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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时间:2023-06-02 09:20: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政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收政策

第1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负担;纳税服务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经济实力的壮大,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以及社会的稳定,主要是由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来承担。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就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整体上能够实现和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尤其是税收政策没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国外经验表明,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不够,不但如此,对中小企业还存在歧视政策,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见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具体有:在增值税方面,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003年和2004年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目前最高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在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给予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中小型乡镇企业,还可在应缴税款的基础上再减征10%,用于补助其社会性开支费用。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以“搭便车”的形式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适应了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且内容零散。再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实行的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业的负担偏重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中小企业大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从1998年7月1日起,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调为4%,但相对于增值税的平均税负3.05%来说,其税负仍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偏高。目前,尽管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企业纳税人,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但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三是社会负担重。中小企业基本上归口于县、乡两级政府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而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又相对困难,因此,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中小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三)现行税制中有对中小企业歧视性的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因此,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城镇下岗职工、城镇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四残”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继续保留。(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新办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尤其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新办加工型企业和以农产品贩销为主的新办商业企业延长减免期。(3)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且对其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4)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5)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

(二)调整和完善增值税,消除税收的歧视行为

首先,要尽快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逐步推进增值税转型。这对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极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再次,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

(三)改革所得税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首先,尽快合并现行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统一税法,降低税率,特别是要降低中小企业的税率。对中小企业应继续实行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以扩大优惠面。具体设想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至10万元的中小企业,适用18%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适用10%的优惠税率。其次,放宽并规范税前费用列支标准。改革的重点是: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按实税前列支;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其他形式的中小企业也应享受同等待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加快中小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2篇

关键词:民生 税收政策 收入分配

我国税收占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税收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保障。税收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社会服务的基础,没有税收的支持,民生的改善就不可能实现。税收制度政策的实行及其税收额的多少和税收管理的公正性都涉及到民众自身的利益。

一、税收对改善民生的作用分析

税收同我国民生状况有着密切联系。做好税收工作不仅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同时税收的筹集职能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是其发挥宏观调控的体现。税收所得的收入对交通运输、卫生安全、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提供了保障,促进了新农村和新城市建设的发展,同时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文化、教育、科技的等环境的支持。此外,税收的执行有法律体系的监督,这样在实现公平税收工作的同时也能够督促相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避免偷税漏税的事件的发生。

二、我国税收政策中的不足分析

1.关于就业方面的政策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国家政策对于再就业部分的政策设计也比较单一,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比较小。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有固定对应的政策期限,在该期限内的经济活动可以享受优惠,这就使得企业为获取更大利益有意发生短期行为,最终导致产业结构的失调。当前的优惠对象主要包括有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以及待业工人等,而人数众多的应届待业毕业生、社会青年、失地农民等都没有在政策优惠的范围之内。其次,税收优惠的种类科目也偏少,难以将应有的激励效用充分发挥。对于普通商业单位来说,当前减免的税收包括有个人所得税、店面营业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所得税由企业效益的增长和宏观经济的环境决定,企业开创期间,想快速的提高收益一般不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因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力成本比其他工人的成本高,此时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对企业的吸引力不足以抵减其较高的成本,也就不能通过税收政策促进再就业率,这将势必会影响税收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积极性。最后,优惠政策同当前的财政分享体制具有不一致性。在国内企业实现中央地方共享体制的所得税制度之后,地方政府部门不能依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使得地方企业发展难以具有地方特色,同时地方政策的限制也会妨碍到就业方面政策的贯彻落实。

2.教育税收优惠方面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教育机构同受教育者之间应当享受的福利存在偏差。我国关于教育方面的税收主要是针对教育机构,而非受教育者。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个人受教育的成本。现实往往事与愿违,教育机构在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同时并未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并没有为更多的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设施和教育服务。个人教育的税收优惠能教好的实现政府对教育的责任,但是从教育储蓄来看并未达到期望的效果。另一方面,社会或者个人的教育捐款同企业税收额度之间的优惠制度并不完善。我国教育捐款的税收优惠有时会误导人的捐款行为,因为政策中规定的税前支出额的限制,使得随着捐赠额的增加税收优惠减少,明显给人一种不鼓励大额的捐赠意识。还有优惠政策对象的局限性,捐赠者偏向于对优秀贫困生的捐赠而政策对象却是机关和团体,这使得捐赠者的积极性受到打击。

3.收入分配方面的问题

从实际国内的经济条件看,税收结构对于税收调节职能的发挥具有阻碍作用。我国流转税和所得税分别约占据总税收的2/3和1/5,而调节税收的个人所得占据的比重相比较少。流转税为主的税制能够发挥出增加国家税收的作用,但对于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实现上却不容乐观。由于流转税的转嫁性较强,其在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越大,就越容易拉大收入分配的差距,使得收入分配收到影响甚至扭曲。税收调节体制的不健全对税收整体作用的发挥有着重大的影响。

三、改善民生税收政策的建议

1.税收政策应促进国内就业

第一,通过分析现行的税收政策,找出同就业相关政策设置,完善促进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安排。对聘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对临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也实行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体现税收对不同就业形式的支持。对现有企业和新办企业应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尽可能的提供再就业的工作岗位,提供再就业率。第二,优先发展第三产业,增加对劳动力的吸收。确保第三产业发展应使其利率水平至少维持在平均利率水平之上,以便促进其发展。还要为第三产业提供宽松的经营环境,并严格按规定落实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对相关人员的培训费用进行税收补贴。第三,切实优化税收分配体制,推动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实现我国城镇化发展不仅要有国家财政支持,因此应对税收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合理的划分,使得税收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发挥其重要的促进作用。

2.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应不断深化

一方面,加大对受教育者的优惠力度。对个人教育的支出给予税收扣除,对学生教育贷款利息允许税收扣除。另一方面,鼓励社会和个人的教育捐款。对于教育的捐款或投资应在税前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避免出现大额捐款优惠较少的现象发生。

3.做好缩小收入差距政策的调节

要实现收入差距的调节就应加快所得税改革。税收形式应当以综合所得税为主,分类所得税为辅。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是劳动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实行对收入分为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的划分,并分项计算所得税,避免纳税人分解收入、重复扣费等造成的逃税,同时也能实现多得多付,少得少付的原则,尽可能的实行税负的公平性。

四、总结

随着经济的发展带动了我国税收的增长,税收的增长提高了政府的支付能力,对文化、教育、科技及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和谐社会的根本是民生,国家要想发展就要有民生的支持,改善民生的税收政策是促进发展的必要前提,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蔡敏.促进民生发展的税收政策探析[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3

第3篇

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文化对于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现价段,文化发展存在着诸多问题,要想使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就必须进行文化体制改革。由于文化产业对国家财政政策具有很大依赖性,文化体制的改革离不开财政税收政策的调节,因此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制定相关财政税收政策,促进文化体制改革。本文主要阐述利用税收政策促进文化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税收政策促进文化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文化体制改革;财政税收政策;问题;建议

文化从本质上是一种生产力,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文化产业不仅可以对人进行鼓舞,还可以对人进行塑造,除此之外,文化产业也可以进行消费,让人们获取经济效益,可见在国家发展的同时,经济至关重要,但是文化对于人们来说同样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在体制改革初期,文化产业大多是一些小型的单位,文化产业组织都比较小,而且这些单位由于经营观念落后,也没有进行相应的改进。在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很多文化产业已经转型为文化企业,同时政府部门也制定了相关的财政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转制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说通过税收政策的调节使得文化体制改革得到了很好的开展。但是在通过财政税收政策促进文化体制改革时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化体制改革的成果,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该首先明确其中的问题,然后再针对这些问题制定相关措施。

