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09:21: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目前我国动漫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已经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动漫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营业税、进口关税方面。以动漫产品为支柱的企业可以通过这些税收政策优惠来减轻自身的税负,尤其是中小型的动漫企业利用这些政策可以更为有效的改善自己的生产经营。
【关键词】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国家政策
不久前,国家广电总局向各大卫视发送文件指示,各家卫视每天早上8点至晚上9点31分期间必须播放至少30分钟的国产动画片。这份文件不仅仅是对国产动漫的保护,更是对我国以动漫产品为支柱的企业的强有力支持。
动漫产业作为我国文化产业的有生力量,近几年来已经发展成为一项集艺术、科技、出版、玩具制作、娱乐和传播媒介为一体的现代型和综合性的工业体系。近几年我国动漫产业发展速度异常迅速,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我国以动漫产品为支柱的企业已经超过1万家,动漫产品的数量不断增长,质量也不断提高,追求精益求精。但同时也有不少人专家和学者指出,动漫产业的整个行业所存在的问题仍是不容忽视的。其问题主要表现在动漫产品原创能力有待提高,前期开发和制作资金的不足,缺少实力雄厚、高水平、产业链独立完整的大的龙头企业等。
自国务院2006年下发《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32号)以来的近十年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动漫产业出台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指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执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减税政策将使动漫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动漫企业从中获得较大的实惠,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动漫企业向更大更强的方向发展。那么,针对目前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我国的动漫企业来说,应该如何加以利用,以来改变自己目前附加值低、产业链条不完整的现状呢?本文主要对动漫企业的此类问题给予一些提示和建议
1 动漫生产企业要通过相关机构的资格认定
动漫企业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等诸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企业必须首先提出申请并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的认定。企业在这方面需要继续高度重视。根据文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于动漫企业的认定,是各省市的动漫行业认定机构,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 。同时文化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动漫产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根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达不到其中的任何一项指标,就不能被认定为是动漫企业,同时也就享受不到相应的税收优惠。而且即便是通过了确认,但在以后的实际经营中,若年审中未能达到相应的指标,同样会被取消税收优惠资格。从以往通过认定的实际情况来看,并不十分乐观。依据文产函[2009]2621号文件、文产发[2010]45号文件以及文产发[2011]57号文件,2009至2011年实际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分别为100个、169个、121个,可见,有关部门对动漫企业资格的认定相当严格。
所以,企业在关健指标上必须严格执行,以免因小失大。同时,企业要就重点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产品的认定加以区分,对于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产品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的不同,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状况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生产经营的税收策略。
2 企业必须透彻了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
根据文市发[2008]51号文件《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各动漫企业由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所带来的收入必须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者与之相关的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工作场所和技术装备,并且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至少占该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动漫软件的范围、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等,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和《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的规定执行。因而,动漫企业必须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开发能力,才能够有机会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同时,根据财税[2011]119号文件《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动漫企业销售的必须是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才能享受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仅仅只是抄袭国外的动漫创意、对国外的动漫产品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者简单离岸制造,既无核心竞争力,也无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软件是不能够享受到这一税收优惠的。在营业税方面,根据财税[2011]119号文件,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在进出口方面,根据财关税[2011]27号文件《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动漫软件的出口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同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确需进口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直接产品可以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对用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免税进口的商品,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处置。如果经查实,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非法转让免税物资、偷税、骗税等违法经营行为,该企业将会被撤销进口免税资格,并且予以公布。
所以,企业只有熟悉掌握相关优惠政策,才能在不违反税收法律规定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把它们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相结合,适时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才能更多的享受到国家给予的优惠,从而为企业获得最大限度的节税收益。
3 动漫企业应该时时关注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重视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准确把握国家的相关政策动向
由于我国动漫产业在其发展的各个时期有着其不同的特点,以及国际国内的大的经济背景的不断变化,国家给予动漫产业的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不断变化的。从近10年的经验来看,关于动漫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法规往往具有变动频繁的特点,且适用期限都比较短,通常为一到两年。例如说,2009年的财税[2009]65号《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的第六条指出本通知中的政策调整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但该通知中提到的关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于2011年就被新的文件财税[2011]119号所废止,仅仅执行了两年而已。而新的规定财税[2011]119号的执行时间也只有两年。而且,虽然有些政策的执行时间相对比较长,但是仍对其适用的时间期限做出了规定,而且适用期限内相关规定会不会做出新的变动也都是未知。例如财关税[2011]27号文件的执行期限虽然暂定为五年,但是文件中同时也提到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动漫产业的需求变化及相应配套的周边产业发展适应能力的提高而适时调整《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
因此,动漫企业必须认识、了解并把握随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动向,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使企业错失新法规的优惠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企业避免承受因政策变动而企业未及时作出相应调整而带来的损失。同时,企业可以据此及时转变企业发展方式和模式,以实现企业向拥有核心竞争力和高附加值的技术型企业的转型。
综上所述,面对国家实施的一系列针对动漫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动漫企业只有将自身的生产经营与国家的税收政策相结合,拥有长远的发展眼光和发展计划,才能获得更好、更长远的的发展,为我国的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及我国的文化走向国际化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我国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中国税务报,2013
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更新。但是,不少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过程中,不注意相关税收风险的规避,付出了额外的代价。笔者结合税收日管中经常碰到的情况,总结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的所得税风险如下:
一是要注意各项指标达标: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要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符合要求。这些直观指标如果达不到,在享受相关优惠时就会遭遇“一票否决”。有少数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认为己高枕无忧,失去了科技投入的动力,或者客观上减少了科技投入的力度,导致相关指标达不到要求。但要注意,取得高新技术资格,并不意味着一定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如果不符合税务部门审核的条件,仍然不能享受相关优惠。而且,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三年以后,如果要继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就要通过复审,如果平时放松要求,则在今后的复审中必然存在较大的风险。
二是要注意对有关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就要按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进行明细核算,具体做法可以在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下设置相关的二级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在开具发票时,也应注意将产品名称与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称开具一致,不建议开别名或随意开具名称,以免在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时产生歧义。再如,对研究开发费用,要单独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下设“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期末,应将该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 科目,该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有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不单独核算,仅仅提供《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既不利于企业自身的核算,也加大了税前加计扣除的难度。
