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21: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健康检查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幼儿园入园健康检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一、入园检查
1、每个幼儿入园前必须在保健院做全面身体检查(胸透、肝功、血色素、红白细胞计数),检查合格方可入园,体检表经保健医审核合格后方可进班,并建立幼儿健康档案。
2、工作人员就职前必须进行全面身体检查(胸透、肝功、便检及阴道滴虫)确认合格才能就职。
二、定期检查制度
1、每年体检一次,常规体检都要作详细记录,并作好健康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矫治。按规定半年驱虫一次,每季度对幼儿进行身体、体重、视力的复查。
2、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患有传染病及其它不适合保教工作疾病的人员立即调离,痊愈后持医院证明方可就职。
三、晨检每日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检查制度,认真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疾病及时治疗,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
一、目标人群
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包括流动人口中符合生育政策、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计划怀孕的夫妇。
二、工作目标
(一)全社会重视预防出生缺陷工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作为国家项目点,目标人群参检率达90%以上;
(三)计划怀孕夫妇优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四)建立区、镇(街)、村(居)三级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体系。
三、服务内容
主要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服务内容19项,其中医学检查14项,基本服务5项。
具体内容参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12〕31号)执行。
四、服务模式
我区实行县级直接服务模式。镇(街)和村(居)两级在完成确认服务对象、采集信息、宣传动员、发放免费服务卡等基本服务工作的基础上,定期组织服务对象到区计划生育指导站进行医学检查。镇街完成所有人群的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工作。
五、工作职责
(一)村居级。
1.负责收集辖区内计划怀孕夫妇信息,拟定应接受服务的夫妇名单;
2.协助镇(街)随访人员入户开展健康教育,告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发放《孕前危险因素自查表》和《免费孕前优生服务卡》、宣传折页等。每月填报《村免费孕前优生服务卡发放登记表》;
3.动员、组织计划怀孕夫妇定期到区指导站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4.协助镇街开展早孕和妊娠结局随访,收集不良妊娠结局信息,报镇街计生科。
(二)镇街级。
1.镇街计生科在民政、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汇总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准备怀孕夫妇名单,与村居信息核对,确定辖区内免费服务对象,将《免费优生服务卡》发至各村居。流动人口免费服务对象信息,由镇街计生科及时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流入地、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共同据此核查服务对象资格;
2.负责组织或指导目标人群至区指导站进行医学检查。各镇街明确专人填写《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记录册》的基本信息,开展健康教育、与计划怀孕夫妇签订知情同意书。填写《优生知识讲座记录表》;
3.负责对所有人群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填写《早孕随访记录表》、《妊娠结局记录表》、《出生缺陷登记表》,全部完成后将所有健康档案转送至区指导站保存。
(三)区级。
1.区指导站负责对目标人群的体格检查、医学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填写发放《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及医学建议告知书》;
2.区分一般人群和高危人群,对高危人群给予个性化咨询指导,或者提出医学建议、指导转诊和接受医学治疗;
3.收集、完善并归档保管已完成全程服务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记录册》;
4.对镇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六、机构与人员要求
(一)房屋及设备要求。
1.区计划生育指导站设置健康教育室(人口学校)、孕前准备和咨询指导室、女性检查室、男性检查室、检验室、超声检查室、档案室等,配备必须的基本设备和设施,包括血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酶标仪、显微镜、B超工作站和样本处理设施,以及血样储存设备。
2.镇街计划生育服务站设置健康教育室(人口学校)、孕前筛查和咨询指导室、档案室等。
3.村居世代服务室(岗)设置宣传橱窗(栏、架)、孕前自查和健康教育室,配备资料存放柜。
4.所有机构服务环境应整洁、安静、温馨,达到“世代服务”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12〕31号)要求,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二)人员要求。
1.从事健康教育的人员应为接受过相关业务培训的技术服务人员;从事病史询问、体格检查、B超和咨询指导的人员须具备医师资质并经培训合格;从事风险评估、高风险人群优生咨询指导的人员必须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临床实验室检查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和资质,并须接受省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2.镇街和村居从事孕前优生健康教育指导的人员,须接受区级岗位培训合格。
七、经费结算
根据国家指导原则和我省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标准,确定每对夫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结算标准为240元,所需经费由国家、省、区财政按比例负担,每季由区人口计生委与财政部门结算;具体结算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12〕333号)的要求执行。
八、质量控制
(一)严把服务对象关。对参查对象要严格进行资格确认,核发免费服务卡,凭卡接受服务。坚持做到已怀孕的、夫妻缺一方到场的不查,以确保风险评估的完整性。
(二)严把服务现场关。区指导站要按照国家规范设置相应检查室,配备必须的设备和设施。镇街计划生育服务站应设置健康教育室(人口学校)、孕前筛查和咨询指导室、档案室。
(三)严把临床检验关。区指导站承担所有实验室项目。做好每日室内质控,记录质控结果,定期向上级报告检查结果和质量控制情况。
(四)严把服务质量关。建立服务质量抽查、通报、考核、奖惩制度。定期抽查服务质量,并召开项目负责人和技术服务人员会议,对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通报。建立集体风险评估制度。区指导站要成立风险评估专家小组,对参查夫妇进行集体评估。建立随访服务制度。所有人群由镇街计生服务站内专业技术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随访指导直到妊娠结局。高风险人群实行由区专家组成员一对一的服务。对高风险人员实行层层书面交接和当事人签收回执制度,确保每个高风险人员均能在规定时间内知晓复查时间和要求。
(五)严把资料管理关。制定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信息协调员制度和资料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专室(柜)存放、保护隐私、管理规范。区指导站、各镇街明确专人负责资料管理与报表上报工作,区计生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上报服务报表,督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记录册》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15年,其他表格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2年。
九、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协调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不断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推动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建立信息平台,加强民政婚姻登记、人口计生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卫生婚前医学检查、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信息交流反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二章单位管理
第四条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健良检查单位应设置候诊室、化验室、档案室及卫生间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要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
第六条健康检查单位应根据健康检查对象和内容确定相应的专业人员参加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七条健康检查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必须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督机构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等全面监督管理。每年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情况,按规定做好疫情、职业病报告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九条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机构须按年度将管辖范围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情况统一汇总、分析并及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
(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三)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
