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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最新

时间:2023-06-02 09: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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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最新

第1篇

最新食品安全承诺书范本范文一

为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营造我校餐饮良好的用餐环境,构建诚信和谐社会,本单位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诚信经营的观念。

二、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二、保证餐饮店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三、食品制作过程规范并符合安全要求。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确保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超量使用添加剂,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四、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和进货验收关,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不采购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及食品。

五、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洗消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供师生使用。

六、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的业主(法人代表)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餐饮服务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因提供的食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自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理。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最新食品安全承诺书范本范文二

企业法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生产和加工食品时,确保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和销售,并保证不制假售假。

(二)保证企业法定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强化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保证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保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食品安全承诺书范本。

(三)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证在生产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实施有效的过程质量管理。

(四)保证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对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明示企业所采用的标准,并按明示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设施。

(六)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感染,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七)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八)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九)保证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

(十)保证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十一)保证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保证当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险时,能及时召回已经出厂销售的食品。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食品安全承诺书范本范文三

为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营造餐饮业良好的用餐环境,构建诚信和谐社会,本单位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诚信经营的观念。

二: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二:保证餐饮店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三:食品制作过程规范并符合安全要求。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确保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超量使用添加剂,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四: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和进货验收关。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不采购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及食品。

五: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洗消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供顾客使用。

六: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的业主(法人代表)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餐饮服务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因提供的食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自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理。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承诺单位负责人:

最新食品安全承诺书范本范文四

为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营造我校良好的用餐环境,构建诚信和谐校园,本校特向广大师生:

一、场所许可经营。在食堂悬挂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

二、宣传培训到位。就餐场所张贴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和各项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安全消费承诺书或责任状;经营者知晓专项整治活动和建立索证索票及验收台帐制度意义。食品安全知识进橱窗、进健康教育课、进讲座。

三、原料采购使用。采购原料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不得采购和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制品、散装无商品标签的食用油、调味品和非食品原料。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卫生要求。

四、采购索取票证。建立索证索票及验收台帐制度。

1、索证要求:⑴ 同食品原料进货品种相符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有关许可证复印件,属定点采购的,签订供货合同(超市除外),并按上述次序装订;⑵ 生猪肉、禽肉采购除前款要求外,另须索取定点屠宰企业出仓证明和检疫合格证复印件;⑶ 建立有供货商供货品种、索证目录表。

2、索票要求:⑴ 购进的食品原料须有标明供货商字号或市场摊位名称或同供货商姓名对应的签字的票据(发票、收款收据、白条等),要记载有品名、数量;⑵ 超市购进须有小票;⑶ 定点采购须有供货清单(记载有供货时间、品名、数量);⑷ 票据整理可按原始或复印件每天装订或粘贴在对应验收台帐登记本背面备查。

3、台帐要求:⑴ 每天进货后,凭票据进行逐一品各种进行登记、验收,签署验收人名字;⑵ 登记栏目含品种名称、供货单位(具体到供货商字号或市场摊位名称)、数量、验收人签名。

4、查验要求:索证材料、票据、验收台帐登记本应能随时提供查验。

五、食品仓库管理。存放的食品原料应分类、上架、离墙、离地,散装食品原料应有标签。不得有过期食品,不得存放非食品和杂物。有防鼠设施,地上无鼠迹鼠粪。

六、冰箱(柜)、冷藏柜管理。有生、熟标记;分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存放;定期除霜和清理。

七、加工过程的卫生。食品原料在粗加工间或区域加工,分肉、水产品、蔬菜清洗池清洗;烹饪煮熟煮透,中心温度达70℃以上,生、熟分开盛放;加工烹饪成熟后至供消费者食用不得超过2小时。

八、食品销售过程的卫生。配餐销售间使用前经紫外线消毒灯空气消毒,不得存放生食品和杂物。有专用食品留样冰箱,每餐销售食品应留样,保存48小时,并有记录。

九、餐具定时消毒。有专用消毒设施、药具,并进行餐饮具消毒并保洁。

十、人员持证上岗。上岗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能提供查验,工作衣帽穿戴整齐。

单位(签章):保证人(签字):

xxxx.xx.xx

最新食品安全承诺书范本范文五

为保障第xx届中国(xx)新春年货购物节参展食品的卫生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承诺保证如下:

一、我保证向组委会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销售授权书等必要的资质证明文件,都合法有效。

二、经营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和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质检报告》等有效的相关法定证照。

四、销售食品必需按照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制度的要求,建立进销货台帐,进货时要如实记录供货商的有关情况、时间、产地来源、名称、规格、数量、产品等级和索证种类等内容;销货时要记录商品采购对象、联系方式、时间及所售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并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

五、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委会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实施下架、退市、召回、销毁等处理办法。

六、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必须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食品使用专用工具取货;制作熟食品的,必须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配备切、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七、坚决不生产、加工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牲畜家禽肉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用污水化学药品浸泡的产品及腐败变质、过期、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各类食品。

八、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如从我展位销售出去的食品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与主办单位毫无关系,我们愿意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2篇

一、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从事食品流通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理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32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管理,严格食品卫生质量控制,提高食品经营合格率,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健康,是食品经营企业的法律义务。首先,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食品经营企业保证其经营的食品达到相应食品安全要求的基本前提,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经营食品查验和记录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销售与展示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通过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把法律有关规定变成食品经营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并要求每个食品从业人员认真遵守,通过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管理。其次,通过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树立“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意识,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再次,每个食品经营企业都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都应经过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三、食品经营者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工作。

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如果这些人患有传染病或者是带菌者,就容易通过被污染的食品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健康管理制度包括两个含义:一是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是必要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般包括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二是食品经营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经营人员直接从事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与否直接决定了所经营的食品是否安全,因此,需要对食品经营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明是食品经营者经过卫生监督部门的健康体检后取得的书面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健康证明过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后,才能继续上岗。

四、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的规定及特定主体的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39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食品进货查验指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根据国家规定对与食品有关的事项进行检查、验收。这一制度的形成,来源于实践的总结完善,并通过立法形式逐步确定下来。《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帐,还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帐,进销货台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在总结实践经验和过去立法的基础上,将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设定为食品经营者必须履行的重要法定义务。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责任,完善措施,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过程监管链条与追溯体系的重要手段,是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的重要方式,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其一,有利于食品经营者严把进货关,预防和减少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其二,有利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追溯,及时掌握不合格食品的来源和流向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其三,有利于明确生产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妥善处理纠纷。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在采购时,查验的对象是供货商,包括提供食品的生产者、批发商和商等,查验的内容是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主要是看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检验报告以及合格证、合格印章等。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这意味着,食品经营企业在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对查验的情况予以记录,记录的内容主要涉及食品基本情况、流向和涉及食品安全可追溯的事项。

为确保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推行,还规定了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这就要求食品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记录,保持记录内容与客观事实的一致性;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妥善保管记录,自记录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备日后查验。

随着市场化、规模化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传统的食品经营方式也悄悄发生了变化。新的经营方式如家乐福、肯德基所采用的统一配送经营方式也随之产生,他们通过连锁经营手段,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

算、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经营方式可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确保企业内部各门店经营的食品来源一致。对于这类特定主体,如果要求由各门店在进货时分别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进行相应记录,不仅不符合统一配送经营的实际。而且容易造成繁琐、重复和不一致等现象,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五、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食品的贮存、运输、装卸中容易造成食品污染。一旦食品在此过程中受到污染,将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损失巨大。食品的贮存、运输、装卸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等必须是无毒无害材料做成,使用中必须按规定洗刷或消毒。二是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如散装食品装卸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毗邻,食品与非食品、易于吸收气味的食品与有特殊气味的食品不得混同贮存、运输、装卸等。

