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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管理

时间:2023-06-02 09:21: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化学品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化学品管理

第1篇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责任关怀

一、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一)危险化学品的界定危险化学品是化学品的一种,顾名思义是具有危险性的化学元素以及化学元素组成的化合物或者混着物,这种化学元素、化合物或者混合物可能是天然形成的,可能是人类制造的化学物质。本文所论述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危险化学品[1]。(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制度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制度作为管理学的一个重要门类,同时也是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维度来说,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必须要以环境法的立法原则为基本理念,以化学品的管理制度为基本原则,以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特点为基础,以调整危险化学品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目的,以立法形式为具体表现。(三)我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机构1.政府管理部门我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机构,除了涉及到环保部门和安监部门外,还应包括负责工业危险化学品制造的工信部、涉及农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农业部,涉及医疗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卫生部,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交易的商务部、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交通运输部、涉及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质检总局和海关等。2.行业协会我国的行业协会在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上一直举足轻重,逐渐形成了环保理念、健康理念、安全理念三位一体的责任关怀体系,共有四十多家行业协会发挥着作用。为完善我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促进我国化学化工行业健康发展贡献了巨大的力量。

二、我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制度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立法随着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实践的发展,我国渐渐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以环境基本法为统领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共同构成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的根本依据来自于宪法中的污染防治基本原则[2]。同时,我国还加入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和公约,与国内法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我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体系。(二)我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立法级别低我国对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具体立法级别相对较低,用以统领危险化学品立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仅仅是一部行政法规,这种立法级别不利于危险化学品管理权威的树立,不符合我国危险化学品产业的地位和我国危险化学品事故频发的现状。2.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标准内容要求不协调目前我国的危险化学品观测标准虽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但是在观测标准配套的相关制度上还略显不足,这种不足主要是检测方法上的不足,落后的、单一的检测方法不能满足实际检测实践的要求。同时我国目前的检测标准中还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地方,这其中有法律法规难以协调统一的原因,给实际的检测活动制造了很多的困难。3.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不足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公众参与度不够高,这一问题的根源是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不足,没有透明公开的信息,就没有民主合理的决策。我国危险化学品的科学管理需要一个统一的信息收集平台,信息披露机制以及信息评估的手段。

三、我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立法级别前文述及立法级别较低的问题导致我国目前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立法协调性较差,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提高我国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立法级别,即制定国家级的GHS法律法规。(二)健全环境标准与监测制度我国应该健全危险化学品风险鉴别与评价的体系,确定危险化学品审查的标准和污染物排放的限制与控制,与国际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相接轨,做好环境风险的鉴定和评价,制定完善相关原则和标准,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环境标准与监测制度提高到国家立法的高度,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境标准与监测条例。(三)完善公众知情监督制度目前我国对于污染物登记的规定散见于《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但规定的范围明显过窄,应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对排污申报制度进行完善,建立特定污染物排污和转移的数据库。在这一基础上,建立起公众知情监督制度,这一制度应当包括但是不限于重大项目公众听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有毒化学品数据库公开制度等,保障危险化学品管理和民主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李毛,李广民.化工企业事故案例评析[M].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11.21.

第2篇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三章购买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持有品、第一类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八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二条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第二十三条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第二十四条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进行检查。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医用单张处方最大剂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公布。

第五章进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动: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第二十七条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的商务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目录及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布。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对向制造、贩运情形严重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本条例规定品种以外的化学品的,可以在国际核查措施以外实施其他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规定、公布。

第三十条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三十一条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三十三条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区别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同情况进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其中,对收缴、查获的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律销毁。

易制毒化学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销毁费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销毁的费用在回收所得中开支,或者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禁毒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

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交流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申请甲种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

(二)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

(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

(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向同级公安、环保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省级发证机关备案。省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内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发证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省级发证机关或市级发证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二)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第4篇

山东省莒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莒县 276500

[摘要] 近年来各地频繁发生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多由于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环节存在漏洞,管理措施不力。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查处,使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走向有序化、规范化,减少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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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室;管理

[中图分类号] R631.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10(b)-0050-02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我国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原料及制剂。易制毒化学品本身不是,但具有双重性,既是一般医药、化工的工业原料,又是生产、加工或制成必不可少的化学品。一些违法分子常用来生产、加工或制作的原料、配剂等。自2005年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来,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了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但易制毒化学品种类多,管理工作量大,一些地方受人才、技术、管理制度等瓶颈制约,对此类产品的管理相对松懈,使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储存等环节存在诸多管理漏洞。各地化学、医药等实验室是易制毒化学品的重要集中地,加强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对于从源头上控制扩散意义重大。

1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危害及加强管理的意义

1.1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

易制毒化学品是制造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我国列管了三类24个品种,第一类主要是用于制造的原料,包括: 1-苯基-2-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邻氯苯基环戊酮。第二类、第三类主要是用于制造的配剂。第二类包括: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第三类包括: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1.2易制毒化学品的危害

易制毒化学品的危害来自它的易制毒性,其中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该类药品从品种来源和类别归属划分主要为麦角生物碱和麻黄生物碱,其易制毒特性非常突出。麦角生物碱的原体是小黑麦的麦角,利用麦角中所含的麦角胺、麦角新碱合成的麦角酸二乙基酰胺,是已知药力最强的迷幻剂,会导致吸食者丧失判断力和控制力,产生严重的心理和生理损害。麻黄素类是从麻黄草中提取的生物碱,也可通过化学合成制得。麻黄素及其制品既是制药原料,又是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前体。而冰毒作为一种中枢兴奋剂,大剂量使用会引起精神错乱,类似妄想性精神分裂症。有些易制毒化学品还是制作过程必须的溶剂或试剂,具有易燃易爆易腐蚀性,直接与皮肤接触,轻者腐蚀,重者会烧伤皮肤,如果使用不当,还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易制毒化学品一旦流入非法渠道,被犯罪分子制成冰毒、等并非法出售,就会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财产损失,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还会败坏社会道德,腐化社会风气,危害公共卫生,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形成治安隐患,对整个社会和人民造成极大损失。有的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后,被国外海关查获,会直接危害我国的国际形象。

1.3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的意义

今天出现的绝大部分是由易制毒化学品加工提炼而成的,可以说,易制毒化学品是制造的重要源头。但另一方面,易制毒化学品用途广泛,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都离不开它。我国正处在现代化建设的关键阶段,建设创新型国家离不开发达的化学和医药工业,教学、科研、工业生产等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需要大量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一旦管理松懈,稍有不慎,就会流入非法渠道,被不法分子利用,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提前介入、提前预防,能堵住源头漏洞,有效压缩犯罪的空间。通过法律形式来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行为,能有效防范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对保护公众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正常发展,保护社会良好风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地方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2.1易制毒化学品种类多,使用广,管理难度大

现在国家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中,包括盐酸、硫酸、丙酮、甲苯、高锰酸钾等,这些化学品使用范围广,使用人数多,给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带来难度。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一些单位的管理力度和级别标准明显偏低,不能体现特殊管理和专项管理的要求,表现为:缺乏信息化、动态化管理机制;台帐资料不规范,记录不完整,审批、备案等环节缺失;易制毒化学品专项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和管理人员不明确;仓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设施不完备,安全标准低;在标签标识、使用剂量、使用开具与人员权限、贮存保管等方面没有进行特殊管理,存在模糊管理问题。

2.2认知不足,重视不够,警惕性不强

因为易制毒化学品是教学、科研、医疗、实验中常用的化学试剂,很多人为此存在模糊认识,认为它只是普通化学试剂和一般商品,没有把它作为制作的原料或配剂来看待。一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如马来酸麦角新碱等,目前也只是作为普通药品管理,影响了人们对这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全面认识。一些实验室相关化学品存量大,且使用、摆放等都比较随意,更强化了人们的模糊认识,导致使用者缺乏风险意识,对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危害性及相应安全隐患认识不够,缺乏警惕性。有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危害性重视不够,相关培训、复训工作开展不及时,遵守《条例》规定的自觉性有待提高。另外,相关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不够,也导致一些使用者对易制毒化学品危害知之甚少,《条例》知晓率不高,使《条例》的实施大打折扣。

