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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报告报告书

时间:2023-06-02 09: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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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报告报告书

第1篇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七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取水水源论证;

(三)用水合理性论证;

(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

(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第十三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2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议

中图分类号: TV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是基础工作,是节约用水、可续额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建设项目水资源科学论证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一项措施,对保证建设项目合理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方面意义重大。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现状及意义

(一)论证工作存在的问题

1、项目业主和论证单位对论证工作的认识有待深化。现阶段很多业主对水资源论证没有深刻的认识,常常将论证当成水行政主管部门刁难建设单位的借口或者仅仅是立项过程中的一个步骤,所以论证单位常会在论证和编写报告书时遇到经费较少、时间较短的问题,使论证工作应有的深度难以达到。得到论证合同后,论证专业技术人员和论证单位不仅要对业主负责,更要以国家公共利益为重,负责水的科学管理、有效保护以及高效利用,服务于生态环境和公的水资源。现阶段,由于有论证资格的单位相互竞争日益激烈,论证单位往往存在“拿人钱财,与人消灾”的思想,常常在论证工作中避重就轻,使公共资源受到不必要的损失,致使论证报告书中提出的建设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被淡化,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操作性不强。

2、许多地区论证工作开展阻力较大。一些地方政府偏重GDP增长,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途径,往往把水、电、路三通作为招商条件,一些用水多、污染重的项目被冠以“市长工程”“县长工程”,阻止进行水资源论证工作。水利部门作为政府属下的职能部门,有法不敢依,执法不敢严,许多县市多年来没有一个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在经济发展与水资源论证工作发生矛盾时,地方政府只考虑经济发展因素,或把水资源论证当作争取项目立项的手段之一,部分领导干部水资源保护意识低,论证工作开展阻力大。

3、进行总结时未留余地、结论过满。现阶段很多项目论证工作不够深度,没有充分的论据,但报告书论证的结论却很满,用得较多如“影响很小”“没有影响”等结论型词语,余地没有留足。除此之外,对项目或项目业主实质性建议在很多论证报告书中很少提到,这样的论证失去了原本的意义,不利于项目的科学实施、高效利用水资源和保护作用不大,仅仅为了项目能够立项是不够的。

(二)项目建设水资源论证的意义

通过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可强化企业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意识,全面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查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审查、审批及取水许可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对建设项目取水、用水、退水的各项要求。完善水资源论证审查制度与实践的统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质量标准

要使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除了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要求开展工作外,还要做好以下几点:

(1)论证要全面。对于建设项目而言,取水水源不仅要论证好,项目自身的用水论证也很重要,更要将项目退水以、退水后对水环境的影响论证工作做到位。此外,项目开发水资源利用对水资源状况和其它用水户的影响也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论证,如果有影响还要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以及具体的补偿方案,不能“绕弯路”避重就轻。

(2)突出重点强化论证深度。结合项目特点展开综合论证,如对于采煤&洗煤排水要突出河流生态保护的论证,对于工业项目要突出项目用水和退水的论证,对于城市生活用水,要突出水的质量和用水保证率的论证。

(3)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尊重科学,坚持原则,尊重实践;要不得一点偏见,减少业主主观意见的影响;工程项目了解充分,事物本质进行把握,论证成果要体现客观公正,用全面的、发展的、科学的观点指导和探索论证工作新途径。(二)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只是项目“点”上的论证,缺乏对重要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面”上的论证。单纯的建设项目是从单个项目角度出发,无法论证区域多个建设项目水资源开发利用对区域水资源承载力的累积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将水资源论证工作上升到规划水资源论证上来,避免造成微观合理可行,宏观规划控制失衡的局面,也可以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明确各项目取水后的累积效应,从理论上讲规划水资源论证对建设项目项目水资源论证提供宏观指导。

(三) 确定三层次评价区间或范围

评价范围要依据论证内容的要求统一制定,水文评价区间、水资源开发利用状态评价区间和建设项目即是三个层次评价范围,三个层次评价区间如下:

水文评价区间。河段的上游评价,从具有较长系列水文资料(建议最少25年以上)的水文站到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区间。

水资源开发利用状态评价区间。对项目所在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区域用水累积影响进行分析。如果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量统一调度或分配方案已经形成,取水评价则要按统一分水方案进行。如果流域或区域水量统一分配方案尚没有建立起来,那么最好以建设项目为中心,上下游各取一个水资源三级分区或上下游各100km左右范围作为用水参考评价区间。

建设项目与其他用户相互影响区。建设项目水功能二级区可作为中心,上下游各取一个二级区或上下游取10km范围作为水环境和退水影响评价区间。

(四)严格管理论证单位、评审专家

做好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须加大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的管理力度,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质量。评审委员会的组成是保障评审水平和公正性的关键,评审委员会一般建议由评审专家,项目影响范围大区水行政管理单位的代表和项目受影响的利益相关者代表组成,特别应要求可能有争议的地区代表或者敢于发表意见的专家参加,这样可以保证各方,特别是反对方的意见能够在评审会上得到充分发表。逐步建立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等不同专业领域、不同行业的专家群,细化专家业务范围,提高水资源论证评审的专业性,不同专业的专家对特定的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评审,有助于论证单位拓宽论证的专业面,逐步提高论证水平。而且评审会对参会人员起到教育和培训作用,使业主认识到水资源论证不仅对项目的申请是必要的,而且对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也有重要保护作用,有助于建立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预防水事纠纷和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发生。使水资源论证制度逐渐成为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水环境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严格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抓手。

(五)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宣传力度、落实领导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依照量水而行,以水定发展的理念,适度确定建设项目发展速度;同时,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耗水少、污染小的工业,严格控制高耗水行业的发展,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对现有耗水大的行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不以当前经济发展影响以后发展的持续性。充分认识保护水资源就是保护生产力,增强水资源、水环境忧患意、责任意识,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既要以流域为单元,实施统一调度、统一规划,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要体现权威、高效、协调等方面,区域水务一体化的管理体制要大力推广,真正解决部门分割、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多头管水等管理上问题,实际问题和制度如果不适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要统筹协调、逐步解决和完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还要进一步提升,水资源管理工作和取水许可审批中的失误要尽量避免,依法保护公共利益,取水户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六)多单位联合进行论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是多专业交叉的复杂工作,它涉及面广,比如水资源、水文、水利工程等相关专业都有所涉及,论证的方法更是广泛,涉及到规划、管理、设计、经济以及法律等方面。一家论证单位论证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很难将上述各方面都顾及到,因此,现阶段导致论证报告书的论证内容深度达不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涉及到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或者没有相对齐全的资料。因此,要对不同专业类型单位进行鼓励,促成联合论证。

