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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时间:2023-06-02 09:21: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第1篇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

案件资料来自2019—2020年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上录入的合肥市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631宗,其中2019年322宗,2020年309宗。

1.2内容和方法

卫生监督员采用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的公共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对处罚已结案的案件于5个工作日内录入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案件信息包括查处类别、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对公共场所违法案件处罚的主要依据,违法行为共5类,分别为违反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通风系统、公共用品用具、危害健康事故处置等相关规定。

1.3统计分析

导出2019—2020年合肥市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数据,采用SPSS20.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采用χ2检验或Fisher确切概率法计算P值,检验水准#=0.05。

2结果

2.1不同类别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构成分布

2019年全市公共场所总数为6015家,实际监督检查3403家,监督覆盖率为55.74%(3403/6015),实施行政处罚322家,处罚率为9.46%(322/3403);2020年全市公共场所总数为6923家,实际监督检查3853家,监督覆盖率为55.66%(3853/6923),实施行政处罚322家,处罚率为8.02%(309/3853)。2019年处罚率高于2020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736,P=0.030)。2019年行政处罚案件构成比居前3位的场所分别是宾馆(28.88%)、旅店(26.71%)和美容店(16.46%),合计占72.05%。2020年行政处罚案件构成比居前3位的场所分别是旅店(25.89%)、美容店(15.86%)、宾馆(15.53%)和公共浴室(15.53%),合计占72.82%。公共浴室、舞厅以及宾馆的行政处罚案件构成比两年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见表1。2.2行政处罚案件违法行为情况2019—2020年公共场所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占71.49%(539/754)。2020年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的案件构成比高于2019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2。

2.3宾馆、旅店和美容店的行政处罚案件违法行为情况

宾馆、旅店、美容店违反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用品用具有关规定的案件分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3。其中,美容店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案件构成比高于宾馆(χ2=39.809,P<0.001)和旅店(χ2=33.062,P<0.001),旅店违反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有关规定案件构成比高于美容店(χ2=7.297,P=0.007),宾馆(χ2=33.712,P<0.001)和旅店(χ2=20.794,P<0.001)违反公共用品用具有关规定案件构成比高于美容店,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3讨论

第2篇

【关键词】 公共卫生事业;存在问题;社会;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019(2013)12-0493-01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传染性疾病威胁人类的健康,这就使得社会大众将更多的关注放在了公共卫生管理事业之上。目前,我国已经加大了公共卫生管理事业的管理力度,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着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使得我国的公共卫生一直有另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社会大众对于生活品质的要求促使其加强了对公共卫生条件的要求。因此,加强公共卫生管理,提高公共卫生质量已经成为了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关于公共卫生管理事业的研究是有一定的社会现实意义的。

一 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事业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因此,本国的公共卫生管理事业直接关系着我国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安全。但是,我国的公共卫生管理事业在其发展道路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局限性

在十多年之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关于公共卫生管理事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局限性却成为了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事业发展的障碍。在这些法规当中,应当管理的公共场所的范围与具体的管理项目多有重叠之处,大大降低了公共卫生管理事业的工作效率。还有一些特殊的人流量很大的场所没有在公共卫生管理的范围之内,比如说证券交易大厅等等。其次,这些法规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高,对于使用不规范,比如一厅多用的公共场所没有明确的惩罚手法。这就使得我国的公共卫生管理人员在进行管理之时,很难建立威信,难以下手。

2、相关管理机构的工作区域不明确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体出现在我国的社会当中。公共卫生管理机构虽然是为社会与人民服务的机构,但是其也有自身的经济利益追求。这就使得不同的公共卫生管理机构之前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冲突。为了保全或者提高自己的经济利益,一些公共卫生管理机构互相推诿管理责任。近些年来,因管理机构的工作区域不明确,职责不清而产生的无人管的公共场所略有增加。这样的现象使得我国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做不到位,降低管理标准的事件也随处可见。这不仅极大了损害了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事业的名誉,更使百姓的日常生活受到干扰。

3、公共卫生管理标准的宣传工作不足

在我国,有许多公共场所的使用者与管理者、经营者对于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的了解并不够深入,甚至不曾了解。因此,这些人在对公共场所进行管理之时,很难用正确的手段与方法进行卫生方面的管理工作,对于相关手续的办理,设施的采购更是一窍不通。对于不同的公共场所,有着不同的管理办法。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许多公共场所经营者很难采用适当的管理策略实现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

二 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事业的对策分析

公共卫生管理水平与我国人民的日常生活与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相关单位与个人必须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力度。下面,是本人就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事业所提出的几点建议:

1、健全我国公共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的刺激之下,服务业,作为经济结构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更为深入的发展。这就使得我国的公共场所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面前。公共场所的各类与数量都在不断更新。因此,我国的相关部门应当对此加大统计力度,合理扩充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事业的管理范围,使更多的公共场所纳入到公共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当中来。另外,还要加强违背公共卫生管理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于经济发达的地区更是要如此,不然会造成更为泛滥的公共场所的不合理运用。只有不断地扩大公共卫生管理范围,提高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才能使我国的公共卫生管理事业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2、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事业的宣传力度

公共卫生管理事业当中问题的存在,是因为相关人员没有对公共卫生管理事业给予相应的重视,没有了解公共卫生管理事业的重要性。因此,相关部门与机构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重要性的宣传,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普及,使公共场所的使用者与经营者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了解公共卫生管理存在的意义。另外,要加大其宣传力度,可以先从周宣传做起,在人们的公共卫生管理意识提高之后,进行月宣传,使公共卫生管理的概念一直存在于社会大众的脑海之中。并且,要加大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运用,以此约束人们在公共场所的行为。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以公共卫生管理事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为题,对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事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以自己的工作经验提出了几点见解。希望以此引起我国公共卫生相关人员对其工作的重视,加强公共卫生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 朱敏洁,金明娟,陈坤.公共卫生体系与公共卫生教育探讨[J].浙江预防医学.2004(06)

[2]. 谷献旦.加强公共卫生建设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J].卫生经济研究.2003(10)

[3]. 陈宁姗,李建.各国政府卫生投入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卫生经济研究.2003(07)

[4]. 谷献旦.加强公共卫生建设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J].卫生经济研究.2003(10)

第3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20xx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xx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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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卫生监督所大力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

第4篇

【关键词】 公共场所 卫生监测 问题 对策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应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1】。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越来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为了探讨公共场所卫生存在的问题,对我地区的宾馆、饭馆、理发店、影剧院、公园、图书馆、商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监测,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对策,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监测对象 对本地区2011年1月至2013年1月的宾馆(100例)、饭馆(140例)、理发店(50例)、影剧院(23例)公园(9例)、图书馆(10例)、商场(28例)等公共场所的卫生进行监测。

1.2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存在的问题

1.2.1 法律、法规欠完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下简称《条例》)及1991年卫生部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下简称《细则》)。然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现了很多新的行业和场所,如婚妙影楼、保龄球馆、洗脚城、健身氧吧等,而这些公共场所没有列入《条例》规定的范围,因而无法进行卫生监督、指导、监测,此类公共场所的卫生隐患比较突出,有可能造成各类传染病的传播,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2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思想存在问题

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地熟人熟,人际关系复杂,碍于情面,过不了人情关;面对大量不法经营者,卫生管理、卫生监督工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得力和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倾向。

1.2.3 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够

在《细则》罚款中,对于罚款的设定,相对于其它卫生法律法规来讲,比较繁琐、混杂,具体操作起来,不如其他法律法规那样简明、清晰,如违反《细则》第几条,警告后无改进者为一次性罚款××元以上至××元以下,并适当提高罚款数额,提高威慑力,增强权威性。

1.2.4 辖区范围不确定,影响执法形象

近年来,经常发生重复监督、重复收费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卫生监督执法整体形象和权威。

