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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制度

时间:2023-06-02 09: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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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制度

第1篇

第一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二)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八)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四)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七条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子公司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二十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分别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已经建成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四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四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七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2篇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它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六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八)、(十)、(十一)、(十三)项的具体办法,掌握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九)项的情况。

第七条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安全标志,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二)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扩建、改建及检修、维修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达到动火条件、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三)油气厂、站、库内应当装设安全排泄放空装置,放空火炬和点火装置安全可靠,油气进出的总管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阀;

(四)油气储罐应当装设阻火器、机械呼吸阀和液压安全阀,四周应当设防火堤,进出口管道处应当设金属软连接;

(五)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当安装齐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检验;

(六)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当按《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规定执行;

(七)输油气管道与重要设施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并在适当位置安装截断阀;

(八)石油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九)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十)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进行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酸化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

(十一)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田开发前应当进行评估、勘测。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它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第八条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保证海上消防设备、海上救生设备、海上无线电通讯设备、起货设备、航行信号、火灾和天然气监测报警设备、油气生产流程中的紧急关断系统及压力释放系统满足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法规、标准或者国际先进标准的要求;

(二)海上移动式钻井设施必须取得船舶国籍证书、船级证书等安全证书;

(三)海上压力容器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设计和制造,并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四)海上作业的工作人员经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

(五)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具有总体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救逃生布置图和消防部署图;

(六)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应当按有关标准划分危险区,并配备满足该区域要求的防爆电器;

(八)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它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九)油气生产作业期间应当有守护船进行守护;

(十)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十一)陆上油气终端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低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要求。

第九条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二)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三)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四)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五)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六)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七)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八)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第十条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二)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三)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四)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五)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六)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它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九)排土场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七)、(八)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

(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四)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五)钻探工程: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

(六)巷探工程: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七)地质测绘: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

第十二条尾矿库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二)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三)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四)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三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五)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八)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它规章制度的目录。

第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非煤矿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管道运输分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等,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石油天然气设施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向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申请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受理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变更申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已经建成投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

第四十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包括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它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

本实施办法所称尾矿库含赤泥库、灰渣库。

第五十条矿泉水、卤水、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开采的安全生产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3篇

关键词:地质勘探;安全生产;问题;对策

地质勘探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在交建、房建、矿山等多个行业均能发挥质量保证和安全保障的作用。由于地质勘探工作性质较为特殊,其在体制、手段等方面还落于传统,与现代社会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不符。因此,必须对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现有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通过适当的手段消除这些问题对地质勘探工作的影响,切实保证地质勘探可以发挥出其自身作用。

一、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制度不完善是地质勘探工作存在的首要问题,这一问题也导致了一些十分基础且顽固的问题,对地质勘探安全生产造成了较大阻碍。具体而言,制度不完善首先表现在对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的性质定位上,没有对其进行全面精准的定位,导致部分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缺少必要的参考标准,难以落实相关工作。其次,制度不完善还表现在对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不到位,既没有明确划定其工作的具体范围,也没有对工作行为提出精准的约束条件,这就容易导致工作越位的问题出现。最后,制度不够科学。由于市场经济发的发展,各行各业对地质勘探的需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地质勘探技术不断进步的基础上,也需要制度进行相应的升级革新,才能适应地质勘探工作的发展。

(二)监管工作不到位。监督工作对于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是安全生产的一环。但是,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在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中,监督工作并不是很到位,还存在不少缺失的地方。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是地质勘探单位对监管工作不重视,既没有相应的监管工作方案,也没有专门的监管工作队伍,这就导致监管工作无法展开。其二是监督工作的执行落实不到位,部分地质勘探单位制定了一些监管办法,但是相应的工作人员由于自身职业素养较低,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够,最终没有完全执行监管工作。其三是地质勘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导致监管工作较难展开。地质勘探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且工作环境一般比较恶劣,而监管人员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适应能力,就无法进行监管工作。

(三)地勘单位对安全工作不够重视。对安全工作不重视是不少地质勘探单位存在的通病,对于不少地勘单位而言,其核心工作在于地质勘探,经费、人力等资源几乎全部耗费在地质勘探的相关工作上,并没有对安全工作投入太多。安全工作缺少投入就会导致各项安全生产措施难以实施,进而导致相关人员产生漠视情绪,最终在地勘单位内部,上下各级人员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下降。