六、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规定

第4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般来说,贮存是指食品在生产、流通、餐饮环节中的暂时停泊和存放过程,其条件和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食品贮存不仅涉及到生产者,还涉及到经营者,涵盖了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为了体现全程监管理念,本条具体规范了食品经营者的贮存食品行为,目的在于强化食品经营者的贮存义务,确保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1、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食品由于其内在的不同属性,有的需要在特定温度环境下贮存,有的需要在阴凉干燥的环境中贮存,还有的需要有特殊的设施贮存,对采光、防腐、通风、防晒以及分开存放的要求也因食品而异,但归根结底贮存食品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主要包含三层含义: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如《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及特殊要求;现行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无霉斑、污迹、苍蝇、蟑螂。其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如现行的含乳饮料国家质量标准规定,含乳饮料应当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其三,符合食品本身特有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认知水平的提高,食品的新品种也会不断出现,也可能会对贮存提出特殊要求,从而实现保证食品安全的目标。

2、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

食品经过一定期限。其品质特征会发生变化。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经营者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应当设定检查库存食品期限,形成内部管理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库存食品检查,如检查贮存的场所、设施、工具、容器等条件看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检查食品的标签和标注看是否超过保质期,检查食品的外观看是否出现混浊、沉淀、变色、发霉等变质现象。

3、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变质是指食品内在质量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了食品应当具备的食用价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贮存的食品有时还处于保质期,但已变质不能食用。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按照要求贮存的食品完全可以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时仍然可以食用,但可能存在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依法不能销售和用于餐饮服务。因此,食品经营者对发现的已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及时清理,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退还给供货者或者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对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标识、标注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41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是相对于包装食品而言的,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料、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对贮存、销售散装食品进行标注,可以起到以下作用:其一,避免食品经营者因各种因素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既可以防止经营者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又可以防止食品二次污染。其二,便于纠纷处理,在发生纠纷时,既有利于消费者主张权利,又有利于经营者分清责任。其三,实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可追溯,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据此追根溯源,及时有效处置。

1、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除应当遵守有关贮存食品的规定外,还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有关内容,具体标注在什么位置,可以视散装食品的不同情况而定,有的可以标注在散装食品的上方,有的可以标注在下方。还有的可以标注在中间。总之,只要标注能够起到区别不同散装食品的作用,就可以视为有效标注。

2、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食品经营者在遵守散装食品销售相关规定的同时,在散装食品标注上也要符合要求,具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上述内容只是法定最低要求,食品经营者出于扩大信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因素考虑,可以在标注上述内容前提下,自行标注其他内容。食品经营者对散装食品的标注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否则可视为未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八、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不符合标签规定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48条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

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对保证食品的正确使用,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如果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会导致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对食品的性质、功能等的认识出现偏差,从而购买、使用并不适合自身的食品,最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为保证食品安全,食品标签上应当依法标示规定的内容,保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所有内容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

2、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如果本身并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则构成欺诈;如果本身确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则违反了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3、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字体、背景和底色应当保证消费者、使用者容易辨认、识读,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

4、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经营者在进货时,要认真查验食品标签,发现所进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内容不符的,可以拒绝进货。

九、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49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在满足公众生活需要的同时,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可能危及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种潜在危险,除通过确保食品本身的安全进行防范外,还需要从食品标签的角度去防范。关于食品标签需标明的事项,《食品安全法》第42条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有些食品而言,还应当在标签上明白无误地标示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如实说明食品中所存在的潜在危险,正确食用食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如啤酒应当标示不能倒置的警示标志,调料应当标示食用方法,保健食品应当标示适宜人群等。需要强调的是,上述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应当清楚、明晰、易认易懂。

由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充分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履行注意义务,在销售预包装食品时,严格按照标签标示的要求进行,采取正确的方法,必要时向购买者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障销售过程中的预包装食品安全。

十、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义务进行了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的有固定的交易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分别纳税,由市场开办者负责经营管理,实施集中、公开商品交易的场所。集中交易市场按形态可分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零售市场,按时限可分为长期市场、短期市场和临时市场,其特点是存在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两个主体,各自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柜台出租是指经营者将自己经营的柜台在一定时限内,出让给他人经营的行为,其特点是经营权发生了变化。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其特点是举办时间一般为短期的,举办者和参展的经营者之间一般没有固定联系。在实践中,利用集中交易市场、柜台出租和展销会销售食品的现象比较普遍,且销售不合格食品甚至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时有发生,危及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的还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出租柜台和展销会的食品安全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规范。考虑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作为独立主体,其共同的特征是通过提供场所和设施收取费用,他们在获取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且他们也具有承担义务的条件,可以对入场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管理,因此,办法设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义务。

1、审查和检查的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允许他人入场经营,应当允许有经营资格的主体入场经营,经营资格的凭证就是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包括流通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通过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审查,确保人场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并复印该许可证留档备查。对取得许可证的入场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作为承担义务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应培训,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看入场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具体包括:是否有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场所,场所是否环境整洁符合规定,是否有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设备或者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符合健康条件的从业人员和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贮存、运输、装卸和盛放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2、制止并报告的义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在履行审查和检查义务的过程中,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里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包括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食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这里所称的有效措施,一是指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使违法行为得以停止、纠正;二是指立即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一、对食品经营者退市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召回是食品生产者的主动行为,针对的是上市销售的食品。在召回过程中,离不开食品经营者的配合,食品经营者要承担协助的义务。除生产者的主动行为可以导致启动召回程序外,经营者的主动行为也可能导致召回程序的启动,但须取得生产者的认可,南生产者决定并实施,经营者仍处于从属地位。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发现的来源包括经营者自己检查后发现的,新闻媒体披露后发现的,消费者反映后发现的等,其发现的阶段处于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通知之前。当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是立即停止经营,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撤柜下架,集中存放、妥善保管,对因腐败变质等原因不能存放和保管的,可以先行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短信、告示等方式,及时通知与食品流转有关的当事人,包括生产者、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买和食用食品的消费者。三是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或者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撤柜下架、存放保管以及先行处置情况,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四是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十二、对食品广告内容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本条是对食品广告的内容以及特定主体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2条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经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对广告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推荐行为,《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了明确的规范。《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食品广告作为一种分类广告,近年来违法问题仍比较严重,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如有的食品广告含有低级庸俗的内容,有的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有的对食品的质量等事项作虚假、夸大的宣传,有的渲染或者捏造食品对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特别是有的特定单位甚至社会名人代言食品广告不实,社会反响强烈。针对上述问题,本条从加强食品广告监管的目的出发,对有关广告法规的规定进行了重申和强调。并根据食品的特点作了补充和完善。

1、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所谓真实,即是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广告的生命在于真实,反映在食品广告上,就应当如实介绍食品的名称、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保质期以及生产日期等内容,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夸大宣传,也不能滥用艺术夸张而违背真实性原则,因为广告仅仅是一种介绍、推销、宣传手段,是否被消费者认可,还要由食品本身来确定,只有实事求是,才能最终取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所谓合法,即是符合《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食品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危害国家社会安全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污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体健康: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等等。上述行为背离了合法性原则,即为违法。

2、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如前所述,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虚假、夸大的内容与此是直接对立的,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虚假是指广告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如将未获奖的食品宣传为获奖食品,将非进口食品宣传为进口食品。夸大是指广告所宣传的食品内容本身是真实的,但在广告的创意、设计、制作中作了不恰当的夸大,如将原本为20天的保质期宣称为30天,不切实际地渲染食品的色香味。

