉块、钢轨重度波磨及侧磨、钢轨重度肥边等病害同步产生。该种病害主要出现在长大隧道、小曲线半径、频繁运营重载线路及年久失修的区间线路,应采用以XM-1800钢轨铣磨车铣磨为代表的病害消除量较大的修理性维护手段。从示意图1中X、Y轴分析,由于消除病害维护量很大,维护线角度最大,维护次数最少,同等维护量下的钢轨维护寿命最短。该阶段病害发展更快,维护周期更短,使钢轨维护成本最高,维护经济效益最低。

第四阶段为断裂或断轨阶段,钢轨由重度病害发展为断裂或断轨,由于该阶段病害发展迅速且不可控,仅能采用换轨方式,而换轨成本巨大,且有巨大的铁路运行安全隐患。

本文结合钢轨病害四个阶段发展趋势及机理,提出采用预防性、修复性、修理性、换轨四个阶段的对应维护手段,并提出钢轨新型维护理念,即一方面突出钢轨预防性维护,将维护周期提前,采用“小量多遍”,与病害发展机理匹配的维护策略,最大程度提高钢轨维护寿命,降低维护成本;另一方面,应重视修复性、修理性维护,在钢轨维护关键节点开展有效维护,最大程度降低钢轨病害恶化速度,实现“预防和修理两手抓”,“不过维护和不欠维护”的维护策略;第三,应重视维护工艺数据、维护前及后钢轨病害检测数据提取及分析,结合人工交互及智能专家系统,实现具有层次化、智能化、科学化的钢轨智能维护,及时、科学、准确的指导钢轨维护。

1.钢轨在线维护工艺

钢轨维护工艺应基于钢轨病害发展趋势、机理,在最佳时机,采用最佳维护工艺和设备,达到及时、恰当、经济进行钢轨维护,做到“预防和修理两手抓”,“不^维护和不欠维护”的新型钢轨维护理念。结合国内、外各主流钢轨在线维护设备性能特点、施工工艺,提出基于钢轨预防性、修复性、修理性维护阶段的维护工艺。

针对第一维护阶段(预防性维护),应采用HSG高速打磨车砂轮与钢轨呈一定倾斜角度的被动打磨维护手段,如图所示,砂轮通过牵引车拖动着高速旋转,实现对钢轨轨头的动态打磨,具有打磨量小,打磨效率高,打磨环保性高。维护工艺策略为维护量控制在0.1mm~0.2mm,维护周期与钢轨病害发展匹配,如同牙齿保健,经常刷牙能更有效地预防蛀牙,免除治牙之苦。针对该阶段的病害消除,由于打磨较小,打磨效率高,被动式打磨作业综合经济效益较优[1]。

针对第二阶段维护(修复性维护),应采用GMC-96普通打磨车电机驱动高速旋转的砂轮端面对钢轨表面进行主动式打磨的维护手段,如图所示,通过调整打磨砂轮压力调整打磨量,通过调整砂轮角度,实现钢轨廓形不同角度的动态打磨。维护工艺策略为轻度病害维护量控制在0.2mm~0.5mm,肥边消除1mm以下,1~2次的打磨遍数;中度病害维护量控制在0.5mm~0.8mm,肥边消除3mm以下,2~4次打磨遍数。该阶段维护的意义在于在钢轨病害发展快速的关键时期,采用较经济的手段阻止钢轨病害发展至第三阶段。针对该阶段的病害消除,由于打磨量适中,打磨效率高,主动式打磨作业综合经济效益较优[2]。

针对第三阶段维护(修理性维护),应采用铣磨车利用圆周铣削及磨削技术实现对钢轨在线动态仿形加工的维护手段,如图4所示,通过伺服电机驱动铣盘及磨盘转动,并通过钢轨枕向和高度方向的动态定位技术,实现恢复钢轨轨头廓形及病害消除目的,具有一次切削量大,廓形成形好,作业精度高,作业环保性能高的特点。维护工艺策略为重度病害维护量控制在0.8mm~1.5mm,肥边消除3mm~5mm以下,1~2遍数铣磨。该阶段维护的意义在于在钢轨病害发展加速时期,采用大铣盘直径技术,大铣削量一次快速消除钢轨病害,阻止钢轨病害发展失控,最大程度延长钢轨寿命和保证钢轨运用的安全性。针对该阶段的病害消除,由于一次切削量大,廓形成形好,作业精度高,作业效率高,铣磨作业综合经济效益较优。

2.钢轨维护策略

随着高速铁路的快速发展,钢轨病害的在线维护模式及策略凸显重要,传统钢轨维护模式与策略制定的主要依据是采取人工测量,现场调查,辅助对比分析等手段,结合维护经验,提出每年钢轨维护周期、策略,存在维护模式及策略不系统、不科学,“过维护和欠维护”问题突出,导致维护成本偏高及经济效益偏低[3]。

