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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意见

时间:2023-06-02 09:19: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立法法修改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立法法修改意见

第1篇

二、会议审议通过县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名单。主任委员孔繁成,副主任委员李忠胜,委员宋长义、姜凤贵、周冠华。

三、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了*满族自治县(2008—2012)五年立法规划建议报告。会议提出以下意见:

1、县人大民侨外办公室按照本次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对立法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上报省人大常委会。

2、随着形势的发展,县政府如需要调整五年立法规划,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四、会议听取了县政府关于五女山经济资源开发区工作进展情况专项报告。会议认为,五女山经济资源开发区成立一年来,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员快节奏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了组织机构建设,开发区规划编制,加速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生活商贸区动迁和招商引资等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会议充分肯定五女山经济资源开发区的工作。会议提出如下意见:

1、严肃规划编制,严格执行规划,高质量开展各项建设工作。

2、加快生活商贸区建设步伐,尽快解决入住企业的用地问题,开发区建设有别于一般商业开发,目前开发区建设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县人大、县政府、县法院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统一认识,协同动作,坚定不移地支持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推进开发区的各项建设工作。

3、县政府要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成功经验,加快推进开发区体制建设,尽快实现开发区内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4、加强对外宣传工作,不断创新招商方式。

五、会议听取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行政执法部门在经济环境建设中实行承诺制的决定。会议认为,该决定是人大工作的一项创新,对不断改善我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将产生极其重要影响,从而有力推动我县对外开放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会议一致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行政执法部门在经济环境建设中实行承诺制的决定。会议提出如下意见:

1、县人大常委会综合办公室要按照本次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尽快修改完善“决定”并下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2篇

关键词:政府立法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政务

一、政府立法网上征求意见工作开展的现实背景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国务院每年都要制定几十件行政法规。关于立法,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明确要求:“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随着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利益急剧分化。利益的差异导致人们迫切要求参与制定利益分配规则,最大程度地保护和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因此,公众参与政府立法以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网络接入的开放性和参与的低成本性,促使其成为公众表达意见的最佳渠道。2008年1月1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表明,截止2007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总人数已达2.1亿人,中国网民数量仅以500万人之差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CNNIC预计,在2008年初中国将成为全球网民规模最大的国家。这说明,网络已经逐步成为人们表达意见和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通过互联网征求公众立法意见已经成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文件外,原则上都要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于公众意见数量较大,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进行整理、分析,对社会公众意见的处理能力和效率直接关系到行政立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工作的可行性和质量。因此,开发一套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

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来提高行政立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的效率和质量,就显得非常必要。

二、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工作的特点

具体来说,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工作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⑴需要征求意见的行政立法 草案数量多。国务院法制办每年需要征求意见的草案数量就达四五十件,完全依靠传统方式收集公众意见,难以满足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工作的需要。应用信息技术手段征求公众立法意见成为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方式之一。

⑵行政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范围广。国务院征求意见的对象既有国内的机构、组织和公民,也包括国外的相关利益群体,具体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法制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和公民,以及国外的团体组织机构和公民五大类。

⑶行政立法草案条文大多涉及公众的实际利益,其内容往往成为公众关心的焦点。因而,公众针对这些条文提出的意见也相对较为集中。

⑷对意见整理分析的要求高。为了在立法时能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平衡社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行政法规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求对意见进行及时、有效的统计和分析,力求从广度和深度上充分挖掘意见中所包含的各类信息。

三、系统建设的目标、任务及其设计重点

充分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根据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工作流程,建立一个科学、有效、便捷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收集、处理和反馈平台,在政府立法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之间架起一座信息桥梁是系统建设的主要目标。系统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对行政立法草案网上征求意见的收集、存储和管理,其服务对象有2个方面:一是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大家发表意见提供一个方便、快捷、有效的途径和方式;二是为政府立法机构和立法工作人员服务,方便立法工作人员收集、处理公众意见,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立法质量,有利于立法工作人员准确收集公众意见,科学分析公众诉求。

针对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工作的特点,系统设计要着重考虑以下五个方面:

⑴提供多种提交意见的方式。既可以对草案全文发表意见,也可以对草案中的某个章节发表意见,还可以针对具体某一项条款发表意见,使网民提交的意见更具针对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

⑵提供导向性问题定制功能。针对草案条文中那些较明确、可量化的内容增设一些导向性问题,以使征求的意见更为集中,便于分类管理。

⑶提供法律法规信息检索功能。该功能的实现,可以使网民在提交意见时,能够方便、快捷、准确地获取相关法律法规信息;同时提供了法律知识宣传和学习的平台,极大地促进了法律知识在全社会的普及和推广。

⑷提供公众意见的统计分析功能。不同行政法规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因此有必要对提交意见者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科学评价网民提交意见的参考价值。系统既能对意见内容和来源进行分类统计,也可以对草案整体意见和章节条款意见进行分类统计。

⑸提供对信息的安全管理功能。一是要保证网民在网上提交的意见不会被他人所修改;二是要保证网民的个人信息不会被盗取和泄露;三是系统对不健康信息要能够进行有效处理,从而保证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

四、系统的业务流程和功能结构

行政立法草案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业务工作流程主要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草案信息。立法工作人员要进行征求意见前的准备工作,即在整理规范草案全文的格式,准备好草案说明等立法依据和相关参考资料后,将其上传到系统中。第二,征集公众意见。网民在登录系统后,在线发表自己的意见。第三,公众意见的整理分析。立法工作人员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公众意见进行查询、统计、分析与汇总,选出其中有价值的意见内容作为立法决策参考的依据。

系统主要实现以下三方面功能:

⑴立法草案。主要完成草案网上和在线征集意见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功能是:实现对草案全文和相关资料的上载;草案征集状态和征集起止时间的设定;对意见提交人信息填写项的设置;针对某一条文设置问题项,装配导向性问题。同时,还可以实现对草案全文按章、节、条进行自动拆分,显示生成的目录。

⑵立法意见征集。主要实现网民对在线征集的草案进行网上提交意见的过程。具体功能是:实现新网民的注册和网民对注册信息的修改;网民对征求意见草案的选择和相关个人信息的填写;查看和下载草案全文和相关资料;针对整部草案或分章节条款提交意见(可分为无意见、反对和修改三类)。网民如果不填写意见,就表示无意见;如果选择反对,则必须填写详细意见;如果选择修改,在该条文装配有导向性问题的情况下,则将出现问题项,网民需要对每一个问题项填写详细意见。

