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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协议

时间:2023-06-02 09:20:3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技术转让协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技术转让协议

第1篇

合同登记编号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让与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省________市(县)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该项目属计划)转让,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在______(地点),以______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项目技术秘密、范围和保密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甲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后,达到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技术指标,按______标准,采用______方式验收,由甲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六、经费及其支付方式:

(一)成交总额:______元。

其中技术交易额(技术使用费):______元。

(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__元,时间: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_元,时间:______

______元,时间:______

③按利润______%支付,期限:______

④按销售额______%支付,期限:______

⑤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技术指导的内容(含地点、方式及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本合同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由____方完成,后续改进成果于____方。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________进行调解。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他(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填 写 说 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式: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_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地区自行决定)

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本合同书适用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采用专利技术合同本文书签订。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是指各方承担技术保密义务的内容、保密的地域范围和保密的起止时间、泄漏技术秘密应

承担的责任。 五、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是指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地域范围和具体方式。

六、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七、委托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八、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甲方: 经办人: 电话:

第2篇

合同登记编号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让与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省________市(县)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该项目属计划)转让,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在______(地点),以______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项目技术秘密、范围和保密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甲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后,达到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技术指标,按______标准,采用______方式验收,由甲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六、经费及其支付方式:

(一)成交总额:______元。

其中技术交易额(技术使用费):______元。

(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__元,时间: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_元,时间:______

______元,时间:______

③按利润______%支付,期限:______

④按销售额______%支付,期限:______

⑤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技术指导的内容(含地点、方式及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本合同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由____方完成,后续改进成果于____方。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________进行调解。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他(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填 写 说 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式: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_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地区自行决定)

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本合同书适用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采用专利技术合同本文书签订。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是指各方承担技术保密义务的内容、保密的地域范围和保密的起止时间、泄漏技术秘密应

承担的责任。 五、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是指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地域范围和具体方式。

六、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七、委托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八、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甲方: 经办人: 电话:

第3篇

合同登记编号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让与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省________市(县)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该项目属计划)转让,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在______(地点),以______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项目技术秘密、范围和保密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甲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后,达到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技术指标,按______标准,采用______方式验收,由甲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六、经费及其支付方式:

(一)成交总额:______元。

其中技术交易额(技术使用费):______元。

(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__元,时间: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_元,时间:______

______元,时间:______

③按利润______%支付,期限:______

④按销售额______%支付,期限:______

⑤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技术指导的内容(含地点、方式及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本合同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由____方完成,后续改进成果于____方。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________进行调解。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他(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

填 写 说 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式: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_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地区自行决定)

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本合同书适用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采用专利技术合同本文书签订。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是指各方承担技术保密义务的内容、保密的地域范围和保密的起止时间、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五、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是指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地域范围和具体方式。

六、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七、委托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八、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甲方: 经办人: 电话:

第4篇

第一章 定义

第二章 合同范围

第三章 合同价格

第四章 支付条件

第五章 技术资料和软件的交付

第六章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第七章 合同产品的验收

第八章 保证和索赔

第九章 侵权和保密

第十章 税费

第十一章 履约保函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十五章 法定地址

签字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签字地点:______

合同号:______

根据世界银行第___号贷款项下第___号招标,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招标公司(以下简称“引进方”)为一方,德国___公司(以下简称“让与人”)为另一方;

鉴于让与人拥有设计、制造、装配、安装、测试、检验、调试、运行、维修、管理及销售铁路___产品的专有技术;

鉴于让与人有权并同意向引进方转让上述铁路___产品的专有技术;

鉴于引进方希望利用让与人的专有技术设计、制造、维修、销售和出品铁路___产品的专有制造技术;

鉴于让与人同意向引进方提供并且引进方同意从让与人获得根据此合同及以方所签的另一合同规定的设备、工具和必要备件以用于铁路___产品的制造;

鉴于让与人同意向引进方提供并且引进方同意从让与人获得根据此合同及双方所签另一合同规定的一定数量的部件和零件以用于组装和制造、铁路___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定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1.1“引进方”是指中国_________公司。

1.2“让与人是指德国____公司。

1.3“合同”是引进方和让与人签署的如合同所述的协议,它包括所有附件,附录以及其所指的所有有关文件。

1.4“合同价格”是指引进方支付给根据合同全部完满成其合同义务的让与人的金额。

1.5“合同产品”是指由合同工厂根据让与人提供的专有技术生产的满足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所有产品。

第5篇

关于技术转让协议书范本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关键技术(以下称“_________”或技术成果)系经过转让方长时间的开发和实际项目的应用,技术上已完全成熟并得到特种行业用户的肯定,且具有广大的市场前景:鉴于受让方在市场开拓方面的完整商务能力,为更好地将成果应用于社会和行业用户,转让方愿意将该项技术成果转让给受让方,且受让方同意接受该技术成果。现本协议双方经过详细磋商,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技术成果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第三代_________移动通信基站射频子系统及_________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线性化放大器关键技术(以下称“_________”或技术成果)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第三代_________移动通信基站射频子系统及_________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线性化放大器关键技术的软件(组件)、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_________”后继开发技术成果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现有_________技术的后续开发及相关的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_________”关联技术成果及其后继开发技术成果是指:与现有_________技术有关的其他技术成果及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及在此基础上的后继开发及相关的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

2.转让方于本协议生效日将本协议所涉技术成果转让与受让方。于该转让日起,受让方拥有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但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权益除外。

技术成果的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在技术成果的相关权利保护期内下列各项权利:

(1)使用权,即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技术成果的权利;

(2)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前项中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技术成果的权利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技术成果的权利;

(4)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3.转让方应于本协议生效日将所转让的技术成果全部内容的详尽资料交付于受让方

(1)该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转让方提交的上述技术资料,应使本行业内具有普通技术水平的专业人员能够理解,并能够在此基础上对软件进行修改、维护和再开发。

(3)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交上述技术资料后,不得继续保留载有该软件任何实质部分的任何载体。

(4)该等资料应确保受让方能够便利地使用、享有、行使本协议第1条所述的技术成果及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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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让方声明并保证在本协议技术成果转让前

(1)所转让的技术成果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属于其所有,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2)转让方有权转让本协议所涉之技术成果,且技术成果未存有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等情形;

(3)转让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并未将技术成果以任何方式许可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或获得利益。

(4)除在本协议签订前已购得该技术成果的合法权利人外(如有)(以转让方提供给受让方的权利人名单为限),转让方并未将技术成果以任何方式许可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或获得利益。

(5)转让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完整、正确、清晰的并保证及时交付。

5.转让方声明并保证在本协议技术成果转让后

(1)非经受让方书面同意,转让方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技术成果、授权他人使用技术成果、为他人非法使用技术成果提供任何条件。

(2)转让方应保证技术成果/著作的开发者和转让方及其具有雇佣关系的人员(以下合称雇员)和转让方的关联企业不使用、不许可他人使用技术成果、不为他人非法使用技术成果提供任何条件。如前述雇员或其关联企业有前列任何行为,转让方应就上述该等行为对受让方直接承担责任。

(3)转让方应就所转让的技术成果和技术成果使用者的有关情况以及其他与该技术成果市场有关的商业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上述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转让方雇员及/或关联企业。

6.受让方的承诺和保证

按本协议约定的转让金额在约定的付款时间内,全额支付给转让方。

7.转让方应就_________的关联技术给予受让方优先选择权,在同等条件下,受让方有优先购买权。

8.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9.协议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全额转让费_________倍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违约方并应赔偿不足部分。

转让方未按第3条的要求向受让方提供资料,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改正;至改正之日止,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相当于全额转让费0.2‰的延期转让违

约金。

10.协议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除执行上述第9条之约定外,并应返还从协议对方取得的的财产

(1)转让方违反第4条任何一项;

(2)未能履行前述第3、6条之约定;

(3)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

11.转让方应按受让方要求提供技术成果的技术培训、辅导等相关服务,直至受让方能够独立、正确地使用该技术成果。

12.因技术成果转让所需缴纳的有关费用,依法由各方承担。

13.本协议生效后,受让方基于本协议所涉之技术成果的后继开发、改进等技术成果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归受让方享有。

14.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提供之文件/资料作为本协议之附件,构成本协议的必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15.未尽事宜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16.因履行本协议而致之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17.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由协议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受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描述技术转让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转让单位):_________

乙方(受让单位):_________

为了促使新产品早日试制并投放市场,保障技术商品合理转让,提高经济效益,有偿付诸应用,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由*整理]

一、甲方将_________技术转让给乙方,乙方使用该项技术生产_________产品。

二、国内外运用该项技术的状况和经济效益

_________。

三、甲方转让技术应到达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效益。

1.该项技术的参数,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质量指标,最低或正常的生产潜力,单项规格、公差等_________。

2.经济效益_________。

四、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将_________技术的资料和设备、配件等(可用表格列出)交付乙方。

2.甲方负责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派出技术人员_________名到乙方单位,指导乙方安装设备和产品试制工作,并派员参与产品的鉴定工作。

3.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技术,应对第三方保密,不得扩散或转让(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另行转让者除外)。

4.甲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对转让给乙方的技术如有后续改善,应及时转让给乙方(双方协商互不相告技术后续改善资料者除外)。

五、乙方的义务

1.双方协商议定,技术转让费按下列第_________项办法支付:

(1)乙方向甲方交付技术转让费共_________元,一次总算支付。

(2)双方按商定的其它办法计算和支付技术转让费用。(如双方商定有预交定金条款,应专条规定定金的金额和交付时间。)