(四)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预防性健康检查的频次依照相应的卫生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健康检查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健康检查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十九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使用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单位,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体检活动,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全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包括: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2.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4.学生健康检查表。
汽油对健康的危害
急性中毒。短时间吸入较高浓度汽油蒸气后,轻者表现为头痛、头晕、四肢无力、恶心、呕吐、神志恍惚、步态不稳、兴奋、视物模糊、复视、心悸、面色苍白、四肢湿冷。重者表现为突然晕倒、意识丧失、昏迷、四肢抽搐、痉挛。如汽油液体被意外吸入呼吸道,表现为剧烈呛咳、胸痛、痰中带血或铁锈色痰、呼吸困难、乏力、发热。汽油液体进入胃肠道,可频繁呕吐、呕吐物带血,伴有口、咽灼热感、腹痛、腹泻等症状。
慢性中毒。长时间低浓度吸入汽油,表现为头痛、头晕、记忆力减退、失眠、多梦、手颤、肢体麻木、乏力、多汗、心悸。如接触的汽油含正己烷组分较高,可损坏周围神经,表现为四肢远端麻木、感觉异常及无力,皮肤出现手套、袜套状范围的感觉减退,严重者可致肢体瘫痪。脑部损坏表现为表情淡漠、反应迟钝、记忆及计算能力下降等。如汽油中苯组分较高,可影响造血系统,表现为白细胞等血细胞减少。
职业健康检查及注意事项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象是拟录用的接触汽油作业人员和转岗拟接触人员,主要目的是发现职业禁忌证,包括有严重慢性皮肤疾患和多发性周围神经病的患者。检查内容一是症状询问,重点询问神经精神病史、皮肤病史及相关症状等。二是体格检查,包括内科常规检查(患病史、家族史、个人史、不适症状血压、一般检查、肺部检查、心脏检查、腹部检查)和皮肤科检查、神经系统常规检查及肌力、共济运动(肌力正常情况下运动的协调能力)检查。三是实验室和其他检查,必检项目为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血糖。选检项目为神经-肌电图。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对象是所有职业性接触汽油的人员,健康检查周期是一年一次。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早期发现职业病(包括职业性慢性溶剂汽油中毒、汽油致职业性皮肤病)和职业禁忌证(包括慢性皮肤疾患和多发性周围神经病)。检查内容为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周围神经病症状,如头晕、乏力、四肢远端麻木、痛触觉减退等。体格检查、实验室和其他检查同上岗前。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对象为职业接触汽油的辞职人员、退休人员、内部转岗人员。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性慢性溶剂汽油中毒、汽油致职业性皮肤病),检查内容同在岗期间。检查时间一般是脱离岗位前,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在离岗前90天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应急健康检查。对象是短时间接触较大量汽油者,常见于泄漏事故或误操作,导致工作场所短时间甲苯浓度严重超标情况。检查目的是排除或发现职业性急性溶剂汽油中毒。检查内容为症状询问,重点询问短时间内吸入较高浓度汽油的职业接触史及神经精神等相关症状。体格检查、实验室和其他检查同上岗前。
体检者体检前一天要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保证充足睡眠;不要吃对肝、肾功能有损害的药物(可阅读药物说明书或咨询大夫),以免影响体检结果。体检前8h应禁食、禁水。体检者要如实回答体检医生的询问,如实填写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尿液采集应留取新鲜尿液,避免经血、白带、粪便、、阴道分泌物污染,此外还要避免烟灰等异物污染。静脉抽血后,需按压针头穿刺点5~10 min,以防形成血肿。
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健康检查个人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均应永久妥善保管。
健康监护档案内容。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及安置记录,以及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
健康监护档案具有重要的法律参考价值,要保存在用人单位,并制定档案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要及时、如实、认真填写,不得随意编造和涂改,该档案涉及的有关文件或原始记录,要分类归档存放并做好登记工作。
健康监护档案中按年度更新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借阅、无故销毁、遗弃或丢失。当管理人员变动时,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健康监护档案涉及职工个人隐私或单位商业秘密,应注意做好保密工作。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破产时要妥善移交保管。档案室要有相应防火、防盗、防霉措施。
职业健康监护职责建议
安全技术科职责。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据劳资科通知,分析招录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一起确定检查项目,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接触人员名单。协商检查人员、项目、时间,组织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健康检查,协助体检机构维持检查秩序,处理健康监护工作中的突发问题。领取检查报告,审阅体检报告,对报告中的疑问提出质询。执行报告中提出的建议,通知体检异常人员组织复查、职业病诊断、工伤鉴定等。向劳资部门提出职业禁忌人员和职业病确诊人员安置建议。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理念,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专家支撑、群众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计生和卫生服务网络优势,形成以村计生服务室为基础,镇计生服务站为依托,区妇幼保健院为定点检查机构,区计生服务站为主导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网络,深入开展免费优质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并完善全区出生缺陷预防体系,形成健全的出生缺陷干预网络,力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85%,对生育病残儿夫妇再生育优生指导率达100%,全区已婚育龄夫妇生殖健康和优生知识普及率达90%。
三、工作内容
(一)服务人群
1.辖区内农村居民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
2.流动人口中符合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指来区15日以上且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服务内容
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其中医学检查内容有14项,包括实验室检查9项、病毒筛查4项、影像学检查1项。
(三)服务原则
1.知情自愿原则。落实知情同意制度,严禁强制服务,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宣传倡导和知情自愿基础上,努力提高人群覆盖率。
2.免费服务原则。为辖区内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每孩次提供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再次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应当自费。流动人口中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原则上在现居住地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3.科学规范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工作管理方案和技术规范各项要求,规范开展优生检查,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确保试点工作规范运行。
4.方便群众原则。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项目统一纳入婚前医学检查内容中,对已做婚前健康检查的农村夫妇,6个月内安排生育计划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检查。
四、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
1.宣传发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民政婚姻登记处、婚前查体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基层卫生机构等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的、意义、内容、步骤和要求,使广大育龄群众知晓政策,积极配合,广泛参与。
2.摸底调查。以镇计生服务站为单位,对辖区内新婚、待孕及出生缺陷高危人群进行调查登记、开展培训,并组织引导应检对象到区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
(二)成效评估
区妇幼保健院按照《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要求,对受检夫妇进行档案登记,提供健康检查,填写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录入档案。年末,对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查找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五、部门职责
(一)宣传部门:加大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育龄群众对参加优生检查必要性与自觉性的认识。
(二)区人口计生部门:牵头负责试点工作,积极做好项目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管理监督、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确认、相关统计信息档案和数据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上报等工作;要与相关部门形成完善的协作机制,制定相关服务机构的考核办法,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要与区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比重,确定经费分配分成比例。
