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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

时间:2023-06-02 09:20: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税起征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近日,记者获悉,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起草的有关上调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方案并不像外界讨论的那样,扣除标准应该不会超过3000元。

调整个税起征点,是关系亿万民众的事情。从保障个税调整更加合理化的角度来讲,这次调整不应该“关门”调整,而应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公众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个调整后的个税起征点数据,而是需要知道这个数据依据何在?利在何方?弊在何处?官方有必要对利弊作出一个解释,让得益方明明白白,并尽可能让不能得益的一方在权利的让渡中心悦诚服,对各方的知情权给予足够的尊重。

而对于保障个税调整更加合理化的问题,在这些年来,民间的议论并不乏各种好点子。比如有人建议,在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个税起征点不妨因各地差别而异;又如有人建议,有的家庭人人挣钱,有的家庭一人挣钱养多人,不妨考虑征收个税以家庭为单位;再如有人建议,个税起征点应该与物价上涨指数挂钩等。不是说这些点子非被采纳不可,而是说,假如公开征求意见的话,众人的智慧肯定比少数人的智慧要强。

事实上,个税调整是有过听取公众意见先例的――2005年9月27日,我国召开了个税起征点听证会。而不久前,我国刚就新医改方案征求意见;如今,燃油税费改革也将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这就说明,在涉及广大公众利益的问题上,我国已渐渐形成与民沟通的良好习惯。

现在我们看到的新闻说,“方案如此设计(指扣除额的标准不会大幅提高)是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这不是不公开征求意见的理由。国家有关方面应该有信心,相信日渐成熟的民众绝不会抛开财政的承受能力于不顾。新医改方案征求意见的结果,已从侧面说明了这一点,从公布的结果看,我们看不到 “取消医疗收费”这种极端的意见,反倒是“保障医务人员待遇”成为了“比较集中的意见”。因为大家明白,假如医生都饿死了,我们也活不好。

老百姓是聪明的,也是理智的。他们会考虑自己的利益,他们也会在国家正常运作、更好运作之下寻求实惠,因为大家都知道,老百姓的命运是和国家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此次调整个税起征点,不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2篇

正在制定中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令个人所得税调整再次成为关注的热点。北京市政协建议,应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广东将向中央申请建立与地区物价水平、通胀系数相挂钩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浮动机制,提高广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在15日的搜狐经济学人月度论坛上,多位财税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未必需要提高,但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变化挂钩,决策层应考虑适当降低税率,扩大纳税群体。专家同时也指出,目前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极为有限,需从税制上加以完善。

模拟题

正在制定中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令个人所得税调整再次成为关注的热点。有专家提出应提高个税起征点,还有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未必需要提高,但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变化挂钩,决策层应考虑适当降低税率,扩大纳税群体。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解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税收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之一,其作用不可忽视。在这个背景下有专家提议提高个税起征点,以缓解收入差距。对此我的看法为:

提高个税起征点应我们应充分体现公平原则,不能“一刀切”。对于勤劳所得应该采取低税率,对于资本所得和一次性偶然所得应采取高税率。即:一是个税免征额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挂钩,实行浮动制度;二是对勤劳所得之外的收入实行高税率;三是对逃税行为实行高额罚款,强制提高税法遵从度。

为此,政府必须切实采取各项措施,不断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努力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由于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不一,所得形式多样,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难度日益加大。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强化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是各级地税机关将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进一步调查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确定管理的重点。

二是地税机关要将调查摸底情况与日常管理情况对比,找到薄弱环节,采取措施不断强化高收入者的日常税源管理和监控。

三是对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项目,地税机关将根据不同所得的性质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

四是地税机关将坚持开展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并收集典型案例,必要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促进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3篇

个税自1799年诞生于英国以来,逐渐发展为世界各个国家的主体税种,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1980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正式颁布,同时,个税起征点定为800元。随着中国人民生活水平和工资的提高,2005年国家将起征点提升至1600元,2007年起征点更是提升至2000元,2011年9月,我国个税起征点再次提升至前所未有的3500元,个税起征点在短短几年间即实现了三级跳。从国家对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来看,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以城镇居民收支水平为基础,兼顾地区性差异;二是起征点的确定与城镇居民住房、教育等相结合,最大限度保证对居民的生活无重大影响,至少不是负影响;三是起征点的几次提高也是为了促进居民的消费水平,中国居民不像美国居民等发达国家超前消费,与之相反,中国公民收入多用于储蓄,随着起征点的提高,将会拉动内需,刺激消费。

