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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

时间:2023-06-02 09:20:5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际贸易术语,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际贸易术语

第1篇

摘要:本文研究了几种较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对国际贸易术语与货物损失风险、贸易政策变动风险以及价格变动风险之间的关系做了初步的研究,并根据每种风险研究了相应的规避手段。

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 货物损失风险 贸易政策变动风险 价格变动风险 收汇风险

对任何一个进出口企业来说,在进行国际贸易的时候,如何进行风险规避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从初步的研究来看,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和各类国际贸易风险之间也有一定的关系。因而,研究在具体的国际贸易中如何通过选择适合的贸易术语,尽量的规避具体的风险,就有了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上世纪八十年代,新的贸易政策理论出现,而且这种贸易理论被认为是战略性的,是一种不完全竞争的态势下的选择因为当时西方国家大多还处于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寡头垄断市场,针对这种环境而提出的理论大多是带有着很大的被选择性的,所以这种理论不能够实现其高效性。所谓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发展,就是一国政府的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条件下实现补贴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有多种政策手段,为了能够扶持本国的工业,这种政策才被制定的,目的就是保护本国的工业发展,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谋取规模经济之类的额外收益,并借机劫掠他人的市场份额和工业利润,即在不完全竞争环境下,实施这一贸易政策的国家不但无损于其经济福利,反而有可能提高自身的福利水平。如何来规避贸易风险,对于国际贸易术语的掌握也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一、国际贸易术语和货物损失风险之间的关系与风险规避

《INCOTERMS 2000》的发展主要是为了能够定义一些贸易术语,比如风险等,这些贸易术语对于国际贸易价值很大。在双方的合同中,常常会有类似的术语发生,而这些合同常常出现的场合就是卖方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货物损失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发生的全部货物损失(包括货物由工厂至仓库或者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存储过程中,由码头装船越过船舷之前时所发生的损失)由卖方负担,如果不能很好去理解这个风险一词,就会产生很大的误解,导致交易失败或是国际贸易摩擦,这样的结果会影响到两国的贸易实践。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INCOTERMS)在其2000版中,规定了4组贸易术语,并且均在其解释中提到了风险在买卖双方之间的转移,在这里INCOTERMS所指的风险一般认为是货物损失风险。根据《INCOTERMS 2000》的规定,四组贸易术语中,按照卖方承担的货物风险递增划分,4组13个贸易术语的风险排序依次为:EXW、FCA、CPT、CIP、FAS、FOB、CFR、CIF、DAF、DES、DEQ、DDU、DDP。其中EXW为工厂交货,基本上对于卖家来说不存在任何道德货物损失风险,而DDP则为“税后交货(……指定目的港)”几乎所有的货物损失风险都在卖方。从这几组的风险分布来看,可以很明显的看到E,F,C组术语对于卖家来说风险是最小的,如果卖家在市场谈判方面的能力较强,则应该有限选用上述的贸易术语,尽量的避免使用D组术语,尤其是DDP术语。

如果出口公司很难通过谈判采用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贸易术语,则只能够通过购买相应的保险的方式来转嫁货物损失的风险。比如,在目前适用范围非常广的CIF术语中,卖方可以通过购买保险规避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损失风险,即所谓的国内运输险。对于装运的路程较远的,也可以通过投保相应的国际货运保险,以规避沿途可能遭受的因为各种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因素造成损失的风险。而卖家在谈判的时候,可以根据自己需要投保的险种,合理的确定自己的报价,尽量降低自己的风险。当然,如果卖方能够在谈判中争取到FCA,CPT或CIP术语,那么对于风险的规避就能处于更加主动的位置,货物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的时候发生转移。转贴于

二、国际贸易术语和贸易政策变动风险之间的关系与风险规避

所谓的国际贸易,必然涉及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与一般的国内贸易相比,就会存在由于各国之间的法律政策变动而产生的风险。比如,在国际贸易中任何一方的关税政策,贸易管制政策,贸易保护政策的细微变动都会给另一国道德出口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以欧盟委员会2009年的关于玩具安全的指令为例,新的指令通过更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提升了玩具进口的门槛,并且要求出口企业出具其要求的相关证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的出口企业对相关的政策变动没有任何准备或者提供不了其要求的各项证书,唯一的结果就是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被拒,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进行相关的贸易术语选择时,尽量的要选用那些对于卖方来说进口清关责任小,或者没有进口清关责任的术语,而对于DDP这种对卖方要求极为严苛的术语,卖方一般要尽量的不采用,否则该风险奇大,卖方利益无法保证。

除此之外,出口企业还要注意自己采用的贸易术语中有哪些可能会因为贸易政策的变动而使自己的责任增加,这种责任的增加往往就意味着风险的变大。从实际来看,对于出口企业来说,若采用的贸易术语为FOB,CIF,CNF,则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这样出口企业就必须对国内的相关贸易政策非常熟悉。如果企业没有这方面的能力还是要尽量的采用不需要企业办理任何清关手续的术语。但是任何术语的选择都不可能完全规避贸易政策的影响,出口企业还应该化被动为主动,积极的学习相关的政策,并与相关的行业协会保持良好的关系,争取在第一时间获取政策变动的消息和变动的内容,从容应对。

我们可以从欧委会2009年6月3O日的关于玩具安全新指令来判断一些影响,在这个安全新指令中,关于国际贸易的条款增加到了57个,这些增加和变化的项目主要是严格的安全要求,警告标识和生产者责任,产品认证程序和成员国市场监督等,如果企业不能够很熟悉一些贸易保护的原则和政策的变化,就无法提供相关的证书保证,这样在实际的货物进出中就出现了阻碍,小则经济损失,大则还会影响到长期的生意往来,所以可见,国际贸易翻译是非常重要的。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应该清楚在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下自己承担的责任中哪些受贸易政策变动的影响较大,这种变动会导致较大风险的。

三、国际贸易术语和价格变动风险的关系与风险规避

第2篇

(INCOTERMS)是国际商会(ICC)创立的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本文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产生的背景入手,阐述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效力,最后着重分析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区别。

【关键词】 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 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简化交易手续,缩短交易过程,节省磋商的时间和费用,便于达成交易,买卖双方便采用国际贸易术语来概括地表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每个国际贸易术语以三个英文字母组合来表示。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可以明确界定当事双方的各自义务,引导企业外贸业务活动的正常履行,合理规避潜在的风险。

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产生背景

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国际商会首次于1936年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随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于1999年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 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或《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到2010年,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国际商会于2010年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2.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效力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缩写INCOTERMS)是国际商会(ICC)创立的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目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两个版本,即《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但是它们是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的法律约束力。《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使用的时间效力上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1年1月1日在全球生效并非《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自动废止。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区别

3.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3个贸易术语:EXW;FCA、 FAS、FOB;CPT、CIP、CFR、CIF;DAT、DAP、DDP。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要11个贸易术语。《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P(目的地交货)和DAT(运输终端交货)代替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即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DAT和DDP。

两个新术语DAP和DAT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而在DAT术语下,卖方须承担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并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后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

3.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组别分类的方式把国际贸易术语分成四组:E组、F组、C组、D组。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 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第二类是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虽然改变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F、C、D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无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3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

FOB、CIF和CFR三个术语风险转移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将货物装运上船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才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FOB、CIF和CFR三个术语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是货物越过船舷为准。

3.4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

定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而且,事实上很多贸易交易者普遍将通则运用于纯粹的国内贸易合同,如,在美国,贸易当事人更愿意选择《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而不是《统一商法典》的装运和交货条款运用于国内贸易。以上两方面的发展使国际商会确信在这个方向上作一个改动是适时的。因此,《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参考文献:

[1]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3篇

关键词: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辞书功能 术语辞典 英文辞书学

贸易术语是什么?要了解掌握术语的用法,相关人员必然要接触一本国际商会权威出版物:《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英文名为INCOTERMS)。这本典籍的确可以使人明白贸易术语的内涵、作用、效力等,却缺乏明确的释义语句。本文借语言学辞书学理论充分挖掘该典籍的辞学工具书用途,使其更能从语言上让读者明白贸易术语的具体定义。

一、《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史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最大的区别在于贸易手续更加繁琐。为了顺利完成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双方必须经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与每一次交易过程中,使用贸易术语可以大大简化进出口商双方的沟通程序。每一个贸易术语,都是对一笔交易中多个贸易条件的概括,如FOB,即概括了一笔交易中的国际远洋运费,保险费由进口商负责,而内陆转运费,单据制作等责任由出口商负责等多个贸易条件的职责划分及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黎孝先,1994),鉴于此,国际商会(简称ICC)于1936年出版第一版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用以规范每一个贸易术语的具体涵义。这一版INCOTERMS仅收录了九个术语。之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交通方式的日新月异,INCOTERMS几经改版,目前的最新版本是INCOTERMS2010,共收录11个贸易术语。

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世界上至少存在三套不同的释义通则,INCOTERMS是其中之一,另外两部释义通则分别为美国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和国际法协会的《华沙—牛津规则》。也就是说,针对不同国家的贸易对象,到底适用哪一套术语释义通则,还要看具体每个进出口商的所属地区的习惯做法,我国一般推荐选用ICC INCOTERMS。

既然ICC的INCOTERMS并不是具备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力的律法典籍,只是一本释义通则,那么,其外贸术语工具书的职能就非常明显,因此,将此书的职能向“术语词典”延伸,有何不可?