(3)乙方向甲方支付技术转让费,按甲方转让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_________%提成。

2.乙方对甲方转让的_________技术不得向第三方扩散和转让(双方商定同意乙方转让者除外)。乙方对甲方转让的技术如有后续改善,应告之甲方改善资料(双方协商互不相告者除外)。(如双方商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必须入门费,则应在合同中立专条规定入门费的金额,交付时间等。)

3.在设备安装和产品试制过程中,乙方应服从甲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乙方应为甲方派出的技术人员带给工作和生活方便。

六、转让技术的验收标准与验收方式

1.验收标准_________。

2.验收方式_________。

七、甲方的违约职责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及质量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设备和配件,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技术转让费_________%的违约金。如甲方迟延交付技术资料、设备及配件,致使乙方理解甲方转让的_________技术已成为不必要时,乙方能够提出解除合同。

2.甲方如擅自将向乙方转让的技术又扩散,转让给第三方,应按技术转让费的_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3.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及规格派出技术员,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4.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技术如有纰漏,应及时更正和完善;如仍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应按技术转让费的_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应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八、乙方的违约职责

1.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向甲方支付技术转让费,应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如果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将甲方转让的技术付诸生产,除应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外,不得干预甲方另将技术转让给第三方。

3.乙方如擅自将甲方转让的技术扩散或转让给第三方,应按技术转让费的_____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九、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经有关部门证实后,不以违约论,但务必及时告知对方有关状况。

十、其它

1.本合同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合同期为_________年零_________个月。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间不得随意更改或废除合同。

2.在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属于同一系统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不属同一系统的,或经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任一方当事人能够提请合同仲裁机关仲裁或法院审理。

4.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付本一式_________份,交_____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5.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技术负责人(签字):_________技术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___详细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于技术转让合同范文

项目名称:

受让人(甲方):

让于人(乙方):

有效期限:

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就xxxxxx项目的技术转让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技术转让合同。

一、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要求

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xx天内,在xx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以xxxxx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三、本项目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四、技术秘密的使用范围及权属: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六、经费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1、转让费用(大写)xxxxxxxx元。

其中技术交易额xxxxxxxxxx元。

2、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x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xxxxxxxxx元,时间:xxxx年xx月xx日

②分期支付xxxxxxxxx元,时间:xxxx年xx月xx日

③按利润额的xx%提成,期限:

④按销售额的xx%提成,期限:

⑤其它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第xx条约定,xx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2、违反本合同第xx条约定,xx方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3、其它:

八、技术指导的内容(含地点、方式及费用)

九、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本合同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由xx方完成,后续改进成果属于xx方。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用以下第xx种方式解决。

1、双方同意由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xx人民法院管辖。

①被告住所地②合同履行地③合同签订地④原告住所地⑤标的物所地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二、其它

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如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

第6篇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就鹅掌汤锅、干锅鸭翅技术转让事宜,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在____________________订立。

甲方同意将鹅掌汤锅、干锅鸭翅技术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并遵守下列合同条款。

一 、 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鹅掌汤锅、干锅鸭翅技术以______万元整(人

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万元整。转让给乙方。

2.乙方完全同意此价格转让费,并在本合同签订日以现金

形式支付甲方______万元整(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整,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二 、 甲方责任:

1. 甲方保证将鹅掌汤锅、干锅鸭翅制作技术及流程教会乙

方所委派厨师。

2. 甲方在乙方经营期间向乙方供应鹅掌汤锅特制调料粉,

每斤价格为 元人民币。

3. 甲方不保证乙方经营成果,不对乙方的经营后的盈利性

做出任何承诺。

三 、乙方责任:

1. 乙方委派厨师不得超过两名,学习期间不得更换。

2. 乙方在学习期间不得私下挖甲方厨师,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技术转让费不予退还。

3. 乙方的经营权限仅限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区内,如乙方违约经查实合同终止甲方不再向乙方提供鹅掌汤锅特制调料粉。

4. 乙方所经营店铺不得使用含有” ”字样的字号。

5. 乙方对鹅掌汤锅、干锅鸭翅的制作流程及配方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传授他人,否则甲方有追诉的权利。

四 、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由各方代表人签字、手印后生效。

五 、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技术转让协议书

技术转让协议书

甲方:西安宝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城北汽车客运站旁凤城明珠3-1(2601)

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 地址: 省 市 县 甲方为了落实“服务创业者,面向全社会,促进地区发展”的宗旨,向乙方转让小吃及饮品制作技术。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向乙方转让技术乙方向甲方支付学费元,此项费用已包含技术转让费、食宿费、材料费、资料费,三年免费技术升级费。 2:甲方向乙方做如下承诺:

包教包会,实际操作。甲方保证乙方完全掌握该技术,并进行实际操作学习,不得限制乙方学习时间,甲方把家属毫无保留传授给乙方,直到乙方完全掌握该项技术为止;

(1)三年后续技术服务。乙方学习完毕,甲方随时接受乙方的电话,网络等疑难咨询,三年内保证此项技术免费升级;

(2)乙方在学习期间交付300元垃圾卫生费押金,如不每日及时清理自己使用过的所有用具和下班扔出垃圾及清洗地面。并且不得损坏培训处的任何公共物品,保证无油垢,如没有做到以上公司的规定将从押金里扣除相应费用。

(注:如遵守以上规定,本公司承诺培训结束后将退回300元押金)

(3)中途不收任何费用。甲方中途不得以作弄何理由向乙方民取任何费用。 3:免费传授经营管理方法,免费告知之进货渠道,免费推荐工作。

4:乙方再次来学习可享受九折优惠,介绍一个成功学员可免费赠送一项。

5:乙方对甲方所转让技术保密,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如被发现将被取消学习资格。乙方中途因个人原因退学不给于退费但一年内可免费继续学习。 6:乙方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7:双方约定其他内容:

(1)

(2) 8:争议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出现分歧,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第三仲裁机构解决。

第7篇

1)合同宗旨

2)合营公司的成立、名称和法定地址

3)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4)车型范围、数量和生产能力

5)资本、投资比例和资金筹措

6)增资和资本转让

7)利润率

8)利润汇给和资本汇回

9)董事会和管理机构

10)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转让

11)国产率

12)地址、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

13)进出口

14)外汇平衡和支付

15)关税

16)会计

17)报表和审计

18)职工管理

19)_____公司派遣的雇员

20)保险

21)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22)清算和分配

23)部分失效

24)不可抗力

25)未行使权利

26)争议的解决

27)合同文字

28)通知

29)附件

附件一:技术转让协议

附件二:职责范围

本合营合同在_____年_____月_____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市,合同各方为:

_____以下简称甲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丙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丁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上述四方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过友好谈判,决定根据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在中国_____共同建立一个合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建立这一合营公司的目的是:

采用甲方公司的最新技术,制造汽车和发动机;

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经营合营公司,为中国汽车工业作出贡献。

为此,甲、乙、丙、丁四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同宗旨

本合同宗旨为:

1.规定合营公司的建立;

2.规定合营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3.规定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4.规定合同各方与合营公司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合营公司的成立、名称和法定地址

1.合同各方同意按《合资法》建立合营公司,根据《合资法》第四条,合营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中文:_____

英文:_____

缩写为:_____。

3.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

4.合营公司应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批准本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合营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即告成立。

5.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8篇

一、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

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不仅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反垄断法之所以禁止垄断行为,禁止卡特尔行为,禁止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它并不是成心和大企业过不去,而是因为在市场存在垄断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高而且质量差,即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因此,反垄断法通过各种反垄断的措施,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迫使它们努力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产品,其结果就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知识产权则是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许多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在专有技术方面,各国一般通过合同中的保密协议保护被许可人有排他性地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规定。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然而,授予专有权不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即国家通过给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社会的发明与创造工作。如专利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著作权可以激发人们生产知识产品,商标权则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从而激发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开展价格竞争等等。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也是国家对知识产权所有人应当给与的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不仅与一般财产权所有人一样,在取得权利之前需要付出资金、汗水和辛勤的劳动,如果国家不赋予他们行使知识产权的专有权,社会上就会出现对他人创造性成果的随意侵占,出现搭便车,出现不劳而获,最终就会挫伤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其结果就是损害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与一般财产权的保护一样,一方面是避免和减少人们以暴力和欺诈手段剥夺他人财产的现象,避免和减少随意侵占他人创造性成果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是激励人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性,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推动社会技术进步和提高社会福利。

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和反垄断法一样,目的都是激发人们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它们两者推动竞争的方式有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推动竞争,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损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这也即是说,在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竞争二者之间,很难说那一个更重要。事实上,它们二者是互为条件,有着相同和平等的地位。但是,因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它与其他的财产权一样,能够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因此,它与其他财产权一样,也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这即是说,一方面,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其发明创造中付出了劳动,有权通过这些发明创造或者知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甚至取得垄断地位,而且也应当有权通过合同方式将其智力成果转让给第三方,为自己获取一定的收益。但在另一方面,因为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为了维护竞争,法律不应当允许知识产权所有人因其合法的垄断地位而妨碍、限制或者歪曲市场的有效竞争。

