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19: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产权交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产权交易合同范本一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主体资格证号: 注册地址/住所: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主体资格证号或身份证号: 注册地址/住所: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此处具体填写转让标的:资产所有权或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的 ________________,具体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清单)(以下简称“转让标的”)。
第二条 转让标的上设置的抵押权、质权、承租权情况如下:
详见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让方(是/否)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 转让标的没有任何第三人权益,也没有违反对转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所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5、 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 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没有违反对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为: (下列任选一条)
1、乙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
2、乙方不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
3、甲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
第六条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甲方在转让前对于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为: (下列任选一条)
1、 甲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2、 由乙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第七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1、 转让方式为 : (下列任选一条)
(1)协议转让方式 (2)拍卖方式 (3)招投标方式
2、 转让价格:
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3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 (下列任选一条)
(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
(2)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 %(不低于30%)即:人民币(小写) 元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剩余价款人民币(小写) 元(以下简称“剩余价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且在本合同签后 (不超过1 年)由乙方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对于剩余价款应以 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八条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1、 经双方商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甲方将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资产清单、经济法律文书、文秘人事档案、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等文件资料编制《财产交割单》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并签字盖章。
2、 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表册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表册与对应的转让标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书或批件的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转让标的自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转移至乙方。
第九条 转让涉及的有关费用负担
在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甲方应承担以下的费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该承担以下费用: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浙江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任选一条)
1、 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对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按有关同期银行贷款滞纳金的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适用和解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浙江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或其经纪机构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_________产权交易所留存_________份用于备案,其余_________份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附件:共_________份
1、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 产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7、 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8、 其他材料:
出让人(甲方): 受让人(乙方):
机构类型: 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盖 章)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产权交易合同范本二
合同编号: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使用须知
一、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二、 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用“本处空白”表示。
三、 转让方:指能够依法出让产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受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该产权交易行为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 经济性质:对应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 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指资产所有权及/或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其转让标的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
七、 本合同第四、第五条是对第一条的具体约定,如有关交易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相关条款中注明“本处空白”。
八、 转让价格:为当事方按照浙江产权交易所规则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国有产权的转让,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九、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合同经产权交易双方及/或其进行产权交易的各自的经纪机构签字或盖章后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
十、 浙江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承担因制作并提供本合同范本而被要求承担的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十一、 本合同示范文本如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规定发生冲突,以相应的规定为准。本示范文本将随规定的改变而作相应的修改。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主体资格证号: 注册地址/住所:
近日,随着上海、广东、天津等地国企改革方案的相继出台,关于国资委有关国企改革细节的讨论屡见报端,加之中央巡视组多次强调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国有产权交易”备受世人热议。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设立意于服务国企改革,旨在为国有产权转让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流转平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施“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改革。但当前,我国产权交易所市场化程度不高,弱化了其履行产权流转的职能。
首先,我国产权交易所业务根基不扎实,尚需进一步夯实。当前交易所业务人员工作重心普遍集中于单据合规性审核,将转让方项目挂牌披露作为工作阶段性目标,部分业务人员未能对标的企业进行行业标准衡量、市场占有空间评估和财务分析评价,缺乏项目推介意识,受让资源储备缺失,主动寻找受让方难以成为现实,能否促成竞价交易随机性强。
其次,产权交易模式创新动力不足。当前交易所主要通过协议、拍卖、招标和网络竞价等方式实现产权转让,多元交易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产权市场,但交易规模中竞价(包括拍卖、招投标和网络竞价)转让占比较少,资产增值效果不佳。这与产权交易模式和交易所扮演角色密不可分,当前交易所以搭建交易平台为主,被动接受交易,地域性政策限制依赖性重,“坐商”心态明显,缺乏营销意识,保底产权交易业务量淡化了危机意识和创新动力。
再次,产权交易市场参与度不高。由于社会各阶层对产权市场的认知度不高,公众甚至部分国企高层对产权交易的基本概念、服务内容及内涵了解甚少。一些国企认为交易所市场范围相对封闭,进场交易降低其产权流转效率,不利于资产管理运营,存在抵触心理;一些企业在场外洽谈买主,采取挂牌价格虚高、受让条件严苛、挂牌日期选在长假期等手段,形成“场内假挂牌,场外真交易”现象,将政策流于形式。这些做法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不能得到有效监管,严重违背了国资委要求企业进场交易的初衷。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产权交易不能很好地履行国家赋予的产权流转职能,面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问题,必须强化产权交易市场化职能。
产权交易所应做深、做透本部门的业务,夯实业务根基。首先,了解客户,争取交易主动权。其次,强化买主发现能力,提高竞价几率。积累买方资源,对未竞价成功的企业进行登记储备,了解他们的需求,形成买方客户的系统化备注;同时,建立拍卖、招投标、评估机构等中介公司群,挖掘潜在买方市场。最后,加强队伍建设。通过系统化培训和定期案例分析等手段,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使其具备标的企业行业标准衡量、市场价值评估、财务分析评价等能力,并提高业务规范水平。建立交流平台,广泛学习先进经验,促进业务创新。
产权交易市场化趋势需要打破现有交易模式,创新交易模式,可引入搅动市场的参与者,制造“鲶鱼效应”。在产权方面,引入PE、VC等基金公司参与股权竞价交易,建立一个节省企业洽谈融资成本、场内PE资金使用廉价的环境,并利用交易所丰富的交易资源、广泛的信息渠道最大程度吸引企业进场增资。在实物方面,引入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实物资产竞价交易。这些投资者的资金自有度高、使用年限长、运作方式灵活,非常适合参与实物资产投资管理,有助于活跃市场交易气氛,提高企业实物资产处置效率。
为提高产权交易社会认知度,交易所要加强对国企产权知识的政策培训和业务宣传。除了联合国资委等政府部门开展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外,还可以组织不同行业国企定期开展业务研讨活动,让那些曾进场交易并实现产权增值的企业分享经验,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国有经济运行特点赋予产权交易所履行国有资产流转职能,各交易所应顺应市场化潮流,强化履职功能,夯实业务根基、创新服务模式、扩大业务宣传,共同做大中国产权市场,助推经济发展。(作者单位:北京产权交易所)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农村资源,坚持巿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搭建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形成组织架构清晰、管理制度规范、交易模式先进、信息技术支撑、交易风险可控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工作体系,推进农村资产资本化、农村资源市场化、农民增收多元化,实现农村经济加快发展。
