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21: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证券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资产;盘活;证券化;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2-0065-02
1资产证券化概述
1.1资产证券化基本概念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许多学者都有过论述。目前国内使用较为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集中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动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这种证券化是一种存量资产的证券化,通过证券化企业盘活了存量资源,取得了发展资金,降低了经营风险。
资产证券化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证券化的“资产”是指那些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见未来现金收入的资产,这些资产还应具有某种同质性,即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第二,“证券化”指一种技术,这种技术可以被称为一种加工或转换技术,即通过这种技术可以对原有资产中的权益进行加工转换,然后传递给投资者。即将适合证券化的资产转换成证券的过程。第三,这些资产担保证券是有资产收入支持的、并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和交易。资产担保证券的收益来自于该项资产组合产生的收益,是一种具有稳定收益的证券类凭证。投资者购买到这些资产担保证券后,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和交易。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不仅包括资产负债表下的资产,还包括预期未来收益。
1.2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资产证券化有四项基本原理,即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资产重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第一,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构成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资产证券化表面上看是以资产为支撑的,而实际是以资产预期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没有预期的现金流就无法进行资产证券化;第二,资产重组是运用一定方式和手段对资产进行重新分割和组合,将基础资产从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然后进行证券化操作,通过资产重组可以选择出适合证券化的资产,并汇集组成一个资产池;第三,风险隔离原理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技术操作把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开来,进而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效率,以及最大化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参与各方的收益。风险隔离机制是资产证券化特有的一项技术,也是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的优势所在;第四,信用增级是通过额外信用的引入,来分散证券化资产的整体风险,继而相应分散投资者的风险,提高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级别的多种金融手段的总称。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必须经过信用机构的评级,其评估重点是基础资产能否及时提供足额的现金流,以保证证券的定期支付能力。
2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2.1资产证券化为企业创造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
资产证券化在股票和债券等传统的融资渠道之外,为企业提供了又一重要的融资平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可以为企业的融资难题提供有益的帮助,是拓宽融资渠道的有效补充。企业资产证券化既是对企业已有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又能在不增加企业负债或资产的前提下实现融资计划,而且企业资产证券化特有的交易结构和技术实现了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破产隔离。
2.2资产证券化降低了融资成本
证券化资产结构重组后,实现了其信用风险与公司的整体风险相隔离;同时通过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降低证券化资产的风险水平,从而降低了融资成本。
2.3增加了证券资产的流动性
通过资产证券化,企业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成现金流,有效地解决了企业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资产证券化能够快速地将证券化资产转化为现金,并将其从原始权益人的经营资产中移出,可以实现表外融资,扩大了原始权益人的借款能力,原始权益人能够较容易地从事其他投资机会。另外,资产证券化获得的现金流还可以用来偿还债务,降低资产负债率和利息费用,合理优化资本结构,增加股东财富。
2.4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当前,我国境内投资渠道还十分有限,大量资金集中在有限的投资市场,容易造成资产泡沫,不利于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资产证券化无疑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的同时,增加了投资者收益。
3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及运作流程
3.1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原始权益人、特殊目的主体(SPV)、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承销商、服务机构和受托人等。①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是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权益人,也是基础资产的转出方。②特殊目的主体(SPV),特殊目的主体是资产支持证券的真正发行人,设立特殊目的主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③信用增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对特定目的主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额外的信用支持,即信用增级,以提高资产支撑证券的评级,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为此承担资产证券化交易活动中的风险。④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负责对特定目的主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以增强投资机构信心,保护投资者利益。⑤证券承销商。证券承销商负责销售特定目的主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⑥服务机构。服务机构主要对资产池的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管理。⑦受托人。受托人是投资者利益的代表,受托管理基础资产以及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偿付。
3.2企业资产证券化具体流程
在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多家参与主体,每个主体发挥不同的左右,在经过一系列的操作后,最终完成证券化。典型的资产证券化运作一般包括七个步骤:第一,原始权益人选择拟证券化的基础产,通过捆绑组合形成资产池;第二,设立特殊目的的载体SPV;第三,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SPV;第四,信用增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第五,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第六,证券承销商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设计,在此基础上发行上市;第七,服务机构负责现金流管理及偿付有关费用。
4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及探讨
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企业释放资本,增加收益,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需求压力,改善资本结构,且资产证券化具有低融资成本、低风险的优势,因此企业对于资产证券化有很强的需求。但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企业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试点阶段,发展还不成熟,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因此目前在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还是十分有限。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中采取了两条路线:①以银监会为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包括CLD和MBS/RMBS;②以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主要是SAMP(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法律和实践中都比较成熟,但是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证监会还处于一事一批的阶段,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企业资产证券化。
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可以用来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大型公共设施、大型公司应收款等,这些资产在我国都有较大规模,有一定的统计规律,统计资料较完备,现金流相对稳定,信用级别比较高,所以比较适合进行资产证券化。而作为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如版权、专利权、电视转播权、有钱勘探资料等,虽然也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但把此类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还存在诸多障碍,如权利人及其法律关系复杂,知识产权难以独立带来收益,及其固有的时间性、地域性、可复制性、不稳定性等特点,都导致对投资者吸引力降低,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尚不存在实施条件。
5结论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融资困境,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深度和广度都十分不足,金融创新进程缓慢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效率,不利于金融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促进作用。因此,现阶段我国应大力推动实施资产证券化工作,重点做好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建设工作,逐步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程序,使其真正成为解决我国企业资金瓶颈的重要渠道。
参考文献:
[1]傅美兰浅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模式选择[J].金融财经,2008(8):19
[2]乌兰格勒浅谈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策略选择[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3):16-19
在许多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体系不健全,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企业获得了更广阔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效率得到提高。但是,新兴市场国家使用资产证券化的程度还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其主要原因在于:
1.新兴市场的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有待提高。由于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缺乏了解,许多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仍心存疑虑,避免大规模的投资。
2.证券投资者需要了解抵押担保资产库的详细情况,以便通过历史数据了解资产库的风险,如提前偿付的可能性。在这方面,新兴市场的透明度往往不如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
3.在发达国家,法律规定特别载体不受原资产发行机构(如发放按揭贷款的银行)破产的影响。在一些新兴市场国家,资产证券化在这方面没有得到足够的法律保障。
4.一些新兴市场的税收框架不利于特别载体,继而影响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5.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往往需要获得信用担保和著名评级机构的评级,才会吸引投资者。但目前最著名的评级公司都来自发达国家,它们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往往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搜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会相应上升。
尽管如此,但新兴市场国家资产证券化已经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甚至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出现了跨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随着新兴市场进一步完善法律和管理框架,资产证券化将会得到长足的发展。
