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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鉴定意见

时间:2023-06-02 09:19: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基层鉴定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基层鉴定意见

第1篇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检察院联合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要求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细化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第21条规定:“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做出说明”。

实践中对食品中有关原料是否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的认定存在较多的问题。第一,按照国家现有食品安全标准,有的食品中鉴定不出有毒有害成分。第二,经鉴定,虽能鉴定出有关物质,但难以认定其为有毒有害物质。第三,有的食品已经售出,无法追回进行鉴定取证。第四,鉴定机构只对检测出来的物质负责,但对其是否有毒有害需要其他机构来认定。

解释第21条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食品原料的认定问题。司法机关可以依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认定食品原料是否对人体造成损害。它赋予检验报告证据资格,并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既解决了鉴定类证据的资格问题,又能贯彻刑诉法修改的最新成果,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第一,食品市场日新月异,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标准相对滞后,很难适应变化的食品市场。专家处于某一领域的前沿,在一定程度上能紧跟食品市场变化的步伐,在法律法规空白的情况下能够准确的认定食品的安全问题。其实质是以一种动态的食品安全标准来适用变化的食品市场。第二,该条规定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强化专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实体上,有一些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此却是空白的情况下,它规定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程序上,法官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要求专家出庭作证,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后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解释第21条规定对指导司法实践的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该条过于粗略,在适用过程中也会暴露一些问题。第一,没有对专家做出具体界定,出现结合专家意见难的问题。专家所处地域、研究方法等不同,可能导致各个专家对食品原料是否对人体造成损害有不同的意见。东部地区、西部地区专家对食品原料是否对人体造成损害的认定相左时,定罪量刑时应结合哪个地区专家的意见。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专家对食品原料是否对人体造成损害的认定相左时,定罪量刑时应结合哪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的意见。第二,基层地区特别是一些僻远地方审理食品安全的案件,出现专家出庭难的问题。专家大都分布在各大中型城市特别是东部城市,基层地区几乎没有专家。基层地区审理食品安全的案件,需要专家出庭作证,法庭不能随时安排专家出庭。法庭得通知距离较远地区的专家出庭。专家证人的补偿费用相当高。专家来基层后又得安排人员的接送、安排吃住等,期间可谓烦琐复杂。有些法院图方便、省事往往以“没有必要”为由拒绝向专家发现出庭作证通知。若法院向专家发出出庭作证通知时,专家可能会基于其专业对通知进行判断,认为没有出庭必要加之距离较远,专家可能拒绝出庭。第三,制约裁判权,出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监督难的问题。“必要”是解释第21条赋予法官就专家是否出庭作的自由裁量权。是否要求专家出庭由法院一方单独决定,其结果是诉权不能有效的制约裁判权。没有对“必要”的情形作出规定,规定哪些情况下应当安排专家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都认为专家应当出庭作证遭法院拒绝后又应当采取何种救济途径。

适用解释第21条,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将出现的问题。第一,从制定本解释的原意出发,解决专家意见不同的问题。本解释是基于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从严量刑,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而做出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统一规定,结合是否对人体是否造成损害的专家意见应坚持“从有”原则。如一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专家意见,一份对人体不造成损害的专家意见,应结合对人体造成损害的专家意见。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统规定,结合对人体造成损害大小的专家意见时应坚持采用“犯罪地”的专家意见。即采用犯罪地所在省、自治区、自辖市的专家意见。第二,应当对法官就专家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做出限定。笔者认为出现以下情形时,专家应当作庭作证。其一,专家意见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即专家意见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项,如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判处死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具有关键影响,而并非一些细枝末节的事实。其二,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有均有异议的。第三,完善救济途径。要求专家出庭作证,控方、辩方可以在庭前听证会议中提出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若专家不出庭作证可能侵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致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可以在上诉时作为上诉理由一并提出。若公诉机关要求专家出庭作证,法庭予以拒绝,检察机关可以为此为由做出抗诉。

第2篇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鉴定意见的依据不足

法医学鉴定意见是经“检验所见”,通过“分析说明”做出鉴定意见的,因而要求鉴定意见的依据必须充分、客观,才能保证结论的准确性,鉴定依据不足就会造成认定错误,更有甚者还会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

(二)、检验鉴定所依据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不明

在文证审查时发现在鉴定文书中所依据的材料后附有“根据个人提供的检材所作出的鉴定”的文字,这就使鉴定程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八节第二百四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鉴定人根据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法医学鉴定是重要的诉讼证据,要求法医鉴定人员全面真实客观,实事求是,在鉴定文书出现类似这样的文字,无疑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三)、检验过程不规范、不仔细、不完整

客观的进行系统的检验、记录作为鉴定的证据和结论打下良好的基础。如果检验不规范、不细致、不系统完整,往往会造成结论的不完整和结论错误。

(四)、 鉴定主体不合格

文证审查主要内容其中一条就是审查“检验鉴定人是否具备资格,鉴定机构是否合法”,在164例中发现1例其中1名鉴定人只有法医技术职称,但未授予鉴定人资格,系鉴定主体不合法。文证审查中,对鉴定人是否合格的审查主要注意如下几方面:1、鉴定人是否是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2、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能力。3、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回避条件。4、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一)、全面审查、综合分析。

法医文证审查不仅局限于对原检验鉴定文书的审查,还应认真审阅全卷案宗,通过阅卷纵观案件全貌,从中发现疑点,查找遗漏,综合分析判断,才能达到纠错补漏,保证文证审查案件质量的目的。在综合分析评判中,对于不切实际,科学依据不足的结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某些具有倾向性或条件不具备的不能勉强结论,总之,一切以客观依据为基础,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更不能主观臆断,尊重客观事实,才能保证审查工作的高质量。

(二)、建立对瑕疵鉴定长效追踪机制。

长期以来,文证审查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引起各业务部门的重视,导致所出具的审查意见没有被相关业务部门采纳,致使文证审查流于形式。为了改变这种检察机关法医文证审查做无用功的情况,我院文证审查建立了瑕疵鉴定长效跟踪机制,对建议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文证审查案件进行长效跟踪,让送审单位按时反馈是否采纳审查意见,采纳后的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并对相关跟踪案件进行定期抽查,从很大方面增强了文证审查的积极作用及功效。

第3篇

考级活动举办的20年来,在推动全国业余音乐教育,提高全民音乐素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我们还应该思考的是考级还存在哪些不合理因素,以及今后的考级应如何更好地引导社会音乐教育。在此,谈一点个人的看法并反映一些基层的意见,供大家参考,

首先,针对考级的评审结果提一些看法。目前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这四个档次,从人先天的基本素质、潜能和后天接受知识技巧的能力来看,优秀的人群和低能的人群只占少数,而居中的人群占多数,在音乐教育中也不例外。适合从事音乐工作、从事钢琴演奏的儿童为极少数,大多数儿童在正确的指导下.都可以学习音乐,学习钢琴弹奏,并达到音乐的基本要求,但不一定能从事这项职业。而目前的考级评审结果小恰恰忽视了能力居中的儿童。在基层参加考级的儿童中最多有百分之十的学生可以达到良好、优秀,有少部分学生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格,大部分学生的成绩为“及格”。而参加考级的学生多数为小学生,“及格”这个成绩在小学生的心里是一个很不光彩的分数。在他们的学习成绩里,100分才是好学生,90分已经是差学生了,60分已经差得抬不起头了。有些家长反映,孩子们拿到“及格”这个成绩单和证书后,会很快把它们藏起来,不再让亲戚朋友们看,怕别人瞧不起他。很明显,这种评审结果里缺少了一个中间的档次。在学校我们的一些考察课中常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这五个档次的评价来鉴定学生的成绩。我建议在考级中,用“通过”这个中性词评定居中的学生比较合理。既能中肯的评定大多数学生的考级成绩,又可以让广大琴童愉快地接受。

