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19: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否成熟
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多数学者均认为中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推行这一制度的条件,但也有少数学者持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尚不具备。有代表性的观点出自何文炯等(20__)。他们认为,一个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于农民,都是处在该国工业化、市场化、农业生产集约化、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工业化由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即工业化靠自身积累且其剩余能反哺农业时期。这时,国家综合实力增强,农民收入大大提高,农民人口相对一国人口总数已不占绝对多数。而目前,中国农村多数地区仍处于相对封闭的小农经济阶段,且地区之间发展水平差距过大,因而,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经济条件尚不具备。他们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全国而言,发达地区应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然后逐步扩大其实施范围。不管是发达的农村地区还是欠发达的农村地区都应建立综合性、多渠道的养老保障体系,以对付农民的老龄化风险。梁鸿(1999)在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因素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中国政府财力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根据“发展优先和效率优先”的发展战略,必定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福利病”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再加上中国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又已达到相当程度,因此,现阶段中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
第二种观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已经具备。卢海元(20__;20__)认为:①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基本成熟。20__年,以美元计价,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0185元)已经超过欧洲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的最高水平(爱尔兰,1998年为9580元)。即使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20__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也已经达到5774美元,也超过了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均水平(5226美元)时。20__年,中国农业GDP比重已经下降到15。可以说,中国逐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目前已经基本具备。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战略条件基本具备。首先,中国GDP将突破10万亿元,财政收入也突破1.7万亿元,经济发展已经上了一个大台阶,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能力和手段都已具备。其次,由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加快,发达地区农村、城镇近郊农村和中西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农村,已经具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再次,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一方面打破了农村“养儿防老”的传统方式,另一方面加速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这些都要求中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最后,加入世贸组织要求严格限制使用农产品价格保护等与之相抵触的农业政策。为避免农业受到重大打击,为避免农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中国应该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对农民实施更有效的保护。不失时机地为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郭秀亮、范作雄(1997)认为,农村能否顺利推行社会保障,归根到底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有可靠而稳定的资金来源作保障;其二,农民有较为强烈和广泛的社会保障参与意识。前者是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硬件”,是物质基础,后者则是一种软件,是顺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必须具备的一种社会氛围。基于此,他们指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得中国农业产生了巨大的质的飞跃,已初步具备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首先,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为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提供了可能;其次,农业劳动者收入的提高使得农民具有了较为强烈的社会保障参与意识;再次,存在通过国家政策性调节措施(向高收入阶层征税和在国家财政中设立社会保障支出项目直接拨款)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可能。
二、政府责任
不能以政府对农村居民没有承诺为借口来拒绝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郑功成,20__)。陆解芬(20__)认为,政府必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运营中起主导作用。具体而言,政府的责任主要可分为:第一,政策责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政府应起主导作用,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和前提。第二,财政责任。一项社会政策的执行,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等的支持,其中,财力支持是最重要的。第三,法律责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来保证。李迎生(20__)认为,政府担负着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兑现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并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监管机制,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以及创造适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等重要职责。当前,为保证政府切实地履行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职责,需要纠正认识上的偏差——对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趋势应
有正确的认识和合理的估计,以及实践上的偏差——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长期存在的重城市、轻农村的做法。
三、模式选择
建立和完善以农民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为重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适应各地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坚持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是中国改革开放条件下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的新创造(赵瑞政、王爱玲、任伶,20__)。
第一个观点:分类分层。郑功成等(20__)认为,一个较为合理的政策取向是,对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问题进行分类处置,优先考虑已经非农化、城市化的农村户口劳动者,优先考虑响应国家号召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优先在发达地区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东部沿海地区及其他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先行一步。郑秉文等(20__)认为,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模式,要做到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序发展。还有人认为,中国应该改变目前农村既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实施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接近的制度形式;在农村中等收入地区,农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养老金产品来实现。总而言之,在一种渐进的动态整合中,逐步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统一(陈志国,20__)。
第二个观点:“三结合保障”。杨翠迎(20__)认为,面对庞大的农村人口群,单纯地靠哪一种养老方式都难以担此重任。在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需要发挥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社区养老三种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决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需要。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出路在于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建立不同的养老保障模式,而且重点在于解决养老资金来源的问题。从长远来看,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必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袁春瑛等(20__)认为,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多管齐下,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使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得以发挥,并在此基础上立足各地实际,分类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将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与社会养老三者结合起来,是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一种理性选择。有学者认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然要采取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供养为辅的模式(阎昆,20__)。
第三个观点:创新制度。卢海元(20__)在《实物换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之路》中指出,“实物换保障”是根据不同的对象,以特定方式将其拥有的农产品、土地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保险费,分别设计现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案。年轻农民实行“产品换保障”;老年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实行“土地换保障”;进城农民工实行“产品换保障” “土地换保障”的“双轨制”;乡镇企业职工实行“股权换保障” “产品换保障” “土地换保障”。闫艾茹(20__)和孙洁(20__)认为,根据中国国情,政府目前不可能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提供巨额的财政补贴。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缴费确定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做出的现实选择,也符合国际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
四、筹资模式
目前,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集模式的探讨较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采取怎样的基金筹集模式?多数学者(例如郑秉文等,20__;杨东乐,20__;刘翔,20__;等等)赞成《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提出的“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资金筹集模式,认为它比较符合中国农村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中国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福利国家养老保障的弊端。相反的观点(例如高和荣,20__;赵建国,20__;等等)则认为,这种筹资模式下,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不仅会造成资金来源不足,降低其保障水平,而且会影响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难度。
