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21: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检察长履职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的现状
目前,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基本停留在“老三样”上。一是检察官人事任免。主要是县人大全会对检察长的选举和罢免,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对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二是县人大全会,听取和审议基层检察院年度工作报告;三是县人大常委会最多每年一次,听取和审议基层检察院专项工作汇报。除此以外县级人大与基层检察院的联系,就只剩下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每年数次的例会了。
二、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现状的不足
目前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仅仅停留在例行公事式的“老三样”的浅层,导致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工作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与基层检察院联系不多,对基层检察院的困难和需求了解不深,对基层检察院工作宣传支持力度不够。这样既不利于县人大充分发挥宪法赋予的对基层检察院进行监督、促进基层检察院公正廉洁执法的作用,又不能发挥人大权力机关权威性的作用,支持和帮助基层检察院克服困难,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加强县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监督支持的建议
笔者认为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监督机制,在对检察官的任后监督、检察院的个案监督、检察院的民行支持、检察院的职能宣传等方面大有可为。
(一)、加强对检察官的任后监督。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长提请任命的检察官应该进行任后的跟踪监督。建议县级人大常委会例会每年组织对1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或者检察员进行述职评议。对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检察官也应当要求其每年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对那些社会反映比较大的检察官,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由人大常委、人大代表、政法系统、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组进行评议。通过述职评议,促进检察官发扬成绩、认清差距、忠实履职、秉公执法,对评议结果较差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连续两次评议较差的,应当建议检察长提请免职。
(二)加强对检察院的个案监督。对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意见较大、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欠佳,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以及进行了国家赔偿的错捕错诉案件,县级人大常委会应该进行个案监督。由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委邀请部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部分人大代表、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基层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政法系统代表、案件当事人等组成评议组,听取检察院的个案汇报,进行认真评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帮助办案人员提升办案水平。
(三)加强对检察院的民行支持。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诉讼监督的职责,目前检察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还缺乏刚性,失之于软,审判机关爱理不理。特别是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还举步维艰。在法律重大修改或者体制机制大变革前,尤其需要人大的大力支持。建议县级人大对基层检察院的民行检察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通过县级人大开会协调,以会议纪要或者文件的形式保证基层检察院对审判法律文书的知情权、调卷权和审判委员会参与权,从而为基层检察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创造基本条件。
警务保障联动,是指各级检察机关在垂直领导的检察体制前提下对司法警察进行统一调动使用,及时提供警务保障。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联动机制没有明确的范围、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上级检察机关主要依靠协商来借用警力,缺少必要的制约机制,还存在调不动、联不上、不尽责等现象。在一些法规性文件中虽有“协调”、“协作”用警执警的规定,实际工作中落实起来存在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和被动应付性,缺乏对警务联动的重要性认识。在此,笔者提出几点警务保障联动的具体构想。
一、确定联动地区警务联动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明确规定了法警的九大职责,是法警履职的法规性依据。警务保障联动必须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针对执法办案用警的需要,审慎考虑是否采取联动保障。在实施警务联动保障中必须贯彻“自身为主、协作为辅、互为优势、慎重调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出警机关的承受力、执行力,上级机关不得以联动为由随意调用警力,不得在自身警力足够的情况下调用警力,不得在切实需要警力的情况下不采取联动保障使用警力。从过去的实践和现实需要来看,警务保障联动范围的情形应当有:一是在查办重大案件,自身警力无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时。二是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扰,自身警力无法控制可能出现突况时。三是参与或协助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自身法警不适合完成任务需要时。四是法警确实需要回避而警力不够时。五是跨行政区域执警需要提供警力协助时。六是所辖区域内执警,路程较远,需要驻地法警提供警力保障时。七是开展重大活动需要法警提供安全保障时。由于各地的地域环境不同,行政区域范围的差异较大,警力分布的情况也不一样,各地对警务保障联动的范围可有所不同。
二、确立警务联动的指挥级别