二、从辞书学角度分析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1.收录词条及释义

INCOTERMS 2010共收录11个贸易术语,之前的版本收录了13个贸易术语,2010版删除4个贸易术语(DAF、DES、DEQ、DDU),又新增了2个术语,DAP和DEQ。也就是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用DAT取代了DEQ。

为了解释每个贸易术语,国际商会对每个术语进行A和B各10项释义。如果借用英语辞书分析中大词条和小词条的计算方法,那么,INCOTERMS 2010共有大词条11个,小词条220个。

2.英语释义细析

为了解释每个贸易术语,国际商会在2010版里沿用了为每个术语进行A和B各10项释义的方法。每个术语项下都分成了A和B两大系列释义。A指的是卖方义务(THE SELLER’ OBLIGATIONS),B指的是买方义务(THE BUYER’OBLIGATIONS)。每个系列项下各细分为10个小点(A1-A10,B1-B10)。这些释义以国际贸易程序步骤的顺序排列,方便业务员查阅和操作;每一项释义语言风格简洁,易懂,非常具体,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例如EXW术语项下A1的释义是:The seller must provide the goods and the commercial invoic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 of sale and any other evidence of conformity that may be required by the contract.Any document referred to in A1-A10 may be an equivalent electronic record or procedure if agreed between the parties or customary.意思是:卖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提供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用以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所有在A1-A10条款中提及的文件,(均)可采用经当事人协定或约定俗成、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者手续。

这个释义字字珠玑,释义清晰,既竭力解释了术语的涵义,又规范了术语使用。该项狭义上指向贸易双方签订合同和执行合同这一贸易行为。作为双方开展贸易的第一步,只要贸易中买家卖家经谈判确定了适用的贸易术语为EXW,并在合同里注明“双方贸易所用贸易术语遵循ICC INCOTERMS 2010”,那么,双方就会受到这一释义的约束。

贸易术语的使用被称作“国际惯例”,并不是律法,但是,一旦被写进贸易合同,依照各国的相关合同法规,便会对合同各方起到约束作用。但是,正如我在前言里提到的,INCOTERMS 2010具有很明显的辞书功能,因为整本《通则》详细解释了每一个贸易术语,还有图解版说明这些贸易术语的具体使用方法,具备了辞书的“定义”、“描述”和“规范语言使用”三大职能。

2010版在释义上还增加了GUIDE NOTE,即对每个术语的解释增加了一项“使用说明”,使得每一个术语都有一个明确的总结性说明,能够让读者一目了然地知晓“什么是贸易术语”。如CIF的使用说明:This rule is to be used only for sea or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CIF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the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or procures th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 The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passes when the goods are on board the vessel. The seller must contract for and pay the costs and freight necessary to bring the goods to the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这段英语原文的意思是:CIF术语适用于以国际远洋运输或国内内河运输为货物运输方式的贸易。CIF的意思是卖方船上交货,货物的运输风险于货物装运上货船甲板后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必须负责签订装船合同并支付运费……

这段使用说明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也就是说,读者能够很清楚地了解到具体的操作要求。但是,这段话如果作为CIF的定义,则略显不足。我自己刚入行时,自觉迷茫,虽说很清楚具体的操作要求,可是不明白CIF到底是什么。如果,在这段说明前,再添加一个名词定义会更好:“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这一术语既是对货物总金额组成的描述,又是对买卖双方在运输和风险责任的划分。货物的总金额包括了成本,保险费和国际远洋运费的总额,货物的运输风险于货物装运上货船甲板后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实际上,所谓的贸易术语,国际惯例,每一个术语都具备这两层含义,一是指明价格成分,二是明确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货物国际运输段的费用和风险。

作为初学者和外贸业务员必备典籍之一,INCOTERMS不仅有其约束行为的职能,而且具备明显的术语释义和使用指南的功能,也就是辞书功能。像词典一样,INCOTERMS可以供读者查阅每一个术语的意思和使用方法。那么,在每一个术语的释义上,再适当添加一个必要的定义(definition)势在必行。

3.辞书功能评析

“宗旨是否明确,收词是否全面,立目是否合理,义项是否分明,释义是否精确,注释是否完备,术语是否标准,参见是否严密,例证是否典型,检索是否便捷”,根据陈楚祥的“词典评价标准十题”(陈楚祥,2001)评价INCOTERMS(2010),这确实是一本很实用也具有很好的规范作用的术语词典。

第一,宗旨明确。该书标题确定了辞书功能:ICC OFFICIAL RUL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中文译名为《贸易术语解释通则》。“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意为“贸易术语释义”或“对贸易术语的理解”,换言之,就是像词典一样,对贸易术语进行释义。因此,我认为,该典籍宗旨明确,具备辞书功能。“通则”二字则体现出该国际商会对该书所收录术语的解释具有权威性、唯一性和规范性。

第二,收词全面。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通则》是包括内容最多、适用范围最广和影响最大的一种。从1936年第一版收录了9个术语,到1995年修订版的13个,又到2010年版的11个,《通则》所收录的术语和所做的必要的增减都具有深远的意义。既收录了国际贸易市场里所用的术语,又进行了必要的衡量取舍,把容易引发纠纷和误解的术语剔除,对术语的使用起到了推进和醇化作用。

至于其立目的合理性、义项的分明度、术语的标准化、释义的精确度和注释的完备性是毋庸置疑的,而且作为一部供世界各国立法和执法机构参照的典籍,它还具备非常严密的逻辑特征。但是,《通则》页数不多,英文原版统共只有128页,内容里并没有参见,也无应用例证,目录很简单,检索并不便捷。

三、与普通英语辞书的比较

我试图论证《通则》的辞书功能,那么,将之与其他英语辞书比较,《通则》的辞书功能显而易见,而且其术语的定义与规范功能非常强大。但是,作为辞书,相比之下,它的参见、例证和检索功能是不足的。我宁肯相信,这是一个疏忽。

就参见、例证和检索功能三方面来说,相比国际商会的另一套出版物UCP600,《通则》明显不足。同为国际商会出版物,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配有一整套的案例和实务指南,有足够的参见,例证。检索功能非常强大,一般都有两个目录,一个是纲要目录,一个是细则目录,检索非常方便。《通则》却没有这些。

综上所述,ICC INCOTERMS既是通则,又是术语释义,与各国合同法规互补,是入行新手的行话辞典,其辞书功能显而易见,作为术语解释通则,我觉得,其辞书功能远远大过于其行为规范功能。但是,就现有版本来看,该出版物从设计到排版,更多地强调其作为通则的功能,而作为辞书,作为术语辞典,尚存有较多可以改进的地方。

参考文献:

[1]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ICC,2010.

[2]陈晶莹.《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释解与应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3]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

[4]黄建华.双语词典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1.

[5]李荫华.英语词典初探.商务印书馆,1985.

第4篇

本文结合笔者在教学中的实践,对现有教材中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存在的问题,相关知识点的差异以及在教学和业务应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初步地分析。

一、现有《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高校的国际贸易专业(或国际商务专业)中,《国际贸易实务》是此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而此专业基础课程中专门有一章节是教授国际贸易术语内容的,这部分内容也是整个教材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笔者从2005 年开始就一直关注《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此部分内容在教学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结合学生在企业里毕业实习时对贸易术语使用的情况反馈,得出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在贸易术语方面存在一定的陈旧性和滞后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时间上的滞后性

目前为止,高校所有国际贸易专业(或国际商务专业)《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内容都还是《2000 通则》的内容,原因在于我国的专业课教材编写内容一直以来是滞后于实际业务操作的,一般要滞后二年左右。如以往外贸业务中依据的ucp500 在2007 年修订为ucp600,而外贸专业教材中的这部分内容一直到2009 年才更新调整。教材的陈旧与滞后,不仅给教师教授此部分知识带来了诸多不便(有时会处于两难境地,即学生考试要按书本上的旧知识考,而企业实际操作已按新规则执行),而且给学生今后的实习、就业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教材内容上的陈旧性

1. 比较对象的陈旧性。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介绍除了较详细地讲述国际商会对此规则的修订、发展过程,还有较大的篇幅是把《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一比较,得出《2000 通则》与《90通则》的两个实质性的变更:

第一个变更是:在fas 和deq 术语下关于清关和支付关税的义务的不同;

第二个变更是:在fca 术语下关于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而新版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实际上已用dat取代了deq 这一贸易术语,所以教材中第一个变更的陈述在此就显得陈旧和多余了。