(七)编写水资源论证报告要严格、严格监管市场和审查工作

在审查时,定额管理要和水资源总量控制相配合,注重统筹拟建、在建以及已建项目注重开发,节约保护和利用相配合,平衡区域和流域、节水和用水、生产、生活用水和生态水之间的关系。对建设项目的现场勘察要重点加强,保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结果的合理性、科学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工作的市场要加强监管,竞争市场体现公平原则,将项目管理加以规范,将报告书编制的质量提高。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找出问题、分析对策,使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具有可操作性。

三、结束语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具有其深刻而重大的意义,在今后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要遵循论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行合理的论证,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方法,达到真正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目的。

参考文献:

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浅层地下水是指埋藏相对较浅、与当地大气降水或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潜水和弱承压水。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根据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浅层地下水作为应急水源,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浅层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开采强度不得超出当地浅层地下水可采资源模数,并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

第八条浅层地下水应分层开采,禁止潜水与承压水混合开采。

第九条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必须采取节水措施,采用先进的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节水措施应与浅层地下水利用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开采浅层地下水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日取水量大于1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日取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十二条申请取用浅层地下水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专家评审意见,或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及专家审查意见;

(三)浅层井设计书;

(四)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等;

(五)取水许可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据水资源论证结论及专家审查意见、取水单位和个人对水量水质的要求,以及所在地浅层地下水资源状况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对急需取水的,应在10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在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方可委托凿井施工单位凿井。

第十七条凿井施工单位凿井前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示凿井施工资质证书,经核定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要求后,方可凿井。

第十八条凿井施工单位应进行成井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成井管材和填料应无污染、无毒性,并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凿井施工中的定孔、下管、回填等重要工序,凿井施工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现场监管,严格按照批准的井深和层位下滤网管。施工中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止水和固井,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条浅层井竣工后,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浅层井验收时,凿井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施工设计书;

(二)成井地区平面布置图;

(三)钻孔柱状图及成井结构图(比例尺大于1:1000);

(四)抽水试验报告;

(五)水质全分析化验报告;

(六)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对凿井施工中的废孔和报废的浅层井,废孔的施工单位或水井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封镇。

禁止向废井倾倒有害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水。如因特殊原因需增加用水量的,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加取水量,未经批准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四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水地点安装经鉴定质量合格的水表,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每月应根据用水量按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建立规范完善的浅层地下水管理制度,每井一张取水许可证、一套取水计量设施、一块编号牌、一份管理档案卡。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二十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取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带,卫生防护带的范围以水井为中心,半径不小于30米。出现水质污染,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治,控制其发展。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浅层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位、水质变化和当地的水资源量等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取水量。

第二十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自动监测系统,建立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档案与监测数据库,及时编制浅层地下水动态监测季报和年报。

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我县水资源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污口设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洪规划、城市规划、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类别划分等要求,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要符合国家或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排放设施向河道、水库排放污水的出水口;新建排污口,是指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排污口,是指对已有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排污口,是指对已有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扩大。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排污口设置。

第五条对在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化整治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设置排污口,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河道、水库设置排污口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时,一并对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查。

(二)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河道、水库设置排污口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管理权限的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时,一并对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查。

(三)其他排污口的设置,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和市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提出排污口设置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

(三)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提交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书;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水功能区要求、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以及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第九条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第十条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申请的单位,可以将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纳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并编制。

第十一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应当作出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审查意见;不同意设置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排污口的设置审查需要听证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听证。

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正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

(一)申请书(表)内容填写不完整或不明确的;

(二)应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

(三)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否则,其排污口设置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设置的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排污口大小;

(二)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三)水资源保护措施;

(四)特殊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排污口的设置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同意设置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向排放总量已超过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的水域排污的;

(三)可能破坏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条设置排污口,应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排污口的建设或管理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设立标志牌和安装污水排放自动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河道、水库设置的排污口,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审查程序的,应当重新进行登记。排污口的建设或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排污口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登记。排污口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污口登记表;

(二)对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三)污染物种类及排污量;

(四)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简要说明;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在河道、水库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量统计表。

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交报表或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水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监测工作,不得拒绝或逃避监测。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河道、水库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排污口登记表等文书采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格式。

第5篇

一、机构设置

成立区项目评审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全区项目的评审和论证工作。委员会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从产业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效益评估、节能评估、清洁生产、安全评价等环节对拟新上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为区委、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简称“项目论证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召开项目评审论证会议,督办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二、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项目论证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各类项目评审会,负责会议决策有关事项的督导和落实;对入区项目从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和立项审核等方面审查;协调落实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事宜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书的编制。

(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有关企业节能降耗的政策法规,提出项目节能降耗的建议;协助企业编制项目节能报告评估,开展项目节能审查和审批工作。

(三)区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财税政策,审核项目投资效益评价,进行项目地方级财政收益情况分析。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及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项目用地计划;负责新开工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征用手续的办理;协调落实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事宜。

(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项目的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的协调落实,协助和监督企业办理招投标、监理等工作。

(六)区规划分局。负责确定项目选址、规划许可等方面的工作。

(七)区商务局。根据我区服务业发展规划,对利用外资项目进行审定。

(八)区环保局。根据《环保法》,协助企业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表),协调审批、备案等手续。

(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企业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协调办理审批手续。

(十)区水务局。负责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核手续。

(十一)区工商分局。负责项目业主进行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

(十二)区国税局。协助区财政局进行项目财税情况分析。

(十三)区地税局。协助区财政局进行项目财税情况分析。

(十四)区审计局。对参与论证的项目投资预算等进行审计,确保投资规模真实可信。

(十五)区监察局。负责各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限定部门办结时间。

(十六)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程序,依法行政,履行职责。

三、项目评审论证范围及程序

(一)论证范围

企业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工作程序

1.提报评审论证项目。评审论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镇(街道)或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上报。应提报申请评审论证报告,项目单位应提供符合要求、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书(一式十份),送项目论证办公室。项目论证办公室确定评审时间并出具项目评审受理通知书。

