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21: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电信服务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表层动作;深层动作;倦怠;心理解脱;生活满意度
中图分类号:F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2)08-0098-06
Emotional La or and Life Satisfaction of Staffs in Telecom Service Company
——Psychological Detachment as a Moderator
GONG Hui1, 2, SHI Kan1, LU Jia-hui2
(1. School of Management,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2. School of Management, Graduate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eijing 100190)
A stract:
The paper aim to explore how psychological detachment from work can influence the relationship etween emotional la or strategies, jo urnout and life satisfaction. 332 staffs in service position in a telecom company were recruited to finish a questionnaire. Results show that, psychological detachment moderates effects of surface acting and jo urnout on life satisfaction. When a staff experienced high psychological detachment during off-jo time, the negative impacts on life satisfaction of surface acting and jo urnout were uffered. The results help etter understanding effort-recovery theory that people can detach stress from jo to attain psychological resources, and then in turn improve satisfaction and psychological well- eing.
Key words: surface acting; deep acting; jo urnout; psychological detachment; life satisfaction
引言
?2000年和2001年,欧洲通信卫星公司(Eutelsat)、国际移动通信卫星公司(Inmarsat)、国际通信卫星公司(Intelsat)等国际政府组织相继实现了私有化,许多大型政府电信机构退出了卫星通信服务业。
?2003~2004年间,金融投资者收购了五家著名的卫星运营公司:国际移动通信卫星公司、欧洲通信卫星公司、泛美卫星公司(PanAmSat)、国际通信卫星公司和新天空卫星公司(New Skies Satellites)。因为卫星固定通信服务业和移动卫星业务有可预见的现金流通,所以受收购者的青睐。
?2005年,泛美卫星公司、新天空卫星公司和国际移动通信卫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欧洲通信卫星公司预计不久也会有新股上市。新股上市的筹款将用于向融资收购这些公司的债权人支付利息、还贷及支付运营费用。
在上述公司实现私有化的同时,卫星通信运营公司的兼并不断发生,这有益于实现卫星管理和采购的规模经济,有利于吸引雄厚的资本进入市场。卫星通信产业的整合通过以下三件大事已基本完成:2001年欧洲SES集团公司以43亿美元收购通用电气下属的美国通信公司(GE Americom);2004年3月国际通信卫星公司以9.61亿美元收购劳拉天网卫星公司的北美卫星;2005年8月国际通信卫星组织正在以32亿美元收购泛美卫星公司。
通过合并与收购,目前卫星固定通信服务业已形成国际通信卫星公司/泛美卫星公司、SES全球公司和欧洲通信卫星公司三雄争霸的时代,这三大公司占全球卫星固定服务业市场转发器出租容量的60%,总收入的65%。而其余34家中小卫星运营公司仅占出租总容量的40%,收入的35%。
1990年代,卫星固定通信服务业大幅度扩张,无论营业收入还是对转发器的需求,年增长率几乎都达到10%。在这10年间,全球卫星电视广播服务和亚洲电信与电视市场也在高速增长。
但是,到了2001年,由于受全球电信业不景气的影响,卫星固定通信服务业的黄金年代宣告结束,转发器需求增长率大幅降低,收入随之减少。
2003年卫星固定通信服务业的收入逐渐回升。2004年增长更强劲,收入达到了70.5亿美元,但这种增长主要归因于美元疲软。在各国货币汇率不变的情况下,2004年卫星固定服务业的收入增长实际上不到1%。
2004年,由于受SES Astra和Eutelsat公司的电视广播业务超值奖励售价的驱动,欧洲卫星固定通信服务业收入达到20亿美元。如果不看转发器出租的容量,欧洲仍是全球卫星固定服务业收入最大的市场。
除澳大利亚澳普图斯公司以外,亚洲及所有其他地区的运营商仍然面临不景气的市场。卫星固定通信服务业的投入与产出基本上是固定的,所以,从结构上来讲它是盈利的行业。一旦卫星被发射并投入运营,就会给运营商带来滚滚财源,而投入不会等量增加。但是从2001年起,销售利润率开始下滑。到了2004年,由于以下两个原因利润率受到更大冲击:一是由于泛美卫星公司的PAS-6和国际通信卫星公司的IA-7两颗卫星失效和融资收购交易,几家最大的运营商支付了超出正常的运营费用;二是虽然网络业务产生的收益比例在增长,但由于卫星通信产业业务模式开始发生改变,导致销售利润率却在下滑。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因为与传统的转发器出租业务相比,按EBITDA(未扣除利息,税收、折旧、摊销前的收益)指标衡量,网络业务的利润较低。
例如,Intelsat, PanAmSat 和SES Americom三家公司最近几年通过建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扩大了天地结合的一揽子业务解决方案和能力。这些举措虽然能使公司收益日见增长,但是EBITDA指标却降下来了。2004年,卫星固定通信服务业的EBITDA平均的指标一直保持在60%,运营利润为21%,纯利润为14%。
卫星固定通信服务业未来收入的可预见性是吸引投资商的动力之一。
但是,过去6年中,有合同保障的长期大订单预售业务量相对短期业务销售已经逐渐减少。1998-2004年间,每年这种大订单客户成倍下降,最少时减少2-4个,最多时有6-8个。
这种长期大客户订单的波动表明运营商的客户群在发生变化。一般来说,广播商通常愿意签订长期合同(时间通常为10年或卫星的全寿命),而专门从事数据服务和不定期提供视频服务的公司,合同通常是短期的。如果不看转发器出租总容量,这类拥有较多短期合同客户的公司,其长期大订单客户实际上是在逐年减少。
由此不难解释为什么泛美卫星公司与SES全球公司一样,仍然是这一行业内提供卫星电视广播频道数量最多的头号运营商。因为它们的长期大订单客户在业内比其他公司多几倍。2004年年底泛美卫星公司的大订单客户有82%来自视频服务。同样,欧洲SES Astra也一直保有较多的长期大客户订单,它是欧洲提供卫星电视广播业务的最大运营公司。相比之下,以提供话音和数据业务为主的卫星运营商,其大客户订单却比上述公司少好几倍。
关键词:电信服务;体验营销;体验情境模型
中图分类号:TN9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6.3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6-80-03
一、电信服务市场的营销特点和趋势
(一)电信服务的概念和特点
电信服务是指电信运营商通过拥有的通信基础设备、网络为用户提供的有线或者是无线话音通信、 文字传输、静态及动态图象传输或者系统性的信息传输及管理解决方案等的服务。
目前, 中国市场的电信服务的具体特点为:
1、无形性。电信服务具备无形性的鲜明特征,电信服务是在用户消费过程中发挥效用、被感受和体验的。
2、基础电信服务业务侧重功用性、方便性,用户群体广泛、享受的服务差异性较小。
3、电信增值业务增强了信息提供功用,侧重增加用户的心理感受、满足精神需求,对于不同目标客户的增值业务有所差别,同时也侧重了娱乐性,强调了服务使用时最终感知体验的效果,达到提升对服务的满意度的目的。
4、电信服务产品推广进度加快,新产品推出速度加快。
(二)电信服务的营销要素
电信服务营销要素构成包括7P, 即 “产品、定价、地点或渠道、促销、人、有形展示、过程”,具体如表1所示:
其中,在电信服务营销的过程中,把对于增加的人、有形提示、过程的研究作为指导电信服务产品营销的重点要素。
(三) 电信服务的营销趋势:提高顾客的参与性和体验感受
电信服务产品的无形性、消费过程侧重于满足心理感受的需求、新产品加速开发与市场化决定。如果想要使顾客更快的从认知阶段进入购买使用阶段,就需要加快用户对于新产品的了解和试用的过程,因此在市场推广的营销阶段就要提高用户的参与性, 创造更多的机会引导顾客接触、试用、体验新产品, 感受新产品的功能效用。
二、电信服务体验营销的重要基础——用户细分
为了更好地服务并引导顾客, 电信服务需要了解用户消费行为特征,对用户进行细分,此处主要针对个人消费者用户进行分析。
(一) 电信市场用户细分标准
对电信市场个人用户进行细分主要根据地理特征、人口属性特征、行为特征、心理特征 、用户价值、影响力 这6个方面的特征进行扩展分析而得出细分用户群结果。
(二)“电信消费特征群体”模型
在电信市场用户细分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电信消费者特征群体”模型,在此基础上抽象得出相应类别的“特征人”。所谓“特征人”模型,是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对特定细分人群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进一步抽提该细分人群的适应营销的共同特征。针对“特征人”设计所需的产品并进行营销,满足同类人群大多数的需求,提高营销的效果。
1、“电信消费特征群体”模型的建立步骤
第一步:用户细分。包括确定研究目标、细分用户的初步思路;运营商市场策略、产品策略信息收集;运营商营销活动、宣传信息收集;电信用户调查;数据处理及数据分析;确定各类细分市场。
第二步:确定重点研究细分用户群。包括各细分人群营销、市场收益价值比较;重点研究的细分人群的确定。
第三步:建立“特征人”。包括“特征人”各维度特征的描述、分析;提炼针对本类“特征人”的营销特点。
第四步:需求挖掘。通过“特征人”模型、“心理价值观特征”模型深入挖掘该类用户的多方面、多层次需求。
第五步:制定并实施营销策略。包括各细分人群营销、市场收益价值比较, 重点研究细分人群的确定。
2、“电信消费特征群体”模型说明
“特征人”的六大特征:
(1)影响力特征。指该细分人群在生活态度、价值观(尤其指对时尚事物)及交往行为等方面的特点,以及在相互影响方面的特征。
(2)自然特征。将表现细分人群自然特征(外部客观特征)的因素加以抽提和总结,如年龄、性别、收入、职业、地区等。
(3)文化特征。指特征人所偏好的文化产品及文化内容的特征,挖掘出深层次的需求。
(4)生活内容轨迹特征。通过追踪用户群生活行踪,观察其生活习惯,其中,生活内容、生活行踪特征是重点关注和研究的对象。生活内容特征是指“在什么情况下会干什么事”。生活轨迹特征是指“在什么情况下会在哪出现”。生活内容特征与生活轨迹特征联合分析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在哪儿出现会干什么事”。