2.3专业人员缺乏,监管不到位

缺乏专职管理机构和人员,难以高标准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执法工作一些地方由于缺乏专业管理人员,专业化管理水平不高,专业技术手段落后,导致管理、执法实效受到影响。有的地方虽开展了相关培训,但限于人手不够,正常的检查工作经常被其他工作挤压得没了空间,常处于应付状态,防范措施和监督工作不到位。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使用、储存、销毁等环节的监管不够精细,造成管理漏洞,管理实效降低。在执法方面,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导致执法失范、缺位,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置不及时,处罚和打击力度相对较小,达不到教育、惩治应有的效果。

3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对策

3.1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重大意义。加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落实力度,真正把《条例》精神贯彻到日常监管中,让相关单位认识到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提高其风险意识。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群众了解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普及易制毒化学品基础知识,开设举报电话,鼓励公众参与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执法培训,提高专业管理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开展禁毒知识专项培训工作,使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管理关键人群了解相关知识、信息和法规要求,增强使用单位的防范意识和自律意识。

3.2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源头监管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实施全程精细化管理。各实验室要制定严格的专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级别,杜绝管理漏洞。在购买环节,坚持统一申请,统一购买,规范采购;在使用环节,要严格申请、审核,定量领取,固定场所,专业操作,及时回收;在储存管理环节,要指定专人保管,严格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配备安全监控报警装置、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完善安全设施,建立存放专库(柜),并分类、分区域存放。要建立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台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呈报审批、购买、运输、出入库、仓储、使用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出入流向清晰、档案记录完整,做到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健全双人领取、双人签字、双人双锁制度,严密监控存量,确定存量上限。装运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使用专用容器,并由专门人员进行严格安检,谨防混用、混装和泄漏。制定易制毒化学品专项管理和分类管理细则,对标签、说明书、使用方法、提示用语、注意事项、警示标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建立应急管理机制,科学应对突况。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上级部门、单位法人、分管负责人、专管员及有关人员责任和岗位职责,对于一些用量少、涉及部门多的单位实行部门系统归口管理。

3.3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管制和执法查处工作

要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覆盖面广的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将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作为重要管理项目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网上申报、审核、审批的工作机制,实现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透明化。鼓励发展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监管作用,对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室开展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建立名单名录,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推进行业自我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管制工作情况,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堵塞管理漏洞,避免管理与执法脱节等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及时收集分析情报信息和台账内容,对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储存等环节的特点、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研判,认真梳理管制工作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应对措施。要加强案件侦办和来源倒查,及时发现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对违法、违规现象及时处理。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源头准入,严格许可备案,突出管制重点,加强对重点易制毒化学品和重点实验室的监管力度,尽最大可能杜绝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4 结语

加强地方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职能部门多、责任重,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和日常监管,确保工作不缺位,管理无漏洞。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适合管理对象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分工明确、通力配合,并在日常管理、检查工作中把制度法规落实到位,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管理合力,将易制毒化学品的潜在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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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孙忠实,朱珠.2007年药品安全与监管大盘点(二)[J].中国处方药,2008(2):45-47.

第5篇

《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实施进展

《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至2018年最后一批现有物质注册完全结束,将历时12年。

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实施方面,很多专家专门介绍了相关情况。德国Evonik Industries公司的Volker Soballa回顾了《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注册第一阶段的情况。根据以前注册的经验,从注册的步骤、信息交换的准备、时间进度的控制、机构的选择等方面给企业提出了具体的操作经验。欧盟化学品管理局的Christel Musset介绍了2013年注册截止日期前化学品注册和评估的工作安排,提出了几点重要建议。2012年的行动计划包括:将为注册收集市场情报、为注册人提供建议、尤其是强调准备高质量技术卷宗和化学品安全报告、强化卷宗提交过程和现有工具、组织更多的交流推广活动等。在2012年第一个季度将要被注册的物质数目、物质名称和每个物质的牵头注册人(LR)等信息,而这些统计信息将会对2013年要注册的企业产生很大的帮助。2012年的重点工作包括:完成对注册指南文件和数据共享指南文件的更新以及国际统一化学品信息数据库(IUCLID)、Chesar等相关软件工具的升级;在网站公布物质信息交换论坛组成进展和注册相关的最新动态;2012年2月和秋季分别举办牵头注册人研讨会;2011-2013年就卷宗提交具体步骤开展系列网络研讨会等。欧洲化学品管理局Christel Musset指出,化学品注册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作,但只要及时了解物质信息交换论坛的通知和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支持,还是易于管理的;注册者不要认为只要提交了注册卷宗就完成了任务,还要及时更新卷宗,并参与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提供的交流机会。

《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信息交换论坛主席Szilvia Deim介绍了《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的执行情况。目前,来自欧洲经济区域19个国家的近800家企业接受了审查,其中包括449家制造商、278家进口商、38家唯一代表以及436个下游用户。整个审查计划中,大约20%受检企业不符合《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要求。这次审查数量大约是上次的一半,不符合企业的概率(20%)也比2009年审查结果(24%)有所降低。

第二阶段执法延长至2012年4月,主要检查供应链信息的传递。第三阶段执法于2012年6月启动,主要关注中间体和限制物。Szilvia Deim主席最后指出,执法是没有限制的,但也有重点关注,安全数据表将是重点检查的部分,注册将是长期的问题。同时,企业不要忘了欧盟《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供应链的信息传递、注册的细节信息等。EPPA管理咨询合伙人Julius Waller重点讲解了2012年2月29日的首批欧盟滚动计划(CoRAP)和列入高关注物质的候选名单物质的情况,指出企业要关注列入计划的90种物质的评估进展情况,保证注册卷宗顺利通过评估。Julius Waller同时提醒企业,与满足分类为高关注物质的要求相比,《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注册过程显得容易。因此,企业要立即开展工作应对高关注物质带来的挑战。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实施进展

联合国环境发展会议(UNCED)与国际化学品安全论坛(IFCS)于1992年通过决议,建议各国开展国际间化学品分类标签协调工作,以减少化学品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同时减少化学品跨国贸易必须符合各国不同标示规定的成本。为此,国际劳工组织(ILO)、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UNCETDG)联合制定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由联合国于2003年通过并正式公告。2003年7月,联合国经济社会委员会会议正式采用《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并要求各成员国2008年前通过立法实施。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按危险类型对化学品进行了分类,并就统一危险公示要素(包括标签和安全数据表)提出了建议,其目的是通过提供一种都能理解的国际制度来表述化学品的危害,提高对人类和环境的保护;为尚未制定相关系统的国家提供一种公认的系统框架;减少对化学品的测试和评估;为国际化学品贸易提供方便。《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已于2011年9月8日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了第四修订版,修订了化学不稳定气体和不燃气溶胶的危险分类等多个条款,使危险化学品的防范说明进一步合理化,同时为避免理解上的差异,对一些标准作出了澄清。

来自奥地利化学工业协会(FCIO)的Christian作了《欧盟:统一分类还有很长的路》的报告,介绍了欧盟落实《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情况。欧盟利用5年多时间,在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基础上,结合《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实施进程以及1999/45/EC(即DPD指令,针对配制品)和67/548/EEC(即DSD指令,针对物质),建立了一套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

2008年12月31日,欧盟以公报的形式正式刊登该法规,并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与现有的物质(DSD)和配制品(DPD)指令相比,《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引进了新的分类标准、新的分类标签。《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的实施也是逐步完成的,其中规定物质DSD指令的废止时间是2010年12月1日,配制品DPD指令的废止时间是2015年6月1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建立了化学物质的分类和标签目录(即C&L目录),目录下大约有8000个物质的分类信息,分类信息可以通过欧盟化学物质信息系统ESIS数据库查询获得。

