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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时间:2023-06-02 09:19: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1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基金 非信托契约私募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特点及当前问题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的投资基金。相对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私募基金强调绝对收益。私募基金通过分配基金收益获取收入。通俗地说,私募基金必须为客户挣到钱自己才能分到钱。而公募基金不参与分配基金收益,而是按照基金规模比例提取管理费以获得收入。公募基金更重视收益相对排名,排名高则会有更多的投资人选择该基金产品,而基金产品规模增大会导致收入增加。

二是基金管理人必须购买一定比例基金份额,保证与投资人利益一致。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持有基金份额,可以赢得投资人信任,有利于募资过程的完成,公募基金经理人一般没有这么大的市场压力。但由于基金中在没有直接利益,有时会出现公募基金经理人利用基金资金高位替他人接盘,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从而严重损害公众投资人的利益。

三是私募基金投资选择更自由,投资决策更快,操作更灵活。公募基金对投资股票的仓位、单一股票的投资比例都有严格的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则不受限制。公募基金决策程序比较复杂,一次投资往往要经过研究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门、投资总监等多个环节。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速度快,因此更容易把握市场机遇。此外,阳光私募基金规模不大,通常是几千万至一个亿,相对于公募基金动则百亿的规模,私募基金更有利于资金进出,建仓成本低,操作也更灵活。

合法性问题是当前私募基金最大的发展困境。目前我国已出台的《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都没能给予私募基金明确的合法身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专门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制定的相关法规也在2004年正式颁布时被全部删除。对此,阳光私募曾采用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的形式,保证私募基金合法性。但是,2009年下半年我国暂停了信托的证券开户,阳光私募基金的产品发行就严重受限。与阳光私募相比,一些松散的私募行为更是处在法律空白地带,投资者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可以说,合法性缺失不仅极大地影响了私募基金规模的扩大与健康发展,也会导致监管困难等次生问题。比如,当前我国的私募基金既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和监管标准,也没有权威的行业自律组织。

《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趋势探析

我国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于2003年10月出台,并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它仅仅是一部“公募基金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并没有被纳入到这一监管体系中。2009年3月,修法正式启动;2011年2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台,其对现行《基金法》作出了不少重大改革,具体表现在:

《征求意见稿》给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地位。《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较《基金法》所添加的“非公开募集资金”即为私募所涉及的范围。除第二条外,《征求意见稿》还单独开辟了第十章为非公募基金作出专门规定。

《征求意见稿》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界定法律适用范围并为私募单独开辟章节,意味着之前并不受《基金法》监管的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均被纳入监管体系。这样一来,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权将大部分集中于证监会,证监会成为私募基金的监管主体。其意义在于,统一监管范围和确立合法性均有利于规范行业行为,避免金融风险发生,而统一监管标准也将促进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在同一平台下相互竞争、协调发展。

《征求意见稿》通过拓展“证券”内涵,扩大了未来投资范围。2003年版的《基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基金财产仅能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此条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在第二条中规定:“前款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此条修改,将基金投资范围扩展到“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及其他品种”。需要注意的是,《基金法》中“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被改为“投资品种”,去掉了“证券”两字,表明《征求意见稿》为其他基金投资品种留存了空间。这既为公募基金提供了更加宽松的环境,也符合私募基金更加灵活的特性。

《征求意见稿》丰富了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基金法》第五条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稿》则在第五条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组织形式。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组织形式。”并在第六条明确了三种组织形式的责任范围。这三种形式为私募基金的独立发行开辟了道路,是私募基金未来可以遵循的路径。具体而言,一旦阳光私募和公募基金拥有同样的监管体系和法律地位,阳光私募就可以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发行从而避开信托渠道,不再受《信托法》的限制;同样,合伙制私募基金有可能依据《征求意见稿》享受与公募同等的待遇,暂免缴纳个税。即是说,组织形式的确定可以充分提高私募基金的竞争力。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来发展格局分析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细化为以下五种类型:信托契约私募、非信托契约私募、公司型私募、合伙制私募和松散私募。在《征求意见稿》大原则不变的情况下,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格局可能出现以下变化:

信托契约私募发展速度将减缓。信托契约私募依照《信托法》进行发行管理,纳入正常金融监管体系,是当前最常见的阳光私募模式。信托契约私募遵循“信托公司+保管银行+私募公司+投资人”的模式,具有规范化、透明化的特点。但是,信托契约私募的关键问题是中介费用过高,降低了私募基金的竞争力。一般情况下,私募从客户处收取的管理费在2%左右,但托管银行、信托平台和渠道方费用就占了1.5%左右,私募只能拿0.5%甚至更少的管理费。此外,信托契约私募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资金托管、基金管理人提成和个人纳税等环节,粗略计算其收益率至少要高于公募基金30%才能取得等量的收益。这种私募模式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提出了极大挑战。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下,私募基金很可能绕开信托平台,规避信托平台费用,降低发行费用。

非信托契约私募将快速发展。依据《征求意见稿》,可以直接成立集合理财计划,将托管交给用以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的银行,但同时避开信托公司渠道,这意味着私募基金可以获得大约1.5%的管理费作为维持基金运作的保底收入,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因此不必急切地追求分成收益。这种信托契约私募的替代模式,或可在未来显示其强劲的竞争力。

合伙制私募将日益普及。合伙制私募以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存在,是未来私募基金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其在章程中约定分配比例,不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这种模式具有门槛低、费用低、投资广、税负低等优势。合伙基金投资标的非常灵活,既可以从事二级市场证券投资,也可以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有利于投资人合理避税。

公司型私募更可能成为一种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模式。公司型私募采用公司式组织形式,参与者必须成为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运作。在私募基金运营模式中,公司型私募基金模式税负最高,管理最为繁琐。从现行《公司法》和《企业合伙法》的法律框架分析,公司制私募证券投资要面临33%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此外,如果投资者不稳定,股东会出现频繁的变换,法律程序也更繁琐。因此,公司私募更可能发展成为一种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模式。以公司制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建立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可以规避无限连带责任,也方便基金管理人成立多支性质不同的基金。

第2篇

2008年,在公募基金平均亏损逾50%的情况下,在同一个市场作战的很多私募基金却取得了较好业绩。有据可查的150多只阳光私募证券信托产品中,多只取得了正收益,最高的一年回报近20%。一些民间私募高手,甚至取得了逾50%的年收益。由此有人说,2008年很可能是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折年,主导这一转向的,不是政策,不是行政,而是在大地冰层之下的投资者的终极选择。

究其原因,公募基金在享受种种制度优势的同时,也必然受制于契约仓位、政策指导、市场维稳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再加上做空机制的缺失,在一个单边下跌的市场中,惨败几乎是必然的。所以,公募基金2008年能比的是谁亏得少。而私募不同,赵丹阳可以清盘,江晖可以空仓股票只做债券,大家要比的是谁给投资人创造的回报多。

但是,这只是简单的表象,深层次看,还是机制使然。

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法律依托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巨大历史成就,对普及大众理财意识、构建小康和谐社会,具有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满足越来越广泛的大众投资理财需求方面,却有着天然的制度缺陷,其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投资者与管理人利益不对称的制度设计所导致的信托责任嬗变。既然牛市时的超额收益与我无关,那么熊市时巨亏也就心安理得。虽然我们把持有人利益第一写在纸上、挂在嘴边,但扪心自问,我们公募基金有几家公司能真正做到持有人利益第一?于是,便有“老鼠仓”;于是,便有“1元基金更便宜”的误导营销。

私募基金则不然。他们在设定年度目标时,客户资产增值多少一定是首要指标,因为他们知道,公司的利润、管理者的利益,都来自客户的利益,不能给客户创造价值,便一切都是零。所以,私募基金天然是客户导向的,天然是绝对收益目标导向的,天然是长期的利益共生机制导向的。所以,我们看到了亏钱的私募主动掏钱弥补客户损失,我们看到了2008年阳光私募的亮丽表现,我们看到2009年的早春行情中私募大放异彩。

遗憾的是,迄今为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仍然处于尴尬境地,没有法律地位,没有信用支持,没有制度监管,只能假道信托战战兢兢而行。但“阳光信托”已经开启,很多优秀公募基金经理正在不断加入这个行业,投资者的钱流正在悄然转向。今天,私募基金的整体规模还很小很小。但种子决定未来,在下一轮的牛市周期中,也许就会出现规模过百亿、千亿的私募基金。