2个税起征点提高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关系

个税起征点的提高自然意味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收入或者说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是消费的最重要因素,当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提高时,其消费也会随之增加。那么我们这里先定义一个机会收入,机会收入完全是因为个税起征点调整后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并不包括因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变化。机会收入是指个税起征点调整后居民的应纳税额和起征点未调整时的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我国历次的个税起征点调整都是针对工资薪金收入扣除相关合理费用后的调整。同时在2011年个税起征点的调整过程中将9级超额累进税率变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这使得不同收入者纳税所对应的纳税级距也发生了变化。我们以级距点为例进行分析,原先的3500元在调整后不再征收个税,即相应的机会收入为125元,这完全是由于个税起征点调整后产生的居民机会收入。同理可得在8000元、9000元、10000元这三个级距点机会收入会达到峰值的480元,之后逐渐降低,到达38600元时,机会收入变为0,之后机会收入开始为负。居民的收入与机会收入之间大致呈“倒U形”关系,即低收入阶层的机会收入也比较少,达到8000~10000元的中等收入阶层,机会收入达到了峰值,之后在高收入阶层中,逐渐变为0,并开始逐渐变为负数,这个时候,国家对于贫富差距的调整政策显现出来,收入越多,所征收的税也越多。同时,也有学者指出,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与收入水平也大致呈“倒U形”的关系,即中等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比较高,而处于两边的低收入和高收入阶层边际倾向比较低。这主要是由于高收入阶层消费倾向趋于饱和,机会收入的增加和减少对于他们的影响不大,所以他们的边际倾向变化幅度不大。与此相同,对于低收入家庭,虽然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使得他们的机会收入增加,但是这些还不足以使他们有较大的消费倾向,也只能产生有限的幅度变化。

3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影响上海市居民消费

3.1个税免征额调整影响上海市居民消费水平(绝对数量上)

上海市居民2010年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如表1所示。从绝对数量上来看,2011年中高收入户的消费支出出现了大幅度上升,增加了3614元,到2012年这种趋势放缓,只比2010年增加2802元,显然,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对于中高收入户的影响较大,消费支出出现了跨越式上升,其他收入水平的居民消费也有不同程度的上升。这其中,高收入户的增加量不是很大,只有653元,可见这次调整的影响对于高收入户的影响很小,他们的消费情况基本趋于饱和,等到2012年时,他们适应了起征点变化的影响,消费支出又进一步增加。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和中高收入户在2012年消费支出都有不同程度的回落,起征点调整由此的影响可见一斑。对于低收入户来说,这几年的消费支出一直呈现上升趋势。

3.2个税免征额调整影响上海市居民消费水平(相对数量上)

从相对数量上来看,低收入和高收入户一直是增长的,而对于中等收入户(包括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和中高收入户)的影响却是一样的。在个税起征点调整的当年,刺激性消费的支出比较大,而次年当居民适应了这种变化,慢慢地消费放缓,虽然相比于2010年的消费量是增加的,但较2011年来说环比增长跌破100%,即消费支出下降,如表4所示。

3.3个税免征额调整影响上海市居民消费结构

消费结构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人们(包括各种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和社会集团)在消费过程中所消费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消费资料(包括劳务)的比例关系,有实物和价值两种表现形式。实物形式指人们在消费中,消费了一些什么样的消费资料,以及它们各自的数量。价值形式指货币表示的人们在消费过程中消费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消费资料的比例关系。上海市统计局根据居民的消费内容来划分居民消费结构,同时对于居民的收入又进行了更细节性的划分,分为三大类、五小类,分别是低收入、中低收入、中等收入、中高收入和高收入;消费支出分为八类,分别是食品支出、衣着支出、家庭设备用品和服务支出、医疗保健支出、交通和通信支出、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居住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众所周知,食品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例即为恩格尔系数,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的恩格尔系数较大,反之,高收入人群的恩格尔系数较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的支出在人们的消费支出中所占比重正逐步缩小,而高收入居民的基础物质消费基本已达到饱和,中低收入居民才是这部分收入的主力军。个税免征额的调整恰好使得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加,在消费方面也更具灵活性,实现了其他各消费支出的同步增长,改变了居民以食物支出为主的消费结构。

4结语

第4篇

在印度,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的补贴一般都是要收税的,如饭补、固定的医疗补助、物价津贴、城市补助、项目补助、不是用于公务的仆人补助等。但如果这些补助不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则不需要缴税。

此外,90%的补助可以减免一定额度的税款,比如用于上班通勤的交通补助每个月可以免税的额度不超过800卢比(约合115元人民币),公务中实际用于交通的费用补助也免税。