(三)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知识宣传工作,告知参加优生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服务对象自觉参加优生健康检查。
(四)卫生部门:安排并督促全区卫生医疗机构积极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为项目试点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业务指导。
(五)财政部门: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试点地区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监管。
(六)镇(办):指导辖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广泛开展优生优育相关知识的宣传,做好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宣传动员、跟踪服务等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等。各级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落实工作经费。辖区内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资金,由区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每半年拨付一次的原则,由区财政部门分别于年中、年末根据实际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拨付资金。试点期间,每对农村夫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结算标准为240元,由省、市、区三级按3:2:5分担,其中区级分担部分由区财政与各镇、街道办事处按照3:2的比例共同负担。区人口计生局要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区妇幼保健院每月月底前将《服务卡》证明、《花名册》、《单据》等资料汇总整理后报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组织专家指导组跟踪监督检查考核,待资金到位后,按免费报销规定标准、考核结果拨付到位。
关键词:职业病;职业健康监护;防治体系法律法规
文章编号:1674-3954(2013)09-0358-02
引言
随着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病发病率也呈现出急速增长的趋势,尤其多见于煤炭、采矿、冶金等行业。由于职业病隐匿性与迟发性强的特点,严重威胁着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因此对于职业病要做好防治工作。基于此,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也顺势纳入到法制管理之中,通过及早检查和发现,对于基层工作者职业病发病率进行有效预防和控制。
1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
职业健康监护作为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手段,要想更好的开展工作,首先必须对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有个基本的了解,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1)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定位: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通过各种检查和分析,了解并掌握其健康状况,早期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征象及职业禁忌和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的一种健康监控的方法及过程。
(2)职业健康检查要有针对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根据劳动者所从事工种和危害因素,进行针对性项目检查,能有效降低职业健康检查的成本和时间。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工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虽然成立了相关部门,但是缺乏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制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控制只是流于形式,没有纳入到整个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
2 当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2.1用人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
用人单位对于职业病危害认识不足,尤其是规模小、设备差、管理乱的小企业,包括基层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个体企业等,由于企业自身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加上工作环境的脏乱差,使得基层工作人员职业病高发不断。有些用人单位一味地追求眼前经济利益,对于一线劳动者没有系统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护理工作,使得很多潜在的职业病者无法及时发现。更有甚者,为了降低成本专门聘用外来务工人员,雇佣合同期限短,流动性大,更加增加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难度。严格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应当包括上岗前检查、在岗时检查和离岗时检查等,这既是出于对劳动者个体的保护,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保护自身的需要。
2.2基层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意识不强
劳动者作为职业健康监护的主体,对于自身作业环境和岗位的操作安全等没有清晰的认识,使得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主要是由于基层务工人员多是外来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对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不了解所导致的。劳动者对于从事职业的危害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等认识不足,使得在面对不合法劳动压迫和伤害时,不懂得使用合法手段进行保护,这也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关键。
2.3对职业病防治建设不到位
很多地方政府对于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防治职业病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纳入地方建设的统筹规划当中。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多个部门,各部门沟通不畅、责任不清,导致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加上,各基层单位重监督轻服务,地方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仍然较低,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不足,使得体检的仪器设备不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年轻专业的技术人员紧缺,职业卫生技术能力不强,满足不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3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落实的对策
3.1加强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
职业健康监护是一项长期的持久性的系统工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认识及防治重要性的认识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落实的前提。强化职业健康监护观念应当从两方面入手:
①加强对用人单位领导层和管理层人员开展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使其认识到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明确认识到用人单位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主动实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教育、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工作。②对于基层务工人员,要加强职业健康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广大劳动者是职业健康监护的主体,是需要受保护的弱势群体,因人员文化水平较低、流动性大等常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利,因此需要发动全社会力量促进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落到实处。
3.2强化职业病防治体系能力建设
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的提高有赖于高素质职业卫生服务队伍的建设和防治技术的发展提高。提高职业卫生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有计划组织技术人员学习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强化对卫生监督作业场所、生产工艺等方面知识的系统培训。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和监管网络信息化管理,使劳动者对职业健康检查资料能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同时,加强职业技术服务的能力建设,强化仪器设备和技术管理方面的投入。
3.3严格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
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企业应依法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等。卫生部门通过建立“一企一档”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申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和监测,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为职业防治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
3.4完善职业健康监督执法体系