二,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简而言之,资产证券化就是金融机构将资产打包形成资产库(assetpoo1)后销售给其他机构(在这里称为特别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特别载体以资产库为抵押担保发行证券为其购买行为融资的活动。这种证券被称为资产抵押担保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简称ABS)。资产证券化往往用于流动性较差或质量不高的资产。最初的资产证券化始于按揭贷款市场。试想,如果没有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纽约地区的人们不太可能投资于洛杉矶的房地产市场,而住在波士顿的人们也不会关心迈阿密的房地产。即使最初发放按揭贷款的机构将贷款在二级市场上销售,其购买者也只会是一些大型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金融机构,个人往往无法参与。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在二级市场上购买按揭贷款的机构可以发行以按揭贷款资产库为抵押担保的证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每月所获偿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部或部分流向按揭抵押担保证券的投资者。这样,原先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就会以标准化的证券形式在资本市场上流通。这不但可以为按揭贷款的初始发行机构提供大量的流动性,而且有利于增加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目前,使用最广泛的按揭抵押担保证券是按揭转手证(mortgagepass-throughcertificate)。按揭转手证的持有者每月将获得资产库所产生的所有本金和利息现金流。当然,资产库产生现金流的能力直接影响着按揭转手证持有人的利益。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增长十分迅速。1980年,按揭抵押担保证券的余额为1110亿美元,1999年底这一数字已经增长到2.2万亿美元。现在,资产证券化已逐渐发展到其他领域,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包括汽车贷款、信用卡业务和其他应收账款。不仅如此,使用资产证券化工具的机构也不再限于金融机构。一些制造商乃至基础设施的开发者也在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一工具。总体上,资产证券化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以下便利:
1.通过资产证券化,金融机构可以较低成本处置一些质量不高的资产,继而提高资本充足率,达到巴塞尔核心原则的要求。
2.资产证券化的使用者可以更低的成本获得充足的流动性。
3.银行传统业务是借短贷长,因此通常存在资产和负债期限不匹配的情况。资产证券化可以缓解资产和负债期限不匹配的问题,并可用于负债管理。
4.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金融机构对若干经济部门和地区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对金融服务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金融机构管理资产和负债、筹集资金及控制资产质量的能力得以增强。另外,资产证券化改变了银行在原先简单的贷款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不同的金融机构可以分别扮演初始贷款发放者、担保者、贷款管理者和证券发行者等不同角色,因此金融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获得了进一步提高专业化和业务多元化的机会。1995年美国橙郡政府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量投资于利息—本金分拆证券的结果。新兴市场国家使用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和前景
在许多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体系不健全,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企业获得了更广阔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效率得到提高。但是,新兴市场国家使用资产证券化的程度还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其主要原因在于:
1.新兴市场的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有待提高。由于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缺乏了解,许多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仍心存疑虑,避免大规模的投资。
2.证券投资者需要了解抵押担保资产库的详细情况,以便通过历史数据了解资产库的风险,如提前偿付的可能性。在这方面,新兴市场的透明度往往不如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
3.在发达国家,法律规定特别载体不受原资产发行机构(如发放按揭贷款的银行)破产的影响。在一些新兴市场国家,资产证券化在这方面没有得到足够的法律保障。
4.一些新兴市场的税收框架不利于特别载体,继而影响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5.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往往需要获得信用担保和著名评级机构的评级,才会吸引投资者。但目前最著名的评级公司都来自发达国家,它们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往往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搜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会相应上升。
尽管如此,但新兴市场国家资产证券化已经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甚至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出现了跨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随着新兴市场进一步完善法律和管理框架,资产证券化将会得到长足的发展。
三、结束语
正如央行行长周小川在《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特性》一文中指出的,“在很多非金融专业人士看来,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似乎不是个好东西,因为很多金融乱象好像都涉及SPV,一些广为人知的金融市场上的违规行为、诈骗性产品似乎背后都有SPV的影子,如2002年美国安然公司出事,就是利用SPV做了很多表外业务,次贷危机也很大程度上与SPV有关系。但对于金融专业人士而言,对SPV恐怕还是要一分为二地看,既要认识到SPV对于满足市场投融资需求、规避和管理风险、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的好处,也要清醒地认识到SPV可能带来的问题。应该说,很多融资业务创新都是通过SPV实现的,SPV加上资产证券化在各国都有大量成功的实践。因此,SPV有其积极的意义,特别是在创建多层级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交易机制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实际上,在欧美资产证券化高速发展的30多年里,带来了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并与实体经济部门形成良性的互相支持。危机的产生主要开始于21世纪的头几年,复杂的、不透明的高风险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开始大幅增长,这些危险因子的膨胀最终击碎了脆弱的风险链条,从而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所以,真正危险的不是资产证券化本身,而是无止境无节制的提供高风险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
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使这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收益比较稳定并且预计今后仍将稳定,在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在此基础上把这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进行发行的过程。
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则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从发起人(一般是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将相对缺乏流动性、个别的资产转变成流动性高、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商品的手段。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者能够补充资金,用来进行另外的投资。例如,商业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提高其资产流动性。
一方面,对于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处理,将其转化为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多获得一些资金来源,加快银行资金周转,提高资产流动性。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可以使银行在流动性短缺时获得除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之外的救助手段,为整个金融体系增加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提高了流动性水平。
资产证券化还为发起者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低成本的筹资渠道。通过资产证券化市场筹资比通过银行或其他资本市场筹资的成本要低许多,这主要是因为:发起者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具有比其他长期信用工具更高的信用等级,等级越高,发起者付给投资者的利息就越低,从而降低筹资成本。
资产证券化降金融风险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撰文表示,本轮唱空中国的矛头指向了五个方面:一是房地产泡沫,二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三是潜在不良贷款,四是影子银行,五是企业高负债。这些问题相互关联,相互缠绕,且都指向了中国金融体系的最大弊病:结构失衡。
过去20年全球主要国家即G20国家中,发达国家广义口径的直接融资比重从20年前的60%左右增长到现在的70%,其中美国最高为82%,即便原来传统商业银行为主导的日本和德国也达到了70%,发展中国家也从20年前的40%左右一路上升到今天的平均66%,但中国只有42%。
更不乐观的是,过去5、6年中,中国直接融资比重在一路下降。一个客观因素是中国股市在2006年、2007年达到顶峰后走入了下行通道。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2008年金融危机,中国推出了四万亿元的刺激计划,银行跟贷了十几万亿元,进一步膨胀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祁斌认为,上述趋势如果延续下去,带给中国经济和金融的风险是毋庸置疑的,对银行本身来说,更是“不能承受之重”。因为,这会使中国的金融资源越来越多地通过相对非市场化、或者相对行政化的资源配置方式进行配置。
祁斌表示,化解中国经济金融风险的根本出路在于调整金融结构。调整金融结构需要两手抓,一手是增分子,发展资本市场;另一手是削分母,发展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盘活银行存量资产、降低金融体系风险有重大意义。
中国仍处于起步阶段
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固定收益市场规模较大的投融资品种。截至2006年底,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规模约27万亿美元,其中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占比最大,为31%,其次是公司债,占比19%。
而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自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截至2013年9月,共有15家银行金融机构发行了24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额约900亿元,存量规模仅300多亿元。与规模上万亿元的企业债、短融债和中期票据相比,规模显得微不足道。
从美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看,经历了由按揭贷款到各类其他贷款,从单一型到合成型的转变。目前以个人住房按揭和商业物业按揭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占了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80%,欧洲、日本这一比重也高达60%以上。而中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70%以上为公司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比重甚至不到5%。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8-0136-02
1 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作用
(1)提升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一般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于其所吸收的存款,而存款之期限大多为短期。但银行若将吸收之存款以不动产抵押贷款之方式贷放出去,则所得到的是一个长期的债权资产。银行以短期的负债融通长期资产,很容易造成流动性的不足。如果银行可以将债权证券化,并于一般债权的二级市场中出售,银行就不必担心流动性的问题。
(2)资金来源多样化。
证券化本身就是一个外部融通的过程。证券化机制的建立为发起人又提供了一种资金来源的渠道。而且银行的资金来源多样化,也能使银行找出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源组合。
(3)达到资产负债表外化的目的。
由会计的角度来看,证券化的结果,会使表内的资产通过证券化而“表外化”。表外化的主要意义有三:其一为风险性资产比例下降,使得金融机构整体资产风险下降,则金融机构风险性资产准备可以下降;其二为资本准备下降后,原有资本可以产生更高的获利,因此可以提升权益报酬率的表现;其三为长期资产转换为高流动性的短期资产,可以有效地改善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
(4)降低资金成本。
过去承做贷款的金融机构,必须依赖本身的信用向投资人吸收资金,所以贷款承做机构本身的信用评级,决定了其获取资金成本的高低。但经由证券化,以所承做的贷款债权为担保,经过适当的信用增强措施后发行证券,可以使该证券能够取得比发起人本身更高的信用评级,因此可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