一、通过税收政策促进文化体制改革所存在的问题

第一,在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未能够以文化产业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并且缺乏衔接性。在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背景下,一些相关的政府部门比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都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政策之间衔接性比较差,而且每个部门政策的实施均存在独立性,没有进行政策上的统一,各个政策没有进行相互补充,可想而知这样的政策将达不到预期效果。另外,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各个部门也没有从各个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出发,没有根据它们各自的特点去制定适合的政策,缺乏了政策的针对性。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文化企业的缴税负担仍然存在着较严重的现象。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文化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国家也把企业中的应缴税项目由原来的以营业税项目改为以增值税项目为准,但是被纳入的增值税项目依然很多,因而企业税负仍然较重。此外,国家颁布的一些政策中缺少详细的说明,导致一些文化企业无法享受到税收政策带来的优惠。比如国家近期颁布了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然后对于这类产业设定了一些条件,凡是符合这类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给予15%的优惠政策,同时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中,文化产业中的一些技术领域也同样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但是这一个政策始终没有得到落实。因为国家没有出台文化产业适用于这一政策的条件和标准,最终导致该政策未能够真正落实,因而文化技术产业也没有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第三,在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缺少连续性。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这些税收政策在颁布时只是在文化产业转型为企业初期,而政策的到期时间大多数为2013年,在此之后都未对政策进行延续。但是文化产业的体制改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不是在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的,还需要相关部门长期的扶持。因此,我国的税收扶持政策虽然得到了实行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缺少了时间的连续性,导致文化体制改革仍然没有持续的进展。第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缺少对文化产业需求的税收激励政策。我国虽然颁布了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但是仅仅在于文化的供给方面,没有对文化产品的需求采取相关的激励措施,而文化产业仅供给还是不够的,还要有市场条件下对文化产品的需求,促使一些政策企业积极的去消费文化产业产品。但是这方面的税收激励政策是缺少的,导致只有供给没有需求,那么文化产业的发展必然是缓慢的,文化体制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阻碍。

二、对税收政策促进文化体制改革的对策探讨

第一,制定税收政策时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促使政策进一步细化。对于文化的体制改革,我国颁布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从文化体制改革的长远来看,这些政策缺少细化,没有对文化企业的专门领域进行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制定政策的时候没有从地区文化产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该积极的去了解地区的文化产业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然后对文化产业的具体领域进行政策细化。比如一些文化产业会创造优秀作品,国家这时应该制定一些政策,对于优秀作品者或者是为社会创造了较好效益的作品,就可以把创作费以及发表费在税收上进行适当减免;在一些文化企业进行租赁时,对于一些租赁融资公司的应缴税额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减免;在一些投资企业中,对于投资一些中小文化企业的,其应缴税额也应该在一定比例上进行减免等。第二,完善税收扶持政策,降低文化产业的税收负担。由于被纳入的增值税种类较多,导致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收负担依然是较重的。因此国家应该在增值税项目中对一些文化项目进行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使文化产业中的增值税项目种类范围缩小,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项目种类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就会得到适当降低。对于国家颁布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对于文化产业中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时要进行明确的规定,使这类文化企业也可以享受到高新技术产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因此,这类税收扶持政策仍然任重道远,需要进一步完善并且迅速下发督促落实。第三,在制定税收政策时,要保证政策时间连续性。由于前面提到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没有进行连贯性的颁布政策,而只是在一段时期进行了颁布且税收扶持政策的时效较短,那么文化体制改革就不会有连续性的成果,就会出现间断空白的局面,所以政府部门要保证税收政策的衔接性。在前一政策快到期时,要提前制定新的优惠税收政策。除此之外,对于一些转制较晚的文化企业,也要制定相应的政策,使这些企业同样可以享受到税收的优惠政策,这样文化体制改革才可以持续不断的进展。第四,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制定关于文化需求方面的措施。在进行文化体制改革的同时,文化需求也是很重要的,只有具备了文化需求,文化产业才可以得到良好的发展,文化体制改革才能得到更好的推进。因此在这方面,政府也应该去制定相关政策,比如积极的鼓励企业部门为员工购买文化产品,对这类企业的主营业务所缴纳的税额在一定比例上进行减免,这样就会促进企业购买文化产品的积极性,促进文化产品的需求。对于个人购买文化产品时,也应该根据个人的年所缴纳税额进行一定比例的扣除。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文化体制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增强社会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文化体制改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国家、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长期配合才可以完成。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制定和完善税收扶持政策,对一些税收政策进行细化,同时促进文化需求,这样才可以促进文化体制改革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4篇

一、橡胶行业发展的税收负担与税收政策建议思考

税收负担作为税收政策的核心关键,税收负担的轻重、高低,直接决定了税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对于橡胶行业而言,提出行业税收负担与税收政策方面的建议,才有利于企业的持续性发展。

(一)加快橡胶行业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建设第一,做好纳税申报制度的有效规范:一是将税务登记制度完善,着重提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将作用范围进一步拓宽。在认定法人环节,需要先进行税务登记证的签发,然后再凭借此证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证和银行账户;二是做好纳税的申报,进行分别化的纳税申报,如果橡胶行业纳税信用良好、会计制度健全的橡胶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以适当地给予一定的优惠。第二,做好税源管理,强化监控:一是对于橡胶行业的水源监控应当紧密的联系到社会经济与税制结构,并且与之相适应。然后在根据税源形态、经济社会结构以及税源的特点来选择合理的监控方式;二是开展税源监控可以借助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化、现代化的征管,以此来避免税收流失的增加;三是强化政府公共信息平台上有关橡胶行业的建设,以此来实现橡胶行业涉税信息的相互交流,为日后的橡胶行业税源的监管提供信息方面的有力支撑,避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从而有效地实行税源监控。

(二)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要体现橡胶行业战略地位的要求橡胶行业的战略地位主要是体现在:橡胶行业是关系到国家安全的战略物资,橡胶行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陷入到受制于人的困境;橡胶行业的发展可以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经济支柱,为国家的发展奠定经济基础。只有明确了橡胶行业的战略发展地位,才可以从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把握好橡胶行业的发展:

第一,注重国有橡胶产业与民营橡胶产生的“齐步走”。目前,民营的橡胶种植面积已经达到了全国范围的42%,如果能够在品种、技术以及管理上促进民营橡胶行业的全面发展,不仅可以将产业无序发展的破坏性影响消除,还有利于资源的利用,可以从“质”上扩大橡胶产业的发展规模。

第二,注重橡胶行业可持续发展。对于橡胶的战略性地位也就要求在“量”上,橡胶产业发展需要保持一定的规模;在“质”上,橡胶产业发展需要保持一定的优势,这就需要税收政策的落脚点不能放在解决一时之难上,要懂得立足于长远目标,懂得不断创新、不断改革,提升行业的实际竞争力,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三,懂得让橡胶行业“走出去”。国内的橡胶行业在跨国经营方面还刚刚起步,可谓是困难重重。但是作为战略性的行业,必须在相关政策与战略发展的制定上保持前瞻性。随着不断地推进橡胶行业的“走出去”战略,就可以预见一系列有利于我国战略利益变化的有利方面。为了尽可能地争取战略上的利益,橡胶行业的政策,包含税收在内,都需要做到未雨绸缪,能够在政策收益衡量的同时,尽量地避免短视行为的出现,尽可能为“走出去”发展的橡胶行业创造条件、减轻其负担。一是尽可能消除高额关税政策带来的不良影响,对于橡胶行业,国家应当采取先征后退或者是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二是尽做好国际税收协调工作,加快谈判与签署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将税收管辖权划分标准与要求进一步完善,使得“走出去”发展的税收利益得以保障。

二、结语

通过本文对橡胶行业税收负担以及税收政策两个方面的分析探讨,希望能够尽快地采取更多新的措施以及制定新的支持政策来促进橡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避免税收问题对橡胶行业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本文来自于《新经济》杂志。《新经济》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李勋单位: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

第5篇

一、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税费政策现状

我国税费政策制度中与节约资源、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鼓励节约资源,防止污染的相关税收政策

1、资源税.我国现行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因自然资源和开采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具体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实行定额税率.尽管2007年以来,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和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都进行了上调,但长期以来我国的资源税只是针对部分不可再生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一直都被作为一种调节级差收入的手段,在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中,其环境保护功能往往被忽略,过低的资源价格驱使企业不重视资源开采使用的效率.同时,又由于资源税收人大部分归地方,过度开发、资源浪费现象受到地方政府的默许,这反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2、消费税.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涉及五类消费品,其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有鞭炮、焰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2006年4月,国家对消费税作出重大调整,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扩大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将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纳入征税范围.可是我们生活中对生态环境有害的产品远不止这些,比如塑料袋及其它包装材料、化学溶剂、一次性餐饮用品、洗涤用品,都会不同程度带来环境污染.因此,从抑制对环境造成破坏的特定消费品消费角度讲,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有些窄了

3、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近年来,国内各种交通车辆数目剧增,排放的尾气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燃料能源.鉴于此,我国对在境内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农用运输车和挂车征收车辆购置税,税率10%.此外,还对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征收车船使用税,分级实行定额税率

