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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

时间:2023-06-02 09:19: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个体工商户税务管理

第1篇

本文作者:陈如意 单位:浙江财经学院

当前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据调查,在一些地方,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户只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户的70%左右,可见其中存在较多的漏征漏管户。并且个体工商户数量及其庞大,占据了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绝大部分,并且其分布广,遍布城乡的各个角落,经营灵活、变化性大,这让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雪上加霜。个体工商户账簿建立不完善,难以准确查账征收。有的个体工商缺乏建账能力;有的个体工商户有建账能力且经营比较好,但其仍然不愿意建账;还有的个体工商户虽然建账了,但是却建的假账。个体工商户不愿建账的原因:首先,建账增加了经营成本,个体户业主一般对税收知识知之甚少,无法准确地建立账簿,需要雇用财会人员为其记账,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成本;其次,建账增加了收入的透明度,健全的会计账簿,可以充分准确地反映出其经营状况、收入水平,这将会导致税负提高。因此个体工商户更愿意采用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从理论上讲核定税额有法可以,并不难,然而操作起来却十分的复杂与困难。首先核定税款需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资料,然而个体户业主为了少纳税,往往不会提供正确且充分的一手资料,使得税款核定难以到位。其次征纳双方在生产经营额上难以达成共识,个体户为了多获得税后利润,一般会尽量减少其“生产经营额”。随着计算机征收征管领域的不断应用,极大的推动了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税务部门的领导因此觉得税务人员过多,然而有些税务人员的素质却没有跟着提高,导致效率低下,又让人觉得税务人员过少。同时,较国家税务机关相比,地方税务机关人员少、事情多。据统计,税务机构分设后,分流到地方税务系统的人员比国家税务系统的人员少,然而地方税务系统的工作量却比国家税务系统的重。在调查的5个乡镇、10个街道两千多户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人员8人,人均管理200多户。且地方税务系统的征管经费少于其正常所需水平,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难以应对市场经济形势下的税收征管,从而导致了征管力量薄弱。征管改革取消了专员专户管理制度,打破了“一员到户,各税统管”计划,建立了“以纳税申报为依据,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专业化分工”的全新征管模式。然而许多税务人员旧思想、旧观念根深蒂固,不愿舍弃旧方法,亦不会去主动跟上改革的步伐,导致征管制度与征管行为分离开来,没能很好的结合起来。同时改革后的征管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亦会出现很多需要探索的问题,如税收任务的落实问题、以及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等问题。

税收政策对个体工商户不公。首先,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是5000元。若一个体户月营业额是5000元(假设其利润率为20%),则其需要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大致税率在8%左右,相当于400元税款,那么其税负是是过重的。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对有发展前景,生产经营规模大的个体户进行了“地方保护”,放松了对个体大户的税收征管。同时个体大户由于资金较充足,往往能利用会计人员为其减小“营业额”避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受传统核定税额方法的影响,在调查核定税额时不注重调查研究,在未准确了解其规模大小,项目利润高低的情况下,错误地、简单地推算出营业额,使得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企业反而税负更重,形成了税负上的差别。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由于个体工商户数量大、分布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很难做到完全进行营业登记。并且由于法律制度不够严密且监管力度不足,导致部分个体户业主因存在侥幸心理而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对于完善个体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针对其纳税意识薄弱、核定税款难问题。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小规模个体户业主普遍缺乏税法知识,所以应组织人员定期对其进行税法宣传,并持之以恒。应将税法宣传活动落到实处,不断改进税法宣传方式,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杜绝形式主义。尽量让业主深入了解到其应尽的纳税义务、享有的权利以及对应的法律责任,让其体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点,培养其主动纳税意识。针对账簿建立不完善问题。对于建账,税务机关务必监督并促进个体工商户有序建账。税务机关应明确凡是领取营业执照有固定场所的个体户,都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对于部分小规模个体户业主因缺乏资金和税法知识而难以准确建立账簿的,税务部门应根据需要对其进行知道,帮助其建立正确的账簿。

针对漏征漏管现象。首先,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与联系,特别是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联系,重视纳税人税收户籍管理工作。其次,对于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应明确责任、理清关系,避免因工作任务不够明晰而造成的不必要后果。同时加大对不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惩罚力度,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征管力量薄弱。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人员,同时确保税务人员的税务素养跟得上税务改革的需要。针对人员不足问题,还可以通过联系学校,聘请大学里优秀的税务专业学生为其工作,不仅降低了成本,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还帮助学校培养了更多更优秀的税务人才。对违法行为处理力度不足。首先,对于税收管理员的违法征税行为,应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其追究责任,并给予严厉的惩处,使之能够依法执政,给个体工商户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其次,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违法行为,根据法律,采取合法的、有效的处罚行为。同时对于偷税、逃税、抗税等恶性事件应给予严肃的处理,剔除“地方保护”的存在,提高法律威慑力。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方面,中国政府应多汲取西方一些国家的做法,用严厉的手段惩处,将税收违法行为扼杀在摇篮里。

第2篇

个体工商户税收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难中之难,从目前的个体税收征管现状来看,还存在一些应该注意的问题。新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又将发生一定变化,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谈谈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一、定期定额征收要严格掌握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课征税款的对象主要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个体工商户按照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只有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才适用新《办法》,达到建账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就应该建账,实行查账征收。除此之外,根据新《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也可以比照新《办法》的规定执行。因此,有的地方将全部个体工商户全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甚至将小规模企业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是错误的。

二、定期定额征收不等于核定税额征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只有当纳税人违反了申报义务,或者记账、保存凭证等其他协助义务时,税务机关才能进行税收核定。核定税额是针对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查帐征收税款,而采取的一种被迫或补救措施,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对于不需要记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如果不能事先确定一个缴纳标准,就不可能知道如何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税务机关才会在纳税申报之前,对部分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实行定期定额。二者根本区别在于,定期定额是一种预先的核定,定额确定之后一段时间之内保持不变。但核定征收方式下的税收核定,只是为了确认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对将来可能的税收没有确认作用。核定征收方式即便需要纳税申报,也是要求在税收核定之前进行,以便为税收核定提供参考,但定期定额制度的申报是在定额确定之后,是结合定额进行申报。

三、定期定额征收要确保程序规范公开。旧《办法》所规定的定额核定的环节只有四个:即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等。新《办法》则将程序拓展为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六个环节。如果考虑到税务机关在进行定额核定时必须进行典型调查,那么,其环节实际上是七个。由此,可以看出其中新增了定额公示、上级核准、公布定额等三个必经环节,可以说程序更加复杂了。实践中对于定额的核定方法,是基于税务机关的职权,往往要求纳税人单方面承诺,即便纳税人已经签字认可,假如税务机关认为不合适,还可以采用另外方法进行核定,它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而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是一种基于公权力的事实推定,其法律效力本来就有争议。随着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确保更加规范公开,在核定定额过程中,简化程序、程序颠倒、税收管理员代替纳税人签字等现象应坚决杜绝,否则一旦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必败无疑。