其次,对考级的评语鉴定也想提些意见。现在,有许多老师和家长让学生参加考级,是因为很看重考级评委的评审意见,想得到专家对每个琴童及其指导教师的评价,针对琴童在考级曲目中暴露的问题给以分析和指导,指出原因所在及改进的意见。而不是只给一些简单的,如“较完整”、“较流畅”,或“有失误”、“有错音”等评语。

另外,在考级评审中还存在低级别要求宽松,高级别要求严格的现象。我认为对低级阶段的学生应该在弹奏方法上严格要求,监督基层教学走向规范;而高级阶段可以在音乐上提高要求,引导学生明白音乐是一种情感和声音的艺术,不从根本上理解和体会音乐、不去研究和控制声音就不能准确地表现音乐。

在考级机制逐步完善的同时,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再培训也要狠抓严管。这个话题已是老生常谈了。早在1996年3月的《钢琴艺术》上,卞善艺老师在他的论文《有关钢琴普及教育的思考》一文中,对这个问题已做了较全面、精辟的分析和论述。对于社会音乐师资的管理和再培训在国外不乏先进的经验,可为什么迟迟不能在我国实行呢?尽管多年来,诸如《钢琴艺术》和周广仁先生等鼎力举办的全国钢琴师资培训班,为全国广大钢琴教师提供了一个再学习、再提高的机会,但真正愿意自费小来学习,不断积极进取的人还是少数。没有一定的法规、制度的约束和监督,提高师资队伍的素质还是一句口号!我认为可以从音乐教学水平较高的大城市开始实施音乐教师资格的考核和认证,并制定相关的接受再培训的制度等等,然后发展到全国各地,逐步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全国考级教师管理网络。

总之,钢琴考级的目的不在“考”本身.而是通过考级这个活动,行使对业余音乐考级水准的确立和成绩的评审,旨在规范教学方法,引导教学方向,培养合格的音乐人才和有一定水准的音乐爱好者。希望有关考级机构加大改革力度,完善考级评审,尽快创办考级教师协会等等,提高考级的专业学术水平。

第4篇

1、由于案件质量评查为事后监督,很多问题必须到案件审结后进入评查阶段才能发现,才能弥补,有些工作显得被动。如何将审判监督工作前移,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

2、由于力量薄弱、水平经验等原因,评查工作不够细致深入,甚至深层次问题发现不了。

3、对评查结果的反馈运用效果不佳,解决了老问题,新问题又源源不断产生。一些细节性问题反复出现,屡改不止。

4、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职能交叉,职责权限不够明确,导致相应工作开展得不够细化深入。

1、对交付执行节点理解不一致,可能导致推诿扯皮现象。公安及检察院对交付执行节点的理解与法院对交付执行节点的理解存在分歧。

2、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条件的审查认定标准法律规定不明确,比如说严重疾病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哺乳期妇女应该提交何种证明材料,法律无明确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考察方面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首次保外就医的委托鉴定,罪犯羁押在看守所的由看守所委托鉴定,罪犯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委托鉴定。如果未羁押但应收监执行判决时就需要办理保外就医的,是由罪犯自己去做鉴定,还是由相关部门介入,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如果罪犯自己去申请鉴定,难免存在不妥当之处,如果需要法院介入又该如何操作?

另外,保外就医的鉴定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需要续保的必须重新鉴定。但对重新鉴定的申请人法律也无明确规定,一年到期后,是原释放单位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去做鉴定,还是罪犯自己申请鉴定机构鉴定,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

3、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后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一些相关问题,法律并无规定,具体实践中多有不确定和不易操作之处。

4、对刑期较长的罪犯,在决定监外执行后长期不宜收监这种情况,应否在每年期满后办理续期手续的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而实际执行当中执行机关并不续期,以致托管漏管现象严重。

5、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收监,但收监应采用何种程序或是何时收监才算及时,法律规定也不明确。对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当发现具有应当收监的情形,因为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执行过程法院并不介入,如收监是否还存在一个公安机关提请或通知法院然后由法院决定的过程?现行规定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强。

6、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文书的送达,法律规定也不够明确细致(__案)。《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较简陋,也未规定应向公安机关送达文书。应该送达哪些材料,送达给哪些机关,保证人应否送达,送达是否有时限要求等法律规定均不明确。实际操作中可能因为上述原因导致工作衔接不及时、罪犯脱管失控等现象。

7、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监管不到位。由于监管职责权限不够明确,或者说有的虽然明确但落实不到位,常常导致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名为罪犯,实则如刑满释放一样,无任何约束。以致出现应当收监而未能及时收监,应当延期而未能及时延期等情况,有的罪犯又开始赌博、吸毒,甚至重新犯罪,__案即属于该种情况。

与原审相比,再审案件往往矛盾更深、审理难度更大,办案法官压力也会更大。因为部分案件当事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当事人往往都比较固执己见,民事案件当事人通常直接就不愿意调解。而刑事案件即使判决了也需要做大量的判后答疑或是疏导工作,审理起来比较辛苦。

1、对基层法院办理案件的再审或发回重审,建议加强与基层法院相关办案人员的沟通交流。比如在发回重审之前与基层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员交换意见,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合理作出判定。因为有些情况卷面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出来,部分案子基层法院审结后当事人上诉,中院审理后发回重审然后又上诉;或者案件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院再审后发回重审,基层法院审完当事人又上诉。这类案子的办案周期通常都比较长,从受理到审结往往需要好几年时间,然后矛盾越来越激化,最终案件办理完毕社会效果都不会很好。

第5篇

精细管理

去年底,新疆总队后勤部领导安排营房部门对基层营房设施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清查,结果令人大吃一惊:20%的新建营房和30%的改造营房墙面、地面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损。其中,低标准的乱修、乱补、乱刷导致的“毁容”现象占到90%,建得好、管得差的情况在基层比较普遍。他们在分析个别单位重建轻管、重用轻管、重配轻管现象时,提出了必须“坚持高标准、防止低标准、杜绝没标准”的精细化管理理念。为把精细化管理理念根植于基层官兵思想和行为中,他们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把基层设施管理中的“常见病”、“多发病”归纳整理成13类、60种具体现象,推出了一揽子针对性的整治办法。他们提出了“四无”的精细管理目标,即:地面无积水、墙面无痕迹、室内无灰尘蚊虫、营区无乱扔杂物现象。在实地调查论证、征求基层意见、组织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编印下发了图文并茂、涵盖后勤法规制度的《基层后勤工作指南》,并且组织人员摄制了《基层精细化管理工作示教片》,增强了可操作性。

督导养成

总队后勤部领导认为,在“四项设施”配套、法规制度健全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其保障效益,关键是要从抓养成入手,有效解决好落实难、出精品难的问题。

他们广泛发扬民主,发动基层官兵集思广益,为有效解决设施管理中的“冷热病”、“恐高症”想高招、出妙策。建立经常性检查督导基层管理设施运行状况的督查机制,要求基层后勤机关、大队、中队干部和司务长每天至少做到“三个一遍”,即:中队主官、司务长每天要把本中队的营院检查一遍,大队主官每天对本大队的各中队营院观察一遍,支队主官每天要把全支队各单位的情况了解一遍。总队后勤部成立了基层后勤管理督查组,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督导,对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充分借助三级网查勤系统,延伸视频会议系统连线,将“镜头”对向后勤直属分队、基层中队的各种库室、训练场地等处,全方位、全时空检查部队管理、使用和保养“四项设施”情况,及时纠正偏差,实施远程指导,完善管理办法,规范指导基层秩序。他们根据条令条例要求,结合部队实际,分别制订了《实施办法》,细化了总队后勤部、支队后勤处在抓基层后勤管理方面的职责、任务、原则、程序、手段,对敢于较真碰硬的予以表彰,促使机关指导帮扶基层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