4、其它税种.一是增值税.其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和产品采取低税率、免税或即征即退的政策;二是企业所得税.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排污费

除了上述税收政策,目前国内还以排污费形式专门进行制约和调控企业污染行为.排污费可以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排放等进行末端约束.但是,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收费标准低于污染防治费用,使得环境污染单位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花钱去防治污染.另外,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的立法层次较低,致使其征收方式不规范,征收力度不够,面临着很大的阻力,而且收缴上来的排污费由于缺乏预算约束和有力的监督考评制度,致使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太理想

二、发达国家在环保税收方面的实践和成效

为了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都陆续开征了环境保护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税种

(一)能源税

能源税是对能源的开采和利用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包括能源开采税、能源消费税和能源增值税.美国对自然资源的开采行为所征收的税就是能源开采税,美国现已有38个州开征了这种税.目前,发达国家几乎都对能源消费进行征税,如奥地利、挪威、瑞典、瑞士等国对工业用重油征收消费税,而荷兰自1996年开始向小型能源消费者(如居民、小型商业企业、办公建筑等)开征了一种"能源规章税",使得该国环保税收人大为增加.能源增值税是对环境资源在生产、流转环节中的法定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瑞典从1990年开始征收此税,卢森堡、西班牙、挪威、奥地利等国对天然气征收增值税.能源税的征收变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在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同时也可以抑制对自然资源的滥采滥用

(二)大气污染税

为了控制废气排放,开征的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是对排放到空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1972年美国率先开征此税,美国税法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达到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分别课税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产者安装污染控制设备,同时转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此外,瑞典、荷兰、挪威、日本、德国等国也开征了二氧化硫税.其中,瑞典于1991年1月开征二氧化硫税,该税是根据石油、煤炭的含硫量来征收的

二氧化碳税是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征收的一种环保税.二氧化碳是造成地球温室效应的重要原因,征收此税的目的是减少各种燃料的使用,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芬兰率先开征二氧化碳税,随后瑞典、挪威和丹麦等国也相继开征.这些国家通常对石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等含碳矿物能源征收此税.二氧化碳税设计的税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该能源的含碳量决定,所有固体和液体矿物能源包括煤、石油及其各种制品都要按照其碳含量缴纳该税的碳税部分;另一部分是为调整由于能源级差带来的采肥弃瘦现象而设置的能源税.欧洲发达国家的二氧化碳税是一种混合型税种。(三)水污染税

水污染税是对污染水体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日本、新加坡、德国、挪威、荷兰等国先后开征了此税.德国自1981年起开征水污染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为基准,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该税的征收使得政府财政收入大为增加,而政府把这些税收收入用于改善水质,社会效益十分明显.荷兰的水污染税则是政府对向地表水及净化工厂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征收.该税由省级政府所属的30个水资源委员会负责征收,税率根据排放物的耗氧量和重金属的含量来确定,不同的水资源保护区实行不同的税率

(四)固体废物税

固体废物税是对固体废弃物征收的一种税,其课税对象包括饮料包装物、废纸、纸制品和旧轮胎等.该税可以根据废弃物的实际体积定额征收,也可以根据废弃物的体积和类型定额征收.美国、法国、挪威和澳大利亚等国规定对旧汽车轮胎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征收此税.比利时规定,对饮料容器、废弃的照相机、工业使用的某些包装品、纸及电池等各类产品课征这种环保税.挪威于1974年对饮料容器瓶征税.2001年3月,爱尔兰对塑料购物袋使用征税,爱尔兰人每使用一个塑料购物袋要缴纳15欧分税款.半年后,爱尔兰塑料袋的使用量骤降。(五)垃圾税

垃圾税是对产出生活垃圾的家庭所征收的一种税,征收此税的目的是为了筹集收集和处理垃圾的资金.荷兰、芬兰、英国等国先后开征了垃圾税.以荷兰为例,垃圾税以家庭为单位,由市政府负责征收.各个市政府可以根据每个家庭的人口数目或其产出的垃圾量进行选择性征收,人口少的家庭可以得到一定的减免.如果是根据垃圾数量来征收,其数量可以通过小型垃圾箱来计算,根据每个家庭装满垃圾箱的数量及每个垃圾箱的单位数额进行征收.垃圾税的征收,一方面可以为处理垃圾提供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垃圾的产出,改善环境质量

(六)噪音税

噪音税是对机器的所有人、使用人在特定地域内使其机器产生超过一定分贝噪音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目前,美国、荷兰、德国、日本等国均已开征此税.美国规定对使用洛杉矶等机场的每位乘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的噪音税,用于对机场周围居住区的隔音开支.荷兰的噪音税是政府对民用飞机的使用者在机场周围产生噪音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基是噪音的产生量,税收收入用于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等

OECD的《环境与税收》报告表明,在成员国中已有14个国家对废气、废水、废物、噪音等污染物征税.张美芳在《美国的环境税收体系及其启示》一文中指出:"虽然近年来美国的汽车使用量大增,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比20世纪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减少了70%,美国的环保税收政策效果显著".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环保经验对我国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在目前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状况下,借鉴发达国家环保税收体系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对于保护我们的环境、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和谐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建议

正如在上文中我们看到的,在有效开采、使用自然资源和处置废弃物方面,我国当前税收体系很不健全,且征管不到位.因此从治理我国环境破坏现状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看,我国应该完善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一方面开征单独的污染税,另一方面改革已有税费政策,使得税收政策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补偿生态环境,根据"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体现资源开采外部成本内在化和建立补偿机制的要求;二是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加大资源租用成本,提高利用资源的技术水平,促使企业节能减耗.具体设计如下。(一)开征污染税

污染税指为了减少利用环境所带来的负外部性,国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污染行为无偿征收的一种行为目的税

1、税目的设计.由于目前我国主要的环境污染有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垃圾污染和噪音污染,其中大气污染仍以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所以污染税的税目可以包括: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工业废水、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噪音等

2、纳税人设计.从理论上讲,为了保护环境,抑制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税就必须把所有有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以直接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但在实践中,纳税人的选择还必须充分考虑其它重要因素,如征收费用最少原则、税款是否便于控管等.因此,在设计纳税人时,有些税目可以将有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有些则可以将使用危害环境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

3、税基的设计.从理论上讲,污染税的税基有三种选择:第一,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该税税基;第二,以污染性单位的产量作为该税的税基;第三,以生产要素或消费品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作为该税的税基.在这三种选择中,由于以污染物排放量作为污染税税基具有能直接刺激企业通过自主选择增加防治污染的设备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来减少废物排放和技术测量便利、成本较低等优点,通常为世界各国首选

4、税率的设计.污染税的税率应当是累进税率,按照有关排污技术标准确定一个基数,排污标准在基数之内适用基本税率,超过基数的部分适用较高税率,从而使纳税人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少发生对环境不利的行为.同时,污染税应实行差别税率.环境问题极其复杂,各地区环境差异很大,为了体现税收政策的灵活性,税率不应过度统一,应根据气候条件、人口密度以及对环境清洁的需求程度确定具体的税率

5、征管的设计.由于防治污染、保护环境需要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合作,因此污染税应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但是地方的分享比例应该更高一些.因为就环境污染行为分析,纳税人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噪音对环境形成的污染,主要是在一定区域内发生的.治理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具有"地方公共物品"特征.地方政府可以用较多的税收收入用于几个方面:一是生态环境的清理和恢复;二是作为开发污染防治技术的科学研究经费;三是作为生态环保奖励;四是作为征收污染税的业务建设支出

(二)实行费改税

为了更好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有必要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费改税"的改革,使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具体的改革措施是:将排污收费改为排污收税后并入新开征的污染税;排污收费项目并入相应的污染税税目,即排放气体污染物的项目分类并入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税目;排放液体污染物的项目并入工业废水税目;排放固体污染物的项目并入固体废弃物税目,等等.除此以外,我国目前仍存在许多资源收费,而且收费标准不一、收费制度混乱,这都不利于保护自然资源,因此有必要实行"费改税",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电力基金等并入资源税