四、定期定额征收要做好征收方式转换。如果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与个体定期定额户实际营业额相差太远,个体工商户为了少缴税就不愿建账,故意不建账,不进行经济核算,或者建账密尔不示,借定期定额方式逃税。因此,要处理好建账户与定额户的关系,要防止实行建账管理后税负差别过大,做到以建账抓定额,以定额保建账,定额户税负原则上不能低于建账户,促使其逐步向建账转化,变“要我建”为“我要建”,逐步走向查账征收,进一步减少征税误差。

五、定期定额征收要防止税收执法腐败。由于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主观行为,有一定的弹性,个体定期定额户为了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税的目的,就有可能对税收管理员进行权钱交易。个别税收管理员出于人情、关系、面子,在核定定额时,往往就会不严格执行定额标准,不如实填写调查测算有关内容,通过随意增减费用、毛利率等方式进行人为调节,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在同一街道、同一商品经营情况相近,但定额差距较大的现象。因此,要强化分管个体税收税收管理员的有效监督制约,加强思想教育,定期进行交流,以防止不廉行为产生。

六、定期定额征收要做好日常后续管理。新《办法》第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可以说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发票等有关纳税资料是税收管理员采集个体工商户涉税信息的主要依据,通过检查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发票等,可以发现个体工商户申报是否属实,否则,即使个体工商户少缴了税款也很难找到偷税的影子,难以找到依据定性其偷税。因此,不要认为只要个体工商户按照定额缴纳了税款就万事大吉,对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要加强税法宣传、纳税辅导、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等,做好定额缴纳后的日常后续管理工作。

第3篇

个体工商户注销税务登记证

注销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1、注销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70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注销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发票领购簿》和结存发票,发票专用章;

(四)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因此,请您携带以上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根据您描述的注册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申请办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吗?若是的话: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7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

(一)《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国地税联合办证2份,非联合办证1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需提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国地税联合办证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

(八)《纳税人税种登记表》2份。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的作用用途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

根据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的使用主体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看了“个体工商户注销税务登记证”的人还看了:

1.个体工商户税务注销流程

2.个体工商户注销税务登记证流程

3.如何注销个体工商户

第4篇

近几年来,中国经济发展驶入快车道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应该说在很多方面都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局面。不过近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一组数据却让人感觉颇为诧异:1999年全国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2006年6月底下降为2505.7万户,个体工商户减少约65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87万户。

经济在发展,但个体工商户却在减少,这不能不令人感到吃惊。对于这种情况目前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认为现在个体工商户许多都走上了合作经营、合股经营、公司经营的道路,所以在数目上就出现了减少的现象;另一种则认为是生存环境恶劣,超负荷的收费让许多本可继续发展的个体工商户陷入倒闭关门的境地。

如果说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做大了”而造成数量减少的话,这个结论显然难以说服人。其实无论是在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占据着相当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巨大作用,其中的许多就是我们所说的“个体工商户”。譬如2005年初,英国的企业数量达450万家,其中320万家企业没有雇员,占企业总数的72.8%。在英国,个体经营的独资企业数量连续3年增加。

目前,尽管我国设立公司的门槛在逐渐降低,但个体工商户仍具有特定的优势。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规定,而对个体工商户就没有要求。另外,由于个体工商户注册的低门槛,就非常适合低收入阶层解决就业问题,尤其是在服装、食品等传统服务业领域,个体工商户仍然具有相当大的优势。从这一点来说,在我国当前的发展阶段,个体工商户仍然是很多国民自主创业的“谋生手段”,但是为什么个体工商户的数量会减少呢?对此我们必须进行深刻的追问和反省。

生存环境无疑是其中的关键。很简单的道理,如果无利可图钱难赚,个体工商户就只能选择关门歇业。尤其是我国的个体工商户虽然数量较多,但大多规模较小、利润微薄,但是目前个体工商户除了承担正常税收外,还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工商管理费,自然就增加了他们的负担。

其实,个体户登记时已经交纳了各种税费,每年还交各种所得税,为什么再额外重复征收管理费呢?说到底,并非所有管理都可以向公众收费,只有提供了实质服务、付出了必要成本的管理才有向管理对象收取费用的理由。在发达国家,中小企业只有税务登记一项开业登记,进入门槛和负担极低廉。相比之下,我国个体工商户的负荷就大多了.甚至还出现了“费大于税”的情况。

很长时间以来,许多学者都在研究我国为什么出现“高增长、低就业”的现象,我们发现不止个体工商户数目逐年下降,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也相对缓慢。从这一点来说.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都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反而应该受到政策面更多的支持,而目前的这种状况无疑阻碍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所以针对目前的现实状况,进一步调整政策促进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无疑已经是当务之急。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下调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饮食、娱乐等8个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据北京相关税务部门透露,京城2万小企业有望在明年享受到税收优惠。

那么,个体工商管理费的征收是不是也应该“激流勇退”有所变化呢?事实证明,继续征收个体工商管理费,不利于规范政府管理和建设服务性政府的要求,也不符合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原则,更无法推进创造更多就业的社会需要。发展非公所有制经济是我国长期的经济发展方针,个体工商经营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方式。从目前来看,有不少省市已开始停止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但是还有很多地方仍然继续“我行我素”。而对于这种不合理的收费,理应出台政策尽快取消,以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整体和谐发展。

第5篇

关键词:个体户;转型升级;建议

一、当前“个转企”后续管理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税负支持力度仍显不足

据调查,转型后企业税负明显加重。在所得税和营业税方面,企业税率普遍高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一般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并且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免征营业税。而企业则需要缴纳25%的所得税,且普遍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每月须向税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这需要聘请专业财务人员规范做账,导致经营成本增加,管理难度加大。一些转型后企业为规避税务监管减少经营成本,有的注销后再重新申办个体工商户,有的则再办一家个体户分摊部分经营业务,以应对税务部门的监管,导致“个转企”登记开业多,注销也逐渐增多。据当地工商部门统计,截至2014年1月20日,该市已有92家已转企业办理了注销登记。

(二)扶持政策尚未落到实处

尽管省市均出台了鼓励“个转企”指导意见,对扶持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部门间步调并不一致,在执行政策上打折扣现象时有发生。“个转企”后,一些部门将转型前后的企业视为两个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原属于个体工商户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车辆等资产变更到升级后的企业名下,需要重复收取交易手续费、契税和交易费用。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在转企过程中需要新办环保等前置审批问题也比较突出。