五、基金管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委托保险公司管理是一趋势。刘贵平(1999)认为:①由于政府垄断经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容易出现官僚作风、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的后果,所以,不应放弃和排斥依托于保险公司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②实行按季节或按年度缴费符合农村实际,而按年度缴费更符合农村实际情况,但养老金按月领取比较好。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该是“按年缴费,按月领取”;另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实行封闭运行,将其归集在财政专户。即一方面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集中在省级管理;另一方面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多元化组合投资运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模式从国家经营向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转变过程中,政府承诺的最终担保所起到的稳定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实际上,专家理财也有风险,为此,政府应承担最终担保(牟放,20__)。目前,以县为中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中,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际上担当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却不具备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资格。对此,可行的办法是在中长期内,一是建立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集中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省一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集中管理一个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二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省份,应当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开展、基金积累规模较大,同时具备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才和技术的省份。三是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归集、支付和基金收益的分配(赵殿国,20__)。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商业保险公司有助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行。罗世瑞(20__)指出,农民的养老问题关键在于经济保障,农民的养老问题可以采取让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的办法来解决,不依赖于国家财政支持。商业人寿保险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农民可根据缴费能力、保障需要和其他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险种。但是,中国农村寿险市场存在有效供给不足、经营主体单一、费率不合理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引入相互保险形式,增加保险市场供给主体,降低费率,激活农村保险市场,推动中国农民养老问题的妥善解决。郑功成等(20__)对此持否定意见,认为不能对商业保险公司寄予过高的期望,更不能指望依靠商业保险来替代政府承担的责任。
六、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对于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国内专家学者基本达成一致,认为现阶段应该采取“以土地换保障”的方法,建立以就业为支撑的政府主导型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涂文明,20__)。但是,至于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专家学者又持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个观点:土地使用权置换保险金。张时飞、唐钧(20__)和楼喻刚、金皓(20__)提出了“以土地换保障”的政策建议,即从土地征用款中确定一定数额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他们认为,土地征用款是农民失去土地后维持生计的唯一资本,政府利用这一“历史性时刻”积极弓[导失地农民投资于养老保障,是维护他们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只有切实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才能降低企业吸纳失地农民的成本,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力,从而为他们的长远发展拓宽空间,进而形成“以土地换保障,以保障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良性循环。闫艾茹(20__)认为,国家在征用土地时,对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可让其直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个人账户,增加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积累;同时,还可以借鉴这种方法促进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加快农民城市化进程。常进雄(20__)认可“土地换保障”的理论,认为上海市“小城镇
保险模式”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推广。
第二个观点:建立“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党国英(20__)提出,现阶段应该建立“国家失地农民账户”,让农民能够陆续使用出售土地所获得的资金和这部分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将这两部分资金与地方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统一起来,使农民获得与城市居民一致的社会保障水平或者比城市居民略高的社会保障水平。
此外,设计一种替代耕地占用补偿金的新税种(例如叫“农地交易特别税”),实行累进制,将高出一定水平的货币化的级差收益集中到国家手里,建立“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就是说,对于一些大中城市的郊区和一些发达的对外开放地区,在土地交易总收入中扣除了必要的部分(主要是农民的安置费和“国家失地农民账户”资金这两个部分)以后,对其余部分实行累进税,将相当一部分资金集中到国家手里,形成全国统筹使用的“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
“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的主要用途是:第一,对一部分失去耕地以后所获得的补偿收入不能满足生活保障需要的农民进行援助。特别在一些落后地区,由于公用事业发展需要而导致的土地征用中,农民有可能不能获得足够的补偿(因为土地的市场价格很低),需要“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进行转移支付,以帮助这里的农民。第二,开垦或复垦一部分土地,安置因公用事业征地而丧失土地的农民。第三,补充“国家失地农民账户”资金的不足。
第三个观点:实行“三方”付费制。宋斌文、荆玮(20__)倾向于给失地农民建立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应是个人账户式的完全积累制,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其中,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社会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中支出,直接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以备调剂使用;集体承担部分不低于社会保障资金总额的40,从土地补偿费中支出;个人负担部分从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抵交,集体和个人所缴资金进入个人账户。他们认为,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的支出标准要低于城镇职工,并且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将来养老保险的支付风险。鉴于政府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难以一次性拿出全部资金,可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以向失地农民发放债券的形式支付,等以后土地有收益再分阶段向农民个人账户注入资金。同时,鼓励失地农民积极参加商业保险。
第四个观点:“农转工”。成得礼、董克用(20__)提出,吸收失地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对于“农转工”人员,要按照将其农龄按一定的比例折算为工龄的办法,使农龄与工龄接轨,从而将这部分人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对于自谋职业人员,要为其开辟参加养老保险的渠道,对达不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补缴,使他们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失地农民由于失去了土地,在无业或失业期间不再有任何收入来源,也不再有退回农村的可能,因此,政府应该尽快拓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内,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七、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
鉴于农民工数目庞大和短期内其转移潮流不可能停下来的事实,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也成为学者们关心的焦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对他们在农村的父母的养老保障造成了极大影响,但同时,经济因素、文化认同、权益意识的觉醒等,对他们自身未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又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而,政府应该因势利导,在政策、立法和管理上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而不应该重城镇、轻农村(戴卫东,20__)。
(一)第一个视角,总体原则
第一个观点:分类参加。郑功成(20__)认为,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有必要设计两个以上的方案供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有较长时期的劳动关系和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经常处于流动状态)自主选择,并作为全国性的政策出台;否则,养老保险可能演变成一种不确定的强制储蓄,从而失去这项政策的本源意义。政府在实施此类政策之前,还可以先对农民工进行适当分类,对达到规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对固定住所和单位的农民工,给予享受本市居民权益的资格条件,并正式纳入当地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而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则另提方案加以解决,并视情形逐步纳入。
第二个观点:城乡逐步统一。李迎生(20__)主张将进城农民逐步纳入城市职工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原因在于改革以来,相当一部分农民实际已在城市和小城镇居住多年,职业、生活都已有了相当的基础,和城镇企业职工已无二致。他们实际已和农村脱离了联系,再让他们向家乡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社会保险金,已不现实,只会给当事双方造成困难和不便。从农民工收入来源、农民工养老保险具体操作、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管理和监督角度来考虑,也有学者认为,在现阶段把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宜(曹信邦,20__)。
第三个观点:回乡参保。杨立雄(20__)认为,中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二元体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打破,目前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来既不现实也不可行。可行的方案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在适当时机,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接轨。在资金筹集和缴纳方式上应实行差别对待:东部地区,采取强制保险,以农民个人交纳保险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的方式;中部地区,采取自愿参加为主,个人缴纳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西部地区,采取自愿参加为主,个人缴纳为辅,实行中央、省(区)、市(地区)三级政府补贴的方式。
(二)第二个视角,账户设计
第一个观点:个人账户比例化。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工资水平低,多数农民工是“离土不离乡”,简单地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当前既无条件也无必要。有土地的农民工,可按“土地换保障”的方法换算出积累额,计入个人账户。当前主要的工作是为农民工建立与城镇企业职工规模相同的个人账户。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其中,雇主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对雇用农民工的企事业单位,除缴纳保险费享受税前列支政策外,还可按其缴纳的保险费额度,确定给企业减免一定期限(例如5—8年)和比例(例如缴费额的5)的税收,这实际上是对农民工的个人账户进行间接补贴,可使企业和农民工直接感受到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扶持,提高企业和农民工缴费的积极性。同时,通过间接的财政支持,政府作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责任主体的作用也得以体现了。农民工在转换工作时,养老金个人账户可随同转移,退休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闫艾茹,20__)。
第二个观点:“混合型”养老保险制度。徐赛嫦(20__)认为,应该建立“混合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一,企业按大、中、小等级缴费建立社会统筹账户,并采用现收现付方式支付给老年农民工。国家养老保险机构将所有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汇合统筹,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平均注入当前本地区的每一按时缴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妨称个人账户中的这部分基金为基本养老保险金。另一部分基金采用现收现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入当前已经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农民工的统筹账户。两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机关根据老年农民工的生活保障需求而定。当地区差异逐渐减少时,企业缴费标准和企业缴费分配比例将逐渐实现全国统一,并最终达到现收现付部分的全国统筹。其二,以自愿原则为前提吸引农民工建立个人永久性账户,采用完全积累模式管理基金。农民工可以凭借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务工城市建立个人永久性帐户(帐号与身份证一致),并可随时查询。其三,进行规则和信息的全国统一。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确定后,其实施才有合法依据,地方立法才有约束,规则才能全国统一。只有规则统一了,才能符合农民工的需求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跨地域转移。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级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实现全国范围内地方