(三)改革现行资源税

如前文所述,目前的资源税在设计上也存在问题,为了使其切实做到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应该对我国资源税进行必要的改革.首先是扩大征税范围,对一些可再生资源也要征收资源税.其次是改革税率,一方面将定额税率改为比例税率,即将资源税由从量税改革为从价税;另一方面继续提高税率.这样资源税和资源价格直接挂钩,通过价格机制反映出资源的稀缺性,促使企业主动节能降耗

(四)增加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为了增强企业投资环保设备的积极性,引导并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加速更新设备,加大环保投入.全国化工、纺织等企业,允许购置的消烟除尘、处理三废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方面:加大对企业治理污染的扶持力度,对企业治理污染的固定资产投资可采用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优惠措施;对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

(五)健全配套措施,确保多方面配合

尽管税务部门是我国环保税收政策的主要执行机关,但是要使相关政策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实施,使其发挥应有的功能,还需要其它部门的配合

第6篇

一、对当前税收超常增长的因素分析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税收收入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年均增收1400多亿元。其中,税收收入从1994年的5126亿元到1999年的1万亿元,用了5年的时间;而到2001年税收收入突破1.5万亿元仅用两年时间。不难看出,我国税收增长呈现出加速之势。

从理论上来讲,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流转税制下,税收(t)等于税基(y)乘以税率(t),即t=y·t,从而税收增长取决于税基和税率的变动,即δt=δy·δt.因此,税收增长无外乎以下三种可能途径:

第一,在其他条件不变(如维持现有税制和征管水平)的情况下,随着经济的增长,税基或税源(y)自然扩大导致税收增长,我们称之为税收的“自然性增长”。由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流转税制下,通常税收弹性系数小于1,因此这种自然性增长尽管导致税收的增长,但不会导致税收的超常增长。

第二,通过调整或改变现有税制,如提高税率(t)、增加税种以及扩大征收范围(y)等,实现税收增长,我们称之为“制度性增税”。它可能会导致税收的超常增长。

第三,在既定的税制框架下,由于加强税收征管、政策等因素变化而引起税基(t)的扩大,从而实现税收增长,我们分别称之为税收的“管理性增长”、“政策性增长”。它们通常会导致税收的超常增长。

结合我国的实际,首先,我国实行的是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采用比例税率的流转税税制结构,1998年,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个税种的收入便占了整个税收收入的近70%,尽管2001年这一比例有所下降,但也达到了65.42%.因此,“自然性增长”导致我国税收超常增长的可能性很小,尽管有关测算表明2001年经济增长引起的税收增长部分约占税收总增收额的50%.其次,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政府基本上没有采取“制度性增税”措施,仅仅是恢复了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的利息所得税的征收,以及把原有的车辆购置费变为了车辆购置税。前者的数量很小,到2001年利息税才有279亿元;而后者看起来似乎是增设了一个税种,实际上是“费改税”的一项措施,与“增税”无关,应属于政策性因素。此外有必要强调的是,我国在没有实施“制度性增税”的同时采取一系列政策性减税政策。最明显的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还有企业采用国产设备的技术改造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等。由此看来,实现税收超常增长的“制度性增税”可以忽略不计。

至此,我们应该把探寻税收超常增长因素的目光转向“管理性增长”和“政策性增长”因素。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大量的偷逃税现象,造成大量税收流失。这几年通过完善征管体系,强化征管力度,减少了税收流失。据有关方面测算,2001年税务系统加强征管增收近700亿元左右,约占全年税收增收总额的26%.例如,1999年打击走私,关税猛增800多亿元,占了当年税收增量的一半多。就“政策性因素”而言,主要是“费改税”和以前出台的各种优惠政策到期、恢复征税从而带来了税收增长。如1994年实行增值税改革时,确定一个优惠措施,即企业已经入库的商品存货可以抵扣进项税,平均每年抵扣约200亿元,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抵扣的存货不断减少,到1999年几乎没有可以抵扣的库存了。又如三资企业超税负返还和校办企业优惠政策到期,以及打击走私带来关税增加等。这些政策性因素都会带来税收的增长。据测算,2001年“费改税”等政策性、一次性因素增加了大量税收,约为700亿元左右,约占总增收额的30%.

综上基本可以确定,导致税收超常增长的主要是“管理性增长”因素和“政策性增长”因素。

二、减税在我国的适用性判断——是否可以减税?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减税指的是通过调整或改变既有税制而减少政策税收,从而降低企业或居民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政策。这说明减税首先是一种规范化的调整或改变税制的行动,如削减税种、下调税率、缩小税基;其次,减税的这种制度性安排是个长期的过程,着眼于长期。据此定义,可以发现许多关于减税的争论中,首先在为调整或改变既有税制下的带有非规范化行政色彩的减税政策,不属于减税;其次,在既有税制框架内,任凭偷、漏、欠税的蔓延而不加以阻止,不属于减税,同样通过加强征管清缴欠税等行动而实现的税收增长不属于增税。

1.减税在我国适用性的一般判断。一般而言,减税的政策主张无非出于减税的需求扩张效应和供给效应。无论是扩大需求还是增加供给,减税的作用机理都是建立在所得税税制的基础上,同时,减税政策主要在实行所得税制的国家得到较多应用,主要出于某种或某些长远的考虑。例如,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政府减税主要在于创造有利于私人投资的制度环境,新世纪的减税浪潮主要出于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国际竞争加剧和世界性经济增速减缓。

结合我国目前现状而言,首先,我国现行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税制结构模式,制约着减税对扩大内需、增加供给的有效性。2001年,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比重高达65.42%(含海关代征的两税),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加仅占税收收入的24.91%.在这样的税制下,减税作用机制迂回、间接,税收的最终归宿不易把握,从而不适合作为政府调节经济的工具。其次,减税作为一种税制调整或改革不能仅因为应对通货紧缩,应着眼于长远之虑。经济周期是有规律性的,当前的通货紧缩只是其一现象,不能简单地将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税制设计同临时性应付通货紧缩捆绑在一起。

退一步来说,即使在流转税制下减税能够起到与所得税制下的同样的扩张效应,刺激消费和生产,促进经济增长,那还必须假设税收是制约当前消费和投资的一个主要因素,微观主体对税收十分敏感。这个假设在一些西方国家是成立的,在这些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收入分配状况已经改善或稳定,税收主要是直接税,而且主要来自于家庭部门,一旦减税,就增加了个人的可支配收入,这对消费需求的扩大有较大的刺激作用。同样西方国家的制度比较完善,减税能有效提高企业投资的边际收益,增加企业投资,进而促进整个经济回升。然而,当前我国通货紧缩的特殊性表明这样的假设在我国是很难成立的。由于我国的通货紧缩具有经济体制变革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引导居民消费行为和企业投资行为的主要因素不在于税收。实际上,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到2001年也只是上升到15.8%的水平,低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水平,如果微观经济主体在这么低的税负水平下仍然不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说明现实条件下微观主体对税收并不十分敏感,进一步减税对国民经济的刺激作用不会很大。

2.潜在的支出需求与现有收入状况的矛盾。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要求以支定收,然而当前环境下起码有几方面的支出变化是必须注意的,比如科教支出、国防支出以及债务支出,类似上述急需财政提供保障的支出还很多,如支持国企改革支出等。尽管有学者认为通过精简政府机构可以大大减少行政管理费支出,事实也的确如此,但是与上述多方面支出的增长势头相比,整体的财政支出恐怕还有增无减。

其外,税收为实施政府职能提供财力保障,减税政策的实施必须是在实现政府职能所需财力有所保障的前提下进行的,否则财政的可持续性必将受到威胁。也许此时有人会说这不用担心,减税不但不会减少税收反而会增加税收。我们并不否认在长期内减税可能具有这种功能,但短期内税收收入的减少不可避免。因此,减税必须在税收拥有可调节余地或支出可削减的前提下进行,然而现实的财政状况使得这种前提不大可能。

3.以增加政府支出为主要着力点的积极财政政策未能如愿地实现政策目标,并不意味着减税就可以。纵观我们面临通货紧缩的政策实践可以发现,当东南亚危机波及我国时,动用了货币政策,当货币政策显得力不从心时,中央便决定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增发国债、扩大支出为主的积极财政政策使得政府面临越来越多的财政风险时,减税的呼声又响起。事实上,我国近年来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性减税政策。最明显的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从1999年7月1日起按税率减半征收,2000年暂停征收。另外,还有企业技改时的国产设备投资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等。因此是否应该减税必须取决于减税的成本与收益对比,而不能因为积极财政政策难能如愿就采取减税。