建强队伍

今年8月份,该部后勤部高国平部长在听取蹲点干部汇报工作时,听一名处长说某个中队大多数战士都有被木凳挂破裤子的经历,而根本原因来自该支队倡导的群管群修活动。该支队规定,各类营产营具谁使用、谁维护,谁损坏、谁修理,谁的木凳坏了,就要设法修好。由于几个“惹事”的战士技术不专业,不仅把凳子整得变了形、错了位,而且还经常出现外露的钉帽、出头的钉尖挂破裤子的现象。

他们在分析这种现象时感到,在基层设施高档了、科技含量高了、专业化程度强了的情况下,过分依靠“群管群修”,片面强调发扬传统,各种问题、弊端就会显现出来,加强专业管理和修理队伍建设的形势就显得越来越迫切。为解决好这一问题,今年,该总队后勤部及时制订了《后勤专业人才建设三年规划》,修订了分层、分级、分类培养后勤专业兵的计划。他们依托后勤基地修理所、训练队、职业技能鉴定所、指挥学院等单位的技术力量,加强对基层“一长、五员、四小工”的选训、复训、轮训,先后培训各类专业技术骨干2000多人,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鼓励基层部队开展专业技能比武竞赛,加强后勤专业兵的训练、考核和技术水平鉴定,有效提高了基层基础设施管理的专业水平。现在,无论在哪个单位,设施出故障、有损伤,都由经过总队、支队或者参加过地方专业培训的技术能手进行维修。

第6篇

以省市党代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十大下乡工程”部署要求,围绕“法治”建设和“六五”普法规划,结合农村和基层学法用法的实际需求,积极推进法律服务下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稳定到基层,多层次、广覆盖地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服务群众、保障民生”为总体目标,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结合司法行政职能定位,从现在开始,集中利用春节前后农闲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法律下乡工程”,宣传法律政策、弘扬法治文化、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基层困难,实现基层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基本覆盖,群众合理诉求畅通表达,突出矛盾问题妥善化解,社会安定有序,大局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根据市委政法委统一安排,结合司法行政工作职能,进一步深化法律下乡工作任务,在全系统组织开展“八进村”集中行动。

(一)法制宣传进村

组织市县乡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在100个乡镇开展100场送法下乡活动;结合“法治文化建设提升年”活动,开展“法制文艺乡村行”系列活动,组织基层法制文艺团体和文艺骨干,编排法制节目进农村演出100场;开展“送法下乡”集中活动,现场发放一批“法治文化丛书”、法制对联、法制漫画,并定点为贫困农村小学捐赠书包、学习用具和法律书籍。

(二)法律顾问进村

组织四个县15家律师事务所与30个村,开展“所村结对”服务,为全市1428个村全部配备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指导农村产业发展;将农业示范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作为法律服务重点对象,从园区开发、产业转型、商品注册到市场开拓等提供一条龙服务;选派律师骨干参与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就征地拆迁、劳动工资、医患矛盾等易发群体性纠纷提供法律处理建议,引导村民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权利。

(三)公证服务进村

各级公证机构建立“三农”绿色通道,对急需办理的涉农公证优先受理、优先出证,对涉农特定、特殊案件,以及农村孤寡老人、残疾人实行上门服务,并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实行公证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减免费用,增强公证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中的有效作用。

(四)矛盾化解进村

组织全市县乡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对农村重点人群的排查,对排查出的突出矛盾纠纷,及时分流指派,限期解决;推广总结海州“和事老”协会和赣榆“个人调解工作室”经验,发挥农村“五老”人员、“大学生村官”和调解信息员的作用,开展法律服务指导员“千人下基层、逐村大排查”活动;落实“村级周排查、乡镇旬排查、县区月排查、市级季排查”的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分析研判制度,通过市县乡三级司法信息平台,把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汇总研判,及早处理。

(五)法律援助进村

组织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和大学生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乡村服务行”活动;完善法律援助基层组织网络,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代申请点,在村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建立农村困难群众“绿色通道”,对弱势群体做到“应援尽援”;组织律师参与法律服务热线值班,认真解答涉农法律问题,定期分析来访和电话咨询,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六)矫正管教进村

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农村的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走访,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掌握动态;聘用社区矫正志愿者,对农村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一对一帮助教育活动,确保无脱漏管和重新犯罪现象。

(七)安置帮扶进村

司法所、村委会与刑释解教人员签订帮教安置协议书,定期开展帮教活动,落实安置措施,为刑释解教人员落实责任田、为其办理低保和其他社会帮扶,帮助其及早回归社会。

(八)鉴定服务进村

组织司法鉴定人员进村开展伤害鉴定常识宣传,结合矛盾纠纷排查活动,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上门提供伤情鉴定服务,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弱势群体减免鉴定费用。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启动阶段。12月中旬之前,各县区、各部门开展动员部署,成立法律下乡工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全面启动。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12月中旬到春节前后,各县区、各部门结合各自目标任务(详见附表),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任务全面完成。

第三阶段:验收阶段。3月上旬之前,市局对各县区、各部门目标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组织评比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法律下乡工程是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司法行政业务职能向农村基层延伸的重要载体。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法律下乡工程摆上重要议程,健全工作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把长效机制建设贯穿始终,全面推进该项活动深入开展。

二要配强队伍,抓出成效。这次法律下乡活动,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深入到村下访1次,主动倾听群众意见、了解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督办解决一批重大案件。市局选派14名法律服务指导员到灌南县各乡镇,负责包片指导,各县区也要精心选派法律服务指导员到村开展法律服务。乡镇法律服务指导员负责对接乡镇综治办,指导村法律服务指导员有序有效开展工作。要把那些理念新、能力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优秀干警选派到法律服务指导员队伍中去,使他们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得到磨炼,树立政法机关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保障发展、维护稳定的良好形象。

第7篇

夯实基础,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组织保障

公司高度重视员工培养和职业技能鉴定

一是落实技能鉴定组织。将职业技能鉴定纳入公司“十二五”规划和总经理年度工作报告,成立总经理任组长的教育委员会,确保高技能人才培养;成立由副总经理任主任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委员会,每年组织鉴定考核评审,为技能人才打通成长通道。

二是加强职鉴机构建设。结合电力行业当前和未来发展需求,规范职鉴中心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明确和优化办公室、职业技能鉴定部等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推行负责人聘任制,提升运作效率。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向中电联、人社部申请建立电力行业职鉴站,电力行业鉴定站由5个逐步扩充到9个,初步建立功能完备、布局合理、设施先进、特色鲜明的省、市、县三级鉴定实训基地,保障员工培养和鉴定。

三是强化鉴定专业队伍。通过优化选拔、系统培养和考核监督等方式,不断扩充和优化职业鉴定专业队伍力量,现已拥有近500名考评员、近50名质量督导员,切实提升鉴定能力和水平。

健全机制,发挥职业技能鉴定牵引作用

大力加强职业鉴定管理制度和配套机制建设

一是完善职鉴管理制度。制定《四川省电力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职业技能鉴定监考、考评暂行规定》、《质量督导员选拔培养管理办法》等规定,构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体系,促进鉴定考务管理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维护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是抓好过程管理。以培训、考核、督导、调考四个环节为主要抓手,严格按照“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执行标准,全面实施质量督导制度,确保鉴定公平、公正、公开。

三是优化职鉴流程。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持续优化相关流程。如2013年,结合公司技师和高级技师评审规模大、方式相近、评委资源类似的特点,将技师与高级技师评审整合,有效运用评委和场地资源,评审效率提升1倍以上,评审时限缩短约1周,创造技师、高级技师对比评审的条件,评审质量同步提升。

四是加强鉴定站管理。严格按照鉴定站管理办法实施鉴定准入退出和年度评估机制,签订《质量管理责任书》,推出鉴定站质量通报、典型案件查办通报等,规范鉴定行为,增强鉴定质量的透明度。

五是健全配套机制。充分运用职业鉴定结果,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一线岗位上岗必备条件;技能等级作为生产序列职业生涯晋升的重要因素,并通过技术津贴等与薪酬待遇直接挂钩;职鉴开展情况、人才当量密度、高技能人才比例等指标纳入对各单位考核,形成领导重视、员工关注、各级履责的良好局面,切实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电力行业人才培养和储备中的牵引作用。