二、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制度是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展开的首要保证,其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在制度中对安全工作进行精准定位,将其作为地勘单位核心工作的一环。只要在制度层面对安全工作进行界定,才能在单位员工的认知中提升其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仅如此,在安全生产制度中还需准确定义单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将员工绩效和安全生产紧密连接,以此加强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其次,在制度中需要对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全面界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和地质勘探工作形成全面的对应,既地质勘探具有哪些环节的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也就应当具有对应的安全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地质勘探生产安全。不仅如此,还需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进行明确,以便相关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能顾按照制度落实工作。最后,对安全生产制度进行完善升级。随着社会和技术的不断发展,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制度也需要随之升级完善,如此才能确保安全生产和实际情况相符合,以便安全生产工作在地质勘探中发挥切实效用。

(二)加强监管人员和部分的工作力度。由于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加强监管人员和部分工作的力度,以消除不到位的问题。从监管人员方面看,首先需要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使其在认识安全生产重要性的基础上,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其次,监管人员应该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展开。最后,需要对监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思政工作,使其政治思想能够保持进步,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热忱展开工作。从工作方面看,部分工作对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这部分工作就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比如对地质勘探数据的处理,处理手段直接关系到数据处理结果的精准度和可靠度,只有加强监管确保勘探数据可靠可用,才能使地质勘探工作发挥出实际效用。

(三)领导及各监管部分和人员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俗话说得好,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对于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而言,想要取得预期甚至是超出预期的成果,就需要地勘单位的领导和监管人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其他人员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进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完善。对于地勘单位的领导而言,其对安全工作所表现出的态度会直接影响下级员工对待安全工作的态度,因此,单位领导应该以身作则,对安全生产加以重视,以此激发下级员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如此,对于监管人员而言,其也应该对安全工作表现出足够的重视。因为监管人员和安全工作人员直接关联,监管人员的工作态度直接决定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只有监管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重视起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展开工作,才能促使安全生产工作人员按照规章制度落实相关工作。

结束语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对其工作质量和效率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虽然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但是,只要通过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力度以及加强领导和监管人员的重视,就可以从上到下统一起来,积极推进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叶火炎.地质勘探安全生产中的若干问题分析及对策[J].农技服务,2014,01:4+8.

[2]臧东起.探究地质勘探安全生产工作的思考与对策[J].科技创业家,2013,13:234.

第4篇

1)对于违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由于员工对安全生产规范的忽视,在生产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违规操作,形成习惯性违规。电厂对于这种习惯性违规的处罚力度很小,不能形成约束作用,或者对违规现象视而不见,更加放纵了这种违规行为。

2)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大多数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考核形式化,用于应付上级领导的检查。对于考核的结果不够重视,考核不过关的员工得不到惩罚,考核优秀的员工不能得到奖励,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高。考核的范围不明确,考核内容不全面,考核的结果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2电厂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

1)以人为本。在进行电力生产时,要将人员的安全工作放在安全管理的首位。据统计,大概88%的安全生产事故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许多生产事故表面上是由于机械设备的障碍造成,但是究其原因,最终多半是由于人的原因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所以,强化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作人员的生产操作,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

2)依法生产。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上升到法制的高度,电厂的管理人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并掌握安全管理的软件,利用软件对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对于制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认真落实,对员工进行监督,使规章制度发挥出应有的效用。同时,还要科学处理安全与生产效率的关系,如果发生安全事故,要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损失。

3)安全第一。在电厂生产过程中,要将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监督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时,要重点做好安全控制和预防工作,消除所有安全隐患,并且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方法,积极动员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活动。

3电厂安全管理的措施

1)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关系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效果,只有电厂的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在工作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所以,在电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要重视对生产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教育,使广大职工认识到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性、长期性和反复性,需要工作人员长期的坚持和努力。

2)加强对设备的管理。设备的故障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是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消除机械设备的安全隐患,首先要发现安全隐患。值守人员要做好设备运行的检测,对设备的温度、速度和电流等重要参数进行记录,发现设备的异常情况,要向相关负责人进行汇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设备的运行障碍。对于大型的设备要进行参数的分析,分析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变化的趋势,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根据设备的分析数据,可以掌握设备的运行规律,提前安排对设备的维修,减少由于突发故障对生产的影响,从而提高电厂的经济效益。

3)加强生产的管理。对于生产现场要进严格的管理,生产现场的材料和工具要摆放整齐,保证生产场地的整洁。在生产开始时,要对生产场地进行规划,事先做好对现场工作的统筹规划,合理划分功能区域,使生产过程有序进行。对于检修区域要进行隔离,并设置指示牌,防止人员乱入,误触设备,引起安全生产事故。对于生产现场的用电、用气和用水要进行严格管理,移动的电器要有防漏保护器,在使用前要对其进行检查,保证漏电保护器的正常工作,杜绝漏电事故的发生。在结束工作后要将电源断开,关闭各种水电阀门。

