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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投资方式

时间:2023-06-02 09:20: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外汇投资方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外汇投资方式

第1篇

[关键词]BOT;特许协议;风险;政府保证;投资回报率;专项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1-0056-02

一、BOT的内涵界定与法律特征

概括地说,BOT方式的含义是:东道国政府把急需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招标选择国内外投资者(一般为私营公司),政府部门与投资者经协商签订协议,在协议条款范围和所订期限内,由私营公司直接投资建设这一设施或项目,并授予投资者在项目建成后通过运营收回投资、运营与维修费用,以及一些合理的服务费、租金等其他费用及取得利润的特许权。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的法律特征如下:

1.东道国的特许是BOT方式得以实施的前提和基础。一个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通常由一国政府垄断,外国投资者一般不具有对基础设施的建设权和经营权。基础设施通常包括港口、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电力等社会公用设施。BOT这种新的投资方式的应用无疑打破常规。但这种常规的打破必须以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签订特许协议为前提和基础。所谓的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同外国投资者约定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署于国家的某种特定的开发经营权利,投资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特许期满,外国投资者将该项目的全部设施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基于一定程度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如果没有东道国政府特许,外国投资者根本不可能涉足公共设施等政府专营垄断的领域,也无法筹集到足以支撑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巨额资金。因此,东道国政府允许外国投资者以BOT方式进入基础设施行业,实质上是东道国政府以特许协议的方式授予外国投资者的特许权,将原本只属于政府的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暂时转让给BOT项目公司经营。

2.BOT的主体具有特殊性。BOT合同主体,一方是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大多数为外资企业。其中政府既是一个与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个政府特许权利先行获得者、承受者和具体实施的监督者,即具有双重身份。

3.有限追索权是BOT投资方式的本质。在传统的国际直接投资中,贷款人追索还款的主要来源是借款人的自身资产。由此可见,在传统的公司融资方式中,贷款人追索还款完全依靠项目主办人的信用能力。BOT投资方式是将归还借款的资金来源限定在特定项目收益和资产范围之内的融资形式,在BOT项目中贷款清偿效果和保障依赖于项目产生的收益及其他股东和生产者在合同中约定的业务。项目产生的收益会因投资风险而待定,所以BOT项目融资是一种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

4.BOT投资方式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BOT项目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法律关系众多,除主要主体是东道国政府还包括项目筹建集团、项目公司、银行金融机构、承建商、经营管理公司、保险人等一般主体,它们之间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协议来确立、保证和调整各当事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些合同协议共同构成了BOT投资方式的法律框架。因此,BOT投资方式形成了由众多当事人或参与人组成的多样复杂的法律关系。

二、我国采用BOT方式引进外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障碍

(一)我国外资立法现状

1.调整BOT方式的主要法律文件。1994年,我国开始研究BOT在基础产业领域应用的问题,不少外国投资者也已采用BOT模式参与中国的经济建设。在此背景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5年初了《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吸收通知》)。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于同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通知》)。这两个《通知》构成了我国目前指导BOT项目试点工作的主要依据。

为使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部门制定了许多调整BOT项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尽管如此,我国目前调整BOT方式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尚未形成有利于BOT项目实施的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

2.现存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不足和漏洞。(1)两个《通知》的某些条文相互矛盾。两《通知》有关BOT方式中应否转移项目所有权问题的内容存在冲突,《吸收通知》将BOT界定为“建设-运营-转交”的狭义模式,显然认为在BOT方式中不应包括转移项目的所有权,而《管理通知》第2条则规定,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拥有特许权项目的所有权,显然将BOT理解为BOOT模式,认为BOT方式中应包括转移项目所有权;另外《吸收通知》第3条称“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其中包括外汇兑换担保”,而《管理通知》则规定,“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红利汇出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汇出境外”。对于两个《通知》条款的如此冲突,政府在BOT项目的谈判中将无所适从。因此,在今后的BOT专门立法中,应对冲突条文重新加以规范。(2)条文内容相当简陋,存在许多立法空白。BOT项目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广,参与部门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因此需要系统的法律法规对之加以规范。上述两个《通知》的条文不仅数量少,而且内容简单,对于BOT项目运作过程中遇到的诸多疑难问题均未涉足,例如特许授权法律文件采用何种形式问题、特许授权文件与其他合同的关系问题、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析与管理问题等等。因此,我们有必要针对这些空白,在BOT专门立法中加以填补。

3.我国法律对于BOT的限制。(1)我国的外汇管制法规制约了采用BOT方式吸引外资。BOT方式的特殊性决定其不可能直接赚取外汇,一旦东道国的国际收支情况恶化,外汇管制从严,项目投资者的经营收益就无法汇出,必将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动及偿债能力。BOT用于我国基础设施项目,在具体实施BOT项目时,项目公司主要以境外外汇融资,而收益形式却为人民币,外商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获取利益,而我国的外汇管制法规规定人民币不能直接兑换成外币,所以外商投资者都迫切希望东道国政府允许其将当地货币兑换成外汇并可自由汇出境外。我国属于外汇管制的国家,可见现行的外汇管理法规阻碍了BOT项目在我国的顺利实施。(2)对BOT项目范围的限制。BOT项目涉及东道国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建设,国家为了保证这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项目不被外商所垄断,对BOT项目范围采取了禁止限制外资准入的政策。《管理通知》中,明确BOT项目的试点范围:即建设规模为2×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厂、25万千瓦以下水力发电厂、30-80公里高等级公路、1000米以上独立桥梁和隧道及城市供水厂等项目。《指导目录》中,明确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有:电网与经营城市供排水、煤气、热力管网等建设与经营;干线铁路的建设、经营以及参与火电设备、水电设备、输变电设备等机械工业;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不允外商独资;核电站、港口公用码头设施、城市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则必须由中方国有资产投股或占有主导地位等。从法律角度来看,上述两个规定对于允许外商采用BOT方式投资的范围过于狭窄和严格。加上BOT项目投资的风险要高于其他投资,如果政府没有相当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商很难以BOT方式投资兴建基础设施项目。

(二)BOT立法中存在的法律障碍

1.我国专门法规对政府保证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政府保证是指东道国通过立法、政策或签订协议等方式为BOT项目投资者提供的承诺或保证。基础设施建设一般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性,如电站、通讯等行业,我国政府不会轻易让外国公司染指这些行业,而BOT项目恰恰涉及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我国政府允许外国投资者以BOT 方式进入这些行业,专门法规对政府保证的内容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禁止是必要的。但保证的程度和内容都应适度,否则无论对于东道国还是外国投资者,BOT项目的优点则难以突现。我国法律法规对政府担保作出了种种限制。《吸收通知》第3条规定,“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如外汇兑换担保、贷款担保等)。如项目确需担保,必须事先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对外作出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条更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作出如此严格的规定,使政府保证几乎成为不可能。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证,这势必会对我国引进外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造成一定的障碍。

2.关于投资回报率方面的法律障碍。《管理通知》规定,政府对BOT投资回报率不作保证。政府提供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将会使政府负起偿债责任,但是提供投资回报率保证对于项目东道国政府来说也并非没有益处。况且,BOT该项目的所有权最终也是政府的。我国目前已有地方政府为项目回报率提供担保并获得收益的典型案例。1994年上海市政府专为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复线BOT工程了《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隧道发展公司合作双方对利润分配的约定,港方投资者在专营期内从隧道发展公司取得百分之十五的投资回报率。”

三、对完善我国BOT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在BOT立法中对国内外的投资者一视同仁

BOT投资方式通常包括两种,一种是吸收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另一种是吸收国内投资者投资方式。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所以在BOT方式中多采用前者。但随着我国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壮大,国内民营企业承担BOT项目已不再是梦想。

笔者认为要想使BOT项目在我国得到长足稳定的发展,有必要在BOT立法中对国内外投资者遇到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使国内外的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待遇,以避免削弱国内外投资者对BOT项目投资的积极性。

(二)进行BOT专项立法,完善我国BOT法律制度

1.进行BOT立法的必要性。通过前文的叙述,不难看出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BOT项目的专项立法。所有关于BOT的法律、法规皆属于国务院下属的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制度,法律阶位较低。虽然这些条文为我国现阶段BOT项目的运作起到了指导作用,但随着我国基础产业的蓬勃发展,它们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推广BOT投资模式的需要,所以,对BOT项目进行专项立法势在必行。

第2篇

二、投资方情况

(一)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全称、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股权结构,资产负债状况,主要股东情况;

(二)主要投资方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近三年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国内外销售情况,企业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三)主要投资方相关实力和优势分析,在国内外投资类似项目简要情况;

(四)其他投资方简要情况: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方面情况。

三、必要性分析

(一)投资目的:项目相关行业国内外情况,例如产品国内外供求情况及预测、产品进口情况及预测、行业未来发展等。说明项目对各投资方的必要性和意义,包括项目与投资方国内项目的关系、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关系等;

(二)社会意义:包括与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关系,与我国境外投资战略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的关系等。

