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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税负

时间:2023-06-02 09:21: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所得税税负,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关键词:广东省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面板数据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5-0054-02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1]。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统一的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最高法定税率为25%,但也存在不同的优惠税率如20%、15%,确立了以“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为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企业适用的法定税率,并不能完全反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学术界采用企业实际所得税率(Effective Tax Rate,以下简称ETR)衡量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水平。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广东省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如何,有哪些公司特征因素影响广东省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这些问题关系到广东省上市公司自身的长远发展及广东省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本文利用ETR测算广东省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并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比重、盈利能力、国有股权比例等公司特征因素与ETR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一、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在我国,规模大的上市公司更易受投资者的关注及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督,税务当局在对其进行税收征管时,会更加严格细致。由此,本文假设:

假设1:公司规模与ETR呈正相关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总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费资本化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公司的负债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从理论上可以预期资产负债率高的企业,能够获得较多的税前扣除,从而降低税负。由此,本文假设:

假设2:资产负债率越高,则ETR越低,两者存在负相关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同时为鼓励企业技术设备更新,准许使用加速折旧法。所以固定资产越多,则折旧越多,税前扣除越多,应纳税额越少。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越高,相对税前扣除越多,税负越低。由此,本文假设:

假设3:固定资产比重与ETR呈负相关关系。

盈利能力越强的企业越有动机去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为企业服务的咨询行业也较发达,广东省上市公司往往会请专业咨询机构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由此,本文假设:

假设4:公司盈利能力越强,ETR越低,二者呈负相关关系。

国有股权比例越高,说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越密切,因此会为政府承担更多的财政支出,企业所得税是政府向企业收取资金的重要渠道,存在国有股权的企业会通过该渠道承担额外的税负以维系政府的支出[2]。因此,国有股权将导致公司税负的上升。由此,本文假设:

假设5:国有股权比例与ETR正相关。

(二)样本选择

为测算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广东省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负担水平以及检验影响广东省上市公司的ETR的公司特征因素,本文采用面板数据,选取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2008―2011年注册地在广东省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在此基础上,还执行如下筛选条件:(1)剔除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2)剔除当年新上市公司;(3)剔除数据有缺失的公司;(4)剔除税前利润小于或等于0的公司;(5)剔除ETR小于0或大于1的公司。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主要来自国泰安数据库、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所用数据处理软件为Stata 10.0。

(三)变量与模型设计

本文采用ETR衡量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ETR计算公式如下:

ETR=(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税前利润

本文采用固定效应模型研究广东上市公司ETR,具体模型如下:

ETRit= β0+β1SIZEit+β2LEVit+β3FAPINTit+β4ROAit+β5SOPit+β6-8YEAR09~11+εit

其中,i表示第i家公司,t表示所在年度,范围从2008年至2010年,β表示回归系数的值。SIZE表示企业规模,本文使用期末总资产来表征,考虑到期末总资产数额较大,在回归方程中会影响其他变量,故对期末总资产取自然对数替代。LEV表示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本文用期末负债总额占期末总资产之比表示。FAPINT表示企业的固定资产比重,用期末固定资产净额占期末总资产之比计算。ROA表示企业盈利能力,本文选取当期净利润占期末总资产之比表示。SOP表示国有股权比例。YEAR09~11为年度控制变量。

二、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 变量描述性统计

表1 各年度ETR分布

表1报告了各年度ETR分布情况。由表1可知,2008―2011年各年度ETR均值分别为25.88%、25.82%、26.32%、28.89% 。2008―2009年ETR略有下降,2009年后ETR开始上升,2010年比2009年增加0.5%。2010―2011年增幅较大,达到 2.56%。这是由于广东省上市公司注册地多位于经济特区,在2008年以前享有税收优惠较多,而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被逐步取消,所以2008―2011年广东省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税负逐步递增。2008―2011年总体ETR均值为27.07%,高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的法定税率,说明广东省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总体税负偏重。

表2 各解释变量2008―2011年全样本描述性统计

表2报告了各解释变量2008―2011年全样本描述性统计。公司规模(SIZE)的均值为21.68。资产负债率(LEV)均值为44.56%,最大值为6.35,最小值为7.5%,说明广东省上市公司在在资产负债率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固定资产比重(FAPINT)均值为22.46%,最大值为92%,最小值为0.06%,差异较大。由于各公司从事行业不同,导致固定资产比重不同,比如,制造业公司需要厂房、机器设备等大量固定资产投入,故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较高;而房地产业公司固定资产占公司总资产比重较小,主要原因在于该类公司主要靠自有资金及举债经营。公司盈利能力(ROA)公司间差异也较大,最大值为12.2%。最小值为1.7%,均值为6.7%。国有股权比例(SOP)均值为8.3%,最大值为79.04%,最小值为0。广东省上市公司部分以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而来,因此,部分公司股权中中存在国有股权。国有股权比例最高比例达到79.04%,平均值为17.59%。

(二) 回归结果分析

表3报告了通过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对2008―2011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回归的结果。结果表明,公司规模(SIZE)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公司的规模越大,其实际税负ETR越高,大企业相对于小企业要受到政府管理部门更加严格监督,受到税收征管更加严格细致,假设1通过检验。

表3 回归结果

*表示10%的水平下显著(双尾);**表示5%的水平下显著(双尾);***表示1%的水平下显著(双尾)。

资产负债率(LEV)的估计系数为负,但并不显著。假设2未能通过检验。原因可能在于上市公司为降低财务风险,选择了保守的筹资政策,不敢轻易过多举债。另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需要对投资者公开,为维持较高的账面利润,并未过多考虑债务避税功能,实际经营过程中降低了公司的负债程度,从而削弱了债务“税盾”的作用。

固定资产比重(FAPINT)估计系数为负,但并不显著,假设3也未能通过检验。从企业自身角度讲,作为上市公司,自然想有一个较为“美观”的财务报表。如果固定资产计提较多的折旧,会引起相关费用的增加,从而降低企业利润,导致企业的财务报表变得不那么“美观”。这会降低投资者对其投资的热情,这是上市公司不愿看到的。还有一种可能是,部分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较少,固定资产折旧带来的税前扣除较少,对ETR影响较小。企业可以寻求其他的筹划措施,以替代固定资产折旧上的税收减免。

盈利能力(ROA)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显著性达到1%,说明企业的盈利能力越强,其实际税负ETR越低。随着企业赢利能力的增强,企业的避税动机就越强烈,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节税,甚至偷逃税款以降低其税负。盈利能力强的上市公司有能力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进行税收筹划,这些机构可以提供高质量的税收筹划建议,为企业带来可观的节税效果,从而降低企业的ETR。假设4通过检验。

国有股权比例(SOP)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说明随着国有股权比例的提高,企业的ETR也会增加。国有股权比例越高,说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越密切。政府为实现政治目标,需要大量开支,与政府关系密切的企业便有可能为政府承担这些支出[2]。存在国有股权的企业会通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形式承担额外的税负以维系政府的支出。假设5通过检验。

结语

研究表明,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来,广东省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存在逐步升高的趋势,且从总体上看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重。此外,实证结果表明,公司规模、国有股权比例与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盈利能力与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呈显著负相关;资产负债率、固定资产比重与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没有显著关系。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以为政府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合理安排税负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2] 吴联生.国有股权――税收优惠与公司税负[J].经济研究,2009,(10):109-120.

[3] 王延明.上市公司所得税率变化的敏感性分析[J].经济研究,2002,(9):74-80.

第2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 税负公平

一、引言

税收公平是制定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其税收负担应相同;纵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其税收负担应有所不同。在众多税种中,个人所得税所体现出来的税收公平原则对于公民更为直观,感受也更为深刻,在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设计的核心内容中,税收费用扣除制度是税收公平的调节器,其设计科学与否关系着个人所得税能否真正地体现税收公平。笔者从税负公平的视角对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对新税制下费用扣除的重建提出了建议。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的净所得征税,因此一般来说世界各国都允许从毛收入中扣除相关的费用。从各国的具体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的方式,主要有综合扣除、分项扣除和综合与分项扣除相结合三种。费用扣除的具体项目不尽相同,但这些扣除项目一般包括以下三类:一是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即成本费用的补偿;二是基本的生计扣除,即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其抚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生活费用;三是政策性的扣除,即与政府的鼓励与限制性政策目标有关的扣除。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属于分项扣除,实行分类制,所得共分为11类,根据所得来源不同,费用扣除标准可归纳为5种:(1)定额扣除。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定额扣除方式,即笼统的“一刀切”,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不考虑每个家庭的实际状况。费用扣除额由800元逐级增至目前的3500元。外籍人员则采用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增加附加费用扣除,即费用扣除额在35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300元。(2)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目前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适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则定率扣除每次收入的20%。(3)会计核算扣除。会计核算扣除主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让所得,即每年(次)收入扣除有关成本及规定的必要费用。(4)无费用扣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全额纳税无费用扣除额。(5)特定扣除。纳税人按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和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所得额前扣除。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教育事业、其他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二、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 )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差异导致税负不公 一方面,二者的费用扣除存在内外不公的现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规定了附加费用扣除,致使其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总额远高于中国公民,虽然差距在不断缩小,但从绝对额看依旧很大。另一方面,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存在内外不公的现象。适用本国居民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适用外籍个人,但适用外籍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却不适用于本国居民,外籍个人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远多于本国居民,如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内外有别的税收扣除使得个人所得税不能普遍征收,违背了横向公平的原则。

( 二 )不同所得费用扣除额差异大导致税负不公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分类税制,对11类所得的费用实行分项扣除,各类所得的费用扣除额、应纳税额、收入结构均有较大差异。(1)费用扣除和应纳税额。居民每月或每次的收入称为收入额,在收入额不同时各类所得的费用扣除额和应纳税额如表(1)所示。表(1)数据显示,首先,对费用扣除额进行横向对比,收入相同时,不同所得的费用扣除差额从800元到40000元不等。收入相同,费用扣除额却存在如此大的差异违背了横向公平的原则。其次,对应纳税额进行横向对比,居民每月收入相等时不同类型所得的应纳税额存在很大差异有违横向公平的原则,如居民月收入1000元时,工资薪金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他所得需要缴纳28元、40元、200元不等的个人所得税。最后,对应纳税额进行纵向分析,居民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为7000元时应纳税额为245元,居民劳务报酬所得和资本利得每月为4000元时应纳税额分别为640元、800元,收入多的纳税少,收入少的反而纳税多违背了纵向公平的原则。(2)收入结构分析。纳税人收入来源多元化与收入单一差别很大,即使收入多元者的收入总和高于任意一类收入的免征额,但由于各项收入均不突破免征额,反而不需要纳税,收入单一者不论是何种收入,只要超过该类收入免征额即需纳税,如表(2)中,收入单一者B与收入多元者A当月的收入总额相等,但A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B却需要缴纳215元的个人所得税,收入额相等但应纳税额却存在很大差异,违背了横向公平的原则。