1.3 对策探讨

1.3.1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统一的国家级《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条例》【4】及其配套的细则、标准,卫生标准也应不断充实完善,定期修订;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机构的体制建设,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统一要求,使预防卫生监督工作健康有序、正规化发展。

1.3.2 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应在执法范围与程序、专业知识、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和应变能力上下工夫【5】。还要强化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与职业道德修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卫生监督质量,健全约束机制,加强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从根本上杜绝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3.3 强化法律意识

凡是无证营业或者不具备条件的要全部关闭,设施不齐全、管理不规范、存在卫生隐患的应停业整顿;对于违反《细则》的要明确罚款数额,特别是各级领导要把全面落实《条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充分认识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不正常状态,实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6】。

1.3.4 明确态度,调整思想

要明确执法权责范围,坚持依法监督,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权责,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为社会办实事、办好事;做好对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治理整顿,严肃处理、受贿索贿、、吃拿卡要、执法犯法的卫生监督人员,选拔政治过硬、技术精湛的卫生专业人员充实到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中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2结果

通过对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测发现,宾馆的合格率为69%,饭馆的合格率为58.6%,理发店的合格率为70%,影剧院的合格率为69.6%,公园的合格率为66.7%,图书馆的合格率为70%,商场的合格率为71.4%,见表1

公共场所 宾馆 饭馆 理发店 影剧院 公园 图书馆 商场

例数(例) 100 140 50 23 9 10 28

合格(例) 69 82 35 16 6 7 20

不合格(例) 31 58 15 7 3 3 8

合格率(%) 69 58.6 70 69.6 66.7 70 71.4

表1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比较(%)

3小结

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社交、娱乐、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具有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大的特点。其环境的卫生质量与整体人群的健康水平关系及其密切。从我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情况发现,宾馆的合格率为69%,饭馆的合格率为58.6%,理发店的合格率为70%,影剧院的合格率为69.6%,公园的合格率为66.7%,图书馆的合格率为70%,商场的合格率为71.4%,这表明我地区的公共场所卫生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因此,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成为了卫生监督的核心工作,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法律意识和明确态度,调整思想,力争使公共场所卫生面貌焕然一新。这样才可以保证广大群众的健康、防止疾病的传播,达到人们丰富生活内容、提高生活质量的美好愿望。

【参考文献】

【1】LUO Mei-hua,YAN Dan-hong,YAO Dong Pollution of Legionella pneumophila in Central Air-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s and Evaluation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Pollution Control[J],Practical Preventive Medicine,2013,126-127.

【2】段慧丽,王占霞,2011年石嘴山市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监测结果分析[J],宁夏医学杂志,2012,34(11):234-235.

【3】Gaojian-min,Li zhu-feng,Lao qian-qun Microbial Contamination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Centralized Air Ventilation System in Pablic Place in Shunde District[J],World Health Digest,2013,753-754.

【4】毕璇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保健营养・下旬刊,2013,26(07):327-328.

第5篇

关键词: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学评价;设计卫生审查;预防性卫生监督;

作者:贾晖等

我国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该世纪80年代开始开展大型新建工矿企业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在预防性卫生监督中,职业卫生“三同时”评价与审查工作发展较快,已形成了以《职业病防治法》为法律依据,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等一系列规范、标准为技术支撑的较为成熟完善的制度体系。文献评阅显示,现有为数不多的建设项目卫生评价与审查的研究均集中于职业卫生。2011年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能调整至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项目以公共场所、医疗机构、集中式供水单位、住宅与办公楼等其他类型建设项目为主,其中又以公共场所的数量比例最大。相比职业卫生而言,这几类建设项目卫生评价与审查工作发展缓慢。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学预评价虽然开展工作多年,但始终未建立一整套全行业公认的、切实可行的评价技术体系,如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质量控制及报告书格式[1]。与《职业病防治法》中突出强调卫生学评价的重要性不同,2011年颁布的《公共场所条例实施细则》却淡化了卫生学评价制度。为全面了解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审查的政策环境开展本次分析。

1对象与方法

1.1关于公共场所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的总称[2]。一般包括选址、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和竣工验收五个阶段。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包括宾馆、旅店、影剧院、体育场、博物馆、商店等七类28种场所。

1.2关于预防性卫生审查

预防性卫生审查,也被称为设计卫生审查、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中的卫生问题,在设计、施工、验收的过程中,进行卫生审查和卫生监督。通过对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与监督,把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因素和可能产生的不卫生问题消除或者控制在选址、设计和施工的过程中,从源头上控制建设项目的健康危害隐患,保障人群的健康。

1.3关于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

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是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通过系统评价,识别可能存在的健康危害因素,预测健康危害的程度,评价拟采取的控制健康危害的措施,综合提出相应的补偿措施和建议,并从公共卫生角度评估建设项目是否可行;同时,在竣工验收阶段,通过检测健康危害因素的浓度或水平,评价控制健康危害因素措施的效果,综合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1.4数据来源

本文所参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来源于《中国法律知识资源总库法律法规库》(http://law.cnki.net/),检索时间:1979年—2014年,检索条件:全文含“公共场所”且含“卫生学评价”,全文含“公共场所”且含“卫生监督”。

2结果

2.1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审查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立法情况

2.1.1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层面没有关于预防性卫生学评价的强制性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均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应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然而,现行法规与规章中并没有关于预防性卫生学评价的强制性规范(表1)。只有已废止的1991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规定: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2011年的《实施细则》淡化了这一制度,全文没有涉及预防性评价的内容,将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1.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审查体系

鉴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影响的特殊性,2006年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同时,颁布了相应的卫生规范、评价规范及清洗规范,并称“一法三规”。2012年重新三项卫生行业标准替代了2006年的版本(表2),形成了一套较为明确完善的评价与审查依据。

2.2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评价审查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制定情况

2.2.1预防性卫生审查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制定概况

2011年实施细则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陆续出台了有关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的规定(表3)。经检索与整理,目前有三种类型:(1)独立成章的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要求;(2)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中规定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程序和要求;(3)表3中没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则是尚未出台新规定,或新规定正在研制中。

2.2.2地方性规范文件中关于预防性卫生学评价的内容分析

就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预防性卫生学评价这一问题而言,15部地方性规范文件中要求不一(表4)。根据义务的强制性,可以分为五类:(1)强制性规范:广东省与山东省对公共场所进行分类,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卫生学评价的建设项目,如广东省规定的一般项目与大型项目,只有大型项目需要进行评价;(2)任意性规范:“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应提供卫生评价报告书。”这种原则性表述沿用了已废止的1991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3)仅在应提供材料中提及卫生学评价报告,这种弹性表述看似默认了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均需要进行卫生学评价,但又含糊不清;(4)要求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未提及预防性卫生学评价;(5)全篇都未提及卫生学评价相关内容。最后两类具有同一种性质,即预防性卫生学评价政策上的空白。根据卫生部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地方性规范文件中是否有相应内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均应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

2.3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标准、规范情况分析

与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等其他系统的评价规范相比,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体系外,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目前还没有完整的技术导则和评价体系。评价依据的主要卫生标准颁布年份均较早(表5)。在标准的适用中存在卫生标准覆盖面不完全、卫生标准可行性不够、监测条件规定不明确、标准值设置不合理、检测项目可适当增加、概念表述不科学、缺少相应的质量控制、数字修约未明确规定、样品取样量、标准不够详尽、标准与方法不配套等问题[3-4]。