之间的信息互联互换,才能及时无误地处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之间转移和接续事务。
第三个观点:弹性养老保险制度。卢海元(20__)提出了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缴费门槛较低、缴费方式灵活、可随人转移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想。“弹性”主要涉及个人账户的缴费、政府对个人账户的补贴、待遇调整、覆盖对象。改变现行制度设计中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只有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才能动用基金的传统规定,允许农民工通过保险证质押借款的方式,解决其生产、生活面临的资金困难。
八、简要评论
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新课题,整个制度还未定型,因此,学术界的研究呈现出这样一些特点:
第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仍处在争论之中。在认可中国农村有条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政府应该承担该责任的基础上,学者提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对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不同的对象和不同的地区应该有不同的政策。例如,有学者(卢海元,20__)在借鉴欧洲及东南亚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实物换保障”的理论;还有学者提出“土地换保障”(陈颐,20__;常进雄,20__;于淼,20__)、“住房换保障”(潘岳,20__;袁友文,20__)等理论。究竟孰优孰劣,莫衷一是。
第二,对整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相对较少。鉴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特殊性,学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设计显得冷落,更多关注的是对失地农民、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从长远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角度看,如果对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先制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在制度设计上考虑到这一点,不能抱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态度。
首先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各项公共社会保险体系皆以政府的宏观调控为主。在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强制性收取的社会保险费组织建立形成养老基金,在劳动者失去基本劳动力以后,发放退休金,从而可以保证该离职人员的基本的生活生存需求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已经在全国普及流行的实施制度,占有重要地位。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之一,在1935 年时颁布了《社会保障法案》,建立起养老、遗属及残障保险制度(简称OASDI),这便意味着美国保险制度的确立。几十年以来,通过自身不断地完善与调整已经形成了以三大支柱为基本点的完善社会保险体制。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的养老保险体制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险的体制的发展和调整可提供更好的样本。因此,接下来会对中美两国的保险制度的差异进行分析。
首先,从养老保险的法定退休年龄上进行讨论,美国对于退休时间的提供了宽泛的年龄范围,从大体上来讲,个体工作人员可以选择正常、提前亦或者延迟退休年龄。而在经济迅速发展以及经济形势起伏较大的现代社会,正常的退休年龄会同社会发展现状平行变化,当然很大比例上,美国职工会选择在正常年龄退休,对于提前退休的年龄界限美国给出了62岁的规定,而推迟退休,则可以相应的获取更多的退休金补偿,这就表明了美国政府鼓励延迟退休,美国将延迟退休的年龄上限设置为了70岁。而中国的退休年龄则普遍在60岁左右。但随着中国经济现状的改变,越来越多的问题与矛盾也显现出来。首先是人口老龄化,即老年人口数量增加,而目前劳动人口数量却在逐渐减少,缴费的人减少了而需要养老金的人却增加了,随之而来的是养老金出现巨大缺口。为了改变这种社会现状,目前政府放开二孩政策,并延迟退休,这些改革都是增加劳动人口的措施。其次问题出现在中国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偏早。中国现在已经步入老龄社会,而退休年龄仍然执行的是之前的鼓励提早退休的政策,所以现实与政策之间出现了落差。
因此提出了一下可行的有效改革的办法。总体来说就是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与延长缴费年限。首先渐进式延迟退休。规定一个特定时间,然后在此基础上延长几个月,这样经过几年的又或者长期的发展达到从整体上延迟退休年龄的目的。已现如今的我国状况为例,可从2017年开始规定每隔三年退休年龄向后推迟,循序渐进,最终达到65岁退休的效果。其次,对于不同行业的退休年龄,做出具体的规定,已达到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效用最大化。比如教师以及文职公务员可能在60岁之后的工作效益会比之前更高,而同时体力也是跟得上的,则可以选择将其退休年龄延迟至60岁往后,而主要从事一些体力劳动的人员就不适合这种退休改革,总之是面对不同的工作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改革制度。最后,在当下阶段所规定的延长保费缴费年限为15年,即在这个期限内缴纳便可领取养老金。而延长缴费时间则可以帮助劳工获取更多的养老金的同时,也可以增加整个社会养老基金的总数。同时还可以减少养老金压力,为中老年的晚年生活提供一个更好的保障。总的来说,养老金改革就是要增加人们缴纳的费用以弥补养老金目前的缺口。比较一下各个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就会发现这一步也是国家发展的必经之路,欧美等国家也是经历了同样的发展改革之路,才会有当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
从养老保险的待遇上来说,美国的雇主养老计划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待遇确定计划,二为缴费确定计划。其中待遇确定计划中的养老金由雇主支付,在员工结束工作退休后享受相同的待遇,而大部分的美国公务员在20世纪后期采用这种计划方式。第二种计划则是根据劳动员工的退休年纪以及缴费时长来决定其待遇,其中保险金以支票邮寄的方式发放。而中国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大部分以每月支配固定金额至一定年限或者到被保险人死亡。对于退休再就?I问题等没有提出完善方案。其中中国员工的缴费支出也有相差,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是计发基础的不同造成的,其中工作年限不同,则计发方法不同,就这方面而言,我国较之于美国更加的合理化。而同时养老制度与工作者薪资结构不想契合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建议可以在现有基础上,加快我国事业单位的统一改革进程,以最大限度的减小差距。而其次养老金的调成率也需根据实际发展现状进行调整,最后要改善企业退休人员的补助政策。
国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以《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法律依据,本制度关键点有六个方面:覆盖范围、保险缴费、保险支付、资格条件、保险水平和保险调整机制。具体结构和内容简述如下。
1.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企业及其职工”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有所不同:
“城镇各类企业”按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为职工缴费,缴费计入“统筹账户”,城镇各类企业中的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计入“个人账户”。企业与个人合计费率约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8%。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完全由个人缴费。由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收入比较难统计,就规定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计入“统筹账户”,8%记入“个人账户”。
名词解释: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是参保人缴纳社会保险金的缴费基数,通常规定为参保人上一年的工资总额。如果按月缴纳社会保险金,缴费基数就是参保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比如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为8%,那么当月参保人所要缴纳的保险金额就是该参保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
退休金从“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两个账户中分别支出。
由“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的养老金称之为“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乘以累计缴费年限。每一缴费年限计一个百分点(1%),缴费年限越长,百分比就越高。
由“个人账户”支付的养老金称之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其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支付办法相同。
名词解释:
1.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等于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即由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即由个人账户支付的养老金。
2.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3.视同缴费年限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实施以前,在养老保险旧制度覆盖范围内的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工过去的工作年限被视同为缴费年限是对“中人”以前收入被“扣除”的公平补偿,是对“中人”社会保障权益的认可。
4.老人、新人、中人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从老制度向新制度转型后产生的概念。
(1)老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实施以前的退休人员。
(2)新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实施以后的参保人员。
(3)中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实施以前已参加工作(保险),实施后才退休的参保人员。
由于中国各地实施养老保险新制度的具体时间不同,各地确定老人/新人/中人的年月也有所不同,有的在1997年之前,有的在1997年之后。老人/新人/中人的划分以各地实施新制度的年月为准。
5.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实际上就是职工退休后的平均余寿。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实际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比如:退休早计发月数就大,退休晚计发月数就小。
6.缴费工资指数
指职工本人缴费工资(a)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A)的比值(a/A)。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本参保职工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四、资格条件
参保人退休后要领取养老金需要同时满足“缴费年限”和“退休年龄”两个条件:
1.缴费年限
缴费15年以上。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有退保、续保和转保三种选择:第一,退保——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支付给本人;第二,续保——在已缴年份的基础上续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三,转保——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退休年龄
男性年满60岁,女性50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55岁,女45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退休年龄为男50岁,女45岁(公务员/事业单位女性55岁,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所不同)。
五、保险水平
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其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为58.5%。
关键词:养老保险;公务员;企业职工;并轨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2-0052-02