搭建平台,创新职业技能鉴定方式

通过不断开发灵活的鉴定方式,满足生产人员参与鉴定需求,不断提升鉴定效率

一是服务基层,送考上门。为方便员工就近考试,节约时间,减轻负担,打破了定时集中鉴定常规模式,统筹安排,将考场按区域、分片区直接设置到基层单位。如2012年高级工统考,职鉴中心设置了20个片区,70多个考场延伸到了县供电公司,甚至为偏远地区的个别考生也在当地专设了考点,有效缓解了基层单位“工考矛盾”。

二是拓宽覆盖面,开展小工种鉴定。通过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结合鉴定站实际,添置职鉴设备设施,从2009年起在成都、自贡等鉴定站开展了电力电缆、电力通讯、电力调度、变电一、二次安装、调度自动化、调度自动化厂站端调试检修等工种的鉴定,努力使各个专业工种的员工职业生涯发展机会均等,让各个生产岗位的员工真正享受到职业资格证书的“阳光雨露”。

三是职鉴网考,提升职鉴综合效率。2013年,按照全国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部署,作为试点省份完成3000人规模的初、中级工职业技能鉴定网络化考试,在全国率先创建职鉴网考题库,其中三个工种填补国内鉴定网考题库空白,得到全国职鉴指导中心高度评价。

保障质量,突出职业鉴定人才支撑效果

按照人社部“将鉴定质量实实在在强化提高”的精神,多措并举,切实把鉴定质量抓到实处

一是完善鉴定标准。下大力对变电站值班员、变电检修工、送电线路工、继电保护工、用电监察员等十多个主要电力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鉴定方案和鉴定标准进行了修订,并进行了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等仿真考试,形成了较为规范、科学、严谨的鉴定考核标准体系。

二是修编鉴定题库。组织有关专业优秀技能人才、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等骨干,修编审定了6大类生产人员岗位技能考核模块以及涵盖24个生产岗位工种约60000道题的技能鉴定题库,增加了与先进技术和生产实践紧密结合的试题;并专门对农网配电营业工试题库进行了增补,为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8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通过鼓励和选派优秀的机关干部到基层中队锻炼,形成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从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干部,为我区城管与执法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下派机关干部到基层中队锻炼,要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有利于城管执法事业科学发展的原则;2、坚持有利于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的原则;3、坚持适才选岗的原则;4、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三、条件、名额和下派时间

(一)下派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思想素质好、作风优良、热爱城管与执法事业、有一定实际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的优秀干部;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无基层站所工作经历。

(二)下派机关干部到基层中队锻炼工作每年组织两期,特殊情况也可个别安排,每期由局党组会议确定名额若干。

(三)下派锻炼时间为六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四、程序和步骤

1、推荐提名。采取科室(直属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方式推荐下派人选,每期每一科室(直属单位)至少推荐1名人选报局政工科。

2、研究确定。局政工科对推荐出来的人选汇总后,提出下派干部人选方案,报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3、集体谈话和上岗报到。局领导对下派干部进行集体谈话,按规定时间上岗报到。

五、下派干部的管理

第9篇

【关键词】 食物中毒;检测过程;细菌鉴定;荧光PCR

我国各类食物中毒中, 以细菌性食物中毒占多数[1]。目前, 我国对细菌性食物中毒的检测没有系统通用标准, 而严格按照食品检验国家标准来进行食物中毒致病菌的检测, 则检出时间太长, 多数情况下起不到参考用药的作用, 且很多细菌无检测国标。在此, 作者运用实时荧光PCR进行快速检测, 同时采用直接分离选择性平板与运用增菌液增菌后分离相应选择性平板相结合的方法, 筛选优势菌(可疑菌落)进行鉴定。三种方法相结合的检测处理过程加快了检出速度, 提高了检出率。现具体介绍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 1 标本来源 过往18起细菌性食物中毒患者的肛拭、剩余食物等材料114份。

1. 2 标本采集 肛拭子采集于保存菌种管内, 剩余食物及其他留样材料采集于无菌留样容器内。

1. 3 检测试剂 PCR仪与PCR细菌检测试剂盒由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GN肠道增菌液、副溶增菌液、SF增菌液、肉汤、碱性胨水、WS、麦康凯、营养琼脂、Baird-Parker平板、克氏双糖、MYP平板等培养基由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诊断血清由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提供;API生化鉴定系统由梅里埃公司提供。

1. 4 检测方法

1. 4. 1 实时荧光PCR细菌鉴定 将标本用生理盐水处理, 按照试剂盒要求步骤操作, 检测现有4种试剂盒细菌(金葡、副溶、沙门、大肠、), 2 h后观察结果。

1. 4. 2 平板分离(直接分离)鉴定 将采集到的食物中毒样本直接分WS、麦康凯、Baird-Parker平板、克氏双糖、MYP等选择性平板, 36℃、18 h培养后, 挑取优势可疑菌直接先进行常规生化鉴定, 然后进行系统生化鉴定和血清凝集试验。

1. 4. 3 增菌分离鉴定 对食物中毒样本在直接分离平板的同时接种GN肠道增菌液、副溶增菌液、SF增菌液、肉汤、碱性胨水、肉汤等增菌(温度、时间按各自要求操作), 增菌后分别分离相对应的选择性平板, 培养后观察平板, 挑取可疑菌落先进行常规生化鉴定, 然后进行系统生化鉴定和血清凝集试验。

2 结果

2. 1 三种方法各自检出情况 运用实时荧光PCR当天就检出副溶血性弧菌6株、沙门氏菌5株, 金黄色葡萄球菌2株共记13起, 检出率72.2%。运用选择性平板直接分离鉴定2~4 d检出副溶血性弧菌4株, 沙门氏菌4株, 金黄色葡萄球菌1株、蜡样芽胞菌1株共10起, 检出率55.6%。运用增菌选择性平板分离3~7 d副溶血性弧菌6株、沙门氏菌4株, 金黄色葡萄球菌2株, 蜡样芽胞杆菌1株, 阴沟肠杆菌1株、变形杆菌1株共15起, 检出率83.3%。

2. 2 综合检测结果 18起食物中毒的114份样本进行病原菌检测, 16起分离到病原菌, 检出率为88.9%。其中:副溶血性弧菌6株、沙门氏菌5株, 金黄色葡萄球菌2株, 蜡样芽胞杆菌1株, 阴沟肠杆菌1株、变形杆菌1株。一天之内检出结果为13起, 检出率72.2%;三天内检出结果共为14起, 检出率77.8%, 占总检出87.5%。

3 讨论

3. 1 检测的检出率与及时性 对于细菌性食物中毒标本的检测, 由于国家没有统一标准, 一般都根据患者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特征等具体情况而选择检测项目。但实际情况很复杂, 涉及到流行病学分析、现场采样, 实验室检测等多环节, 任何一环节的主客观因素都可影响致病菌的检出率与检出速度, 因而导致众多不明原因食物中毒[2]。而应用本文所述检测全过程, 在检出率方面该过程由于多种培养基增菌液同时应用, 避免了检测范围不足, 提高了检出率;另由于直接分离平板的同时进行了选择性增菌培养, 对用药后采集的样本和细菌数量较少的样本中的病原菌起到了复苏、增菌的作用, 也有效地降低了漏检率。在检测速度方面应用PCR, 2 h就可以得到一部分结果, 另一方面采用优势菌可疑菌落直接鉴定, 简化了实验步骤, 加快了检测速度, 在多数情况下也能有效的缩短检测时间。能为患者的临床治疗及疫情的控制提供更及时可靠的依据。