三是要注意相关指标的内涵:如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不能随意把人员都统计到里面去,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和这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便于证明这些员工是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有些企业为了达到相关比例,将财务人员等也统计在内,企图混水摸鱼,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存在税收风险。
四是研究开发费和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费用有差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研究开发费核算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而可以税前扣除的研究开发费是按照国税发[2008]第11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经对比,两个文件在研究开发费方面存在以下差异:
1、《管理办法》强调可以加计扣除的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而《工作指引》中人员人工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是否在职、是否直接从事研发活动没有作强制性要求。
2、《管理办法》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可以加计扣除,但相关建筑物的折旧费用不能加计扣除,而在《工作指引》中,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相关建筑物的折旧费是研究开发费的组成部分。
3、《管理办法》中明确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加计扣除,而在《工作指引》中无形资产摊销指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强调相关无形资产的摊销必须是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
4、《管理办法》中把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作为可以加计扣除的部分,但在《工作指引》中没有相关的内容。
5、《工作指引》中对其他费用有上限规定,即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而在《管理办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
6、《工作指引》中对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管理办法》中无相应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以外的其他地区,*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135号)自*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摘 要 近年来,科学技术更新速度加快,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必须进行创新,即研发活动。研发的成功不仅能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商业价值,还能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在降低企业的税负,增强盈利能力的同时,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本文就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筹划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帮助企业实现研发费用的规范归集和节税效用。
关键词 高新技术企业 研发费用 会计核算 加计扣除
在国内产能过剩、政策环境趋严、经济转型升级以及欧美经济低迷的多重压力影响下,国内传统的制造业企业必须转变经营思路――由粗放的经营模式转变到以信息化、技术创新为主的经营模式上来,以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对于企业的研发活动,国家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国家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负,增强盈利能力。因此,企业要在技术创新的同时,实现管理创新,提高研发项目管理、研发费用的归集和会计核算水平。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定义
研发活动是指各种研究机构、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
研发费用是指为开展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企业的研发费用主要包括为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别进行核算,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全部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上可予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当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此外,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必须占企业全部收入的60%以上,因此有必要对高新技术产品的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应在营业收入下分生产经营产品和研发产品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分类核算。
(二)研发费用账簿和科目设置
高新技术企业财务部门应设置账簿,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为了满足研发费用的归集、核算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要求,研发费用按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进行明细核算。费用科目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设置,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与指引中规定的归集范围保持一致。
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科目设置为:在一级科目――研发支出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核算,费用核算内容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
(三)研发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企业应设置研发费用专用章,财务部门根据专用章来归集研发费用,区分研发项目支出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以及不同研发项目的支出。发生研发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正规有效的发票及原始单据,由研发人员加盖专用章,履行审批手续后及时报财务人员审核,按企业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列支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必须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目前,部分企业进行的研发活动不能完全脱离日常的生产经营,许多研发活动需在生产车间进行。因此,会涉及到相关费用在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与研发费用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如共同的技术人员、共同消耗的燃料动力等,企业要采取合理的方法,将以上发生的共同费用在生产经营费用和研发费用中进行分配。企业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同时开展多个研发活动,发生的共同研发费用,还需在不同的研发项目之间合理分配,确保研发费用的完整性、准确性。
三、研发费用的税收处理
(一)研发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国家为高新技术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的差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都对研发费用进行了规范,但在研发费用支出内容上不完全一致,主要归集范围差异情况见下表:
折旧费用 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包括研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
其他费用 为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开支范围较广。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和鉴定费用;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要大于税法规定加计扣除范围。企业会计核算是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归集范围列支研发费用的,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比照上表中的差异情况对会计核算的研发费用进行纳税调整,坚持核算按会计准则要求,纳税按税法规定的原则。为保证纳税调整的质量,企业应设立纳税调整的备查登记,降低税收的遵循成本。
四、研发费用税务筹划途径
(一)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企业研发人员和财务人员要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在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确认、研发项目的确定、研发费用的归集及研发项目的管理和研究开发成效评估过程中,满足认定条件。财务人员必须掌握税法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规定,对政策的理解要充分到位,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达到研发费用准确、合理的加计扣除,促使企业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
(二)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减轻企业税收压力
企业要在充分了解税收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节约研发成本,减轻税负压力。
1、选择恰当的研发活动模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外购的非专利技术应计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有具体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并可在税前扣除,这样做虽然能够准确核算无形资产的价值,但是无法实现节税。故企业可以选择采取委托开发的模式,项目成果归企业所有,受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均可在税前加计扣除,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2、合理确认财政补贴收入
因企业研发项目获得的财政补贴资金,符合税法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研发项目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计入不征税收入的同时,其发生的相关研发费用无法在税前抵扣;而将这部分财政补贴收入计入征税收入,与其相关的研发费用可在税前加计扣除。在实践中应按投入研发费用与取得政府专项资金的数额,分别测算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方案,选择对企业有利的税收政策节约税额,寻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三)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实现管理创新
为了提高企业研发项目的管理水平,企业应从国家政策和企业实际出发,制定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对研发项目的规划、计划、技术、质量、人员、成本、考核等各项活动进行规范。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要相互配合,从有利于后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和税前加计扣除工作的角度出发,规范地开展各项研发活动。研发部门要及时提供立项报告、项目预算、合同发票、委托开发协议、项目完成时的结项报告等材料;财务部门需加强研发费用的核算,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研发费用从预算、立项、审批、支付全环节进行监督。
五、结束语
本文从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出发,探讨了如何在规范研发费用核算的基础上做好税务筹划工作,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效果,以及时为企业的纳税申报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提供客观、准确的会计信息。对于在研究阶段企业容易忽视的一些费用管理问题,我们应该引起重视,不仅仅要实现技术的创新,还要实现管理创新,在提高企业技术水平的同时,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企业未来的长久、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08.07.08.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9.