印度还有一些补助是完全免税的,包括政府雇员国外工作补助、议员的每日补助、高法法院的法官补助和联合国工作人员以及驻外大使的补助,方法是将其从征税的工资总额中扣去。

在德国,各类福利性的补贴很少见,纳税人的工资直接由雇主代扣个税,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像房租收入、投资收入等等,则需要本人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同样对于出差补助,德国不像印度那样全额免税,而是部分免除。对此,德国规定得很细,比如在国内出差,离开工作单位为8--14小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额度为每天6欧元(1欧元约合10.3元人民币);离开14--24小时的,免税额度为每天12欧元;离开超过24小时的,免征额度为每天24欧元。出国出差的补助,则根据目的地不同的消费水平规定不同的免征额度,像出差到荷兰阿姆斯特丹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额度为每天39欧元,到英国伦敦为每天60欧元,到美国纽约的为每天48欧元。

如果德国人因为工作调动到异地而获得住房补贴,前三个月的住房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印度起征点不断提高

值得关注的是,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中国同很多国家的差别并非仅仅体现在各项补贴上,在起征点和各项退税措施方面,差别似乎更大。

像美国和德国,个税起征点分很多种。在德国,单身和已经结婚的人交税是有差别的。德国的2007/2008财政年度,单身年收入为7664欧元以下’夫妻年总收入在15329欧元以下免征个人所得税。

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则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情况。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孩子和没有孩子缴纳的税收相差很大。如果有需要赡养的人口,起征点也会相对较高。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分6个税级,从10%到35%不等。不过,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10%的美国家庭承担了美国72.4%的税务负担。60%的低收入美国家庭(收入在4.5万美元以下)仅承担0.6%的税务负担。收入在3万美元以下的美国家庭不但不缴税,政府每年还要补贴他们333亿美元。

印度的个税起征点,每年都会进行调整。近两年,个税起征点不断被调高:2008年是从11万卢比(1元人民币约合6.8卢比)提升到15万卢比,妇女全年个税起征点从14.5万增加到18万,老年人从19.5万增加到22.5万。2009年政府再次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6万卢比,妇女19万卢比,老年居民24万卢比。男性的纳税起征点要相对低一些。由于起征点规定得比较高,加之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又无需缴纳个税,印度大概只有3%的人口具有纳税“资格”。

美、德退税项目多

德国和美国都有形形的税收减免,收入高些的家庭会请专门的律师咨询如何报税,合理避税的额度通常要远远高于咨询费。

在德国,家里有未满18岁的孩子(或18岁-27岁的无收入的求学青年)、慈善或政治捐献,以及患有某些疾病导致支出急剧上升等等,都可以进行税收减免。德国税务机关根据是否是单身还是已婚、家里有没有孩子、夫妻双方不同的就业形势等不同情况设计了6种报税类型,每个纳税人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而美国,可以税收减免的项目更多。像物业税、房贷利息、医疗费用,包括照顾孩子所发生的幼儿园费用或者雇人看管的费用,都是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抵税。

第5篇

新个税实施进入倒计时,起征点由原有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预计有6000万人不用再缴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但硬币总有它的另一面,这6000万人中的一大部分“外来人”却因此提前遭遇了“别样”烦恼――“不纳税”,将没有个税证明;没有个税证明将如何实现购房、购车、享受市民待遇的“都市梦”。

车房购买或受影响

听到个税起征点提高的消息,今年刚从外地来天津工作的张胜(化名)亦喜亦忧。喜的是,他的月薪未达3500元,不用缴纳个税了;忧的是,不缴纳个税,他就不会再收到税务部门寄发的纳税证明了。

“我准备结婚买房了,但户口不在天津,按规定必须提供连续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才能买房,如果没纳税证明怎么办啊?”张胜有些担忧。

眼下,在很多实施房地产限购政策的城市,一部分人群正在面临着这种“尴尬”。目前全国有多个城市实行房地产“限购令”,其中很多城市均要求外地户籍购房者提供一定年限的个税缴纳证明。比如北京市非本地户籍要有5年以上纳税证明,才可以购买住房一套。而在杭州、苏州等城市,非本地户籍购房者办理房贷也需要提供纳税证明。个税起征点提高后,相当一部分外来务工人员是否因此失去购房资格?

《金融理财》记者走访了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地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均表示,“限购”目的在于限制“炒房客”,保障工作居住常住人口的正常购房需求。因个税起征点提高不能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的,提供相应年段的社保证明也可以。建行北京分行相关负责人也向记者证实:目前申请房贷的人以使用社保缴纳证明的居多。

但如果既没有纳税证明,又没有社保证明,奋斗多年的安居梦难道就此破灭?截至发稿,记者走访的上述几个城市,均没有明确将修改“限购”政策。

对此,天津房屋国土部门给出一个建议:没有购买社保的居民,可以由所在单位提供个人工资表、居住证、劳动合同等资料到社保局补办,补办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如果单位没有为个人购买社保,个人可以投靠其他单位或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己购买社保,但只能等到购买社保满一年后才能购房。