检察机关警务保障联动应做到“属地管辖、就近调用、程序简便”,针对任务需要和警力分布情况,规范操作程序,合理有效地使用警力。一是坚持以行政区划实施联动。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具有隶属关系。警务保障联动应以行政区划为结构单元组织实施,这样能够确保上下警令通畅,因此,检察机关应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警局——省级院法警总队——地市级院法警支队——县级法警队共四个层级来实施联动机制,局、总队、支队三级分别具有职责范围内的警力调用权限。基层院用警则逐级申请,由上级院来协调警力。二是坚持以垂直管理调用警力。以行政区划联动决定了警力调用的垂直管理。联动机制要求跨越行政区域的警务保障应逐级申请或下达,不能只通过横向联系,出于“情面”来借用警力支持,上级院也应逐级下达用警令,特殊情况下越级下达用警令,应及时将情况向所辖院通报。坚持层级管理,一级管一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级院的职能作用。三是坚持严格规范下达警令。警务部门是派警执警的主体。是否需要警务联动,警务部门必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认真作出分析,实事求是地申请,科学合理地调用。下级院需要警力支持,应通过警务部门向上级院警务部门申请,由上级院警务部门根据任务需要和警力分布情况,及时向执行警务联动保障的院下达执警令。上级院需要抽调警力,应通过所辖区警务部门下达执警令。上级院下达执警令和抽调警力应事前向分管检察长报告。接受执警任务的警务部门受领任务时,应将派警情况向分管检察长报告并审签派警令。上级院下达执警令而下级院不能保证执行时,应及时口头或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和下达用警令,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应包括任务性质、用警人数及携带装备、执警地点和时间、预计执警时限等主要内容。对于跨区域临时决定需要警力、由于偏远地区地域特点涉及跨行政区域用警、突发紧急情况下用警等特殊情况,可采取电话申请和下达用警执警令,但必须有规范的电话记录,并按程序签批。
三、确保警务联动的职责履行
检察机关警务联动至少涉及到两个以上单位的法警共同执行任务,明确责任,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平台,是提供安全、高效警务保障的基础。在实施警务保障联动机制中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用警单位为主原则。一般情况下应以用警单位牵头负责警务保障联动中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即使协助的警力超过自身警力,联动时的组织协调也应以用警单位为主,用警单位不得以联动为由推卸“唱主角”的责任。上级机关指派警力作为牵头负责人的按照要求执行。执警中如果发生问题应以用警单位或上级确定的负责人来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二是坚持整体性原则。警务保障一旦联动就应当看着一个执警平台,所有警力在总体任务下,按照统一的安排部署执警,接受用警单位检察机关的管理和检察官的指挥,遵守相关制度规定,特别要注意少数民族地区执警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警中法警个人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在追究用警单位责任同时,也要追究所在单位的责任。三是坚持依法履职原则。执行联动警务保障的法警,应按照执行职务规则,忠实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执警,既不能因协助执警而出工不出力,或者顾及多方面利益关系,担心越位越权,而无所作为,也不能因系临时执警而随心所欲,不顾及影响。法警联动执警后,用警单位应及时将联动执警情况报上级检察机关,同时,将执警情况书面反馈给法警所在单位,作为考核法警履职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警务联动的保障机制
下级机关如何对待和执行上级机关的警力调用,是联动机制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在现行的人财物管理权依赖于地方的情况下,警务保障联动的实施必须要有一定的制度保证。
(一)集中管理制度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按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编制管理的要求,法警应占到本单位总人数8%至12%的编制员额,据了解,很多基层院目前难以达到这样的编制人数。由于各级院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地域人口、机关编制员额等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法警人数所占比例的问题应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地域的院提出不同的人员比例数,作出更加符合检察工作需要的规定。而各级院的编队管理必须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落实,事实证明,编队管理对于提高法警队伍素质,提供有力的警务保障,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责任追究制度
联动执警必须严格纪律,上级警务部门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好的单位或法警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极大影响的应督导下级检察机关追究有关个人责任,对问题较为突出的法警,上级警务部门应责成所在院警务部门会同干部人事部门提出推迟警衔晋升或职级晋升的意见,对不适合在法警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提出调整意见,通过一定的惩戒制度来确保政令、警令的畅通。
(三)绩效考评制度
上级法警部门对联动履职要认真做好情况记录和登记,将法警参与联动执警的人次、时间、完成任务情况等内容作为上级院对下级院警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与法警部门和法警个人评先评优直接挂钩。对联动执警好的警务部门和法警要及时通报讲评,总结成功经验做法,推动警务保障联动机制的创新发展。
关键词:司法警察;提高队伍素质;检警一体化;提高办案效率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担负着维护检察机关工作秩序,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等项任务。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既承担保障服务性工作,又承担侦查事务性的综合执法队伍。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最高检对司法警察队伍的不断重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日益重要,加强基层院法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探讨司法警察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是提高法警队伍素质、推进法警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能够依法正确履职,更好地服务检察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机构设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提高队伍素质,健全规章制度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法定成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是保障司法警察作用发挥的重要保证。司法警察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能素质、心理素质等。这些基本素质是司法警察履行检察职能的必备条件。
首先,思想政治工作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生命线,是凝聚人心、调动法警积极性、激发创造性的工作。要把对警员的政治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通过先进性教育建立完善队伍的管理制度,规范履职行为,努力做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常态化,引导广大警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法警职业道德品质,培养公正意识,树立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的精神,确保队伍的纯洁性。进一步的完善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机制,增强政治思想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不懈地用特色理论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干警的头脑,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不畏艰险、顽强拼搏”的精神,确保这支队伍思想纯洁、政治坚定。还要不断培养高尚的职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使其塑造具有强烈敬业和奉献精神的人。一个法警能够做到执法公正、无私奉献,就是一个高素质的司法警察,就能从内心牢固树立爱民为民思想,对人民群众怀着真挚的感情,自觉地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标准,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其次,必须引导法警加强业务理论和相关法规的学习,司法警察的业务涉及到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和检察官一样应具备较全面的法律理论与实务知识。各级检察机关应该积极为司法警察创造学习条件,鼓励司法警察参加各类的学历教育和培训,学习法律理论知识、检察业务专业知识及实际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培训和考核,并将成绩作为综合考核和量化管理的一项内容。