(5)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银行的资金成本。商业银行存款的吸纳需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保证金,而资产证券化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不存在缴存准备金的问题,从而节约了银行资金成本。另一方面,银行可在证券化过程中获取一定的收入。作为发起人,银行可收取借款人贷款账户的利息收入、附加收入、借款人延迟支付的罚金以及为客户(如按揭贷款申请人)保险的佣金等等;作为服务者,银行可获得服务费收入,可以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特设机构的时间差获得利息收入;一些信誉较好的银行还可以在其他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充当担保人从而取得中间业务收入。
(6)化解不良资产。
资产证券化将以不良资产作为抵押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不良资产的所有权分散给众多投资者。由于资产支持证券背后有资产和信用增级工具作为后盾,信用级别一般都比较高,而且收益率较同一信用等级的证券高,这样,会吸引许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 资产证券化对银行体系的影响
(1)优化银行体系内部的资源配置。
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新兴商业银行所拥有的资产规模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相差很大,难以同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另一方面,新兴商业银行成立的时间较短,资金少,尚未在民众中建立起与国有银行相抗衡的信誉水平。但是新兴商业银行经营决策环节少,对市场需求的反应较灵活,新业务的开发速度快,资金使用效率高,比国有商业银行更富有活力。
(2)资产证券化将有利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现代化和规范化进程。
资产证券化配合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为资本市场的供需双方提供收益稳定、投资风险小的新型投资产品和融资工具。一方面使金融资源得到新的、合理的配置,能满足不同偏好的投资者的不同需要,丰富投资人的选择,实现资产所有者转变资产形态的要求;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增加了资金来源,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改善了资金质量,缓解了资本充足压力。
(3)资产证券化将加剧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将使筹资、融资的渠道和手段进一步丰富,而市场直接融资的发展则将使非银行金融 机构逐渐进入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间接融资传统阵地将被不断侵蚀。不仅将会减少许多客户对大额银行贷款的需求,也将增加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从而导致银行筹资成本的上升。面对来自资产和负债两方面的激烈竞争,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将缩小,因此各商业银行必须积极地扩展服务领域。
3 商业银行应对资产证券化的策略
(1)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切入点,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
当前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首先应以住房抵押贷款作为切入点,因为该贷款较其他贷款更符合证券化资产的基本特征,比如,贷款质量较高,现金流可预测性较高且相对较稳定,贷款有抵押保障,利息收入持续时间较长,债务人分布广泛,等等。而且,从世界范围来看,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最为广泛地被证券化的资产,这是因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助于缓解商业银行一直存在的短借长贷的矛盾。从现实意义来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作为二级市场,其发展有助于促使房地产一级市场运转更为快速和流畅,有助于在一级市场上建立有效的市场筛选机制,培育一个公平、高效的房地产市场,进而促进我国住房金融资金的良性循环。
(2)利用优势,积极参与,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充当多种角色,提高商业银行收益。
资产证券化使商业银行面临着非中介化的考验的同时也面临着机遇。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各专业分工细致,存在诸如专门从事贷款收购标准、组合资产池并按投资者需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特设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增级的第三方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出具财务报告、法律报告的服务机构等一系列专门化市场参与机构。而与其他机构相比,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并在长期的发展中有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信用评估与追踪管理系统以及违约追索系统,具有强大的信贷管理功能。
(3)培养人才,加强研究,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创造条件。
资产证券化业务复杂,其实施受制于法律法规的健全、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专业 人才队伍的建设等诸多因素,而我国商业银行近期内大规模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各商业银行目前应着重考虑现实条件,将重点放在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行创造条件和打好基础上。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新兴而复杂的业务,专业性强,其开展涉及资产组合、出售、发行、管理等工作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问题的处理,需要掌握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知识及了解我国的具体国情、市场情况、法律和财务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所以培养复合型人才,建立人才储备是现代银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目前,商业银行应从逐步发展担保类业务和商人银行业务,提供规范、优质的金融服务入手,积极调整收入来源结构,发挥其信息、人才、技术和专业优势,强化其获取收费性收入的能力,从而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涂永红,刘柏荣.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高保中.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陈文达,李阿乙,廖咸兴.资产证券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216(2016)09C-0093-01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创新的产物,最早诞生于美国,经过几十年的传播体现出极强的生命力,随着其外延与内涵的不断演变,现已成为除股票、债券之外的重要融资方式。在我国率先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出于流动性管理和资本管理目的而进行资产证券化,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逐渐兴起。当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成为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新方式,PPP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能够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或政府购买付费为投入回报机制,推进PPP模式落地,将PPP项目投资形成的收益或现金流(比如收费、PPP项目每年产生的经营性收入)变成可投资的工具,形成可以上市交易的证券化产品。因此,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有着很好的发展前景,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离不开各项制度的建设,规范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能够提供有利的制度环境。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规范
本文不介绍资产证券化各主体和流程只讨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的会计处理。按照会计循环来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会计计量、列报和终止确认。会计计量和记录是会计循环中的第一步,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涉及到的衍生金融工具是会计计量和记录的重点问题。在资产证券化终止时,对其进行终止确认,就是另一个核心问题。最后就是关于SPV的报表合并的判断及报表信息披露。其中,会计确认是会计中的主要问题,可以说是财务信息质量的基础。在资产证券化中,会计确认是最重要的环节,因为根据会计确认情况判断证券化交易是算作担保融资还是作销售处理直接影响资产是否“出表”,只有能够进行表外处理,才能增强流动性。
二、国际公认确认方法的对比评价
风险与报酬法、金融合成法和继续涉入法是国际常用的资产证券化确认模式。风险与报酬法是典型的办法,国际会计准则对该办法的标准定义为:“实质上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即发起人实质上已经将与基础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保持转移给了受让人,就应该作为销售处理。”
在该方法下,终止确认的条件可以概括为:与资产有关的所有实质性风险和报酬已经移出银行;留存下来的风险和报酬能够可靠计量;潜在的权利和义务已终止或实施。金融合成法是FASB在FAB125中提出来的,经过FAS140和FAS156进行了适当调整,该方法的重点在于控制权决定资产的归属。这种方法允许金融资产与负债分离,根据这种模式,若发起人在资产证券化中保留了对资产的控制权,则应作为担保融资处理。
评价国际上的三种方法,每种模式都是伴随着新的需求出现,是资产证券化阶段性发展的产物。风险与报酬法是突破传统方法的确认标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处理原则,然而在应用中,面临发起人与资产组之间的后续涉入的情况则缺乏判断依据,从而带来实际操作的难度。金融合成法更贴近资产定义,以“控制权”为标准更好地反映发起人与转让资产之间的关系。将金融资产与其相关的风险报酬分离开来,更清楚反映资产转让者与资产权利义务的关系。这种方法的缺憾在于判断控制权的归属有很大困难,在判断过程中对会计从业人员职业判断要求很高,不容易形成公认的原则。继续涉入法可操作性很强,更容易被实务界接受,在每个细分部分控制权与风险报酬转移一致,判断标准也更为明确。这种办法仍有缺憾,对于不同的后续涉入资产,不进行区分,则会影响投资者对报表的理解。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法及评价
我国现行的确认方法可以理解为“综合确认法”,融三种方法于一体。上文提及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规范法规主要是《试点规定》和财政部出台的CAS22、CAS23,这些法规同时参照上述三种国际通用的会计处理办法,最终形成了有我国特色的“综合确认法”。比如,在《试点规定》的第四条中,发起机构应当首先判断信贷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在第六条中,有“发起机构放弃对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可以看出上述的规定参考了金融合成法的控制权标准。关于继续涉入法,第六条:“资产转让方需要根据其承担风险的实质性程度来决定有多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由于本文只讨论了会计确认,还有计量和列报以及必要的披露,这些元素构成完整的会计体系。会计确认是会计循环的开始,在确认方面发生了改进后,会计计量也应该参照确认的原则进行修改,同时在列报和披露时,也要严格准确。
我国对于资产的终止确认始终没有明确的提法,只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收入的确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实际上是以对“风险与报酬”的分析为基础的。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业务结构还并不复杂,资产上的控制权和与其对应的风险、报酬发生分离或者基础资产上的风险与报酬被分解为若干性质的风险和报酬的情况还不多见,所以这些规定的不足还没有完全凸现出来。
在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还没有起步的情形下,建立关于金融资产转让的专门会计规范是当务之急。有了直接相关的规范,发生资产证券化业务时,我们再不用从那些间接、笼统的规范中揣测是应用“风险与报酬模式”还是其他。
再者,建立规范的同时,需要借鉴国际准则演进的经验。虽然风险和报酬的分析是判断金融资产应否终止确认的基础,但是从国际会计准则的演进及分析,不难看出,以控制权是否转移来判断资产应否继续确认,比单纯看风险、报酬的归属更加科学。而且针对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对后续涉入等情形进行更加详细的规范,不仅丰富了控制权的含义,增强了它的可操作性,同时也有利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所以,要承认我国现在确认和终止确认模式的落后,在新的规范中与国际上最先进的成果链接。
此外,后续涉入模式在理论上的优势,需要到实践中证实。具体到不同国家、不同的业务处理,一种理论也会衍生出不同的结果。因此,建立了以先进理论为基础的规范,还要关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走向,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2.关于SPE的合并,FASB给出了一个合格特殊目的实体(QSPE)的概念,如果一个SPE符合QSPE的标准,不应被纳入发起人及其附属机构的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IASB强调的则是视控制权决定应否合并。在第12号解释公告(SIC12)———《特殊目的企业的合并》中就指出:“如果公司与特殊目的实体之间关系的实质表明特殊目的实体是由公司控制的,则公司应合并特殊目的实体。”解释公告中还谈到“对另一实体拥有控制权需要具备指导或支配其决策活动的能力,无论这种权力是否确实被使用。”
我国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合并问题的观点与IASB是相似的,按照中国的规定,任何被视为由发起人控制的SPE均需要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对于控制权的界定,我国的准则、制度中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说明或示例,因而虽然在理论上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近,但实际操作起来却有相当的难度。