2.报送项目材料。项目论证办公室在收到项目评审论证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书后,在召集论证会议3个工作日前,将材料(附送达通知书)送交相关单位。有关单位及人员依据本部门职能认真审核项目情况。

3.召集评审论证会议。论证评审会议每月定期召开两次。有关成员单位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聘请专家,项目法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进行补充汇报。会后参会人员提交书面评审意见,项目论证办公室汇总形成会议纪要。

4.呈报评审论证意见。在评审论证会议结束2个工作日内,将参加评审论证的项目书面意见报区政府主要领导。

5.审批手续的办理。各成员单位按照项目评审论证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入区通知书,与项目单位积极进行对接。属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呈报上级有关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未经项目评审论证委员会论证或论证未获得通过的项目,区规划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分局、区国(地)税等部门不准办理任何手续。

6.对外信息公布与推进。对通过评审的各类项目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区重点产业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加快项目落地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入区项目质量的角度出发,严肃评审论证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评审论证制度。

(二)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有关政策,按时参加评审论证会议,积极落实会议研究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处理项目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项目评审论证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第6篇

县水资办把“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与日常工作有机融合、相互促进,把“三严三实”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促各项工作建设稳步进

一是严字为先,促党风廉政建设。做好省直管县对接工作,根据省厅水资源处工作职责,对本单位进行了“四站两室”的划分和人员调整,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工作纪律,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三公”经费支出。严字为先,狠抓日常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制定《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考勤制度》,严格执行《县水务局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实行下乡审批制度,加强接待和用车管理,杜绝公车私用情况。

二是实字当头,促水资源管理建设。务实落实,严格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和审批工作,推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2015年上半年,共新办取水许可1家,变更法人2家,延续许水许可10家,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1家。加强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已完成25个省控点前期勘察复核上报工作和6个地下水监测点现场勘查。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创建节水型企业2家,节水型社区2家。强化水源地保护,2015年第一、二季度全县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

三是以严辅实,促水生态文明建设。以严辅实,严中有实的抓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抢抓工期,确保重点项目建设按时间节点推进,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以亚行贷款供水项目建设为依托,积极推进县城瀑河新水厂及配套工程建设,截止目前,瀑河新水厂化验室设备及水厂设备现已安装调试完成,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加快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建设,改善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我县2015年计划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5平方公里,其中京津风沙源小流域综合治理14平方公里,中央预算内水土保持项目6.64平方公里,社会治理面积4.36平方公里。截止目前完成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平方公里,占全年建设任务的40%。完善水资源配置,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厂二期改造工程建设,保障下游水环境。加快打造水系联通工程,提高水资源调配能力,解决水资源不足问题。加大中水回用工程力度,严格限制县城及上游工业生产用水自备井审批,提高中水回用率。积极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县2015年饮水安全工程涉及县19个乡镇27个行政村和55所学校,共建设集中供水工程82处,截至目前已经开工64处,涉及人口2.774万人,完成投资705万元,预计10月末完成全部工程建设.

第7篇

通俗的说,项目申请报告主要用于如下用途:

(1)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属于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需要编写项目申请报告,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由各省市政府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列出范围;

(2)外商投资企业项目需要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3)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幼儿园项目申请报告书范文

第一章 申报单位及项目概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概括

包括姓名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资产负债、股东构成、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等内容。

二、项目概括

包括拟建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

第二章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一、发展规划分析

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项目目标与规划内容是否衔接和协调。

二、产业政策分析

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三、行业准入分析

项目建设单位和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一、资源开发方案

资源开发类项目,包括对金属矿、煤矿、石油天然气矿、建材矿以及水(力)、森林等资源的开发,应分析拟开发资源的开发量、自然品质、赋存条件、开发价值等,评价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二、资源利用方案

包括项目需要占用的重要资源品种、数量及来源情况;多金属、多用途化学元素共生圹、伴生矿以及油气混合矿等的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通过对单位生产能力主要资源消耗量指标的对比分析,评价资源利用效率的先进程度;分析评价项目建设是否会对地表(下)水等其它资源造成不利影响。

三、资源节约措施

阐述项目方案中作为原材料的各类金属矿、非金属矿及水资源节约的主要措施方案。对拟建项目的资源消耗指标进行分析,阐述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等方面的主要措施,论证是否符合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节能方案分析

一、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阐述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二、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阐述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分析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各类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阐述是否符合能源准入标准的要求。

三、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阐述拟建项目为了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和设计标准而采用的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第五章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一、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土地利用状况、占用耕地情况等内容。分析项目选址是否会造成相关不利影响,如是否压覆矿床和文物,是否有利于防洪和防涝,是否影响通航及军事设施等。

二、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占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集约和有效使用土地的要求,耕地占用补充方案是否可行等。

三、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对拟建项目的征地拆迁影响进行调查分析,依法提出拆迁补偿的原则、范围和方式,制定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并对是否符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及发展需要等要求进行分析论证。

第六章 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一、环境和生态现状

包括项目场址的自然环境条件、现有污染物情况、生态环境条件和环境容量状况等。

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包括排放污染物类型、排放量情况分析,水土流失预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素和影响程度,对流域和区域环境及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政策法规要求,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的影响因素和影响程度,对治理方案的可行性、治理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四、地址灾害影响分析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的项目和易诱发地质灾害的项目,要阐述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地质灾害情况,分析拟建项目诱发地质灾害的风险,提出防御的对策和措施。

五、特殊环境影响

分析拟建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并提出保护措施。

第七章 经济影响分析

一、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

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通过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评价拟建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二、行业影响分析

阐述行业现状的基本情况以及企业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分析拟建项目对所在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影响,并对是否可能导致垄断等进行论证。

三、区域经济影响分析

对于区域经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空间布局、当地财政收入、社会收入分配、市场竞争结构等角度进行分析论证。

四、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投资规模巨大、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进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项目,应分析拟建项目对经济安全的影响,提出维护经济安全的措施。

第八章 社会影响分析

一、社会影响效果分析

阐述拟建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活动对项目所在地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二、社会适应性分析

项目申请报告书分析拟建项目能否为当地的社会环境、人文条件所接纳,评价该项目与当地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性。