四、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

(一)项目背景:包括投资方介入前项目基本情况,外方合作者基本情况,投资方如何介入项目,投资方对外考察、尽职调查、与外方谈判、其他竞争投资者等情况,与所在国家和当地政府沟通情况等;

(二)投资环境情况:包括所在国家及当地政治、经济情况,与项目有关的税收、外汇、进出口、外资利用、资源开发、行业准入、环境保护、劳工等法律法规情况,当地相关行业及市场状况;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所在国家有关资源的储量、品质、勘探、开采情况;

(三)项目的外部意见及影响:包括所在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当地社区的意见,项目对所在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五、项目内容

建设类项目

(一)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进度安排、技术方案、建设方案、需要建设的配套设施等;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可开发资源量、品位、中方可获权益资源量及开发方案等;

(二)主要产品及目标市场:包括项目主要产品及规模,产品目标市场及销售方案;

(三)相关配套条件落实情况:包括项目道路、铁路、港口、能源供应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及安排,项目土地情况及安排,项目满足当地环保要求措施,项目在劳动力供应和安全方面的安排和措施,加工类项目应说明项目原料来源的情况;

(四)财务效益指标:包括项目总销售收入、利润、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财务预测指标,以及中方投资回收期及回报率等预测指标。

并购类项目

(一)被收购对象情况:股权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企业全称(中英文)、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生产情况、经营情况及资产与负债等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上市情况及最新股市表现、主要股东简况,被收购企业及其产品、技术在同行业所处地位、发展状况等;资产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资产构成,专业中介机构确定的评估价,资产所有者基本情况等;

(二)收购方案:包括收购标的,收购价格(说明定价方法及主要参数),实施主体,交易方式,收购进度安排、对其他竞争者的应对设想等;

(注:并购类项目同时包括投资建设方面内容的,还应说明建设类项目所要求的各项内容,并说明项目综合财务效益指标。)

六、项目合作及资金情况

(一)项目合作方案:包括项目各方股比,出资形式,合作方式,收入和利润分配,产品分配,其他合作内容;

(二)项目资金运用:包括项目总投资,建设类项目的前期费用(中介费、勘探费等)、工程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构成、流动资金的使用等,并购类项目的收购前期费用、收购资金及其使用构成,中方投资额及其使用构成等;

(三)项目资金筹措: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各方出资,银行贷款及其他社会中小企业融资的构成与来源,项目用汇金额及来源等。

七、项目风险分析

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并提出防范风险的相关措施:国别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建设风险,外汇风险,环保风险,矿权及资源量风险,劳工风险,项目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股权收购类项目还应分析企业运营风险。

八、其他事项

第3篇

P2P网络借贷正在成为投资者重要的资产配置方式之一。调研数据显示,P2P网络借贷与股票、基金、银行存款一起,成为投资者资产配置的三大主要产品。保险在投资者资产配置中的比重也较大,说明投资者更加注重基本保障。债券、贵金属、外汇、信托等投资方式依然是少数人的“游戏”,如图1所示。

不同性别资产配置

男性与女性投资者在资产配置的重点产品选择上存在明显差异,同样体现在两方面,如下页图2所示。股票或基金、P2P网络借贷是目前投资者关注最多的产品,无论男性投资者还是女性投资者,皆呈现出这一特点。但区别在于,男性选择最多的投资理财方式是股票或基金,在男性投资者中的占比为27.81%,女性在这一项的占比为23.01%;而女性选择最多的投资理财方式则是P2P网络借贷,在女性投资者中的占比为28.30%,十分凑巧的是,男性投资者在这一项的占比为23.13%。

保险产品的配置上也显得颇有特点,这也是男性和女性投资者在资产配置上另一个有较大差异的地方。本次调研结果显示,多数女性投资者会将保险产品作为投资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有19.30%的女性在投资理财中会选择保险,但男性投资者在这一选择上的比例则明显偏低,仅为4.81%,即便是在所有投资者考虑较少的债券和贵金属这两种投资方式上,男性的选择比例也分别达到了8.02%和5.88%。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贵金属。在2016年贵金属节节走高的行情和人们对贵金属投资了解更加深入的背景下,贵金属成为越来越多投资者关注的对象,分别有5.88%的男性投资者、5.26%的女性投资者选择了将贵金属作为投资理财的产品。

各年龄阶段资产配置

20岁以下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理财时,选择P2P网贷的占比相较于其他年龄阶段人群更大,在保险、债券等其他年龄人群参与较多的保守型投资方式上占比则相对较低,如图3所示。

20~35岁投资者和36~49岁投资者相比,在保险的配置上,36~49岁人群更加重视。

50岁以上投资者各项资产配置波动相较于其他年龄阶段投资者较小,在各类型投资理财方式上皆有一定量占比,说明年长的投资者在资产配置方式的选择上更加多样化,更重视资金的分散性。

学历与资产配置关系

各学历层次投资者在资产配置总体趋势上较为接近,如图4所示。博士及以上学历投资者在信托、外汇的选择上明显高于其他学历投资者。另外,在其他投资方式上,博士及以上学历者占比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说明博士及以上学历投资者投资理财方式更加多样化。

职业与资产配置

不同职业的投资者在资产配置上总体趋势变化较为一致,自由投资人在股票或基金项占比明显低于其他投资者,但在其他投资方式占比上明显高于其他投资者。公务员在贵金属的配置上明显高于其他职业的投资者,如图5所示。

收入水平与资产配置

月收入0.3万~1万元的投资者在股票或基金的配置上相对于其他收入水平的投资者表现更加积极。月收入3万元以上投资者在银行存款、债券、保险等稳定型理财产品的配置上较为均衡,P2P网贷、股票/基金被纳入投资产品中的比例较高,说明高收入投资者在资产配置上更加成熟,多以保值产品为基础,配合收益较高、有一定风险的产品赢取收益,如图6所示。

地域分布与资产配置

图7为各地域网贷投资者资产配置情况。

先来看占比1%区域的网贷投资者。这部分投资者在网贷投资者中的占比较小,但是参与了P2P网贷的投资者中,该项投资在其资产配置中的占比却是最高的,银行存款的配置比例也明显高于其他区域投资者。而股票或基金的配置比例相对较小,同时,保险的配置比例也较小。

第4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顺差;外汇储备;经济增长;索罗模型

中图分类号:F7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9-0080-02

本文研究的关键变量为一国政府和居民部门所拥有产权的的资本存量,因此将外商直接投资等产权属于国外的资本存量排除。本文依据中国的现实状况,假设一国具有国际贸易顺差并实行严格外汇管制,外汇制度为央行在外汇市场通过投放基础货币来收回外汇,形成外汇储备,在此假设央行投放的基础货币已被央票等货币政策工具回收,这与我国现实也是相符的。在此条件下,修正索罗模型,将储蓄分为由私人部门和中央银行持有,并分别进行投资。二者分别占有不同比例,定义私人部门所进行的投资即为有效投资,而中央银行的投资由于投资目标、投资管理等因素限制只能通过间接投资方式投资于政府债券等低收益产品,因此不能完全转化为有效投资。以上引入了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在全部储蓄中所占比例和外汇储备投资向有效投资的转化率两个变量,将这两个变量引入索罗模型之后,分析其对长期经济增长的影响。

一、模型构建

基本假设:一国开放国际贸易,实行汇率管制,资本不可自由流动,经济中有私人部门和中央银行,生产函数为柯布道拉斯形式Y=F(K,L)=KαLβ,规模报酬不变cY=F(cK,cL),即α+β=1,Y为一国总产出,以GNP来核算。K和L分比为该国具有产权的资本和劳动存量。不存在技术进步和人口增长。

令c=1/L,

Y/L=F(K/L,1),

令y=Y/L,y为人均产出,k为人均资本

y=f(k)=kα

设国民储蓄为S,在开放经济下,根据恒等式S=I+NX,即国民储蓄等于投资加上净出口。在此,将国民储蓄分为包括企业和家庭部门的私人储蓄和中央银行持有的相当于净出口总额的外汇储备,分别为S1和S2。二者在总储蓄中所占比例分别为s1和s2,s1+s2=s,s为总体储蓄率。私人投资的储蓄流向为投资I部分,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来自于在外汇市场通过投放基础货币来收回由于国际贸易顺差而收入的外汇。这部分储蓄的投资流向即为中央银行运用外汇储备进行的各项投资。由于二者具有不同的投资主体、投资目标、投资方式,因此有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有不同的效率。在此,假设私人部门的储蓄完全转化为有效投资,以此为参照,设外汇储备向有效投资的转化率为a。