我们可以期待。

让我们一起鼓与呼。

第3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绩效评估

1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及其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自20世纪80年代末大规模走向全球。“新鸿基中华基金”作为我国第一个概念意义上的基金,于1985年5月问世;被视为国内第一个证券投资基金的珠信基金自1991年成立起,规模即接近7000万元。为鼓励扶持开放式基金的发展,1997年11月中国证监会出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整顿老基金,批准了一批新基金的设立。2001年国内已有的47只封闭式基金规模已经接近700亿元。此外,10家国内首批基金管理公司在1998年~1999年间陆续成立。近年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路径拓宽,速度加快。据2016年3月数据显示,我国境内已有封闭式基金176支,开放式基金2723支,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合计7.77万亿元。尽管历史短暂,但中国证券市场凭借其发展,迅速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初,个人投资者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处于主导地位。理论与实证研究表明,这类市场仅能获取有限信息,缺乏足够理性的投资决策。随后,机构投资者,特别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逐渐取代了个人投资者,占据市场。国内普遍观点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拥有规模经济优势和理性投资理念,有利于稳定市场,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季度变化与估计趋势逐渐表明,基金经理的投资理性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日趋规范,正逐步带动我国基金的效率估计标准差减少和绩效提升,不管是质或量,都将得到同步发展。

2当前我国基金业发展的局限性

尽管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实现短时持续发展,可内外部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从宏观角度来看,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多为政策传导影响市场形势,制度尚不完善和健全。整个市场规模小、产品单一、缺乏效率、信息传递滞后,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制约。从基金业内部看,首先,基金持有人大会存在虚置基金管理人的问题,易诱发道德风险;基金托管人地位缺乏独立性;其次,基金的绩效通常由基金经理分析证券、选择资产类别和预测市场的能力构成,其投资理念和投资风格的成熟与否易影响基金发展。

3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估

3.1绩效评估的重要性

第一,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估研究的意义在于基金作为专家理财、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代表,对其绩效进行评价有利于基金公司学习与总结经验,提升公司的管理能力和理性投资水平。第二,基金经理能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的投资调整,以促进基金业绩效水平的不断提高,有利于评价基金经理能力,规范其行为。第三,基金业的蓬勃发展使得投资者可选择的基金产品越来越多,对基金业绩效进行合理评价,将有利于投资者科学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理性决策。此外,评估体系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道德缺失,保护基金持有者的权益利得。尽管如此,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发展历史短、相关法制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其绩效评估还处于发展时期。因此,建立实用权威的基金绩效评估网络,是我国基金业当前发展过程的重要课题。

3.2国外传统方法

20世纪60年代以前,国外学者仅仅从单位净资产和投资收益率这两个指标来评估分析,缺陷在于这两种指标并未考虑风险因素。随着现资理论不断进步的进程,绩效评估进入全新阶段。

作者: 严小艺 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卢学法,严谷军.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实证研究[J].南开经济研究,2004(5).

[2]王守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的研究与评价[J].经济研究,2005(3).

[3]刑雷.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7(1).

[4]杨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行为与绩效评价研究[D].湖北:华中科技大学,2010(5).

[5]刘莎莎,刘玉珍,唐涯.信息优势、风险调整与基金业绩[J].管理世界,2013(8).

第4篇

2011年的第一缕阳光洒在了私募上。

1月14日,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2011年将重点关注提升市场效率、推动基金法修改等工作,“建立适当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

这是自2004年私募基金规模发展以来,监管层首次在相关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将研究规范私募基金的制度安排。业内人士普遍猜测,国内庞大的私募基金在2011年有望迎来实质性的“阳光化”。

私募潜行

长期以来,在公募基金由于政策支持而实现超常规发展的情况下,私募基金却一直处于“灰色”地段――不公开的报表、飘忽不定的投资风格、灵活的操盘手法,以及远超公募基金的高额收益率。

虽然身份模糊,但并没有影响到私募基金发展的突飞猛进。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国内通过信托平台发行的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已达614只;私募管理公司的数目为242家;私募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已超过了3000人;阳光私募的资产管理总规模已达2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2010年国内股市表现疲弱不振,但私募证券基金的业绩表现却可圈可点。数据显示,具有持续业绩记录的587个私募证券信托产品2010年全年平均收益率为6.4%,跑赢市场18.91%,也跑赢股票型公募基金3.39%。

目前,国内的私募资金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辽宁和江苏等地,以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主。“在各省会城市,公开的阳光私募基金只有一两家,但私下的民间私募基金却至少有十来家。”一位在华东某二线城市从事私募基金投资的人士说。而江浙、广东一带还囤积了大量的游资,在行情渐起之时“重出江湖”,形成了目前私募基金“南强北弱”的格局。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大致有四种。

承诺保底,即基金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相应地设定底线,如果跌破底线,自动终止操作,保底资金不退回。严格意义来讲,承诺保底不是真正的私募基金。

接收账号,即客户只要把账号给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10%,客户可自动终止约定,对于盈利达10%以上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这种类型大多针对熟悉的客户,或者大型企业单位。一般属于地下私募基金,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种是投资人以股权的方式成立投资公司,聘请基金经理进行投资。自2007年6月《合伙企业法》生效后,这种类型的基金开始发展。

还有一种是信托基金,2005年在深圳开始出现“阳光私募”,即通过信托公司募集资金,银行进行托管,通过私募基金公司运作的投资基金。是目前唯一合法的私募基金类型。

信托账户掣肘

国内私募基金目前主要以阳光私募为主,其2000亿元的规模已经成为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2009年7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突然暂停信托公司新开设证券账户,至今仍未有重新启动迹象。“现在私募想要发行只能采取购买信托账户的方式,目前信托空账户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此前开设的多余的老账户,二是阳光私募到期清盘后闲置的账户。”一位私募基金公司的人士说。

虽然各种类型的阳光私募发行量在2010年再次创了一个新高,但现存的为数不多的信托账户已经成为掣肘国内私募基金持续发展的一大障碍。老账户日益稀少,信托账户的叫价越来越高,发行产品的成本越来越高。再加上对信托产品规模成立与投资顾问公司资历的要求等问题,导致部分私募基金公司的新产品发行计划被延期或者搁置。

私募排排网研究中心调查显示,53.33%私募表示停开信托证券账户对他们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对公司规模的扩大有比较大的限制。

“有限合伙模式因能解决目前账户问题,而一度成为业内焦点,但由于其高税收、进出问题等因素,有限合伙并未能如大家期盼的那般快速而大量的为阳光私募业注入新的血液。”私募排排网研究员田密表示,“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可能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畴,对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监管要求、合格投资者等做出切实规定。届时,信托平台可能将不再是私募实现合法化的唯一渠道。”

业内人士指出,在信托账户停开的限制下,私募产品数量仍然快速增长,反映出私募行业的市场潜力巨大。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后将私募行业纳入,私募发展将会更迅猛。同时,如果具体监管措施出台,庞大的地下私募可能会逐步走向阳光化,私募行业发展或将迎来井喷行情。

适度监管成共识

长久以来,国内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原则都比较模糊,一直没有形成一个规范和明确的司法解释,导致大量的私募基金在合法与不合法的边缘上游走。虽然在《证券法》第11条中有一个相关的原则性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诱劝和变相公开方式”。但与日益壮大的私募基金力量相比,这些规定仍显得相当单薄。

目前,以信托产品形式募集的阳光私募基金在投资头寸、资金监管等方面的监管权在银监会,而私募股权基金虽无明确监管部门,但多数均寻求在发改委备案。

《证券投资基金法》编立之初,监管机构曾考虑将私募、PE等形式的投资基金纳入其中,但最终仅涵盖了公募基金,在原定的法规名称《投资基金法》前也加上了“证券”二字。事后来看,私募基金监管的重要性不断彰显。

“私募基金这几年来主要是借助于信托公司的合作把它变成阳光化了,但这不是制度化。我一直主张私募基金要纳入监管体系、纳入立法体系。”君泽君律师所管理合伙人周小明表示。

2010年12月4日,在第一届“上证法治论坛”上,尚福林表示,证监会将配合立法机关全面修订基金法,特别是要适应私募基金发展的现实需要,借鉴国际监管经验,按照统一监管标准,防止监管套利的原则,建立适当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为资产管理业务的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近两年来,管理层对券商理财、基金一对多、一对一专户理财逐步放开。券商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只是发起人属于国有性质,同时操盘的团队也是获得证监会相关资质的证券从业人员,这些属于监管范围的理财产品,其运作方式和私募基金并无太大区别。

