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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

时间:2022-12-08 03:48: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学教育,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学教育

第1篇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法学教育;改革;浅谈

一、起源与发展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方式,由美国学者弗兰克率先提出,创立的过程充满了艰难险阻,最终于耶鲁大学法学院确立,并在实际教学中证明了自己的价值。随后,在各方支持下传播发展,并随着实践过程不断改进自身,从美洲到欧洲、从西方到东方,从曾经的单方面发展到真实的当事人诊所、模拟诊所各种发展同时存在,为法学教育持续发展提供了动力。因我国法学教育存在一定的缺陷,故在2000年时被引入中国,以吸取先进经验,推动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照搬经验固不可取,必须对诊所式法律教育进行本土化,但其中存在着重重的困难。

二、教学模式的特点

(一)教学目的注重启发性

该教育模式具有启发性的特点,关键在于使学生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更加快速地掌握法律专业技能或从事法律工作。为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该模式更注重于如何让学生参与解决问题的这一环节,更多地避免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局外人的状态,激发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并受到启发,满足快速提高学习法律职业技能的要求,以达到最好的教育效果。

(二)教学交流注重互动性

主要教育方式分为两种:课堂教育和课外实践。在课堂中也并不是仅限授课这一环节,更多地让学生参与角色模拟,用模拟案例的方式来进行,案例模拟结束后,再采用分组讨论的方式进行思考、反省,更有各项辩论和活动进行知识掌握及知识的加深。此方法改变了传统的老师单方向输出的教育模式,更多的方式是师生的双向交流,并给予了学生主动参与演练的机会。在其中,学生能够学到实践中的内容,例如对事件的调查能力、对事件的分析能力,与各方面人物的交流技巧,咨询、谈判、诉讼的技巧等,这些都是法律从事者必将掌握的能力,这样的互动性提高了学习者的成长速度。

(三)教学过程注重实践性

实践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关键和最重要的特点,该模式的核心就是让学生更多依靠经验来进行学习,故实践是最关键的一环。课外教育中,导师会安排学生在一个真实或相对真实的法律环境,熟悉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流程、工作所需的技能,激发学习者主动学习的欲望,而实践性为主的教育方式就相较于传统单一的知识讲授模式专业性更强,给了学生实践学习的机会,为学生对现实运行过程、理论与实践的衔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对我国法学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教育的实施对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能增强我国民众的法律观念,加快我国和平稳定的和谐社会的形成。法制教育是一个关键点,祖国未来的青年一代将是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相对于传统的知识讲授,诊所法律教育能够快速地提高学习者的法律能力,扩散传播法律的思想意识,加快诊所法律教育这种先进的教育模式,改革我国法学教育体系,解决诊所法律教育在本土化中的困难,对我国法治教育有着积极意义。

(一)教育方法多样性的要求

一方面,在我国的教育方法中,单一长时间的知识教授会让学生精神疲惫,难免出现分神等情况,且学生记笔记的时间较多,课堂中领悟知识效率低下,单纯靠书本上的文字难以使学生理解。为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采用多样的教育方式成了提高教育效率的必然要求。而在另一方面,我国对法律人才的教育通常使用的是案例教学法,此方法下的司法考试的内容和题目具有虚拟性,突出了对知识的应用,且与教学目的为培养法律相关人才的目的相背离。通过这种应试方式培养的法律人才,其实践的能力、对于法律工作流程及观察谈判能力都受到了限制,因此引入诊所法律教育是发展教育方式多样性的必然要求。

(二)重要途径

我国当代法学教育与社会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主要是应用型人才方面。目前的培养体系达不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需要,法律人才的质量达不到要求,因此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模式是取得教育成果、扩展途径的必然要求。

四、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一)学界质疑

对于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推行是否符合各高校的实际情况,有部分学者提出了一些质疑:(1)我国的法律思维问题。我国法律思维更多以“理性主义”占据主导地位,思维方式具有演绎性,更倾向大陆法系传统,而诊所法律教育更多倾向于“经验主义”的教育方式,思维方式、理念的不尽相同导致了学者质疑此教育方式在我国的推行适应性。(2)法律体制的不同。我国法律部门的人员产生方式和多数西方国家不同,由政府进行应试产生,从事职业律师并不是多数学生的选择,西方国家法律职业生涯则以律师为起点,这种体制上的不同导致了该法律教育方式在我国的可行性受到了影响。(3)学生阅历问题。我国法学教育起点为本科,刚经历过高考的学生不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在实践诊所法律教育的过程中能力情况不被信任。而西方国家法学教育是从本科后开始,学生的社会能力不同,该法律教育的成功性就有待商榷,甚至有打击学生心理的风险。

(二)成本资金问题

资金短缺成为多数高校发展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问题。法律诊所课程的基础设施需要的资金量较大,适用实践的办公场所的相关配备设施也较多,还需要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以保证课程的正常有序进行。分组进行课程教育是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形式,与传统课堂教授不同,学生人数必须进行限制,通常导师只能指导几个学生,每个学生都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大大增加了导师的工作量负担,因此导师的薪酬水平也高于一般导师的水平;在外实践的过程中,意外开支也较大,加剧了财政负担。通常诊所法律教育依赖高校的财政开支,并需求社会律师事务所的资金支持,但外界的资金支持还是较为困难,不能满足课程开支的需要。资金的短缺造成了课程持续开展的困难,时断时续的课程导致效果并没有达到期望水平。

第2篇

现今,我国国内的法学教育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其中确实涌现出了不少优秀的教学模式和经验教训,然而,还是有很多突出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比较明显的就是“教材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仍然占主导地位,这种教学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其自身的优越性,但对老师和学生却也是另一层面上的限制。我国的教育模式很大程度上受传统教育中文史哲的影响,使得法学教育注重培养法学精英,重理论而轻实践,导致很多法律人才实践经验的缺失。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上就是以老师讲解为主,更加注重理论知识的培训,缺失了对法律内涵的讨论。实践教学主要局限于被动式的案例讨论、无声的审判观摩(法庭旁听)、程式化的模拟法庭和断裂式的毕业实习等四种形式。首先,案例讨论教学这种教学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学生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但这种教学方式一般都是老师提出问题,然后学生分析解答,决定权主要在老师,学生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难以形成自己的见解,老师所提问题限制了学生对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吸收。并且,老师所提问题可能没有考虑到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影响,仅仅围绕法律本身,使法律缺失了其社会效应。审判观摩的教学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算是实践,使学生真正接触到具体案件中,但是这种教学方式并不能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加上老师不能及时根据案件中所涉及法律知识要点进行讲解,学生还是不能灵活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相关问题。模拟法庭教学对于加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有其自身的优越性,然而,其中所设计的案件都是经过精心的设计和预想,难以达到真实的效果,使学生不能更深层次的思考案件本身,很难引起学生积极主动的思考。毕业实习在某种层面上补充了其他几种实践教学中的缺陷,并且提升了学生分析处理案件的能力,然而,由于实习期通常在学生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年进行,实习时间较短,学生常常不能参与到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大大降低了实习的质量。而且,临近毕业,学生可能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实习中去,因此实习效果可能也不够明显。