巴斯夫公司亚太区的Caroline介绍了亚太区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波等国家落实《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情况。日本先后颁布了JIS Z 7250:201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制》、JIS Z 7251:2010《基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JIS Z 7252:2009《化学品分类》3个工业标准,并对2200个化学物质进行了分类,分类信息可以在日本国家产品评价技术基础机构(NITE)网站上获得。韩国修订了《工业安全与卫生法》(ISHA)、《有毒化学品控制法》(TCCA),颁布了KSM 1069:2006《基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化学品标签》。根据《工业安全与卫生法》,要求对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别从2010年7月1日和2013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根据《有毒化学品控制法》,对于已经生产和上市的现有化学品和混合物分别从2011年7月1日和2013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新西兰根据《危险物资和新生物法》的规定,对于新化学物质从2010年7月2日起施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要求的分类和标签。对于生产和上市的现有化学物质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给予了5年过渡期。

来自SAP公司的Ulrike介绍了美国、加拿大、巴西、乌拉圭、墨西哥等国实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情况。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OSHA)在2009年就已经提出要将《危害传递标准》(HCS)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进行统一,之后也对《危害传递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并于2011年10月25日提交给白宫。目前,美国依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制定的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已比较完善。新标准涵盖了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关于化学物质分类和标签要求的相应条款,尤其是工作场所的化学物质分类和标签要求,对《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中的标签、危害类别和安全数据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给出了针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分类标准和混合物的分类标准等。

收获与体会

通过参加此次欧洲化学品管控会议,我们既介绍了中国政府在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所采取的行动,也了解了世界各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最新进展,主要收获有以下几点。

欧盟基于风险的化学品安全评估的理念。欧盟实施的化学品安全评估将化学品整个生命周期的风险评估要素(包括危害识别、暴露评估、风险表征等)与风险管理措施相结合,并将安全评估的结论形成化学品安全评估报告(CSR)在化学品供应链中传递,从而有效保障了化学品在生产、运输、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对于需要提供扩展安全技术说明书(eSDS)的物质,应将物质在生命周期中的制造及使用直至成为废弃物这一系列操作条件和风险管理措施作为附件,提供给下游用户。欧盟化学品安全评估,引导着整个欧洲共同体乃至全球在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由仅考虑危害评估的管理逐渐过渡到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风险管理。

按照化学品危害实施分类管理的思路,欧盟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点是高关注物质(SVHC),即对人类和环境存在严重的及不可逆危害的物质,包括具有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的物质(CMR,第1类和第2类);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PBT);具有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vPvB)以及其他有科学证据证明会对人类或环境引起严重影响,与CMR物质、PBT物质或者vPvB物质具有同等关注的物质,如内分泌干扰物质(EDCs)。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和《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明确规定,对高关注物质建立识别和评估制度。

欧盟针对《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和《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的施行,制定了严密的执法监管计划。欧盟各成员国的执法力度,关系到《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和《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的实施效果与进度。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建立了执法信息交流论坛,统一协调执行相关的活动,确定执法的策略,提出统一的执法项目并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同时,成立了论坛工作组,向欧盟成员国提供《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和《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执法情况的详细指南文件,培训执法人员,开发用于执法的软件工具,允许检查人员对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所构建的数据进行访问等。与此同时,针对一些成员国因为国内缺乏设施和检测设备在执行限制条款时存在困难的情况,欧盟正在制定适合执行的分析方法,并创建一个涉及27个成员国现有实验室能力的数据库。

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进《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建立化学品分类目录。遵照2002年约翰内斯堡世界首脑会议所作的决定,欧盟、中国、美国、日本、韩国、新西兰、新加坡、南非等国家和地区的主管部门都积极修订了本国化学品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并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分类标准转化为本国标准。目前,《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已在欧洲、美洲、亚洲等地区得到广泛实施。同时,因《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实施涉及化学品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各国都成立了跨部门的专家工作组,进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分类指南的研究,并公布了化学品的分类结果,供企业查询参考。

建议与启示

学习借鉴欧盟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经验。欧盟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全球较为科学、系统的管理体系之一,我们应重点学习参考借鉴他们是如何开展化学品安全评估技术研究,特别是暴露评估技术,推动化学品风险评估技术的发展;加强重点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针对重点化学品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的结果在整个供应链中传递,确保化学品生命周期的安全;强化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加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信息传递功能,确保化学品使用者能够安全地使用化学品。

第6篇

关键词:剧毒化学品 分类 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X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1(b)-0154-02

剧毒化学品是化工生产过程中重要的原料和产品,在高校开展的许多科研项目和实验课题以及日常教学实验中也常常涉及到剧毒化学品。所谓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剧毒化学品往往同时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多种危险特性如氰化物与硝酸盐、亚硝酸盐等混合时反应就相当剧烈,可以引起爆炸;氰化物与酸接触生成剧毒氰化氢气体,磷化铝与水或水蒸气作用生成易燃、剧毒的磷化氢气体[1~2]。剧毒化学品的管理使用涉及采购、运输、保管、废弃物处理等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漏洞或管理不善,都会出现严重的事故隐患,甚至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环境造成很大危害。

近年来,国内外高校频繁发生因非法使用剧毒化学品造成的校园事故,某些高校甚至提出校园内禁止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强制规定。然而,在无机化学、电化学、火工品等研究领域内,诸如叠氮化钠、汞、五氧化二钒等常见的剧毒化学品仍是学科研究实验的重要辅料。因此,为同时保证实验工作和安全管理的顺利进行,需要结合公安部门提出的“五双”管理办法,建立适用于高校实验教学与科研的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本文结合南京理工大学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对剧毒化学品购运、储存、领用和废弃处理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规章,旨在提高实验室安全质量[3]。

1 剧毒化学品分类

根据2002年版《剧毒化学品目录》335种,以及《剧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A 57-93),将剧毒化学品分为A级有(无)机剧毒物品和B级有(无)机剧毒物品2种[4~6]。有机剧多含有磷、汞、铅、氰基、硫、硅、卤等官能团或取代基,无机剧多含有氰基、汞、砷、铅、硒等,重金属及其盐大多数都有毒,生物碱为含有氮的天然碱性有机物,大多数有麻醉作用。如果按照化学组成可分为氰化物、砷化物、汞化物、磷化物、生物碱和其他类等6类;按不同用途可分为工业品、试剂、医药品和农药4大类。

2 剧毒化学品管理难点

2.1 储存条件

根据公安部门对于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储存剧毒化学品需要具备以下几项重要的基础条件:明确的管理、登记制度,专用保险箱存放,双道防盗门,双人双锁管理,24小时监控设备等。而在高校,多年来对于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并不严格,绝大部分实验室不具备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基本条件,而大部分剧毒化学品也实际分散于各实验室的普通药品柜内,药品安全得不到保证。

2.2 教学科研使用情况

以南京理工大学为例,在火工品专业,叠氮化钠等剧毒化学品作为起爆药等实验的重要原料,参与实验的教师与学生接触频率很高;在无机化学实验室内,一些重金属类化学品也常见于本科及研究生教学实验中。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如果将剧毒化学品全部统一至学校药品仓库严格进行管理,那么势必会对教学与科研工作造成影响: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在领取和使用阶段的管理流程合理性;另一方面也要兼顾教学科研实验的工作效率,避免因管理过于死板影响教学科研质量。

3 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高等学校针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治理。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并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高校实验室剧毒化学品应实行“四统一”和“五双”的管理制度,即统一购买、统一保管、统一值守、统一领退以及双人领、双人用、双人管、双把锁、双本帐。同时,购买、储存、领取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相对固定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经过有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学生等流动性较大的使用人员,必须要在老师的指导下使用剧毒化学品。