(三)企业自身适应能力有待加强

我市“个转企”模式为转型企业提供了无障碍准入、“一注一开”审批等服务举措,解决了个体工商户办理“个转企”登记时名称字号延续、前置审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等难题,但一些转型企业由于缺乏专业管理人才和管理经验,导致企业发展理念、管理水平难以摆脱原有思维,财务管理能力无法适应企业内在需求。

二、加强“个转企”后续管理服务的建议

(一)实施跟踪帮扶,完善政策体系

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转型后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回访,实施跟踪帮扶,收集转后企业遇到的困难、建议,及时帮助解决和协调推动有关政策的落实,防止为转而转、一转了之。同时,在继续抓好现有“个转企”配套政策落地的基础上,加强对现有政策尤其是税费扶持政策出台后的效果评估,全面了解扶持政策的好坏和绩效的优劣,梳理影响“个转企”成效的政策举措和障碍,合理有据地改进和完善政策体系。

(二)狠抓政策兑现,落实政府关怀

要进一步优化“个转企”服务举措,为转型企业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消除企业后顾之忧,真正做到全程服务。要尽早兑现财政补助政策,不折不扣执行省市政府有关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社保等规定,减轻企业负担。针对部分转型后企业普遍反映税负等经营成本加重的情况,税务部门要在落实好税收减负政策的基础上,对转型后企业设定“税费过渡期”,在一定期限内保持税收级别不变,所得税管理权限不变,并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动态调整纳税额度,确保经营者的利润空间。国土、规划、食药监、卫生、文化、交通、安监等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重点做好对转型后企业前置审批等证件的变更登记和涉及的资产平移、建账建证、银行开户、统计衔接、社保缴费、品牌扶持、荣誉赋予、项目申报等事项的服务工作。

(三)加强指导培训,促进意识转变

针对转型企业财务管理基础薄弱、专业知识、专业人才相对匮乏问题,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个转企”政策的解读和宣传,重点开展财务、金融、品牌创建、知识产权保护、劳动合同、科技、技改等相关法律知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和辅导,帮助企业规范发展模式、完善管理制度、增强防范管理风险和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让转型企业顺利渡过转型适应期。

(四)注重保量提质,做好示范引领

第6篇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合伙企业,自从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在分税制情况下,不仅要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而且还要到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税务机关要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这次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研究个体税收征管现状,动员部署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推进依法治税,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会上印发了区政府、市国税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全区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及《实施方案》,希望各地、各部门按照意见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就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强调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

个体经济作为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繁荣城乡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不仅有其现实意义,更有其长远的历史意义。

个体经济的不断壮大,客观要求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近年来,随着全民创业热潮的兴起和改革改制步伐的加快,市区个体私营经济蓬勃发展,对财政收入的贡献份额也在不断加大。2003年,市区范围内实际交税的个体工商户达到****(汇总纳税的按*户计算,下同)户、私营企业****个,分别比上年增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际入库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税收*****万元,比上年增长**.*%。2004年全区私营个体经济登记户数*****户,注册资本**.**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和**.**%。由于个体私营企业面广量大、经营方式灵活、经营地点多变、产权转让及变更登记频繁,各类零星分散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房屋出租等纳税人素质和纳税意识都较企业纳税人有所差别,且具有规模小、流动性、隐蔽性强等特点,征收难且偷漏税严重,使得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显得日益重要。与此同时,为了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的稳步发展,国家相继实施的包括调高增值税起征点在内的各项个体税收优惠政策,相应增加了一批因从事个体经营而免缴增值税及相关税种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因不达起征点而无需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从而对进一步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是完成和超额完成财政收入任务的现实举措。税收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财政盘子的大小,关系到机关人员工资发放和工作正常运转所需的资金。*——4月份,我区完成财政总收入*****万元,虽保持了较高的增幅,但与序时进度比不仅相差*.*个百分点(其中:国税收入相差*.*个百分点),更低于全市平均进度*个百分点。从五月份的收入形势看,进度不能令人满意,完成双过半的压力仍然较大。收入不能按序时均衡入库,不能做到应收尽收,固然有我区税源不丰,骨干税源支撑力不强等原因外,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便是个体税收征管措施没有到位,成效难以完全显现。作为主城区的亭湖区,发展个体经济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个体税收增收潜力巨大。因而,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可以使税源监控进一步加强,有力地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款的跑冒滴漏,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财政收入任务。

加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是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税收征管环境的重要途径。当前,在经济增收和政策增收都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征管矛盾显得益发突出,偷税、骗税甚至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损害了税法的尊严。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很大程度上为税务机关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奠定基础,加大了打击偷、骗、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另一方面,个体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税务人员的执法秩序如何,是否公开、公正、公平,也受到全社会的监督,可以有效地减少了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有利于造就一支廉洁高效的税收队伍。也有利于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二、突出重点,全面落实加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关键措施

税收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做好税收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维护税法的尊严。针对这种情况,区政府牵头开展组织严密、职责明确、协调联动、运转有力的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为税收工作顺利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治税环境就显得特别重要。为确保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必须紧紧抓住以下几个关键措施:

1、健全组织,落实人员。这是确保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会上,区成立了个体税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国税局负责同志应邀担任副组长,同时组织城郊、街道、财政、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国税部门组成整治活动小组,具体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这次出台的《关于在全区开展个体税收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及《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整治目标、整治内容、实施步骤、职责要求等方面内容比较明确。各级个体税收专项整治组织要根据工作的需要,健全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细则,明确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巩固提高打下良好基础。

2、深入宣传,广造声势。增强全民纳税意识,坚持依法纳税,是全党的大事,全民的大事,全社会的大事。全区要以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广泛宣传发动,将税收政策带进千家万户。要利用流动宣传车、宣传版报、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印发宣传提纲、开展税法知识咨询等形式大造声势,努力营造依法治税、强化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的浓烈氛围。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激励消费者索取发票,举报偷、逃,骗税行为,对一些偷骗税反面典型进行亮相曝光。