国民储蓄S=S1+S2=(s1+s2)Y

有效投资I=S1+aS2=(s1+as2)Y

资本增量K=I-δK=(s1+as2)Y-δK

人均资本增量k=(s1+as2)f(k)-δk

当经济处于稳态状态时,k=0

(s1+as2)f(k)=δk

人均资本为k1=[(s1+as2)/δ]1/1-α

人均产出为y1=[(s1+as2)/δ]α/1-α

以上为在前述假设下经济体达到稳态时的人均产出。

为分析正常状态下,即央行不进行外汇管制是的产出状况,现进行比较静态分析。

假设此时国民储蓄完全转化为有效投资,总储蓄仍为S。

国民储蓄S=sY

有效投资I=sY

资本增量K=I-δK=sY-δK

人均资本增量k=sf(k)-δk

当经济处于稳态状态时,k=0

sf(k)=δk

人均资本为k2=(s/δ)1/1-α

人均产出为y2=(s/δ)α/1-α

二、模型结论

以上比较静态分析的结果:

y1/y2=[(s1+as2)/δ]α/1-α/ (s/δ)α/1-α=( s1+as2)/s=1+(a-1)s2/s

当a=1时,即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投资部门具有同样的效率时,国际贸易顺差对经济增长具有完全的促进作用。

当a

由上述模型,提出如下命题:

命题一:当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投资收益较高,完全等价于私人部门时,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在国民储蓄中所占份额不影响长期经济增长,国际贸易顺差对经济增长有完全的促进作用。

命题二:当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投资收益率低于私人部门投资收益率时,国际贸易顺差越大,对应的外汇储备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大,对潜在长期经济增长的损失越大。

三、数据分析

(一)我国外汇储备状况

由我国外汇储备余额和增加额可已看出,我国外汇储备在入世后经历了快速增长,增长幅度在近几年达到最大,外汇储备额也随之不断增加,已经超过了三万亿大关。这部分外汇储备的积累,大部分来自于自于国际贸易顺差,而这时我国通过向国外出口产品而交换得来,这部分储备能否有效利用,包括现有的存量和未来的流量,极大地影响我国国际贸易顺差对我国长期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的大小。

(二)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状况

通过以上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数据,可以看出,相比于我国巨大国际贸易顺差、高额外汇储备,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相对要少得多,在2000~2004年间几乎维持在零的水平,近几年虽然已有了较大增长,但绝对数目仍然较少。促进我国企业广泛开展对外直接投资,也是我国合理利用外汇储备一种重要方式。

四、政策建议

(一)针对我国外汇储备的存量的政策

1.适当开放合格国内投资者进行对外投资。对综合实力强、能适应国际市场的大中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给予一定的外汇使用权用于直接对外投资,并可用于扩大对本国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的资本品的进口。

2.推进银企合作。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投资,可以通过银企合作的方式,由中央银行发挥外汇资金优势,企业发挥各类要素投入、管理经验等各项优势,以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于国外实体资本提高投资效率,促进长期经济增长。

(二)长期国际贸易政策

1.逐步转变国际贸易政策导向。由出口促进到进出口并重。减少各类不适当的出口补贴、出口促进政策对价格机制的扭曲,使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增加进口,尤其是扩大资本品的进口,不会影响我国的国民储蓄,并且能够降低国际贸易顺差,并对应减少了外汇储备的增加量。

2.改革现行外汇政策。现行外汇政策对外降低了投资收益率,对内形成了流动性泛滥,造成较大的通货膨胀压力,对推高包括房地产在内的各类资产的价格也有重要影响。因此,应当逐步放开外汇管制,实现藏汇于民、藏汇于企,使私人部门来持有外汇并进行相关投资。

3.有序推进资本账户开放。积极放开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不必要管制和限制。目前中国资本仍然有较高程度管制,与满足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需求还有较大距离。当前中国正处于资本账户开放机遇期。开放资本账户有利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也有利于购并国外企业,获取技术、市场和资源便利,提高中国企业可持续竞争能力。

4.适时推进人民币国际化。通过国际贸易中的人民币结算,减少以外汇结算所带来的各类损失,并达到减少外汇储备增长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刘澜飚,张婧佳.中国外汇储备投资组合选择——基于外汇储备循环路径的内生性分析[J].经济研究,2012(4):137-148.

第5篇

一、热钱的定义

从国外的研究来看,热钱就被定义成固定汇率制度下的一种现象;在(The Ameriean Heritage出版的《英语词典》)中,热钱就被看成是一种投资;也有些观点把高度流动性和高度敏感性看成是热钱最重要的特征;还有一些观点认为利差吸引是热钱流动的主因。热钱虽然没有一个清晰而明确的定义,但它具有逐利、短期性和性投机性等三个特征。由于热钱具有以上三个特征,使得它很难以在正常的国际收支监测中得到反映,但却能够伴随着一国正常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而生存。因此,我们认为,所谓热钱,就是具有高度流动性的国际投机资金,在承担较高风险的同时能够获取较高的利润。

二、热钱流入的通道

在我国对资本项下还没有完全实现开放的情况下,一些热钱就不能自由出入,它们往往是通过各种隐蔽的途径、披着合法的外衣,寻找合适的方式来往。

(一)货物贸易项下

1、利用转移定价

在进出口双方的货物贸易中,高报或低报进出口货物价格、虚假交易是转移定价主要表现方式,通过多收汇少付汇从从而变相实现境外资金的流入。

2、利用境内外关联交易

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境内外企业的关联度越来越紧密,一些境内加工企业已成为大型跨国公司全球产业布局的一个节点,境外母公司通过资本运作、统一购销等活动,借助境外离岸账户,使大量资金进行转移,实现跨境资金畅通流动,而境内却难以监测、监管和控制,成为热钱流入的一个有效渠道。

3、利用贸易信贷

在贸易信贷方式下,光从表面上对出口合同、发票、授信单据等商业单证的审核是无法从根本上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在涉及到货款交割时间这一关键点上更是无法证实其真实性。

4、利用不同的收、付款方式

为实现贸易项下多收汇,一部分进料加工企业一般采取“全额收汇核销”的方式收汇,与此同时延期支付进料款项或不支付进料款项。因此,及时调整进料加工项下付汇的时间和付汇款项,是进料加工企业通过贸易项下流入热钱的一个有效方法。

5、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中,要求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只是一线跨境的外汇流入,而对这些外汇流入却没有相应的出口核销制度;同时,对这此外汇流入也不需要执行保税区外有关“待结汇账户”、“关注企业分类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服务贸易项下

当前,我国有40余条法规涉及到对外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大部分外汇指定银行和众多进出口企业无法全面掌握这些相关有关规定,尤其是外汇指定银行的身份更为尴尬,因为它们既作为裁判员,又要扮演运动员,更使得这些外汇管理法规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热钱可能借道流入的渠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转口贸易监管的盲点

大部分转口贸易具有的“两头在外”的特点,这对于审核它们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的难度加大;同时,转口贸易在具体操作中还会出现只收汇不付汇,或者多收汇少付汇等问题。

2、利用支付“技术服务及资料费”方式

进出口企业为了规避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的实施带来的不利影响,将一些外汇资金流入借道管理相对宽松的服务贸易项下流入。

3、利用支付“佣金”、“专利转让费”、“海运费”方式

在对外贸易中,一般情况下进出口双方会签订一个佣金协议,以便于支付佣金或其他款项等费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进出口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自己的临时公司、委托其他人等方式,以佣金或其他名义支付有关款项,从而将热钱流入境内。

(三)资本项下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出现了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管资不管质”的现象。原因在于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渐深入,地方政府为鼓励和吸引外商投,把招商引资作为考核政绩的一项重要标准,这就产生严格的外汇资本项下监控同大量外汇资金需求相矛盾。正是基于此,一些热钱借道资本项下流入境地内。

1、虚假外资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验资后,并未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在几个月后,以因种种原因或借口要求撤离资金;而有些外商投资者在资金到位后,随着人民币的升值,获得一定等值汇外汇收益后,迅速将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中方,所得收益迅速汇走。

2、虚假合同

一些不法企业在其联企业或者客户的帮助下,先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资本金结汇,然后再以合同终止、向关联方借款或转让合同等名义将结汇资金重新划回,最后让这部分资金进入股市、房市或其他行业,从而实现,规避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

3、假借股权投资形式进行债券投资

所谓虚假投资,是指境外企业投资境内企业后,在投资协议中规定外方可以在未来某一时点,以约定价格将所持股份转让给中方,从而实现股权投资到债权投资的转变。

4、其他投资项目

一是一些企业借助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优惠政策,通过地方政府协调有关监管部门,在资本金结汇方面给予方便的情况下,采取变更经营范围、变化注册资本金等方式,成立各种管理咨询公司,使热钱借道流入境地内。

二是部分企业在通过返程投资方式将境外资金引入国内,即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后,因资金需求、投资方向变化等原因,以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等名义,将所融资金调回国内。

三是由于部分企业通过溢价收购、股份转让等不同方式,在监管部门难以准确判断转让资产真实价格的情况下,让境外热钱借道流入境地内。

四是通过备用金途径将非法流入的资本金结汇:或将通过非正常途径流入的资本金以分数次结汇、由多个受益人一次性结汇等方式化整为零,借用受益人的备用金名义办理结汇。

第6篇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2020年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专业版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2、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