职业健康监护执法要以科学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执法体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岗位职责、仪器设备、工作流程、技术规范、实验室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下级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3.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重要工作之一,同时也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会对被检查的劳动者日常各项工作及检查结果进行记录,依此判断是否患有职业禁忌症、职业性多发病、是否疑似职业病等。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采取必要的措施,建立科学的、严格的管理制度,妥善保管。
铬及其无机化合物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主要有铬铁矿开采冶炼,生产金属铬,制造砌筑工业炉用耐火材料,用铬铁矿生产铬酸钠、重铬酸钠,铬合金的生产使用,以及电镀、制革、油漆、颜料、印染、制药等行业的某些作业。铬的毒性主要来自六价铬,是国际公认的致癌金属物之一,可通过呼吸、食入进入人体。铬酸雾是铬酸挥发在空气中形成的液体微滴,常见于镀铬作业电镀槽周围的空气中。
铬对人体的危害
对人体皮肤的损害
铬性皮肤溃疡(铬疮)。铬化合物并不损伤完整的皮肤,但当皮肤擦伤而接触铬化合物时即可发生伤害作用。铬疮可发生于手、臂及足部等任何皮肤破损部位处,指甲根部的破损处也易形成铬疮。形成铬疮前,皮肤先出现红肿、搔痒,如不及时治疗可侵入深部。溃疡上有分泌物硬痂,四周部隆起,中央深而充满腐肉,边缘呈灰红色,局部疼痛,溃疡部呈倒锥形,若忽视治疗,可进一步发展深至骨部,剧烈疼痛,愈合甚慢。
铬性皮炎及湿疹。接触六价铬也可发生铬性皮炎及湿疹,患处皮肤搔痒并形成水疱,皮肤过敏者接触铬污染物数天后即可发生皮炎,铬过敏期长达3~6月,湿疹常发生于暴露部位。
对呼吸道及肺脏损害
铬性鼻炎。该病早期症状为鼻黏膜充血、肿胀,鼻腔干燥、搔痒、出血,嗅觉减退,黏液分泌增多,常打喷嚏等,继而发生鼻中隔溃疹,甚至鼻中隔穿孔。铬酸雾对呼吸道有刺激和腐蚀作用,可引发鼻炎、咽炎、支气管炎等。
肺脏损害。六价铬化合物有致癌性,会导致肺癌。
对眼及耳的损害
眼皮及角膜接触铬化合物可引起刺激及溃疡,症状为眼球结膜充血、有异物感、流泪刺痛、视力减弱,严重时可导致角膜上皮脱落。
对肠胃道损害
误食入六价铬化合物可引起口腔黏膜增厚、水肿,反胃呕吐有时带血,剧烈腹痛,肝肿大,严重时可循环衰竭,失去知觉甚至死亡。
全身中毒
此种情况甚少,有头痛消瘦,肠胃失调,肝功能衰竭,肾脏损伤,单核血球增多,血钙增多及血磷增多等表现。
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对象为拟录用从事接触生产性铬或其无机化合物的人员和转岗拟接触人员。目的是发现慢性皮肤溃疡、萎缩性鼻炎等职业禁忌证。检查内容一是症状询问:重点询问鼻腔、皮肤疾病史。二是体格检查:内科常规检查;皮肤科常规检查。三是实验室和其他检查:必检项目包括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胸部X射线摄片;选检项目有肺功能。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对象为所有职业性接触铬或其无机化合物的人员。目的是早期发现职业病(铬鼻病、铬溃疡、铬所致皮炎、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疑似职业病病人、职业禁忌证(同上岗前)。检查内容:一是症状询问,重点询问咳嗽、咳痰、咯血、胸痛等呼吸系统症状;耳鼻喉、皮肤疾病史及相关症状。二是体格检查:检查内容同上岗前。三是实验室和其他检查:必检项目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胸部X射线摄片;选检项目有心电图、抗原特异性IgE抗体、胸部CT、变应原皮肤斑贴试验、肺功能。健康检查周期为1年1次。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包括职业接触铬及其无机化合物的辞职人员,退休人员,内部转岗脱离接触人员,目的是早期发现同在岗期间的职业病。检查内容同在岗期间。检查时间:一般是脱离岗位前,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在离岗前90天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推荐性)
对象为脱离铬酸盐制造业的工人。目的是早期发现职业性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检查内容:症状询问、体格检查均同在岗期间。三是实验室和其他检查:必检项目包括血常规、心电图、肺功能、胸部X射线摄片;选检项目有胸部CT。检查时间:随访10年,每2年1次。
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包括劳动者健康检查个人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均应妥善保管。
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安置记录,以及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
健康监护档案要永久保存在用人单位,应制定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涉及有关文件或原始记录要分类归档存放,并做好登记工作。健康监护档案具有重要的法律参考价值,管理人员要及时、如实、认真填写,不得随意编造和涂改,其中按年度更新的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借阅、无故销毁、遗弃或丢失,管理人员变动时要认真交接。健康监护档案涉及职工个人隐私或单位商业秘密,应注意做好保密工作;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破产时,要妥善移交保管,档案室要有相应防火、防盗、防霉措施。
职业健康监护职责建议
企业安技处(科)职责
依据企业劳资处(科)通知,分析招录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委托书,一起确定检查项目,提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接触人员名单;协商职业健康检查人员、项目、时间,组织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应告知体检者下列注意事项:体检前一天要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保证充足睡眠,不要吃对肝、肾功能有损害的药物;以免影响体检结果。体检前8 h应禁食、禁水。体检者要如实回答体检医生的询问,如实填写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尿液采集应留取新鲜尿液,避免经血、白带、粪便、、阴道分泌物,以及避免烟灰等异物污染。静脉抽血后需按压针头穿刺点3~5 min,防止形成血肿。心电图不要在劳动或运动后检查,检查时应安静平卧并放松,穿容易穿脱的宽松的衣服,女性不要穿着连衣裙,避免检查时带来不便,并将身上佩戴手表摘下,手机、钥匙、刀具等取出,防止干扰心电图。测试时不要与医生交流及移动。做胸部X光检查时,勿穿有金属纽扣衣服,勿戴项链、金属环乳罩、胸针等所有物品或饰品,应在医生指导下摄影。怀孕期间尽量不要进行X射线检查,必须要检查的,需要告知医生并做好腹部防护。进行肺功能检查要在医生指导下,平静呼吸3~5次后,尽最大努力深吸气到不能再吸气为止,然后快速用力将气吹入吹筒,并持续用力4~6 s。
领取、审阅检查报告,并就疑问提出质询;协助体检机构维持检查秩序,处理健康监护工作中的突发问题;执行报告中提出的建议,通知体检异常人员并组织复查、职业病诊断、工伤鉴定等;向劳资部门提出职业禁忌人员和职业病确诊人员安置建议;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结合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体检结果,提出预防职业病及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建议,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落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发生情况。
劳资处(科)职责
在岗位招聘面试过程中,注意观察应聘人员正常交谈、肢体活动、反应能力等基本健康状况;根据安技科提出的职业禁忌人员和职业病确诊人员安置建议予以妥善安置;处理因职业健康和安全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
一、完善健康检查制度
生殖健康检查是落实孕前型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确保完成人口计划的关键环节,已婚育龄妇女是健康检查的主体,她们对生殖健康检查主动参与和满意程度是检验此项工作的标准,为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激发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我们在管理和服务中,在全市结合生殖健康检查以乳腺癌和宫颈癌筛查为重点的计划生育服务特色服务。一是加大投入,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加强培训,保证普查质量,在健康检查的前期以村委会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培训。三是分级负责,保证生殖健康检查落到实处,四是做好跟踪随访服务,保证普查效果。做到对普查对象全部记录、重点筛查、跟踪随访、随时治疗、对疑难重点病例及时转诊。
二、规范服务网络
为充分体现科学规范、以人为本、亲切温馨的服务理念,突出计划生育服务特色,免费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孕前优生检测服务。目前我县已完成孕前优生检测2810例,远远超过市里下达指标的2650例。
今年我县严格按照省、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规范化要求对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了统一规划,花费了近168万元经费对服务站内外结构进行了重新布局、装修。
三、关爱生殖健康
为提高广大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促进计划生育幸福家庭、构建和谐社会,我计生服务站成立了“家保中心”长期随时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检查与服务。到目前为止已完成生殖健康检查96000例。
四、积极开展药具“十进”活动。
计划生育药具“十进”,我县今年已开展了三次,由县人口计生委组织5个上门服务工作组将药具发放到各单位、社会团体。已发放了252单位。共发放10万只,避孕药400板,外用药400板。
五、病残儿鉴定工作
今年我县上报市里病残儿鉴定29例,经市里专家鉴定为26例,鉴定率为90%,已达到市里鉴定率的标准。
六、技术人员职称工作
于6月15号完成2013年度事业单位岗位职数审核,于7月15号完成2013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报,于7月20号完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任(管理人员聘任13人,技术人员聘任13人)。
