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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时间:2023-06-02 09:21:29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1篇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驾驶、操作人员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农用运输机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是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受委托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机安全监理员队伍应当保持稳定。监理员须经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监理员证和执法检查证方可上岗;调离工作岗位的,应当交回监理员证和执法检查证。

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执法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

第五条购置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号牌、行驶证或者作业证。

农业机械的号牌应当安装在规定位置。行驶证、作业证应当随身携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遗失的,使用者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补办。

领取牌证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进行不定期检验。

第六条拖拉机和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在领取正式牌证之前,需要移动或者试车的,有关人员应当先向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或者试车号牌,并按照规定的要求驾驶。

第七条转卖或者报废农业机械,应当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过户、转籍或者报废手续。

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继续使用、转让或者买卖。

第八条改装运输机械安全系统,应当报经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按照国家有关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初中以上或者相当于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掌握一定的农业机械专门知识;

(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专门培训机构培训;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发给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驾驶证和操作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有变更或者遗失的,使用者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使用农业机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二)所持证件与准用的农业机械名称、种类、型号相符;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按照规定维修、保养所使用的农业机械设备,保持安全技术状态良好,机容整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五)按时参加审验,服从安全检查,接受安全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怂恿、强迫他人违章作业。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除道路运输外,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以及田间、场院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2篇

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监督、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安全检查随机抽查制度,充分发挥省级农业机械技术中心监督管理作用,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随机抽查工作,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推动全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合法、规范、有序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抽查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二)抽查项目

农业机械及其操作(驾驶)人员在农田、场院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抽查对象范围  

根据监管对象以流动为主的特点,以县(市、区)为监管对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四)抽查比例、频次、时间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5%,抽查频次为2次,2021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1次,分别为4月至6月和9月至11月。

三、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省农业机械技术中心为随机抽查工作的责任单位,采取“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福建“农业云131”统一综合门户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省级监督检查人员。                               

监督检查组由省、市、县农机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人员组成,市、县(区)的执法人员由被抽中的检查对象县(市、区)和其所在的设区市产生,分别从各自的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通过深入农田、场院等场所对农业机械作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章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发现存在农机安全隐患的,责令农机所有人(管理人、操作人)落实农机安全隐患自查自治责任,并明确其为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县级检查单位及检查人员为整改验收单位及责任人,设区市与省级检查单位及检查人员为整改督办单位与责任人,落实限期完成整改。对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抽查结果运用

检查人员要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查处结果等事项。检查档案应做到“一检查一归档”并妥善保管。随机抽查结果遵循“一检查一通报”制度,并在抽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并于次日登入厅官网、省政务数据汇聚平台,检查、核实检查数据是否符合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是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部署、严格把关工作方案、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查,狠抓监管工作落实,确保随机抽查工作有效开展。

(二)严守执法纪律。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公正廉洁。要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防范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宣传力度。以随机方式开展抽查工作,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并参与抽查工作监督,为随机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六、做好工作总结

各地要及时做好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总结包括随机抽查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两库”动态调整情况、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分别于6月5日和11月25日前报省农机中心。

联系人:福建省农业机械技术中心  林文华  联系电话:0591—87554529

 

 

 

第3篇

2.农机安全教育培训滞后,农民群众安全意识薄弱。由于宣传教育设施和手段落后,又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往往局限于发放宣传资料,缺乏系统性培训教育,且农民群众安全意识薄弱,认为参加培训,既花钱又要投入较多的时间,缺乏参训自觉性。

3.农机“三率”不高。无牌行驶、无证驾驶、人货混装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增加了事故隐患。无牌无证的拖拉机,既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又未购买交强险,一旦发生事故,很难善后处理,究其原因:一是农民群众安全意识薄弱,认为农机无须上牌办证;二是农机监管工作量大面广,农机监管力量薄弱,难以做到全面深入;三是保险部门不愿意承保甚至拒保农机交强险,导致农机“三率”难以提升。

4“.以机代牛”工程区农机操作手年龄偏大。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青壮年大多进城经商务工,劳动力大量转移,留守农村的多为老幼妇女,尤其是“以机代牛”工程区,过去老年人以牛耕作业,实行“以机代牛”工程后,政府补贴农机具,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但由于大多为年龄超过60周岁以上的老人,其体力和反应能力的局限不宜操作农机具,也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和60周岁以下”规定相左,存在安全隐患。

5.农机监管体制不顺,力量不足。作为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县农机局,依法承担全县农机化促进发展和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公共管理职责,却未纳入行政管理序列,权责极不对应,与依法行政不相适应,且管理人员力量严重不足,尤其是乡镇农机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县农机局内设监理站,现有工作人员4人,乡镇7站8所改革前,农机管理人员在编在岗40多人,改革后仅有19人,人、财权隶属乡镇,大多被抽调到乡镇其他部门服务,农机安全监管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6.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不足,装备落后。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而铜陵县农机安全监管经费一直未列入财政预算,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另外,农机安全监管装备滞后,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全国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农业部《农机监理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等有关规定,铜陵县农机安全监管装备远未达到国家标准。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考试无专用考试场地、设备和配套设施,农机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理无专用执法车辆及相关勘察设备仪器,难以应对日益严竣的农机安全生产形势。

7.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重心转移,监管工作难度增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由过去的道路监控,纠正违章为主,转向农田作业机械和农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14类机械、设备的安全宣传教育,技术咨询、技术检验、执法监控、事故调处等方面服务。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由道路转入田间地头和千家万户,工作重心前移下沉,难度显著增大。