三、服务体系
(一)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新组建的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挂牌,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平台建设和管理、信息、组织交易、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等工作,由县委编办迅速在“三定”规定中明确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职责、专职领导、承办机构、编制人员。
(二)乡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组建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与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合署办公,设置农村产权交易窗口,工作人员在现有便民服务中心调剂使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主要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报送,提供政策宣传咨询,办理小规模农村产权交易业务,协调处理交易纠纷。2015年3月前完成全县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挂牌、窗口设置和人员确定及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村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员。村(社区)设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员,由村(社区)主任或文书担任,负责收集、整理、初步核实并上报农村产权交易信息,负责宣传动员及其他工作。2015年6月前完成信息员的人员确定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四)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由县交易中心在2014年12月前建好县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严格执行信息收集、审核、制度,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优化网页设计、布局,对交易项目精深包装,不断提升信息平台的影响力和实效性。
四、运行模式
县、乡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实行“六统一”的运行模式。
(一)统一平台建设。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与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按照“统一规范、功能配套、管理科学、服务一流”的要求,由县规划局迅速在金宝新区已竣工工程中确定平台地址和所需面积,县交易中心迅速进行设计装修,2015年6月前投入使用,为全县产权交易提供标准化、优质化、“一站式”服务。
(二)统一交易规则。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交易规则。
(三)统一信息。交易信息由各乡镇收集,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同时推送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或其他市州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
(四)统一交易鉴证。交易鉴证书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监制,统一出具。完成交割结算后,各行政主管部门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备案。
广西 土地股“活化”农村资本
近年来,广西通过探索逐步形成了以土地股份制形式“活化”农村资本,即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于一定的组织形态进行管理,并依据股权获得相应收益的土地经营模式。这样一来,农民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变身为股东,农民不种地也能获取每亩数百或上千的租金收益。以股份制农场为例,基于不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农民的收入与股份制农场的收益捆绑在一起,共担利益、风险。通常每亩地为一股,每亩地确立一定的保底股金,并参与农场分红。其中农场的员工福利占去三成农场利润,其余的分配给经营者、股东,一般分配比例为开。
温州 农村产权交易统一管理
近日,温州《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山林股权等12类农村产权置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办法》明确了专门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整合现有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设立农村产权服务中心。今年年初成立的温州农村产权服务中心是由温州农投集团和温州国投集团共同投资设立的,意在通过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
《办法》规定,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分配、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而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办法》公布以后,温州农村产权交易出现了一个插曲:有学者将此解读为“农村房屋可以在县域内交易,跨出了村的范围,有一定的突破意义”,但温州农村工作办公室迅速出来辟谣,称温州农房买卖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通常为村)内进行交易,否则不能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广东 宅基地流转将不再局限于转户农民
最近广东提交的《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也透露出新时期的强劲信号。该文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这意味着,宅基地流转将不再局限于转户农民。一直以来,宅基地被视为农民福利,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等因素,明确禁止农村宅基地入市。但在广东等沿海区域,宅基地私下交易已经较为普遍,甚至许多农户一户不止一处宅基地。数据显示,广州农村有1/3的农户拥有不止一处宅基地,而且六成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没能得到充分利用,与之相对的则是整个城市又面临建设用地指标短缺。有关人士认为,让宅基地在更大范围内流转,利于平衡和调剂镇内各村用地的不均衡状况。
武汉 发展空间巨大的农交所
武汉农交所2009年4月正式挂牌,是全国第三家、中部首家。成立至今,以土地经营权为主,涵盖“四荒地”使用权、养殖水面经营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9大类,累计交易76.5亿元,涉及农村土地面积83.74万亩,惠及14万农户,创造了交易品种最多、交易规模最大、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总额最高等多项全国之最。
参与武汉农交所构架方案的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徐勇教授说,农村产权交易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农交所作为中介平台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现实中,在土地经营权流转途径上,还是以亲友介绍、村集体协商、双方直接洽谈等传统方式为主,土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还不够。
他告诉记者,目前土地流转形式以出租为主,真正转让经营权的比较少,而且土地经营权都分散在农户手中,要连片成规模地流转很不容易。土地出租期限也普遍偏短,以三五年居多,甚至一年一租,短期行为多。
徐勇说,农业生产是一个长期过程,种田大户流转土地、进行总体规划、投资基础设施和机械等,成本投入较大,收益需长期经营才得以保障。因此国家政策应连贯统一,畅通土地流转环节,使农村资源能够有序流动,释放活力。
重庆 以“地票制”开展土地实物交易和指标交易试验
(受托方)乙方: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委托方(甲方)与受托方(乙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办理产权交易项目,并由乙方提权交易中介服务。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产权交易项目包括:
(一)委托交易的内容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
1.审核本项交易并依法签发《产(股)权交易鉴证报告》;
2.代表委托方选择并聘请中介机构;
3.为委托方完成本项交易提供咨询服务;
4.完成本项交易所需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件或其它有关材料,所提供的资料与文件须真实。
2.协助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第四条乙方责任
1.按时按质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确定的服务项目。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重新签订协议。
第六条费用
1.甲方根据《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2.甲方委托事项中有关涉及实地考察、评估、洽谈、咨询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应按委托价的千分之一向乙方预付定金,若乙方在委托期内未完成交易且甲方不再延期委托的,乙方只向甲方收取成本费。其余款项在委托协议中止时即退还给甲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有关交易规则和交易业务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若违反规定和约定,违约方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定。
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对应项目编号
对应项目名称
------------------------------------------------------------------
如转让方为机构法人,请填写此表:
转让方概况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
电 话
注册资本
注 册 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编
联系地址
转让要求
转让标的概况
------------------------------------------------------------------
如转让方为自然人,请填写此表:
转让方概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 编
联系地址
转让要求
年 月 日
------------------------------------------------------------------
申请书所需附件(交易所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此,几经努力,观赏石资产包的策划者
浙江省观赏石协会会长、中国观赏石一级鉴评师王嘉明接受了我们对此事件的专访。
记者:听说浙江赏玩观赏石有自己的独特理念?
王嘉明:观赏石有着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深厚广泛的群众基础。赏石文化源于中国,品位高雅,是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也是世界文化“奇葩”。赏石有崇高理念:“是人们亲近自然回归自然的意识表示,保护资源爱护环境的意愿表达”,期望地球生态、人类社会和谐发展。这是爱地球、爱中华,爱生活,对地球生态环境的良好意识和自觉行为,“赏石”正在成为健康向上的生活时尚和精神理念。
记者:浙江创造了文化产权交易的新模式,你们将观赏石成为了文化产权交易的试点?
王嘉明:将具有文化产品属性的观赏石按特定文化主题整合,经专业评估机构作出价值评估,由具公信力的第三方保管并公开展示后,形成“文化工厂”原始资产包,然后在资产包锁定期内通过浙交所平台转让部分权益,使业界投资人有机会广泛参与;在锁定期内,以原始持有人为主体进行文化创意、开发继续进行价值叠加,使“文化工厂”生产出的新产品文化附加值大大增加,然后通过竞价转让交易,完成文化新产品的市场检验和退出。随后,新持有人又可进行新一轮的文化创意、开发实现再增值。这就是文化产权交易的浙江模式。浙江产交所创造的“文化工厂”模式,其核心是对原始文化产品予以文化开发、艺术创作加工,实现文化价值叠加,“生产”出具有高品质附加文化价值的新产品。由于观赏石的天然艺术性、唯一性和稀缺性,可以不断吸引各类文化艺术人士参与创作,具有横向关联拓展和纵向历史延伸的广阔余地,是文化积淀、文化传播的良好载体,因此,观赏石成为浙交所首选的试点。
记者:为什么浙江能做观赏石资产包的试点?