3.1 购运和储存

学校教学、科研所需剧毒化学品,由实验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购买申请审批表,经学院批准,再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后交至化学药品库办理。购买剧毒化学品时,由化学药品库负责向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出借、转让和接受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必须集中保管,在专用储存场所或场点分类储存,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剧毒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场所或场点必须符合人防、物防、技防“三防”治安防范措施要求。“人防”:专用储存场所或场点附近设置值班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值班室必须配置通讯设施、断电照明设施、自卫装备、值班记录台帐等。“物防”:专用储存场所或场点应当安装防盗门,安装双把锁,并配有消防等安全器材和设施,铁栅窗钢筋直径不少于12 mm,栅杆间距不得超过10 cm。“技防”:专用储存场所或场点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防盗装置。视频监控应覆盖全面、到位,监控图像清晰可辨并至少保持30天。专用储存场所或场点必须建立详细的剧毒化学品入库、发放、退库、废弃处置的总账。专用储存场所或场点应当定期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国资处、保卫处备案。

3.2 领取和使用

领取剧毒化学品,应由使用人填写领用审批,经实验室、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学校部门审批,执行双人领取制度。剧毒化学品的领用限当日使用量,实验结束后剩余部分必须立即退回化学药品库进行存储,不允许在实验室过夜。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人员需具备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相应知识和应急技能。学生使用剧毒化学品前,药品负责人要做好实验前安全教育,全面负责学生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问题,并做好指导和监督。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根据所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剧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必须配有领退、消耗台账,每次使用必须做好记录。台帐至少保存1年。

3.3 废弃物处置和应急处理

实验室剧毒化学品产生的废液、废渣,提倡先进行无害化处理,降解后作为普通废液进行回收,严禁私自倾倒和处置。如果确实无法自行处理,应贴好标识后定期报学校部门统一处置。废弃或不再使用的剧毒化学品与原包装物都要退回剧毒化学药品库暂存,由学校按照环保有关规定,统一交有资质的处理单位按照环保规定进行处置,严禁随意丢弃和擅自处理。

专用储存场所或场点、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制定剧毒化学品案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学校管理部门备案。日常工作中要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对预案操作性的检验,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应对、有效处置。发现剧毒化学品来源不清,被盗、被抢、丢失、误用、流散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逐级上报,保护好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补救措施。

4 结语

(1)高等学校实验室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高等学校安全管理的重点,高校领导应高度重视,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组织领导,分级管理,狠抓剧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领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责任落实,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各高校自身的特点,加强剧毒化学品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2)日常管理中,高等学校要加大安全检查的力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剧毒化学药品管理,就是要防止剧毒化学药品对人和环境造成伤害。通过管理部门对剧毒化学药品各个环节的不定期检查,能够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相关措施和督促实验人员及时整改,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和放假前都应定期检查并上报安全工作总结,尤其是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散发毒气的剧毒化学药品经常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高等学校还通过各种方式、渠道,开展剧毒化学品的安全教育,增强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人员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增强学校管理部门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使剧毒化学品等危化品能够更好地为高等学校化学教学和科研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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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监管危化字[2003]196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S].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品和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品和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品和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要求,加大对品和等特殊药品的管理力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进一步净化特殊药品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制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目的

(一)进一步摸清药品批发企业特殊药品管理实际情况,健全特殊药品长效监管机制;

(二)进一步堵塞企业管理漏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和特殊药品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强化品、等特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企业禁毒守法意识,推动企业健全特殊药品管理流程,增强企业法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特殊药品生产、经营行为,杜绝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流弊。

三、检查范围和时间

(一)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品、、药品类易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品、、药品类易毒化学品原料的药品生产企业。

(二)时间安排:2011年8月2日至8月15日为检查、整改、查处阶段;2011年8月16日至8月25日为总结上报阶段。

四、检查内容

(一)对品、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品和第一类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购销、储存、配送管理等环节是否符合《品和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是否存在跨区域销售品和第一类情况。

(二)对第二类企业的检查

要以曲马多、地西泮为重点品种、以生产经营为重点环节开展第二类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企业计划执行情况、药品生产、销售记录,购买方资质审查及到货确认情况,药品电子监管码使用情况;对药品批发企业重点检查药品购销渠道,购买方资质审查及到货确认情况,药品电子监管码使用情况。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除现场检查外,还应根据企业销售记录,抽取20%的经营品种跟踪核实销售流向。

(三)对含品、、药品类易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企业的检查

重点检查企业原料药购进、储存、使用和安全管理情况,其中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还要重点检查企业相关药品销售专人专责、购买方资质审查外,还应根据企业销售记录,抽取不低于10%的购买方进行跟踪核实销售流向。

五、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区、县局要充分认识当前特殊药品监管的重要性和严峻性,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相关科室密切配合,结合本地特殊药品监管实际,周密部署,扎实开展好本次专项检查。

第8篇

一、易制毒化学品概述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能够通过化学反应,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原料和配剂,既是日常生产生活合法使用需要的化学品,又是容易被利用非法制毒的物质,具有合法性、制毒性、管制性三个特性。我国目前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目录”加以管制的有1-苯基-2-丙酮等26种易制毒化学品和1个麻黄碱类物质。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有内涵,除了已经被列管的外,其他只要能够通过化学反应制造的化学品,都应该属于易制毒化学品之列。不能简单以列管与否,判断某种化学品是否为易制毒化学品。

二、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规制现状

(一)对已列管易制毒化学品

国家为管制易制毒化学品,避免其流入非法渠道,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刑事打击方面的有《刑法》第350、356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行政管理方面,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配套《条例》的执行和弥补《条例》的不足,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2006年第87号令)、《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2006年第7号令)等。综上所述,我国对于已列管易制毒化学品基本上形成了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一体的规制体系。

(二)对未列管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条例》第2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要想将未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增加到《条例》“目录”,必须经过以下程序:公安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卫计委以及海关总署联合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希望在本辖区内增加列管易制毒化学品的,首先向公安部提出申请,再由公安、食药、安监、商务、卫生、海关六部委联合向国务院提出方案,由国务院审批。以上是目前法律法规中与未列管易制毒化学品唯一有联系的规定。因其不在法律法规的规制之下,与其相关的生产、经营、购销、运输、进出口等活动不受《刑法》等法律、《条例》等法规的规制。

三、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已列管易制毒化学品

1. 刑事打击方面

一是对2009年以后加入《条例》目录列管的邻氯苯基环戊酮、溴代苯丙酮和α-氰基苯丙酮三种易制毒化学品没有规定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

二是虽然除邻氯苯基环戊酮、溴代苯丙酮和α-氰基苯丙酮外的列管易制毒化学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有具体规定,但是对于数量如何认定没有明确。

三是对于非法制造、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刑法》未设置独立的罪名,导致打击力度不够。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将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为制造罪、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预备行为,将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为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预备行为。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最高刑期才10年,预备犯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那么对非法制造、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刑法处罚就更低了,不利于打击犯罪。

2. 行政管理方面

一是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储、存放规定有待完善。《条例》仅对申请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仓储、存放提出了一定程度的要求,对于生产、经营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运输、使用、进出口环节涉及仓储、存放易制毒化学品的没有规定。易制毒化学品从生产、经营到运输、使用、进出口等各环节都涉及仓储、存放。如果仓储、存放环节监管不严,易制毒化学品非常容易流失。

二是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环节监管乏力。《条例》要求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要建立使用台帐并保存两年备查。对于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是否需要建立台帐并保存备查,没有规定。使用单位的台帐是监管部门掌握易制毒化学品去向的重要参考,赋予使用单位建立台帐并保存备查的义务并规定法律责任,能起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三是对于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废酸、废料的处置环节监管成真空。部分企业生产、使用化学品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废渣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分,虽然因浓度、纯净度问题不能直接适用于正常的生产活动,但仍然可以被利用非法制毒。目前,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废弃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的规定。

四是对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回收的规定不明确。体现保管和回收缴获、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定是《条例》第33条。但是规定较笼统,操作性不强。对于保管、回收的主体、程序规定不明确。