3、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这一规定的核心是食品广告不得有宣传或者暗示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目前,食品尤其是保健食品广告中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宣传疗效,使消费者误把食品当作药品服用。如食品广告宣传“发挥防癌作用”,“对中老年高血压、冠心病、脑梗塞、胆结石、糖尿病等肥胖患者最为适宜”。其实,食品和药品是两种不同功能的物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所做的定义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疾病预防、治疗是药品才具有的功能。有鉴于此,《药品管理法》规定,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告法》规定,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食品广告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食品广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4、特定主体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特定主体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是接受委托实施公正检验的第三方,应当保持中立;食品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代表本行业利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各自有不同的宗旨和职能。本条对特定主体推荐食品行为作禁止性规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其一,推荐行为与特定主体的性质、职责、宗旨不符,进而损害特定主体的形象。其二,推荐行为影响消费者购买食品、接受餐饮服务的正确选择,可能带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后果。其三,推荐行为对其他未被推荐的生产经营者形成了不公平待遇,可能带来破坏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后果。需要说明的是,除广告形式不得采用外,其他可能使消费者得知推荐情况的形式也不得采用,如召开新闻会。发表文章、散发材料等。

十三、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食品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积极查找薄弱环节,采取对策,消除事故发生的隐患,落实预防和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第3篇

6月11日,由国务院食安办指导、经济日报主办、中国经济网承办的为期3天的2015中国国际食品安全与创新技术展览会(以下简称第三届中国国际食品安全展)开幕式在北京展览馆举行,经济日报社社长徐如俊、农业部原副部长齐景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王铁汉,以及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韩国泡菜协会负责人和驻华使馆负责人、国内外参展商代表等参加了开幕式。

经济日报社社长徐如俊在开幕式上致辞时表示,展会历经三年精心培育,在业界和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成为今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上率先登场的重要活动。

他说,今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是“尚德守法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作为宣传周期间持续时间最长、展示成果最多、社会参与面最广的重要活动,2015中国国际食品安全与创新技术展览会将全面展示国际国内品牌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成果,展示食品安全控制、检测、追溯等领域的最新技术及应用设备,展示食品安全示范项目。

他表示,食品安全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话题,也是一项社会工程。食品安全离不开食品生产企业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离不开食品检测、追溯机构的技术创新,更离不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今年的展会将通过现场演示、互动等方式,全面体验食品安全管理和检测、追溯等流程,直观感受参展企业从农田到餐桌进行的全程安全管理,亲身体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努力。雀巢、中粮、娃哈哈、旺旺、蒙牛、华英、洽洽等食品生产企业以及赛默飞、物品编码中心、立德高科等著名食品检测、追溯机构都将在展会上展示他们的最新努力,这将是各个展区引入注目的新亮点。

徐如俊最后表示,“舌尖上的安全”是民生的殷切期待,也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经济日报》和中国经济网将以媒体平台为阵地,在更广阔的领域进行探索、创新,继续为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的持续好转作出贡献。

随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奎、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室副总经理贾先德、新西兰驻华大使馆农业参赞罗杰·史密斯进行了发言,最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王铁汉宣布2015中国国际食品安全与创新技术展览会开幕,中国经济网总裁王旭东主持开幕式。

本次展览会共吸引了近百家从生态农业到监管、食品生产、检测、流通的食品全产业链安全体系权威机构和名企参展,比如雀巢、中粮、娃哈哈、惠氏、旺旺、蒙牛、华英、洽洽、果秀等食品生产名企及赛默飞世尔、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立德高科、中食净化、食品质量与安全北京实验室等著名食品安全检测、追溯机构,三天时间内有近两万人前来观展。

各参展企业以现场演示、互动的方式,使专业买家和观众全面体验食品安全管理和检测、追溯等流程,直观感受参展名企从农田到餐桌实施全程食品安全管理,持续改进基于全产业链经营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水平。

在康师傅展台,康师傅携手中国经济网、中国食品科技协会、中国食品安全30人论坛共同推出“康师傅食品安全科普创新大赛”。以高校大学生为主体,以安全新“食”代为主题,率先发起中国首个推动食品安全“视觉化”发展的重要行动,鼓励大学生以“视觉化”创新、创意为核心,让“舌尖上的安全易见、易懂、易普及、易参与”,以喜闻乐见、充满新意的方式引爆高校新生代的食品安全科普热潮。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贾先德表示,这种方式是开展科普教育行之有效的途径。

作为本届展会最大的国际展团,大韩民国泡菜协会携手韩国财经媒体ETODAY集团和中国经济网共同举力、了“2015中韩发酵食品信息交流会暨泡菜推介会”活动。本次交流会的主题为“发酵蔬菜与健康”。韩国世界泡菜研究所金贤柱博士和四川大学卢晓黎教授分别介绍了中韩两国传统发酵食品的营养价值、文化传承、产业现状,并共同探讨了该领域的发展前景。大韩民国泡菜协会会长兼泡菜名人金巡秄现场演示如何腌制泡菜,她希望通过这些活动让更多中国消费者了解韩国的泡菜和泡菜文化。

在展会上,食品安全检测设备是吸引消费者最多的地方之一。保食安食品净化机自主研发出“水触媒”技术,无需任何化学添加即可对生鲜食品进行有效净化处理,填补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无毒净化的空白。

第4篇

全球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以及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进口警报法规的出台,令制造商们不得不更加关注产品质量。最新的产品检测解决方案为制定强有力质量控制方案和确保中国的食品安全做出了贡献。近年来,食品制造商对先进X射线检测系统的需求有所增长。技术的进步也带动了设备的发展,因其能够检测并清除掉众多食物、产品和包装中的各种污染物,替代了对手动食品检测的需求。同时,在食品行业中出现越来越多的创造性包装,这对检测工艺产生了影响。跟随食品行业不断变化的趋势,X射线检测设备也在发展进步,以满足越来越多创造性包装设计所产生的需求。

另一个日益增长并且对制造商产生影响的趋势就是对多质感食物的需求,如速冻食品、果脯、袋装沙拉等其中包含多种密度等级的产品,这些产品会造成模糊的X射线图像,对识别污染物造成了新的挑战。同样,这也对图像分析软件检查污染物提出了额外要求。X射线材料甄别(MDX)技术是解决这一新难题的好方法,尤其适用于多密度的“繁忙”图像。MDX技术最初使用于安全防护行业,能根据化学成分识别材料,检测出之前无法查出的无机污染物,如玻璃屑、石块、橡胶和塑料等,并将它们剔除掉。如今,新的产品检测系统采用MDX双能算法,增加了在艰难产品应用场合可检测污染物的种类,尤其是传统X射线或其他传统方法无法检测出的异物。

另外,为了在货架上形成视觉冲击力、成功吸引消费者的眼球,食品制造商们纷纷推出新的创造性包装设计,如形状怪异的食物容器、有花纹的玻璃瓶等。这些创意设计给消费者带来不同的包装感觉。然而,这些改变也对行业造成了一些挑战。之前用于扫描标准包装形式的标准化机器必须随之做出改变,以精确分析这些不规则包装形式所采用的新形状、尺寸和材料。近期的技术进步推动X射线检测设备能同时在广泛的应用范围内进行在线质检,例如检查料位、测量顶部空间、检查成分是否存在,并能发出警报提醒制造商上料过量或不足的情况,避免浪费。有了这些改良型污染物检测技术(如MDX)的机器设备,之前在玻璃罐、玻璃瓶等直立容器和混合管路中出现的检测盲点,如今也能更轻松地检测到了。

当检测容器内的金属污染物时,锡罐或铝箔袋包装的产品也成为制造商们面对的一个难题。因为通过传统的金属检测设备是无法检测出铝箔和金属包装食品中的金属和异物污染的。不过,随着X射线金属检测技术的发展,这已成为可能。

同时,作为最大的食品出口供应国之一,中国的制造商们必须遵守国际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食品法规以及大型零售商的要求也是推动业内提高X射线检测工艺的一个推动力。尽管没有立法规定必须使用X射线检测,但是建立可靠且完全记录的产品检测方案,仍然属于制造商们的职责范畴。《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强调了通过分析和控制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进行食品检测的重要性。制造商们在食品生产和准备过程中的所有阶段,包括检测、包装和分配,都按照这一体系执行。