七、“失独”家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我县的“失独”家庭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有18人,目前我县已提供技术服务9人,且对每个参加检查的队象已发放了200元的补助金。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 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xx年第76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保育员岗前培训及考核;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定期召开辖区托幼机构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并形成本辖区分析报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第七条 其他部门职责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设施等方面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儿童安全;
园区内不能种植有毒、带刺、有飞毛飞絮等存在安全隐患和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植物。
第十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招收有全托儿童的托幼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观察室。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市级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五条 新上岗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经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方能上岗。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如:法定传染病、霉菌或滴虫性阴道炎、性病、化脓性皮肤病、眼结膜炎等),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七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定期膳食评价,保证膳食平衡,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托幼机构的炊管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业培训;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全日制的托幼机构坚持每天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寄宿制不得少于3小时/天;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康档案。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工作,1-2岁儿童半年一次,3岁以上儿童一年一次;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每半年进行一次视力筛查和口腔保健,每年进行一次听力筛查;积极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保证儿童身心健康;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的各种登记、统计制度,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有传染病接触史应检疫至检疫期后无发病方可入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开展儿童入托体检,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成都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3日由成都市卫生局颁发的《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托幼机构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一、房屋设施保健室房屋面积至少12m2以上,有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等设施。
关键词:三门核电;职业健康监护;健康;安全
【中图分类号】O21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3-0013-02
1 前言
三门核电的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三门核电自成立起,就进行了员工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特别注重对操纵员的医学监督。三门核电参照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施的核安全导则《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HAD103/04)中对于核电厂运行期间的医学监督和检查的目的、组织和职责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和《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不断学习和借鉴同行的经验,逐步建立三门核电职业健康监护体系,为三门核电的安全建设及安全运行提供有力的健康保证。
2 三门核电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和任务
三门核电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和任务,主要是:
2.1 对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价。三门核电对于所有员工,在上岗前都要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和工作适任性健康评价,目的是防止有职业禁忌症的人从事相关工作,因为电离辐射是核电厂的最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所以要求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上岗后每年还要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和工作适任性健康评价,对于解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离岗时也必须进行健康状况的评价。
2.2 保证和促进工作人员健康适应于员工的工作条件。通过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职业禁忌症,调整合适的岗位,保证员工的健康情况始终适应于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这样既有利于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又有利于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2.3 提供在职业或事故辐射情况下有用的原始资料。要进行异常照射情况下的医学干预,如应急照射前和照射后的医学干预,必须有原始资料做参考。通过收集和整理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史、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月经婚姻史、家族史和各种健康检查资料,进行归档、分析和评价,能够确保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为核电厂运行管理者在应急情况下的迅速决策提供依据。“在内、外照射超过规定值的超限照射或怀疑有超限照射后,必须寻求医学咨询”时,能够提供有价值的医学处理意见或建议。在涉及到职工就医、职业病诊断、职业流行病学调查甚至于医学法律诉讼时,完备的原始健康资料也是非常宝贵的参考数据。
2.4 改善三门核电员工群体的健康状况,促进电站安全。对健康资料进行群体健康评价,有助于了解三门核电员工的整体健康状况和变化趋势,从而相应的调整职业健康管理政策,修订职业卫生相关程序,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预防可能出现的疾患,消除或减轻已经发生的不良健康因素,使三门核电工作人员的整体职业健康状况不断改善,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心理和身体素质,促进电厂安全。
3 三门核电医学监督组织
三门核电目前实行公司级-处级-科级三级管理体系,医学监督功能设立在三门核电有限公司保健物理主管部门。
保健物理主管部门还负责管理三门核电现场医务室。三门核电现场医务室采用委托经营管理的模式进行运营,以实施现场急救及快速转运为主要职能。现场医务室采用24小时不间断轮班制度,为三门核电的现场急救、核事故医学应急和医学监督工作提供支持。
三门核电附近的宁波和台州当地医院具有较好的医疗条件及技术力量,能够很好的配合三门核电做好健康检查、非放射损伤救治和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
作为多家核电站核事故场外应急医疗救援医院的苏州核工业总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具有先进的医疗设施、设备、条件和丰富的放射损伤临床救治经验,是三门核电实施放射工作人员医学监督和放射损伤救治的重要后援。
4 三门核电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
三门核电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工作适任性健康评价,以及健康档案的管理、群体健康评价、信息反馈和医疗保障措施等。
4.1 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一般分为3步进行:首先,三门核电招聘新员工时,对于候选人在组织面试和考核前,必须通过一般员工所要求的健康检查,排除健康状况不符合基本要求者;其次,新聘员工报到后,立即组织健康复查,对于拟安排放射工作的新员工,还要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2002)的要求,进行包括电测听、肺功能、淋巴细胞染色体、微核等特殊健康检查,对于达不到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员工,在上岗前即调整到非放射工作岗位,对于常规健康检查仍然有不确定因素者,补充其他特殊检查项目以便进一步确定。
通过以上三个步骤的健康检查,可以保证三门核电的工作人员在上岗时是完全符合健康要求的,严格的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有利于员工的身心健康,也从源头对健康和安全进行了控制。
4.2 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三门核电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操纵员的特殊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其他员工的常规健康检查和针对女员工的妇科检查。
操纵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由具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资格并具有较高医疗水平和条件的苏州核工业总医院具体实施。除了满足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的常规健康要求外,还进行诸如电测听、肺功能、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微核、非特异性酯酶、甲状腺功能等特殊检查,特别是心理测试,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评价标准,不能用于诊断,但对于核电厂筛选具有较高心理素质的操纵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门核电引入中核集团开发的核电厂心理测试系统,为员工提供发现心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途径,目前整个系统在试运行和不断的建设完善中。