( 三 )费用扣除“一刀切”不能反映地区差异 全国费用扣除“一刀切”无法反映各地区纳税人实际生活支出差异,居民的家庭生活支出分为衣着(X1)、食品(X2)、居住(X3)、家庭设备及服务(X4)、交通(X5)、医药费(X6)、房贷(X7)、捐赠支出(X8)、赡养支出(X9)、教育费(X10)、通讯费(X11)、社保支出(X12)、其他(X13)13类,其中家庭设备及服务不包括家具、家庭设备等耐用品,交通不包括交通工具,通讯费不包括通讯工具。数据依据于2011年统计年鉴和2011年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整理而得,笔者运用IBM SPSS 21软件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用标准化的数据进行因子分析。经过数据处理得出相关系数矩阵,指标间的相关系数大部分大于0.3,说明指标间的相关性强,可运用因子分析进行精简。表3中的KMO值为0.82,且Bartlett球形检验显著性水平为0.00小于0.01,表明样本量充足,相关系数矩阵为非单位阵,因此可以进行因子分析。指标变量的共同度绝大多数大于0.7,说明公共因子反映原始变量的信息较多,公共因子的解释性强,因子分析效果较好。表(3)中运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了2个公共因子,旋转后的累计贡献率为74.65%,即提取了74.65%的数据信息。旋转前载荷矩阵结构不够简明,公共因子的含义不突出。因此采用最大方差法进行旋转,使各指标在不同公共因子的载荷差距较大。经过3次迭代收敛,得到的因子载荷矩阵如(表4)。旋转后因子载荷矩阵表明:在因子1上有较高载荷的指标包含食品、通讯、交通、社保、家庭设备及服务、房贷、其他、居住、教育费、赡养支出,这些指标反映了居民的经常性支出,本文将其命名为经常性支出;在因子2上有较高载荷的指标包含医疗、衣着、捐赠支出,这些指标反映了居民的非经常支出,本文将其命名为偶然支出。以特征贡献率为权重,综合因子F的公式如下:F=(49.04F1+25.61F2)/74.65,此公式表明F1的重要程度为49.04%,F2的重要程度为25.61%。各样本公共因子和综合因子排名如表(5)所示。两个公共因子和综合因子得分越高,说明经常性支出、偶然支出和家庭生活总支出水平越高,由于原始数据进行了标准化处理,负值表示该地区的经常性支出、偶然支出、家庭生活总支出的水平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反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F1为负值的有19个省份,正值的有12个省份,表明经大部分省份的常性支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F2为负值的有14个省份,正值的有17个省份,表明大部分省份的偶然支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F值为负值的有20个省份,正值的有11个省份,表明大部分省份的家庭生活总支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F1、F2、F值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距分别为4、4.3、2.9,说明不同省份之间经常性支出、偶然支出、家庭生活总支出存在很大差距。但是,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没有考虑地区差异,违背公平原则。

( 四 )费用扣除“一刀切”不能体现不同家庭的实际纳税能力 费用扣除“一刀切”不能体现不同家庭的实际纳税能力是因为没有考虑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如在岗人员的数量、抚养子女以及赡养老人的数量、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家庭成员接受教育的状况、住房是购买还租赁,购买住房是按揭贷款还是全额付款等。目前医疗费、房贷、捐赠、赡养、教育占家庭生活总支出的比重高低起伏,分别为5%、2%、9%、3.5%、4%左右,占家庭生活总支出的24%左右,占家庭生活总支出的比重很大,应当予以考虑。

( 五 )静态的定额扣除标准不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部分所得采用静态的定额扣除办法,依据经济学原理得知通货膨胀率与货币的购买力成反比,静态定额扣除无法如实反映纳税人的消费水平。首先,在通货膨胀时,静态的定额扣除办法将导致“隐性增税”。其次,2000年至2011年期间,通货膨胀率呈现动态的变化,虽然高低起伏但整体呈增高的趋势,为此我国曾三次调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2006年1月1日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提高到2000元,2011年8月1日提高到3500元。频繁的提高定额费用扣除额有违税法固定性的特征,且损害了税法立法的权威性。最后,通货膨胀致使个人的名义收入虚增,实际生活水平下降,无疑会加重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三、费用扣除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 一 )所得项目的界定 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的转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综合与分类项目的划分。在国外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实践中,将所得划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劳动所得适用累进税率课税重,资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课税轻。另外,一般来说,纳入综合课税的所得应属于稳定性的经常所得,而纳入分类课税的所得属于特定来源的所得。具体到我国,现行税法11类所得中属于劳动所得的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这三类所得应纳入综合所得的范围,而且由于这三类收入实质属于同质性收入,不再做细分。资本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其他所得等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宜采用分类征收。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属于劳动和资本混合所得,更多接近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模式,另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一部分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因而更适合采用分类征收。

( 二 )以“家庭”为征税单位,做好费用扣除的加减法 (1)分类征收部分的费用扣除。一是定额和定率扣除结合。二是会计核算制扣除。如财产转让所得可扣除财产转让的原值及转让发生的相关税费。(3)无费用扣除。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2)综合征收部分的费用扣除。为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笔者建议将综合所得的费用扣除分为以下三类:其一,基本扣除是为了满足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的生计扣除,首先国内公民、外籍人员应适用统一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其次基本费用扣除应根据上年通货膨胀的水平进行灵活动态地调整。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基本费用扣除标准仍应全国统一,虽然全国各地区居民消费水平差异巨大,但因为税收杠杆作用 其二,附加扣除应当包括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残疾人支出。附加扣除根据每个纳税家庭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应当包括配偶扣除、赡养老人(年满70周岁以上)扣除、抚养子女(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范围内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扣除、抚养残疾人的附加扣除。此项扣除一方面考虑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体现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使纳税人由“要我缴税”变为“我要缴税”;另一方面,允许纳税人进行税前扣除,也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尊老爱幼、保护弱势群体的美德,构建和谐社会。其三,特殊专项扣除则属于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在个人消费支出中占据重要比重的支出。包括可以提供发票和相关凭证的必要支出。专项扣除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费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慈善捐赠支出,此扣除项目采用据实扣除和限额扣除相结合的方法。保险费支出:纳税人缴纳的“三险一金”支出应当继续允许据实扣除。医疗支出是维持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缺失的情况下,应把医疗支出作为税前扣除的必要项目。教育支出的目的是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在个人消费支出中占有重要比重。对于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就读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学费和成年人接受正规的全日制教育所支付的支出允许其税前扣除,并规定每年扣除的最高限额。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或租房支出的扣除,可以按纳税人购买首套经济适用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或无能力购房的租房支出凭相应的支付凭证据实或限额扣除。贷款利息的扣除,不仅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慈善捐赠支出应当限额扣除,因为慈善捐赠代表购买力从捐赠者到被捐助者的转移,将意味着捐赠者财富的转移。因此允许该项支出的扣除,一方面是真正实现了对纳税人的“净所得”征税,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在扩大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范围的同时,也应当清理个人所得税中大量侵蚀个人所得税税基、影响税收公平的扣除项目,如外籍人员的附加扣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和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等。

( 三 )纳税人和征税机关要充分发挥协同效应 (1)强化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纳税能力。一方面,全社会要加强税法知识的宣传力度,在新税法执行前,通过多种方式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培养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的意识;要尽快建立纳税人财产申报制度,逐步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尽量减少个人经济活动中的现金结算。另一方面,要建立纳税人诚信系统,用于记录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并与其在银行贷款、市场交易等挂钩,提高其税收不遵从行为的隐性成本。对涉税违法行为予以重罚。(2)征税机关确立以家庭为主体的信息化征管体系。一方面,以家庭为单位设立唯一的税务代码和与其相对应的资产管理账户,税务代码用于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结算,资产管理账户用于详尽的收集并检测纳税人的收支信息,为稽查选案和交叉稽核工作提供基础信息;另一方面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解决税收征管技术性的难题,即实现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在全国各地的联网及税务机关和金融、工商等公共部门的信息共享。

*本文系内蒙古工业大学校级课题“基于税收公平视角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项目编号:SK201001)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白景明:《改革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面临的三大难题》,《税务研究》2011年第12期。

[2]高培勇:《个人所得税: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脚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

[3]胡晓晖、秦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探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探讨》,《税务研究》2010年305期。

[4]李波:《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问题评析与设计》,《税务研究》2011年第9期。

第3篇

运用与去年同样的数据口径计算,《投资者报》发现2010年上市公司整体税负达到6.36%,这个数字仍处在本世纪以来的第二高的水平,仅略低于2009年6.83%,而过去十年的平均税负为5.31%。

我们将上市公司所得税和营业税金及附加两项相加作为纳税支出(增值税不计入损益不予考虑),然后将纳税支出与当期营业收入的比值作为上市公司的税负。去年上市公司税负有所下降的原因,主要来源于营业税金及附加这项税负的小幅下降。

总体来看,2010年,A股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5万亿元。其中超过1.1万亿元用来交所得税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对全国全年税收收入的贡献度超过14%。2010年整体税负达到6.36%,而过去十年的平均税负仅为5.31%,与此同时全部A股上市公司的净利率并没有显著提升。

整体税负:2010年6.36% 居十年第二高位

上市公司的税费支出一般包括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两大类。

营业税金及附加包含了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税附加等。

其中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或交易金额征收的税种;消费税是对部分消费品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的一个税种,目的在于调节消费结构;资源税是对在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公司征收的税种;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而征收的一项费用;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则是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由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小税种已计入管理费用,没法获得其具体数据,因此在统计的时候没有考虑在税费之内。

按上述计算方法,2010年A股上市公司整体税负为6.36%,与2009年相比略有下降。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负(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收入)为3.67%,所得税税负(所得税/营业收入)为2.69%。

这个数字在过去十年中处于怎样的水平?2010年,上市公司整体税负位于十年来次高水平,与2009年的6.83%相比低了0.47个百分点,相较于税负水平最低的2003年高出1.5个百分点。

剔除缺乏可比数据的上市公司后,2001年~2010年期间的税负情况整体呈上升的趋势。2001年~2005年期间,上市公司税负保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普遍低于5%。2006年和2007年公司税负有所上升超过5%。

2008年的情况特殊,由于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3%下调至25%,并对税前抵扣项目进行了调整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同时,当年经济环境及股市环境恶化,投资收益等非主营收入大幅下降,从而令公司利润下降,也使得所得税大幅减少。因此,2008年虽然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项税负较2007年有所上升,但整体税负依然下降近1个百分点。

2009年,随着经济回暖、上市公司业绩提升,两项税负均较2008年有所提高,总税负提高至十年来最高水平。

如果从两项税负来看,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负自2005年降至最低点后呈快速上升的态势,近年来在总税负中占较大比重。而所得税税负在经历了2008年大幅下降后,虽在2009年有所回升,但目前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

另外,我们还发现税负的高低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往往呈同向变动。十年来上市公司整体税负及销售净利率(净利润/主营收入)二者的走势吻合度较高,更具体来看,销售净利率与所得税税负的走势极为相似。这是由于所得税根据利润总额征收,因此企业的盈利能力也决定了税负的高低。

但是,我们发现从2008年开始二者之间的距离开始急剧缩小,在公司净利率没有显著提升的前提下,税负却在提高,说明上市公司最近几年的日子并不好过。

行业税负:房地产15% 升幅最大排名居首

不同行业之间的税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23个申万一级行业中,2010年税负最高的是房地产行业,整体达到了15.12%,较去年的13.5%又有所上升,税负最低的是黑色金属,只有0.88%,首尾相差超过14个百分点。