8.农机安全监管与农业生产现实的矛盾。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农业机械大量投入作业,多是在抢种抢收、颗粒归仓的关键时期,大量无牌无证、未经检验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农机部门只能进行宣传教育,一旦作业结束,农机手根本不当回事,农机执法监管尴尬。对策建议:农机安全生产牵系农村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务必攻克农机监管体系建设、经费保障落实等难点问题,打造全新的农机安全监管体系,规范监理业务工作,依法筑牢安全监管防线。

1.加强监管网络建设,完善农机安全体系。深入田间地头和千家万户对全县数万台农业机械开展安全监管,仅靠县、乡两级现有农机监管人员力量显然是杯水车薪,要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构建县乡村三级农机安全网络。一要着力打造高素质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管队伍,调整充实农机监管人员,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加强在岗人员的学习培训,大力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切实维护农机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将农机安全监管纳入行政管理,做到权责对应,进一步调动农机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管队伍。二要充分发挥乡镇农机管理人员的联络作用。目前铜陵县正在落实乡镇农业综合站三权回收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建设工作,借此机遇,科学定位乡镇农机管理职责,落实乡镇农机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管与联络责任。三要逐步设立村级农机安全员,要及时全面掌握农机事故情况,准确反映农机安全生产动态,必须设立村级农机安全员,负责本村农机安全信息传递、法规政策和安全知识宣传。

2.依法落实财政投入,强化安全监管手段。要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等规定,依法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机安全生产财政投入,着力解决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长期投入不足、装备落后、手段乏力等问题,改善农机安全执法条件,提升监管水平,增强公共服务能力。

3.着力安全法制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群众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要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大力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如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和宣传车、宣传栏等形式,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利用电话、短信、宣传资料等手段不断提醒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不忘安全责任;通过举办送教下乡等多种形式的培训班,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素质,强化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4.严格牌证管理规定,强化源头管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是农机作业中易发多发事故的机具,其注册登记、驾驶员考试是农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的一个重要关卡,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从严把关,从源头上强化管理,消除事故的隐患。

5.深入乡村开展实地安全检验,确保机具技术状态良好。安全技术检验是确保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良好状态投入生产的重要手段,要针对其分布乡村田间作业的特点,以及农村季节性作业特点,在农闲时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开展上门检审服务,方便机手。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农业部《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的实施,切实履行好这一法定职责,确保检审工作不走过场,保障农机作业技术状态良好。

6.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搭建农机安全生产基础平台。要认真落实农业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把这一活动作为完善农机安全监理网络、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的重要举措来抓。积极主动与公安、安监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农机主抓、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创建平安农机联动机制,在农村搭建起农机安全生产基础平台,着力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7.多措并举,努力提高农机“三率”。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惠农政策,免收涉农行政性收费,积极协调解决农机投保难的问题,力争将农机保险纳入政府补贴,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机手上牌办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要结合购机补贴工作,宣传动员农机手上牌办证;要结合跨区作业和申办加油卡等工作,开展上牌办证;要以农机大户、种植大户和农机专业合作社为重点开展牌证管理和实地检验工作,以点带面提升农机“三率”水平。

第4篇

关键词:农机;安全;全面监理

中图分类号:S2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5-0127-1

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谈一下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科学合理地划分农机安全监理的范围

农机安全监理主要职能是负责在农村区域内活动的所有农业机械(包括农用运输车及变型农用运输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核发证件及其驾驶员(操作手)的技术考核,并对在乡村道路上进行运输和田间场院作业的农业机械开展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理。

二、农机安全监理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

农机安全监理是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法律对农业机械实行安全监督管理。用以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促进农机技术状态完好,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因此,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范畴,而不是目前代行国家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财政供给应保证足额到位,按时兑现工资,同时要提高基层农技监理人员劳保,福利等待遇,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三、理顺现有农机安全按监理体系

农业部已正式组建国家级的农机监理总站。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省、地(市、州)、县农机监理部门机构的设置,应借鉴公安交警部门的设置方法,便于对外协调。在乡、镇增设农技监理分站,作为县农机监理站派出机构。近几年来,在农机安全生产的管理上也暴露出某些弊端,阻碍着监理事业的发展。我认为,根本问题是目前农机监理机构设置不够完善。以县级为基础的监理机构已经不适应当前农业机械发展的要求,在乡、镇监理农机监理分站,才是全面实施对农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从农机监理工作职能来说,农机监理人员的工作在基层,必须深入到基层才能完成其工作任务。从监理工作领域和服务对象来说,农机监理工作的重心在广大农村,搞好基层农技监理机构建设,才能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全面的管理。

四、垂直管理

省、地(市、州)、县农机监理部门人事权要实行全省统管,要逐步过渡到省、地(市、州)、县农机监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以保障上下联系,政令畅通。全国药实行统一的农技监理制服,体现农机监理执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要加强农机监理队伍的自身建设,组建一支政治合格,技术过硬纪律严明廉洁奉公的高素质的农技监理队伍。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要严格监理人员的选配标准。要对全县现有农技监理员进行一次全面培训考核。要定期对农机监理员进行综合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执法水平。

五、创造良好的农机监理外部环境,减轻农机手负担

走农机安全监理法制化、规范化、监督管理与技术服务一体化道路,推动农机监理改革,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协调管理,为农机安全监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要对农田作业的拖拉机给予专项补贴,确定减轻有机户的负担。

六、加强拼装、改装管理

全面整治擅自拼装,改装的“变型车”(包括改成拖拉变型运输机、农用运输车),对擅自拼装,改装的“变型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项治理,要采取法律、经济等手段进行从严惩罚。一是堵住擅自改装的“变型车”的源头。对非法拼装,改装的“变型车”要依法从严惩罚;二是严格检测鉴定。对于已经改装、改型的车按照有关法规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标准进行严格检测鉴定,对于符合标准并经检验鉴定合格的车给予挂牌入户,对于检验鉴定不合格的给予强制报废;三是严禁非法拼装、改装的“变型车”上道路行驶。