3、科学定额,阳光办税。整治活动小组要在综合分析影响个体工商户经营额因素的基础上,以个体工商户自报经营情况为基数,结合实际情况深入基层进行认真调查摸底,科学选取核定税收定额的参数,合理确定定额调整的系数,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定额调整的意见,力求税收定额与个体户实际经营状况最大程度地接近,确保同等路段,同行业,同样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收负担基本相同。这样既有利于税务的公开透明,又有利于公平税负,易于被广大个体工商户接受,建立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密切加强与工商、社会保障、市场主办方等单位的配合,防止纳税户采取“一户多证”等手段人为降低经营额,打击假冒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4、协同作战,齐抓共管。个体税收征管是一项社会工作,税务部门作为其中的一环,必须建立与各行政部门的协调联动制度,及时对个体户的信息进行交流。比如,税务与工商配合方面,为了防止漏征漏管户,工商部门将登记信息定期传递给税务部门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节省了一定的人力、财力,有效地堵塞了漏管户,形成有力的源头控管态势。与银行及公、检、法等部门进一步密切关系,对遇到抗税不缴或长期拖欠税的纳税户,可借助司法部门的力量实施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改善征税环境。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难度很大,这里我强调一下,凡是阻挠抗拒的,司法机关应依法介入,严厉打击,为税务部门调查核定税款、采取强制措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5、健全台帐,长效管理。《征管法》第十五条之及其《实施细则》释义规定,经过工商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属税收基础管理,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础管理不力,会导致底数不清,户数不明,资料不全。摸清税源的家底,并建立规范的台帐,是开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的基础和依据,也直接关系到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专项整治小组要配合税务部门对所属区域零散税源进行普查,建立健全税源登记资料。调查工作要细、要实,不留死角,并实行动态管理。在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再就业和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的同时,及时完善对不达起征点和免税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措施,切不可因其不达起征点或享受免税优惠而放松或放弃正常管理。

三、协调配合,切实加强个体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就是要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规范税收征管,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从而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在公平的税收环境下共同发展。个体税收专项整治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个体税收专项整治为依法征收服务。专项整治活动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思想,正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确处理加强征管与执行优惠政策的关系、加强征管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加强征管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深入分析个体税收征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得力、管理规范,努力将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8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清理整顿活动,加强户籍管理,杜绝漏征漏管,维护正常的个体税收征管秩序,增强全县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业主自觉纳税意识,努力实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办证率达到100%;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款核定征收率达到100%的目标,营造公平、公正、法治、和谐的个体税收征管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清理整顿个体税收征管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市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乡镇主要领导,各行业协会负责人。

三、清理整顿的范围

全县所有从事货物生产、商品零售、批发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及未纳入企业管理的私营业主。

四、工作重点及内容

(一)工作重点。1.全县范围内的各类专业、综合市场个体工商户;2.全县范围内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3.全县境内的屠宰场、石场、小沙场、小石灰厂、小砖厂、小冶炼厂、小木材加工厂等农村零散个体户。

(二)工作内容。1.从事货物生产、商品零售、批发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及未纳入企业管理的私营业主是否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是否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是否按要求建章建制和报送纳税资料、是否按规定使用发票、是否足额交纳税款。2.查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征管政策规定和偷逃、抗缴税款的行为。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3月20日至3月23日)。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制定工作方案,通过张贴通告,加大宣传力度,使此次活动家喻户晓。

(二)集中清理整顿阶段(年3月24日至12月25日)。由县国税局牵头,联合工商部门、乡镇及相关单位组成专项清理整顿小组开展集中清理整顿。

(三)总结验收阶段(年12月26日至31日)。认真总结清理整顿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与经验和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个体税收征管问题,并对出现的问题,逐个分析,提出完善征管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对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切实把税收征管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第9篇

在我区新办且税收征管纳入我区的下列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性收费补贴:

1.新建商务写字楼的入驻企业。

2.新城专业市场的入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新引进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4.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拥有两个以上分公司的总部企业)

5.经批准的其他新办企业。

从辖区外变更迁入我区的上述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时,均可一次性享受工商开业注册登记费补贴。

补贴范围不包括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工本费、协会费、管理费、公告费和中介服务等非行政性费用。

三、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完成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后,可以向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在街道经济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区新办企业行政性收费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申报材料,由所在街道经济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申请即行支付相关费用

四、申请行政性收费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区新办企业行政性收费补贴申请表;

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专用收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变更迁入我区的企业需同时提交工商变更通知单。

五、审批程序和组织实施

1.新建的商务写字楼,由楼宇所在街道提出申请,经区经贸局批准后由街道组织实施。

2.新城的专业市场,由新城招商局提出申请,经区经贸局批准后,由新城组织实施。

3.新引进的规模企业、总部企业,由各街道按规定组织实施。

4.其他新办企业要求享受的,由企业所属街道与区经贸局会商后,由街道组织实施。

六、补贴费用由各街道预付,次年的1月,由各街道将实施情况报区经贸局,经贸局审核后汇总报分管区长审批,批准后由区财政局结算支付。

七、其他

1.新引进企业注册资分期到位的,按每期实到资的比例分期补贴。

2.注册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原则上分三年享受补贴,三年内迁出我区的,未享受部分不再享受。

3.补贴发放必须以银行转账形式直接支付给提出申请的新办企业,不得由其他中间人或机构转交,也不得以现或现支票的形式发放。

第10篇

一、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基本做法

1、强化源泉控管,抓好户籍管理。建立健全工商信息核对制度,定期与工商部门交换信息确保新办业户税务登记率达到100%。近年来,按照岗位责任制要求在县局征管科设置了工商信息核对岗位,由专人负责工商登记信息交换、核对、督查工作。今年初我局成功开发税务管理责任区电子台帐后,我们将交换来的工商办证信息整理、筛选后导入电子台帐,由各责任区管理员及时清分、核对,督促纳税人及时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同时县局通过电子台帐对责任区管理员办证情况进行跟踪监控、考核。今年上半年我局新办个体工商户482户,到目前为止,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达到6296户,其中,起征点以上1156户,未达起征点5140户,个体工商户占全县所有纳税户的84.99%。

2、落实“三查”制度,杜绝漏征漏管户。为有效防止个体经营户以非正常户、停歇业、注销之名,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我局认真落实责任区“三查”制度,加强对非正常户、停歇业户、注销户的管理。一是严把认定审核关,确保资料的完整、准确,保证认定真实。二是加强对非正常户、停歇业户、注销户的后续管理,实行按月巡查,对假注销、假停业一律作偷税处理,按规定进行补税和罚款。**年,通过“巡查、互查、抽查”,清查出漏征漏管115户,补征税款33600元,查出假停歇业户234户、补税33800元、罚款41900元。

3、开展个体税负调查,调整起点定额。依据“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个体税收征管原则,我局在全面规范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基础上,认真开展个体税负调研,统一抽调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对县城地区的个体家具、太阳能经销商、制造商、手机专卖店,以及西部山区石子、石粉加工行业,沿海地区水产品冷冻冷藏加工行业的税负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分行业进行了税负测算,对县城地区和农村地区的个体经营户实行分行业起点定额,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对一些行业的点定额作了调整,并重新修订了《**县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分地区月最低营业额核定对照表》,既公平了税负,又增加了税收收入。根据新的起点定额,我局对21户个体经营户的定额进行了调整,月增税额10480元。