(5)电信特征。“电信消费特征人”的电信特征可被细分为移动业务使用特征(主要考虑到移动终端更具私密性和随身性,容易反映个人特征)和电信行为偏好两大部分。在移动业务使用特征中,主要包括ARPU 值的构成情况、数据业务使用情况、订购/取消业务的特征、所使用产品内容的特点、终端与通信品牌的支持情况等因素。电信行为偏好中,主要包括接触信息的方式、业务偏好、互联网特征对电信行为的影响等。
(6)品牌特征。如体验特点及主要宣传诉求点、外在特征与形象标识 、内容侧重点、适用的消费者的习惯偏好。
3、“电信消费特征群体”示例
为了让读者更为清晰地了解特征人模型在应用时的概括框架,表2列出了青少年时尚人群的“特征人”模型描述。
表2 青少年时尚人群特征人(男性)的特征描述
三、体验情境模型的建立
(一) 体验情景模型的必要性
为了使营销策略能够有效实施,在对“引爆点”和消费主流群体消费心理和消费需求把握的基础上,还需要深入研究这些目标用户所偏好的消费具体体验过程和体验环境,“基于客户体验的营销流程”表明体验情境设计能够有利于运营商有效地落实营销策略、建立高效营销流程,为目标客户提供高水平的服务以赢得客户的忠诚。如图1所示, 客户在购买及使用过程中对于服务的体验、相应感受和最终评价, 决定了客户是否能成为该服务的长期忠诚客户。
营销流程每个阶段对应不同的消费行为,由于消费者对产品的接受程度不同,所以要求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营销侧重点:1) 认知阶段,印象是否强烈;2) 学习阶段,知识是否系统;3) 倾向性阶段,产品优点是否突出;4) 购买决策和使用阶段,产品是否无明显弱点;5) 重复使用阶段,用户是否获得满意体验。
(二)体验情境模型介绍
“电信产品引导体验情境模型”,主要从可能的消费地点序列对用户电信体验进行分析。
图2 电信产品引导体验情境模型
如图2所示, 以空间竖直正向坐标表示“生活情境类别”,以平面横坐标表示活动的“地点场所 ”, 以平面中坐标表示消费的“内容”类别, 以空间竖直向下表示电信服务业务类别(此处主要以中国移动的服务业务类别示例), 这样就能通过上述3个方面内容的交叉分析设计合适的体验营销情景:
第一步:通过生活情境和行为地点的交叉分析,得出特定人群的生活轨迹(见图2中的第Ⅰ象限)。
第二步:通过将不同地点与用户可能的消费内容进行交叉分析,得出电信用户“在什么场所会消费什么”的消费行为特征分析结论(见图第Ⅱ象限)。
第三步:通过各种生活情境和不同消费内容类别的交叉分析,得出特定人群的生活内容(见图中的第Ⅲ象限),可以结构性的描述特定人群“在什么情况下会干什么事”。
第四步:各类增值业务基于相同或不同的技术平台,根据技术的可能性及业务相应设计的功用要求, 选择能够提供的内容类别和范围。 图中, 业务类别与内容的交叉形成了“业务内容”平面(第Ⅳ象限),表明不同增值业务可承载的内容。
第五步:将用户“实际生活空间”中的消费特征点垂直映射到“体验情境空间”,确定“电信产品引导体验情境”模型中的“体验营销情境”, 并对相应合适的业务进行体验营销。
(三)模型的营销实际意义
电信产品体验情境模型对营销策略的具体支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短期营销方面。促销渠道的选择:即提供针对特定业务的有效率的促销地点选择方案。针对特定细分人群的生活轨迹和电信体验环境进行促销,实现电信业务,特别是电信增值业务的多点接触,进行整合营销,并能大大提升促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长期营销方面的实证支持。从对于客户的引导体验情境模型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可以采用问卷、个人访谈、fokus group 等方法调查用户体验的真实感受、需要改进之处、由体验的过程激发新的需求等,有利于运营商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变化更合理地调整长期营销策略、实施计划。
可见“引导体验情境模型” 拓展了电信业务促销方式的选择范围,深化了目标用户群的生活轨迹与体验情境,达到提升促销渠道的效率目的,客户体验环节与电信产品体验场景能够共同决定更有效的促销内容。
参考文献:
[1] 菲利普·科特勒.市场营销[M].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
我公司在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后,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将遵守如下承诺:
一、我们将严格遵守有关电信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业务服务范围,从事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活动;
二、保证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业务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的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我公司承诺在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时,将依照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增值电信业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YDN126-2007)完善公司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流程,落实信息安全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资费政策制定电信业务收费标准,不断提高电信业务服务质量,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我公司承诺在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时,服务质量将不低于原信息产业部36号令《电信服务规范》规定之标准,如低于该标准或违反该标准而造成对用户利益的损害,我公司愿承担相应的用户赔偿责任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罚。
四、自觉接受各级电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电信管理年检制度及时向各级通信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和统计资料;
五、切实加强对各地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公司在各地所设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时至少要占有51%以上的股份;
六、我公司将遵照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利用国家政策不允许使用的网络资源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七、我公司保证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在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一年内(或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规定的时限内),在所申请业务覆盖范围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八、我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外商投资电信行业的政策规定,在引入外资前,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九、我公司将按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在取证时与发证机关签订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证“特别规定事项”,并严格按照“特别规定事项”的各项规定经营相关电信业务;
十、我公司承诺根据电信业务市场监测需要,按照规定要求向电信主管部门报送相应的监测信息。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的依法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通信企业常用的几种的营销模式
市场上,通信企业的套餐多种多样、成千上万,但是从涉税的角度来看无外乎以下几种主要营销模式:
第一种是预售预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信企业以一定的折扣向客户出售缴费充值卡,预收相应款项用于以后的通信消费,二是,以包年预交的形式事先一次纳一定期间的通信费用,从而享受通信企业提供的优惠价格,如宽带包年费用。
第二种是购买业务送(低价售)终端。由于通信企业的市场竞争以及多年形成的消费习惯,用户在向运营商订购相关的业务的时候,运营商会免费提供或者以低价销售开通相关业务的终端。比如在办理有线宽带时会提供宽带猫;办理IPTV时会提供机顶盒;在办理手机合约时,根据消费的高低,给予一定的终端补贴。
第三种是购买终端送业务。运营商赠送的业务如话费,分为向自销的手机用户赠送话费,和向手机销售商销售的手机用户赠送话费。
第四种是合同号包保消费。这种方式多见于与单位客户签定的合同中。单位客户与运营商签订合同,承诺单位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宽带等二个及以上的消费由一家运营商提供,一定的消费范围内只交固定通信费。如某单位有20门固定电话、10条宽带,合同包保月通信费1000元,可通话时间100个小时,可享受10条宽带服务。
以上几种方式,在实际的营销方案中互有渗透组合,形成了通信企业成千上万的营销套餐。
二、通信企业营业税的政策及优惠
目前,通信企业交纳营业税,是营业税邮电通信税目的纳税主体,税率是3%,计税的依据是通信企业的营业额,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计税方法是营业额与税率相乘。通信企业在计缴营业税时执行了营业税的一般规定,并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优惠政策范围内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
(一)关于混合销售的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通信企业在提供通信服务的同时,低价销售终端时,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按3%交纳营业税。
(二)关于赠送终端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通信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赠送业务的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6]1278号、国税函[2007]414号规定,通信企业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者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预收款的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及二十五条规定,邮电通信企业提供应税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即按照实际出账话费缴纳营业税。