除了房子,被限购的还有汽车。

在首个对购车进行限制的城市――北京,非本市户籍人员必须持有效暂住证,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才能参加摇号。在这里,个税证明是不可替代的。

“据说‘限购令’将扩展到更多的二、三线城市,这些城市大部分工薪阶层的收入可能都达不到缴纳个税的标准,如果这些城市也采用同样的限购标准,会有更多的人面临我的问题,希望制定政策时也考虑我们的现实需求。”张胜如是说。

更加难圆“都市梦”

较之于购房、购车,个税证明对城市流动人口享受市民待遇的影响要来得更为“负面”。

刚在上海金融机构工作一年的大学生小王对记者说:“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后,我就可以不缴个税了。但目前还没有感觉到会有什么不便利,因为税单到年底才能看到。”

不过,如果他要在上海申请居住证,是否会有问题呢?记者致电上海人才服务中心,得到的回答是“不一定”。工作人员介绍,新申请居住证可以不提供纳税证明,当然,如果提供,可以加分;如果续办居住证,就一定要提供纳税证明。

据调查,全国已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城市此类情况并不完全相同。比如在成都,公安局表示领取居住证主要看签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对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没有影响;而在北京,办理居住证则要求提交单位代缴的自申请之日起近半年的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这意味着,某些城市的部分流动人员也许将会因为没有个税证明,而不能再享有居住证这一权益。

在广东省中山市工作的何涛近来也忧心忡忡,他和妻子都是江西人,2000年来中山工作,而户口一直在江西老家。转眼到了小孩上学的时候,他正计划提交“积分制入学”及“积分制入户”申请。个税起征点将要提高,何涛不由得心中一紧:他和妻子收入不高,扣除“三险一金”工资就3000块钱,将没有个税证明了,也不能取得相应的积分。

何涛遇到的情况在珠三角地区不是个案。“积分制入户”、“积分制入学”是珠三角各地逐步实现外来人口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均等化的重要措施。外来务工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收入达不到调整后的起征点,是否因此在申请中处于不利地位?

“过去每年纳税2000元,现在不用纳税了,‘积分’肯定要减少2分。”中山市流动人员管理办公室李有林表示,“积分制入学”及“积分制入户”实行的是排名法,除了极少数高收入者,绝大部分工薪阶层同步减少纳税,积分同步减少,排名不会有大的影响。目前中山市正在进一步研究社会环境变化对“积分制”入户入学的影响,对准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对计分指标适当进行删减,科学设定积分入户入学最低分数线,以惠及更多的高质素、高贡献的流动人员。

“零纳税”也是纳税

事实上,纳税证明对于每个人都很重要,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使用机会还有很多。

如果要到国外旅游申请签证,一些国家大使馆会要求提供房产证、纳税证明等材料,相关信息不充分,拒签的可能较大;如果申请留学,国外学校会通过纳税证明来判定申请者及其家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从而决定申请奖学金的数额。有些银行办理房贷、车贷,或其它消费类贷款,甚至透支授信额度较大的信用卡时,也会要求出示纳税证明。而在保险理赔、工伤索赔、离婚财产分割等需要证明个人收入时,个税证明的法律效力也更容易被认同。

第6篇

个人所得税

财富挂钩指数:

专家后援团: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魏杰

减税方案:个税起征点应提高到5000元

今年3月1日个税起征点从每月1600元调至2000元,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个税收入仍然飙升,令“上调个税起征点”的呼声风云再起。观点认为,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盘子中所占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当前紧缩政策当头,企业本身难有增加人工成本的动力,因此,要增加居民收入唯有政府让利。

数字可以印证个税起征点调整空间的存在:一方面,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近年来不断提高,去年已突破20%,达1994年税改以来新高,通过减少纳税的方式提高居民对国民财富的分享,其必然性显而易见;另一方面,个税在我国只占税收收入的7%,上次个税起征点调高所减少财政收入占当年财政收入的比重还不到6%,因此,即使大幅度提高,其极限影响也只是7%,调整的可能性也十分明显。

利息税

财富挂钩指数:

专家后援团: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分析预测处处长徐连仲

减税方案:取消居民存款利息税

说老实话,利息税于我们的钱包早已是鸡肋,因为早在去年利息税税率已由20%调减为5%。但今天我们仍然要强烈呼吁彻底取消居民存款利息税,理由只有一个:不公平。

征收利息税的主要目的不是取得财政收入,而是公平分配。当前,综合考虑CPI因素,储蓄的实际利率已经是负数。按照所得税的税收精神,不但不应该征税,还应该对亏损进行弥补。因此,在目前负利率的时候,对存款利息课税的依据已经不存在。