4、加强个体小炼铁厂、小炼焦厂等特殊行业税收征管。随着我县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以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全县掀起新一轮招商热潮,但是高能耗、重污染,国家严格限制生产小炼铁厂、炼焦厂也流入我县西部山区。投资者多为外地人,居无定所,给国税征管带来很大的难度。我局针对“两小”行业落户**并发生纳税义务的实际情况,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加强对炼焦和炼铁行业税收征管的意见》,要求各分局严格按照《意见》执行。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纳税户,我局采取果断措施,通过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对全县43户炼焦、炼铁户的税收进行了专项清理,1-6月份累计组织入库税款62.78万元、滞纳金0.38元。

5、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认真落实增值税起征点制度。我局严格执行省、市局关于加强未达起征点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定额户,一律免征增值税。为了全面掌握个体定额情况,我局在核定营业额时,对个体未达起征点业户定额核定与达起征点户核定工作同时进行,并实行档案定额,进行动态管理。我们要求各责任区管理员要加大对已认定未达起征点户的巡查力度,根据纳税人定额变化(如布匹、针织、毛线、鞋帽行业的春、冬物资交流会;烟酒行业中秋节、春节等旺季经营)情况按季进行调查测算,一旦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立即恢复征税,防止出现一经认定常年不征管的现象。截至目前,全县累计已有47户不应享受未达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双定”户,被相继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清册中剥离出来,依法调高纳税定额,月增收税款2万余元。

6、严格个体定额核定审批制度。在个体定额核定审批上,我局始终坚持个体定额“按年一次申报核定”的办法,核定、调整的核批权统一由县局个体定额评定委员会扎口管理。新办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各分局必须于每月20日前报送《**县国家税务局定额核定审批表》,上报县局核批后执行。定额核定工作中严格按照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四个程序进行。在调查环节中,县局要求对年应纳税额在5000元以下的,典型调查面要达到5%以上,对从事工业加工生产的面粉厂、粮食加工厂、绳网厂、石子厂、石板(石雕)厂、石粉厂、小炼铁厂、太阳能加工厂、冷冻加工厂和从事商业经营的各类名品专卖店、金银首饰店、手机店、家用电器、摩托车、摩托三轮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和三轮车)等以及年应纳税额在5000元以上的个体大户,典型调查面要达到100%。在典型调查中,要召开个体行业代表会议,进行行业测评,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定额核定公平合理。定额核定要经分局集体研究讨论后(讨论要有记录),填报《**县国家税务局定额核定审批表》报县局审批。同时必须严格依照《**县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分地区月最低营业额核定对照表》中规定的标准执行,特殊情况确实低于表中规定营业额的,分局必须附报该户经营情况的专题调查报告。县局对低于表中规定营业额的业户将进行跟踪管理,凡经查不实的,县局将随时调高营业额,同时将按照《**县国家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过错责任。

7、实行定额公开,积极推行“阳光作业”。为了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我局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工作中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办税公开,实行业户自报、分局、县局两级集体审议,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杜绝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过程中存在的“关系税”和“人情税”。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定额调整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工商户的理解和支持。对纳税人的定额情况、定额调整情况以及停歇业情况进行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8、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我局针对个体税收零星分散、区域广、征管人手少的实际情况,在充分用足现有税干的同时,用好代征人员,制定了《**县国税集贸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办法》,并以县政府文件形式转发到各镇人民政府,同18个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签订了《**县国税集贸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协议书》,健全了镇村两级协税护税网络,规范开展委托代征工作,全县53个集贸市场全部委托代征。

9、加强对个体大户的税收管理。我局对帐务不健全的个体面粉厂、粮食加工厂、绳网厂、石子厂、石板(石雕)厂、石粉厂、小炼铁厂、太阳能加工厂、冷冻加工厂和各类名品专卖店、金银首饰店、手机店、家用电器、摩托车、摩托三轮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和三轮车)等,凡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销售货物月收入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从2004年1月1日起必须设置简易账;月营业额或收入额超过15000元和30000元的,必须设置复式账;一律实行“核定与查账征收相结合”的办法。各分局在对纳税人上年度有关生产、经营要素(原材料、燃料、用电量等)及本年有关生产经营概况(主要设备台数、从业人员、地理位置、经营面积、租金、工人工资等)逐户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核定全年营业额及应纳税款,由纳税人按月申报入库,年终由各调查执行分局组织汇算清缴。

10、加强发票管理,减少发票违章。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减少或杜绝情节较为严重的发票违章行为,堵塞征管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我局制定了有关普通发票管理的办法并以函的形式下发各分局执行。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用票户,原则上只发售拾元版限额发票,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个体用票户,原则上只发售百元版限额发票;账务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收方式的个体大户,原则上发售百元版或千元版发票。发票核销实行“交旧购新”。有效遏制了发票违章现象。

11、严格考核,落实责任。一是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措施。针对责任区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和责任要求,量化考核指标,着重从税务登记率、准期申报率、准期入库率、和注销户、停业户跟踪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指标看得见,摸得着,便于考核。二是成立责任区管理质量考核小组。采取随机抽查、实地检查、电子台帐督查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集体评分,考核结果公开。三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责任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以此来增强管理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责任区管理工作的质量。四是实行周计划、周总结制度。县局针对有的责任区管理人员出工不出力,外出不知去向等问题,印制了工作日记,和电子台帐配套使用。要求每人要及时记录当天工作情况,每周定期汇报上周责任区管理情况以及下周工作计划,分局领导对管理员上一周责任区管理工作进行逐一点评。对责任区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人员组织检查落实,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具体安排布置下一周责任区管理工作目标任务,使责任区管理人员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以及工作重点,有效地增强了责任区管理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五是强化考核制度,切实落实责任。县局将责任区各项职责量化为具体的考核指标,制定了较为详细的百分制考核办法,并由各分局于年初同每一位责任区管理员签定了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奖罚兑现。共有23人次因责任区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受到2050元的经济处罚。通过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和严格考核,极大调动了片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紧迫感。

二、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个体税收征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淡薄,不能够在申报期前主动预储税款,为了保证个体申报率,责任区管理员不得不三番五次上门催储,既增加了工作量,又加大了个体税收成本;二是个体“双定户”经营额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难以合理界定,特别是处于临界点的业户,更难以把握;三是个体户建账难度大,即使建帐也存在帐务不实等问题,给个体税收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四是个体责任区范围广、管理人员少、年龄偏大,计算机应用能力参差不齐,制约着责任区管理水平的提高。