房地产行业税负最高,主要是由于除了缴纳所得税外,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一个也不能少”。其中土地增值税是按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应纳税增值额的30%~60%缴纳。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均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体现,该行业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整体税负接近10%在所有行业中最高。房地产行业中,有17%共23家上市公司的税负高于20%。

2010年整体税负高于10%的行业还有金融服务和采掘。其中金融服务行业整体税负超过13%,所得税税负所占比重较大,为8.78%,远高于其他22个行业。

采掘业整体税负为12.5%,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负达到9.3%,仅次于房地产行业。这是由于采掘类企业往往要缴纳大额资源税或特别收益金。2010年中国石油仅仅石油特别收益金一项便缴纳了近522亿元,而资源税也近100亿元。税负较高的行业还有食品饮料和化工,均在8%左右。

黑色金属也就是钢铁行业税负最低,不足1%。其中所得税税负为0.59%,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负只有0.3%。由于钢铁企业盈利状况较差,33家上市公司中仅9家公司2010年的净利润超过了10亿元,因此所得税税负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负均很低,仅有5家公司的所得税税负超过1%,两家公司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负在1%以上,而总税负在1%以上的也只有8家。此外,农林牧渔、家用电器的税负也较低,都没有超过1.5%。

受到多项调整政策打压的房地产行业祸不单行。其不仅是2010年税负最重的行业,同时也是2001年以来税负上升幅度最大的行业。

2010年房地产行业的税负较2009年上升了1.62个百分点,而与2001年相比更是上升了10个百分点以上。作为地方财政的支柱,近10年来该行业税负仅2008年出现过小幅下降,其余年份逐年走高。

一方面,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房价高企,房地产公司盈利能力的提高提升了税负水平。另一方面,正因为其在地方税收上的重要地位,相关税收难以放松。此外,加上近两年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也导致实际税负加重。

另外,金融行业税负10年来的上升幅度也较大,2010年相比于2001年提高了近7个百分点。该行业税负曾经一度出现过下降,整体依然呈上升趋势。

当然,还有部分行业税负有所下降。我们发现,2010年税负比较2009年下降的行业有11个,相比于10年前有所下降的则有8个。其中,餐饮旅游是较2009年税负下降幅度最大的行业,该行业税负降了1.5个百分点。

从2001年以来下降幅度最大的行业是公用事业,虽然2009年、2010年的税负水平相比2008年有所提高,整体来看是一个持续下降的趋势。该行业多是电力、环保、水务等公司,往往享受税收优惠。如洪城水业现有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其中子公司九江市蓝天碧水环保有限公司、萍乡市洪城水业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自2008 年~2010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1 年~2013 年减半征收。

个股税负:234家公司税负超10%

从单个上市公司来看,2010年税负超过10%的有235家,其中,有11家公司的税负在30%以上。

处在2010年税负榜首位的公司是ST东源,该公司的税费支出与营业收入之比1203%。ST东源的税负之所以如此之高,是由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较低,但较高的投资收益及营业外收入增厚了利润,导致所得税远高于主营业务收入。像这样的公司还有九龙山和*ST盛润A,这两家的公司的税负也都超过200%,排在税负榜的第2、第3位。

除开上述三家公司,安信信托的税负为最高,达到78.22%。安信信托2010年由于佣金收入和利润额均大幅增加,所得税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均有较大幅度增长,所以税负较2009年高出62个百分点,与2001年相比高出近68个百分点。

此外多伦股份、华丽家族等公司的税负排在第5位和第6位,分别为71.80和47.29%。值得注意的是,税负最高的前10家公司中,有7家为房地产企业,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说明房地产行业的税负较高。

而税负最低的公司是领先科技,其税费与营业收入之比为-26.2%,之所以为负值是因为该公司2010年亏损,当期所得税很少,同时递延所得税费用为大额负值,从而令2010年的所得税为负数。像这样的公司共有35家公司,因此它们的税负低于零。

第4篇

关键词:税负 所得税 税收档板

一、上市公司税负总体评估

本文以1994年~2004年全国上市公司9536组数据为样本(有关数据取自CSMAR系统),考察上市公司税负及其影响因素。从(表1)和(图1)可以看出,1994年~2004年,全国上市公司总体税负平均为1.52%,而资产利润率平均为2.45%,税负/利润为62.04%。1994年~2004年,全国上市公司平均所得税负担为16.74%,平均流转税负担为1.45%。由于该数据未含增值税,因此,上市公司总体税负并不轻。分年度考察发现,全国上市公司总体税负各年度没有大的差异。除1994年税制改革,总体税负为负值以外,其余各年度总体税负基本保持在1.2%~1.7%之间,除2001~2004年资产利润率较低外,其余各年度资产利润率基本保持在3%~9%之间。1994~2000年总体税负并不重,2001~2004年税负逐渐变重。分税种考察发现,所得税负担除1994年为负值和1999年为27.27%外,其余各年基本保持在13%~20%之间。在流转税方面,除1994年比较低以外(0.064%),其余各年基本保持在1.3%~1.7%之间。通过分年度和分税种考察,并将总体税负与资产利润率相比较发现,上市公司税负至少占利润的62.04%,上市公司总体税负较重。

以2004年度1340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上市公司税负做截面分析,考察其基本特征。分地区考察发现(表2),2004年度珠江三角洲上市公司平均总体税负低于长江三角洲和全国平均水平。而东部地区上市公司平均总体税负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深市上市公司平均总体税负低于沪市上市公司。分行业考察发现(表3),2004年度采掘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社会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仓储业等行业平均总体税负较高,基本保持在2.5%~5%之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除了农林牧渔业为0.64%外,其他行业平均总体税负基本保持在1%~1.8%之间。分省份考察发现(表4),2004年度山西、贵州、辽宁、河南、天津、云南和山东平均总体税负基本保持在2%以上,山西最高,为2.89%。而、内蒙古、甘肃和宁夏四省平均总体税负基本保持在1%以下,宁夏最低,为0.53%。

三、实证检验

为了进一步描述上市公司税负的影响因素,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构建OLS模型如下:

tax burden=α+β1income tax+β2produce tax+β4lev+β5roa+β6capital+β7invest profit+β8year+ξ

(1)

其中,α是截距项,βi是自变量的估计系数,year是年度变量,主要用来控制年度因素的影响。ζ是回归残差。有关变量的含义如(表5)所示。

(一)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表6)描述性统计分析显示,全国上市公司1994年~2004年平均税负为.0152,平均所得税负为,1674,平均流转税负为.0145,资产的对数平均为20.863,负债水平平均为4821,盈利能力(Yoa)平均为.0142,资本密集度平均为3444,投资收益与资产总额的比值平均为.0038,除了所得税负担以外,各主要变量的标准差较小,样本分布比较合理。对于所得税负担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由于与均值差异较大,在做相关性分析和回归分析时予以剔除。

(二)相关性检验:Pearson相关性检验结果显示(表7),综合税收负担与所得税负担和流转税负担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综合税收负担与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资本密集度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资产规模大、盈利能力强的公司税收贡献亦大。但是,税收也受投资的强劲拉动,因此会受到国家宏观调控影响。另一方面,综合税收负担与负债水平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由于在会计上负债利息可以在税前作财务费用扣除,因而,负债具有税收档板作用,回归结果与财务理论一致。同时所得税负担和流转税负担均与年度变量在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证据表明,所得税和流转税负担在总体上呈逐年上升之势。但是,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投资收益也逐年下滑。

(三)多元回归分析以1994年~2004年9517组面板数据进行多元回归分析,结果显示(表8),总体税负与所得税负担、流转税负担、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资本密集度和年度变量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所得税负担高、流转税负担高、资产规模大、盈利能力强、资本密集度高的公司总体税负较高(税收贡献亦大)。同时,年度变量的系数为0,说明各年度总体税负没有显著的差异,回归结果与描述性统计分析相符。另一方面,总体税负与常数项、负债水平和投资收益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多元回归分析与Pearson相关性检验结果基本一致。在模型的可靠性方面,F检验显示,回归方程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成立。VIF检验显示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Durbin-Watson检验也表明不存在序列相关,Adjusted R Square=.154,说明,自变量可以解释因变量15.4%的变动,方程的解释力较强。

由于不同的年度影响税收的因素不同,因此,有必要分年度检验。采用2002年~2004年最近三年间的数据进行检验(表9)。在2004年,负债和投资的税收效应有所减弱。2003年,投资对税收的拉动效应比较明显,但负债的税收档板效应没有显现。2002年,负债和投资的税收效应比较强劲,但盈利能力与税收负担没有呈现很强的相关性。各有关变量的符号基本与预期一致(表5),F检验显示回归方程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成立。分年度检验结果与面板数据不完全一致,可能由于不同的年度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发生了变化,因此导致不同的结果。

四、结论及建议

我们以1994年~2004年全国上市公司9536组数据为样本,考察上市公司税负及其影响因素,结果发现:上市公司税负至少占利润的62.04%,上市公司总体税负并不轻;上市公司总体税负存在地区差异,东部地区税负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上市公司总体税负存在行业差异,2004年度采掘业、房地产业等五个行业平均总体税负较高;总体税负与所得税负担、流转税负担、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资本密集度和年度变量显著正相关,却与负债水平和投资收益显著负相关。根据上述研究结果,笔者提出如下建议:若要保持税收的可持续增长,应该紧紧抓住典型重点企业,如资产规模大、盈利能力强的企业;由于总体税负与资本密集度显著正相关,税收受到投资的强劲拉动,因此,会显著地受到国家宏观调控影响;企业可以适度负债,合理地利用负债的税收档板作用;企业可以适度地进行多元化长期投资以分散风险。

作者简介:

娄权(1971-),男,江苏徐州人,佛山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1]安体富:《当前世界减税趋势与中国税收政策取向》,《经济研究》2002年第2期。

[2]孙玉栋:《中国税收负担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3]王延明:《公司所得税负担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张馨等:《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5篇

一、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分布及行业税负情况

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分布情况如下(表略):

从上表不难看出,我市外商投资经济结构以制造业为主导,房地产、交通运输、电力、农林牧水渔业等行业并存。在我市已开业的1496户外商投资企业中,制造业占94%,制造业的税负情况如何,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整体税负构成直接的影响。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分行业税负情况见下表:

二、税收负担率情况分析

1.增值税税负分析

2003年全国增值税税负为4.30%,我市外商投资企业2003年增值税整体税负为4.3%。从表面上看,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与全国税负水平相当,但从行业情况来看,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税负相差较大。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制造业的税负率为2.8%,低于总体税负率,主要原因是工业制造企业创造的增加值不高,这和我市的产业结构密切相关,大家都知道,我市主要以纺织、服装加工制造业为主,这些外商投资企业中有一部分是嫁接型企业,管理机构仍是原班人马,管理水平和核算水平较低,产品附加值低,产品质量、品种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基本常年处于零税负和负税负状态,靠重点大企业拖动。从税收上看,部分重点骨干企业高速增长,掩盖了中小企业发展缓慢效益低下的问题。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年入库增值税11649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8.9%,而年收入达到9767万元的永芳油脂有限公司,税负率为0.2%.