(五)关于合同号包保的处理
合同号包保可以理解为运营商与单位用户约定一定的消费金额,在按标准资费计费的金额达不到约定金额的,作为价格上浮,按约定金额收费;在按标准资费计费的金额达到约定金额的,超过部分作为赠送业务处理,“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改增对营销方案的冲击与应对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通信企业应该按照增值税基本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给予通信企业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交纳流转税。本文的分析,基于通信企业按照一般的规定执行缴纳增值税,不考虑国家基于通信企业在国民经济中重要作用以及通信行业特殊性而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一)总体应对措施
关键词:中国电信;服务分类;管理
随着电信运营业的发展,电信服务管理的战略意义越来越重要。中国电信作为电信业三大运营商之一,在服务管理上积极创新,不断深化服务层次,使服务的范围和深度更贴近人心。电信服务分类管理模式是电信行业的创新管理模式,兴起于二十世纪初,随着这几年的发展已有了很大进步和成果,但其中还存在很多不足。
1.电信服务分类管理概述
1.1中国电信的发展概述
中国电信是我国电信运营商中比较有实力的企业,先凭借固网优势发展了很大一批忠实用户,后又在有限、无线等领域快速发展,利用捆绑式业务、市场渗透式业务等方式,稳固了其在电信业中的龙头地位。二十世纪末,接手CDMA运营,其技术、管理等方面占尽优势,拥有一个庞大的用户群体和一个强大的技术支持后台。在掌声的背后就有汗水,在荣耀的背后就有压力。首先,我国的电信业发展还不成熟,存在较多问题。近年来电信类投诉一直居高不下,收费问题、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网速不稳定等等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电信行业的发展。电信作为中国电信业三大运营商之一有责任、有义务促进这一现状的改善。其次,服务理念跟不上用户需求。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客户对新事物的接收能力、兴趣心理日益高涨,传统的管理理念跟不上发展趋势,影响了用户的满意度的提高,也影响了电信服务水平的提高。第三,服务管理缺少经验,虽然在国际上有成功的管理模式可以参考,但我国电信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特殊,照搬的管理模式不一定适用于我国电信服务的管理。而在国内,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服务管理还处在摸索、研究阶段。因此,在实行服务管理分类管理过程中我们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1.2电信服务分类管理的意义
随着电信服务产品的增多、服务种类的不断丰富,电信行业不良竞争事态的日益严重等。电信公司迫切需要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扩大盈利空间。首先,随着电信业务的广泛化,电信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发生了很大变化,在电信业务分类的发展中,电信服务分类管理促进了电信业务的发展和提升,提高了用户的使用评价。其次,电信服务的智能化,为电信服务分类管理提供了便捷,使服务管理理念和服务水平有了“质”的发展,特别是网络平台的建立和拓展,更加方便了电信用户,赢得了用户的满意和肯定。再次,电信服务分类管理是中国电信走出国门、面向世界的需要。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电信业务分类的日益明确化、精细化,电信服务分类管理也有了突破性的发展,有效地提高了电信的运营效率和企业效益。因此,电信服务分类管理对电信的稳定、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2.电信服务分类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2.1服务分类市场调查不充分
电信服务分类大多沿用业务分类、经营分类等概念,以用户为本的市场调查不足,对用户的服务需求和服务诉求分析不到位,导致服务分类管理水平难以提高。一方面,电信强调客户的满意度、企业的效益。却不能把用户的真实诉求放在第一位,服务分类以企业的意志为主导,用户意愿考虑较少。另一方面市场调查是服务分类管理科学化的前提,但实际操作中,太看重理论依据而忽略了实践基础,致使服务分类管理经验匮乏。
2.2服务分类方法单一
服务分类应统筹电信全局,兼顾企业运营与客户需求。而实际操作中主要以电信业务、电信运营信息为参考,采用的分类方式单一,缺少科学性、系统性,服务分类结果无法满足管理需求。而且由于各种原因,服务分类较为混乱、缺少细节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给服务管理带来了很多不便。
2.3缺少专业的管理人才
人才问题是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一方面人才要有很强的理论基础和创新思维,才能为电信服务分类管理提出有价值、有意义的建议和措施。另一方面人才要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在实践中丰富自己的理论知识,将电信服务分类管理的理念研究透彻、深入,这样才能更好地执行这种管理模式。但实际中这样的人才难求,一方面高学历的人才加入到这个团队后,对实践工作了解得不够深入,不知道管理要从哪入手,认为市场调查等工作是苦差,工作起来缺少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实践经验的人员理论知识不足,对工作的认识不充分,工作的积极性、创新性难以调动。不利于服务分类管理的开展。
3.电信服务分类管理的建议
3.1重视市场调查分析
服务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因此,用户的声音必须得到重视。一方面市场调查方式要多样化,比如网上调查、问卷调查等,切实了解用户需求。另一方面对市场调查的结果要重视,对调查报告认真分析研究,结合用户意见进行服务分类,以方便用户的理解和使用,同时也方便了电信业务的宣传。
3.2创新服务分类理念
随着电信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我们要创新思维,不能等用户上门来“找”服务,应积极的、主动地为用户考虑,站在用户的角度,以我们对行业的熟悉程度,超前的为用户设计好服务项目,做好服务分类,一切以人为本,以方便快捷为准。服务分类兼顾内外因素,拓宽分析途径,积极的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3.3重视人才的培养
人才是企业竞争的动力,电信能有今天的成就离不开众多“电信人”的贡献。在电信服务分类管理中,一方面要注重专业人才的吸收和培养。第一,为人才提供发展的平台,让人才在电信这个大家庭里充分实现自己的价值。第二,为人才提供进步、提升的条件,让每个岗位的人才都看到企业的未来、个人的未来,让他们真正融入到企业中来。另一方面注重内部人员的培养,通过培训、学习等方式提高电信员工的综合素质,使他们能在不同的岗位上有一样的出色表现,能广泛熟悉电信内部每一个业务的运行。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电信服务工作,才能更好地配合电信服务分类管理工作的进行。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电信服务类别的边界也在逐渐模糊,面对庞大而又统一的服务体系,我们只有把服务分类管理做得更细致、更扎实,才能跟上电信业发展的脚步。同时,随着电信服务业内涵和外延的不断扩展,电信服务管理对服务分类的标准化、服务分类管理的规范化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积极和市场结合起来,通过实践进一步完善电信服务分类管理的模式。另一方面要努力扩充自己的知识层面,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为电信服务分类管理提出创新的、有价值的建议,使电信服务分类管理的模式更规范化、科学化。
4.结语
电信服务分类管理模式还处在探索、实践的发展阶段,对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认真思考,仔细分析,反复实践。确保管理程序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对于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要组织人员充分讨论、认真分析,从内外因素入手,强化服务分类管理的效率、效果,努力使企业的服务管理模式更加强大。实现电信服务的高效率、高水平。
参考文献:
[1]张晓朋.电信服务分类管理亟待加强.中国电信业,2011.3:32-35
关键词:自然垄断 政府管制
自然垄断的概念
自然垄断概念源于西方经济学。所谓自然垄断,就是一个企业能够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成本向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者劳务而产生的垄断。
自然垄断行业一般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规模经济效应非常显著。规模经济效应就是产品成本随着企业产量规模的扩大而降低。但是,规模经济效应也不是无限制的,并不适合所有类型的企业,它取决于特定的技术条件和产品特性。自然垄断行业是规模经济效应十分强烈的极端形态,平均成本总是随着产量规模的增加而降低,因此,自然垄断的特点是独家垄断、效益最高。第二,需要大量启动资本,且一旦资本投入,就“沉淀”在该行业里而很难再行退出。行业外的厂商很少有兴致来替代自然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行业内也很难维持多家竞争的局面。当多家规模相近的企业在一个自然垄断的行业内自由竞争时,两败俱伤是最可能的结局。正是在此意义上,可将自然垄断的这个特点称之为“竞争无利性”。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管制的必要性
政府对自然垄断产业的控制,一是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二是出于对产业发展的正确引导,三是出于政治上稳定的考虑。政府进行管制需要付出极大的成本,其中政府管制执法成本所占的比重最大。在政府管制的实际过程中,应当考虑边际成本的边际收益情况,如果政府管制的收益大于政府管制成本,则这种政府管制是十分必要的。
在制度经济学看来各国政府颁布的管制法规都属于公共产品,政府管制本身也是公共产品。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管制的必要性在于:
抑制企业垄断价格,维护社会分配效率。市场活动中普通商品的定价,是通过多个买方和卖方的竞争自动形成的,一般不需要政府进行干预。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往往只有一家企业,垄断企业本能地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任由垄断企业自行定价,就会出现远远高于实际成本的垄断高价。这种情况既损害了整体经济效率,也损害了社会公平。
防止破坏性竞争,保证经济效率和供应稳定。自然垄断行业需要巨额投资,投资回报周期长,资产专用性强,由一家或少数几家垄断经营能使社会效率最大化。自然垄断行业的充分竞争属于浪费性和破坏性竞争,它将导致企业不能取得正常利润甚至亏损。如果不进行政府管制,许多企业就会盲目进入自然垄断行业,导致重复投资和过度竞争。