(二)对未列管易制毒化学品

列管程序耗时长,效率低。将频繁用于制毒的未列管易制毒化学品增加到《条例》列管“目录”,需要由国务院公安、食药、安监、商务、卫生、海关六部委对拟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达成一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这样的程序耗时太长,制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及时管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将氯胺酮纳入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随后国务院相关部门着手氯胺酮前体羟亚胺的列管,经过4年时间才于2008年将羟亚胺纳入管制。与羟亚胺被利用制毒到列管,过程相似的还有溴代苯丙酮。2009年7月,公安机关首次发现利用溴代苯丙酮化学合成麻黄碱进而制造冰毒的行为。2014年5月溴代苯丙酮正式被列为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在这漫长的5年时间里,因利用溴代苯丙酮化学合成麻黄碱进而制造冰毒的工艺简便快捷,国内制造冰毒活动日趋严重,出现了以广东省陆丰市博社村为代表的制造冰毒严重地区。 2013年12月29日,广东警方出动3千多名警力,集中清缴博社村的制毒活动,12个小时内共摧毁制毒团伙18个,捣毁制毒加工厂、点7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82名,缴获冰毒近3吨,制毒原料23吨,震惊海内外。若溴代苯丙酮能及时被管制,化学合成冰毒的现象也不会如此泛滥。漫长的列管周期,严重影响对已被利用非法制毒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

四、完善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对已列管易制毒化学品

1. 刑事打击方面

尽快明确邻氯苯基环戊酮、溴代苯丙酮和α-氰基苯丙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给有效打击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明确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数量认定的具体标准。建议参照犯罪数量认定的规则,对多次走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未被处理的,查证属实后数量累计计算;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以实际数量计算;对于一次性查获走私、非法买卖多种易制毒化学品的,参照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之间的比例,以利于打击犯罪为原则,折算成一种计算;对于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按纯度折算出具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再按同时查获多种易制毒化学品的折算方法折算为一种。

在《刑法》中单列非法制造制毒物品罪、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加大对非法制造、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打击力度。提高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最高法定刑。

2. 行政管理方面

一是完善易制毒化学品仓储、存放监管的立法。建议《条例》单设“仓储、存放”一章,从仓储、存放场所设施标准,监控、报警设备配置及安全管理制度到具体监管部门的职能和监管程序等方面,予以全面规定。强化对监管、存放环节的管制,避免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二是完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环节监管的立法。明确要求所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建立使用台并保存两年备查,对于未建立台帐或未将台帐保存两年的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完善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环节的监管。

三是完善对于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废酸、废料处置环节监管的规定。建议由有资质的企业统一回收废酸、废料,根据废酸、废料的不同特性予以销毁、提纯后重复利用等,同时做好回收、处理情况的登记备案,便于有关机关监督检查,从而加强对这一环节的监管。

四是明确缴获、查获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回收的主体和具体程序。建议明文规定由有资质的企业在公安、海关、环保部门的监督下保管缴获、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按程序公开拍卖后,将所得金额上缴国库。

(二)对未列关易制毒化学品

建立临时列管机制,将频繁被利用于制毒的易制毒化学品及时纳入管制。国务院公安、食药、安监、商务、卫生、海关六部委就拟列管易制毒化学品达成一致意见,即启动临时列管措施,在临时列管的同时,报国务院审批以便正式将该易制毒化学品纳入管控。以此来提高列管效率,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现象不断严重。

总之,通过堵塞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规制的漏洞,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立法,不断强化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避免流入非法渠道,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制贩犯罪,减少供应,减轻危害。

参考文献

[1] 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4中国禁毒报告[R].

[2] 杨凤瑞,李远征,周若军,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与执法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7(2).

第9篇

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登记制度(PRTR制度)作为一种化学品环境管理中的重要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化学品环境管理整体政策框架内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随着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PRTR制度相关工作也提上了日程。介绍了PRTR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内容,并分析了河北省PRTR制度实施基础,提出河北省应该积极做好PRTR制度实施的准备工作,以掌握河北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化学品管理部门的行政效率,促进企业减排,提升公众参与化学品管理的意识,并发挥公众在化学品环境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关键词:

污染物释放与转移登记制度(PRTR);环境管理;公众参与;信息公开

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登记制度(PRTR制度)是定期汇总指定企业向各种环境介质排放的污染物(废气、废水、废渣、废弃物)中含有特定范围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信息,并将信息整理,提供给公众和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

PRTR制度一方面以数据信息公开的方式促进公众对政府监管工作监督和企业排放行为的监督,实现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另一方面它也能鼓励企业减排和使用清洁技术,提高环境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的效率。目前,PRTR制度的作用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成为了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2号令)等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PRTR制度,但是PRTR制度的实施尚未深入开展。河北省作为全国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试点省份,在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自2014年起,作为河北省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试点市的石家庄市和沧州市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河北省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安排稳步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目前已取得一定进展。随着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的申报、提交等PRTR制度相关工作也提上了日程。本文旨在分析河北省PRTR制度实施的基础,提出促进河北省PRTR制度实施的意见与建议。

1PRTR制度简介

1.1PRTR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意义PRTR制度是政府根据化学物质对人类及生态环境的危害及风险性制定一个化学品清单,要求涉及清单中化学物质的企业计算并申报向环境(包括大气、水体、土壤)排放的清单中化学物质的种类和数量,以及随固体废弃物转移的物质量,定期向指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这些数据信息和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和处理,建立PRTR数据库,并将此信息公布于众,使公众知晓。通过PRTR制度的实施能够使政府、企业、公众了解特定化学物质排放和/或转移的数量、潜在的风险和这些物质的来源———特别是这些来源的确切地点、分布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的。通过PRTR制度的实施能够促进污染预防,有利于推动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促进清单化学品排放和/或转移的削减,有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PRTR制度的实施能够通过数据的获得,提高公众的兴趣和意识,使政府、企业和公众形成合力,共同进行化学品环境管理。

1.2PRTR的发展历史1974年,荷兰建立“污染物排放登记PollutantEmissionRegister”制度(也被称为“排放目录系统EmissionInventorySystem,EIS”)成为首个具有PRTR雏形的国家。1986年美国建立了首个能够完整体现PRTR制度内涵的制度,即有毒物质释放清单制度(ToxicsReleaseInventory,TRI),成为真正意义上建立PRTR制度最早的国家。PRTR制度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提出的名称,该组织于1996年2月提出OECD各成员国实行PRTR制度的劝告。随后,PRTR制度开始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行PRTR制度,墨西哥、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国家分别于1997年、1998年、1999年、2001年实施PRTR制度。目前,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已经建立了完整的PRTR制度或正在试点该制度。

2河北省PRTR制度实施的基础分析

2.1PRTR制度认知度分析河北省作为全国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试点省份,在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014年河北省确定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重点监管企业175家,开始逐步推进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随着22号令的实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点监管企业对环境风险评估以及PRTR制度有了初步的了解,但理解层次仍然较浅。重点监管企业之外的大多数企业未能理解PRTR制度的内涵,经常与其他登记制度混淆。公众对于PRTR制度的了解状况基本为零,认知亟待提高。

2.2信息公开能力分析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为河北省的环境信息公开提供了制度基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为河北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鉴于PRTR制度尚未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该项工作仍然缺乏信息公开经验,需要借鉴空气质量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全本公示等已有的信息公开方式。

2.3技术支持能力分析2014年,河北省确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4家机构作为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试点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价技术支撑单位。随后,河北晶淼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等众多单位也积极参加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专项培训,熟悉掌握了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中关于污染物释放与转移部分的计算、编写等工作,为后续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的提交、申报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是,相对于PRTR制度全面实施所需的技术力量来说,仍显微弱。

3对河北省PRTR制度实施的意见与建议

3.1借助多种途径广泛宣传PRTR制度PRTR制度是需要政府、企业、媒体和公众多方努力才能达到最佳效果的制度。河北省目前仍处于PRTR制度实施的初期,无论政府部门、企业,还是公众和媒体对于PRTR制度的了解都远远不够,主要表现在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于PRTR制度一知半解,企业将其作为又一项负担,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更是无从做起。现阶段,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河北省PRTR制度实施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根据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在PRTR制度实施中的角色,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培训工作。针对具有化学品环境管理知识基础的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建议以2014年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试点培训工作为基础,针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PRTR制度专项培训工作,让一部分人先了解PRTR制度的内涵。然后,以点带面开展更为广泛的培训工作。充分利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环保产业协会、河北省环保联合会等单位的宣传平台介绍PRTR制度,例如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专题报道”或“环保知识”版块开辟PRTR制度专栏,在起到带头宣传作用的同时为后续的媒体宣传提供依据。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利用有限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全方位宣传,也可以将PRTR制度编成标语,在公路、街道等进行宣传。