随着包装形式不断发展演变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X射线检测设备将继续发展,以满足不断变化的需求。与此同时,由于零售商需求的提高和食品安全法规的日益严格,合规性和可追踪性在产品寿命周期中各个阶段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最终,所有的产品检测设备都将需要根据要求量身定制,同时发挥管理工具和食品安全措施的双重作用。

第5篇

事件回放

前不久,有位网友在微信朋友圈中的微店购买了麻辣小龙虾,食用后出现腹泻。该网友联系店家,对方回复称腹泻是正常现象,因为太辣所致。当这位网友向消费者协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投诉时,却被告知不在投诉范围内,最终事情不了了之。

作为一种新的网络商业模式,家庭作坊式的私家美食让人馋涎欲滴;而微店创意美食销售火爆的背后,却暴露出缺乏卫生监督、售后维权难、食品安全等诸多问题。

面对设置几乎零门槛的美食微店以及让人又喜又忧的微店美食,如何保障吃友们的权益,,引起我作为法律人的思考。

律师解读

大量微店没有合法经营资格

目前,针对微店规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然而,微信的营销模式是通过微信平台、企业和个人建立私人账户进行信息沟通和商品交易,大部分微店没有进行必要的工商登记和注册程序,它们避开了政府的监督管理以及税收征缴,并不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经调查显示,微信自制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通常位于住宅小区内,无明显标志,部分卖家只提供约定地点提货。而微信圈里退换货多是口头协议,自制美食微信销售,没有营业执照,没有食品安全监管,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没有销售凭据。一旦出现纠纷,很难确定责任主体,即使凭微店平台客服提供的商家身份证信息及手机号码,也难以追溯商家的地址,消费者难以取证。

微店美食存在执法监管空白

微店美食与实体店相比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实物与商品图片大相径庭,“微”中见“拙”的事时有发生。尽管微店店主宣称,他们选用的都是最新鲜的原材料,无任何添加剂,但事实并非如此。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曾对部分微店销售的食品进行食品卫生指标检测,抽检44批次,不符合标准的25批次,不符合率高达56.8%。在抽检的25个不合格批次中,有20个批次的产品出现了菌落总数超标的情况。其中,一家卤味店的不合格批次产品中菌落总数最高的达到了210万个之多(标准为≤8万),一家蛋糕店的“芒果芝慕”蛋糕菌落总数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0倍,另一烘焙店的“致命榴莲”蛋糕菌落总数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00倍。

与微店相比,实体店是通过备案形式进行监管,如食品加工店必须离有毒有害垃圾地25米以外、上岗人员须持有健康证等;同时,对消毒设施、储存设施均有一定的要求。在有形市场内,这类现场制售商家由工商部门监管;在有形市场外,这类现场制售商家由质监部门监管。而微信美食商家,由于没有实体店、商家地址不明等问题以及属性界定尚未清晰,在执法和监管上均存在空白。

微店交易存在安全隐患

微店的交易方式跟淘宝店有些相似,但淘宝店成本相对更高,如人工、竞价排名买广告位等。微店则只需身份证、手机号以及一张银行卡即可开店。相对而言,微店没有类似于淘宝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以及信用评价体系,钱是直接打到对方银行卡,受骗后很难追回损失,买家的权益很难保障。

虽然微店是将朋友圈内的商品销售以第三方程序的方式进行了系统化,但是,作为平台的微信不会对第三方开放的应用所造成的风险负责,依然存在难以避免的风险,如付款不发货、无法退换货等。因此,对于微店这种营销方式,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要谨慎应对;否则,带来的风险会远超收益。

微店消费者的维权途径

消费者通过微店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微店食品经营者、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赔偿。微店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准,无国家标准则以地方标准为准,无地方标准则以企业标准为准;若企业标准更为严格,则以企业标准为准。

微店食品交易网络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微店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微店食品交易网络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微店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食药纠纷司法解释》)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前者对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遭受损害的维权方式进行规定,后者则对经营者的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规定。

对消费者更为利好的消息是,2015年10月1日将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把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将有效解决当前微店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相关法律如下:

1.追究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在微店购买食品的消费者如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9条及第14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可受到50万元的处罚。

2.追究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

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审理食药纠纷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同时,该条也规定,如果网络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简介

韩骁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兼职教师,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主要职业领域: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

第6篇

在外就餐时,你是否注意到有些餐馆在一进门的显著位置有一个大大的表情图标,旁边还写着A、B、C字样? 这其实是“食品安全等级公示”,是当地监管部门对餐馆的卫生评价,B级或以上的就是“笑脸”,可以放心消费,C表示勉强可接受。有时,你还会在旁边看到另外一些公示信息,比如餐馆厨师和服务员的健康证。这是因为《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否则经营者要挨罚。

什么是“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这些疾病是: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对以上规定最简单的理解就是,餐厅的厨师和服务员、食品企业生产线上的操作人员、早餐摊点上的面点师傅以及卖熟食、糕点、凉菜的售卖者等食品行业工作者,如果得了这些病,可能污染食品并导致消费者生病。

为何把乙肝、丙肝去掉了?

过去国家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中是包括病毒性乙型、丙型肝炎的,在名单中统称为“病毒性肝炎”。这次卫计委的名单特意将病毒性肝炎锁定在甲肝和戊肝。最新的规定为何把乙肝和丙肝去掉了呢?

原因是食物并非乙肝和丙肝的传播载体。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主要有: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接触传播。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握手、拥抱、共同就餐等不会感染乙肝。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主要是血液传播,包括输血感染,共用针头吸毒等。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也不会感染丙肝。既然跟食品安全无关,当然就被去掉了。

别小看这个名单,它关系到万众健康,也关系到很多人的生计,因此需要慎之又慎。本次的名单只是第一批,是经过大量的专家论证形成统一意见的病种。卫计委也提到,今后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比如,秋冬季节常见的诺如病毒感染、曾导致江苏上万人生病的大肠杆菌O157:H7等,都是大家很关注的传染病,说不定以后就会被加进名单中。

消除肝炎歧视人人有责

中国有近1亿乙肝或丙肝病毒感染者,承受了全球1/4的慢性肝炎疾病负担。由于缺乏了解或误解,这些感染者面临严重的歧视,比如被学校、单位辞退;被同事、同学排挤;遭遇求职障碍等,给感染者带来痛苦、焦虑和抑郁,甚至导致自杀。

为了消除就业歧视,国家出台了相关通知,要求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除特殊规定外,不得强制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从这个角度说,卫计委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名单”去掉乙肝和丙肝也是尊重科学、消除歧视的一次努力。

第7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企业责任;安全信用考核

一、食品安全现状

1.何谓食品安全。2009年最新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附则第99条明确指出: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食品安全有着不同的解读,但目前广泛接受的观点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通常,食品安全包括食物质和量的安全。但随着温饱问题的解决、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更多考虑质的安全。食物质的安全就是确保食品消费对人类健康没有直接或潜在的不良影响,它不仅是食品卫生问题,更是全球性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安全、社会稳定,更关系到政府、国家形象。

2.食品安全现状。食品安全备受国人关注,得益于2003年以来,一些营养成分严重不足的伪劣奶粉充斥安徽阜阳农村市场,众多婴儿受害甚至死亡。中国多数家庭独生子女的现状和母乳喂养的缺失,导致全社会对奶粉问题格外关注、社会影响非常大。但国人仍错误认为,农村生活水平低,伪劣商品充斥,与城市生活相去甚远,在广大的中国地区,这只是个案。该事件未引起国人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直到大中城市陆续出现:肯德基苏丹红、三鹿奶粉“结石”与“三聚氰胺”、硫磺熏生姜、瘦肉精、上海毒馒头等事件。食品安全危机在神州大地遍地开花,致使人人自危,国人开始怀疑、纠结:什么食品还可以吃?怎么才能吃不出问题?要不要回到农耕的自给自足社会?