事实上,利息税对于财政来说也不过是块“鸡肋”:当下全年利息税收入不过100亿元左右,因此,利息税税率降到O根本不会对财政收入产生太大影响。

证券交易印花税

财富挂钩指数:

专家后援团:中央财经大学证券研究所所长贺强

减税方案:印花税亟需由目前买卖股票双向征收调整为只对卖股票征收

中国股市令人瞠目结舌的巨跌创造了世界证券市场的奇迹:短短9个月时间,跌幅达到60%。在这一环境下,即使宣布彻底取消印花税,影响可能也极其微小。但是,我们仍要再提减免印花税,理由在于:不合理。

在交易环节收税,初衷是为了减少交易量,抑制市场的热情,减少投机冲动。这一逻辑中蕴含了如下线索:交易量是罪魁,如果交易量下来了,市场趋冷,投机也就不存在了。但以抑制交易的办法来抑制投机,这样的逻辑推到极致,那就是应该取消资本市场,因为正是资本市场的存在,使得投机者有了生存与用武之地。

事实上,印花税从未完成过所谓的抑制投机的使命。而当下,股市大跌,造成居民财产收入缩水,并导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回落,即使作为一种安慰,印花税也应有所调整。

商品税

财富挂钩指数:

专家后援团: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林森博士

减税方案:要更准确地降低物价水平,可以考虑降低商品税税率

将商品税与钱包的挂钩指数设置为最高的五颗星,也许有很多人不能理解。举个例子,大家就能明白:每个人都要消费,而消费品中含有种种税收,税收占商品价格的百分比,一般在两位数,每斤2元的食盐中,就有0.29元的增值税和0.03元的城建税。事实上,根据财政部发表的《2007年财政收入增长结构分析》,流转税(即商品税)依然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加上关税,则商品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是57.4%。

第7篇

据报道,截至6月19日,目前全国已有10个省份了2012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其工资增长基准线大多在14%左右,其中新疆和天津基准线最高,达16%,北京基准线最低,为11.5%。

去年,各地出台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也大多在14%左右。各地出台的工资指导线并不具有强制效用,仅仅为市场提供参考,尤其是在集体工资谈判的时候,可以有所凭依。

尽管工资指导线不可能直接带来实际工资的增长,但以往的经验表明,二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对应关系。比如,国家统计局的2011年平均工资主要数据显示,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452元,同比名义增长14.3%,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8.5%;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4556元,同比名义增长18.3%,实际增长12.3%。

因此,职工平均工资适度上涨应该可以预期,不过,考虑到税收等因素,居民到手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能有多大,还值得期待。

应该看到,当下经济形势比较复杂,要想让居民收入跑赢CPI,跑赢GDP,增幅达到两位数,恐怕要面临更多的困难。很多民众对此信心不足。

央行公布的2012年第2季度储户问卷调查报告显示,居民未来收入信心指数为53.2%,较上季下降1.7个百分点,是1999年有调查以来同期值中的最低水平。

无独有偶,国家统计局公布的5月份经济数据显示,该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715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3.8%,增速创下近一年来的新低。

居民对增收信心不足,导致消费增速下降,并非孤立的事件。眼看上半年即将结束,如何进一步增加居民收入,提振民众信心,还需要减税等实质性的政策出台。

“减税”实际上就相当于“增收”。应该说,去年个税起征点大幅上调,给中低收入民众带来的增收效果相当明显。不过,很多民众仍然认为,起征点应该提高到5000元。按家庭征收个税的呼声也持续多年。这些建议如果被采纳并实施,就相当于在这个艰难的时期,送出了一个“民生大礼包”。

实际上,去年个税起征点上调,我国个税收入并没有减少,仍然实现了25.2%的增长。上一次个税起征点调整之后,当年个税收入也是不减反增。这说明,减税对于经济来说,具有良性促进作用。

另外,就是要通过改革打破垄断,缩小私营与非私营单位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均工资为42452元,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均工资为24556元,前者是后者的1.73倍。这并不令人奇怪,大家不难发现,很多职工平均收入较高的企业多属垄断行业。

第8篇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我 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已经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发挥着聚集国家财政收入、公平收 入分配的重要功能。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年提高以及税收征管的不断改进, 个人所得税收人出现了较快的增长势头,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人比1994年增长23倍,已 达到173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增长到6.8%,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较快的税种之一, 但是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个人所得税是许多国家的主体税种,是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 分配和稳定经济的重要工具。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占预算收入的30%以上,是财政收入的主 要来源,也正是因其大的数额和高的比重,而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 和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全世界都是比较先进和完善的,很 多方面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自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至今已十多年,其间中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 化,国民生产总值持续、快速增长,社会经济关系呈多方向发展,表现在分配关系方面也是 错综复杂,呈现新的特点:一方面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富裕人群逐渐增加;另一方面 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快速增长,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同时,分配秩序不规范、初 次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再分配的调节措施不完善等问题较为突出。当前,健全收入 分配制度、推进分配体制改革已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环,因此,如何正 确处理各种社会分配关系,特别是按照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稳妥处理好国家与个人的分 配关系是一项重要课题。