考虑到今后的发展方向,现有的“控制权”取向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因为这样既可以保持合并理论的完整性,也有利于各种实体合并业务操作的一致性。从我国有关合并的准则中,我们分析合并的条件,得出以“控制”来确定合并范围的结论。实际上,对于SPE这个自身定位尚不明确的事物,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合并也仍然是我们从一般到个别的一种推测。所以首先,应当在即将出台的合并会计准则中,将SPE或可以应用于资产证券化的类似的实体纳入准则适用范围,使这个题目的解决有章可循。
再者,我国把“实际控制权”作为应否合并的判断标准,在理论上与国际会计准则是一致的,但在操作层面上,确实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在准则中,可以借鉴国际准则中列举案例的做法,补充有代表性的案例并加以分析,使抽象的字面落到实处,遇到具体的情况能够有所参考。总之,要注重准则的实用性,缺乏了实用和操作性的准则,理论上再完备,也不过是一纸空文。
资产证券化会计的规范模式
不论经济发展到哪个阶段,会计核算都需要进行规范,规范主要是针对信息的提供,但同时也就必然的涉及到了规范交易和事项的整个会计处理过程。其原因在于会计核算或财务会计具有一个重要特点:会计信息提供者不是主要的信息使用者。
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已经走了一段长路,已经从最初的不了解到设想,又到了实践的层面。可是,到今天,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系统的会计规范,可以说仍然是一个空白。虽然在我国现有的会计制度或准则中,有些内容是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如财政部1995年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2001年11月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等,但这样零散的相关规定,与资产证券化复杂的结构安排、多变的适用模式相比,显然有些力不从心。
1.制度还是准则
虽然目前我国的会计人员仍然更习惯会计制度的规范模式,但经济生活中需要专业判断的业务越来越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亟待提高毕竟是不争的事实,而从“完全规则”向“原则指导、规则补充”的转变已经是国际会计规范发展的趋势,所以,具体到资产证券化会计的规范问题,还是应该采用准则和制度并用的模式,其中准则的份量会重一些。可以借鉴国外准则制定的做法,就资产证券化会计中的重点问题分别制定准则,如金融资产的转让和终止确认、SPE的合并问题等等。而就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已经采用的信托这样一种形式,鉴于这是一个行业的规范,而规范形式的转变还需要循序渐进,建议采用制度的形式,对其可能涉及的各种业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具体的规范。
这其中需要提醒的一点就是,一定要保持规范的一致性。不仅准则、制度要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准则和制度之间也要协调,这样的会计规范才是健全的,能够有效的发挥会计的监督、管理的职能,这样的会计规范也才是持续的,能够真正促进信托行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2.规则还是原则
安然事件引起的最激烈的一场争论在于会计准则的制定思路:会计准则应当以具体规则(DetailedRules)为基础,还是以基本原则(BasicPrinciples)为基础。目前,FASB采用的是以具体规则为基础的准则制定方式,而IASC及改组后的IASB选择的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的准则制定方式。以具体规则为基础的准则,操作性比较高,但容易被钻空子。安然事件表明,以具体规则为基础的准则,总是滞后于业务创新,而且企业可以通过业务或组织等种种巧妙的“安排”和“设计”来规避准则的约束。事实上,以规则为导向是根本无法穷尽变化万千的经济活动的,但在这种体制下,人们都明白:规则没有明文禁止的,就是对的。这恰恰给种种欺诈行为留下了合法的空间。但是另一方面,以基本原则为基础的准则,虽然不易被企业精心策划的“安排”、“设计”所规避,但在准则执行、会计监管等方面都要求较高的专业判断能力。而原本简单的业务也许会因为加入了更多主观因素而变得复杂、难以把握了。IASB之所以采纳这样一种准则制定模式,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它要面向世界诸多国家,必须留下足够的空间,容许各国结合自己的国情继续细化。
考察资产证券化短短30多年的发展史,美国不仅是这一金融创新的发源地,更始终占据着市场的龙头地位。截止2000年,美国资产担保证券(ABS)的发行总额已达到2600多亿美元,约占全球份额的75%(注:/secusa.htm.);而由于ABS自身良好的证券信用,在美国国内ABS颇得投资者青睐,被誉为仅次于政府“金边债券”的“银边证券”,资产证券化市场也因此成为仅次于联邦政府债券的第二大市场。(注:汪利娜:《美国住宅金融体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第269页。)对于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兴旺发达,除了诸多有利因素的配合外,证券法律制度所提供的广阔发展空间贡献不小。因此,本文试图分析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展示其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实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如何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提供有利的发展环境,以为我国正在进行的资产证券化操作探索提供有益的借鉴。
美国证券法(注:美国的证券活动受到联邦立法和所属各州“蓝天法”(blueskylaws)的监管,由于各州立法的不一,本文主要探讨联邦立法层面的问题。美国联邦证券法体系主要由7项立法组成,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和《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
1929年经济危机过后,美国政府一改对证券市场自由放任的态度而实行国家积极干预的政策,贯彻保护投资者的核心准则,建立起内容丰富、规范完整的证券法体系,并借助证券市场最高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充分的执法权力和具有造法功能的法院务实的司法操作,确保证券法体系的市场经济导向,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美国没有专门规范资产证券化的立法,而是通过现存的证券法律制度对它进行证券法层面的调整,其主要问题集中于:ABS是否属于证券法中所定义的“证券”;发行ABS的SPV其性质如何,应具备怎样的条件和如何进行监管;对ABS的发行与交易,应如何进行规范。限于篇幅,本文主要选取《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为讨论对象。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美国证券法实现了对资产证券化的有效调整:
一、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
资产证券化主要有转递结构(pass-throughstructure)和转付结构(pay-throughstructure)两种基本结构。(注:在转递结构中,资产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以委托人身份将资产信托给受托人,取得相应的受益权证销售给投资者,投资者由此获得对信托资产的所有者权益,按月收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受益权证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资产的表现而与发起人和受托人无涉;在转付结构中,资产原始权益人将资产转让给SPV,由其发行以资产收益为限偿债的债券销售给投资者,投资者按照证券标明的条件收取资产产生的收益,对发起人和SPV没有债务追索权。)通常转递证券主要以受益权证(certificatesofbeneficialinterest)的形式出现,一般认为这种受益权证代表持券人对证券化资产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权益而归属于股权类证券;而转付证券主要以债券的形式出现,一般认为这种债券代表持券人对证券化资产的一项债权而归属于债权类证券。此外,资产证券化运用的证券工具还包括优先股(属于股权类证券)和商业票据。
资产证券化由于使用证券载体而必然牵涉广大的投资者,再加上其精巧复杂的融资结构也给投资者带来判断ABS价值、评估相应风险和预防可能损害方面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的监管范畴。但ABS与发行人信用脱钩,完全倚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证券权益的特性,又使它显著地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证券。在美国,并不因为一项投资工具使用了证券一词,就当然认为属于证券法中的“证券”,其性质的判断,取决于相关经济实质的分析。
美国法关于“证券”的定义体现于多部证券立法当中,尤以《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第2章a款第1项)最为典型。按照这个宽泛的证券定义(注:有关《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条文,可参见卞耀武主编、王宏译:《美国证券交易法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一般很容易将债权类ABS归入“证券”范畴,但股权类和票据类ABS却难以对号入座。这是因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5年的Forman案中确认股票应具有按一定比例分享红利和享有投票权并承担责任的传统特征(ABS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无关);而法院长期以来认为由住房抵押贷款、应收款以及其他商业资产担保的票据不应被认为是“证券”,而各个巡回法院适用不同的检验标准来判断哪种票据不属于“证券”。对此,美国法院运用了联邦最高法院在1946年SECV.W.J.HoweyCo.案中提出的“荷威检验”规则(Howeytestrule),不直接将股权类ABS定性为股票而使其成为同属于“证券”形式之一的“投资合同”;而票据类ABS,由于199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采用了一项规则,认为只有与司法认可的例外种类的票据有着“强有力的家族联系”(strongfamilyresemblance)的票据才不应当被认为是“证券”,因此减少了在性质认定上的不统一和不确定。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已趋于将ABS认定属于证券法所规范的“证券”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奠定了监管ABS的法律基础。
二、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
SPV是资产证券化中创设的专门用于购买、持有、管理证券化资产并发行ABS的载体。按照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章a款第1~3项关于“投资公司”范畴的规定,符合(1)主要从事或者拟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或证券交易;(2)从事或拟从事发行分期付款型面值证券(face-amountcertificates)业务,或已从事这样的业务并持有这样未受清偿的证券;或(3)从事或拟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所有、持有或交易证券的业务,并且所拥有或拟获得的投资性证券(investmentsecurities)的价值超过其总资产(不包括政府证券和现金项目)40%的发行人,就是所谓的“投资公司”,要受到该法严格的监管。以此为标准,一方面《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证券”的定义较《1933年证券法》的定义来得宽泛,SPV所购买的资产大多被认定属于“证券”的范畴;另一方面,《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仅持有“证券”就符合“投资公司”的条件,而SPV向发起人购入并为自己所持有的资产往往远远超过其自有资产的40%,因此SPV通常被定性为投资公司。
《1940年投资公司法》是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投资公司滥用经营管理权限而制定的,它对投资公司的监管极其复杂与严格。被定性为投资公司的SPV,不仅要向SEC提交一份包含发行人详细信息、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等内容的注册报告书(registrationstatement)和承担后续的持续报告与披露义务,还要接受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和资本充足率、会计实践和财务报告的正确合法性、广告和销售活动等诸多方面的监管。(注:MichaelR.Pfeifer,LegalPerspectivesonDisclosurelssuesforCMBSInvestors,inFrankJ.Fabozzi&DavidP.Jacobed.,theHandbookofCommercialMortgage-backedSecurities,FrankJ.FabozziAssociates,1997,p.375.)与传统发行证券的公司不同,SPV只不过是专门用于证券化操作的载体。由于以所购入的资产为担保发行ABS并仅限于该项业务,SPV一般仅有很少的自有资本,没有专门的董事会成员,股东结构简单,较少甚至没有自己的雇员,常被称为“空壳公司”。因此,要SPV遵从《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监管要求,则必然会大大地阻碍证券化的操作。尽管该法中有一些法定的豁免规定,但并非专为资产证券化量身订做的立法背景,只能带来适用上的极度有限性;而向SEC寻求个案的豁免,由于需耗时数月,并且可能被要求提前公布证券化操作的信息和在豁免之时施与其他限制,而只能作为下策之选。总体看来,对SPV监管的适度松绑,只能倚重于立法的变革。
注意到立法滞后给经济发展带来的障碍后,SEC在1990年公告,寻求对投资公司监管的改革意见,其要点之一就是,《1940年投资公司法》是否以及应在多大程度上对“资产担保安排”(asset-backedarrangements)进行监管。公告以后,不少组织机构反馈了意见,其中包括纽约结算中心(theNewYorkClearingHouse)和美国律师协会(ABA),它们都主张对资产证券化予以特殊的考虑。(注:JosephC.Shenker&AnthonyJ.Colletta,AssetSecuritization:Evolution,CurrentlssuesandNewFrontiers,TexasLawReview,Vol.69,May1991,p.1412,p.1413,n231.)基于如上调查,SEC在1992年11月颁布了专门针对结构融资(资产证券化属于其中的一种)的规则3a-7。按此规则,如果符合特定的条件,SPV将不再被界定为投资公司,而不管其资产的类型如何。这些特定的条件包括:(1)所发行的是固定收入证券或者是权益偿付主要来自于金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其他证券;(2)固定收入证券在其销售时获得了至少一家全国公认的评级机构的四个最高评级中的一个(即投资级以上);(3)除少数例外,发行人持有金融资产直至到期;(4)将那些融资运营中暂时不需要的资产、现金流和其他财产都存入一个独立的账户,而该账户由一个独立的受托人管理。这一规则的出台,解决了SPV的后顾之忧,大大地繁荣了资产证券化经济,事实上这也印证了SEC当初设定规则3a-7的意图:承认已登记的投资公司与结构融资在结构和运营上的区别,并理顺当前市场自身的要求出台相关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保护。(注:MichaelS.Gambro&ScottLeichtner,SelectedLegallssuesAffectingSecuritization,UniversityofNorthCarolinaSchoolofLawBankingInstitute,Vol.1,March1997,pp.149-150.)