4)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工作对于电厂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会引起安全生产事故,所以,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依据。完善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证,在制定时要根据上级领导的要求,并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制度要对设备的检修、防护用品的管理和人员组织等方面内容进行规定。同时,还要根据具体的工作情况对规章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对安全生产实施动态的管理,使安全生产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生产工作。

4小结

第5篇

关键词 变电站;运行管理;要点

中图分类号TM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71-0019-02

0引言

改革开放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明显改善。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生产和生活对供电的安全性、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变电站是连接电力生产与消费的重要一环,其主要任务就是保障电力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然而,变电站存在需要维护的电力设备多,容易出现设备故障和异常;变电站工作内容乏味,工作人员思想容易松懈;维修人员分散很难进行集中管理等诸多现实问题。变电站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对电力设备、工作人员甚至整个电网的稳定运行都构成严重威胁。因此,了解变电站运行管理的要点,加强变电站运行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制度建设

安全生产与运行是变电站的首要工作目标,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变电站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1]因此,根据变电站安全运行的目标与岗位职能分工的不同,将安全生产的责任层层细化,具体到各级主管,努力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使变电站的每个岗位都有可遵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奖惩细则具有重要意义。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既能使变电站工作人员具有压力感,又能激发他们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强化他们的工作责任感。

安全生产制度的建设固然重要,但如果制度不能得到切实的实施,安全生产制度也就成了摆设,因此,还要从多方面强化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

1)落实两票三制。两票三制是变电站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两票三制实质是要做到五个到位:即操作票执行、监督、检查到位;工作票签发、许可、交底到位;交接班落实到位;设备巡回检查到位;设备定期维护及轮换到位。对于其中每项小的管理规程也应该有明确的要求,以落实交接班为例,在制定相关操作细则时,应该阐明具体的要求。如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穿统一的工作服、佩戴值班岗位标志;交接必须按照现场交接班的规定来进行,值班人员在没有办理完交接手续前不得擅离职守;交接班的时候发生重大事故时应该停止交接班,接班人员应该在场协助配合交班人员的工作,等事故处理完毕后才能进行交接班等;

2)严把操作关。即操作前要做好准备工作,要仔细核对图板;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监护复诵制度,在无票无调度命令的情况下不允许执行操作;另外,在设备安全遮拦范围、安装地线等安全细节方面,也不能马虎大意。严格执行凭票工作、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等十个规定动作,对倒闸等重要操作还要安排第二监护人;

3)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还必须有健全的监督机制。即要对变电站各层次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指标进行考核,将安全生产的实际绩效与变电站干部的选拔、录用和奖惩挂钩,将其作为提拔变电站干部的重要参考,以此强化各级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巩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的成果。

2队伍管理

变电站队伍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效果。变电站工作人员工作内容单调乏味,每天重复着相同的动作,使得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思想松懈、麻痹大意等负面心理,这会增加队伍管理的难度,有时还会导致人为安全事故的发生。更为严重的是,当出现安全事故后,少数工作人员不仅不想办法查找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还抱怨自己运气不好,这充分体现了这些变电站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因此,加强对变电站工作人员的安全思想教育是强化变电站队伍管理的首要任务。

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2]变电站应该在各层次的工作人员中大力开展安全教育,帮助员工树立安全意识,提高思想警惕,杜绝侥幸心理。对于一线的操作人员,要从日常工作中的点滴细节做起,认真分析危险点,防患于未然,不断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积累安全生产的宝贵经验。

变电站的运行管理实质上是对变电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因为他们是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直接执行者。随着电力技术的发展,变电站广泛应用新装备,了解这些设备的构造原理、操作和维护方法要求运行人员必须具备充足的知识储备。因此,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素质培训,提高整个队伍的素质水平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变电站要主动吸纳受教育程度高、业务水平突出的优秀专业人才;定期组织变电站内部人员参加专门的业务培训;条件更好的变电站可以把优秀员工送到高校学习和充电,使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同时得到提升。

3 设备管理

电力设备有使用寿命,设备的老化会增加变电运行的安全隐患。因此,加强电力设备管理,提高电力设备使用效率,防止电力设备引发安全事故,是变电站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变电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电力设备管理水平:

1)加强电力设备投产前的管理。在采购电力设备时,要选用性能良好、型号对口的设备,并对设备进行出厂试验,保证电力设备各项功能正常;要重视对设备的安装调试,严把验收关,防止由于接线错误等人为原因引发安全事故;

2)加强电力设备的巡视、检查与维护工作。即要加强对设备运行状况的监督,重视对表计、光字、信号、音响等监控设备反映的异常情况;对于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电力设备异常,要根据设备在振动、温度、气味、声音等方面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变电站要正确区分正常巡视和特殊巡视,合理安排这两种巡视的时间间隔,适当增加对已有缺陷的电力设备的巡视次数;对于电力设备已出现的缺陷,变电站要进行状态监测,跟踪缺陷的变化趋势,及时解决设备存在的缺陷。

3)加强对变电站防误装置的管理。即要严格按防误装置解锁规定进行操作,坚决抵制未经批准擅自解锁的行为;同时要加强设备维修工作,确保防误装置“三率”达到100%。

4 结论

安全生产永远是变电站的中心工作,变电站必须从制度建设、队伍管理和设备管理三个方面齐抓共管,才能不断提高变电站运行管理水平,保证社会生产和生活的供电安全。

参考文献

第6篇

一、粮食购销企业安全隐患的重点

粮食购销企业虽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存在,但针对粮食购销企业的特点,有些安全隐患还是需要我们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加以正视,笔者认为,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中,主要应注重从以下方面排查安全生产的隐患部位:一是粮食熏蒸药剂的购入、保管、领用、投放环节,注意是否有随意存放、领用不遵守制度、投放使用不按操作规程的现象,多余药剂是否及时缴回保管;二是机电设备使用中,注意是否有未领取上岗证人员操作机电设备,机电设备有无防护设施、电路有无老化、有无未经检测设备或超龄设备投入使用的情况;三是仓库维修工程中,注意检查施工队是否具备安全施工资质、有无签订安全施工责任状、施工过程中相关安全设施有无保障等;四是装卸运输环节,是否有装卸运输合同,装卸运输企业是否具备资质、有无投保,装卸运输工具是否经专业部门检测;五是仓房设施,检查是否有墙基下沉、墙面开裂、门窗老化、库区周围排水通风不畅等影响粮食堆放的问题;六是库区码头是否有下沉移位、栏杆不牢或桩基断裂等现象;七是仓房登高设施是否有护栏装置、有无老化锈蚀松动现象;八是出租资产中的承租人是否存在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行为,是否在承租合同中明确安全经营的责任,是否建立安全责任保证金制度;九是消防器材及设施是否俱全,消防设备有无锈蚀、堵塞、破损,消防水源是否通畅,消防药剂是否失效;十是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启动预案有无可操作性,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是否熟悉,安全责任理念是否深入人心。

企业排查隐患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的过程,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一定要做到有针对性和及时性的整改,否则,安全隐患的排查将会失去应有的意义。要注意查不出安全隐患的企业,就是隐藏着安全事故的企业,只有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才能真正防患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生产机制的建立

落实粮食购销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责任,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只是其中工作之一,要切实保障安全还在于对安全生产经营建立长效机制。具体应突出以下方面:首先,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机制。安全生产企业是第一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实行一岗双责,分管负责人应承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涉及安全生产的岗位都要明确具体责任,并与岗位考核奖惩挂钩。其次,要建立安全生产的正常巡查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的巡查,遇有灾害性、突发性、季节性变化时,要组织专题巡查,建立安全生产巡查登记制度,共同落实巡查、被查人员的责任,防止巡查工作走过场或做形式。第三,要建立安全生产经费保障机制。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应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经费,保障安全设施的必备投入,使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治,特别对突发性安全隐患要建立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资金,以资金的有效保障促进安全生产质量的提高。第四,要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硬化约束机制。既要对安全生产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又要提高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力,做到安全生产的有章可循、常抓不懈、常抓常新。要突出重点,把安全生产的中心放在生产经营的主要环节,特别对影响人身安全的隐患要及时加以整治,一时整治不了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和控制。第五,要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机制。安全生产知识也要随着时展和科技进步而加以不断更新,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教育,使每个职工都能提高认知度和增强参与度。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更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对安全隐患熟视无睹和麻痹大意的行为必将导致安全问题的发生,一个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的企业,绝对不是合格的企业,只有对安全生产警钟长鸣,才能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减轻企业因安全事故而产生的费用。