⑶意见统计分析。主要完成对征集的意见的查询、分类统计和分析工作。具体功能是:实现对无效意见的过滤;根据检索条件实现对意见数量、意见详细内容、意见来源、意见的具体提交者等信息的查询;对整部草案和章节的意见按无意见、反对和修改进行分类统计;对条文的意见则可实现二维组合统计分析,即在按无意见、反对、修改及各问题项进行分类统计的同时,也按意见提交者填写的信息项进行分类统计;可自由选择统计结果的输出方式,既可显示为数字,也可表现为图形,详细内容还可看文字部分;可选择按全文或章节条款输出详细意见,并将这些意见汇总生成报表导出到Word中供查看、下载和打印。

五、系统应用效果和应用优势

经过一年半的问题研究、软件开发和试点,系统达到了预期的目标。从2007年下半年,先后有13部草案通过该系统向社会征集意见,共有12000多人次参与,提出了45000多条意见。尤其是2007年11月6日-16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通过该系统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有8387人次参与,征集了14000多条意见,对完善该条例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系统的应用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⑴公众提交意见更加便利。在开通系统征集意见后,大量公众意见是通过系统提交的,书面意见和电子邮件明显减少。这表明通过系统提交意见的方式已逐渐被社会公众所接受,系统为社会公众参与立法提供了便利的渠道。

⑵收集意见更加快捷。负责收集意见的立法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系统适时查询、统计公众意见,相比纸质征集意见方式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⑶统计分析更加科学。系统可实现对各种意见的自动分类,并具有一定的统计分析功能,便于立法工作人员对意见进行汇总和整理,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提高工作效率和立法质量。对意见的自动分类有如下几种:按照意见来源分为部门意见、地方意见、专家意见和网民意见;按照意见类型分为整体意见和条文意见;按照意见性质分为修改意见、不同意意见。

⑷处理意见更加灵活。通过系统中设置的检索条件,立法工作人员可以快速检索出相关的意见,增强了对意见处理的自由度和灵活性。此外,系统可将征集来的意见直接导入到word中进行编辑,而且提供了多种意见导出的格式,可以满足立法工作人员不同的编辑和处理需求。

⑸意见内容更加有效。以往公开征集意见的电子邮箱收到的邮件中常常有85%以上的垃圾邮件,而由于该系统具有对垃圾信息的过滤和处理功能,因此基本不存在垃圾信息的问题。

六、进一步完善系统的几点思考

从现阶段来看,该系统功能实用,操作简单,基本能够满足行政立法草案征集意见工作的需要。但随着政府法制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提供功能更加全面、信息更为有效、管理更具智能化、与公众交互性更强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与管理服务。为此,笔者特提出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的以下几点意见:

⑴增强公众与立法工作人员之间的互动功能。在系统中增加信息反馈服务功能,即通过手机短信,将意见接收和采纳情况及时反馈给那些提出有效意见的公众。有了这种交流和互动,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热情将大大提高。

⑵增强统计分析功能。一方面,要在统计分析对象上多做思考,开阔思路,不断丰富加工处理信息的内容;另一方面,还可考虑应用先进的人工智能分析处理技术提高信息处理效率和信息挖掘的深度,从而更加有效地辅助立法决策。

⑶增强法规公布后的评论收集功能。今后不仅要对草案征求意见,还要对行政法规公布实施后公众反馈的评论意见进行收集、存储和分类管理,将信息处理范围逐步扩大。

作者简介:

侯婷,女,1980年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信息中心应用开发处副主任科员,两篇。

孔祥清,男,1957年生,国务院发展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正司局级)、研究员,曾组织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工作和政府法制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闫光永,男,1969年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信息中心应用开发处处长(正处级),发表《公众网络参与政府立法的研究》等多篇文章。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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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2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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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环资委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先后赴杭州、宁波等8个市开展立法调研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站实地考察,听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收到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于9月9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机动车排气是大气环境中氮氧化物、颗粒物的主要来源,是引起城市灰霾现象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我省各地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至2013年6月底已达1338万辆,全省单位路面机动车保有量居全国各省之首。机动车排气已成为污染大气环境、影响城市形象、危害居民身体健康的主要环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只作了原则规定,难以满足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必要结合浙江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

环资委认为,条例草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等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可行,建议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时,环资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职能部门的职责问题。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涉及政府多个部门,需要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环保、公安、交通、质检、工商等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增加商务部门在组织合格油品、机动车强制报废行业管理中的职责。另外,我省不少市、县(市)成立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承担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的具体工作。为了明确这些机构的法律地位,建议条例草案第四条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管工作的规定。

二、关于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问题。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直接关系到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增加环保标志管理的核心内容或总体原则,提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明确环保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细化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要求。

三、关于执行排放标准问题。据预测到2015年,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将达1800万辆,与此相关的空气污染和交通拥堵问题将对我省可持续发展构成严峻挑战,有必要实行更严格的措施,加快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在用机动车制定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排放标准和黄标车的认定标准等内容。

四、关于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问题。群众出行方式的选择和机动车使用者的驾驶习惯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有重大影响。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的内容。即通过多种形式的媒体宣传和绿色环保活动,对社会公众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倡导绿色出行,并鼓励对机动车违规排放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五、关于对外省牌照车辆的管理问题。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在本省使用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而目前实际情况是,有大量外省牌照的机动车在我省境内长期使用却缺少有效监管,特别是一些外地载货汽车、挂车、专业作业车,是排气污染的重点对象。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在我省营运的外地车辆实行排气污染监管的内容。

六、关于优化城市交通问题。城市的交通状况与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有着密切联系,交通堵塞会增加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加剧城市的空气污染。公交车、轻轨等交通出行方式,运输效率高,总污染排放量小。建议条例草案增加优化城市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等内容。

第5篇

自从2009年4月10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以来,组建本省医改领导小组、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医改实施意见成了各地医改相关部门的主要工作,这被称为医改“落地”。不过,对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有的地方还表现出畏难情绪,有的还在等待观望。

截至8月3日,湖南、山西、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西、陕西、12个省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了医改工作会议,全面动员部署医改工作。

这意味着,尽管在4月10日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副总理要求各省要对今年的改革工作尽快做出安排,明确任务和进度,但4个月之后,仍有半数省份没有实质性的动作,其中包括4大直辖市。

不少医改相关官员将本省医改方案迟迟未能出台的原因解释为中央配套文件的“姗姗来迟”。医改方案原定上半年出台的21个配套文件,至今公布的只有10个,一大半配套文件仍然“犹抱琵琶半遮面”,而这些制度决定着医改中一些重大而具体的问题的政策取向。对此,医改专家余晖说,这确实可能会影响到各个省制订的方案,未来可能还要进行一个调整,以跟上中央的配套文件。但是中国新医改课题组组长顾昕认为,许多中央的配套文件也不一定能把模棱两可的地方全部澄清,因此即便等中央的配套文件全部出来,地方政府再制订实施方案,上述问题还是不能解决,有可能地方的手脚会捆得更死。