再次,加强警务技能训练。警务技能是警察队伍综合技能素质的反映,它关系到一支警察队伍能否在新形势条件下,具有顺利完成各种警务活动任务,尤其是能否正确处理突发事件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支专业化的队伍,司法警察应当具备各种专项技能,如计算机的操作和运用、侦查手段和技巧、熟练的驾驶技术、武器及警械具的使用、制服人犯的基本擒拿格斗技法等。司法警察的工作带有武装性质,还应当具备强健的体魄、较强的对抗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因此每年必须切实按照高检的业务培训要求,结合基层院法警工作的特点,按照狠抓警务技能的训练和实战演练,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使这支队伍真正达到“一熟、二懂、三会”(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术,会微机操作)的要求,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水平。
二、转变用警观念,实行检、警分离,各司其职
要摆脱传统观念的影响,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的重要性,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实行编队管理。?通过法警参与办案来看,其作用是检察官无法替代的,既保障了办案人员的安全,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又减轻了检察官的工作负担。在开展法警工作中,检警一体化,服务检察事业,但要于职责不明区分开来。检警一体化是指法警部门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者主办检察官的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既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的一种办案模式。实践证明,检警一体化有利于法警更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工作模式。这种工作模式有效克服检警混淆和检警严格分离带来的弊端,极大地充实自侦力量,进一步发挥法警的主观能动性,进而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检察官和法警资源,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惩罚犯罪行为,保障社会正义。但在实施检警一体化中,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必须严格依法各司其职,决不能简单地把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相加合并甚至等同起来,决不能混淆职责,不分彼此,司法警察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的监督作用不能忽略,必须及时适时地发挥出来。因此也必须正确处理司法警察与办案检察人员在共同履职中的地位和关系,消除个别部门或同志对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认识偏差,同时,加深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使司法警察摒弃“工差、听用、打杂”的旧观念。
将法警与检察官共同编组,形成办案的“老搭档”,便于协调、配合,在协助侦查过程中,法警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侦查、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等由主办检察官负责,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向,研究案件的突破和质量把关上,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讯问、询问、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提押、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等,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保障办案安全。要在实践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在检察事业中充分发挥好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三、积极参与办案,提高办案效率的作用
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主要为保护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等。但是,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的法定参与人员,现有的职能已不能适应自侦办案工作的需要。
《职务规则》第5条则规定,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更加强调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从属性。从理论上来说,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司法警察不属于检察官,当然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只能辅助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检察活动。
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为获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可以实施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措施。但因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警察可以直接参与这些侦查活动,在司法实践中,上述的侦查活动几乎均由检察官和书记员承担,使得办案检察官无法从繁琐的办案事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侦查方案、研究案件突破和证据把关上。办案检察官在侦查中对稍纵即逝的案件突破极佳时机若不能及时把握和利用,则会给案件侦查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让司法警察参与实施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既有利于自侦案件的办理,也减轻了检察官的办案压力。
四、明确工作职能,确保检察机关办案安全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了法警的九大职能,其目的是为了将法警在以前的检警不分的状态中分离出来,使法警更好地融入检察业务,发挥法警保障办案安全,服务检察业务的功能。
检察人员对检察工作的安全保障工作,包括维护办公场所安全,维护办公秩序,防范办案安全事故,保障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等。如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负责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等即属于司法警察的安全事务,保护公诉人出庭也属于司法警察的安全事务。