七、积极开展农业机械全面监理

第5篇

作者:王峰沈修祥单位:涡阳县农机监理站

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第四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文件依据

(1)《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07]14号)。依法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业务,搞好安全检查。建立健全与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进行年检以及使用仿造、变造登记证书、牌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08〕118号)。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监管责任。公安、农机、交通、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工作的合力。农机部门要认真做好拖拉机登记和年度检验,驾驶证申领、换发、审验,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农村道路安全防控网络,严厉查处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县乡道路要完善防护设施和提示标牌,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工作,积极主动会同公安、农机等部门认真做好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的各项工作。加强政策研究和指导,从源头上解决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问题。各地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对农村地区农民群众出行问题的调研,并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制定出台相关政策,从法制、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研究解决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问题的治本措施。要认真总结和借鉴一些地方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采取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税费减免等措施,吸引社会投资,整合社会力量,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公共交通。要针对农村道路交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研究解决公路安全隐患和县乡道路交通管理力量不足等问题,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便捷、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具体方式

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组建“县级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安全监管中队”。人员配置: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选派两名有执法资格的正式干警,分别任中队长和副中队长;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选派十多名有执法资格、素质较高的人员,其中两人分别任指导员和副指导员。办公地点设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警务车辆和装备由县级公安部门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人员隶属关系、经费供给渠道不变。县级编委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予以批准后实施。

涡阳县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实践成效

2010年2月,涡阳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强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上道路农机安全监管新机制。一是成立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二是经县编委批准,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下设农机安全监管中队(简称警监中队)。三是要求公安、农机、安监等部门通力合作,加强协调与配合,本着“为民、高效、廉洁”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农村道路交通秩序良好、安全畅通,确保农机安全生产。2010年5月,涡阳县警监中队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涡编【2010】5号文件批准成立。2011年7月27日上午9时,涡阳县警监中队举行成立揭牌仪式。涡阳农机中队的成立标志着该县农机安全管理又迈上一个新台阶,对提升全县农机安全监管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涡阳警监中队成立后,根据职能对上道路的拖拉机进行分类管理,针对辖区内拖拉机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及时开展农机生产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2010年8月初至12月底,中队共查处农机车辆及驾驶员各类交通违法2770起,查处并督促农机车辆年检570余台,补办驾驶证及行驶证430余套,道路上农机事故同比下降25%。在不到半年时间内,该县的拖拉机驾驶人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观念得到明显提高,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观。与此同时,涡阳县被农业部授予第二批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荣誉称号。

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机制完善

(1)县级公安机关、农机主管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和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确保安全信息沟通。同时,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树立安全生产大局意识,共同努力,完善公安农机联合执法机制。(2)公安农机联合执法中队要本着“为民、高效、廉洁”的原则,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以人为本,廉洁执法、文明执法。(3)公安农机联合执法中队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强化安全监管职能,对农机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队的执法需要保障运行工作经费。(4)公安农机联合执法中队的农机监理人员统一着公安协警服装,接受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受理被检查农机的牌证管理行政许可业务。

第6篇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机械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管,提升农机安全监理水平,保障农业安全生产,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创建省级“平安农机示范乡镇”的要求,现将2013年度农机安全监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登记、检验范围及目标

2013年1月1日前在县农机监理所办理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均需参加年度检验,未申领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到县农机监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力争2013年底全县农业机械登记、检验率达到70%。

二、收费项目和检验标准

按照市农机局统一安排,继续开展加入“平安农机通”免费登记检验和发放“双优加油卡”活动:大中型拖拉机年检(含联合收割机)充值300元送300元话费和200元加油卡;备案管理的无挂车手扶机充值100元话费送政策性保险代金券(50元)。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都要参加政策性保险,农业机械所有人只要交纳保险费总额的50%,其余费用由省财政专项补贴。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检验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三、登记、年检时间安排

(一)集中登记年检阶段

2013年3月22日—6月30日。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安排时间、地点,县农机监理所实地集中开展登记检验。

(二)补检阶段

2013年7月1日—9月30日。采取电话预约、上门服务等形式,督促农机所有人参加登记、检验。

(三)重点检查阶段

2013年10月1日—11月30日。配合公安部门开展田检路查等专项整治活动,对漏检的农业机械进行查处。

四、无挂车手扶拖拉机管理

对无挂车手扶拖拉机实施备案管理,同时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签订责任状(以下简称“三同时”)。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和农机手签订责任状,为期2年。如带挂车上路行驶,应当向农机监理所申领拖拉机牌证和并购买保险。

乡镇具体负责辖区内“三同时”工作的组织领导、台帐管理等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录入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上报备案管理信息至县农机安全监理所。

五、驾驶人管理

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须经农机驾校培训。申领人持培训合格相关表格和介绍信到农机监理所申请考试,考试合格后发放驾驶证。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做好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管理工作,确保今年全县农机登记年检率有新的突破。

(二)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通过新闻媒体、印发宣传单、组织监理人员进村入户等多种方式,向广大机手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农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机手参与登记年检的自觉性,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7篇

今天的会议是市局研究决定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农机安全监理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下一步的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重点,推进农机安全监理依法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水平,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刚才,大家听取了市的典型发言,传达了全省农机监理站长学习座谈会精神,并对如何深化平安农机合作社创建及下一步重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下面,我就推进全市农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建设平安农机,全市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成效显著