需要指出的是,专利、商标、版权或者商业秘密本身虽然都具有专有性,即涉及它们的生产、使用甚至销售活动都受到了排他性的限制,但它们本身并不必然等于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垄断地位。除了像微软公司这种特殊的情况,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产品事实上也是处于市场竞争之中。另一方面,即便像微软公司这种通过知识产权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的企业,因为这种地位往往是企业凭借自己的优质产品,或者凭借自己的远见卓识,或者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而取得的,这个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垄断地位本身并不违反反垄断法,拥有这种地位的企业更没有义务免费向其他企业转让自己的知识产权。当然,另一方面,这些企业也不会因为它们的知识产权而得到反垄断法的特殊豁免。这即是说,与一般企业一样,通过知识产权而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因为不受竞争的制约,容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更可能会滥用知识产权。例如,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可能会强迫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通过一揽子价格搭售某些竞争性的产品或者服务,这就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会把竞争者排挤出市场。因此,因知识产权而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垄断地位的企业与其他拥有这种地位的企业一样,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特别监督。

二、许可协议中的限制竞争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生产要素。它要实现自身的价值,必须得与厂房、机器、劳动力、原材料等许多其他的生产要素相结合。因此,知识产权所有人往往通过知识产权转让的方式,允许他人甚至允许很多人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以获取一定的收益。知识产权的转让一般是通过订立许可证协议的方式进行的。由于许可证协议的客体是无形财产权,而且被许可方只能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内使用被转让的技术,这种协议一般都含有许多限制竞争的条款。例如,转让专利或者转让技术秘密的合同规定,被许可人在合同限定的地域内不得将专利权或者技术诀窍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技术秘密的被许可人在许可证合同期间不得泄漏许可人的技术秘密。这些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许可证协议一般都是有利于竞争的,因为这可以有效防止被许可人或者第三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或者有利于知识产权得到有效地使用。但是,这随之也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为了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或者受让人可在多大的程度上合法地相互限制对方。或者说,就某种专利产品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来说,人们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例如,一个专利权所有人是否有权利给被转让人的产品定价?是否有权限制被转让人销售产品的地域?是否有权利要求被转让人接受一揽子许可?一个专利权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利要求禁止进口其他被许可人的专利产品?

1、美国法

美国司法部对知识产权转让中的限制竞争条款长期处于敌视的态度,特别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道讷姆(R. Donnem)先生1969年的一个讲话中,提出了对许可证协议中9种限制竞争条款一揽子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这9种条款包括:

(1)要求被转让人从转让人处购买与专利权无关的材料;

(2)要求被转让人向转让人转让许可证协议生效后取得的所有专利;

(3)限制专利产品销售中的买主;

(4)限制被转让人就专利权之外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自由;

(5)未经被转让人同意,转让人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授予许可;

(6)要求被转让人订立一揽子许可协议;

(7)要求被转让人对所有产品的销售,包括与专利权无关的产品销售支付转让费;

(8)限制工序专利被转让人销售由这种工序生产的产品;

(9)要求被许可人按照固定价格或者最低价格销售相关产品。 [1]

20世纪80年代之前,美国司法部依据这些原则对许多涉及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提出了指控。 [2] 然而,随着美国最高法院在1977年大陆电视公司诉西尔维尼亚公司一案的判决中,对一个纵向地域限制适用了合理的原则, [3] 美国司法部对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协议不再像过去那样,动辄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而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适用合理的原则。20世纪80年代,随着里根政府上台,美国政府和法院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协议,更是表现出宽容的态度。例如在对待9种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协议上,过去这些条款一概被视为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现在则被视为“既存在反竞争从而值得谴责的因素,另一方面至少也存在潜在的有利于竞争的因素。” [4] 美国司法部1988年的《反托拉斯法国际适用指南》也充分肯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在推动市场竞争方面的积极因素。指南指出专利、技术秘密等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技术革新提供了宝贵的激励机制;指出技术转让是推动技术传播的一个迅速和有效的途径;指出技术转让协议中限制性条款是防止搭便车和保证技术转让有效的和必要的手段,从而是合法的手段;此外还通过市场结构标准的分析,为许多许可证协议提供了一个安全港。 [5]

除了法院判例,美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反托拉斯最新立法是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5年共同的《关于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 [6] 该指南重申了美国司法部1988年指南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看法,即出于反托拉斯法的考虑,知识产权与其他各种形式的财产权处于相同的地位;而且,出于反托拉斯法分析的目的,不能推断知识产权可以创立垄断地位。指南还提出了对各种许可证协议进行分析的方法,提出了区别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的方法,提出了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特别还对各种限制竞争的条款提出了分析方法以及应当对它们采取的基本态度。

2、欧共体法

欧共体在这方面的现行法律是1996年1月31日的《技术转让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的第240/96号条例》。该条例于1996年4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10年。这个条例与欧共体委员会的其他集体豁免条例一样,其最大好处是为知识产权转让中限制性条款提供了法律稳定性,因为条例明确规定,什么样的限制竞争条款是合法的,可以享受豁免待遇;什么样的条款是不合法的,从而得被予以禁止。

根据这个条例,可以得到豁免的限制竞争主要有:

(1)排他性约束,即技术转让协议可以规定许可人不得在合同地域使用被转让的技术,或者不得允许第三人使用这种技术。这种规定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是被许可人的利益,即保证被许可人在合同地域内独自使用新技术,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而实现其购买新技术使用权的目的;第二是推动技术转让,提高市场竞争强度。

(2)地域限制,如被许可人不得在许可人的地域内使用被转让的技术;被许可人不得在其他被许可人的合同地域内生产协议产品或者使用协议工序等等。

(3) 商品标识限制,即协议可以规定被许可人在协议有效期内必须使用经许可人确定的商标或者装潢,但是被许可人有权做出自己是产品生产者的标识。

(4) 生产数量限制,即协议可以规定,被许可人生产的协议产品仅限于为其自己的产品而必要的数量,或者被许可人只能将协议产品作为自己产品的零配件或者作为自己产品的关联产品进行销售。这种豁免的前提条件是被许可人可以自己决定协议产品的生产数量。

条例第2条第1款指出了技术转让协议中通常包括的18种不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限制性条款,这些条款也被称为白色条款。例如,技术秘密的被许可人在许可证合同期间不得泄漏许可人的技术秘密;并且合同可以要求,被许可人在合同期后仍有保密义务;被许可人不得授予从属许可证,也不得向他人转让许可;被许可人得承担义务,在被转让的技术秘密仍具有机密性或者被许可使用的专利仍受专利保护的条件下,许可证合同结束之后不再使用被转让的技术;被许可人得在合理条件下允许许可人使用其对被转让技术进行了的改善或者新应用;被许可人在被许可的产品生产中得遵守最低的质量规范要求等等。

条例第3条提出了技术转让协议中不能得到集体豁免待遇的限制竞争条款,这些条款被称为黑色条款。黑色条款主要是价格约束;禁止竞争协议(这个条款的目的是,权利人不得通过技术转让将其垄断权不合理地扩大到其他领域,从而不合理地限制竞争);禁止出口;限制用户;数量限制,即限制被许可人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或者被转让技术的使用次数;强迫被许可人将其改进或者应用被转让技术而取得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许可人。这个禁止性条款的目的是制止许可人在技术转让中滥用其优势地位,不公平地将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攫为己有,从而有利于平衡许可证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过度的地域限制。即要求许可人在技术转让协议的豁免期限之后,仍不得向其他企业授予许可,以阻止在合同地域内使用该技术;或者要求一方当事人在技术转让协议的豁免期限之后,仍不得在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他被许可人的地域使用该技术。

三、再包装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

产品的再包装是指进口商合法购买某种商标产品后,经过对产品的重新包装,向另一成员国出口的行为。欧共体法院关于再包装的案例大多涉及药品,这是因为同一种药品在欧共体不同成员国出于各种原因在价格上往往有着很大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药品销售商便从药品价格便宜的国家如西班牙、葡萄牙、法国、希腊以及英国等采购了药品,经过重新包装,运往丹麦、德国等药品价格昂贵的国家。在这些涉及药品再包装的案例中,除了包装形式的变化,药品销售商还都在其新的包装上增加了进口国的文字。

1993年的帕拉诺瓦(Paranova)一案是欧共体法院近年来关于商标产品再包装的一个重要判决。法院认为,商标权的功能不过是向消费者保证商品的来源,这个案件的结果是,对商标产品经过再包装的销售商在进口再包装产品方面被授予更广泛的权利。根据判决,仅当商标产品的再包装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产品的原始状况,商标权人才有胜诉的可能性。直接的影响是指再包装使产品的功能发生变化或者受到损害,间接的影响是指进口商的再包装说明忽视了对用户的重要指导,或者增加了与生产商意图不符的额外说明。此外,商标产品合法再包装的一个前提条件是,销售商在进口该商品之前向商标权利人通告了再包装的信息。而且,与以往判决的不同之处是,法院在这个判决中增加了“其他要求”,即商标产品的再包装如果能够损害商标的信誉,权利人有权制止销售再包装的产品。

欧共体法院关于商标案件的判决受到欧共体许多学者的批评。他们批评法院没有充分地考虑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没能在商标权保护和欧共体竞争法之间实现一个合理的平衡。他们指出,任何国家的商标法都不是把商标权的功能仅仅限于向消费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因为商标权可以鼓励权利人为商标产品的信誉进行投资,而且,在商标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制止侵权行为,以维护商标产品的信誉,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商标权对权利人是一种有着重大经济价值的类似有形财产的权利。

如果同一商标的产品可以不受限制地平行进口,一定地域内的商标权人就会失去他们垄断销售商标产品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就不再按照特定市场的要求生产商标产品,这就会损害商标权的质量保证功能。此外,一定地域的商标权人可能也不再像过去进行垄断生产和垄断销售的情况下在商标产品上进行大规模的投资,例如广告方面的投资,因为担心这些投资会给同一商标的其他权利人带来不公平的好处。帕拉诺瓦一案的判决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因为法院仅是在商标产品的再包装会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产品原始状况的情况下才禁止再包装产品的进口,这种做法势必会影响进口国商标权人对商标产品的投资。例如,因为担心自己的广告宣传会被外国进口的商标产品搭便车,他们就会减少广告费用。此外,在进出口国家的同一商标产品的价格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下,允许再包装产品的平行进口还会严重影响进口国商标权人的经济利益,其结果就是减少商标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对市场的供给。