3讨论

3.1公共场所设计卫生审查中是否需要进行卫生学评价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层面无关于预防性卫生学评价的强制性规定,实质上,1997年开始实施的“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逐渐淡出。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在申请卫生许可证时,住宿、沐浴、游泳、候车(机、船)等公共场所应当提供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的卫生学评价资料,但这一修正草案并没有正式。而在2011年颁布的实施细则中删除了1997年关于“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的相关内容,将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预防性卫生审查中,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卫生学评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而在地方性规范文件仅山东与广东两省有明确的强制性规范,其他省份或原则性条款或模糊性表述或完全空白带来的结果是设计卫生审查人员自由裁量是否需要评价。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是一项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是一个具有高度合法性要求的行政行为,审批范围、审批职能划分、审批标准、审批流程都在一定的政策空间限度以内,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的约束在于限定审批的范围,以及规定审批的要件[5]。是否需要进行卫生学评价是设计卫生审查中很重要的一个实体性的审批条件,原因在于其很强的专业性和利益导向性。大型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投资巨大,涉及公共场所类型与健康危险因素众多,进行第三方卫生学评价耗时较长,耗资也大。按照严格的法治理念,在法治社会中,个体受且只受事先公布的法律和原则的支配,而公共权力必须受到事先制定和公布的法律规则的约束。出于行政审批的公平公正原则,这种实体性审批条件应当以强制性条款来规范约束审批权,尽量减少自由裁量带来的随意性和多变性。因而建议参照广东省和山东省的规范性文件,以公共场所面积进行分类,大型项目应当进行卫生学评价。

第6篇

1 中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 1 实施量化分级管理配套的公共场所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够完善目前,只有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2014版) 有规定。大同市出台《大同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拟提请地方人大立法批准。

1. 2 量化分级管理范围局限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只适用于已获得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没有与卫生许可工作结合,特别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为后置审批,国家卫生计生委废止《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试行) 》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没有具体可操作的准入条件,卫生许可要求和后续监督工作不能有机结合,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延续性受到影响。山西大同和湖南株洲已将量化评定与卫生许可准入、复核相结合,进行探索。甘肃省对全省已获得或新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1. 3 量化分级管理对象不全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7 类28 种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管理。原国家卫生部只制定了住宿业、洗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和游泳场所四类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评分表,其他场所没有具体评分表,量化分级管理是空白,缺少全面性和公平性,应该补充完善。2012 年国务院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和公共交通工具三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2016 年,国务院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和茶座四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大同市已对全部公共场所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并按照国家政策取消对饭馆、咖啡馆、酒吧和茶座四类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青海省对饭馆( 餐厅) 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湖南省也将量化分级管理范围拓展为纳入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范围的所有类别公共场所。

1. 4 量化分级管理评价体系不健全,指标不完整,使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缺乏全面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公平公正性, 江苏省增加二次供水作为一级指标。甘肃省将室内禁烟作为一级指标,禁烟措施列为二级指标。湖南省株洲市将控制吸烟作为评查内容列为二级指标。大同市根据国家有关文件适时修改管理指标。

1. 5 小型公共场所没有具体量化评分表,使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很难落到实处[7]大同市制定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和小浴室四小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小旅店、小理发美容店、小公共浴室、小歌舞厅( 录像厅) 和小茶座( 酒吧) 五小公共场所实行量化分级管理。

1. 6 综合评定权重的确定综合性公共场所涉及多个经营项目,由于附设各类场所卫生状况差异较大,如何确定各类场所卫生状况在综合评定卫生监督量化等级中的权重,需进一步实践和摸索。厦门市对同一场所经营多个项目的综合性公共场所,采取分别评定,分开定级,分别公示,合并就低授牌原则。大同市也对综合性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作出规定。

2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大同模式

2. 1 7 + 28大同模式从2003 年开始,大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下发文件,出台方案,成立领导组,组建评定专家组,制定考评工作纪律,提出行动口号,召开培训会,制订标准,确定原则,规定范围,统一目录,对住宿业、洗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和游泳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实行A、B、C 级评定制,对商场( 店) 、超市、书店、酒吧、茶座、影剧院、游艺厅( 室) 、歌舞厅、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 馆) 和候车( 机) 室等其他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实行5A 级评定制。推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7 + 28大同模式,对7 类28 种公共场所全部实行量化分级管理,解决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对象不全面的问题。

2. 2 7 + 28 -3大同模式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根据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394 -2012) 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2014 版) ,按照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和原山西省卫生厅有关文件及《大同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方案》和《大同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2010 版) 要求,结合当地实际, 2015 年大同市在总结2003 年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5A 等级评定和2009 年卫生部推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基础上,分析量化表和量化范围存在的不足,并按照原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2 版) 的要求,结合新颁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等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公园、体育场馆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卫生许可,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公共场所由28 种减少为25 种; 大同市修改量化指标和量化表,调整量化对象,制订《大同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 试行) 》,推出7 + 28 -3量化分级管理大同模式。

2. 3 7 + 28 -3 -4大同模式2016 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大同市又调整量化对象,取消饭馆、咖啡馆、酒吧和茶座四类公共场所量化管理,推出7 + 28 -3 -4量化分级管理大同模式。

2. 3. 1 适用范围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适用于已获得或新办理卫生许可证的7 类21 种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许可审查与复核。

2. 3. 2 实施原则

2. 3. 2. 1 全程监督原则将卫生许可审查与经常性卫生监督有机结合,共同决定风险级别、经营单位信誉度级别和监督频次,两者相互制约,密不可分。

2. 3. 2. 2 量化管理原则采用危害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公共卫生安全可能性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对每一监督项目量化评价,据此对公共场所进行风险分级和信誉度分级,确定监督类别和频次。

2. 3. 2. 3 属地管理原则公共场所量化评分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确定原则上由卫生许可证发放和实施日常监督的机构负责。

2. 3. 2. 4 动态监督原则公共场所信誉度分级不是固定不变的。凡是违反关键监督项目,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外,应采取降低等级的办法; 对于轻微违规,如果经营单位能够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并达到卫生要求,可保持其等级; 在日常经营中保持良好记录或卫生条件经改进显著提高的单位也可提高其等级。

2. 3. 2. 5 公开透明原则采取各种形式及时公开标准、方法和经营单位量化定级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使消费者享有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状况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公开透明制度有利于消费者进行社会监督,从而有力推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 3. 2. 6 卫生安全原则无论是卫生许可、复核审查量化评分,还是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均以现行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考虑与卫生安全有关事项,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前后卫生指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达到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行为,提高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效能的目的。

2. 3. 2. 7 双随机原则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总体原则,对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开展双随机检查。保证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和规范性,提高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质量。

2. 3. 3 量化评分表大同市2016 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共5 张,住宿场所、洗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和游泳场所使用相关场所量化评分表,其他所使用大同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进行量化评分分级管理。量化评分表基本信息( 表头) 增加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两项内容,方便卫生监督员填报监督信息。

2. 3. 4 量化指标评分表项目栏为一级指标,评查内容栏为二级指标,评查标准栏为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设有卫生制度管理、功能间卫生管理、公共用品卫生管理、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禁止吸烟管理、艾滋病防治管理、病媒生物防控管理和废弃物存放管理8 项。新增禁止吸烟二级指标下设公共场所经营者没有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等7 项三级指标,计分值7 分。艾滋病防治措施二级指标下设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摆放宣传品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等2 项三级指标,计分值4 分。病媒生物防控设施二级指标下设未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药物器械及防潮、防尘等4 项三级指标,计分值4 分。废弃物存放设施二级指标下设室内、室外未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或废弃物分类收集容器等4 项三级指标,计分值3 分。

2. 3. 5 量化分级管理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评价,按100 分标化后,总得分90 分及以上、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 级、低度风险和高信誉度者,简化监督,监督频次每两年不少于1 次; 总得分70 ~ 89 分、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 级、中度风险和一般信誉度者,常规监督,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1 次; 总得分60 ~ 69 分、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 级、高度风险和低信誉度者,强化监督,监督频次每年不少于2 次; 总得分低于60 者,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中所有关键项目均符合基本要求、得分不低于60 分者方可发放或复核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者,卫生信誉度为C 级。由于行政任务和处理投诉举报需要进行监督时,不受上述频次限制。