食品安全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引起中国政府和社会如此强烈的关注;媒体对食品安全的报道,也从没像今天这样,受到公众如此热切的关注。食品安全作为关系社会公众健康安全的最基本要素,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都有可能被放大,甚至威胁到食品企业的存亡。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一方面,国人和政府在声讨不良企业昧着良心所犯下的罪行,呼吁全国企业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另一方面,社会各界也在不断呼吁政府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力度。可是,我们必须要思考:在国人不断加强学习识别伪劣商品与不安全商品的知识和技能时、政府也加大监管力度,而制售伪劣商品、不安全商品的企业在做什么呢?企业是否愿意不断改进管理措施、不断增加产品安全系数呢?

二、食品安全问题责任分析

1.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现代企业不仅是经济组织,还是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企业担负的社会责任和社会影响力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大多数中国食品企业对于企业的理解还停留在一切以盈利为出发点的水平。多数食品企业依然还未认识到社会和企业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试想:如果没有社会的健康、或社会的存在,哪里还有企业存在的可能和必要,企业家不能只以经济利润作为唯一目标,更要考虑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只有当企业的发展符合社会的总的价值取向或社会发展方向,并且企业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和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协调的时候,该企业才能长期生存,才有成为百年老店的条件。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了食品企业对食品安全应承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据此,勇于承担食品安全的企业责任至关重要。

2.食品安全惩罚力度低、不足以对制售企业产生威慑作用。《食品安全法》规定赔偿上限为10倍于食品价值,而对于三鹿奶粉、双汇瘦肉精之类的安全事故,10倍赔偿过低、不会被疯狂逐利的商家认真看待,也与给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不对等。只有当公民能够通过诉诸法律获得巨额赔偿的时候,食品安全体制才可能真正影响生产企业的所作所为。

3.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不足以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一种“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导致食品安全管理出现条块分割、沟通不畅,同时食品安全多头监管的局面导致一些领域重复检测,而一些领域得不到检测,出现监管上的漏洞甚至“真空”。比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业、质检、卫生、工商和商务等众多职能部门都对“鸭蛋”具有监管职责,但是却未能阻止“红心鸭蛋”的出现。基层执法人员只“管”不“监”,通过管理食品企业趁机从中捞取好处,却不认真“监督”、不承担责任。同时,由于执法人员薪酬低,很容易被造假企业收买。一旦执法人员成为造假链条中的“分利者”,在他们的保护下,造假者就更加肆无忌惮。

4.消费者不良的消费习惯和浅薄的食品安全知识、不足以维护自身安全。中国改革开放30年,经济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由于地域差异、城乡差别、文化传统、收入差距等,导致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具备的食品安全知识差异都很大。有时候,大家贪图便宜,购买“三无”产品;有时,挑选蛋、蔬菜、水果,喜欢专门拣大的、新鲜的、颜色鲜艳的买;有时,买面粉,专门喜欢拣雪白颜色的买。中国人特有的消费习惯和购物特点间接促进了食品企业无视食品安全规定、铤而走险。同时,生活水平才刚提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快速发展,使得中国人还来不及拿出更多的精力关注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知识的匮乏,法律观念与知识的缺乏,又促使大家极少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维权,间接壮大了食品企业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胆量。

三、强化企业责任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出路

综上所述,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人众多,但归根结底都是商品制售者的责任。如果没有不安全商品的生产、销售,就是监管再不到位、惩罚力度再低、消费者再缺少自身安全维护能力,终究不会出现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安全事故。因此,强化企业责任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最终出路。众所周知,生产经营者掌握着生产加工的工艺流程、技术标准等核心信息,食品在其控制下产出,消费者和监管者均不可能实施生产经营全程监控。只有生产企业自身才能全方位的细致监管食品从田间到市场的全过程,才能完全明白食品的安全水平如何,使用的加工原料是否安全,生产过程是否安全,以及存储、运输环节是否安全等等,无论在哪个环节,生产经营者自己是最清楚的。因而,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要让企业承担食品安全的自我监管责任,严格自律、自纠自查,严守食品安全的底线,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这不是一蹴而就的。这需要不断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转变企业单纯追逐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目标。为了更好地体现企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质量,政府有必要建立完善安全信用考核制度,以促进食品企业加强自律。通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食品企业进行安全质量信用方面的考核,并把量化考核结果、综合评价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建立企业食品安全考核档案,录入历次考核结果,对初次留下不良考核记录的企业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而再次出现不良考核记录者或初次出现严重不良考核记录者,我们要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机制,直接清除出食品行业,不允许其再涉足食品行业。

企业是食品生产和流通的主体,对食品安全保障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的监管只是外因。政府的监管、引导和惩罚都是为了促进企业承担食品安全保障的主体责任,而只有让企业真正承担这个责任,食品安全才有了根本保障。

参考文献

[1]闫良生.《食品安全:呼唤企业责任》[N].中国日报.2011(6)

第8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出口;监管;秦皇岛

中图分类号:R155.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1

一、秦皇岛市出口食品概况

秦皇岛市地处河北省东北部,是我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和重要的港口城市。凭借着秦皇岛港和周边的港口,秦皇岛有便利的出口条件,从80年代开始就有了频繁的食品外贸活动。截止2014年年底,已在秦皇岛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的出口食品企业有66家,另有出口水产品备案养殖场16个,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22个。对外食品贸易中货值较{的国家和地区有韩国、欧盟、美国、日本等;出口的食品包括动物源性食品、植物源性食品和工业食品等三大类,出口量较多的有冷冻水产品、淀粉、葡萄酒、薯干、粉丝、板栗等10余个品种。目前秦皇岛的出口食品企业大多分布在昌黎县和抚宁县,出口食品主要为冷冻水产品。2015年上半年,以水产品出口企业为代表的食品企业共完成出口2亿美元,比去年增长65.9%。

二、秦皇岛市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现状

秦皇岛市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是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目前秦皇岛市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整体框架如下:依托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检验。秦皇岛市的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一个模式+十项制度的工作制度,一个模式,就是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十项制度包括:对种植养殖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制度、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等。强化化企业生产资质审查,实施注册考核和管理。重视定期日常监管,今年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水平品、淀粉、葡萄酒等企业实施现场监管80余次,提出不合格项30余项,企业限期整改率100%。

三、出口食品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能及时有效应对新时期下新的出口要求

目前对于进口食品,各进口国家和地区不断出台食品安全新要求,如日本“肯定列表制度”、韩国“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欧盟新食品安全法规、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等。信息的不畅,导致出口贸易在技术层面或出现所谓的伪“技术壁垒”。

(二)工作量大,存在漏洞

但随着外贸经济的不断发展,出口企业数量逐年增多,种类繁杂出货周期越来越快,加上检验监管的要求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检力不足的情况依然存在,影响了检验监管的效果。秦皇岛检验检疫局负责食品企业监管任务的职能人员仅十余人,负责辖区食品企业和基地近百家,包括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在旺季时候,抽样,查验平均每人每天需要赶赴5-8个企业,容易导致撒芝麻盐式的走过场、走流程,通常难以发现企业自检自控体系的质量安全隐患。

(三)企业快速通关时效要求与抽批检验周期长的冲突

随着对外贸易的繁荣,当前进出口食品对交易时效性有了更快的要求。而目前的出口食品检验流程规定,对于抽中批的检验流程一般包括企业自检、报检、官方现场抽检、实验室检测、合格判定放行等环节,周期相对较长。因为时效问题,很多食品企业不敢贸然接受订单,只能望洋兴叹。“争分夺秒”快速出货与“按部就班”检验放行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四、提高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性的对策