一、中国现行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一)现行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1951年中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险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此后,又相继颁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制度。20世纪90年代中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未涉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所以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仍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文件执行。机关公职人员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金的筹资方式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的模式,资金全部来自于国家财政税收拨款,个人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金。公务员退休金发放标准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总和按照一定比例计发,具体计发比例如下:机关干部退休时工龄满35年按退休前工资的90%的比例发放;工龄满30年不满35者按85%的比例发放;满20年不满30年者按80%的比例发放;满10年不满20年者退休时按70%的比例发放工资;不满10年者按50%的比例发放。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公务员享受退休制度,且退休金的计发比例相当高,养老金替代率基本达到了80%~90%,公务员的退休收入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样始于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改革开放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施行单位制,由单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障福利。1978年以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改革。1986年7月,国务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保险基金。这标志着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共同承担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单位及其职工共同承担养老保险缴费义务,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职工按本人工资的8%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老人、中人、新人”的不同标准发放。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国家根据价格指数、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动统一安排调整。目前,中国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基本达到70%~80%,但与公务员的养老金替代率相比,还是低了很多。
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双轨制”逐渐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职工和公务员的养老金待遇差距过大,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有关数据统计,2011年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仅为42.9%,而制度预期的为58.5%,国际警戒线为50%。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替代率达到80%~90%,到2012年,企业职工和公务员退休金差距已有2~4倍。自2005 年起中国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已经连续涨了七年,但结果却仍然无法让人们满意。企业退休人员连续七年养老金才是同等条件公务员的 1/3,这必然加重了企业职工的不公平感和被剥夺感,“养老金双轨制”已被认为是当今社会最大的不公平因素。
(二)阻碍人才的合理流动,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完善
现行的养老金制度,企业职工是需要交纳养老保险费的,而公务员是不需要交纳养老保险费的,这导致人才在两个体制间流动时,需要考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养老金待遇问题等。大大阻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无法使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进而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全和完善,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三)公务员养老金待遇给付的财政负担过大
中国公务员施行退休制度,实际上并不参加养老保险,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他们的养老金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因为公务员的福利待遇较好,及近些年中国实行公务员公开招聘制度,使公务员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国家在这方面的支出也不断增加,退休人员的数量也大大提高,这更进一步导致财政负担越来越重。
三、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思考
(一)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统一的养老金调整机制
按照公务员的退休制度规定,公务员在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是整个职业生涯的最高工资,以这个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养老保险金必然也是相当高的。这样会给政府的财政带来巨大的负担,同时还会加大公务员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差距。除了要改革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还应建立起统一的养老金调整机制。公务员和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工资不能一成不变,都应该进行动态的调整。这是为了保障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在退休后基本生活。要想使两套养老保险制度能够顺利并轨,政府必须设定合理的调整基数,同时考虑物价指数的变动,保证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在退休后的正常生活水平不会因为物价水平上涨而缩水。
关键词:社会公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到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以及农民,但有城市户口而非就业无收入来源的城镇居民尚无统一的制度安排。我国于2011年7月1日开始进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养老保险作为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应更加注重公平,本文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分析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有助于实现权利公平
权利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第一要义,是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的基础和起点。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公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要求所有公民都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公民不能被排除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之外。其次,权利公平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然于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而是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相等的权利。最后,权利公平既要维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又要保障所有公民不会受到歧视,法律能够无差别地给予救济与保障,每个劳动者都有享受经济发展、经济增长带来福利的公平权利。那么实现真正的公平,就是要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和自尊心。以“国民权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理念是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理论基石,其基本立足点是养老保险的受益者不应有群体的社会歧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应尽量覆盖到养老保险体系的盲点,这些人群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未参保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经营状况较差、无生产经营能力、破产清算,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城镇企业部分收入较低、无力承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由于我国养老保险现行制度实际上采用的是一种累退的缴费机制,即越是低收入行业的职工,其真实缴费率越高,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越重;越是高收入行业的职工,其真实缴费率越低,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越轻。对于收入较低的职工将难以承受养老保险缴费负担,从而“被迫” 逃离养老保险体系,此类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存在正式和稳定的劳动关系且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就业方式,其以法律允许的灵活就业方式获取劳动报酬,实现就业的劳动者。
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有两大群体:一是企业下岗、离岗职工以及部分城镇新增劳动力,主要受雇于小规模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经营户,或从事临时工作;二是部分知识阶层和高校毕业生等城市新增经济活动人口,一般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或特殊技能,多为自由职业者。
(四)无工作的城镇居民
在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城镇户口、纳入城镇居民管理范围,但由于无就业单位无劳动关系,不具备缴费能力,不包含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居民。
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有助于实现规则公平
规则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必要保障,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规则或制度来实现。没有规则或制度保证的公平,只能是片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规则经济),参与竞争的各方,在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则一旦制定,任何人都应自觉遵守。同时,在公平规则面前,出现优胜劣汰的结果,无论是胜者和败者都应自觉维护。因为规则是公平的,不能因为结果的不同而否认规则的公平性。规则公平使每个人受着同样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在同样的规则中行动,体现着制度的公平。
(一)个人缴费――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多档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面向缴费能力较低的没有养老保障的居民,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缴费标准。遵循“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标准低的基础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设定弹性标准,设置多档,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动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另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标准既不能高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又不能低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二)政府补贴――政府提高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标准
政府应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保障支出,注重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率,建立财政支持的制度保障,保持财政支持的可持续性和针对性。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应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应加快制定公共财政支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办法,建立省市级财政补贴补助机制,确保资金及时、按量到位,减轻居民的参保缴费负担。
(三)基金监管――加强监督,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
应逐步健全对养老保险的社会监督,逐步实现多层次的基金监管模式,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规范、合法地运行。首先,政府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必不可少,包括劳动保障部门的基金监督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银监会等对于养老保险管理运营机构的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的监督处于枢纽地位,它同时负责对管理运营机构的监督检查、处理来自社会的投诉,与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进行信息交流;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银监会等等分别提供基金管理运营专门领域的监督。其次,必须强化社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包括社会专业组织、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等多个社会主体的监督。
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有助于实现分配公平
公平分配是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分配公平主要表现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相对公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个人收入的社会分配是否公平,不取决于有没有差距,而取决于这种差距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合乎民生发展。养老保险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发展结果的不公平。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到达制度规定年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制度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这充分体现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职责。