二、法学教育目标的明确定位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对法律的要求总是在不断更新,因此法学教育目标的确定也应跟随社会发展的脚步动态变化。法学教育目标应当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要求,不能完全按照国外的模式生搬硬套,而是结合自身需求,与我国国情相结合。所以,在确定法学教育目标时,需要充分全面的考虑法学教育当前的历史和社会条件,弄清楚法学教育的内涵,确定符合本国发展需要的法学教育模式和法学教育目标。因此,在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中,利用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资源,实现法学教育的分层化,不仅要大力推广素质教育和精英教育,还要加强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和大众化。法学教育的大众化符合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基本法律的需求,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符合法律职业的需要。

三、法学教育目标实现的对策举措

(一)完善法学教育方式。首先,需要完善课堂教育模式,学生不仅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还应加强课堂上的讨论,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消化吸收。由于法学知识枯燥难懂,于是对于刚开始学习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就算老师在课堂上讲解之后,可能还是有很多知识难以理解消化,因此,课堂上的讨论还是相当有必要的。适当的讨论不仅可以活跃课堂,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还能对相关重点难点进行深刻探讨,加深印象。通过老师授课加上课堂讨论的方式,更好的帮助学生融会贯通所学知识。除此之外,还可以进行其他一些方式辅助学生的学习,例如模拟法庭等等,使学生亲身经历,让所学知识得到发挥利用。(二)法学专业课程进行优化。对于我国的法律教育模式还比较的呆板,不能够在教学中使学生得到更多有价值的信息。我们可以参考下美国的教学,借鉴下他们的顶点课程。这一课程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是美国法学本科的教学课程。这一课程正像他的名字一样,属于本科法学课程系列中的终点课程,它能够充分的考察和提高一个学生的能力。这种课程因为在教学过程中的效果明显,而被各个国家引进学习用于教学中。顶点课程被用于高校高等教育法学改革之中,具有很重要的实际意义。(三)构建科学测评体系。为了能够达到更好的督促作用,构建一套完整合理的科学测评体系是相当的重要的。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这一套测评体系制定出比较完善的考试题型,可以评估教学完成情况,教师的教学质量还有学生的学习状态。对于宪法学的考试命题需要很高的要求,命题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对当前的命题方向能够很好地把握。一套比较好的考题,既需要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习水平,还要考察教师的教学质量。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为适应我国快速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律教育改革仍需不断进行,在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在保证法学教育素质化和精英化的同时,还要保证大众化和职业化,为我国的法制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者:杨莹 单位: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郭德香.论国际先进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改革之借鉴[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02).

第3篇

一、要件事实论概述

(一)要件事实与要件事实论

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一般所谓的要件事实乃指实体法条文(法律要件或构成要件)所揭示的类型化事实(因为是法律概念,所以名之为法律要件要素或者构成要件要素更为妥当)。而与要件事实对应的具体事实(事实概念)称为主要事实〔2〕。由于有些实体法构成要件难以截然区分法律概念与事实,比如过失、因果关系等,因此,也有人主张将要件事实理解为抽象的法律构成要件,而与之相对应的具体事实则称为主要事实。但是,通说认为要件事实一词与主要事实同义,并无二致〔3〕。近年来,“要件事实论”一词开始被引入我国,但对其研究处于零散状态,尚未形成研究的浓厚氛围。而因研究者视角的不同,各自理解的含义也未必统一。通说认为,所谓要件事实论,是指从当事人攻击防御的角度解释民法,并以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为基础考察民法的一种理论。要件事实论与主张证明责任论(明确主张证明责任的理论)不同,但两者又具有密切的关联,在研究对象上有所交叉。主张证明责任论在要件事实论中的意义,仅仅是特别强调根据与实体法相关的学说和判例中所揭示的解释和思维方式分配需要主张证明的具体事实罢了。也正因为要件事实论包含了上述内容,所以要件事实的分析结果必然会对民事实体法的学说和解释学施加一定的影响。

(二)要件事实论的主要内容

如上所述,所谓要件事实即法律要件对应的具体事实,而要件事实论即从事实主张中提取诉讼标的,并以此为出发点将事实按照法律效果纳入请求原因事实、抗辩事实、再抗辩事实等攻击防御体系。因此,要件事实论所展开的工作内容包括:抽出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要件,分配法律要件所对应的具体事实的主张、证明责任,规整主张的顺序(请求原因、再抗辩等等)。首先,就主张责任而言,哪一方当事人必须主张某事实,亦即当事人没有主张该事实则面临败诉:(1)当事人即便没有主张与法律效果发生相关的事实也不会败诉;(2)没有主张自己承担主张责任的事实也毫无败诉风险;(3)对于一定的事实,待对方当事人抗辩后主张即可的情形下,此前即便没有主张都毫无败诉风险。换言之,虽然当事人不直接主张请求原因事实即败诉,但因在对方当事人抗辩之前都没有必要主张再抗辩事实,所以不主张再抗辩事实亦无伤大雅。其次,证明责任亦与请求息息相关,即哪一方当事人必须证明该当事实。换言之,规定了当事人在某事实未证明(不能证明)时承担败诉风险的情形。申言之:(1)当事人即便没有证明与发生法律效果无关的事实也不会遭致败诉;(2)没有证明不属于自己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亦无败诉风险。因之,若未能充分理解要件事实,对当事人而言,则有未主张应主张之事实、未证明应证明之事实而遭受重大不利益之虞。即便于法院而言,亦有不能准确指挥诉讼的危险。所以说,要件事实在诉讼中所发挥的作用举足轻重〔4〕。从前文关于要件事实理论的定义可以看出,要件事实论并非一门特殊的学问,本质上它是民事实体法的解释论,与一般的民法理论并无本质差异。其只是在分析实体法律要件的基础上,根据主张证明责任的分配基准判断原告与被告各自应该主张证明的要件事实并将其划分为请求原因、抗辩以及再抗辩。正因为本质为民法解释学,所以当要件事实论围绕某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分配主张证明责任的时候,必须参照与该法律条文的制度旨趣、立法理由相关的判例以及民法理论提供的解释论,才能做到公平、公正的分配。当然,要件事实理论反过来对于民事法学也具有一定的反思作用。具体来说,要件事实论更加关注民法作为裁判规范的一面。要件事实论以法规不适用说、修正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必定一致为理论根据,具有浓厚的观念和逻辑色彩。必须指出,既然要件事实论本来就是民法解释理论的一个分支,因此,将要件事实理论体系化、精密化便显得尤为重要〔5〕。