2. 按字母分类解释术语的过时性。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介绍还有一个特点是按e、f、c、d分组并归纳其共同特性来分析。而新版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贸易术语的结构上已有所变化,它把原有的13 种贸易术语减少为11种,删除了原《2000 通则》中d 组术语的daf、des 和deq,新增2 个d组术语:dat 和dap并根据运输方式把这11种贸易术语分为2 大组。因此,教材仍按e、f、c、d 分组介绍贸易术语的“风险点”和“费用划分点”的方式已与新版通则有所距离。

3. 对传统术语运输方式的适用性定义不明确。一般的外贸教材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fob、cfr、cif都会从买卖双方在责任、风险、费用方面做一详细定义。如对fob的解释:“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是指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从此定义能够看出,只要是通过海运或内河航运的货物运输都使用fob术语。但在新版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fob 术语的定义除了把原来的风险界点从“装运港船舷”更改为“在装运港装上船”外,还特意增加了“如果货物在装船前就被交付承运人,例如集装箱货物通常在港区交付,则不宜使用fob 术语,此类情形应使用fca 术语。这一规定是结合了目前实际贸易业务中大量应用集装箱货物运输的现状,让外贸企业的业务员能更好地区分不同贸易术语的含义,便于其正确选择使用。而原有教材中对fob 术语在运输适用性方面不够明确,以至于造成许多外贸企业不管实际使用哪种运输方式,它都采用fob术语,这就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或争议,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现有教材相关知识点的差异

由于教材不能与《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同步更新,所以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风险界点”的变化

现有教材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 和cif,均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至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而《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这是因为以“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在长期实际业务中饱受争议,而该争议在修订《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就已存在,但当时还是保留了“船舷”的规定。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

(二)dap、dat术语的添加

新版本增加了dat 和dap两个全新的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指定货站(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所有地方)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货物并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在到达的、准备卸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两者的主要差异是dat 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 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此次增加是通过dap取代了旧版本及现有教材中的daf、des 和ddu 三个术语,而dat 取代了先前的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这也顺应了21世纪全球交通运输方式重大变革的需求。

(三)重视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使用

无论是《2000 通则》,还是《2010 年通则》,其中的贸易术语都有十几种之多,但目前的外贸类教材以及很多外贸企业经常采用的还是以fob、cfr、cif 这三种为主,且不管是海运还是其它运输方式都在用,这与国际商会对这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解释不一致。

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变化,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和滚装船运输的广泛应用,《2010 通则》希望能用更为确切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来取代传统的fob、cfr、cif。

例如: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7年2月向日本出口30 公吨甘草膏,每公吨40 箱共1200 箱,每公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装运期为2月25 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 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 公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装运期延长15 天,日商同意但提出价格下降5%,经双方协商,最终降价3%。

在这个案例中,我国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 和cif 三种贸易术语。但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应提倡尽量改用fca、cpt 及cip三种贸易术语,特别是内陆地区的出口。案例中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在该市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 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了结汇。

三、教学中教授和应用《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几个注意点

(一)新、旧版本衔接问题

前文已提到目前所有高等院校外贸类教材中所述的贸易术语都是《2000通则》。实际业务中,虽然《2010 通则》已于2011 年1 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2010通则》实施之后并非《2000 通则》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其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也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通则》。

另外,外贸企业长期以来已习惯于《2000 通则》中贸易术语的应用,尤其在一些老客户之间,贸易术语的选择与操作已是约定俗成的事情,所以一般不会轻易的去改变。此外对《2010通则》中的一些变化(尤其是对新增的dat和dap两个贸易术语),还要有一个消化的过程。所以,至今为止,大部分外贸企业还是在以《2000 通则》为术语选择的依据进行进出易。

笔者注意到,尽管《2010通则》的修订,更多的是以欧洲大陆的商业实践为基础制定的,但自2011年初以来,国内已经有很多组织和机构开始了相关追踪研究,并就本次的修订版召开了相关的专题研讨会。上海对外贸易协会还在今年的年初举办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应用及合同风险防范的讲座,旨在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新术语变化的涵义和应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争议。

因而作为学校或一名业务教师必须让学生了解最新版本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因为学生毕业后可能正好在公司业务中要接触到《2010通则》,即使在新、旧版本交替时期也要了解新规则,以便于更好的了解国外客户,有益于贸易沟通。教师在教授这部分内容时,要把国际商会《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本作为资料印发给学生,并逐条解释,且与《2000通则》加以比对。

(二)注重解释新版本中有关风险界限变化的问题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与fob、cfr、cif这三种术语中所涉及的风险、费用以及“on board”术语对称,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

教学中要特别强调,《2000 通则》中的“船舷”一词,实际上是买卖双方货物交付过程中的假想界限。长期以来,已不能反映各国港口的惯常做法,具体操作时的风险界限应遵循码头公司在进行装船时的习惯做法,而最实际的问题则是码头公司需要确定谁将负责他们的服务费用。《2010通则》的修订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fob、cfr和cif 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

(三)重视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使用

近几年来,集装箱运输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很多货物即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在集装箱堆场交接,甚至进行“门到门”的交接。因此,许多外贸公司已经意识到传统的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已不能“一揽天下”。也正是基于国际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和衔接,国际商会认为,贸易术语的修订必须适应业务运作模式的变化,在此基础上,《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照新的分类方式,把11 种贸易术语由原来的四组分成了两类,第一类为cip、cpt、dap、dat、ddp、exw、fca,此组术语适应于任何运输方式。第二类为fas、fob、cfr、cif,这一组严格界定为海运或内河航运。新的分类更有利于实际的操作,可以让不同的客户针对不同的物品确定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效解决因选择不同运输方式所引起的歧义。

在此部分的教学时,要让学生明白,外贸公司目前业务中不分何种运输方式,一概使用传统的三种贸易术语的做法是不妥和不规范的,这会给公司带来风险推迟转移、收款延迟、费用和责任增加的弊端。因此,在今后的毕业实习或就业中,应根据不同实情来规范选择贸易术语。

参考文献:

[1]《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五版)主编吴百福上海人民出版社

[2]《对外经贸实务》2011 年第2 期《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修订简析》石家庄铁道大学张俊勇

第5篇

(一)保险范围问题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在巴黎召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以下简称新《通则》)全球会,其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对外贸易一线人员应该学习并掌握新《通则》。根据新《通则》,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与保险,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卖方负责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虽然买方有时会办理“仓至仓”保险,但是由于买方在货物装船前对货物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能将保险单转让给卖方作为保单受让人。

(二)船货衔接的风险

在FOB下,根据新《通则》的规定,买方必须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而卖方必须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但是,如果买方所派船只因故不能按时到达,或者买方由于订舱不易或市场行情变动,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拖延甚至不派船接货等情况,卖方会因此增加仓储等费用。即使卖方把货物及时装船,由于时间延后,信用证遭到拒付的风险也随之增大。

(三)国外买方指定境外货运人的风险

境外一些不法买方运用种种手段勾结境外的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人,甚至以国内承运人为幌子,会通过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骗取卖方货物。虽然卖方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追讨自身合法权益提出诉讼,但此做法效果普遍较差:1、如果卖方到买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哪怕最后能胜诉,耗力耗财耗时对于卖方来说机会成本未免过大;2、如果双方约定依据我国合同法,判决的执行也是一个难题。

(四) 提单填写不当的风险

在FOB下,部分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以买方作为托运人。其实这种做法会增加卖方的收汇风险。买方在提单中以托运人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收货人。卖方在表面上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但货物却可能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在指示提单中,承运人签发提单后肯定要将提单交给卖方,以便其办理结汇手续,这样卖方既可以作为受益人结汇又可以作为托运人背书。但是如果把买方的名称填写在提单托运人一栏内,而又由卖方作为托运人背书,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并无错误。但根据UCP600的规定,只负有在表面上审查单据的义务的银行一旦发现提单上作为托运人进行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名称跟提单正面托运人一栏内填写的名称不对应,肯定会以单据本身有疑点为由拒收单据。

(五)FOB下结算方式选择的风险

电汇(T/T)由于交款迅速,能够节约出口方的精力,并可及时收到货款,而在外贸业务中广泛使用。在实际上,买方采用T/T预付全款所承受的风险过大,所以卖方与买方在支付方式上难以取得共识。另外广为采用的30% deposit, balance by T/T after receipt of B/L copy,风险同样存在。如果买方对货物的需求发生变化的话,即使我方拿到了30%预付款,也不一定可以弥补在交易中的损失,对于专门定制产品更甚。

信用证(L/C)支付方式由于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故较易被卖方所接受。在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时,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在审证时即使发现这一问题,但出于时间和金钱方面的考虑也可能忽略。但卖方结汇时,银行会出于单证有不符点,拒付并退单。

二、 FOB下卖方防范风险的相关对策

(一)理清保险范围

卖方应考虑到风险的无处不在而应自行为运往装运港的货物进行投保。

(二)处理好船货衔接问题

卖方应争取自行办理托运手续,以便了解和控制货物动态。如若不行,卖方应注意买方资信,同时还应在合同中列明买方应在派船前电告卖方船名、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细信息,并以卖方确认为准。在合同中,还应明确若由于买方原因延误船期,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卖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直至解除合同或有权代买方租船装运。

