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19: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事上诉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民事上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它既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的“声明”,也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始第二审程序的依据。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上诉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
(一)首部
主要写清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请求。
(二)正文
该内容是上诉状的重点部分,内容因案情的不同而各异,但一般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上诉请求。明确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的具体内容,提出上诉解决何种问题的具体要求 ;
2.上诉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上诉理由主要针对一审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一审法院在程序上的不当之处,论证上诉人上诉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
3.列举有关证据材料,以便二审人民法院查证核实。
(三)尾部
依次写明上诉人民法院的全称、上诉人名称、上诉日期等,并在附项中列清上诉 状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三、注意事项
时效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性。应当针对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阐述的完整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规定:上诉人在一 审中未能完全阐明的事实进行全面论证,避免由于论述不完整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范 式 】
民事上诉状(一)
(公民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号民事判决(或判定)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
本上诉状副本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的公民提起上诉。
【 范 文 】
民事上诉状(二)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帐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 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
(一)两审终审制约了上诉的功能
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在当今各国普遍采用三审终审制的趋势下,可谓是独树一帜。在审级制度的设置上,公正与效率似乎总是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审级越多,当事人有更多的上诉机会,有助于减少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反之,减少审级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却可能造成无法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的民诉法规定绝大多数的一审案件是基础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中级法院是终审法院。但是相对与省高院和最高院来说,中级法院的法官水平、业务能力偏低,地区的限制使得其接受信息量有限,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也存在着偏差,由此对司法统一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其次,在我国行政化的司法体制下,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着经常性的业务联络,因此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互制约来实现司法公正往往难以做到。“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这种行政依附,对两审终审制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二)全面审查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
基于当事人处分权主义,上级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变更上诉请求以外的第一审判决内容。“不告不理”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民事程序中当事人意思的主导性。这一原则不但适用于初审,也同样适用于上诉审。《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条却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使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为了服上述弊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然而,究竟如何“围绕”是否等同于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限,上述规定并未做进一步的解释,导致在理论界与司法界均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三)“终审不终”损害司法权威