四、著作权中的滥用行为

欧共体法院近年来关于著作权特别是关于码吉尔(Magill)一案的判决表明,欧共体对著作权的保护与对共同体市场竞争的保护相比,前者是处于次要的地位。

在玛吉尔案件中,原告是在爱尔兰和北爱尔兰地区从事电视广播业务的RTE、ITV和BBC三家电视台,被告玛吉尔电视指南有限公司是爱尔兰的一家出版商。该案的主题是,如何处理成员国的著作权与欧共体体条约第82条的冲突。案件的起因是,玛吉尔以“玛吉尔电视指南”为名出版了一个周刊,预告可在爱尔兰收视的所有电视节目。在玛吉尔出版每周电视节目预告之前,这三家电视台分别通过报纸预告它们当天的节目。在周末或在节假日的情况下,它们预告双日节目。此外,根据爱尔兰法和英国法,这种周期性的节目预告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因此,当玛吉尔电视指南预告了它们电视节目的名称、频道、日期和时间之后,它们以玛吉尔公司侵犯了它们的著作权为由向爱尔兰法院起诉,法院以保护著作权为由禁止玛吉尔公司出版其电视指南。玛吉尔于1986年4月向欧共体委员会提出申诉。

委员会1988年12月的裁决指出,RTE等三家电视台的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82条。作为对这三家电视台的制裁,委员会要求它们停止违法行为,特别是要求它们以不歧视的方式应第三方的请求提供每周电视节目的预告,并允许第三方复制它们的电视节目单。委员会的裁决还指出,这三家电视台如果允许第三方复制它们的节目预告,它们可以收取合理的报酬。RTE等三家电视台不服委员会的这个裁决,便向欧共体初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委员会的裁决。初审法院驳回上诉之后,它们又向欧共体法院提出上诉。欧共体法院于1996年4月6日对该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赞同初审法院的观点,驳回原告的上诉。

欧共体法院在判决中首先认定这三家电视台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法院指出,知识产权本身虽然不等于市场支配地位,但在这个案件中,这些电视节目的名称、频道、放映日期以及放映时间是玛吉尔电视节目预告公司唯一的信息内容。因为这三家电视台的电视节目在爱尔兰的大多数家庭和在北爱尔兰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家庭中事实上处于垄断地位,这些电视台的行为就妨碍了电视节目周刊发行市场的有效竞争。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上,原告认为,它们的行为是在行使依成员国国内法而取得的著作权,因此不能被视为违反条约第82条。法院虽然承认授予知识产权是国内法的问题,复制的专有权是著作权人的部分权利,所以,即使权利人有着市场支配地位,拒绝给予复制许可的行为也并不一定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然而,法院指出,在这个案件中,著作权人行使其专有权是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是因为,第一,该市场上实际没有电视节每周预告的替代物。某些日报或者周末报纸虽然有24小时或者48小时的节目预告,或者有每周重点节目预告,但它们只是在有限程度上替代一周的电视节目预告。因为只有全面的电视节目预告才便于消费者事先决定和安排他们所要收视的节目,而这三家电视台在自己没能满足消费者需求的情况下,凭借其著作权阻止这种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的预告电视节目的周刊问世,这就构成欧共体条约第82条所指的滥用行为。第二,电视台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第三方出版电视节目预告周刊。第三,这三家电视台拒绝向玛吉尔公司提供电视节目预告周刊必不可少的信息,这表明它们准备将其在电视播映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扩大到电视节目预告的信息市场上。在这种情况下,欧共体法院认定初审法院适用法律适当,从而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玛吉尔案件是欧共体法院近年来关于著作权领域最重要的判决。这个判决对于一些高科技产业如软件业、数据库公司、电信业和信息技术产业的企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根据这个判决,一个企业只要在某种产品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它就无权凭借其著作权将其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地扩大到相邻市场上。特别是在电信业,为了避免在下游市场产生排除竞争的后果,网络经营者有义务保障竞争者以相同的和适当的条件进入网络。在欧洲竞争法中,人们将这个理论称之为“基础设施”理论。德国《电信法》第35条针对占市场支配地位的网络所有权人,规定它们有义务保障竞争者进入网络。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9条第4款针对滥用优势地位的企业以及德国《州际广播协议》第53条针对特定媒体服务商也分别做出规定。在微软公司一案中,美国司法部、地方法院以及联邦最高法院都一致认定微软公司捆绑销售浏览器的行为违反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在AOL/Time Warner一案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反托拉斯法裁定Time Warner有义务保障与之有竞争关系的英特网服务商优先获得Time Warner宽带网的进入权。总之,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趋势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占垄断地位或者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了政府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防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

当然,同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的判决一样,欧共体法院关于玛吉尔公司的判决也受到了某些学者的批评。有人批评法院在著作权领域的判决比在知识产权其他领域的判决还要不公正。因为欧共体法院在其他判决中毕竟承认专利权的本质是排他性,即权利人有将专利产品首次投放市场的权利,由此使之创造性的劳动得到一个回报。但是在玛吉尔案件中,法院将原告拒绝给予玛吉尔公司复制电视节目预告的行为认定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剥夺了著作权所有人自由决定将其产品投放市场的条件,从而也剥夺了权利人行使其著作权的能力,使之未能从其创造性的成果中取得充分补偿的可能性。因此,他们批评法院的这个判决是损害了著作权的基本原则。

上述的批评意见也许有一定道理。但这里的问题是,欧共体成员国目前还没有统一和协调一致的著作权法,因此,欧共体法院不可能在著作权保护和欧共体竞争法之间找到一个准确的平衡点。在这种情况下,欧共体法院优先适用欧共体竞争规则和维护欧共体市场的有效竞争就是理智和正确的选择。

第9篇

    委托人:毛依星,江苏省镇江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无锡锅炉厂一分厂。

    法定代表人:黄仁高,厂长。

    委托人:黄世豪,江苏省无锡锅炉一分厂办公室主任。

    委托人:孙兹美,江苏省无锡市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通用能源动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坚,总经理。

    委托人:曹俊斌,北京通用能源动力公司锅炉工程部副主任。

    原告宋志安于1993年8月6日提出“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于1994年5月8日授予专利权,专利号93231575.5,并于同年7月3日公告。其后,宋志安发现被告江苏省无锡锅炉一分厂(以下简称锅炉厂)1995年开始生产的产品与该专利产品一致,认为锅炉厂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遂于1995年4月6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因锅炉厂向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故裁定中止诉讼。1997年9月5日,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决定,维持第93231575.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法院于同年11月10日恢复诉讼。审理中,由于锅炉厂提出使用的专利技术是北京通用能源动力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转让的,法院遂依法通知通用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宋志安诉称:被告锅炉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售原告享有专利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害。请求判令锅炉厂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40007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锅炉厂辩称:正转链条锅炉给煤装置是我厂与通用公司签订了专利权许可使用协议后而生产的产品,因此是合法使用,谈不上侵犯宋志安的专利权。

    第三人通用公司称:正转链条锅炉给煤装置是第三人的专利技术,与原告的专利权无关。被告锅炉厂虽然是通过签订转让协议使用第三人的此项技术,但是该厂并未定期向第三人支付专利使用费,第三人对被告的生产情况以及有无侵犯原告专利技术等情节并不知晓。第三人曾与原告签订过和解协议,互不追究诸如侵权、专利无效等事宜。被告的行为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不应对被告的行为负责。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宋志安取得的93231575.5号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其特征是:它包括带有进口和出口的外壳,外壳内靠近进口处固定有送煤机构,靠近出口处固定有与水平成一夹角的至少一层筛子。

    被告锅炉厂生产的锅炉给煤装置,技术特征包括一个给煤滚筒,下方有倾斜设置的双层梳齿式振动筛,上方并列有固定梁形闸板和分段摆动箱形闸板,给煤滚筒主轴的一端有棘轮,另一端与动力源相联接;双层梳齿式振动筛在棘轮、棘爪和振动臂的带动下绕振动筛转轴间歇转动,分段摆动箱形闸板绕轴销上下摆动。该给煤装置中的给煤滚筒,即宋志安的专利中所述的送煤机构,双层梳齿式振动筛是在宋志安专利中“筛子”的特征上进行的改进,宋志安专利中的外壳、进口、出口等技术特征,该给煤装置中均存在。与宋志安专利的不同点在于,该给煤装置增加了棘轮振动、传动装置。

    1994年6月16日,第三人通用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正转链条给煤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5年3月3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其专利权,同年3月15日公告,专利号为ZL94214484.8.1994年10月10日,通用公司为推广该技术,与被告锅炉厂签定技术转让协议,向该厂提供了全套技术图纸,并指定该厂为江南定点生产厂,双方还对各自的权益以及费用的支付作了约定。此后,锅炉厂生产和销售给无锡国棉二厂、无锡市电化厂、南京城南热电厂35T锅炉给煤装置各1台,并于1995年4月20日向通用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10万元、1996年4月2日支付专利使用费2万元。锅炉厂生产的锅炉给煤装置的技术特性,与通用公司转让的技术一致。