二、民事诉讼中要件事实的作用

(一)以要件事实为核心的诉讼模型

依照要件事实论进行的诉讼有如下理念模型,即原告在诉状中必须记载请求原因事实以及相关的重要的间接事实。答辩状中也必须记载抗辩事实以及相关的重要的间接事实。此外,原告在准备诉状时还必须针对被告的答辩状作出否认抑或记载再抗辩事实(重要的间接事实)。从某种意义上说,诉讼程序就是主张过程的不断展开。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遗漏应该主张的要件事实(请求原因事实、抗辩事实、再抗辩事实)将会遭致败诉的后果。换言之,要件事实在主张过程中的法律效果主要有二:预防遗漏主张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及排除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张。因为主张责任乃辩论主义的题中应有之意,所以上述要件事实机能的意义、重要性就与辩论主义紧密相连。诚然,在实际的诉讼中,当事人因为遗漏主张某个事实导致败诉的情形并不多见。而遗漏主张要件事实往往会使诉讼结果瞬间发生逆转,所以法官不仅对要件事实拥有广泛的释明权,而且会对当事人遗漏要件事实的情形格外关注。尽管如此,并非意味着要件事实的重要性在诉讼程序中有所削弱。对当事人而言,提交诉状和答辩状之际仍然需要具体记载相关要件事实。对法官而言,行使释明权之际,亦有必要充分把握相关事实与法律要件之间的契合性以及与对方当事人主张之间的相互关系。若将来法官的释明范围不断被限定的话,要件事实对于主张过程的规制就更加直接了。另外,排除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张的效果乃争点整理的主要功能。就争点整理的意义而言,比起排除毋庸证明的事实主张,排除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张更为重要。不容置疑的是,争点整理的对象并非仅限于要件事实,往往还会深入案件的间接事实。然而若不首先在要件事实层面确定争点,下一步争点整理根本无从向前推进。以要件事实论对证明过程的规制为前提,按照要件事实论展开的诉讼还可以做如下设想:若当事人未能证明自己负担证明责任的要件事实将承担败诉危险,所以,当事人为了回避这种风险就需承担相应的提供证据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证明过程完全被要件事实论所引导。只要是对己有利的证据,一般而言当事人应当积极提出之。尚且,由于无法洞穿法官心证的“黑匣子”,当事人也倾向于积极提出证据。所以说,作为诉讼指挥棒的证明责任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还能独领未为可知。盖因证明责任的概念,以前的观点认为不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并没有义务配合对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本来这一观点就有待商榷,当事人不负担证明责任与当事人不提出自己掌控的证据并无直接干系,何况证明责任乃要件事实存否不明状况下败诉风险的负担。理论上,真伪不明的情形与判决结果息息相关。随着证明标准下调论的日渐风行,如果有朝一日该理论成为主流学说的话,与证明责任相关的真伪不明的状况也会急剧减少,客观证明责任的功能虽说不至于丧失殆尽,也会日益萎缩。

(二)要件事实理论的作用

对法官而言,要件事实理论具有如下作用:(1)诉状审查。法官最初审查的阶段为诉状审查的阶段。作为诉状中必须载明的事项,诸如当事人、请求的旨趣及原因皆应记载其中。之所以将上述事项作为诉状的必备记载事项,乃是出于特定审判对象(诉讼标的)的需要。同时,也应将诉讼标的理解为一定的权利发生要件事实。法院基于要件事实论审查当事人诉状中记载的特定权利所必要的要件事实是否有遗漏。(2)争点整理。以判断某一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有无作为审判对象的民事诉讼中,法官必须判断与诉讼标的相关的要件事实存在与否。因之,在辩论准备程序等争点整理的过程中,必然以要件事实为中心整理争点。但在实际的诉讼中,这么说并非贬抑了要件事实的重要性。因为间接事实毕竟只是推认要件事实罢了;要件事实不明,间接事实也只能无的放矢。(3)判决。判决中,法官必须针对原告提出的审判对象即一定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存否作出判断。不论何种样式的判决书,都必须以判断与诉讼标的相关的事实为基础。而对当事人或律师而言,要件事实理论具有如下作用:(1)法律咨询。当事人在法律咨询的时候定会陈述诸多繁杂的事实。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律师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的时候,必须要考虑选择怎样的诉讼标的以及相关的要件事实才容易获胜。若律师将要件事实论抛于脑后,定会在当事人毫无头绪的陈述中迷失方向,最终危及当事人的权利实现。(2)。如前所述,诉状必须记载特定诉讼标的的请求原因事实(要件事实)和旨趣。对原告(律师)而言,要件事实论就是不可或缺的一门技术。即便对于被告(律师)而言,在诉状送达后,也必须考虑请求原因是否充分以及相关的抗辩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斟酌证明的难易提出答辩状。(3)争点整理。争点整理程序须以要件事实(间接事实)为中心,已经屡陈如前。总之,对于当事人(律师)而言,要件事实的素养和功底举足轻重,况且在采用辩论主义民事诉讼的当下,当事人都必须在考虑证明难易以及要件事实存否的基础上整理争点。(4)判决。当事人受领判决书之际,必须慎重审查法官是否对争点及要件事实有遗漏,从而决定是否提起上诉〔6〕。

三、要件事实论与法学院的法曹养成教育

学界现在对于要件事实论的评价各有高见,但我们不应小觑要件事实论对诉讼运营以及判决内容的改善所发挥的机能。也正是因为要件事实论有了这样的机能,它才成为大陆法民事裁判的基础思路,即便在现在的民事裁判实务中,法官裁判都有意无意地以要件事实论为基础展开。法学院创设的第一要务乃是培养法律人才。作为法学院实务教育与理论教育的桥梁,要件事实论应该作为课程之一。

(一)法学院的教育目标

当今的大学并非单纯教授学问并培养学术后来人的场所,还必须承担起大规模职业教育的使命。大学的目的在于训练学生适应职业领域的活动,因此,应传授必要的专门知识、能力及方法,使其具备在自由、民主、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从事科学学习并负责任的采取行动的能力,此外,大学必须根据职业社会的需要、实务及必然发生的变化,不断研究并发展学习的内容和形式。法曹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通晓必要的法律实务、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和能力尽责尽职服务于社会多方面法律需求之合格法律家。或曰,法曹教育的目标乃在于赋予法律家在变动社会中应法治国家的、民主主义的、社会主义宪法之要求从事职业活动的能力。其中,尚包含传授法科学生法律认识、在实务中适用法律的能力以及进步的、科学的操作方法。我国的法曹教育制度应以“统一的法律家”培养模式为起点。亦即,法学院的教育模式应当是培养从事所有种类的实际法律实务以及所有职种———不仅是司法法律家(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甚至包括行政法律家以及经济法律家等适格法律家的模式〔7〕。

(二)要件事实教育的内容与方法

我们进行要件事实理论教育的目标乃是希望学生能够体系化理解法律并基于上述理解将法律适用于现实发生的问题。就民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而言,为了实现更为立体的理解民法的目的,必须将民法与程序法作为一个连续体理解。但是,若要推进理论与实务之间的交流,即便对于实体法,也只有将要件事实论放到实体法的解释中始有可能〔8〕。大学也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考能力为宗旨,所以大学法学院的授课多以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理论教育为中心,涉及实务的部分也仅局限于判例讨论〔9〕。与要件事实相关的科目有:民事诉讼实务基础、民事法综合演习、律师实务基础论和民事模拟裁判,而真正的要件事实教育则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传授。因此,必须在民事裁判的程序构造中理解作为当事人的原、被告以及法院的作用,同时进行事实认定的基础性训练。必须注意,律师、法官所理解的要件事实并非毫无差别,即便是法学院提供的民事基础科目、实务基础科目中,各科目的教育内容也有所差别,所以,要件事实教育的内容和详细程度也略有不同。在法学院中,依据不同的学说对基本案例实施要件事实教育并无不可。就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而言,法学院应以法学理论教育为中心,同时导入实务教育(例如与要件事实和事实认定相关的基础部分),在明确意识的基础上推行与实务进行沟通的教育。据此观点,研究者、教员应在授课内容、方法、教材的选定和制作等方面通力合作,以法曹养成为宗旨,不仅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而且注重培养实务中通用的应用能力。授课的方法应当是所谓的双向授课或者多向授课。从笔者的教学经验来看,目前的法学课堂中学生自发性发言还不多,教师和学生以及学生之间的对话多半也不超过两个回合。即使如此,仍有部分学生认为,在双向授课或者多向授课过程中听取其他学生的发言(很有可能还是错误的)往往消磨了他们宝贵的授课时间。不容否认,在充斥学生回答的课堂中,学生的确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但另外一方面,通过双向或多向授课,学生在脑海里思考问题,以图加深理解的同时,教员也可以掌握学生理解的动态,并反映到日后的授课中。实践中,通过讨论意识到自己发生误解、从而加深法律理解的情形并不少见〔10〕。因此,法学院应当坚持双向或多向授课模式。