近年来,全市农机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为目标,以构建农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核心,以“十百千”示范创建为先导,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平安农机”建设活动,强化“六抓”措施,通过在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的不断创新,开创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新局面:

一是抓责任,把农机安全生产纳入了县、乡、村工作目标考核,层层分解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并加强与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的协作,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合作、齐抓共管的社会化管理机制。

二是抓网络,推行县监理站+中心乡镇农机监理中队+村农机安全协管员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了农机安全监管体系。

三是抓样板,开展农机安全“十百千”示范创建活动,在全市创建了一大批不同层次的农机安全生产示范典型,营造了良好的农机安全生产氛围。

四是抓规范,开展农机监理规范化建设,提高了队伍素质,完善了装备建设,规范了执法行为,全面提升了农机监管能力。

五是抓源头,开展星级农机市场、星级农机维修点创建活动,加强了对农机销售、维修环节的监管,提高了农机产品质量和维修质量;开展组合式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高了驾驶操作人员素质;强化年度检验,推广机械检测,提高了农机安全技术状态,有效减少了事故隐患。

六是抓整治,把小型拖拉机清理整治活动作为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挂牌率及驾驶员持证率的重要手段,深入持久开展,大大提高了农机安全监管水平。

目前,全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在册数分别达到12万台和11万人,农机“三率”始终处于全国、全省领先水平,莱西、平度两市分别被评选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县,17个乡镇被评选为省级示范镇,我视的执法体系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和拖拉机清理整治等多项工作得到了部、省领导的肯定和表扬,“平安农机”建设工作经验在全国推广。

二、统一思想,认清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在回顾、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明确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正确对待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一是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越来越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2009年、2012年、2011年连续三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了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高农机安全监管能力的要求;最近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又提出了强化农机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和监管能力,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的要求。省政府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农机部门继续开展农机安全“十百千”示范活动,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公安机关和农机部门合作机制,结合不同农时的农机作业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对在乡村道路上行驶的无牌无证、违法载人、未检未审拖拉机及驾驶人进行检查处理。这既为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强大动力,也进一步明确了农机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是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法律依据得到逐步健全。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出台了《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改了《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部了一系列配套规章。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构建了统一、完整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法规体系,这既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也对农机监理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是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发展基础得到充分保证。近年来,随着购机补贴力度的逐步加大,我市农机化事业进入快速发展期,农机保有量的持续增长,农机装备水平实现了新突破,全市拖拉机保有量达到30多万台,农机化发展速度加快、领域拓宽,这既为抓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使得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难度进一步增加。

三、提高认识,明确网格化管理的目标任务

为适应新的形势,切实抓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扎实推进平安农机建设,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的意见》和《2012年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有关要求,7月22日,市农机局与市安监局联合下发文件,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行农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

网格化管理是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最早应用于城市管理领域,是将基层执法单位管辖范围按一定标准划分成若干网格,根据网格内工作量大小,配备适量的管理人员和装备,由网格队员全面行使各项管理职能。这种管理形式的意义在于将传统、被动、定性和分散的管理,转变为现代、主动、定量和系统的管理。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健全监管体系,完善运行机制,规范基层管理,优化治理结构”的指导思想,以“一格三网九定”为总体框架,将网格化管理引入农机安全生产领域,旨在通过逐级地定责、立制和考核评价,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把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涵盖到农机生产、销售、培训、使用、维修等各个领域,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农机安全监管网络,构建覆盖全市、责任到人、职能到位、流程规范、运转灵活的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联动、综合监管的工作格局,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长效化,促进农机“三率”水平的稳步提升,降低农机事故率,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四、突出重点,强化网格化管理的各项措施

实施农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重点是落实“一格三网九定”。

“一格”,即全市逐级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网格。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行业管理为主的原则,以市农机局为主体建立1个一级网格;以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为主体建立8个二级网格;以各乡镇农机站(农业服务中心、农机监理中队)为主体建立若干三级网格;以村(居)、农机合作社和农机生产、销售、维修企业为主体,建立若干四级网格,在每一个网格内建立严密科学的监督管理体系。

“三网”,即通过建立健全管理网、监督网和信息网,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健全管理网,就是进一步健全以县农机监理站、乡镇农机监理中队(农机站)和村农机协管员为依托的三级农机安全监管网络,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农机部门和相关企业的安全责任,形成“政府主导、农机主管、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强化政府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专项专业监管,突出对基层的安全监管,确保在各个区域内安全生产有人抓,目标责任有人负。

健全监督网,就是整合政府、部门、媒体、群众、行业、社会等多方面的力量,形成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的监督监察。一是从社会人士中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二是以新闻媒体为平台,在网络、报刊、电视上开设专栏,对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进行曝光;三是不定期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机合作组织、农机户和群众代表座谈会,听取民众呼声;四是设立专门投诉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进行有效监督;五是加强和完善行业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并采取有效措施,使监督制度有效地运作健全信息网,就是依托市金宏网和农机化信息网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将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及时传达给基层,同时对实施网格化监管的信息及时,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存有违法行为和隐患的单位及时曝光,对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充分发挥数据库作用,实现安全监管的精细化和信息化。

“九定”,即健全各项制度,对基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规范。其主要内容是:

领导定点。各级网格确定一名领导到下一级网格挂点,强化对责任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检查和指导。

全员定责。各级各类人员严格实行“一岗双责”,将农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岗位和个人,层层签订责任书,明晰责任主体,分解责任指标。

监管定位。根据职责分工,逐一明确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排查定级。根据隐患和风险的辨识标准,确认等级,确定治理方案。

应急定制。建立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体制、机制和编制,落实队伍、装备、器材,强化演练,及时处置农机事故。