二、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

1.我国个人所得税按月为核算单位,目前依然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个人工资、薪金所 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 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2.我国申报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单位,采取统一标准的起征点1600元,费用扣除额 的设置没有考虑家庭负担因素,对于个人所得税扣除额的计算方法过于简单,没有准确全 面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两个家庭情况不同的纳税人可能取得相同数量的收入,但因其 所处的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和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他们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就不同,从而导 致纳税能力的巨大差异。日本申报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个税起征点也不是固定的,而 是根据不同家庭负担,将各种免税扣除额累计相加,确定起征点。扣除项目有收人所得、社 会保险费、基础免税、配偶免税、抚养免税、特定抚养免税等。一个有两个孩子的家庭个人所 得税起征点是325万日元,有一个孩子的家庭起征点是220万日元,夫妻二人的家庭个人所 得税起征点是156.6万日元,单身者的起征点为114.4万日元。家庭负担人口越多,享受的 免税扣除额越多,个税起征点越高。

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税率上非效率问题。首先,对工薪阶层所征税实行5%― 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制,而对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 进税制,这是不公平的。其次,设计过于繁琐,边际税率过高,对工薪所得的9级税率级距过 多,降低了征税效率。等额收入税额不等,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同是勤劳所得,却实行差别 课税,导致最终负担水平不同。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5级税 率,边际税率过低,未能有效调节个体户和承包者、承租者的高收入。日本的中央和地方都 有独立的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种和税率,中央为个人所得税(国税),有四档税率:10%、 20%、30%和37%;地方为个人住民税(地税),有三档税率:5%、10%和13%。

4.一个广为流传的数字表明,我国20%储户的存款占全国个人存款的80%,但占据全 国存款总额80%的富人们在全国纳税总额中的比例还不到20%。富人们纷纷看准国家纳税 体制不完善的漏洞采取各种“节税”对策。简单的提高起征点,虽能减轻低收入阶层的压力, 但仍无法改变“富人不纳税”的现实。尚未形成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 实行以代扣代缴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征收方法,自行申报面极窄,扣缴责任几乎全部归结 到扣缴义务人身上,放松了对纳税人的监控,而对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又没有明 确的规定,处罚力度不够,缺乏自觉纳税意识,逃税现象严重。日本税收制度严格,对个人收 入申报的监督非常严格,对违反税法,不按期足额缴纳税款则采取很严厉的惩罚措施。还将 公众人物收入和纳税情况公开化,起到了非常大的监督作用。日本人的纳税意识非常强,税 收体制比较完善,是个人所得税成为主体税种和主要财政来源的重要保证。

三、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及中日比较的启示

1.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今后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应根据调节高 收入的要求和现实的征收管理水平,结合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模式的优点,向综合与分类 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方向发展。分类所得税广泛采用源泉课税法,其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 用,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它不能全面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综合所得税税基 宽,能反映纳税人综合纳税能力,并考虑到个人之间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可以 达到调节纳税人的税负的目的,并实现一定的税收再分配。但它课税手续繁琐,征收费用较 多,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以及完整的财税信息和先进的税收征管制度。我国完全 放弃分类税制或完全采用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综合税制都是不现实的,这样做可能会加剧 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可以借鉴日本的分类综合混合税制,既实现了两种税制的优点,也有 利于控制税源流失,又有利于税负公平。确定费用扣除额时借鉴日本的经验考虑纳税人具 体的费用负担情况,考虑纳税人的成本费用和生计负担,规定配偶扣除、抚养扣除、残疾扣 除和老人扣除等,针对突发事件的扣除,如医疗、保险费用的扣除等。

2.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到1600元,大致就可以使得工薪阶层的纳税面从60%左右降 到26%。财政部曾表示,今后将积极创造条件,选择适当时机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其中 包括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居民收人水平的提 高、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对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和日本的情况不 同,日本视一对夫妇两个子女为标准家庭,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应当给予一个子女的家 庭一定的政策倾斜,适当的提高个税费用扣除额。而且我国目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我 国目前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许多家庭面临的赡养问题日渐突出,应该根据这些现实 情况,针对不同抚养和赡养负担家庭,借鉴日本经验,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申报单位,对不 同负担的家庭,确定不同的个税起征点。