三、充分利用证券立法中的豁免规定,为ABS的发行与交易提供便利
被定性为“证券”的ABS,其发行和交易,就要受到以规范证券初次发行为主的《1933年证券法》和以规范证券后继交易为主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监管。
考察《1933年证券法》的立法哲学,是以“完全信息披露”为指导,向投资者提供一切与证券公开发行相关的重大信息,而将有关证券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交由投资者自身来进行,由此形成“注册登记制”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并最终影响到《1934年证券交易法》关于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监管。可见这种监管体制并不存在证券市场准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这正是有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资产证券化何以在美国最先萌发的一个主要原因;但不可否认,为保证提供给投资者信息的有效性,立法上注册登记和信息披露规定的环环相扣、纷繁复杂,也是可见一斑的。从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ABS的发行与交易首当其冲的是寻求相应的豁免规定。
《1933年证券法》中的豁免,主要有针对特定类别证券的豁免(可称为豁免证券,有些豁免是永久性的)和针对特定交易的豁免(可称为豁免交易,只针对该次发行豁免)。虽然豁免证券的条款不少,但与ABS有关的主要是该法第3章(a)款第2、3、5、8项的规定,而运用频率最高的当属第2项的规定。按这项要求,任何由美国政府或其分支机构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和任何由银行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均可豁免于《1933年证券法》的注册登记要求。如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美国最早的ABS是由具有政府机构性质的政府抵押贷款协会(GNMA)发行的,而目前在美国证券化资本市场上占重大比例的仍是由GNMA、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NMA)和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FHLMC)三大带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机构发行或担保的ABS,以及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蓬勃兴旺。在豁免交易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933年证券法》第4章第2项的“私募发行”的豁免,因下文将论及,在此从略。另外,为发展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美国国会在1975年修改了《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为以抵押贷款进行的证券化提供了交易豁免,这大大促进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操作。
与《1933年证券法》的豁免运用不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豁免,最显著地体现于授权SEC自由裁量豁免的规定上。按照该法第12章(h)项的规定,SEC可以在不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豁免或减少SPV的信息披露义务。通常,SEC在决定豁免时会考虑公众投资者的人数、证券发行金额、发行人活动的性质和范围、发行人的收入或者资产等因素。据此,已有一些进行证券化操作的SPV获得免除披露义务的先例。注意到《1934年证券交易法》主要针对股权类证券适用,而资产证券化中,虽然转递结构的受益权证具有股权的属性,但实践中人们通常按照固定的本金加上一定的利息来计算它的价值,实际上又是被当作债券来交易。对此,SEC采取了将这类ABS认定为股权证券,但豁免其适用针对股权证券的诸多限制的策略,(注:GregoryM.Shaw&DavidC.Bonsall,SecuritiesRegulation,DueDiligenceandDisclosure-USandUKAspects,inJosephJudeNorton&PawlR.Spellmaned.,AssetSecuritization:InternationalFinancialandLegalPerspectives,BasilBlackwellFinance,1991,p.244.)简化了ABS的操作。
如此,借助证券立法中的豁免规定、适时的立法修改和SEC高度自由的执法权限,美国在证券化进程中培育了一个成熟稳健的机构型ABS市场,并通过简化手续提高了证券化的运作效率。
四、契合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特点,适度调整监管要求,提高公募发行的效率
按照《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不能获得豁免,采用公募发行进行公开交易的ABS,就要接受相应的注册登记和持续信息披露的监管。
首先确定证券的注册登记人。一般而言,注册登记人就是证券的发行人。资产证券化中用做ABS发行载体的SPV,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常见的主要是公司和信托两种。对于公司型的SPV,显然SPV本身就是注册登记人;而对于信托型的SPV,由于并不存在一个类似公司的治理机构,因此作为认定上的一个例外,美国证券法将这种情形下的发行人,界定为按照信托协议或证券得以发行的其他协议,进行证券发行活动并承担委托人或经理人责任的人。(注:KunzC.Thomas,SecuritiesLawConsiderations,inPhillipL.Zweiged.,theAssetSecuritizationHandbook,DowJones-lrwin,1989,p.358.)如此,将资产进行信托并常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资产出售人(一般是发起人),就成为所谓的“注册登记人”。
其次确定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应使用的表格。按照《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证券发行之前,须向SEC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文件(通过填写特定的申请表格实现),除非另有规定,注册报告书和附带文件应包含法律所列举的内容。经过1982年的统一信息披露制度改革,SEC确立了三种基本的证券发行登记格式:S-1、S-2和S-3,此外还有各种特殊的专用表格。资产证券化中,最常用到的是S-11、S-1和S-3。注意到ABS是一种采用特定化资产信用融资的证券,其本身的表现,与发行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无多大联系,因此在信息披露上不应过多涉及发行人的自身状况,但这三种表格形式是以传统的融资方式为服务对象,其所要求的披露范围并不完全契合资产证券化的特点。为此,实践中,注册登记人或者经过SEC的同意或者取得SEC的非正式批准,剔除表格中与证券化无关的项目,而将披露的要点放在了关系ABS权益偿付的资产结构、质量、违约记录、提前还款、损失状况以及信用增级、资产服务上。
最后,确定如何进行持续性信息披露。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纳入监管范畴的ABS发行人,要依第13章的规定向SEC提交年度报告(使用10-K表格做成)、季度报告(使用10-Q表格做成)和临时报告(使用8-K表格做成,针对未曾报告过的重大事件)。由于SPV只是作为资产证券化运作的载体,其活动仅限于资产的购买、持有、证券发行等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事项,而投资者关注的是资产池的资产质量,并非发行人的活动,因此这些报告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证券化操作。为此,自1978年美洲银行首次发行抵押贷款转递受益权证(mortgagepass-throughcertificates)以来,许多发行人都利用《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章(h)项的规定,向SEC请求豁免。从豁免的实践情况看,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豁免申请已为SEC所接受,不过SEC通常令发行人提供交易文件中所要求的逐月资产服务报告(themonthlyservicingreports)。(注:PaulWeiffenbach&JosephMeehan,Cross-borderSecuritization-EntrytoWorldMarkets,SecuritizationYearbook1999,aSpecialIFLR(InternationalFinancialLawReview)Supplement,p.7.)
通常,按照《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每进行一次证券发行,就要准备一次注册登记申请资料,交纳一笔注册登记费用并等待注册登记的生效,这不仅给发行人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重复文书工作和费用负担,而且也可能使发行人在申请——等待——生效的注册循环中错失证券发行的最佳市场时机。为此,SEC在1983年推出了一项注册登记的便利措施,这就是体现于规则415中的“橱柜登记”(shelfregistration)制度,即符合特定条件的主体,可以为今后两年拟发行的证券,预先向SEC办理注册登记,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基本财务信息,待到市场时机成熟时就能以最佳价格发行证券而不必重新进行注册登记;同时,发行人通过提供新的信息资料更新以往登记的内容。使用表格S-3进行注册登记的发行人享有运用这一便利的资格,这是因为这类表格通常仅限于投资级的债券或不可转换的优先股的发行使用,如此,也就能防范“橱柜登记”便利的滥用风险。
2001年1月,美国通过了《投资者和资本市场费用减免法》,将证券注册登记费从每百万元交纳239美元降到92美元,而且SEC每年还会做出有利于发行人的调整。在美国,出于成本费用的考虑,ABS采用公募发行,通常运用于数额在1亿或1亿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注:StevenL.Schwarcz,theAlchemyofAssetSecuritization,StanfortJournalofLaw,Business&Finance,Vol.1,Fall,1994,p134.)无疑,注册登记费的降低,将大大地降低发行人的成本,增加公募发行的吸引力。
五、逐步完善私募发行法律规则,引导机构投资者投资ABS,繁荣私募发行市场
ABS采用私募发行,可以豁免美国证券法中的注册登记和持续信息披露要求,减化操作程序,节约发行费用;而且,机构投资者是私募发行市场的主要参与者,由于他们富有投资经验而又财力雄厚,往往能使交易迅速成交,成本低廉,再加上机构投资者追求稳定投资回报的趋向,更能给新生的ABS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维护市场的稳定。
美国私募发行市场的繁荣,是通过一系列立法的改进来完成的。私募发行的规定,首见于《1933年证券法》,其第4章第2项简单地将私募发行界定为不涉及公开发行的发行人的交易。由于欠缺明确的规范,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司法领域标准不一,投资者人数的多寡是否影响交易的性质,成为困扰律师们的难题。
为此,SEC在1982年颁布D条例,规定了适用私募发行的条件。D条例中,可为资产证券化所采用的是规则506。按此要求,发行人可向人数不受限制的“可资信赖的投资者”(accreditedinvestor)和人数少于35人的其他购买者销售无限额的证券,当然销售不得利用任何广告或招揽的形式进行。规则501界定了“可资信赖的投资者”的范围,包括大多数作为机构投资者的组织(一般指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公司或信托)和富有的个人(其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因为这些“可资信赖的投资者”富有投资经验,所以,如果证券只向他们发行,规则502就对发行人提供信息无特殊要求(并非不需要提供任何信息);但如果交易中有不属于“可资信赖的投资者”的其他购买者,就不仅要求发行人要确信他们(或其人)具有金融或商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得以评估投资的价值与风险,而且还要求发行人要向他们提供特定的发行信息。可见,虽然SEC扩大了注册登记的豁免范围,但并非毫无原则地网开一面。其成功之处在于:一方面,将豁免的对象向机构投资者倾斜,在为他们提供投资渠道的同时,也通过法律手段建立了较为稳定的证券市场结构,实现了资产证券化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根据交易对象的性质区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使通过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运作更具灵活性的同时,也合理地减轻了发行人的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第4章第2项还是D条例的豁免,都要求在证券发行时,发行人要确保投资者在购买时没有转让证券的目的,也即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是一种“限制性证券”(restrictedsecurities)。这种证券的再次转让,需要持有一定的年限才能进行,或者要重新进行注册登记,这严重妨碍了私募发行的ABS的交易。为解决私募证券的市场流通性问题,SEC在1990年通过了规则144A。相较于前两个规定,这一规则的益处体现在:(1)允许不受持有证券时间等条件制约,转让“限制性证券”给“合格的机构购买者”(qualifiedinstitutionalbuyers)而不影响已取得的注册登记豁免,并通过PORTAL(注:其全称是"NASD''''sPrivateOfferingResaleandTradingthroughAutomatedLinkagesSystem"。在颁布144A规则的同时,SEC颁布了PORTAL规则。PORTAL是服务于规则144A项下的证券私募发行、再售和交易自动联接系统,允许进入PORTAL的投资者都是“合格的机构购买者”。参见吴志攀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配套交易设施,建立了该类证券的二级流通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私募发行的证券具有易于发行的优点的同时,也具有了类似于公募证券易于流通的特点,从而加强了私募市场与公募市场的联系。(2)不再要求发行人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来保证购买者只有投资而没有转售证券的意图,从而减轻了发行人在D条例规则502(d)项下的负担。这项被称为美国私募发行市场自由化表现的规则144A,给资产证券化充分运用私募发行法律豁免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私募发行规则的改进,促成了机构投资者群体的日渐形成,不过,对于ABS来说,美国1984年《加强二级抵押贷款市场法》规定所有已评级的抵押贷款担保证券都可成为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投资对象,也是通常可获得高信用评级的ABS得以吸引机构投资者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总结与借鉴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得以首先在美国萌发并获得蓬勃发展,最主要的应归功于其“管得宽”又“管得严”(注:吴志攀:《从“证券”的定义看监管制度设计》,载吴志攀、白建军主编:《证券市场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的开放型证券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对资产证券化的成功调整,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供我国实践操作借鉴:
一、以宽泛的证券定义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从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将不断推陈出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纳入监管范围。
二、以非实质性审查的注册登记制度为证券发行提供没有法律障碍的市场准入,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
三、以完全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借助规范的证券信用评级,引导投资者自由决策并培养其成熟的投资理念,不断地为金融创新产品提供良好的投资群体来源。
四、以众多的但明显偏重于机构投资者的立法豁免,培养机构投资者投资群体,形成稳定的资本市场。
【关键词】 企业 融资渠道 资产证券化
一、前言
企业的融资渠道通常分为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内源性融资主要是企业自身积累,将利润和公积金等转增资本,为企业发展注入资金。外源性融资是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融资。贷款是一种传统的外源性融资渠道,但是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很多银行的贷款出现风险,为控制自身风险,大多数银行选择“惜贷”,导致贷款这一融资渠道不畅,很多企业面临融资困难的实际。在此种情况下,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应该创新融资渠道,进行资产证券化。文章拟从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及意义出发,对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进行分析,提出促进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1、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使其具有流动性。