(三)试题与设问

迄今为止,多数民法的教材、注解等都表现出过度关注制度旨趣、条文存在理由和含义,即便是具体的解释论也以具备何等要件即可以适用、缺乏某要件既不能适用对应法条为中心展开。但是,在具体的民事裁判中,为了具体适用法律以解决纠纷,针对实体法的各个条文,必须明确民事诉讼的攻击防御构造(主张证明责任的公平分配等)、主张权利存在的原告应该主张证明的权利发生要件、主张权利消灭的被告或原告为了被告主张的法律效果所应当主张证明的要件。民事诉讼法科目考试题也要求考生从比较长的描述具体案例的文字中抽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并针对基本的法律问题分析主张和证明责任之所在,可以说这也涉及了要件事实的基础理论。即便在劳动法、破产法、经济法等科目的试题中,也可以看到要求考生从较长文字的具体案例中抽出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设问。作为围绕要件事实的设问,这类试题可以说恰到好处,然而,如何就要件事实基础之外的理论出题,就需要在两者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试题不能过于注重实务方面,而基本不涉猎理论方面。为了能够使设问覆盖方方面面,可以考虑将各种各样的出题形态相互结合,或者根据年度不同使用略有差异的出题形态〔11〕。就出题而言,要考虑丰富日后出题的形式。如果在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科目试题中设置关于要件事实的简答题,容易导致考生死记硬背要件事实理论。当我们以要件事实的思维为前提,仿效例题围绕要件事实设问的时候,必须充分意识到上述危险。

第4篇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

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第5篇

案例教学法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种很重要的教学方法。随着法学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对培养应用能力的要求日益增强。探索适合我国法律体系的法学教育方法,是新世纪法学教育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而运用案例教学法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界的共识。

一、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作用及其特点

(一)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作用。由于传统法学教育在教授形式上主要是教师讲,学员听,教师是主动的,而学员是被动的。师生之间缺少在具体法律问题上的直接交流,容易导致学员缺乏主动学习和独立思考的意识。而案例教学法是教师利用实务案例,形象地说明理论知识,使学员通过对案例的分析研究进一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教学方法。在教学活动中,学员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激发起思维积极性,从而实现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并在强烈的学习兴趣下掌握有关知识。案例教学法让学员与真实的实务问题充分结合,以强化学员主动,并引导其进入科学探索和反思的学习历程。因此,案例教学法可以作为解决理论与实务相脱离的有效方法,它不仅可以传授新知识,也可以激发学习者讨论与思辨的积极性,培养学习者高层次的思考能力、问题解决能力以及决策能力。

(二)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案例教学法与常用的几种方法的区别:1、案例教学法与案例演示不同。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教师也常常讲到案例,其模式是:教师系统讲授理论、法规则后,举出典型案例并加以分析,让学员进一步理解法理论、法规则。因而传统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演示只能称为举例。这种举例不会使学员进行讨论,在教学的方式上仍然是教师讲,学员听,其目的也仅仅是解释法理论、法规则,而不能培养学员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案例教学法与案例分析不同。案例分析是指运用成文法分析和研究案例,并对之提出处理意见的活动。案例教学法包含了案例分析,但案例教学法比案例分析更强调学员的参与,不仅要让学员掌握案例的处理意见,分析之后还要求达到对成文法的理解与把握。案例教学法中所使用的案例与案例分析的要求也不同,其运用的案例不是简单的就案说法,必须有真实的两难抉择情境,以引发学员不同观点之间的冲突。这样才能吸引学员的关注,可以使学员自主地选择和判断,促使学员养成主动学习和批判思考的能力。

二、影响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关键因素。

教学过程是教师、学员和教学内容之间的相互作用。因而案例教学法的关键因素就在于教师、学员和案例三个方面。

1、案例的精选。运用案例教学必须解决案例的选择问题,这是组织好案例教学的基础。首先,案例的内容是源自真实的生活中人们所遭遇到的问题,具有真实性,而不能是虚构的故事。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就可以得到这样的案例材料。其次,实施案例教学所采用的案例必须能够与课程结合,能呈现课程内容的重要概念,适合学员的知识程度。并不是所有的案例都适合于教学使用。好的案例应能够提供足够的信息,案例本身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必须涵盖教科书上相关的重要概念和议题,从而引发学员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多层次的讨论与分析。因此,教师需要组织适合于案例教学的案例材料,通过这些材料指导案例教学。第三,案例应有适度的复杂性,能反映真实世界中两难抉择的情境,能引发不同观点的冲突,一方面能引起学员的兴趣,另一方面可以使学员有自主的发挥,从而培养其独立思考的能力。

2、学员的主动参与。学员的参与是案例教学法的重点,参与的程度和质量是直接体现了教学效果。学员参与体现在课前对案例情况的熟悉和准备、课堂上参与讨论以及课后的学结。其中,课前准备是基础,课堂讨论是重点。学员必须于课前仔细阅读案例,教师应指导学员归纳出案例的要点并提出讨论的问题。与以往的课堂听讲相比,案例教学法要求学员必须付出更多的学习准备时间。如果学员缺乏勤奋的学习态度,案例教学法就难以发挥预期的效果。因此,学习者必须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在课堂进行有深度的讨论,这要求学员必须为自己的学习负责。有的学员习惯于被动的学习方式,过度依赖教师的讲授,对于案例教学法所强调的主动学习、积极参与和反思的学习方式,可能会觉得难以适应甚至产生排斥反应。为了增强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可以而且应当将学员课前的准备及课堂讨论参与的质量,作为评定学员学习成绩的依据之一。

3、对教师的要求。案例教学法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做好充分的教学准备。案例教学法重视学员对于教科书内容的学习,教师必须熟知教科书内容,才能选择好适当的案例,依据教科书主要理论概念和所设计的相关问题构建教学大纲,将教科书内容与所选案例有机地结合起来。教师在实施案例教学法之前,还必须对所用案例有充分的了解,研究案例可能引发的争议,并提出适当的问题引导学员从对案例的讨论中探索、发现以及将所学知识应用于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2)严格有序的课堂管理。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和学员应当是学习的伙伴关系,教师既是学习过程的引导者同时也是参与者。成功的案例教学,必须建立起教师与学员之间的互动关系。教师需要创造一个能使学员充分表达个人观点的气氛,以打开师生之间对话的通道。因此,教师要认真听取学员陈述的观点,鼓励学员提出不同的意见和看法,不以教师个人的想法限制学员的思考。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还需要教师对案例讨论的时间要统筹安排。教师要建立明确的教学目标,根据教学所要涵盖的内容,有效地控制讨论时间,将案例的讨论问题划分成适当的时间段,以保证教学内容的完成。随着学员对案例教学讨论过程的熟练,教师就可以逐渐地赋予学员讨论的主导权,由他们自己主导讨论的过程。