配置定量。明确各级网格农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落实保障措施。

培训定岗。对网格负责人和网格内从事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信息定时。将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汇总上报,发生农机事故时按规定时限逐级如实报告。

奖惩定格。通过督查、检查、考核等形式,奖优罚劣,对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和完不成工作指标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实行“九定”,有利于实现安全生产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让最初的风险得到控制和消除。

五、加强领导,确保网格化管理的工作成效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网格化监管,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迫切需要。各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人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为加强组织领导,市农机局、安监局联合成立了由陈志颖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各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要在“条块结合”的前提下,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本级网格的职责区域范围,落实网格内每个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切实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对完不成工作指标、发生伤亡事故或虽无伤亡但事故影响恶劣的,要自下而上逐级调查各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属于责任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各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8篇

1 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道路运输的农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农机安全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法》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实行安全管理。由于拖拉机,特别是手扶拖拉机的转向性、制动性和稳定性较其他车辆差、噪音大、车体震动性大,加之维保不及时,较易发生事故,现行的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虽对拖拉机载人作了禁止和限制性规定,但搭乘拖拉机的行为时有发生。调查表明,拖拉机载人及超载运输是造成农机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1.2 农田作业(含农副产品加工)的农机存在安全隐患 人们认为农田作业环境简单,会操作就行,不会发生事故,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从事农田作业的机械与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相比虽然相对发生事故的几率较低,但每年从事农田作业的机械数量远大于道路运输的车辆数量(统计表明,前者是后者的10多倍),而且农田作业有一定的季节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依然较大,因此,对从事农业田作业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同样不能放松。

2 农机安全生产的管理对策

2.1 培训一支技术过硬和法规意识强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队伍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法》(以下简称《培训法》)的要求,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业务知识和驾驶操作技能培训,严把考核、发证与年审关;并定期以乡镇农机站为主,县农机局派人指导,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等知识,培养一支合格的驾驶操作人员队伍,引导他们充分发挥其自身主导作用,为农机安全生产做出积极贡献。

2.2 加大宣传动员力度,营造人人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

县、乡两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广大农民还应加强农机安全作业常规知识的宣传。采用广播、讲座、合作社培训、印发明白纸等形式,使他们能够掌握并宣传农机安全常识,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以便消除因第三者过失造成的农机事故。调查表明,无论是农机交通事故还是农田作业事故,第三者过失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条例》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由此可知,《条例》既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遵守,又要求每个公民遵守。对于农机从事农田作业,凡是参与作业的人员和周围相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农机安全作业章程,确保安全生产。

2.3 督促农机手按时进行农机年检,开展定期检查与保养

农机在年检及检查保养时,对可能存在事故隐患的零部件要及时更换,确保农机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这就要求驾驶操作人员养成作业前后检查农机零部件及整机技术状况的良好习惯,保证作业安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4 充分发挥管理部门职能,加大农机违章作业监督检查力度 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既是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又是加强农机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还是落实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遵守《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力保障。当前,交管部门的主要精力都在交通要道上,无暇顾及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之部分农用机动车主的安全观念淡薄,交通安全意识差,无证行驶、超载、人货混装等现象存在,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特别是乡镇农机站应不断加大对乡村农机交通安全的检查。在”三夏”和”三秋”等农忙季节,农机安全管理部门应该整合资源,包保到位,对农机作业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农机安全。

第9篇

关键词:机动车;技术法规;检验监管;认证认可

中图分类号:F746.11文献标识码:A

进口农业机械是我国目前进口商品中重要的一部分,在国家惠农利农政策背景下,确保农业机械消费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障至关重要。但目前进口农业机械监管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各部门间的监管协调及法律法规完善等问题仍值得思考和探讨。

一、法律监管中的车辆定义

车辆、机动车、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不同的概念其定义范围也不同,既有包含又有交叉。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2004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技术规范中关于机动车的定义基本是一致的,但在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方面,如四轮方向盘式拖拉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农机)较难区分,由于拖拉机生产时设计时速、是否上道路等信息与销售后使用信息无法限定,存在不确定因素,单以时速判定又容易陷入类似电动自行车与电摩区分的难题。而目前我国进口车辆中主要以汽车(整车监管)和机动车(零部件3C监管)为界定,导致进口如农业、林业整机或散件存在管与不管的难题:一是部分农林机械属于机动车,应当采取与进口汽车等其他车辆相同的监管方式;二是国内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林主管部门对不同机动车的分头管理不能与进口机动车检验检疫的统一管理无缝对接,进口检验完毕仍需农机鉴定等试验,或进口仅一般项目检验没有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造成重复检验监管或漏检。

二、进口车辆相关要求

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对车辆的具体管理办法只有《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一条: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对进口汽车实施品质检验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须加附“品质检验报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除汽车外,其他机动车按《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参照执行:进口摩托车等其他进口机动车辆由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参照本办法负责检验。而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2009年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

三、进口农机整车及散件的检验监管

进口农机中有整机、成套散件、散件等不同情况,具体监管要求不同,其对应的进口HS编码也不相同。以轮式拖拉机为例,首先,整车也分3C范围内和范围外产品,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该产品范围为:以单缸柴油机或功率不大于18.40kW(25马力)的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轮式拖拉机。其次,整车也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属于机动车按《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执行,非机动车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执行。再次,散件还分大散件和一般散件,大散件主要指实际为整车成套散件,进口HS编码为整车编码,一般按整车监管;一般散件即普通散件,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的则需要3C认证。