(三)避免货物人引起的问题

若买方选择船公司而非货代安排运输,卖方应只接受信誉好的船公司。若买方坚持指定境外货代,那么卖方对货代的信誉要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要求其国内的合法人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四) 处理好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

使用“记名提单”不仅会引起因对方无单提货而导致的风险,而且会阻碍发货人因故要将货物转运或委托第三方提货。在L/C支付条件下,使用船公司的海运提单应以卖方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

第6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公约;国际贸易合同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渐接轨“,国际贸易惯例”一词的使用频率日渐增多。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认识都较模糊,分歧颇大。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对这一问题做了探讨。

一、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1](P411)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

(一)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2](P13)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贸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实际做法。由于这些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以及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减少贸易障碍等方面的作用,这些做法逐渐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手法或对同一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这就难免造成地区间或行业间的贸易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组织担当了统一解释和编纂工作,这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编写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过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广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载入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如纺织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开即不能退货的惯例。

甚至还有一些做法曾经被写入一些组织编写的国际贸易惯例,后因歧见消失、做法统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惯例。比如,国际商会在1980年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术语卖方责任的表述中认为,卖方应提交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等无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该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但在1990年实行的新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里则没有这句话,这并不表明国际商会改变了看法,相反它正是显示了贸易界及相关各界已认同了这一点,从而无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说,这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仍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事实。[3](P527-528)(二)惯例的法律约束力。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当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没有表示是否接受有关国际惯例的约束,惯例自动约束有关当事人,即惯例具有强制约束性。《法学辞典》持的是这一观点。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因而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不能对当事人进行约束。[4](P7-8)第三种观点认为,惯例分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一类是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意性规范。[5](P27-28)其实,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某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国家间的国际公约,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惯例的广泛适用性和长期实践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际贸易合约当事人对自身及他人遵守惯例的心理期望,惯例对当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一般是在当事人明示接受惯例的情况下产生的,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1990)在导言部分表达了这一观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1条也阐述了这个意思,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这一规定符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在一项国际贸易的契约中,不可能穷尽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默示”做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认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经常遵守。”签定该公约的国家同意,何为惯例由法庭来决定。该款规定反映了国际贸易惯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约束性(自动生效)的一面,但是这也没有改变惯例作为任意规范的特点,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法排除对某一惯例或某一惯例部分条款的适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现是学者们对一些英文单词的解释不同,特别是对custom、usuage的理解差异。有人认为custom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而usuage则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也有人认为custom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usuage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还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实,翻查一下国际商会的出版文件我们会发现,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词,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语。比如,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使用的是custom和practice,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的是usuage,而在《托收统一规则》使用的则是rule一词。可见,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看重,他们重视的是某一术语或某一做法在商业实践中的状况,只要这种术语或这种做法广为人知(widelyknown)和被业者经常遵守(regularlyobserved),它们即是惯例,而不管在国际商会或其它组织的出版物中用何词来描述它们,或有没有见诸文字。至于惯例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则要看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国际贸易惯例定义为:在国际商品贸易和与国际商品贸易有关的服务实践中形成的,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遵守的任意规范。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

如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惯例有两个渊源: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与不成文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指的是经过某一组织编撰和公示的规范化文件。编撰国际贸易惯例的主体可以是一些有影响的基于国家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也可以是民间的国际组织,如波罗的海黑海航运公会;还可以是能对市场起到主导作用的商事组织,如通用汽车公司,它们的产出物因而也相应地表现为具有一定法规性质的文件。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依据过去已有而且现在仍然流行的商业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为特征是必须有一个宣示的过程,因为比制订规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们必须广为人知。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之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数国际贸易惯例从本质上讲就是国际商业习惯做法的一个演进形式,而且是一个永不停止的过程。过去活跃在跨国或者说超国家或地区利益之上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通过编撰和公示之后变成了国际贸易惯例。今天的习惯性的商业做法还在重复着这样一个过程。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惯例的渊源,那么我们很可能会步入认识的误区,或者认为惯例仅表现为成文化的规范,或者认为只能从过去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中寻找惯例。这两种僵化的认识不能反映现实,因而也不能指导发展中的国际贸易活动。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国之内或地方性的商业习惯做法也有可能演变成国际贸易惯例,这主要取决于该习惯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到国际贸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国西海岸港口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收取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被各国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有关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承认惯例的习惯做法渊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因为从国际贸易惯例中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大都可以从习惯做法当中找到源头。从商业道德的视角看,所有国际贸易惯例都来自于千百年来一直在支撑着川流不息的国际贸易活动的一套伦理体系,借助它可以形成关于对对方行为的预期;通过它的应用———即对己对人的约束,各方在此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区分、履行和保障。这套伦理体系的强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而未成文的惯例则归于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一类。

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业习惯做法虽同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以对现有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贡献而论,由习惯而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后者在当今技术创新的条件下开始显露出重要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区别。

(一)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公约。

由两国政府或多国政府签定的有关国际贸易关系的规范称为国际贸易公约。从公约法律约束力的角度,可以将国际贸易公约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强制约束力的公约;一类是任意性的公约。前者包括调整国家间经贸关系的一般性公约及约束某一具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公约,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海上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强制性的公约要求缔约方或接受公约的国家在本国的法律与公约冲突时,修改本国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而且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以国际公约为准据法。既然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法律约束力大于国内法的效力,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效力当然优于没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国际贸易惯例。但是,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的关系则不同。

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主要指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几个公约,即1964年的两个海牙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些公约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这些公约的规定,即可减损公约条款的效力。在同为任意性规范的层面上,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十分类似,但是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对此《,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均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虽未在这方面作具体规定,但它是由前两个公约发展而来的,据此也可认为该公约持同样的观点。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惯例与上述3项公约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采用惯例的规定。

(二)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

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与本国利益无冲突的领域发展起来的,其所规范的领域大多与本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没有重叠。从这个角度上讲,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对国内法的不足起到补充的作用。但是,各国对国际贸易惯例拾遗补缺作用的态度是不同的。有些国家干脆把国际贸易惯例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引入国内法。采取这种作法的国家不多,多数国家一般按照直接适用或间接适用的途径运用国际贸易惯例。直接适用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国际惯例的约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据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惯例进行裁决。法国、丹麦等国家采取这种方法。这些国家一般承认国际贸易惯例独立于国内法律体系之外,国际贸易惯例可直接应用于国际经贸往来,无需国内法的指引。与采用直接适用的国家相比,采用间接适用的国家更多,我国也是采用间接适用的途径。间接适用指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不能脱离国内法而独立运用,必须经过国内法的指引,而且国际贸易惯例的应用有赖于国内法对国际贸易惯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对特定的民事关系可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处理。默示接受则是指在某国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普遍采用国际贸易惯例,从而可以推断该国认可国际贸易惯例的。

我国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确指出,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有人据此认为,我国法律的效力高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国内法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定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不可违反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但可与任意性的规范不一致。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采用,只要当事人未明示拒绝惯例的适用性,国际贸易惯例就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尽管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则没有自动成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见,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是国内法的补充,但其效力仍优于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四、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这里所讲的合同,指书面达成的合同。对于口头达成的国际贸易合同,我国不予承认。对此,我国在1986年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已表明了这一点。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国际惯例的方法有3种:其一,引用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或其它民间组织的条款或术语,如买卖双方以CIF价成交。普遍认为,采用了某一成文惯例的条款或术语,对该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应以该惯例为准。多数情形下,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但也存在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不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的情况,并且各惯例的解释不一致。如没有对具体采用哪一惯例作出规定,这时候的解决方法一般是以与合同最有密切关系的国家所采用的国际惯例作为依据,而判断这一点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对贸易术语FOB的解释就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美国进出口商会等机构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两个惯例,这两个惯例对卖方交货地点等方面的解释差异很大。为防止事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就采用哪一惯例产生争议,合同当事人最好在采用条款或术语的同时明确规定采用哪个国际惯例。其二,采用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成套设备和机器的出口合同、伦敦谷物交易协会制定的关于谷物买卖的合同。标准合同对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条款都作了规定,一般只留出当事人名称、货价等项目供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对印定的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这类合同试图囊括有关合同关系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包括从合同的签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违反合同的救济的整个过程。由于在大宗货物的买卖中广泛采用标准合同,标准合同事实上已成为当事人普遍遵守的权威文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接受某一惯例的约束,这种情况包括以下几种类别:(1)合同中采用了惯例规定的条款或术语,并且合同对这些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与惯例的规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惯例条款或术语并未另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惯例与合同的规定并无二致。(2)合同中某些条款与惯例的规定不一样,此时应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规定为准。(3)合同中对某事项未作规定,但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会遇到这些问题。此时,当事人应按照惯例的规定履行合同或对合同救济。超级秘书网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国际贸易惯例约束的情况下,则采用下列两个标准:表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主观标准;以国际惯例为标志的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似乎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但如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们的意愿,以后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其真实意思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举证或判断的。可以想见,在实践中应用主观标准进行操作的难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数国家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往往采用所谓的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即是国际贸易惯例。采用国际贸易惯例这一客观标准甚至也不以合同当事人知晓为条件。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当事人没有表示接受惯例的约束,同时也未明示拒绝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亦可自动地解释和补充合同并对合同当事人构成约束。

参考文献:

[1]辞海(经济分册)[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

[2]李双元。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实务新论[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96.