3. 2 三种方法结合应用的必要性 运用实时荧光PCR检测几小时内就可以检出致病菌, 而且敏感度很高[3], 即使微量致病菌或用药后致病菌死亡了也能检测出, 可为临床治疗和疫情控制提供及时的依据和指导, 但很多基层卫生部门PCR技术还没有开展或开展有一定的难度, 同时, 由于试剂盒开发的局限性, 检测只能限定在已开发的品种范围内, 有一定的局限性, 并且单独应用PCR技术无法分离得到致病菌株, 不利于更进一步的研究。运用平板直接分离鉴定优势菌落, 一般情况下3~4 d可以鉴别出致病菌并且可以分离到菌株, 基层卫生部门也易于推广, 但要注意培养基的种类要充足, 尽可能面广一些, 但此种直接鉴定容易造成漏检, 尤其是菌量较少或者用药后细菌发生理化性状的改变。运用增菌后平板分离检测鉴定[4], 此种方法最为可靠, 无论是食品检验国标还是通常食物中毒检测均以此法为准, 检出率高出许多, 因为它对致病菌有个复苏过程, 但耗费时间要多几天, 往往提供不了及时的参考依据, 相对更准确但不及时。当三种方法结合应用时, 在本实验过程中一天之内的检出率就达到72.2%, 总检出率达到88.9%, 明显优于单独运用任何一种方法。因此, 本文所述检测实验过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有必要对文述过程进行更进一步的优化与研究, 望读者多提宝贵意见。

参考文献

[1] 崔燕. 甘肃省2006-2010年食物中毒事件分析.中国食物与营养, 2012,18(6):10-12.

[2] 鞠琳,宋海波,. 对不明原因食物中毒的分析探讨.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03,10(1):53-54.

第10篇

关键词:铁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一、引言

坏账准备是指企业的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计提的,是备抵账户。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至少每年末)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一种处理方法。为了使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提取、和会计处理正确理解和运用,下面我们共同探讨一下计提减值准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

二、各部门之间配合脱节,造成财务人员脱离实际,盲目估计减值

资产减值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基础资料来自于企业内部资产使用和管理部门。资产减值的鉴定工作:包括减值迹象的判断,减值预算的审查、减值处理的具体操作等,应由单位主要领导牵头,技术、财务、物资、设备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错误地认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资产减值这项工作应由财务部门承担。这种错误,造成财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工作严重脱节,不科学地加大了财务部门的工作量,使财务人员无暇从资产清查中取得第一手资料,脱离实际,紧盯账本,坐在财务部门从事资产清查,仅凭财务一个部门的职业判断来计提减值准备,这就造成财务人员面对资产减值感到困难重重而无法下手。

三、资产清查流于形式,清查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资产清查是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工作,资产清查的质量,直接决定着计提减值准备的质量。资产清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下三点。

(一)资产清查能否定期化、制度化

长期以来,铁路企业一直按上级统一要求,统一布置,执行多年一次的大规模资产清查活动。还没有形成“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的主动意识,因此,等到年度终了编制财务决算时,才匆忙进行资产清查,使资产清查的质量难以保证。所以,必须使资产清查定期化、制度化。基层站段应当指定由主要领导牵头,技术、财务、物资、设备等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工作组、并使其长期存在。明确资产清查工作组的日常业务,掌握企业资产的使用状况及动态、负责企业资产的日常鉴定工作,结合本单位资产的分类、构成以及使用、管理等状况,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编制资产清查报表,按期上报相关部门,以此作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资料和依据。不要到了计提减值准备时,才成立临时的资产清查工作组。

(二)铁路资产分布的特点,也给资产清查带来诸多不便

几百公里长的一个段,要在短时间内彻底摸清家底。流动的车辆和设备,也为资产清查带来许多困难。铁路基层单位只有加强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及时收集资产运行状况的相关信息。才能准确提供资产清查的有关资料。对班组资产台账进行定期检查,指定专人负责班组台账的登记工作,并建立班组资产台账的评比奖罚制度,这样,就能够提高流动设备、和分散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资产清查人员的素质也决定着资产清查的质量

尽管资产清查工作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技术、财务、物资、设备等部门组成,但是,许多资产的盘点登记工作还得靠一线的职工参与,甚至许多设备的性能和分布只有他们最清楚。所以,对这些职工进行一些适当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法的培训,使他们懂得资产清查的重要性,提高全体资产清产人员的素质,使其具备资产清查的工作责任心。不要随意组织一些职工,不经任何培训,就盲目进行资产清查。

四、上级部门对基层单位的信息传递和专业指导制度不完善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大量运用了专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判断。由于各级管理人员自身素质、经验的不同,职业判断会有差异,因此上级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产减值工作的指导。同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又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初次实施这项工作时,基层单位缺少实际经验,把握不住政策方向,求助和依赖于上级主管部门较多。但由于没有一套科学的信息传递和专业指导制度,基层单位有时得到的指导意见还得靠自己进一步加工处理,有时得到两种以上答案。有的基层单位由于怕麻烦,索性隔断了与上级部门的信息传递,凭自己的主观意志盲目从事。

五、对资产减值的职业判断存在较大的差异

铁路运输企业确认资产减值的一般依据: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效率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六、计提减值准备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改进坏账准备金的核算方法,使之更加合理、完善

具体讲,应允许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金,与此同时也可采用赊销百分比法和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不能只规定一种方法,可以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方法。企业可根据谨慎性与配比的原则,放宽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基数,如对企业的预付款、分期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等均可列入计提准备的基数。为了充分反映应收账款的真实情况,对应收账款报表应加文字说明。

(二)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

首先应加强发生应收账款关口的管理,把好赊销关:一是对企业发生的往来业务要建立商业信誉档案,对客户的信用程度有调查,并给划分等级,根据信用等级来确定销货额度,这样可减少应收账款。二是加强销售合同的管理,确定合理信用政策,严格销售合同管理,应做到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并能够适应市场价变动来确定信用期的长短,避免因市场物价变动而造成贬值和损失。三是建立企业内部应收账款清收责任制,对业务人员要明确谁赊销、谁收款,使每项业务落实到人。四是财务部门经常定期将应收账款按客户、欠款日期列出清单交业务部门,取得联系以便清收欠款。五是借鉴国际有效做法,即采用现金折扣办法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减少坏账的出现。

(三)建立和完善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批制度

为避免随意提取减值准备,人为操纵企业利润,必须建立和完善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批制度。

铁路运输企业应于每年年末,组织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企业内部资产使用和管理部门按责任分工,对各项资产的性质、状态进行检查、分析,对资产是否发生减值作出判断。

经判断发生减值迹象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所属基层单位负责资产使用和管理的部门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填报资产减值准备申报表;财务部门根据申报资料,计算资产的预计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以及资产减值金额,交由基层单位资产减值鉴定工作组进行鉴定并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铁路运输企业履行审批程序,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确认签署意见。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资产减值准备申报表,进行会计处理。

总之,在实际的工作和理论研究中,一定要密切关注相应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规定,以理论指导实践,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准和认知水平,只要我们不断更新理念,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会计职业判断能力,我们就能避免和降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过程中的风险,使之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第11篇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依法采用的,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

    一、 简易程序立法目的

    我国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基于特定的背景没有规定简易程序,对犯罪不分轻重、危害大小、程序繁简,统一适用一种普通程序,难以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分配和有效发展。随着普通程序水准的提高和物质技术条件的改善,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本着“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的指导思想,在完善普通程序的同时,增设了简易审判程序。同时,也适应现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据有关资料记载英、法、美、德、日等国在刑事诉讼中都规定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国外的司法实践证明,简易程序具有便捷、灵活、快速的优点,值得借鉴。

    适用简易程序既提高诉讼效益也兼顾了国家和个人两方面的利益。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分析,避免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拖延,迅速作出裁判可将犯罪者立刻绳之以法,有助于对犯罪的特殊预防;从被指控人利益的角度分析,无辜的被指控人如已被羁押 ,可因迅速之无罪审判而获得释放,有罪的被告人则可因迅速之裁判尽早摆脱诉累。