王嘉明:数据显示,连续6年,浙江文化产业增加值几乎每年跨上一个百亿元的新“台阶”,增幅远超同期GDP增幅,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一路走高。根据浙江文化产业发展的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浙江文化产业增加值有望超过1800亿,占GDP5%以上比重,成为名副其实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文化产业潜力无限,是浙江文化创意产品进入产权交易平台的前因,而面对这个新生事物,浙江省做了许多的准备,有了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
记者:您怎么将观赏石与文化创意产业结合?
王嘉明:早些年就感觉到浙江文化产业大繁荣大发展的机会来了。为什么说文化创意产业现在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比如说一个杯子,按照一般的生产流程生产出来只能卖1元,但是通过文化创意,给它设计一个艺术感很强的造型、采用一种新型材料制作,这个杯子就可以卖1.5元。这个溢价就是文化创意产业的价值。更重要的是文化创意产业是不消耗地球资源的,这正是我们赏石理念的体现。
记者:浙江有观赏石文化产业的市场基础吗?
王嘉明:这一次的观赏石上市交易,实际上就是观赏石文化产品能否被市场认可的一次检验。之所以选择200块观赏石做成文化产权资产包,就是考虑到在浙江,省市县三级观赏石协会有会员有4万人,而浙江的观赏石赏玩群体是具有经济实力的一个群体。从最终的结果来看,这一产品是被市场接受了。
记者:你们对观赏石文化产权交易作了那些制度设定?
王嘉明:我们在推出观赏石这个文化产品交易时,考虑比较多。这个产品推出后如果得不到市场认可,是要回购的;交易产品有独立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为交易产品上保险;在社会公共平台能够公开展示交易产品;有专业的文化产权交易平台等,同时,有业界的广泛参与,有文化产品的市场检验和退出。
记者:你们对观赏石资产包的权益投资人作了那些制度设定?
王嘉明:对于权益购买群体我们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是面向观赏石协会省、市、县三级会员,这群人对于观赏石行业有所了解,其他投资人也就要先了解观赏石才能参与,这样既宏扬推动赏石文化,也扩大投资人队伍,了解观赏石才能成为观赏石这一文化产品的真正买家,避免了盲目投资。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产权交易管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运营效益,规范产权交易活动,维护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出让方通过实现其出资人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有偿转让的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包括有形资产产权、无形资产产权和财产使用权等);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流通股除外);与企业出资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转让等。
第四条 大连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大连市产权交易活动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机构,其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批准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组织和管理企业非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变更和注销;调解产权交易纠纷等日常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政府财政、国有资产、工商、审计、税务、集体经济、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在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指导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作好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大连产权交易所是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规定为产权交易提供合法场所;
(二)审查产权交易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三)办理产权交易登记,产权交易信息,出具产权交易证明;
(四)主持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办理资产交割手续;
(五)完善会员制度,做好产权交易配套服务;
(六)维护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第六条 产权交易经纪机构是为产权交易当事人提供各种中介和的服务机构。设立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经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设立,并实行年检制度。
第七条 产权交易应坚持自愿互利,平等协商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产权交易,须依法进行,其各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产权交易机构及产权交易当事人有义务保护产权交易中所涉及到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产权交易的范围及形式
第八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应是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企业国有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以及对该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单位,被出让企业本身不能成为国有产权出让主体。
企业集体产权出让方是集体产权所有者。
其他资产产权所有者应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凭证。
第九条 产权交易范围:
(一)企业整体产权转让;
(二)企业部分产权分割式转让;
(三)企业融资租赁、托管等产权分期式转让;
(四)土地使用权、企业租赁、企业托管等财产使用权、经营权转让;
(五)闲置资产调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转让的产权。
第十条 下列产权交易必须集中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一)整体及部分企业产权转让;
(二)企业股权转让(非上市公司);
(三)转让与企业出资权相关的财产权;
(四)国有、集体企业出售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租赁、托管经营;
(五)破产企业的产权拍卖;
(六)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追缴的财产。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制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展对外招商、融资、嫁接式改造等,可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下列产权不得交易:
(一)出让方无所有权或未依法取得处分权的;
(二)产权归属有争议的;
(三)已设置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已被诉讼保全或被强制执行,未经受理法院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及政府禁止交易的。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形式转让,实现的方式可以是现金出资购买、承担债务、以货易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形式。其中协议转让可以事先委托产权交易机构促其成交;也可由出让方、受让方事先协议,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签发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生效。
第三章 产权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双方进行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批准后方可交易。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按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经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应按规定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交易申请,经登记受理后,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一)产权交易出让方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产权交易申请书;
2.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3.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其他产权归属证明;
4.转让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
5.转让产权的翔实材料;
6.拍卖破产企业产权的,应提交宣告破产裁决书;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产权交易受让方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产权交易申请书;
2.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3.资信能力证明;