(一)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安全生产降低质量安全事故

检企携手,通过加强对出口食品企业的全过程监管,第一时间发现并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不断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卫生规范组织生产。国家检验检疫机构有义务就最新国外政策、标准、警示通报等相关时讯及要求,为企业及时答疑解惑。可尝试举办培训班、搭建交流平台等方式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食品生产者对于食品质量安全有着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其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进行监督,保证其正常运转,并对企业的监测与检测能力进行对比验证,以提高其自检自控能力。

(二)创新检验检疫模式,重点严控高风险出口食品企业

传统的检验检疫模式比较死板,工作量大,效率低,可以推广风险分析和评估的方法。对食品本身质量稳定、安全卫生因素风险小、在其安全卫生质量体系运行良好并进行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实行分类管理减少检验频率,可大幅度减少工作量。对于此类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部门不再针对具体批次的报检产品另行抽样检测,直接放行出口。对于获得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未满1年、有出口实绩未满1年或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的出口企业列为高风险出口食品企业,在检验检疫上重点严控。

(三)加强自身检测能力建设,适当引入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

加强自身的检验与检测能力,是检验检疫工作的基础条件之一。目前特别急迫的就是提高对进出口食品有害残留、农兽药残、微生物等项目的检测能力,不仅要准而且要快,以满足进出口食品检测的需求,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要尽快提高药物残留的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为解决检验时效问题,可以尝试建立引入第三方检验认证结果等效机制,例如:对大多数中低风险产品只进行日常抽查检验,出口报检环节采信企业自检自控或委托第三方检测的结果,不再进行检验检测,实现快速放行。

参考文献:

[1]李雪婷.吉林省出口食品的检验监管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5.

[2]刘东炀.加强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对策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09.

[3]姚小文,张惠钊.基层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措施探析[J].检验检疫科学,2005,15(2):39-40.

第9篇

一、食品质量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由此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指的是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食品卫生是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那么,引发食品安全问题通常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是食品自身因素,一个是人为因素。后者是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而食品质量管理就是为保证和提高食品生产的产品质量或工程质量所进行的调查,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检查,处理及信息反馈等各项活动总称,它是食品工业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加强质量管理是全面提高生产及产品质量的前提,要保证高质量的生产和产品,食品质量管理是一种被广泛认可的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它具有全面性、系统性、长期性和科学性的特点。

二、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及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但我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解决食品供给量问题而建立起来的,对于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程度不够。我国食品行业在原料供给、生产环境、加工、包装、贮存运输及销售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都存在严重的不适应性。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目前,由致病微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是对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构成的最明显威助。特别是近年来,一些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惟利是图,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不按标准生产,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滥用添加剂,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致使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屡有发生。从山西溯洲毒酒事件,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禽流感事件,到2008年令人发指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不仅严重的危害了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沉重打击了广大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还是整个产业受到前所未有的重创,甚至影响到了我国的国家形象。人们对食品谈之色变,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构成了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因此,食品质量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是老百姓生存最基本的要求,食品质量安全没有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没有保证,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

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

目前,食品良好操作规范(GMP)、食品卫生标准操作规范(SSOP)、危害分析关键点(HACCP)系统、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系列标准和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都是行之有效的食品卫生与质量控制的保证制度和保证体系。

食品良好操作规范(GMP)是食品企业自主性质量保证制度,是构筑HACCP系统和ISO2200标准的基础, SSOP是由食品加工企业帮助完成在食品生产中维护GMP的全面目标而使用的过程,尤其是SSOP描述了一套特殊的与食品卫生处理和加工厂环境的清洁程度及处理措施满足它们的活动相联系的目标。HACCP系统是在严格执行GMP和SSOP的基础上通过危害风险分析,在关键点实行严格控制,从而避免生物的化学和物理的危害因素对食品的污染。ISO9000标准系列是更高一级的管理阶段,包含了GMP、HACCP、SSOP的主要内容,体现了系统性和法规性已成为国际通用的标准和进入欧美市场的通行证。而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05年9月1日最新国际标准:ISO22000:200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物链中任何组织的要求。目的是让食物链中的各类组织执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其范围从饲料生产者、初级生产者、食品制造商、运输和仓储工作者、转包商到零售商和食品服务环节以及相关的组织,如设备、包装材料生产者、清洗行、添加剂和配料生产者。它协调了系统地控制食物供应链中的安全问题的要求,提供了一个在世界范围内惟一的解决方案。

这些保证制度和体系已被时间证明对确保食品卫生与安全是行之有效的。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注意往往是一些普通原则,必然缺乏针对性,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较长时间的磨合。另外这些系统和标准体系在内容上重复之处颇多,因此学术界认为应推行一种针对性强,易于操作的规范制度。

四、食品质量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一)搞好食品质量管理有助于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食品生产,流通环节比较多,如不注意加强质量管理,保证食品卫生的要求,很容易造成食品污染,从而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甚至造成生命危险。搞好食品质量管理,可以预防、减少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有助于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二)搞好食品质量管理是提高食品工业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食品工业产品能否占有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基本上取决于产品的质量状况。

(三)搞好食品质量管理有助于提高食品企业的经济效益搞好食品质量管理,有助于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品损失和浪费,减少原材料,动力和工时的消耗,降低产品的成本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用比较少的消耗生产出更多更好的食品尽快占有市场,易于销售,从而缩短库存时间,加速资金周转,同时,不断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食品质量管理与国际贸易的相关性加强食品质量管理有助于企业按国际通用标准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海关等部门依照我国的法规对进出口食品质量和安全进行严格管理,对保护我国人民的健康是必不可少的。在进入WTO以后,我国的对外贸易经常面对如何对待进口对象国的贸易技术堡垒。我们一方面要加强品质质量管理,提高出口食品质量,促进食品出口: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提高检测检验水平,提供有利的质量保证,推动食品的出口。

五、食品质量管理的发展趋势及措施

虽然我国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了《食品安全法》,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现在还存在将食品卫生管理代替食品质量管理的趋势,食品质量管理工作至今没有得到重视。措施体现在:

第一,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加快食品立法和制度建设工作,完善管理机构设置,是提升我国农业产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尽快组建食品质量卫生安全认证机构,积极开展“安全食品”、“绿色批发市场”、“绿色零售市场”和“绿色生产线”的认证工作。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建设,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使食品安全工作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二,积极引入先进管理手段和方法,加强认证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第三,加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覆盖面宽、时效性强的食品供求、交易、价格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度和监测抽检预警网络系统,搞好食品供求、卫生质量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第四,加强食品安全设施体系建设。

第10篇

李宁 博士、教授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

罗之纲 博士、副教授

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

中央研究所基础研究部协理兼食品安全部主管

对于如今的食品行业而言,最大的挑战是“信任危机”。近日的骨胶门,毒胶囊,使人们的神经再次紧绷,引发了人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极度恐慌。在“2012国际食品安全论坛”上,来自全球最为权威的食品安全问题的专家们,共同探讨的话题并非前沿技术,而是食品安全的科学认知问题。从危机应对到风险预防,从企业的过程控制到构建溯源体系,每个环节都凸显了信息沟通的重要性。因此,食品行业的风险交流与沟通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提高监管体制的透明度,科学化解“信任危机”是全球业内专家共同的指向。本期《特别报道》,记者有幸采访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李宁,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罗之纲博士,一起解读食品行业中风险交流的必要性和关键点。

记者:食品出现问题后,政府和专家的立场与消费者应该是一致的,但事实上往往会产生分歧,请问产生分歧的原因是什么?避免该情况出现的方法是什么?