第8篇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分别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分别转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建议审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质指标要求,以及申请取水项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区域已审批取水许可总量、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取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须经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取水。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十七条取水审批机关审批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在审批的取水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流域和行政区域,不得再审批新增取水。

第十八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

第十九条取水审批机关在审查取水申请过程中,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条《取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

(一)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

(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对应的保证率;

(二)退水地点、退水量和退水水质要求;

(三)用水定额及有关节水要求;

(四)计量设施的要求;

(五)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七)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

(八)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申请人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四章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公告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第二十四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验收合格的,应当联合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同一申请人申请取用多种水源的,经统一审批后,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区分不同的水源,分别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在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明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或者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其报送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按水系向所在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该水系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三十四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并报水利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

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

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围内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

取水情况总结(表)和取水计划建议(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并应当明确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取水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第三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

第三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核定的退水量,在规定的退水地点退水。

因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致使退水量减少的,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改正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年度取水计划核定的应当退水量相应核减其取水量。

第四十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流域下一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按照总量控制、丰增枯减、以丰补枯的原则,统筹考虑地表水和地下水,制订本流域重要水系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枯水时段的调度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枯水时段的调度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量调度工作。

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利用闸坝等水工建筑物系数或者泵站开机时间、电表度数计算水量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率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退)水量:

(一)未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二)取(退)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退)水数据资料的。

第四十四条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月或者按季抄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实际取水量、退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一式二份,双方签字认可,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和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各持一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字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查验,记录存档,并当场留置一份给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由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用水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由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用水情况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2月25日前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相关水系上一年度保有的、新发放的和吊销的取水许可证数量以及审批的取水总量等取水审批的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流域水系分区建立取水许可登记簿,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流域水系分区取水审批情况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第9篇

核电的突发事故对水资源安全影响问题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作为内陆核电站,由于排放的放射性污水是进入河流、湖泊而不是海洋,它对水资源安全造成的影响,远远大于其他两起滨海核电站事故。事故后在切尔诺贝利核电厂附近的露天水体中放射性核素的总β活度一度达到约3.7×104Bq/L,是WHO饮用水标准的37000倍;发生核电事故23年后,普里皮亚季河水体(属于核电厂周围30km范围内的水域)中137Cs、90Sr放射性活度才逐渐消退到正常水平,但仍存在一定的放射性影响;发生事故25年后,Yanovsky湖、Glubokoye湖以及Azbuchin湖水体(属于核电厂周围30km范围内的水域)中137Cs、90Sr放射性活度仍然超过了乌克兰饮用水放射性核素活度限值水平。目前,我国内陆核电选址主要集中在长江流域,长江作为我国水资源配置的战略水源地,依据全国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和预测成果,预计到2030年,长江流域总人口将达到5亿左右,供水来源中地表水占到95%以上;可实现多年平均年向黄河、淮河、海河3大流域调出水量452.5亿m3,地区生产总值58万亿元左右,长江流域的水资源安全对国家利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安全管理的核心问题是防范风险的发生,尽管核安全目标为“每堆年发生严重堆芯损坏事件的概率低于十万分之一,每堆年发生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事件的概率低于百万分之一”。如何开展内陆核电水资源安全管理保护工作,把安全管理“可驾驭、可控制”转到“能控制、能驾驭”,做好维系全国人民生命安全的水源保护工作,是水资源安全和核电安全管理高度关注的问题。

核电生产安全用水的保障问题

根据核电厂的设计报告,三个内陆核电厂均采用AP1000技术,建设规模4×125万kW,采用循环冷却方式,单台百万装机机组年取水总量约为4000万m3,年耗水约为3000万m3,为火电机组的1.5~2倍,用水保证率高达97%,在整个用水结构中,冷却用水比例最大,占总用水量的96%以上。此外,为确保排放的低放废水中放射性元素浓度达到有关标准要求,要求有一定的水量进行稀释。以每台AP1000机组(不考虑预期运行事件)液态年放射性排放总量除氚外为1.18×108Bq/a,液态氚的排放量为3.74×1013m3Bq/a计算,每年排放的低放射性废水约需3.74×108m3的稀释水量,4台百万千瓦核电机组稀释水量约需1.5×109m3左右。由于我国核电事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水资源综合规划并未考虑核电大规模发展的需水保障问题。我国内陆核电厂址所在河流或水库(湖)往往是一个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取水水源,普遍具有饮用水水源及工业、灌溉、渔业用水功能,核电用水要充分考虑与现有用水户之间的协调关系。目前我国核电厂工程建设以群堆化发展为主,内陆核电厂址一般为4台机组,其生产用水的高保证率和低放废液的高稀释水量,对现有流域、区域水资源配置格局都将产生较大影响。近年气候变暖加剧了世界极端气候事件的发生,2003—2009年夏季,欧洲和美国出现了多年不遇的大干旱,多个内陆核电厂因缺少冷却水而被迫停运,由于核电对水的依赖性大大高于火电,水资源的短缺也成为影响核电安全运行的重要问题之一。因此在开展内陆核电建设时,欧洲、美国遇到的水资源短缺问题应引起高度关注。近年我国重特大干旱灾害发生频繁,1991—2008年间,有7年发生了特大干旱,2009年年底到2010年6月,西南5省(自治区)发生特大干旱灾害。2011年上半年,长江中下游地区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等5省及西南部分省(自治区)发生了特大干旱,很多湖泊出现干裂,鄱阳湖经历了50年来的最大干旱,水位创历史新低。如何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制定区域水资源配置和应急调度预案,保证核电安全运行,提高核电用水的保证率,应是核电厂可研阶段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核电厂退水中的放射性污染问题

通过反应堆一回路排水、地面冲洗水以及化学疏水等途径,被收集处理成可以排放的含低浓度放射性物质的废液,废液中的放射性核素可分为H-3、C-14和其他放射性核素三类,废液按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管理规定进行槽式排放,其他含中高浓度放射性物质的废液进行统一处理封存。目前核电厂低放射性液态流出物需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及《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GB14587—2011)规定,对核电厂退水中的放射性物质实行浓度控制、总量控制及相应的管理要求。相对于滨海核电站,内陆核电站的液态流出物释放的受纳水域为河流、湖泊(水库),主要流动特征是单向流,其受纳水体的容积较小,水动力条件也不同,河流从内陆地区至出海口蜿蜒上千公里,放射性迁移途径较为复杂,同时放射性核素可通过底泥吸附、食物链传递、地下水侧渗等方式形成放射性元素的富集,照射途径网络比近岸海域更复杂。核电站所在地区往往经济较发达,用水群体大,河流、水库已经布局了很多集中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公众对水安全问题十分敏感,内陆核电站低放废液排放是否会影响相邻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如何开展低放射性废液排放对水功能区的影响评价,如何开展流域内核电厂低放射性废液排放的统一管理,提高受纳水体对低放废液中放射性物质的稀释和扩散能力,加强对下游水资源的水质保护,是在开展核电运行阶段日常管理应关注的问题。