即便是同行业中,税负率也大相径庭.如我市增值税重点税源大户南通华能电厂,2003年入库增值税25765万元,增值税税负达到11.97%,而同属电力行业的天生港电厂年纳税额为7454万元,税负率为10.04%,就其原因,一方面,南通华能近几年通过加大投入,不断改造革新技术,降低能耗和成本费用,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提高了产品附加值,从而培植了税源.尽管最近由于原材料的涨价因素使得其税负率下降,但总体税负仍高于同行业其他厂家.而天生港电厂是原国有企业嫁接合作的老厂,设备老化,效能相对较低,税负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2.所得税税收负担率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是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效益的重要指标,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总体负税为9.63%,低于全省和全国的平均税负率。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为13%,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为10.5%。造成我市外资企业税负率较低的具体原因从行业分布来看,制造业和电力企业实纳税额35191.8万元,占总额的97.02%,其税负率分别为8.9%和11.8%,制造业的盈利企业最多,利润占比最大,盈利面也较高,这与我市的产业结构有关,我市主要以纺织、服装加工制造业为主,制造业盈利企业中大约有60%的企业属于纺织、服装制造业,这类企业已成为我市三资企业的中坚力量。此外,电力行业的盈利水平较高,8户电力企业的利润占比16.87%。这两个行业的的税负直接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整体税负造成影响:

一是由于部分处于免税期制造业的免税额比重大,全市251户免税企业免征所得税27602.6万元,占全部减免所得税的52.89%。特别是部分投资规模大的制造业企业进入投资回报期,处于免税期,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税额较大。如南通中远川崎公司、宝钢新日制钢公司、永兴多媒体公司应纳税所得额高达53037万元,免征所得税14320万元。二是我市最大的税源户醋纤(制造业)和华能公司(电力)追加投资部分单独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减免所得税5259万元;三是新办盈利企业多,且大部分属于制造企业,当年投产当年获利的86户企业中有78户企业处于免税期。而在制造业和电力企业中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醋纤、华能、天电和中集特种箱四大重点税源户,实纳税额20700万元,占总额的56.74%,其税负的增减变化,对我市所得税税负变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上述企业要么追加投资单独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如醋纤、华能),要么享受减率优惠(如天电、华能),要么处于减半征收期(如中集特种箱),正因为他们的税负下降,使得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整体税负较全省乃至全国的税负低。但他们的税负相对而言是较为合理的。

值得关注的是,我市已开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批发零售业、住宿饮食业、交通运输业所得税负担率很低,餐饮业的亏损面最高,主要由于此类行业普遍不景气,加上同行业竞争激烈,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差等原因所致,仅南通三德大酒店有限公司亏损额就达420万元。交通运输业的销售亏损率最高,主要是由于长江三峡大坝的建成,三峡旅客运输业受冲击,南通利辉国际轮船有限公司亏损高达5271万元。

三、存在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觉得,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整体税负相对合理,说明前阶段加强涉外税收征管,坚持依法治税初见成效。但通过分析,我们认为,由于受我市涉外企业产业结构影响,使得行业与行业之间、各行业内部税负差异较大,一些高新技术等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比重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同时一些以矿产品为生产资料的行业,增值税负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现行增值税税负分布不均,使得处于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能力出现差别,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另外,一些行业如外商投资交通运输、餐饮业流转税和所得税分属国地税两个税务部门征管,其盈利水平低于同行业水平,有可能存在税收征管的盲区,有待于国地税部门加强协调沟通。为此,为更好地体现公平税负原则,进一步管好税源,作为涉外税务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坚持以发展开放型经济为生命线,加速培植丰厚的税源

经济结构失衡是我市外向型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个深层次矛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改变现状的主要手段。就我市目前经济现状而言,促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主要途径,是加强对企业原有设备的更新和技术改造,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然而,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使得企业更新设备、改造技术和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值税税负较高,建设这些项目的投资多于一般产业,投资成本增加,经营风险加大,影响了企业技术改造和投资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和优化。只有国家尽快实施增值税转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从税源结构分析,尽管我市涉外税收的逐年增加使2003年南通市财政收入突破100亿元,但我市的涉外税收收入也只相当于江南县区涉外税收的水平,主要原因是我市涉外经济总量的基数低,税源少,要想在较短时间内做大做强经济,提供充足丰裕的税源,最快捷最重要的发展战略选择是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一是要集中力量加快引进项目的开工投产。要使招商项目尽快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必须集中力量加大协调搞好服务,争取项目早日开工投产,只有项目投产见效了,才能带来增值税、所得税的提速。二是要全力以赴提升招商引资的水平。要着力引进工业制造业、商贸流通业等产业项目,突出引进一批高新技术型、劳动密集型、产业链式型等税源丰厚的项目。作为税务部门,要保证各项鼓励经济结构、项目的税收优惠及时落实到位。

2.坚持以做强做大工业为核心,增强壮大主导税源

从税收结构的变化趋势分析,第二产业实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我市涉外税收的主要来源,涉外工业企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力量。因此,以工业化为核心,做强做大工业企业,不断壮大主导税源,是推动我市经济跨越发展的战略选择。建议,一是要继续加大重大骨干企业裂变扩张的支持力度。打造经济发展的“航母”群。采取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发展、市场运作的办法,对重点企业进行重点帮扶,促进产品、技术、人才、资产、资本向重点骨干企业集聚,推动重点骨干企业不断上规模、上水平,实现增值税、所得税的快速增长。二是要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构建中小企业快速生长的广阔平台,是实现经济后来居上的潜力和空间所在,也是破解工业企业实现增值税、所得税增速平缓的主要途径。为此,要培植和壮大支柱产业,不断提高支柱产业的税源贡献率。根据产业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南通涉外经济结构特点,一方面,要对税源广、附加值高的电力、醋纤等采取特殊政策的扶持,构筑具有鲜明特色的产业新优势。另一方面,要促进其他第二产业的发展,通过工业园区的建设,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为增值税、所得税的提速创造一方新天地。加大技改投入,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努力降低综合能耗和成本费用,通过对工业改造和技术升级,将会有更大的挖掘潜力空间。

第6篇

    (一)研究工具:D-G模型。估测企业税负的方法分为回顾法和前瞻法两大类。回顾法是以历史期的利润和税收数据为基础对企业税负进行计算。该方法反映的企业税负并非常态,只是特定企业在某一时点的税负水平,体现的是企业直到这一时点的投资历史和亏损历史。此外,由于各国统计口径和统计方法各不相同,历史期利润的国际可比性很差。相比之下,前瞻法基于企业未来各期财务数据的净现值,能够反映企业在一国税法制度下的“通常”税负水平,从而真正将各国税制差异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剥离出来加以分析和比较。在前瞻法中,有King-Fullerton模型、Devereux-Griffith模型和“欧洲税收分析器”三种工具。相比之下,D-G模型更适用于中国。这是因为,一方面,中国目前统计并公布的数据尚不满足运用欧洲税收分析器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较之于King-Fullerton模型诸多严苛的假设条件,中国的现实国情相对接近于D-G模型的假设条件,运用该模型进行估算的准确性相对较高。D-G模型是由牛津大学的MichaelDevereux教授和伦敦财政研究院的RachelGriffith教授于1999年共同创建的。①他们认为,企业的投融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基于整个生产期总利润所需承担的平均税负,即有效平均税负:EATB=(R*-R)/[p/(1+r)](1)其中,R*为投资的税前净现值,R为投资的税后净现值,p为投资的税前真实回报率,r为实际利率,p/(1+r)即为税前收入流的净现值。R*与R的计算需要涉及一国税制中诸多税收参数。

    (二)基本假设:中国境内母公司及其境外子公司可选择的节税策略。假设位于中国境内的母公司是股份制企业,其在境外建立的是具有当地法人资格的从事制造业的全资子公司。如图1所示,根据公司治理结构,该中国境内企业面临三个层面的税收策略选择:一是境外子公司获得的利润及其拥有的财产在投资国(地区)缴纳所得税和财产税时的策略选择;二是境内母公司就其获得的境外子公司返还的股息、利息等在投资国(地区)缴纳预提税和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的策略选择;三是中国境内母公司的个人股东就其从母公司分得的股息、利息等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的策略选择。不过,绝大多数投资境外的中国境内企业不需考虑股东的税收策略选择。这是因为对较大规模的企业而言,其股东人数众多且类型可能涉及应税股东或免税股东、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这就导致了很难准确估算个人股东因分得的股息红利而承担的税负。因此,本文只考虑境外子公司和中国境内母公司的税收策略选择。根据D-G模型,假设母公司可以通过留存利润、发行新股、债权融资三种方式向股东或债权方募集资金。母公司亦可通过这三种方式向境外子公司注资,且境外子公司不向第三方融资。进一步假设境外子公司可将资金投资于五类资产,分别为从第三方购得无形资产(主要是专利)、工业建筑、机器设备、金融资产(主要是各种债券和长期存款)和存货。图1中国境内母公司与其境外全资子公司投融资形式的基本假设从图1和上述基本假设不难发现,境外子公司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投资于不同的资产组合、享受投资国(地区)税收优惠这三种策略节税,母公司则可通过选择不同的再投资方式、采用不同的利润返还方式等策略节税。

    (三)模型参数的选取:三种税制特点样本国(地区)的相关税收参数。假设中国境内母公司分别在低税负、中等税负、高税负这三种税制特点的国家(地区)建立全资子公司。其中,低税负国家(地区)包括保加利亚、塞浦路斯、爱尔兰、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因为无论是所得税还是财产税,上述投资地都是低税率和窄税基的代表;韩国、马来西亚、越南、中国台湾和奥地利的税率和税基均属中等水平,视为中等税负组;而法国、西班牙、美国、日本和印度则是高税率和宽税基政策的代表,将其作为高税负组。由于运用D-G模型估算企业税负需要所得税和财产税方面的信息,本文选取的税收参数包括以下三方面:

    1.三种税制特点样本国(地区)的法定所得税税率。由表1可见,中国台湾的名义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对留存利润额外征收了10%的留存盈余税,这就导致企业留存的利润面临32.5%的相对高税率。美国各个州的地方所得税税率不尽相同,本文以税率水平居中的加利福尼亚州的税率为代表。印度对留存利润和分配利润实行不同的税率:对留存利润实行30%的名义企业所得税税率,而对分配的利润则额外征收15%的股息分配税,从而导致了40.5%的高税率。日本除中央政府征收30%的企业所得税和附加征收20.7%的居民税之外,地方政府还征收企业税、地方公司税和地方商业税这三种所得税性质的地方税,从而地方性所得税税率高达7.67%。

    2.三种税制特点样本国(地区)的法定所得税税基。表2呈现了三组样本国(地区)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关于税基的最重要规定,即资产的税前扣除规定和存货的计价规定。从资产税前扣除看,低税负组的中国香港对用于工业的机器设备和专利技术给予了很大的税前扣除,资产获取当年即可计提100%的折旧。从存货计价看,低税负组的保加利亚、中等税负组的韩国、越南、中国台湾、奥地利及高税负组的美国实行的后进先出法能降低企业当期的税负。3.三种税制特点样本国(地区)的财产税税率。在三组税负组中,高税负组的法国和日本的财产税种类最多。法国除了对企业拥有的不动产征收不动产税之外,还对其拥有的机器设备类资产和建筑物分别按3.66%和1.83%的名义税率征收附加财产税。日本不仅对企业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和除轿车外的可折旧资产按1.4%的名义税率征收净财产税性质的税,还对企业拥有的土地和建筑物按0.3%的名义税率征收不动产税性质的城市规划税。相反,低税负组的中国香港、中等税负组的马来西亚和越南尚未开征财产税。