与此同时,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应根据社会成员老龄风险保障的基本需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完善我国社会公平有着深刻的意义,我们应该以公平观为指导,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保证整个社会和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河南师范大学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参考文献:
[1] 何文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要增强公平性和科学性[J].经济纵横,2010(9)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养老保险制度 启示
一、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及成效
由于人口的持续老化,日本大致每隔5年就会对其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以应对人口老龄化难题。在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历次改革中,改革的方向和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在2000年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日本政府提出提高养老保险金的领取年龄,延迟退休,分阶段逐步将养老保险的领取年龄从原来的60岁提高到65岁,每3年提高1岁,而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养老保险金在原则上要根据物价的变动而做出相应的修改。
(2)提高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将来固定不变。在日本2004年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规定将每月的国民养老金每年提高280日元,一直到2017年要使国民养老金提高到每月16900日元;而厚生养老金的保险费率则每年提高0.354%,一直到2017年时保险费率达到18.30%。
(3)调整养老金的支付标准,抑制养老金给付费用的上涨。2004年改革中把“宏观经济浮动率调整机制”作为日本养老保险金支付调整的依据,并确保到2023年时把养老金的收入替代率维持在50%以上;自2007年4月开始,对于年满30岁却没有子女的女性所领取的“遗属养老金”的期限从原来的无限期的领取改为仅有五年的领取期限。
(4)提高基础年金中国库的负担比例。2004年的养老保险改革将基础年金的国库负担比例从原来的1/3逐步提高到1/2,以减轻个人的国民年金缴费负担。
(5)扩大养老保险金的缴费群体范围。在2000年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从以下几个方面扩大了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群体的范围:一是在65岁到69岁的年龄阶段建立职业养老保险制度,从而延长了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龄;二是建立学生的养老保险费补交制度。
通过上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措施的实施,日本养老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效,不仅有效的抑制了保险支付上涨的负担,均衡了代际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重建了日本人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信心,而且有效的遏制了日本养老金空洞化的发展,并在养老保险改革中对养老保险法律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与时俱进,健全了养老保险法制基础,从而日本养老保险制度得到健全。
二、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在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一)立法先行,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法律可以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基础和保证,日本历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都是立法先行,虽然我国有关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最早开始于1951年,但我国缺乏专门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对养老保险的规定大多停留在条例和决定的层次。为了适应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我国应该尽快制定和完善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把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对象、保险给付条件和基金的投资运营、监督管理等各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二)实施各种配套制度
为了应对加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我国应该在发展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尽快的建立起一套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对策体系,完善各类社会保障体系,比如老年人护理服务体系、就业体系、医疗体系、福利体系等,并配套发挥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如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完善当前的老年人保障体制。
(三)鼓励发展企业年金
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不仅有利于企业和职工的发展,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整个企业的凝聚力,还有助于我国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随着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深化,截至2012年底,日本已有近2000万人加入了企业年金,而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经过了8年的发展,形成了基本框架,但就规模而言,虽然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但对企业年金的参与率却不高,企业年金人口参与率仅仅2.1%,我国企业年金占GDP的比重仅有0.76%,企业年金发展滞后,严重制约了整个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因而,要采取措施发展我国的企业年金,一方面,政府要用政策宣传、引导企业建立自己的年金制度,并对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税收、利率等方面的优惠,另一方面,要加快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激活企业年金市场,从而使我国的企业年金的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四)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较日本而言相对分立、单一,首先,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现象严重,严重的影响了社会公平,其次,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虽然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但是实际上仍然是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的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整体功能得不到发挥。
(五)建立老年护理制度
在人口老龄化下,老年人越来越长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老年人就更健康,相反,由于老年人高龄,身体各部分的机能逐渐丧失,加上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对长期的医疗护理的需求就会增加,因而,我国可以吸取日本在护理保险方面的经验教训,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老年人护理保险,构建和完善老年人养老保障体制,形成多层次的老年服务体系,以更好的应对人口老龄化。
(六)适时延长法定退休年龄
法定退休年龄的提高,意味着会相应的增加总人口中劳动力人口的数量,养老金的支付压力会有所缓和。中国较大多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偏低,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势在必行。因而,中国应该适时推出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
参考文献:
[1]申曙光,魏珍.老龄化背景下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与体系:挑战与抉择[J].教学与研究,2013.(8).
[2]张翼.人口转型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河北学刊,2012.(3).
关键词: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 养老保津体系
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公共养老体系主要由三大支柱组成:第一支柱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通过税收或缴费筹资的,现收现付确定给付的,广覆盖(全体就业人员或全体公民)、低水平江资的15%—25%)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国家依法强制推行,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筹资,通过个人账户管理的,养老金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工资的40% —50%,完全积累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的养老保险,用以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在这三个支柱中,政府承诺的基本养老保险一般来说是低标准的,仅从字面我们就不难发现“基本”两字已经明确圈定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出发点;而第二、第三支柱的水平则视经济增长和个人收人水平而定。从目前国家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重点和趋势来看,均是以企业为载体来推动和发展第二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作为解决国家财政负担过重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对策。国际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趋势是力求使国家、企业、家庭和个人在解决保障任务方面互相配合,尤其加强个人对风险防范的责任。
我国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进程,我国已经进人了老龄化社会。目前,中国城镇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了我国总人口的10%以上,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口多,预计本世纪30年代,将迎来老龄化的高峰时期。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就要我国政府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金筹集模式,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以此来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的成绩
为了顺利渡过我国迅猛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高峰,我国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不断的调整与改革,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确立了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基本模式,统一了全国养老保险基本制度。1997年我国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本模式。根据文件精神,通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
(二)养老保险的瞿盖范围不断扩大。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最初只覆盖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1999年,中国把基本养老保险的筱盖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人基本养老保险。2002年,中国把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2003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5506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1646万人参考。
(三)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央提出“两个确保”方针,近年来,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净增加朋多万人,共发放基本养老金12230亿元。
(四)初步形成了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新格局。在人口老龄化加速、退休人员不断增多的背景下,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国政府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1、实行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2、增加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2003年,各级财政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54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74亿元;3、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00年,中国政府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03年底已积累资金1300多亿元。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分担的机制初步形成。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同题。