从减税的理论依据、实践经验到当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与投资、消费行为的特殊性,又到现时中国的财政收支状况,再到减税的客观背景,我们可以发现:将减税可能取得的收益和因此而付出的成本相比较,当前在我国实行减税恐怕得不偿失。

三、在当前环境下税收的政策选择

通过前述对减税得失的分析,当前环境下我们不宜全面减税。但是面对通货紧缩的国内形势和全面减税的世界潮流,税收并不是无用武之地。相反,税收由于其独到的功能特点和作用机制,当前环境下税收应结合“费改税”、制度创新、财政体制改革而进行结构性调整。

1.积极推进“费改税”。我们已经强调过这几年的税收超常增长严格来说不算作政府的增税之举。在既有税制的框架内所进行的任何加强征管的行动,尽管其结果是税收的相应增加,但不属于增税。但是,企业的参照系并不是既有税制,而是以往的税负。在他们眼中,只要今年比去年或前年缴纳的税款增加了,就是增税,所以站在企业的角度并从实际的数字看,这两年企业税负确有加重之嫌。然而细究发现,在税收占gdp比重仍较低的情况下,造成企业负担过重主要在于规范性的税收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非规范性的收费。这几年来非税负担的增长速度不亚于正税,到2000年我国税费负担已占gdp的25.1%.因此,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出发,必须整顿非税收入,降低税外负担,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推进“费改税”。

第7篇

以民为本还是与民争利,靠的不是嘴皮上的功夫和动听的口号,税收、资本收益、百姓收入之间此消彼长的关系是最好的衡量标杆。最近新疆地方政府决定拿出几十亿元为新疆地区居民增厚腰包,似乎不应该被看作是一个来自更高层级的孤立安排,传达出的信号值得关注。

7月15日起部分商品出口退税归零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部分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银粉;酒精、玉米淀粉;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点评:这是我国自2008年多次上调出口退税政策以来,首次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逆向调节,旨在推动经济转型和节能减排。此次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钢铁产业是重点,涉及到48种钢材产品9%的出口退税被取消。据称,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将影响到我国钢铁业每年少挣10亿美元。

“公司+农户”模式可享受税收优惠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点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牲畜、家禽的饲养属于我国关于农、林、牧、渔业项目中所得税法定免税项目。

对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32个已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

点评:上述措施是为落实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上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5%的产品零关税待遇的承诺。上述商品涉及33个最不发达国家原产的4762个税目的输华商品,主要包括家禽家畜、水产品、未加工或初加工的农产品、矿产品、药材、生活日用品等类别。按照2008年贸易数据,上述4762个税目的零关税商品占最不发达国家对华出口额的98.2%。中国目前已成为最不发达国家第一大出口市场。

8月起个税完税证明按统一格式开具

税总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纳税人尽可能方便地拿到完税证明。自8月1日起,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2010年应直接为纳税人开具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实行明细申报但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面,尽快实现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点评:2004年,一位即将回国的美国人要求当地税务部门给他开具中国纳税完税证明,我自告奋勇,领着这位老外在北京某机关大楼里折腾了两个上午,最终在上级领导的通融下,领到了一张巴掌大、盖着公章的“已纳税公函”,这位老外嘟噜着“这是什么东西?”我无言以对。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税以来,今天总算有望(限于具备条件的地区)能领到自己的一纸完税证了。

8月起将个人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税总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最迟于今年8月份各地税务机关应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向纳税人告知如下事项(不限于):明确告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具体说明纳税人在不同情形下,应取得完税凭证的种类;详尽描述开具不同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流程及附送资料,保证纳税人按照索取指引,即可获取完税凭证。督促扣缴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

点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按照要求,今后税务机关或将通过网站,由纳税人网络查询、打印纳税情况,并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明确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税总要求做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

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内容审核后,予以办理。

点评:此项服务主要为协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等各项待遇。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港、澳税收安排待遇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也适用上述规定。

明确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征税范围

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点评:按照现有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9月1日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税收政策调整

海关总署日前公告,9月1日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公告称,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点评:上述新规对国际网购业务影响较大。我国此前实行的相关政策是,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800元人民币,免税额为400元;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的,仅就超出部分征税。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税总日前《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就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依照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作出具体安排,2008年和2009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上述操作指南计算抵免。

点评:此次税总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共有16条,近2万字,详尽涵盖了我国税务管理部门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处理办法和具体要求,值得企业关注。

税总要求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工作

第8篇

中国目前企业的税负特别是名义税率是不轻的。但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却大大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额,税收流失严重。主要在于税收效率不高,企业偷税漏税现象严重,而国家征税成本又很高。据报道,2004年,南京市共检查各类纳税户2995户,共查补各项收入34708万元,比2003年增加了43%。

移送至司法机关的涉税案件112件,查处50万元以上案件69件,其中查处100万元以上案件39件,比2003年同期增长了95%。仅南京华新瑞公司就虚开31份江苏省南京市工商企业通用发票,金额累计2847.9万元,非法抵扣进项税金284.79万元;另外,该公司还偷税、少交税款146.4万元[2]。

如何才能有效控制企业偷税漏税行为,能否通过建立一种统一的征税“制度”来有效遏制这种行为,使得既能刺激经济发展,又能使税务部门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下面我们将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与博弈论的相关知识分析企业偷税漏税的原因,最后建立一种适当的征税制度,利用这种制度,政府可以有效控制和约束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并且使得税收收益最大。

一、制度分析什么是制度(institution)?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是:制度是由人制定的规则,它们抑制着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意行为,制度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而得以贯彻。[3](p32)为了更方便地分析企业税收政策,下面我们先举一个类似性质的例子,通过这个例子来分析论证制度运用于类似事例中的合理性,以及较之于一般法律的优越性,最后再运用制度来分析企业税收政策。

某城市交通要道甲(从A站到B站)经常发生堵车现象。市交通部门为了缓解交通压力,另外修了一条道路乙(从A站到B站),但平均而言,走乙道要比走甲道多花十分钟的时间。

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分析,交通部门发现甲道堵车现象并没有得到很大缓解,因为大多数人都不愿意多花十分钟的时间走弯路。于是,交通部门在甲道设置一个收费站,凡经过甲道的车辆必须交纳费用20元。此举执行之后,甲道交通压力得到明显缓解,堵车现象很少发生。很显然,交通部门此举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通过在甲道设一个收费站,这样即能缓解交通压力,又能获得额外的收入。

反之,如果通过安排交通警察或沿路设栅栏等方式,则要增加投入,虚耗成本,并且也不见得有效;另一方面,通过收费这一方式来疏散交通,可以为不同的人提供不同的需要。有些人赶时间,他们宁愿缴20元钱以节省这十分钟的时间,而有些人不赶时间,则觉得与其缴20元钱不如多走十分钟。这样一来反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福利,因为人家觉得值才会愿意出这20元钱,即每个人的收益都大于成本。熊秉元先生也举过类似事例:“某知名企业家在往返台北和桃园机场之时,为了争取时间,所以一路都高速飞驰,而且专走高速公路的路肩。这么做虽然要缴‘超速’和‘行驶’路肩的罚款,但是对他而言,罚款和省下的时间相比,还是合算”[4](p197-198)。

比较上述两个事例,您会发现有什么不同吗?企业家的行为是守法还是违法?如果我们把第一个事例改叙为:交通部门规定车辆从A站到B站必须走乙道,如果走甲道的话,需先缴罚款20元。此时,如果车辆先缴20元罚金,然后再走甲道,是违法还是守法呢?熊秉元先生解释说:“在闯快车道这件事上,我的确是违反交通规则;但是,事后依法缴罚金,也当然是遵守法律。如果我拒缴罚金,甚至拿起武器来革命,那才是违反整个法律秩序。因此,如果闯快车道而愿意缴罚金,其实还是支持基本的秩序”[4](p197-198)。

可见,在当今社会的“有些”方面,政府通过制定适当合理的制度是可以做到效益与成本兼顾。通过用制度来约束各个行为主体,运用一定的惩罚手段,使其对所面临的成本与收益作比较分析,选择对自己利益最大的方案,从而使整个社会效用达到帕累托最优,这是制度在处理类似问题上较之于一般法律的优越性。上例中交通部门完全可以通过立法制定规则:“凡闯快车道均须缴纳金额x元”,使闯快车道“合法化”,来控制某一段时期内闯快车的车辆数。关键在于是如何设定x的大小,从而做到既能有效控制交通秩序,又能使交通部门成本降至最低或者说整体收益达到最高。