    境外子公司的税收策略选择

    (一)境外子公司融资方式的策略选择。由于税法对不同融资方式成本扣除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采用留存利润、发行新股或债权融资会对子公司的税收负担产生不同影响。考察境外子公司单独运用上述某一种融资方式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可以反映不同融资方式对境外子公司税负的影响。由表3依据D-G模型估算出的结果可见:境外子公司应当尽量在法定所得税税率高且防范“资本弱化”规定宽松的投资地进行债权融资。债权融资具有税盾效应,因为各国税法大多规定利息支付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可以减少境外子公司的应税所得。而以发行新股和留存利润融资就没有类似的待遇。因此,无论位于何种税制特点的投资国(地区),境外子公司通过债权融资的税负都是最轻的,应当尽量选择债权融资,减少股权融资。从不同税负水平组间看,境外子公司在高税负样本国(地区)通过债权融资的税负较之于其他两种融资方式的税负差距最大,在低税负样本国(地区)差距最小。这意味着投资国(地区)的法定所得税税率愈高,利息扣除的税盾效应愈大,债权融资的节税效果愈好。从同一税负水平组内看,尽管同组部分样本国(地区)的法定所得税税率相同,但是境外子公司在上述投资地通过债权融资的税负存在较大差异。以低税负组为例,保加利亚和塞浦路斯的法定所得税税率均为10%,但是在保加利亚以债权融资的税负仅为6.5%,而在塞浦路斯为8.1%。这主要是因为保加利亚防范“资本弱化”的条款相对宽松,而塞浦路斯则对企业的债权股权比例做出了更为严苛的规定,从而限制了利息扣除的数额。中等税负组的马来西亚、越南和奥地利亦因防范“资本弱化”的规定不同而出现了类似的现象。

    (二)境外子公司资产组合的策略选择。根据本文的研究目的,境外子公司资产组合的策略选择本质上是选择税收成本最小的资产投资组合。按照投资组合理论,要对资产投资组合的成本或收益进行定量分析,首先必须对某类资产的投资成本或收益进行分析。表4呈现的是运用D-G模型估算出的境外子公司在各样本国(地区)将资金全部投资于无形资产、工业建筑、机器设备、金融资产或存货中某一类资产所承担的税负。如表4所示,企业投资于不同资产承担的税负差异较大,因此各种资产在资产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总体税负。从不同税负水平组间看,最低税负资产权重的变化在低税负和中等税负样本国(地区)的影响相对明显,但在高税负样本国(地区)的重要性并不显着。这主要是因为,较之于低税负组和中等税负组,高税负样本国(地区)的相关税种繁多、税率普遍高企、税基扣除规定严苛。从同一税负水平组内看,最低税负资产的税负愈低,或者说不同资产之间的税负差异愈大,改变最低税负资产权重引致的税负降幅就愈显着。以低税负组为例,境外子公司在中国香港投资于金融资产的税负为0,大大低于投资于该组其他所有资产的税负。当境外子公司将金融资产的权重提高至50%时,其承担的税负比基准情况显着降低了37.9%;当权重提高至80%时,税负大幅下降了74.7%,明显高于同组其他国家(地区)的降幅。中等税负组的中国台湾和高税负组的法国情况与此类似,只是降幅较小。

    (三)境外子公司对样本国(地区)税收激励措施的策略选择。根据税收激励措施对不同税收要素的影响,税收激励可分为三类:一是削减税基的激励措施;二是降低税率的激励措施;三是减少应纳税额的激励措施。这三类税收激励措施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大相径庭。由于部分样本国(地区)没有特别适用于制造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而另外一些样本国(地区)关于应纳税额的优惠措施很难运用D-G模型进行模拟,本文仅以爱尔兰、新加坡作为低税负组代表,以韩国、马来西亚、越南作为中等税负组代表,以印度作为高税负组代表,分析不同税制特点国家采取的税收激励措施对境外子公司税负的影响。见表6。表7显示了运用D-G模型估算出的境外子公司享受各样本国(地区)税收优惠前后承担的税收负担,从中可以发现:各国(地区)针对税率的激励措施能够显着降低境外子公司的税负,税基优惠的影响则非常有限。以高税负组为例,境外子公司因享受印度税基优惠措施所引致的税负下降仅为0.7个百分点,而税率优惠措施能使税负下降高达17.7个百分点。这是因为印度的税基优惠实际上只是一种延迟缴税。印度采用余额法来计算机器设备的折旧扣除额,其增加“初期扣除”的这种优惠措施并未改变总的折旧年限,只是第一年折旧扣除较多、缴税因此减少,这意味着以后各年折旧扣除的减少和缴税的增加,因此企业的获益实质上绝大部分来自因延迟缴税而获得的流动性收益。相比之下,印度在税率方面给予企业五年免缴企业所得税、此后十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激励,会带来应缴税款的实质性减少。与此类似,中等税负组的越南和韩国亦因实行了较为慷慨的税率优惠政策而跻身低税负国家的行列。在低税负组,新加坡实行的税率激励措施使企业投资的税负极低。因此,境外子公司应当尽可能多地争取税率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7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费用扣除标准;税率设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始自上世纪80年代,其设立目的为实现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水平,同时满足国家和地方的财政资金需求。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一直保持两位数增长,增速远超人均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个人所得税在全国税收收入中增幅也位居前列。2017年我国个税税收收入总额11966亿元,较2016年增长18.6%。在所有十一项分类所得中,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所占比重超过60%。个人所得税的快速增长在为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个税税制的诸多不足也逐渐显现。当前,分类所得税制下税负差别较大,工资薪金所得税负占比过高,费用扣除标准不尽合理,致使税负量能失衡,税制亟待完善。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分类所得税制弊端凸显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即设定十一项分类所得,依据不同的计税标准和税率征收。分类所得税制优点是税收程序简化,征税成本较低。这种征收模式与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个税开征以来我国居民收入来源较少、征税机关效率偏低的长期国情背景相契合。然而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收入稳步增长,且收入来源渠道更加多样化,分类征收模式的缺点逐渐显现。分类所得税制下纳税人的收入被割裂成多项,不同收入依据不同标准纳税,缺乏对纳税人收入总额的统筹核算,没有综合考虑税负量能,失去对收入差距的调节能力,不能有效兼顾纳税人的整体税负水平。分类所得税制还是造成税负差别,导致税负失衡的关键所在。税负失衡主要表现在横向失衡和纵向失衡两个方面。首先,不同纳税人在收入总额一致的情况下,仅因收入来源、收入次数不同,也会由于税负不同而同酬不同税,造成横向失衡;其次,不同纳税人在收入总额不同的情况下,由于各项收入的减除标准和税率不同,造成纵向失衡。因此,分类所得税制严重违背税收制度设计的税收公平原则。

(二)税率设计面临国际减税浪潮冲击

2017年12月2日,美国国会投票通过了特朗普政府推出的税改法案,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多项税种的征收将简化,同时税率大幅下降,其中个人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七档累进并减至三档,税改前为10%、15%、25%、28%、33%、35%和39.6%,税改后下调并简化为10%、25%和35%。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美国政府的财税政策无疑会对全球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特朗普政府营造国内更低的税负环境,降低海外资本回流成本,将驱使大量资本和高端人才流向美国。为了应对美国特朗普政府的税改法案,世界各国势必会跟进减税,从而防止资本和人才外流。目前,在我国现行的个税税制中,占比最高的工资薪金所得施行七档超额累进最高45%的税率,税率设计高于许多发达国家,也高于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其他“金砖国家”。面对全球减税浪潮即将袭来,如果我国企业和个人的税负继续处于高位,这将使得我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丧失优势,处于不利局面,同时也会致使国内资本和人才加速流向海外。

(三)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尽完善

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始自上世纪80年代,期间工资薪金所得个税免征额调整有三次:2006年1月免征额由800元上调至1600元;2008年3月由1600元上调至2000元;2011年9月由2000元上调至3500元。然而每一次调整都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80万亿元人民币,是2011年的近1.7倍;广义货币M2余额为167.68万亿元,约为2011年的2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约3.4万元,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突破7万元,分别约是2011年的1.6倍和1.8倍。与2011年相比,我国居民在生活成本、物价和收入水平等方面已发生巨大变化,3500元的个税免征额已经脱离我国居民生活的基本现状。同时,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较不均衡,各地生活支出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采用同一标准的个税免征额,也造成税负失衡的局面。我国个人所得税还存在费用扣除标准过于单一化的问题,仅设定免征额一项,没有综合考虑不同纳税人面临的子女教育、二孩抚养、老人赡养和住房还贷等多项支出,导致许多处于工薪阶层的中低收入者面临较重的税收负担。个人所得税如何更好的兼顾不同纳税人的实际生活开支水平,做到税负与纳税人收支的匹配,也是个人所得税改革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二、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建议

(一)由分类税制转向混合税制,并逐步探索以家庭为单位征税

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应加快由分类税制转向混合税制的改革步伐,即综合课税制度与分类课税制度相结合。将现行分类中的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劳动性所得合并,纳入到综合所得税计征范畴。将纳税人一年内的劳动性收入总额汇总,统一扣除综合免征标准后,再按照累进税率计税。建立综合所得税制,对纳税人每月或每次所得可先按照一定比例预征,年末再依据综合免征标准扣除后统一汇算,多退少补。对于原分类税制中的其余项所得,由于分别具有资本收益、资产让渡和非经常性等不同特点,所得性质区别较大,可仍按照原分类征税模式课税,从而构成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此外,家庭是居民生活的基本单位,税负应结合家庭的生活水平和总体收入构成。目前个人所得税设置的纳税单位为个人,纳税标准只考虑了个人的收入水平,而忽视了家庭构成中其他成员的收入结构,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平,造成税负量能不合理的情况。当然,由面向个人征税转为以家庭为单位合并征税需要长期规划、逐步推进,兼顾行政效率、征税成本等多方因素。首先,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体系可以先从夫妻合并报税试点,允许收入分摊,允许一方纳税人扣除家庭免征总额,待税制成熟,再逐步拓展到涵盖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其次,考虑到以家庭为单位征税的难度,如存在城乡差别、家庭成员跨地区和家庭成员计算标准等多方面的问题,可以长期适用由纳税人自主决定以个人还是以家庭为单位纳税,将两种纳税单位并存,为纳税人预留多种途径,让纳税人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模式,能有效解决单一以家庭为单位征税的复杂性。最后,在纳税人所得信息收集方面,可以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多种新手段、新技术,将社会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进行有效对接,实现数字化、信息化税收管理平台。