需要注意的是,3C强制性认证和进口法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外发达国家技术法规较为完善,一般按立法或指令对进口产品做技术要求,我国加入WTO世贸组织时间短、市场经济特别是我国的技术法规体系还不健全,在当时“入世”大背景下、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修改商检法时引入了种类表即法检目录的概念。国外发达国家一般淡化种类表而强调认证认可。

四、进口成套整车散件监管分析

某公司从国外进口方向盘式四轮农用拖拉机(成套整车散件/100马力,设计最高时速60千米),HS编码8701901190,该拖拉机为整车分拆成几大部件后以整车散件报检报关,拟进口后重新组装后用于国内销售,并拟争取国内农机补贴。按实际情况该批货物为整车大散件,该公司也以整车HS编码办理进口手续,应按整车检验监管,包括检验所采用的国家标准也应按整车划分。但据了解,国内东北、新疆等几大进口农机地区操作不尽相同,由于拖拉机是否属于机动车尚未界定,口岸局不能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整车(100马力)不属于3C范围,未进行3C入境验证;零部件也未按机动车零件进行3C入境验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GA 802-2008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等,部分拖拉机还属于机动车,而其相应的零配件如车身反光标识、制动软管、后视镜、喇叭、安全玻璃等均在3C认证目录内机动车零配件目录之中,属于机动车零配件目录部分的农机零件也须取得3C认证。即便不属于3C范围,上述整机或散件大部分也属于进口法检产品,仍需进口检验检疫。

而成套散件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目的地检验检疫待整车组装后按法检产品检验与农机鉴定检验造成重复检验;如按散件监管又可能使得进口机动车整车国外制造变通为国内生产。如上述进口四轮方向盘式拖拉机产地应是巴西,为整车拆散以整车编码进口,按实际整车监管即可防止不法生产商将国外制造变通为国内生产,又可防止国外生产的农用机械套取国内生产农机补贴份额。

由于操作尺度弹性大,就容易造成监管遗漏、监管重复等,不仅使得检验检疫、农机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不能相互协调,也使得进口法检和与3C强制性验证混为一谈,但对于农机产品来说,特别是未列入机动车范围的农业车辆,造成口岸局和目的地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操作性不强。

五、对进口农业机械监管的建议

鉴于我国进口农机监管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试从认证认可和检验监管客观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尽管我国相继建立并完善了认证认可组织机构体系,但仍有许多领域不符合国际化、市场化规律。使得在国际上总是处于被动地位,如汽车安全认证等被美国、欧盟垄断,近年来国外针对中国产品绿色壁垒不断增多;国内的认证认可行业分治或者说各部委分管主要受标准分治影响,其间又夹杂着行业利益。铁道有铁路的认证、卫生有医药行业的认可,民航用品认证、体育器材认证、汽车认证、消防产品认证等等,电动自行车/电摩事件的博弈、欧典地板、牙防组等事件背后,都反映了各种矛盾导致的各类认证、认可等领域里存在的混乱、不规范等局面。从一些发达国家认证认可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都经历了一个从分散到统一的过程。

因各国生产的产品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不统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经济区域化的扩大和贸易的发展受到严重的贸易障碍性影响,也影响到人身、健康和环境。在这一背景下,欧盟首先制定了统一的技术标准,并就标准的实施又制定了若干个指令。根据这些欧盟指令,各国都陆续建立了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目前,我国尚无“合格评定法”,仅有一部唯一的认证认可专门的法规,希望尽早有一部像《食品安全法》那样的认证认可的法律,从法律上规范政府各机构及产业界的行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应统一管理质检、农业等各行业认可实验室,只要是认可范围内合格评定机构,不同行业、部门应相互认可,且依据先后优先原则。特别是后WTO时代,中国作为统一大市场,进口商品应当有统一的准入机制。如上述拖拉机进口案例中,如该产品属于机动车,按机动车执行,不属于机动车的农业机械,按进口次序、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重复检验的,依据优先次序相互认可。

另外,交通安全法对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都是界定的不超过某个值,而对于超过者未予明确。无论质检、农林还是交通管理部门,在各自监管认证范围内,诸如设计时速等判定拖拉机是否机动车的重要信息,都应如车架号一样在车辆整个使用寿命周期内永久标识、不得更改,避免如电动自行车和电摩定义不清而导致管理混乱的尴尬局面。

(二)完善技术法规,尽快修改“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我国的技术法规称其为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技术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国家标准化战略中的关键所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以技术法规和标准为核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日趋增强,一方面建立并完善我国技术法规体系是形势的需要;另一方面从建国以来我国标准化工作发展来看,特别是加入WTO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的技术法规体系也亟须科学发展。

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都已新修订出台,1999年底的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一是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本身在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二是虽然办法提到除汽车外其他机动车按本办法参照执行,但仅此一句显得过于简单和笼统,布局操作性或者说操作弹性太大。应择机修订“进出口机动车检验管理办法”,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进口商品应当符合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于农村、农业和农民,进口的农业机械检验监管尤为重要,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无论机动车整车检验、还是机动车零部件3C验证,绝不能出现监管漏洞,我们要在各监管部门实际业务操作与完善法律法规、文件体系中持续改进。

(作者单位:1.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常州检验检疫局)

主要参考文献:

[1]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0年第1号.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9年第563号.

[3]机动车零部件3C目录清单.质检总局、认监委,2005年第137号公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5号.