[3]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008.12.10.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 合理合法 节税目的
纳税筹划工作需作好三个结合:本企业的业务流程所涉及到的所有税种与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结合起来;相关税收政策与相适应的纳税筹划方法结合起来;纳税筹划方法与相应的会计处理相结合。下面主要从几个方面来说明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的纳税筹划
在具体筹划分支机构设立形式时,需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税基及税收优惠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应设置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创立时的成本冲抵总机构的利润,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对于成立初始就盈利的分支机构,应设立子公司,或许可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如果总机构汇总起来亏损,且新设立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很小还应设立分公司,汇总冲抵总机构利润。但目前跨区域的大企业集团普遍面临的问题是:跨地区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总缴纳问题,尤其是在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法中只明确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但未明确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如何汇总缴纳,需由省一级税务机关进行明确汇总纳税方法。
二、严格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规范帐目,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通知:对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企业会计资料不规范,税务机关难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即使企业经营业绩较不错,也只能采用核定征收,核定的应纳税额往往比实际应纳的税款高。企业还应关注的是审核原始票据的合法真实性,原始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一旦纳税人取得的发票不合法,可能会沾上“偷税”的罪名,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将接受票面金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且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做好相关的审核及备案工作
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第13号)规定: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而对非正常损失(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损失)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才能在当年扣除。因此企业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及时申报,当年扣除。对于符合条件的减免税款,绝大多数减免税都有期限,过期就很难再享受。《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将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后,报批类按照审批的方式办理。对于备案类减免项目,则需要提出备案后经税务机关登记,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所以,建议企业请专业机构依据减免税的条件进行审查,确信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后再进行备案,以免遭受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的损失。煤炭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提取的规定比例的安全费用,应于提取年初报送税务部门备案,总之,企业按行业规定提取或发生的费用,虽然有国家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但未在税法中明确的仍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或报批。
四、认真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充分理解税法精神
1.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在税前扣除中提出了“合理”这一标准。合理性原则的适用是国际上的一般做法。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依法得到充分补偿,但对于合理性这样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国税函〔2008〕159号)指出,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这样企业可以将使用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的工资都纳入工资薪金核算,同时.按工薪总额14%为界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也可以扣除。
2.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限定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但仍存在几个不明确的问题:一是对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二是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内容;三是原来的关于技术开发费的相关规定如何适用。所以,企业对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项目内容的,可适当归集进行筹划。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规定有减免期限,所以企业一定要做好对此类项目的投资及工程项目管理,及时认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
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里存在着与原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认定不一致的衔接问题。如,新税法规定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分别缩短为4年和3年。所以企业应及时调整相应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计提折旧方法。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同时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的空间进行纳税筹划。所谓筹划,就是在具体纳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的,属于超前行为,所以必须具备超前意识。如果纳税业务已发生后,则相应的纳税义务也就产生了,企业(纳税人)因承受的税负重而进行的避税行为往往是不合法的,属于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所以纳税筹划是充分尊重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达到合法合理减少税负的目的,同时纳税筹划也能促进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地修订与完善。
参考文献:
一、我市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市科技创新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我市高新区纳税人享受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执行情况。截止20*年底*高新区共有198户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涉及国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88户,共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17238万元。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20*年(20*年汇算清缴未结束,数据暂无),属于*高新区国税辖管的有技术开发费立项的企业共18户,但申报20*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9户,其中,外资企业3户,20*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2000万元,加计扣除额1000万元;内资企业6户,20*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1*5万元,加计扣除额537.5万元。其他企业都因本年度未发生或某些原因未申报加计扣除。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执行情况。20*年,共有88户企业享受了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合计销售收入66057.18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2880.68万元。
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优惠税种单一。税收优惠以所得税为主。由于新技术、新工艺不断被采用,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直接成本所占的比例不断降低,间接费用的比例大大增加,大量的研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并且新产品上市需要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而这些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导致高新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增值税税负较高,抑制了企业应用新技术,从事技术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在我市多数企业目前处于微利或亏损情况下,这种优惠措施基本上起不到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生产新产品的作用。
2、某些具体规定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比较复杂,而现行相关的税收政策比较单一,具体规定不甚明确,导致优惠政策落实难度较大。如“科技人员工资扣除情况”,大多数企业往往不存在专门的技术开发研究中心和人员,企业为了合理配置使用人力资源,往往会让技术开发人员和其他部门人员一起办公,甚至技术开发人员还同时履行与企业开发产品有关的其他职责,如市场开发调查、产品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测试等职能。
3、优惠环节设置不合理。目前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的引进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施优惠,侧重于研发创新成功企业的终端环节。而对正在进行科技开发活动,特别是对研究与开发、设备更新、风险投资等重点环节,税收支持力度不够大。这样,企业就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上,而对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明显不足,从而造成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