重点论述拟建项目与相关的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之间的关系。

3、项目选址及土地利用。包括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地质灾害影响和其他不利影响分析等内容。

4、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主要包括项目的资源开发方案、资源利用方案、节能及节水措施等内容。

5、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包括城市居民搬迁方案、农村移民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和可行等内容。

6、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主要包括项目所在地的环境和生态现状、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生态环境保护对策等内容,此外还要论述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等的影响及对策。

7、经济影响分析。包括对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和经济安全分析等内容。

8、社会影响分析。要分析项目对当地社会的影响和当地社会条件对项目的适应性和可接受程度,评价项目的社会可行性。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范例

一、项目名称

二、投资方情况

(一)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全称、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股权结构,资产负债状况,主要股东情况;

(二)主要投资方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近三年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国内外销售情况,企业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三)主要投资方相关实力和优势分析,在国内外投资类似项目简要情况;

(四)其他投资方简要情况: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方面情况。

三、必要性分析

(一)投资目的:项目相关行业国内外情况,例如产品国内外供求情况及预测、产品进口情况及预测、行业未来发展等。说明项目对各投资方的必要性和意义,包括项目与投资方国内项目的关系、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关系等;

(二)社会意义:包括与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关系,与我国境外投资战略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的关系等。

四、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

(一)项目背景:包括投资方介入前项目基本情况,外方合作者基本情况,投资方如何介入项目,投资方对外考察、尽职调查、与外方谈判、其他竞争投资者等情况,与所在国家和当地政府沟通情况等;

(二)投资环境情况:包括所在国家及当地政治、经济情况,与项目有关的税收、外汇、进出口、外资利用、资源开发、行业准入、环境保护、劳工等法律法规情况,当地相关行业及市场状况;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所在国家有关资源的储量、品质、勘探、开采情况;

(三)项目的外部意见及影响:包括所在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当地社区的意见,项目对所在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五、项目内容

建设类项目

(一)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进度安排、技术方案、建设方案、需要建设的配套设施等;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可开发资源量、品位、中方可获权益资源量及开发方案等;

(二)主要产品及目标市场:包括项目主要产品及规模,产品目标市场及销售方案;

(三)相关配套条件落实情况:包括项目道路、铁路、港口、能源供应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及安排,项目土地情况及安排,项目满足当地环保要求措施,项目在劳动力供应和安全方面的安排和措施,加工类项目应说明项目原料来源的情况;

(四)财务效益指标:包括项目总销售收入、利润、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财务预测指标,以及中方投资回收期及回报率等预测指标。

并购类项目

(一)被收购对象情况:股权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企业全称(中英文)、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生产情况、经营情况及资产与负债等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上市情况及最新股市表现、主要股东简况,被收购企业及其产品、技术在同行业所处地位、发展状况等;资产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资产构成,专业中介机构确定的评估价,资产所有者基本情况等;

(二)收购方案:包括收购标的,收购价格(说明定价方法及主要参数),实施主体,交易方式,收购进度安排、对其他竞争者的应对设想等;

(注:并购类项目同时包括投资建设方面内容的,还应说明建设类项目所要求的各项内容,并说明项目综合财务效益指标。)

六、项目合作及资金情况

(一)项目合作方案:包括项目各方股比,出资形式,合作方式,收入和利润分配,产品分配,其他合作内容;

(二)项目资金运用:包括项目总投资,建设类项目的前期费用(中介费、勘探费等)、工程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构成、流动资金的使用等,并购类项目的收购前期费用、收购资金及其使用构成,中方投资额及其使用构成等;

(三)项目资金筹措: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各方出资,银行贷款及其他社会融资的构成与来源,项目用汇金额及来源等。

七、项目风险分析

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并提出防范风险的相关措施:国别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建设风险,外汇风险,环保风险,矿权及资源量风险,劳工风险,项目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股权收购类项目还应分析企业运营风险。

八、其他事项

(一)项目是否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实施项目的下一步工作计划。

九、附件目录

第7篇

关键词:外资并购地域特点 软环境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06)08-059-02

引言

2005年度大连市外商投资投资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汇总表显示,主要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收购中方股东股权的“资本对价转移”项目余额为10942万美元,较2004年度的4712万美元增长了132.20%,外资并购发生的数量由2004年的7起增加到2005年的18起,2005年以外资并购方式流入大连市的外资占大连市当年引资额的6.23%。上述统计数据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05年外资外汇登记数据显示的全国以外资并购方式流入的外资为49.11亿美元,比2004年同期增长63.32%的统计数据成相一致。这说明大连市的外资并购发展趋势同全国趋同,同时表明外商对大连市的投资方式在主要以“绿地投资”为主的情况下,外资并购也已成为重要的投资方式。

中国作为世界最主要的投资目的地国之一,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世界范围内的外资并购浪潮势必波及到国内企业。大连作为东北对外开放的窗口,在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的支持下,外资在大连的并购活动正呈现日益活跃的态势。因此,分析外资在大连乃至全国的外资并购现状,探讨其发展趋势和利害,趋利避害地构建外资并购的软环境,对于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盘活国有老企业的资产,推动产业机构升级,规范和引导外资并购活动遵循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 外资并购及其成因分析

按照我国2003年颁布的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资并购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系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营运该资产。股权并购是现今我国外资并购的主要方式,我国2001年至2005年外资在华10大并购案中并购方式均采用了股权并购方式。

一些长期研究企业并购的专家认为,选择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的并购案,可以促使企业获得更先进的技术优势、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并通过规模经济在采购、研发和营销方面节约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这些观点已经被外资在华并购的普遍现实所证实,符合外商在华的商业诉求。

2004年以来,大连市外资并购活动急剧增多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外资并购自身特点和大连市招商引资的内在环境决定的。外资并购相对于“绿地投资”避开了建设周期长、投资进度缓慢、灵活性差等不利因素,外资选择的目标企业一般符合外资的发展战略并且不确定因素少、投资风险小。自改革开放以来,大连市用以吸引外资的土地资源日益稀缺,以有限的土地资源为要素的“绿地投资”方式来吸引外资变得越来越困难。对此,大连市相关部门注重挖掘现有资源潜力,拓宽引资渠道,把以外资并购方式引资作为一条重要的渠道加以关注。

二、 外资并购在大连呈现出的地域特点和发展趋势

尽管外资并购发展迅猛,但是据商务部门的统计,即便是以并购方式吸引外资较多的2003年为例,全国外资并购额仅占当年外商直接投资额的7.14%,大连市2005年外资并购额也未超过当年外商直接投资额的10%。但是,外资并购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无可置疑,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国家鼓励外资并购政策强调今后引进外资的重点之一是利用国际新一轮兼并浪潮引发的发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机会,促进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推动国有企业产业升级。

从2001年至2005年期间外资在华10大并购案来看,国内被并购企业以预期效益较好的银行和简单制造行业中的领军企业为主;并购的行业分布涉及金融服务业、消费品制造业、钢铁制造业、电子制造和通讯服务,被并购股权形式多样,并购外资主要来自香港、美国、日本和欧洲。

相对全国外资并购的情况,发生在大连市的外资并购有其自身的特点,从2005年大连市发生的外资并购案来看,交易的宗数较2004年增加较多,但是交易额都不大,最大的一宗也不过726.98万美元,涉及机械、物流、房地产、电子和服装和食品等行业,交易均采用股权并购方式,并购外资主要来自香港和日本,被并购股权有国有、私有和外资等。发生在大连市的外资并购呈现出地域特点,外资并购的投资战略鲜明,主要指向大连享有传统优势的机械行业、港口物流业、电子制造业和软件开发行业,被并购股权中国有股权占相当比重,如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出让大连九州饭店股权、大显股份出让大连太平洋线路板股权、大连冰山集团出让武汉制冷工业股份股权等。根据大连市外资并购的现实状况、外资并购战略指向和大连市建设东北航运中心的政策导向,预计今后大连市外资并购的发展趋势仍将是围绕大连市的优势产业,如机械、电子、化工、软件开发等行业进行,随着大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步伐的加快,港口物流行业的并购将进入,外资并购额将随之增加,外资来源会更加广泛,涉及出让的股权性质将会更加多元化。

三、 构建引导外资并购活动健康发展的软环境

(一)转变引资观念,认清外资并购的利弊

外资并购投资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处理不好有可能导致资产流失,丧失企业经营管理权直至形成行业垄断、市场垄断,危及经济安全。但是,外资并购对国内企业市场的开拓、技术进步、吸收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提高竞争能力都有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盘活国有资产、改组国有企业和促进企业产业升级的推动作用不可低估。因此,企业在出让股权时,不能只注重引进资金,应以企业发展战略为指引,通盘权衡利弊,规避恶意并购。

(二)构建规范和引导外资并购健康发展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我国从1998年起陆续出台了与外资并购相关的政策,减少了对外资并购的限制,规范和引导外资并购活动沿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轨道运行,在政策上限制了可能形成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垄断。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新情况的出现,需要修改和完善现有政策,并在条件成熟时设立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外资并购法》或者《外资并购条例》,维护各方的利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三)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支持外资并购的合力