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构建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协作“平台”,防止和杜绝办案安全责任事故,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时,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动态、情绪变化和健康状况,,发现异常,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同时报告案件承办人;司法警察还应保持高度警惕,严防被看管人脱逃、自杀、自残、行凶、串供、传递信物和受到动持,遇有紧急情况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确保不发生办案安全事故。
上级的褒奖是对全市检察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鞭策,同时也折射出该院干警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发展大局,万众一心谋发展的豪迈精神。
出台服务大局的措施
“不谋大局者,不足以谋一域”。对于检察机关如何服务大局,三门峡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永键认为: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认识大局是前提,胸怀大局是基础,依法履职是关键。在当前,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四大一高”是三门峡市的大局。因此,全体干警脑子要想着大局、心里要装着大局,牢牢把握党和政府大局的主要内容和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增强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三门峡市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大力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年年出台新举措,不断强化服务的重点和节奏。
继2007年研究制定了《关于为和谐三门峡建设服务的意见》之后,2008年、2009年、2010年围绕三门峡市委的中心和重点工作,又先后出台了《关于为促进三门峡市林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三门峡市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服务三门峡市“项目建设年”活动的意见》等。特别是2011年,三门峡市委提出新的发展战略,市检察院又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三大战略定位”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四大一高”战略的意见》等,要求干警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十二五”时期三门峡经济社会发展对检察工作的新需求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新期望,不断增强检察干警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门峡市被确定为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以来,该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途径,承办了“全国野生动物保护检察实践研讨会”和“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理论研讨会”,以“论坛”为载体和平台,邀四海宾朋参加,聆听高层报告,汲取先进经验,交流工作体会,为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在河南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工作座谈会、河南省市分院检察长会议上,该院作了典型发言,引起了广泛关注。
查办影响大局的案件
去年以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继续查办影响大局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对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对重特大案件坚持提前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共依法批准、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683人,提起公诉2517人。继续推进打黑除恶、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中的积极作用。
建立完善提前介入和移送审查前初步审查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保障办案质量。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和未成年犯依法从宽处理,决定不批准逮捕316人、不55人。认真执行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防止和纠正“构罪即捕”的倾向。共对198人以“无逮捕必要”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积极探索附条件不等办案方式,共对不符合条件的55人依法决定不,对其中4人依法附条件不,进一步增强了办案效果。
坚持把大案要案、社会关注的行业和领域发生的案件、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作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72件95人,其中大案52件,大案率为72.7%;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4件49人,重特大案件13件,大案率为90.9%。其中,开展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专项工作和查处危害民生民利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共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4件27人、危害民生民利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7件29人,树立了检察机关真心为民的良好形象。加强对侦查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不断完善侦查一体化建设,增强了侦破大要案的整体能力。
大力开展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犯罪预防工作,对全市78个在建、新建项目的负责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建议。不断深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面向社会提供查询589次。高度重视预防犯罪调查,开展专项预防调查7次,消除职务犯罪隐患2个,发现职务犯罪线索1件,帮助建立完善有关制度23项,进一步增强了预防犯罪工作的前瞻性和实效性。市委书记杨树平在市检察院《关于全市2006年以来国土资源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上作出批示,对市检察院围绕中心、注重调研、强化预防的做法予以提倡和表扬。
同时,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开展诉讼监督,提高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监督的重点,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违法侦查、裁判不公等问题,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办好稳定大局的实事
三门峡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坚持执法促进发展、办案确保稳定、监督保障民生、服务提升效果的原则,坚定不移地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
向社会公开承诺并逐一兑现办好的“十件实事”,开展“检察干警进农家”、“检察干警进千企”活动,两级院共进入企业79个,召开座谈会90次,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提出检察建议48条。开展“检察干警进万村”活动,两级院共有376名干警对436个行政村和社区进行走访,积极参与行政村和社区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意识。