难题二:如何改变“复制”多,创新少

综观已出台的各省实施方案,在形式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仅对2009年的医改进行部署;二是公布2009-2011年重点实施方案;三是照搬中央的体例,既有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又有2009-2011年的重点实施方案。已出台的各省的方案完全脱胎于中央的方案,从体例、内容编排到措辞大体一致,几乎没有变动,更难看到对中央方案的突破。这被一些专家称为对国家医改方案的“复制”。

这一状况与许多人的设想存在差距。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朱之鑫曾经多次强调,“本次医改特别强调实践探索,在政策制定时也给地方留下了操作空间,鼓励地方大胆实践,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体系。”

顾昕认为,国家新医改方案中的很多内容,只是提出了一些方向和目标,具体的改革措施并没有明确,这相当于告诉了目的地,但是有多条道路可供地方选择。因此,各地有很大的空间进行自己的探索。问题在于,各省必须制订实施方案,仅仅再把国家新医改方案中的目标重申一下,是不够的,关键要把达成目标的路线图说清楚。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公立医院改革,国家的医改方案并未对公立医院改革给出明确的方向,这被视为给予各地试点的空间,但是各地医改实施方案中普遍缺乏有关公立医院改革的实质性内容。

公立医院走向法人化,即通过政事分开、管办分开落实公立医院的独立法人地位,载入了国家新医改方案。但是,与此相反的改革思路,即公立医院回归行政化,也存留在国家新医改方案之中。中央政府希望通过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探索”来进一步寻找公立医院改革的切实之路,但是在现有的行政体制下,哪些地方政府有动力“积极探索”呢?在一切朝上的行政体制中,为官之道就在于谨慎。

难题三:如何保障决策公开

这一次国家新医改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是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中极大的创新和亮点。但地方政府中目前只有云南省做到了。

云南省是目前唯一将《改革实施意见》上网公开征求意见的省份。7月20日,部分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听取云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作关于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这也是唯一向省人大报告并征求意见的省份。

顾昕说,这一次国家新医改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是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中极大的创新和亮点。如果地方政府也这么做,是一件大好事。可惜的是,很多显而易见的大好事,却很少有人做。余晖亦认为,各省应尽量采取公开、透明的方法,吸纳本地区广大民众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才能保证政策在大家共识基础上,执行起来更加容易一些。中央是这样做的,地方也应该这样。

在余晖等专家看来,本轮医改作为一个公共政策决策过程,缺少了一个环节,就是人大和政协的参与。余认为:“这次医改,财政投入8500亿元,但是有没有经过人大对财政预算的表决。按照预算法,这个应该由人大批准。各地也一样,不少地方提出要在三年内增加预算投入三四百亿元,这么大的投入理应经过人大,但我们看到的是普遍缺少这么一个程序。”余晖为此开出的药方是:医改方案应该有相应的法律安排,应该上升到立法层次,否则无法问责。

难题四:如何问责医改不力者

是否问责?如何问责?这是本轮医改面临的一个问题。

在各省实施方案中,关于医改监督、绩效、考评的内容少而又少。江苏省的医改实施方案中提出,在省级财政的投入方面,要建立财政投入的绩效考评机制,这几乎是唯一涉及考评的。其实不仅是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在这方面也应加强,使政策评估成为一项制度。

顾昕认为,无论哪一级政府财政花了钱,投入到什么地方,都应该对公共财政支出的绩效进行评估。他说:“评估应该由独立的、专业的第三方开展,关于这一点,全国各地都很差,全世界公共管理改革的重要趋势之一是建立所谓的‘评估型国家’但是在中国,尽管政府没完没了地进行各种评比、评审、检查,但是专业的评估体系和制度却没有建立起来。这件事情,已经不是一纸新医改方案就能解决的了。”

至少在医改这个问题上,中央层面已经意识到其中的问题。7月底,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世界银行在北京昌平联合举办了一期中国医改效果评价培训班,邀请中央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医改相关部门的官员以及国内相关研究机构医改专家,学习效果评价方法,加强医改实施监督评价工作能力。

但是类似的评估制度并未写入医改方案,余晖担心,最终的结果可能是“不了了之”:“最后可能是当地政府自己来做个评价,说我实现了这个目标,最多不过是各个中央分管部门下去做个调研,结果说基本上是成功的,然后不痛不痒地列出一些存在的问题。医改是涉及到重大民生的公共政策,应该严肃对待,不应该轻率做出决策,定下的指标是要兑现的,不兑现,就会影响到政府的可信度。”

难题五:如何限制部门利益

保障公共利益

决策机制的瑕疵、问责制度的缺失,彰显了本轮医改所面临的困境。

撇开医改方案本身的问题不谈,医改所处的制度环境也不容忽视。地方层面,医改中普遍存在着部门利益的冲突,冲突中的此消彼长,决定着医改“落地”的进程,也决定着地方医改的具体走向。

发改委、卫生、财政、社保是各省医改领导小组中最重要的4个部门。本轮医改,发改委成为牵头部门,这与卫生厅长期主管医药卫生行业管理的现状构成了矛盾。卫生厅对于行业状况、基层情况、相关政策掌握全面,医改无疑涉及卫生部门的利益。

某省医改办官员说,为了医改,发改委和卫生部门之间难免发生冲突。在某省曾发生这样的事例:卫生厅用了3个月的时间调研、起草医改实施意见,前后修改6稿,到了发改委牵头的医改办,很快就被以“局限于部门利益”为由退回修改,一同而来的是包括数条涉及基本原则的修改意见。修改稿后来又被发改委退回,这次则是对文件密密麻麻的具体修改意见。卫生厅没有办法,只好把文件交给分管副省长定夺。

在财政、社保与卫生部门之间也会发生类似的博弈。卫生部门常常希望财政能为卫生投入更多支持,但是财政部门又不得不在一个更大盘子里精打细算。

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的资金统筹和统一管理。余晖说,这是未来全民医保的最终方向,但目前遇到的具体困难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目前这三大保险是基于地域和居民身份分别进行统筹的,而且各自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不一,短期内难以做到相互融合;二是目前的管理体制是分割的,新农合是各级卫生部门分管,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则是各级人保部门分管,如果这三个保险要合并,就必然涉及到这两个部门之间的合并。

余晖认为,三大保险应该由人保部门来统筹管理,“因为卫生部门是负责提供医疗服务的,他既提供服务,又来提供保险管理,这个违反了保险和医疗服务应该分开的原则,否则医保机构就没有办法监督医疗机构合理有效使用医保基金”。

顾昕说,医改方案中存在一些模糊地带,这是不确定因素,其执行取决于各地、各方面的利益博弈。

余晖说,目前的医改领导小组更像部(局、厅)际联席会议,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利益,自己的地盘,如果在机构设置上没有重大变化,协调难度和成本非常大,“大量的时间花在各个部门利益的协调、分配上,很可能忽视了其他利益群体的利益”。“我们曾希望在管办分开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相对集中的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把涉及医疗保险、价格管理、公共卫生、药品监管、医疗监管等事权统合在一起,在一个部门之下来决策,这样谈判成本要少,利益冲突没有那么大,协调也会更容易。但这没有成功,这是个重大的缺憾。”