2. 4 工作效果

2. 4. 1 社会效果大同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完善机构,健全制度,增加投入,完善设施,坚持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使其卫生诚信水平有所提高,卫生信誉意识进一步增强。

第7篇

2009年卫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建设和谐社会为主题,以提高全县人民健康水平为目标,突出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扎实做好卫生应急、预防保健和卫生执法工作,严格卫生行业管理,狠抓医疗质量,加强行风建设,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一、以提高农民受益水平为目标,狠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管理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以《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重点,加强对院长和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医疗安全责任意识。健全医疗、护理、功能检查、放射、化验等各个科室、各个诊疗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目标,实现诊疗工作的规范化。坚持安全第

一、质量优先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项操作规程,杜绝医疗责任事故。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加强监督,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检查,依法依纪落实奖惩。二是努力争取资金政策支持,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积极争取资金,按照《唐山市乡镇卫生院基本装备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改善卫生院装备条件。按照《唐山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的要求,继续有计划地开展人员聘用,努力解决[由网站收集整理]基层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三是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在职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根据临床需求举办3期培训班,安排80名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培养急需的业务人才。积极鼓励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支持参加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和执业护士等资格考试,提高医务人员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以落实《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为重点,加强乡医业务培训。四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强化院长队伍的竞争意识,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加强后备干部的推荐、考核和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后备干部队伍。围绕医院管理的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院长的教育,强化对院长的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努力打造一支有知识、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五是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补充规定》,落实固定资产购置处理、开支审批、大宗药品采购和车辆管理等制度,确保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强化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行为。针对医院管理中的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实现医院财务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三、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一是加强卫生应急能力建设。认真总结在手足口病防控和食用问题奶粉儿童筛查诊治中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健全卫生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确保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快速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医疗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中的责任。二是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严格执行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每日审核和分析医疗机构疫情报告情况。主动加强预警预测工作,认真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加强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建设,防范手足口病、霍乱等肠道传染病,做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调查及处置工作。加强鼠疫和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工作,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认真实施艾滋病项目,广泛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加强对性病、艾滋病疫情的监测报告,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实施高危人群行为干预。认真实施结核病控制项四、突出食品安全整治和医疗市场清理两个重点,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一是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对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的监督,落实监管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积极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指导,重点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餐饮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的监管。严格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推行食品原料进货索证索票、验收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认真规范从业行为。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暴光力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或非食用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强化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法制观念,确保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二是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格规范社会办医的执业行为。重点查处出租承包医疗场所、超范围行医、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和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异地行医,认真清理违法医疗广告。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严肃查处不经审批聘用卫生技术人员的行为。开展技术人员资质情况专项检查,清理无资质的上岗人员,严肃查处违规医疗机构。结合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许可证工作,认真规范乡医执业行为,查处违纪违规乡医。三是强化公共场所和职业卫生监督。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推行量化分级管理,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普及消毒知识。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组织供水人员体检和培训。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监督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建立和完善防治制度,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对16家放射工作单位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加强放射工作场所监测,开展个人剂量检测,确保放射安全。五、加强行风建设工作,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行医教育,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将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严格执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二是全面推行院务公开。认真落实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药品采购、财务收支、评先评优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重点做好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以及耗材价格等信息的公开,杜绝乱收费现象。三是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实现招标到品种、到价格,解决[由网站收集整理]不同时间、不供应商药价不同的问题。扩大招标医疗机构范围,逐步把全县所有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全部纳入药品联合招标的范围。四是落实惠民政策,方便患者就医。认真落实济困病房制度,落实对城乡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的“一免三减”措施。不断改善医疗服务,继续推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第8篇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公共用品;空气

【Abstract】obj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2012-2015, wuxi beitang district public health conditions and monitoring the status quo, in order to further strengthen public health supervision, regulatory measures and enhance the level of public health. Methods according to \"public health inspection method\" air of public places and public goods sampling test, the result according to relevant national standards of judgment, to wuxi beitang district monitoring data from 2012 to 2015 were analyzed. Air quality monitoring results: 2012-2015, 6534 test air samples, among them 6365 pieces of qualified samples, the percent of pass is 97.41%. Percent of pass of th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between different years (chi-square = 25.98, P < 0.01). Qualified rate differences between different types of public places (chi-square = 79.41, P < 0.01). Public goods monitoring: 2012-2015 2658 test public goods samples, among them 2501 pieces of qualified samples, the percent of pass is 93.15%. Qualified rat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between different years (chi-square = 13.86, P < 0.01). Qualified rat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between different types of public places (chi-square = 42.65, P < 0.01). Conclusion wuxi beitang district air quality of all kinds of public places and public products pass rate is higher, but individual types of public goods in the public health situation is not optimistic, should further strengthen health supervision and monitoring, and constantly improve the hygiene safety of public goods.

【key words 】 public places; Health supervision and monitoring; Public goods; air

【中图分类号】R-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6)05-0121-03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其卫生状况与人民群众的健康息息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已成为社会文明和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公共场所公共用具的卫生状况可以直接反映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1]。公共场所由于人群聚集,流动性大,设备和物品供公众反复使用,给疾病的流行传播提供了机会[2]。为了了解无锡市北塘区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情况,我们对公共场所开展了卫生监测工作,旨在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改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质量,现将无锡市北塘区2012-2015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结果分析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对象 2012-2015年四年间,随机抽取无锡市北塘区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依据国家相关采样方法及标准,采集的样本主要是公共场所的空气和公共用品,对采集的样本进行卫生监测,涉及的公共场所类型涵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的美容美发、饭馆餐厅、公共浴室、文化娱乐场所、住宿场所等6类场所。

1.2 方法 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中的要求进行采样和检验,依据《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等进行合格评价,其中有1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1.3 监测项目 空气质量依照标准主要检测相对湿度、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噪声、风速、甲醛、空气细菌总数,公共用品主要监测大肠菌群、细菌总数和致病菌。

1.4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率的比较采用2检验,P

2 结果

2.1 不同年份空气质量监测结果 2012-2015年无锡市北塘区共检测各类公共场所空气样品6534件,其中合格样品6365件,不合格样品169件,合格率97.41%。各年份合格率分别为2012年96.35%、2013年96.22%、2014年98.39%、2015年98.11%。不同年份间合格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25.98,P

2.2 不同类别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结果 2012-2015年不同类型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合格率分别为公共浴室95.50%、饭馆餐厅97.28%、美容美发97.46%、文娱场所99.68%、住宿场所94.44%、其他场所99.67%,不同类型公共场所间合格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79.41,P

2.3 不同年份公共用品监测结果 2012-2015年无锡市北塘区共检测各类公共场所公共用品样品2658件,其中合格样品2501件,不合格样品157件,合格率93.15%。各年份合格率分别为2012年94.61%、2013年91.46%、2014年94.53%、2015年96.25%。不同年份间合格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13.86,P

2.4 不同类型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监测结果 2012-2015年不同类型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监测合格率分别为公共浴室91.24%、饭馆餐厅93.68%、美容美发93.93%、文娱场所100%、住宿场所98.60%、其他场所84.38%,不同类型公共场所间合格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42.65,P

3 讨论

3.1 监测合格率行业间存在差距 在公共场所空气样本监测中,住宿场所合格率最低,这与住宿行业小型旅店较多有一定关系,小型住宿业客房设施设备陈旧,通风系统不完善,对于空气的消毒不及时等原因可以造成噪声、可吸入颗粒物、空气细菌总数的超标,如果开窗通风时间不足还可以造成一氧化碳及二氧化碳的浓度超标[3]。在公共用品监测中,游泳馆等其他场所的合格率最低,这与游泳场馆的监测项目中的余氯、尿素指标容易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

3.2 依据监测结果监督检查有所侧重 公共场所具有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卫生学特点[4]。建议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公共场所行业侧重检查,排查不合格项目的风险环节,加强内部管理,落实消毒制度,杜绝消毒不彻底和二次污染的发生。