为此,我们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改进税收征管的有关政策建议:

1、在加强源泉控制上下工夫。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完善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定期核对制度,尽快与工商、地税等部门实时对接,实现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同时积极推广税控装置,从源头上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

2、实行委托农信代征。既减少了征收环节,减轻纳税人负担,又提高了办事效率。但要严格执法,对极少数无视税法、不按时缴税、逾期申报、不如实申报的业户依法处罚,依法督促个体工商户按期申报缴税和主动到农信预储税款。切实解决责任区管理员上门催报催储问题。

3、在深化建帐建制上见成效。推进私营个体经济建帐建制,是改变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粗放型征管的治本之策,也是引导个体私营业户真正做到守法经营的必由之路。当前要在以往全面推行建帐建制的基础上,通过强化检查切实解决规范建帐、建真帐的问题,对应建不建或建假帐的要按《税收征管法》严格处罚,切实提高查帐征收纳税人的申报质量。

4、在严格税务稽查上求突破。在当前个体主动纳税法制观念不强的情况下,要将以往个体工商业户“拉网式”检查的做法与动态管理和微机监控结合起来,逐步达到信息灵、查处准、威慑大的目的,重点打击和遏制偷逃税行为,制止和纠正各种违章行为,堵塞征管漏洞,维护税收秩序。

5、在搞好定额管理上立新规。对尚未达到建帐标准的“双定户”,必须加大定额调查力度,强化定额检查。对应税收入达到标准的个体户,一律采用定额征收与查帐征收相结合的办法,以平衡税收负担。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的业户应当公平税负,分局要对“双定户”的定额、缴税、停歇业审批、非正常户及注销户、违章处罚做到“五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第11篇

一、印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凭证,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印章制发和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安部及自治区有关印章制发和管理的规定,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规范印章的制发和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机关印章的审批备案申报、使用审批管理以及下级机关、单位印章的制发,防止管理工作脱节,避免出现管理漏洞。要加强印章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市公安局是刻制公章审批的主体机关,负责全市印章制发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印章的治安管理工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印章规范使用维文的指导、管理、检查、督促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在印章的制发过程中要简化手续,减少环节,特别是不得搞任何形式的。

三、由于名称变更、换用新印章、机构改革、撤并机构以及其他原因失效的印章,在完成机构人员过渡、手续交接工作之后,要由接收失效印章的单位立即将失效的印章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并按规定刻制新印章。村(居)民委员会现在仍在使用的过时印章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送交制发印章的上级机关,同时向制发印章的上级机关申请批准刻制新印章。终止使用的印章要及时交回原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四、建立印章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推行使用新型防伪编码印章,逐步将印章管理纳入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确保印章安全和便于检索,由市公安、工商、民政、民委、国税、地税、技术监督、人民银行、物价等有关职能部门,就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推广使用新型入网编码印章等内容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建立管理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更换使用新型入网编码印章,对全市印章进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一)更换新型防伪编码印章的范围是:各级行政机关、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个体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具体更换的印章包括:单位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合同章、法人代表名章和各类专用章。

(二)新型入网编码印章换制的步骤和要求。

全市新型防伪编码印章的更换工作于20**年3月开始启动至20**年9月底前完成。

1.20**年3月—8月,完成在天山区、沙依巴克区工商局、民政局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印章换制工作。

2.20**年9月—11月,完成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县、新市区、水磨沟区工商局、民政局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印章换制工作。

3.20**年12月—20**年2月,完成在头屯河区、东山区、达坂城区工商局、民政局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印章换制工作。

4.20**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印章换制工作。20**年10月1日全面启用新型入网印章,旧式印章停止使用。此后,银行、税务、工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要求用章单位必须使用新型防伪编码网络印章,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办理有关业务。

5.现有单位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成立登记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或区县公安局、工商局印章审批工作站填好印章制作入网审批表,办理印章换制入网手续。换制新型印章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市公安局印章管理中心做好换制新型入网编码印章的工作;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持营业执照,到市公安局或区县公安局、工商局印章审批工作站办理印章刻制入网手续;税务发票专用章的换制由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通报,在税务局购领使用发票的用户,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好防伪发票专用章申请表到市公安局或区县公安局、工商局的印章审批工作站办理换制入网手续。

(三)规范印章的印文名称、式样、规格和文字。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规格直径不大于42毫米,中心图案为五角星,印章编码环排于下方;其中公章印文必须有两种文字,自左而右环排,印色为红色。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印章,形状为椭圆形,规格为长轴45毫米,短轴30毫米,刻制中外两种文字,图案自行设计,印色为蓝色。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按《公安部、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执行。社会团体印章按其上级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私营企业的印章印文名称须与注册登记名称一致。发票专用章的规格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制定。

第12篇

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自1978年以来,个体、私营经济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在我国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以至目前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成为我国工商税收的重要税源之一。据统计,仅20世纪90年代的10年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对全国GDP的贡献率,就从不到1%增加到20%以上;其创造的GDP已占全国的30%,东部沿海部分城市甚至达到了60%。凡是个体、私营经济发达的地区,经济增长速度就较快,就业压力就较轻,政府财政状况也较好。仅2000年,个体、私营企业纳税1,177亿元,占全国工商税收9.3%。在一些省市,个体、私营企业税收已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如,浙江省温州市,个体、私营经济单位所交税收已占全市工商税收的72%。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潜力巨大。

尽管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了巨大的补充和推动作用,但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隐瞒收入、偷税漏税、靠金钱铺路、关系搭桥来钻政策、法律和管理的空子、高超前消费、奢侈消费和愚昧消费等的行为也严重影响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侵害了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污染了社会风气,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极大。因此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特别是税收、审计监管等就具有重要意义。

在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方面我国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个体、私营经济单位的偷税、骗税、抗税问题比较严重。由于个体、私营经济具有经营成果归个人直接支配的特殊性,这就使其经营活动的惟利益性和偷逃税动机较之其他纳税人更为强烈。从当前的现状看,我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除少部分规模大、内部管理较完善外,大多是个人或合伙式或家庭式进行经营的,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即是投资者同时也是管理者的情况下,为减少经营成本、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他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方面大量进行现金交易,不建帐,也不开发票。即使有一些建帐,也因会计人员素质低、多为兼职,甚至一些根本就不懂财务会计知识等,结果造成出不少糊涂帐、假帐等。个体私营经济的私有性使税务机关全面掌握纳税人真实经营情况变得非常困难,让其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成为一纸空文。如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国家税务局对全国集贸市场进行的税务稽查显示,不建帐和违规经营的私营企业比重较高。通过此次抽查,增加建帐户13万户,查补税款12亿元,通过调整营业额新增税收9亿元。