司法的终局性是司法的固有特征之一。民事诉讼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中之所以具有不可替代而又举足轻重的地位,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正在于其判决的最终性和权威性。判决的终局性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民事判决力的正当性基础就在于司法的终局性。这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应有之义。与上诉制度的缺陷密切相关的是再审程序的问题。我国的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然而正是“为发现并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提供多种手段和途径”,导致人民法院终审裁判的权威性受到极大的削弱,并进而影响到民事司法的整体权威性。“不论什么时候,不论当事人的意思如何,只要发现裁判确有错误,都可以提审或再审,这不仅有害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生效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而且严重违反诉讼时效制度”。再审程序作为我国两审终审制的补充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不过这种“补充”早己突破了其作为一种例外救济的或然性,使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违背了当初的立法宗旨。
二、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性完善
(一)适当限定上诉条件,严防滥诉行为之发生
我国的上诉条件过于宽泛,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会为一些当事人的滥诉提供可乘之机,并严重影响上诉功能的发挥及其目的之实现,并导致诉讼成本之增加。无论从哪个角度说,我们都没有理由不对上诉加以适当的限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加以进一步的限定。
1.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有上诉利益。所谓上诉利益又称不服利益,是指原审法院做出的于当事人不利,而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并要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判决结果。
2.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从立法上认可当事人不上诉之合意。所谓不上诉之合意,是指就特定的事件,以合意排除审级制度的适用。若有此等合意,则无须持上诉期间之经过,判决即于宣示时确定。
3.从争议金额或案件类型方面对上诉予以适当限制。这是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的一种通常的限定上诉方法,其主要理论依据源于诉讼费用相当性原理。即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的过程或者法院指挥诉讼从事审判的过程,不应使国家,也不应使当事人遭受期待不可能的利益牺牲。
(二)确立附带上诉
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系的先进立法经验,在民事诉讼的上诉程序中确立附带上诉制度。附带上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附带上诉只能针对上诉人提出附带上诉是针对原来的上诉而言的,附带上诉中的上诉人是原上诉中的被上诉人,附带上诉中的被附带上诉的人是原来上诉中的上诉人。附带上诉是以上诉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只有在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以后,他方才能提起附带上诉,如果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因上诉不合法而被裁定不予受理的,被上诉人不得提起附带上诉。第二,附带上诉在被上诉人的上诉期间届满,言词辩论终结之前或判决做出之前提出。如果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提出上诉以后,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则他也是上诉人,此时不作为附带上诉处理。第三,提起附带上诉应当向上诉法院提交附带上诉状,并在附带上诉状中载明上诉的理由。与上诉人应当提交上诉状一样,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也应当提交附带上诉状,而不得以口头形式提出。附带上诉状应当写明上诉理由。此外,提起附带上诉应当交纳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提起附带上诉以后,法院应当同上诉人的上诉一同审理。
三、结语
在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过程中,作为民事诉讼制度有机组成部分的上诉制度的完善应当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应有的重视。上诉制度的完善,在理念的层面上需要因应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树立体现时代的特点和精神的现代司法理念;在技术层面上,应当以事实问题法律问题的区分为基础,合理确定各审级的功能,同时对上诉审理范围、方式和上诉审的各种裁判种类的具体适用问题,通过对上诉制度的私人目的和公共目的的价值衡量,做出理性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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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状或民事上诉状单方面的内容,针对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复答,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第一审被告人或第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是其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目的在于充分阐明答辩人的观点和主张,使人民法院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利于对案件的处理。民事答辩状根据提交的审级不同,分第一审答辩状和第二审答辩状两种。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答辩状由三部分所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民事答辩状的首部。
(一)首部
首先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事项与民事状相同;其次要写明答辩事由。