加强核电建设水资源安全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随着核电项目的重新启动,核电建设将逐步推进,内陆核电水资源管理作为一项刚刚开展的工作,基础薄弱,经验不足。今后如何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下,开展核电建设水资源安全管理,建议如下:1.明确核电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目前核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作为核电水资源管理的抓手,仅仅参与了核电选址阶段的一部分工作,无法满足核电(特别是内陆核电)建设水资源安全管理的要求。按照核安全规划要求,核电安全管理包括核电规划、选址、研发、设计、建造、运营、退役等全过程,核电水资源管理作为核电安全管理的一部分,也应对核电建设各过程涉及的水资源问题开展全面管理,加强安全管理的主动性。建议明确核电建设项目管理要求,规范过程管理,提高核电水资源管理的安全性。在核电规划阶段,应根据流域水资源情势、变化趋势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对内陆核电厂址的布局和建设规模提出合理建议,及时将内陆核电建设用水列入流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在核电厂址比选阶段,对备选厂址的水资源安全条件进行评估,排除厂址存在的水资源安全隐患;在核电厂可研阶段,对推荐厂址制定的低放射性废液排放方案的合理性和水资源安全应急保障预案可行性进行论证,提高推荐厂址水资源安全的保障能力;在核电厂建成运营阶段,验收相关取、排水工程,开展低放废水排放和下游水功能区的日常监管,定期对核电厂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等,提高核电水资源安全管理的能力。2.加快核电水资源论证技术标准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通过对建设项目取、用、退水的科学论证,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事前管理和过程管理。目前核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主要是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Z322—2005)(以下简称《导则》)对可研阶段的推荐厂址进行论证,无法涵盖核电厂厂址选择阶段不同时期的不同水资源管理要求。建议按照一般与特殊关系的原则,以《导则》为基础,根据水资源管理的要求和核电厂审批程序,对核电厂选址(初可研)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分别提出水资源条件评估和核电厂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技术要点,完善核电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为核电水资源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依据。3.建立风险管理应急体系目前我国在内陆核电水资源应急响应方面尚属空白,相应水资源应急的响应机制尚未建立。在核事故工况下如何防止放射性液体的泄漏、气态物质的沉降对地表水水体造成放射性污染?有以下几点建议:①加强内陆核电严重事故工况下确保水资源安全的预防及缓解措施研究,如增大放射性废液贮存设施、建立厂区地下水防渗设施、开展放射性污水泄漏封堵试验和放射性物质扩散抑制试验、研究高放射性污水处理的设施、制定放射性污水隔离方案等,保证严重事故工况下放射性污水的可储存、可封堵、可处理、可隔离;②做好突发事故应对准备,构建应急状态下水资源管理机制,设立突发核电事故下污水缓冲区和防护区,制定突发核电事故下饮用水水源地的相关保护条例,建立水质污染监测应急预案,构建区域饮用水水源战略储备方案,建立区域、流域应急备用水源等。极端事件下的水资源应急保障也不容忽视,从国外内陆核电在大旱年份的运行管理情况可以看出,水对核电的制约性要比对火电的大得多,建议对特大干旱及突发安全供水及水污染事件,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提高内陆核电用水保证率,降低极端干旱等造成的危害,提高应急风险管理水平。4.加强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由于核电的特殊性,长期以来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核电厂取水用水的监管处在半真空状态,核电水资源论证仅停留在取水许可的审批管理上,缺乏对核电水资源相关建设和运行方案全面系统的校核,缺乏对报告书关于取退水影响分析的必要验证和反馈总结,没能实现核电水资源管理上的闭合。为保证核电厂下游水质安全,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①对核电厂取水、用水、退水情况实施跟踪管理,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②开展低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管理,根据全年上游来水流量分配运行过程核定核电厂低放废液的年内排放方案,对流域内多个核电厂的低放射性废液排放实行统一管理,做到合理的错时、错峰排放,提高水体的扩散能力,全面掌握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③建立水资源监控体系,开展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放射性元素监测,及时掌握下游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情况,定时水功能区水质情况公报等信息。

本文作者:姜秋谭炳卿丁晓雯工作单位: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

第10篇

关键词:水资源论证 水库取水分析建议

中图分类号:TV2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核心是根据项目所在地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程度, 对建设项目取水地点、取水量、用水环节、取水和退水可能给区域水环境带来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

1 以水库为水源项目取水的特点

1.1 水库项目改变水资源的区域配置

建设水库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洪水、储存水量、改变区域的水资源时空分布等。设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水库项目一般均是区域性水资源配置龙头, 对区域的水资源分布、配置起到关键作用, 因此做好水库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意义重大。根据水资源论证的分类, 水资源论证项目随着水库分类的重要性不同而不同。值得注意的是, 对于跨流域引水项目的水库工程, 由于改变了水资源的空间配置,不管从工作重要性、难度以及复杂程度都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1.2 水库项目取水是中介过程, 需分析最终的用水户

水库项目本身只是改变水资源的时空分布, 并没有取水。但是如果仅仅只是改变分布一般不会提出建设水库。所以水库只是一个中间过程, 水库项目取水有终端的用水户。因此在分析水库项目的取水、退水、合理用水的过程中, 重点分析水库项目的终端用水户, 而不能仅仅限制于水库项目本身。