(二)减少税级,扩大税距,降低税率

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在税级税距方面,建议可将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从原来的七档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三至五档,尤其应将原来第二、三级,即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部分和超过4500元至9000元部分,进行重新划分,适度合并。这两档税级对应的税级间距过窄,却覆盖了绝大多数中低收入者;对后四档税级也应酌情并减,从繁就简。在税率方面,对部分税级的适用税率也应进行调整。首先,我国经济发展正面临“中等收入陷阱”的关口,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部分正处在我国中产收入阶层标准内,同时再结合目前的资产价格和通货膨胀水平,适用20%税率税负明显偏高,这使得中等收入者被归入到较高的税率等级,不利于中等收入阶层的巩固和扩大,应在税级并减后降低这一税级内的适用税率。其次,现行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征收标准中最后两级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部分和超过80000元部分分别适用35%、45%的税率也存在税负偏高的问题,对我国吸引国内外高端人才产生不利影响,降低了人才竞争优势,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不符。结合美国政府推出的减税法案,以及其他“金砖四国”个税最高税率均在30%左右的税率设置,建议将工资、薪金所得最后两级税率予以下调。

(三)设立个税扣除标准税收指数,增设专项扣除项目

此次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如果个税免征额依旧只是“一次提高,数年不变”,必将再次陷入历史困境。因此,最为有效、合理的做法是设立个税扣除标准税收指数,指数结合通货膨胀率和居民收入增幅,跟踪纳税人税收负担变化,指导财税部门适时调整免征额。这种将个税扣除标准与居民实际购买力相挂钩的举措,能有效改变个人免税额多年来被动调整、政策滞后的不利局面。个税税制还可以探索在中央制定统一财税政策的基础之上,授权地方政府结合各地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支出水平在一定区间内上调免征额,做到因地制宜。同时,借鉴国外其他国家个税机制,在原免征额的基础之上,还应增设专项扣除项目,如抚养未成年子女扣除额、赡养老人扣除额和首套房贷利息扣除额等。通过多元化个税扣除标准,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有效缓解居民在子女养育、老人赡养、房贷还款等多方压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8篇

【关键词】 增值税; 营业税; 企业税负; 一般纳税人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市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2012年9月1日在北京市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2年10月1日在江苏省、安徽省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2年11月1日在福建省、广东省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2年12月1日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继续扩大试点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主要是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对于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的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的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金融保险业以及小规模纳税人使用3%的征收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企业的税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是政府、企业乃至于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成功与否的关键。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税负影响的因素分析

企业的税负是企业一定时期的税收负担。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用绝对数和相对数来表示:企业的绝对税收负担就是企业一定时期缴纳的各种税收的绝对额,企业的相对税收负担就是企业一定时期缴纳的各种税收的绝对额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所以,影响企业税负的因素主要有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成本费用、营业收入、延期缴纳税费的金额。

(一)资产计税基础的影响

假设资产含税的市场价格不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购进生产经营用资产价格中含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所以,在相同条件下企业缴纳增值税时比缴纳营业税时资产的价值要低。资产计税基础的降低分以下三种情况影响企业的税负:

1.非流动资产计税基础降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1)非流动资产计税基础降低使得企业每期折旧(或摊销)额降低,导致当期成本费用有所降低,在同等条件下使企业当期所得税前利润得到提高,进而增加了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最后导致企业的税负有所加重。

(2)非流动资产中增值税允许抵扣,记入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而非流动资产的成本是分期折旧或摊销转入成本费用的,进而使得企业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降低,最后导致企业的税负有所减轻。

2.流动资产计税基础降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1)流动资产计税基础降低使得当期成本费用有所降低,在同等条件下使企业当期所得税前利润得到提高,进而增加了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最后导致企业的税负有所加重。

(2)流动资产中增值税允许抵扣,记入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对税负的影响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当期增加的流动资产大于减少的流动资产,使得企业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降低,最后导致企业的税负有所减轻;

第二,如果当期增加的流动资产小于减少的流动资产,使得企业当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增加,最后导致企业的税负有所加重;

第三,如果当期增加的流动资产等于减少的流动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对企业的税负不会产生额外影响。

(二)负债计税基础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假设资产或劳务的含税价格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前是一样的,那么,为取得该项资产或劳务所发生的负债金额是不会变化的。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通过负债方式取得的资产或劳务价值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和资产计税基础的影响相同。

(三)成本费用的影响

成本费用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主要反映在资产或劳务的价值以及上缴国家的税费影响两个方面,资产或劳务的价值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在资产计税基础的影响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影响两个方面已经阐述,这里只从上缴国家的税费影响进行阐述。

1.营业税的影响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这就使得当期的成本费用有所降低,进而增加了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最后导致企业的税负有所加重。

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因为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一般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影响分三种情况:

(1)如果当期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大于在缴纳营业税时的营业税税额时,导致企业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负有所加重,但所得税税负减轻。

(2)如果当期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小于在缴纳营业税时的营业税税额时,导致企业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负有所减轻,但所得税税负加重。

(3)如果当期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等于在缴纳营业税时的营业税税额时,对企业的税负不会产生额外影响。

3.所得税的影响

所得税是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也是当期缴纳的最后一个税种,所以,凡是导致本期收入提高和成本费用降低的因素就会加重企业税负;反之就会减轻企业税负。

(四)营业收入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销项税额要从原来的收入中剥离出来,在同等条件下势必使企业的当期收入有所降低,这样必然导致企业当期的所得税税负有所减轻。

(五)延期缴纳税费的金额

在缴纳营业税下,企业的营业税既不能抵扣,也不能缓缴,延期缴纳税费的金额就无从谈起;而在缴纳增值税下,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必然存在延期缴纳税费的金额,金额的大小取决于当期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发生数额。如果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企业当期的税负就会减轻;反之会加重。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税负均衡点影响的因素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的税负到底是加重了还是减轻了?很难简单地进行判断,有必要进行逻辑推理。下面通过举一个逻辑实例进行分析,进而作出判断。

(一)本文假设

1.假设某企业原为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不缴纳消费税。

2.假设某企业年获得营业收入A元,A为含税价。也就是说不论企业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对外出售的价税款都是A,因为购买者不管你是什么纳税人,只想出最少的价税款购买同质同量的资产。

3.假设某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为B,B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所得税费用。

4.假设某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占当期不含税收入的α,α是小于1的正数,即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为α。

5.假设某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适用营业税税率为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适用增值税其税率为λ,所得税税率为μ,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合计为ν,β、λ、μ、ν均是小于1的正数。

6.假设某企业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合计为ν=10%,所得税税率为μ=25%。

7.假设除上述税种外,其他税种不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不论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其他税负总额均为C。C中计入成本的部分已经包含在B中,这里主要是为了计算企业的税负才单独列出来。

8.假设除了上述因素以外,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

(二)一般纳税人缴纳营业税下的税负

3.进一步分析

其他税负总额C是除了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和所得税以外的企业税负,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联度不大,而且占企业的税负也比较低,如果不考虑其他税负总额C因素,那么,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α就变为0.7674β+0.2326Bλ/A,而B/A又是企业营业收入成本率。如果营业收入成本率B/A为ω,那么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α=0.7674β+0.2326λω。因此,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为α受到以下三个因素影响:

(1)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α与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适用营业税税率β成正方向变动关系;

(2)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α与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适用增值税其税率λ成正方向变动关系;

(3)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α与营业收入成本率ω成正方向变动关系。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不同行业均衡点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

把各行业的营业税税率β和增值税税率λ代入,列表如表1。

三、结论与建议

第9篇

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是由证券发行环节针对证券机构所课征的营业税和印花税,证券交易环节课征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及证券持有、转让环节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所构成。总体而言,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体系在结构上不合理、税收政策工具单一、税负不公、重复课税和税负过重现象严重,导致其在筹集财政收入、抑制证券投机、调节社会分配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显得乏力。因此,我国当前证券税制改革不应仅仅停留在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上,而应着力完善证券市场中各个证券品种在证券各个流转环节中的相关税收政策。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存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过对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来实现的,但是从实际的税收调节效果看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单一的印花税税种设置和单一的印花税税率调整,根本无法发挥税收杠杆在证券市场中的调节和分配功能。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证券发行环节尚未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各国政府一般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即一级市场)申请发行并登记许可的所有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而我国目前在该环节主要针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手续费(佣金)收入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营业税,而不是按净额征收,而且还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如代垫的费用) ;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课征印花税;对上市公司发行有价证券取得的溢价收入,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印花税。从实质上看,我国尚未对证券发行环节发行的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由此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和税收政策无法对证券发行市场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

2.证券交易环节征收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制度性缺陷。目前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即二级市场)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该类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以下缺陷: (1)它实质上是就股票交易金额所征收的一道交易税,偏离了印花税作为凭证税种的内涵,而且被赋予了多重目标或功能[ 1, 2 ] ,承担了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或赠与税等多个税种的功能,因此不符合税收法理。(2)它仅就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征税,对其他证券品种(如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期货、投资基金、国家股和法人股等)及一级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品种都不征税,税基偏窄,不仅造成税收收入的严重流失,而且造成一级市场的原始股投资者和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者之间、场内交易者和场外交易者之间、股票与其他证券品种之间的税负不公[ 3 ]。(3)它不区分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金额,也不区分买方和卖方[ 4 ] ,均按现实交易额征收相同比例的税收,税率设定单一且税率偏高,导致证券税收对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大户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操纵股市的调控能力被削弱,中小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较重,而机构和大户投资者税负较轻,不能体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的证券税收原则。

3.证券持有环节存在税负不公和重复征税现象。目前我国在证券持有环节主要针对个人持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外)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①。我国目前课征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存在以下问题: (1)税负不公。一是上市公司之间的税负不公,比如西部地区上市公司的税负更轻;二是上市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税负不公,只对个人股而不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税;三是仅对个人投资于股票获得的股息及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不征税;四是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税负不公。(2)缺乏对企业和个人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规避机制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与其其他所得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而个人取得的上述所得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而来的,再对个人获得上述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不存在扣除项目,就会产生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3)对个人证券投资所得课税的税率低,对机构投资取得收益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能造成企业采取“公款私用”的办法,以个人名义买卖各类证券以部分逃避企业所得税,甚至造成企业管理层私分证券投资收益。

4.证券转让环节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国际上对于证券转让所得(即买卖价差或增值收益) ,区分投资者已实现收益和未实现收益分别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关于证券转让所得课税的现行规定为:企业转让股权和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课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封闭式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求自行申报纳税,其中就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从个人证券利得收入来看,以投资者每次买卖价差为计税依据课征20%的所得税(除股票外) ,没有区分证券市场投机收益与投资收益以及投资者持股时间长短,一律按同一税率计税,难以起到引导长线投资,遏制投机的作用;从企业证券利得收入来看,将其与企业其他经营所得合并课征25%的所得税,与国际惯例不符。许多国家为了刺激企业投资,都非常注重实施差异性的课税政策,一般将企业该收入与其经营所得区分开来,并按持股时间长短课以轻于经营所得的税负,以鼓励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持股,促进企业集团化经营的发展。

第10篇

关键词: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国有投资民间投资方案

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是基于法人虚拟说或单一个人税派的理论基础。这一学说认为法人是法律上的虚拟,公司仅是股东的集合体,并无独立人格。对公司课税,就是对股东课税,因此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并征收会造成对股息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同时也造成税收不公平和效率损失。