4、优惠条件过于严格。从现有政策规定来看,部分优惠政策条件设置过高,使一部分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规定,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5、征纳双方主动意识不够强。目前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比例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企业对科技创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太了解。二是部分企业害怕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好反而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三是税务部门政策宣传和鼓励不够,部分税务人员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对审核、落实政策规定有畏难情绪。
三、对完善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1、明确细化政策规定。一是明确和细化现有相关规定。对于“科技人员工资扣除情况”,一方面企业要正确认识和理解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严格核算内部科技人员按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另一方面税务部门要积极辅导并督促企业做好财务管理,保证核算的规范性;二是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快出台相应税收政策。如对于动漫企业的相关政策,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并划分动漫产品及衍生产品的政策界限,出台一些更优惠、更宽松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2、合理设置优惠环节。对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应从对企业科技成果的优惠转向对科技研究、“中试”和转化过程的支持,提高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的实效。从税收优惠的形式上,应扩大税基式优惠的范围和幅度,特别要对“中试”阶段(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由于投入多、风险大,往往是企业不愿涉足的区域,更需要加大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
3、逐步放宽优惠限制。要改变我国关键技术自给率低,科研质量不够高,优秀人才比较匮乏的现状,使我国的产品结构由“中国制造”向“中国设计”转化,逐步降低当前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设置的条件。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应适当放宽,并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幅度,逐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一、减免税管理现状
从我市减免税管理的实际看,总体情况较好。税务机关能够认真学习、掌握国家减免税政策精神,依据减免税管理办法、减免税管理规程,规范操作,对减免对象实行减免税,基本落实了国家减免税政策精神,对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减免税管理不够规范,执法风险意识不够强,监管工作不够到位等,这些出现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切实加以改进和提高。
二、减免税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税务人员综合素质不强
少数税务人员学习不够,业务技能不高,对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管理规定不熟悉,难以正确掌握运用。在减免税管理上,执法风险意识不够强,对执法风险大、政策性敏感的减免税项目未能加以重视,对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意识较差。
(二)征管基础工作不够扎实
部分管理科所没有及时建立起取消行政审批后的备案类减免管理台帐,且执行上级规定不一致,不能掌握哪些企业,享受多少数额的减免税等情况,没有管理台帐,没有统计分析功能,影响了减免税管理。
(三)后续管理不到位
部分税务人员对减免税的后续管理不够重视、管理不到位,该管的事项不管,对已经获得减免税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能力等情况没有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对减免税项目未能做好后续管理措施,办理减免税审批后不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极易引发执法渎职风险。
(四)备案类减免缺乏有效的监管
一是部分技术开发及转让减免备案虽然办理了备案,但不属于免征税款项目,少缴了营业税及附加,存在较大执法风险。同时对办理了备案的技术开发及转让减免项目,没有按上级规定实施后续的跟踪管理。二是备案减免受理情况不规范,不统一。部分科所由前台统一通过大集中系统受理,个别科所自行手工受理,且使用受理文书不统一,有的单位使用《受理备案通知书》,有的单位使用《受理通知书》。三是个别科所没有建立后续管理台帐,不能全面掌握备案减免的户数和免征税款等情况,缺少实行后续管理的基础和条件。
(五)个别享受优惠政策业户存在骗取减免税情况
由于随军及人员优惠政策基本上没有经营项目的限制,部分享受优惠政策业户可以随意选择经营业务较难核查和难以核查的业务作为享受优惠政策项目,特别是咨询、设计、物业管理等经营项目,进行骗取减免税。而目前的大集中征管系统较难核查此类业户的减免审批情况和未享受优惠政策时的购票情况,因而在客观上助长了骗取减免税情况的发生。
(六)减免税款业户管理存在隐忧
一是发票管理存在隐忧,部分业户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或是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凭证,支付出去的款项有的不能提供相关凭证、发票;在享受减免税期间购入发票违规使用,或在征收前台大量的代开发票。二是经营规模与经营收入不匹配。如享受安置随军家属新办企业优惠政策的某私营有限公司,正式员工**人,安置随军家属**人,减免税种为营业税,减免期限为**年**月至**年**月,其营业收入已达到**万元,减免税额达到**万元。
(七)存在提前减免税款情况
业户申报收入比实际收入大,存在提前加大申报收入额,先享受该部分税收减免的情况,而且存在套取相关发票留待以后开具的可能,从而骗取国家税收。如某广告中心于**年**月成立,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审批同意享受自主择业干部税收优惠政策,减免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减免期限为**年**月至**年**月,已减免税款**万元。
三、存在问题情况分析
(一)减免税管理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减免税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征管系统部分减免信息录入和减免税统计分析功能等不完善,由此造成减免税管理存在漏洞,给个别人有机可乘。
(二)工作量大难以征管
目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业户特别是安置随军家属新办企业优惠政策业户68%以上由一般税源管理科管理,一般税源管理科人均管户多,日常业务工作量大,难以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业户进行深入的跟踪管理,因而在日常管理上存在征管漏洞。
(三)业户注册地域分布广难以征管
目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业户注册地域分布广,以现有税源管理的人力物力,不可能做到挨家挨户进行深入调查核实,以致无法正确掌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户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能力等情况,造成减免税管理上的被动。
(四)减免税业务繁杂难以征管
目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业户的经营业务类型繁杂,以咨询类、租赁类、建筑安装类、广告类等业务类型为主,这些业务特别是咨询业务,发票开具频繁,难以核实,造成事实上的征管难度,以致部分业户享受减免税额较多。
四、加强减免税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学习,掌握减免税的基本内容
减免税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关系着国家政策能否正确贯彻落实到位,能否真正及时地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税务机关及其税收管理员作为税收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在减免税管理过程中,既是一项权力的运用,更是一种执法责任的落实和风险的承担。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学习,通过认真学习,使每一个税收管理员熟悉税收政策,掌握减免税的基本内涵,了解各项减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准确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实质和意图,从而做好减免税管理工作,把国家减免税政策落实到位,发挥国家减免税政策的效应,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加强宣传,使减免税政策家喻户晓
减免税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控的一种手段,具有规范性、目的性和阶段性的特点,但这些政策不一定都能被纳税人知晓或接受,有的知道大概,有的被片面的理解。为此,税务机关要大力加强宣传,有针对性、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咨询服务,大力推行减免税政务公开。对减免税政策、审批依据、申报程序、审批步骤、办理时限等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以及税务部门的税务公开栏、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进行公开,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减免税政策,熟悉减免税内容,真正使减免税政策家喻户晓。税收管理员要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了解辖区内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和纳税人的政策需求,要针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对纳税人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谋划,尽可能地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因纳税人不知晓而造成的应减免未减免现象。
(三)加强审核,进一步明确减免税业户资格
税务机关要研究制定措施,建立享受减税、免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定期审核检查制度,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经营范围、适用税率及减免税情况进行审核检查,深入调查企业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减免税资格,规范减免税企业档案资料,加强基础信息管理。
(四)加强监控,规范完善减免税管理