    宋志安取得此项专利后,于1995年7月26日与丹阳锅炉辅机厂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许可该厂实施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专利,使用费采取入门费加提成费的方式支付,其中入门费8万元,提成费按35T锅炉每台2万元、20T锅炉每台1.5万元、10T锅炉每台1万元计算。丹阳锅炉辅机厂至今已向宋志安支付专利使用费37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独立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将被告锅炉厂使用第三人通用公司的专利技术生产的给煤装置的技术特性与原告宋志安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对比,除了添加棘轮振动、传动装置等新的技术特征外,其他组成部分、结构位置等技术特征均与宋志安的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已经完全覆盖了该专利的技术特征,落入其保护范围。尽管宋志安与通用公司的两个专利申请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宋志安的专利申请先于通用公司的专利申请,前者是基本专利,后者是从属专利,后者的实施必须依赖实施前者的专利技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从属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时,应当得到基本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锅炉厂未经宋志安许可生产和销售的给煤装置,已经构成对宋志安专利的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宋志安有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三人通用公司与锅炉厂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因转让的技术中主要部分内容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技术合同无效的规定,该部分内容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双方不得再继续履行。锅炉厂是通过签订协议,按照通用公司转让的技术生产该锅炉给煤装置,通用公司也已经按照协议取得了技术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12万元。通用公司与本案有一定利害关系,因此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锅炉厂虽然没有与通用公司共同侵权的故意,但是实施了侵犯宋志安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该厂作为受让方,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为使用此项技术支付了对价,因此本案的其他侵权责任,应当由通用公司承担。锅炉厂关于其产品技术来源合法、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通用公司的技术完全覆盖了宋志安在先申请的专利,因此其以自己拥有合法专利权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也不能成立。通用公司提出曾与宋志安就此专利签订过互不追究责任的和解协议一节,经查该协议与本案不是同一事实,不能免除通用公司的赔偿责任。宋志安提出的请求赔偿数额过高,且其超额部分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故只能参照其依法与丹阳锅炉辅机厂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专利使用费确定。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12日判决:

    一、被告锅炉厂停止对原告宋志安第93231575.5号专利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锅炉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江苏经济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宋志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本院将公布主要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第三人通用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宋志安经济损失14万元。

    诉讼费8510元,由被告锅炉厂负担4255元、第三人通用公司负担4255元。

第10篇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山东长清制药厂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光明中医烧伤创疡研究所、汕头市美宝制药有限公司不服新药补充申请批件案,依法判决驳回山东长清制药厂要求撤销被诉批件及判令药监局查处北京光明中医研究所无证生产行为的诉讼请求。

1987年2月29日,长清第一化工厂(以下简称长清化工厂)与光明研究所合作生产新药“湿润烧伤膏”。后经长清县政府批准,长清化工厂暂更名为“山东长清制药厂”。长清县工商局于1987年3月1日发给长清化工厂企业名称为“山东长清制药厂”的营业执照,但在工商企业登记档案中,没有记载化工厂更名为“山东长清制药厂”。1987年4月23日,光明研究所与“山东长清制药厂”(即长清化工厂)签订“湿润烧伤膏的内部生产与生产协作合同”。1988年2月,光明研究所与中国国际工程材料公司、长清县后三村村委会签订联营合同。同年3月5日,取得筹建许可证,名称为“中国长清制药厂”。同年3月12日,光明研究所取得“新药证书”。同日,卫生部作出[88]Z-01号批件。同年3月26日,联营的长清制药厂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1989年,联营各方发生纠纷,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于1994年3月23日解除了联营合同。1990年12月10日,长清县后三村申请组建“山东长清制药厂”并于同年12月20日核准登记。1999年12月30日,光明研究所与美宝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光明研究所将“湿润烧伤膏”的生产技术转让给美宝公司。2000年2月3日,药监局对美宝公司、光明研究所申报作出被诉批件,“同意美宝制药厂接受光明研究所的技术转让,生产本品;注销生产批准文号[88]卫试字Z-01号批件。”山东长清制药厂不服该批件,认为被告没有依据注销其12年前作出的[88]Z-01号批件,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被诉批件,判令药监局履行法定职责,查处光明研究所的无证生产行为。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虽然长清县后三村开办的长清化工厂经过当地政府的批准将企业名称暂变更为“山东长清制药厂”。但长清县工商局在长清化工厂没有取得相应的药品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的前提下,为长清化工厂颁发了冠以“山东长清制药厂”名称的营业执照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根据长清化工厂的企业登记材料,企业的变更登记事项中没有由长清化工厂变更为“山东长清制药厂”的记载。因此可认定在“长清制药厂”之前无合法设立的“山东长清制药厂”存在。长清制药厂在1990年12月10日提出的申请登记事项已经改变了企业的经营性质,该登记申请不属于重新登记。而光明研究所签署的技术转让合同也随联营合同的终止而终止。“长清制药厂”已经失去了新药的生产权。光明研究所与美宝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后,美宝公司依法取得技术转让后,享有对被诉批件药品的生产权。故被诉批件中注销[88]Z-01号批件没有侵害长清制药厂合法权益。同时,长清制药厂请求法院判令国家药监局履行查处光明研究所无证生产行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11篇

1)合同宗旨

2)合营公司的成立、名称和法定地址

3)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4)车型范围、数量和生产能力

5)资本、投资比例和资金筹措

6)增资和资本转让

7)利润率

8)利润汇给和资本汇回

9)董事会和管理机构

10)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转让

11)国产率

12)场地、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

13)进出口

14)外汇平衡和支付

15)关税

16)会计

17)报表和审计

18)职工管理

19)________公司派遣的雇员

20)保险

21)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22)清算和分配

23)部分失效

24)不可抗力

25)未行使权利

26)争议的解决

27)合同文字

28)通知

29)附件

附件一 技术转让协议

附件二 职责范围

本合营合同在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市,合同各方为:

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

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

________(以下简称丁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

上述四方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过友好谈判,决定根据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在中国________共同建立一个合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建立这一合营公司的目的是:

--采用甲方公司的最新技术,制造汽车和发动机;

--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经营合营公司,为中国汽车工业作出贡献。

为此、甲、乙、丙、丁四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同宗旨

本合同宗旨为:

1.规定合营公司的建立;

2.规定合营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3.规定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4.规定合同各方与合营公司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合营公司的成立、名称和法定地址

1.合同各方同意按《合资法》建立合营公司,根据《合资法》第四条,合营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中文:_______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缩写为________。

3.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

4.合营公司应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批准本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合营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即告成立。

5.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6.商标“________”已由甲方在国际上向瑞士日内瓦世界工业产权组织国际局注册,注册号为________,并单独在________________国家注册,在北京商标注册号为________。甲方许可合营公司在本合同期限内有权使用这一商标作为合营公司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________”这一商标在中国要继续得到注册,并且甲方应能继续按本合同、章程和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在合营公司中施加其影响,特别是对合营公司所制造汽车的质量施加影响。

在本合同终止时,合营公司应不经甲方提出要求立即改变公司名称,新的公司名称不得把“________”这一商标或其任何缩写作为一个组成部分,也不得有任何其他类似于上述商标的组成部分。同样,如果甲方在合营公司资本中的份额不论由于何种原因而减少,致使甲方认为它将丧失按本合同、技术转让协议和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在合营公司充分施加影响的法律上的或实际上的可能性,特别是对于合营公司所制造汽车的质量充分施加影响,则经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合营公司应立即以同样方式改变其公司名称。如合营公司未履行这一义务,则甲方根据本合同有权办理一切手续,以改变合营公司或其合法继承者的公司名称。共23页,当前第1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1.合营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如下:

1.1 制造汽车;

1.2 制造发动机;

1.3 制造零部件;

1.4 进口为制造、装配、测试、服务、培训以及辅助业务活动所需的各种货物;

1.5 有关法律和法规允许时进口整车;

1.6 在国内销售合营公司所制造的汽车;

1.7 在国内销售维修服务配件;

1.8 出口汽车、零部件、配件、附件和冲压模具;

1.9 售后服务。

2.为了实现其主要业务,合营公司可以按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与主要业务有关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四条 车型范围、数量和生产能力

1.合营公司在建立后最初____年(以下称为“第一阶段”)内制造轿车。有关要制造的轿车及其制造的具体细节应在合营公司和甲方将要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中商定。以后,合营公司将制造由甲方或其附属公司所开发的其他车型。制造上述车型也应在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2.在第一阶段,合营公司应具有以下装配和制造能力:

汽车厂 有冲压车间、拼装车间、油漆车间和总装车间,生产能力为____班年产________辆,包括配件;

发动机厂 发动机制造是指生产____发动机,其制造设备的生产能力年产________台,其中每年至少应有________台装配成_____发动机,以满足在中国销售的轿车对发动机的需要。

3.汽车厂和发动机厂投产时间按时间进度表。

4.乙方保证购买合营公司生产的________轿车数量如下:(略)

如果需求量高于上述数量,合营公司将要求中国有关部门对进口散装车所需的外汇予以支持,并从国内提供足够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能源。

5.在本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生产的汽车应逐步做到在价格上具有竞争力,但是,要有下列条件:

--国产零部件要有货供应,并在价格和质量上具有竞争力;

--产量要增加;

--国内汽车工业的发展要得到合理保护。

6.甲方保证在发动机投产____年后购买由合营公司制造的____发动机,但是____发动机到甲方的入库价要不高于甲方制造的____发动机的入库价,质量按甲方标准和交货条件方面均具有竞争力。价格和交货条件应在甲方和合营公司将要签订的购货协议中规定。

第五条 资本、投资比例和资金筹措

1.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合同各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投资比例和认缴额应为:

甲方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元;

丙方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元;

丁方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元;

3.合同各方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如下:

3.1 甲方

--实物,合人民币________元,

--现金,相当于人民币________元的________币;

3.2 乙方

--实物,合人民币________元,

--现金,计人民币________元;

3.3 丙方

--现金,相当于人民币________元;

3.4 丁方

--现金,计人民币________元;

4.合同各方应按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分期缴付其认缴额。各期出资缴付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由董事会根据合营公司的需要决定。合同各方第一次现金出资应在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后30天内付讫。合同各方对合营公司的各期出资应按以下方式记入合营公司帐册:共23页,当前第2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

4.1 实物出资在房屋、机器设备等以及投产前费用作为资产入帐之时视为付讫;

4.2 现金出资在现金存入合营公司所指定的在中国银行的帐户之时视为付讫。

合同各方按章程规定付讫出资后,合营公司应向有关合同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5.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条第4款规定的日期付讫出资额时,如出资逾期不超过30天,则该违约方应以其应当出资的货币,应其应缴付的出资额,根据中国银行当时的短期贷款利率,自逾期第一天起,按逾期天数支付利息,作为合营公司的财务收益。如出资逾期超过30天,则违约方除应支付本款前述利息外,每逾期30天,应向其他各方缴付其应缴出资额的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应以与出资相同的货币支付。如逾期长达90天,则采用下列程序:

5.1 如违约方为甲方,则乙、丙、丁方公司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5款共同或单独要求终止本合同,并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

5.2 如违约方中有一方为乙方,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5款要求终止本合同,并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

5.3 如违约方为丙方和丁方两方或其中一方,则其余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有权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丙方和(或)丁方已缴付的出资,应按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出资的面值,由乙方购买。

5.4 如果乙方和甲方在没有丙方和丁方两方或其中一方参加的情况下继续经营合营公司,任何一方在此后再逾期90天不付讫其出资,则本款5.1、5.2、5.3各节同样适用。

6.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和义务承担责任,合同各方对合营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

7.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或)实物的外汇出资,应按出资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官方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入帐。现金外汇出资应存入合营公司的银行帐户。

8.在本合营合同签字之前,乙方和丙方已代表合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在本合同批准后30天内确定人民币贷款限额,以筹措投资和日常业务,诸如支付进口物品、许可证咨询费、特殊服务费、股利、外籍职工薪金等所需的资金。这一贷款限额为人民币,但可以用于人民币付款,也可以按兑换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官方汇率兑换成外汇。外汇在经批准的外汇额度内提供。上述贷款条件的优惠程度应不低于给于其他中外合营企业的贷款条件。

9.在开始留存储备金之前,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总投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________%,总投资的其余________%应通过银行贷款解决。此后,合营公司资本结构中________:________的产权-负债比率应视为一条长期的资金筹措准则。

第六条 增资和资本转让

1.董事会一致决议后,经合同各方书面同意,可以增加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但是,合同各方在新增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应与原注册资本中的比例相同。

2.董事会一致决议后,经合同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合同一方方可将其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转让给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或将其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如合同一方欲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合同其他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其原先向合同其他各方提出的转让条件。共23页,当前第3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

3.合同一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或接纳新的合营者,应由合同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上述书面文件应视为合同的补充。

4.增资和资本转让应在合营公司章程中更详细地予以规定。

5.发生上述增资、资本转让和接纳新合营者时,合营公司应在经贸部批准后1个月内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尽管上述各款规定,合同各方同意,甲方可将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份额中不超过________%的部分转让给___________投资公司或一家由甲方选择的____国银行。在此情况下,________公司还可以将大众公司有权委派的五名合营公司董事中一名或几名董事的委派权转让给________________投资公司或上述________银行。

第七条 利润率

1.合同各方应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

2.根据本条第3款按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分配给合同各方的净利润,为利润总额减去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提取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三项基金提取的金额由董事会决定。

3.合同各方同意,合营公司应在其建立后第四个全会计年度内实现金额为注册资本15~18%(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八)的税后(汇出税除外)净利润分配,自其建立后第五个全会计年度起,实现每年金额为注册资本18~20%(百分之十八~百分之二十)的净利润分配。

4.然而,初期亏损应在第二个全会计年度末予以平衡。

5.最初和以后的销售价格应按本合同附件五确定。

第八条 利润汇给和资本汇回

1.分配的净利润,汇给________公司的为____________币,汇给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为____币,汇给_______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公司的为________币,应在年度会计报表通过后立即(不迟于二十天)分别转入各方所指定的银行帐户。任何未支付的金额,应自年度会计报表通过之日起20(二十)天后,____币和________币分别按违约之日3(三)个月贷款的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2%(百分之二)的年利息率计算利息,________币按违约之日3(三)个月贷款的________银行利率加2%(百分之二)的年利息率计算利息。上述利率有效期为3(三)个月。三个月后,重新适用上述方法。

2.在本合同终止时,合同任何一方都应获得符合其权利的结算,结算的金额应根据合营公司的价值(以下简称“估价”)计算。各方在结算中所得份额应相应于其在合营公司的投资比例。

3.汇给甲方及丙方的利润和汇回甲方及丙方的出资,应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述汇给和汇回之日所公布的对于_____________币和________币的官方汇率。

第九条 董事会和管理机构

1.董事会由________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____名,其中一名为第一副董事长,乙方委派________名,其中一名为董事长,丙方委派____名,为第二副董事长,丁方委派____名。董事会应于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举行第一次会议,即董事会成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2.董事会人选由合同各方各自书面委派或调换。

3.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合营公司业务的决策和监督,并为此定期举行会议。董事会的职权应在公司章程中具体订明。共23页,当前第4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

4.董事会应建立执行管理委员会,由一名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和一名或几名执行经理(以下简称“执行经理”)组成。

5.董事会应采用其认为合适的合营公司组织机构。合营公司建立后第____年的年底将形成的组织机构,见本合同附件六。

6.合营公司各部门的职责范围见本合同附件七。董事会可按其认为适合的方式对各部门的职责范围随时加以修改。

第十条 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转让

制造合营公司的产品所需的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转让,应在合营公司和甲方将要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 国产率

1.合营公司制造的各种车型的国产率终止标为100%。合同各方应共同努力,促使本合同附件八中商定的外购件和自制件的______车国产率发展计划得以实现。

2.乙方、丙方和丁方保证国产率发展计划所需的先决条件得以完全实现。为此,除了要遵循经济和质量标准外,还要及时发展原材料和零部件的生产能力。因此,有必要实现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先决条件:

--合营公司应可以自由选择中国协作厂;

--合营公司的中国协作厂应作出设备投资,和(或)购买按照甲方的质量标准制造________零部件和在后阶段制造甲方许可的合营公司其他产品所需的技术许可证和(或)专有技术;

--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制造零部件所需的材料应在中国________计划中予以考虑,并提供给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

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期望始终取得优惠进口关税税率,并能迅速办理结关手续。

3.甲方应在技术转让协议范围内尽其最大努力向合营公司提供帮助和咨询,以期达到国产率目标。此外,甲方还应尽最大努力促使________国内外可能的外购件协作厂以转让技术和提供服务的方式对可能的中国合作者予以援助。同样,乙方、丙方和丁方应促使其各自的上级组织和上述协作厂将来可能的中国合作者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对上述协作厂予以充分合作。

4.如果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的国产零部件未能保持甲方的质量标准,从而造成停产的危险,则有关零部件应由甲方提供。

5.如果国产件的入库价高于甲方交付的零部件的合营公司入库价,则有关零部件应由甲方提供。

6.有关国产率的具体技术问题应在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十二条 场地、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

1.第四条第2款所述的第一阶段使用的合营公司汽车厂和发动机厂应在乙方目前使用的________汽车厂。

2.上述厂区要设有必要的厂外基础设施,如能源供应、污水处理和废物处理,直到厂区边界为止。此外,应建造一条铁路连接线和公路连接线,________路应对外封闭。

上述厂外基础设施的费用将由________市政府负担。

但是,如果合营公司在上述基础设施之外就其他只供合营公司使用的厂外基础设施提出特殊要求,则合营公司应支付一部分合理的建造费用。

3.乙方和丙方已代表合营公司向________有关部门申请提供合营公司需用的工厂场地(包括附件九甲中的平面布置图和将来扩展用地)和本合同附件九乙中合营公司所需的厂外基础设施以及公用服务。

4.合营公司建立后,应按经批准的上述申请书向土地主管部门订立土地使用合同。共23页,当前第5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

第十三条 进出口

1.在投资和生产阶段,合营公司需进口以下(但不限于以下)货物:

1.1 生产资料,包括办公设备;

1.2 散装车、零部件、配件和附件;

1.3 整车,通过中国进出口部门进口,或者在中国有关法律或法规允许时由合营公司自行进口;

1.4 工艺材料和原材料;

1.5 机器、模具、工具和设备的配件和附件;

1.6 售后服务和培训用的工具和设备;

1.7 样品;

1.8 技术资料和业务文件。

2.合营公司还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2.1 迅速结关;

2.2 落实国内运输;

2.3 安排在港口的中间储存。

3.合营公司将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3款自行出口____发动机和冲压模具。

4.整车出口事宜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外汇平衡和支付

1.合同各方均应尽力支持合营公司尽快达到外汇平衡。

2.为了使合营公司能够继续经营,乙方、丙方和丁方应负责根据中国主管部门所批准的可行性报告(附件十)中规定的外汇缺额取得外汇额度。

如果由于应由________方面负责的,而为合营公司所不能控制的,不可预见的原因,致使合营公司需要更多的外汇,则乙方、丙方和丁方应负责取得额外的外汇额度以弥补缺额。如果是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则合营公司将在乙方、丙方和丁方协助下借贷外汇。上述贷款应较之其他贷款优先偿还。