目前,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大体需要通过商务部门的反垄断审核、工商部门的外资企业变更登记、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结汇核准和外资外汇登记和国资委的国有股份转让审核,涉及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还需要证监会审核信息披露,行政许可手续繁琐、政出多门,各主管部门各行其职、缺乏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制约了外资并购活动的开展。为此,需要政府综合主管部门协调各职能部门,公布外资并购操作路径指引,引导外资并购活动高效运作。

(四)培育和完善社会中介机构,为外资并购服务

外资并购一般需要标的企业所在地投资银行帮助选择战略目标企业,需要社会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和预期收益进行审核,需要人力资源机构对标的企业的人才资源进行评估重组,需要信托机构对被并购企业资产进行重组、整合。现有的市场机制和社会中介机构尚不能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培育和完善社会中介机构,发挥中介机构的服务功能,为外资并购提供全方位、高水平的中介服务势在必行。

第8篇

    摘 要:传统观点认为,金融危机主要是由于短期资本流动的波动造成的, FDI是相对稳定的引资方式。事实上,FDI会带来潜在的国际收支危机风险, FDI的波动性在上升, FDI回流以及外资企业借用外债带来金融风险等都会使发展中国家面临潜在的金融风险。这种潜在的金融风险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就有可能引发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危机。

    关键词:FDI;发展中国家;金融危机

    传统观点认为,金融危机主要是由于短期资本流动的波动造成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相对于银行贷款和证券投资而言,FDI是相对稳定的引资方式。基于这种看法,FDI在发展中国家吸收的国际资本中所占比例大幅上升。但是,近年来爆发金融危机的国家,如1994年发生金融危机的墨西哥和1997年发生金融危机的东南亚国家,在危机发生前都伴随着FDI的大量流入。近年来,FDI相对稳定的传统观点已经开始遭到质疑,学者们指出FDI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潜在的和隐藏的金融风险,从而对发展中国家保持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那么,FDI到底在金融危机爆发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呢? FDI是否会引发发展中国家金融危机? FDI投资收益汇回是东道国引进FDI要支付的最明显、最易衡量的外汇成本。

    事实上,在许多国家的金融危机爆发中,它都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比如,在1994年的墨西哥经常项目赤字中FDI的收益外流额占30%多;再比如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前,印度尼西亚的这一比例为40%以上;在马来西亚,收益外流额大幅度地超过了贸易顺差(是它的近2倍),由于新的FDI流入不足以弥补投资收益的汇出,从而使得整个经常项目变为巨额逆差。经常帐户持续逆差的出现是一国国际收支发生危机的前兆。所以,FDI投资收益汇回是上述国家爆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拉美一些发展中国家,FDI大量流入的同时伴随着经常账户赤字的大幅增加。如巴西,随着流入的FDI从1994 年的30亿美元上升至1997年的170亿美元,巴西的经常项目赤字也从12亿美元上升到330亿美元。此外,伴随着 FDI的引进,还会导致资本品进口的增长,子公司对其他国家原材料的进口所需的外汇可能超过了它出口产品赚取的外汇和由于进口替代节约的外汇之和。

    由FDI引起的资本品进口的增加如果大于外资企业出口则会导致经常项目逆差。而发展中国家的经常项目赤字意味着积累了净的负国际投资头寸,这会导致资本利润的流出,进一步加大经常项目的逆差(因为资本收益的流出记录在经常项目下的借方)。 FDI虽不用付息,但要允许投资方汇回利润,因此FDI与对外举债无本质区别,它是一种典型的准债务。从融资的角度来看,外商直接投资的利润收益相当于对外借款的利息。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收益与风险是同时并存的。一般而言,国际直接投资相对于间接投资而言,承担的风险要大得多。如果东道国政策和法规变动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不利影响,或者因为外资企业本身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亏损,直接投资都会蒙受重大损失。因此,其要求的利润回报率也大大高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因而,直接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往往也大于间接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第9篇

一、VIE模式简述

(一)VIE模式

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y,VIE)模式,国内一般理解为协议控制模式。首先出现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2003年的第46号解释(FIN46)中,解释对VIE的说明用于取代过去的“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SPE),解释明确了投资企业可以将这类可变利益实体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该模式原型首先由新浪公司采用。为实现境外上市,新浪首先需要将涉及该项内容的相关业务和资产分离出来。为此,新浪的上市团队设计了“协议控制”模式,即由新浪在境外设立的SPE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与经营实体签订一揽子协议,从而获得境内经营实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实际上达到了控制的目的,最终实现曲线境外上市。其后该模式被众多互联网公司甚至非互联网公司所采用,因此该模式也被称作“新浪模式”。

(二)VIE模式下相关风险

1.法律风险。从内资企业与外资控股公司签订的各种协议来看,从法律角度而言也许是有效的。但是从其经济实质角度而言,则有违中国现行法律的风险。2006年7月,信息产业部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 “境内电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变相租借、转让、倒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源、场地、设施等条件。” 2006年9月,商务部、国资委等又颁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6月以商务部令的形式予以修改),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各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2011年8月,商务部又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3号),明确规定: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中国虽然默许了现行VIE模式的实施,但这些法规的出台,也预示着这些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另外,从VIE结构本身而言,也存在协议和法律的冲突问题,即内资公司的名义股东和外资控股公司可能存在经济上和法律方面的分歧,从而产生可能危害公司利益相关者的行为。

2.税务风险。在设计投资架构时,为了能够享受最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会设立多层次的控股公司。这种复杂的设计牵涉到不同地域的税收法律法规。同时中国政府在对基于协议转移利润时的关联交易审查也非常严格。因此,税务风险是不可规避的重大政策风险。

3.外汇管制。目前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在取得商务部门批准证书的同时,还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以获得外汇登记证。这些政府审批的环节存在一定的难度。即便审批完成,外商独资企业向境外转移利润时,依然会遇到外汇管理的现实问题。

4.信息披露。基于VIE架构设计的上市主体需要严格执行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要求,在披露相关信息时需要包括境内经营实体。而境内实体经营公司则需要遵守中国有关部门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因此,如何平衡信息披露机制,也变成了现实问题。

二、VIE模式财务报告的国际比较

(一)IFRS的相关规定

涉及VIE模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主要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10)、《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涉入其他主体的披露》(IFRS12)、《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目的主体》(SIC12)等。这几项准则及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IAS27)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自2013年1月1日起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IFRS10首先对控制进行了全新的解释,认为控制的本质在于投资者通过对被投资者的涉入,其承受了变动回报风险或者有权利获得变动回报,并且有能力利用其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变动回报金额。一般而言,控制一般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拥有主导被投资者的现行权力以及对被投资者回报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活动;通过被投资者的涉入,承担变动回报的风险敞口或取得变动回报的权利;利用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投资者回报金额的能力。简而言之,IFRS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投资企业对于实质性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应当予以合并财务报表,在信息披露时,投资企业需要同时披露合并的主体以及未予合并的结构化主体。

(二)FASB相关规定

关于VIE概念最早由FASB在2003年1月的FIN46提出,该文件指出只要符合下列两条标准之一就可以被定义为可变利益实体。一是实体主要靠外部资金维持日常运营,实体的股东只拥有很少的投票权,即实体自身可承担运营风险的股本并不能维持实体运营的日常活动;二是实体的股权投资者无法控制该公司的财务利益。由此可知,投资者通过VIE架构的安排,实现了投资者虽然没有持有或少量持有公司的股份,但是依然能够决定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此从中获取利益,那么该公司就属于VIE。FIN46由于明确了这种基于实质性控制而应当合并财务报表。

2009年6月,在FASB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7号——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FAS167)加强了对VIE模式财务信息的披露。根据FAS167,首先需要对VIE进行确认,也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任何实体即是VIE:一是在没有额外的次级财务支持下,风险权益投资不足以为实体自身的经营活动提供资金;二是作为一个整体来看,风险权益投资人缺少下列任一特征: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利,实现主导对经济表现产生最重大影响活动的权力;承受实体预计损失的义务;获取实体预计剩余收益的权利。FAS167明确指出了企业在判断VIE的基础上,应将相关VIE的财 务报表并入其主要受益人(Primary Beneficiary)的财务报表中。因此,判断主要受益人就成为关键步骤。判断主要受益人的主要原则是企业能否实质性控制其在VIE中的财务利益。另外, FAS167还要求对报告主体具备主要受益人的特征进行持续评估,以及时、完整地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信息。最后,FAS167对于报告主体应当披露的各种信息也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以有助于财务报告阅读者全面了解报告主体的相关信息。

由上述可知, VIE模式主要受益人为SPE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当VIE的财务报表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再通过股权关系并入到境外上市的SPE中,最终实现了境内经营实体业绩向境外上市主体的转移。

(三)CAS相关规定

涉及到VIE模式会计处理的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CAS20)、《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33)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CAS41)。