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当前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业户的日常监控。一是管理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重点监控企业经营规模、成本核算情况、人员结构、经营项目,严格比对企业销售额与减免税申报额的合理性。加强对减免税企业发票的管理,包括领购的发票以及前台代开发票,对存在问题的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二是进一步加强统计分析,对减免税企业要做好台帐等级以及统计分析,掌握企业减免税享受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介入调查,及时处理。三是定期开展对减免税企业的清理工作,全面掌握减免税企业的整体情况。对因情况变化已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依法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四是为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应将年减免税额超过50万元的大户纳入重点税源户,由重点税源管理科进行监管。五是强化检查力度,对骗取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五)加强反馈,做好跟踪工作
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审批工作和备案减免税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有问题及时反馈,要求减免税企业根据批复文件按时上报减免税提取、使用、结存情况报告。税务机关要建立并登记企业减免税台帐,监控企业减免税情况,按期进行核对结算。防止应审批而备案或应备案而审批等现象的发生,并对经审查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备案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加强追究,明确审批责任和执法责任
税务机关及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对因政策把关不严或人情关系,等造成审批错误的,要严格按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实施执法过错追究;对审批机关或审批人员擅自设定审批事项或超越审批权限以及应批准而故意刁难不批准的,应责令其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提高减免税审批质量,减少审批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和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风险。
兴办福利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落实国家保障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劳动权利,鼓励企业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国家为鼓励企业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对福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福利企业的扶持,对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的关爱。各镇(区)、各相关部门要从关心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办福利企业,做大做强现有企业,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严格审核申办福利企业的相关手续
福利企业是以安置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就业为前提。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103号)和《〈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民福〔〕30号)的规定,民政部门要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公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严格执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日制度,及时审核上报企业申办福利企业的相关材料,要重点审核该企业是否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规定,招用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
三、切实明确福利企业管理的各自职责
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福利企业,必须建立科学、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各镇(区)、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整体联动,努力为福利企业搞好服务,落实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维护好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一)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核申办福利企业相关手续的同时,切实履行对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残疾职工在职在岗。在福利企业年审时要会同各镇(区),对福利企业进行认真审核,对假冒、挂靠、比例不足、不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要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二)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092号)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67号)文件规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7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符合福利企业认定条件的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到位。同时,要加强税收监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福利企业的涉税风险,通过运用对福利企业的政策辅导、日常巡查、纳税评估等多种管理办法,及时发现和解决福利企业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于套取或骗取国家退税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三)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扶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意见》(民福〔〕20号)精神,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福利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加强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用工监管和指导,确保福利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残疾职工的劳动保护政策,切实保障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四)市残联要根据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切实维护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民福〔〕27号)精神,认真做好福利企业《残疾人证》的换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福利企业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的专用通道和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方便福利企业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同时,要严格发放条件,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强化对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各镇(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67号)文件规定,严禁向福利企业强行摊派、索要各种名目的费用,切实维护福利企业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福利企业也要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四、着力加强福利企业管理的组织领导
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
2005年确定了今年税收工作的目标:
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稳步实施税收改革,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中央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机制,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做好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等工作。积极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深化内部管理改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积极实施税源管理的有效方法,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加快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大力规范内部行政管理。
具体讲,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坚持依法治税不动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规范税收执法,努力提高依法征管水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认真执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完善配套管理办法,规范执法行为。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执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深入开始执法检查,加强执法监察。大力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涉税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可抵扣票,骗取出口退税,利用做假账、两套账和账外经营等手段偷逃税的案件。认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等违法犯罪专项治理。严格欠税管理,认真执行欠税公告制度,大力清缴欠税。大力加强税法宣传教育,开展第1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二是稳步实施税收改革,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机制,继续落实各项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加快办理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减征力度。继续做好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等工作。积极研究有关税制改革方案。认真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西部大开发、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体制,规范内外部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搞好协调配合。深化内部管理改革,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逐步进行劳动分配制度改革。