[3]法学辞典(增订版)[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

第7篇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有启发性和实践性的新型教学方法,它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学生的接受知识能力,培养学生思考能力和观察能力,锻炼其实践能力。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在教学中正确地运用案例,能取得较好教学效果。

一、案例教学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是通过对一些真实、典型案例的讲解、分析和讨论,将抽象的、一般性的书本知识融人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去,使学生从生动的、有代表性的个性中去理解书本知识,掌握必备的流程规则。《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讲授国际货物买卖理论和实际业务的课程。其交易过程、交易条件、贸易合约履行细项及规则,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具有以下特点:

1、实践应用性强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研究和处理国际问商品交换具体过程的课程,其中涉及到贸易术语的使用,贸易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处理等各环节,如交易磋商、租船、投保、报验等内容。因此,这门课程所介绍的每一个知识点在国际贸易中都有具体的操作环节,即直接指导对外贸易业务的实践应用工作。

2、与国际惯例和法律密切相关

这门课程涉及到许多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国际惯例、法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等,这些国际惯例广泛地被世界各国接纳、使用。因此,学习国际贸易实务,必熟悉这些惯例和法律。

《国际贸易实务》中所介绍的都是涉外贸易,它的做法与国内贸易不完全相同。在国际贸易交易中,洽谈对象均为国外的交易商,在交易的每一个环节中(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过程,贸易合同的签订过程,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过程,填写各种单据的过程以及到银行结汇等环节)都要使用英语这个工具来完成交易。

《国际贸易实务》所具有的这些特点,必然要求学生不仅要具备相关的理论知识,熟悉其交易流程和有关单据,而且还需具备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作为中职教育目标是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由此对应的中职教育应以实用为先导。在传统的教学中,《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是以理论为中心的,注重强调各个知识点,忽略了《国际贸易实务》的实际操作性,这种常规教学法片面强调理论知识的讲授,忽于实践的结合,很难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应该在明确教学目的指导下,改变过去重点讲授各个理论知识点为设计出典型的案例,让学生通过案例去理解知识、运用知识,从而对所学知识产生感性认识。通过案例的分析、鉴别,学生可以了解理论知识是如何应用于实践的,在提高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同时,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的实施

1、案例的准备

根据每章节和课程总的教学目标编制案例教学计划,明确案例教学目标和内容,教师应着手收集、编写、设计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案例。

案例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课堂教学效果的好坏,因而选择的案例既要与特定的教学内容以及特定的教学环节很好地结合,又要与当前进出口业务实际联系密切,更要具有一定程度的疑难性,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能够运用国际贸易实务知识深入分析并解决问题。

根据案例教学实践,在编写教案时,已经按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将案例收集在内,这些案例要涵盖国际贸易术语、货物质量、出口包装、货物的运输、保险、货物检验、索赔、不可抗力等国际贸易领域中的重要内容,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值得注意的是,教师应充分考虑到分析此案例时所需涉及到的知识点,以及讨论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并应引导学生提前查找、仔细阅读相关资料。

2、案例辨析与讨论

由于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应用性、操作性极强的课程,讲授的过程中,教师要尽量避免学生死记硬背,应该通过案例辨析与讨论,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灵活运用。

首先,教师推出案例。这一环节的关键在于巧,既要选准切人口,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又要向学生指出案例中必须注意的地方,讨论的难度,要达到的目标;其次,学生分析讨论。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在讨论中,教师将全班学生分为若干小组,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分析、讨论。而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引导学生讨论,教师应少讲多“点”,应允许有不同观点的同学进行辩驳,这样才能深入挖掘,达到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同时锻炼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当然,在讨论脱离了主题时,或是在一些细节上纠缠不清时激师要把讨论引回到正题上。授课教师应力争班上每个学生都至少有一次发言的机会,当学生提出的方案大致相同时,为了确保讨论的顺利进行,教师必须给予及时的帮助,设法启示学生提出另外一种方案,引发大家的探讨,从而引导他们由“学会”到“会学”到“活用”。例如:在本课程的教学中,贸易术语部分是重点也是难点。贸易术语中CIF是目前国际贸易实践中采用得最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而它的特点之一“象征货”很多学生不能理解,是学生学习的难点。在此,我们可以通过案例来讲授,并采用讨论的方法,增强学生的思考能力。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1个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齐全、正确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在课堂上,老师可以把案例讲出来后,先让同学们展开讨论,引导同学们思考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经过学生们的积极思考和讨论,可以掌握在该案例中,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主要看两方面:一方面看卖方在轮船触礁沉没时是否已完成交货任务。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按CIF成交的合同,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任务。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已灭失,买方也不能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本案例中,卖方已把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完成交货任务。因此,从这点看,买方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是不合理的。

第8篇

关键词: 贸易术语;国际惯例

中图分类号: G613.2

1 国际惯例及其版本

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有三种:一是《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二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三是国际商会所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不同的国际惯例中,有些贸易术语的表示方法是相同的,但各自的含义、规定却有所不同。比如FOB,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中都有这个贸易术语,但其解释存在明显的差异。前者的解释是“在运输工具上交货”,而后者的解释是“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因此,在贸易合同中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属于哪个国际惯例。否则,有可能使合同难以履行。

另外,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还应注明所使用的版本。国际商会在上个世纪末对《通则》进行了最后一次修订和补充,其中带有实质性内容的变动涉及三种术语,FCA、FAS、DEQ,并于2000年1月1日起颁布生效。实务中,应尽可能地采用《2000年通则》,以适应时展之需要。合同中要明确采用这一版本,如注明“CIF INCOTERMS 2000”等。否则可能因为双方使用不同的版本,对各自的权利义务的理解不一致而引起纠纷。

2 货物的性质及特点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品种很多,不同类别的货物具有不同的特点,它们在运输方面有不同的要求,故安排运输的难易不同,运费开支大小也有差异。而且成交量的大小,也直接涉及到安排运输的难度和经济上是否划算。

如果货物需要特定的运输工具,如性质特殊的商品、危险品,而出口企业无法完成时,宜选用F组术语,交由进口商负责安排运输。如果成交量太小而又无班轮直达运输时,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则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并承担较大的风险。所以最好选用由对方负责安排运输的术语。

3 运输因素

3.1 地理条件

进出口双方在考虑贸易术语的选择时还不能忽略自身的地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贸易术语的使用有其自身规范。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后往往跟的是港口名称,不能为内陆城市,如FOB加德满都或CIF满洲里可能造成合同履行受阻。

实务中,由于各国港口装卸条件不同,运费水平也不一样,有些港口还有一些习惯做法,所以选择贸易术语时,应考虑好国外装卸条件和港口惯例。一般来说,进口货物时,若国外装运港的条件较差,费用较高,则可考虑选用CIF或CFR,若采用FOB术语时,则应争取采用FOBS或FOBT,以便由对方承担装船费用;出口货物时,若目的港条件较差,费用较高,则可考虑用FOB,若选用CIF或CFR,则应争取选用其变形CIF Ex Ships Hold或CFR Ex Ships Hold,以便由买方承担卸货费用。

3.2 运输成本的控制

货物的运费是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大宗货物,其运费在价格中所占的比重更大。因此选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货物经由路线的运费收取情况和运费变动趋势。

如果进出口双方中的一方有足够的能力安排运输事宜,且经济上又比较划算,在能争取最低运费的情况下,可争取采用自行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

3.3 贸易术语的变形

合理地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到贸易术语的变形。在《2000年通则》中,对贸易术语变形的形式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已形成了一些常用的贸易术语变形,特别是FOB、CIF和CFR术语。

进出口商应明确贸易术语变形只在租船运输方式下使用,不宜在班轮运输下采用。其中,FOB贸易术语变形是为了解决装船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在上述FOB的四个变形中,前两个由买方承担装船费,后两个由卖方来承担;贸易术语变形是为了解决卸船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在CIF(CFR)的四个变形中,只有第二个是由买方承担卸船费,剩下的三个全由卖方承担。所以,我方在进口时采用FOB术语,应尽量采用FOBS和FOBT,在出口时采有CIF(CFR)术语,应尽量采用CIF(CFR) Ex Ship ’s Hold。

4 风险因素

4.1 违约风险

选择贸易术语应考虑到客户的资信状况。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的风险是不同的,良好的资信状况是保证按时正常收汇的前提条件,对于资信不好的客户,尽量避免使用FOB条件出口。少数外商与承运人勾结,采用承运人先无单放货,后宣告破产的伎俩骗取我方货物的案件曾屡有发生,使我出口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4.2 船货衔接的风险

合理地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到船货的顺利衔接及货物的安全。出口时宜采用C组的贸易术语,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是由我出口商与承运人或其人签订运输合同,这样便于我方根据自己组织货源的情况及时办理租船订舱,尤其采用CIF或CIP时,在出口方负责的国内运输中遇到风险时可获得保险索赔。