第7篇

[关键词]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披露;体系构建

1引言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2015年由于安全生产事故共造成6.6182万人死亡。国内每产出一亿元生产总值就造成0.098人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其中,冶金等工矿商贸企业中,每10万人中就有1.071人因安全生产事故而死亡。根据国家安全总局统计,2015年全国安全较大事故727起,其中冶金行业发生7起,冶金行业安全生产问题严峻。2012年,国家财政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将冶金行业等纳入了其范围,这意味着高危行业由以前的6个增加到了如今的8个。2014年国家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的规定提高到了法律层面。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者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积极履行和披露其社会责任。《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构建了责任管理、市场绩效、社会绩效、环境绩效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近年来也出现了几家较权威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评价,与环境绩效一级指标不同,安全生产属于社会绩效指标中的一个二级指标,缺乏更为详细的评价,而对于高危行业的冶金行业来说,安全生产具有尤为重要的地位,因此应进一步提升冶金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中安全生产信息地位,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信息披露,促使冶金企业更加可靠、实际地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2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信息披露评价体系现状

CASS-CSR2.0分行业对冶金行业等的社会责任进行了说明,其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即责任管理、市场绩效、社会绩效和环境绩效。该指南只对少数行业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内容,将其作为市场绩效一级指标下的一个二级指标,并对该二级指标共七个方面的内容仅作了泛泛的描述,这七个方面分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培训绩效、安全生产投入、员工伤亡人数、安全生产负面信息。该体系对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评价还缺乏更为详细的要求和描述。然而冶金行业作为安全敏感型企业,安全生产事态严峻,各利益相关者为了规避风险将更多关注冶金行业安全生产问题,因此,目前的安全生产信息披露体系还略显粗糙,尚不能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披露体系构建

本文参考《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CASS-CSR2.0)的社会责任披露体系,并结合国家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而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及具体到冶金行业标准化的《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从冶金企业实际出发,力求冶金企业从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负面信息七个方面披露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并对每一项建立了更为详细的披露规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该体系将安全生产责任单独作为冶金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一级指标进行列示,旨在突出所属高危行业的冶金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信息,突出所属高危行业的冶金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地位,满足利益相关者对于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更为强烈和严格的需求。此外,该体系构建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制度、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负面信息7个二级指标,和其下属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20个三级指标。第一,对于安全生产机构及人员,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三个方面披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配备情况和合法性情况。第二,对于安全生产制度,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三个方面披露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制度制定情况,以及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情况。第三,对于安全应急管理机制,从应急组织、应急预案、应急演练三个方面披露冶金企业事故救援人员和装备、设施配备情况,和应急预案制定和宣贯情况,以及定期组织应急救灾演习情况。第四,对于安全教育与培训,从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和档案、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安全文化建设三个方面披露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订情况,其是否按规定贯彻落实并定期评估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建立企业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以及披露企业为端正全员安全态度和行为、建立安全价值观而举办的各类安全文化活动情况,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自主性的提高。第五,对于安全生产投入,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方向四个方面披露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合法性、投入力度和具体使用情况。第六,对于安全生产奖励,从安全生产补助和安全生产奖励及荣誉两个方面披露企业因为积极投入安全生产建设项目而获得的行政补助,以及良好的安全生产表现而获得的奖励及荣誉称号。第七,对于安全生产负面信息,从安全隐患与风险的提示和安全事故发生情况两个方面披露企业有关安全隐患的排查情况,尽管整治了安全隐患,但安全生产风险依然无法完全避免的风险提示,以及安全事故的发生和伤亡损失等情况。

作者:吴园 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汤道路.安全生产的市场推进机制及其法律保障[J].学海,2015(6):38-43.

第8篇

一、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化工企业的发展,意味着企业业务扩展,企业人员队伍扩大,化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员工安全生产职责。化工企业员工要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管理放在化工企业的第一位,真正将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在化工企业日常工作。确保化工企业在工作中,营造安全生产工作氛围,在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企业中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工作人员权责利,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奖惩,在工作中做到逐级管理,定期考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各级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在各级管理中实施责任追究制,真正做到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二、加强生产设备维护

化工企业的工作环境和工艺流程使得生产设备受到腐蚀损坏,非常容易引起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尤其在化学气体环境下,化工企业的生产设备在复杂的工艺流程中,极易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在长期的生产运行状态下,化工企业生产设备的安全装置以及生产设备的零部件遭受腐蚀磨损,并且老化的生产设备也会发生不确定性失效故障。所以,化工企业要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针对不同的生产设备配置相应的维护方案,确保生产设备的有效运行。不同的化工企业生产设备制定不同的检修方案、检修周期,技术人员及时检查记录生产设备状况,确保化工企业生产设备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另外,技术人员要加强对生产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定期对生产设备巡视检修,发现问题及时维护,最快速度响应生产设备安全问题,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频率。