制约垄断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自然垄断企业往往同时经营竞争性业务,这就为自然垄断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条件。例如,自然垄断企业可能在垄断性业务领域制定高价,在竞争性业务领域制定低价,通过内部业务交叉补贴行为排斥其他竞争企业。自然垄断企业也可能将垄断性业务和非垄断性业务进行联合定价,通过捆绑经营和搭载销售获取垄断利润。为制约自然垄断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政府实行经济管制。
目前政府管制方面有一种流行说法是“放松管制”,这种说法来自始于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的放松管制改革。我国对垄断行业的政府管制,与西方国家背景完全不同。我国从未有过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的政府管制,有的只是计划经济下的行政管理。我们说的放松管制,实际上是取消或逐渐取消原来计划体制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管理方式,主要是针对过去的计划体制说的。在计划体制下,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与市场经济下的政府管制是有根本区别的。政府管制的环境是市场经济,由于出现垄断,导致“市场失败”或“市场失灵”才管制。计划经济不存在市场经济的那种市场环境和市场力量,也就不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制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对电信、电力、铁路运输、管道燃气和自来水供应等具有网络特征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政府管制体制改革,允许一部分新企业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积极培育市场竞争力量,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打破了长期以来由个别企业垄断经营的格局,提高了企业活力和经济效率。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了初步改革,采取了政企分离、放松进入管制、培育市场竞争力量、推行股份制等改革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国的政府管制改革还处于初始阶段,在投资管制、价格管制、进入管制和企业竞争行为管制等方面都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
中国电信业的应对之策
电信服务业是中国最早施行政府管制体制初步改革的基础设施产业,它为中国政府管制理论的研究提供了许多实证资料。同时,中国电信服务业政府管制体制的改革实践对其他基础设施产业的改革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和示范意义。面对“入世”的挑战,纵观中国电信服务业的发展现状,特别是电信市场因政府管制行为不当而存在的严重结构性缺陷,令人担忧。面对来自国内外的挑战,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在新的条件下如何对电信行业进行规制,值得探讨。
重构管制体制
政府管制体制的核心内容是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因此,重构电信服务业政府管制的首要任务是调整管制部门与企业的关系。以电信、电力、铁路、民航等为代表的中国基础设施产业一直施行典型的政企合一管制体制,作为管制者的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政企不分甚至政企一体化的问题十分严重。因此,重构管制体制的目标应是建立一个超越部门利益、与企业无行政隶属或产权关系的中立性国家管制机构,即政府应当从电信服务业的垄断经营者转变为竞争性经营的组织者、维护者,破除管制机构与被管制企业之间的利益纽带,使管制机构能够依法超然地行使正当的市场管制职能。近年来,世界各国在电信改革中,普遍建立了独立的电信管制机构。全球目前已有近百个国家依据《电信法》设立了专门机构,它们的主要任务是执行法律,并拟定法律草案和法律援助范围的实施办法。
建立完善的电信法律保障体系
健全法律环境,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保障竞争有效和有序进行,是十分急迫的。纵观全球电信改革,都是从电信立法或修改电信法开始的。美国1934年制订第一部电信法,到1996年新电信法颁布,新旧电信法成为美国电信发展史上的两个里程碑。所以,针对电信业存在的问题,目前首要的是加快电信立法工作,建立完善的电信法律保障体系。
政府电信行业监管部门应加紧制订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加入WTO的行业规制方面的研究。由于WTO有其自身的游戏规则,我国电信业的发展也面临着遵从新规则、掌握新规则、利用新规则的挑战。应该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过去仅仅针对国内电信业的竞争管理办法,依据WTO相关条例和国际电信业市场的通用规则,建立一整套既适合中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竞争规则摆上工作议程,使地方电信业市场逐步形成“依法监管、开放公平、对我有利”的竞争局面。
预先确定互联互通规则
在电信业,形成有效竞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竞争者进入市场时肯定会面临着许多困难。在法律条文上规定开放电信市场是一回事,在实际中解决引入竞争后所出现的问题则又是另一回事。由于本地网络和接入市场具有自然垄断性,竞争难以展开,因此,新进入者往往需要借助互联互通政策,或者特殊的市场准入帮助。虽然利用非对称管制协助市场准入是目前比较常用的方法,但是这种做法也带来很多问题,最主要的是偏向新进入者的做法显然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这种政策是不可能持续下去的,特别是在国外运营商进入中国市场以后,非对称的管制政策更不可行,因而有效竞争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公平透明的互联互通政策。至少在中短期内,公平透明的互联互通政策寄希望于由运营商自己协商解决的答案是行不通的,最终需要由政府部门出面来确定游戏规则。
参考资料:
1.陈富良.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M].上海三联书店,2001
在海外电信服务商未进入中国市场之前,国内市场主要是国内电信运营商与国内的电信设备制造商之间的争夺,造成了网络重复建设和价格大战等种种弊端,不利于电信产业的健康发展。
电信市场不是一个孤产的市场,而是由电信服务和电信制造两个紧密相连的市场组成的,二者在更大程度上是合作关系,将市场进一步做大,而不是相互竞争。电信制造业不断进行研发创新,为电信服务业提供新的业务;而电信服务也利用电信制造业的新技术,并把这些服务最终提供给商业和普通消费者两类用户。可以说,电信制造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电信服务业决定的。在外国电信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之后,中国运营商应当联合在一起,增强核心竞争力。电信产业是一个链状结构,最优状态的价值链是网络运营商、基础设备商、终端设备商、应用服务(内容)提供商到消费者的良性循环。中国现在的电信价值链条里,各个价值链的关键点都有了,但能力分散、核心竞争力不足,环境还没有完全到位,各个关键环节并没有达成应有的默契。
电信产业,尤其是电信运营业,其市场特征十分明显:其一是规模经济性。电信经营需要建立庞大的网络,固定成本极大,而可变成本较小,因此网络越大,用户越多,每个用户平摊的成本就越小、电信企业经济效益越好,也就越能盈利。同时,由于初期铺设骨干的基础网络设施的投入巨大,自然造成垄断经营的获利最大。而竞争经营,如果两家都花费非常大的成本来铺设同样覆盖全境的两条基础设施主干网的话,或者新的市场进入者要以重新建立自己的独立网络的办法进入一个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电信网络覆盖的地区,实际上是不经济的,这就造成了电信运营业的天然垄断性。其二是范围经济性。当电信服务企业拥有主干网的时候,由于固定成本大大高于可变成本,而不同的服务项目都是通过同一张网络来传递,所以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越丰富、种类越多,盈利就越好。出于赢利目的,网络的拥有者必将尽力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
电信运营商的竞争误区
2000年以来,我国一些电信业企业盲目地追求技术、高估高科技产品的市场潜力,相信电信领域是一个比任何领域都更激动人心的市场,高端产品市场潜力无穷,增长无限。在这个过程中,几乎所有电信运营商都把目光投向了3G业务,争夺3G牌照,将赌注投向了高端市场,希望能够借技术转型的机遇重新分配市场资源和客户资源,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巨额的设备改造投资的投入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是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电信运营不是高科技产业,而更象传统的服务产业!用户需求才是市场的决定性因素。电信设备制造商和运营商们片面的强调商端产品的竞争,试图与国外竞争者在高附加值的领域一决高低,然而到目前为止,高端市场并没有像我们想象的那样,硝烟而起,竞争激烈,产业规模也没有让人为之欣喜。而低端市场上,虽然没有外国竞争对手的激烈竞争,国内的运营商们也没有令国人为之一振,反而弊端重重。
电信运营公司认为自己是基础服务提供商,在赢利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保证网络的完全覆盖和普遍接入,片面突出发展自身在业务提供方面的能力,扩大设备投入。但随着基础话音业务普遍服务的逐步实现,基础电信服务市场增长趋缓,而单位价格迅速下跌,造成基础服务提供商收入和利润的下降。同时增值业务虽然在总体业务中所占比例仍然很小,但增长迅速。由于增值业务本身满足的是用户方便性和娱乐性的需求,市场弹性大,发展潜力大,如果促销得法,其未来市场将大大超过基础服务市场。因此对电信运营商来说,如果仍然固守基础服务提供商的角色,将必然错过电信业务的巨大发展。电信服务企业要想顺利完成这一转型,就必须把业务的重心从重点扩大自身能力以满足用户现有需求转变到发掘用户潜在需求、甚至创造需求上来,如果他们把积极地去培育新价值链理解为是为整个行业做慈善事业,那就大错特错了。先进入者拥有绝对的品牌优势和客户信息,而且巨大的国内市场使得任何的市场行为均能带来大量的超过成本的预期收益,如果在某种程度上在国内电信市场上形成囚徒困境的局面,最终将巨大的未开发市场拱手让给外国竞争者,那才是整个中国电信产业的悲哀。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对运营商来说,只有联合设备提供商、ICP、软件开发商等的力量,共同培育产业价值链,数据业务才会出现良性的循环与发展。现在电信业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有语音、互联网、数据等业务,而且数据业务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而将来要以互联网为基础,与ISP、ICP、虚拟电信运营商们密切合作,提供综合的增值业务,而将来会给产业带来更大增长的必定是数据业务和增值业务。更加开放的网络平台形成的更加丰富的产业链,使得运营商将不再是单纯的资源提供者,而是发挥着引导的作用,而整个过程中,最重要也最艰难的一步则是运营商们心态的转变。把心态从单纯的提供基础服务转换到如何去发现需求、创造需求上来,同时,如何发掘用户的深度需求,如何展开有效的促销,对已经养成了固定业务模式的传统的电信运营商都将是严峻的挑战。