4.3 运输途中的风险

国际贸易中,货物一般要经过长途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特别是当遇到战争或遭遇人为障碍与破坏的时期和地区,运输中的风险更大。实务中,应考虑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以及不同运输路线的风险情况,选择最为恰当的贸易术语。出口时应谨慎选用D组术语,进口时谨慎选择EXW术语。

5 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在《2000年通则》的13种国际贸易术语中,有些是卖方负责保险手续的办理和保险费用的缴纳,有些则是由买方负责;有些是由卖方办理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费,有些则由买方办理。各国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无不鼓励本国进口采用FOB和FCA术语,出口采用CIF和CIP术语。我国入世以来,服务行业也逐渐对外开放,本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所以,我国进出口商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出于发展本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的考虑,应力争进口采用F组的贸易术语,甚至EXW,出口宜采用CIF和CIP术语,甚至D组术语。对于我方出口采用CFR和CPT术语,因为保险由对方办理,但运输合同由我方与承运人或其人签订,故可以发展我国的运输业。选择在我国投保的贸易术语可以增加保险收入,而且一旦发生贸易纠纷,解决起来对我方也会比较有利。

6 与结算方式的搭配

合理地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到支付方式的选择。严格地说,只有F组和C组的贸易术语才适合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因为信用证处理的是纯单据。而在EXW术语下,卖方没有提示运输单据的义务,信用证失去了处理的对象;在D组的术语中,卖方若仅提示运输单据,并不能证明其履行义务完成,卖方还需把货物运往目的地,即交单还需交货,在这种条件下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会导致与信用证规定的买卖双方应的义务发生矛盾;对于C组和D组的术语,因为卖方向买方提示有关单据后,责任即告终结,这正好与信用证的规定相吻合。

在不同的支付方式下选好合适的贸易术语,还有利于资金的融通和周转。比如,若使用的是远期信用证或远期付款交单,我方是买方的话,宜采用CIF或CIP术语,因运费由卖方负担,而买方付款却是远期,有利于资金的融通;若使用的是即期信用证或即期付款交单,我方是买方的话,宜使用FOB术语,因运费到付,买方可以减少开证金额和费用。另一方面,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采用CFR或CIF术语对卖方有利。因为由卖方租船订舱(或),可及时将货物装运,以便迅速押汇加快资金周转,如果采用FOB术语,若是买方指定船舶迟到,将严重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同时会加重利息包租负担。

7 进出口手续的办理难度

在国际贸易中,办理货物的通关手续是进出口双方的重要责任。通常由进口商负责进口通关,出口商负责出口通关。但是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EXW术语进出口通关工作都由进口商负责,而DDP术语项下进出口通关工作都由出口商负责。所以,当选用这两个术语时,负责通关工作的一方必须对对方国家通关工作的政策规定、手续和费用负担等事宜详细了解,如果没有能力完成此项工作,应尽量选用其他的术语,例如,进口商可将EXW改为FCA。

8 政府政策和习惯做法

在国际贸易中,各个国家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国的航运与保险业,节省运费、保险费的支出,无不鼓励其商人原则上进口采用FOB条件,出口采用CIF条件。多数发展中国家甚至以立法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考虑双方国家的政策。一般做法是,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出口宜采用CFR或CIF术语,进口采用FOB术语。对于发展中国家,出口可采用FOB或CFR术语,进口则采用CFR或CIF术语。

另外,某些国家和地区有使用某种贸易术语的习惯做法,例如美国习惯采用FOB术语,中东地区的国家则习惯采用CFR术语。为了保证顺利成交,在适当的情况下要尊重对方的贸易习惯。

参考文献

[1]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2]李大鹏.合理地选用贸易术语[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2,(3).

[3]冯智慧.透析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J].北方经贸,2005,(3).

第9篇

国际贸易是指各个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的经济而进行的一系列贸易活动,长时期以来国际贸易就受到了各国政府的鼓励与支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需要国际规则来约束,而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风险也需要借助国际规则来防范。

1国际贸易的主要特点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贸易的性质与国内贸易一样都是商品交换,然而交换的场所却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此它具有四大特点,即①不同的国家制定的国际贸易法律不同,文化习俗也各异,使得国际贸易活动变得复杂化;②国际贸易双方的交易货物数量与货款都较大,合同履行时间长,使得国际贸易的风险变大[1];③国际贸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所在的国家一旦出现政治、经济或社会的变动,很容易影响到贸易合同的履行;④国际贸易往往会涉及到多方利益,如银行、货代以及商检等,使得国际贸易的流程多,且十分复杂。

2国际贸易发展趋势

目前,国际贸易的结构不断朝着高级化发展,并且不断的升级,其发展趋势主要有四大特点。第一大特点为各国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并使得服务贸易向着咨询、、电信、金融以及保险等方面倾斜,而之前发展较快的运输业与旅游业的发展速度将会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放缓。除此之外,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将会有快速的发展,这一特点在东亚地区比较明显。制成品贸易中,高技术产品所占份额将会明显增加,其中,信息通讯技术类产品的出口额也将会在高技术产品中十分突出[2]。第二大特点为国际贸易基础不再是比较优势,而是以跨国公司数量和在国际范围内整合资源的能力为主的竞争优势。这就明确的表明了,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要想在国际分工中更多的整合其他国家的资源,就必须要拥有大批数量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第三大特点为国际贸易格局由产业间贸易向着产业内贸易和公司内贸易转化,这是由中间产品、零部件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份额增加总结得出的。第四大特点为大部分跨国公司都在短时间内转移了本企业产业,使得加工贸易长时间以来都在国际贸易中所占份额不断增加,并且逐渐发展为了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增长点。我国是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第三大贸易国,现今我国的加工贸易在贸易总额中所占比例已经高达47.9%[3]。

3国际贸易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3.1政策风险

信息技术与通讯技术不断发展,拉近了国与国之间的距离,经济一体化也已经有了很深的发展程度,各国之间的贸易联系也大大加强了。但是,由于各国都站在本国的利益上考虑问题,贸易摩擦问题也在逐渐的扩大。通常情况下,政策风险是由于各国政府针对其他国家实施的反倾销与技术性壁垒措施引起的。现今,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愈加复杂,主要原因则是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与部分国家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目前,不少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来发展本国的经济,绞尽脑汁的借助技术性壁垒来限制国外商品流入本国的市场,更有甚者直接向国外的供应商制定出口标准,排挤外国企业。

3.2操作风险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价格都会有所规定,也就是贸易术语。较常用到的贸易术语包括FOB、CIF以及CFR等,贸易术语的选择对买卖双方都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4]。在签订合同之前,买卖双方都要充分考虑己方的利益,尽量选择对己方最有利的贸易术语。贸易术语的性质和合同没有区别,所以合同中的一切条款都要和合同的性质相符。国际运输中的风险多种多样,而且发生概率很难计算,因此在选择合同条款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多方面的问题。

3.3汇率风险

国内贸易中不存在汇率问题,而在国际贸易中却需要进行本币和外币的折算。本币和外币的比率与国际外汇市场之间联系十分紧密,这就使得国际贸易双方在履约合同的末期时出现实际收入与预期有差异的现象,最终使买卖双方不得不承担一定的风险。如当外币升值而本币贬值时,我国企业在付款时所付金额大于签订合同时的金额,与此同时,进口关税与增值税都会增加,增加了我国企业的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盈利额。

4规避国际贸易风险的建议

4.1意识到国际贸易风险的复杂性

要正确把握国际贸易风险的复杂性首先要认识到四点内容,即①国际贸易风险出现的多种原因与主要的表现形式,与此同时还要了解国际贸易商应对各种风险的具体有效措施;②构成国际贸易风险的因素是来自多方面的,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必须要意识到这一复杂性。国际贸易的流程是十分复杂的,并且都有出现风险的可能,但是风险的大小与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这就要求国际贸易商充分的意识到影响贸易风险的各个因素[5];③国际贸易风险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也有联系,当公司的经营规模非常大时,它受到风险的影响就小,而当公司的规模不大时,它受到风险的影响就稍大;④国际贸易活动中是否会出现某种风险或者出现某种风险的概率是很难计算的。

4.2实施交易对象资信调查

在对交易方进行资信调查时需要包括以下几大方面:①检查交易方是否具有该国颁发的合法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还要检验它的真实性。除此之外,还要了解交易对象的经营现状、注册资金、具体法定地址与现在是否仍在合法的进行经营活动;②了解交易方的资产信用情况是否真实,是否具有真实有效的履约能力,同时还要索要他的基本账户;③判断交易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④通过第三方了解交易方的信誉度以及是否存在不良或不合法商业行为等。在防范国际贸易风险中,自信调查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为之后的货物交易奠定基础。