本文基于钢轨病害发展趋势及机理、主流大型维护设备在线维护工艺,结合钢轨检测技术,提出钢轨维护策略的“智能维护”模型,如图5所示,通过钢轨维护前、后检测集成技术,病害数据和维护工艺信息集成技术,专家智能交互及诊断技术,实现层次化、智能化、科学化开展钢轨养护,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基于四个阶段钢轨病害发展趋势及机理,通过钢轨波磨、廓形、裂纹动态检测技术及设备,快速获取钢轨病害数据,并根据钢轨维护标准规范、质量管理规范,结合线路配置结构信息,通过智能专家及人工交互模式,建立面向钢轨四阶段的病害参数数据平台,并输出基于线路配置结构钢轨病害数据清单及关联信息,为建立理论上可行的钢轨维护模式及策略方案提供有价值的病害特征数据及关联信息。

第二步,基于钢轨主流维护设备性能特点及施工工艺,通过收集、整理钢轨维护设备工艺经验,并根据钢轨维护标准规范、质量管理规范,结合维护成本信息,通过智能专家及人工交互模式,建立基于钢轨主流维护设备的维护工艺数据平台,并输出基于四阶段的钢轨病害维护工艺数据清单及关联信息,为建立理论上可行的钢轨维护模式及策略方案提供有价值的设备工艺数据及关联信息。

第三步,基于面向四个阶段的钢轨病害参数数据平台、钢轨主流维护设备的维护工艺数据平台,初步形成多个可行的钢轨维护模式及策略方案。

第四步,基于非数值因素智能专家及人工交互模块,通过专家智能模糊评价流程,包括基于病害特征和设备工艺能力特征因素集、数值因素的隶属度形成专家智能一次模糊评价矩阵或评价集,基于层次分析法AHP(找出不同病害特征和设备工艺能力特征影响因素及相互关系,考虑各因素具有不同的重要程度,对单因素一次模糊评价矩阵或评价集中各因素作用以相应因素的权重)确定等级因素级,形成维护模式二次模糊评价向量。

第五步,对几个可行的维护模式及策略方案通过智能专家集对势流程(按照集对某一特征展开,对集对在该特性上的联系进行分类定量刻画,得出集对在具体背景下的联系度表达式,通过同一度、差异度和对立度进行表达),通过基于成本的集对势等级关系集,作用维护模式二次模糊评价向量,智能计算推演出成本最优的维护模式及策略方案。包括病害信息、设备维护工艺信息、预计维护周期、预计维护成本和预算维护精度等内容,真正实现对钢轨病害开展最科学、最经济的维护模式和策略,并形成智能维护数据平台,实时跟踪、记录用户现场维护效果。

第六步,通过钢轨在线维护后波磨、廓形、裂纹动态检测技术及设备,快速获取钢轨维护后效果数据信息,并通过智能专家系统,建立基于钢轨的维护后效果数据平台。并输出基于线路配置结构下钢轨病害维护后效果的数据清单及关联信息。

第七步,基于智能修正模K,结合现场施工效果检测数据,反馈修正智能专家及人工交互系统、模糊评价系统,逐步拟合理论评价体系,实现理论最佳维护及策略与实际施工效果的匹配,使系统具有智能性及专家性特点,及时、科学、准确的指导钢轨维护。

3.结束语

结合钢轨病害四个阶段发展趋势及机理,提出采用预防性、修复性、修理性、换轨四个阶段的对应维护手段,实现“小量多遍”、“预防和修理两手抓”和“不过维护和不欠维护”的钢轨新型维护理念,达到及时、恰当、经济的对钢轨进行维护,使钢轨轮轨关系保持最佳状态,降低运行阻力,对延长每个阶段钢轨病害发展速度、降低维护成本,并为我国铁路发展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

提出钢轨维护策略的“智能维护”模型,通过维护工艺数据、维护前及后钢轨病害检测数据提取及分析,基于检测技术、信息集成技术、专家系统,逐步拟合钢轨维护策略理论评价体系,将理论数据与施工维护数据进行动态比较,作为智能专家维护平台权重闭环反馈指标,使专家系统具有智能性,实现理论维护及策略与实际施工效果匹配,并通过系统的智能性及专家性特点,为钢轨维护提供精准的分析数据,实现层次化、智能化、科学化指导用户现场施工,对我国钢轨在线维护技术的理论研究提供重要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周清跃,田常海,张银花,刘丰收,等.高速铁路钢轨打磨关键技术研究[J].中国铁道科学,2014,33(2):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