3.3 公共场所经营者自身能力建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一个稳定而长期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对于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公共用品的卫生安全至关重要。而在实际经营中,由于从业人员的流动性,公共场所经营者很难设立长期稳定的卫生管理人员,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尤其是公共用具消毒知识,完善公共场所卫生制度及消毒制度,指导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消毒程序按技术指导规范内容,使消毒工作落到实处,克服人员流动性大带来的问题,提高公共卫生用品的消毒质量[5]。

3.4 公共用品消毒设备设施的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中,公共用品消毒设备设施的配置为关键项,该项不符合要求则要求整改合格后方可准予许可。在各类公共场所实际经营中,也配备了相关消毒设备设施,但一些小型公共场所不能够按照要求正常使用消毒设施,近几年频频曝光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为图一时之便,清洗洁具时一条毛巾多用,到处污染[6]。主要原因是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文化素质偏低,消毒设施不能够正常使用。改善措施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按照法律要求整改和行政处罚,督促各公共场所经营者正常使用消毒设备,严禁私自停用消毒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3.5 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不健全 在目前现行的住宿业、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和公共浴室四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中,对设置的各功能区域的空气流通和通风换气有相应要求,而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应当进行卫生监管的公共场所有7大类,特别是目前饭馆类公共场所,一些使用木炭当燃料加工的场所会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气体,而没有相应的卫生规范提出特殊的卫生防护设施设备要求。因此,应当制进一步完善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从通风换气的硬件设施上作要求,进而消除公共场所空气质量不合格的潜在风险,保障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参考文献:

[1]谌模武,龚会兰.南昌县公共场所微生物检测结果分析[J].医学信息,2013,26(11):437-438

[2]李集宇,苏婉华.2005-2011年广州海珠区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监测分析[J].热带医学杂志,2013,13(1):96-97

[3]李雪莲,孟彬.2009-2011年青岛市崂山区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结果分析[J].中国卫生统计,2012.29(6):893-894

[4]闫平男,冷毅,姚元庚.山东省公共场所消毒卫生管理现状与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9,16(1):50-52

第9篇

一、近几年卫生监督模式创新的主要做法

卫生监督工作所涉及的范围广泛,与群众的日常生活紧密关联,也是为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化妆品卫生、学校卫生以及传染病和医疗机构监管。由于监管内容多,监管对象复杂,监管难度大,监管力量不足,我们在监管模式上做了一些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管的效率。

一是探索实施公共卫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为了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效率,促进健康相关行业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扩大卫生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改善公共卫生相关行业卫生管理水平,我所坚持创新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模式,努力探索卫生监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从20*年4月份开始,在全市实施公共卫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餐饮业、公共浴室业、医疗服务业先行试点,初步建立了公共卫生信用信息的评价机制和信用信息披露机制,促进了卫生监督管理模式的变革,形成了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企业、社会对公共卫生安全的联防体系,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效果。这项工作在全国是首创,建立了卫生信用信息的评价机制和信用信息披露机制,抓住承诺、评估、告知、激励和惩戒等四个重要环节。*市卫生监督所对126户市管餐饮业单位、公共场所单位卫生信用信息进行了汇总统计,对企业的卫生信用进行了第一次评估,并召开了信用评估通报会,对被列入黄牌警告的16家单位进行了通报,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对其他单位在心理上的攻势作用也非常明显。这项工作引起卫生部的重视,20*年11月份,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赵同刚局长、卫生监督中心南俊华主任等领导专门来*进行了调研,并给予高度评价。

二是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这项工作从20*年开始,通过逐步完善,大力推进,现已在餐饮业全面实施,实施率达到95%以上。该项工作运用了风险度评估的原则,将食品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中卫生要求按对食品安全影响的风险大小进行分类,并赋予相应的分值。根据卫生许可和日常监督两个环节对餐饮单位卫生状况进行评分,依评分结果确定其等级,按等级来开展监督管理,提高了监管的效率和餐饮业的自律意识。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的实施,也为我市通过国家卫生城市验收增加了一个新的亮点。目前,已有86家餐饮企业被评定为食品卫生A级单位,这些卫生规范管理的单位对其它单位进一步加强自身管理也发挥着不可缺少的带动作用。

三是探索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这项工作我所在全国开展较早,在江苏省是第一家启动的。公共场所是人们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对人群的健康有着直接影响,甚至引起急慢性危害和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公共场所现行的卫生法规、规章己经明显滞后,迫切需要在卫生监督管理的方法、手段上进行丰富和提高。摸索创新工作模式,充分利用现有卫生监督资源,有效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己成为现阶段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研究课题和工作内容。20*年2月,为了配合国家级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全力打造精品行业和亮点单位,我市开始着手启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以打造A级示范单位为工作目标,全面推动市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化建设。20*年9月,卫生部将我市作为全国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试点城市,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在全国有一定影响。这项工作对创新卫生监管方式,改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提高了我所的知名度,20*年,卫生部将新的《公共场所通用卫生规范》这一国家标准委托我所独立起草。

四是试点开展餐饮业卫生脸谱公示制度。为提高餐饮业卫生管理水平,便于群众及时、准确、便捷地了解餐饮单位卫生状况,引导餐饮业主自律、诚信经营,从20*年10月起,在淮阴区试行餐饮业卫生监督公示制度(笑哭脸制度)。该制度内容包括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卫生质量及保质期、食品加工过程卫生防护、加工场所环境卫生、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以及主要原料采购索证等十项内容,卫生监督员根据检查情况,对每家单位的卫生状况做出综合评价,卫生状况良好的挂“笑脸”、卫生状况一般的挂“常脸”,卫生状况不好的挂“哭脸”,同时公示牌上还注有卫生监督员的姓名和卫生部门的举报电话,卫生监督员、餐饮单位和消费者可以相互监督。第一批对包括部分高校食堂在内的37家城区餐饮单位进行了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公示,7家餐饮单位卫生状况良好,得以“笑脸”示人,20家单位卫生一般,脸色“害羞”,10家单位因为卫生状况较差,被予以“红牌警告”,被贴以“哭脸”。该制度的实施,强化了消费者对餐饮经营单位的监督,充分调动消费者和餐饮业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引导餐饮业主自律诚信经营,促进餐饮业经营单位加强自身卫生管理,这不但是监督所履行行政监督职能的一种公示行为,同时也是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体现,更是执法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一种创新举措。

二、卫生监督模式创新工作中的问题

一是公共卫生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速度不快。到目前为止,仅在餐饮业、公共场所、医疗机构这三类行业的少数单位开展。在统一信用征集、严格失信惩戒、信息依法披露、倡导信用观念、加强信用管理、培育信用需求、密切部门沟通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特别是在公共卫生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方面要加大投入,在培育群众对公共卫生信用信息需求方面要加强引导。

二是量化分级管理的整体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被评定为A级餐饮单位的数量偏少,特别是小型餐饮单位大多数仍然在C级水平。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完成后,停滞了做深入的推广工作。

三是外力借助不够。监管方法定创新需要外部强有力的支持,特别是在发挥群众参与监督方面缺少有效的途径和方法。舆论宣传方面,由于条件限制,没有能持续保持强大的宣传态势。