3.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购买____发动机。此外,还保证,自营业执照签发后第____年起,每年购买价值________美元的中国制造的冲压模具,但是上述模具在价格、质量和交货条件方面对甲方来说要具有国际竞争力。如上述购买冲压模具和短发动机的先决条件未予满足,则应适用本条第2款。

4.甲方发运给合营公司的所有货物,将采用中国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回的信用证来支付。

5.合营公司发运给甲方的所有货物,将采用一家第一流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回的信用证来支付。

第十五条 关税

合同各方期望,合营公司经按中国法律提出特别申请后将会取得优惠关税等待遇。

第十六条 会计

1.合营公司应完整、准确、适当地记帐和记录,以真实和清楚地反映合营公司财务状况,并说明公司的经济业务。

2.合营公司的一切自制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和英文书写。

3.合营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合营公司也可就外汇经济业务另立外币帐簿,其中也应记载汇率和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4.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制。合营公司第一个会计年度,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条 报表和审计

1.为了促进有效的合作,合营公司应建立一个报表制度,向合同各方报告合营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

其中尤其应包括以下报表:

1.1 月度报表

a)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计算书、资产负债表和外汇平衡表;

b)散装车到货量、散装车库存量和在运量、国产材料和零部件的库存量以及已装配好汽车的库存量;

c)产量和职工人数;

d)新车销售量;

e)配件和附件的库存量、销售量和购入量。

1.2 年中报表

a)周转性财务预测;

b)按国产率发展计划的国产率;共23页,当前第6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

c)当时的能源需要、能源消耗和能源费用;

d)工厂总工时。

1.3 年度报表

a)下两年的详细公司预测(预算);

b)合营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c)售后服务工作。

2.此外,合营公司应定期向合同各方提供中国公布的,与合营公司业务有关的经济政策、市场发展情况以及法律和法规。

3.合营公司应以合同各方各自要求的形式,向合同各方提供与本条第1款提到的文件有关的其他资料。

4.合同各方有权派其授权代表检查合营公司的帐簿和其他业务文件。

合同各方有权为自己的目的自费聘请在中国或国外的公证会计师审查合营公司帐簿、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这一审查权还意味着合营公司有义务向上述会计师提供一切所需的数据和文件。

此外,合营公司将允许合同各方的授权人进入其各部分场地。

第十八条 职工管理

1.合营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各部门具体需要,系统和定期地决定公司的职工总人数和对职工素质的要求(人事计划)。董事会作决定时,应考虑组织机构表所规定的外籍职工的职位。

2.执行管理委员会应有权雇用和解雇合营公司的职员和工人,决定雇用职工的条件,建立奖金奖励制度,以提高生产率。

3.高级职员(执行经理、部门经理、分部经理)的薪金、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等的标准,由董事会决定。执行经理由董事会个别地与其签订书面雇用合同。部门和分部经理以及其余外籍职工由执行管理委员会个别地与其签订书面雇用合同。

4.合营公司职工(包括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但外籍职工除外),经中国劳动部门推荐。由合营公司经过考核,自行录用,其薪金、工资标准和奖金、津贴等,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参照职工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由合营公司决定。合营公司开始时的职工薪金、工资和其他有关各项费用,已在可行性报告中确定。随着生产发展以及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营公司应根据其利润率、生产率和竞争能力以及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职工薪金和工资。

第十九条 外籍雇员

1.甲方应与合营公司商定,在甲方的可能范围内向合营公司派遣其专家,作为合营公司的临时雇员(即外籍职工)。甲方应按合营公司提出的具体职务要求选派专家。然而,合营公司有权辞退任何证明是不称职的外籍职工,拒绝接受或辞退任何证明其健康状况不足以胜任其职务要求的外籍职工。

2.合营公司应与各外籍职工分别订立雇用合同,雇用合同应包括本合同附件十一所规定的主要条款。

3.各外籍职工的报酬总额应按甲方标准,雇用合同中所规定的外籍职工所有人员费用(包括奖金),应由合营公司负担。

4.合营公司应负责办理,或者必要时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4.1 在________批准并可在________续签的签证,包括有效期为____个月的多次出入境签证,以及居住、工作和旅行许可证;

4.2 根据________正规学校标准提供教育条件。

5.外籍职工的住房在本合同附件中规定。

第二十条 保险

1.合营公司对其资产保火险、营业中断险和一般责任险。

2.一切可能涉及合同各方利益的与保险有关事项,合营公司应尽快提请合同各方注意。共23页,当前第7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

3.合营公司对以人民币投保的项目,以人民币支付保险费;以外汇投保的,则以外汇支付保险费。中国保险公司在赔付损失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本合同已经合同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将报请甲方主管委员会以及乙方、丙方和丁方主管领导确认。在确认以后,本合同应报请经贸部审批,并在批准后生效。

2.本合同经甲方主委员会确认后,甲方应即通知乙方、丙方和丁方。本合同经乙方、丙方和乙方的主管领导确认后,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即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在收到经贸部批准本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甲方。

3.甲方主管委员会以及乙方、丙方和丁方的主管领导应在签约后1个月内确认或不确认本合同。本合同在上述主管委员会和主管领导确认之后,方可报请经贸部审批。

如果上述主管委员会和主管领导在规定的1个月期限内未确认本合同,或者经贸部在本合同报请审批后3个月内未批准本合同,则合同各方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4.本合同生效后,有效期为________年。

如果在本合同期满前至少1年合同所有各方均未通知合同其他各方,其打算在本合同期满时终止本合同的意图,则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在本合同期满____个月前,共同向经贸部提出申请,要求将本合同延长____年,经经贸部批准后生效。合营公司应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工商局办理合营公司期限延长的登记手续。

仅由中国的合同一方或两方通知甲方其打算退出本合同的意图,则不影响本合同在其余各方之间的有效性。

对于进一步延长本合同期限,本款规定同样适用。

5.合营公司董事会可决定解散合营公司,从而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董事会应解散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连续____年严重亏损,而且预测不可能合情合理地得出经济状况会改善到使合同所有各方满意的结论;

--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实质性条款,以致合营公司有无法继续经营的危险,除非上述违约能够或者已经在违约书面通知后________天内予以纠正;

--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延误持续____个月以上,而且合同任何一方的全体董事要求董事会解散合营公司,除非在上述期限内能按该合同方所希望的方式合理地修改其义务使之适应新的情况,或者其余合同各方决定在要求解散合营公司的合同方不参加的情况下继续经营合营公司;

--甲方和合营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协议因该协议的任何实质性条款遭到违反而终止;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如果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后董事会仍不能对某一重大问题通过决议。

6.董事会有关解散公司的决议中,还应规定清算程序和原则,确定清算委员会的人选及其报酬。

7.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损害任何合同一方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提出索赔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清算和分配

1.本合同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4款和第5款终止时,应由合营公司董事会所任命的清算委员会确定估价。

2.估价应反映董事会决定解散合营公司之日或者董事会确定为合营公司清算开始之日的合营公司财务状况。此外,估价还应反映那一天的合营公司的价值。

3.在确定估价时,清算委员会应采用编制经审计的合营公司年度资产负债表时所采用一贯原则。估计应以合营公司全部产权(即固定资产加流动资产,减负债,加或减重新估价调整差额)的价值为依据。这一价值还应加上一个有待合同各方谈判商定的,反映合营公司将来利润率的因素(继续经营价值)。在确定合营公司将来利润率时,应适当参照合营公司当时和以前的利润率。共23页,当前第8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

4.清算委员会应就估价作出一致决定,并在董事会决定解散合营公司后________天内把该估价提交董事会审批。如果清算委员会在上述________天期限内未能一致确定估价,则每个清算委员会成员都应向董事会提出自己的看法,提请董事会决定。

5.如董事会在估价提请审批后________天内不能就估价作出一致决定,则合同各方均可按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6.由估价确定的合营公司价值中甲方的份额应由乙方和丁方共同购买,用________币现金支付。支付应不迟于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或仲裁裁决之日后________天。最终确定的未付金额,应自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或仲裁裁决之日后第________天起按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利息。鉴于上述付款,甲方应按乙方和丁方所购买的合营公司价值中甲方份额的比例,向乙方和丁方转让甲方在合营公司中的权利,尤其是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投资比例方面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部分失效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失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余条款应不受影响,继续有效。如为了达到本合同在商业上的目的而有必要更换任何上述条款,则合同各方应尽快会晤,按照签订本合同时所持的精神,为取得尽可能相同的经济效果,来商定新的条款,以取代失效的条款,并使新条款在法律上生效。上述新条款应追溯到原条款失效或不能执行之日起开始适用。

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

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对于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不履行其义务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中止履行合同,应限于不可抗力的影响存续的时间内。合同各方都将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特别是由此而引起的延误所造成的后果减轻到最低程度。

2.合同各方在其他方面仍受本合同的约束,因不可抗力引起的问题应通过协商适当解决,使本合同能合理地继续履行。但是,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持续____个月以上,则合同任何一方应有权要求董事会终止本合同,除非在上述____个月期限内能按该方所希望的方式合理地修改其义务使之适应新的情况。

3.不可抗力事故是指提出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到的,阻碍其实际履行义务的,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流行病、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海上事故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和爆炸。