第10篇

一、机构性质和职责

农机监理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简称,它是农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一种执法行为。农机监理是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法规管理的主要手段,其职责的核心是确保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在运行中的安全,维护农机作业秩序,农机监理工作具有着强制性、社会性、服务性的特点。

公共行政管理学界定的政策——行政机关的职责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它具有非排它性。具有非竞争性,它的这些特性决定了这种产品或服务必须由公共行政管理责任的承担者——政府来提供。这种职能必须由社会规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和保障,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有效实施,使整个社会经济细胞在法律约束下不断走向文明和进步。

二、“参公”管理的公共法律支持

农机性质上讲是国家行政机关,但由于历史遗留目前的局面,我们很难一步到位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这是现实的客观存在。但就现有法律而言,农机监理机构是可以参照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的,其工作人员当然应该参照公务员来管理,其公共法律依据有:

1.依据《农业法》相关条文可以得出结论,农机管理是农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之一,履行农业行政管理——农监理职能。

2.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文,农机管理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三、“参公”管理的专门法律支持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八条,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第九条,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证明;第二十三条,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第十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定;第十九条,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文规定,县以上农机管理机构负责拖拉机登记、号牌、登记证书工作及驾驶人资质许可;拖拉机定期检验,驾驶入审验等。

2.《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共三十五条,其中2/3的条款都涉及农机管理。其行政许可、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处罚等职能都属于公共行政管理(事务)的范畴。

3.《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4.《拖拉机登记规定》。

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以上3~6是农业部,具有规章性质。

6.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

四、农机监理机构人员管理及经费来源

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农机监理机构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经申请批准可以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参照务公员管理后,其工资待遇是否会偏低。另一方面,农机监理机构设置中,有的未明确行政级别(如县级监理站),有的行政级别很低,连副科都不到。“参公”管理后担心受影响。对后一个问题,有两种办法可以解决,一是申请提高行政级别,建议县级监理站申请正科级,市级监理站申请正处级待遇。二是行政级别过低时,其领导职务可以按职称来套改。

对农机监理员中的科技干部,技术员职称对应科员,助工级对应副主任科员,助工级对应副主任科员,中级职称对应主任科员,副高级职称对应副调研员,正高级职称对应调研员,以此类推,职级与待遇就相对应了。

关于经费来源,我们还是要从《行政许可法》中找依据。农机监理是农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之一,应严格按《行政许可法》来做。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一是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允许收费;二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是国家财政全额的单位;三是依法收费的,必须全额上缴国库。因此,农机监理应该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列入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结论

农机监理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行政机关。但鉴于历史遗留问题,目前第一步应该定性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理应参照公务员管理。目前我们应抓住《公务员法》实施、事业单位分类和规范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历史机遇,把农机监理机构纳入“参公”管理范畴,以获得稳定发展机制,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守护农村社会的平安。

第11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实现安全生产“三个零增长”总目标,扎实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着力推进《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实施,努力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促进我县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机行业“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加大农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使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监控;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促进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使农机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加大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全面提升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使安全发展理念得到切实增强。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生产措施,构建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使农机安全监管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安全生产基本常识普遍提高,进一步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农业机械事故(道路外)死亡人数严格控制在市局下达的指标内。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农机安全检查,排查治理各种事故隐患

各镇(街道)要根据当地政府(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全面排查治理农机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加强重要农时季节和重大节假日、上海世博会、省省运会、广州亚运会等重要时段的农机安全巡查,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对上道路拖拉机的安全监管。在我局公安驻农机联络室的组织下,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无牌无证、严重超载、拖拉机载人、脱检脱审等违法行为。各镇(街道)要对在本辖区内的外省籍拖拉机及悬挂拖拉机号牌的车辆,做好摸底调查,登记造册,特别是本地人持外省籍驾驶证的情况。

2、加强对农田作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农忙期间的农机安全巡查,对投入作业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田检路查,严禁无牌无证、脱检脱审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作业。要督促机主、驾驶操作人员对作业机具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以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投入作业。

3、开展农机行业隐患排查治理。要结合农时,对农机事故多发的重点场所和关键环节,重点检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探索建立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4、开展农机维修网点整治。要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维修、报废回收和零配件供应点的检查,严禁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机械和零配件、私自拼改装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二)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加大宣传教育行动

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着力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努力营造农机安全生产氛围,切实增强广大农机从业人员、村民群众的安全、法律意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及“农民信箱”平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农机安全宣教活动,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2、深化“十个一”主题宣教活动。以“平安农机”建设为载体,继续深化“十个一”主题宣传教育,即组织一次“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给每个农机手送一封创建“平安农机”倡议书,为广大农机手和农民群众放映一部农机安全教育警示片,向每个创建示范村送一套农机安全宣传挂图,给每个农机户送一本“平安农机”知识手册,在中小学校上一堂“平安农机”知识课,举行一次创建“平安农机”有奖竞赛,精心安排一次创建“平安农机”咨询日活动,与每位农机手签订一份“平安农机”《安全承诺书》,开展一次“平安农机”安全慰问活动。

3、开展农机安全教育工作。各镇(街道)要结合农田作业机具检审验工作,加强对农业机械的机主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机主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四、实施步骤

(一)发动部署阶段(2010年4月30日前)。在去年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基础上,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对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请于4月30日前将各镇(街道)农机行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报县农机监理站。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0年5月1日-10月31日)。各镇(街道)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组织、指导并督促各有关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机维修站点等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开展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机安全宣教活动。

(三)督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1日-12月31日)。结合农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县局将对各镇(街道)“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进行督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第12篇

20__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工作,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加强执法建设,不断创新监管机制,保障全县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针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新要求,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尤其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一是加强干部职工政治思想教育,深入开展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活动,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干部职工做好本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加强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式,重点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在具体工作中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三是积极创造条件让职工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种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借鉴好的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工作思路,促进工作的有效开展。四是继续抓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完善管理制度,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工作有效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一是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二是扎实抓好党纪法规的教育培训,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认真抓好市局和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相关党纪法规的学习贯彻,从思想根源上提高党员领导干部防治腐败的能力,筑牢思想道德和廉政防线,杜绝各类违纪案件的发生。三是抓好班子建设,要求班子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以身作则,切实起好带头作用。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做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食药监工作社会氛围