三、对卫生监督模式创新工作的思考

1、公共卫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需要强力推进

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共卫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必要性。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工程。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的范畴涉及面广,都与群众的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相关行业能否严格遵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目前主要依靠卫生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效能还没有发挥到足以引起企业普遍关注的程度。从本质上讲,公共卫生相关行业如餐饮业、医疗服务业等,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的要求为群众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产品和服务构成了良好的公共卫生信用是其应该履行的义务。在公共卫生相关行业实施卫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一是以卫生行政执法来提升相关企业的卫生信用具有局限性。虽然卫生监督执法的力度逐渐增大,但卫生违法现象仍然非常普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的违法成本显然还没有高到令其难以接受的程度。有的卫生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大,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本不可能引起管理相对人的重视,必须突破执法、处罚的方法,寻找能迫使企业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规范经营的途径。同时,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比,具有滞后性,运用信用评估手段对企业在一定时间内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累积,从而对企业的卫生信用进行综合判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卫生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避免企业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漠视。二是社会惩戒机制的建立可以发挥卫生执法不可代替的作用。利用公共卫生信用体系建设中引入的社会惩戒机制,可以将企业的失信记录进行放大,使其不仅要受到卫生行政处罚,还要为之付出持续产生作用的社会惩戒的二次成本,对同行业的其它信用主体也可以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三是开展公共卫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可以提高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效能。卫生监督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与之矛盾的是卫生监督力量配备不足,很难对管理对象保持全天候、全覆盖、全方位的监督。运用信用信息公开手段,可以增强企业卫生信用风险的防范意识,引导企业自律。四是可以充分保证群众知情权的落实。以往,虽然卫生监督机构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公开执法信息,曝光违法行为,但缺乏系统的、科学的、全面的信息公开渠道。公共卫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搭建的卫生信用信息平台,真正使卫生监督工作实现了政务公开,充分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可以更好地引导消费。

第10篇

第二条 __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应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条例》和《办法》,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职责,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宣传、建设、环卫、规划国土、环保、工商、公安、司法、交通、房产、园林、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部门应高度重视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加强环境卫生发展预测,改进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改革,逐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设施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条幅、板房、电话亭,搭建临时设施或占用公共场地施工,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6平方米以上(包括6平方米)的广告设施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广告牌等设施及树木上乱写、乱贴、乱刻、乱画,不得沿街和在居民区内乱贴、乱发各类宣传广告。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内容健康外形美观,主办单位应定期检查,及时维护。经批准在市区设置经营性条幅广告的,悬挂时间不得超过5天,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清除时不得遗留垃圾。

第十四条 在城市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现场的物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污水、渣土应当及时清理、清

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申请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原状,市容和环卫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城市沿街临时摊点和节假日从外地来的经营摊点、货车,由城管部门在委托权限内按照城市市容管理要求进行选址、定点、办证和收费。各类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严禁违章占道,乱搬、乱放,销售瓜果、蔬菜的机动车辆必须进入市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其它有碍市容、交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城市内树木、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定期修剪、刷白和喷药,防风林带的环境卫生要有专人负责清扫、清运,栽培、修整花草和清理泥沙池留下的渣土、树叶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七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抛撒、焚烧各种物品,不得在林带内堆放物料。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各类车站、机场、码头、市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垃圾清运许可证。开工后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倾倒。建筑施工单位需自行安排处置场地或需要回填的,应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统一安排,否则按乱倒垃圾论处。改建、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装璜垃圾等要按规定的时间自行或委托清理,不得倒入垃圾房和生活垃圾容器内。

第十九条 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严禁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符合建设部《城市道路清洁质量评定标准》和《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道路清扫、保洁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垃圾清运应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应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做好本单位办公区、厂区、经营区等地的环境清扫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必须将垃圾袋扎口后投入垃圾房,逐步做到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阻碍垃圾清运,不得在环卫设施内翻拣废品。

医疗卫生、生物化学制品等单位的所有垃圾容器和动物尸体以及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等废弃物,必须按照标准处理,严禁任意弃置或倒入垃圾房内。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按建设部《公共厕所管理规定》达标。公共厕所应做到随脏随扫,定期喷药、灭蝇、消毒。符合条件的公厕,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按标准收费。商场、饭店、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厕所,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保洁工作,并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从事饮食、理发、洗染、美容、照像等服务行业的经营店铺,必须具备室内排水设施。无排水设施的应限期整改,否则不许营业。夜市(早市)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__市夜市(早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凡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应逐步实行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各类经营摊点必须配备“五个一”(一把扫把、一个垃圾桶、一个簸箕、一块抹布、一把苍蝇拍),并做到随时打扫,保持摊位周围清洁,不准乱扔乱倒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城市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冬季扫雪打冰工作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划分及监督检查。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及沿街店面须按照“冬季扫雪打冰责任书”要求,在雪停24小时内及时清除责任路段或责任区冰雪。居民区内的冰雪清除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

第二十九条 从事清扫保洁、冲洗车辆以及施工渣土运输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服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要按照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及大型集贸市场建设等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垃圾房、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点等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有关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验收须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城市垃圾、渣土、粪便消纳处理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垃圾,使用垃圾消纳处理场所的应按规定标准交费。

第三十二条 按城市规划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 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不得影响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修建垃圾贮存设施和清运车通道。管理人员应加强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和通道畅通。

城市居住区或人流集中地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存放各类垃圾的环卫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任何人不得焚烧垃圾和乱倒污水。

第三十四条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垃圾处理场场地和设施,不得妨碍垃圾处理工作,严禁在垃圾场放养牲畜。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收费,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按照环境卫生工作的分工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居委会负责收取辖区内居民个人、暂住人口(含外来人员)的卫生费及居民装璜房屋的垃圾代运费。

(二)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委托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企事业单位、店铺等“门前三包”区卫生费(学校三包区卫生费减半),辖区内各单位、各行业的室内卫生费,以及经批准饲养的家禽、家畜的卫生费。

(三)经营者在申办摊位证时,应按规定向城管部门缴纳卫生费。对拒不缴纳卫生费、有偿服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并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城市主要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下文确定)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护墙、不做遮挡,不按规定清理、清运污水和渣土,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撤,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以警告、罚款:

(一)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环卫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卫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对达不到城市市容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的建筑物或建筑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处以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总造价5%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处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及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除赔偿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一、非法行医罪,属《刑法》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之一。

刑法336条第一款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明确地指出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即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非法行医的行为只要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标准即可构成犯罪,不以造成危害后果为构成犯罪要件。危害后果是加重量刑的依据。本罪是行为犯、后果加重犯。

二、本罪特征

客体方面 侵害了国家对医疗事业的管理秩序和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

客观方面 表现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方面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间接故意

非法行医罪条文中使用了两个关键性的概念即“非法行医” 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必须理解这两个概念,才能真正理解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三、什么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中的法指的是什么呢?

根据本罪侵害的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是医疗卫生的管理秩序,那么,非法行医中的“法”自然是指涉及管理界定医疗机构及医生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1999年卫生部在关于切实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工作的通知 中明确指出 要把实施《执业医师法》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紧密结合。清理整顿医疗机构和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

由此可知,合法的行医行为必须是完全符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非法行医则是相对合法行医而产生的概念, 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属于非法行医。

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而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

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江湖游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只是医疗机构不能作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定罪,定罪的主体是实施了该行为的“人”。有些人至所以认为只有江湖游医才是非法行医,就是不完全了解卫生法律法规而作出的主观臆断。

理解了非法行医这一概念后,我们便可对非法行医罪这一概念进行剖析。

四、刑法与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作用

从《刑法》336条的属性及条文内容来看,本罪名是受刑法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来共同调整的一个罪名。不了解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就无法理解刑法336条中的概念。

《刑法》解决的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主体在非法行医达到什么程度的情况下构成犯罪的问题,它并不决定一个人是否有“医生执业资格”。而决定 “医生执业资格”的只能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和法规。

五、什么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对于这一概念,有的人把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和“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混为一谈,也就是把“不是医生的人”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根本不同的概念等同了起来。是曲解了并小化了刑法条文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概念的含义。刑法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概念是一个非常科学的定义,它宽泛但不失严谨地涵盖了所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许可条件而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人。

因此,要理解“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概念,必须知道,什么是“医生执业资格”。

“医生”是一个职业称谓,就如同律师、教师等人员的称谓:“执业”是指实施某种专业或业务活动:“资格”则是从事某种活动所具备的条件。

因此,“医生执业资格”也就是医生从事医疗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六、医生从事医疗活动必须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1,其必须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中,按该机构法定的科目范围行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七条规定: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2、医师必须经国家通一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也就是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此时医生仍不具备执业资格)其必须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依法注册取得某一专业《医师执业证书》,并且是在法定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执业。