4.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立即(不迟于获悉发生不可抗力后________天),用邮寄、电传或电报通知合同其余各方。这________天期限自该获悉发生不可抗力之日算起。如未按上述方式通知,则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即失去其提出遭受不可抗力的权利。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同样有义务按照相同的期限通知合同其他各方不可抗力事故结束。

5.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有义务证明所发生的,为本合同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故,以及事故持续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未行使权利

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其按本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视为放弃这一权利,也不应妨碍该方以后行使上述权利。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合同各方由本合同、违反本合同、本合同的期满终止和提前终止或失效所引起的,或与上述各项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和索赔,均应通过谈判或调解解决。如果谈判或调解中____个月内未能取得任何有关各方可以接受的结果,则上述争议、争论和索赔只应通过仲裁解决,而不诉诸有关法院。仲裁应按照当时有效的________________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各方将在其国家内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共23页,当前第9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

2.仲裁应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院进行,仲裁地点为________,仲裁使用的语言为____文,仲裁庭由____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庭应只适用在有关争议的原因发生之时详细成文并经正式公布的,一般能获得的中国法律。

4.合营公司和甲方之间的买卖应遵守各买卖合同。上述合同中未专门涉及的问题应遵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二十七条 合同文字

1.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书就,各签署原件8份,两种文本均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英两种合同文本,每方各执2份。

2.工作文本用____文。

第二十八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或允许发出的所有通知均用____文,应亲手递交或用挂号信、电传、电报发给合同另一方或各方。

2.任何通知,凡是邮寄的,则在装有通知的信件寄出时即应视为发出;要证明信件发出,只要证明装有该通知的信封上已写上正确的地址,贴上邮票,投入邮局或者投入各自的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所控制的任何信箱。

第二十九条 附件

本合同有以下附件:

一、技术转让协议

二、职责范围

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整体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

技术转让协议

目录

1)定义

2)协议宗旨

3)技术资料

4)技术修改和改进

5)技术资料的交付

6)培训

7)咨询

8)特殊服务

9)商标

10)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11)合同产品的制造

12)产品质量

13)支付

14)不可抗力

15)保密

16)责任

17)协议的转让和修改

18)协议期限

19)部分失效

20)未行使权利

21)协议终止的影响

22)争议的解决

23)协议文字

24)通知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1.“附属公司”指甲方在其中拥有直接或间接股份的所有公司,合营公司除外。

2.“散装车” 指全分解的汽车成套件或散装零部件,其中包括消耗材料和标准件(如有的话)。

3.“合同汽车”指经甲方和合营公司商定由合营公司制造的,以甲方和(或)附属公司的汽车为基础的所有汽车种类、车型和变型。

4.“合同零部件”指在中国由合营公司制造和为合营公司制造的合同汽车的所有动力总成、总成、分总成和零部件。

5.“合同产品”指合同汽车和合同零部件。

6.“契约商标”指甲方随时可能用书面规定的甲方及附属公司的商标和服务商标,以及商标名称和服务名称。

7.“工业产权”指在中国国内或国外注册,纯属甲方产权的,有关合同产品的所有专利、实用新型、注册过的外形设计和技术发明的发明者证书。

8.“专有技术”指甲方或附属公司拥有和开发的,与合同产品有关的,关于合同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试验、销售和售后服务,以及管理的一整套实用的、先进的、有价值的技术资料、技能、技术和经验。所有无法用书面形式表达的知识和经验应通过本协议所规定的咨询、特殊服务和培训以及外籍职工予以传授。

9.“生产样品”指合营公司“质量保证部”按甲方技术要求对要在批量生产的机器鉴定和生产线上制造的合同产品样品进行试验,决定批准。

10.“技术工程鉴定”指甲方“研究开发部”对于在图纸上标有的合同产品进行试验,决定或确认其合格性。共23页,当前第10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

11.“技术资料”指本协议中规定的,甲方拥有和开发的,与合同产品有关的,关于设计、开发、装配、制造、质量保证、管理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一切文件、图纸、图片、图表、磁带、磁盘、录像带、信息系统等。

第二条 协议宗旨

本协议宗旨是

--规定甲方的技术资料、专有技术和工业产权及契约商标使用权的转让,用以制造,销售和使用合同产品:

--规定上述转让的报酬;

第三条 技术资料

1.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应按以下规定在开始制造合同产品之前,及时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合同产品的制造、不断改进和售后服务以及合同零部件的采购所需的产品技术资料、工艺技术资料和售后服务技术资料。如合营公司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10款决定把产品技术部门的职责范围扩大到设计开发工作,甲方愿意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设计开发的技术资料,从而对合营公司给予支持。

2.关于本协议附件所说明的________汽油发动机/________升柴油发动机,包括适用的选用件,适用以下规定:

2.1 甲方应向合营公司提供一套下列产品技术资料:

--零件图

--图表

--装配图

--规定合同产品的制造。

--总图

--安装图

--工艺更改建议图

--毛坯图

--产品说明手册

--技术要求

--颜色组合图表

--________标准

--用于发展目的的零部件材料清单

--用于持续生产的零部件材料清单

--车型表

--鉴定试验规范

--常规试验规范

--试验设备图纸。

2.2 甲方还应在合营公司成立后的____个月内提供所具有的以下有关________的技术资料:

--试验报告

--开发说明

--计算书。

2.3.1 甲方应在实施以下程序时下断更新本条第2.1款规定的有关合同零部件的产品技术资料,并提供给合营公司:

--技术更改要求

--实施时间通知

--更改通知。

上述合同零部件已规定在合营合同附件八的两个计划内:

(1)自制件国产率发展计划

(2)外购件国产率发展计划。

2.3.2 但是,有关变速箱、后桥和等速万向节/轴的产品技术资料,在必要时才不断更新,供制造使用。

2.3.3 如果上述两个计划有所调整,则有关产品技术资料也应随之相应调整,并予提供。

2.4 甲方应转让甲方有权自由处分的甲方协作厂的产品技术资料。

2.5 在合营公司提出要求时,应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________其他变型车、发动机、部件和选用件的产品技术资料,供制造时使用。

2.6.1 甲方应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________和适用的选用件的一整套下列工艺技术资料:

--散装车装配手册

--毛坯图和技术要求

--工艺过程卡和说明

--检验卡

--适用的机器和工艺装备的调整卡

第12篇

对专利权滥用等行为加以规制,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然而如何有效规制,做法却不尽相同。本文对TRIPS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以及发达国家和地区,即美国和欧美相关作法加以考察,以期对我国相关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为各成员方通过反垄断法规范专利权滥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TRIPS协议第8条和40条规定,只要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正当的限制贸易或严重影响国际技术转让的做法。某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的许可行为或许可条件可能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完全可能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亦有必要进行控制。另外,各成员可以在与本协议的其他规定相一致的前提条件下,根据该成员的有关法律和规则,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或控制此类行为。

(二)美国

专利权滥用首先在美国得到关注。*年4月6日,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的《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就知识产权许可行为可能引起的反托拉斯问题,系统地说明了其在执法中将采取的一般态度、分析方法和法律适用原则。《指南》就知识产权许可行为可能引起的反托拉斯法问题,阐释了三个一般原则:(l)在确认是否触犯反托拉斯法时,将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同样对待;(2)反托拉斯部门并不假定知识产权产生反托拉斯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力,即知识产权作为垄断权本身并不能直接得出其权利人具有市场支配力的结论;(3)反托拉斯部门承认知识产权许可行为让企业将各种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因而一般是有利于竞争的[1]。《指南》成为判断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重要依据。此外,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例构成了反托拉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专利权滥用行为如何判断,美国采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予以考量。在*年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起草的“知识产权特许垄断准则”中,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法律权力,美国司法部列举了九项专利许可限制的情况,认为它们属于“本身违法”[2],即该种协议或行为一经指控即可判定为非法。然而,近年来,美国司法部对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协议不再动辄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而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用合理原则来决定他们的命运。合理原则是在认定限制性许可条款存在的基础上,首先查明其有无反竞争效果,然后查明该条款是否为获取某种正当利益所合理需要,最后还要比较该条款所促成的利益是否大于其所造成的竞争损失,在对诸多因素综合分析判断后,来确定该行为是否违法[3]。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结合适用,增加了立法的灵活性。

(三)欧盟

欧盟竞争法在处理和协调知识产权滥用而影响自由竞争的问题时,形成了两条基本原则,即:权利存在、权利行使区别原则。《欧共体条约》第36条所保护的只是知识产权的“存在”,而对权利的“使用”则应受到条约有关禁止性规范的约束[4]。此外,为规制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条款,欧盟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条例规章,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欧盟委员会于*年1月的《技术转让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的第240/96号条例》。由于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申报的限制竞争协议很多,为了减轻欧共体委员会的工作负担,欧共体理事会1965年通过第19号条例,授权欧共体委员会对某些普遍能够满足《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规定的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给予“集体豁免”,即宣布它们不适用条约第81条第1款的禁止性规定。委员会制定的集体豁免条例必须明确被豁免协议的类型和前提条件,还要明确规定可以得到豁免的限制竞争条款(“白色条款”)、不能得到豁免的限制竞争条款(按“本身违法”的原则,直接判定违反反垄断法,因此被称为“黑色条款”)以及可能得到豁免的限制竞争条款(要根据具体情况依合理原则进行判断,故称为“灰色条款”)。[5]这些规定都比较详细,具有可操作性,更能给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提供可预见性。例如,“黑色条款”就明确了价格约束;禁止竞争;禁止出口;限制用户;数量限制;被许可人有义务将其改进或者应用被转让技术而取得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许可人;过度的地域限制等7种限制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