1.3 水库项目取水一般以综合利用为目的

(1)合理分析水库终端用水户及供水范围

一般来讲, 水库项目的终端用水户包括农业用水户、生活用水户、工业用水户和其他用水户。农业用水户主要指水库下游的灌溉面积以及部分农畜牧业、养殖业的用水。生活用水户主要指供水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用水以及部分第三产业的用水, 第三产业用水往往和城镇供水系统不能分清所以宜统一考虑; 工业用水户应分不同的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一般来讲, 大部分轻工业、加工业等用水采用生产生活用水系统统一供给, 因此该部分用水可以采用第三产业相同的方法, 即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一并考虑。另外一些重大的工业项目往往有自己的自备水源, 但是从本质上讲这些水源还是以地表水为水源, 因此在水资源论证中要区别对待, 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它用水是指为保证其它用途的用水, 这部分用水不是无关紧要, 相反有时还是非常关键的用水, 例如水库下游生态环境用水、水库的自备用水等。同时应该注意, 不同用水户的供水地理范围可以重叠、交叉、或者不一致, 在确定终端用水户之前还要充分分析这些用水户的供水范围。

(2)合理分析用水户的用水次序

一般按照用水户的重要程度确定用水户的用水次序。水资源是一种随地资源, 因此在分配用户的时候, 不能仅考虑经济要素, 需把传统、历史、发展、社会认可、公平、效率等各种因素综合起来( 必要时可对此单独列节加以讨论、论证) , 有时需设立其它用户取水时的先决条件。提请注意的是: 首先是农业用水, 从效率上讲农业用水的效率并不高, 相反可能是经济效益最低的用水。但是考虑到水资源的随地性, 以及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 特别是产粮区。首先, 要确保农业用水的安全, 这也是国家强调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第一要点; 第二, 生活用水、生态用水优先, 这一点毋庸置疑; 第三, 工业用水等需按照资源的随地性进一步加以细分, 或者用不同的用水标准加以细分, 才能对用水户用水的次序做出合理的布置, 水在资源紧缺型地区尤其重要。这些确定的原则需要在设计论证的具体调度、计算过程中去逐项落实, 例如采取不同的保证率, 设置不同的必需库容, 设置不用的调度水位线等, 同时工程设计要采取可行的措施加以保障。

(3)确定水库终端用户的重点用水

简而言之, 一定有一项或者几项用户是提出建设水库取水的首发人或者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 这项用水的用户很可能是项目的发起人。不管情况如何, 水库的终端用水户中一定有一项是重点, 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一定要围绕这个重点开展, 明确其取水要求, 分析其合理性、确定合理的用水量、明确取水的先决条件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另一个主要目的是确保建设项目的合理取水要求。

2 水库取水水资源论证的分析

2.1 广泛收集建设项目取、用水各类资料

水库项目水资源论证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 在论证过程中应该广泛收集所在地区上下游、左右岸的经济社会、自然环境、人文习惯等方面的现状及未来预期等方面的数据。除了必要的规程规范, 还要特别注意收集以下几方面的资料:

( 1) 地形、地质、水文等方面的资料。水文资料全面、翔实, 有实测的, 也有历史调查的, 既有重点又有代表性,有降雨、蒸发、洪水、枯水等方面的翔实资料。

( 2) 水库所在地流域规划、区域专项规划, 包括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水资源配置规划、工业发展规划等。

( 3) 供水区的详细资料包括行政区划、人口、土地、水旱灾害、农业、工业、供水、用水、主要水利设施等方面现状及未来预期的资料。

2.2 重点突出合理分析取、用水量

水库项目的合理取水水量需坚持综合利用的原则, 突出防洪、治涝、供水、水力发电、航运、水资源保护、旅游等方面的重点。对用水耗水做重点分析: 把一般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作为分析的基础, 既有现状也有预测, 对指标进行分析比较, 多方案论证, 相似区域进行比较, 论证确定合理取水量, 分析提出节水指标的, 对现状指标、节水的潜力、节水的措施、节水的经济指标作比较, 合理确定取用水量。取用水量合理性分析的基础是用水量的预测。一般来讲重大水库项目应该有两种以上不同方法的需水预测对比确定。比较常用的用水分析方法有:

( 1) 分项指标预测法。对社会经济各部门的各种趋势预测分析后综合确定用水量。分项用水包括农业用水、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环境用水等。预测的趋势预测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预测, 指标包括人口及城市化率, 宏观经济发展、用地类型等预测;单项用水定额分析及预测, 包括各种作物的灌溉定额、农村生活用水定额、城市生活用水定额、不同工业的用水定额等;用水环节节水指标的预测, 包括管网漏损率、渠系利用系数、工业节水指标等。

( 2) 弹性系数法预测用水量。在项目规划阶段, 可以采取弹性系数法预测, 一般来说在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工业产值或者增加值的预测有一个具体的分析。弹性系数法通过分析工业结构, 以及过去工业产值或者增加值和用水来能够增加的关系, 可以确定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或工业产值增长率和用水量增长率速度的关系。弹性系数值介于0~ 1, 随着我国水资源紧张程度的加剧,弹性系数应该小于1, 而且越小越好。

( 3) 综合用水指标法。根据建设部门有关规范, 我国将用水分为几个不同的区域, 并按照供水城市不同类型,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镇, 按照人口的数量确定用水量的方法, 称为单位人口综合用水指标。这种预测有较大的误差, 可以作为用水量的校核。

2.3 水库退水方案

水库取水项目的退水方案包括水库自身退水和水库终端用户取水后的退水2 部分。

(1)水库自身退水的方案。水库自身退水包括2 个方面: 洪水期间确保水库下游的防洪安全; 没有防洪任务的水库需坚持下游遭遇相同标准洪水, 灾害不能扩大的原则。在枯水期间, 需保持适当的环境用水, 确保下游生态安全。

(2) 终端用水户的退水方案。水库取水的终端用户各有不同, 要确保每个取水户的退水方案合理、有效。特别是工业取水、供水项目等复杂的项目要单独论证。

2.4 不同用水户的补偿

( 1) 对于水库项目取水影响其它用户用水的补偿, 原则上坚持功能补偿的原则。对于取水导致的其它用水影响户需对损失的用水功能进行等功能水量的补偿。

( 2) 确实无法实现功能补偿的考虑对其经济补偿。

( 3) 补偿方案须调动公众参与, 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使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同时得到最大的社会认同感。

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议

3.1 完善水资源论证工作相应措施

落实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依照量水而行、以水定发展的理念,适度确定建设项目发展速度。充分认识保护水资源就是保护生产力,增强水资源、水环境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既要以流域为单元,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还要大力推进区域水务一体化的管理体制的建立,切实改变管理上条块分割、部门分割、政出多门的状况,逐步解决和完善不适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实际问题和制度。同时,要进一步提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避免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失误。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水资源论证的问题。