3.2通过多重手段推动PRTR制度的启动实施通过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试点工作,河北省已经具备了实施PRTR制度的基础。但是由于企业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不足、对PRTR制度的了解不够深入等原因,PRTR制度的实施,尤其是实施初期仍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因此离不开多重手段的推动。首先,河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22号令的修订动向并积极参与其中,针对PRTR制度的实施献言献策。其次,在22号令确定今后PRTR实施的要求后,提升PRTR相关工作在河北省工作部署中的优先级别,把PRTR制度的实施作为今后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重中之重来抓,推动PRTR制度的顺利启动。在PRTR制度的开展过程中,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行政力量不断督促落实文件,推进PRTR工作的实施。此外,借力《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等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及“十三五”相关规划的编制,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助推PRTR制度的有效落地。

3.3做好PRTR数据深入公开的准备工作信息公开是社会公众参与化学品环境管理的前提,是避免PRTR制度沦为政府—企业“二人转”的必要条件。深入的信息公开是媒体、公众参与到PRTR制度中来的基础,而信息的方便检索与利用则是公众、媒体参与到管理中来的真正关键。河北省在今后的PRTR数据的公开过程中应该坚定的遵循上述文件的要求,在信息公开的深度上下功夫,做到规定公开的必须公开。借鉴空气质量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全本公示等信息公开方式,让公众能够通过多种途径获取数据,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应充分总结经验,数据分析文件,开发信息统计分析工具以方便PRTR数据的检索、比较与利用,能够让普通公众不仅能够看到数据,还能看得懂数据。通过上述方式信息才能完成从企业到政府再到公众的传递,才能在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让公众参与PRTR制度成为现实。

3.4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技术支持单位的支撑作用环境保护技术支持单位是政府管理部门的智囊,对于政策出台、实施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河北省在PRTR实施方面应该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技术支持单位的支持作用。由于环境保护部很多技术支持单位都对PRTR制度有很深的研究,故应加强与环境保护部技术支持单位的交流与合作,以人为师。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简称“环保部固管中心”)是PRTR制度顶层设计的主要技术支持单位,从早期的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试点填报到22号令及其配套文件的,环保部固管中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河北省应该加强与环保部固管中心等技术支持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借助各技术支持单位的专业力量使河北省各界更好的理解PRTR制度的内涵,为推动PRTR的实施打好基础。依托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晶淼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等技术支持单位的科研力量成立PRTR制度实施项目小组,开展PRTR制度专项研究,分析河北省PRTR实施的经验与教训,为河北省的化学品环境管理提供专项的技术支持。

3.5主动争取学术界的技术支持PRTR制度的实施流程相对简单,但是实施过程中需要技术力量的大力支持。目前河北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学术力量对化学品环境管理研究的积极性不高,因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学术界的支持。例如:面向河北省大专院校发起类似于“PRTR大学挑战项目”等活动,借助学术界的力量开发信息统计分析工具,分析PRTR数据,使广大专家学者、大学学生等技术力量为PRTR实施献言献策。

4结语

国外近30年的PRTR制度实施经验表明,PRTR制度是一项多方共赢的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其有效开展能够掌握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基本情况,提高政府化学品管理部门的行政效率,促进企业减排,提升公众参与化学品管理的意识,发挥公众在化学品环境管理中的监督作用。因此,河北省应该积极做好PRTR制度实施的准备工作,以便PRTR制度能够在河北省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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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本文作者:wjzhu1964 原创投稿

福鼎公安禁毒部门强化措施推进禁毒专项行动

福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认真贯彻上级部署,充分发挥禁毒战线主力军的作用,在各兄弟部门和基层派出所的密切配合下,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0603”禁毒专项行动。据统计,自4月份“0603”禁毒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截至5月底,两个月时间内,全市共强制戒毒13名,劳教戒毒3名,刑拘犯罪嫌疑人1名,抓获网上在逃的犯罪嫌疑人1名,缴获海洛因0.4克,发现并铲除罂粟198株,取得了初步成效。

扎实开展禁种铲毒,严厉打击犯罪

福鼎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0603”专项行动,成立了以公安局局长叶建华、分管副局长刘世巧为正副组长的“0603”禁毒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抽调刑侦、禁毒、治安、巡警、边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加强了公安机关内部的协调与配合,并制定了严密的专项行动方案,确定了工作目标和重点,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基层派出所,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位。

4月12日9时,市局禁毒大队根据掌握的线索,经严密侦控,在桐山街道镇西村洋尾新村77号附近一民房内成功抓获网上通缉在逃的贩毒嫌疑人黄某(男,30岁,福建建瓯人)。并移交建瓯市公安机关。4月26日,该大队民警经布控在城区乐群购物广场一楼抓获两名吸毒人员丁某(男,36岁,住桐城下龙山二台245号)、陈某(男,37岁,住山前灰窑村江口路44号),接着民警们又顺藤摸瓜在桐城宛亭路41号边抓获吸毒人员夏某(男,30岁,住桐城沙垅村6号)。4月29日凌晨,秦屿公安派出所和边防派出所根据掌握的线索,联手行动,在秦屿镇积石路129号抓获吸毒人员谷某(男,28岁),经审查,其交待了于4月15日在秦屿金麟路281号五金店盗窃人民币1200元的犯罪事实。随后,民警们连续作战,在该镇积石路、金麟路陆续抓获刘某(男,27岁)、王某(男,39岁)2名吸毒人员。4月29日,管阳镇政府、公安派出所会同市公安禁毒大队在管阳镇广化村梭罗地七斗里山上铲徐非法种植的罂粟198株。

加强精麻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严防其流入非法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精麻药品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福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于5月中旬会同市药监局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专项检查,对全市各大药房、医药公司及乡镇卫生院进行全面检查,要求全市各医疗经营使用单位要转变用药观念,树立高度的责任感,科学使用品。

5月18日,该大队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对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的专项检查行动。检查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一是检查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是否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二是检查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涉及哪些种类的易制毒化学品,及其销售渠道、用途;三是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相关许可证明;四是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是否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帐。通过这次专项检查,禁毒大队摸清了全市经营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底数,并指定专人收集管理全市的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相关资料情况,健全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11篇

就在布里奇现身说法前不久,国际麻醉品管理局在2016年3月2日《2015年年度报告》。报告指出,尽管2015年在管制麻醉和及前体物质国际贸易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全球问题仍处于加剧扩散期,随着管控力度不断加大,为逃避法律打击而被刻意开发出的一批新毒源和新毒链异军突起。新精神活性物质和“特制前体”正是近年来在市场中快速发展的一支新军,它们在合法与非法的交界处发展壮大,不断在种类和数量上推陈出新,通过国内贸易辗转多个地下加工厂,并最终销往全球,为防控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和全新挑战。

在用于规避现行管控制度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与“特制前体”继续大量涌现并快速蔓延,合法化学品越来越多地通过国内贸易流入非法制毒渠道的大背景下,中国亦难独善其身。在缺乏应对经验与机制的当下,这些新挑战都将对大陆禁毒工作形成巨大考验。

一年之内种类增加55%

国际麻醉品管理局《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0月,全球共检测发现了602种新精神活性物质,与2014年10月报告的388种物质相比,一年之内就增加了55%。这已超出目前国际社会普遍管制数量的两倍。

近年来,新精神活性物质在全球范围内快速蔓延,欧洲、北美均是主要流通市场,其种类和数量也快速增加,“蓝莓”、“浴盐”、“开心纸”等都是常见品种。而且,它们还往往被打上“不是”、“绝对合法”、“保证够嗨”等标签进行销售。同冰毒、、等合成相比,这些新精神活性物质价格更为低廉,制作工艺也更加简单,只需对现有的化学结构稍作修改就能制成,而其对中枢系统的兴奋、致幻或麻醉效果却往往更为强烈。