认真落实接访制度,切实规范举报管理,不断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79件、控告申诉22件、举报57件、刑事申诉1件、刑事赔偿1件,均按照规定作出分流处理。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点名接访制度,15名院领导、32名部门领导和承办人被点名接访,处理涉检案件17件,其中当场解决且人息诉15件,通过后续工作使人反映问题得到解决2件。共办理上级交办案件13起,办结、息诉11起,息诉率84.6%,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建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竭诚为企业服务。录入了2006年以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信息,以及一些行贿行为、受贿犯罪的信息集中、整合起来,形成了一个行贿犯罪档案库。同时,积极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共向工程招标单位提供行贿档案查询3000余次,有效地促进市场主体树立廉洁、诚信的观念。陕县检察院在向县水利局提供查询服务时,发现有一家投标单位在2008年有行贿犯罪记录后,及时将该情况反馈至招标单位,为廉洁竞标、公平竞标提供了信息保障。
一
服务大局是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必须牢固树立的观念。我们响水县检察院在2007年设立“企业维权岗”的基础上,每年都出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措施。今年初,在深入企业、乡村、社区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制订出台“检察工作服务民生保障发展二十项措施”,分别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强化自身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明确的做法,县委书记和市院检察长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县各单位学习借鉴、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
为了使这些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我院克服案多人少等困难,除在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刑事公诉和诉讼监督等职能过程中体现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的要求外,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具有检察部门特色的服务活动。近年来,先后开展了“检务进乡村、法律送农家”百村千户行、“牵手致富、共建和谐”等活动,为地方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检察机关的新贡献。
我院以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为核心,广泛开展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素质大提升活动。努力提高为大局服务的能力。近年来,先后开展“案件质量推进年”、“业务素质提高年”和“主题学习月”等专题活动。努力提升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同时,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试行干警联系重点企业制度,结合办案,帮助企业研判形势、排除风险。通过邀请企业家到院讲解企业经营状况、分析经济形势,开设检调对接讲坛。选派12名检察官担任农村法制辅导员等活动。促进服务发展、化解矛盾纠纷综合能力的提高。
二
把服务大局的举措融入到具体的检察工作中去,要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对检察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我们力争做到吃透上情吃准县情,迅速出台措施、快速组织实施,重点是立足职能、强化服务手段,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按部门、按时序进行任务分解。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分层启动,限定完成时间。建立推进落实定期会办制度,各负责人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原因,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我们走效能化、精品化办案之路,举全院之力,集干警之智,全力服务县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继续以“企业维权岗”为有效载体,响应策应服务企业工作,密切与“企业维权岗”成员单位的联系,通过“检维企权、企有法护”活动,以案释法,提供咨询,调处矛盾,结合有关涉企案件的办理,帮助企业“把脉”管理制度的漏洞,提出具体的检察建议。建立风险排查机制和应急预警机制,及时对经济形势变化给区域稳定带来的不利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对属于检察职能范围内的事项。积极介入,细致工作,有效化解;对需要引起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合力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紧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对发生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侵害企业职工利益、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敏感案件或者可能激化新矛盾的涉检案件,坚持做到早接访、早处置、早化解,确保及时妥善处理。
三
检察权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在执法办案中,我们积极探索,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缓解民生矛盾,破解民生难题,以实际行动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工作宗旨。
在工作中做到“四坚持、四统一”。即:坚持打击犯罪与服务大局相统一,树立护民理念;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统一,树立亲民理念;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树立利民理念;坚持勤奋履职与积极助民相统一,树立惠民理念。
浅谈司法警察在办案安全中的保障作用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担负着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和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任务。随着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办案安全在检察工作中日显重要,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办案安全,是当前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能。现就司法警察在办案安全中的保障作用谈点初浅的见解。
一、强化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法警素质