3.2 论证单位的立场需要进一步转变

一些论证单位和论证人员常常站在业主利益方面,有意回避涉及的敏感问题,对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等“公权”的利益估计不足,编写的论证报告书也经受不了时间的检验。这样的结果,不仅不会使业主重视取退水带来的影响,最终也会影响到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所以,论证单位的论证结论需要客观,对可能涉及的敏感问题,应该充分表述,并提出问题的措施和建议,维护国家、业主和论证单位的利益。

3.3 加强对水资源规律认识

水资源与矿藏资源的不同点在于它始终是变化、转化的,具有动态性。突破传统的水资源配置观念,除考虑经济再生产、人口再生产对水资源的需求外,还要研究和考虑自然再生产即维持生态平衡对水资源的需求,研究非传统资源如苦咸水淡化、中水利用技术等。把区域生态需水量与生态系统水资源调控结合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管理研究的新内容,深入研究,为水资源论证提供理论指导。

第11篇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报送年度水政监察工作总结的通知》(水安监〔〕869号)要求,我局组织辖区内二市、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全州年水政监察工作总结工作,现将总结情况汇报如下:

一、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情况

(一)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

我州自年开展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以来,州本级及其他各县(市)相继成立了水政监察机构,现有水政监察人员30余人。

(二)执法队伍建设

州各级水政监察机构现有执法人员42人,其中:专职人员20人,兼职人员22人;已参加培训人数36人,取得执法证件人员34人;中专以下7人,大专22人,本科以上13人;29岁以下1人,30~45岁31人,46岁以上10人。

(三)执法队伍的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我州已有36名水政监察人员参加过全省水行政执法培训班,并经过考试合格,34名人员已取得了《水政监察证》。同时组织水政监察人员认真学习了《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了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规范了执法行为,维护了正常的水事秩序。

(四)水政执法装备建设

利用各级水资源费专项资金,水政执法装备得到完善和加强。全州各级水政监察机构部分配备了执法车辆、电脑、打印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等。

二、年水政监察工作完成情况

(一)水政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

1、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水安监〔〕434号)要求,开展了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按照要求对取水许可、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水资源费征缴情况进行了细致排查,各用水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了自查。通过对取用水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严厉打击了各类违法取水行为,维护了正常的水事秩序,对未经审批擅自修建取水工程及设施、未经许可擅自取水、未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对取水计量设施未安装及已安装计量设施未正常运转的用水单位已要求限期整改。通过强化水资源费征收额核定等措施,确保全州水资源费依法、足额征收。

2、河湖管理执法检查

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湖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水安监〔〕726号)要求,开展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执法检查。在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河道采砂管理。通过检查,对偷采、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河道内乱采滥挖、毁坏耕地、污染水质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及非法转让、出租、承包、抵押河道采砂权的行为等进行了排查,对危及水工程、桥梁、管线等基础设施安全、防汛安全等非法采砂行为进行了查处。

涉河项目管理方面,市水利局对正和天然气管道穿巴音河工程进行了查处,责令修建了防洪堤。市水利局对察格高速涉河建设项目及工程各标段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专用料场的弃料复坑及开采区域恢复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针对部分标段专用料场弃料未复坑、采砂区未平整等状况下发了整改通知,并得到了及时整改。

(二)宣传工作形式多样

紧紧抓住“世界水日”、“中国水周”、“5.12防灾减灾日”、水保法颁布20周年纪念活动、“公民道德宣传日”等有利时机,深入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全年开展集中宣传活动6余次,印制宣传资料3万册,制作横幅16条。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使群众更多地了解了水法规,全社会节水意识和水忧患意识进一步增强。同时,用水单位法律意识增强,为足额征收水资源费、开展水资源管理和水行政执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水政监察工作无经费保障,执法设备不完善

执法经费少,无法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和取证工具。水行政执法所必需的交通工具、取证器材缺乏,人员经费不够完善。

2、水政监察科技手段尚未建立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政监察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现有的工作基础条件不能满足执法需求,量水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迫在眉睫。

四、今后的工作打算

1、以水权制度建设和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支撑,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12篇

【关键词】新建校区;建设项目;环评重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各高校招生和办学规模剧增,随着学校规模扩大及快速发展,许多高校原有校区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紧张,难以为学校大规模的扩建提供足量的建设用地,由此涌现了大量新校区建设项目,该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为项目审批决策和环境管理提供了有效技术支撑。

本文基于地处西北地区某大学新校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实际经验,就该类项目环评中污染源识别、工作专题设置以及环评应关注的其他重点问题做初步探讨。

1.新建大学校区类建设项目特点

新建大学校区建设项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项目建设内容是以教学楼、学生公寓为主的综合性小区,其规模虽大,但无特殊污染物,主要污染源为采暖废气、生活污水以及生活垃圾等,和住宅小区项目有些类似;二是项目对自身生态环境要求较高,从建设“绿色校园”和“人文校园”的观点出发,要求一定的生态满意度;三是项目既是影响周围环境的污染源,项目自身又属于社会关注敏感点,存在外界环境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问题;四是新建大学校区类建设项目属于高等教育基地,校区设计应充分体现节能、节水以及垃圾分类收集等循环经济理念。

2.新建大学校区类建设项目污染源识别

项目建设期主要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与振动污染,施工期废气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各种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尾气排放,施工人员生活燃煤废气,地基开挖、建材运输等施工作业时产生的道路扬尘等。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和施工生产废水。固体废弃物主要是施工产生的废弃土石方等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另外,施工机械设备以及运输车辆在运行时会产生一定量的噪声和振动。

项目建成营运期一般主要产生废气、废水、生活垃圾和噪声污染。废气主要为采暖锅炉烟气、食堂烹饪油烟以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废水主要为学生区、教工区生活污水、食堂餐饮含油污水、实验楼实验废水以及锅炉房废水等。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生活垃圾、锅炉房燃煤炉渣、污水处理站污泥以及实验室产生的废液(渣)。噪声主要来源于锅炉房鼓、引风机、泵房内加压泵类噪声和人流活动噪声。对于设有化学、物理、生物、电磁等实验室的学校,还相应有化学实验室通风废气、生物废渣、电磁辐射等相应的污染物产生源。