论文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转型期,中国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社会保障基本框架已建立,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和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
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我国虽然早就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但是,为了能够保证当期养老金的正常支付,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一直混账运行,统筹部分透支了个人账户资金,并未形成实际上的基金积累,“空账”规模继续扩大,到2006年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国“空账”已达9000多亿元。
立法滞后。养老保险牵涉到广大国民的根本利益,应当通过立法来调整和规范养老保险利益关系和权利义务。但是,我国养老保险立法存在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且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等问题。另外,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方面,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
覆盖范围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是城镇企业职工,而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这样就有了两种不同的退休制度。如此使得我国城镇居民的退休收入差距过大,改革后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目标替代率大约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替代率接近100%,由此以来,同一人员在不同单位退休所获得的退休金相差接近一半,这样势必会引起部分人的不满情绪,阻碍了人力资源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流动。多种退休制度并存,使待遇低的群体势必攀比待遇高的群体,财政支出不断攀高,为中央财政带来压力。另外还有政府权责不明确、管理体制混乱,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步履艰难等一系列问题。
二、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1.养老保险制度创新是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因素变化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传统养老保险的制度基础被动摇。我国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包含两方面的内容: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和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完全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市场竞争主体。企业面对市场残酷竞争的压力,企业间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因此,以单位为支撑的传统养老保险制度不再拥有稳定的组织基础。
养老保险制度创新是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在政治上抛开了左的思想,开始“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政府对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重新探讨,并给予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使政府职能公共化。政府成为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和服务者,而不再是以往的直接参与者,政府改变对国家经济、政治、社会事务的领导方式,因此,国家对养老保险事务的管理方式也随之改变,要求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与政治体制改革相适应。
社会结构的重大变革要求养老保险制度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以及政治体制的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逐步被打破,要求实行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我国社会结构开始向工业社会的一元结构转变。就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养老保险领域出现了新的问题,而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却无力解决,如转型中出现的新对象很难被僵化、封闭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接纳,传统的农村养老体系陷入困境,这些问题都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阻碍社会结构转型,因此,社会结构的转变要求必须调整和改革我国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
2.我国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弊端日益凸显,要求必须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
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效率缺失。在我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中,各个单位只对本单位职工负责,这种封闭式运行将直接导致职工队伍的老化与单位老化。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企业保障每个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劳动者终身就业,把劳动者与所在单位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致使劳动者的流动性极其弱化。因此,造成的最直接后果就是企业组织时间越长,职工越老化,养老保险负担也就越重。所以,企业要想改变职工队伍的老化与单位自身老化的结构,就只能不断吸收年轻人加入企业的职工队伍,使职工队伍持续性膨胀。因此,在改革开放前,普遍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无疑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大大损害了效率。
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公平缺失。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是实现一种能覆盖全社会劳动者。而我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受苏联的影响,早已深深打上计划经济的烙印,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内,由于户籍制度、城镇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及强制的政治约束所构成的城乡壁垒,实际上已经将农村居民人为地排除在了社会保险体系所覆盖的范围之外.具体来讲就是我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只覆盖了国民经济很少一部分劳动者,即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据统计大约有75%的老年人未受到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而美国和日本的养老保险覆盖率分别为95%和100%”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巨大的城乡差别。
“早在1978年,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就达93%,而农村的养老保险覆盖率是零,到1991年,经过十多年努力,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也只不过提高到2.32%,城镇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仍维持在92%的高水平。”农村人口占我国人口总数的绝大多数,而这绝大多数人却被排斥在养老保险的体系之外,他们的生活乃至于全部保障只能依赖于家庭和土地,尽管我国在1992年开始在全国大部分地方的农村进行养老保险试点改革,但其保障水平仍然很低。
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现收现付制是指先对当年或近一二年内养老保险所需支付的费用进行预测,然后按相同的比例来提取,分摊到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当年提取当年支付。其优点是简便易行,缺点是缺乏长远规划。在这种制度下,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利用现有劳动人口创造的收入来支付退休人口退休金,实际上是一种代际收入转移。这种制度已经面临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我国现在进入老龄社会,204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为峰值年份,2002年中国人口学家邬沧萍教授作出预测,在未来的20到40年里65岁以上人口占人口的总比重增加到19%左右。随着人口老龄化情况的加剧,庞大的老年人口群体的存在要求改变单一的现收现付制,急需加快扩大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加快养老保险金的积累,这一切都需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及时的回应。
三、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策略
1.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个人账户是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选择,应当作为当前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账户做实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将会明显下降,我国将建立崭新的真正意义上的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制度。要改变我国的个人账户“空帐”现状,把个人账户做实,关键在于个人账户的管理与投资。目前,我国已经具备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条件。个人账户做实后,个人缴费将推出当前支付,当期收支随之会出现大缺口,各级政府应保持账户做实前对地方养老保险收支缺口的补助不变,还需要对做实账户后新增加的缺口补助不变,这是做实个人账户必须的成本。对此,有关专家学者提出了一些建议:一是由中央财政负担“转制成本”,提供适度补偿;二是地方财政调整支出结构,以确保配套资金;三是加强广范围的征缴工作,挖掘基金增收潜力。
2.加快养老保障立法的步伐。随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已经从计划经济的政府全包型逐步向基金型过渡,十几年来,中央政府颁发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或条例,这些政府文件对我国养老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目前,由于我国的社会和经济都处于一个艰难的转型期,保费的收缴、欠债的清偿以及资金的管理和运营涉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方方面面的机构和个人,要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我国养老金能够及时足额地收缴和发放,高效、安全地运行,制度的法律权威维护机制一定要健全有力,关键决策要有规范的法律程序,对投资安全要引入法律层面的保障力度,对重大失误和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置要有法律依据和力度,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3.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监督体系
养老保险的监督体系是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监督体系分为四部分:一是基金监督制度。即一方面制定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规范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行为;另一方面制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监督范围、监督形式、监督程序,以及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行为等。二是行政监督。即由政府的专门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对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主要监督养老保险立法的贯彻执行,且接受重大养老保险违法案件的投诉与处理,并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投资等过程进行严格监督。三是审计监督。即依法由国家审计机关定期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收支及管理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大众公布其审计结果,从而以杜绝和减少违纪行为发生。四是社会监督。即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公民等各方代表组成新的社会监督机构,对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
4.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在新制度实施以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了非国有企业,参加保险的人数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养老保险在非国有企业尤其是非公有企业中覆盖范围仍然很小,至2005年底,我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约1.7亿,主要是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而大部分个体工商户及自由从业人员并未参加。养老保险金的增加,需要有更多的人参加养老保险才能够筹集到比较充足的养老保险基金。在经济成分多元化、非公有企业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养老保险覆盖面过小,将会制约劳动力的市场的形成。所以,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应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中来,在条件成熟时,积极构建农村养老保险机制。
4.发展多样化的养老保险计划,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在我国,不同所有制、规模、性质、退休人员负担程度的企业的养老需求存在巨大差异,只有提供多样化的养老保险产品才能充分满足社会需求,我们应当出台企业年金计划,统一规范团体年金产品,提升养老保险供给能力。
参考文献
1 于学军.中国人口老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28页.1995.