4.其他需提交的的文件。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查验产权交易出让方和受让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及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出让方、受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会员或产权交易经纪机构办理产权交易业务,应当与该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协议,被委托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委托协议办理产权交易业务。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事先应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也可在交易双方对交易达成意向后进行评估。评估价作为被出让产权的底价。国有资产评估价值须经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集体资产评估价值须经集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土地资产评估价值须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成交价可在底价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下浮超过10%的,国有资产,须报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集体资产,须经集体产权所有人确认,集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土地资产,须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产权交易当事人洽商,经信息配对后,根据最佳的综合效益确定成交。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成交需出让方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主持下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经产权交易机构签发“产权交易确认书”后生效,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成交的,出让方和受让方或其人应按规定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产权交易以现金出资方式成交的,受让方应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但交易额较大的,可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分期付款,第一次付款额不得低于成交额的百分之三十,其余部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产权交易使用产权交易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 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产权交易当事人应凭交易合同、“产权交易确认书”、结算手续及有关证明办理有关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或终结产权交易:
(一)对出让方的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确认出让方对其申请出让的产权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
(三)产权交易未成交之前,出让方有正当理由撤回申请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产权实物灭失或使交易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其它依法中止或终结交易的事由。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产权交易为无效产权交易:
(一)交易双方之一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交易双方串通并故意压低底价成交的;
(三)交易一方当事人提供虚假文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重大误解或损失而不能及时给予解决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的交易。
第四章 产权交易中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进行产权交易后,原企业(包括产权交易双方)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
第二十六条 原企业职工集体购买企业国有产权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有关部门可适当减免与产权交易有关的登记管理等费用,免收企业有关变更登记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应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转让收入原则用于资本再投入。 出让方是国家授权的部门的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取;出让方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或直接拥有该企业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产权转让收入由该机构或该企事业单位收取,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集体产权转让收入,在妥善安置好本企业职工和偿还债务后,应用于资本金投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及与产权交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予以解决。争议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产权交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产权交易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故意出具虚假、有重大遗漏或有严重误导性内容的证明文件、材料给其他当事人和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在产权交易机构以外进行产权交易的,经委、外经贸委、财政、国有资产、集体经济、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规划土地、房地产、乡镇企业等部门不予办理与变更、注销等有关的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审批其年终决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 违法本办法规定,超收各项产权交易费用的,不按规定转让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的,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不按规定进行产权变更、注销登记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会员和产权交易经纪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联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以及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产权的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产权交易市场;市场效率
所谓产权交易市场的优劣,实质就是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是否得到了充分发挥,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权交易市场的效率状况。可以认为,市场效率是产权交易市场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制约着整个市场功能的实现。因此,市场效率应该成为产权交易市场分析与思维的主线与核心问题,衡量产权交易市场优劣程度的首要标准应该是其效率的高低。
一、产权交易市场效率的基本内涵
效率是现代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指资源是否得到了合理配置,从而达到了最大化的社会福利,使人们获得了最大程度的效用。萨缪尔森将效率定义为“最有效的使用社会资源以满足人类的愿望和需求”,但这是对效率含义的一般理解,理论界对此还存在其他看法。
在金融研究领域中,金融市场效率长期以来也是一个非常关键而又有争议的范畴,通常是指金融市场动员资金、调节资金和分配资金的效率,即金融市场能否将资金分配到最能有效使用资金的企业。尽管对这一概念的界定还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是,一个共同的认识是,金融市场的高效率指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程度实现了帕累托最优状态。
产权交易市场效率是产权交易市场运营并发挥作用的效率,是对产权交易资源的配置效率。参考资本市场(主要指证券市场)效率分析的权威理论工具――有效市场假说(EMH)[1],产权交易市场效率可定义为“在有效率(即在信息完美和市场充分竞争的前提下)的市场条件下,产权交易价格能准确反映产权交易资源价值和所获得的信息,并能实现这种稀缺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也就是说,有效率的产权交易市场就是指能将有限的产权交易资源以最低的交易成本配置到效益最好的企业及行业,可以为区域内外投资者提供高获利前景和较高安全性的投资领域,并进一步引导劳动力资源和其他社会经济资源合理流动、优化组合,进而创造最大的社会产出,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的产权交易市场。
产权交易市场效率从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整个金融市场的效率,也影响着资本市场的投资回报率和市场动员社会资本的能力,最终影响了一个经济体系的竞争力。依据于西方经济学,产权交易市场效率属于微观经济学研究领域。但在我国整个资本市场上还存在明显制度缺陷,并不存在“一般均衡”的条件下,产权交易市场效率也是一个重要的宏观经济问题。
二、产权交易市场效率的分类
很显然,产权交易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集中了融资并购、信息交流、风险分散、价格决定等一系列功能。这意味着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强调规模之外更强调效率。
产权交易市场效率是衡量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水平的关键性指标,是衡量产权交易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标准,其高低决定于市场发挥作用的成本和作用力的强度。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与其他金融产品存在很大区别,使得对其效率的分类与评价显得更加复杂,评价的角度也常不相同。这里,我们对产权交易市场划分两类性质的有效率,即产权交易市场的内部效率和外部效率。
(一)内部效率
内部效率就是产权交易市场自身运行的效率,它反映了产权交易市场自身运行的质量,也就是产权交易市场能否在组织功能和服务功能上体现出效率。较高的内部效率指各交易方在及时准确获取完整信息后充分博弈,在最低交易费用和风险下完成交易。
内部效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衡量:
1、信息效率