“种种迹象表明,管理层对理财方式的探索已经逐渐拓宽,私募基金真正意义上的阳光化成为一个必然的结果,而这次管理层提及的建立适当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则是私募阳光化的一个前提。”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表示。

“招安”私募

2011年1月中旬,《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基金公司等相关机构,征求各方意见。此次修订草案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把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符合条件后,他们也可以开展公募业务。

《修订草案》中,为私募基金开辟了一个新的章节――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

该章节中,第七十五条之一“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股权、股票、债券等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适用本章规定”。

除了“非公开方式募集”,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证券投资品种”也在第二条中被扩充为――“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所谓的阳光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都被基金法纳入监管范围”,业内资深人士表示,私募只是一个大概念,目前只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体系,而且还是分类进行管理。

有市场传闻,经过此次修改后,之前没有被纳入监管的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均被纳入监管体系。

但是,也有私募人士表示,“听说PE方面,由于发改委不同意,就没有放进去。”

修订草案中,第七十五条之十三规定,“经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年限、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批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总体来说,私募还是比较草根的”,该私募人士表示,但至少,目前排名靠前的近20家私募基金,对此还是很关注,并有长远打算。

另有基金人士表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刚开始推行,这是一个需要逐步完善的复杂过程,“但监管私募基金,对市场来说是一件好事”。

另一方面,对于陷入成长瓶颈的私募而言,被纳入“正规军”亦为其成长开辟路径。

第5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老鼠仓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公募基金中常见的违法操作一般是老鼠仓(Rat Trading)。

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

一、老鼠仓的大致分类

1. 在公募基金中,用自己掌握的资金先推动股价,后面有私人账户持续跟进。

2. 07年杭萧钢构(杭萧钢构(600477):07年第一老鼠仓这种,自己坐庄,然后告诉亲近的人跟自己一块关注。

3. 关联交易类型。

二、出现老鼠仓的原因

1. 中国的犯罪成本较低

相比于美国,中国的法律太轻了,同等情况,美国是中国刑法的十倍。

新的基金法规定:违法者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三倍到十倍的罚款,不过和欧美国家相比还是略轻。

2. 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基金经理没有自己的投资渠道,基金公司奖罚不明确

这几年,大家可以看到大量的公募基金的明星经理跳槽去了私募。相对于公募来说,私募基金飞速发展,给公募基金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很多公募基金被誉为私募基金的黄埔军校,聪明的人,先通过公众的钱练好了手,然后跳槽去私募基金的现象很多。

其实,中国的基金行业和美国相比,正好相反,是倒着长的,

在美国,举例来说,我给自己的财富打理完了,我周围的朋友觉得我不错,把钱给我打理,这就是私募。当我打理完大客户的钱,这时候才有资格去替小老百姓,去替公募基金打理。

而在中国,由于我们天然对私有感到害怕,对私募的资金有偏见,国家一上来就发展公募基金,拿小客户的钱来练手,再加上公募基金对相关人员的激励不是那么好。坏一点的基金经理,就在背后做老鼠仓,而好一点的基金经理,则用脚投票,直接去了私募基金。

三、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避老鼠仓的措施

1. 从法律层面将老鼠仓定义为犯罪行为。

2. 加大基金从业人员投资的透明度。

3. 基金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亲属买卖股票要公开,要申报,并且所属的基金公司要有一套登记管理制度,且报道证监会,证监会会掌握相关账户情况,有异动就会被发现。

4. 公募基金管理层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鼓励优秀的经理留下来。开了私募管理基金可以管理公募的通道,这样有优秀的团队替小老百姓理财。

四、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中的非法集资现象

私募就是圈子里的资金归集,在人数有限、互相知根知底的情况下,钱运作的效率很高。我们国家说要发展场外市场其实就是指的就是私募,而历史上私募的出现比公募早得多。

在私募领域,天津一直被投资者誉为“私募天堂”。然而2012年,天津有多家私募公司因资金断裂被清退,甚至被定性为非法集资,据说受害者有一万多人。这些被清退的违规私募大多是进行非法集资的骗子基金和传销基金:

这些“私募公司”在各大城市进行宣传,用非常有诱惑力的返利政策忽悠投资者来进行非法集资。(这些返利高到什么程度?投资三个月,月息是百分之八——他们非常聪明,告诉投资者的是月息,而银行的年息是百分之五,有些投资者一听,潜意识里觉得百分之八还挺靠谱,然后再一计算,又觉得收益很好,所以就越过了风险的概念进行了投资)。

更有甚者,有些私募公司会给投资者介绍业务提成。这种业务提成甚至高出投资者的投资收入,收益率达到22%(最高的达到33%)。这就相当于传销,会吸引你向周围的亲戚传播,蔓延速度相当快。

其实,上述例子中所谓的“私募公司”根本不是私募。私募是指向合格的投资人募集资金、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完全靠合同约定,且不可以用任何公开宣传方式募集资金的形式。

作为投资人,我们如果熟悉《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一些规定,就能轻易避开非法集资的陷阱:

第一,参与私募的必须是合格投资人。

合格投资人由证监会界定:最低认购100万,而且不允许带拖斗(不能拿亲戚朋友的钱)。这样界定,就是告诉你你得拿你全部钱的一部分来投资,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更不能拿别人的鸡蛋放在篮子里。(在美国,对投资人的要求是必须有5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资产、或者年收入20万美元、或者夫妻俩加起来30万美元。而中国因为没有很好的财产登记制度,很难界定家庭的财产,所以金融界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是最低认购100万。)

所以但凡不考虑你是不是合格投资人就鼓动你投资的、低于100万以下的私募,基本上都是骗人的。

第二,私募绝对不可以公开宣传。

新基金法明文规定:不可以通过报刊,电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

第三,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必须定合同,各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必须规定清楚。

细则请查询最新的基金法。要留心看合同要件和法律规定的是不是一样,很多假冒的私募合同做的很漂亮,但是一比对明显就是假的。

第四,新基金法规定私募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第6篇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国际经验表明,基金对引导储蓄资金转化为投资、稳定和活跃证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的比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金融结构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也表明,基金的发展与壮大,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健全完善,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封闭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公募基金

公募基金指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例如目前国内证券市场上的封闭式基金属于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指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指具有专业的投资知识与经验,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经营管理基金资产,谋求基金资产的不断增值,以使基金持有人收益最大化的机构。在我国,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而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宣告了老基金时代的结束以及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新基金)的诞生,掀开了我国基金业规范发展的新篇章。此后,中国基金业走过了辉煌十年,虽几经波折,但不断成长壮大,现已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此,我们采访了专业人士,对中国基金走过的风雨十年做明晰的回顾,并对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展望。

缪钧伟 后文简称“缪”毕业于复旦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获得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和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年10月至2003年2月任证监会基金部副处长;2003年3月至2006年8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2月起任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学军 后文简称“赵”

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获得博士学位,现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监事、中国证券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委员、全国青联委员。

英雄所见

缪: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的转变,是一个质的飞跃。

赵:基金业在飞速发展,我个人在加速折旧。

缪:如果我们要继续有一个更精彩的10年、20年、30年的话,确实有一些很重大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赵:基金业前景广阔任务艰巨,进一步完善基础制度是最亟待解决的问题。

缪:公募基金经理转投私募,会自然而然能够把一些规范的、先进的、符合内控原则的做法带到私募行业里。

赵:基金黑幕和老鼠仓事件表明,不断建立和完善基金业的机制建设对行业来说仍是非常重要的。

缪:真正的管理公司应该做一个大概率的事情,能够把好的行业、好的股票挑出来,做相对分散的投资,然后追求的是一个中长期的表现。

赵:基金的投资范围、组织形式、投资方法都还有很大的扩展空间。

缪: 买基金要好好看一下该基金公司过去3―5年旗下的基金业绩做的怎么样,是不是经历过不同市场的考验,是不是始终以持有人的利益为重,这些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赵:嘉实策略单日募集400亿元说明中国基金零售市场存在着重大发展机遇,但发展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缪:不要盯着前十名,把眼界再放高一点,那个时候你会发现,你真正能够识别一些好的基金。

赵:QDII投资做到“知己知彼”,则可“百战不殆”!