第6篇

【导语】以下是为大家精心整理的《2017年环保局个人工作总结》,供您查阅。

XX年,在局党组的领导,全处同志的共同努力下,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目标。现将我处XX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及实施

制定了XX年局系统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细则,并指导局系统各部门、单位制定责任制目标分解方案,目标任务落实到每个执法人员,保证了执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并于半年对局属单位、各区、县(市)环保局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了集中检查,进行了通报。

二、立法协调工作

协助市人大开展了《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并提报了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条例》已经于5月16日公布并实施。起草并提报了《哈尔滨市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草拟稿,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开展了立法调研。该《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哈尔滨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的立法工作也已基本完成,年内可公布。

加强了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转来的25件立法项目提出了15条修改意见。

针对基层提出的法律问题,分别向省局、市人大和市政府法制办提报请示,并及时向区局和基层单位转发,对基层单位在环境管理和执法工作中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给予指导。

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1、年初制发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关规定》,对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使其在指导和规范全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2、为了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了责任机制,与监察室等部门联合起草并实施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预防和查处环境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作为不当等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3、结合“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制定了《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转办规定》,

四、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

1、加大联合、专项执法检查力度

配合省、市人大组织开展了以水资源污染防治为重点的执法检查。对全市建设项目和呼兰、双城等重点区、县(市)所属开发区进区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组织了两次专项执法检查。

2、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重点检查了我局驻市行政审批大厅工作窗口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管理中心在实施许可的过程中,执行许可公示、监督检查、许可听证等相关制度以及使用行政许可文书的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许可文书填写不规范、检查监督文书归档不及时等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3、严格行政处罚案件审查

审核局系统各执法单位提报的一般程序处罚案件83件,对其中12存在证据不充分、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的案件,退回办案部门重新办理。对部分案件存在处罚畸轻畸重、量裁不当等问题,经与办案部门沟通后,按局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另外,对立案后,要求销案、变更处罚额度等问题严格把关,计划明年完善相关处罚变更审查程序。

4、积极协调市、区法院,推进强制执行工作进展

为了给一线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我们积极与市法院、道理区及新成立的松北区法院沟通协调,取得支持。今年向法院共申请强制执行立案22件,其中已执行到位7件,执行金额7.5万元;以往立案的案件执行到位5件,执行金额4.2万元。

五、行政复议和执法投诉的应诉工作

依法办理了3件行政复议、1件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和一件行政投诉案件。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3起复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对相关区环保局行政审批中乱作为或不作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分别做出了不予受理、终止复议和复议维持的复议决定。对于哈尔滨市阳光数码影像中心因不服我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出的行政复议,已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环保局提交了答辩书,省局已做出复议维持的决定。

六、环境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组织开展了对新修订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宣贯工作。邀请市人大法工室对《条例》进行了讲解和现场答疑。

认真做好环境法律咨询工作,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全年共受理来自社会各界和基层环保部门的各类环境法律咨询300余件次,每一件都给予耐心细致的解释和回复,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帮助基层单位解决环境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问题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七、做好政研和调研综合工作,为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服务

1、完成了XX年市委、市政府、局重点调研课题的申报及分解落实工作。

2、完成了XX年度全市环保系统优秀调研报告的筛选整理并开展了调研报告评选工作,共评出优秀调研报告37篇。

3、完成进行了全市环保系统优秀调研报告推荐工作,共向省局推荐14篇,并对5篇调研报告修改后向国家环保总局推荐。

4、参与了扰民噪声污染防治成效机制法制调研工作,完成了王世华市长布置的扰民噪声污染防治成效机制6项重点调研课题的协调工作。

5、完成了我市市区内农垦系统企业环境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了《关于在我市市区内农垦系统企业环境管理情况的调查与建议》调研报告,并与农垦总局环保局就环境管理问题进行了协调和对话。

八、创新性工作

1、针对集中式培训的内容针对性不强的实际,今年采取了按需施训方式,上门开展培训。培训采取典型案例讲解、执法人员疑难问题问答的互动方式,增强了培训的效果,对提高执法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大帮助,受到基层环保部门的欢迎和好评。

2、针对执法薄弱区域重点督察

第7篇

一、《1865年香港公司条例》

近代以来,清政府统治下的香港,并没有形成近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组织立法。以后,随着中国国门的打开,中国国内的商业活动受到了强烈冲击。19世纪70年代,中国沿海地区开始出现公司注册。香港地区公司注册的历史,则可以追溯到《1865年香港公司条例》。

在英国公司法的影响下,香港地区于1865年制定通过了《香港公司条例》,同时确定了注册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对那一时期办理船运、银行、保险业务的公司而言,从法律层面确立有限责任原则,能够使其利益得到强有力的保护。

《1865年香港公司条例》以1862年英国公司法①为蓝本,并成为先于法国1867年公司法、德国1870年股份公司法、日本1872年《国家银行法》而颁布施行的近现代公司法。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公司立法的起源。不论是英国国内法,还是香港立法,对于这位大清公司律的起草者都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其次,它对于中国早期境内外商事企业的设立和运营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例如,它曾赋予上海公司在港注册运营的权利。最后,它促使海外资本在华扩张规模进一步扩大。近代外商在华创业的初期,资金不足是普遍存在的一大难题,但当时的香港公司法允许股份分期缴纳,并鼓励华商附股。

二、1984年香港公司法的全面修订

在仿照英国1862年公司法制定《1865年香港公司条例》之后,香港公司法一直处于不断地修改之中。修改后的《1911年香港公司条例》与《1933年香港公司条例》也同样是以1908年和1929年英国公司法的修改为母体,可以说这一时期香港公司法的发展,仍然是与英国公司法的发展变化一脉相承的。

依据1908年英国公司法例制定实施的《1911年香港公司条例》,奠定了现代意义上的香港公司法基础。1932年制定、1933年颁布实施的《香港公司条例》,仍然是在追随英国公司法演进的脚步。到1948年,英国再一次制定并通过了新的公司法,但此时的香港公司法方面,除了在少数规定上作出一些调整之外,并没有随之对香港公司法进行新一轮的修改。此后的三十年内,由于港英政府认为1933年《香港公司条例》很符合香港当地的发展需求,香港公司法便没有再紧随英国国内公司法进行修订。

20世纪60年代,香港开始明显注重将公司法的发展与自身的实际情况相结合。1962年成立的香港“公司法修定委员会”,是当时香港总督委任的一个专家会议小组,其主要任务是对已有的《香港公司条例》进行专门的审议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直至1984年8月,香港公布实施了《1984年公司条例(修订)》,该公司法例于1984年1月26日通过,同年8月3日正式生效。与此同时,香港总督委任了新的“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不断审视香港公司立法,并根据世情时势提出新的立法建议。