因为不可能用死刑来杜绝闯快车道的现象,总有人有急事不得不闯快车道,比如:某个企业家赶时间去处理一笔价值一亿美金的交易,如果去晚了交易就取消了。如果强行禁止企业家闯快车道,把他拘留几个小时,则可想而知,会给社会造成多么大的损失,这样的话机会成本太高了。但是,这个罚金也不能设得太低,否则大家都乐意去闯快车道,那就永无宁日了。

从上面的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制度在处理类似问题中的优势,通过制定适当合理的规则,政府可以做到成本收益兼顾,政府与人民双赢。考察我国企业征税过程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那么是否也存在这样一个制度,使得一方面,政府可以有效控制企业偷税漏税行为,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另一方面,企业可以自由抉择,选择符合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缴税方案,从而使政府与企业双赢?下面我们将运用博弈论的相关知识来分析企业偷税漏税的原因,最后证明这种制度是存在的。

第9篇

关键词:企业 税收政策 纳税筹划

任何一个企业要想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保持不败,就需要对企业的销售、财务等进行全方位、有效地管理筹划,以达到提高企业经营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的目的。任何经营主体都免不了要交税,而税负水平的轻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运营成本的高低。因此,在当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企业已经开始认识到了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一个企业引进纳税筹划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我国是一个市场经济还不够发达的国家,我国的税收法律依据受到税收政策比较大的影响,因此,从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作为研究企业纳税筹划的着手点,更有利于进行纳税筹划研究。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概念

(一)纳税筹划的定义

企业的纳税筹划指的是企业在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中的涉税活动进行规范、合理的规划,以使企业达到少缴税的目标。企业的纳税筹划本质上是企业的一种管理活动,而且属于财务管理。企业的纳税筹划项目的开展,需要综合考虑企业内部的各方面因素,尤其需要考虑企业的财务因素,以制定最佳的纳税筹划为目标。企业的纳税筹划和偷、逃税收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的纳税筹划的前提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偷、逃税收的本质就是违反了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另外,两者所产生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企业的纳税筹划能够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而偷、逃税收因为违反了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因此面临着罚款,甚至是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

纳税筹划是企业的经营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允许下进行的,因此,纳税筹划的首要特点就是合法性。如果企业进行通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投、逃税收的行为,也不能称之为“企业纳税筹划”。

2、预见性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可以预见到实施纳税筹划后的成果。因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是有据可循的,并非企业经营者一厢情愿的行为,正因为企业纳税筹划的预见性,才让越来越多的企业引入纳税筹划。

3、目的性

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以达到企业税收成本最低化的目的。

二、税收政策下企业纳税筹划可行性分析

企业的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的本质也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当中,政府的行政管理作用将会弱化,政府的职责是根据实际的需要制定出税收法律法规,然后,政府只能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在:

(一)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我国虽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仍然为企业纳税筹划的实行提供了越来越成熟的条件。税收政策分为总的税收政策和具体的税收政策,总的税收政策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具体的税收政策则经常会有变化或者调整。但即使政策会有变化,但仍在的一定期间内是稳定的,并非出于无时无刻在不断变化的状态。

(二)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为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税收既然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也就意味着国家实施何种税收政策,怎么征税都是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的行为。既然如此,那么,企业也就可以根据这种宏观调控的导向性,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三)税收政策在不同地区,以及行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

这些差别就为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南北、东西都非常的不平衡,政府不可能在全国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无论税收政策多么的严密,企业的税负水平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时期都是有一定的差别的。这些差别的存在就为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提供了条件。

三、在税收政策下的企业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由于我国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印花税等数十种税种,本文为了具体探讨税收政策下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法,选择营改增、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进行阐述。

(一)在营改增税收政策下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法

营改增的税收政策首先在我国的上海进行试点了,通过对上海地区企业营改增过程中的经验,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来说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

1、利用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如:甲公司在试点地区纳税,乙公司在非试点地区纳税,同时为境内的丙公司提供境外的广宣服务,甲公司取得的丙公司的支付的收入50万元,乙公司取得丙公司支付的收入50万元。丙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可免征增值税。因此,甲公司取得的50万元广宣服务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由于乙公司在非试点地区,所以应当缴纳营业税。如果丙公司选择甲公司的,如果甲公司也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就可以为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丙公司可以以此进行抵扣。所以,如果要将广告业务投向境外的话,对于丙公司而言,选择甲公司是明智之举。

2、通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身份转变进行税收筹划

假设A公司是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为B公司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收入600万,税率是6%,则其营业税及附加为约37.36万。再假设A公司分立为a和b两个公司,a和b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应税服务的400万由a公司提供,200万由b公司提供,则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为:a约为12.82万,b约为6.41万,合计约19.23万。由上可见,同一业务收入,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 税额小于一般纳税人。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业务分拆。新设公司等方式享受3%的增值税税率。

(二)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下企业的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企业的利润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很大的影响。

1、 运用减免税项目优惠条款

如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有企业在从事蔬菜类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家禽的饲养等其他农业生产项目中也适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2、 运用减税比率优惠政策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比如工业企业,如果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30万元,且其员工人数未超过100人,总资产额未超过3000万元;或者其他类型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30万元,员工人数未超过80人,总资产额未超过1000万元。以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还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阐述,企业结合当前的税收政策,根据纳税筹划的特定,综合分析实施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利用我国当前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营改增以及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约企业税收成本的目的,更好的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第10篇

(阜阳师范学院 信息工程学院,安徽 阜阳 236041)

摘 要:税收政策与一国财政和金融密切相关,税收政策的调节不仅影响到保险业的发展,而且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特别是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飞快增长,几乎以数倍于GDP增速的速度发展,保险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同时旧税制在时间上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旧有的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财产保险业的发展,本文着重分析财产保险所得税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财产保险;企业所得税;准备金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1-0106-02

1 引言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税收制度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其自身的优化对保险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旧税制在时间上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旧有的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财产保险业的发展,税制改革迫在眉睫.在此着重探讨我国财产保险的所得税的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并给出合理的政策建议.

2 我国财产保险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2008年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为25%,但实际上我国财产保险业所得税税负还是比较重,其税制本身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税收征管和分享体制不均衡

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通常实行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并受当地税务机关管理检查的模式.这种管辖体制使得税务部门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过程中,征收和管理极差分离.使得地方税务机关并不重视税收征管,造成税收管理的疏忽,地方税务机关玩忽职守、对税源监督不利从而造成税款流失的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地方政府不再分享外资保险公司所得税,保险企业所得税集中上缴中央国库,地方政府没有税收分享,其利益减少,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其对保险企业经济发展的关注,不利于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长期发展.

2.2 成本不能完全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费用、工资薪金和各项支出时,险企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不能完全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佣金就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一部分成本.包括展业成本和营销员劳务报酬.展业成本不作为公司税前列支的项目,由营销员承担.营销员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展业成本并未从应税成本中扣除.

2.3 准备金计提的相关规定不完善

一般财产保险承保期限为一年,其收取保费的时间并不一定和会计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规定的第一天是一样的,其取得保费的时间可以是一年中的任何一天,所以财产保险计算的年度就是收取保费的这一天到次年对应的一天.所以保险计提的数额、时间和归属,都将影响财产险公司当期的盈利.收取保费时间和税款核算年度的不一样,也给财产险公司税前列支准备金造成一定的麻烦,年度会计结账时,保费收入已经全部被确认,但实际上还有一些保险责任未到期,所以税法上允许财产保险公司提取一定的准备金.

当前我国关于准备金的税前列支还有很多不足,主要体现在:

2.3.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扣除问题

财产险企业经营的性质区别于一般企业,它是属于负债经营,业务收入在先,成本支出在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是财产险公司发生的实际成本,也不是其利润的一部分,而是未赚保费的部分,因而在征税时应以已赚保费(已赚保费=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税基,而不是以实际保费为税基来计征所得税.

2.3.2 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的扣除问题

税法上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计提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容易造成财产险公司低估准备金而使公司利润虚高,使得公司超额纳税,加重公司负担.