第6篇

1.教育观念陈旧,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成人教育在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暴露出个别学校在社会效益上的重视不足。他们只注重学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人数的多少,却忽视教学质量的提高;片面强调了成人教育中的“函授”、“业余”、“夜大”等特点,而忽视了终身教育的“教育”理念,在设置师资力量、安排教学课程等方面大打折扣;而成教学生本身工学矛盾的存在又使得学生的自学环节必然缺失,两相结合必然使得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2.教学手段落后,教学模式缺乏

在部分学校的成人教育中,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仍然沿用老一套的教学手段,未能采取先进的、多种类型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目前的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现行教学模式对提高教学质量的障碍,往往沿用单一化的教学模式,或者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

3.课程设置不合理,教材选用不恰当

在课程设置上,成人教育法学本科课程也没有考虑到成人教育的特点,照搬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学的课程设置,使课程设置与成人教育学生的期望相差甚远。在选用教材的时候,没有经过慎重考查,教材“过时”,无法很好的开展教学,不能及时吸收最先进的理念,不能最大程度的满足成人教育学生的求知欲望。

二、教学改革的途径探讨

1.转换观念,明确定位,严把教学质量关

充分认识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建立有别于普通高等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质量标准体系,明确定位成教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提高教师和教育管理者的素质,保证和加大物质资源的投入,包括经费投入、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手段、设备等等。

正如美国教育学家达肯沃尔德·梅里安在《成人教育》中指出的那样:“成人学习,是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教材为中心。”由此我们应改变“成人本科教育就是高等学历教育速成班的看法”,应该看到,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新的发展趋势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及成人学习的特点,选购好既不影响学科专业课程的规格档次和水平、又适合于成人学习特点的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教学内容上要注重实用,教学方法上灵活多样,让接受成人法学本科教育后的学生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即可。

2.借鉴普通高等教育先进模式,促进成教法学本科教学水平的提高

(1)诊所式教学模式的试行

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法学教育必须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换言之,新时期的法学教育,从根本上讲就是法学素质教育,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这种观念放在成人法学本科教学中亦适用。

2000年以来,我国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教育改革中,引进了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并结合中国国情加以改造,以创立法学教育的新方法,促使法律诊所教育本土化,在清华大学、武汉大学等学校试行后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所谓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从案例教学法发展而来并借鉴医学院临床教学方法的一种全新法教育模式。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首先在美国各法学院兴起。诊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吸取了案例教学法的精髓,即经验式的教学方法,另一方面,又在形式上借鉴了医学领域的临床教学模式,强调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过程来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法律实践能力,从而加深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推广“诊所式教学”,虽然存在成人教育学生有工学矛盾等问题,但是经过改良后的诊所式教学,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也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2)多媒体教学技术的充分运用

目前,在普通高等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多媒体教学技术的运用已经越来越普遍,而在成人教育中则相对教薄弱。囿于成人教育短暂的面授教学时间,更多的教师为了完成教学计划,赶教学进度,只能够加快理论知识的泛泛讲解,“演讲”式的教和廖廖几行板书的效果远远不及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充分使用。

在成人教育法学本科教学中,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教学目标中几乎各占一半的比重,多媒体教学模式的优点可以很好的满足教学的多种需要。作为一种媒体技术,它所承载传输的信息是丰富的,形式是多样的,覆盖了教学系统的各种要素,具有全面性、形象性和使用的方便性,能提供最新的信息和各种便捷的服务,它提供了各个部门、环节和各种要素信息之间联系的信息通道,具有多向性和交互性。因此,在法学教学中可以通过应用多媒体教学模式,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在不同的教学环节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充分、形象地模拟教学环境,组织学生采用多种有效的学习方法,以最经济、最直接的方式达成学习目标。如通过网络,将校园课堂和法院审判庭联接起来,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通过网络,学生可以收集相关法学资料并参加讨论,实现互动开放式教学。

三、进行改革的可行性

第7篇

面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笔者认为,司法考试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重大影响,并要求法学教育与时俱进,进行必要的变革与改革。

第一,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战略,要强化对法学教育的宏观调控与整合。

据悉,我国目前已有240多所法学院(校)系,各院系历史长短不一,办学规模不同,师资水平也参差不齐,有的甚至不具备最起码的办学条件。尽管如此,由于社会对法科学生的就业期望值较高,报考的生源较多,法学院系几乎没有生源不足的现实忧患。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后,无论法学院系是否情愿,其教学质量都必须接受司法考试的统一检验。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估要素之一,将逐步为社会所接受,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有效地制约法学教育的宏观发展规模。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充分利用办学评估机制,对现有的法学院系进行以市场为基础的良性整合,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办学质量较高的院校办学规模,并进而形成规模效应。

第二,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应重新构筑法学教育的科学阶次。

鉴于法官法与检察官法都明确地规定了担任法官或检察官的基本学历条件为大学本科毕业,且律师法对律师学历条件也要作必要的修改。因此,法学教育的起点将与国际接轨,层次结构的重心将向上移。顺应这一时代潮流,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取消或缩小法学专科层次的教育(包括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以本科教育为起点,大力发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形成本科、硕士、博士教育之间合理的层次结构,重新构筑法学教育的科学阶次。

第三,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必须重视对应用性人才的培养。

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毫无疑问,应为应用学科。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必然向法学教育界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教育是应用教育,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法学教育应当以人为本,按照知识、能力与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新世纪中的法学教育,在重视知识、能力教育的同时,尤应重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使法科学生牢固地树立起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刚正不阿、不循私情等法律执业人员应有的优良品德。

第四,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内容,应不断完善法学教育的主干课程。

与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相适应,司法考试的内容必定对法学教育的内容产生导向作用,法学教育的内容亦应作相应的调整。为确保法学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在教育部高等院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研讨、论证和动议下,教育部已确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必须开设的法学学科的14门主干课,即法理学、法律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校设课的随意性,既可保证法学教育培养规格的统一,又为院校评估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司法考试必须尊重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成果,应当与法学教育形成良好的衔接。然而,衔接并不意味着高校教什么,司法考试就考什么,也不意味着这14门课的内容都要涉及。相反,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有其内在规律,不能因此而泯灭其应有的特点。我们认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衔接与互动主要应表现在:其一,司法考试内容应以14门主干课为限,不宜再扩大范围,否则考生将不堪重负;其二,考虑到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特点,我们主张考试内容应以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主;其三,为使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紧密衔接,防止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脱节,我们建议不再另行编写统一的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的14门主干课教材,司法考试大纲应予参照。

第五,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方式方法,应采用各种教学手段强化素质教育。

法学教育应当重视素质教育,法学素质教育包括思想素质、法律素质和人文素质。法学素质的综合提升既离不开法学院校的教育,更离不开学生的自我修养。院校法学素质教育的实现途径有二:一是教学途径,二是实践途径。前者应在重视课堂讲授的基础上,加大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法及诊所式教学法等,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同时要注意尽可能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使教学过程更加生动、直观。后者则要求法学教育必须密切联系中国的司法实践,强化法学教育的实践性。

第8篇

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现状

我国目前设有720多所普通本科院校,地方院校有586所之多。,全国除了30多所纯政法院校。外,其余全是作为各类大学中所设立的法律学院(系、专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共设置251个考区、421个考点、14052个考场,报名人数41万余名,实际参考人数35.3万余人。报名人数和实际参考人数均为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八年来最多。。预计2010年的报考人数将超过这一数字,再创新高。从2009年报名人数看,意味着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几乎达到了全部的法学专业的学生。;而且2008年司法部将报考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范围扩大到本科三年级的在校生,这一切都对法学本科教育产生了极大影响,因为准备司法考试,就必然导致对本科法学教育的冲击。