对其他员工的常规健康检查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兼顾到三门核电的放射工作特点,在检查项目上,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为依据,参考以往健康检查中发现的健康问题,既达到了核电厂放射工作人员的一般健康要求,又能够有的放矢地开展健康评价和随访。针对女职工的妇科检查,主要出发点在于关心妇女的健康和计划生育措施的落实,检查结果也归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为每年一次,特殊情况针对特殊人群临时增加检查。
4.3 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离岗时还要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核电厂来说,电离辐射是最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应急情况下要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检查,将综合利用各种检查手段、采取最有效的措施,满足应急健康检查的需要。到目前为止,三门核电未发生过需要应急检查的相关事件。
4.4 健康档案的管理:三门核电开发了职业健康管理系统,确保所有工作人员的个人资料纳入管理系统的资料库,方便快速查询,应急使用。
三门核电个人健康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健康档案清单、上岗前健康检查记录、在岗期间历年的健康检查记录、特殊作业要求的健康检查记录,健康检查结论表、放射工作人员工作适任性健康评价以及其他直接与健康相关的文件。
所有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由保健物理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和保存,对健康资料进行整理后,形成健康文件,归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5 群体健康评价:三门核电的群体健康评价主要包括核电厂全体员工的基本健康状况、群体发病情况和影响群体发病的危害因素的分析及后续建议等几个方面。
员工的基本健康状况可以通过分析员工的因各类疾病缺勤情况、各类疾病的新发病人数、期末慢性病患病人数、某些疾病的高危人群情况等指标进行评价。核电厂群体发病情况则可以通过传染病发病率、慢性病发病率,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发生率、死亡率进行分析和评价。影响群体发病的危害因素分析,主要通过对健康检查异常结果的统计学分析,结合职业问诊、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找出可疑的致病因素,从而开展有针对性的群体预防保健措施,促进整体健康素质的提高。
4.6 信息反馈:三门核电职业健康监护的信息,主要向3个方面反馈:首先,反馈给公司管理层和相关处室,目的是根据员工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调整适当的工作岗位,防止因员工的不良健康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次,反馈给员工本人,员工可以通过反馈情况提高个人健康保护意识,注重个人卫生,消除不良习惯,加强锻炼,促进自身健康,员工健康状况的改善对于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反馈给职业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及时调整和补充健康检查项目,重点关注异常健康状况,确保健康检查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健康随访的效果。
由于员工的健康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三门核电在信息反馈措施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特别注意员工健康检查资料和健康状况的保密管理,没有职业健康管理工程师的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查询、借阅或复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员工仅限于查询和复印本人的健康检查资料。
4.7 医疗保障措施:公司所有员工的医疗保障,全部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对于普通疾病,员工可以到所在地任何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诊治。
对于放射损伤,三门核电及时协助这些患病员工转运到放射损伤专业医疗机构诊治,对于疑难、发病率较高的常见病或疾病前状态,考虑在适当的时候,邀请高水平的临床医学、放射医学、营养学、心理学方面的专家来现场提供医疗保健及医疗信息咨询,必要时协助员工至相应的医疗机构诊治。
加强预防保健措施。对于常见的传染病,首先从源头抓起,防止病从口入,公司所有从事饮食服务相关的员工,都是经过严格健康检查和筛选,符合该行业健康要求者方可上岗,并定期检查和监控其健康状况;饮食制备过程实行严格的卫生措施。预防接种传染病疫苗,增强了员工对传染病的抵抗能力。对于已患传染病或到过强流行性的传染病疫区的员工,实行严格的隔离、医学观察、预防和治疗措施。三门核电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出现类似事件过程中能够快速、有效的进行反应。三门核电为员工提供丰富的体育活动的场所和器械,经常开展各类群众性的体育比赛和健身运动,保护和促进员工的健康。
5 总结
自三门核电开工建设以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逐步从分散的、非系统的状态发展到比较规范和完整的体系,能够有效的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在较好的完成对放射工作人员医学监督任务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电站所有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三门核电的安全。目前由于三门核电尚处于工程建设和调试阶段,还不能进行全员和全方位的高标准医疗保健服务,相信在三门核电正式投入商业运行并实现产值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一定能够发展的更快、更完善,最终实现包括心理、生理、疾病前状态的预防、疾病的诊治、患病后的康复、社会健康氛围的建立等全方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医疗保障服务。
三门核电在学习和借鉴国内其他电站职业健康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虽然已经基本形成了职业健康监护体系,但从长远发展角度出发,三门核电希望能够继续加强国内同行的交流和经验反馈,在主管单位的组织和推动下,与国内其他电站一起,建立统一的、高水平的职业健康监护体系,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达到尽可能多的效益,促进员工的健康、核电厂的经济效益和安全运行共同发展。
国内各行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各种职业病发生及维权案例经常见诸媒体,希望三门核电的职业健康监护体系的建立经验能为其他行业提供参照,各个行业都能形成标准化的职业健康监护体系。
参考文献
[1] 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导则 HAD103/104 核电厂运行期间的辐射防护,199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55),2007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98-2002),2002
(接上期)
解读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三同时监管办法》),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十八条,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在借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分类管理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而成。
立法目的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针对当前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的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三同时监管办法》的出台,将是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重点问题
《三同时监管办法》围绕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明确提出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等要求。其范围包括所有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分级管理
《三同时监管办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三同时监管办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类别不同,要求不同。建设项目按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类。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此项工作采用目录管理的办法,即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并不断完善3个类别的目录,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补充。凡列在目录中的项目都必须完成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三同时监管办法》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三同时监管办法》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要充分掌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评审后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或者备案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核或者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三同时监管办法》规定对于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都应当委托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三同时监管办法》同样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建设单位要充分掌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对于可能出现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经评审后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同时监管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设项目完工后的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期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建设单位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具备验收条件。然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验收或者备案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验收或者备案。