三是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积极实施税源管理的有效方法。加强税收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管理措施。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税源管理。完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深入开展企业纳税评估。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机具管理,在商业零售业、服务业、娱乐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中逐步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配合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行有奖发票。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加强增值税管理。搞好税源监控,深化纳税评估,完善汇算清缴,实施分类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继续按照“建立四个制度、建设一个系统、加强三项管理”的思路,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其他税种管理。加快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资源整合步伐,推广应用整合版综合征管软件,完善纳税人信息资料“一户式”储存。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咨询辅导,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进一步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
在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中,发票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管、税款的确定和征收以及税收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和税收相挂钩,是中国税收征管的一大特色,“以票控税”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开展工作的根本点和普遍共识,发票在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一)准确纳税
准确纳税是指严格遵从税收法律、法规,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税款,同时又使企业享受应该享受的政策。发票的开具时间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发票是企业进行税金核算、纳税申报的依据,取得和开具的发票是否合法合规,直接关系到企业税款的确定,影响纳税申报工作的准确性,正确使用发票能使企业享受到应该享受的政策。例如:未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使用发票,造成当期多交增值税,并且进项税金长期无法抵扣。有家供电设备安装公司,成立当月,就承接一项154万元设备安装业务,设备由安装公司提供,由于公司刚成立,垫付购买设备的资金不足,于是要委托方预付购货款,委托方要求其开具发票才付款。该公司开具了11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税金159829元,银行收到把款项后,公司按940171元作预收款入账,159829元做“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入账。因发票开出,纳税义务成立,当月在没有1分钱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按159829元缴纳了税款。该公司财务认为,进项税额终能扣除的。等定制设备到货已隔4个月,没想到设备到货的当月没有销项,这15.98万元进行税额无法抵扣,只能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账户挂账。以后几个月由于销售收入较少,累计销项税金小于15.98万元,挂账在“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一直没有全部抵扣。从该案例的直接原因看,业务部门对开票时限不甚了解,开票和纳税之间关系不明白,误认为只要是预收款,就不用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管理办法细则》第33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从政策层面来说,发票仅当发生经营活动时,才会开具,也就是说,发票的开具时间代替了政策层面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当月多缴纳增值税16万元,缴纳税金之后产生的可抵扣的采购设备进项税额15.98万元,一直没有全部抵扣。对上述案例分析看出,表面上是没有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规定而造成的后果,实质上是企业内部的销售、财务、技术等部门,没有全面认识和把握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在该政策解读中对企业基础工作提出要求,企业对执行税收政策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对基础工作缺乏严细的工作作风。如果企业重视发票填写规定,内部有研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运行机制和活动,那么这73万元利益也就不会白白失去,应该享受的政策就能享受到了。
(二)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
发票不仅是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的依据,也是政府、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的重要依据。近三年,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稽查工作中要求各地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在2011年2月1日已经施行,相比旧的《发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颁布,新《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颁布,法律地位得到提升。《发票管理办法》采取“抓住开票方,从源头上控制”的管理方式,加大对开票方的管理和违规处罚力度;同时把作为受票方或买方在交易中应该承担责任升级;将专业人员,尤其是会计的职业判断作为处理发票事项的应知原则,将司法上的过错推定原则和原罪理论引入发票管理,让举证责任倒置,完全推到纳税人一方。企业各级管理层人员和各部门业务人员都应该对发票重视起来,加强再学习和再认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发生。现在有很多公司都涉及到一些与集团企业的业务往来,如:合同是与子公司所签订,业务也是由子公司来具体提供,而开发票与收款方却为母公司,再如有些企业可能涉及到一些核算上的问题,付款方可能与发票填开方也不全一致。这种做法,将会给企业的业务实质的认定带来非常大的风险,子公司真实提供了业务却未开发票亦未申报纳税,母公司未提供业务却开票收了钱。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收款方和开票方应该一致,付款方和发票取得方应该一致。接受第三方发票,无论是接受方还是代开发票的第三方都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子公司涉嫌逃税,母公司涉嫌虚开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强化发票管理,防范和控制企业税收风险
企业收取和开具的发票不合规、不合法,必然会产生企业的税务风险,强化企业发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质量,能够防范和控制企业的税收风险,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一)制定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行业特点和经营活动情况制定相应的适合本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对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做出具体规定,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收支管理。
(二)发票取得环节的管理
只有加强发票取得环节的管理,才能有效杜绝不合规发票流入企业,从而避免涉税风险。企业应通过各种形式向相关业务人员普及发票基本常识,使其掌握合法有效的发票应具备的要素,并养成取得发票、自觉验票的习惯。企业业务经办人员要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只有真实的业务才能提出相应的报销要求,确定了业务的真实性之后,出纳人员还要加强对发票的形式审查。第一,要检查各负责人员是否签批到位;第二,要查看发票本身是否有效,是否是正确的版本,辨别票据真伪;第三,要查看相应联次是否齐全,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全面等;第四,要审查业务性质、摘要、金额、付款时间是否与合同保持一致。然后再经复核人员审核,可以杜绝发生不合规发票、虚假发票等现象。
(三)发票开具环节的管理
一、只要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就能获得节税收益
税收优惠的本质是国家的税式支出,是为了取得未来更大的经济收益而支付的机会成本。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不会“无的放矢”,大多是从扶持特定行业或发展特定区域的角度考虑。税收优惠使纳税人享受了税收利益,但并不等于纳税人可以自然得到投资回报,因为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与纳税人的投资风险并存,对某些企业而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得到实质性优惠,获得税收优惠待遇反倒会成为“烫手的山芋”,争取之间需要企业筹划思量。
案例1:天泽化肥厂以生产合成氨、氮肥、磷肥等无机化肥产品为主,由于化肥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天泽化肥厂2011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成立了一个有机肥生产车间,利用尾菜、秸秆等天然有机物和氮、磷、钾等无机肥料原料生产符合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2002标准的有机肥产品,2011年天泽化肥厂购进无烟煤等原材料2100万元,进项税额357万元,其中40%用于生产有机肥产品,收购尾菜、秸秆买价40万元,运费10万元,2011年无机化肥销售额35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有机化肥销售额1050万元,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方案一:有机肥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应纳增值税=3500×13%-2100×17%×60%=240.8万元;方案二:放弃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应纳增值税=3500×13%+1050×13%-2100×17%-40×13%-10×7%=228.6万元,可见,天泽化肥厂放弃免税权,2011年可以少纳增值税12.2万。
由于天泽化肥厂生产的有机肥产品利润率很低,投入的无机物原料增值税税率17%,放弃免税权,化肥增值税税率13%,在产品增值率较低的情况下形成了4%的“税收漏斗”;另外,生产有机肥产品投入的尾菜、秸秆属于免税农产品,允许按照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扣除,收购免税农产品的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也降低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根据财税[2007]127号文件的规定,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的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权,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天泽化肥厂应测算最近3年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综合考虑放弃免税权的3年内是否能够获得“税收漏斗”收益,同时应积极改进有机肥产品的工艺和生产技术,提高产品利润率,使有机肥产品创造增值额的同时,享受免税优惠,这才是企业持续发展之道。