此后,在1984年到1997年之前的这一段时间内,香港公司法经历了几十次修正,但始终保持着1984年修订公司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结构,并逐渐脱离英国公司立法的演变轨迹,走上了结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区别于英国公司法的发展道路。

三、“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公司法

(一)1997年以后的香港公司法

距离1997年中国最近的一次公司法修改,是1994年底开启的关于香港公司法的检讨修订工作,经过香港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的研究讨论,本次公司法修订法案于2003年获得香港立法会的承认并通过审议。这是一次较为全面的公司法修改,使得香港公司法及时有效地适应了全新形势下的政治经济实况。

(二)2014年新《公司条例》

最新修订的《香港公司条例》,于2014年3月3日公布实施,即为现行《香港法例》第622章的内容。本次修改使用浅显易懂的文字重写法例,废除组织章程大纲,废除股份面值,简化公司类别,修订人数验证,强化股东权利的保护、鼓励股东参与决策,强化董事问责,完善公司资料披露制度,保护核数师独取资料的权力。

四、近代香港公司法的特点

(一)公司类型较多

受英国公司法的影响,香港公司法规定了3种公司类型,分别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两合性质的公司也存在于少数有限公司当中。

(二)公司设立程序简单

香港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只要求满足法定条件即可登记设立,采用准则主义。

(三)股份发行、转让限制较少

香港公司法对于股份的发行没有严格限制,一般而言,公司都可以发行股份,公营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公营公司一旦获得上市资格,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四)单一委员会制的公司内部管理体制

受英国法律影响,香港公司在公司内部管理上,采单一委员会制,即公司内部结构上,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立监事会。

除此之外,香港公司法仍在公司破产清算、公司法人人格、债券发行等许多方面,保持着有别于中国大陆公司法的特色制度。

第8篇

一、服务大局,主动协调或积极参与政府涉法事务工作

作为政府法律事务部门,县法制办积极从服务大局的角度出发,建立完善重大决策法制参与制度,具体在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受政府委托处理法律事务以及协调或参与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依法处理网上舆情曝光的教育用房改建“别墅”案件,妥善解决市政工程新工艺价格争议引发的工程延误问题,平稳处置城中村农民住宅产权过户问题;又如,统一审批规范,制止违反规划用途的商业经营行为;针对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和欠薪企业关停事件引发的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和参与处置“突发性群体劳资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和“非正常上访应对预案”制定,并在《政府法制》上刊出相关内容,指导对非正常上访、的处理。

二、创新机制,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新进展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后,县法制办结合实际,起草了新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三审制”。“一审”,即要求相关部门在起草时,其内设法制机构要出具法制初审意见,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尤其是听取曾就相关事项有过争议、提出不同意见或提起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对人的意见;“二审”,即在县法制办审查时先提出修改意见,再将修改稿以网上和书面形式向社会各界和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召集相关单位和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进行审查、论证、修改;“三审”,即对县法制办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对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县法制办按规定报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按月汇编,刊发《象山县人民政府公报》,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定纷止争,行政复议在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2009年,县政府共接到行政复议申请11起,依法受理10起,审理后作出维持决定6起,责令履行决定1起,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而终止3起。从被申请人情况看,涉及规划、劳动保障、 以往各部门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报备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未报、漏报现象严重,对此,县法制办通过考核扣分、与部门负责人沟通、发送执法监督通知书等形式,督促部门建立健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备机制,并落实专人负责。到目前为止,各部门报备比较顺畅,不仅对报备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定性相当准确,而且基本上做到了按时报备、月月报备;四是执法投诉问题解决取得实效。一段时间,法制办接到数起关于制止城区违规建房不力的投诉,反映执法部门虽然数次进行现场检查、制止,但违规建房者在被检查后或利用部门休息放假的时间里,加紧施工,周而复始,投诉者和执法部门一筹莫展,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经调查,出现此类现象的原因在于职能部门执法人手缺少,与辖区镇乡、街道分工不明确,日常监管出现空隙。法制办与相关单位沟通后,要求对违规建房者在整改不力的情况下,坚决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此类事件的解决,不仅投诉群众非常满意,相关长效执法机制也得以确立。

五、夯实基础,法制队伍建设得到积极推进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实施,政府法制工作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任务越来越繁重,碰到的困难和问题也越来越多,新形势对法制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各地法制队伍总体力量比较薄弱,并且发展极不均匀的情况,法制办从我县实际出发,一方面抓法制办自身队伍建设,在县领导的支持下,配置了法制办专职副主任,并增设了复议应诉科;另一方面抓政府部门法制队伍建设,指导执法任务重的部门努力创造条件设立法制科室,其他部门和乡镇、街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为法制工作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目前,全县法制工作网络已初步形成,各行政机关均确立了法制分管领导、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了一定的组织保障。此外,由法制办牵头组建的县政府法律顾问团,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当好领导决策参谋,很好地弥补了政府法制在民事、经济、刑事方面法律业务的薄弱环节。

此外,法制办还积极参与领导交办的县长经济责任审计等紧要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虽然2009年政府法制工作取得了一定实绩,得到了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的肯定,但政府法制任务重、编制少,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局面并未改变,主动开展调研等工作还相对不足,解决疑难问题和法制深层次问题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这都有待在来年的工作中加以改正。

二一年政府法制

第9篇

有三位设计师认为该图案和自己设计的图案相似,是一种剽窃行为,将故宫院告上公堂。虽然,法院已认定不属剽窃行为驳回了三位设计师的。但西安设计师项百平坚持认为故宫博物院的新院徽,剽窃了自己的作品。在一审败诉后,项百平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高院对这起著作权纠纷案开庭审理。

项百平说:“我一定要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为设计者打这场维权官司!我期待着法院的公正判决!