缪:实际上基民占整个的储户比例非常低,基金市场潜力非常巨大。

赵:基金给中国资本市场带来了真正的基于基本面的价值投资理念。

一 基金业发展还面临哪些问题

缪:投资者的成熟度,基金人才的培养和保留

很多时候我会面临一些朋友的问题,就是说你怎么来看待这个基金行业发展的那么快。我给大家的结论是八个字:意料之外,情理之中。

如何解释呢?再有远见的人,即使去年年底让他来预测今年基金业发展状况,都很难预测到,基金业规模从当时的八千亿到现在将近三万亿的规模;但这又是情理之中的,因为即使到今天我们来看基民的普及率的水准还是很低的。前不久我去了西北,在当地的主要银行了解到,银行里面有账户的普通投资者,基金投资的比率只占3%,所以我们发觉这个潜力非常大。

但是今天我想说的话,如果我们要继续有一个更精彩的10年、20年、30年的话,我们确实有一些很重大的问题,是需要更好的、更充分的解决。就我理解,至少有两个问题现在应该说是相对来说非常迫切的。

第一个问题就是投资者的成熟度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目前,大量投资者因为怀抱着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信心蜂拥而入。但是实际上投资者是不是真的明白这个市场呢?有的投资者只要听说是一块钱的基金就去买,这表明投资者根本没弄明白基金净值究竟代表什么,因为实际上很多时候净值高反而说明这个基金运作的非常好。此外,还有一些投资者买入了老基金,但是持有到一定时候就离场了。其实只要牛市在,这种行为意义并不大。我们看了一些统计数据,以上半年为例的话,基金申购赎回都在一万亿,如果按一买一卖2%的费率来算,手续费就是200亿。也就是老百姓在牛市里面把一个满仓的老基金抛掉买一堆现金的新基金,然后付了那么多手续费。

第二个问题,我觉得也是一个现在越来越迫切的问题,随着基金规模的急剧扩张,随着有一些新的竞争对手,比如证券公司的加入,还有私募的兴起,吸引了相当一批的基金业的人才外流。人才的培养和人才的保留,整体来说越来越成为基金业进一步更快、更好发展巨大的挑战,这个问题解决的好不好直接影响到行业的长远持续发展的问题。

赵:建立和完善机制仍然非常重要基金业应该说是中国金融行业中最规范、最透明的子行业,但是仍然会出现一些不规范的事件。整个行业的日趋完善和规范才是行业不断向前的根本性动力。在回顾历史时,不得不提到两件事,一个是“基金黑幕”事件,还有一个今年唐建的老鼠仓事件。基金黑幕大约发生在2000年,影响还是很深远的。在当时一些基金公司中,可能会存在着对敲、倒对等一些影响股价的行为。后来中国证监会组织了对基金公司的调查,看看有哪些公司存在着对敲和对倒的行为。当时,确实发现了一些公司存在这样的行为,当然嘉实基金没有这个现象。

正是《基金黑幕》为行业敲响了警钟。即便是在当时有

一些《基金黑幕》所指行为的基金公司,都经历了整改。应该说从管理的心理上,从过去非常重视业绩的竞争,而忽略了对风险的控制,而到今天,整个公司的理念、行为都得到了端正。

反而是后续进入的一些公司,这点认识上没有当年经历风暴的“老十家”认识深刻,所以后期又出现了老鼠仓的问题。

二 公募与私募基金有哪些相似与区别

缪:私募最大的挑战还是在于需要有一个更加明确的法律环境我记得在差不多应该是2002、2003年的时候,人民银行、证监会都曾经做过一些关于私募基金的调研,有专门的报告到国务院。实际上,从那个报告里更多的是看到了大量的问题,因为当时也是熊市,结果导致了大量的法律诉讼、纠纷,甚至一些重大的案子,因为私募在中国还是没有一个合法化的法制和制度环境。

最近两年,我感觉整体上私募的运营应该说比以前是有了进步,实际上如果我们看到有公募的这些基金经理研究员到私募做的话,本身我自然而然的希望他们能够把一些规范的、先进的、符合内控原则的做法带到这个行业里面去。

当然,私募最大的挑战还是在于我们实际上需要有一个更加明确的、更加有针对性的、也是更加符合法制和内控原则的一个法律环境,来让这个私募的整体运营能够更加有章可循,当事人的利益真正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投资策略方面,公募和私募肯定有很多相似之处,如果说要说差别的话,最大的差别应该是通常情况下,公募基金更多的是强调相对业绩,也就是说业绩基准通常是一个指数,比如说我们用沪深300、上证50这种都有,那么通常的目标就是超越这个指标,在牛市的时候要跑赢大盘,熊市的时候跌的比大盘少。那么私募通常追求的绝对回报,通常觉得客户要求不管什么情况下,希望有一个目标收益率,这个收益率是一个正的收益率,10%、20%等等,甚至更高。

赵:公募基金所面临的问题是,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下,其投资领域能否拓展到多元化投资和对冲领域基金是大家把钱集中起来,由一个更专业的投资团队来代表大家进行投资。从这样一个行为本身来看,其实投资的范围不仅仅限于今天我们所管理的共同基金的范围,其实可以投黄金、贵金属、石油、期货以及衍生品。投资的范围其实是可以非常广泛的。国外所说的对冲基金包括几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在投资标的种类上可以多样,除了股票、债券和证券之外还可以投更广泛的一些类别。

目前市场上也有很多私募基金。应当说私募基金今天大部分所采用的方法还是公募基金已经采用的方法,只不过对少数客户用私募的方式来拿到这些资金。在投资方法上,我觉得和国际上通常说的对冲基金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国外对整个资产管理业的讨论也有很多,就是说要不要把私募对冲基金纳入到监管框架中。在我国,我们也有很多的讨论,是否应该放开私募?其实私募本身是一个正常存在的方式,只是说政府要不要把它纳入到监管框架中来。

目前,公募基金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下,其投资领域能否拓展到非监管的部分,就是进入到多元化投资和对冲领域,其实仅仅是个取得监管部门认可的问题。如果认可的话,公募基金应该是有比较大的优势。

三 如何保有一个好的基金投资心态

缪:不要盯着前十名。把眼界再放高一点,你才真正能够识别一些好的基金如果我们去看,不管是成熟市场还是新兴市场的基金排名的话,实际上最优秀的基金并不是说每年都在前十名,它最优秀的是在5年、10年里面,它大体上每年的业绩都能够在高端的30%、40%,这已经是非常优秀了,即使是巴菲特,在网络泡沫、I T泡沫的时候,他的业绩是很低的,但是他赢在长期的业绩里面。

我想说的是,这个前十名并不是基金公司要去赌的事情。我为什么要说“赌”的概念?实际上要保证经常做前十名的话,必须做的一件事情,就是你的投资从这个行业选择、资产配置、选股方面,你必须要做一些非常集中的事情,你要不集中的话,你是很难能够做的非常非常的靠前。其实在5到10年的时间内,如果一个基金每年都有中上乘的表现,那么业绩应该是非常好,非常有说服力的,这个前十名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不要盯着前十名,可能你要把眼界再放的高一点,那个时候你会发掘,你真正能够识别一些好的基金。赵:有了更成熟和强大的团队,才能保证在国际上取得一定的优势和最终的实力随着基金公司QD II的诞生,我们的基金公司也走出了国门,嘉实基金也在此次获批的基金公司之列。

我们回顾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历史,它从封闭式的基金起步,到了2002年中国证监会推动了开放式基金的发行。基金公司从开放式基金开始,面对广大的客户。今天基金公司正是由于开放式基金,才真正认识到了我们的产品是应当服务于大众、服务于更多的投资人,同时,我们也在考虑,当我们走出国门时,我们可能不会选择一下子到海洋中心游泳,我们会选择在海边,在这些地方我们的能力才能一下子得以发挥。比如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富达,它在亚洲专注中国的分析师也只有三个。而嘉实基金和我们的合作伙伴,有七八十个分析师,一整个团队在做这一领域的研究。我想,在这一领域,嘉实基金是可以和任何国际大公司来竞争和比较的,因为我们还同时熟悉这些企业的CEO。

正是因为这种熟悉和了解,而且有更成熟和强大的团队,我们才能保证在出洋战斗中,能在国际上取得一定的优势。

四 对未来十年的基金业发展怎么看

开放,更多的外资机构进来进行投资,我们本土的这些机构包括合资机构能否有足够的能力来应对竞争?同时,在国际市场上,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能否走出国门,和全球比较大的基金管理团队进行竞争,建立自己的优势品牌?我想这是未来十年中我们面临的挑战,所以我想未来的十年,基金业应当说前景广阔,任务艰巨。