(二)正文
主要在于阐明答辩的意见和理由,揭示对方提出的请求及 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的不当之处,提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说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主张的正 确性,并列举有关法律的规定,以求得人民法院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其中涉及 到举证事项,还应当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三)尾部
应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由答辩人签名或盖章,注明答辩日期,并在附 项中写清答辩状副本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三、注意事项
制作民事答辩状,特别注意的是要有针对性,一是要有的放矢地予以说明、反驳和答解;二是在答辩中同时阐明自己的观点、主张和根据;三是根据依法论辩,不能无理狡辩,如果对方的指控或上诉的确有理,并有事实根据,不应当一概否认,需要解释的可以作解释性说明 。
【 范 式 】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答辩人因××一案(或:辩人因×××对××一案所提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论文关键词 民事上诉权 上诉许可 假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此,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二审程序就会自然开启。这种低标准的程序启动设置,尽管可以保证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以纠正一审判决、统一法律适用,也为遭受不利裁判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次寻求正义的机会。但是,这种几乎不加限制的程序启动方式,也为部分当事人企图利用上诉程序恶意拖延诉讼,以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可得利益之目的提供了可趁之机。正如日本学者兼子一、竹下守夫所言:“特别是以解决私人之间纠纷为目的的民事诉讼,救济因错判(一般错判是少数)而败诉的人的上诉,往往是以牺牲正确裁判(一般正确的是多数)的胜诉者的利益而被承认的”。 的确,滥用上诉权以损害被上诉人权益的行为既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也给被上诉人带来了巨大伤害,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其予以规制。
一、民事上诉权滥用概述
(一)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概念和特征
尽管我国学界对民事诉权滥用问题予以了较多的关注,在如何对民事诉权滥用的概念进行界定上莫衷一是, 但却鲜有学者对民事上诉权滥用的概念进行研究。在参阅民事诉权滥用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本人多年来的律师执业经验,笔者认为,所谓民事上诉权滥用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一审判决后,虽然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上诉请求缺乏正当理由、难以胜诉,但为了达到延迟诉讼债务的履行或在上诉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等不正当或不合法之目的,故意利用法律所赋予自己的上诉权利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拖延诉讼,从而使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从客观上来看,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该行为具有表面上的合法性。因为除时间限制外,我国民诉法并未对民事上诉行为作出过多的要求,因此,在我国,提起民事上诉不需要具体的理由,甚至只需要表明“不服“二字则足矣。故而,从表面上看,所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请求的行为,即使没有合法根据,不可能胜诉,也都是合法的。
其二,该行为存在恶意。滥用民事上诉权的当事人,其实往往并非真的对判决结果存在不满,之所以要提起上诉,完全是为了将诉讼过程拉长,以拖延债务的履行,甚至利用上诉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使对方当事人的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其三,提起上诉并没有充分、正当的理由,行为人往往也明知不可能改判。在这种情况下,改判与否并不是行为人关注的重点,引起二审程序的启动以拖延诉讼才是其根本目的。
其四,该行为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实质上的损害。滥用上诉权的行为,或者使对方当事人长时间内陷于诉讼泥潭无法脱身,或者使对方当事人该得而未得的利益迟迟落不到实处,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二)民事上诉权滥用的危害
由于滥用民事上诉权的行为并不在于寻求司法正义,其实质是一种对正常诉讼活动的妨碍。因此,这种行为无论对国家来讲,还是对被上诉人而言,都有着极大的危害。
首先,民事上诉权的滥用,严重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在一定时期内,国家投入到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司法资源是相对固定和有限的,因此,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机会应受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原则及个案当事人权利保障与公众权利保障的平衡原则的制约。 大量本来无须再审的案件涌入二审法院,严重占用了本来就已经紧张的司法资源,使二审法院不能将主要精力集中到真正需要审理的案件中去,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提高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益。