二是我国现行的对个体、私营经济采取定期定额征税的方法存在一定缺陷。个体、私营经济由于分布区域分散,而税务机关人员又相对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要准确掌握它们的经营状况(主要是营业额,即计税依据)就非常困难。如有些纳税人小门面大宗经营,多销又不多缴税。这时,税务人员只能根据纳税人经营商品种类、门店地理位置、经营规模大小等因素,估算营业额,并按照《税收法》规定的征收方法??定期定额征税法征收。这就必然造成所定税额与实际应缴税额往往相差很大。这种做法造成的后果是:第一,税务机关无法对纳税人实施有效财务监控,导致大量税款流失。第二,由于缺少合理计税依据,有时会出现税负不公问题。一些纳税人经常因税负问题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造成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的矛盾激化,恶化干群关系,破坏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为克服税收征管工作中个体、私营经济单位不建帐或做假帐对国家带来的税款流失,使核实个体、私营经济单位营业额有科学合理的计税依据,实现依法征税和税负公平,本文引入了管理会计中的“本、量、利”分析理论、物理学中的电功理论和数学中的几何体体积原理等多学科理论就如何测定个体、私营经济单位营业额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三种切实可行的测算的方法,期望能为我国税收事业的有序发展和使国家足额征收税款、奠定强有力的国民经济基础以及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应用“本、量、利”分析测定营业额

1.“本、量、利”分析测定营业额基本原理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工商企业一切经营活动的目的。但受市场竞争和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工商企业也有可能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如果这种状态长期不发生变化,以至于连已投入的资本都要赔进去时,即企业的本金都要被亏损时,该企业就会自动停业或者宣布破产。这也就是说,任何企业经营活动最起码要求应当是保本经营,否则这项经营活动就毫无意义。

由于任何企业的经营活动至少都必须是保本经营,这就意味着每一个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都有自己的一个保本点,即盈亏临界点,即该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中所耗费的成本与通过市场交换所获得的收入相等时的数量点。若产销量小于该点一个单位即企业变为亏损,大于该点一个单位,企业则变为盈利。故人们称该点为盈亏临界点。而在该点上,企业则处于保本状态,即企业正好不亏不赚,也就是“所得”等于“所费”或“销售收入”等于“销售成本”,企业的生产成本通过销售实现了补偿。这个保本点的销售额就是企业保本经营应达到的营业额,也是企业保本经营时最低的计税依据。

个体、私营经济单位销售额(营业额)的具体计算步骤分为如下:

销售额-销售(生产)成本=销售毛利

销售毛利-(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净利保本经营不赔不赚,净利假定为零。这样,我们可以根据“本、量、利”分析理论容易得到:

销售毛利=(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销售毛利÷销售额=(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额

毛利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额×100%

销售额(营业额)=(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毛利率

2.“本、量、利”分析测定营业额应用分析

不同行业的毛利率是不同的,同一行业不同企业也不尽相同。大量的实际工作表明,一般来讲,日杂业的毛利率为12%、综合业为10%、百货业为16%、饮食业为30%、建筑业为12%。具体的毛利率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灵活加以运用。

在税收日管中,当税务人员询问个体、私营经济单位业主经营费用情况时,他们一般会如实回答;但当税务人员询问其营业额情况时,他们总是不据实回答,千方百计报低,以便少缴税款。为了尽量避免他们漏税,税务征管人员就可以根据纳税人每月的各项费用之和除以行业毛利率,进而比较准确的测出纳税人每月理论上可达到的最低营业额,然后用所测定的营业额而非个体、私营经济单位业主报告的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然后再根据其所处产业或行业选择相应的税率,最后将测定的营业额与该税率相乘,即可得到纳税人每月应缴的最低税额。

以一家私人开办的小餐馆为例。该小餐馆属商业服务业。对商业服务业而言,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每月大体一致,相当我们平时所说的固定成本;行业毛利率基本上保持不变,相当我们平时所说的贡献毛益率;其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一般包括不计入生产成本和商品采购成本内的运输费、保险费、工资、折旧、房租、水电费、工商费、卫生费等。这些费用每月大体相同。由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毛利率基本确定,因此,就可计算出该餐馆的营业额和应纳税款。

如由调查得知,该餐馆每月房租2,000元,雇工及业主工资1,000元、工商费100元、水电费200元、保险费60元,其它日杂费240元,则该业户销售(经营)费用及管理费用(SF+MF)共为2000+1000+100+60+240=3600(元);由于饮食业的毛利率为30%、则该业户保本经营时的最低营业额R为3,6003×30%=12000(元);又由于饮食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则该业户每月应纳营业部税额T为12000×5%=600(元);

3.“本、量、利”分析测定营业额的优点及其局限性

对商业及服务业来说,由于经营者每月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大体一致,汗液的毛利率也容易确定,因而,“本、量、利”分析比较适宜测定商业及服务业的营业额;但对于以电力作为动力的工业及加工业来说,由于每月各项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起伏较大,忽高忽低,若以“本、量、利”分析测定营业额,每月测算的营业额与实际营业额相比,相差悬殊,因而,“本、量、利”分析法不适宜于测量从事工业及加工工业的个体、私营经济单位营业额。这也就是说,用“本、量、利”分析法测定个体、私营经济单位营业额在任何行业都是适用的。要确定其他行业从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额还需要采取其他测定方法。

另外,需要加以强调的是,“本、量、利”分析法测定出的业主营业额,只是从理论上测定纳税人保本经营时最低的营业额,并不是纳税人实际营业额。要真正掌握业主的实际营业额还需要进行更加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

4.对实际工作的意义

以“本、量、利”分析测定的营业额,只是在无帐可查情况下,测定出的纳税人保本经营时应达到的营业额,只是作为计税依据的理论参考值,但这些无疑支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方便。税务机关会轻而易举根据测定的营业额,核实纳税人应纳税额,避免了因缺少合理计税依据,就税负高低问题,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经常发生的争议,密切了税企关系。用“本、量、利”分析测定的营业额,核实纳税人税款,既防止纳税人少报营业额,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又使纳税人感到税负公平合理,减少了税务机关征管工作量。用“本、量、利”分析理论测定纳税人营业额是税收征管工作中应提倡的一种核实税款方法。

三、以电费测定营业额

1.以电费测定营业额基本原理

相对而言,工业及加工业大多以电力作为主要动力,每月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波伏很大,用“本、量、利”分析测定营业额十分麻烦。为了提高税收征收速度和效益,对该行业从业者的营业额的确定就应引入新的思路。这里我们发现,由于工业及加工业主要耗费的是电力,电力是它的主要动力,因而,从电上作文章也可找到测定其营业额的途径。通过深入的研究,我们引入了物理学中的电功原理,并最终找到了以电费测定营业额的这一极简单又省时的办法。