比如说专户理财业务,如果不能建立很好的防火墙或者不能很好解决利益输送的问题,对它的监管如何进一步放松呢?所以说,趋势是进一步的放松管制和推动创新,同时业界运作也要进一步的规范,用自律自我约束来取代他律。对基金行业走过的十年,我们的结论是,基金走过的十年是一条成功的路,是中国金融行业中最成功的一个典范模式,尽管也有这样的坎坷和那样的问题,但是无疑是成功的。未来十年,我们希望中国基金业也能够在全球建立基业。

缪:前景非常好,但需要不断完善基础制度我前面也描述了,看最近的市场发展,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我想未来还是用这八个字形容,我想说的是前景非常好。当然,这个任务是很繁重的,因为刚才我们谈到了投资者和市场整体的问题,谈到了市场的巨大潜力,我们实际上基民占整个储户的比例是非常低的,所有这些包括我们资本市场的发展也面临很多挑战。一方面我们讲前景非常好,另外一方面,确实很多工作要有条不紊的完成,如果这些东西能够有一个比较好的阶段性的进展的话,我想我们未来走向更好前景的路会走得更顺一点,所以这是有赖于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做到的。

第7篇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capital market at hom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s have become prosperous nowadays. Due to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there are typical principal-agent problem existing in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s. This paper mainly focuses on a general overview of the research status of principal-agent problem in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s at home and abroad, thus providing a basis for its further research.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委托问题;研究现状

Key words: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s;principal-agent problem;research status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5-0141-02

0引言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信托关系,它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是投资社会化和专业化的产物。它是指基金公司通过第三方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其中,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成为基金持有人,而持有人既是基金的委托人,又是基金的受益人。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而且投资者也较为分散,所以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极其有限。然而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各家商业银行,又惟恐“得罪”基金管理公司而失去大笔业务,所以弱化了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力、缺乏对管理人的监督和制约,因此也很难真正发挥出基金治理结构所赋予托管人监督基金资产管理运作的作用。这样,投资者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了。这些事实表明我国基金业中蕴含了非常大的委托——问题。

1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这方面的研究起源于Alchian & Demsetz (1972)的“团队生产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实质代表一种“团队生产”方式,每个成员为了更好地利用各自的比较优势,必须采用合作生产。但由于最终产出是团队努力的结果,而每个成员的贡献又无法精确测量,这就导致了“偷懒”现象。因此,需要有人监督,并对监督者实施相应的激励。这种激励模式,强调了剩余索取权在激励监督中的重要性。“团队生产理论”开创了从产权角度解释企业内部激励问题的先河,概述了古典企业的本质特征,他们提出的成员“偷懒”现象,成为研究现代企业委托问题中“道德风险”部分的核心内容。但是该理论的缺陷是把所有团队成员看成是同质的,没有界定谁能充当监督者。

在研究方法上,委托理论目前已是研究经济管理问题中被广泛采用的方法之一。Holmstrom 和 Milgrom 在1987年提出的参数化模型描述了契约签订后委托的最优合同与人的工作努力程度之间的关系。这一模型适用性很广可以运用于大多数委托情况的分析。

Akerlof(1970)提出的旧车市场模型(lemons model),描述了在信息不对称时的逆向选择问题。

Spence(1987)提出的劳动力市场信号传递模型,分析了在什么情况下信号传递可以解决逆向选择问题。

Jeson M.、Meckling W.(1973)提出解决监督技术的低效率和高成本的途径是委托人可以决定人的选择,从某一方面来说,人的选择可以成为低效监督的有效补充。

Holmstrom(1979)证明了在什么情况下这个可观测的因素才能进入合同中。其他基金公司的利润包含着该基金经理有价值的信息,如果其他处于类似环境中的企业的利润也很低,该基金公司的低利润更可能是由于不利的外部环境引起的;反之则该公司的低利润可能是基金经理不努力的结果。

委托理论经过不断的完善,克服了诸多缺陷,发展出许多最新模型,如Bernheim D.和Michael W.(1986)多委托人的模型,Begnt H.和Michael W.(1991)人多任务的模型,以及Aghion P.、Bolton P.(1992)和Hart O.、Moore J.(1999)考虑到产权因素的一些模型。

美国学者Thomas P. Lemke、Gerald T. Lins(2002),和英国学者Marcia L. MacHarg、Barton B. Clark(1999)系统地分析了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基金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模式和经验。

英国学者Demetra Arsalidou(2001)研究了职业经理人的市场行为标准、法律责任和任职资格制度。

2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国内学术界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是最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较著名的有王苏生(2001)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此书从法理上对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义务问题做了较为详尽的阐述,认为可以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行为模式的研究解决如何有效地制约赋予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陈灵(2003)等的《我国开放式基金问题研究》一书中研究了开放式基金的风险管理问题,并通过总结基金监管的国际经验,提出选择集中型监管模式或集中立法型模式是与我国现时状况相适应的观点。

刘媛华、严广乐(2003)通过讨论证券投资基金中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委托关系中的风险问题,给出了投资总收益作为单一可观测变量的委托模型,并进行了风险分析,提出了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防范的一些措施。

冯军(2006)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和基金管理公司经理人员之间双重的委托关系。由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公司自有资产规模上的巨大差异,基金管理公司应该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最大化为治理目标。为了保障这一目标的实现,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从内部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方面来进行内外综合治理,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持有人利益缺乏保护的问题。

常晓鸣(2006)阐明了由于委托关系的缺失和错位,使证券投资基金无法建立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表现为人的违法或违轨市场行为。利用西方经济学委托关系相关理论,并结合发达国家基金业经验,分析了中国基金业存在的委托问题和根源,给出了有关的建议。

冷雪霜(2005)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的研究,指出在不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条件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应取决于他们努力的成果。还讨论了在信息极端不对称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成为利益共同体的可能性及应采取的措施。

刘聪、刘岩、刘伟丽(2003)在对基本的委托理论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具体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个方面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问题,进而分别针对隐藏信息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隐藏行为的道德风险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为解决证券投资基金委托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

崔明、王春明、张宏远(2007)在研究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上,指出了当前我国基金业中存在的委托——问题。通过两个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分析了独立懂事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博弈,指出通过改变支付矩阵可改变博弈的纳什均衡解的位置,并进一步提出了一些完善投资基金的具体措施。

郑尊信、郑水珠、黄琨(2002)运用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和观点,对我国投资基金制度中存在的委托问题进行分析,从信息、监管、制度风险、收益分配等方面探讨制度缺陷的根源和表现,旨在探索我国投资基金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途径。

李雪冬(2006)阐述了在我国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委托关系中,人的聘选机制安排无效,激励约束机制异化,托管人与管理者的共谋,导致人“激励相容”与开放式基金治理的暂时制衡。为保证开放式基金健康发展,可采用改变委托人缺位现状、强化监督机制、培育基金管理人竞争市场、重构委托关系等解决方案。

李丽(2002)认为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不到位,约束机制和内部制衡机制的不健全,使得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中存在着严重的委托问题。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激励机制,强化证券投资基金的约束机制,是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冯旭、干胜道、杨帆(2005)叙述了目前开放式基金实际运作中出现了一些不合规现象,认为有必要结合“信息不对称”理论,认清开放式基金中基金经理人与基金投资者的委托——风险,尽可能规避其委托风险的出现。

谢科范、周黎、潘纪刚(2002)指出由于私募基金仅仅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募基金中存在的利益主体缺位、激励机制不明确的局限性,同时私募基金管理者(人)也具有投资者(委托人)的某些效用函数特征,部分化解了委托——双方的利益冲突,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委托——关系。针对我国私募基金的现状,公开、合法、规范地发展私募基金应该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下一步发展的目标。

杨永杰(2003)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着典型的委托关系问题。文章对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委托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证券投资基金实际上是委托关系的一种体现、是典型的委托关系。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迅速发展,其功能的有效发挥取决于一系列完善的管理制度,然而我国现在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证券投资基金仍处于起步阶段,所以之前的研究成果不但可以为今后的研究提供参考,还为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依据,使其可以有针对性的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更有助于帮助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深入了解,从而做出理性的投资选择。

参考文献:

[1]陈灵.我国开放式基金问题研究[M].光明日报出版社,2003年版.