加大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重点抓好《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学习、培训、宣传。一是充分应用报刊、电台、网络等媒体,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多手段开展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二是以法制宣传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等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药品社会宣传活动,以增强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维权意识。三是抓好食品、药品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提高管理相对人的质量意识、守法意识、责任意识以及企业管理水平。四是抓好信息编写,将工作中的亮点及时反映出来,让公众了解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四、积极探索过度期餐饮服务监管工作的新路子,切实履行餐饮服务监管职责

(一)在机构改革尚未落实,人员尚未到位期间,主要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办证条件现场审查、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及餐饮服务单位摸底调查等工作;在人员到位的时候再组织开展系统的日常检查工作,对县城的监督检查力争每季度开展一轮。

(二)对全县所有餐饮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餐饮服务相关知识培训,培训工作深入至每个乡镇,计划每个乡镇至少举办一期培训班,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确保参训人数及培训质量。

(三)在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在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组织执法人员对县城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结合我县实际,重点加强对承办节日聚餐较多的食管、农家乐、车站附近小餐馆等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四季豆、野生菌、凉拌菜等高风险品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四)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年内,至少对乡镇以上学校食堂开展一至二次监督检查,对部分村级学校食堂也要开展一定比例的监督检查,在易发生食物中毒的时段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学校学生食品安全。

(四)加强对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的管理与培训。要充分发挥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的作用,加强对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工作的督促与指导,督促他们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掌握他们的工作情况,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协管员履行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的能力。

五、加强药械监管力度,提高药械安全保障水平

(一)强化日常监管。对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开展拉网式检查,对县城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检查不少于4次,对乡镇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检查不少于2次,对曼等乡、林街乡所有村 卫生室要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村卫生室监督检查户数不少于100户次。日常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加强对医疗机构、个体诊所药品购进、储存、养护、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查处非法渠道购进药械、不索要发票、不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按规定储存疫苗和血液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各医疗机构认真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特殊药品管理。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重点查处非法渠道进药、挂靠经营、超范围经营本文来源:文秘站 和出租柜台等问题;要求企业严格落实gsp有关规定,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农村非处方药品专柜的监管。年内要对我县已备案的农村非处方药品专柜开展一次拉网式监督检查,对专柜不按规定渠道进药、销售处方药、医疗器械、专柜行医疗等行为进行整治,确保农村非处方药品专柜符合法律规定开展经营。

(二)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按照省市食药监局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药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是加强规范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非药类产品违法添加药物和对违法宣传严重的药品进行治理,适时按照上级安排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分类整治“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保健用品、无文号产品”,加强与工商、广电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协同开展药品广告整治,重点检查代销药品,重点治理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广告和药械虚假广告,对违反药品广告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净化我县的药械广告市场。对医疗机构开展特殊管理、生物制品、疫苗等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专项整治,器械类重点对骨科植入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类诊断试剂等品种进行检查,要求各医疗机构不断规范医疗器械管理。加强对物理治疗设备、隐形眼镜等医疗器械经营市场的检查。

(三)强化药品抽验工作,为药品监管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坚持日常监督和药品抽验相结合,继续推行由行为监管向质量监管的转变,按照市食局下达的药品抽验计划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突出对医疗机构、批发企业和有规模药店的抽验。突出对重点品种的抽验:①中药材和中药饮片;②违法违规宣传的药品;③消肿止痛、抗风湿止痛类、止咳平喘、降脂降糖等药品的抽验,抽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快检设备、快检车的初筛作用,提高抽验的针对性。要加强与市食药检所和各县局的联系,及时掌握假劣药品信息,对药品稽查通报、网络和报刊杂志中披露的假劣药品信息进行分析,对可疑药品进行重点抽验,提高抽验阳性率,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和抽验工作。

(四)认真做好gsp认证后跟踪检查及到期再认证工作。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要求企业严格执行gsp管理各项制度,并建立跟踪检查档案;协助市局抓好辖区年内需gsp到期再认证的18个药店的再认证工作,提前对他们进行帮促、指导,确保顺利通过再认证认证。严格许可证管理,按照《云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省市的有关要求,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办、变更等工作。

(五)积极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和“规范药房”建设。在监督网建设方面,加大对协管员的管理、培训、指导和沟通,争取地方政府对协管员工作的支持,让协管员充分发挥在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监管中的作用。供应网建设方面,坚持“两网”建设与新农合相结合,加强与卫生及计生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对配送企业配送药品质量的监管,保障农村用药安全。巩固好“规范药房”建设取得的成果,加强与卫生部门的协调配合,继续推行通过督查考核促管理的工作方法。

(六)积极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上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督促医疗机构按质按量上报不良反应报表,加强与卫生局和计生局的协调配合,加大对各医疗机构的督促力度,提高监测水平。

(七)继续推进药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药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分类管理,每年公布上年度严重失信和诚实守信企业名单,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增强企业自律意识,促使企业合法、诚信经营。

六、其他工作

(一)加强财务管理,资金预算、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反应资金活动情况,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按时上报财务报表。加强固定资产及车辆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提高公文质量,公文格式符合要求,报送符合程序。加强文件和档案管理,认真整理归档,确保文件流转畅通不丢失。

(三)按照政府的要求完善办公自动化建设,确保oa系统运转有序规范,不断完善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网上工作,及时公开我局应该公开的工作信息,及时通报重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