二、只要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就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繁杂,纳税人申请享受某些税收优惠待遇,必须经过资格认定,或者按照要求进行核算,报送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报批或备案,否则即使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也没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例如,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技术转让所得,所得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双方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且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如果上述技术转让行为未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或认定登记,企业就没有资格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
三、争取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是财务部门的职责
许多企业负责人认为,税收问题主要集中在会计和财务环节,为企业积极争取税收优惠待遇就是财务部门的职责。事实上,企业财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主要是一些事后核算的经济业务,纳税义务往往在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就已经发生,筹划应重点关注投资、生产经营等业务流程,企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不仅要求财务部门分开核算,报送相关资料,通过相关部门的资格审查和认定,而且需要得到其他业务部门的协同配合,从业务流程的角度进行筹划,才可能使企业争取到税收优惠待遇。
案例2:河北润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6月成立,公司生产的水泥原料中,含有煤矸石、炉渣及糖虑泥等成分。目前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有复合32.5水泥、普硅32.5R水泥等,财务部门对不同产品分别核算,2011年8月经测算,公司生产的复合32.5水泥资源产品投入比例28.5%,普硅32.5R水泥资源产品投入比例为12.1%,均未达到规定的30%,不能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财务部门将上述情况向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汇报,引起领导高度重视,公司聘请了一位税务专家,会同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参与筹划,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
由于公司技术人员的税收意识比较淡薄,生产过程中只关注产量、品质等技术指标,未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使公司生产的复合32.5水泥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指标。经过1个多月的技术攻关,公司改进了生产工艺,复合32.5水泥资源产品投入比例达到32.7%,2011年12月被河北经贸委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2012年1月经过资源综合利用办公室的认证,取得了证书,从2012年起,开始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和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曲解税收优惠条款,忽视涉税风险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发展生产是纳税人的愿望,通过筹划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也是税务筹划倡导的基本方法,但不能曲解税收优惠条款,为了筹划而筹划,忽视涉税风险。
例如,通过企业分立或分解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可以使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从表面上看,企业拆分后适用的税率较低,获得了节税收益,但不能忽视的是企业拆分必然带来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上升,影响企业的形象和承担责任的能力,拆分的直接和间接成本较高,需要企业慎重考虑。
企业所得税法中保留了部分对民族自治地区、西部地区、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等区域优惠政策,企业设立时应尽量选择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对于已经成立的企业,如果具备了其他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只是注册地点不在税收优惠地区,应考虑是否搬迁,这种筹划方法有失偏颇。所得税的区域优惠政策,是为了适应国家在特定时期经济发展战略而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超过一定时间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就会废止,选择注册地或搬迁仅仅为了享受区域优惠政策,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由于国家对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设立后应根据自身条件,尽量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靠拢,争取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定等,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限定的条件很严格,必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六方面的条件,履行相关认定程序,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抽查和复审,大部分企业很难将自身改造成高科技企业,上述方法理论上可行,缺乏可操作性。
五、对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了解,盲目筹划
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首先需要对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一个全面、系统的把握。有些财务人员为了给企业创造节税空间,熟悉税法条文,认为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比较简单,忽视筹划细节,结果弄巧成拙,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和涉税风险。
案例3:慈济中医院创办于2010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2011年6月12日,税务机关对医院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医院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24万元,除了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种均未申报纳税,据此,税务机关对中医院2010年度取得医疗服务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补征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加收滞纳金,并处于0.5倍罚款。
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中医院的财务主管认为,根据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和车船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财务主管认为,中医院在免税期内,不需要缴纳各项税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批或备案,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否则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
六、滥用税收优惠,甚至不惜偷税漏税
目前我国的纳税人中100%都想少缴税,利用税收优惠条款获得节税收益,本身无可厚非。由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多个税种,优惠方式灵活多样,惠及的行业较多,一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意识不强,过分追求利益,无视税法的尊严,利用税收优惠条款的漏洞“打球”,甚至不惜偷税漏税。
案例4:合肥某私营企业2010年底进行盘库检查,发现一批零配件和包装物因设备更新换代和产品外包装更换,已经属于不需用物品,账面价值64万元(不含增值税),总经理同意尽快将这批存货变卖。田某认为这些货物购进时间较长,外观陈旧,如果按正常销售应缴纳17%的增值税,如果按销售旧货处理,可以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虽然这些货物不符合税法对“旧货”的界定,只要税务检查人员不过问,少交的税款很难被发现。田某的想法得到总经理的认可,2010年12月29日,企业将这批货物变卖,获得价款51万元,财务部门按照销售旧货申报缴纳增值税0.98万元(51÷1.04×4%×50%),2011年6月13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纳税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通过对企业的账面审核、仓库资料核对,确认这批货物没有使用过,不能按销售旧货处理,要求公司补缴增值税6.43万元(51÷1.17×17%-0.98),加收滞纳金,并处以1倍罚款。
税法所指的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企业的这批货物实质上是未经使用的新商品,并没有进入二次流通环节,不能依据购买时间和陈旧形态判定为旧货,应该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田某为了使企业享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违背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使企业因偷税漏税被查处,得不偿失。
参考文献:
[1]庄粉荣:《纳税筹划大败局》,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
[2]黄劲:《企业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内江科技》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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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丽红:《战略联盟税收筹划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
[8]张捷:《我国企业并购的税务筹划研究》,东北财经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9]乔兵:《企业合并的会计、税务处理及税务筹划》,东北财经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10]杜剑峰:《税收筹划在现代公司财务管理中运用的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
关键词:新三板;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2
一、新三板发展的现状