三、加强安全管理培训工作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加强安全管理培训工作,确保企业各级在生产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让所有员工参与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针对化工企业不同级别的工作人员开展不同内容的培训工作,领导层的安全培训要加强安全管理意识,转变领导层安全管理观念,做出正确的安全生产管理决策,加大化工企业对安全管理的资金支持,有效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层领导的安全培训要加强对自身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认知,以管理核心力量引导员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工作;普通员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培训,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宣传,充分认识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按照安全生产操作流程工作,保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降低安全事故发生。

化工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更具有危险性,属于高危行业,很多化工企业存在安全生产管理隐患。但是,化工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对社会经济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这就需要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笔者从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生产设备维护和加强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四方面建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化工企业健康稳健发展。

作者:刘伟单位:山东英利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

第9篇

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是在实际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了阻碍正常生产,危害建筑和施工工作者安全的问题。笔者通过自身在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经验总结如下几点:

(一)建筑企业没有科学的生产程序。从目前情况看来,建筑企业较为缺乏安全生产程序,尤其是一些小的建筑企业。我国明确有法律条文规定,建筑企业生产前必须向当地生产有关部门提交生产申请,并且得到当地主管部门生产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工。然而较多建筑企业并不能确保该规定的基层落实,往往出现了没有按照规定,没有科学的工作程序就施工的现象。与此同时,出现了部分企业开工前期准备工作滞后,开工后才办理相应手续的情况,这就直接影响了当地相关部门的有力监管。

(二)生产工期缩短,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较少。有的企业为了减小生产周期,减少生产费用,盲目地缩短生产工期,直接造成了生产压力。有了生产压力后,必然会导致工作人员加班加点生产,直接造成建筑工作者工作时长增加,建筑生产器械高负压生产,容易出现建筑工作者注意力不集中,器械损坏等问题,间接给建筑安全带来隐患。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建筑企业市场份额较大,工程量巨大,可能会要求施工单位垫付部分施工资金。一旦给施工单位生产压力,极易造成施工单位不按照生产标准进行施工,施工资金的断缺直接影响了施工质量,是产生安全生产隐患的一大原因。

(三)施工单位安全意识薄弱,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由于一部分企业过度追求经济效益,没有意识到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性,把企业的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对安全生产存在侥幸心理。殊不知,一旦忽略了建筑的安全生产,造成的损失不是经济效益方面而已,往往还有可能对施工企业的信誉造成影响,其后果不是经济效益就能简单弥补的了。由此可见,施工企业管理工作者的安全意识尤为重要。当然,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有一个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科学落实。笔者从实际的生产过程中获悉,部分施工企业管理工作者空有安全生产意识,并不能把安全生产意识科学地落实到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容易造成安全生产管理的不同步。

(四)生产安全隐患来源管理不充分。所谓生产安全隐患来源,指的是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重点部分。从笔者的工作经验看来,生产安全隐患主要来源于建筑器械以及由于建设需要的深坑等等。这些危险来源往往是由于施工企业抄袭套用其他企业的施工方案,导致不能正确地使用器械,出现方案与实际施工不符合等问题。当然,这些隐患有可能是施工不规范造成的,比如在混凝土浇筑之前,没有科学合理地进行验收,就有可能出现安全隐患。

(五)施工从业人员生产技能低下。施工工作人员是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基层工作人员,犹如一个花园的修剪工,他们的综合生产技能直接影响了建筑的整体。由于当前很多企业一线施工人员都是农民工,他们未经科学的技能培训,施工技能低下,安全生产意识较低,从而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二、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建筑企业要提高经济效益,就必须从安全责任的角度出发,杜绝出现施工单位垫付施工款项的现象的出现。从实际生产需要出发,不能一味地追求生产进度,保证施工工作者的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间。强化企业管理层的安全责任意识,让所有人都主动地参与到安全管理工作中来。与此同时,保证合理地施工程序的落实,避免出现先施工而后申请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奖罚分明。安全生产离不开一个全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上文笔者提到,部分管理工作者仅仅是有了安全生产意识,但是并没有把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到实际的规章制度中。这要求我们建立健全科学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模式的推进。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确保安全保障设施的投入,提高施工工作者的安全系数。当然,对于建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惩罚,违法的必须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对于那些工作积极,能够在胜任本职工作的职工,给予必要的奖励,促进建设人员的积极性。