第9篇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 问题 建议

截止到2013年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满两年。自2011年9月1日起,中国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近期以来,有很多的专家学者,甚至我们普通的纳税人提议将个税起征点调至5000元。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新个税法实施以来,已经达到了对个所税改革的目的。但是在收入分配亟待提速的大背景下,个税的改革需要迈出更大的步伐,充分发挥杠杆调节的功能。

众所周知,2011年9月1日,新个税法实施。根据这部新税法,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修改为7级,相应的级距也进行了调整等。从新个税法实施后我国个税收入的变化看,2011年10月开始,个税收入连续下降,一直到2012年10月,减收因素基本消失,个税收入开始由减转增,保持增长态势至今。

从以上资料,我们不难看出,新个税法的减税效果明显,达到了改革目的,但也同时应该看到,我国个税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无论是税制层面还是征管层面都与20年前即提出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目标仍相去甚远。

当前,新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有三。

问题一:大多数国家,纳税人和公民基本上是指同一人,也就是说,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纳税,甚至是大街上捡垃圾的人都应该纳税。而在我国现在订的3500元的这个界限,是高于全国平均工资的,也就是说在我国有大部分人是不需要交税的。因此,如果我们只是着眼于起征点上来调节税收,不能达到根本的改革目的。

问题二:在我国,有很多家庭,虽然有5、6个人组成,包括老人、中年人以及小孩子。但是有可能是一两个人上班而需要养活一大家人。因此在征税上仍然只是针对个人收入进行征税,而不考虑纳税人实际的生活成本,这也并不能达到改革的效果。

问题三:我国目前个所税设计还是主要体现在对劳动所得征税重于对资本所得征税。新个税法中,工薪所得采用累进征收方式,而资本所得则按20%的比例征收,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主要是由于资本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都很重视资本对于经济的推动作用。但是未来需要在资本和劳动的税赋寻求平衡,这既要考虑国际之间的税收竞争,也要考虑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需要统筹兼顾。这不仅是一个经济方面的问题,同时还是一个社会公平的问题。

问题四: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建设还没有完善,这一问题导致纳税人主要是通过由企业或单位实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完成税款的交纳,纳税人并没有意识到纳税的重要性。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笔者有以下建议:

第一,个人所得税应该将原来只对个人进行征税的“工薪阶层税”改为按照家庭征收,以此来降低工薪阶层的税赋。因为目前的个所税除了“三险一金”外,缺乏教育、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专项扣除。如果改为按照家庭征收,有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的家庭,就应该少交税,这样可以使得收入与分配更加兼顾公平,实现真正的税赋公平。

第二,我们应该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税的征收、管理和出发措施,严格监控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号码制度。

第三,个所税征税时间可以由月申报改为半年报或者年报。这一建议是基于一些特殊行业出现的季节性收益考虑的。按月征收改为按年或者半年征收,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赋,而且可以减轻税务部门的工作强度。

总而言之,个所税的不断改革将会对国家,对社会,对纳税人实现三方收益,实现效用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兼论“起征点”问题合理解决的思路[J].财政研究,2010(04).

第10篇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调整,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抽肥补瘦”、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的作用:包括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此外,还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①全年税收减少1600亿元左右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使得全年税收减少1600亿元左右。全年减收的1600亿元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距带来的减收大约是1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

个税起征点调整使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一个补偿。

②8400万纳税人将减少至2400万

个税法修改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意味着有约6000万之前须纳个税的人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

这次修改个税法将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其一,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

其二,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其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其四,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③8000~12000元月入者减负最多

个税法修改案不论是与现行规定相比还是与之前的草案相比,都有较大改动。《金融理财》发现,相比一审草案,税负增加减少的分水岭提高不少,从月收入(不含三费一金,下同)的19000元提高到38600元,也就是月收入在38600元以上的群体,个税税负是增加的。而新规实施后,月收入8000元到12000元阶层减负最多,达480元。

尽管如此,很多业内人士表示,从整体的方向而言,当前的这个税制改革依然是停留在细节的修补上,离真正的改革还有较大差,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我国个税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我国现行个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它名义上是一个税种,实质上可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每个项目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税率,这种税制安排,优点是便于征管,可以从源征税,代扣代缴,但缺陷是不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而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实行,包括越南、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其突出特点就是个人除一部分特殊收入项目外,其余所有的收入项目都须在加总求和的基础上,一并计税,而这种个税制度是要建立在纳税人个税申报的基础上,对税收征管的要求较高,但更贴近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现实调节。

第11篇

吐槽是因为看到了这样一则新闻:个税可能将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有报道称,目前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准备在2012年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技术准 备。

这是个值得称赞的做法,体现了政府在精细化管理方面的进步。

中国目前单纯按照个人收入标准征税。而个税的征收应考虑到一个人的社会关系―让不同赡养负担的人交纳相同的个税显然是不够公平的;此外,只考虑一个人的工资收入也并不全面,从家庭角度申报可以涵盖更多层面的收入。