一、我国个人股息存在重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在政策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民间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逐步提高。1998年至2001年,我国国内民间投资(包括股份制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联营经济)的平均增幅为20.4%、11.8%、22.7%和20.3%,而国有经济投资增幅已从17.4%逐年回落为3.8%、3.5%和6.7%.目前,在全社会的投资中,民间投资比重与国有经济投资比重已经十分接近。1997年,国有投资、国内民间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三者的比重分别为52%、35.9%和11.6%;2001年这一比重已变为47.3%、44.6%和8.1%,国有投资比重与国内民间投资所占比重已相差不到3个百分点。国内民间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也逐年提高,由1998年的4.92个百分点上升到2001年的5.81个百分点,正在接近2001年国有经济投资6.17个百分点的贡献率。①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一直实行公有制经济为主导的经济模式,国家的主体投资主要依赖于国有投资,民间个人投资较少,在此情况下,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现象也较少存在。所以在税制设计上,基本采用的是古典税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税收政策对股息所得征税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向股份公司投资,公司分配股息前,投资所得在企业环节要缴纳一道企业所得税,个人从公司取得股息时,在持股者环节还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个人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实际上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道所得税,我国个人股息存在经济性重复征收所得税问题。如果按照企业所得税33%、个人所得税20%计算,股息的实际所得税税负为46.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投资在社会总投资的份额逐渐增大,股息重复征税的问题也愈显突出,目前已产生了不良后果:一是股息重复征税造成的实际税负提高,影响了私人资本投资的积极性,已成为制约民间资本投资的一个主要因素;二是使企业倾向于债务融资而不是权益融资,或者企业难以吸引权益融资,造成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这不利于解决长期以来企业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的问题;三是引导企业(大多为上市公司)向减少甚至不愿意发放现金红利的方向发展,这种做法的结果是更加鼓励证券交易的投机行为,同时也不利于在当前证券市场低迷的情况下,增强个人投资者的信心,拉动市场;四是引导个人投资者采取多种偷逃税行为逃避纳税,如私人投资企业为了逃避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大多采取不分配红利、个人向企业借款的方式转移股息。同时,在一些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还出现了个人投资者不向企业投资,而改为借款给自己的企业,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加大了税前扣除数额,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二、国际通行的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法及利弊分析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消除或减少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方法一:公司分配给个人的股息在企业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持股者环节——个人取得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个人股东参股的企业,其实现的利润用于分配给个人的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分配给个人的股息,在个人取得时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方法的利处在于:(1)较为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2)有利于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企业用于生产发展。该方法的弊处在于:(1)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满前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定,明确本年度实现利润中多少用于个人分配;(2)税务机关征收时需准确掌握企业中个人投资额及其分配情况,计算复杂。

方法二:公司分配给个人的股息在企业环节照收企业所得税,在持股者个人取得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方法的利处在于:(1)较为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2)简化征管,操作简便。该方法的弊处在于:不利于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企业用于生产发展。

方法三:股息在企业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抵免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实现利润,不论分配与否,都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税后分配给个人的投资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抵免这部分所得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该方法的利处在于:(1)较为彻底地消除重复征税;(2)有利于严格征管,避免因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诱使企业钻空子;(3)个人投资所得的所得税税款入库期提前,国家可以提前使用这部分资金。该方法的弊处在于:(1)企业所得税正收,鼓励个人股息分配,不利于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企业用于生产发展;(2)计算复杂,个人在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时手续繁琐。

方法四:对企业的已分配利润,以低于对未分配利润课税的税率征税。在企业环节,未分配利润按正常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已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以低于未分配利润的税率征税。在持股者环节,个人所得税照常缴纳。该方法的利处在于:(1)可部分消除重复征税;(2)可鼓励个人资本用于生产发展。该方法的弊处在于:征收时要准确掌握个人投资额及其分配情况,计算复杂。

目前,实行消除或减少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国家大部分采用的是第三种方法。

三、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案选择

近几年来,我国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保持了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依靠国家发行国债,在一定时间内,通过政府投资发展经济,可以起到刺激经济发展的作用。但是,要实现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则不能长期依靠政府投资。应逐渐加大民间投资的比重,最大限度地用民间投资替代政府投资,从而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藉此,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应围绕着政府投资逐渐淡出、启动民间投资来做文章。

目前,我国民间投资启动的障碍之一就是个人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重复征税。对此,税收政策应及时调整,消除个人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鼓励民间投资,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

基于上述目的,消除或减少个人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当前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遵从法人虚拟说的理论基础,应将个人资本从投入、运营至分配的过程看作是一个资本投资的整体过程。基于全球经济萎缩的形势,刺激投资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据此,税收政策也应与之配套调整,个人资本在公司运营阶段产生的所得只是中间所得,只有分配给个人的股息所得才是最终所得。因此,在对个人股息征收所得税时,应将其在投资过程中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综合考虑。

二是判断股息所得税负的轻重,应以最终所得完税后的实际税负为准。

三是为了吸引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于公司用于发展生产,同时,由于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为33%,个人股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所以,消除个人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重点应在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方面做文章。

四是因目前我国对独资、合伙企业已取消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所以,消除或减少个人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结果,是使消除后的个人股息的税负与独资、合伙企业中个人投资者的税负趋于一致。

五是由于消除或减少个人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是为减轻个人税收负担而设计的,为了不给国家造成单方面的预算损失,因此,不应将享受对象扩大到不在本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股东。

遵循上述原则,在方案设计时,应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综合考虑。目前,在我国有以下几种方案选择:

一是公司分配给个人的股息在企业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持股者环节——个人取得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股息在企业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抵免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是对企业的已分配利润,以低于对未分配利润课税的税率征税。

四是在企业环节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持股者环节对个人的股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是在企业环节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持股者环节对个人的股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分析上述五个方案:

方案一用于分配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免征,有利于吸引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于公司用于发展生产,但是企业所得税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税率20%,个人股息所得的实际税负为20%,低于独资、合伙企业中个人投资者的税负,违背了本文前述的第4条基本原则。

方案二总体税负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税负基本一致。但是,企业所得税正收,不利于资本留用于生产环节,且计算抵免复杂。同时,在所得税收入级次上,由于我国现行部分所得税归属不同地区,跨地区退税无法操作,征管难度大。

方案三在设计降低已分配利润的税率时,结合20%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设计总体税负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税负趋于一致。同时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还可吸引个人资本用于生产发展。

方案四虽然操作简便,但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纳,不利于吸引个人资本用于生产发展。

方案五与方案四的问题基本相似,同时其总体税负高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税负,没有完全消除个人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

根据我国目前急需启动民间资本投资市场的现状,在中国现行税制模式下设计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方案,其方案应有利于实现三个目的:一是吸引个人资本长期留存企业用于生产发展;二是总体税负应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税负基本一致;三是个人所得税正税或少减免,保证其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维护社会安定。综上分析,只有方案三实现了上述三个目的,即:一方面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利于吸引个人资本用于生产发展;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减征程度的设计,将个人所得税20%的税负因素考虑进去后,则可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税负趋于一致。所以,现行税制模式下,我国消除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案设计,可考虑采取这一办法。

今后,如果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税率全部降低,可改为:公司分配给个人的股息在企业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持股者环节——个人取得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者再根据当期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企业所得税边际税率、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的高低,重新选择合适的方案。

第11篇

关键词:宏观税负  税制结构  经济增长

一、目前宏观税负与税制结构对经济增长的消极影响

(一)据预算内财政收入口径计算的宏观税负水平低,不能满足政府支出的需要

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实现宏观经济目标,必须以一定的支出为前提。就我国的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比较来看,如表1所示,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几乎年年存在财政赤字。尤其是1998年以来,为扩大总需求,发挥财政支出乘数效应,有赖于政府支出的扩张。然而,由于我国宏观税负低从而财政收入有限,只能依靠扩大国债发行来为政府支出融资。这使我国的债务依存度特别是中央政府债务依存度迅速提高。当然,国债的还本付息最终只能靠税收。因此,为了满足政府支出的需要,实现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在我国市场化程度提高的前提下,提供公共产品和引入社会福利目标,都要求我国宏观税负水平有所提高。当然,宏观税负的提高应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前提,不能使宏观税负提高造成的效率损失大于政府支出带来的效率利益。

①无论与转轨国家还是与低收入国家、下中等收入国家相比,我国各项指标均较低。一国政府的收入水平是否适度,最终取决于一国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资源配置的对比状况,并没有一个统一或绝对的标准,且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数据可比性可能较低,但是通过国际横向比较,还是能够表现我国政府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状况。从我国历年财政收支的平衡状况更能表现出当前较低的实际税负水平不能满足政府支出的需要。

(二) 政府收入形式不规范对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日益明显

这可以从政府收入内部结构和税收内部结构两方面分析。首先,从政府收入内部结构来看,2001年我国政府预算内收入为16386.04亿元,占gdp的比重为16.7%;除此之外,我国预算外收入为3826.43亿元,占gdp的比重为3.93%,其中中央级预算外收入占预算外总收入的5.3%,地方占94.7%.此外,我国还存在数量庞大、总额难以估计、使用方向难以控制的制度外收入。在预算内收入中,税收收入所占比重为93.79%,表面看来收入形式十分规范,但是如果考虑预算外和制度外收入后,政府收入形式就变得相当不规范了。不规范的收入形式会使收入规模和使用方向超出中央政府的控制,造成公共部门资源配置不当,侵蚀税基,政府总收入可能超过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而且各种不规范收入具有不确定性,不同地区负担者负担不均,也可能扭曲私人部门的资源配置,从而对经济发展造成消极影响。

③因此,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政府支出的需要要求对税费进行综合改革,规范政府收入形式,提高政府支出的税收依存度和客观税负水平。

④ (三) 目前税制是渐进经济改革和税制改革的产物,存在对经济发展的扭曲效应,随着市场化程度和开放程度的提高,其扭曲效应越来越大

1998年出现通货紧缩以来,税制对经济增长的消极影响尤为明显。我国目前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立的,其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在当时通货膨胀的宏观经济形势下,税制改革体现的宏观政策取向:一是要保证政府税收收入至少不下降,以满足政府支出的需要;二是要抑制通货膨胀,其中重在抑制投资,因此,税制设计对投资课以重税。1998年以来,为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调整,我国税制已有所调整,如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按40%抵免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6%的增值税,提高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等。但调整后的税制对经济增长仍有消极影响。

首先,我国税制结构无法实现自动稳定器的作用机制。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形成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足20%,个人所得税仅占6%~7%,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比重偏低削弱了税制的自动稳定器作用,当经济总量失衡时,只能更多地依赖相机抉择的财政支出。较低的宏观税负水平和不完善的个人转移支付制度使政府缺乏财力基础和制度基础向低收入者转移支付。传统的社会福利制度解体而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强化了居民收入预期的不确定性,居民会增加预防性储蓄,降低即期边际消费倾向,从而降低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导致经济增速下滑。