(三)全面提高施工工作人员工作技能。提高施工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需要施工企业在招纳人才的时候进行一定程度的考核,对于那些没有科学工作技能的农民工等,必须等待培训考核成功后方可持证上岗。当然,为提高安全系数,必须对施工工作者进行定期的考核,加强重要器械操作者(如起重机司机、司索工、手脚架工等)的重点培训,因为他们操作着大部分安全隐患来源,保证高质量的施工是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部分。

三、结语

第10篇

工作总结

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安委办的通知精神,为促进社会稳定,确保我局安全生产工作不出现任何问题,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健全组织

为确保“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活动顺利有效开展,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社救科科长、优抚科科长、殡管所所长、光荣院院长为成员的“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领导小组,由办公室负责对此项活动的具体指导和协调。

二、广泛宣传

为切实搞好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我局先后三次召开局全体人员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培训会,对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进行学习,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严格培训,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局机关、各下属单位以“防火灾、防爆炸、防触电、防煤气中毒、防交通事故”等为主要内容,以发放明白卡、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知识,增强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共同“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还结合社区办、居委会和我局联系密切的特点,对居委会人员宣传安全知识,从而在全局形成了一种浓厚的“安全生产”活动氛围。通过这一活动,增强了全体人员和下属单位的安全法律意识,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了安全生产制度,有效遏制了事故的发生。

三、明确责任

各科室和下属单位对所有存在的隐患全部建档备案,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明确完成整改时限,狠抓整改工作落实。对重大危险源,指定一个负责人、采取一套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一份应急预案,实行挂牌监管。对检查不到位、应查未查、应改未改等工作不落实的进行严肃批评,并限期整改。

四、认真检查

我们采取面上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普查与堵漏洞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对隐患疑点多,不安全苗头较突出的殡管所作为重点,由主管局长和主管科室经常督导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对其他单位进行不定期和重点抽查。每月至少要对重大危险源巡查一次,同时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每一处重大危险源都始终置于有效地监控之下,防止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尤其是“两节”和“两会”期间,局机关、各下属单位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检查,严格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不能保证安全的坚决停下来进行整顿,做到防患于未然,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

虽然我局在安全生产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个别职工安全意识差,存在侥幸心理。二是有个别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安全设施不太完善。

第11篇

管理局:

根据*****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深化安全整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期,扎实开展安全日常工作自查自纠活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严密监控安全重点部位和重大危险源。我单位于7月12日全面对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的重点部门和地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面部署安排安全检查工作

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我所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做到了领导重视,积极宣传,认真学习,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坚持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有关精神,及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隐患,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一是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关于强抓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管理意识。

二是由所长、书记、副所长带领各部门负责人于节假日前对所内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和督查。

三是结合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是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把安全生产落实到各部门的目标责任书中,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传达至每个职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安全生产职责纳入全年考评工作范围,定期不定期地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抽查,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安全生产检查目标管理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教育引导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到位。针对我所部分供电线路老化等安全隐患问题,为加强安全生产,积极筹措资金,结合锅炉内检维修保养之际,更换了锅炉房室外供电线路,完成清理卫生死角、整治单位内部环境等工作,及时消除了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深入排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结合主管局加强危险化学品风险辨识管控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药品和各部门植保农药的保管、使用及管理程序,对所内易燃、易爆、氧化、有毒药品的使用和保管进行了规范管理,制定了《****所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并按部门认真完成《危险化学品风险辨识管控清单》的填写和上报,做到了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地点、管理责任人三落实,对管理部门和专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提醒,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四、广泛宣传,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制度

结合我所实际,制定和完善了单位《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司炉工岗位职责》、《司机岗位职责》、《水电暖工岗位职责》等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和岗位职责。单位工作环境有了很大改现,同时加强各个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每逢节假日,领导带头值班,并对财会室、实验室、锅炉房、库房等指定专人管理,消除隐患,确保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等防范工作安全到位。为了进一步强化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变能力,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和各类消防器材、设备等。我所组织全体职工在政安防炎中心消防教官的指导下,于6月30日组织开展了一次实战消防演练。通过这次消防演练,使职工对消防安全知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火灾的防范意识和使用灭火器材、设备的能力有所增强,让职工对火险发生后的消防应急措施有了切身体会,同时也增强防范火险以及紧急救护的知识储备,为应对可能性的突发事件增添了一重保障,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第12篇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技术不断技术,我国煤炭工业由传统的劳动密集型逐渐向综合型过渡,产业链得到转化。煤矿生产过程中,煤矿机电设备是矿产作业重要设备,是安全生产重要保障。根据调查发现,我国重大煤矿事故发生,最为重要的事故是煤矿事故。从中看出,煤矿生产安全保障至关重要,加强机电安全管理,不仅能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还能提升经济效益。