设计师:故宫侵犯了我的著作权

根据《故宫博物院院徽标识设计征集启事》,项百平于2004年7月29日向故宫投稿。2005年1月,故宫在网站上公示了入围的6副作品,其中含其作品,但此次征集活动最终以无中选方案告终。2005年7月,在故宫院徽标识启用仪式上,故宫向社会公布了其委托北京理想创意设计公司(以下简称理想公司)创作的院徽标识。

项百平认为,故宫在评审应征作品过程中接触了自己的作品,并参与了理想公司设计院徽的过程,该院徽标识与其作品均取意于“宫”字,二者的形式、内容相似,且自己的作品创作完成时间在先,故宫与理想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自己作品的抄袭,侵犯了其著作权。项百平为此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相关媒体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

另一设计师朱岩岳说,他设计出了以“宫”字为基本元素、把“宫”字演化成为矩形结构的标识。历经一年的征集与评选公示后,2005年5月,故宫宣布院徽征集活动无果而终。但在2005年7月18日,故宫博物院突然宣布委托北京理想创意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新院徽出炉。虽然故宫博物院在全国征集了2788件院徽设计图稿,但无一件入选。他发现,公布出的院徽和自己送去参加评选的作品,在设计说明及具体表达方式、实质内容上都很相似。他还称,故宫博物院委托艺术设计公司进行的设计是发生在博物院收到他的应征作品之后,设计人员也承认在设计过程中故宫提出过修改意见。他认为,设计人员接触了自己的作品并抄袭了其实质性内容。

两被告:不存在剽窃之说

据了解,故宫博物院的院徽标识整体设计采用了“宫”字形。设计方案中“宫”字宝盖头上的一点,取材于“海水江牙”和玉璧的图形元素,意含吉祥如意、源远流长。海水托玉璧,取其珍如拱璧之意,象征故宫博物院拥有并妥善保管100多万件珍贵文物。

该院徽标识为“宫”字形,加饰“文武线”,其中“宫”字的一点取材于古代朝服图案。故宫方面认为该设计与原告的作品存在本质区别,不构成抄袭。

而另一个被告理想公司也指出,故宫院徽标识系该公司独立创作的作品,院徽标识中所采用的“宫”字形属于汉字中的公知领域,使用相同的汉字书写结构不是作品的实质特征,不能作为侵权的依据。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北京理想创意公司请来4名其单位员工出庭作证。其中一证人拿着贴在木板上的国画及邮票套张说,那是单位“赵老师”20年前设计的邮票,这次设计的院徽就是根据这两样作品得到的灵感,后经过几次改动形成的。“这套邮票我小时候就很喜欢。”他这样解释。

“故宫博物院委托理想公司进行院徽创作后,双方并没有进行合作,只是理想公司在创作过程中曾征求过故宫博物院的意见,而故宫博物院的领导也确实提出过设计意见,但这都是公司在合作中的正常规律,与共同设计是两个概念”。4名理想公司设计师均说,“任何公司在创作中都要征求客户的意见。”故宫博物院和理想公司都说,双方是委托关系而不是合作关系。

法院:调查质证阐述争议

法院的调查展现了案情的全貌。

2004年5月,故宫了《征集启事》,公开征集院徽标识设计方案。根据该启事,应征作品应为新创作、未发表的作品;主题突出、时代感与历史感兼具,具有亲和力;构图新颖,达到“见标识即知故宫”的效果等要求;被故宫选定的院徽标识设计作品,著作权全部归故宫所有。2005年5月10日,参与故宫院徽标识设计征集活动的人员签订了针对应征作品的保密保证书。

2004年7月29日,项百平向故宫邮寄了自己的应征作品。在其投稿的文字说明中载明,该作品设计源于对“宫”字原始意义的图形解读,饰以故宫特有颜色红墙金顶,为表现故宫建筑的恢弘和馆藏的博大,特用宽大的屋顶来表现其所包容之广大。该作品主要内容为“宫”字形,“宫”字一点及两个“口”分别以屋顶为表现形式,两“口”之间有图案相连接。整个院徽标识采用红色、黄调。

项百平坚持认为理想公司所采用“海水江牙托玉璧”图案与案外人白喜贵的应征作品相似,被告故宫认可案外人白喜贵曾向故宫投稿的事实。经比对,上述两幅作品不相近似。

2005年1月25日至2月15日,故宫网站上公示了六幅入围作品,其中不包括项百平的涉案应征作品。2005年3月,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故宫曾约请专业公司对入围的1号和4号作品进行修改完善,但是由于评审委员会对最后的修改方案未取得一致意见,因此故宫最终于2005年5月决定此次院徽征集活动中选方案为空缺。理想公司认可其曾经对上述入围作品提出修改建议。

2005年5月23日,故宫(甲方)与理想公司(乙方)签订委托创作合同。根据该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故宫的院徽标识及VI进行创作、设计和制作,乙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约定的创作设计制作服务;甲方要求乙方的创作设计主题突出、历史感与时代感兼具、整体形象富有艺术性;构图新颖、简洁、醒目、端庄大方,具有较强的视觉感染力,达到“见标识即知故宫”的效果;个性化、寓意贴切;通用性强,适合在多种场合和载体上使用;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甲方有权审查确认乙方提交的设计方案,支持乙方工作进度,于乙方提交设计方案后及时确认并通知乙方设计方案是否满意。诉讼中,理想公司的证人万某、毕某认可在创作设计院徽的过程中,理想公司曾经与故宫进行过沟通。

根据上述合同,理想公司为故宫设计完成了院徽标识。该标识为篆书“宫”字形,“宫”字宝盖两点向下垂直与下“口”相平,除点划外,宝盖框架以外粗内细线条表现,“宫”字一点采用“海水江牙”和“玉璧”图形。整个院徽标识采用红调。

根据《美术字实用大全》、《简明篆刻正字字典》、《新编篆刻字典》,篆书的“宫”字具有多种写法。在故宫的建筑、文物、朝服及印玺上均存在有采用粗细线条的组合形式。

经对比,项百平的作品与故宫院徽标识均采用了篆书的“宫”字字形,将宝盖两点垂直向下与下“口”相平;不同之处在于项百平的涉案作品中对于“宫”字中的一点和两“口”均采用含有线条图案的“口”形设计,两“口”之间采用不规则图案连接,故宫的院徽标识则用“海水江牙”和“玉璧”表现“宫”字点划,两“口”内无线条图案且无图案连接,以外粗内细的组合线条表现篆书“宫”字宝盖边框。同时二者采用了不同的色调来表现上述图案。

维权:期待相关法规的健全

项百平认为,艺术作品的侵权抄袭并不能以完全一样或相似来界定,例如歌曲《嘻唰唰》的抄袭事实,虽然七个音符是公用元素,一些音乐过门小节完全相同的也被大家认可,而且歌曲《嘻唰唰》只是部分音乐小节和日本原创歌曲相同,一个是中文、一个是日语。但是一个在前,一个在后是不可以否定的事实,日本的原创在前,花儿乐队的创作时间在后,所以大家都认为花儿乐队是抄袭。自己的故宫院徽创作时间在前,理想公司在后,也是不争的事实,如果是同时创作,自己根本就不会打这场官司。自己这几次去北京和请律师以及诉讼费已经花费近万元,可是捍卫自己创作知识产权的决心从来没有动摇,现在他在等北京市高等法院判决。

第10篇

近日,省人大法制委、省法学会联合举办“浙江历史文化名城法律保护”专题研讨会,通过集聚各方法学专家学者的智慧,为省人大近期修订《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提供参考意见。这是我省人大开门立法、集思广益的一种创新形式,也是省法学会主动参与人大立法,积极推动法学研究成果转化运用的一次有益尝试。