4.3选择有效的结算方法

国际贸易中较常使用的支付方式有三种,即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汇付主要是用于货物货款数额小的交易。而和汇付不同,托收是一种卖方发货后委托本地开户行通过买家所在地的往来银行收取货款的方式。不论是汇付还是托收,这两种付款方式都存在较大的风险[6]。但是后者可以通过跟单托收的方式来降低己方的风险,同时采用付款交单,但是尽管如此,站在卖方的角度来看风险仍不能完全避免。通常来说,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可以归类于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向银行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内容一致,付款行就会向卖方付款,与前两者相比,这种付款方式的风险是较低的。

4.4提高出口货物的质量

面对多个国家为保护本国企业而实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出口商最好的应对策略就是不断提高自身产品的质量,创造属于自己的品牌,从而提高自身产品在国际中的竞争力。与此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为本企业创造良好的商业信誉,正视和反击国外政府所设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除此之外,我国的出口企业还应坚持自身的改革与创新,充分利用现有的先进技术,并将其应用于产品的生产中,以此来不断提高产品的品质,从而有效的降低本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可能面临的风险。

4.5合理利用衍生金融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通常是指参与方能对交易过程进行风险识别、衡量与控制,并最大限度的以最低成本获得最小风险的方法。利用衍生金融工具可以使金融机构与金融衍生机构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在国际金融衍生金融交易中我国企业应该尽量与具有较好诚信度的金融机构合作,这不仅有效的降低了交易风险,还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利的建议。除此之外,企业也要完善自身的均衡机制,最大限度的控制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同时还可以借助评价机制对其评价,以此不断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5总结

现今,世界贸易持续不断的发展,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竞争也愈演愈烈。国际贸易能使交易双方获得较高的收益,但是风险也是很大的。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风险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问题,充分认识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吴建功.试论国际贸易风险防范能力的培养[J].高教论坛.2009(12):34-35.

[2]王耀宁,张强.国际贸易风险的几点对策[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01):87-89.

[3]韩润娥,杨德智.风险规避与内陆出口方贸易术语的选择——以FOB与FCA贸易术语为例[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07):145-146.

[4]郭航.浅谈国际贸易中风险的预见及规避方法[J].中外企业家.2010(18):55.

[5]李靖.加强宏观金融控制 规避国际贸易风险[J].中国证券期货.2011(05):41-43.

第10篇

已存主要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就其用语而言,国内学者亦有称为“国际商务惯例”、“国际商业惯例”,国外学者也有称“商人习惯法”。

当前,在国际上影响力较大的成文国际商事惯例,主要存在于国际贸易和国际融资领域,内容涉及贸易术语、运输、保险、仲裁、托收、信用证、担保、银行保函、福费廷等诸多方面,国际商会则是国际商事惯例编纂的最主要贡献者。在贸易术语方面,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和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协会及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其中,《国际贸易术语通则》自1936年由国际商会编纂后,历经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1999年、2010年修订补充,最新修订本由国际商会于2010年9月27日正式推出,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在运输和保险方面,主要有国际商会于1973年制定、1975年修订的《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1974年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以及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在支付方面,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托收统一规则》。前者对办理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明确规定,自1933年公布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分别在1951年、1962年,1974年,1978年,1983年、1993年、2007年进行了修订,最新修订本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后者是国际商会为统一托收业务的做法,明确托收业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于1958年草拟《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后经1978年修订更名为《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对该规则进行了再次修订,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被各国银行所采用,已成为托收业务的国际惯例。在担保方面,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合同担保统一规则》(1978年)和《支付请求担保统一规则》(1992年)。在保函方面,国际商会于1992年出版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为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出具见索即付保函提供了统一规则,该规则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以来,主持起草和订立了一系列重要的关于国际商事的示范法,如《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电子商务示范法》等,前者于1976年4月26日制订后,被广泛地应用于临时仲裁、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仲裁,以及常设性仲裁机构管理的商事仲裁,被誉为是在仲裁领域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最成功的规则之一。为适应国际仲裁实践的发展变化,2010年6月2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修订的《贸发会仲裁规则》,于2010年8月15日起生效。

主要国际商事惯例的新发展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考虑到近十年来国际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国际商会于2010年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通则》)进行了修订,称《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通则》)。此次修订主要在于术语类型调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的变化、取消了“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点。由于“船舷”是一个虚拟的、不易界定的虚拟垂直面,在实务中对于风险转移点不能精准地确定,加之集装箱运输日益发达,《2010通则》代之以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3年5月,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批准对UCP500进行修改,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2006年秋季例会上通过,从而,取代UCP500的UCP600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UCP600的最大变化在于两方面:首先,明确、精准了UCP500中的诸多较为模糊的术语及定义,例如“合理关注、合理时间”等,同时取消了UCP500中一些不具实际意义的术语,UCP600力求术语界定上的清楚、准确,以此避免实务操作中的混淆;其次,加强了可操作性,尤其是审单、单据遗失、拒付处理、信用证转让方面增加了许多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定增加了贸易结算的便利。

3.《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制订的《2010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以下简称URDG758)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从而取代实施了长达18年的《1992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以下简称URDG458)。相较URDG458,URDG758有以下明显发展:第一,在URDG758规则下,保函的独立性和单据化特征更加明显,与信用证更加接近。URDG758体现了见索即付保函的独立性的单据化特征,单据化的要求非常严格,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超过了《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等规则对单据化的要求,体现了见索即付保函为受益人提供迅速资金补偿的担保功能。第二,URDG758关于保函操作的具体规则比URDG458更加详尽。URDG758充分吸纳了ISP98、UCP600中关于审单、付款的合理时间,关于拒付通知的内容等。同时,对于原有相关条款的规定,也进一步细化,并增强了惯例的指导性可操作性。此外,关于保函终止条件的变更、未规定保函失效条件的后果、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则都有进一步发展。

4.有关福费廷业务的统一规则。早前及现阶段,由于福费廷业务涉及信用证项的融资操作流程,在国际适用的规则主要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IFA国际福费廷规则》,其审单、交单、传递事宜一般按《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规则》(SWIFT)执行。就福费廷协议本身而言,《IFA国际福费廷规则》及《用户指南》是目前福费廷业务的主要国际规范。在统一的国际惯例层面上,早在2007年10月25日的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会议上,国际商会成立了“福费廷特别行动组”,负责分析《IFA福费廷一级市场指南》(the IFA Forfaiting Primary Market Guide)并给出反馈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协同国际福费廷协会,为福费廷市场制订出较为统一的国际规则。2009年3月11日,国际商会的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决定,在国际商会与国际福费廷协会(IFA)的配合下,共同负责启动《福费廷统一规则》的起草工作。截至目前,该规则第二次讨论稿业已完成。

第11篇

一、 对惯例与规则的六方当事人关系的分析

由于通常援引某一个惯例的合同涉及到两方(在存在人或公司时会涉及到更多的当事人,但人最终还是受委托人指示,除合同外,最终还是合同两方的关系),但由于在国际贸易中,公约和惯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让交易完成,而交易中最主要的是买卖双方,这就使得援引三个惯例与规则的三个不同的合同所涉及的当事人必定有重合之处,即卖方或买方可能既是托运人又是保险受益人等。从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所采用的贸易术语这一角度分析能方便地理清这种身份关系。

1.认识六方当事人

在CIF贸易术语下,CIF指成本加运费和保险费到指定目的港。CIF规定卖方承担货物运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因此卖方需要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并支付相应费用,即卖方充当了两个角色,托运方和投保方。几方关系可表示如下: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援引三个惯例与规则而形成的三个合同所涉及到的六方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几乎均有重合的情形,使得三个合同所涉及到的实际当事人少于六个。这不仅使看上去似乎独立不相关的三个惯例与规则在围绕国际贸易服务的过程中联系起来,更是由于援引三者之下形成的合同当事人身份的重合性(“合二为一性”或“合三为一性” ),而使这种联系更加紧密。而这种重合度也因贸易术语引用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实际上我们可以把重合度看作贸易术语的函数,一旦买卖双方采用的贸易术语确定下来,六方当事人的关系也随之就基本确定下来。

2. 从风险的自然转移看六方当事人的关系

每一个国际贸易术语都对风险的划分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并不是都明确了谁是投保方。CIF规定卖方订立货物至目的港的保险合同并支付保费。因为是卖方负责投保,通常在风险转移之前,卖方就已经投了保,这时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卖方和保险公司,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或货交承运人后,风险或者所有权已转移给买方,卖方向买方移交相关单据(包括保险单据),因此在风险转移给买方时起,买方已成为可保利益的享有者,而这时的保险合同所涉及的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已变更为买方与保险公司。下图可以表示这种关系:

注:虚线表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在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前,卖方承担风险,故卖方是可保利益的拥有者。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买方享有可保利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风险期间内,若货物被损坏,享有可保利益的买方或卖方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前提是可保利益的拥有者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这样依据保险惯例的规定,在CIF术语下,为避免损失,卖方以自己作为被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货物越过船舷后将保险单背书给买方,这样使得因援引三个惯例与规则而产生三个独立的合同。