新三板市场最早起源于STAQ、NET 系统剩下的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2006年1月,国务院批准将中关村科技园区作为试点,允许园区内具有规定资质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挂牌。[1]2012年,证监会颁布相关规定,宣布扩大试点范围。2013 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在京举行揭牌仪式。2014年新三板全面扩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三板挂牌数为1,572家,2014年新增挂牌1,216家,同比增加3.4倍。[2]进入2015年后,新三板又在规则制度和技术系统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升级,包括全国股转系统首批指数、完成数据汇总业务相关技术系统通关测试等。随着新三板扩容至全国以及制度层面的不断完善,它的优势将会逐步发挥出来,挂牌企业会逐步增加,交易也会越来越活跃。
二、目前我国新三板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政策方面
1.未设立新三板专项资金
目前财政投入的资金,基本是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而对于新三板市场没有明确的专项资金。此外,各高新园区为了园区内的企业发展,虽然给了企业许多补贴政策,但是真正做到让企业改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服务,让资金真正起到引导作用,鼓励新三板企业的健康发展还有待完善。
2.财政扶持手段单一
随着新三板的扩容,政府也大力扶持新三板。比如给予新三板企业改制、挂牌资金补助,但补贴方式比较单一,使得成长初期融资渠道较少的企业,对政府形成依赖。此外,从政府角度看,虽然为鼓励企业发展,政府给予企业补贴,但补贴的效果不佳。由此仅靠单一的财政补贴方式来支持企业的发展,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新三板长期的建设。
3.财政投入的资金管理不到位
进入2015年以来,新三板挂牌企业不断增多,随着新三板市场逐步壮大,也显露了一些问题,比如,在其运营过程中,投资者依然存有许多风险。国家针对新三板市场发展投入的资金未进行监督管理,如给予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补贴,是否确保资金用来改制。在具体的资金使用过程中,事前没有进行具体的预算,资金的用途不明确,补贴资金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不规范之处。
(二)税收政策方面
1.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程序复杂
目前,政府给予新三板市场许多的税收优惠,但办理相关的税收优惠的程序过于复杂。比如,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申请挂牌的企业都需要交各种复印件,这可能导致部分想挂牌的企业因为繁琐的申请程序,而不能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加重企业运营负担,反而对企业的短期发展带来不利。
2.税收优惠目标不明确
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只对高科技企业的利润优惠,给予减免,而对其发展高新技术至关重要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发等,没有给予高科技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3]企业所得税法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以税率优惠为主要方式,而间接优惠方式的运用不足。新三板企业并非都能享受我国现行的间接优惠方式。
3.各高新区成文税收优惠政策缺乏
目前,相当多的高新区已经有了政策,但是涉及保密的大部分文件没有公开,或没有成文,或者没有上传到开发区网站上。由现阶段,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更没有形成专门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法律法规。[4]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散落在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政策难以全面把握,执行起来容易出偏差。
4.税收优惠政策结构不合理
网上资料显示就高新园区公开的信息而言,越发达地区,资金越充裕,针对股份代办转让的政策越优惠,比如天津高新区的优惠政策就比较实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方面,现行的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扶持手段也显得较为单一和乏力。
三、完善我国财税政策支持新三板发展的建议
(一)财政支持政策方面
1.设立新三板专项资金
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扶持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的低息贷款专项基金,或者建立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选择适合条件的新三板企业进行发放。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使直接补贴与激励引导机制相结合,减少新三板企业对政府补贴的依赖。设立新三板专项资金,从侧面表明国家对于新三板市场的支持力度,吸引更多的企业进驻新三板市场。同时,政府也应该随之出台新三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使资金真正落到实处。
2.转变扶持方式
通过转变财政扶持方式使资金切实落到实处。首先实施导性扶持,在各园区政府应该大力增加财政可支配财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引导性扶持,吸引更多的社会投资。其次采取间接性扶持,政府采取间接调控,规范各园区内企业的行为,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对于新三板市场上发展比较快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促进企业的自主发展。再次进行政策性扶持,用好新三板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让政府投资带动更多的社会投资和消费需求,使更多的资本流向新三板市场,落实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能够充分享受优惠政策。
3.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
政府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资金管理。企业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该尽量透明化,在企业内部可以设置资金监督管理岗位,专门负责资金的预算,使用等,尽量细化资金的用途,以便于在使用过程中对于资金的监管更方便。加大对资金的监管,才能不断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使资金发挥更好的作用。
(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1.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手续
现如今,既然已经出台许多优惠政策给予企业补贴,就应该简化相应的优惠政策申请手续,使补贴可以快捷,有效的落实到企业。现在是信息发达时代,网上建立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情况申请的系统,通过网络简化办事程序。这其中主要包括首次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再次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手续的简化,不代表质量的后退,为避免企业的风险,以及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简化优惠政策手续,加强申请过程中的监管,真正落实到新三板企业,使政策切实的促进新三板市场的发展。
2.明确税收优惠目标
“从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要求看,各国税收优惠发展的趋势是弱化直接优惠,发展间接优惠。”[5]目前新三板市场上的各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是直接优惠,应该丰富间接税优惠方式,多重优惠方式并用,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提高税收优惠的公平性。[6]采取加速折旧方式,通过加快资金回收的速度,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推迟企业的纳税期限,减轻高新企业税收负担。采取投资抵免,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3.制定成文的税收优惠政策
制定系统成文的税法体系,选择适当时机提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应该公开的相关文件应该及时的公开,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园区网站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国家应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系统性的法律,并根据这一法律的要求,对目前零星散布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整理。[7]应注意,在制定优惠制度时,应不断衡量利益得失,制定恰当的优惠对象、优惠方式、税率等等,将税收优惠制度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在运行优惠制度时不应过分干扰市场的经济调节作用,避免过多地影响企业的生产、投资选择。
4.合理调整优惠结构
对于比较发达的高新区,企业发展的比较好,而给予的补贴反而更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更多。而那些欠发达园区的企业更需要税收优惠的支持,能享受的优惠却较少。应转变优惠方式,给予真正需资金发展的企业更多的扶持。对于比较发达的高新区,企业资金充足,企业内部资源丰富,国家政策主要应该发挥引导作用,让企业自主发展,依靠企业的进步吸取其他社会资本的支持,同时,较发达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该起到模范作用,利用企业多余资金扶持欠发达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使新三板市场的结构更合理。
此外,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本园区内企业的发展情况适当调整补贴额度,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企业应该给予更多的发展,不能单纯依据企业现有的情况来实施优惠政策,这会使得企业分级,使新三板市场的发展面临困境。为了使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应该合理调整相关的税收结构。
参考文献:
[1]狄芊芊.新三板市场:过去.现在.未来[J].财会学习, 2014.
[2]方庄玉.2014年新三板投资情况分析[EB/OL].2015[2015-4-20].http:///finance/2015/03/10/175245jsdq.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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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尹中.中国新三板市场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 2012(25).
[5]Randolph Beatty and Padma Kadiyala.Impact of the Penny Stock Reform Act of 1990 on the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Market[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2003.4
[6]高培勇,毛捷.间接税税收优惠的规模、结构和效益:来自全国税收调查的经验证据[J].财政与税务,2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