在新定义的产业价值链和竞争环境中,电信运营商必须给自身一个明确的定义,简单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资源提供商或是信息服务商的单一角色,已不能涵盖运营商的定位,所有的运营商只是整个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它不可能独立存在于产业中,他们要做的更多的是要协调这个价值链,在外资进来之前将自身做大,共同繁荣这个产业,然后瓜分这个产业。
对电信运营商竞争策略的几点建议
电信运营企业应改变自身发展模式,他们已经不单纯是基础服务提供商,更应该体现自身消费需求创造者和发现者的身份,现代竞争也不仅仅体现在设备和技术的先进程度上,更多的是体现在是否能够把握市场,把握消费者心理,更大程度的满足消费者需求,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自身发展方向,谨慎挑选每个服务领域,制定长期发展战略,避免盲目的采取行动。事前经过充分论证,保证战略清晰,有明确的目标客户群,业务模式和赢利模式明显;对基础的投入需小心谨慎,注重短期赢利能力,注重市场开拓;而其中最主要的是对本企业加以准确定位,明确竞争对手和合作伙伴。
2、在传统的电信价值链中,由于网络的建设需要大量投入,具有天然垄断性,同时由于掌握了网络也就掌握了与电信用户的直接接触机会,因此,运营商具有不可动摇的垄断地位。而在新产业价值链和竞争环境中,仅仅确定自身战略发展方向和结成战略联盟不足以确立企业竞争优势,只拥有与用户直接接触的网络已经不够,还需要对用户特点和用户需求加以准确识别和引导。电信企业拥有得天独厚的渠道优势,能够获得目标消费群体的历史数据和其他资料,并可以据此对其消费模式加以研究,虽然有些企业已经在做,但现在我国电信企业在这一点上做的还很不够。
1.公共信服务的基本范畴
公共电信服务是电信运营商利用基础通信设施,与服务提供商、内容提供商以及应用服务提供商共同为广大用户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总称。根据服务运营商的性质及用户所在的地域空间范围大小,公共电信服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电信服务逐步兴起。电信服务运营商跨国运营已成常态,公共电信服务的范畴日趋复杂,因此,本文提出的监管对象,即为广义上的公共电信服务。
2.公共电信服务监管的必要性
电信行业属于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行业,它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它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电信行业与人们的利益息息相关,对保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其本身具有的自然垄断性、交易不可逆性等固有特征,使得公共电信服务供应商在信息与资源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对市场具有垄断作用。同时由于电信行业较强的规模经济特性,决定了电信企业之间虽然有着强烈的互联互通愿望,但运营商之间会存在因为争夺市场而造成的恶性竞争。
综上所述,基于各种因素,公共电信服务行业必须得到监管。不仅是国内的监管,各国也应通过一系列国际协作,制定国际协议,进而明确国家对跨国电信服务行业的监管。
二、TPP签署前,国际公约中有关公共电信服务监管的条款概况
对于公共电信服务的监管,现阶段各国主要依靠国际电信联盟及其制定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加以规制。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电信被作为补充性规定纳入其中,包括对电信监管目标、价值判断作出的原则性规定。
1.国际电信联盟制定的相关法律、协定概况
《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与作为其补充的《国际电信联盟公约》的性质是内部的组织法,主要规定了电联职能的行使、关于大会和全会的一般条款、议事规则、仲裁和修订等内容,对于如何加强公共电信服务的监管并无专章加以阐述。《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仅仅在第31条电联的法律权能中规定了“电联在其每一会员的领土上享有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权能”这一概略条款,而对于行使何种法律权能未作出明确规定。
2.WTO成员国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电信服务补充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电信服务补充规定》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补充规定,虽然没有对电信监管的具体制度作出规定,但对监管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阐述。其主要对跨国电信服务运营商的待遇作出了规定,包括市场准入透明和非歧视待遇等原则性规定,以此作为监管机构执行监管时的价值考量。
三、TPP框架下的公共电信服务监管
TPP首次在一个自由贸易协定(FTA)中,将有利于市场竞争的网络接入规则扩展至移动供应商,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有利于促进电信市场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市场的监管也更为复杂。因此,较前文提到的国际电联的相关法律、协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电信条款,TPP电信章节26个条款中有3个条款对监管方法、独立监管机构及其与政府的关系、执行方法等作出了制度性的规定,对公共电信的监管更趋细致。
1.TPP中电信监管的相关条款列举
(1)第13.3条(监管方法)。缔约方认识到竞争市场的价值,为电信服务供应提供广泛选择,并增进消费者福利,且如存在有效竞争或属于市场上的新型服务,则可无须进行经济监管。因此,缔约方认识到监管需求和方法因市场而异,每一缔约方可决定如何履行本章规定的义务。
对此,缔约方认识到一缔约方可:①进行直接监管,无论是该缔约方预测市场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还是解决市场中已出现的问题;②依照市场力量的作用,特别是在有或可能有竞争性或较低门槛的市场部门;③或使用其他任何其他方法,有利于终端使用者的长期利益。
尽管一缔约方进行直接监管,在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该监管仍可不对该缔约方归为公共电信服务的服务适用,如其电信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机构认定:①实施该监管对阻止不合理或歧视性做法是不必要的;②实施该监管对消费者保护是不必要的;③不实施该监管符合公共利益,包括促进和增强公共电信服务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2)第13.16条(独立监管机构和政府所有权)。每一缔约方应保证,其电信监管机构与任何公共电信服务供应商分离且不对其负责。为保证电信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每一缔约方应保证,其电信监管机构不在任何公共电信服务商中享有财务权益,或参与运营或管理。
每一缔约方应保证,其电信监管机构或其他主管机关作出的,与本章规定有关的监管决定和程序,对所有市场主体是公正的。获得更优惠待遇的供应商为该缔约方国家政府所有,任何缔约方不得因此基于其领土内的电信服务供应商,高于另一缔约方的同类服务供应商的待遇。
(3)第13.20条(执行)。每一缔约方应授权其主管机关执行涉及下列条款规定的为该缔约方义务的措施,包括第13.4条(公共电信服务的接入和使用)、第13.5条(公共电信服务供应商的义务)、第13.7条(给予公共电信服务主要供应商的待遇)、第13.8条(竞争保障)、第13.9条(转售)、第13.10条(主要供应商的网络元素非捆绑)、第13.11条(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互联互通)、第13.12条(主要供应商对专用线路服务的提供和定价)、第13.13条(主要供应商的共址服务)、第13.14条(主要供应商拥有或控制的电杆、管线、管网和路权的接入)以及第13.15条(国际海底电缆系统)。该权限应包括实施有效制裁的能力,可包括罚款、强制救济(临时或最终的),或修改、中止或撤销许可等。
2.条款的总结及由此归纳之TPP电信监管的基本模式
(1)条款总结。TPP电信一章中涉及监管的条文主要有第13.3条(监管方法)、第13.16条(独立监管机构及政府所有权)、第13.20条 (执行)3个条款。
第13.3条(监管方法):该条文的目的在于说明电信监管的价值取向和目的。明确TPP框架下的监管是建立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缔约方应当首先对电信市场竞争的价值具备一定的认识,才可能基于增进消费者福利、促进电信市场有效竞争的目的进行市场监管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监管方式应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监管机构的直接监管仅仅作为市场调控的补救措施而存在,从而尽可能地限制监管机构权能的扩张。基于国民待遇原则,针对异域电信供应商的监管也应遵循非歧视原则,实现公平对待。
第13.16条(独立监管机构及政府所有权):该条文的目的在于明确监管机构“裁判者”的中立地位,保证其提供公平、无歧视的监管。“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监管机构的利益一旦涉及监管过程,监管机构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很难做出公正有效的监管行为。因此,监管机构需要超然于市场之外,才能公平对待市场主体。
第13.20条(执行):该条文的目的在于明确监管机构执行直接监管时的权限。依据第13.3条,监管机构的直接监管是市场监管失效的补救措施,因而其监管措施较之于市场监管更为直接且强力,包括罚款、强制救济以及修改、中止或撤销许可。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强力干预稳定市场,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TPP电信监管的基本模式。通过对监管方法、监管机构及执行措施的阐述,TPP框架下的公共电信服务监管模式可以概括为在遵循竞争市场价值,坚持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以市场自身的调控作为监管的主要方式,中立的监管机构通过强有力的直接监管作为市场监管补充的多元化监管模式。
四、TPP多元化公共电信服务监管模式的评价
1.正面评价
(1)有利于监管立法的透明化。对服务进行监管,保证制定和执行市场监管规则过程的透明度和上诉权对确保竞争活力至关重要。TPP的电信监管模式是以市场化作为价值基础的模式,电信章节中的监管条款确保各利益相关方享有平等的介入机会,包括创新型供应商如何通过使用技术或创新型服务产品更有效地实现政策目标。