1999年7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条例施行以来,我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面临着巨大压力,条例在具体执行中也显现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包括保护范围不能适应新形势、保护制度和措施不足、部分条款精神与上位法不符等。

研讨会上,来自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法学会的相关领导和省内高校、科研部门及司法实务部门的40余位专家学者,从新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体例与原则、保护理念、保护规划、资金来源、申报程序、相对人利益保护、监管体系、责任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全面的修改意见。

在省法学会根据本次会议综述编写的《要报》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明还专门批示,对这一做法给予肯定,希望今后双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充分发挥我省法学专家的力量,更好地提高我省地方立法的质量。

董服民

宁波:督促政府“深度”治污

日前,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就全市工业污染情况开展调研。针对重污染企业转型动力不足,产业结构、布局仍不合理,治污水平没有得到根本性提升等问题,调研组提出了对重污染行业进行一次综合整治,年内所有重污染企业必须通过整治验收等意见。

为落实人大意见,宁波市政府立即制定“深度”治污方案,全面开展了电镀、印染、化工等十大重污染行业的整治提升行动,涉及企业373家,占全市污染排放量的95%以上。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将重新制定各行业整治标准,并要求电镀行业所有原地改造整治企业和电镀园区于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印染行业所有企业需于年底前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 王井才

西湖区:每周向代表通报政府工作

今年以来,西湖区的人大代表每周都会收到一份由区政府办公室主编的《政府工作周报》,上面详细记录了区政府一周来的主要工作和活动情况,以及人代会上确定的重点工作的最新进展情况,使代表足不出户就可全面、及时地了解区政府的主要工作情况。

代表们表示,区政府每周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既体现了对人大代表的尊重,也为代表履职提供了方便,有利于代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近年来,西湖区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与代表沟通的新渠道和新方法,通过网站、《西湖人大信息》、《西湖政情通报》等途径及时公布各项工作动态,坚持让代表结合西湖区政情履职。 杨 宏

永康:全程公开代表建议办理

为让选民及时了解和监督代表的履职情况,永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媒体全面公开了332件代表建议意见及其办理情况。

根据《永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意见督办工作的施行办法》,公开的内容包括代表建议意见内容、领衔人、承办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及经办人。据了解,公开共分3次进行,第一次公开代表建议意见解决方案、责任单位、限定解决时间等;第二次公开中期建议意见办理进度情况;第三次于年底公开代表建议意见是否在限定时间内落实。 姚小波

衢江区:“互看互学互比”建议办理

日前,衢州市衢江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代表建议办理“互看互学互比”活动,让各承办单位在比较中找差距,在比较中学经验,在比较中求创新。

近年来,为切实办理好代表意见建议,衢江区各承办单位不断创新办理思路:一些单位推行“挂图作战”法,专门编制建议办理计划书,倒排工作时间,确保办理工作早出成效;一些单位实行建议办理项目化制度,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设计成一个个可实施项目,以提高办理工作的可操作性;一些单位实行办理工作白皮书制度,使办理工作有记载、可量化、可公开。

但是,衢江区人大常委会在督办中也发现,少数承办单位依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办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为全面提升建议办理质量,常委会决定在全区精选一批可看、可听、可学的建议办理观摩示范点,组织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现场观摩、介绍经验、分析点评,让观摩者在互看中发现办理工作的创新和亮点,在互学中汲取办理工作经验,在互比中查找自身办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柯 兰

海宁:分组审议试行“一事一议”

日前,为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更深入地审议各项议题,海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首次实行了分组审议“一事一议”制。

在此次常委会会议上,一改以往几个议题一起分组审议的方式,尝试对每个议题进行单独分组审议。据了解,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前往往只对自己熟悉的议题发言,而改成“一事一议”后,迫使他们必须针对每个议题进行深入地思考并发言。

实践证明,这一审议方式的革新,有效地调动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发言积极性。在该次常委会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各小组汇报的审议内容都比以往翔实,几乎每组的汇报时间都有近半个小时。 张正阳

长兴:力促合溪水库环境保护

日前,长兴县政府在对合溪水库上游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长兴县合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建设办法(试行)》。

这是长兴县政府积极落实县人大常委会意见推出的一项有力举措。作为长兴县新建成的唯一一座大型水库,合溪水库可以解决其下游县城及周边7个乡镇38.6万人的饮用水问题。为确保当地群众饮水安全,长兴县人大常委会在水库蓄水前后多次开展深入调研,并就水库上游环境保护问题提出系列意见建议。

据介绍,新出台的办法对水库上游生态建设的内容和奖励标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确保合溪水库饮用水水质安全的基础上,较好地引导和鼓励了水库上游乡镇进一步做好水源地保护和建设工作。 张燕飞

临安:催生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近日,临安市政府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临安市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对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机制、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条件、奖励与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学生接送工作应坚持公益性为主、经营性为辅的原则,按照政府加大扶持、客运公司主动让利、家长适当负担的基本要求平衡接送费用。办法还明确了镇(街道)、市安委办、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公安局等11家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要求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学生接送车安全运行。 冯 娅

松阳:让不锈钢企业告别“燃煤时代”

近几个月来,松阳县人大常委会为推进“田园松阳”建设,结合“进村入企”活动多次深入不锈钢企业调研、视察,积极推动该县不锈钢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松阳县境内目前集聚了70余家不锈钢企业,因为要使用大量的煤炭等高碳燃料,给当地大气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县人大代表也多次反映燃煤产生的空气污染问题。

日前,在松阳县人大常委会的持续推动下,松阳县政府积极引进了浙江永安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将清洁能源天然气通到了工厂车间,使浙江金信、宏盛特钢等一批不锈钢企业告别了“燃煤时代”,用上了液化天然气,实现了“保环境、保发展”两不误。

第11篇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草案)》后,于9月10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此前,8月下旬委员会组织力量赴宁波、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征求意见,9月上旬又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我省是海洋大省,海域总面积约26万平方公里,是陆域面积的2.6倍,辽阔的海域为我省发展海洋经济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1998年我省制定出台的《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对加强海域管理,规范海洋开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以及海洋开发利用能力的提高,我省原来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已不相适应,海域使用管理跟不上海洋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同时,随着“两区”建设和海洋经济发展,以及海洋开发密度和强度的加大,我省海域使用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更好地拓展空间,规范管理,促进我省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一部符合浙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环资委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总结并规范了近年来我省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根据新的形势对海域使用管理各个方面作了新的规定,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建议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填海造地后的规划调整问题