3.在风险转移的过程中,六方的关系也在发生变化

原本有合同关系但双方当事人中一方不再是合同的具体执行人,不直接具有合同关系得却要去具体执行合同。如上述以CIF为例的分析中,保险合同本身是由卖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双方应是合同的当事人和具体执行人,但在货物越过船舷及保单经背书移交给买方后,买方是可保利益的享有者。实质上是买方取代卖方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若货物发生了保险合同规定的风险,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赔付后,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可以向造成损失或应对此损失承担责任的当事方要求赔偿。如果这种损失是由船运公司造成的,那么保险公司即可依据由卖方与船运公司订立的运输合同向承运人索赔,此时保险公司取代运输合同原当事人即卖方。

进一步,我们还可以发现,保险惯例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不利于买卖双方。因为在CIF术语下,卖方投保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采用的责任期限是“仓至仓”条款,即自货物发运地仓库至目的地收货仓库,这显然使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包含了CIF规定的卖方承担的启运地仓库至装运港船舷的风险,但是卖方必须投保,否则不享有这期间的可保利益;而如果是买方投了保(成为被保险人),却被剥夺了起运地仓库至装运港船舷期间的可保利益,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二、保险惯例与运输惯例与规则的内在联系

在国际贸易实务当中,因为有别于国内贸易,一笔交易的完成通常会涉及到货物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为避免由于各国法律和有关规定的不同而导致的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一些惯例与规则便应运而生。国际贸易术语、海洋货物运输和保险的国际惯例与规则就是为减少订立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成本而逐渐形成的。由于这些惯例和规则主要是调整一笔国际贸易中各个参与方的利益的,这不但决定了它们具有相互补充性,而且使其所涉及的六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同时由于这些规则和惯例在调整利益时具有倾向性,使得六方当事人在交易时地位具有不公平性,上述分析已经证明。但从长期看,我们认为这种状况会得到改善,人们对有关贸易的惯例和规则中有关免责规定的争议关注颇多,同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一些原先不能抵御和预测的风险、灾难也变得可以抵御和预知,因此一些免责条款也会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托运方的调整。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对这些国际惯例与规则的内在关系的熟悉是非常重要的。

1.保险惯例对运输惯例与规则的补充

这里只以保险责任的起讫的地理空间为例。从承运人和托运人遵循的关于货物运输的国际惯例与规则来看,以《海牙规则》为例,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以“钩至钩”为限,集装箱货物一般实行“港至港”原则。而保险的国际惯例一般规定保险公司的责任为“仓至仓”,这样的话,保险惯例则将海洋运输规则的货物风险承担责任在地理空间上延长了。

2.承运人的免责、非免责与保险人的责任

按照《海牙规则》,因下述的驾驶或管船过失承运人可以免责,包括火灾,海难以及类似的免责事项,托运人、货主或人的行为和过失,货物的固有瑕疵和潜在缺陷,货物包装不足以及船舶的潜在缺陷。换句话说,如果真的因上述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的话,保险公司将最终在应负责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进行代位追偿的基础。否则的话,保险人在理赔给被保险人后,将取得代位追偿权,向货损的责任人寻求赔偿。

三、从惯例与规则本身带有利益倾向性的角度分析三方关系

前面较为详细地分析了三个惯例与规则下六方当事人身份的“叠合”和“转换”。三者所涉及的当事人在市场经济条件可以看作是市场经济当中的独立主体。依据博弈论的方法分析,他们实际上是在国际贸易这一过程中相互博弈,最终是在一个均衡状态下(即纳什均衡),取得各自利益最大化。如果是在信息完全对称的条件下,这种均衡也就是帕累托最优。但实际上,这六方在各自获得利益时远未达到这种状态,因为涉及六方的三个惯例与规则,尤其是运输和保险二者具有不公平性,是带有利益倾向性的。分析如下:

1.保险惯例具有倾向保险公司的性质。首先在实际的投保中,很多繁琐的保险条款早已印制在保单上,一般是很难更改的,被保险方几乎不可能进行变更的,这等于剥夺了被保险方的话语权。其次在保险惯例中,有许多规定或条款是有利于保险方的,如保险惯例有关“推定知道”的重要事实规定“在一般业务过程中所应知道的重要事实,不管被保险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均视为被保险人已经知道”。而“推定知道”是针对被保险方的,本身是一种主观上的判断,这种视客观事实不顾而仅凭主观的断定,显然是不利于被保险方的。此外,很多免责条款的存在,也具有明显偏袒保险方的倾向。

2.运输惯例与规则调整的利益有利于承运方。除了印制在运输单据上不可更改的条款外,这种倾向性更多体现在船方的免责条款上,如“驾船或管船过失、火灾、海难及类似的免责条款、船舶的潜在缺陷”等等。此外在一些概念上的模糊性及定义的不确定性,使得在对一些事情的定性时,过多的主观判定也是不利于托运人的。

3.相对于运输和保险,国际贸易术语惯例对于其所调整的买卖双方的利益是较为公正的,因为订立具体的贸易合同时,双方可以选择遵循惯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惯例与规则本身带有的这种利益倾向性使其所涉及的六方处于不公平的地位,这将使得一些风险和损失最终只有托运方自己承担,而船方和保险方没有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在此为说明问题,我们不妨举CIF的案例。假设买卖双方以CIF达成的交易,标的为只能堆放于甲板的散货,卖方投了一切险。船在通常航道行驶时,海上风浪尽管很大但不至于使该类船舶颠覆,但此时不知什么原因,船体出现了倾斜,导致甲板上的货物滑落海中。由于此时风险已转移至买方,按规定买方可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但按ICC1982(A)和(B)的有关浪击落海的规定,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必须证明货物确实是从甲板上被海浪击落,而非一般性落海,这种规定使得保险方不承担责任。船体倾斜的原因不明,在鉴定时,有可能被认为“谨慎处理而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那么一旦被认定,依据《海牙规则》船方也不会承担责任。况且船舶的潜在缺陷没有严格统一的定义,有“技术适职人员尽通常的谨慎而不能发现的缺陷”、“它是一种专心检查仍不能觉察的缺陷”等。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买方的损失只有自己承担。

参考文献:

[1]黎孝先.1989.国际货物买卖合同[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2]李楠. 2006. 国际贸易惯例及其运用和作用[J].理论学刊(7):74-76.

[3]李扬. 2006.国际惯例沦为利益手段[J].大经贸(7):27.

[4]司玉琢.2007.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第12篇

《2000通则》规定了E、C、F、D四组贸易术语,共13个贸易术语,其中FOB、CFR和CIF为常用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的贸易术语,其价格因素不同。

一、价格构成

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采用的贸易术语是FOB、CFR和CIF三种术语,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买方自该时刻起,承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装运港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卖方必须支付货物运到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是货物交付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装运港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卖方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是货物交付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交付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

可见,在上述贸易术语中的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进货成本、费用和净利润。其中,费用的核算最为复杂,它通常包括国内定额费用和国外费用两部分。而国内定额费用项目较多,主要包括整理费、包装费、保管费、搬运费、报检费、产地证费、报关费、银行费、通信费、管理费等。定额费用一般占进货成本的5%~10%不等,由各外贸公司按不同商品实际经营情况自行核定。在集装箱运输下,国内定额费用还应包括堆场服务费、拼箱服务费、集装箱及设备使用费等。

国外费用主要包括国外运费和保险费,如果有中间商,那么还应包括将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

另外,我国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也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所谓出口退税,是国家为帮助出口企业降低成本,增强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鼓励出口创汇,而实行的由国内税务机关退还出口商品国内税的措施。

因此,出口商品的总成本的公式:

出口总成本=进货成本+定额费用-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进货成本(含增值税)÷(1+增值税税率)×退税率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的计算公式如下:

FOB=出口总成本+净利润

CFR=出口总成本+国外运费+净利润

CIF=出口总成本+国外运费+保险费+净利润

三者之间的换算公式为:

CIF=FOB+国外运费+保险费=CFR+保险费

CIF=CFR÷{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FOB+国外运费)÷{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

二、出口商品成本核算

换汇成本和外汇盈亏率是考核外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为了控制亏损、增加盈利、减少外汇换汇成本,我外贸企业在对外报价或磋商交易之前,首先要做好成本核算工作,才能对外组织成交。

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商品出口后净收入每一美元所耗费的人民币成本。核算换汇成本同反映出口盈亏的一种形式。人民币盈利率越大,换汇成本越低;反之,人民币亏损率越大,则换汇成本也越高。外贸企业在每笔出易中,应做到其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不高于单位外汇收入的兑换率(银行外汇买入价),即可以获得盈利。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

出口盈亏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盈亏额=(FOB出口外汇净收入银行外汇买入价)-出口总成本(退税后)

盈亏率=盈亏额÷出口总成本×100%

如计算结果是正数,则为盈余;为负数,则为亏损。

外汇增殖率是指加工后成品出口外汇增加的收入与原料外汇成本的比率。原料如果是进口的,则外汇成本按CIF价格计算;如是本国原料则参照FOB价格进行计算。通过外汇增殖率的计算,可以得出成品出口外汇的增殖程度。外汇增殖率的公式如下:

外汇增殖率=(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原料外汇成本)÷原料外汇成本×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