(2)以市场为基础的监管原则更有利于促进电信市场的良性竞争与发展。TPP国家同意在电信领域采用同一项原则,即依赖市场力量和商业谈判是实现政策目标、避免市场失灵和垄断行为的首选方式。这种监管模式可以有效避免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资格的无谓限制,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即使市场出现危机,监管机构也可有充足的资源和精力进行应对。
(3)市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有利于监管的公平与非歧视且杜绝腐败。监管机构作为裁判者,其地位必须超然于各市场主体之上,才能保证监管的公平。如果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达成利益的一致,那就毫无监管可言。监管机构作为利益的受益方,若与市场主体即供应商沆瀣一气,将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2.负面评价
(1)各国的信息安全面临潜在危机。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公共电信服务供应商掌握了大量有关用户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甚至国家秘密,一旦信息泄露,对国家、社会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市场的自发调控无法解决此类问题,必须由监管机构强制介入。但TPP的电信监管条款中对此并无相关规定。
(2)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较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弱小,科技水平落后,市场体制不完善,在公共电信服务领域的体现尤为明显。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公共电信产业的发展。TPP的监管模式过分强调电信服务市场的作用,其实质上可能造成发达国家电信供应商在发展中国家形成垄断,甚至经济入侵。
五、TPP的电信监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1.我国电信监管现状
我国现行电信服务监管体制是由中央和地区两级管理,也就是说,我国的电信监管机构由中央监管机构和地方监管机构两级组成。中央级的监管机构隶属信息产业部的电信管理局,地方级监管机构隶属各级政府的通信管理局。部级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制度规则及具体政策的起草制定、补充解释和修改完善,同时对全国性基础电信运营商的重大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督和管理,省一级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制度和政策的执行,理顺直辖市产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的关系以及对区域性电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信息产业部是领导我国电信监管工作的主要机构,是在原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信息产业部不仅负责信息政策的制定和规划,还行使监管职能,是一种典型的政监合一的监管体制。
2.我国电信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监管方式。我国电信监管机构过于注重事前监管,对市场准入的标准设置较高,使得具有发展潜力但短期内不具备市场准入标准的市场主体被拒之门外,从而极易造成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和长远发展。
(2)独立性不强。这是我国政府监管机构的常见问题。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为国有企业所垄断,极易造成的现象,对电信市场的监管难以达到公平、公正、公_、透明的标准。
(3)TPP模式对我国的启示。我国的电信市场监管应当充分借鉴TPP模式,实现电信监管理念市场化,监管模式多元化,监管立法透明化,监管机构独立化。只有达到这些标准,我国的电信市场才有发展前景可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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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信卡;有效期;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2.296;F626.1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2-0118-03
一、电信卡有效期的法律性质
(一)电信卡有效期法律性质的确定
电信卡是由各个电信运营商发行的,可以使电信消费者方便的利用通讯工具进行沟通的一种卡片,如现行的IP卡、IC卡、201卡等。
电信卡过期余额是与电信卡的有效期密切联系的。电信运营商为电信卡设定有效期,当有效期已到,电信卡中的费用没有用完,就会产生余额问题。
电信卡有效期是电信运营商单方规定的、标注于电信卡上的、规定电信卡使用期限的条款。在电信卡有效期限内,消费者可以随时接受与电信卡上标注的金额等值的电信服务,超过此有效期限电信用户将不能再使用电信卡,即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上的余额也不能再使用。目前,我国各电信运营商普遍规定,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上剩余金额归电信运营企业所有。
笔者认为,电信卡有效期的规定是以电信卡为载体的电信服务合同的条款之一,即电信卡有效期的规定是电信格式合同的组成部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其内容无效。电信卡有效期的设定属于附期限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电信卡有效期的设定,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可以设定履行期限和解除期限的规定。但是,电信服务提供者单方面规定有效期过后的电信卡内余额作废却极为不妥。在规定有效期的电信卡当中,有效期到来时,电信服务合同即终止,双方不再履行合同,电信服务提供方不再提供电信服务,消费者亦不再支付电信服务费用,电信卡的余额仍归消费者所有,如果电信服务提供方无偿占有该部分余额显然不具有合法的依据,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亦违反公平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二)电信卡设定有效期的根源
对于电信卡设定有效期以及电信卡有效期过后余额作废做法产生的根源,有多种说法:
第一,是为减少电信运营企业在运营当中不必要的成本,也是为了督促消费者尽快、及时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二,电信企业在电信卡及电信卡号码资源的保存、网络维护方面均支出了成本,假如电信卡不设定期限的话,由于企业电信卡管理平台号码资源和系统容量资源有限,电信卡不设有效期会直接导致部分用户长期占有此资源而不使用,当这种通信闲置资源日积月累,必然使企业无限地增加电信卡管理平台资源的成本,不设有效期会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第三,假如电信卡不设定期限的话,由于成本的关系,平台不可能无限地扩充,会导致电信卡因平台资源有限而无法发行,进而影响其他正常使用电信卡用户的利益。显然,从利益受损的角度看,电信卡设定有效期符合公平的原则,并非权利滥用。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不过是表面现象,也可以说是单方面从电信运营企业的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究其根源,电信行业的垄断是电信服务提供者对电信卡设定有效期并且借有效期之名将过期余额占为己有的根源所在。
研究表明,有效竞争的电信服务市场具有两个基本标志:一是各子市场中至少应有3家以上的服务提供者进行竞争;二是主要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应占到20%~30%以上。但我国电信服务市场上的固定电信网络业务和固定电话业务、移动电话等电信服务业务上,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分别占据了绝对统治地位。首先,从中国电信服务市场业务收入市场比重来看,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至2002年底,在中国电信服务市场业务收入市场中,中国移动占37%,中国电信占33%,中国网通占17%,中国联通占12%,其他企业占1%。其次,从分层市场上来看,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的绝对优势地位更加明显。基本的市话方面的业务,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拥有了99.9%的市场份额;在新兴的IP电话领域,中国电信(包括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吉通的通话时长所占比重分别为54.4%、31.2%、12.3%。
中国电信在固定电话市场上独占鳌头;中国移动拥有国内移动通信市场80%以上的份额;中国联通的业务以移动电话和IP电话为主;中国网通则发展先进的宽带通信网;中国铁通刚刚起步,在电话业务收入的业务占有率仅为1.1%。以上信息反映出中国电信行业的一个现状:经营性主体由以前的独家垄断经营转变为多寡头垄断经营,从上述所列数据来看,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尚未完全形成。
由此看来,电信市场由少数运营企业垄断是造成电信卡设定有效期以及电信卡有效期过后余额作废的根源所在。而我国电信市场垄断局面的产生,是由于缺少反垄断法律对电信市场进行规范。
二、电信卡过期余额处理的几种观点及法理分析
(一)几种观点
辨析电信卡有效期的性质的目的是讨论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上余额作废的合理性,对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上余额的处理方式总体上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电信卡过期余额不应该退还消费者,应该归电信运营企业所有。理由很多,主要有“违约金说”、“国际惯例说”和“权利放弃说”。“违约金说”认为,消费者未在有效期内将电信服务消费完毕属于违约行为,电信运营企业有权将电信卡上剩余金额作为违约金,以此方式使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国际惯例说”认为,多数国家发行的电信卡均规定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上剩余金额不退还,此为国际惯例,据此认为电信卡过期余额不应该退还消费者。“权利放弃说”认为,电信用户购买的是电信服务,当合同成立时卡上金额就已经转化为服务,用户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消费尽话费,视为在使用期限届满对债权的自动放弃,合同因失效而不再履行,此时余额不退视为电信企业因用户放弃债权而免除了剩下的债务,而非电信运营企业侵吞用户的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电信卡过期余额应该归消费者所有。主要有“预付款性质说”和“不当得利说”。支持“预付款性质说”者认为,在电信卡合同中,预付费用属于预付款性质。由于预付款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在履行合同后,可以抵作价款;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预付款应属于交付方。所以,剩余金额的归属也就清楚了。举个简单的例子,在履行某种规格电视机买卖合同时,买方没有将全部电视机提走,在合同到期后,未提取的那部分电视机如何处理呢?是无条件归卖方吗?按照法律规定,卖方负有保管货物的责任,当然可以收取保管费用,或者将货物提存以此解除其义务,而不是直接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到卖方。对时长电信卡合同,同样适用这一规则,只不过电信运营企业无法提存电信服务,也无法收取保管费。而电信用户依然享有请求时长电信卡合同中剩余电信服务的权利,电信运营企业或者继续履行,或者终止合同并退还价款。