2006年的CAS20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实体的企业合并不适用该准则。这样的规定源于对“控制”的认识还主要是基于所有权的控制。不过在2010年发生变化,在《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文中,明确了对于通过合同控制的企业或者特殊目的主体准予合并。其后业内对企业会计准则修订的预期越来越强烈,希望规定不应仅仅停留在文件通知层面,最好通过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或者修订予以明确。

2014年2月,财政部了CAS33的修订版,这是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一项重大突破,其中一项体现在对“控制”定义的解释。在CAS33第七条中,将控制解释为:“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该定义突破了以前以所有权为判断基础的理念。同时该修订版准则还在第十一条明确了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力。该规定从准则的高度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由此可见,新的CAS33准则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了VIE架构属于企业财务报表合并的范围。

2014年3月,财政部又了CAS41,该准则第三条指出,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指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与其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参与的方式则包括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或者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和担保等。同时将结构化主体定义为“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对比VIE模式的特点可知,VIE的协议双方正是通过包括资金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服务等方式实现实质上的控制行为,从而才能得以完成利润的转移。也就是说,CAS41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了VIE模式适用该准则。

由上可知,财政部近年通过陆续拟定和修改会计准则,逐步完善了对包括VIE模式在内的模式化主体的财务报表合并问题,同IFRS和FASB的规定趋于一致,解决了实务中的如何合并财务报表的问题。

三、相关建议

随着国内A股资本市场的逐步改革,企业登陆资本市场融资的条件正在逐步放开。如2014年5月公布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即对拟IPO企业的财务业绩条件有所降低。VIE模式作为企业应对2006年10号文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政策的产物,也应放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大背景下统一考虑。为了有效引导VIE模式企业的行为,建议关注以下方面:

(一)适时修订相关规定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2006年10号文出台后,暂未查询到境内的主体为了并购而报商务部审批的案例。实际上一些从事电信增值服务的知名企业,如新浪、百度等为规避此文件通过VIE模式而实现了境外上市。其他行业的诸多公司也采用了VIE模式。众多知名企业出于政策限制无法在境内上市,被迫“离家出走”既说明了其发展对于资本的渴求,也说明了政策需要及时改变,以引导更多优秀企业实现在国内上市或者回归境内。今天国家的竞争力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国家所属优秀企业的竞争力。有鉴于此,可以首先从法律角度为国内优秀企业上市提供帮助,而非将其“逼上梁山”。

(二)明确红筹架构企业如何在境内上市

前已述及,基于协议控制的红筹架构设计的企业,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此模式实现境外间接上市。由于其复杂的法律、税务和外汇管理设计,这些企业如果要想实现在国内的上市,在目前实行核准制体制下,中国证监会承担了较多的责任与风险。只有通过先行取消红筹架构,相关企业才能申报上市。部分企业为了回归境内上市,花费了比当初搭建VIE架构更多的时间以及更多的成本。从时间角度考虑,目前通常需要取消红筹架构后一年半左右的时间才能实现重新上市,实务中甚至出现部分企业为了实现快速上市而瞒报自己的红筹架构历史情况。如果要实现红筹架构的境内上市,也许政府监管部门实行备案制是比较好的改革方向。至少证监会不会承担对红筹架构企业的实质性判断责任。

(三)改革货币结算方式

随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管制措施越来越严,外商独资企业的困难是注册资本金结汇问题。在VIE结构下,外商独资企业一般是没有实际业务经营的,但结汇的前提是需要经营合同、采购发票、工资清单等。实务中经常造成在境外融到的外币资金没有更多的办法顺畅地在外商独资企业结汇,进而影响境内运营公司的资金使用。为此,部分公司为了实现结汇做一些主业之外的经营行为,以达到快速结汇的目的。这种情况甚至致使部分企业铤而走险,通过非正规渠道去结汇,然后再将结汇款借款给外商独资公司,从而外商独资公司再借款给内资实体公司经营使用。因此,进一步规范VIE模式下的结售汇制度亦需引起重视。

(四)减少VIE架构下转移利润的税负成本

目前VIE在搭建其法律架构时,伴随着税负成本与商业模型的优化,企业投资者不管是把上市主体设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还是增加香港公司的中间层设计,其主要目的 在于税务筹划。外商独资公司在设立时也倾向于选择更优惠的纳税地点以及未来可能开展的相关业务。由于VIE架构下涉及的行业过多,在行业税负不同的情况下,加上国内“营改增”的范围和时间进度不尽统一,造成很多外商独资公司与内资公司因税种不同,导致双方在利润转移时税负加重,这又进一步增强了VIE架构下涉税的复杂性。因此,“营改增”的步伐也将有利于VIE模式下企业的良好运营。

(五)增加对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

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推动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务中也感觉到部分会计准则读起来比较晦涩难懂,不便于实务操作。今年或修订的准则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名词和理念,如CAS 33中对于“控制”的含义出现了较大的变化,提出了“可变回报”的概念;CAS 41中则提出了“模式化主体”的概念。对于这些新概念,除了加强培训,还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解释,如有可能以案例的形式更有说服力。准则只有切实执行才会更有生命力。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北京:人民出版社.

[2] 韩金红,王瑞华.FASB协议控制会计处理及其启示[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8).

第10篇

[关键词]我国企业 对外投资 实证研究 SWOT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5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3-0132-02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他国资源满足自己需求、不断稳固企业竞争优势、利用各种方式弥补不足提高自身竞争力的行为。本文主要研究中国企业对发达国家投资。①通过运用SWOT分析方法寻找最好的投资方式。

一、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途径

(一)跨国新建

新建企业新建就是指通过直接投资在国外目标市场创建新企业或新工厂,形成新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新的生产能力。②跨国并购。是指公司为了扩大经营向本行业和其他行业以扩大生产经营、提高规模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为目的的投资。我过多年来总结,通过海外并购进行对外投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对外贸易型的投资方式

对外贸易包括进口和出口。出口是最原始获取资源的方式,起初人们只是把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其他国家,在国内积累大量的原始资本。另一种方式就是购买型性投资,就是指一国从另个国家购买相对价格比较低的产品来完善自身的不足。这样可以节约成本、缩短与他国之间产业差距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对我国企业进行SWOT分析

(一)外部环境风险分析

在收购过程中政治背景容易错失机会。中国国有企业收购国外企业,常常被认为是政府行为,这引起了民众、商界与政界的高度关注,要求以国家安全为由全面审议收购计划。一旦涉及到政府行为,收购涉及到的范围、成本和程序就会被监管,整个的收购难度就会上升。

(二)外部环境机会分析

国内宏观经济指数持续上升。外汇储备是指一国政府持有以外币表示的债权,包括一国持有的资产可以随时变现为外币。2007年12月末中国成为世界上外汇储备量最多的国家,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外汇储备仍会增加,中国庞大的外汇储备迫切要求中国企业加大对外直接投资。

通过分析,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高科技人才比较缺乏,我们对外国的法律、制度等了解不深导致海外扩张的最终失败。而我国稳定的经济形式为我国企业在国内有了良好的发展空间,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为我国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

(三)我国企业自身优势分析

我国有广阔的潜在发展空间。据2010年统计我国大陆人口13.39亿,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生活水平大幅提高。我国市场对高附加值、高科技产品需求变大,我国已经成为高科技产品最大的需求地。我国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了一系列的鼓励措施。我国企业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在我国国内,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发展不平衡。我国经济主体和地区发展极其不平衡。在我国经济主体中既有具有高科技含量的大型跨国公司,也有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甚至是没有技术含量的小作坊。另一方面,我国地区发展差距非常大,具有发达水平的城市,拥有非常发达的科技、完善的基础设施、高层次的服务业。也有处于低水平的地区,主要以农业为主,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甚至当地没有任何工业。所以企业可以利用中国独特的发展状况,来降低成本提高技术水平。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企业拥有国内这个庞大的消费品市场,即使是在经济危机到来时,政府实行有效的政策就可以使我国企业有广阔的销售空间。我国企业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技术水平有所提高,有力于我国企业吸纳先进的技术及经验。我国长时间形成的规模经济使企业对成本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四)我国企业劣势分析

在我国企业并购过程中缺乏专业性人才。我国虽然是人口大国,但是我国严重缺乏专业性人才。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企业打拼和竞争的关键是人才的竞争。能不能建设一个具有较高企业管理才能、理念先进、心胸开阔、了解中西方文化差异的团队主导境外收购并监督或负责项目的后续管理和经营是至关重要的。在谈判桌上,一个优良的团队可以赢得对手的尊重和喜爱,极大地促进谈判和交易的顺利进行并为自己的企业争取到优厚条件。

我国企业并购后经营权难以控制。我国在出口的产品严重缺少自主知识品牌、很少能生产出体现中国元素的产品。大多出口一些技术含量低的、廉价的产品。这样我国产品在国外客户心里形成了低档次的定位,高质量、高品位的产品难以在国外以高价出售。中国的文化也就这样被否定了,很难被当地认可。

通过分析,我国企业进行海外扩展的劣势主要表现在,缺乏专业性人才,对目标国家的文化、法律了解的不深,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我们可以通过管理过渡来完成收购。

三、SWOT分析的资源整合及途径选择

通过分析我国企业进行对外投资,要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规避我们企业弊端,发挥我们的优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选择购买方式进行投资是最好的方式。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首先要认清投向国的各种风险以及企业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同时对企业自身发展状况和风险承受力有准确的把握。在世界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企业要不断调整企业决策,以适应新的世界形势。在经济风险的控制上,中国企业既要关注自身的发展与宏观经济走向的相一致,又要对投向国特有的风俗文化和企业自身习惯不协调产生的风险加以考虑。中国企业要在走向国际化中吸取教训,遵守国际规则,凭借在国际组织、金融机构中享有的权力和东道国的法律法规维护合法利益。我们还可以在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中运用股权结构调整的新方式减弱对国内企业的影响,积极寻求方法增强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关联。

注释:

①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具有高科技企业达到50%的国家.