    减少诉讼成本和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是提高诉讼效益的两条主要途径,而简易程序的设置不仅通过减少诉讼成本而直接达到提高的诉讼效益的目的,而且通过程序的繁简分流节约了一部分司法资源,使其可用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正式审查,而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实现了诉讼效益的最大化,因此,设立刑事简易程序在实现诉讼效益这一价值目标上即使不是最重要的途径,也是最重要的途径之一。

    二、 简易程序的内涵特点

    国外刑事诉讼法学中没有很明确、很清晰的定义。依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简易程序仅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凡指不经检察官起诉、陪审团定罪或者普通法正常程序所要求的其他程序,法官直接以迅速、简单的方式处理争议,解决案件,作出裁判的任何诉讼程序。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经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也有人认为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在第一审程序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经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检察院同意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于刑事处分并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诉案件,有基层法院独任审判,程序上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

    三、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

    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指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审级和案件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

    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刑诉法》第147条和174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地使用简易程序。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笔者认为不能适用,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向民事诉讼法那样赋予人民法院的权限,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二) 简易程序适用的审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也就是说,当一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认定第一审事实不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尽管还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但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至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更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些程序是为了纠正第一审或是第二审中的某些错误,或者为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而设立的,它的法律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三)、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5、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四)、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没有排除性的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2条、第219条以及<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的案件;3,被告人,辩护人作为无罪辩护的;4,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6,其他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情形,这些例外情形的列举,无疑为检察机关和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方面确立了更加具体,明确的界限,对于防止简易程序的滥用是有利的.

    由以上规定可知,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适用量刑范围相对较宽.其中所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最高量刑明显高于其他国家的规定,显然宽泛的多.就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来看,任何性质严重的犯罪,只要实际处刑可能在三年以下,均可适用简易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在被告人没有作出有罪供诉,或者辩护人作为无罪辩护的情况下,法院被禁止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赶件应该是被告人作有罪供诉的案件.简易程序的轻微犯罪的适用,从国外情况看,只在轻微犯罪中量刑轻的案件得到大量适用.而按我国立法的规定,实际适用结果,则可能包括严重犯罪中量刑轻的案件。为此,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一般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尤其是法定刑为三年以上的犯罪,更应该慎重适用。最高法院《解释》第22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决定终止审理,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四、 简易程序的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不再严格遵循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五个阶段,简化审理作为一种方法只是针对具体案件而遵照简便、灵活适用的。而且在最后判决时,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清处罚,这样体现了对有认罪、悔罪表现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

    ( 一)、庭前审查问题

    1、庭前审查问题

    刑诉法174条第一项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指法定刑。对“人民检察院建议或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实际存在两个发面的问题:一是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同意。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而不能像适用普通程序那样不移送卷宗,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和证据目录,否则,法院无法进行审查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另一方面,法院对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经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和证据目录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刑诉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应书面建议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时法官审查案件仅仅是凭感性的,卷宗材料不全面,如果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否则,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2、公诉案件的审判阶段

    有人认为,刑诉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本法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是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不必开庭审理,可以直接判决。这是对刑诉法立法愿意的曲解。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诉讼权利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其他权利不能因此受到剥夺,如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诉权、上诉权等,而被告人要行使这些权利,只有通过开庭审理才能得到保护,切不可因程序简化而对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予以限制甚至剥夺。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作了下列简化:

    (1)、审判组织简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审判前准备工作的简化。即给被告送达起诉书及副本的时间不受10的限制,告知被告人、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等开庭时间,也不受3天的限制。即可以传票和通知书,也可以电话和其他形式,记录在卷即可。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出庭支持公诉的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这是由简易程序重在从简的特点决定的,不过应当明确,公诉人作为刑事诉讼的提起者,有出庭支持公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检察机关主张这一诉讼权利,即使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也可以出庭,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庭前对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以便检察院决定是否派员出庭,不出庭的可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第12篇

关键词:技能人才 综合服务 网络平台 建设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号:1004-4914(2016)09-272-04

阳煤集团是山西省五大煤炭集团之一。经过60余年的发展,已成为一个以煤炭和煤化工为主导产业,电、铝、建筑地产、装备制造、贸易物流为辅助产业的煤基多元化企业集团。当前,面对新常态下的经济形势,企业要实现转型和发展,关键在人才。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一直以来,阳煤集团高度重视以高技能人才为首的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经过多年来持续不断的努力,培养出了一大批优秀的技能人才。

2015年,为落实国务院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切实提高企业技能人才服务工作效率和水平,为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领军人才搭建一个集学习、培训和技术交流为一体的综合平台,阳煤集团创新发展思路,在互联网创办了“阳煤集团高技能人才网”(http://),经过一年多来的运行,“互联网+技能人才服务”模式的作用凸显,技能人才服务工作实现了从企业到职工的点对点对接,有效降低了企业的技能培训成本,提高了管理效率,技能人才实现了跨越时空的交流和技艺切磋,促进了阳煤集团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

一、技能人才综合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的背景

(一)适应企业发展变革对技能人才服务的需要

随着企业的发展,阳煤集团逐步从阳泉地区两山夹一沟仅有四个坑口的矿务局发展成为地跨晋、冀、鲁、渝、新多个地区的企业大集团,产业布局从单一的煤炭转变为以煤为基,化工、铝电等多元发展的模式。企业的产业增多、体量增大和区域扩张促进了经济发展和成长,但对技能人才服务工作也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一是区域扩大和管理层级的增多使技能人才政策的宣传贯彻,以及各类工作安排部署的时效性大打折扣;二是沿用原有集中办班的技能人才培训模式使培训的人工和时间成本大为增加,职工全部在集团总部参加较长时间的脱产技能培训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三是随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深入开展,鉴定申报人数逐年增长使鉴定考试组织工作的难度加大,考试题卷、印刷、传送、阅卷等考务工作量较大且相应的成本有所增加。阳煤集团面对技能人才服务工作的新需要,在遵循鉴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亟需建设一个高效的综合平台。

(二)满足企业多层次技能人才服务的需要

近年来,阳煤集团通过不懈努力,采用职业技能鉴定、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多种途径的培养使企业技能人才总量得到了不断攀升。技能人才队伍呈现出拔尖人才高端引领,高技能人才成倍增长,初、中级工有序跟进的技能人才梯队式发展态势。

技能人才队伍结构的优化为企业长远发展打下了基础,但不同层次的技能人才对服务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原有的人才服务模式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企业亟需建立一个可以分门别类为各类人群提供服务的平台。

(三)满足企业技能人才技术交流的需要

近年来,企业培养储备了一大批领军高技能人才。为完善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技术交流机制,阳煤集团一是启动了集团首席技师聘任工作;二是推荐选拔出一批技能大师并分期建设了8个技能大师工作室;三是每年定期组织优秀高技能人才召开技术交流会议;四是在煤炭工业协会的指导下,在集团煤炭产业建立了以技能大师为首的技术服务队为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这些举措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技能人才技术交流和技艺代际传承,解决了一些在生产中遇到的棘手问题。但是由于领军技能人才所在基层单位地点不集中,技能人才的技术交流沟通仅仅局限在本单位和附近区域,且集团统一组织的技术交流会在频次上也难以满足技能人才的需求,技能人才的交流沟通存在一定瓶颈。如何在集团范围内充分地引导和发挥出技能人才之间相互切磋技艺、师徒教学互动、技术难题技术会诊、绝招绝技展示、技术技能创新难点分析等方面的作用是工作中面临的一项突出问题。企业和职工亟需一个能够跨越时空开展技术交流、会诊和学习的平台。