其次,民事上诉权的滥用,更是给被上诉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煎熬和损失。对于被上诉人而言,上诉权滥用行为使本来可以确定的法律关系重新进入了不确定状态,本来可以早日获得的诉讼债权因上诉行为而迟迟得不到满足。除此以外,被上诉人还要腾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与滥用上诉权的当事人进行周旋,真可谓是欲罢不能,无可奈何。难怪有学者曾言:“未受限制的上诉权,对于社会上一部分人来说是诡诈和欺骗的不断循环,而对另一部分人来说,则是无穷无尽的痛苦和灾难”。 对此,笔者深以为然。
二、规制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的域外考察
与我国不加限制的上诉启动程序相比,西方国家对民事上诉权的行使规定了诸多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有效防止了当事人对上诉权的滥用,对这些制度的考察,必将为我国上诉程序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总体来看,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民事上诉许可制度
上诉许可是指当事人要启动上诉审程序需经过原审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审查并获得许可的制度。目前,这项制度主要在英国、德国和我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推行,其核心问题在于判断上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定的上诉条件。
英国于20世纪末修订完成的《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当事人可向原审法院或上诉通知书载明的上诉审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上诉许可的理由主要有二:其一,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的上诉具有胜诉的可能;其二,有其它理由需对上诉进行审理,并且是强制性的。对当事人提起的第二次上诉,须有重要的法律原则或实务问题,或者有第三审法院进行审理的强制性理由在上诉许可申请里提出方得允许。如果上诉审法院仅通过书面审查就驳回上诉许可申请的,在通知书送达后7日内上诉人有权要求其通过听审程序重新审查上诉许可申请。
德国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改革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价额高于600欧元的,或者尽管少于600欧元但案件涉及法律问题或该案本身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当事人被允许上诉。
2003年我国台湾地区对其“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该法第467条规定:“上诉第三审法院,非以原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随后,该法第469条对“违背法令”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另外,该法还规定,假如某些事由对法的续造及确保裁判的一致性有利,或者具有重要性的法律见解,尽管该事由处于“违背法令”的情形之外,仍可获得第三审法院的许可而得以上诉。上述立法,既明确了上诉请求提起时应具备的形式要件,也明确了决定程序及其救济,更重要的是指出了审查判断时所应掌握的实质性标准,为上诉审程序启动与否设置了第一道屏障。
(二)民事假执行制度
当事人滥用上诉权的目的通常在于延迟履行诉讼债务或者利用上诉期间转移财产,因此,有效的程序设置应当起到使当事人上述企图落空之效果。于是,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设立了假执行制度。一般认为,所谓假执行是指在终局判决确定前就赋予其执行力而对其强制执行。 例如,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法官认为有必要假执行,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事人之请求或依职权,可以决定假执行。假执行得以附加设立充分的物保或人保为条件,以备任何返还或补偿之需。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第一审判决没有提出不服声明的部分,控诉法院可根据申请,裁定作出假执行宣告。当事人不得声明不服假执行的控诉审裁判。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亦规定,上诉人以拖延诉讼为目的而提起上诉或超过期限才提出攻击或防御方法的,可就原判决宣告假执行。由此可见,在假执行制度中,假执行的启动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通常针对上诉人无异议之部分,假执行的决定作出后上诉人不得提出异议,并且,申请人往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备二审改判后可以充分保障上诉人权益。
(三)对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的制裁
民事上诉许可制度不可能把所有的上诉权滥用行为都事先控制到二审程序之外,假执行制度也未必能完全阻止上诉权滥用行为的发生,因为,当事人完全可以针对一审判决的全部提起上诉。因此,我们必须在上诉许可制度和假执行制度之外寻求其它补充措施。于是,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便产生了专门针对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的制裁措施。
例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59条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起上诉或者滥诉的,法官可对上诉人科处100法郎至10000法郎的民事罚款,若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害,并提出了证据,还可要求损害赔偿。 德国《诉讼费用法》第39条规定,如当事人违背真实义务,致诉讼程序延滞的,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其承担。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02条第1款也规定,控诉人的请求被驳回后,控诉人为拖延诉讼而提起上诉,法院可命令其缴纳作为提起控诉的手续费应缴纳金额10倍以下的现金,且对此项的裁判,应当记载在判决的主文里。比利时《民事诉讼法》第1072条规定,法庭认为当事人提起的上诉仓促或无意义,可对其处以5000至10万比利时法郎的罚款。 我国台湾地区于200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449条之一规定:“第二审法院依前条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时,上诉人之上诉显无理由或仅以延滞诉讼至终结为目的者,得处新台币6万元以下之罚款。”此外,还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对滥用上诉权的律师进行相应的处罚。如,在英国,如果一个律师怂恿没有理由或报复性的诉讼,将遭受纪律处罚。而我国台湾地区则规定,对当事人明显无理由的起诉、上诉或抗告律师不得,否则将面临惩罚。