⑤资本密集度高的行业,增值税税负重,这不但抑制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而且阻碍了技术进步,不利于资本替代劳动。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并普遍征收,则不但会增强增值税的中性,而且会对投资产生正效应,提高私人部门投资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再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有违效率与公平原则。1994年税制改革未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吸引外资,外资企业所得税保留了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有效值得进一步测算。然而明显的政策效应是,这些政策造成内外资企业处于不公平的税收环境中,特别是国有企业税负过重,“假合资”成为“合法”避税的方式之一,从而扭曲了资源配置,这既不公平又没有效率。

总之,通过我国财政收支平衡状况的纵向比较以及与转轨国家、发展中国家宏观税负的横向比较来看,我国宏观税负水平较低,不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我国政府收入的内部结构表明我国政府收入形式不规范,政府支出的税收依存度和宏观税负水平有待提高;税收收入的内部结构表明我国税制有待改革。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税制本身的转轨性日益明显,其承担改革成本造成的扭曲效应日益增大。以上各点都表明,我国宏观税负水平与税制结构都或直接或间接地对经济发展造成了消极影响。

二、合理确定宏观税负水平,优化税制结构,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依据政府支出需要决定因素,我国宏观税负水平需要提高。税收的改革效应要求我国规范政府收入形式和收入规模,以适应改革的进程。税收的纯经济效应也要求我国税负分配和税制结构适应国内公平与效率的替代。我国已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这也要求我国宏观税负与税制结构适当考虑国际税收竞争与国内公平的替代。总之,我国低收入国家和转轨国家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宏观税负与税制结构主要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这就要求建立以效率为中心的宏观税负水平与税制结构,促进我国经济的长期增长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一)既要适度减税,又要适当提高税收收入占gdp的水平

减税已经成为世界税制改革的一种趋势。在中国,一方面由于税费之和占到财政收入的25%左右甚至更高,超过了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因而存在着一定的减税必要性和空间;另一方面,即使在经历了税收收入的连续多年超常增长的情况下,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也不过16%左右,比发展中国家或同等人均gdp国家的宏观税负要低,因此又存在着适当提高税收收入占gdp水平的必要性。如何处理这一对矛盾呢?

显而易见,过高的税负会加大企业或居民的负担,妨碍经济效率的提高,不利于经济持续增长;而过低的税收水平则使政府无法履行其正常职能,特别是在经济转轨期间难以承担起改革的巨额成本。因而,当前如何在适度减税的情况下适当提高税收收入占gdp的水平,就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可选择的措施主要有:优化税制结构,提高税制弹性;加强预算管理,清费立税,减轻企业和农民的税外负担;强化征管,减少税收流失等。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规范政府收入形式是提高宏观税负水平的首要选择。对现行的税外收费进行科学分类,取消不合理收费;对符合收费性质的收入予以保留并纳入预算内管理;对具有符合税收性质的收入应将其纳入税收制度,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可见,宏观税负的提高是将部分“费负”转化为“税负”,而不是新增私人部门负担。

2.适应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税制改革,实行结构性增税与减税改革,以发挥税收的改革效应、纯经济效应和潜在竞争效应,这将在下面具体分析。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税基扩大,政府征管能力提高,宏观税负水平也将提高,从而使经济发展水平对宏观税负与税制结构的最终决定作用通过税制改革得以发挥。

(二) 提高税制适应市场化及对外开放程度提高的要求,进行税制结构改革,通过改革效应促进纯经济效应和潜在竞争效应的提高

1. 适当提高所得税比重

考虑到促进我国经济长期增长的目标,在国内效率与公平的替代方面,在保持流转税的主体地位的同时,适当提高所得税比重,并力求在条件成熟时构建起双主体税种。

人们通常所说的积极财税政策下的减税手段,是在所得税占主导地位条件下才有可能产生的效果。因为,减税即减少所得税收,使厂商的利润和个人的收入增加,由此达到刺激消费和鼓励投资的功效。为此,我国的积极财税政策要想获取更大的效用,必须及早转换税制结构模式,从流转税为主体模式先转向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模式,待条件成熟时再转向所得税为主体模式。目前,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已为第一步的模式转换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从国外经验看,一国税制结构从流转税为主体模式转向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模式,其经济条件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700美元左右。如日本转换时的水平为789美元,美国815美元、英国717美元。我国目前的人均gdp已达1000美元。这还是根据市场汇率计算出来的,如果根据购买力平价理论,我国的经济实力远超出该水平。所以,我国税制结构模式的转换,既有必要,也具备了基本的经济条件。

2.流转税的改革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构成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以流转税为主体有利于实现效率目标,但这三税中许多规定却违背了效率原则,应进行改革。增值税是流转税的核心,应扩大其征收范围,将与生产联系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在适当条件下,实现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过渡。

3.企业所得税的改革

⑥此外,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应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转让定价和国际税收抵免的有关规定,以适应税收的潜在竞争。

4.适应wto自身框架不断完善的需要,培育新的税源,开辟新的税种

wto自身框架的不断完善,已将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问题及贸易与环境问题纳入其管理框架之中,以迎合人员、资本和技术跨国流动性日益提高和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趋势。加入wto,意味着知识与技术的跨国流动的增加。这种流动性的增加必将导致:与其有关的知识产权交易和技术转让、许可交易的增加;人员与服务的跨国流动速度加快,会使居民个人跨国收入和非居民个人本国所得都相应增加;与贸易有关的资本跨国流动增加,则会使金融资产和直接投资的跨国所得增加等等。税源的变化及贸易的变化必然要求我们开辟新的税源,调整税种结构。例如,基于金融资产交易不断增加的考虑,可设立金融资产所得类税种。

(三)为了增强增长的可持续性,应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

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中面临的瓶颈问题。虽然政府也采用了一些经济手段如环保收费、环保投资、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但其力度和系统性远远不够,不足以形成对能源生产消费以及大气污染控制的影响。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生态环境税收保护体系。我国传统的税收理论研究,基本也不涉及税收的生态职能。因而当前我们应密切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总结国际上已有的先进成果,加快这一领域的研究步伐。充分发挥税收在保护资源和环境方面的作用,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之刚、丁 琳、吴斌珍《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负担的实证研究》,《经济研究》2000年第12期。

(2)赵志耘、夏杰长《中国宏观税负的实证分析与数量界定》,《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2001年第4期。

(3)马拴友《税收政策与经济增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4)胡学勤《大陆税费负担水平测算及改革趋向》,2001海峡两岸租税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版。

(5)安体富《当前世界减税趋势与中国税收政策取向》,《经济研究》2002年第2期。

①  根据《中国统计摘要2002》有关数据计算。

② 赵志耘、夏杰长《中国宏观税负的实证分析与数量界定》,《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2001年第4期。

③ 胡学勤《大陆税费负担水平测算及改革趋向》,2001海峡两岸租税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版。

④ 马拴友《税收政策与经济增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第12篇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业;财务影响

“营改增”对于房地产业的财务影响具体来说主要表现收入、成本、税负、利润等多个方面。

1、收入影响

“营改增”对收入确认会有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是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如果房地产业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产品以及服务价格一般不会因为税率变化而变化。“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收入是含税收入,而计算增值税要用不含税的收入,因此在收入确认方面,房地产企业的收入会有一定的下降。以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数据为例,计算“营改增”前后营业收入的变化如表1所示:

2、成本影响

“营改增”后房地产部分成本可抵扣进项税额,如勘探设计费、规划设计费、建筑研究设计费、城市规划、园林景观设计费等均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但是这些成本在房地产总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并不高,所以即使实施“营改增”,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成本也不会明显下降;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分别占房地产成本的40%和30%,但由于土地成本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建安成本中的人工成本也不能进行抵扣,所以若不对抵扣项目进行规定,很难大幅度减少成本。

3、税负影响

从具体税负影响来看,已经试点的行业企业大部分税负都有所下降,但是也有一部分企业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很多时候房地产业因为采购的复杂以及分散,可能不会做到进项税的整体扣除,这就会导致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假设暂不考虑除营业税、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所得税之外的其他税种,设成本中可抵扣比例为β。在不区别房地产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情况下,以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数据进行测算。其营业收入为1099.33亿元,营业成本为741.10亿元;

(1)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7%,分别计算“营改增”前后的税负:“营改增”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1090.33*5%+1090.33*5%*7%+1090.33*5%*3%+(1090.33-741.10-1090.33*5%-1090.33*5%*7%-1090.33*5%*3%)*25%=132.29;“营改增”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其中:增值税=1090.33/(1+17%)*17%-β*741.10/(1+17%)*17%=158.42-107.68①,城市维护建设税=①*7%=11.09-7.54β②,教育费附加=①*3%=4.75-3.23β③,所得税=[1090.33-741.10-②-③]*25%=83.35+2.69β④,所以“营改增”后=①+②+③+④=257.61-115.76β。通过计算可得,当β=时1.08,“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但β

(2)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1%,分别计算“营改增”前后的税负:“营改增”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1090.33*5%+1090.33*5%*7%+1090.33*5%*3%+(1090.33-741.10-1090.33*5%-1090.33*5%*7%-1090.33*5%*3%)*25%=132.29“营改增”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其中:增值税=1090.33/(1+11%)*11%-β*741.10/(1+11%)*11%=108.05-73.44β⑤,城市维护建设税=⑤*7%=7.56-5.14β⑥,教育费附加=⑤*3%=3.24-2.20β⑦,所得税=[1090.33-741.10-⑥-⑦]*25%=84.61+1.84β⑧,所以“营改增”后=⑤+⑥+⑦+⑧=203.46-78.94β,当β=90.16%时,“营改增”前后税负不变;当β90.16%,税收负担减小。

所以“营改增”对于税负的影响要根据具体的增值税税率和成本中可抵扣份额所占的比例具体分析。

4、利润影响

利润的增减关键是看房地产业进项增值税的抵扣额度,如果进项增值税抵扣额度较小,反而就会降低企业的利润水平,反之则会增加企业利润水平。

通过计算结果可知,“营改增”后利润有所降低,利润下降的程度主要取决于抵扣比例的大小和增值税税率的多少:抵扣比例越大,增值税税率越低,利润下降的幅度越小。

5、房地产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与建议

(1)税率设置

在上述“税负影响”分析中,不同的税率计算的税负以及利润均有差异。在增值税税率为17%时,出现了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而增值税税率为11%时,抵扣比例大于90.16%时,税负会下降。根据测算情况设置对房地产行业相对有利的增值税税率。

(2)将土地成本纳入抵扣项目

通过上述分析可得,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占总成本的40%,而根据“营改增”后的情况进行测算,在增值税税率为11%时,抵扣比例达到90.16%税负会有所减少,因此房地产行业可争取将土地成本纳入抵扣项目。

(3)改革原材料采购管理模式

房地产企业原材料的采购基本上依项目就近分散采购为主,这种原材料管理模式很难获得增值税发票。营改增客观上要求房地产企业在原材料采购管理模式方面进行适度调整,构建与营改增要求相适应的采购管理模式,设置专门的增值税计算模块儿,更好开展增值税纳税工作。

(4)业务外包

房地产企业可将非核心业务进行外包,特别是对于耗费人力成本较多的业务,进而专注于项目开发,会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鉴于“营改增”对于房地产企业影响的全面性,需要的房地产企业重点做好纳税筹划、成本管理、发票管理等多项工作,从而为更好的应对“营改增”的提供坚实的保障,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