国际通行的做法也都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在个人所得税中加入一个赡养系数。

不过,这件事恐怕距离真正执行还为期尚远。

实际上,类似的提法很早就存在,在3年前,国税总局还曾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全国各地方税务系统将个人所得税信息数据库联网。但直到现在,技术工作也没有全面展开。

其实,技术根本不是瓶颈。让税务、民政、公安、金融、工商、社保和住房等部门实现联网并不难实现。困难之处可能在于这会触及一些特权阶层的利益,比如官员财产公开。

你总是能看到这样一个现象:在增加税收时,政府往往表现出较高的效率;但减税时则相反。在增收房产税的前提下,住建部的信息联网工作进展神速―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说,一定会在今年年内完成。

合理减税的进展却一直十分缓慢。经过多方呼吁,政府在去年9月1日起开始将个税起征点提升到3500元,但也只有6000万人受益,实际减税效果并不明显,财政收入还不降反升―去年个人所得税财政收入6054.09亿元,同比增长了25.2%―减税的幅度显然没盖过增长的幅度。

其中,公司人组成的工薪族成了贡献税收的重要群体,实际上,他们并不富有,往往面临着结婚买房生子的压力,负担沉重,缺乏幸福感。全国政协委员陈志列认为个税起征点至少要提升为8000元才合理,3500元的起点仍未调整到位。这还没算上CPI的上涨,更何况,中国的各种退税和补贴机制也还没有系统建立。

赋税过重也影响了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降低其创新活力。

眼下,实体经济正十分疲弱―中小企业身上压着赋税过重和融资困难两座大山。结构性减税的说法提出了十年,至今仍不到位。今年两会上,又有25名代表、委员联名建议通过减税为企业减负,重点是减轻微小创业型企业和个体户的税负,还有人呼吁至少应为它们提供免税期,这至少比提高其不良贷款容忍度更为有效。

第12篇

坐在大会堂里,聆听总理报告,心里不由琢磨,万众瞩目的“十二五”,到底有哪些特点,究竟能为百姓带来哪些看得见的好处呢?

我以为,一升一降,可算“十二五”规划一个比较明显的特点。所谓一升,指的是,“十二五”期间,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可望得到较大提升。与“十一五”设定的指标相比,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预期目标,将从5%提升至7%以上。所谓一降,指的是,“十二五”期间,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将会有所下降。与“十一五”设定的指标相比,年均经济增长的预期目标,将从7.5%降低至7%。

这一升一降,表面上看,似乎二者联系不多,升降比例也不算大,然而,只要细加琢磨,大有深意存焉。

翻一翻历史就会知道,长期以来,我国制定的五年规划(计划)中,居民收入增速目标,一向都明显低于经济增速目标。例如,在“十五”计划中,经济增长的目标为7%左右,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目标为5%左右;“九五”计划中,经济增长目标为8%左右,居民收入增长目标,则只有5%左右。

过去的一低一高,通过一升一降,在“十二五”期间,要达到“两个同步”,即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这是前所未有的,说得历史感一点,这可是共和国发展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转折。

怎样才能实现两个同步呢?政府工作报告中接下来说的是两个提高,即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有了指导思想,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各种配套政策,比如税收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的完善了。就在两会召开前夕,温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通过了上调个税起征点的意见,只待人大批准,即可正式实施。

个税起征点上调后,可以增加居民多少收入呢?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彭文生曾算过一笔账,假如个税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那么,我国缴纳个税群体的总数,将减少15%至22%。也就是说,有近五分之一的居民,将不再缴纳个税。而此举约可增加居民税后可支配收入870亿至1250亿元。正因为如此,有人将此举措称为两会前夕民众收到的一个千亿元的“民生大礼包”。

说完提升,再说降低。为什么要降低经济发展速度呢?从客观形势看,中国经过三十余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的破坏污染,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从主观认识看,主动调低发展速度,除了留下更为从容的发展空间外,也是出于对民生问题的充分考虑。由于经济发展不均衡,存在分配不公等方面的因素,普通居民整体收入水平不高,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一部分群众还没有明显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这些都会降低公众的幸福感。

居民收入问题,关乎最为基本的民生问题。广大群众不仅有权而且必须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拥有生活的尊严与幸福。发展的最终目的不就是要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吗。小河有水大河满,小河无水大河干。两个同步的提出,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时评人物:詹国枢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1982年分配经济日报社工作,历任国内部记者,主任记者,主编。1985年任经济日报社国内部主任,工交部主任,编委会委员,副总编辑。2006年12月任人民日报海外版总编辑。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聘为兼职教授,系第二届长江韬奋奖长江系列获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