三、对我国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的立法构想
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对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进行了必要的规制,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国日益严重的上诉权滥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给国家,尤其是对方当事人带来了诸多不必要的损失。一项初衷良好的司法制度,在具体的运行中,若对这一良好的初衷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和冒犯,那么,这一制度就必须被改良或废止。当前,对我国的民事二审程序,尤其是二审启动程序进行改良,已经刻不容缓。笔者以为,我国应参照国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在我国建立民事上诉审查程序、设立假执行制度,并对滥用上诉权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民事制裁,通过事先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方式,对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进行全面规制。具体论述如下:
(一)增设民事上诉审查程序
我国民诉法对民事起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都规定了较为详细和具体的启动条件,唯独对上诉程序持开放态度,由此带来了民事上诉权的滥用。对此,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上诉许可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民事上诉审查程序,从而使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才有可能进入二审程序,将那些不着边际的滥用上诉权行为尽早控制在二审程序正式启动之前。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具有以下实质性条件之一的,方得启动二审程序:其一,上诉人须具有上诉利益, 只有通过上诉程序有可能获得比一审更为有利结果的当事人才具有上诉的权利,并且上诉状中不得存在明显牵强的上诉理由;其二,上诉案件具有重要的、普遍性的法律意义,对其予以审理将有利于推动法律的发展和统一适用;其三,在一审诉讼中审判人员具有违法行为(包括违反诉讼程序和违反职业准则或要求等),不纠正该违法行为将严重有损司法权威。原审法院审查后,若准予上诉的,应依法将案卷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若认为没有启动二审程序必要的,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原审法院上一级法院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当事人若仍有不服的,可通过再审程序向作出最终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增设民事假执行制度
如前文所言,民事假执行制度的推行,可使滥用上诉权的行为人企图利用上诉达到拖延诉讼之目的落空,因此,我国可考虑将民事假执行制度增设在二审程序中。在制度的具体设计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可规定:一旦一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被允许的,则对方当事人可就上诉方无异议的部分向二审法院申请假执行,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若认为上诉方在二审中胜诉的可能性较小、具有滥用上诉权嫌疑的,可依法批准启动假执行程序。在诉讼过程中,二审法院若认为有启动假执行程序必要的,也可依职权启动假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启动假执行的同时,可根据情况责令被上诉方提供一定的担保物或担保人。被上诉方对法院驳回其假执行申请的,可申请复议一次,但上诉方不得就假执行的决定提出任何异议。假执行既可以由一审法院负责执行,也可以由二审法院负责执行。
(三)对滥用民事上诉权行为进行制裁
如果说民事上诉审查程序属于对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的事前防范,民事假执行制度属于对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的事中控制,那么,对滥用民事上诉权行为进行制裁则属于事后救济,尽管假执行和民事制裁在客观上也起到了一定的事先防范作用。笔者认为,一旦某上诉行为被认定为滥用上诉权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因应诉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应当由滥用上诉权的行为人承担,人民法院也可酌情对滥用上诉权的行为人进行一定的处罚,且司法处罚和相关费用的承担不需要另行诉讼,可直接在判决书中的写明。如果滥用上诉权的行为还给被上诉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被上诉人还应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律师法或律师执业规范应规定律师不得怂恿或明显无理由之上诉。惟其如此,才能对民事上诉权滥用行为进行有力的控制。
法学学生实习鉴定实习小结篇三实习是每一个大学毕业生不可缺少的一段重要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巩固知识;实习又是对每一位大学毕业生专业知识的一种检验,它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既开阔了视野,又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是我们走向工作岗位的第一步。
首先,我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XX文理学院法律系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四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并从事了一些书记员的工作。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商法及民事诉讼法,对民商法和民事诉讼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以下是我的实习的自我鉴定。拟从实习目的、主要实习内容、实习主要过程、实习、学习与生活、实习所感所想,收获体会六方面进行总结。