第8篇

一、参与资格的界定

1.募集资金资格:一般意义上,具有募集资金资格的主体被认为是基金管理人,在目前要求下必须在基金从业协会登记。但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中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做准入门槛限制,只有当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才需要向自律组织登记的要求;另一方面未经备案的私募基金仅不得以产品名义开立证券相关账户资格,而无其它限制。换言之,只要注意避免触及“非法集资”等红线,以投资公司,投资顾问或者合伙企业的方式均可以通过合理手段进行合法证券投资而无需登记。在美国,其2010年版《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也有当委托客户少于15人的经纪人且不以“投资顾问”的名义出现在美国公众面前的非美国顾问可免于注册的相关规定。,可以推测之后的监管将会遵循不支持亦不排斥高风险偏好投资人的需求的原则,允许老练成熟的投资者在不影响公众利益情况下入场并免受诸多限制。2.从业人员的认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办的《备案办法》培训会上,私募部主任董煜韬表示将尽快推出私募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而在考试出台前,从业人员需通过公募证券基金的资格考试,或具备三年以上的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的经验)。专业资格认证将对提升私募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进一步实现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介于部分私募涉及对冲,期货,创投等项目,后续出台的私募从业人员考试极有可能是在通过公募证券基金考试基础上对冲、期货、股权类的知识有所要求。3.合格投资者的界定:虽然证监会没有明确有关规定,基金从业协会还是就“合格投资者”给出相关建议,希望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人民币;2.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3.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及风险承担能力;4.投资于单只私募产品的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此举意在充分尊重市场放开监管的思路下对中小投资者和抗风险能力较差投资者进行保护。

二、对私募生态圈的影响

1.基金管理人:在《备案办法》正式实施后,获得基金业协会公示的私募机构可以直接作为基金管理人在期货和证券市场开立账户,无需借助其他金融机构的通道,由此带来的通道成本降低显而易见。同时,私募基金公司和投资者可以直接签订契约,并在契约中清晰界定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衍生产品,不再受如业务种类,杠杆等业务通道的监管限制而带来的限制。此外,投资者与私募基金公司直接建立契约关系意味着更广泛的知情权,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将受到更多来自市场的监督和约束。2.传统通道提供商:此次私募业的阳光化必将带来巨大的托管需求,对商业银行来说,其已拥有的托管公募基金的完整模式可以直接应用于阳光私募的产品。而对于看似被剥夺了通道利润的信托、券商,则可以推广涵盖产品创设、份额登记、税务优化、融资融券、基金评级、证券配售、销售推广、产品清算的一站式金融平台服务代替传统通道业务。私募独立发行产品势必伴随着诸多参数的探讨,而明细分工也是成熟市场的标志之一,广发证券利用自建托管平台为基金给出出公允评级,招商证券和重阳投资的合作的实例已然证明了该模式的可行性。3.监管环境:目前的金融机构中,券商约1200家,公募约100家,而根据私募排排网数据中心统计,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全国共发行6594只私募基金产品。面对显著增长的被监管市场的扩容,无论是着眼于现状还是对未来发展的长远考虑,遵循行业自律、市场博弈精神下的适度监管都是最适合这个市场的大环境。《备案办法》规定,凡是私募基金当事人可以自主决策且不会带来风险外溢的,都交给市场主体意识自治,风险自担;对基金投资策略、基金收益分配等不施加强制性要求。一直以来,效率和公平都是资本市场一对无法规避的矛盾,此次赋予基金充分的自由权,多次强调行业自律,是尊重市场自由、鼓励市场创新的体现,也是走向成熟的基金业监管体系的信号。

三、现有规则下的进一步思考

1.差异化监管的创新:美国的对冲基金在相同法律造成的监管环境中可以通过豁免规避很多法律规制,只有“对于发型大规模对冲基金,因其实质已经影响公众利益,需要进行发行登记”相关条款;香港法律亦有“向公众公开宣传的集合投资计划需要有关机构批准”,“对于非向公众销售的对冲基金,不受《对冲基金指引》制规,无需履行该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等规定。但豁免不等于不约束,美国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披露投资者身份,背景,除了必须向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汇报外,还受到税务部门,财务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相关法律约束以及报告义务,反洗钱业务,反欺诈业务和保护消费者隐私义务的约束。在我国,为降低因基金管理者与投资人和交易对手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出现权力越位甚至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事件发生的概率,《备案办法》在信息披露方面特别提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每月信息(公募则可以按季度更新)。但对不同受众群以何种频率何种内容披露信息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创新。若能采取美国的分类监管细则,同时结合香港《对冲基金指引》和《对冲基金汇报规定指引》对私募行业的披露信息要求,能够更好结合现有国情,既达到了约束效果,又保护私募机构投资策略的隐私性,不会让私募机构因为监管而造成一定的业绩压力,不失为一种两全之举。2.行业生态结构构建尚需时日:目前国外私募的生态结构下,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净值进行核算,律师事务所对业务进行合规以及行政管理人审核。显然,要建立一个稳定的生态结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作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看门人”有着义不容辞的使命。因而《基金法》第107条对这两类中级机构的尽责要求必然仅仅是这个体系规范化的一个开端;同时以基金服务行业为代表的其他中介机构也因其自然属性,必然会在实践中渐渐整合到整个体系中。

四、结语

细至资格确立,大到监管体制设立,都能明显看到以美国为代表的成熟金融市场体系之于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尽管美国没有专门针对基金的法律,但是有一系列如《1933证券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分别规制了基金的发行方式,运作和投资策略,和投资顾问的行为。徒法不足以自行,资本市场监管的完善也总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而发展,结合成熟市场现有模式,近期诸多权限的放开预示着的是监管制度与私募基金相互促进的开始,一个更成熟的市场体系可期矣。

作者:汤蕊菱单位:上海交通大学致远学院国家拔尖人才培养计划

第9篇

公募基金界的高速发展带来的人才紧缺与流动,而这一现象在2010年继续突飞猛进。Win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2月18日,共发生372次基金经理变更事项、192起基金经理离职事件。另外,今年金鹰、东方等小基金公司也纷纷更换了投资总监。2010年9月19日,随着大摩华鑫基金经理项志群的离去,公募基金业中,在基金经理岗位上从业持续10年的老将,从4人减少到3人。这些都非常明确的显示,中国证券市场专业人才连续工作的人员在减少,这非常不利于证券行业专业人才,特别是优秀的专业人才的延续。

二、证券投资基金人员流动原因分析

1、从公募转向私募

2009年以来,基金经理“华丽转身”的消息不绝于耳。私募基金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公募基金的经理们已经不能稳坐泰山了。有媒体做统计, 54. 7%的基金经理选择到其他基金公司任职, 19. 8%则流向了私募基金。超过一半的基金公司加入到这场风波之中,从公募基金转型为私募基金,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其中还不乏明星基金经理的身影。基金经理的流动性越来越大,这样,基金经理的流动对原来的基金必然会有很大的冲击,保持基金收益稳定,留住明星基金经理成为目前需要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从业人员心态失衡

目前资本市场来看,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中介机构扩张、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实际上证券与期货行业面临着人才流动性过快、不断出现离职的情况,利益浮躁心理对行业影响明显。以证券行业为例,由于估值体系与市场投资者相对不成熟、发行体制的不完善,实际上目前证券行业的从业人员处于非常浮躁的环境之中,面对越来越多的财富效应向自然人股东、保荐利益人员、利益任职等倾倒,不少泡沫化股票发行与上市炒作,使得“亿万富翁”不时出现,绝大多数证券从业人员面对与其相关但又没有太大关联的财富效应,心态失衡现象已经明显出现。据笔者研究观察,目前证券公司中,除总部收入较高外,其它如基层营业部收入明显感到压力,而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来看,由于业务单一且限制过多,其工资收入更是非常微薄,人员变动仍大,能够坚持下来潜心从事证券行业的更少。强烈的巨大反差,使得不少证券从业人员离职另谋出路,而坚守在岗位的从业人员也是心态浮躁,收入分配的巨大落差可能是导致其工作难以稳定的根源之一,另外,从其它原因来看,市场环境也存在诸多因素,比如市场波动、风险因素、年轻员工心理不成熟、证券事业心不强、压力与自由度不足、监管从严等因素影响也较明显,因此我国证券市场人才环境的营造仍需多方面改善与引导。

总体来看,中国证券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其已经出现了一定的专业人才,但人才的持续工作能力、心态与平衡、学历与能力的交织困惑、变动情况、人才环境、利益所造成的浮躁、市场品种泡沫化估值期的心理失衡等问题仍较为突出,如何在新形势下,提升人才战略,使得大量专业人才能够长期稳定的为中国证券市场工作,并形成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已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3、从封闭式转向开放式