(二)法理分析
笔者认为,“违约金说”是站不住脚的。将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上剩余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其既不属于法定违约金也不属于约定违约金。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对电信运营企业、电信用户采取违约金惩罚的情形以及具体的比例做了明确规定,如果运营企业欲通过违约金的方式要求电信用户承担责任,只能依据《电信条例》的规定,但是,《电信条例》仅对电信用户拖欠电信费用规定了违约金的惩罚,而对没有按约定履行预付费性质的电信服务合同的行为,没有规定违约金惩罚。第二,电信行业是公用事业,处于垄断地位,相对于众多电信用户而言,电信运营企业是强者,电信消费者是弱者,无法也不可能与电信运营企业就电信服务合同的违约金事宜进行公平的谈判,约定违约金。基于以上原因,电信运营企业不能够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在电信卡服务合同当中设定违约金条款。
“国际惯例说”将多数国家发行的电信卡均规定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上剩余金额不退还,这作为不退还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上剩余金额的理由实在牵强。众所周知,很多国家的电信行业具有较为完善的竞争机制,相比之下,我国的电信行业仍存在较为严重的垄断局面,电信行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国际惯例说”的主张确属不妥。
“权利放弃说”把电信运营商不退还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上剩余金额视为消费者放弃权利没有道理。电信卡规定有效期以及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上剩余金额作废等条款都是电信运营商通过格式合同的方式规定的,消费者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出主张与协商的权利,何谈放弃权利。
“预付款性质说”欠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实际上,支付预付款主要目的是一方资金融通有问题,为达到合同目的预先支付部分而非全部数额的款项,在合同履行阶段,预付款可以抵作价款。因此,电信卡金额不是预付款。
“不当得利说”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失,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且没有合法依据。电信卡超过使用期限而留有余额不能使用虽然使消费者受到损失,但这一损失并不是因为电信运营商的收益造成的,而是由于消费者没有在有效期限内提取电信服务,电信运营商的收益并不是消费者无法享受权利的原因。因此,电信运营商收益与电信消费者受损之间没有关联性。
三、解决电信卡过期余额问题的法律途径
(一)完善立法
1.完善《合同法》
第一,完善电信服务格式条款。电信运营商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规定电信卡过期余额不退还消费者,并未与消费者进行协商,不退还电信卡过期余额的做法也未得到消费者的许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况且我国没有哪一部法律曾经授权给电信企业可以在电信卡过期后强行将卡内剩余金额全部充入企业公账,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公民的财产不受侵害的基本权利,即使电信用户都是自愿签定这一不平等条约,合同也因其内容的不合法而自动失效。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押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笔者建议在我国《合同法》中增加对电信服务格式条款的规定,规范电信服务格式条款,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信运营商在制定电信服务格式合同时,也要贯彻公平、诚实信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力求做到消费者与自身权利与义务对等,在电信服务格式合同中不得含有违反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在《合同法》中规定电信服务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电信用户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取全部电信服务,电信用户构成违约,因电信服务是无形的产品,电信运营企业无法通过提存的方式来履行自己交货的义务,可能选择要求电信用户继续履行合同,即延长合同的履行期限。电信运营企业一般不会选择退还合同价款,那样做会失去获得收益的机会而遭受损失;也不能请求电信用户赔偿损失,因损失难以量化而得不到支持。合同的履行期限延长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与电信用户重新签订了一份电信卡合同,但如果电信用户依旧没有履行重签的电信卡合同,电信运营企业仍然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以此循环,电信运营企业丧失的预期的收益会越来越多,这对电信运营企业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可以在《合同法》中为电信卡合同设立适当比例的法定违约金,这样电信卡合同期满,电信运营企业在得到法定违约金补偿后,就必须退还电信用户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价款,以此来平衡双方的权益。电信运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出台《电信法》
第一,建议在我国现有的《电信条例》中对电信卡过期余额做如下规定:(1)如果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上有余额,消费者不愿继续接受电信服务,电信服务提供者应该无条件地退还卡上余额。(2)如果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上有余额,消费者愿意继续接受电信服务,电信服务提供者应该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将卡上余额转存到消费者其他的在有效期内的电信卡上,继续提供电信服务。(3)对于打折销售的电信卡,如果电信提供方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消费者是以打折后的价格购买电信卡,则应以卡上标注的金额减去消费者已消费的金额退还余额或者转存余额。(4)如果电信卡超过有效期,消费者并未消费电信服务,即电信卡上余额等于卡上标注的金额,电信服务提供方可以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后将卡上余额退还消费者。由于消费者未履行合同接受电信服务,可以认为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电信服务提供方应该事先与消费者协商违约金事宜。由于电信服务合同多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签定,若电信服务提供方与消费者逐个协商违约金事宜必定会加大电信服务提供方的运营成本,而且难以操作。因此,笔者建议,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来确定约定违约金的相关事宜,这样既不会加大电信服务提供方的运营成本,也可以让消费者提出自己对约定违约金的意见。此外,电信法规也可规定法定违约金,以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的双重方式来保证电信服务提供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规范电信卡打折行为。有人认为,电信卡打折销售已经为消费者提供了实惠,因此,退还过期余额不合理,而且不好操作。笔者认为,电信卡打折销售不过是共同垄断电信服务行业的有限几个电信服务提供者为扩大自己对市场占有的份额而采取的促销手段之一,并非为消费者所考虑,也不能作为电信服务提供者无偿占有电信卡上过期余额的借口。因此,建议在《电信条例》中对电信卡打折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使电信卡打折行为有法可依。
第三,尽快出台《电信法》。国外电信业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电信管制法体系的重现。1996年美国出台《电信法》,以促进市话市场的竞争。我国目前只有《电信条例》,《电信条例》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立法,其法律效力层次较低而且易受部门利益所左右,很难保证所制定法规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因此,应将《电信条例》逐步完善然后上升为《电信法》。《电信法》的出台将为中国电信业的发展和有效、公平电信竞争的出现搭建一个良好的法律平台。
(二)完善司法救济
电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是最权威、最有力度的方式。但是,由于手续烦琐,诉讼持续的时间长,费用昂贵,很多消费者却不愿意或无力去打官司。因此,比照国外的侵权损害小额赔偿法庭,建议在各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审理电信消费类纠纷的小额赔偿法庭,专门受理电信消费者因电信服务合同产生的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在立案、一审、二审、判决和执行等环节一般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方便消费者,维护电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执法
信息产业部欲填短信“陷阱”