由于通过改造化学结构来制造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空间是无限的,这一新兴的家族在未来还将不断发展壮大,极有可能成为继传统(如鸦片、大麻)和合成(如海洛因、冰毒)之后,全球流行的第三代。

如何跟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增长速度,已经成为国际管制制度面前的一项“特别的挑战”。“新型精神活性物质已日益成为全世界几乎所有区域的会议、大会和专题讨论会针对的对象,但切实有效的战略至今仍未出台。”国际麻醉品管理局的上述报告称。

中国同样无法在这场“特别的挑战”中独善其身。新精神活性物质在2015年短短一年时间里在国内迅速蔓延。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2015年中国形势报告》显示,2014年仅海南、广东和湖南等少数省份在缴获的片剂中检获哌嗪类物质,而到2015年,中国国家实验室已检测发现合成大麻素类、卡西酮类、苯乙胺类、哌嗪类等除植物类外所有类别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其中,合成大麻素类和卡西酮类包含的物质数量最多,生产滥用问题也最为严重,其非法制造走私正逐渐从长三角地区向国内其他地区扩散蔓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禁毒教研室副教授张黎告诉《凤凰周刊》,目前,在国内部分地区娱乐场所查获的滥用样品中,也已陆续检出各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张黎坦言,“尽管其总体滥用规模不大,尚未在国内市场形成气候,但其滥用效果和成瘾程度大多未被确定,被兜售时往往采用欺骗性宣传,开展预防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劝说效果不强。加上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监测体系,因此并不完全掌握国内滥用情况,其滥用潜力依然巨大,不可不防。”

根据国际禁毒经验,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更新速度还将随列管速度的提升而加快,在缺乏应对经验与机制的当下,这些“合法”仍将对禁毒工作形成巨大威胁。

“特制前体”成为新挑战

国际麻醉品管理局《2015年年度报告》称,为规避管制,出现了包括“特制前体”在内的非表列替代化学品,这种情况是目前面临的新的最大挑战之一。

“制毒前体”指的是能被直接用来合成的化学原料,以及盐酸、硫酸等制毒必需的常见配剂,而“特制前体”通过改变常见制毒前体化学结构即可获得。报告显示,近年来,按照制毒需求特别定制的此类“特制前体”的种类与日俱增。制造这些非表列化学品本身并不违反现行国际法律框架,但获取这些化学品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制造。作为常见制毒前体的替代品,这些全新的前体物质均能通过一系列并不复杂的化学反应直接转化为,并且往往不受现有法律控制,有些甚至还是常规制药过程中就能接触到的化学品,这无疑为毒贩提供了可乘之机。

国际麻醉品管理局认为,这些新前体的生产原料数量众多,且往往缺乏正规合法的贸易或用途,因而无论生产还是获取,都会进一步模糊贩运与合法贸易的边界,对当前制毒前体的管制工作形成新的挑战。

报告显示,2014年,全球共有13个国家缉获了一种可被用来制造冰毒和安非他命等多种的重要前体1-苯基-2-丙酮,其中相当一部分均来自中国的地下加工厂,并主要通过未受管制的“特制前体”制造获得,此类事件在2015年仍在继续。

这一国际指责并非空穴来风,国家禁毒委早对这一情况有所掌握。在2012年全国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中,一名负责人就曾明确表示,国内正面临截堵列管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和非列管制毒原料配剂用于制毒的挑战。

但随着对和制毒前体的管制日趋严厉,犯罪分子通过开发“特制前体”来逃避法律管制并不意外。由于新被发掘出的前体物质往往要等到造成较大危害后才会被列管,相关禁毒工作不免深陷“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尴尬境地。

2008年,在前体羟亚胺遭到列管后,市场便出现了用于制造羟亚胺的合法替代品――“前前体”邻酮。尽管该物质随后在2012年被禁毒部门认定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但在去年破获的全国第一起全链条制毒案件中,警方依然查获到一条利用该物质加工羟亚胺,再制造贩卖的地下制毒链。而在冰毒原料麻黄碱类物质被国家严加管控后,溴代苯丙酮便迅速取而代之,成为合成麻黄素的重要前体,国内市场过半的晶体冰毒均由该法制成,直到2014年溴代苯丙酮被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名单后,情势才稍有好转。

面对诸多管制漏洞,张黎表达了自己的隐忧,“长期以来,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工作较为孤立,尤其在地方层面不受重视,未能真正与监测体系、禁毒情报研判、制毒犯罪打击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目前仍流于发放许可证等形式。”

对此,国家禁毒办常务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胡明朗曾表示,公安部正在加大对重点制毒前体的管制力度,并推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非法制造制毒物品罪和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加快推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国内贸易越来越多

“近期的缉获统计数字显示,前体物质向非法制造渠道的转移,正越来越多地在国内贸易而不是国际贸易中发生。”国际麻醉品管理局在《2015年年度报告》别强调,由于过去对管制和监测前体物质的国内流动和最终用途不够重视,目前已有相当比例的前体物质缉获自国际贸易监测系统无法察觉的国内加工厂。

这一现象在近期的《2015年中国形势报告》中也得到侧面印证。报告显示,国内地下加工厂仍是利用制毒前体非法制贩的主要来源。2015年,在全国缴获各类中,77%均来自中国制造。尽管上述报告并未统计经国内贸易最终用于非法制造这些的本土前体究竟有多少,考虑到目前国内在管制前体生产、运输和贸易方面仍存在诸多漏洞,且缺乏应对“特制前体”的有效措施,其数量势必相当可观。

“由于制毒物品可选择性和可替代性强,其流失品种、环节不断发生变化,制毒物品品种更新换代和非列管物品流失用于制毒的潜在风险持续增大。”报告同时指出,随着国内外制造对原料配剂需求加大,流入非法渠道的制毒前体数量还将水涨船高。

这些数量庞大的前体不仅为国内非法制毒产业源源不断地提供原料配剂,更带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目前,中国依然是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来源地之一,尽管多数被查获和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在国内鲜见吸食个案,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党委委员刘跃进仍指出,现已发现有贩毒分子利用列管与不列管的中间地带,以及中国是化工大国的条件,在国内特别是在长江三角洲地区制造新精神活性物质,然后运到国外。

尽管近年来新精神活性物质价格逐渐走低,但仍在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甚至占一些化工类外贸公司业务的一半以上。目前,国内加工厂生产每公斤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成本仅几百美元,经外贸公司转手出口时,价格往往可被抬至两三千美元,这仅是冰毒批发价格的5%左右。

第12篇

为了保证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防止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建立起一套化学品安全和环境管理体制,日本,到本世纪初才与欧美接轨。从这些发达国家20多年来的发展动向来看,国际化学品安全管理已经出现了重要变化。

(一)化学品安全管理目标重新定位

随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深入人心,人们认识到化学品安全管理目标,不仅是要实现控制化学品的化学危险性可能造成的事故危害,以及保护人类的健康,还要保护生态环境,因而要把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作为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首要目标。

(二)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相应调整

联合国有关机构正在通过缔结国际公约,制定和扩大优先管理控制的危险化学品名单,加强化学品危害信息传播和国家管理能力建设等方式,促进全球化学品安全、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化学品的生产大国也正在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调整化学品安全管理战略,通过建立、健全化学品安全管理体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国际规范的程序,开展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和标签,进行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

(三)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域相应拓宽

与化学品安全管理目标重新定位相适应,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域应涵盖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以及废弃后的处理处置活动等整个生命周期。重点控制和淘汰那些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构成不可接受或无法控制的风险的化学品;制定事故应急程序和应急预案,预防化学污染事故,尽量降低重大事故的风险及其影响;妥善处理、处置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中产生的化学废弃物,并鼓励开发、使用安全无害及对环境友好的化学产品。

二、化学品风险预防的审查评价制度

风险预防的原则是国际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最重要指导原则之一。它主要是通过实施新化学物质申报审查制度、优先化学品监测评价制度以及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度来实现的。