2004年以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日趋低迷,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虽然日益壮大,但与此相反的是,我国的封闭式基金无论其规模的大小及经营业绩的好坏,都处于折价状态,而且贴水率是越来越大,平均高达35%,有些已经超过40%。于是保险公司对封闭市基金彻底失望,一些大机构投资者也表示“不在这个市场投资了”;但对一般个人投资者来说,封闭式基金似乎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取舍都不甘心。参加游戏的人少了,自然导致封闭式基金市交易日益清淡。成立了开放式基金以后,由于利益的趋势,人们将好的基金经理调整到了开放式基金上。

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基金公司积极的开发开放式基金,这样是原来的封闭式基金中的经理流向开放式基金,一个是,封闭式转开放式流行的2007年里,原有的基金投资和运作模式会发生变化,相应的基金经理也会随着发生相应的转变。

对开放式基金经理而言,市场上比较追捧的是主动投资风格的基金。主动管理型偏股基金业绩集体回暖, 2011年10月平均回报率5. 42%。这样不少基金就改变策略,甚至考虑投资风格和策略的变化,在一些周期性行业的选择上也出现了分歧。这必然会导致基金经理从保守型基金中跳往开放性和主动性基金中。

4、职位诱惑

公募基金人才流失的难题,目前看来似乎只有两个解决手段,一是加薪,二是“加冕”。基金业的薪酬之高早已被市场诟病,基金公司能够使出的金钱留人手段已经接近极限,所以在只有加薪而没有没有“加冕”的情况下,好多基金经理会选择跳槽,到另外一家需求“加冕”。

三、针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流动频繁的对策研究

1、完善激励机制

公募基金经理离职潮一波胜似一波的原因主要在于制度症结难解,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激励机制问题。不少公募基金经理就因为公募的激励机制不足而“出走”的。据了解,公募基金经理中收入最高的也只有1000万元左右。而去私募后,有20%的业绩提成,做得好的话,一年的收入就能超过千万元;另外,公募的束缚太多,比如仓位限制、对重仓股持仓比例的限制等,影响了公募操作的灵活性,也是公募基金经理离职的原因之一。因此,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势在必行。

2、建立学习型企业组织文化,构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团队

RogerG. Ibbotson和PaulD. Kaplan (1998)研究基金公司业绩表明:在投资业绩中公司的资产配置策略占有具有重要的份额[4]。说明了基金公司的投资业绩好坏不仅依赖于基金经理的个人智慧,更依赖于整个团队的整体智慧。这表明整个团队各个方面人员的团队生产方式,是形成公司企业文化和风格的重要因素。

3、建立激励型的薪酬体系,构建科学的业绩评估与考核机制

根据投资基金公司公布的数据,基金经理中高学历人才所占的比例非常的大,显然,基金公司是典型的知识密集型企业,按照基金经理的人力资本特点,基金经理适宜用按知识、经验、技能和能力决定薪酬。

第一,评估基金经理的能力模型,决定其基本薪酬。基金经理所接受的教育、工作的经验、业务素质的高低,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把握,通过证券市场上的技术趋势的判断能力等指标进行衡量。

第二,延长考核期,决定其绩效薪酬。在现实的情况下,公司一般要求基金经理所管理的基金在同类所有基金排名中位列前三分之一。如果连续几周排在后三分之一,公司还没让你‘走人,自己都觉得受人恩赐了。而对于新基金经理而言,考核期一般为一年。如果不行就走人,非常残酷。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就评价出基金经理的业绩,是与实际不符的。应该签订更长的聘用合同,在这期间评估基金经理所带领团队的累计净资产增长率,然后与行业平均业绩指标进行比较,决定基金经理团队的绩效薪酬,团队再根据个人的贡献大小决定绩效薪酬系数,然后来决定基金经理的薪酬。

第三,薪酬结构。基金经理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而绩效薪酬要体现出长期激励性,主要采用股份期权、利润分享等非现金形式。在国外,很多基金经理会买该基金不到10%的份额,却能坐享接近50%的收益。所以,他们会集中全部精力,甚至把身家性命搭在这只基金上。在国内却不是这样,业绩好与不好,和自己的待遇基本上关系不很大。所以,我们应该改变基金经理的薪酬结构,使其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

第10篇

存款和普通理财产品的利率在下降,高收益理财产品的门槛又很高,股票市场行情不稳定,贵金融和外汇市场又看不明白……看着自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钱面临贬值的风险,小明心里很慌。

正当小明手足无措的时候,有多年理财经验的同事老王推荐小明去投资基金。在老王看来,基金风险小,收益也相对较高,最重要的是不需要自己操作,很适合小明这种上班族。对于基金,小明早就听说过,但并不了解,询问老王,也只得到了基金就是让专业人士用你的钱帮你投资股票的模糊答复,

虽然数学不好,但小明有着很强的求知精神,对于事物要知其然也要之其所以然。特别是跟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投资方式,秉着对自己负责的精神,更要弄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基金到底是什么?与其它理财方式有什么区别?基金的风险来自哪里?投资基金之前,小明要先解决这些问题。

在说到基金,很多人感觉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为生活中经常听到这个词汇,陌生是因为很多人对其都没有全面细致的了解。基金究竟是什么,如何盈利,需要注意什么,很多人都不能说出个所以然。

基金是个大概念

基金其实是个很大的概念,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都可以称为基金。因此基金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日常生活中的公积金、退休金等,都是基金的一种。当然,这类基金的投资属性较弱,而上文所提到的用于理财和投资的基金,专指那些投资和盈利属性较强的投资基金。

老王解释基金就是请专业人士用你的钱帮你投资股票,其实是对投资基金的一个片面的认识。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基金,可以称之为证券投资基金,只是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而随着今年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基金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各类基金产品日益丰富,以适应各类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就2015年的数据来看,公募基金的总规模超过7.2万亿元,其中货币基金总规模约3.5万亿元,占基金市场的“半壁江山”。其后是混合基金,总规模约2.1万亿元,股票基金总规模只有约7580.48亿元。由数据可以看出,现代的基金不只是证券投资基金,有更多的基金产品可以供投资者选择。

因此,不管是基金还是投资基金,都是个大概念。把基金归与证券投资基金画等号的认识是片面的。对基金有全面的认识,是选择合适基金的前提。

基金如何盈利?

投资基金简单来说就是把钱交给专业的基金公司由专业人士来帮你进行投资。由于基金经理在专业化程度,投入时间上相较一般投资者有很大优势,加上基金公司在信息获取和资金量上的优势,基金的风险相较股票等投资方式要小一些,而收益又要强于存款等理财方式。

那么,请金融专业人士帮你管理资产需要支付费用吗?答案是肯定的。目前来看,许多收益较低的货币性基金已经不收取费用了,而收益较高的混合基金和证券基金等,都需要支付一定的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这是投资基金必须要注意的问题,在计算收益的时候不能忘记计算这些成本。举例来说,一只基金要收取1.5%的申购费,O.5%的赎回费,那么你在基金净值为1的时候投资了10000元,一个月后该基金的净值涨到了1.2,那么你的具体利润为10000×1.2-(i0000×1.5%)-(12000×0.5%)-10000=1790元。

由于基金由于需要规避风险所以涨幅一直较小,因此在投资基金时一定要就算申购和赎回成本,否则因规则了解不清而出现了资产贬值就得不偿失了。

投资基金要注意什么?

购基金产品的首要原则就是合适。投资方式的选择就是在风险和收益中寻找适合自己的平衡,购买基金也是如此。对于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者,选择证券投资基金比较合适;对于类似于小明这样以保本为主的投资者,可以保本的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更为保险;而对于介于二者之间,对风险和投资都有一定需要的人,混合基金是更好的选择。

第11篇

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

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八)完善我国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机制、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的受限,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因此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扩大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其他的市场来对冲风险,以规避国内股市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J].大众理财,2007(5).

2、王凌燕.中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7(3).

3、李力.中国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J].研究经济金融观察,2007(5).

4、江河.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及规范化建议[J].审计与理财,2005(S1).