②周建军.中国中小企业“走出去”模式研究.北京工业大学,2006.

【参考文献】

[1]于春晖.并购经济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1).

[2]梅园芝.中国企业到GMS国家直接投资的途径选择研究[D].昆明理工,2009.

[3]张纪康.跨国公司与直接投资[J].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第11篇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流分析及账务处理

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属性及投资方向按照商业银行是否承诺保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大致可分为保本类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类理财产品两类。对于保本类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法律上承诺支付本金和利息,并承担理财资金投资运作的全部风险,此类产品等同于银行的自营业务,须纳入表内核算;对于非保本类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法律上不承诺保证本金和利息,不承担理财资金投资运作的风险,相关投资风险理论上全部由理财产品购买者承担,此类产品在表外核算。表内理财产品可进一步细分为结构性存款和一般保本型理财产品,前者投资方向主要为衍生产品市场;后者则主要采取资产组合投资方式,投资于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信贷资产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表外理财产品同样主要采取资产组合投资方式,其投资方向也主要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信贷资产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详见表1)。中国人民银行在《2011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曾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专栏分析。根据其所披露的数据,截至2011年上半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量余额3.57万亿元,相当于同期各项存款余额的4.5%,比2010年末增加8000余亿元,其中大部分投向债券市场、货币市场、信贷资产等固定收益品种。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流分析及账务处理典型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流向如图1所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收到客户理财资金后,通过销售系统统一归集到总行,由总行统一开展投资运作,产品到期后,再由总行将理财产品本金和利息下划至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向投资者进行兑付。这其中结构性存款的资金流动略具特殊性,具体视其运作模式而定,对于本金上存总行类结构性存款,其资金流向与典型的理财产品并无二致,对于本金留存分行类结构性存款,其本金在产品存续期间始终留存分行,并未发生实际流动,仅有利息部分发生了实际流动。表内和表外理财产品在账务处理方面有所区别:对于表内理财产品而言,其资金来源簿记在“指定类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科目下,并纳入银行“各项存款”的统计口径中,因此已反映在现行广义货币供应量统计中,其资金运用簿记在“指定类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科目下,并严格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与核算。对于表外理财产品而言,其资金来源簿记在表外“负债”科目项下,其资金运用簿记在表外“资产”科目项下,且均未体现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

二、表外理财组合对广义货币供应量统计影响分析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规模的变化导致存款余额的相应变动,使得针对现金和存款进行统计的广义货币供应量受到影响,但并非是“理财增加=广义货币供应量减少”或者“理财减少=广义货币供应量增加”的简单关系。具体有以下两点原因:首先,由于表内理财产品直接计入商业银行“各项存款”,已经反映在广义货币供应量中,因此对现行广义货币供应量统计并不产生影响,目前市场上保本理财产品余额占全部理财产品余额的比例大概为30%。其次,表外理财产品是否影响广义货币供应量,取决于其资金运用方向。根据前文分析,表外理财产品运作方向大致有三种:一是投资于同业市场;二是直接购买债券;三是通过信托或委托的方式开展信贷投放。根据我们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获取的数据,四家大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余额约占到市场理财产品余额的3/4强,因此较具代表性,这三部分资金运用的占比大约为2:3:5,即信贷投放仍然为商业银行表外理财产品的主要投资方向。理论上,用于信贷投放的理财资金对广义货币供应量应该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原因在于存款转变为理财产品时体现为存款的同量减少,商业银行通过信托或其他方式将理财资金融出给资金需求方(一般为非金融企业)后,资金需求方会将资金存回银行,最终表现为存款表外理财产品存款的简单循环。购买债券则要分两种情况讨论:如果购买新发行债券,且发行人获得资金后存回银行,这与用于信贷投放的理财资金相同,对广义货币供应量没有影响;如果购买存量债券,卖出方获得资金后可能以同业存款的形式流回银行,资金滞留金融体系内部,而同业存款又不计入广义货币供应量口径,由此将导致广义货币供应量的减少,造成现行广义货币供应量统计的低估和失真。运用于同业市场的理财资金对广义货币供应量的影响与此类似,同样会导致现广义货币供应量统计的低估。因此,表外理财产品对广义货币供应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理财资金可能滞留在金融体系内部,体现为同业存款,导致广义货币供应量统计的失真。为分析上述影响,我们对人民币信贷收支表科目进行相对细致的分析,以理清其中的变化过程。目前,商业银行一般于季末将资金在理财和存款之间进行较大规模的转换,可以通过观察季末季初信贷收支表各项目变化研究资金流向。2011年5月、6月和7月信贷收支情况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各项存款在6月份和7月份发生较大波动,从资产方看,这除了由贷款、外汇占款、有价证券投资等项目的变动所引起外,最大的变化就是同业往来(包括运用方和来源方,参与同业往来的机构,除包括纳入信贷收支表统计范围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租赁和汽车金融公司外,还包括证券、基金和保险等,因此报表中既包括同业往来的来源方,为该表统计范围内机构从证券基金保险等其他金融性公司拆入资金,也包括运用方,为向其他金融性公司拆出的资金)。6月份存款大幅增加,从资金运用方看,这除来自贷款(5516亿元)、外汇占款(2773亿元)的增长外,最大的变化就是同业往来(运用方)大幅增加6279亿元,根据第一部分的介绍,这是因为部分银行从自营盘向表外理财组合拆出资金,以满足季末到期理财兑付要求,引起同业往来(运用方)和存款增长。7月份正好相反,同业往来(运用方)表现为大幅下降6137亿元,其背后是表外理财组合向银行自营盘归还借入资金,或者表外理财组合投资于同业存款或者拆出资金给自营盘,最终导致7月份同业往来(来源方)增加2680亿元,同时各项存款大幅减少6687亿元。这样看来,表外理财资产组合就像一个与银行自营盘相对独立却又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影子银行,其资金来源与运用并未直接在信贷收支表中体现,却对信贷收支表有实质性影响。非季末时间,该影子银行规模快速扩张,存款转理财,理财资金增加存款下降;季末则通过银行自营盘拆入资金进行兑付,其持有资产不变但对理财户的负债大幅减少,表现存款和银行拆出资金的同步增加。

三、M2+估计

1.估计方法我们认为,无论M2还是M2+,都是基于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的统计,应该从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方计算货币量的变化,因为负债方形式多样,难以准确把握,而资产方相对稳定,形式单一,能够避免负债方统计口径不完整带来的干扰。即以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中银行贷款、外汇占款以及非金融类债券投资的总和,扣除财政存款,计算M2+的变化。同时,在数据处理上需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是贷款余额口径的调整。2011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对“各项贷款”口径进行过调整,将财务、信托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委托存款和委托贷款轧差后计入委托存款,导致各项贷款余额增量和当月新增信贷之间产生5300亿元的缺口,如将贷款余额直接用来计算M2+,因口径不一致,计算结果可能不够准确。二是从信贷收支表“非金融类债券投资”项目看,2007年8月和12月变化较大,当月分别增加7208.8亿元和9332.5亿元,远高于当时月1100亿元左右的增幅,这可能受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这两个月购买6000亿元特别国债的影响,而特别国债购买并未形成货币投放,将其计入M2+似乎欠妥当。三是外汇占款和信贷增速较高,并不必然能推导出M2+增速较高,“外汇占款+信贷+债券投资-财政存款”估计M2+仅针对当前货币发行体制有效。另外,2011年以来非金融类债券投资的增速低于10%,也会拉低广义货币供应量增速。