(四)顺应社会发展变革的需要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进入21世纪,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互联网逐步成为公众了解社会,获取信息和交流沟通的重要渠道,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对技能人才的宣传作用日渐弱化。互联网凭借其互动性与便捷性正成为最有发展潜力与前途的新兴媒体,在线教育培训更是成为新兴的交流媒体。总理在2014年指出,“互联网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工具”。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是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新引擎”,其重要作用可见一斑。从企业内部看,技能人才队伍的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新一代技术工人对网络的认知程度和运用能力不断提升,职工队伍呈现出的这些新特点推动着企业管理向现代化迈进,通过网络开展技能人才服务和培训管理工作迫在眉睫。综合企业内外部的环境分析,“互联网+技能人才服务”的时代已经到来。

(五)提升技能人才服务水平的需要

阳煤集团的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历经多年的发展已取得长足的进步,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密度得到了不断攀升。企业的技能人才工作逐步从培养储备向人才的管理使用和服务转变。如何获知技能人才的成长发展需求,如何实现对大批技能人才进行的高效管理,如何方便快捷的开展技能人才培训与技能鉴定,如何建立有效的技能人才交流模式,如何更好地为技能人才提供及时、可靠、分层次、有针对性的服务,成为阳煤集团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重点。

面对企业的和职工的双重需求,阳煤集团审时度势,锐意进取,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特别是对技能人才的服务工作提出了更加精细化的要求,即:创建“阳煤集团高技能人才网”,利用互联网搭建平台,最大限度地整合优势资源,打造综合性的一站式服务新媒介。

二、技能人才综合服务网络平台的内涵和主要做法

(一)技能人才综合服务网络平台的基本内涵

基于“互联网+”新思维下的技能人才综合服务网络平台的基本内涵是:以服务企业安全发展为主线,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以提供技能人才综合服瘴落脚点,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科学人才观,遵循“企业发展、人才优先、尊重知识、崇尚技能、服务职工”的方针,利用“阳煤集团高技能人才网”整合各类优势资源,为企业技能人才提供信息速递、政策宣传、在线技能培训、人才服务、技术交流等服务,为职业技能鉴定、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班组建设等技能人才工作提供宣传和展示的窗口。进一步提升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拉近技能人才和企业的距离,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环境氛围,为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技能人才综合服务网络平台的主要做法

1.在调研基础上确立以互联网站为载体,技能人才综合服务为核心的总体建设思路。在项目实施前期,阳煤集团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到基层各单位开展了大量的走访和调查,根据企业和技能人才的不同需求确定了“阳煤集团高技能人才网”的定位:网站是助力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发展的创新平台,是为企业技能人才提供政策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远程技能培训、在线考务与考试、技术服务、技术交流、成果展示的综合平台。

2.突出综合性、服务性,合理设置网络平台版块。“阳煤集团高技能人才网”设置了“工作动态”、“政策法规”、“鉴定服务”、“鉴定管理”、“技能培训”、“实训基地”、“班组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技术比武”、“队伍建设”、“人才服务”、“咨询信箱”、“通知公告”、“高技能人才风采”、“技术交流论坛”等版块,各自发挥着不同的职能,主要的版块有:(1)“人才服务”:人才服务是网络平台的核心功能之一,为技能人才提供职业技能鉴定从申报、培训、成绩和证书查询的一条龙服务,还为技能人才提供技术资料查询下载、远程技能培训等其他服务。(2)“技术交流论坛”:论坛是技能人才进行技术交流的主要平台,为技能人才提供了跨越时空的沟通、交流和相互学习的通道。(3)“工作动态”:对公司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各项工作进行宣传,职工方便了解最新资讯和工作进展情况。(4)“政策法规”:学习贯彻国家、省、行业及阳煤集团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相关政策和文件。(5)“鉴定服务”:查询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职业介绍、职业标准、职工对相关职业(工种)的讲义教材进行学习。(6)“鉴定管理”:查询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及各阶段考试考评通知、查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查询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建设情况与服务范围。(7)“技能大师工作室”:为各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工作动态、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的平台。(8)“班组建设”:为技能人才提供他们所在基层一线班组的工作动态和班组工作经验介绍。(9)“咨询信箱”:有效建立企业和技能人才的网络沟通渠道,职工可以咨询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各项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10)“高技能人才风采”:将集团首席技师、技能大师等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工作照、先进事迹、技能成才历程等资料进行展示,以激励和促进广大职工学本领、练技术。

3.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要求、高质量推进、厉行节约组织网络平台搭建。阳煤集团本着高标准、高质量且厉行节约的思路谋划推进网络平台的搭建工作。一是按照网络平台的定位和目标缜密制定了网络平台的建设实施方案,按照打造技能人才服务精品工程的思路分步组织建设;二是建立协调机制,由阳煤集团人力资源部领导牵头定期组织工作协调会,及时了解平台搭建的进度和质量,并对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三是在煤炭行业经营形势下滑的背景下,阳煤集团本着花小钱办大事的原则严控建设成本。在成本投入方面所做工作主要有以下方面:(1)根据数据承载量合理购置服务器来降低固定资产购置费,服务器购置共计花费1.7万余元,较常规购买服务器节省3000余元。(2)选择有资质的公司对服务器进行第三方托管,大幅降低服务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每年6800元,较自行维护每年节省约8200元。(3)在企业内部抽调建站方面的专业人才对网络平台的后台系统和前台页面进行自主开发和设计,网络平台只用了20个工作日即搭建完成,设计开发费用仅投入1.8万元,较依托专业建站公司设计开发节省18.2万余元。(4)相机等辅助设备购置1.28万元。平台建设的计划投入与实际投入比较如表1。

经过近三个月的反复测试和完善优化,“阳煤集团高技能人才网”这一技能人才的综合服务网络平台正式开通上线。

4.充分发挥网络平台宣传优势,营造关心尊重技能人才的氛围。网络平台较传统的二维宣传平台具有多媒体优势,平台集文字、图片、视频、动画等为一体,达到真正的声情并茂。网络宣传资料制作周期短,能在较短的周期进行投放,资料一旦放在网页上,不仅立即“问世”发挥效用,更可随时更新、更正、省时省力,节省了大笔的人力及印刷费用。“阳煤集团高技能人才网”利用这些优势大力开展针对技能人才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关心尊重技能人才的氛围。一是通过政策法规版面,让企业职工在第一时间了解国家、省、行业及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有关政策和文件,拉近企业与职工的距离,让技能人才感受到政府、行业和企业对他们的关爱;二是通过技术比武版面宣传最新的职工学练比动态,激发出职工学本领、练技术的热情;三是通过队伍建设和高技能人才风采两个版面对优秀高技能人才的事迹进行展示,通过标杆和榜样的表率作用带动整体技能人才队伍素质的大提升。

5.突出技能人才服务这一网络平台的核心职能。网络平台的核心职能是为技能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使这一核心职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网络平台重点做好了如下服务。

服务一:设立咨询信箱、电话热线、短信平台,搭建了企业与技能人才之间直接沟通的桥梁,技能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反映到企业,企业可直接了解到技能人才的诉求以及在技能人才服务过程中的不足,企业针对技能人才的各类通知可以通过短信平台实现平台到手机的点对点推送,避免了信息传递过程中产生的时间延迟和内容误差。

服务二:为技能人才提供了在线的职业技能鉴定自主申报服务通道。职工申报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可通过网络平台内置的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系统进行考务管理,该系统与企业既有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对接,申报鉴定职工的有关个人信息可直接调入考务系统,方便了工作人员审核申报条件、安排考场、打印准考证等,提高了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的效率。

服务三:搭建了职业技能鉴定无纸化考试系统,职工在鉴定考试前可登陆系统参加考前培训、在线题库训练、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无纸化理论考试,在方便职工的同时提高了鉴定管理水平,降低了鉴定开展过程中投入的试卷提取、传送、印刷、监考、阅卷等成本。

服务四:网络平台为技能人才提供了远程技能培训服务,职工可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直观的学习操作技能。一是将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课程进行现场录制并上传到网站(包含理论教学和实操教学),参训职工可根据自己的时间登陆网站进行学习,阳煤集团可通过网站对每名学员的培训课时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既可解决因为申报人数多无法集中统一组织培训的问题又可以进行有效的培训监督和管理,同时还降低了培训成本。二是将高技能人才专项培训、各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的日常培训等其他技能培训课程录制成视频供所有职工观看学习,使培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服务五:在网络平台上为职工提供在线查阅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和职业资格证书的通道。