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按时间跨度和改革内容可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雏形阶段——早期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分分合合(1949年至1990年);共同发展阶段——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共同发展(1991年至2004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独立深化改革与试点阶段(2005至今)。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独立深化改革与发展,主要是伴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步伐,配套人事制度的改革相继确立。经营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部分,有利于新闻、出版、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走向市场经济,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向相衔接,促进分配公平。
总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经验,可得出改革基本思路是向企业靠拢,养老保险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营性事业单位为何要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呢?原因如下:
首先,原有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不同,由国家财政拨款,国家财政肩负事业单位“养老”负担过重,政府想要减轻包袱。其次,由于管理制度不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优厚,在信息传递便利的今天,企业和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差距太大,十分容易引起社会不满,不利于实现分配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事业单位本身存在人员“进不去,出不来”的现象,“出不来”现象跟福利待遇因素相关,如果事业单位不进行体制改革,就没有促进劳动力的流动。
经营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
首先,应当注意做实个人账户。当前,各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账户普遍出现了“空账”的现象。养老保险入不敷出现象较严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年限有限,积累的资金有限,且收缴的保险金没有很好的投资途径,导致资金闲置,不能升值。另一方面现代人均寿命增长,养老期限延长,其退休前缴纳的养老金费用不能满足将来养老的需求,且如国外一样推迟退休年龄的作法在中国并不太可行,因此出现了“新人养旧人”的现象,导致年轻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用于支付退休员工的退休金。
其次,应当做好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准备。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既定目标是逐步降低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这样一来养老金总数上较之前存在较大差异,建议事业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作为补充,可以通过职业年金的形式,费用由单位或者单位和个人缴纳。
再次,应当确保积累资金保值增值。当前我国已在尝试将社保基金上市,养老保险金可以通过风险小、收益好的投资手段进行保值增值。国家应当专门成立相关部门进行社保基金的运作。
再有,随着国内人力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完善,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终会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必然会出现从事业单位流向企业,或从企业流入事业单位的现象。如果不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劳动者必然会遇到流动障碍。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变传统的退休制度,同时要做好与外界的衔接工作。员工从企业调动到事业单位,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先转移到地方社保局,然后再转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如有欠缴养老保险费,可规定按期交付即可。关键是政府要做好协调工作,保障劳动力正常有序流动。
关键词:决策环境;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1
一、引言
为应对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如今,中国也同样面临着老龄化的问题,此外,中国老龄化还具有“未富先老”的特点(杜鹏,2007),因此,中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显得更为迫切。
近些年来出现的研究文献中,影响中国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原因可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1)人口年龄结构变化。苏春红(2010)认为老龄化快速、不可逆转的发展,对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严峻的挑战,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断扩大成为制约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维持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2)财政预算压力。埃尔曼多夫等(Elmendorf, et al.,2000)从传递机制上分析了老龄化如何通过财政预算压力对养老保险体系改革产生影响。姜岩,张学军认为养老保险制度结构改革以及与此相匹配的政府预算改革是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3)参保者的储蓄行为。李宏斌等(2007)认为养老保险体系对储蓄和资本积累是中性。无疑,上述的研究帮助我们理解了影响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因,但显然不足以让我们拥有对此问题的完整答案,须进一步开阔我们的视野。同时,很少有国内文献关注决策环境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影响,本文从决策环境的角度切入研究中国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以期来探讨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二、中国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1951至1984年:全国统筹阶段。中国传统的养老保障体系始于计划经济时期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城市职工的社会保障做出了如下规定:在政府保证城镇居民就业后,职工几乎所有的保障都由国家通过企业提供,企业保证职工的终身雇佣,医疗保健,养老,子女入托入学,乃至对职工的生老病死残都要负责到底。这一制度也是现在养老保险“双轨制”根源。
1978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退休干部根据情况设顾问。从1984年起,部分县市就开始了“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的试点工作。
(二)1985年至2000年:社会统筹阶段。为适应市场化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国有企业的养老保险体系也发生了改变,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颁布后,中国养老保险事业进入了建国以来最活跃,改革力度最大的时期,建立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制度。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坚持了这一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更加完善了这一制度。
这充分说明随着市场的不断深入发展,原有的国有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新的改革深化的时期,更加需要拿出勇气改革目前制度设置中的滞后因素。
三、目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不高。国有企业除了承担职工的养老保险,还承担了职工的生老病死残等,加大了企业生产管理的成本,退休职工的各项事务还是由单位进行管理,所在地社区的服务功能没有体现出来。
(二)筹资方式单一不合理。在现行的职工养老保障体系中,基本沿袭了传统的筹资方式,国有企业的职工自主缴纳保险的意识不强,这也加重了国家和企业的财政负担。下图是我国从1990年到2011年的养老基金的收入支付图,实质上,现行的体制是在用个人的资金来弥补社会统筹资金的不足。
图1:1990-2011年我国养老基金的收入与支出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2》,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四、加强和完善国有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的途径
(一)恢复养老保险长期财务的可持续性。在决策层面上,要扩大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覆盖面。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覆盖面也会相应地扩大,扩大后的新增养老金债务转移给后代承担,可能会产生更大的资金缺口。因此我们更应该考虑的是在中国工业化城市化不断夸大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致力于恢复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长期财务的可持续性和可发展性。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支出支付的力度。随着市场化改革脚步的加快,一方面我们要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另一方面,我们要压缩行政费用,将其以适当比例拨款给社会保障,加大对养老储备的拨款力度,推动国家逐步从养老现收现付制向养老储蓄型迈进,逐步积累资金,应对未来老龄化人口高峰时的养老费用支出,保障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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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苏春红.人口老龄化的经济效应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选择[D].山东:山东大学,2010.
[4]张水辉.中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D].武汉:华东师范大学,2004.
[5]姜岩,张学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政府预算管理研究[J].保险研究,2013,2:120-127.
1、传统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无法适应过快变化的社会条件
随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化,传统的公务员终身雇用制近些年也被灵活的雇用方式所代替,建立在“终身服务于政府直至退休”前提下的公务员养老保险模式,已渐渐难以适应新的社会条件的挑战。很大部分的公务员将会在岗位变动中失去原已积累的养老保险权益,导致这些人不愿意变动工作,从而影响了劳动力的正常合理流动、劳动生产率和行政效率的提高,同时也影响了政府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
2、政府财政无法负担过高待遇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究其具体原因其主要有:首先, 当前世界各国都面临着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退休人数急剧增加,随之增加的退休金给付压力给各个国家带来了严重的财政危机;其次,无论是供职期限、退休年龄、替代率还是待遇水平增长率,公务员计划都要比私人部门优厚。而且,在发展中国家,公务员预期寿命比私人企业部门的更长;再者,公务员计划中现收现付程度高、积累程度低,这是导致政府财政压力不断增大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最后,总体而言国外公务员养老金待遇调整的任意性较大,政府从自身角度无法有效约束其支出。
3、过于分立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缺乏公平、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分立的公务员养老制度容易导致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攀比,使养老金支出螺旋式上升,增加了养老金制度改革的难度。举例而言,法国就是欧洲发达国家中最典型的例子。法国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罢工现象,特别是公务员发起的罢工,其中很大的原因是分立的公务员计划造成的。
二、国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的趋势和特点
1、在养老金待遇方面兼顾效率与公平
从国外典型国家的公务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总体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的公务人员养老金待遇要高于普通企业雇员。例如日本、加拿大、丹麦等国的公务人员养老金待遇比普通企业职员要高很多,其他国家也不同程度地高于企业职员的养老金水平,而且不仅在待遇方面要高于企业,在缴费方面还要低于企业。此外,公务人员还有各式大小不等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这体现了公务人员与企业职员在职位身份与权利义务方面的差别,这种适度的差别是可取的,是可以接受的,也是有利的。与此同时,为了不让公务人员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待遇有太多的差别,各国都采取相应的手段来控制这种差别,注重不同职业群体之间的公平性,比如进行工资制度改革.适度降低替代率等。
2、养老保险制度由分立逐渐向统一转变