2.M2+的估计我们采取上述方法测算M2+,“非金融类债券投资”估计来自中国债券信息网对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的统计。从三类债券的持有者分布看,存款类金融机构持有量约占存量的50%左右,因此对M2+的估计用“基期M2+当期增量(信贷+当期新增外汇占款+当期新增三类融资工具/2-财政存款)”进行估计。基期一般选择季末,因为季末理财资金转存款较为彻底(2011年三季度末例外,因为监管部门对季末和季初存款波动幅度提出新的要求)。从人民币信贷收支表“有价证券投资”项目变化看,仅考虑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可能低估存款类机构有价证券购买规模,除上述三类融资工具外,超短期融资券、表内理财购买的有价证券等工具均被忽略。为弥补这一缺陷,本文选择一个较远的基期(2004年12月),以基期广义货币供应量加上以后月份当月新增(人民币贷款+外汇占款+有价证券投资-财政存款)计算当月广义货币供应量存量,并对2007年8月和12月分别购买6000亿元特别国债进行扣除,推算M2+及增速如图2所示。估计结果显示,截至2011年9月末,M2+为86.19万亿元,高于公布值6.8万亿元(公布值78.74万亿元);M2+增速为16%,高于公布值3个百分点。

第12篇

【关键词】 融资风险;融资预警;融资预控

企业的融资渠道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所有者投入资金(性融资);另一种是借入资金(债务性融资)。借入资金风险一般能得到有效控制,借入资金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还款金额都受到严格规定,如果借入的资金在企业中没有产生效益,从而导致不能按规定还本付息,那将会使企业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因此,债务性融资风险表现为企业能否及时、足额地还本付息。性的融资风险对于所有者投资而言,风险只存在其使用效率的不确定,它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问题。一般而言,投资者投资产生的融资风险要小于借入资金产生的风险。这是因为投资者的风险由企业共同承担,而借入资金的风险往往由融资企业一方承担。

一、企业融资风险产生的原因

融资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营活动产生的融资风险;二是企业资金调度不当产生的融资风险;三是汇率变动产生的融资风险。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融资风险

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融资风险是指在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中造成负面影响事项发生的可能性。企业在制定和实现自己目标的过程中,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风险,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是否使用债务可分为营业风险和负债经营风险。营业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可能遇到的不确定情况造成企业经营亏损,从而导致股东收益成负数。营业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资方面。其风险主要体现对未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如选择哪个项目,投资多少等。第二,生产方面。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人事关系以及社会环境经常处在不断变化中,因此企业将时刻面临生产方面的风险。第三,销售方面。由于市场需求千变万化,产品的规格、花色、品种经常翻新,企业难以与市场完全吻合,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销售风险。因此,企业在经营中仍将面临诸多不确定风险。负债经营风险是指企业使用债务时所增加的风险。当企业资金有一部分是借入资金时,一旦企业发生经营亏损,丧失偿债能力,股东收益受到影响,企业将较易陷入债务风险中。

(二)资金调度产生的融资风险

经营收益能够帮助人们判断一段时期内的融资风险。但这段时间能否避免风险还是要看企业对资金的流动性、周转时间、金额、方式等的安排与规划是否合理。企业的债务分散于各段时期,在各段时期内企业要不断地发生收付行为,如果资金调度合理,将更好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使之既能在时间上相衔接,形式上相协调,又能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充分挖掘资金的使用潜力;反之,资金调度不合理,就可能发生临时融资风险。如当企业采购付款与归还应付款的时间相对集中,企业在债务到期时不能及时归还债务或借款利息,企业面临的融资风险加大,一旦风险频繁出现必将影响企业信誉,甚至将影响到企业未来的融资来源。企业资金调度是否合理,除取决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外,还与财务人员的主观判断、资金的回收和收益分配风险密切相关。

(三)来源于外汇汇率及利率变动的融资风险

外汇汇率变动的融资风险,一般存在于有外汇融资业务的企业。当外汇汇率发生变化时,会引起潜在的市场价值和净现金流量的改变,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如企业通过借入大量外币来扩大规模,发展生产,当归还时,该种外币的汇率上升,会使企业以更多的本位币来归还借款,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外汇汇率风险。由于人民币持续升值,外贸型中小企业仍然受到“汇率关”的冲击。珠三角地区有许多外贸出口型中小企业,其产品附加值低,利润较低,仅占销售收入的3%~5%。如果以美元计价的销售收入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出现较大比例升值,企业将很难盈利甚至亏损。在实际工作中,美元是国际中心货币,我国对外贸易、利用外贸以及非贸易外汇收支都是以美元作为计价货币和统计货币的。当国际外汇市场上美元对合同规定的外币的汇率发生波动时,我国作为签订合同的一方,必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汇率风险。

同时,利率的变动对公司融资风险有较大影响。一般而言,经济繁荣时期,资金需求旺盛,市场利率高,企业面临的利息费用增加,融资风险加大;在经济萧条期,银行利率会有所降低,但银行担心公司出现偿债风险因而会对贷款人的资质情况审查更加严格,许多公司不得不选择市场融资。目前,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工业企业增速减缓,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公司利润大幅下降。在这种形势下,国家采取降低利率、扩大内需等方式刺激经济的增长,银行在贷款过程中更加谨慎,公司的资金来源受到限制,但筹资成本会大幅度下降。因此,利率的变动对企业来说是利益与风险并存,只有把利率变动程度控制在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不对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大的影响,企业融资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融资风险的预控

为了有效控制企业的融资风险,企业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融资预警和预控。

(一)合理安排筹集资金的比例

企业首先应充分关注政府在宏观方面的指导。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对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和外贸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等问题必须引起高度关注,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并将进一步改善外贸企业融资环境。利率以及汇率的政策变动必将引导和帮助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所以企业在融资中应关注政策优惠带来的机遇,合理安排筹集资金的比例。

其次,在进行融资决策时,要计算企业所需资金的加权平均成本。在对各种筹集方案进行比较后,以加权平均成本最低的方案为最佳方案。这种方法称之为比较资本成本法。该方法通过比较来确定最佳资本结构,即通过计算不同资本结构的综合资本成本率,并以此为标准相互比较,选择综合资本成本率最低的资本结构作为最佳资本结构的方法。在初始资本结构决策时,在个别资本成本率已经确定的情况下,综合资本成本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各种筹资方式的筹资额占拟定筹资总额比重的大小。在追加资本结构决策时也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直接测算各备选追加筹资方案的边际资本成本,从中选择最佳方案;二是把备选追加筹资方案与最优资本结构汇总,测算各追加筹资条件汇总资本结构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比较、确定最佳方案。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企业往往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而非单一模式。负债经营风险是企业融资风险的一种主要风险,因此,在加权成本计算的过程中,要重点考虑合理把握借入资金比例。一般来说,企业经营的目的是盈利,是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但盈利往往与安全性相矛盾。如果企业为了盈利而过度负债,那么当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不利于企业发展时,会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失灵、库存积压、还贷困难,企业的安全性受到挑战,甚至濒临破产的困境。因此,企业正确的选择是经营中兼顾盈利性和安全性,使负债比率趋于合理。

(二)加强内部融资渠道

除了外部融资渠道以外,还有一些内部融资渠道可以降低融资风险。公司可以利用这些融资渠道进行某些特定的融资活动。这些渠道通常具有灵活性,同时也容易迅速获取。对于大多数公司而言,留存利润是最主要的融资来源。通过在公司内部留存一部分利润而不是将这些利润全部以股利的方式分发给股东们,公司的资金就会增加。人们往往认为留存利润是一种公司可以获取“没有成本”的资金来源,但并非如此,投资人还是期望那些留存利润回报率应与投资方式回报率相当。是否留存利润一般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研究表明投资者会根据公司采取的股利或利润留存政策采取相应的策略。同时,还可以从降低存货量中获得一部分资金,通过延长赊购支付期,将资金保留在公司内部使用。再者通过对赊销过程的严格控制,降低自身以应收账款形式存在的资产比重,释放一部分资金为公司所用(如图1)。

(三)构建融资管理模型

融资管理模型是财务预测模型的有机组成部分,既要用到债务、权益融资工具,又要考虑融资性资产的应用,还应安排不同金融工具的使用优先级;既要考虑计划内的融资安排,又要考虑出现计划外融资的可能。

该模型最终影响预测利润表中利息支出的估计,可预测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长期贷款或公司债的余额及其变动额和权益及其变动额的估计,或者有价证券投资的余额和变动额的估计,以及预测现金流量表与融资或投资有关的现金流量的估计。该模型的建立要考虑预测中可能出现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盈余或不足。

在组织结构维度中,选中某一企业,并根据系统预置的在同一编码科目和自定义科目、内部计算逻辑以及用于预测的公式设置来构建预测融资方案,分析者可以使用系统提供的债务计划工具和资产融资选择工具作出对企业有利、规避风险的融资计划安排(图2)。当公司决定需要通过某些形式融资后,管理人员还需要考虑匹配问题,公司可能会试图将融资类型与资产特点相结合。因此,构成公司永久性经营部分的资产,都会通过长期融资的方式进行。而对短期持有的资产,例如,为了满足季节性流动资产的部分,往往采取短期融资方式进行。同时,公司还会希望将资产的寿命期与相应贷款期准确地匹配起来,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融资风险的产生。

【参考文献】

[1] 彭娟.战略财务管理[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2] 刘媛媛.上市公司财务危机征兆识别研究[J].财会通讯,2009(9):104-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