信息有很多种定义,在产权交易市场上,那些能够客观描述产权交易标的经营活动及其发展变化特征,相关交易方需要掌握并影响产权交易价格的指令、数据、资料、消息、情报、新闻、知识、报告等信号统称为信息。这些信息反映了产权交易标的物的“整体轮廓”和“内在素质”,产权交易过程实际上就是各产权交易方相互接触、相互沟通交易信息的过程,信息成为决定交易者交易行为的主要因素,也必然影响着产权交易市场的效率。依据有效市场假说,信息效率又称市场信息有效性(简称市场有效性),是指产权交易能充分吸收和反映了所有可获取的信息。信息披露度、信息流速、信息分布均匀度、信息的筛选和价值评估效率是考察信息效率考察的重要指标。
2、运行效率
参考O'Hara(1995)分析资本市场效率时提出的运行效率[2],可以将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定义为市场的交易执行效率,即产权交易市场能否在最短时间内以最低的成本完成交易。这是反映产权交易市场内部组织功能和服务功能的效率,为产权交易市场上一系列效率的实现提供了可靠的微观基础。运行效率高,意味着交易时间短和交易成本低,整个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强,各交易者能不断根据新的信息形成更加合理的预期,然后通过改变交易策略和投资组合促成更加合理的资产定价,促成定价效率的提高;也可以在突发状况下尽快的做出反应,从而降低风险以提高保险效率。市场容量(交易次数、交易频率、交易量)、市场透明度、市场及时性(达成交易所需要的时间)、市场弹性(指由交易引起的价格波动消失的速度,或者说委托簿上买单量与卖单量之间不平衡调整的速度)是考察运行效率发挥的重要指标。
3、保险效率
根据Arrow和Debreu(1954)对证券市场保险效率的相关分析[3],可以将产权交易市场的保险效率定义为产权交易市场能为各交易方在未来不确定状态下的交易提供保险的效率。保险效率高,意味着产权交易市场能提供严密和规范的交易程序,提升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增加交易确定性,有效减少场外交易率;能根据各交易方的需求和偏好适时的推出合适的项目吸引更多投资者,增加交易可能性;甚至能通过将一些风险集中但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重要设计,重新分配给最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从而分散风险使项目交易成功率提升。市场的规范程度、进场交易率、创业投资与风险投资参与率、成交率、投机度等是考察保险效率发挥的重要指标。
(二)外部效率
产权交易市场的外部效率即产权交易市场通过规范的组织和运行,以最合理的价格将产权交易标的重新优化配置的效率。产权交易市场的内部效率对自身生存至关重要,但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的根本点在于通过这一市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如果产权交易市场只着眼于自身的发展而与区域经济发展相脱节,那么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就失去了实质意义。因此,产权交易市场的内部效率是基础,而外部效率是关键。
外部效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衡量:
1、定价效率
产权交易市场的外部效率集中体现为产权流转定价能否准确反映产权交易标的的真实价值,即“定价效率”。准确的评估并形成合理的定价,不仅能及时准确反映与定价有关的信息,使定价动态的趋近内在价值,达到了定价意义上的效率;还能充分满足各交易方的交易合理预期,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速度和市场流动性。值得注意的是,定价效率可能因价格操纵行为而降低,使标的成交价格严重偏离真实价值,形成“非帕累托最优的纳什均衡价格”。定价偏低意味着贱卖产权造成资产流失,定价偏高可能带来潜在投资主体的退出,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相关资产的盘活,导致资产无法流向有成长型的企业及行业,造成资本资源的错误配置。因此,在许多文献中,定价效率等同于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即产权交易资源经过招标、拍卖、公开竞价等方式形成合理定价,使标的资源从低资本回报率的行业转移到高资本回报率的行业,向社会重新提供更有效的产出。市场竞争性(产权交易方的类型和数量)、(平均)增值率、成交价格溢价率及产权交易资源交易报酬率等是考察定价效率发挥的重要指标。
2、规模效率
规模效率,也就是产权交易市场的技术效率,指产权交易市场规模提升而带来的效率。证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高端市场,为上市公司股权提供交易平台;而产权市场则是低端市场,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提供交易平台,能适应更多的企业以及投资者的需要,成为区域重要的融资通道。不仅为各类资本提供了有效退出渠道,也为各类投资者遴选出大量具有投资潜力的项目,充当项目搜集平台,便于投资者根据自身需求偏好进行选择。因此,产权市场规模效率的提高,直接体现为产权交易“聚集效应”的更好发挥,有能力完成高效的信息化建设,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最终提高产权标的资源的“商品化率”。市场成长度、交易市场规模、市场集中度、进场交易额、交易额占据资本市场比重、成交额等是考察规模效率发挥的重要指标。
3、功能效率
产权交易市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推进功能,就是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效率。这种功能效率,不仅直接体现为产权交易行为对区域生产总值、资本的形成与分配、产业结构优化等宏观经济变量的影响,还表现为促进区域间要素流动和企业兼并重组,形成彼此有效的资源互补和产业整合。累计进场(国资)交易项目数、累计进场(国资)交易额、累计(国资)成交额、累计盘活(国有)资产总额是考察功能效率发挥的重要指标。
三、我国产权交易市场效率的提升
研究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效率问题,对于正确认识和客观评价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制定有效的监管政策,促进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具体的实践指导作用。而从整体上看,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还处在低效率运行之中,表现在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与资本市场的整个建设进程之间不协调,有被边缘化的倾向;而产权交易市场统一化进程始终没有实质性进展;业务的拓展突破缓慢;还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交易行为和场外交易行为,从而需要重点关注和研究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始终是产权交易市场提高效率的根本,因为制度设计从根本上决定着一系列内部效率和外部效率的提高。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和独有的三板市场,是地方政府自发制度创新的产物,性质接近于西方国家的并购市场、私募股权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但其设计的初衷是在市场化改革中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服务,其后才逐渐拓展了产权交易的标的,因此存在着诸多明显的制度缺陷,包括明显的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过多的行政干预、非市场化倾向以及整个市场明显的投机偏好和较多的寻租行为,加之相配套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委托制度、金融支持等都不完备,使得内部效率低下,这又造成了外部效率不能得到体现,严重弱化了多维的市场功能的发展。不及时改善会导致一种恶性循环的状况,使产权交易市场在整体效率上表现不尽如人意,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从现阶段产权交易市场发育程度上看,需要着力进行以下几项制度,一是普遍推行交易机构公司制。二是尽快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从而改善整个产权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条件。三是尽快制定专门的产权交易法,从而有效减少产权交易过程中对各交易方合法权益的损害。四是掌握好金融管理的度,尽可能减少市场中的寻租行为。
2、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产权交易市场提高效率最有效的手段,如实现交易方式的创新,包括进行证券化、拆细和连续性的资产产权交易,涉足未上市公众公司的股权托管、交易和为私募设立公司充当社会融资渠道。但值得注意的是,产权交易市场上技术创新可能是有风险的,会导致产权交易市场效率的下降甚至引发国家对产权交易市场的整顿、限制或者取缔(如1998年成都、乐山、武汉、淄博等一批产权交易市场因涉及拆细交易和权证交易的产权交易,被视为“场外非法股票交易”而明令关闭)。
3、市场整合
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是依托于区域发展起来的,使得产权交易由熟悉区域实际情况的交易市场完成,从这一点讲是有效率的。但从长远看,死守既得利益的行政权利式市场分割,将使我国各个区域内的产权交易市场难以融入统一的资本市场体系,实现向更高层次的发展。因此,推动各省产权交易市场的整合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全国的市场整合,既能避免市场涵盖地域狭小规模效率始终难以提高的尴尬,又会使各产权交易市场伴随着全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构与成熟完成自身的蜕变,避免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因丧失价值与效率而被边缘化,还可以真正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初级资本市场,承担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更重要的责任。
4、专业化建设
专业化建设包括了许多方面,核心是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市场信息化建设。产权交易过程复杂、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因此拥有投资、管理、会计、法律等多领域学科知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且熟悉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的的专业人才的培养是对产权交易市场具有深远的影响。而信息化建设指形成依托电子化和网络化手段的信息系统,形成迅捷、准确、高效信息披露、信息互动与共享、综合定价、信息反馈与监测预警,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暗箱操作,使产权交易真正成为名符其实的阳光下的交易。另外,从市场发展角度来说,产权交易理论的研究、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宣传、服务功能的拓展也是重要的内容。
参考文献:
[1]Eugene.Fama.Efficient Capital Market:A Review of Theory and Empirical Work,Journal of Finance,June 1970.383-417.