同时税法对IBNR的计提也存在不合理之处,首先,以实际赔款支出为税基有失妥当.在实践中,财产险公司为了追求短期利润,通常在一年最后一个季度以人为压案或异常延迟立案的手段少记赔付支出,造成IBNR税基较少.其次,8%的计提比例显然偏低.根据2007年各家财产险公司财务报表计算,未决赔款准款准备金占赔款支出的比例非常高,几乎达60%以上,甚至有些数倍于赔款支出,8%的IBNR的提取比例根本不能满足保险公司准备金计提的需要,所以需要改进.

2.3.3 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在税法上存在漏洞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已经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而提取的准备金.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是为了更加合理的确定财产险公司的实际利润,并更加有效的填补了未来的风险损失.

这两种准备金在税法上存在漏洞,税法没有确定这两种准备金在税前是否应该扣除问题.在国内有两种观点:第一,不允许税前扣除.本着税法优先原则,一切以税法规定为主,税法上并未规定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应该是税前扣除,所以主张不能税前扣除.第二,可以税前扣除.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是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组成部分,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所以这两种应当税前扣除.因此,由于税法上规定的偏差和漏洞,造成不同财产险公司对同一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使得财产险公司在以后纳税年度可能会遭遇到税务风险,不利于财产险公司的长远发展.

2.3.4 巨灾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合理

巨灾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很低,甚至有些险种还不能提取巨灾准备金,对巨灾保险缺乏税收优惠.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尤其是近几年来,08年的汶川地震、09年玉树地震以及几乎每年都发生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雪灾等给我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10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达到5340亿元,保险索赔款额仅约为150亿美元,保险赔款率非常之低.

3 我国财产保险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根本原因

政府职能问题,政府间财权事权关系不稳定.我国政府间财权和事权一致存在相分离的问题,中央政府掌握大部分财权,而大部分事权却集中在地方政府,税收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并未明确界定政府间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因此中央政府掌握了税收的财权,而地方政府只享受税收征管权,没有利益共享,这就造成了财产险税收征管和分享机制的不平衡.

3.2 直接原因

第一,财产险公司手续费支出和佣金支出的特殊性是造成财产险税前成本费用不能完全扣除的主要原因,在财产险业中,手续费和佣金支出占了很大的比重,佣金支出是按点提,跟业务提成很相似,不同险种提取的比例不同,有4%、8%、16%不等,所以财产险业的佣金支出是比较高的,因此规定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只是按一定的比例扣除.

第二,准备金计提的问题.不同的扣除方法计算出的准备金的计提金额是不同的;准备金计提的时间与会计、税法上确定的时间的不同,使得最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也是不同的.

4 对我国财产保险所得税改革的政策研究

4.1 严格税收征管

对于因为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对称所导致的税收征管和分享不均衡的问题,要求明确政府间税收收入权,保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相统一,一方面,适当的增加地方政府财产险征税权,规范政府间税收收入分配;另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政府间的财力转移,实现政府间财产险税收利益均等化.

4.2 调整成本扣除标准

佣金包括展业成本和营销员劳务报酬,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佣金成本税前只能扣除一定的比例,主要是因为保险营销员的佣金很高,但是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是不合理的,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开展新业务的主要成员,现实情况下,展业成本是要保险营销员自己承担的,这一方面加重了营销员的负担,另一方面又挫伤营销员的积极性,即不利于财产险公司拓展新业务,又不利于财险业的长期发展,所以在此建议将展业成本纳入公司的营业成本,作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4.3 充分列支准备金

现行的税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提取各类准备金,并允许税前扣除,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一般在税后利润提取.

4.3.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

首先,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以已赚保费为税基,合理确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应税范围.其次,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财产险公司可以采用1/24法或1/365法,我们在提取在提取准备金前先比较在这两种方法下的提取准备金的大小,取大者,因为提取的准备金越多,其税前扣除就越大,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小.

4.3.2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

建议税法允许按精算方法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税前据实扣除,这样我们才能根据科学有效的方法提取出与财产险公司实际需要相符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额,避免财产险公司超额纳税.

4.3.3 完善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

根据理赔费用准备进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税法上存在的问题,建议尽快明确和完善税法上关于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规范财产险公司的管理经营.

4.3.4 给予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

建议允许保险公司在税前利润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并对承保巨灾保险的险种免征税收,如地震险、洪水险.这样一方面分担了财政负担,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减轻财产险公司承担风险的损失,并鼓励更过的保险公司参与到巨灾险的承保中,这是一项有利于国计民生,并体现综合国力的措施.

4.3.5 根据赔付情况提取准备金

目前我国财产险公司赔付率还是比较高的,赔款支出随着保费收入的增加也在逐年增长,针对这一情况,税法有必要根据保险公司赔付的实际情况,将准备金的提取调整在赔付率比较高的年度,以满足保险公司发展的需要.

4.4 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和预防性支出

在充分列支准备金的基础上,提高保险保障基金和预防性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提升财产险公司预防风险事故的能力,保证其长期健康有序发展.对财产险的一些符合政策支持、非营利性的险种的保险保障基金不计入公司总所得纳税,如火险、洪水险、抵押保证保险等.

参考文献:

〔1〕[美]所罗门.许布纳,小肯尼迪.布莱克.财产与责任保险(第四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中国注册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3〕李琴英.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收政策研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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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贤元.财产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J].税收征纳,2010(12).

〔6〕林贤元.财产保险公司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思考[J].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8).

〔7〕胡凤中.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现存问题及改革思考[D].吉林大学,2009.

〔8〕李金华.我国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分析[J].当代经济管理,2008(09).

第11篇

关键词:税制改革税收政策宏观调控

在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具有筹集国家财政收入和对经济运行实施宏观调控两大基本功能。任何一项税制的产生和完善,包括税种、税目、税率的设置和调整,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对经济运行都能够发生特定的调节作用。就某一项税制而言,无论改革方案是多么完善,但推出改革的时机也是至关重要的。当税收调控与经济形势对宏观调控的要求相一致时,税制改革就能够顺利推出;否则就难以推出。这就是说,税制改革不仅涉及税制本身的优化问题,还与税制改革所面临的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紧密相关,必须把税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与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逐步推行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

从完善税制的角度看,必须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1994年进行增值税改革时,从当时控制固定投资规模膨胀的宏观经济环境和保持税负基本稳定的需要出发,采用了国际上很少使用的生产型增值税制。这种税制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因而存在对资本品重复征税的问题,影响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制约了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就是在对企业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可避免重复征税,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鼓励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扩大投资,带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进而拉动经济增长。但是,在推行增值税转型时,要考虑到它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和调节作用。

一是要考虑财政承受程度。由于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2003年仅增值税收入就达7341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1/3以上。①增值税的转型,从根本上说,可以促进经济增长,进而带动税收的增加。但从近期看,由于抵扣进项税额较多,在保持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会减少一定数量的财政收入。静态估算,若全面抵扣固定资产投资所含进项税金,一年约减少增值税收入1500亿元;若只抵扣机器设备投资所含进项税金,一年约减少增值税收入1000亿元。所以抵扣种类只能先考虑机器设备,抵扣范围只能先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中央决定,为了更好地实施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战略,2004年将在东北地区8个行业(即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率先实施增值税的转型,允许企业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金(机器设备存量和房屋、建筑物所含的进项税金不予抵扣),一年约减少收入150亿元。这样既能够有力扶持东北地区的工业发展,又能够为今后全面推行这项改革积累宝贵的试点经验。

二是要考虑宏观调控政策取向的需要。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相当于大规模的减税,有利于刺激企业投资。但在社会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的情况下,实行增值税转型的时机和条件就显得不够成熟,所以要在投资形势有利时才能考虑推出这项改革。此外,目前财政宏观调控仍以支出政策为主,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支持公共卫生、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加强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战略等,都需要保持一定规模的财政支出。若全面推行增值税的转型,减少上千亿元的增值税收入,相当于较大规模的减税,这就使财政宏观调控政策取向面临两个抉择:要么减少同等规模的财政支出,使财政宏观调控政策的着力点从以财政支出为主转向以减税为主;要么在不减弱财政支出力度的前提下,通过减税,相应扩大财政赤字规模。所有这些,都需要结合当时的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来考虑确定,或采取逐步推行的方式,分若干年完成全面转型的改革。