2、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分类
我国资产证券化在商业银行之间实施的较早,也引起了足够重视,但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推行实施。
根据企业所持有资产的形式,企业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一是实体资产证券化,即使企业所拥有的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具体包括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的证券。二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把企业缺乏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三是证券资产证券化,就是将企业已有的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
受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的限制,我国企业大都以贷款这一外源性融资为主要渠道。负债在企业资本结构中的比重最大。贷款的发放有很多限制条件,一旦有一家企业违约,便会引起银行对整个行业的关注,贷款的额度便会大大降低。在当前经济危机影响的条件下,企业难以获得充足的贷款。再者,贷款在企业资本结构中占的比重过大,不利于企业经营的灵活性。企业资产证券化,不但能以新的方式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提高企业经营活力,而且可以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盘活企业的资产,提高资产的周转率。
2、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可以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变成流动性高,不但活跃了金融市场,还增强了企业自身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一种传统融资渠道之外的获取资金方式,企业能够补充营运资金,同时还可以进行投资,提高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
3、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利于获得低成本融资
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上筹资,其筹资成本要比银行或其他资本市场的要低许多。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具有比其他长期信用工具更高的信用等级,因此企业付给投资者的利息就较低,从而起到了降低融资成本的作用。传统的贷款融资要付出较高的利息,这样会加重企业的经营负担,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
4、企业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企业的风险资产
企业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融资,不但可以获得低成本融资,还可以减少企业的风险资产。负债等传统融资方式会增加企业的风险资产,加重企业的负担。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企业剔除资产负债表中的风险资产,改善各种财务比率,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
四、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现状
1、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整体状况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进入新世纪逐渐为金融机构采用,如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现金流抵押贷款证券。而企业的资产证券化没有得到广泛应用。2005年8月中国联通作为发起人,完成了首个企业资产管理计划,这可以看成企业资产证券化实施的标志性事件。
2、目前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1)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狭窄。我国金融业目前采用分业经营的模式,银行和证券的业务必须严格分开。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与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被认为分割,交易市场和规则都不同,按照证监会的规定,企业资产证券化只能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实际状况是,市场投资者的结构单一,而且数量非常有限,加上审批制度、法律保障制度和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导致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狭窄,发展不活跃。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国际发展 启示
中图分类号:F038.1 文献标识码:A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起源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一般而言,证券化是指对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进行一系列的组合,使其能够产生稳定并可预见的现金流收益,再加上适当的信用增强,将其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根据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划分为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化(MBS )和资产支持证券化(ABS )。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技术,最早起源于美国。在1970年,世界上第一个资产证券化产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由美国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正式发行。目前,资产证券化已经被许多国家和地区作为一种融资手段而广泛使用。
二、资产证券化在各国的发展状况与特点
(一)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特点。
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始于20世纪70年代,是美国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资产证券化存量规模占美国债券市场的25%~35%,发行规模占美国债券发行的30%~50%。在2007年,美国的资产证券化达到顶峰,拥有了11.1万亿美元的总规模,之后在次贷危机的影响下,总规模有所下降,2011年证券化规模10.2万亿美元,2012年的规模约8.96万亿美元,占GDP比重大约为55%。
目前,资产证券化的步伐已逐渐发展到其他领域,用于担保抵押的资产也扩大到汽车贷款、信用卡业务与其他应收账款。不仅如此,资产证券化工具的使用机构也不再只有金融机构,一些制造商、甚至基础设施的开发者也开始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政府的支持是推动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二.激烈的市场竞争与持续不断的创新是使美国资产证券化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三.法律的支持和相关的税收减免优惠是鼓励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保障。总的来说,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经验就是以金融危机为契机,由政府推动为先导,把民间发展作为后续的一场金融创新过程。
(二)欧洲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特点。
欧洲在世界上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资产证券化市场。在欧洲各国中,由于英国在法律制度和文化环境方面与美国最为接近,其受美国影响较大,较易吸收美国经验。因此,其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最早,规模也是最大的。而其他国家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以间接融资为主,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相对滞后。意大利仅次于英国,是欧洲的第二大资产证券化市场,这一市场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政府部门的强力推动。法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在1988年颁布,其后又有了多次修改,但法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并不是太好,资产证券化总发行量仅占欧洲的4%。欧洲的资产证券化发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市场机制在英国证券化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二.政府的支持与积极的法制建设是意大利证券化市场不断发展的主要因素。
(三)亚洲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特点。
亚太地区的资产证券化自20世纪80年代建立以来稳健发展,是除美国、欧洲之外的世界第三大MBS市场。其资产证券化过程被1997的亚洲金融危机分为两个发展阶段。在金融危机发生前,亚太地区的资产证券化还属于初步尝试阶段,这一方面是由于这段时间亚太地区经济上持续平稳增长,金融风险未受到太大的关注。另一方面,许多亚洲国家开放了本国的一些市场,吸引了大量的外资流入,使得金融行业的资金充足,因此对资产证券化并没有迫切的需求。金融危机以后,在社会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和政府推动的双重促进下,资产证券化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例如成立各种具有政府背景的基金为资产支持证券担保。在亚洲,日本是第一个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国家,早在1973年就推出了“房贷债权信托”,截止2012年第三季度,日本的资产证券化余额达到179.4万亿日元。亚太地区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1)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经历较长时期的探索。(2)政策环境和相关税收法规的制定是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关键因素。(3)国际投资银行的积极态度极大地推动了亚太地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三、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在我国,准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资产证券化产品涉及到多个领域。然而,截止到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却不尽如人意。目前,我国在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道路上存在着以下障碍:(1)法制环境不健全。(2)资产证券化专业人才不足。(3)缺乏权威的信用评估体系。四.金融基础设施还不完善。总结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国际经验来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必须要具备法律、会计制度、税收制度、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一系列条件。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我们可以从资产证券化发展较为成熟国家学习一些成功的经验。
(一)发挥政府在资产证券化中的重要性。
从资产证券化在世界范围的发展历程来看,与发达国家的创新历程不同,因为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已有的成熟技术,新兴市场经济体的资产证券化发展速度较快;但这些新兴经济体在资本市场以及制度框架方面的存在欠缺,这成为其发展的最大障碍。资产证券化的实现依存于复杂的金融工程技术,同时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在制度框架构造、监督管理环节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政府都将发挥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可以借助政府和国家信用实现资产证券化。
(二)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完善的信用评级机构,是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客观、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过程。目前,中国的信用评级体系仍不完善,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达不到中立、规范的要求,此外,能够被市场投资者普遍接受并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在我国较少。因此,尽快完善信用评级体系,这将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注重人才培养以建立技术支持。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技术性要求强、专业化程度高的融资工具,需要大量具有专业知识的金融人才。因此,我国应加大对专业金融人才大培养,以期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技术支持。
(四)培育规范的中介机构并加强监管。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中介机构的声誉至关重要。一个成功的证券化项目是多家中介机构的合作的结果。在培育中介机构的同时也要设立一定的机构从业准入门槛,规范执业行为,并配合必要的监控和引导,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
参考文献:
[1]黄薇.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国际精要及策略选择,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
一、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理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个过程,主要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显然,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分为两个级别。一级证券化主要是指商业票据、公司债、股票等,二级证券化则是所谓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这里所讨论的是二级证券化。在证券化过程中,主体把具有共同特征的贷款、消费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约、应收账款和其他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包装成可以市场化的、具有投资特征的附息证券。所以说这既是一种融资方式,又是一种融资技术,也可说是一种工具。人们把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进行适当组合,并转化为一种更自由地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和出售的融资工具。当人们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发行可供资本市场投资的证券,这样的一种融资方式就是资产证券化。
一个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大体流程有五个步骤:第一步,发起人(sponsor)把应收帐款即要证券化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或者是SPV机构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第二步,SPV将购买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汇集成资产池(Assets Pool),以便其能够支持特定期限和收益可供投资的标准化证券。第三步,信用增级。通过金融机构担保,使证券在违约时投资者能得到补偿。第四步,信用评级。由专业的评级机构对证券产品的优劣作出判断。第五步,证券的发售和售后服务。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一般由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承担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商的职能,发行证券,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这五个步骤完成了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过程,其流程如图1。