[关键词]知识产权;交易机制;信托机制
[作者简介]李琴,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河南郑州450008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1-0123-04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品具有与物质产品同样的商品属性,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这样交易活动应是高效益的价值实现和价值增值的过程,市场经济中资源(包括知识、信息等资源)的有效配置,就是依靠交易来实现的。知识产权的利用,实质上是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易行为。在微观经济学那里,对知识产权的利用进行制度选择与安排,其经济目标就是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一、知识产权的单一非市场报酬体系不利于知识产权交易机制的建立
关于科学成果的非市场机制的报酬体系,在经济学家那里被称之为优先权报酬系统。这是一种与优先权有关的各类报酬奖励制度:首先是科学发现的命名权,即在某项科学成果上以完成该项科学发现的科学家来命名;其次是科学奖金的获得权,即从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那里领取奖励科学发明的科学奖金。优先权报酬系统的实质是确立科学发现者拿走的只是“命名”与奖金的报酬,作为这种收益的对价支出,社会获得了对该项科学成果的公有产权。
与科学成果相类似,某些技术成果也往往适用非市场机制的产权形式,这即是发明奖励制度。发明奖励制度通过对发明创造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由国家给予奖励,即颁发发明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与此相对应的是,发明成果的所有权名义上属于国家,但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关于技术成果的产权界定有三类情形:(1)单一制的发明专利制度,即技术成果产权私有;(2)单一制的奖励制度,即技术成果产权公有;(3)双轨制的发明专利奖励制度,即对技术成果产权采取私有与公有两种形式。这里涉及制度的选择问题。
知识产品是公开的(公共产品属性),但知识产权是垄断的(私人产权属性)。西方法学家将这一现象解释为社会契约关系,即以国家面貌出现的社会同知识产品创造者之间签订的一项特殊契约。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动因,在于“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其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
二、在知识产权交易的二元主体结构和二元市场情况下,亟待解决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问题
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着以买方为中心的买方市场和以卖方为中心的卖方市场这样一个二元市场结构。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包括知识产品的转让方和购买方两个主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主体,知识产权的交易便无法进行。这种二元的主体结构决定了二元的市场结构,并显示出不同的市场特点。从知识产权交易的过程看,主体之间是围绕知识的所有权而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的客体是知识产品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是依附于知识的,知识产品是所有权的形式,所有权是知识产品的灵魂或内容。知识产权利用制度应充分鼓励交易,保障各种权利为使用人充分使用,这不仅意味知识产品有更多的利用价值,而且使得更多的资源流向有效率的使用者手中,从而带来更多的财产增值。
我国由于长期受到计划体制的影响,知识产权人尤其是专利权人大多是自然人和高校,而研究开发力量也大多集中在大学和科研院所。产学研脱钩导致的后果就是:知识产权人拥有大量的发明、商标或知识产权却苦于找不到转化、流通途径;或者由于中介市场的不健全、不完善造成大量知识产权的闲置,而企业有引进大量的专利推动技术创新以提升竞争力的需要却不知向何处寻找。
目前科技体制改革面临的任务:一是解决科研活动与生产活动相脱离的问题;另一是解决科研活动效率不高的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涉及科研成果能否迅速向生产转移。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的催化剂是科研成果商品化,其实质是知识产品转化为知识商品。知识产品只有进入交换领域才能转变为知识商品。知识生产源源不断地产出,知识产品通过交易源源不断地消费,这就体现为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环境状况是知识产权交易运作的最主要因素。
三、促使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化的具体措施
知识产权的交易依赖于信息市场;信息市场的存在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化的前提。建立面向市场经济的科技新体制,一个很重要的任务便是建立和完善信息市场。通过信息市场来调节知识的生产并将知识(信息)生产与社会物质生产连接起来。
(一)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功能
1、供求机制就是调节信息市场的知识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矛盾、使之趋于相互平衡的市场机制。供求机制最主要的功能是及时地、灵敏地反映知识生产的内在矛盾,为知识生产者和知识消费者的活动提供信号、指示方向,并通过其他市场机制的交互作用来实现社会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前面所分析的二元市场结构之平衡,便是由供求机制来进行调节的。但信息市场这种调节机制较之实物商品市场的供求调节机制困难得多,其原因在于信息商品的需求状况要通过实物商品的供给与需求,或者说实物商品的生产与消费的状况的折射间接反映出来。因而要使信息市场供求机制充分发挥其功能,便要使知识商品生产与实物商品生产紧密结合起来。
2、价格机制就是通过价格的涨落来调节商品的需求量与供给量,指导知识商品生产与消费的运行机制。当知识商品的供给大于需求量,价格便下跌,知识商品供给量便减少,知识商品需求量便增加,由此反复运动达到需求与供给的平衡。在信息市场,以信息形式存在的知识商品的价格比较复杂,而且知识商品的价格与价值之间背离性很大。由于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的技术商品是以发明者的个别劳动量所决定的,知识商品的价格因素除了知识生产者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所消耗的体力、脑力和物质资料外,还与新技术应用可能带来的高额利润有关。而知识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实现情况往往与买方的技术吸收能力、市场开发能力和管理水平有关。另外,如果对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和对专有技术控制弱,使得先进技术易被复制,那么技术商品的价格也会大大低于它的价值量。
3、竞争机制是指在科技成果商品化条件下,反映知识商品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为利益趋动而产生的行为特征和相互关系。它起着刺激知识生产和实现知识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动力的功能。在知识商品交易的信息市场上,一般存在着三种竞争机制。第一种是知识商品生产者在买方市场上
的相互竞争。由于知识商品的供过于求,促使知识生产者一方面生产出更适用于买方的知识商品,吸引买方更多地采用科技成果;另一方面降低知识商品的价格,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的转化。第二种是知识商品消费者在卖方市场上的相互竞争。由于以卖方为主导使得知识商品供不应求,买方之间为争夺有限资源展开竞争,竞争结果促使知识商品价格上扬,刺激知识生产,增加对科学技术研究的投人,从而增加科技研究的产出。第三种是二元市场结构动态平衡时知识商品生产者与知识商品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知识商品生产者力图提高知识商品价格,知识商品消费者企图降低知识商品价格;同时,知识商品的买方与出低价的卖方相互吸引,知识商品的卖方与出高价的买方相吸引。竞争的结果是进一步扩大了知识生产和知识商品市场。
(二)建立知识产权交易的中介组织。知识产权转让双方属于不同的利益群体,中介机构的任务便是以生产为中心介入的具体组织者。一方面,中介机构为知识产权所有者寻找最需要某项科技成果的企业;另一方面,中介机构又为企业提供能产生最大市场经济利益的科技成果,这就是中介机构的咨询功能。同时,中介机构还应具有担保功能并能及时回收对科技研究投入所消耗的成本。监督职能是监督转让双方履行转让协议或合同,特别是监督技术转让方对技术接受方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能否及时实行,一旦出现违约现象和争议,中介机构能及时进行调解。在目前,我国经济技术比较落后和法制不完善、法制观念淡薄的情况下,特别需要这种中介机构。当前实际中的知识产权交易中介往往只具有咨询与设计服务的功能,而不具备担保与监督的功能,这可能是影响科技成果转让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建立科技成果的检索、评价、推广机制。由于科学技术知识具有累积的传统,在知识信息量呈几何指数增长的信息化时代,知识产品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面临着如何迅速获取对生产有用的有效信息的实际问题。当科技成果的转让涉及知识产权时,买方除需要了解技术成果的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和经济性之外,还需了解技术专利的时效性、地域性以及保护情况。特别涉及国际间技术贸易时,对国外科技成果信息的检索更具有实际意义。这就需要结合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战略来建立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检索系统,这个系统不单纯是信息检索,更重要的是要具备评价功能。对科技成果的适用领域、工业应用前景,要有专家评价。为了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还需要有强有力的推广手段。除了某些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如某些能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应由政府强制推广外,大部分技术成果应由技术市场来组织实施推广。目前,我国技术市场主要采取科技信息交流会、技术交易会、通讯式技术网络、技术开发中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技术成果拍卖会、技术难题招标会等形式。从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大量科研成果未能普及应用,技术浪费现象十分严重。