二、落实出口退税机制的改革措施

原出口退税机制导致政府欠企业退税款,各方反映强烈。新一届政府非常重视解决这个问题,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03年10月,果断作出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策,确定了“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改革原则。改革从2004年开始正式实施,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将目前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左右;二是改革后新增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担,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三是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四是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五是累计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

从“新账不欠”来看,中央财政没有问题,2004年中央财政已安排退税指标2108亿元,年中还可根据进口“两税”增收情况增加退税指标,保证全年退税需要。②现在企业主要担心的是地方政府能否保证及时足额退税。特别是收购出口比例较高的地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地方政府可能会干预收购外地产品或对外购产品不予退税,这些问题不解决,都会影响企业拿到退税款和影响出口。

从“老账要还”来看,主要是看中央财政的偿还方式。由于累计欠企业的退税款多达二三千亿元,从2004年开始,在未偿还退税本金之前,中央财政可采取全额贴息方式,使企业资金占压不受损失,同时也便于企业以退税凭证做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对于偿还退税本金这一关键问题,目前舆论界有两种意见:一是采取发行专项国债方式,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予以偿还;一是分年偿还,若干年内偿还完毕。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三、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

一是要按照WTO的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已临近结束,金融、商贸等服务领域的市场正全面向外资开放,在外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原则进入国内市场的同时,原来对外资企业采取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要相应取消,这样才符合WTO关于公平竞争的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包含许多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原则,减轻内资企业的税负,取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进一步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促使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趋于一致。推进这项改革涉及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问题,要与人大立法进程相协调;同时还要考虑对外资的影响,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为吸收外资采取的税收政策。为减轻对外资企业的影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还可与增值税转型联动推进。

二是结合税费改革,统一内资企业的税收制度。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的要求,对现行税费政策进行调整,消除现行税费制度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性待遇,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间的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四、改革个人所得税制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为800元,是根据10年前的个人收入水平确定的,这就使广大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体,而对高收入者起不到应有的调节作用,个人收入差距继续呈扩大趋势。当然,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差距,要多管齐下,但改革个人所得税是重要一环。要调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适当调整级距和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为严格征管,堵塞偷逃税,要相应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分项征收。进一步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建立支付所得的单位与取得所得的个人双向申报的纳税制度,强化个人纳税意识。同时,按照公平税负、合理负担、鼓励引导个人投资公益事业的原则,适当提高个人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鼓励富裕阶层回报社会,促进社会捐助制度的建立。

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同时,还可考虑开征遗产税。因为个人所得税调节力度不宜太大,还有组织收入的重要功能,应配合开征遗产税。应当指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没有讲到的税制改革,不等于完全不实行。开征遗产税已在党的十五大等一系列中央文件中提出,关键是要充分论证和把握好出台时机。开征遗产税,既要调节收入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分扩大,又要注意保护个人投资的积极性,避免资产向境外转移。只有建立遗产税,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社会财富的分布,缓解贫富悬殊矛盾,体现社会公平;有利于提倡劳动致富,限制不劳而获;有利于完善我国调节个人收入的税制,贯彻国际间税收对等原则。

五、取消农业税,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

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04年除烟叶外,取消农业特产税。从2004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5年内取消农业税。不久前,为了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和刺激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中央又加快了农业税改革步伐,决定2004年对吉林、黑龙江取消农业税,对全国11个粮食主产区省份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加大对农业主产区的扶持力度,由此减少的收入通过精简乡镇机构、压缩人员、增强财政转移支付等渠道来解决。逐步取消农业税,让农民有个修养生息的时段,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统一税制。如,探索将农民出售的农产品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取得的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等。此外,国家正考虑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近年来,一些地方违法乱批滥占耕地现象比较严重,使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甚至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及时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扩大现行耕地占用税范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清理减免税政策,对切实依法保护耕地具有重要意义。

六、适时出台燃油税的改革

开征燃油税,就是以其取代长期以来实行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及地方用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和建设方面的部分收费,意义十分重大。一是通过“费改税”,可以替代和取消一大批收费项目,从根本上治理公路“三乱”,减轻社会负担,促进汽车消费;二是机动车辆用油多少与其对道路的磨损程度基本相适应,可以体现“多用路多负担,少用路少负担”的原则,比较公平、合理;三是有利于汽车生产企业不断研制和开发新型节油车辆,加快淘汰耗油量大的老旧汽车,促进我国汽车产业更好的发展;四是可以促使机动车辆拥有者和使用者采取措施,降低油耗,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环境保护;五是可以确保道路维护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撤销有关收费稽征机构,避免以费养人,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促进道路维护和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已做好燃油税的改革方案,目前要继续做好出台燃油税的各项准备工作,密切关注国际市场石油价格走势,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适时出台燃油税,确保这项改革顺利实施。

七、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

物业税又称“不动产税”或“房地产税”,主要针对不动产,要求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推行这项改革,就是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同时取消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设置的各种乱收费项目。这些税属于地方税,可在中央统一指导下,选择若干地区先行试点。实行物业税,就是将现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环节承担的有关税费,改为由拥有或使用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征收环节后移,可降低前期房地产开发的税费负担,从而降低现行房屋售价水平,有利于中低收入者买房。以后房产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需缴纳一定的物业税,还要与物业管理改革结合起来,相应减少和规范物业管理收费,真正把物业管理纳入政府监督指导下的社区管理范围,为住房者提供良好服务,同时切实减轻住房者的税费负担。

第12篇

一、用我国的税收政策扶持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够全面

目前,我国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是针对风险投资后期的,对风险投资之前关于资金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并且优惠的主要方式是对风险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对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的优惠不够。另外,我国缺乏对正在进行研发和创立期的企业的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

(二)关于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体系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关于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体系还不完善,没有对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三方都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风险企业,对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没有制定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使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积极性得不到提高。另外,现阶段我国实行的税收政策基本上都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缺乏地方性税收政策,这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也是一种阻碍。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随着科技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已经成为我国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现阶段,我国实行的税收制度对其有一定的优惠和鼓励政策,可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但是这些优惠和鼓励政策还有一些不完善的方面。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禁止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这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另外,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智力等无形资产的投入比较大,有形原材料的投入相对比较少,因此,能够作为税额抵扣的有形资产的数量很少,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重复征税,加重了高新企业的负担。

二、用我国税收政策扶持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有效策略

既然我国用税收政策扶持我国风险投资发展存在问题,就应该积极采取有效策略,使这项工作更有效。以下具体分析有效策略。1)不断建立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现阶段,我国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因此,必须在这方面有所加强,可以制定一些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例如:我国可以制定《用税收政策促进风险投资发展条例》,用法律形式规范和明确风险投资的主体,风险投资成果转化和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等,使服务于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更加制度化。因为我国风险投资具有周期长,风险高和收益滞后等缺点,所以,很多企业缺乏风险投资的热情和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可以制定一些关于税收优惠的法律和政策,调动企业的投资热情。另外,我国税收对风险投资的优惠和鼓励政策必须全面,即对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都实行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这样才能达到扶持风险投资的目的。2)对风险投资者的税收优惠。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对风险投资者实行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可以在个人所得税中增加亏损结转的相关规定,这样即使企业投资失败了,也可以通过亏损结转弥补一定的损失,降低投资者的顾虑。其次,对投资者获得的收入在某种条件下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例如:如果投资者对高新技术的研发进行风险投资,可以对所得税实行免征或减征政策。同时,如果投资者把从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继续用于投资,那么,对其收益可以实行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政策。最后,对从事高科技技术开发的科研人员在技术成果转让方面的所得,可以实行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政策。与此同时,对这些科研人员的工资所得,可以实行减税或免征的政策,以此促进风险投资的健康、平稳发展。3)对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对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让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配合运行。风险投资机构也可以采取合作的投资方式,这样投资所得税可以由合作人分摊,可以减小投资机构的税收压力。同时,对风险投资的税收可以采取从盈利年度起免征两到三年所得税的政策。另外,对已经达到我国先进水平的新建或改造项目的投资,可以实行低税或免税的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已经达到我国先进水平的项目。4)对风险企业的税收优惠。首先,我国相关部门可以对增值税的征税方法进行改革。把以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并且实行可以从固定资产中扣税款的政策。同时,对企业的无形资产也可以当作税额进行抵扣。我国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是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又会带动出口贸易。因此,可以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减免增值税,确保高新技术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并且能够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其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实行税基式的减免政策,提高企业对高新技术研发的积极性。最后,可以让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风险投资的积极性。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