第12篇

关键词 私募基金;形势;机遇

中图分类号F832.5[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3-0461(2011)01-0081-03

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由基金管理人投入到创新的、高成长的、核心能力强的企业中的一种与管理服务相结合的股权性资本。我国本土私募基金行业肩负着扶持民族栋梁产业、振兴民族经济的社会责任,因此加深对本土私募基金的了解与认识,对其发展历程以及面临的形势和机遇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模式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Privately Offered Securities Invested Fund,简称PS基金)是通过非公开市场向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和一些具有一定投资知识和投资经验的富有的个人等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其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比较低,以2年~5年为投资周期,包括融、投、退三个阶段的资本循环方式。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有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信托型、契约型等组织形式。PS基金主要投资于在股票市场上的上市企业的股票及证券衍生产品,通过买卖股票及证券衍生产品并在价格的波动中获取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简称PE基金)是一种以有限合伙企业为组织形式、以5年~7年为投资周期的,通过非公开市场向合格的机构投资人募集资本,包括融、投、管、退四个阶段的资本循环方式。PE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是针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涵盖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例如针对企业初创期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VC);针对成长发展、扩展期的发展资本;帮助企业实现企业兼并重组的并购基金或夹层资本,也包括投资于即将上市企业的Pre-IPO和对已经上市的企业实施退市重整的并购等等。

国际上较为通行的私募基金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的。基金出资人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LP为基金提供资本,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者是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对基金的债务风险敞口承担无限责任,有时也应LP的要求以自有资金持有少量基金份额。这种组织架构安排,从法律上保障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运作应承担的无限责任,同时也具有税务上的独特优势,即私募基金作为合伙组织本身不是缴税主体。私募基金的LP作为基金投资人按约定做出投资承诺,并将基金的投资管理权完全授予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通常也被要求投入基金一定比例(1%~5%)的资本从而促使基金管理人的权责利与基金保持高度一致。在投资失败时,以LP投入资本仍不足以清偿的债务风险敞口,要由GP承担无限责任。与此同时私募基金对于GP的激励机制也是明确有力的。在分配机制方面通常是实行“2/20规则”,即:基金管理人GP按照LP出资额2%左右的比例提取基金的年度管理费用,在基金达到协议预定的投资收益水准时,GP要按20%左右的比例参与利润分成。这个机制实质上承认了GP人力资本的资本属性,允许GP按资本的方式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这进一步强化了LP与GP的利益一致性,从另一方面也更有助于吸引到更多的有能力人才加入私募基金管理团队,成为GP或GP的顾问。正是在所有者(LP)与经营者(GP)之间进行了这样一种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使得私募基金产生了不同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因而在过去几十年间取得了快速发展。

二、发展历程

我国的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1999年到2005年,是黑暗中摸索阶段。在资本市场低迷时期,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断摸索本发展规律,共同探索多元化退出的方法。在2005年初,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推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进入了发展的春天,与此同时,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渐摸索出了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在2009年,以创业板的成功推出为标志,本土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引领我国的创投风潮,并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之路上大踏步前进。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在2004年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逐渐形成雏型,处于摸索发展阶段,2004年第一支阳光私募基金的诞生标志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入到初创发展阶段,2009年末开始,随着创业板、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的推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正在酝酿从初创期到中期发展阶段的过渡。

三、面临的主要形势

当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主要面临以下的形势:

第一,中国率先走出金融危机,成功实现V型反转,成为世界经济复苏的重要引擎。我国GDP的高速增长直接减缓了世界经济衰退的幅度,我国经济的高增长同时也为实业界和资本界带来了许多发展机遇。

第二,创业板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创业板十年磨一剑,为众多高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企业提供了上市金融支持的广阔舞台,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了指引和支持,为国家自主创新战略提供了重要的落实平台,也为广大投资人提供了新的投资品种。

第三,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的推出标志着我国金融体系日益完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出台时机正好处于全球金融危机进入尾声的阶段,它是我国金融体系进一步完善的象征,有利于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四,我国资本市场经受住了国际金融危机的考验,开始走向成熟。2009年,我国IPO顺利重启,创业板成功推出,资本市场再融资、企业并购重组非常活跃。2010年,一是我国IPO数量和融资规模创造新记录,二是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顺利推出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新舞台,三是全流通标志着国内股票市场的所有历史遗留问题基本解决。这三个重大事件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经受住了国际金融危机的考验,开始走向成熟。

第五,我国资本市场逐渐成为世界主流资本市场。2009年,我国资本市场融资额排名整体上升。根据纽约泛欧交易所统计,2009年香港交易所一跃成为融资额最大的资本市场,纽约泛欧交易所排第二,上交所排第三,巴西圣保罗交易所排第四,深交所排第五位,纳斯达克排第六。而在2008年,香港交易所排名第四,上交所排第五,深交所排第六位。2010年上半年,深交所排第一、纽约泛欧交易所排第二,东京证券交易所排第三,上交所排第四。中国成为全球IPO最活跃的国家和融资金额全球第一的国家。

第六,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逐步扩大。根据清科集团统计,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接近1万亿元人民币;根据私募排排网统计,我国私募证券基金的总规模在1.1万亿元以上,其中信托私募证券基金规模在400亿元。深圳私募基金的规模和数量都占全国的1/3,已经成为了我国私募基金最活跃的地区。

第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环境有五大变化。(1)政府引导基金成为全国热潮,国有与民营之间取长补短、互相融合,通过国有对民营的引导和带动,形成了“国进民进”的经济增长新模式。(2)本土LP的意识有所变化,逐渐认识到股权投资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商业模式,自己管理不如交给职业管理人来管理。(3)海外资金踊跃进入国内,粥多僧少,找到合适和合格的基金管理人很困难。(4)行业竞争空前激烈,项目和人才的抢夺严重,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和诚信问题日益受到关注。(5)创业板开通,中小板加快发行,调动了企业家创业和进行资本运作的热情,促进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许多2006年后新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机构逐渐进入收获期。

第八,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环境有四大变化。(1)阳光私募的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私募基金规模将会直追公募基金。(2)公募和私募基金不断融合,互相学习。(3)在目前私募基金的激励机制下,高端人才不断涌入。(4)私募基金的第三方机构蓬勃发展,有利于搭建信息传递平台,监督行业规范运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面临的机遇

当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主要面临以下的机遇:

第一,优秀的私募基金将获得长足发展。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资金逐渐涌向少数优秀私募基金。对行业规律掌握比较透彻的私募基金将获得长足发展。股指期货及融资融券推出后,信托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规模将突破千亿元人民币,在未来几年内,百亿规模的阳光私募必将出现。

第二,私募基金的资金供给充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超过26万亿元人民币,企业存款余额超过22万亿元人民币。规模如此庞大的现金类资产的投资需求为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供给。

第三,私募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日益显现。根据清科集团统计,截止2009 年底,登录创业板的36家企业中有20家企业曾获31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平均回报倍数为8.39倍。根据私募排排网统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近36个月内平均收益达120.02%,在近24个月内平均收益为-1.54%,均高于同期沪深300指数。私募基金的长期投资业绩比较优秀,将更加重视长期的价值投资和精准投资,为投资者获取更高的回报。

第四,中国企业在世界资本市场上异军突起。根据纽约泛欧交易所统计,中国企业在IPO数量和融资总额方面都出现激增。2010年上半年共有216家中国公司通过IPO募集资金约348亿美元,IPO数量占全世界的33.3%,募集资金规模占全世界的33.1%,2009年共有187家中国公司通过全球资本市场IPO募集资金约505亿美元, IPO数量占全世界的29.1%,募集资金规模占全世界的41.7%,而在2008年冠军还是美国。众多优秀中国企业为私募基金提供了丰富的投资机遇。

第五,私募基金上下游之间加强互动交流、协调发展。整个私募基金行业要想成为大巨人,行业上下游之间要加强互动交流,协调发展,不但要对各自的领域精通,也要能全局把握整个资本市场的脉搏。

第六,私募基金要增强增值服务能力,构建核心战场,进行差异化竞争。私募基金一定要有增值服务能力,通过服务解决投资、退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通过构建核心战场,进行差异化竞争,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提升盈利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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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邓志雄,格日勒图. PE企业与公众企业资本制度的时代差异―对新世纪企业资本制度兴衰现象的分析与解释(三)[J]. 国有资产管理,2010(9):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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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Situation and Opportunity of Privately Offered Funds in China

Geriletu1,2

(1.Postdoctoral Research Station of Theoretical Economics,Sun Yat-se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275,China;

2.Postdoctoral Research Center of Venture Capital,Shenzhen Capital Group Co.,Ltd.,Shenzhen 518048,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