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根据其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国家主要是美国和加纳、约旦,这些国家在整合改革过程中,并没有进行彻底的、系统性的制度改革,而是采取了渐进式的、参量式的改革措施,承认原来公务员的既得利益,只要求新人参加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即所谓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第二类国家主要是拉美国家和中国香港,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系统改革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大刀阔斧地推进公务员计划的改革,使之融合到国家整个养老保险制度中,并且为公务员建立了私人管理的、积累制的个人账户。
3、改革中存在着较多的阻力和困难
各个国家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在改革的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阻力,主要来自于政治、经济以及制度设计等三个方面。第一,从制度设计方面来说,不仅要解决好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还要考虑到改革引发利益博弈。需要慎重测算和界定领取条件、待遇水平、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等问题,增加了改革的技术难度。第二,从政治方面来说,一个国家的公职人员都是属于政治强势群体,而根据当前公职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趋势,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到它们的利益,因此会产生巨大的阻力。第三,从经济方面来说,任何一次改革在改革初期都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来解决转制成本问题,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于其人数多、养老金数量大,更是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解决转制问题。
三、国外改革经验对我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示
(一)逐步将公务员养老保险纳入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
纵观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障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公务员养老保险建立之后的十几年,在一定社会环境下出现了企业的养老保险,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将公务员养老纳入了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而我国目前仍基本沿用20世纪50年代的公务员退休养老的政策,显然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而且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以此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需求。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复合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当前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均实行的是混合型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社会优秀人才在政府部门和其他企业部门之间合理流动,对建立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因此借鉴国外这一先进经验,我国应改变目前公务员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两种制度互不衔接、退休金给付层次单一的现状,应尽快借鉴国外经验,将我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适当统筹,建立全社会统一的多层次、多功能的养老保险体系。公务员和企业人员的养老金制度应与社会统筹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实现并轨,以适应劳动力流动性日益增强的需要,并可扩大社会统筹的覆盖面,增加这一制度在财务上的可持续性。
(三)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立法,保障我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现代养老保险理论认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权保障,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以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法律为起点的。政府通过社会保障的立法理念,确立立法的基本原则,理顺法律关系,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非常重视立法,而我国50多年来的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总体上离法制化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与养老保险改革实际也不甚适应,我们必须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加快我国养老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提供法律基础和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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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保险;一体化;老龄化;制度整合;保值与增值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9-0128-02
1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养老保险简而言之可以保证老有所养的问题。具体细化分析。
首先可以利用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养老的基本问题。我国老龄化趋势明显,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都需要关注老龄化。要清楚地认识到我国老龄化问题还在不断地发展。今后老龄人口会逐步增加。家庭养老越来越难。2个壮年人面对4个老人和1个孩子的情况,典型并且普遍存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保证基本养老。
其次养老保险制度,也可以划分为二次分配,对于社会收入不平衡,有缓解作用。如同税收一样,在市场竞争中,对生产资料,生产力占有情况的不同,造成了收入的差距。而要稳定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发展就必须缩小贫富差距。同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还推出了面向农村的新农保养老制度。让农村老人也享受养老保险,也有老可养。不但缩小了收入差距,也缓解了地域收入不平衡的问题。
最后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可以从经济保障角度,提升居民生活水平,促进居民消费,从而反过来提升内需,加强消费,推动经济增长。
2养老保险一体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已经初见成果。做到了基本范围覆盖,制度持续运行,保证了养老问题的基本解决。验证了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但是现在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建设还是存在一些问题,这也不可否认。
2.1养老保险制度信息化程度不够
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融入到各行各业中。养老保险制度也不例外。但是却没有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中,发挥出充分的作用。有人会质疑,当前养老保险的资料都是存储在计算机之中,在计算机中可以调取出养老保险企业和个人的相关数据。这不是信息化吗?这离实现信息化还相差甚远。信息化不是简单地使用计算机,我们从问题中就可以看出信息化的作用。养老保险制度,在不同省份之间不可以进行延续。也就是说在不同省份间可能存在,离职后无法续交养老保险的问题,也可能出现多份养老保险的问题。当前我国从信息化全国角度,已经基本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信息化程度还不高,还存在发展的空间。
2.2养老保险制度不够透明化,人们了解不多
这是政府沟通宣传力度不够,需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通过调查发现,部分城乡居民对该制度的了解程度极其有限。一些有保障需求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知道如何在当地办理该类保险。还有一些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对自己参加了何种保险、今后享受的待遇状况及相关管理制度的理解程度与实际规定存在较大程度的偏差。这一方面由于基层政府对制度开展的重视程度不够,仅当作是一项行政任务或政绩指标强势推行;另一方面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不断地调整和完善时期,在国务院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各省、市、区(县)也会多次根据自身状况对原有制度加以调整或出台新的办法,群众接收信息的渠道单一,导致对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甚至误读。
2.3参保选择缺乏弹性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通常由企业和个人缴纳,政府以补贴方式给予保障。但是在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选择的档次只有简单的几档。不能够满足用户的需要。选择最高档,个人利益得到保证,但是对企业的付出要求较高。企业往往不愿意承担。企业通常会选择低档。职工的养老利益就被剥夺了。而国家没有详细的政策规定,以何种收入或者何种规模的企业应该缴纳哪种养老保险。这就使得职工虽然心有不甘,但是也无依据要求企业为职工选择较高的养老保险。这也削弱了养老保险资金的积累。同时如果养老保险的档次多,提升选择性,再辅以政策的指引,就可以让不同职工的养老保险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从而在养老问题上实现弹性机制。
2.4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制度不够规范合理
养老保险制度,要求缴费满15年,就可获取养老保险。但是有些参加工作的职工,在离职后,一定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即使这些年限没有缴纳,也可以完成15年的基本缴费,但却一定要求个人补齐养老费用。这就有漏洞可寻。另外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年限不同,养老保险金的金额却没有变化。在改革后,有了变化,但变化区别很小。这对激励个人和企业,及时办理养老保险方面缺乏说服力。甚至有的地方出现过,父母的养老保险金和子女的养老保险捆绑缴纳的现象。这有失养老保险一体化建设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是不可取的。
2.5养老保险基金缺乏有效的保值增值手段
养老保险基金基数巨大,如果能很好地发挥货币资本的作用,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就可以更好地为养老服务。让居民过上更加稳定幸福的生活。但是养老基金如果不能良好的运作,只是空置,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实际就是对养老基金的一种贬值。而过于冒险的投资,也容易使得基金受损,出现亏损。如何采用稳健有效的保值增值方法,是需要探讨的。比如不动产的价值再创造。通过租赁等方式,创造价值来弥补因年限而形成的修缮和折旧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种实际体现。具体的例子还很多。比如,允许养老保险基金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投资股市和其他基金项目等。另外,建立科学的价值计算方式,才能真正地体现养老保险基金在相应的历史时期内是否真正的出现了缩水贬值还是保值增值。
3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建设的建议和对策
3.1加大财政投入,适当提高保障水平
鉴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低的状况,各级政府应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各项财政投入,中央、省级政府在全面推进全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应继续加大中央与省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和统筹层次,逐步建立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与调整的长效机制,让广大城乡居民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坚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补充保障等其他模式相结合,形成以社会养老为核心、家庭养老和其他形式养老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模式,以真正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3.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养老保险制度透明性
用媒体力量,展政府政策力度。让公众的声音,传入政府的听筒。加强沟通,让养老保险制度更加透明化。更多的人民群众都了解养老保险,理解政府的良苦用心。也积极的听取群众的意愿,分类统计,实际分析,对于可行的有建设性的,可以采纳作为修改备案。形成良好的民风政风。
3.3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特别是随着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保值增值的形势更加严峻。当前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控制制度和投资管理机制。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基金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在投资管理方面,应出台相关政策,放松投资管制,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创造更多的投资渠道。建议效仿全国社保基金委托投资模式进行市场营运,根据市场信号和基金效益选择进退,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减少政府财政负担,实现基金供给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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