(一)新化学物质申报审查制度

该制度规定,一种新化学物质在生产和进口之前必须向主管当局进行申报,同时提交相关理化性质、用途、安全以及毒理学数据等基本资料。该主管当局进行初步危害评估,审查许可后才能生产、上市销售和进口。

实行该制度,需要建立下列3项配套的化学品管理制度。

1.编制本国的《现有化学物质名录》。该目录是在法律上区分新化学物质和现有化学物质的依据。凡是不在名录上的化学物质均视为新化学物质,需遵守新化学物质申报规定。目前国外已正式公布了7本现有化学物质目录,收录的现有化学物质数量为2.2万―10万余种。

2.建立新化学物质申报制度。它包括申报资料要求和初步危害评审程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已制定了《化学品上市前最低限度数据》(MPD),发达国家大多参照MPD要求,建立了申报资料要求和评审程序。主管当局审查中若发现一种新化学物质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接受风险时,则将拒绝其生产和上市销售,迫使制造者去开发更安全和环境友好的新化学品。

3.建立化学品安全管理技术支持体系。该支持体系包括完成化学品测试的合格试验室系统,“化学品测试准则”和“化学品风险评价准则”等技术导则规范以及化学品信息报告、收集、散发和信息交换系统等。

(二)优先化学品监测评价制度

所谓优先化学品,是指由于它对人类或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有害影响,已被主管当局列入优先名单进行测试评价,以确定需要采取的控制行动的化学品。一旦发现一种化学物质或混合物会造成或将会造成人类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严重风险,应采取行动预防这种风险或将其减少到最小程度。

优先化学品监测评价制度的实施,使主管当局在知悉一种化学物质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而对其潜在危害的准确性和重要性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时,能够根据预防的原则开展数据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做出科学决策,防止一种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三、《化学品分类标记全球协调系统》(GHS)实施

国际劳工组织(IL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危险货运专家委员会(TDG)等国际组织,于2003年完成并出版了英文版的《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系统》(简称GHS)(第一版),并要求有关国家最迟于2008年执行。

(一)实施GHS的目的

《化学品分类标记全球协调系统》(GHS)提出了对化学品标记和安全数据表(SDS)的全球协调体系,以加强对人类和环境的保护,促进化学品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

化学品全球贸易日益扩大,需要制定国家大纲来保障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安全运输与安全废弃,需要一个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记的国际协调方法作为这种大纲的基础。一旦各国有了化学品的一致和适当信息时,就会为各国进行化学品贸易和生产提供统一的平台。

因此,GHS的实施,可以通过提供一种各国都能理解的国际制度来表述化学品的危害,以提高对人类和环境的保护;为没有现有相关制度的国家提供一种公认的制度框架;减少对化学品测试和评估的需要;方便已在国际基础上对危险性做出适当评估和识别的化学品的国际贸易。

(二)GHS的基本内容

GHS论述了化学品以危险类型的分类,并提出了协调的危险传递要素,包括标记和SDS。其目的在于保障化学品物理危险与急性毒性信息可被广泛利用,以使人们在处理、运输与使用化学品时增强对健康与环境的保护意识。GHS还提供了化学品在各国家、区域之间法律和规程协调的基础,它也是便利贸易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些现行的制度,都被用作GHS完善的主要基础。它们包括美国对工厂、消费者和生产杀虫剂的各项制度要求;加拿大对工厂、消费者和杀虫剂的各项制度要求;欧盟对物质分类与标记和制备的导则;联合国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等。

(三)GHS的适用范围和应用

GHS适用于所有危险化学品,其危险表述方式(如标记和SDS表)的应用模式可随产品类或生命周期中阶段不同而变化。GHS的目标对象包括消费者、企业工人、运输工人和紧急营救人员,其目的是保护人类、设施和环境。

危险性分类过程主要针对由化学元素、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天然或人工合成)的内在性质引起的危险性。在此基础上对每种危险种类与类别的信息进行表述,包括标记、SDS和易理解的符号。

SDS应提供有关在工作场所化学品控制规程框架中使用的化学物质或混合物的全面信息,成为企业和职工获得安全警示的来源,也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参考。SDS应该提供以下信息:名称;危险性鉴定;组成/成分的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事故解除措施;搬运与贮存;暴露控制/人员保护;物理和化学性质;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信息;生态信息;处置要求;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其他信息等。SDS将清晰地叙述化学品危险性的数据。

四、化学工业界的绿色行动

国际社会和许多国家从政策措施和技术规定方面加大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和消除化学工业和化学品污染的绿色化学、“责任关怀”制度等绿色行动在化学工业界获得发展。

(一)发展绿色化学

绿色化学又称为环境无害化学或可持续发展化学,十多年前由美国环保局(ERA)正式提出,是一门新兴的科学。对绿色化学尚无一致定义,一般认为,它是利用化学的技术和方法减少或消灭对人体健康、社区安全和生态环境有害的原料、催化剂、溶剂和试剂、产物及副产物等的使用和产生。

在美国,1990年颁布了污染防治法案;1995年提出了绿色化学挑战计划,奖励和支持从源头清除污染并工业化的创造发明,并于1996年美国总统首次颁发“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以来,到2003年已经连续颁发了8次年度奖;国际著名的哥顿会议第一次以“环境无害有机合成”为主题召开了会议。世界已有几所大学设立了绿色化学学位,美国化学学会(ACS)的绿色化学协会(GCI)和其他机构也举办过有关的培训研讨会。英国、日本、意大利和澳大利亚等国也先后建立了绿色化学研究中心。

绿色化学与其他所有绿色行动一样,是为了解决全球污染问题。绿色化学包括所有可以降低对人类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化学方法和技术。

目前,在绿色化学领域已经开展了可替代的原料、试剂、溶剂以及新型催化剂与合成过程等研究。其中在某些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而且全部实现了工业化生产。它们包括废弃物的处理和转化;利用无毒无害原料代替剧毒光气和氢酸生产有机原料;利用生物技术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常用有机原料;采用超临界CO2代替有机溶剂作为油漆和涂料的喷雾剂等方面。

(二)推行责任关怀制度

责任关怀(Responsible Care)制度,简称RC制度,原先是由化工行业企业自愿提出的倡议。根据倡议,化工行业做出严正承诺,要不断地改善其企业对环境、安全和健康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重新获得公众的信任。于是加拿大化学药品生产商协会(CCPA)率先提出责任关怀的构想,并获得了成功。随后RC制度扩展到全世界,已经有46个国家的化工企业(占世界化工产值的87%)承诺参与责任关怀计划。

责任关怀制度向公众做出严正承诺,要求从事化学物质生产和流通的各种企业,从化学物质的开发开始,制造、物流、使用、最终消费直至废弃,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要自主地为环境、安全和健康采取对策。RC制度的基本内容除了化工业界的承诺外,还包括管理实务规范和可定量的执行指标检查。

责任关怀制度包括五大要素:指导原则、管理准则、自我评估、自助和拓展。

1.指导原则。亦即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AICM)成员公司的最高管理层的承诺。这个承诺指出,该公司将强烈支持改善其化学品的管理水平,重点是环境、安全和健康,并为此做出不断的努力。这些原则不仅反映公众的利益,也反映化工业不断提高其“健康、环境和安全”(HES)业绩的愿望。

2.管理准则。是以指导原则中所提出的责任为基础的。这些准则没有规定定量标准,只是指出预期达到的管理方法和原则。它包含6项管理实务规范:①公共意识和应急响应;②工艺安全;③销售;④污染预防;⑤职工健康与安全;⑥产品管理。

3.自我评估。要求每个成员公司定期检查,确认管理准则中规定的目标是否达到。通过自我评估,能检查在符合准则要求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4.自助。即用来支持责任关怀的其他成员不断地改进其他化工品的管理。也就是说,实行责任关怀制度的各成员公司,通过其协调员定期开会,交换意见,共享经验,这些自助小组使得资源有限的小型成员公司分享和受益于整个小组的经验和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