(一)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对于大学法学教育,正如徐显明教授指出的,重点大学“应当同时担负五大使命:培养治国理政和从事法律职业的杰出人才;改善对正义的管理,营造社会的价值观;创新法学理论和思想,以指引法治实践;补漏社会付网和改革完善制度,为国家、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营造和弘扬法治文化,推动社会成员把法治作为稳定的生活方式。”。而从目前大多数法律院校人才培养目标来看(不包括有博士点的重点院校),则多数培养的是职业型人才⑥。当然,这并不排除保留或者说由其自己形成以学术为主并以思想创新为追求的学术型法学院的存在,也不排除以培养司法实务人才为主导目标的职业型法学院。事实上,以学术为主的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学生,并不一定全部从事学术活动,更多的还是以从事法律实务为选择。。无论法学教育的任务(目标)作怎样的概括,为司法部门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始终是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之一。但是,从我国目前大多数法律院系的教育来看却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法学教育实际上既不是法律职业教育,也不是法律普及型教育,也不是法学研究型教育。。课程设置上重点课程在教学实践中没有被重点对待;社会实践由于受就业、考研、考公务员、司法考试、出国等方面的冲击,社会实践流于形式;导致法学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较差,社会认同度相对较低,等等。由于在校期间缺乏司法伦理训练和职业技巧培训,导致司法腐败和无法适应司法职业要求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应当对当前的法学教育进行反思,在教学内容上,既要重视理论研究和理论教育并重,同时要更加注重提高对学生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技能的训练。

(二)统一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影响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从积极的作用来说,是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及国际法学教育发展的大趋势,尽快走素质教育。发展的轨道,成为实现国家法制建设的一种制度性保障。

但也有人提出要用司法考试通过率来作为检验法学教育的统一标准。毋庸置疑,如果过分看重司法考试的作用,让司法考试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使法学教育成为“司法考试”的附庸,正规的法学教育有可能就会变得可有可无,甚至会严重削弱法学专业的学生们进行法学理论学习及深人研究的兴趣。所以我国法学教育应避免走向应试教育的歧途,不要过分强调司法考试的评价作用,不要让学生产生错觉,认为读法律最重要是要通过司法考试,不要把司法考试对法科学生的影响过于绝对化。

当然,司法考试有如一把双刃剑,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两者的关系,不能因为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存在积极的作用就无限扩大其影响。因为,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可能进人社会政治、经济、化、内政、外交各个领域,哪里有法律调整,哪里有法律程序,哪里应该依法办事,哪里就有法学毕业生。。所以,司法考试并不是评判法学教育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但是,面对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造成的负面影响,我们也不能漠视甚至敌视这一考试。因为每一个报考法学专业的学生都有一个梦想,将来做一个法律职业人,而要想做一个法律职业人必须通过司法考试,他们会为实现梦想而刻苦学习。法科学生的这种愿望与我们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也应当改革一些教学内容和方法,适应司法考试制度,为学生创造条件,让更多有志成为法律职业人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

世界各国因为法律体系和法律职业结构不同,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标准和选拔模式也不完全一样,但无论何种法治模式和法律职业结构,现代法治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要求大体上可以包括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务技能三个大方面。并且,在任何一个法律类型的国家中,现代法学教育在培养和造就法律职业精英素质方面都发挥着主导性作用。。而法律职业精英的形成则取决于司法考试这一中间环节。所以司法考试不可避免地将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重大影响,这要求法学教育与时俱进,进行必要的改革。

(一)法学教育理念上要以法学基础理论体系为核心,注重素质教育

司法考试的出现对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因而有人提出法学教育要向司法考试看齐,目的是想让更多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从表面来看,这些人的观点是为了让更多的法科学生进人法律职业人的队伍,但却没有考虑到法学教育的目标并不仅仅是为了让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正如霍宪丹所说:进人21世纪,(法科)大学承担了五项社会任务:(l)满足司法部门的需要,为司法、立法、法律监督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2)在依法治国方面对司法提出要求,转变执法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3)要适应工业、农业、贸易、金融、科技、教育、卫生等各行各业,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督和整顿,全面纳人法治的轨道,依法治国,依法行政。(4)坚持不懈地用各种手段在全社会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人民的法制意识。(5)要充分发挥法制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开展法制研究、法律援助等。这是我们法制教育承担的五项社会任务。。所以法科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只是其中的一大任务。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司法考试是在法学教育基础上对某一方面素养与能力的突出发展和表现的要求川。所以,面对司法考试,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不能是以司法考试为最核心的导向目标,而应是以真正的法律人才知识与能力的培养、以法学基础理论体系为核心,注重素质教育为导向目标。

(二)法学教育的理论与实际结合

法学教育没有理论或只有理论都不行,它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大学法科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不仅要掌握大量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掌握法律规则的运用,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增长和完善法律及与法律相关的知识。而这一切仅从司法实践中去提高业务技能,完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显然对法科学生的培养不利。而现实的司法考试也并不是仅就理论而理论,其更注重考察学生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水平,即理论和实践统一,以及是否具备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职业能力。

所以,在目前法学教育受司法考试冲击的大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可以考虑从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的传输,走向既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同时又注重法律专业知识的把握以及司法职业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在教学培养方案中增加实务课程以提高学生的分析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思维逻辑能力,加强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促进法科学生的实践技能

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技能考试,更多地以现行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中要解决的问题为重点,实际上是对学生基本理论的掌握和运用的检验,所以,司法考试的考点有两个,一个是法律专业知识,另一个是法律职业能力‘21。而我们现在在校的法科专业的学生缺乏的恰恰是法律职业能力,所以加强在校学生的实践活动,是改善其法律职业能力的一大举措,这一举措的重点是要加强在校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但这一提升法科学生能力的法学实践也由于种种原因而形同虚设。

我们知道,大多数法学院校(系)学生的实践都是安排在大三、大四,特别是毕业实习都是在大四的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而这一时期的法律实践,许多法学院校(系)流于形式,究其原因:一是时间短;二是缺乏监督;三是学生要承受来自于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考研、就业、出国等方方面面过重的压力,没有心思认认真真地参加毕业实习。所以导致法学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较差,就业后从事法律活动的社会认同度也相对较低。

为避免这一事态的恶性循环,应将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活动提前到大二学期结束时进行。这一时期,学生主要的国内大法都已经学过,正可利用长达两个月的暑假的司法实践活动来检验所学,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有志于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人的学生也大都会欢迎这一做法,也可避免大三、大四时没有时间去实习的尴尬;同时,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会促使其在以后两年的在校学习中有针对性地加强自身建设。

(四)兼顾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第9篇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

第10篇

一、采用新型的法学教育方式

法学教育包含两个要素——专业要素和职业要素。这两个要素又分为专业知识、法律技能和职业伦理三个方面,三方面的内容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每一部分都不可或缺,它们的缺失会影响到法学教育的质量。就专业知识而言,法学教育已经取得不错的成绩。

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育指导委员会确立了法学专业的16门核心课程,这也成为现在各法学院校专业知识授课的基本依据。与法学专业知识教学相比发展不平衡的是,法律技能和职业伦理的传授并未找到真正的突破口。在课堂上教师倾向采用解释的方法来突出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缺失了对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和职业伦理的熏陶。