(四)建立规范的技术市场管理机制。在科技成果商品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交易,通常是在技术市场中进行的。技术市场的行政管理是指政府管理机构通过制定各种技术商品交易的政策、法律、条例和规定作为市场规范,对技术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计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的活动。我国目前在技术商品交易中大部分是使用权的交易活动,而所有权的交易不多。技术市场的经营管理规范主要是针对一般意义上的科技成果交易,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交易的管理显得比较弱。随着工业产权保护的深化,技术市场如何管理产权交易便是一个重要课题。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化是个渐进过程,只有当市场规范逐渐完善起来,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买方和卖方进入市场交易,才会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促进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知识产权交易不仅是知识商品的交换,还涉及资金的注入和知识生产者的流动。因此,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必须考虑包括技术市场、咨询市场、金融市场、人才市场在内的这样一个大市场的协调发展。
随着中国融入WTO的进程加快,可以预见,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会越来越强,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也会越来越多。建立均衡的二元主体结构,实现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是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迅速转化的重要条件。
四、知识产权交易机制方式创新
由于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不同于别的财产权,其利益实现过程中的高风险、高成本以及极大的不确定性,使得缺乏理财能力或无暇管理的知识产权人往往举步维艰。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存在的情况下,应顺应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律,寻找知识产权交易的新方式、新途径,使知识产权快速转化为生产力。
(一)知识产权人可以利用信托机制实现利益最大化。通过信托方式委托具有专业理财能力的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并无需负担管理之责,而且有效地拓宽了知识产权流转的途径,能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对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现代信托业的兴起,使得知识产权信托成为利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一种新型方式。知识产权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具有专业理财能力的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一方面可以让知识产权人享受其智力成果带来的丰厚利益并无须负担管理之责;另一方面,信托制度因为兼具财产管理和中长期融资的功能而能够有效地促进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市场化和产业化,这对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进行知识产权信托的法律准备。2001年,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法》的相继出台,尤其是《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0条明文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使得有关知识产权信托的研究和发展开始有了法律依据,信托作为一种高效的财产管理工具,开始成为知识产权利用的新渠道。知识产权创造出来后,如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那么便无法体现其价值,同时,因为不能得到有效的转化,发明人付出的财力和精力得不到补偿,将会影响其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国家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从2004年起,随着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实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从自身发展转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国家战略。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强化知识产权应用,大力扶持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业化,换言之,也就是要加速知识产权向国民经济现实生产力转化。信托投资公司“受人之托,为人理财”的职能不仅能为知识产权的推广和应用找到良好的出路,而且由于国家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规范化管理使它有别于传统的中介公司,知识产权人可以放心地将其知识产权交由信托公司管理。知识产权信托是一种以知识产权为载体,以信托关系为纽带,把知识产权权利人、信托投资公司、社会投资者和受让人的利益结合起来进行知识产权转化的新机制,有效地拓宽了知识产权利用的途径。
2、知识产权信托相比其他成果转化方式的优点。知识产权的转换模式,除了权利人自己实施外,不外乎两种模式,即知识产权的转让(也称为转让模式)和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也称为契约模式)。知识产权的转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知识产权的许可实施,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就其所有专利、商标或著作权向受让方发出许可证,一般参与转让谈判的也只有买卖双方。这种方法往往能够直接带给权利人收益,所以看起来似乎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利用方式,但它同时也会产生诸多问题。
知识产权信托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受托人由于完全拥有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可以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按照自己的判断力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利用;另一方面受益人(往往也是委托人)不仅免去了管理之责,还能稳妥地享受其技术成果开发所带来的收益。因此,相比于传统的知识产权转化模式,知识产权信托不仅具备传统知识产权转化方式的长处,还能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的应用,具体表现为信托方式能解决传统方式带来的问题。在信托方式下,当委托人把知识产权交给受托人时,并不需要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在受托人对知识产权进行推广和转化时,由于受托人专业化的统一管理以及信息量获取渠道的广泛,受托人基于管理知识产权所产生的费用就要远远小于权利人实施转让模式或许可模式所产生的费用,那么最终委托人即权利人所承担的费用将显著减少。对于自然人或者科研院所这样的权利人来说,这点尤为重要。除此之外,当受托人不能在信托期间内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的转化,即信托目的不能完成时,知识产权能够立即返还到委托人手中,委托人可以及时寻找别的转化途径,而不至于耽误知识产权转化的最佳时期,加之信托方式使得受益人和受托人的税务问题变得清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信托不失为最合适的知识产权转化模式。
知识产权能得到更为妥善和谨慎的管理。在信托制度设计下,受托人被要求遵守“谨慎投资人规则”,在这些规则的约束下,受托人会带给知识产权更合适的管理。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构想。知识产权证券化是近些年来国际金融创新的课题。美国Pull-man Group于1997年以David Bowie所出版唱片特许使用权为支持发行证券,成功地从资本市场融资5500万美元,成为第一笔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知识产权能否成功的证券化,关键在于知识产权的特点与资本证券化的特点和需求能否很好地结合在一起。
与其他可证券化的资产相比,知识产权具有自身的特点,除了其无形性、不稳定性以及其本身不会独立地带来收益、需要与其他资产相结合才能实现收益等特质之外,与证券化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的特性就是其差异性。但知识产权与此完全不同,同为知识产权,相互之间市场价值的差距可能非常大。在对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重点关注每一项知识产权自身的市场价值,正确地进行选择。
文/ 杨洋
11 月6 日,中部林业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在湖南长沙正式揭牌,成为我国中部第一家区域性林权交易中心,湖南省林业厅厅长邓三龙为林权中心揭牌。
作为湖南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龙头”工程,中部林权中心旨在打造一流的林权交易服务平台、林业产业金融服务平台、林业产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和林业中介服务平台。投资4000 多万元的林权中心,目前已顺利将交易市场门户网站、湖南省林权交易竞价公共服务平台与湖南省林权数据库和测土配方数据库同步对接,对湖南120 余家县市区级林权交易服务机构以中心会员的形式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实现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规则、统一资金结算、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贷后监管。
从2011 年10 月批准组建试运行3 年以来,该平台已累计信息、在线流转、资产评估土地面积达100 多万公顷,成交金额近52 亿元,业务辐射四川、云南、广西、江西、河南等地。
【关键词】文化产权 产权交易 市场
一、引言
文化产业是从事创意生产和销售的产业,是一个以精神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为主要特征的产业系统,创新和科研是文化产业的进步的源泉,这也决定了文化产业是一种高风险、需要较高投入的行业。发展文化产业不仅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其社会效益也不容忽视,更重要的是文化产品的附加值――文化,它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和区域的文化特点、价值观、世界观。布尔迪索认为,文化资源本身具有一种能力,它可以创造很高的附加值,能给文化资源拥有者带来显著的收益[1]。将文化资源应用于商业生产过程,以其稀缺性来生产文化产品,便可以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同时发挥文化的传播价值。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文化资源应用于产业链的很多个领域,因此它同其他生产资源一样,拥有了“产权”。