2分析煤矿机电设备安全影响因素

2.1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需依靠我国制定的规章制度。但是,在当下我国很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过关,存在诸多缺陷。对于安全生产而言,危害及其大。生产岗位责任制有漏洞。在生产进程中,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现象发生,问题的发生得不到有效解决。安全制度在执行进程中,执行力度不够,考核不过关。安全事故发生时,没有得到合理的处理。对事故导致原因一笔带过,对事故责任处罚也比较随意。事故责任者以及所有职员处罚也比较随意。整个防范措施非常松散,事故再次发生变得在所难免。

2.2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发生

人为因素导致事故发生主要表现在生产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作业时违规操作。井下作业的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没有根据规范要求作业,出现违规操作,不规范作业等等。不正当的操作是安全事故发生重要诱因。井下作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他们的安全技能以及操作技能不达标,进行井下作业时,隐藏安全隐患。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进程中,培训针对性较差。这同企业技术、设备的引入相关。安全培训无法落实到位,使得安全生产出现了脱节。另外,企业的基础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日常的检测和维护不按时进行,使得机电安全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会存在自然因素,一般而言,在井下作业,作业空间和环境都非常小,设备的正常运行受到限制。当遇见恶劣的天气时,井下作业温度、湿度也会增强,最煤矿安全作业影响不利。

3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的思路和对策

3.1加强煤矿企业机电设备的质量监管

煤矿企业引进了机电运输技术,对煤矿开采的速度和效率都有很大提升。购买煤矿机电时,需遵守煤矿质量标准管理进行购买。机电的采购理当做到认真仔细,每个配件都需进行深入分析。选择质量有保障,价格相对合理的设备,这是保障设备质量之有效措施。给操作设备设置起安全质量保障准则,杜绝出现设备受到损坏问题发生,科学、合理使用设备。防止一些小型企业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而对设备进行改造。设备投入使用安全检查至关重要,保障设备安全运行。

3.2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企业理当提升安全生产,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将安全放置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上,凸显经济效益。制定出严格的奖惩制度,保障机电运行安全可靠。煤矿井下生产安全性较高,它关系到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关系到诸多家庭的和谐、幸福。煤矿企业充分井下安全作业的重要性,综合使用多种管理方法,加大机电安全管理,投入大量的资金、设备以及人力。运用先进技术,加强安全试验,定期开展检查工作,保障设备处于安全操作状态。井下安全措施要加大投入。必要时,建立起预警系统、抢修系统,从根本上保障机电设备安全生产,使用先进的安全生产设备,采用最好的材料,保障硬件设施质量高超,确保安全生产。同时,需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升员工对机电设备操作能力,加强操作技能。井下作业人员的知识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至关重要,当他们都掌握了基本的解除安全隐患技能之后,能够在生产中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3.3建立起通风系统,加强机电设备检修,做好用电管理工作

众所周知,煤矿井下作业最大的安全隐患是易燃气体,井下有大量的易燃气体。当通风时,很小的摩擦都会产生火花,容易引发保障。该破话程度是及其大的。在矿井下建立起通风系统,实时监测井下瓦斯密度,一旦出现异常情况,采取有效方式应对。此外,井下固体尘埃含量非常大,加速了机电设备的摩擦,从而引发安全事故。这些固体尘埃是导致气体保障之关键,是重要的诱因。因此,需加强设置,做好必要的除尘装置清理工作,给机电营造出良好的工作环境。用电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完善电路设置,做好井下机电设备电路检查和维护工作,保障井下作业供电要求,确保机电设备安全使用。煤矿企业针对煤矿用电情况,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一旦发现电路设备存在问题,及时检修和保养。设备长时间使用,对机电设备检修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煤矿机电长时间使用之后会出现老化问题,如果不做好检修工作,就容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因此,需要加大对煤矿机电设备的检修,尤其是正在使用的机电设备。检修发现磨损,需加快重点检修,关注安全隐患是否达到临界值,加快对其检修和更换。使用先进的检测手段,对机电设备做好检修,保障设备安全生产运行。在检修进程中,一些已经损坏的设备,相关部门要及时报备,做到定期检查,重点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4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