实施意义
《三同时监管办法》明确了各方责任,尤其突出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组织评审,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而且为突出重点和提高监管效率,将建设项目进行了分类管理,且与之配套的建设项目分类指导目录也即将出台。这都将规范、指导各相关单位更好地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提高职业卫生工作水平。
附:《职业病防治法》对应条款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解读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以及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扩法》(以下简称《监护监管办法》)。
涉及内容
本《监护监管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卫生部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但是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门规章,本《监护监管办法》紧紧围绕着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而制定,凡是不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责范围的,在本《监护监管办法》中没有作出规定,如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处罚等。
职业健康监护的范围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健康监护档案等4个方面。《监护监管办法》在此基础上,依据《职业健康技术规范》(GBZ188)的规定,增加了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但是考虑到目前劳动者流动频繁,时间跨度较大,实施离岗后医学随访难度较大,为此,《监护监管办法》未将离岗后医学随访纳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内容。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
考虑到多年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直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有利于保证工作连续性,在听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时,多数安监部门建议煤矿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仍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为此,《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监察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
《监护监管办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本着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法律规定、增加可操作性的原则,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
用人单位对不同阶段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不尽相同,但是主要是围绕着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两个方面来进行的。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在于检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证,进行合理的劳动分工。检查内容是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健康影响,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的作业。通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防止职业病发生,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易感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2.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要定期进行,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的作业。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治疗,减轻职业病危害后果,减少劳动者的痛苦。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特别是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检查的内容为评价劳动者在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其健康检查的结论是职业健康损害的医学证据,有助于明确健康损害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及保证专项经费
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是检验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保证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应检尽检的重要依据。《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从近年来检查和调研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检查上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不安排职业病危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经费保障方面,一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经费无固定渠道,致使经费没有保障,严重影响了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开展。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选择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不是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都能承担,《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职业健康检查既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以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把关,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承担这项工作。在日常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用人单位选择无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普通体检代替职业健康健康检查,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达不到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及时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目的。
职业健康检查提供的具体文件及资料
《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这些资料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劳动者健康状况作出正确判断的必要基础。首先,不同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目标疾病各不相同,用人单位只有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才能确定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从而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作出客观评价;其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只有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才能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对用人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与建议。
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范围
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用人单位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1.人为缩小范围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经济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不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周期,对全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而是只安排其中的一部分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甚至安排一些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顶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忽视一些特殊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比如在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全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是对于已经在单位工作,由原来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转岗的劳动者则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对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电工、高处作业等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3.放松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一些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提出时才对其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如劳动者不提出,则不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就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以后的职业病责任纠纷埋下了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监护监管办法》明确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范围,以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针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所采取的措施