在当前培养以实践性为基础的应用型、涉外型、基层型法律人才的形势下,法学教育应该突破传统的“灌输式”教育模式,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如情景体验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苏格拉底讨论法等,在教育环节着力推动学生对于经典案例、基本问题的研究性学习,在学习中发现问题,在问题中理解知识,在问题和知识中形成法律思维,掌握法律技能,获知法律伦理。使学生自发形成主动发现、研究、解决案件问题的能力,最终推动学生实践操作水平的提高。基于此,新型的法学教育突破了传统法学教育的固有模式,在拓展思维视野、培养实践操作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构建科学的法学课程体系

以面向职业、面向社会为指导思想,坚持宽口径、厚基础和个性化的培养目标,构建科学的法学课程体系,对于提升法律专业化水平,提高法学人才培养层次至关重要。所以在法学课程设置上,既应设置开放型理论课程体系,又应构建实务型课程体系。开放型理论课程体系,应当包括法律必修课和柔性选修课,以推进个性化教育。构建实务型课程体系,作为推进实践教学手段的改革可以做以下的尝试。

开设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教学。模拟案例来自于理论教学相关的实务案例。教学可以包含三个方面:模拟法庭、仲裁庭课堂教学环节;不定期的法庭现场观摩;参加各级模拟法庭大赛。

鼓励“诊所式教育”,推进高校与实务部门以及案件当事人合作。在案件中学生亲自负责法律咨询及案件诉讼等工作,让学生直接参与到案件审理,从而锻炼出职业素质优良的实务人才。

采用“案例式毕业论文设计”,案例来自法律实务或法院的案例汇编。学生的工作流程是:首选案例—过程设计—角色分配—毕业设计—演示答辩。最终的毕业论文则针对案例设计中的问题写作,以此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以实践教学为主的法学教育改革,还需要各层次法学院校进行创新、深入的探索,更需要院校之间的通力合作,以为法学教育成功应对社会发展和全球化挑战提供更坚实的保障。

作者:王星单位:山西农业大学

第11篇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不过, 近年来, 也日渐出现一些问题。法科招生的数量过多, 以至于就业率堪忧;法科学生能力不足, 以至于很多单位表示不满; 还有, 法学课堂效果不佳、教授结构不均, 以至于难以应对法学教育市场的需要等等。以上问题已经引起了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的重视,并自2 0 1 1 年年底下文, 决定实施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简称:卓法计划), 希望借此提升我国法学院的教学质量、增加法科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关于 卓法计划并非本文的讨论重点, 不过在这个重大计划的实施背景下, 如何深入法学改革, 使前述计划的目的真正得以实现, 确实是一个值得深人研讨的重要问题。本文希望借助对哈佛法学教育的经验总结,对我国相关改革的推进有所启示

一、哈佛法学教育的经验

(―) 追求卓越: 以运动员的目标定位法学院

在美国有很少版本的法学院排名。不过不论何种排名, 位列前三的法学院地位几乎无可撼动, 他们是耶鲁、哈佛和斯坦福。在竞争如此激烈的美国,如果没有像运动员一样不懈追求 更高、更远、更强 的奥林匹克精神, 要达到或保持这一地位, 自然没有任何可能。在多种排名系统中, 以美国《新闻和世界报道K U.S . N e w s an dWo r l d Re po r t ) 所做的排名影响最大。其排名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指标; 申请难度( 包括录取率、对LAST 成绩、GPA 绩点的要求等); 教学资源( 包括图书资源、课程资源、师资力量等); 律考通过率; 毕业后9 个月内的就业率以及律师、法官和同行评价等。在上述所有的指标体系中,哈佛法学院均为个中翘楚, 接近满分。上述信息早已广为公众所知, 可是很少有人知道, 近2 0 0年前, 这所法学院曾一度面临关门的风险。哈佛法学院建立于1 8 1 7 年, 是美国持续提供法律教育年代最久的法学院。但其建院最初十年其实非常困难:不仅学生不予认同, 连聘任的教授也纷纷出走,一度仅剩一名教授苦苦支撑。? 直到1 8 2 7 年, 曾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斯托里(J o s e ph St or y ) 受聘法学院院长, 才逐步扭转了颓势。斯托里力主哈佛法学院要培养法律精英, 并鼓励学生毕业后服务社会公众。从此, 精英教育、服务公众 成为了哈佛法学院持之以恒的不懈追求。

因为其定位于精英教育, 因此哈佛对学生录取标准极高。以2 0 1 3 年入学的J D 学生为例,其LSAT 平均成绩为1 7 3 分( 满分为1 8 0 分) , GP A 平均绩点为3 .  8 9 分(满分为4分) , 均接近满分, 与耶鲁并驾齐驱, 为所有法学院中要求最高的。因此很多人称哈佛法学院为世界上最难申请的法学院,此言不虚。要吸引最精英的学生, 自然还需要最好的服务和最优的教授。在这一方面, 哈佛法学院也从不含糊。尽管其刚开张时条件一般, 但目前已经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很大的校园。该院共有1 9 栋楼( 其中用于教学办公的9 幢, 校外1幢, 另有1 个会议中心) , 其主要用途包括法律图书馆、教室、模拟法庭、教师办公室,还有独立的餐厅和相当数量的学生宿舍。其图书馆La ng de l lHa l l 为美国甚至世界上最大的法律图书馆,拥有超过1 1 1 万册的藏书和几乎所有与法律研究相关的电子数据库, 并有6 8 名员工提供全天候的高效服务,为学生在这个知识的海洋中遨游提供帮助。法学院还设立了一个拥有6 2 名员工的庞大的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可以及时解决电脑软硬件各类问题, 以方便学生和教师髙效打理各项事务。法学院技术团队的高效和人性化服务在哈佛校内也颇有名气。前不久, 其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的主管也因其卓越的管理被提拔为全校的技术主管。

大学者, 非大楼之谓也, 大师之谓也。 哈佛法学院享誉全球, 与其一流的教师团队密切相关。在哈佛法学院不仅产生了案例教学法的鼻祖朗代尔(C h ri s t o p h e rCo l u mb u sLa n gd el l ) 教授、社会法学派奠基人庞德( Ros c o e Po un d) 教授等巨擘, 在每个时期也在几乎所有法学领域拥有在相关学科举足轻重的领军人物。在美国很流行以论文引用率评价学术成果,稍加关注, 你便会发现每个法科领域的排行榜上都少不了哈佛法学院教授的身影。当然, 崇尚价值多元的哈佛法学院也没有把科研作为评价教授水平的唯一标准。法学院中不乏文章不多,但教材颇受欢迎,一版再版的教学型教授; 学术经验不多, 但曾在实务领域有骄人履历的实践型教授; 或是论著不丰, 但对政策或司法实践可以产生重大作用的影响型教授;可谓不拘一格选人才。尽管标准多元, 但殊途同归, 这些教授都非常优秀,而且大都很受学生欢迎。正是上述卓越的环境培养出了一批批的精英学生。历史上不计其数名人暂且略过,仅就当前而言, 哈佛法学院的学生正占据着美国最高法院9 名大法官中的5 席, 当然更有美国总统的宝座。其影响力可见一斑。由于其 精英教育、服务公众 的定位扎实精准, 因此从招生到培养均有其全盘考虑。与耶鲁法学院相比, 哈佛的招生规模更大, 其J D、LLM的招生规每均在耶鲁的3 倍左右。