《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3、若从事的特定专业医疗活动,则还必须持有特定的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像计划生育手术必须取得“《计划生育手服务上岗证》;放射治疗,则必须取得《放射治疗专业医师证书》、《放射物理师执业证书》,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后才能从事放射治疗工作。再有,从事临床试验工作,还必须取得国家卫生与药品部门的特别认证、批准。

由此可知,行医者,若要取得合法的行使医疗活动的执业资格,必须具备以上各项条件;只有附合了以上法定的条件,才能说这个人或者医生具备了“医生执业资格”。(特别紧急情况下除外,乡村医生另有规定)

七、《医师执业证书》不等同于医生执业资格

有的人认为医师超科目、超执业范围行医不好认定是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其理由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其实,这是个错误的观点。事实上,刑法已做出了明文规定。它明确规定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只是有些人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不了解从而不了解什么是“医生执业资格”这一概念罢了。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没有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者没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是一种“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者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如果超出了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或者超出了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也是一种“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不是医生的人”只不过是非法行医罪主体中的一种而已。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范围之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这已明确说明了,医务人员在本专业之外从事医疗活动,就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医务人员,就没有从事医疗活动的法定执业资格。

因此,看一个医生有没有取得执业资格,不仅要看他有没有《医师执业证书》,而且要看他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与其注册的执业类别、范围等是否相符。只有在持有的《证书》与其实施的行为相吻合条件下,才能说他取得了合法的执业资格。

医学科学本身是一门非常复杂而又严谨的科学,医疗事业又是风险极大的关系到患者生命健康的事业,不同的专业都需要有“不同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专业技能 ”以及“特定的医疗条件”。这就是,不同的病种需要不同专业的医生来看,比如,妇科与牙科;不同的治疗方式得有不同的专业人员来操作,比如,同为癌症病人,外科医生用手术治疗,而放射治疗医生则用放射源来治疗,他们的治疗理论和操作技术是完全不同的。不同的级别医院,其服务设施条件也各有差异。

因此,国家通过立法对医生的执业资格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提高医疗质量,保护就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这也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为什么要对“诊疗科目”进行核准登记、《执业医师法》为什么要对医师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并要求医师按上述规定从事执业活动的根本道理。

有的人之所以会对非法行医罪主体概念产生歧义,其根本原因就是把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划了等号。

八、有《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对于不是医生的人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大家无什么分歧。但对于是医生的人是否能构成非法行医的主体,有些人就糊涂了。

我们不仿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无论驾驶何种车辆的人,我们均可称其为驾驶员,但并非只要是驾驶员,就能任意开各种车辆。

比如一个人取得了摩托车驾驶执照“,对于摩托车的驾驶,他自然是取得了驾驶资格的人。但是,在他未取得大客车驾驶执照前而驾驶了大客车,针对于驾驶大客车而言,我们足能认定他是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人。

同样,医生也是如此,无论注册为那个专业的医师,我们都可称其为医生。其在注册后,只能在相应注册的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在法定的执业范围内,其当然是取得执业资格的人。但超出其法定的许可范围,其就不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对于其超范围而实施的医疗活动而言,其就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

综上所述,一个人只有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诊疗科目范围内、依法注册取得本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并且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才能说他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除了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外;医疗机构中有《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如果没有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执业要求从事诊疗活动,同样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同样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九、无证行医与超范围行医

大家都知道无证行医是非法行医,但忘记了超范围行医也是无证行医。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二十一条的规定,每一个医师从事其专业的执业活动都是必须经过注册之后才能获得《医师执业证书》,这个《证书》仅对他注册的执业范围有效,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之外,其无资格执业。医疗活动中,还有一些特殊专业则是必须持有特别许可证的机构和人员才能实施的。因此,超出了注册的专业范围也就是处于无证行医的状态。

根据国务院《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以此规定,我们也可以明确“未经批准或超范围经营的,均属无证经营的非法行为”。

十、从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可以印证非法行医罪主体概念的含义

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概念,我们还可以通过刑法336条第二款非法行医罪的娣妹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来得到明确的答案。因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中也使用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主体概念。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这里我们看到,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和非法行医罪使用了一个相同的主体概念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那么,在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中即然使用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概念,是不是只要取得了不论那个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的人都可以从事节育手术活动呢?显然不是。

我们看看从事节育手术医务人员的资格条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医生资格,同时还应取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资格证书,方可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术。

由此可见,有医生资格而没有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资格证书从事节育手术的人就可认定其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就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概念的最好说明。

由此可见,有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除了看有没有《医师执业证书》,而且必须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是否得到专业执业许可来判断。就像开车一样,我们不能光看他有没有《驾驶员资格证》而且要看其注册登记的是哪一类型。

如果按照某些人的“只要是取得《医师执业证》”就是取得了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不考虑其超出业范围这一事实,那么《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等法规中的特别规定、《执业医师法》中的严格要求就没有了任何存在的价值。如果刑法仅是对“不是医生的人”而言的,刑法336条使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这一概念,岂不是舍近求远,画蛇添足?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从事某一专业的医疗活动,必须拥有与其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执业证书。否则就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就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十一、非法行医的实质

第12篇

综合汇报

根据省、州部署的食品化妆品项整治、重点公共卫生监督检查、推进卫生综合执法、放射治疗管理、打击非法行医、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各项工作,为迎接省厅的检查,我所将2006年1月至7月初开展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重点公共卫生监督检查及打击非法行医等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食品卫生监督

1、根据《XXX卫生局关于印发餐饮业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卫发[2006]22号)文件要求,我所于2006年2月底开始着手安排此项工作。依据《食品卫生法》、《XXX食品卫生条例》、《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指南》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深入餐饮经营单位、学校食堂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开展监督检查。

结合我县对餐饮业单位的上半年一次的日常监督此次监督检查前后共出动人员共53人次,共检查餐饮经营单位341家,其中餐饮经营单位291户次,企事业单位食堂3户次,学校食堂47户次。每到一个单位先结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让各相关单位进行自查。在检查中,重点对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照、健康培训证的持证情况、经营加工场所、厨房、库房、冷藏设施、专间、餐饮具消毒设施及保洁设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情况、添加剂、包装材料的索证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整治。共查出无证经营户5家,无健康培训证上岗13人,厨房、餐饮具消毒及保洁设施不合格58家。食品原料、添加剂不符合卫生标准或无合格证2家,共查获并销毁不合格食品123公斤。对无许可证进行经营5家进行限期办理卫生许可证,对查出无健康证上岗的人员立即责令办理健康培训证,厨房布局不合理、餐饮具消毒不合格、保洁设施不完善的处以行政警告,并均按《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中“推荐的各类餐饮业场所布局要求、推荐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方法”拟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

2、根据《XXX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许可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X卫发[2006]20号)文件精神,我所结合上半年的常规监督于2006年3月底至4月初对辖区内所有已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逐一进行清理,监督检查不符合整治内容的问题,并向生产加工企业发出卫生监督意见。此次共检查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及个体经营户56家,其中糕点副食加工店17家、米线饵丝加工店9家、豆制品加工3家、酒厂15家、农特产品加工6家、粮油加工店4家、调味品生产2家。共查出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家,其中粮油加工店1家、农特产品加工1家,责令其限期到卫生监督所补办卫生许可证;共查从业人员96人,其中持有效健康证83人、无健康证或健康证失效的13人,已责令限期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健康证;查出生产场所不符合规范的3家,查获并销毁过期劣质食品3类共计130Kg。