填海造地后的规划调整是海域使用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条例草案第十一条只就涉及海域使用及相关规划衔接问题作了规定,而对填海造地后的规划调整问题未作明确规定。由于填海造地其自然属性已发生根本变化,随之而来的海洋功能区划与其它涉及海域使用及相关规划也要作相应调整。同时,无论是用海项目还是用陆项目审批,又都涉及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如不及时作出相应的规划调整,就会造成各涉及海域使用及相关规划与实际情况不符和规划之间相互脱节的状况,不利于海域使用的有效管控和海域的有序、合理开发。为此,建议条例草案除了对各涉及海域使用及相关规划作好衔接规定外,也应明确根据填海造地和造地用途情况,适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规划调整,以确保各有关规划管控措施的真正落实。

二、关于填海造地后原海域使用权人的权益保障问题

填海造地后原海域使用权人权益保障涉及到社会稳定。虽然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对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作了规定,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补偿标准不一,就有可能出现补偿维持不了原海域使用权人生计的状况。而原海域使用权人又无能力参与土地使用权竞标,原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此,建议条例草案除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规定外,明确填海造地后,海域使用权收回对原海域使用权人产生重大影响或补偿不足以维持生计的,可享受部分土地使用权,以保障原海域使用权人的正当权益。

三、关于填海造地后的使用权证变更问题

使用权证变更是海域使用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也是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对填海造地后的使用权换证确权作了原则规定。依据这两条规定,填海造地后的原海域使用权人就是当然的新增土地使用权人,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实际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自用填海项目。由于海域使用用途明确单一,土地使用权可以直接确权给原海域使用权人,即填海造地后的原海域使用权人就是成陆后土地使用权人。另一种是政府主导成片开发填海项目。由于政府填海造地主要用于土地的成片开发,填海造地后的原海域使用权人就不一定是成陆后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即土地最终的使用者是投资建设具体项目的其他法人组织。如果简单地将原海域使用权人当作新增土地使用权人,就会造成使用权换证确权管理上的混乱,同时也不利于土地的成片开发。建议条例草案对业主自用填海项目和政府主导成片开发填海项目使用权证变更以及程序等方面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完成后,由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海洋、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上述规定难于执行。填海完成前属海域使用权,填海成为土地后属土地使用权,时序不同,性质不同,两者不能混为一个环节。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对“换证”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其成为矛盾,建议考虑修改。

四、关于同一主体涉及用海用陆项目的管理问题

同一主体涉及用海用陆项目管理是目前海域使用管理中尚未明确的问题。虽然用海用陆项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可依据海域使用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但问题是同一主体涉及用海用陆的海岸工程项目,如按各自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或招拍挂,就会出现得到海域使用权不一定得到土地使用权、得到土地使用权不一定得到海域使用权的状况,这不利于同一主体涉及用海用陆项目的管理和实施。为此,建议条例草案对同一主体涉及用海用陆项目,明确实行联合审批或统一招拍挂,再分头办理使用权证,以确保同一主体涉及用海用陆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五、关于节约集约利用海域和保护海域生态环境问题

拓展空间,规范管理,促进我省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是条例要明确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建议在条例总则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为立法依据之一。同时,在编制海域功能区划、用海项目审批、海域保护等条文中明确节约集约利用海域和保护海域生态环境方面的要求,以求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海域污染。

第12篇

有必要集中整合本市近年来在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等方面的成熟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实现促进本市困难群体就业政策和工作机制的法制化、规范化

在市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北京市人事局局长张欣庆就《就业援助规定(草案)》进行了情况说明。

张欣庆说,市委、市政府始终把促进就业摆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围绕首都经济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稳定就业、扩大就业为目标,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不断优化就业结构,城乡就业规模不断扩大,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张欣庆介绍,2010年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约32万人,实现就业约16万人,就业援助任重道远。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将本市现行有效的就业援助政策法制化,保障本市就业援助政策可持续实施,维护就业局势的整体稳定。

张欣庆介绍,市人力社保局自2009年初启动了促进就业的地方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同年12月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立项论证。论证意见是:考虑到《就业促进法》内容制定比较全面和明确,本市不再制定全面的实施办法;地方立法重点解决本市困难群体就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明确和细化政府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规范公共就业服务,进一步促进本市就业工作。集中整合本市近年来在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等方面的成熟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实现促进本市困难群体就业政策和工作机制的法制化、规范化。

根据本市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2010年3月,市人力社保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组成立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梳理了本市就业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先后召开5次专题论证会,深人多个部门、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就有关难点问题调研,形成《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

市政府审查期间,将《草案》送审稿全文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充分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目前《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市人大财经委、法制办始终参加了起草工作并给予具体指导。草案已经2011年第95次市政府常委会审议通过。

《草案》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根据《就业促进法》的授权,明确由市政府确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根据《就业促进法》第52条的授权,《草案》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此外,根据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情况,草案作了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相衔接的规定。

二是细化政府就业援助职责。《就业促进法》明确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是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草案》对此作了进一步细化;一是制定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具体措施;将就业援助纳入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考核;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就业援助工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服务体系,扶持和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就业援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在调整产业结构时,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进行就业需求预测,增加就业岗位。三是对因城市区域功能定位或者区域经济发展等经济结构调整原因造成就业矛盾突出的地区,市政府在岗位开发、跨地区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四是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本市国家机关的工勤人员优先招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是明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享受的具体优惠措施。一是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二是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和社会保险补贴。三是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根据不同人群就业前后参加社会保险的不同,可能存在不同社会保险之间的衔接问题,《草案》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前后所参加的社会。

四是明确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职责。《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一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宣传就业援助政策,免费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职业介绍、档案管理等服务。二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为提供空岗信息的用人单位推荐适合的就业困难人员。三是鼓励社会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免费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服务,并有权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有关补贴。

此外,《草案》还对有关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就业困难人员骗取补贴和社会保险待遇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市人大财经委提出四条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王火宣读了市人大财经委关于《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市人大财经委认为,本市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在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和劳动者就业保障、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明显,就业形势总体是好的。特别是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提供法制保障,实现全社会充分就业,制定出台本市就业援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市人大财经委认为,《草案》紧密围绕立项论证所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针对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重点规定了政府就业援助职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所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等方面内容,并将本市几年来就业援助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和固化。《草案》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符合北京实际。同时,市人大财经委就《草案》有关内容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是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草案》只规定由有关部门拟定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市人大财经委认为,在条文中不明确规定就业援助的对象和具体范围,将影响法规的操作性,不便于了解和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和判断标准,在实际中不利于更好地开展就业援助工作。因此,需要根据本市实际,在条文中明确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同时授权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时进行调整。建议将《草案》增加相关内容。

二是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审定认定程序。市人大财经委认为,《草案》规定,就业困难人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但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和认定没有程序规定,为便于申请人了解具体申请程序,规范受理机构审定认定,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建议增加有关内容。另鉴于残疾人已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草案》中有关就业援助的相关规定全部适用于残疾人,建议《草案》不就残疾人的援助单独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