在资产证券化的因素构成当中,监视资产池运行状况和收取本金、利息的机构,称为服务人(servicer),服务人一般由发起人担任,为了更有效监督服务人行为,又得有受托管理人(trustee)监督之。受托管理人就成了投资者的代表,承担关注资产池运营状况,监督服务人行为,代付本金和利息等。
从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与传统证券化的形式是不相同的。传统证券化是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以直接融资,而资产证券化是在已有信用关系,如贷款、应收账款等基础上产生的存量资产的证券化。这样的资产证券化有效分担和降低了各种金融风险,极大的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本运营能力,而且还通过对初级产品的加工,提高了贷款组合的质量,规避或分散了各种风险,使证券的担保人和投资人等众多市场参与者都能从中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
二、资产证券化的经济效应
资产证券化的各方都可以产生收益。发起人可以在应收帐款的出售和融资途径得到好处。当它真实出售应收账款时,获得了资金流动性,使可能出现的风险转移了。特别是一些流动性不足或明显短缺的公司企业,重要一条就是补充流动资金。而流动性还具有投资和赢利的机会,商业银行即是把出售抵押贷款获得的资金再贷款,以放大自己的获利能力。在融资途径方面,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融资,这就让投资者如企业等多了一种融资方法的选择。以往只有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方式。途径的增多,可以改善选择方的福利。实际上,资产证券化使参与各方都能获得收益。SPV作为中间人,在投资者和发起人之间,承担桥梁作用。SPV的运作,让投资者获得投资机会,让发起人获得融资,而它自己则收取服务费用;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商,如投资银行,也经过自己的专业服务,拓展业务范围,获得服务收入;评级机构凭借专业技能,给证券进行客观评级,也获得服务收入;增级机构起着分担投资者风险的作用,因而也获得风险承担的补偿;服务人和受托人则是由自己的业务,借助信息优势和和规模效应,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因而也获得一定的收益,投资者主要是多了风险少的投资机会,因而获得更多的福利机会。这样所有各方都在资产证券化流程中,获得收益,这就符合了经济发展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完成了风险在交易各方之间的再分配,使得交易各方都获得一定程度的好处,并促进了金融经营的分工协作,形成规模经济,这显然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提升了效率。
上述讨论的资产证券化经济效益是理想状况下的结果。当然,资产证券化也存在着不少的风险,资产证券化有可能会引起通货膨胀,导致产出波动。就是说,如果某个因素或结构体,出于贪婪本性,为利润最大化而超越道德底线,背离了游戏规则,就会导致正常秩序发生动荡,引起反应,导致经济危机。
以评级机构为例,说明违例所导致的不同结果。评级机构主要承担对证券资质的评级,如果它能发挥自己的职责,能客观作出评价,以确保其没有问题,达到必要的投资等级,那么,投资者的风险就会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如果它没有正确评价的能力,或者是自己缺乏足够的激励无法作出客观判断,评级机构就会面临囚徒困境难题,影响它的正确评级判断。假设市场上只有A、B两家评级机构,如果他们都坚持客观评价,或都隐瞒事实,它们就可能平分市场份额;如果其中一家坚持客观评价另一家隐瞒事实,隐瞒者将获得全部生意,反之亦然。市场上的这两家评级机构形成的支付矩阵如图2所示。
在这个矩阵格局中,两家评级机构可能存在着一个占优势的策略,即两家都选择隐瞒事实以免得罪SPV而失去生意,这就会使投资者蒙受损害。这类状况在实际中确实存在。事实证明,几年前的次贷危机爆发造成巨大灾难,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评级机构没有履行好作为独立机构的应有职责,反而有欺诈行为,它们的道德风险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资产证券化是利弊俱存、天使与魔鬼并现的,是有一定道理的。特别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规律有一条:在短期金融市场运作中会加速货币流通,从而促进了产出的增加,而在长期行为中则会引起通货膨胀,导致产出的波动。对于这些问题,如果能找到资产证券化的缺陷,创新方法应对之,改进其运行机制,就有可能尽量规避和控制风险,特别是遏制行为人的贪婪,促成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功能上扬,控制其金融风险。
三、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投资者、发起人和广大业者,都获得了资产证券化带来的效益。数据统计证明,我国融资规模急剧扩张,这与资产证券化是分不开的。图3揭示了我国十年来的各种融资的规模状况。但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同时受国内宏观经济金融政策调整影响,近年来,监管机构出于审慎原则和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担忧,延缓了市场发行速度,并于2008年年底暂停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近年来,相关活动开始恢复,现在已有住房贷款证券化、汽车消费贷款证券化、学生贷款证券化、商用农用医用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设备租赁费证券化等,各类银行也增加了相关的经营内容,多种模式并行。诸多的活动进展,加快了我国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市场的融合,增强了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增加了金融产品的种类,促进了金融创新。
事实上,我国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前景是非常明朗的。我们既不盲目乐观,超越市场发展实际急于冒进,也不能因噎废食,顾忌金融危机而放弃资产证券化进程。这主要是因为资产证券化的优势是明显的,其存在的风险,业经诸多因素的优化,是尽可能得到控制的。当前及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继续呈现如下趋势。
(一)强化实践,提升认识 加强实践和认识提升,为的是因应因利除弊之需。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巨大促进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使人们感受到,在金融市场上,必须把握其利弊,有效运作,完善机制,才能逐步做大这一交易,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如上所述,我们可概括出资产证券化的利弊有如:一是增加融资渠道,能使企业获得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能够高尚企业处境,增加企业流动资金。二是刺激市场发展。特别是充实商业银行本金,改善其经营状况,同时能刺激消费,促进产业发展。三是实现风险的再分配,让风险大家分担,因而能促成市场发展平衡,实现帕累托改进,促进分工协作和效率提高。四是评级机构面临博弈难题,它总是倾向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投资者的利益。五是短期行为能促进货币加速流通,长期则可能会引起通货膨胀,引发金融危机。对这些基本的利弊态势,必须明确了解,以利决策,推行资产证券化,促其健康发展。
(二)增加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重要的融资创新手段,不但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而且中小商业银行也可以采用。当前,我国大银行资金充裕,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的资金约束仍比较大,受业务规模和融资渠道的局限,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核心资本不足的问题更为突出。在资金来源、资本金方面的压力更大、紧迫性更强,中小商业银行利用证券化释放的资本可以实现稳健的扩张经营,提高竞争力。为此,未来推行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机构将逐步增多,甚至可以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三)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类别将持续拓宽 近年来,我国已广泛开展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证券化等方面的试点。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成熟,从优质的信贷资产开始,下一步可逐步推广到各种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包括消费信贷的证券化、应收账款的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和保险风险的证券化等,实现信贷资产的拓广、信贷资产向非信贷资产扩展。
(四)扩大资产证券化投资群体 没有投资群体,资产证券化是搞不起来的。把投资者激励起来,使之参与到资产证券化进程中去,这是今后一段时期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这需要培植市场,培育投资者。从国际市场的情况看,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银行、货币市场基金、REITS、储贷协会等机构投资者日益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要参与的市场主体。而我国正在与国际市场接轨,市场经济、金融市场在逐步成熟,资产证券化投资群体逐步扩大,是一重要趋势。
(五)完善资产证券化机制,防控金融风险 为了避免资产证券化的弊端,规避和防范风险,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加强管理,致力于相关机构的资质提高,提升从业者的道德素质,通过社会风尚培植、职业教育和法律规范,推进金融市场文明建设,并加大防范力度,有效规避和方法资产证券化的各种风险。
总之,作为一种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推进金融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是明显的,其对市场各方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可观的。同时又存在着各种风险。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务必明确这些客观事实。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尚在发展初级阶段,机制建构、制度保障、法治规范和服务质量等,都属于肇始阶段,还需要政府部门和广大业者共同努力,营造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完备条件和良好环境。而执着努力的结果会促成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蓬勃发展,其趋势是必然的,其前景是明朗的。
参考文献:
[1]周茂清:《次贷危机背景下的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经济观察》2008年第11期。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资产证券化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渠道和金融创新工具。资产证券化意指经过一系列的重组和改造,将资产转化成证券形式的融资活动。具体而言,就是将流动性比较差的资产(可以是借款或者其他债务形式)进行组合和包装,从而能够获取稳定的未来预期收益,再对它进行信用评级,进而将未来预期收益转化为可以在金融证券市场上自由流动的、具有较高信用的、债券性质的证券。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它能够带给各方参与者以相应的收益。根据相关规定,中国境内的证券资产化活动由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和投资机构这三方来完成,他们的角色及主要活动为:(1)发起机构是指基础资产的所有者,一般是租赁公司、商业银行以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时它们也是ABS模式中的卖方。在ABS模式下,发起人将项目所具有的资产作为支撑,以项目的未来预期现金流收益作为载体和保证,从而在金融证券市场上发行债券型证券,以此来进行融资。对于发行机构来说,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地减轻融资压力,促进资产流动性的提高,提升资本的使用效率,并改善其资本结构,增加融资渠道。(2)受托机构一般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托机构,它是证券的发行者,起到了中介作用。一般而言,它通过评估并确定发行人的资产组合,并据此来发行相应的债券型证券。对于受托机构来说,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新的业务,可以增加其营业利润,并获取稳定而且数量可观的中介费用。(3)投资机构是指购买证券的主体,对于投资者来说,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可以通过购买这类证券来分散风险,进行多样化的投资。资产证券化带来了高质量、相对有保证的投资机会,因为基础资产的质量较优,而且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因而降低了风险,而收益相对而言是比较高的。
在我国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促进提金融市场效率的提升,有效抑制金融风险,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充足的资金渠道。另一方面,可以使商业银行流动性得到增加,改善其资本结构,并分散贷款的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成因及表现
我国之所以对资产证券化采取谨慎的态度,是因为它可能带来相应的风险,如果没有得到严格的控制,有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从表现形式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具有以下几种风险。
第一,评级及信用风险。现阶段我国的信用评级业务还处于一个很不成熟的状态,没有得到认可的评级机构,因而不得不借助于国外。这会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垄断问题,由于垄断了评级业务,国外评级机构会提高价格,从而增加了资产证券化的成本。二是欺诈问题,国外的评级机构可能利用我们知识上的短板来进行欺诈,而且他们对中国的国情毕竟不是太了解,所以评级结果的科学性无法保证。
第二,监督管理风险。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资产证券化主要面向抵押借款业务,因此主要考察银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银行业如果跨行业经营,有可能出现资本金充足率及业务整合等问题,进而导致相应的风险。
第三,法律风险。一方面,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晚,现在还处于初步的试验和试点阶段,因此相关的立法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展开,另一方面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虽然相关监管部门制定了披露规则,用以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责,要求受托人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并对此负责,但是目前还缺乏系统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法律体系。
第四,财务风险。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全新的企业融资模式,而融资是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因此如果没有合适的财务管理模式与之相适应,就会出现一系列财务风险,这主要体现为:(1)资产证券化的定价问题。合理的定价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前提条件,由于资产证券化种类繁杂多样,因此其定价模式也各不相同,没有形成统一的方法。从影响因素来看,利率、利率波动率、偿还期、资本市场运行状况都会对其定价产生偏差。(2)资产证券化的收益问题。实行资产证券化,追求的是各利益相关方的共赢,只有参与各方都获取了相应的收益,才能给资产证券化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如果资产池里的资产质量不佳,只是表面上的优质,就有可能给参与各方造成损失,因而构成相应的收益风险。(3)资产证券化的初始成本。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虽然有诸多优点,但也必须考虑到它的成本问题,尤其是它的初始成本可能比较高。这主要是因为资产池的质量分析可能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除此之外,在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信用评级机构、财务规划、会计核算、法律顾问等专业机构也需要花费相当多的费用,由此也可能给资产证券化带来相应的风险。