由电功原理知道,电功=电费总额÷每度电单价

电功=电功率×用电时间即w=pt

用电时间=电功÷电功率即t=w÷p

工业及加工业用户的动力用电度数(W)可以从电力部门开具的电费单中查知,电功率(p)大小也可从电机说明书及品牌介绍得知。由于用电度数和电机功率等的数据可以很容易的获得,于是,通过它们也就很容易计算出知道业主生产产品的时间。根据业主的产品生产时间(t)与每小时生产量(g)之积可得出纳税人总生产量(TQ)。用总生产量(TQ)乘以该产品社会平均单价(P),可得出纳税人工业总产值(TP)。

一般而言工业及加工业产销率(r)在90%左右。工业总产值与行业产销率之积就是纳税人的营业额R。也就是下面的公式。纳税人营业额为:

电功÷电功率×每小时生产量×社会平均单价×行业产销率

2.以电费测定营业额应用分析

例如有一小型米线加工户,每月电费560元,动力用电每度0.56元、电功率7.5千瓦/小时、每小时生产米线130斤、每斤米线0.8元、产销率90%、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6%。则

该加工户每月的电功:W=560÷0.56=1000(度);

该加工户每月的用电时间:t=1000÷7.5=133.3(小时);

总生产量:Q=(1000÷7.5)×130(斤);

本月营业额:R=(1000÷7.5)×1300.8×90%=12480(元);

本月应缴增值税税额:TX=12480×6%=748.80(元)。

该业户城建税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率为3%,则该业户应缴城建税CT和教育费附加ET分别应为:

CT=748.80×5%=37.44元;

ET=748.80×3%=22.46元。

3.以电费测定营业额方法的特点及与以“本、量、利”分析测定营业额方法的比较

以电费测定营业额的方法不但测出了纳税人的营业额,也解决了在地税征管工作中,长期无法准确计算纳税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问题,对增加财政收入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需要加以说明是,工业及加工业对业户测定营业供额时用的电费是扣除一定照明用电后的电费余额;每小时生产量是在设备正常生产情况下,扣除一定废品率确定的;社会平均产品单价是根据市场一段时间变化,该产品的市场平均单价确定的;行业产销率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是不同的,我们采用一年作为一个周期,一般是在约为88%至94%之间,大多数企业和行业在90%左右,这个数字是参阅了国家统计局年度工业企业统计报告的有关数据得知的。

以电费测定营业额关键要确定准每小时生产量、社会平均单价、行业产销率,这就要求我们对以上数据测算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只有这样测定出的营业额才会接近实际,以电费测定的营业额比以“本、量、利”分析测定的营业额更精确,更让人信服。这里是对以电力作为主要动力的工业及加工业而言的。这样做的目的是,如何在无帐可查的情况下,采用一种科学方法,测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额,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方便。这是以电费测定营业额的出发点。

四、以体积测定营业额

1.以体积测定营业额基本原理

我们也可将数学中的立体几何有关体积计算公式应用到测定营业额的工作过程中。对于容积呈几何体形状,从事工业生产及经营加工的纳税人,根据几何体有关体税公式计算出产品总体积,以总体积除以每个产品的单位体积,便可测定出产品总产量。用总产量乘以该产品社会平均单价和行业产销率,便可测定出该纳税人营业额。

对于一些液体型或气体型产品,我们也可根据几何体形状计算出该产品总容积,以总容积乘以相应比重,测定出总重量。用总重量乘以社会平均单价和行业产销率,便可测定出该产品营业额。

当然,对于形状复杂几何体,也可用高等数学中定积分计算总体积。如旋转体体积可用V=∫π【f(x)】×2dx计算;已知平面截面积的复杂几何体体积可用V=

∫A(x)dx计算等。这里就不再赘述。

2.以体积测定营业额实用分析

以体积测定营业额应用起来十分简便。譬如一个小型个体醋坊,每批装瓮500只,瓮的形状近似圆台样。用尺子量得瓮的上半径0.4米,下半径0.25米,高为1米。则按照圆台样几何体的容积计算公式

将上述实测数据代入上面的公式可得每只瓮的容积V应为:

1/3×πh(r×r+r×r’+r’×r’)

V=(1/3×3.14×1×(0.4×0.4+0.25×0.4+0.4×0.4)=0.33755立方米;

由于醋的比重为0.9吨/,则每只瓮醋的生产产量q为:

q=0.9×0.33755=0.3038(吨)=303.8(kg);

若1公斤醋市场平均价0.5元,则每批醋的总产值TP为:

TP=500×0.5×303.80=75950(元);

在醋的行业产销率为90%的情况下,该纳税人的营业额R就应为:

R=90%×75950=68355(元);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工业及工业增值税征收率为6%,则该纳税人每生产一批醋应缴增值税税额TX为:TX=68355×6%=4101.30(元)。

再如有一轮窑,其几何体形状呈梭台体。用尺子量知其下底边长40米,宽20米,上顶边长为30米、宽15米,高为2米。梭台体积的计算公式是BR>利用梭台体积的计算公式可计算出该轮窑的总体积V为:

1/3×h(s+ss’**2+s’)

V=1/3×2×[40×20+(40×20×15×30)**2+15×30]=1233立方米;

用尺子量知每块砖长0.24米,宽0.12米,高0.06米,则其体积为:

=0.24×0.12×0.06=0.001728立方米。

由此可知,每次轮窑生产的砖的总数Q应该是:

Q=1233÷0.001728=713541(块)。

若每千块砖市场平均价格为100元,一块砖市场平均价格为0.10元,则每次轮窑的总产值TP为:TP=713541×0.10=71354.1(元)。

在砖的行业产销率为90%的情况下,可计算出该轮窑每次营业额R为:

R=0.9×71354.1=64219.69(元),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6%,则该纳税人应缴的增值税税额TX为:

TX=64219.69×6%=3853.12(元)。

3.以体积测定营业额方法的适用范围及优缺点

以体积测定营业额主要适用于对不以电力作为主要动力、生产设备不以机器设备为主、容积的几何体形状呈一定立体几何形态的固体、气体、液体而言的产品生产者。

这种方法非常简便易行,准确度也较高一些。这种方法测得的营业额与实际营业额难免出现误差。因为这些产品的季节性强,市场价格有大起大落现象,测得的数据只是我们实际工作理论参考值,但这毕竟给实际税收征管工作,在测定纳税人真实营业额时提供了方便。该法是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应缴税款的一种好方法。

五、结论及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