对短信的投诉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投诉的三个热点之一,面对层出不穷的短信陷阱,信息产业部终于痈下整顿的决心。4月20日,信息产业部向各地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通及相关信息服务提供单位发了《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手机短信中资费不透明、未订制短信息却被收费、退订难和投诉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规范。根据这个《通知》,手机用户只需发送“0000”给信息服务经营者就可一次性退订所有短信服务业务。
《通知》主要对短信服务提供者的资格、短信资费的透明、短信的内容、运营企业对短信资料的保存、用户查询、退订短信的方式、代收费和投诉等问题进行了规定。《通知》要求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采集、开发、处理、短信息时,应对短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短信息中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另外,今后电视、广播等媒体举办的节目需要用户通过手机短信参与的,在告知用户使用方式的同时,必须明示相应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包月服务必须经用户确认。(侯霖)
国家加强对网游市场监管
目前国内网游市场一直处于升温态势,国外大量网络游戏涌入,但内容良莠不齐。文化部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在出席第二届中国国际网络文化博览会时透露,文化部专门成立了网络游戏内容审查专家委员会对进口网络游戏的内容进行审查。以后,未经审查进入中国的非法网络游戏,各级文化管理部门也将进行坚决打击。
广电总局近日也就电脑网络游戏类节目的问题发出了《关于禁止播出电脑网络游戏类节目的通知》,《通知》指出,最近某些广播电视播出的电脑网络游戏节目,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广大群众对此意见很大。接到通知后,中央五套的《电子竞技世界》已经被停播,北京八套的《游戏任我行》在接到通知后也全部删去了有关网络游戏的部分,只保留了过去的电视游戏部分,并表示即便是这部分也要严格把握对游戏介绍的尺度。另外,旅游卫视的《游戏东西》也已经停播。(唐潇霖)
国产手机谋求标准话语权
近日,在南京举行的全国手机厂商大会上,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联合波导、TCL、南京熊猫、南方高科、泰尔实验室、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一共7家单位共同发出了成立“中国移动终端认证论坛”的倡议。该论坛从民间机构的定位出发,以“研究制定中国移动终端型号认证的技术规范”为主要目标。
在中国与WTO逐步对接的时局下,政府对外资手机巨头进入中国市场的政策和技术壁垒越来越少,而国产手机厂商在进入欧美市场时却遭遇诸多当地协会制定的“不对等游戏规则”。因此,国产手机厂商们希望共同制定中国自己的手机市场游戏规则,保护中国的民族产业。
尽管此论坛正式成立的时间尚未确定,7家发起单位已经计划在论坛成立后进一步争取包括国产手机和外资手机在内的全国39家厂商的支持,然后寻求国内移动运营商、其他电信研究单位和测试单位的支持,最终成为整个中国移动终端行业的协会。(彭祯艺)
一、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存在的弊端
首先,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存在着主体资格含混不清的弊病,有些自然垄断行业是行政干预的结果。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难以在短期内建立,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障碍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代替了市场运作。各种行政机构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其行政权力对某些行业或业务实行人为的行政性垄断,从而将一些非自然垄断性行业或自然垄断性行业中的一些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强制划为自然垄断,其目的是通过行政权力获取部门垄断利润,其实质是权力寻租。
其次,存在国家垄断经营的性质。即国家利用立法等国家权力禁止其他经济主体进入某些行业或经营某些业务,国家在其中身兼所有者和经营者二职,经营效率往往低下。国家有关部门还借口规模经济效益,授予这些行业或业务以垄断权,人为建立进入壁垒,破坏市场竞争。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这个特点使得行业经营低效率,创新乏力,管理体制缺乏约束力。这样行业所提供的就会是劣质服务,甚至强制提供服务,使得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再次,现有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大量限制竞争行为。由于自然垄断企业具有经营独占性及用户的不可选择性,那么其经营者如果过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就完全有可能利用其垄断地位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从目前已出现的现象来看,自然垄断企业大量存在着强迫交易、歧视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内部交叉补贴行为、限制他人进入自己管网等限制竞争行为,已经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最后,我国目前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立法严重滞后,致使规制改革出现无序状态。即使在一些行业里颁布了相关的规制法规,也由于是行业主管部门起草制定的,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已颁布的一些法规中又缺乏明确、统一,具有权威的专门执法机构进行统一执法的规定,产生了各个管理部门权责不等、执法尺度不
一、相互推诿等问题。
二、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事实上,公用企业的合法垄断地位并不必然地促使其经营目标趋向于增进公共利益,甚至会带来相反的结果。在努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要求下,必须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有效的规制。
首先,自然垄断的不完全性和可变性。通常情况下,自然垄断性行业的不同生产环节的不同业务并不全都具有自然垄断性。自然垄断性行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对管道和网络的依赖,基于此不难推导出,其行业内与管线联系不紧密的那部分业务完全具有可竞争性,如电力业包括了电力生产、电力供应、电力运输等多业务领域,除了电力运输因其对管线的依赖而具有自然垄断性外,其余业务环节都可以实现有效竞争。
其次,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采取价格管制与市场准入管制等手段,保障了其合法的垄断地位,使其无须面对市场的竞争压力,在不必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提高产品价格即可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对企业来说这就失去了发展生产、获得增量利益的原动力,对社会经济效益的整体提高形成一种极大的阻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随着技术进步和需求的变化,有些行业的自然垄断性发生了变化,它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然垄断性基础。以电信业为例,现代电信服务业同早期的自然垄断时期的情况已迥然不同,早期电信服务业政策的制定基于行业自然垄断的前提,至今已大为改观。技术进步及电信服务需求的迅速增长,电信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的不断拓宽,使得电信投资成本的沉淀性不断减弱,使得各种电信服务方式的替代性增强,从而出现了电信服务业自然垄断的不断弱化,有的领域甚至不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
三、欧美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
当代西方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有一套规制理论,该理论认为,市场的局限性和市场失灵是政府或公共机构进行规制的必要条件,政府或公共机构针对市场失灵的现象,应设计出相应的制度来调控市场,约束和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主体的行为,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规范有序地运行。政府或公共机构应该及时和完全地分析各个行业及其各个生产环节是否具有自然垄断性,在非自然垄断性业务中引入竞争,在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仍然保持其垄断地位和必要规制,这样就不会破坏网络供应系统的规模经济效益,也不会导致重复建设的浪费和毁灭性竞争。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即先后在供气、通讯、铁路、电力等传统垄断性领域内引入竞争机制,均取得了良好的收益。美国从20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在电信业逐步引入竞争机制。竞争机制的引入大大促进了电信业的发展,同时迫使电信企业不断加强技术开发,改善原有服务,努力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和优质价廉的服务。据统计,从1984~1989年,美国AT&T的长话资费下降了38%,MCTT和SPRINT的资费下降幅度超过了40%。英国规定发电、输电和供电业务分业经营,在发电市场、售电市场上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多家公司进行竞争,输变电则由全国电网公司独家经营,国家仍对输变电价格进行管制,从而形成了多家发电公司、多家配电公司和一家输电公司的格局。这种对垄断性业务和非垄断性业务的区分,发挥了竞争机制的资源配置功能,使英国电力工业的效率大大提高,服务质量得到明显的改善。
四、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法律规制的措施建议
鉴于西方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成功有效的规制理论和实践,我国在此有很多需要向其借鉴之处:
首先,在立法领域必须加强规制立法,制定《反垄断法》及相应的行业立法。《反垄断法》作为“经济生活的大”,是对垄断行为进行全面规制的最基本的法律。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可以加快对自然垄断产业法律规制的进程,同时也有利于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