要以教育培训为基础,以规范化管理为保证,不断提升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按照“司法警察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以“服务检察办案,保障办案安全”为宗旨,高起点、高标准实行司法警察编队管理。达到编队管理规范化,集中履职延伸化,服务办案一体化的格局,打造出政治合格、业务精通、装备精良、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生机勃勃的司法警察队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明确要求司法警察要“一熟、二懂、三会”即:要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格斗、会电脑操作。全面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根据办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配备警械器材、通讯设备及交通工具。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创造物资条件,全面提升司法警察的保障能力。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职责和任务,决定了法警不仅要有过硬的业务技能,而且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这就要求这支队伍组织严密、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只有这样才能建设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司法警察队伍,更好的为检察工作服务。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行审押分离
制度建设是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的保证,法警编队管理,其职能职责、出警用警、执行职务等,都需严格程序、依法办事,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一是要规范出警程序。各业务部门用警前,必须填写《用警申请单》,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送警务部门备案,警务部门根据要求签发《派警令》,法警依据《派警令》方可执行任务。二是加强办案监督。监督传唤、送达文书、参与搜查、采取强制措施手续是否完备;监督传唤、采取强制措施和告知时间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监督检察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变相体罚等违法违规行为,法警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检察官提出纠正意见,经提出和经劝阻仍不改正的,法警及时向检察长报告,使安全隐患得于及时消除。三是加强办案工作区的管理。办案工作区是由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安全警械的专用区域,自侦部门在使用办案工作区时必须填写《办案区使用通知单》,并根据案情需要及时提出用警看管申请,提交办案安全预案。将看管对象带入办案区后,法警立即实施封闭警戒,开启监控设施,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四是严格定岗看管。在此环节中,法警要于检察官紧密协作,对看管对象实现动态控制,在办案工作区讯问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吃饭、上厕所、休息等,都要有两名法警在场,并安排一名法警随时替换;在执行看管任务时,应当随时注意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情绪和健康状况,若有异常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不留死角,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三、牢固树立办案安全防范意识,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从线索初查、立案侦查、收集证据、传唤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直至提起公诉,既是一个具有程序性的完整系统,又是一个充满变数的复杂过程,因而牢固树立办案安全防范意识,发挥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的安全保障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加强沟通,了解用警意图。在接警之初即主动与案件承办部门沟通协调,在了解出警要求后,迅速制定预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到人。出警前,要了解涉案人员身体、情绪等方面的情况,并及时反馈看管过程中看管对象的情况变化;注重与技术人员的沟通,仔细检查监控、录音等设备,发现设备的异常及时处理;看管中,强调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杜绝因连续作战而产生的麻痹大意,把办案安全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二是实施安检措施,把好准入关。例行安全告知和进行安全检查非常必要,要求对涉案人员进行认真仔细的安全检查,不放过任何一个蜘丝马迹,做到万无一失。对进入办案工作区的涉案人员按照要求进行安检和登记。安全检查要按照细致原则,从细节入手,对被带入办案区的涉案人员,采取仪器检查和人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女性涉案人员安检,一定要有女司法警察或女检察工作人员进行。例行安检时,必须按照安全检查的程序进行操作,防止漏检、少检和事故的发生。三是严格进入办案区登记制度和安全检查。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和《被讯(询)问人健康登记表》、《被讯(询)问人危禁物品登记表》,涉案人员被带入办案区时,要求值班法警做好两个登记、两个检查,即:对进入办案区的办案人员进行核对登记,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对被带入办案工作区的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案情、身体状况等情况进行询问和登记;两个检查:对涉案人员随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要求其主动将随身物品交给办案人员,并告之其在办案工作区接受询(讯)问期间的权力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若干规定;对询(讯)问室的监控设备进行再检查,必须让监控对象一刻也不离视线,以防止其自残、自伤、自杀、脱逃等问题的发生。四是在看管涉案人员过程中要实行动态控制。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前,要了解被看管涉案人员的家庭情况、涉案情况、思想情况等;在执行看管中,掌握时机与犯罪嫌疑人适度沟通,宣传有关法律政策,使涉案人员保持较正常的心理和情绪状态,消除过度紧张感,打消自杀、逃跑的念头。涉案人员被带入办案工作区后,执勤法警必须做到“分秒不脱,寸步不离”的要求,严格认真履行职责。针对实际情况,合理警力配备;严格按照看管、拘留等执
行规定,从安全检查到暂扣物品,从贴身看管到监督就餐、如厕,执勤法警始终将对象处于监控视线范围内,在时间与空间上不给看管对象以任何可乘之机。严格遵守司法警察防范要求,做到“单警不看管,人盯人防备,寸步不离,分秒不脱,步行前后有人,行车左右夹座。”做到:“三个清楚”:即对案件承办人员清楚,对被带入的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体状况清楚,对办案所使用的房间和启用具体时间清楚;“四个严禁”:严禁为涉案人员提供金属等硬器餐具,严禁给涉案人员饮用热开水,严禁为涉案人员提供有骨(刺)的菜肴,严禁桌面放置玻[,!]璃器皿等硬性物品;“五个保证”:办案工作区工作期间,司法警察应保证随时在岗在位;保证办案期间有充足的警力储备;保证有一台警务车辆时刻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办案工作区秩序井然,工作有序;保证发现安全隐患能在第一时间以最快的速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目前,随着检察事业不断深入发展,自侦案件侦办力度的加大,在自侦案件中,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以及造成办案人员人身伤害意外事件出现的机率增大,严重影响案件进程,间接增加了办案成本。这就要求我们司法警察要把保障办案安全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措施,加强防范,认真履行司法警察职能,为办案安全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最大力度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对检察机关的保障作用。(编辑:琛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