我国资产证券化之所以具有风险,一方面是起点低,相关知识及技术比较缺乏,因此受制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评级机构,也受制于国内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立法工作。比如从立法问题来看,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规范和监管,我国证券化的资产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由于没有全国性的行业标准,可能会导致资产池里的资产质量差异很大。从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角度来说,东部发达地区的银行审批程序比较严格,因而贷款质量较优;而有些地区的资产只是表面上的“优质”,而实际上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其所固有的财务问题,比如定价不一致、收益存在风险、初始成本过高等问题都有待于解决。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控制
虽然资产证券化具有多方面的问题,而且在我国也是处于起步的阶段,但是从长期来看,规范发展资产证券化还是非常有必要的,为了解决上述提出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进行控制。
第一,培育并发展评级机构。培育并发展自己的评级非常重要,这关系着能否争取到国际金融的话语权。从一些案例来看,标准普尔、穆迪等国际知名的评级机构在对我国的相关业务进行评级时,并不能公正、客观地对待,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快发展自己的评级机构。首先是规范建设相应的评级监管体系,应该用立法的形式对监管部门的职责加以明确,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完善法律法规,就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以及退出机制做出规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开展相关业务。其次应该扶持民族品牌评级机构的发展,应该鼓励和引导国内金融与评级机构的业务往来,扩大评级业务的市场需求。再次应该促进评级市场循序渐进地开放,借鉴国外知名机构的成熟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应该对国内的评级机构采取保护措施,提高国外机构的准入门槛,以此来培育自己的民族品牌。
第二,规范发展资产评估方法和会计、税收制度。一方面,在目前资产评估所面临的新形势下,旧有的资产评估相关规范和举措已经显得过时,无法满足各种不同组织形式及经营模式的需求,为此我们应该建立起以评估基本规范和相应实施细则为主要内容的资产评估方法。另一方面,应该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和税收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在会计方面,目前国内缺乏相应的资产证券化会计制度,所以相关部门应该根据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充分考虑未来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制定并推进适用于资产证券化的特有会计制度。在税收方面,应该根据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成本,促进其良性发展。
第三,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针对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应该加强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通过人大制定专门的法律以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政府部门可以据此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以明确参与各方的组织形式、资产池的组合、收益分配等方面加以规范和引导。
第四,规范资产证券化参与各方的运作。对于监督管理风险来说,应当规范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各方,特别是受托机构(银行业)的运作。从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来看,涉及到的部门和机构往往是金融机构,因此,在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还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督和管理。监管部门可以结合风控机制和内控机制,理清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的定位,建立并健全金融机构的约束及自律机制。同时还要切实提高管理层的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确保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重视资产证券化当中的财务问题。作为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资产证券化在企业融资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认真研究证券化过程中所蕴含的财务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在定价问题上,必须尽量做到客观公正,借鉴期权定价模型、期权调整利差定价模型、利率二叉树模模型和蒙特卡罗模型,相互比较和印证,从而拟出最恰当的定价策略。在收益问题上,必须确保各参与方的利益,做出资产池的质量审查工作,切实加强资产的安全性。在成本问题上,建立并健全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和相应规范,以降低后续资产证券化的成本,进而在整体上提高收益。
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项新生的金融创新工具,资产证券化和风险是相伴始终的。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逐步展开,其中蕴含的风险也将逐步暴露并引起一些后果。因此,必须规范发展资产证券化,努力从法律、制度、监管、财务管理等方面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陈亦强.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及防范研究[J]. 会计之友, 2007, (1).
[2]陈洪. 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及风险防范[ J]. 商业时代,2007, (2).
关键词:银行;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
不良资产证券化不仅能增强银行不良资产的流动性,为银行提供新的融资方式和调整资产结构的空间,降低银行的财务负担,而且有利于推动不良资产的科学定价和处置,有利于推动贷款的二级市场的形成和价格的发现。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将大为丰富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产品开发与制度创新,并为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奠定组织、技术和人才基础。
一、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基本情况分析
根据官方数据,我们可以对中国银行体系不良贷款规模做一个保守的估计。截至2007年末,我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余额为5.03万亿元,占全部贷款的6.35%;虽然较之往年有所下降,但是总量还是高居不下。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占了很大一部分,并且每个季度都有所增长。
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来说主要有经济体制、宏观经济调控影响、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状况影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影响和金融监管机制等。
二、我国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分析
2.1缺乏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特别是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对于不良资产的准确评级可以增加交易透明度,加强投资者的信心并引导投资者做出决策,促进证券化的顺利运作。目前,我国缺乏被市场投资者认可的信用评级专业机构,现存的资信评估机构缺乏统一的组织形式和行为规范,独立性不强,出具的评估结果难以使人信服。这会直接导致证券发行成本的增加,证券化后的产品在市场上没有需求者,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体系不畅通。另外,在信用评级过程中还需要采用增信的方式来降低投资的风险。
2.2资产证券化市场缺乏机构投资者
我国的资本市场一直没有得到长足的发展,资本市场的金融产品较少,法律法规不健全,管制较多,这些缺陷直接导致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化,多数依赖银行贷款,银行的不良资产敞口也随之扩大。需被证券化的不良资产的数量呈正态上涨趋势,但是由于保险、证券、银行分业经营的限制,以及资本市场的不健全,导致在金融市场上缺乏大的机构投资者,多数为分散的个人投资者。这也使得资产证券化市场出现了供过于求的局面,资产证券化无法顺利推行。
2.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创新金融产品,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是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都未对不良贷款证券化问题做出任何规定,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依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的缺陷和不足,导致市场主体的行为很难规范,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真正得到维护。
2.4缺乏专业人才和操作经验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会计、金融及金融工程等领域的专业知识,我国的从业人员都处于摸索阶段,缺乏实践经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就更需要由专业人员对不良资产授信、组合、未来现金流收益、定价等各个方面有深入的认知和研究。
三、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对策探讨
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改善银行体系的资产质量,需要根据市场的发展势态,逐步地改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
制度环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资产证券化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3.1尽快实施实质性的试点操作
建议加快成立由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和政监会等部门联合组成的政权化试点工作小组,确定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办法、试点机构,对商业银行的证券化方案进行审批。以改变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缓慢的进程,为商业银行的创新活动创造空间,形成以市场为主的证券化品种的创新机制,通过试点资产证券化促进立法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制定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损失核销的处理方法及相应的报批程序。由于现有的不良资产的损失并非当年产生,可允许商业银行根据综合改革方案的进度,设立过渡期。
解决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障碍,即特殊目的载体和证券的可流通性问题中,其中又以特殊目的载体为核心。允许试点银行设立专用于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允许SPC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特殊性,允许SPC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3.2加强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建设
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试点经验,尽快指定专门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法案,完善和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现有法律制度,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一系列政策问题,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范发展。
会计制度对资产证券化结构最重要的影响是其对真实销售和抵押融资型证券化的认定标准,这会引导市场根据证券化的目的选择特定的交易结构。因此,必须按照国际会计标准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资产真实销售标准,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和留存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
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性质并纳入《证券法》的管辖,建立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和简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批程序,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发行的条件和方式。
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资产转移问题,如资产转移的方式,抵押权的转移方式。明确在资产转移后,原始债务人不能再行使抵消权,以保证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
制定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强化债权追偿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强化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基础。
成立专业的资产服务机构,培育不良资产处置的专业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进不良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提高证券化管理效率。
3.3提高证券化产品和信贷资产的市场流动性
市场流动性对于资产证券化市场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的深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市场流动性的提高不仅需要相关限制性政策的调整,还需要有系统、技术、规则等一系列措施的配合。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的基础建设,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创造条件,从根本上扩大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需求,提高流动性。
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信托证书,明确信托证书的证券性质,提高信托证书的流动性。从而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吸引更多的国内机构和零售投资者的参与,降低投资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降低证券化的融资成本。
扩大贷款受让方的范围,允许国内机构投资者对贷款进行投资,大力发展贷款二级市场,促进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从而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提供价格形成参照,促进贷款的流动性,降低交易的流动性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