《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等措施。其中,前4条是对劳动者个人采取的处理措施,第五条是要求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采取的处理措施。
在工作实践中,用人单位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不能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不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作者:王莉萍 王丽华 樊哲优 廖鹏钦 奚莉 宋增春 单位:上海市金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评价科
结果
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调查23家企业中主要为小型企业,其中私有经济类型的企业最多,有15家,其次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4家。主要涉及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普通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家具制造业等5大行业。见表1。23家企业的一线生产总人数为3028人,女工占了10.37%。一线生产职工中接触职业危害人员727人,占24.01%;接触电焊烟尘526人,占17.37%;接触电焊烟尘的女职工43人,占1.42%;外来务工人员163人,占5.38%。(表略)。23家企业电焊工作业主要使用焊药、焊条等各型焊接材料进行焊接工艺;焊接设备主要为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氩弧焊、手工电弧焊机;大多以半自动、半手工操作为主,一般电焊工作业时间在6~8h/d,个别岗位一天三四小时。大部分企业电焊工作业时流动性大,都为游走作业,环境也各异,时有高空作业、小空间作业等。作业场所空气中电焊烟尘浓度测定本次共监测23家电焊烟尘企业,合格企业12家,厂合格率为52.17%;个体检测71个岗位人员的电焊烟尘的浓度检测结果,合格数为48人,个体采样合格率为67.61%。时间加权平均(TWA)浓度范围0.075~36.2mg/m3,中位数为2.8mg/m3。检测结果超标的23名电焊工接触的电焊烟尘TWA超标范围为1.02~9.05倍。按照经济类型、企业规模及行业分析检测合格情况,(表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基本情况23家企业内部均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有兼或专管员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在接触电焊烟尘的岗位上设置防毒防尘设施的企业仅占13.04%,大多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建全,制定的制度也没能完全执行。在电焊岗位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占17.4%。(表略)。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企业执行状况23家企业526名电焊烟尘接触人员,实际健康检查352名,健康检查率为66.92%;其中219检查结果为目前正常,132人有其他疾患,10人有职业禁忌证,未发现疑似职业病才。通过比对2011年度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抽查参加作业场所空气电焊烟尘检测的岗位人员的职业性健康检查执行情况,结果显示,现场抽查电焊烟尘作业人员71名,健康检查率仅为57.75%,23家企业中仅有7家企业抽查的作业人员全部参加了职业健康检查,厂符合率仅为30.43%。此外,除中外合资的企业,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均未完成在岗人员的职业性健康检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状况对现场参加个体采样的71名电焊工的防尘口罩发放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发现23家企业中完全按要求发放防尘口罩和使用的只有5家,企业合格率为21.74%,电焊工防尘口罩发放率为88.73%,而使用率仅为57.14%。(表略)。且现场36个配戴者中,有41.67%(15/36)使用的为普通的纱布口罩,即个人有效防护仅为29.58%(21/71)。职业病发生情况23家企业中2005年至今有电焊工尘肺病例的有3家企业,2家为小型金属制品业,1家为大型专用设备制造业。2009年后监测企业均未发现电焊工尘肺新发病例。但发生过电焊工尘肺病的企业2011年电焊烟尘TWA值超标个体13个,占23家企业个体检测的56.5%,3家企业个体检测合格率最低的仅为25.0%。
讨论
电焊工尘肺是长期吸入高浓度的电焊烟尘而引起的以慢性肺组织纤维增生损害为主的一种尘肺病。涉及很多行业,如机械制造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等行业,工业领域几乎都能涉及到。电焊工尘肺发病缓慢,发病工龄一般在15~25a,但在浓度高、工作时间长、且没有佩戴有效防尘口罩的情况下,其发病工龄将明显缩短[5]。目前电焊工尘肺虽然不能治愈,但可以防制。为此,落实预防控制措施是应对电焊工尘肺病的关键,其重点就是要做好有电焊作业企业的职业病管理工作。本次年度监测的情况来看,本区23家企业暴露的职业病管理工作问题很多。空气检测结果显示,部分岗位电焊烟尘个体暴露水平较高,TWA浓度已大于国家标准(4mg/m3),尤其是3家有电焊工尘肺病例的企业,最高TWA已超过国家标准8倍。这表明电焊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差,同时侧面反映了作业场所职业病工程防护不到位、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监测结果显示,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不全、有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企业不能积极组织和参加职业性健康检查,70%左右的企业均存在严重漏检现象;大部分企业的电焊作业点未设置有效防尘毒设施;企业发放和使用防尘口罩不到位,呼吸系统有效防护率低;现场警示标识设置率低;30%以上企业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委托性检测。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企业管理层不够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而且自身职业卫生防护知识缺乏,遇到职业病防护技术上的难题未能及时自身解决或借力解决;而除了企业内部原因之外,近2年来职业卫生的行政管理工作为多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能划分不清,其相关人员素质业务水平、队伍建设也未达到一定要求,使得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监管缺位、力度不够,这些都是相关企业不断出现问题的原因。由此,目前我们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重点加强此类企业的职业病监测、管理与指导。为此,监管部门需要将监督前移,变惩罚性监督为预防指导性监督[3]。在监督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时,应为企业提出改进措施等指导性建议。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自觉自愿认真地做好参加好职业病防病工作。同时,建议政府应强化政府职能,出台一些有益于职业病管理工作的政策及措施,如为了减少目前职业性健康检查严重的漏检现象,加强职业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工作,完善职业医疗保障体系,尽早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BOHS)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职业人群的就业前体检、年度职业健康检查作为全民医疗保障的内容[3]。作为企业职业病管理工作的主体,企业应该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建立、完善和落实各类职业病管理制度,切实改善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人防护工作,这是防治电焊作业职业危害的根本措施[6]。企业应改善作业环境,可采取①工艺技术改革,如采用自动焊接代替手工焊接;②采取控制车间内的电焊烟尘的排放和处理的措施,如可在车间内的工作区域减少焊接岗位,在减少污染排放的同时增加通风面积;③加强机械通风和有组织通风,在焊接厂房通风系统应用中应结合循环净化处理方式运行,还可在焊接厂房设置最佳的有组织通风—置换通风[7];④对于流动操作的或作业点空间狭小的电焊岗位处可以考虑设置个性化的电焊机移动式排烟罩。经研究,采用移动式排烟罩能有效控制集装箱制造过程中焊接工艺产生的电焊烟尘浓度,值得推广应用[8]。此外,除了设置有效的通风除尘排毒设施,企业还要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监控,以确保其有效运行,落实有效管理,从而达到降低电焊烟尘在空气中的浓度的目的。对于个人防护工作建议企业管理人员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学习,使防护技能和管理水平从根本上得到提高。必须根据不同的职业危害选择有效、合适、舒适的个人防护用品,电焊工的个人防护用品中必须要有呼吸系统防护用品,而纱布口罩不得作为防尘口罩使用(因其防尘效果不好,只能过滤大颗粒粉尘,对5μm以下的粉尘无过滤作用)。同时,还应针对电焊工不同的作业环境,选择不同的防护用品。如在通风条件差的封闭容器内工作,还应选用有送风性能的防护头盔等。另外,对电焊作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培训,增强其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通过制定电焊岗位操作规程、防护用品发放及更换制度和奖惩制度,现场设置醒目正确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督促其有效佩戴。最后,企业还应主动开展企业健康促进工作。借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服务机构和行政监管部门的技术和力量,有目的、有方式地开展职业病管理工作,同时进行工作效果评估,从而使防病工作得到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