文化产权市场的发展一方面可以使得文化产权交易信息公开化,打通文化产业与社会大众进行沟通的渠道,增加交易透明度;另一方面,使偶然易转变为一种常态的市场交易,从而减少交易费用,形成规模集约效应[2]。皇甫晓明和赖章德提出,文化产权交易平台是文化产权价值的发现地,通过文化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将文化产权的所有者与投资者联系起来,聚集各类的专业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为全社会提供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文化产权交易,保障文化产权持有人的利益,为需要金融支持的文化产权人提供资金支持[3]。文化产权交易所是文化、资源、中介机构之外的第四方平台,它的出现是通过增加新的投资品种,从而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引导和改变资金的流向,并最终使市场细分,产业链完善[4]。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是实现文化资源与金融资本有效连接的纽带,它涵盖的业务不仅仅将艺术品进行份额化和证券化,还具备多项综合功能[5]。可以服务于文化类企业,进行各种所有制的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债权、股权交易,为文化产权拥有者及投资方构建桥梁。
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是实现文化资源快速流动、优化文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渠道。中国作为一个文化大国,拥有大量的文化资源,各省市也分别成立了文化产权交易所,但是各省市的文化产权交易比较独立,缺乏地域之间的合作和往来,信息共享的范围比较窄,交易对象也比较局限,严重的影响了文化产权交易的效率,区域之间的壁垒不消除,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就很难得到长足的发展。因为各地区文化产权交易程序及规则不同,导致文化产权的异地交易及流动需要耗费较大的成本,不利于文化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推进区域性统一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构建,对于我国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构建区域性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意义
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一直停滞不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产业资金主要依靠政府投资,导致文化产业发展缓慢,文化资源没有被充分挖掘;大量的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模式都比较落后,需要进行改革,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作为国有资本的流通渠道,对于文化产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民营资本想要进入文化产业,以及实现文化资源的价值发现,都需要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来完成。通过对区域内文化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整合,推动区域性统一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对于文化产权融资及文化资源的有效开发及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现文化资源的跨区域自由流动,促进市场一体化发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遵循的是从低效率、低收益企业流向高效率和高收益企业的规律。统一的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有助于打破地域限制及信息不完全带来的障碍,促进文化产权的高效、广泛流动,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进而提高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并且,文化产权的跨地域流动能够打破人才、信息的地域限制,保证人才的合理利用和信息的高效传递。
(二)加快文化的传播,促进文化产业规模化发展
随着人们对精神文化要求提高,国家对文化产业的重视,文化产业进入快速化发展阶段。为了获取更多的收益,各地区开始盲目投资,导致文化产业同构化严重,产品同质化,影响产业的整体效率和效益。统一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构建,有利于区域内文化产业的合理分工,进而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
(三)发挥区域内文化资源优势,提高文化资源的配置效率
随着市场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种生产要素已逐步突破地域、行政区域界限而自由流动,各地区间的经济联系将越来越紧密。区域性统一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构建,能够对各地区内交易规则进行统一,帮助文化企业实现跨地域产权交易,促进不同形态资产的整合,在更大的市场上以公正公开的交易方式,实现交易各方的利益最大化,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三、统一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基本框架
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主要指参与文化产权交易的交易主体和中介机构,产权市场的交易主体是直接参与产权交易的买方和卖方,具体指资产的出让方、受让方和竞买方。出让方可以是拥有产权处置权的自然人,也可以企业法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主要是指文化企业的知识产权、债权、股权交易。受让方是最终通过竞价或者拍卖得到出让方资产产权的各种合法组织或自然人。各地区的文化产权交易所,还有相关专业性的中介机构,如经纪机构、评估机构、审计、会计、律师等,它们共同构成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中的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是对交易的关系环节和主流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同时将其他专业化的环节让渡给各类专业化的中介机构(评估机构、审计、会计师、律师等)。同时,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和文化部门的支持。想要组建区域性统一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必须由各级政府出面,进行文化产权交易的区域内联合,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组成文化产权交易的市场体系。东北地区统一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基本框架如图1。
图1 区域性统一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基本框架
四、对策与建议
(一)加快建设和完善统一的文化产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和产权交易服务系统,这是实现产权交易市场一体化的基础和首要条件
在各省级文化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共同设置“文化产权交易信息”窗口。汇集区域内各机构的最新挂牌项目信息,以统一标准、统一格式在通过文化产权交易信息窗口同步,方便客户查阅、咨询。发展成熟后,各机构可联合创建区域性产权交易网,紧密链接各省级文化产权交易机构乃至各市交易机构,将分散的信息资源集成到一个信息管理平台之上,为区域内社会各界及各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统一的信息咨询及交易平台,增强信息时效性和交互性,扩大区域内产权交易信息的宣传效果,提高社会关切度和认知度,打造区域文化产权交易的统一品牌。通过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研究制定信息标准化的管理办法,使市场成员之间可实行互相委托挂牌交易,实现交易联网运行、资源共享。
(二)尽快实现统一的文化产权市场交易程序,以降低交易费用,推动文化产权合理、高效率流动
在文化企业申请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环节,由需要进行文化产权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向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由产权交易中心委托各专业中介机构对交易项目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挂牌条件的项目,给予特定代码,并输入东北文化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各交易主体可以在统一的信息网上查询交易信息;在产权交易项目交割环节上,制定规范的文化产权转让合同,明确产权的归属权;对于文化产权的变更登记,由产权的出让方在企业所在地办理并录入统一信息平台;在结算方面,应该由各地文化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协商制定交易手续费。
(三)建立区域性文化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协调区域内各文化产权交易机构的关系
文化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搜集各方意见,负责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统一和业务规范标准,引导各个交易平台的整合。由地方政府出面进行经济区域内的联盟,在东北地区选择经济基础良好、地域环境相对优越、硬件设施标准、科技人才集中的区域中心城市,由区域内各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共同合作进行设立文化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省级交易平台,制定统一规范的运作规则、交易流程、信息披露和监管,协调跨区域挂牌、交易和交流推介等事项。各省的产权交易中心作为统一产权交易市场的窗口而存在,形成层次分明又紧密联动的一体化金字塔式市场结构。在此过程中,参与区域整合的各方有必要以签订契约的方式明确各个参与主体的角色,并合理界定各自责任和权利边界,确保市场运作的规范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区域性统一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需要各省以“合作、联动、发展”的宗旨来推动,逐步实现交易规则和审核标准的统一,以保证产权交易的规范化运作。通过由各级政府联合文化部门、产权管理部门,制订有关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行规则、管理办法等,推进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运作,进而达到区域内文化产权交易跨地域发展,推动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布尔迪索.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2]何琪,高长春.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与功能研究[J].兰州学刊,2011.
[3]皇甫晓涛,赖章德.关于文化产权交易的理论思考[J].中国美术,2011.
[4]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对接资本的第一平台[J].领导决策信息,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