服务六: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果经验展示的平台,充分调动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工作的积极性,激发技能人才开展技能攻关和技术革新的热情。

服务七:在网络平台上分专业提供了技术资料方便职工查询和下载。

服务八:建立技能人才库,使高技能人才队伍实现了信息化管理。其中具备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的高技能人才信息对外公布,其他技能人才信息在集团内部联网供各基层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查询使用。

6.借助互联网优势,打破技能人才的交流瓶颈。为解决技能人才之间的交流范围狭窄,技能人才之间交流方式单一且受到时间和空间限制的问题,“阳煤集团高技能人才网”为职工提供了一个开放的网络技术交流论坛,主要交流技能人才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题。论坛设置有采煤掘进、矿山机电、运输提升、通风安全、地质测量、煤质选矿、化工化机、铝业冶金、发电供电、煤机制造、建筑建材、新兴产业等专业版块。除专业版块外,论坛还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了一个专门的展示交流版面。此外为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还开办了新闻、摄影和文学版面。论坛的开办,一是突破时间限制,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时间,在单位、在家中均可以利用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登陆进行交流;二是突破了空间限制,职工之间的交流不再仅仅依托单位集中组织的会议和培训,只要连接网络就可以和集团各单位的技术“大拿”结识并进行在线交流;三是突破了交流内容的限制,网站建立后,技术交流不再是传统意义上被动地开会和培训,职工在生产中遇到技术难题可以在网络上寻找解决方案,也可以将技术疑难杂症难到网上请求其他高技能人才帮助解决。

三、技能人才综合服务网络平台的效果

基于“互联网+”新思维下的技能人才综合服务网络平台所提供的服务涵盖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各个方面。网络平台促进了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管理、使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平台拓宽了企业技能人才的知识面,促进了企业技能人才技术素质的提升,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了技术支持;网络平台促进了企业技能人才的交流和沟通;网络平台成为企业对外宣传展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网络平台成为推动企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宣传更为便利,政策深入人心

1.技能人才网络服务平台投运后,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通过网络的形式辐射到企业所属各基层单位,方便、快捷的传达到企业的每个职工。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得到了基层单位和广大职工的了解和认可,“企业发展、人才为基”的思想深入人心,企业上下凝聚出搞好技能人才工作的强大合力,极大的促进了工作效率和效果的提升。以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工作为例,为鼓励职工申报,近年来阳煤集团出台了《阳煤集团高技能岗位聘任管理办法》、执行了高技能人才月度技能津贴,对优秀高技能人才进行表彰嘉奖,在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还适当减免了职工的鉴定费和教材费,但是由于宣传渠道不畅通,这些措施收效甚微。2015年网络平台开通后,职工通过网络途径了解到这些政策,高级工以上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人员较往年大幅提升,由2013年的15.1%提升到42.8%,提升了27.7%。

(二)工作流程化繁为简,管理效率大幅提高

技能人才网络服务平台投运后,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效率得到提高。以职业技能鉴定为例:一是技能人才信息系统和职业技能鉴定在线申报系统的建立彻底改变了以往通过开证明、提供复印件进行鉴定申报资格审查的历史,减少了基层单位的初审环节,工作人员通过技能人才信息系统即可快速查询申报人员的职业(工种)、现有技能等级、学历等,大幅减少了工作流程,原本需要近1个月时间才能完成的资格审核工作缩短到现在的1周。二是提高了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工作的效率,考务管理系统与集团人力资源管理的对接可以直接利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的个人资料信息和照片开展编排考场和准考证印刷等考务工作,减少了以往鉴定前组织职工进行大规模信息和影像采集的繁琐流程,减少了考务管理人员的工作量。三是针对参加鉴定的考生的考前培训从以往的集中办班改为职工根据自己时间和地点通过网络自主参加培训,减少了鉴定前培训的组织工作量;四是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实现了在线机考,除减少了考场设置和考务人员派出量外还省去试卷提取、传送、阅卷等环节,网络服务平台不仅减少了考务工作量,还极大地降低了人为因素对考试公正性产生的影响。

(三)开展的针对性技能培训效果明显

平台的远程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前培训较以往的所有人员参加统一大班授课的针对性更高,培训效果更好。以职业技能鉴定考前培训为例,通过分专业分层次的考前培训,职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较往年有大幅提高。2012―2014年期间,阳煤集团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分别为61.7%、60.3%、65.3%,三年的平均合格率为62.4%。在线培训在2015年开通后,当年的鉴定合格率达到85.9%,较前三年平均合格率提升了23.5%。

(四)服务满足了不同层次技能人才的需求

技能人才网络服务平台根据不同层次技能人才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服务,一是为初、中级层次的技能人才提供了基础的安全和技能培训的服务,让他们快速掌握基本的职业技能操作方法和操作规范,树立基本的职业意识,形成与职业或岗位相对应的较完备、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确保他们适应相应岗位需要并进一步促进技能水平的快速提升。二是为高技能人才提供开阔视野、相互学习交流的服务,让他们掌握最先进的相关职业理念和操作方法的能力,扩大知识面,形成更全面的具有延伸性知R结构的能力。三是为领军高技能人才提供交流合作的服务,使他们能够进一步扩大知识面,提高不断发现问题、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根据工作的需要提出创造性的设想,并具体实践、操作和开发。

(五)技能人才服务成本大幅降低

在经济下行、煤炭行业低迷的背景下,以技能人才服务为核心的平台在降本增效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效果,与2014年相比,阳煤集团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通过网络平台使主要营业成本中的考务成本降低了36.3万余元,考务成本在营业成本中的比重由2014年的72%降低到54%。一是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前培训由过去的大班集中培训改为职工自主培训后每年可节省培训场地占用费5.5万余元、教师授课费4.8万余元、教材订购费9.6万余元。二是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用大幅降低,理论考试由传统笔试改为在线考试年可节约考场占用费3.4万元、试卷印刷费4.8万余元,监考费3.4万余元、阅卷费4.8万余元。

(六)畅通了技能人才的交流通道

技能人才交流论坛的开办获得了企业和职工的普遍好评。一是使企业内外同行业的技能人才通过网络结识成为了朋友,扩大了企业技能人才的交流范围;二是通过网络能够使技能人才较为便捷的获取当前最新的设备、技术等信息,拓宽了技能人才的眼界;三是解决了日常技术交流所限于时间和地点的难题,使技能人才的技术交流更加便捷,提高可交流频次;四是通过论坛搭建了技术难题多方会诊的平台,某个基层单位遇到的技术难题可以调集集团范围内的技术大拿通过网络共同参与解决;五是方便了职工交流学习,技术大拿或者技能大师工作室整理的技术资料、课件讲义等可以通过论坛进行分享,职工可在论坛学习,学习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提问并得到专家的解答。

(七)技能人才服务水平得到提升,社会效益显著

以技能人才服务为核心的网络平台运行一年多来,使阳煤集团的技能人才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职工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了解更为深入,调动了职工参加技能培训、提升技能水平的积极性,形成了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职工技术交流通道的畅通激发出职工相互学技术、练技能的热情,使生产现场遇到的棘手问题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促进了企业的技术攻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也让领军高技能人才有了“扬名立功”的舞台。技能人才服务水平的提升,不仅促进了企业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使技能人才在生产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更有效降低了企业人工成本和时间成本,提升了劳动生产率,促进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以技能人才服务为核心的网络平台在企业安全发展、高效发展、创新发展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郭小曼.网络化环境下的企业管理创新研究[J].企业导报,2016(6)

[2] 刘鎏.关于互联网时代的企业管理创新问题[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2)

[3] 冯光福.互联网时代的企业管理创新策略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21)

(作者单位: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山西阳泉 0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