3、根据《XXX卫生局关于印发〈XXX2006年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卫发[2006]74号)文件精神,结合《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XXX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要求,以粮油、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散装酒)、盐、调味品、保健品、儿童食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为整治与监管为重点,以农村地区为重点区域,重点抓好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三个环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所制定了重点打击保健品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假标识、假包装、假商标等行为,重点严查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宣传对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作用以及完全未经批准和特定保健功能,重点筛查调节血糖、减肥、抗疲劳3类保健食品。并明确了检查的统一时间:2006年3月至6月。保健品在我县销售形式多以药、专卖、及义诊等,结合我县实际确立了以打击“专卖”、“义诊”等非法销售为主的检查思路整治我县的保健品市场。并于3月中旬确定了各乡镇情报员,制定了相应的报告、收集、联络等制度及方案,从根本上保障了此次专项检查的完成。截至6月底我所共检查了36家药房(店),3次义诊、专卖,共查处了非法保健品4种300余盒,其中一起移交药品管理部门。

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上半年的监督检查对婴幼儿食品、瓶(桶)装水、彭化食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卫生许可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健康证。共检查婴幼儿食品、彭化食品经营单位15家,瓶(桶)装水经营单位3家,集体用餐配送单位13家,31家均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其中2家无健康证从业人员2人,责令限期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健康证明。

4、组织全所职工在所务会上学习并落实《XXX卫生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X卫发[2006]94号)文件精神。根据文件要求我所于6月初征订了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进一步健全卫生许可证申请和发放审查制度,分别对从事食品生产加、经营和餐饮业、食堂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必须具备的申请条件;从食品卫生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方面加强书面和现场审查,严格审查程序,严把发证关;全所职工通过对文件的学习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越权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权责一致思想,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向社会分开投诉举报电话:4020708、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广大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使食品卫生许可工作成为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窗口工程;确保2007年6月1日前如期完成新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更换工作。

5、组织全所职工在所务会上学习《XXX卫生局大理州教育局关于转发〈XXX卫生厅XXX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X卫发[2006]61号)、《XXX卫生局转发〈XXX卫生厅关于开展学校学校食堂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月行动的通知〉的通知》(X卫发[2006]153号)文件精神,联合教育局各有关部门于2006年6月10日——6月30日对我县辖区内各类学校、幼托机构食堂33家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并对学校周边食品摊点进行了清理整顿。通过此次监督检查,明确了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学校建立了仓库管理台账,购物索证、产品与实物相符;本次共检查全县各类学校、幼托机构食堂33家,其中持有卫生许可证33家,持证率100%;共查从业人员71人,其中持有效健康证65人,持有效健康证率91.54%。针对现场检查33家进行处理,其中责令停业整顿4家;责令限期改正6家;给予行政警告1家。对其它学校食堂存在不同程度的卫生问题提出批评指导。通过这次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给予严厉的整治,使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有了新的改观。对学校周边食品摊点共检查45家,其中责令限期改进的食店8家,对食品摊户没收三无产品200kg,并予以当场销毁。严厉打击了学校周边三无食品摊点。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食物中毒隐患,为学校饮食卫生创造了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

二、公共卫生监督

1、组织学习并落实《XXX卫生局关于〈大理州2006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卫发[2006]86号)文件精神,我所于2006年7月3日至7日共出动18人次,历时五天对我县化妆用品经营店7家,美容店、美发店52家,药店及超市18家进行清理整顿。重点对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等经营环节开展监督检查:经营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等。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4520708及设立举报箱。

2、根据《XXX卫生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大卫发[2006]113号)文件精神。于2006年5月中旬起着手安排此项工作。

(1)、此次检查宾馆旅店15家,共检查15家均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查从业人员105人,其中持有效健康培训证103人;有卫生管理制度15家;有消毒设施15家;摆放单位数8家;无处罚户。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规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促进了公共场所的进一步规范经营,特别是对无健康证从业人员责令限期进行健康体检,对宾馆旅店未放置安全套的要立即解决,要求落实好卫生管理制度;对公共场所经营客用化妆品的单位进行指导,进一步完善了公共场所的规范经营。

(2)、本次共监督检查我县所辖区内集中式供水有5家,其中自来水厂4家、集中式供水点2家。我县集中式供水单位共5家,其中持有效卫生许可证4家,无卫生许可证1家,共有制水人员46人,其中持有效健康证40人,无健康证6人。对无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责令立即办理有关证件,无健康证的制水人员立即进行健康检查。对5家供水单位的水源水、水厂制水设施、消毒设施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对水源水环境保护较差有2家,对供水未进行消毒1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令限期改进,要求立即对水源水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整改,对未进行消毒的供水单位予以行政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确保饮用水消毒设施的建立。

三、卫生综合执法监督

依据《XXX卫生综合执法监督考核标准(试行)》进行自查考核。综合管理部分总分300分,自查得分258分;行政执法部分总分700分,自查得分665分。

四、职业卫生监督

根据《XXX卫生局关于转发〈XXX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的通知》(X卫发[2006]113号)文件精神。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我所于2006年3月29日至6月中旬出动20人次共监督检查企业11家(合资1家、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共10家),其中触尘企业8家,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3家。在触尘企业中有2家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3家建立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正常执行;3家有岗前、岗中培训制度;2家建有主要防护设施;4家备有防尘口罩、工作服、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正常使用;1家有危害公害栏、警示标志及警示说明;1家建立粉尘浓度定期监测及评价制度(由州环保局定期监测),并有监测记录;3家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8家均无职业健康监护;2家有合同告知;8家均无使用童工及安排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粉尘作业;无可疑尘肺病人。使用有害化学品的3家中除1家建立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及有风扇、电动排气扇等防护设施外,其它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制度及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和合同告知工作均未开展;3家均未发生过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五、放射卫生监督

根据《XXX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X卫发[2006]181号)文件结合《XXX卫生局关于转发〈XXX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的通知》(X卫发[2006]113号)文件精神,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共检查开展放射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10家,从业人员13人,均持有有效的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线装置许可。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均按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和放射防护检测,均设置有辐射警示标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均持有放射防护培训证,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剂量监测记录。

六、医疗机构监督

1、打击非法行医:县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联合行动,对医疗机构和医药服务市场开展执法检查,以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基础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队,负责非法行医相关案件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工作。通过近一年来多次对医疗机构和医药服务市场的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至2006年7月,共出动监督检查人员329人次,车辆60台次,检查医疗机构252户次,其中县级医疗机构17户次,镇卫生院16户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9户次,个体诊所23户次(含原个体医),村卫生所196户次。查处各类非法行医案件22起,给予警告2户,限期改正3户,取缔1户,罚款11起金额共24000元,没收用于非法行医的药品及医疗器械4箱(件),价值约1500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广告案件1起。

2、根据XXX卫生局X卫发(2006)第101号《2006年XXX医疗废物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本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本县从2006年4月20日至7月10日对本县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了专项检查。共检查17家县乡医疗机构,2家个人诊所、12家村卫生所,主要检查医疗废物内部管理情况、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设备建设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内容包括查看记录和现场及从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措施情况。在检查中可以看出这两年来,各医疗单位都对此项工作加强了管理,按照卫生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到集中收集和焚烧处理。但也发现一定的问题,如:政府未制订过渡性处置场所;州级卫生环保部门曾经承诺塑料性一次性用品集中后有价回收未落实;有的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较简单,各部门责任规定不很明确,缺乏专人管理和处理;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设备,选址不符合要求,未能上锁、防盗、成封闭状态;记录不完整,储存时间长,未能做到当日处理;没有专项费用。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从两方面入手加强管理:一是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医疗单位领导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的危害性和一旦出现问题将对社会安定产生的不良影响,提高他们做好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健全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各个工作步骤都必须确定责任人,要对医护人员加强污染物管理的安全教育,重点工作要求量化,细化,设立每日记录台帐,出现问题要按责任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同时我执法人员也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监察,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的扩散。

XXX卫生局卫生监督所