3.新建大学校区类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内容及章节设置

新建大学校区类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和章节设置,即总论、区域环境现状、工程分析、环保措施及污染防治对策、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营运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总量控制、环境管理与监控计划、公众参与、环境经济损益分析、结论与建议等。

根据项目自身特点和所处环境状况不同,该类项目环评还需设置拟选校址可行性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及生态适宜性分析和水土保持等章节。

4.新建大学校区类建设项目环评关注的重点

4.1区域环境现状

区域环境现状调查中,除包括一般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噪声、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内容外,还应增加评价区污染源和项目建设场地环境背景状况调查,应关注交通噪声和电磁辐射等环境污染源,进行项目用地原有属性调查,对于原属于工业用地的情况,应重点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4.2工程分析

工程分析应包含建设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地点及建设场地描述,校区建设内容及规模,人员测算,校区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校区公用设施规划,环保治理措施等工程内容以及污染源产生与排放分析。

由于校区类建设项目多位于大中城市市区或市郊区域,其校区公用设施规划中,环评中要特别关注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管理规定和清洁能源政策,项目供暖方式选择应尽量采用清洁能源和区域集中供热,应符合当地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对于地处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单独配建燃煤锅炉房。对于地处西北水资源匮乏地区的建设项目,应优先选用城市供水水源和地表水水源,不用或减少地下水资源开采量。水源必须为开采地下水源的项目,需开展水资源论证,取水应符合当地的水资源利用规划。

校区类建设项目大多可以依托城市集中供热、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公用基础设施,评价应对项目依托公用基础设施可行性进行调查分析,需具体了解所依托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状况,确保依托设施在规模、处理方法、建设时序以及接纳条件上能够满足项目依托需要。

对于地处西北缺水地区的项目,应特别注意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节约,在工程分析中应体现节水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水资源利用和节水措施,严格限制项目自行取用地下水,控制项目水资源消耗,增加水的循环利用率。针对项目用水主要是生活用水和绿化用水的性质,应将生活污水作为二次水源,经过适当处理后作为绿化、冲厕等杂用水。

以我们开展西北某高校新校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例,该新校区位于西部某省干旱地区,校区总占地面积2000亩,规划总建筑面积378120m2,远期规划容纳大学教育阶段4个年级,学生规模为1.4万人。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未考虑中水回用措施,每天需消耗新鲜水3500m3,该区域供水为地下水,项目水资源的大量消耗,无疑加剧了该区域水资源的短缺。在本次环评中,我们充分考虑了水资源综合利用措施,建议将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 48—1999)要求的中水回用于教工及学生生活区的冲厕用水和校区景观、绿化等低质用水部门,采取中水回用措施后,项目实际日用水量相比可研阶段方案减少1011m3,节水率达28.9%。该项目实施后,采用了环评报告中推荐的中水回用措施,降低了项目水资源消耗,既减少了新鲜水使用费用,又减少了项目污水排污费,其环境经济效益非常明显。

4.3节能、节水和资源优化利用

作为一个社会事业性的学校类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节能、节水及资源优化利用,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规范设计,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供暖、通风和空调设备、系统的能效比,采取增进照明设备效率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舒适参数条件下,减少总能耗,使用中水回用技术,大幅度降低了水资源的消耗,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做到资源的综合优化利用。

4.4营运期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营运期环境影响预测评价中,除一般建设项目所包括的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分析内容外,由于本项目为学校,自身属于社会关注敏感点,因此,在本项目环评时还应特别关注外界环境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问题,在该章应增加周边企业及规划项目对校区的环境影响分析内容,一般校区在声环境功能区划上属于1类区,对声环境质量要求较高,要求周边现有及规划的单位不能影响校区内的声环境质量,周边的大气污染源不能影响校区的环境空气质量。

对于自身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装置的项目需进行污水处理站恶臭影响分析,从校区总图布置和工程措施两方面进行恶臭污染控制。

4.5拟选校址的可行性分析

新建大学校区类项目应特别关注项目选址的可行性分析,应从城市发展规划,用地规划,学校建设规模与用地,交通条件、供水、供电、供热等基础设施配套的便利性,校址区环境质量状况,工程场址水文、工程地质、社会配套、人文环境等方面加以分析,进行拟建校区与相关规划符合性以及校区选址、总图布置合理性分析,校区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校区周边规划区入驻的企业不能建设高噪声污染和大气重污染型的企业,校区的选址不能位于现有和规划重污染企业的下风向。

鉴于项目的特殊性质,对于开发区内实施的新校区建设项目,环评应提出要求,要求规划部门在该地区规划中合理安排、统筹规划,校区周边不能建设机械加工等噪声和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格把关,防止周边企业对新校区产生影响。

4.6生态适宜性分析

生态适宜性分析是校区环评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分析的基本方法是通过建立一个生态适宜性指标体系,与工程项目各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得出项目的生态适宜度。该部分工作内容的关键是建立一套合理可行的生态适宜性评价指标体系,作为一个指标体系,该指标必须具备整体性、综合性和全面性,防止以偏概全,同时指标也不可过多过杂,否则就会妨碍人们从宏观上概括认识生态环境状况。一般认为指标数不超过10个为宜,校区环评可以从舒适、方便和环境三个方面选择校区人均用地,绿化比例,道路场坪比例,景观和谐度,环境质量等指标,对各指标建立了相应的标准值,作为评价的尺度。

4.7水土保持

对于涉及水土保持的校区类建设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章节。

5.小结

综上所述,根据校区类建设项目特点,该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⑴重视项目建设场地环境现状和已有污染企业调查,必要时进行土壤恢复与工程治理措施。

⑵工程分析中应调查和评价公用工程规划中依托设施的可行性,重视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

⑶对于西北等水资源匮乏地区,应重视水资源的合理和有效利用,考虑中水回用等节水、节能技术的使用。

⑷环境影响分析中应特别关注周边已有企业和规划企业对该项目本身的环境影响,项目的选址应符合该类项目的选址要求,项目总平面布置中应综合考虑锅炉房、污水处理站的布置方案,降低其对校区的环境影响。

⑸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生态满意度评价。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监督管理司编.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培训教材,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

[2]史捍民主编.区域开发活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99.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编.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培训系列教材 社会区域类(试用),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