这样一来, 尽管哈佛法学院的教授数量和藏书量均为耶鲁的2 倍左右, 课程的选择面也更大,但生均资源便输于耶鲁, 从而在排行榜上通常为耶鲁以全项满分蝉联第一, 哈佛则居次席。不过, 哈佛对此也并不在意, 从未因此减小招生规模, 因为只有培养足够数量的学生才能实现服务公众的目标。这保证了其学生在各个领域都有重要的校友资源可用,更加容易进人社会, 拓展事业。与耶鲁浓厚的学术气息相比, 哈佛法学院的学生更加务实,参加各州的司法考试几乎一试即过, 通过率明显高于耶鲁。以2 0 1 3 年的数据为例, 哈佛法学院学生司法考试一次通过率为9 8 % , 而耶鲁仅为9 4 % 。可见, 何谓一流,重点在于对自身的定位和对实际的把握, 而不在于某些排行榜的标准。 走自己的路, 让别人去说才是法学院定位的最高境界。当然, 定位明确之后, 还需要很多代人秉着更高、更远、更强 的运动员精神, 持之以恒地付出努力方能有所成就。

( 二) 市场导向: 以企业家的理念建设法学院

在追求卓越的道路上, 哈佛法学院还有着企业家的精明。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家理念不仅表现在前文论及的不计排名计实效上,更表现在其培养计划的每一个环节。如果把法学院比喻成一家企业的话, 那么她的 产品 便是输送给社会的法律人才。这些人才从对法律一无所知的 毛坯, 到各个用人单位争相抢购的精品,自然需要经过精雕细琢才可以。作为生产企业的法学院, 不仅要有一流的生产线,一流的设计师与工匠, 还需要有对市场的精准把握。法学院要能根据市场的需要设计产品, 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工艺,才能始终立于不败之地。这一点也是哈佛法学院成功的 法宝 之一。

哈佛法学院历史上曾有过两次重大的教学改革。第一次是在朗代尔院长主政时期( 1 8 7 01 8 9 5 ) 。在此之前, 美国乃至欧洲通行的是学徒式法律教育。法律学徒获得职业知识的训练的地方并非是在法学院,而是在律所跟随执业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经年累月地学习。这样, 法学院提供的课堂教育自然便显得无足轻重, 法学院并不被市场看好和重视。为改变这种状况, 朗代尔院长大胆突破,开创了案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法以经过分门别类编辑的法官判决为教材, 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讲授实际案例, 并通过苏格拉底式的问答, 对案件做系统和深人地分析。经过这种模式培养出的学生,不但熟知法院的判决及理由, 更可以举一反三, 系统把握相关学科的要点。这一模式比脱离实践的理论讲授更加务实, 比学徒式的训练则更加体系, 因此颇受市场认可。案例教学法迅速引领了美国法学教育的潮流。迄今为止,绝大多数美国法学院一年级的课程, 与朗代尔创设的课程仍极为相似。事实上, 在美国商学院中广泛使用的案例教学法其实也源自于此。因应市场需求, 调整教学模式, 奠定了哈佛法学院在美国法学院中的领导地位。哈佛法学院的企业家精神还表现在其对 守成和 创新的妥善处理上。尽管近百年来, 哈佛法学院一直稳居三甲之列, 但其对自身培养方案的反思和调整却从没有间断过。2 0 0 6 年, 哈佛法学院再次吹响了改革的号角。本次改革旨在 让学生处理复杂和事件密集型的问题 形成和评估解决办法、反思整个法律事业和法律研究与当代美国法律的前提和方法假设, 充分利用其他学科所提供的视角, 以及开发同设计高效和公正的法律制度有关的共同的理念与方法。 3 5 改革后的培养计划更加强调学生对真实疑难何题解决方法的直接运用、从零散的规则学习转向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与制度规范的学习再到实际操作能力层面的培训。

第12篇

作者:马秋 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一、高等法学教育要培养大且高素质的社会法律劳动者—应用法学人才

近年来,在高等法学教育培养人才方面,有培养“复合型”型人才的说法,即:培养教育的对象既具有某专业领域的知识和研究能力,同时又具有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能力。

事实上法学从来就不是孤立的学科,它总是依附着其它学科的知识,为着解决具体的社会问题而创制和发展的,法学从来就是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服务的学科。特别是法学以法律形式表达于社会,进行具体立法和司法实务时,更是不可脱离具体的门类知识和行业习惯。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高等教育培养的各种类、各层次的人才都应该是“复合型”的。相反,如果只具有某专业领域的知识和能力,而对于法学知识毫不知晓的人才,在当今法制和文明的社会里就不会是全面的高素质人才。因为法学总是为社会司法实务服务的,不接受法治规则就是拒绝公众的理智。以法学知识的博大精深,在专、本科高等教育的3一4年里,只能解决法学的一般原理、基本原则、法学的演进与发展梗概、社会基本法律概要的教授。这实际上是受教育者在法学高等教育阶段的初级正规法律教育阶段。这个阶段培养的法学人才,应该是比其他的社会劳动者具有较高法学素质的社会法律劳动者,属于应用法学人才。对于这部分培养对象,法学高等教育应当采取不同的培养模式。

二、高等法学教育要培养较多的法学专门人才—法学研究人才

在高等法学教育中,这类人才是高级法律人才,应当处于研究生层次以上。他们不但能税澎乏熟用法律,而且必须精通法理和法学史;他们不仅自己是高级法律人才,还要能够通过法学高等教育方式培养法律人才。这个阶段是高等法学教育的高级阶段。对这部分人才的培养,主要应侧重于对法学灵魂—法理学和法制史、法制思想史全面深人的学习研究。从而使受教育者对法学本质有全面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保持法学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三、高等法学教育要尽可能多地培养法学创新人才—法学精英人才

经过这个阶段培养的法学精英人才,既能够将哲学以法哲学的形式表达出来—即构成法理,又善于用法理来表达人类最理智和最实际的哲学。也就是说,法学精英人才所取得的成就,是法学研究和教育必经之路的知识点。培养法学精英人才的历史使命是打磨法学理论基石人才,雕刻法学史上的里程碑。这是法学高等教育的顶级阶段。法学人才这个阶段的培养,主要是在贯通人类法学知识的基础上对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创新。高等法学教育分类,有利于合理有效的利用法学教育资源,按照时代和历史的需求,循序渐进的培养高等法学人才,继承、发展、创新人类法学的理论和历史,保证人类法学的可持续发展。同时,高等法学教育内容分类也是法学教育由低到高、由浅至深的阶段划分。从教育形式上讲,高等法学教育不应强调必须从学校的直接升级培养,可以在一定的工作岗位或经过社会的法律实践后,再进行高层次的法学升级教育培养。但法学升级教育培养的基础,则必须是升级教育的前一法学高等教育的等级,以此确保法学高等教育基础的扎实和教育成果的质量。除此而外,针对人才的相对性—人才的知识能力需要不断的保持和更新,以及法学人才素质的不断提高,法学高等教育分类有利于为培养高级法学人才“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纵观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的形势,较改革开放以前有了很大进步。但距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和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有许多不足和缺陷,甚至有些基础的东西还不具备和完善。我们要客观审视、分析目前高等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局面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的予以改善和解决。在高等法学教育方面广泛借鉴、学习国际高等法学教育经验,在交流中前进,在创新中发展,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法学教育模式,迅速促进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