李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好转,但由于我国的食品工业企业规模偏小,集约化程度不高,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依然严峻。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丧失诚信,不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甚至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等均是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存在,在发达国家同样存在,如德国食品污染二恶英事件,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事件,美国香瓜李斯特菌污染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等。因此消费者必须客观认识我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产生分歧的原因主要有:(1)没有及时将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措施、行动与消费者进行很好的沟通,导致消费者与对政府采取的管理措施不理解,此外一些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确实存在失职行为,造就了消费者对政府的不信任;(2)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后,专家针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风险沟通时往往就事论事,缺乏风险交流技巧,或者一些不负责任的专家的言论也对消费者和媒体产生误导,使消费者对专家产生误解;(3)消费者要求食品安全零风险,但实际上食品安全零风险是不存在的,不科学的,加之信息沟通不充分,产生了分歧。

避免出现该情况的方法便是加强风险沟通,政府应将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相关措施,制定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通过媒体与消费者沟通,让消费者了解政府的决策,对政府有信任感;同时专家在进行消费者关注事件解读的时候,应掌握公众心理,注重风险交流技巧,语言通俗易懂;再者,应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传播和宣传,使得媒体、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有正确客观的认识。

罗之纲: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政府,专家和消费者的立场其实是一致的,但是对于风险与危害的理解不同,在沟通上产生不同程度的歧义。从消费者的角度看,期待零风险是很正常的,因为不理解,所以有着过度的恐惧(如极微量的污染物),有时又对于未被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如食源性疾病)视而不见或过度轻忽(认为吃坏肚子是很平常的事)。政府和专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评估和管理,则是基于科学性的风险监测结果,并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如何避免消费者对于低风险危害的过度反应,才是关键。我们认为,唯有提升与普及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专业知识,并建立量效观念,也就是吃多少量才会造成真正的危害,而不是看到危害就恐慌,才是最好的方法。

记者:目前消费者的要求比较高,有些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强调“零风险”,专家怎么看待这一问题?作为企业是否能达到公众“零容忍”的要求?

李宁:消费者期望食品安全零风险是可以理解的,但从科学角度来讲,食品安全不可能做到零风险,哪个国家也不可能做到。政府食品监管目标就是把风险降到可接受水平,也就是把食品中污染物的水平控制在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值之下,企业也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生产出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合格食品。但对于恶意非法添加等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应采取零容忍,政府也应该加大对其的惩罚力度。

罗之纲:我们必须先建立“过高的期待并不是最好的期待”这样的观念。零容忍是对任何事件严肃以对的一种态度。对于食品安全事故而言,零容忍肯定是相关单位必然抱定的态度,重点在于预防。不过,我们也必须同意现实的状况不必然达成零事故的完美境界。举例而言,飞机失事是所有人都不能容忍的,航空公司要做好一切准备和应对工作,但这不代表航空事故不会发生。同样,当食品安全事故不幸发生时,食品企业要能积极应对和解决,并且吸取事故的教训,不让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这才是逐步从零容忍进化到零事故的正确方向。

记者:我们了解到有,今年3月12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开展了全员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培训,李教授能否为我们简单的介绍一下这次培训的内容和效果。

李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交流和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等职责。风险交流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我们的重点工作,但目前中心在风险交流方面也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为加强中心风险交流工作,3月12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开展了全员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培训,培训内容主要针对风险交流技巧、如何提高食品安全专业人员与媒体和消费者沟通能力进行培训。中心今后还要继续加强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风险交流能力的培训,从而提高中心风险交流方面的工作。

记者:罗先生您在国际食品安全论坛的报告中说,发言人对事件暂时没有评论时会激发更多的关注,那么应该怎么做?

罗之纲:有些人奉行沉默是金,也有些人认为真理越辩越明。但是对于食品安全事故,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回避的态度,因为事关消费者的健康,应该立即掌握事情的基本情况,分辨其是否是真正的事故(或只是偶发性质的个案),并争取在最快的时间内对公众做出说明,这才是负责任的态度。如果还能够反馈目前对此事的行动状况,即使还没有办法对事件本身立即做出明确的结论,应该还能争取外界的认可。

记者:正确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能为各方面(企业、政府、消费者及整个食品行业)带来哪些积极作用?

李宁:风险交流就是在风险分析全过程中由风险评估人员、风险管理人员、消费者、企业、学术界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就某项风险、风险所涉及的因素和风险认知相互交换信息和意见的过程。正确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可以使得更好理解国家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政府采取的各种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措施,这一方面使得国家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同时增强消费者对政府的公信力;出现食品安全事件后,通过积极开展风险交流,将风险评估结果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回应消费者担心,进行解疑释惑,从而消除消费者恐慌,对事件处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使得消费者能正确理解食品安全知识,认识食品安全风险,从而规避风险。

记者:罗先生您在报告中提到企业危机风险沟通有5个关键字,那么您认为最重要及最难做到的是哪方面?

罗之纲:企业风险沟通只有5个关键字,早:时刻警惕,提早预防;诚:勇于承担,坦诚面对;快:快速反应,及时处理;灵:灵活处理,见机行事;恒:统一口径,保持沟通。

这五个关键字都相当重要,但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早期预警,因为很多风险早就有一定的迹象,但往往不受到关注,若能及早发现,就可以减少危机造成的冲击。

我个人觉得,最难做到的是灵活应对,每一个食品安全危机都是独特的个案,公众和政府的反应也受大环境的影响而各不相同,不能以标准化的处理方式去应对,故需要随时掌握情况发展灵活应对,才能让情况得到适当的处理。

记者:作为企业而言,您认为风险沟通需要企业从哪几个方面来入手?

罗之纲:第一,企业内部的沟通。在食品安全危机发生前、后,保持畅通的内部沟通渠道,尽快与企业相关部门及人员沟通并清晰地陈述关键信息;第二,企业与媒体的外部沟通。作为企业,应妥善寻找到企业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平衡点,建立与主流媒体的长期联系,积极、主动地与主流媒体沟通,耐心面对媒体的疑虑,相互尊重,不卑不亢,尽可能为媒体提供科学信息,以消除媒体及公众的疑虑和不安情绪;第三,企业与消费者的外部沟通。企业应树立“顾客利益至上”的理念,积极反馈如下信息:具体问题是发生的原因及对顾客的影响;企业正在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及确保措施;企业乐意回答顾客所关注的问题,并及时告知消费者最新进展;第四,企业与政府的外部沟通。在食品安全危机发生后,积极向卫生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和沟通,增进企业与政府的相互了解。

记者:请您为我们简单的介绍一下康师傅在风险沟通和交流方面是如何执行的?

罗之纲:康师傅有完整的风险沟通与交流的sop(标准作业流程),主要分别由对内以及对外两个渠道进行沟通与交流。对外,我们由公司发言人负责向公众说明,对内,由食品安全部以及品保部负责与相关单位联系。正如先前所言,各个群体对于食品安全的认知存在程度不一的差别,如何有效在不同的期望下,清楚告知风险的影响范围以及后续作为,可以从有效控管来降低公众的疑虑或恐慌。这还有赖不同部门的相互协作,以求在专业上和应对上都能起到合适的作用,对企业或非企业都是适用的。

记者:风险交流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媒体的事情,也是企业的事情。风险交流是风险分析框架当中很重要的环节,但却是薄弱环节。政府,企业,媒体应怎样做好这一环节的工作?可举例说明。