一、实习主要目的
把对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书本学习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的民事诉讼实务中去,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检验并巩固了自己四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二、主要实习内容
实习所在的部门为XX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内容全面,无特定实习岗位。实习期间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并从事了一些书记员的工作。具体的实习内容有:听庭(旁听),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包括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抚育、抚养关系纠纷、一般劳动争议其他劳动争议、经营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其他财产损害纠纷、商品房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害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权属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其它赡养纠纷、抚育费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案由的案件;阅读、了解熟悉各种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书,包括一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民事调解书、人的词、法院的上诉函件、发回重审的函件、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卷宗整理工作,具体包括,到文印室拿裁判文书,盖核对无异章、敲院印,然后折好卷宗封面,按清单顺序整理材料,敲上页码,填写好卷宗的清单,再写好封面,由各审判员、书记员签名,盖上长期或短期的保留期限,最后到档案室归档;其他工作,包括退卷、送快递、和送达回证、传票、合议庭通知、排期指定书的院印盖章、拿送信件报纸和杂志、调档案、打字、复印资料、到法院图书馆看法学书籍杂志等等。
四、实习主要过程
20XX年4月17开始实习。初来乍到,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建筑结构空间分布很不了解,以至于从第五法庭到519办公室小何师姐都要问“你知道怎么走回去吗?”。幸亏我的方向感较强,很快就大致了解了各个楼层及重要办公室的分布,这使我实习学习进展过程加速不少。实习第一天必要任务肯定是认识熟悉各位老师(按认识顺序为蒋、李、卢、黄、许、许)以及一同实习的师姐小何。她们都还年轻,都很热情,没有一点生疏感,我也很快融入了519这个我即将要工作近2个月的地方。就这样我的实习就开始了。第一天早上我看了好几份民事判决书,相对于书本上虚拟的范本的缩略、枯燥,我感受了现实的判决书的具体、生动。并留意了民事判决书格式和一些内容的写法。
下午送了一些法律文书的快件送后,去第五法庭听一个一审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级法院的一审案子数量是比较少的,所以我算是比较幸运。此案的具体案情是原告租用第二被告的仓库,因同租用第二被告的仓库的第一被告改变照明线路引起火灾造成了原告巨额财产损失,原告请求第一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第二被告负连带责任。经过了法庭调查程序,然后进入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进入双方的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没有当庭宣判。退庭后回到办公室我就看看一些司法文书和随身带的法律法规。4月18日,在第十三法庭听了个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案件,案件的焦点主要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还是内部职务行为,此案最后调解掉。
其他时间对照着现实的各种法律文书,看法律文书教程,颇有收获。还学会了盖各种章。4月19日,通过一个二审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了解了“庭询”这一二审民事案件常用的而教材上并没提到的开庭事项。庭询是指二审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均没有新的证据,一般不开庭审理,往往由主审法官询问当事人一些不清楚的案情,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然后根据一审审理查明的材料和询问的情况,作出判决。并亲历了一个背靠背的调解过程,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是和当面调解相对,是对当事人分别做思想工作的方式。
领略了审判员的民事调解艺术。4月21日,在第三法庭,听了个不是以“官”的身份的“民告官”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子,该案认定的主要事实是诸暨市大塘镇政府设定的垃圾投放点有安全隐患,原告的母亲某日晚在倒垃圾时不幸掉进河里淹死,政府因没有尽管理的义务负主要责任,原告的母亲也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庭后学习了整理卷宗的一些工作,如折卷宗的封面、打页码、写清单、贴封条、盖公章等并阅读了大量法律文书。
4月24日早上,参与了在十三庭开庭进行证据交换过程,得知证据交换是审前程序的重心,证据交换的时间在当事人答辩期届满后至开庭审理之前,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利于证据的充分采集,有利于当庭质证认证,有利于开展调解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而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为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下午去复印室复印诉讼材料,了解复印机的多种操作。4月26日早上,和蒋老师去去开庭了,是个离婚纠纷的案件,离婚案必经调解程序,但没有调解成功。往后也听了不少离婚纠纷的案件,这反映了离婚已是应受关注的个社会问题。下午学会退卷工作。往后几天在法院图书馆看了些好书,比如邱聪智的《新订民法债编通论(上、下)》、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五一长假后听了劳动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等一些案件,进一步了解民事审判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5月14日,目睹了许枫老师如何处理“紧急事情”。