李宁:食品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框架是国际提倡的食品安全管理框架体系,风险交流是风险分析框架当中很重要的环节,但却是薄弱环节。目前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升,但消费者仍感觉没有信心,其中一个原因也是风险交流不足造成的,风险交流是政府,企业,媒体,消费者、科学家共同的责任。政府应及时通过媒体与消费者、企业等沟通食品安全管理措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媒体报道应加强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职业素养,不能夸大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避免片面不实和虚假报道,制造恐慌;科学家也应主动传播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将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过媒体与消费者沟通,使得消费者正确认识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如去年关注的“染色馒头事件”,是由于在馒头中使用了不允许使用的柠檬黄,柠檬黄是我国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但批准可用于饮料等食品,不允许用在馒头等食品中,在馒头中使用了柠檬黄是企业的违法行为,应给与法律制裁,但消费者偶然吃了含柠檬黄的食品根据其可能使用量,对其进行健康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健康风险较低。因此,科学家应将这些科学评估的知识通过媒体及时与消费者沟通,避免消费者产生不必要的恐慌。此外,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基于科学评估以及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的,也是科学合理的,但一些标准也遭到部分媒体和消费者的质疑,这也与没有及时将标准制定过程,制定依据等与媒体、消费者进行充分沟通有关。

第11篇

作为针对一次和二次包装技术解决方案的领先机械手技术供应商,博世包装技术最新设计的Delta机械手包装设备,为食品厂家提供更多解决方案及提升性能。

最新的GD(齿轮驱动)系列Delta机械手采用开放式的框架和平台,在提供了标准化和模块化方案的同时,又可根据不同的应用配置各种可选项。博世包装技术提升了D3机械手的平台,将负载增加至3公斤,从而确保更快的速度来提升拾取率。其快速的产品切换、操作和维护简易的设计有助于生产商降低总拥有成本(TCO)以及减少投资回报期限(ROI)。

据博世包装技术(瑞士)的销售总监Marc de Vries介绍:“随D3平台机械手的推出,我们为一次和二次包装提供了更多样化的解决方案。这种新的模块化和可升级的设计提供了结合标准设备模块的多种机械手方案。通过增加模块化的设计,博世证明了其以客户为核心的承诺,从而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总拥有成本(TCO),同时更快速地推向市场。另外,通过提高灵活性,新的平台可帮助我们的客户利用机械手自动化来形成竞争优势。”

广泛的应用范围,增加多样化

D3机械手平台包含了多种特点用来提高生产效率以及帮助生产商满足日益增长的产品多元化需求,例如:饼干、糖排、巧克力、糖果、烘焙食品以及立式机包装的产品等。Marc de Vries说:“很多客户在寻找能够在同一台设备上包装多种产品的机械手设备。通过提升性能、增加有效负载和工作高度以及可选的用于产品转向的第4轴或第5轴,我们显著地扩大了产品应用范围。”

凭借行业领先的Gemini 4.0 Delta机械手控制器和软件设计,新的产品可以通过线下模拟运行而不需要实物,从而减少了安装和调试时间。更简洁的平台设计增加了产品切换速度和可操作性。

方便清洁,更有助于食品安全

D3平台机械手的另外一个优势就是,它的卫生性和开放式的框架设计,采用了更少的零部件和可视性更强的移动部件,这有助于制造商遵守日益严格的食品安全法规。电气控制柜被放置在设备的顶部,使得操作人员在设备的正反面都可进行操作,以减少清洁和维护时间。

模块化设计,提高生产的灵活性

作为博世模块化设计和一站式供应理念的一部分,D3机械手可以轻松地与博世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一次或二次包装设备进行整合。D3机械手的设计是为了增强中小型企业和跨国公司的生产灵活性。这个新的产品组合提供了更为灵活和可升级的机械手解决方案,从而使得客户能够更迅速地适应当前生产的需求,同时达成未来的生产目标。

值得一提的是,博世包装新推出的Paloma D3进料和顶装式机械手将会被整合在Module++饼干包装整线中。

第1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出口;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407.8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7(C)-0210-01

一、法案成立背景

美国长期作为我国第二大出口贸易伙伴国,也是我国第二大食品出口国,近年来进口我国食品增长迅速。而2008年在中国出口美国的贸易额中单就食品的出口金额就超过52亿美元,约占总出口额的四分之一。由此可见美国在我国食品出口贸易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和对我国相关经济产业的重大影响。然而,目前这一良好的食品出口贸易伙伴关系可能因美国将在年内正式实施的“2009食品安全加强法案”而受阻,中国的食品的出口可能再次面对严格的“食品安全堡垒”。所谓“食品安全壁垒”,是指食品进口国通过颁布法规,对进口食品建立过高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或检验认证制度,从而达到限制其他国家对其食品出口的一项贸易保护措施。此法案一旦通过将成为正式的美国法律从而对现有的《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FDCA)》做出70年来最为重大的修正,其变更内容多达12个方面的若干条细则,其立法之严也是前所未有的。

二、法案对我国食品出口的影响

我国相关的食品出口企业必须正视此次挑战,通过正确解读新法案相关法规,提前做好应对的准备与措施,以避免遭受损失。具体可参照以下几方面:

依据该法案规定,境外向美国出口食品的企业,包括宠物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企业都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FDA登记,并缴纳500美元的登记费。对不更新登记信息,或登记信息虚假、不完整、不准确的,或在限定日期30日之内不缴纳登记年费的,FDA可取消该企业登记资格。面对此条法规,中国企业需要在每年规定期限之前,向FDA如实、准确地登记、更新企业信息,并保证按时按规定交纳年费,防止失去登记资格。

此外,新法案还规定,FDA将建立一支专门从事国外食品企业检查工作的检查员队伍,以更高的频率和从源头上对对出口美国的食品企业进行检查并建立进口档案,检查的范围包括从农场到餐桌的所有环节,如果首次检查不通过,复查时企业还要支付FDA的费用。并且FDA在有理由相信食品不合格时,不需要提出确切的证据即可要求企业自愿召回或下达强制召回令,所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同时,FDA采用的是发达国家实行的较高的标准和严格的技术法规、苛刻的合格评定程序,而由于我国目前在技术上处于落后地位以及食品出口企业大多数规模较小,存在着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较低,较难完全符合FDA采用的的相关质量以及企业环境标准。

同时,对于进口到美国的食品,《食品安全加强法》中亦规定需达到与美国国内食品生产者相同的标准,且进口商与每个境外加工和包装设备都必须经过认证与定期检查。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贸易壁垒,直接导致了我国出口食品的成本大幅增加。出口企业若要获得FDA的认可,一方面要花费大量的资金购买相关检验仪器设备并且支付较高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使用费,从而使我国的出口食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丧失价格优势,制约了我国食品出口企业的发展。

三、我国的应对政策

面对《美国食品安全加强法》几近苛刻的法律条款,我国食品出口企业必须做好积极的应对准备。首先必须从企业自身做起,努力完善企业组织管理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加大科技投入和技术改造措施,强化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食品的品质安全。对食品原料、生产、流通各环节都尽量采取国际标准与组织方式。同时也可以大大加强自身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另外还要及时根据FDA的最新规定,正确调整企业相关生产活动,以应对来自于FDA对企业的检查与认证。其次,我国出口的食品除通过FDA检测外也可以通过第三方的食品检验实验室来获取美国FDA的认证,如由珠海和平物流、美国俄勒冈州农业部、华南农业大学、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四方在珠海成立的中美和平(南方)食品检测中心。该中心经中美双方认可后,可以执行中国检验标准以及FDA规定的检疫标准,经认可后被检测的产品可直接出口美国。

除出口企业自身加强以外,中国政府也应该积极发挥其强大的公共职能与国际影响力,努力维护我国食品出口企业有一个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首先.政府应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通过统一的监管与执行手段来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权威性和强制性。其次,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标准体系与被美国等发达国家所承认的食品安全认证标准。再次,加大对食品安全技术以及设备的投入力度,改进我国政府相关的食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达到与国际标准接轨,同时鼓励我国非官方的检测机构争取通过获得FDA认可,避免失去出口食品检测市场。从而减少出口国对达到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质量的否定性,减少我国出口企业必须重新通过外国检测机构认证带来的额外费用,为我国的食品出口创造有利的条件。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经贸管理分院

作者简介:施霁,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07级国贸学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