许老师通知一个远从四川赶来XX打赢官司的中年妇女来拿传票。那中年妇女由于某些原因急着要回家但拿不到钱没耐心很气愤,很固执扬言要剁上诉人(原审被告)的手指。许老师苦口婆心,从她的利益角度入手,分析了不来拿传票,就需要公告……,最后说服了她。5月25日,去立案大厅处理一些诉讼发票的。5月28日,早上连听两个案件,一个是一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第二被告对该案提出了管辖权疑义。所以没正式开庭,只进行了谈话了解一些情况。另一个是属于“一审就应该调解掉的案子”,因为有一些案件,诉讼成本过大,并且不能很好的现实的解决矛盾,调解或许是条好途径。其他时间,还听了一些其他赡养纠纷、经营合同、租赁合同纠纷等多起案件,学习了一些民商法和民事诉讼程序的知识,在忙时,还帮忙从事一些书记员的工作。
五、实习、学习与生活
实习本身就是一种学习。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法院的老师们求教,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以及理论和实践知识,经常参加了多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丰富的实物的司法文书,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民事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开始实习后,实习成了生活的一部分。生活需要安排,实习中坚持每天早睡早起,中午午睡,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这使我在工作中充满活力。生活需要态度,工作也有工作的态度和纪律。实习中的很多工作,有兴趣就很容易做好。但还有些事难免会比较枯燥的,像一些书记员的工作,如折封面,敲页码,写封面等。其实每次折封面的数量并不需要很大,但一封面要折六个折,且卷宗封面很硬需要重力压过才能定形,距离较近的折痕(第三或四折)是很难折的,因此折封面会是比较麻烦的工作。对此我以我的短暂经验总结了个高效率的方法(全省卷宗是统一样式的,各个地方都可以借鉴),就是先折第一,第三或四,第六个折,再折第二、第五个折,用重力压一下,然后转过封面以第二、第五个折为支撑折第三或四折,再用重力压一下。这个动作很流畅,转封面只需一次,重力压只要两次,能提高效率50%左右。
敲页码有时要一连敲几百个,这是个很没技术的工作,刚开始有时心里会有抵触。我的处理是双手轮换的敲页码,用右手时追求速度,用左手时赋之予激情,“激情”是指多用左手可以开发右脑。有了这个想法,我可以很快完成任务。写封面时,自己可以设立多加个目的,如练好书写。这样可以增强行动力,并做的完美。其他如复印上百页的诉讼材料时,你可以找出最佳的前后两个按按钮的时间间隔,用心这很容易找出,根据这个频率,机器的启动复印速度是最快的,并且在复印时你还可以跟着节奏做腹式呼吸,调解一下疲惫的身心。以上就是针对这次实习中不是很喜欢工作的处理或诀窍。处理好这些事情你的工作生活就会很愉快很轻松。
六、实习所想、所感
实习是一种经历,只有亲身体验才知其中滋味。“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这段实习过程中,学到了很多,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那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且除了专业的实践经验外,生活中工作中还有更多的事情要学习。因此我个人觉得像法学这样实践性强的学科,应多组织一些实践教学活动,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让学生们多接触社会和专业的实践活动。
“打赢官司不一定就有道理,一点都不退让,有时候反而输了日常的理”,这是第五法庭王审判长在一次调解中说的一句话,让我感受颇深。在实习中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我了解到现实中很多的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因为在民事纠纷中法律更多的只是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但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法律不是万能的,很多时候判决判了,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存在着,法律并不能消除矛盾。“打赢官司并不意味着事情就结束了,有时官司打完矛盾还在,这并不是想要的结果。”调解是双方自愿答成可接受的协议,调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相比判决也可以一定程度修复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一个合格审判人员必须懂得调解的艺术。要具备调解的能力,这要求审判人员要有很好的亲和力,又依法办事不失威严,能给人民群众信任感,既能言之以理,又能动之以情。
接触了大量的民事纠纷也让我了解了目前存在的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比如众多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反映了当前人们婚姻家庭观念正在发生转变,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正受到挑战。不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说明了市场经济下,人们忙着自己的事情,疏忽了和邻里的沟通交流,关系逐渐淡漠,造成了不和谐的局面。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多住院、多吃药扩大损失“给医院打工” 表明当今社会诚信的缺乏。
实习的经历,丰富了我的生活,增加了我的阅历,让我更加成熟。使我从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转变为合格优秀的法律人才大大迈出了 重要一步。
再次感谢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特别是民庭的老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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